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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治社會含義范文

        法治社會含義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治社會含義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治社會含義

        第1篇:法治社會含義范文

        摘要:近年來,在我國當前正在如火如荼的法治建設的情況下,對法治的討論也從未停息過。而法治是有著其基本內涵的,不是任何法律都能夠成為法治之法的。本文主要從法治的基本內涵出發,對法治之法以及作為法治核心的司法作出闡釋。

        關鍵詞:法治 良法 司法公正 司法獨立

        一、法治的內涵

        早在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就對法治作了經典定義:“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經成立的法律獲實質上,法律必須受到相應的價值規則的約束,要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保證公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十七世紀后期,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洛克提出,法治具有形式上和實質上的雙重含義,在形式上,社會只能依據法律來治理,且此種法律必須是眾所周知的,相對穩定,具有普遍的效力,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的存在,最高統治者也必須遵守法律。在民各項權利的平等性。十八世紀中后期,哲理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康德提出,人類社會的法治狀態的實現需要一個過程,即要先實現國家國內的法治,然后才能實現世界的法治。而對于國家國內的法治,康德認為,法律必須處于之上的地位:在國家國內法治社會中,人們之間的關系是自由、平等、獨立的;法治國家的體制必須是共和制。十九世紀,英國著名法學家戴雪基于英國經驗,提說了法治的三層含義說,即,(1)法治意味著正規的法律至高無上,居于主導地位,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專擅,特權乃至寬泛的自由裁量權:(2)法治意味著法律面前的平等,所有的階層平等的服從由普通法院執掌的普通法:(3)法治可以用作一種表述事實的語式,這種事實是作為在英國自然地作為英國憲法典的規則,目前已有的憲法性法律不是個人權利的來源,而是其結果。進入二十世紀,現代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拉茲提出一種形式主義的法治觀。他認為,法律最基本的功能在于指引人們的行為,只有在其能夠有效的指引人們的行為的情況下,法律才能夠發揮去社會作用。新自然法學派的羅爾斯認為,法治就是一種形式正義,它是對實質正義的落實中的正義,是對失職正義所要求人們的規定嚴格的貫徹執行。由于此時的實質正義已轉化為一套法律制度,形式正義就是對這些法律的嚴格執行,而嚴格的依法辦事就是法治。羅爾斯認為,法治包含四個原則:(1)可行原則;(2)一視同仁:(3)法無明文不為罪原則:(4)一些規定自然正義的準則。

        二、法治之法

        法治對法律的屬性是有要求的。自然法學派將法律分為自然法與實在法。實在法的制定必須符合全體社會成員的公共意志,要經過全體社會成員的同意。并且,成文法的制定不能踐踏人的自然權利,不能違反人的理性,否則就屬于惡法,惡法非法。早期的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奧斯丁認為,法律是以制裁為后盾強制執行義務的命令,而這種命令又是者頒布的,因此可以說法律的本質是靠強制制裁為后盾的一種者的命令。現代分析法學派的凱爾遜指出,法律既為立法機關和立法者所創制,也為司法機關和法官所制定,它是一種國家壟斷武力的技術,是一種以制裁為特點的強制性秩序,是一個多層次的行為規范體系。只要這種法律能充分發揮其指引人們行為的社會功能。

        在《自由秩序原理》一書中,哈耶克系統闡述了他的法治之法的思想。他認為法治意味著政府除了實施規則以外不得對個人實施強制,所以它限制了政府機構的一切權力,當然也包括對立法機構的權力的限制。哪怕政府權力是以全體人民的的形式出現,只要它不符合“眾所周知的規則”,就不具有合法性,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與約束。而法治不僅要求政府的行為受法律的約束,還要求法律也要符合一定的原則,只有符合了一定原則的法律才是正當的法律,才能為檢驗和約束國家行動和政府政策提供依據。哈耶克指出這一關鍵的原則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法治之法必須是一般且抽象的規則,這是真正的法律所應具備的三大屬性之一。不同于具體而特定的命令,真正的法律是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是“指向不確定的任何人的‘一勞永逸’的命令,它乃是對所有時空下的特定境況的抽象,并僅指涉那些可能發生在任何地方及任何時候的情況”。(2)法治之法是為公眾知曉且確定的。這里需要指出,確定性是指社會成員在遵循法律中能明確知道他不能做什么、預見到他的行為將導致什么后果。這不是說法律一定要用具體文字表述出來。通常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律足夠明確而具體,但由于它們是出自于當權者的意志,往往會隨著具體情況的不同而不同,人們不能清楚地知道在這一情況下適用的規則到底在另一種情形下能不能適用了,這就缺乏了確定性。而法治之法的確定性則表示著法律永遠不會受制于某個當權者隨心所欲的權力,不會在此時為這樣而彼時為那樣。(3)法治之法必須具有平等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平等適用于每個人,無論是相同的合法行為還是相同的非法行為,法律所做的反應都應當是相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必須滿足的一個要件,亦即是說這種界分的合法性必須得到經選擇而確立起來的一群體中的人與此一群體之外的人的共同承認”。此外,國家與任何私人一樣都受著同樣的限制,國家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都必須接受法律的平等約束。

        三、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

        法治離不開司法,司法之所以在法治社會具有極端的重要性,是因為司法解決糾紛的方式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司法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且具有其他機構所不具有的最終解決糾紛的權威性。(2)司法機構的居中和獨立地位使其能夠充當公正的解決糾紛的第三者,尤其是司法活動要以法定的公正的程序為依據,尊重當事人的平等的訴訟權利。(3)用司法手段解決糾紛,就是要用法律手段處理各類社會矛盾,通過爭議的解決過程而嚴格的執行法律,并能為公民提供充足的救濟。(4)司法機關作為專門的解決糾紛的機構,可以對所有的糾紛統一解決,而行政部門則不宜擔當糾紛的解決者。因為政府本身也可能和公民之間發生糾紛。

