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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允許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在上述指定商品上使用合同商標。
三、本合同為甲、乙雙方簽訂的業務主合同附件之一,有效時間與業務主合同有效期一致。
四、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美的集團《商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正確使用合同商標。
五、合同商標標識由甲方指定的廠家負責印刷或者由乙方指定廠家并經過甲方認可后開始印刷,款項由乙方支付。甲方應提供乙方正確的合同商標標識,并負責確認乙方制作之印刷樣板是否符合甲方要求。
六、乙方制作之合同商標印刷樣板得到甲方確認合格并開始生產后,因甲方原因,對所確認的合同商標標識再作改動,因此而產生的增加費用和損失由甲方負責。
七、乙方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美的集團《商標管理辦法》建立商標使用管理制度,設立專門機構或專人管理合同商標標識。
八、合同商標標識、印有合同商標的包裝、產品銘牌的入庫和領用,殘次廢舊合同商標標識和帶有合同商標標識的舊產品必須在甲方代表監督下即時進行處理,登記在案,以備核查。
九、乙方對使用合同商標的產品,只有生產權,未經甲方書面允許不得銷售。甲方保證所授權乙方生產使用之商標如有侵害第三方權益時,概有甲方自行負責。
十、因產品特殊工藝的需要而由乙方選定的協作企業,乙方應事先告知甲方并征得其同意,提供對協作方審廠的有關資料,建立相應的監控管理制度,派出專人進行管理,對帶有合同商標標識的模具,其所有權歸美的集團所有。
十一、乙方使用合同商標后,應確保產品質量和商品的信譽,每批產品的生產型號、數量均需甲方代表簽名確認,乙方不能擅自生產或超額生產,甲方負責對每批產品的品種、型號、質量、數量、合同商標使用狀況進行督查,以維護合同商標的信譽。
十二、甲方及甲方管理部門有權在任何時候到乙方生產所在地對合同商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絕甲方及甲方管理部門對“合同商標使用情況的檢查。
十三、乙方應確保使用合同商標產品的質量,要以良好的信譽來維護合同商標的高度聲譽。
十四、乙方使用合同商標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或造成合同商標標識流失等不良后果,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十五、乙方不得許可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合同商標,不得將合同商標標識提供他人使用,不得任意擴大合同商標的使用范圍。
十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授權和甲方對轉包人予以確認,乙方不得將任何帶合同商標產品的制造轉包給第三方。
十七、合同注冊商標如被他人假冒侵權,乙方有義務提供線索并配合甲方進行調查取證,協助工商、司法機關嚴厲查處侵權行為。
十八、如合同商標專用權期滿而甲方未辦理延展注冊,致使與第三方發生任何訴訟或非訴訟之糾紛時,甲方應負責解決。
十九、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之規定,甲方有權制止其行為或立即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十、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在任何產品上使用合同商標進行生產、銷售;乙方應配合甲方回收或銷毀帶有合同商標的模具、樣板、菲林片等生產用品。
二十一、當甲乙雙方無法履行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 方。
二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二十三、因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四、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專利分類有哪些有效專利
通常所說的有效專利,是指,專利申請被授權后,仍處于有效狀態的專利。要使專利處于有效狀態,首先,該專利權還處在法定保護期限內,另外,專利權人需要按規定繳納了年費。
失效專利
專利申請被授權后,因為已經超過法定保護期限或因為專利權人未及時繳納專利年費而喪失了專利權或被任意個人或者單位請求宣布專利無效后經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并宣布無效而喪失專利權之后,稱為失效專利。失效專利對所涉及的技術的使用不再有約束力。
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支持專利技術實施,加速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技術創新和首都經濟發展,根據《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專利確有困難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及其他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實施資金是指納入市財政預算,用于支持專利實施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資助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資助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的專利技術產品開發;組織資助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專利技術實施的管理。
第五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六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管理與審批,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第七條 申請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實施專利技術的研發人員;
4.具備實施專利技術的基本物質條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實施場地,有必要的設備,一定的自有資金)
第八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申請實行隨時申請,集中審理。
申請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申報書,并提供相關專利技術文件,出具市政府委、辦、局,區、縣政府專利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每年六月一日起審理上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收到的申請。
一個專利項目只能資助一次。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審后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調查和專利檢索,提出立項評估報告,報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再進行審批并給予答復。
從開始審理到最后答復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與被批準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單位簽定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合同書,并給予資金支持。支持的額度,除重大專利發明外,實用新型專利不超過20萬元;發明專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專利實施資金必須按項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在合同所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列支,否則市知識產權局有權收回該項資金。
由于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執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市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專利實施資金。
第十二條 專利實施資金實行按項目進展情況分期撥付,年度管理的原則。合同執行期間,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應每半年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并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報告書。
第十三條 合同期滿后,資金使用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驗收申請書,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檢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后,合同雙方簽章。市知識產權局對所撥付的專利實施資金予以一次核銷。
第十四條 專利項目實施資金的撥付與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資金管理辦法,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1.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不寫起止的時間,就容易引起爭議。
2、特別授權委托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應當辦理公證,以確保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授權委托書是指當事人為把權授予委托入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委托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標志,是產生權的直接根據。授權委托書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授權委托書;另一種是訴訟授權委托書。