        司法獨立不是一開始就有的一項原則和制度,它最早是作為一種觀念被用來對抗王權的肆意妄為和對民眾權利進行切實保護,其后這種觀念在限制王權、保護民權的法律規范中得以體現,并最終以憲法為根據、在國家政治制度和權力結構上實現了完整的建構。司法獨立的含義主要在以下六個方面來體現:(1)司法機關應當同其他國家權力機關保持獨立,同政黨、新聞輿論、社區也應保持適當的獨立:(2)下級法院應當與上級法院保持獨立:(3)司法人員應當同所在的司法機關保持獨立,即法官獨立;(4)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能以及制作司法判決的過程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5)法官執行審判職務的任期和條件應當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確保法官個人不受行政機關的控制:(6)法官在執行審判職務過程中應獨立于其同事和上級法院的法官。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支柱,是社會正義的重要組成,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是司法的本質要求和終極價值準則。它要求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指司法裁判的結果公正,當時人的權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違法者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和制裁。程序公正要求司法過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當性,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受到公平的對待。司法公正是建立在司法獨立的基礎上的,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要接受民眾各種形式的監督,以保證司法權的良性運作,但民眾的監督易流變成為對司法的積極干預,通過強大輿論壓力迫使法院順從民意做出判決。司法獨立是防御民眾輿論壓力的護盾,為抵御民眾輿論和各種激烈言論,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提供了保障。

        第2篇:法治社會含義范文

        自由主要指人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照自己意志活動的權利。表現:自由在法律上的體現,就是我們享有的和正當行使的各項權利。下面是小編和大家分享初中政治:自由平等正義。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自由平等的真諦

        1、自由的含義、表現:

        含義:自由主要指人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照自己意志活動的權利。

        表現:自由在法律上的體現,就是我們享有的和正當行使的各項權利。

        2、擁有自由的意義:

        擁有自由,不僅能增強個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發每個人的活力,從而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繁榮。

        3、如何理解自由應受必要的限制(如何理解自由的限度?)

        ①自由不是為所欲為,它是有限制的、相對的。必要的限制是對自由的保護。

        ②無限制的自由只會走向自由的反面,導致混亂與傷害。

        4、法治與自由的關系?

        ①自由與法治相互聯系,不可分割。②一方面,法治標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實現不能觸碰法律的紅線,違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價;

        ③另一方面,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不受非法干涉和損害。法治既規范自由又保障自由。

        5、平等的含義:

        在法律意義上,平等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二是不同情況差別對待。

        6、平等的意義?

        平等是人類的崇高理想,是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

        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現?

        (1)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同時必須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2)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違法或犯罪行為一律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自由平等的追求

        1、我們應該如何珍視自由?

        (1)珍視自由,就要珍惜憲法和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正確認識權利的價值

        (2)珍視自由,必須增強法治意識,依法行使權利,積極行使和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2、我們應該如何踐行平等?

        (1)踐行平等,反對特權,不享受法律之外的特權;

        (2)要平等對待他人的合法權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

        (3)要敢于抵制不平等的行為,面對不平等現象,我們要據理力爭,依法維權;

        (4)公民要增強平等意識,努力踐行平等,把平等原則落實在日常學習、生活和工作中。

        3、在現實生活中有哪些不平等現象?危害是什么?

        (1)現象列舉:就業歧視、性別歧視等。

        (2)危害:損害了公民的人格尊嚴,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違背憲法精神。

        維護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的價值

        1、公平的含義、內涵、要求是什么?

        (1)含義:通常指人們基于一定標準或原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態度或行為。

        (2)內涵:包括權利公平、規則公平、機會公平等。

        (3)具體要求:權利公平,要求每個人依法平等參與社會活動;規則公平,要求每個人受到行為規范的約束;機會公平,要求社會為每個人提供同等的發展機會和條件。P102

        2、公平的價值和重要性?

        (1)公平是個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使個人獲得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讓人感受到尊嚴,從而激發潛能,提高工作效率。

        (2)公平是社會穩定和進步的重要基礎。公平有利于協調社會矛盾,減少社會沖突,維護社會秩序。公平有利于營造更好的競爭環境,推動社會的秩序發展。

        3、什么是正義的行為?

        正義行為都是有利于促進社會進步、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

        4、正義的要求:

        正義要求依法保障人們的合法權利,要求人們懲惡揚善,對弱者給予必要的扶助,以保證其有尊嚴地生存。

        5、正義的價值和重要性?

        (1)正義是法治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

        (2)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重要價值。有了正義的制度,使得弱勢群體也能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得到社會的關愛;

        (3)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維護正義,有利于恰當地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人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營造和諧、安寧的社會氛圍。

        公平正義的守護

        公平正義是人類追求的永恒目標,是法治社會的核心價值。實現公平正義,是國家、社會和全體公民的共同責任。

        一、如何維護公平?

        1、個人應該如何維護公平?

        (1)面對利益沖突,我們要站在公平的立場,學會擔當,以公平之心為人處世。

        (2)遇到不公平的行為時,我們要堅守原則立場,敢于對不公平說“不”,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謀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努力營造一個公平的環境。

        2、制度保障公平?

        制定法律要公平地對待每個人,保障每個人得到他應得的,運用法律來化解糾紛和矛盾時,要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3、個人如何守護正義?

        ①正義感是公民的基本德行,我們要做有正義感的人,以實際行動維護正義;

        ②面對非正義行為,一方面要敢于斗爭,另一方面要講究策略,尋找有效的方法,做到見義“智”為。

        4、司法如何維護正義?

        ①司法是捍衛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機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遵循訴訟程序,平等對待當事人,確保司法過程和結果合法、公正;

        第3篇:法治社會含義范文

        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內涵。

        中國前不久頒布了加強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對法治政府的建設作了全面部署。這一意見可看作是對2004年出臺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一個深化和落實。后者提出了10年――即到2014年――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如今,距離這一目標時間已經過半,從最近發生的兩起事件――寧夏吳忠市跨區抓捕王鵬以及鐵道部火車退票新規――引起的輿論炮轟來看,要在中國建設法治政府何其艱難。

        11月23日,吳忠市出動警力,將鄰省甘肅省圖書館的職員抓捕,理由是王舉報同學在公務員考試作弊的行為涉嫌誹謗。其實,這不過是近年多起跨區抓捕事件的最新一起。12月1日,鐵道部將重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兩文件公布實施。新規將原規定中的普通列車火車票退票、改簽可在開車后兩小時內辦理改為須在開車前辦理,這也就意味著如果開車前沒有辦理,車票將作廢。

        兩起事件雖然一為地方政府所為,一為中央部委所為,但性質是一樣的,即都是在濫用政府的權力和法律。中國搞了這么多年的法治建設,之所以進展不大,甚至在某個時候或某個問題上還有回潮,與我們錯誤地理解法治政府的含義及未能正確處理法治精神與中國本土法治資源有關。

        從法治的基本含義來看,是以法治理,法是社會生活中處理問題的最高原則。因此,顧名思義,法治政府,也就是憲法和法律至上的政府,即“政府由法律產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對法律負責”,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內涵。由此所決定,法治政府強調公民權利本位、政府責任本位,提倡“公民自治”,尊重個人自由,進行“權力制約”,因而,它也是人民民主的政府,做到這些,就能夠實現有效治理。

        不過,上述含義不能完全概括中國語境下的法治政府的全部特點。與西方先有法治社會,后有法治政府不同,中國是先提出并推進法治政府的建設,以法治政府來帶動法治社會。因而,如果說西方的法治道路是一個自然演進的過程,那么,中國的法治道路,大體屬于“政府推進型”或“政黨推進型”。可將此稱為中國法治道路的特殊性,它大體體現為兩個方面,即特定的社會生活背景和特定的政治法律背景。前者是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大環境或“土壤”,后者則是直接的推動和關鍵因素。這樣來看,中國的“法治政府”還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下,適應本土法治資源的政府。

        因此,在中國建設法治政府,需要考慮本土資源、本土文化特別是政治文化,即所謂法治的中國化,但這勢必會與法治精神發生矛盾甚至沖突。眾所周知,中國的政治文化突出的是集體主義的價值導向,一向強調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為了集體利益和榮譽,可以犧牲也應該犧牲個人利益。也就是說,集體至上是中國政治文化的特質。此種文化和價值導向在中國的法律體系里得到了安排。如憲法中的“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城市拆遷條例的“公共利益”等規定,就是立法中的集體主義的表現。顯然,這與法治政府所倡導的“公民自治”,尊重個人自由是有矛盾的。如何看待并克服這個矛盾?傳統的做法是先集體后個人,集體利益大于個人利益,然而,現代的立法精神,則一般是先保障個人利益不受侵犯,再保障集體利益。所以,當“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遭遇到個人利益、個人自由時,我認為,我們還是應該向現代文明、現代立法精神看齊,個人權利應該優先。原因很簡單,個人的自由和權益是天賦之權利,是不能被集體利益剝奪的;換言之,在人的基本權益方面,傳統價值和本土色彩還是少點為好。

        之所以要強調這一點,更主要的還在于現實中制定的法律,對于公共利益、公有財產的界定都比較模糊,在西方,法律在涉及到公共利益時,一般部用列舉法明確列出來,即使憲法也不例外。但中國的法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則很含糊,籠統,由此導致法律在實施時,都要相關部門制定一個實施細則,從而為官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打開了方便之門。我們看到,真正在中國發揮治理作用的,不是正式意義上的法律,而是對法律的再解釋,即實施細則,或者干脆是各部門制定的內部條例、規則和紅頭文件之類的行政法規,它們被政府部門作為執法依據,而正式法律則被束之高閣,原因就在于,其賦予了各級官員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現代社會和市場經濟的復雜,需要賦予政府和官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管理有一定的彈性,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使社會不得顯失公平為前提,否則,就會濫用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官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須小心謹慎,做到既自由裁量又有度,也就是在合法的同時要合理。所以,自由裁量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行政,拋開國家的明文法律胡來,如果這樣,就不是自由裁量,而是違法了。

        目前的問題是,我們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對社會的治理上,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只要政府或者官員個人需要,就是公共利益;只要事情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一些地方政府就可以胡來,這在城市拆遷和農村征地中表現得非常明顯。比如,開發商看中了哪塊地,他去運作政府,政府說為了公共利益,政府得收購,本來按市場價三萬元一畝,但政府可能出三千元一畝,強行收購,然后轉手以十萬元一畝賣給市場。這種事情很多,由此引起暴力拆遷和農民的反抗。

        那是不是說,個人權益優先就可置公共利益不顧?當然也不是。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確實需要個人讓渡其權益時,必須讓渡,否則,這個社會就沒有公共建設。但前提是政府需要有合理補償。這個補償至少是不能低于市場價。所以,一個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具體的列舉,一個對讓渡的私人利益進行合理補償,做到了這兩者,相信能夠比較穩妥地解決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

        另一方面,要限制官員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嚴格依法行政,也涉及到所依之“法”為何法的問題。如上所述,如果政府行政依據的都是各部門制定的內部之“法”,而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那么,這樣的依“法”行政就必然把部門和行業利益放在第一位,政府及其官員以及與政府有關系的群體的利益會得到“法律”的最大保護,普通群眾的利益則會被忽略,甚至遭到損害,就像鐵道部剛修訂的退票新規一樣,維護的是鐵路利益而不是普通旅客的權益。

        有鑒于此,依法行政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政府尤其是部門出臺的行政法規。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可以把它放寬到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即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但各級部門制定的各種內部規定,不得作為執法依據,這是底線,不得突破。

        除了要妥善處理法治政府的本土特色與法治精神的關系外,中國“法治政府”建設還存在其他許多問題,如政府法制建設不適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行政執法體制不夠完善、程序不夠規范,執法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充的現象比較嚴重;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立法化傾向明顯;包括民間在內,社會普遍的法治意識不強,法治觀念淡薄,沒有樹立起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等。

        第4篇:法治社會含義范文

        關鍵詞: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檢察干警;運用能力

        法治建設是檢察工作的內在要求,更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穩定的堅實保障。檢察機關應緊緊圍繞法治建設目標,以構建公正、為民、高效、權威的檢察體系為重點,將加強法治建設貫穿檢察工作的全過程。法治的基本內涵可總結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依法治國是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本質要求,服務大局是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根本保證。當前,檢察事業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也面臨著諸多困難、風險和挑戰。這就要求檢察干警要準確辨析判斷時代形勢,認識面臨形勢的嚴峻性和復雜性,增強工作的主動性與預見性。新刑訴法的修改,對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出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對檢察干警的執法理念、方式、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在此背景下,法治思維、方式的出世為檢察干警提升執法理念、改良執法方式、提高執法能力提供了思想認識上的精神指引。檢察干警是檢察權的執行主體,整體法治素養的提升將更好的促進檢察權的運用。在此,引發思考,何為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當前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狀況怎樣?如何提高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能力?本文將對這些問題進行論述。

        一、法治思維、方式的概念

        就檢察司法領域而言,法治思維是指檢察權執行主體在認真學習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靈活運用法律精神、原理、邏輯和規范對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進行思考、辨析、整合、從中總結規律,得出結論的主觀思想認識的活動過程。

        主要內容有:

        第一,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為指導。具體是公權力的行使,無論是決策階段,還是在執行過程中,都應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為準則來審視其行為的合法性。法治思維是一種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為指導,以憲法至上、法律至上為基礎的思維模式。

        第二、以權利與義務為分析線索。法律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因此法律關系即使是權利義務關系。有關公權力決策和實施措施的主要針對對象大多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他們是法律上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而絕非是可任人隨意侵犯的客體。法治思維就是對他們權利的絕對尊重、堅決維護和確實保護,而典型的人治思維恰恰是對他們的權利進行漠視、忽視、任意剝奪侵犯。

        第三、體現公平正義精神與原則。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價值追求和重要目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和前提。法治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原則,自然法治思維要反映此內在要求。公平正義的主要含義包括合理合法、平等對待、及時高效、程序公正四個方面。自古以來,公平正義就是人類社會共同的理想與不懈追求,是人類社會普遍的價值取向。

        法治思維方式的意義:一是從黨的執政歷史的全過程來看,體現了治國理念。二是凝聚了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識,改革的成效是衡量運用法治思維深化改革能力的標尺。三是符合了當下社會管理的需要,用法治思維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必備的首要能力。

        二、現階段檢察干警法治思維狀況

        古希臘著名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法治實質具有雙層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

        司法實踐中,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狀況總體上來說還是比較薄弱,突出表現在于:

        第一,有些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沒有樹立牢固。認為人治思維更符合中國的社情、國情,辦關系案、人情案,覺得法治思維呆板滯緩不現實,迷信“政策辦事”,仍受“權大于法”的人治思維的影響。

        第二,有些檢察干警沒有養成從法律角度思考處理問題。沉迷于上級領導的“獨斷立行”,覺得法治思維人人之平等的價值追求打破等級和權威,減弱自身的執行力,降低自身辦事效率。

        第三,有些干警將發展放在工作首位,擔心當發展與穩定沖突時,運用以強調追求公平正義的法治思維會吃虧。更有甚者置國家法律法規、干警紀律于不顧,以身試法,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從一個執法者墮落成一個違法者。典型的就有發生在平南的“10.28”案。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能力有所提升,原因在于:首先,自身從事著法律職業,有一點的法律知識基礎,有一絲絲的法律文化底蘊。能很快的進行理論思想學習的吸收。其次,從建國至今的歷史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的總結活動過程中,對培養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較清楚的認識。最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與健全的形勢背景下,在不斷遇到辦案工作新情況、新因素和新挑戰下,運用法律思維分析、判斷、處理問題和指導工作的自覺性有所提高。

        三、提高檢察干警法治思維能力的措施

        提高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運用能力是全面建設依法治國戰略、推動檢察事業發展的關鍵環節。提高檢察干警的法治思維能力的措施主要有:

        (一)培養法治思維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維的基礎,堅定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以憲法為最高的法律規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學會從正義角度出發思考問題,堅守法治思維的邏輯底線。學會從規范入手,從行為著眼展開法治思維。

        (二)學會運用法治方式來處理日常工作

        法治方式是指遵循法治思維,充分運用法律精神、原則、規則、邏輯對所遇到的客觀問題進行分析、判斷、推理,從而形成結論,作出決定、加以執行的方法。法治思維決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體現和強化法治思維,法治思維需要通過法治方式來體現。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成為檢察干警“依法辦案“和開展檢務工作的基本功。在工作中多思考,多調研,深入群眾當中去創新工作方法,面對面傾聽群眾的意愿和心聲。從而改變工作作風,轉變工作思路。

        (三)推廣正反典型經驗

        多渠道了解有關的典型經驗,正面的經驗起到激勵自身作用,反面的經驗教訓起到震懾警戒自己作用。從法治教育、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維,如從王立軍案中我們可以吸取的法治思維可以概括為:不講法治平等原則,重國有輕民營;沒有權利尊重意識,重權力輕權利;沒有程序正義觀念,重實體輕程序;無人權保障理念,重打擊輕保護。

        四、結語

        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黨的十為中華民族開啟了追逐中國夢之法治夢的新的征途。法治思維體現的是憲法、法律至上,民權為重,民主為本。維護司法的公正、獨立和權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維。檢察干警作為一支強有力的司法隊伍,其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運用能力的提升,將強有力的推動中國法治建設的步伐。我們為此努力的目標,就是讓法治成為一種生活方式。

        注釋: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99頁。

        參考文獻:

        [1]張穹:當代檢察官的職權(N).檢察日報。:1999―06―02(3)。

        [2]韓大元,劉松山:論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J),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2年第5期。

        [3]余輝勝:我國檢察權屬性應然定位之探討,載《河北法學》2008年第4期。

        [4]郝銀鐘:檢察權質疑(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3):71―76。

        第5篇:法治社會含義范文

        關鍵詞: 法治國家建設 現代公民 公民意識

        在現代國家中,公民意識具有重要的法治價值。公民意識是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和必備要素。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說明增強公民意識已經從知識界的呼吁變成黨和國家的意志。民主政治的推進重在制度建設,而民主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公民意識的支持。現代公民意識的發育還不完全,公民意識無論在主觀還是客觀方面都有待加強和重視,表現在基層選舉、教育改革、醫療改革等各個方面。在建設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國家和社會必須重視公民真正的健全發展,為公民的全面發展進一步提供社會各方面的保障,從而使之成為現代公民,培養公民意識。

        一、公民意識的概念與內涵

        公民意識是指公民個人對自己在國家中地位的自我認識,也就是公民自覺地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為思想來源,把國家主人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權利義務觀融為一體的自我認識。它圍繞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反映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規范等。它強調的是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責任意識、公德意識、民主意識等基本道德意識。

        現代公民意識與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理念和價值密切相關。它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理念和價值得以形成、維護和發展的有力保障。離開了現代公民意識,就不會,至少難以產生現代民主社會制度。現代公民意識是現代民主社會制度的前提。同時,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理念和價值無疑地促進著現代公民意識的提升。它們之間是一種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進的關系。我認為,現代公民意識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但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主體意識。即公民對自己在國家中主人身份的認同,換句話說就是主人翁意識。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理念是在民、人民,它表明國家權力來源于人民,國家權力合法性在于公意。

        (2)權利義務意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各種權利與義務,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公民的權利是第一要素,義務是第二要素,是為權利的取得而付出的代價。明確了這一點,每一個公民都應該為自己是一個納稅人而感到自豪和光榮,國家也應該為每一個公民或者說納稅人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①

        (3)公平正義意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于平等的正確理解是:平等是相對的,絕對平等的結果是不平等;平等是一種比例平等,而不是機械平等,是權利平等而非事實平等,是機會、過程的平等;要正確對待結果的不平等。國家和政府所要做的是盡量為公民創造平等的機會,使每個公民都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同時也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兼顧效率與公平,把貧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4)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公民在受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有義務遵從法律和各種公認準則。制定法律和規則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利益,公民的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更好地實現和維護公民的利益。

        (5)國際化意識。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越來越像一個“地球村”,每個人都不可能超然世外,公眾應思考如何將自己跟世界聯系起來,將日常個人行為和集體行為聯系起來,民主自由法治平等這些全世界公民共同追求和必需的要素也日益國際化,這也將成為未來國家軟實力的重要支撐。

        除此以外,公民意識還應包括民主參與意識、監督意識等。民主參與意識是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公民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公民有序的參與是成熟民主的標志。至于監督意識,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都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公民的監督意識是權利制約權力機制的思想保障,有利于規范國家公共權力的運作,建立廉潔、高效、服務人民的政府,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公民意識的價值

        1.公民意識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

        “保護、促進公民權利”始終是法治國家權力產生、配置、運作與調整的正當性法理依據。而這種“權利意識”正是現代公民意識的核心。西方法學家們在構想法治國家制度的理想方案時,大都是首先將自身與其他人定格為“國家的公民”,進而在這種主體自覺的思想前提下形成“民主觀念”、“平等觀念”等“公民思想”,以此作為法治國家理論的思想基礎。可以說,沒有“公民意識”的主體自覺和思想觀念,就不可能產生真正的法治國家理論。

        2.公民意識是法治國家制度的人文基礎

        古希臘時期,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不僅論證了“法治優于人治”的道理,而且意識到了公民意識與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他認為:“少年的教育為立法家最應關心的事業。這種論斷具有兩項理由:(一)邦國如果忽視教育,其政制必將毀損。一個城邦應常常教導公民們使能適應本邦的政治體系。……(二)又,人要運用每一種機能或每一種技術,必須先行訓練并經過相當的復習,使各各為之適應。那么,他們在作為一個城邦的分子以前,也必須先行訓練和適應而后才能從事公民所應實踐的善業。”②近現代西方法治國家制度建立與形成的過程中,資產階級政治家與思想家們無不重視公民教育,并致力于公民意識的培養。以法國為例,在法國大革命時期,著名思想家孔多塞就提出國家應擔負起公民教育的重任,建立完善的國民教育體系。“在教育內容上,他主張廢除傳統的宗教教育,代之以宣傳資產階級道德觀念,講解憲法和《人權宣言》,了解公民的權利與義務”。③孔多塞的公民教育思想在后來拿破侖執政時期得到了全面的貫徹實施,為法國資本主義法治國家制度的建立、鞏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773年,法國的大思想家盧梭應波蘭政府之約,起草了《關于波蘭政府機構的幾點設想》,專門提出了“公民教育”的主張,“明確指出共和國的教育目的是培養自由祖國的公民,培養忠誠的愛國者”。④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甚至提出了“教育萬能”的思想。依據這一理論,公民意識教育是法治國家賴以建立的決定性因素。

        三、公民意識的體現

        如果說公民意識帶有抽象的色彩的話,那么現實生活中能夠得以體現的或許是另一個名詞――納稅人意識。現代法治社會,公民意識主要體現為意識、主人意識、規則意識、權利意識等,而核心是納稅人意識。在法治國家中,民主的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財政立憲,而財政立憲所保護的核心又是每一個公民的利益,或者說是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公民意識的作用體現為了納稅人意識,法治國家的建設與民主的文化氛圍與傳統密切相關,這些傳統最終都可以通過公民意識體現出來。這里所謂的納稅人意識并不是指納稅人的意識,而是指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對于“納稅人”這樣一個概念的認識。⑤法治制度下的納稅人概念首先蘊含了一種民主的含義,即國家是為納稅人而存在的,是為了給納稅人提供公共物品而存在的,因此,國家應當為納稅人服務,納稅人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重要事項都應當由納稅人決定。其次,納稅人概念蘊含了一種的含義,納稅人所承擔的納稅義務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其最終依據是憲法,納稅人對政府財政收支的控制權也是以憲法作為最終依據的,的精神實質――控制政府權力,保護納稅人權利已經在社會生活中扎根。最后,納稅人概念蘊含了一種法治的含義,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都是通過制度下的法律具體確定的,法律成為統治整個社會的基本行為規則,法律的原則和制度能夠具體落實到現實生活中,法律能夠為每一個人所尊敬甚至崇拜。

        四、公民意識的培養

        公民意識的培育可以分為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主觀方面是從公民自身來說,要有意識地樹立主體意識、權利義務意識、公平正義意識、責任和守法意識等,樹立健全的公民意識;客觀方面是從國家社會的外部環境保障而言的,一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護市場主體的利益;二要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規范公共權利的運作;三要依法治國,確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培育公民意識是中國現代化進程的迫切需要,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規定。從目前我國公民意識的發展來看,民眾的公共道德意識、法律與責任意識、主體與權利意識等仍然不強,公民意識的培養任重而道遠。如果公民意識的培養不能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那么公民社會的建立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為,公民社會不只是宏觀的政治、經濟體制達到了公民性的社會,更重要的是每個人都形成了公民意識、公民精神的社會。無論從何種角度,公民意識對于一個國家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我國要確實加強公民教育,培育健全的公民意識,營造有利于公民教育的社會環境,形成確認和強化公民意識的制度保障系統,真正正確地認識、積極而負責地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生活,使公民成為大寫的“人”,為法治實踐做出努力,實現和諧社會。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在規定了公民的納稅義務的同時,實質內涵也賦予了公民的權利,那就是國家的主人的權利,也即是政府應當為公民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的義務。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6,(第1版):61.

        ③高九江.啟蒙推動下的歐洲文明.華夏出版社,2000.1:186.

        第6篇:法治社會含義范文

        關鍵詞:社會管理;社會管理創新;法治理念;法治化路徑

        中圖分類號:DFO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030(2012)04-0021-05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各項事業都取得了長足進步。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經處于工業化的中期,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經濟實力顯著增強,已成長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與此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持續推進,我國的社會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得到加強,基層社區建設有序推進,社會組織不斷發展,社會安全體系進一步完善。但是,與經濟發展相比,我國的社會建設與管理明顯滯后。由于我國尚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會矛盾與沖突頻發,使我國面臨“中等收入陷阱”的社會風險增大。因此,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體系,是當前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時代課題。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支撐。在法治社會,法律是調整一切社會關系的根本手段,也是實現有效社會管理的制度保障。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社會管理創新應當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緊密結合,始終將社會管理置于法治化的軌道,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律規范和法律程序為支撐,堅持依法治理。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創新社會管理就是要實現社會管理的法治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價值目標。

        一、社會管理與社會管理創新

        應該說,社會管理并不是一個新概念,因為自國家產生以來便有了社會管理,只不過由于社會性質、社會結構不同,其管理主體和模式不盡相同。傳統上,人們把社會管理僅僅視為與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政治管理職能、文化管理職能并列的一種行政職能。這種觀點認為,社會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職能,與政治管理、經濟管理相對,是指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中排除掉政治統治事務和經濟管理事務的那部分事務的管理與治理,其涉及的范圍一般是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管理的內涵也在不斷拓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管理不僅包括政府對社會的管理,還包括其他主體以及社會自身的管理,是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的復合體。由此逐漸形成了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社會管理是指政府以及社會組織為滿足社會需求,維持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推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的活動和過程。

        長期以來,在我國政府是社會管理的唯一主體,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均由政府統一安排和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我國的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結構日益多元,社會需求更加多樣,利益格局日趨復雜。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顯現,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場和社會都迫切要求對社會管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所謂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的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的運行規律以及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的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既是活動,也是活動的過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加良好的社會秩序,產生更為良好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埃米爾·涂爾干指出:“社會秩序的精神基礎是集體意識,維護這種集體意識和價值準則對防止社會的崩潰是必須的;同時,法律是保障社會秩序的力量。”由此,法律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規范依據和保障力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支撐。要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健康發展,確保社會管理創新的實效性和持續性,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通過立法明確界定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社會管理中的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只有將社會管理創新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用法律來規范、引導和促進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務,依良法善治,才能形成社會管理創新的長效機制。

        二、社會管理創新須遵循的法治理念

        第7篇:法治社會含義范文

            1 國際貿易的法治

            在歷史條件與社會條件不斷的變化中,法治也被豐富了其含義與原則性,在法治以正義、秩序、和平的權力制衡中,其良法之治,以及對權力和法治的公開化程序的確定性等方面,均有符合于法治的含義與原則問題。法治的原則已成為在歷史的進程中的根基,因此,在全球經濟貿易的發展進程中,法治的秩序也成為解決沖突的主要手段,也自然成為了理性的訴求結果。在國際貿易的活動中,規定了其法治,而國際貿易法已經成為了在全球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十分重要的法治部分。它的歷史不僅悠久,并且為世界經濟貿易在全球化的發展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取得了尚未有的動力。在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中,其本質就要為解決各國間的貿易往來因其增加成本的問題,維護各國間的貿易安全,實現降低資本的資源配置。而當前的國際貿易法治,它主要包含了幾個方面的問題:國際運輸貨物的問題、國際貨物運輸的保險問題以及國際貨物的買賣問題等因素,都是與國際貿易相關的貿易。例如,在國際貿易中所制定的反壟斷法,它所指的就是在違反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和政策方面以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問題,通過協商安排簽訂了相關的協議,再通過不正當的經濟地位優勢,來控制和排擠其他人的正常經濟運作活動,然后在流通和生產的領域中限制和擾亂正當競爭的行為。當前,在國際貿易的市場競爭中,其秩序混亂的主要因素就是嚴重的壟斷問題,國際貿易間的不正當壟斷行為,它不僅擾亂了公平、公正的競爭方式,同時也擾亂了國際貿易間的秩序。在國際貿易的多邊法治中,它主要包含了國內法、國際法以及公法與私法,但是,國際貿易的條約與慣例是最為重要的。在國際貿易的經濟條約中也充分概括了其貿易買賣問題、貿易的技術問題、貿易的管理問題以及國際貿易的支付問題等等,都在國際貿易的領域之內。在全球化的經濟發展進程中,這對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也創造出了一定的機會,更加體現在外貿中間,在國際的投資帶動資本的流動,但是,在這同時,也顯現出了不少的缺陷,在金融市場的開放中,也增加了一定的隱形風險因素,在把知識產權的資產領域進入這個市場當中,給發達國家帶來了一定的利益,但給發展中的國家卻形成了一種的負荷。所以,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統一平等,是適用于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2 國際經濟間的貿易法治秩序

            法治的基石就是權利。在法治關系的內容里,權利和義務是基本,其法治的結構基點與核心力量就是權利。從法的本質出發,在法治的秩序中,權利創造出了義務,但又牽動于義務,限定于義務,所以沒有權利就不會產生相對的義務。所以法治的的出發點就是權利,權利的本位就是法治,在國際貿易中,從法治形式特征觀察,它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義務來保護和規范權利的,所以法的基石就是權利。在法治過程中,只有權利才能反映其主體性,也更能真實的反映出價值的屬性。國際貿易的法治是為了維護其各國間的平等往來,所以在法治的構建中,在一定的條件下,要正當合理,享受其共同的利益,其法治的權利能效是為了保障各國的自由貿易、自由組織以及自主決定的條件。但是,所指的權利功能是在法治的角度闡述的,因為它是法治的基礎,在其他的一般原則當中,也適用于國際貿易的自由往來,但在主體方面是有一定的差異性。在WTO的貿易往來中,一般是各國的政府或是企業,而政府成員則是權利的統一體,所以,在它們之間只能形成權利的關系。在受到國際貿易的法治制約時,這種權利也是會受到相應的制約,所以法治秩序的根本目的是有助于保護貿易的往來,其主要表現在:

            (1)要加強國際貿易程序決策的透明度。在國際貿易經濟制定的規則中,這是經濟全球經濟化的時代要求,在這其中國際貿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角色。在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制定中,它是由多邊貿易的會談建立的,只有通過在全世界國家的貿易領域里同等權利的參與其中,各國可以發表其看法,從而才能保證法治秩序的合理有效性。

            (2)在國際貿易的法治中,要逐步的加強完善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以及待遇。加強對已有的待遇優惠方面的有關規定,其實施的情況要進行檢查,把有關的條款內容精細明確化,加強力度,把貿易間待遇落在點上。

            (3)在國際貿易體系中,要平衡的維持好各國間的利益,提倡公平、平等。所謂公平不僅是在形式上的平等機會,而且在全球經濟化發展中,要促進全世界各國共同發展。在發展進程中,不能拋棄發展中的國家,在公平的分配進程之外,所以,對于國際貿易法治構成的作用要充分的認識,在建立多邊貿易的體制中,首先要構建國際經濟的法治秩序,促使經濟全球化的共同發展。

            所以,在國際貿易的秩序中,其主要的追求和保障就是貿易的有序往來,而在WTO中,它所建立的宗旨就是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中,以一個完整、開放、持久以及健全的多邊貿易管理體系,從而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進程。

            3 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進程

            (1)在國際貿易法治有效規范的治理中,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的規范為全球的發展治理提供了基本的規范原則。如果沒有形成國際貿易法治規范則國際的貿易合作往來會產生一定的阻礙,乃至無力的進行。所以,在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構建中,這給全世界的貿易交往提供了透明度和確定性,在各種行為的主體之間透視出了可靠的預期,通過國際貿易的法治從而得到了有效的引導作用。用構建的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提供出一個規范的領域平臺,改善其行為主體的主觀認識,從而提高了合作的態度。因此,在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中,加強規范了在國際社會領域中的責任感,以及歸屬感。

            (2)在全世界的治理實踐中,它是有利于形成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有效規范。在國際貿易的法治形成規范中,它是在全世界領域的各個國家中理性的選擇以及互相博弈的結果中產生的,也是在有效的運行主體接受的范圍內。在伴隨全世界的實踐治理展開,很多行為的主體在全世界的不同領域中經過了多次反復的運行,從而開成了這種慣例,同時,在實踐的慣例中也就形成了相關的國際貿易法治的秩序規范。在世界各個國家之外的其他主體方面,都是根據自身的建議來提供對國際貿易法治秩序,并且,在世界的背景治理下,在國際權威組織的強加下,國際貿易的法律規范必將起到相關的作用。在全世界的治理過程中,主要是通過不同的行為主體之間的協商合作關系,以確立共同認可的目標以及合作的方式,進行管理。所以,對于國際貿易的法治構建,是符合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也是在國際貿易的體制中,達成了共贏的目標。

        第8篇:法治社會含義范文

        關鍵詞:無訟;秩序;和諧;德教;調解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3-0221-02

        在西方法律移植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水土不服”的情況下,反思傳統,植根本土,在不違背現代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吸納其中合理有效的成分,應當還是很有現實意義的。一個無視歷史的民族很難準確認清今日的現實。故有必要對“無訟”一類思想作一番反思與借鑒。訴、訟在古代本為二詞,《說文解字》中說:“訟,爭也。”“訴,告也。”在西周時,“爭罪日獄,爭財日訟”,獄,類似于現代的刑事訴訟;訟,類似于民事訴訟。“爭財日訟”是“訟”字的舊有含義,孔子“必也使無訟乎”一語中的“訟”是廣義的,泛指獄訟之事,至少,后人在把孔子這段語錄當做指導原則引用的時候,用的是這層含義…。無訟,是相對于訴訟而言的。“無訟的直接含義是沒有或者說不需要訴訟,引申為一個社會因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無訟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價值理念及追求的理想境界,屬于精神和理想的范疇。在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的過程中,體現在訴訟上,那就是希望達到“無訟”的狀態。后人常引用的是孔子所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第十二》)意思是說,我審判案件和別人沒有什么不同,但最終目標在于使人們不爭訟。孔子的無訟觀“說明儒家所追求的是一個沒有紛爭的和諧的社會”。

        一、與法治的契合

        “無訟”思想與當代的法治有著某種契合,如都追求著對秩序與和諧,都有賴人們的認同等。了解這種思想與當代法治理念的某些契合處,能讓我們對于法律思想的傳承有著更為清醒的認識。

        1.前提相似:認同與遵守。無論是昔日的“無訟”,還是現代的法治,它們的實現需要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同,進而能夠自覺的遵守。二者的目的都是希望社會成員能從內心自覺遵守社會規則,進而保持社會秩序穩定。能自覺地接受與遵守法律或倫理道德的要求將使秩序的維持變得更加有效與持久。當然,“無訟”所推崇的規則主要是封建倫理道德,其目的是使人們能夠從內心接受中國傳統社會的既定秩序。這樣在遇到紛爭的時候,就會互諒互讓而不通過法律和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為此,執政者往往采用道德教化和喚起人們內心深處的情感等感化手段來達到息訟的目的。而現代法治更多是人們內心對法治所體現的理性的認同與追求,這包括對法的精神的認同,以及對法作為社會秩序調整器的作用的信賴,并將之作為與內心情感相交融的一種向往與追求。對法律的認同不是外力強加給社會公眾的,而是他們共同的利益需求和價值共識,從而自覺遵守以法律法規為主要載體的普遍規則。法律的選擇和運用,必須發揮主體的主動性,尊重主體的價值選擇。因此,要把法律的選擇權交給公眾,讓公眾能夠認同。從這個意義上看,無訟與法治是契合的,它們賴以存在的基礎可能不同,但均是以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倫理道德觀念為前提,并得到社會大多數人自愿普遍的認同與遵守,擺脫一味的暴力統治,來達到社會穩定與和諧,在這點上,二者可謂殊途同歸。

        2.目標一致:秩序與和諧。“無訟”與法治有著共同的目標追求,那就是秩序與和諧。秩序是人類各種活動得以有序開展的前提,“秩序意味著在社會中存在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行為的規則性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意味著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自己的生活、自己的利益有著較為確定的預期。”沒有秩序,人類將進入一種人人自危的無序狀態。只有在一個相對穩定和安定的社會秩序之下,才談得上法律作用的發揮,也才談得上人們對法律的認同與遵守。為保證正常的社會生活,人類必須采取措施減少、消除無序狀態。人類的法律的具體內容是千差萬別的,但在追求秩序這一點上,不同文明的法律有著相同或近似的功能。“無訟”法律文化,雖然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君主專制的社會秩序,但是如果我們拋棄其階級性和目的性,就其對社會秩序和安定的基本追求方面來看,與現代法治并無差異的。文明意味著秩序,秩序意味著和諧。“無訟”的前提是不爭,所以它不僅是一種訴訟觀念,更體現了中國傳統社會人們對和諧的大同世界的向往與追求。自西周以來,思想家們特別推崇人與人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爭以及因爭而產生的沖突是不好的。在古人看來,法律不過是一種統治工具而已,不得已而求之,用的目的還是以法去法,最終達到無訟。“無訟”最明顯的特征在于它對和諧的重視,認為和諧是最佳的,這不僅僅是一種審美意識,也是古人關于人生、社會、自然乃至宇宙的理想。“無訟”主張的是一個沒有訴訟,沒有紛爭的和諧社會,這與今天強調的法治社會可謂異曲同工了。對于秩序與和諧的追求上,無訟與法治也有著某種契合處。

        二、于當代的價值

        在認識了無訟思想的內涵及與當代法治的某些契合后,我們可以反思其對當代法制建設中的一些積極價值,吸取其中合理成分,為今所用。

        1.注重德教,謀求和諧。法律與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系與人們行為的兩種手段,作為調節器的法律與道德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唯取其一的。徒法不能自立,前人早已認識到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法律的虛無主義自當擯棄,法律的萬能主義也不能成立。道德的施行有賴于人們內心的認同與遵從,外力可以改變人們的行為,卻難以強制人們的道德,但又正是這種缺乏強制性又使得道德每每顯得乏力。因而法律與道德有如車之二輪、鳥之雙翼,平衡二者的關系,對于矛盾之化解、社會的穩定,作用是明顯的。古人的“無訟”如何得以實現?其中一個重要手段就是通過道德教化來實現的。“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證》)古人看到了法律只以約束人們的行為,卻不能深入人心,而道德卻可以起到很好的教化作用。使每個人明白了德禮并以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知道何為恥,天下自然無糾紛了。因而提出了德主刑輔,札法并用的方法來治理國家。所謂“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唐律疏議?序》),所謂“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傳?隱公十一年》)。正是認識到禮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作為行政官員亦為司法官員的糾紛解決者們往往采用道德教化的方式來使當事人自覺、自省、自責,從而停止紛爭,達到“無訟”、“息訟”的目的。前人正是通過這種道德的教化來消解社會矛盾,實現設會的和諧,時至今日這仍然是我們追求的目標。當然,那無原則無止境的息訟、止訟以至無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今天的司法以及執法過程中,在注重依法治國的同時,我們不能忽略了道德的作用,加強道德建設,提

        高人們的道德意識,一些日常瑣事,如鄰里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來化解,而無須事無巨細,一一對簿公堂,這對于建立善良風氣、構建和諧社會,還是有著積極作用的。

        2.節約成本,互利共贏。當今的中國社會正由一個“熟人社會”逐步地走向一個“陌生人社會”,人們的關系也由“身份”轉為“契約”。糾紛之多,矛盾之烈,眾所周知。傳統的“無訟”思想的內涵及其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作用是不能忽視。“無訟”思想中最可取的莫過于利用多種調解方式解決糾紛,追求和諧以及矛盾的徹底化解。中國人崇尚的“和為貴”思想使中國人踐行的是“中庸之道”,調解的方式正是符合了“執兩用中,用中為常道,中和可常行”的中國傳統思想。“無訟”的實質是強調人與人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在中國許多地方,尤其是廣大農村,還存在著相當嚴重的對現代法律的不認可不信任乃至于抵制,說到打官司往往想到的就是“找關系”、送錢。國家的訴訟功能在這些地方被弱化甚至被摒棄。在這種法律文化背景下,我們在加強與樹立國家司法權威的同時,不能不考慮司法的社會功效問題,如果說一樁訴訟案子打下來,矛盾不但沒有解決,反而加深了訴訟雙方的矛盾,深化了人們對司法對法律的不信任,我們很難說這是現有訴訟制度的成功。調解通過與當事人分析法律的規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可以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以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使案件了結,避免了激化矛盾和執行難的問題,對促進社會和諧和司法效率有其獨特的優勢。以調解終結訴訟的方式,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和人際關系的和諧,有利于節約本就稀缺的司法資源,這些對于當今社會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現代中國的司法中(如民事方面)早已有了調解的嘗試,也取得了很可觀的成績。調餌自然不是無原則的進行,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通過一種友好協商的方式來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問題解決方法,從而達到雙贏。這種共贏,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共贏,更是當事人與有限的國家司法資源之間的共贏。

        當然,產生于農耕文明的“無訟”思想明顯有它的歷史局限性,過分夸大“無訟”的作用,會不利于法律權威的豎立、法律信仰的形成、權利觀念的培養等等。我們應該客觀地說,“無訟”思想中有些成分仍能為今天所用,有些則明顯不能“與時俱進”了,對這部分我們應當擯棄之。無訟思想有如火。用之得當,可得其利,用之不當,反受其害。我們應當注意吸納其積極因素,擯棄其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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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7-302.

        第9篇:法治社會含義范文

        依法行政是推動規范文明執法、解決發展中各類社會問題的客觀要求,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在經濟社會轉型的新時期,面對復雜多變的發展形勢,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解決當前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為中國夢的蘊育和實現創造良好的環境。

        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則,它的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依法行政早在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斗爭之初就已經被提出了,在資產階級進行掌權之后逐步形成體系,慢慢成長為管理國家的一把利刃,它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不斷地進行發展并延續至今,前前后后歷經三百余年。

        依法行政緣起于新型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的需要,其直接的思想理念源自英國。資本主義最初的過程總是發生在英國;英國是資產階級世界的締造者 。英國在其光榮革命之后,資產階級于1689年通過議會頒布了《權利法案》。隨后,在1701年又制定頒布了《王位繼承法》,從而開創了國王監朝而不理政的虛君制度,并極大地限制王權,使依法行政開始了實踐的道路。

        所謂依法行政,從字面理解就是要求政權的實行必須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而為、受法約束,同樣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奧托邁耶是最早提出依法行政的明確要求的人,他把依法行政的原則又細化成了三個子原則即法律創制原則、法律優先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他提出的這一系列原則都從法治的角度確立了依法行政的內容和做法,至今被廣大學者所推崇。

        但是在我國,我們所認為的依法行政與其原有的含義是有些出入的,我們更注重依法行政在行政執法問題的表現上,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依法行政被泛指包括政府自身之力在內的整個行政法治建設。近年來,依法行政在我國的發展逐漸趨于完善:

        近年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來充分保障依法行政的實施。自1989年以來,我們國家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初步形成了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正是因為有了這些法律來做基本框架,我們的依法行政才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實現有法可依,我們的法治社會的進程才能推進到今天這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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