_____公司合同授權委托管理辦法
年 月 日( )法合委字第 號
1.對外簽訂合同,需要辦理授權委托手續的,適用本辦法。
2.授權委托由法律顧問室歸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權,由法律顧問室決定;屬于簽訂合同等實體性授權,由法律顧問室報經總經理批準后辦理。(此條可以細化到具體事務)
3.授權委托辦理程序:
3.1經辦人向法律顧問室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授權內容、授權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顧問室根據經辦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辦理授權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情況并要求經辦人補充。
(可以增加對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的內容)
4.授權委托書應當編號登記,委托書由存根、正本兩部分組成。存根留法律顧問室備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為人的法律依據(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辦理完委托事項后,應向法律顧問室提出工作報告。該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授權事項、辦理情況、委托書是否收回或者交給對方等。該工作報告應附在授權委托書的存根上備查。
6.被委托人在辦理具體委托事務時,如果確有必要為授權以外的行為時,應當事先請示總經理,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進行;其委托手續可以后補。
7.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項,或者超越委托權限簽訂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務,應當及時向法律顧問室報告;法律顧問室要將情況寫成請示,報總經理。
8.因被委托人的越權行為導致公司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法律顧問室應定期檢查被委托人辦理事務的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防止造成經濟損失。
10.本辦法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總經理施行。
11.本辦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件一
授權委托申請書
法律顧問室:
茲有我部門_____同志,因與_____公司洽談_____項目(寫明要做的事項),需要辦理授權委托書,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權限為談判并簽訂合同。
特此申請,請予辦理。
_____公司_____部(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權委托書
( )授字第號(存根)
茲授權_____(經辦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具體事項)進行談判,簽訂合同。
有效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委托人:(簽字)
辦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授權委托書(交被委托人)
茲授權_____(經辦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事項)進行談判,簽訂合同。
此授權的有效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對__________(經辦人)的行為負責。
法定代表人:(印章)
_____有限責任公司(印章)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利益,保證重大合作、技術轉讓、工程建設、生產運行和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合法性,進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執行)
4 定義和縮略語
無。
5職責
5.1 董事長
5.1.1 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領導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項工作。
5.1.2 審批公司合同。
5.1.3 執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可以授權委托其他人簽訂合同(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錄)。
5.1.4 對公司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作出決定,授權委托人辦理。
5.1.5 責成合同審核及歸口管理部門,對違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調查。
5.1.6 解決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問題。
5.2 總經理及分管副總經理
5.2.1 受公司董事長委托,代表董事長行使5.1條所述各項職責。
5.2.2 負責對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進行考核。
5.3 合同審核部門
5.3.1 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規范、指導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擬訂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協助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5.3.2 負責審查合同對方單位的資質、信譽,負責組織公司合同的談判及招標、議標等事宜。
5.3.3 負責合同管理的全過程監督,促進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 負責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3.5 負責合同變更、解除的審查工作。
5.3.6 負責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5.3.7 負責公司合同統計和報表管理工作,按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合同管理報表。
5.3.8 負責公司合同資料、臺帳管理。
5.3.9 負責公司合同的簽訂、公證管理工作。
5.3.10 對合同價款或酬金來源與結算方式的合規、合理性、合法性審查、監督。
5.3.11 負責施工合同、技術服務類合同的承辦。
5.3.12 參加國家、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招投標及合同管理業務培訓。
5.3.13 負責對公司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維護公司權益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負責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合規。
5.3.14 參加對擬訂立合同對方的資質審查,參與合同談判及合同的審計審簽,保證合同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5.3.15 負責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與合同變更、解除的有關工作,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
5.3.16 負責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內部控制審計。
5.3.17審核合同的合法、合規性,并出具審核法律意見。
5.3.18 負責公司后勤工程(不含獨立或大型土建項目)、人事用工、培訓、保安、房屋租賃等合同的承辦。
5.3.19 負責簽訂外委工程廉政責任書。
5.4 財務部門
5.4.1 負責對合同所涉及的費用計劃、費用來源進行審核、認定,確保費用按計劃使用,并作好統計。
5.4.2 負責合同所涉及的資金、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5.4.3 對合同價款的結算、財務手續、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規性負責。
5.4.4 負責合同結算審核。
5.4.5 負責公司貸款、財產保險、財產租賃類、投資類合同的承辦。
5.4.6參加重大合同的商務談判。
5.4.7負責組織合同中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審計。
5.5 項目(投資、招投標)管理部門
5.5.1 負責工程和物資類有關合同(建安、設備、材料、設計、監理、工程技術服務等合同)的技術部分;
5.5.2 參與工程和物資有關合同的談判;并對工程量及技術、質量等差異進行審核確認。
5.5.3 負責對工程和物資有關合同的立項,并負責對資質、技術條款、工程范圍、質量標準、工期要求、安全資格及施工措施等方面進行審核;負責對合同甲方提供設備材料范圍進行復核;
5.5.4 負責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審核及安全、質量、進度等工程狀態的評價。
5.5.5 負責工程變更的審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 負責合同執行中有關安全、質量、進度(工期)的條款。
5.6供應采購部門
負責公司設備、物資、材料類和大宗類運輸合同的承辦。
5.7 合同承辦部門及承辦人
5.7.1 合同管理實行合同承辦人制度,每一項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確定一名承辦人,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合同立項、談判、履行等具體工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合同簽訂的前期準備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濟評估、設計、概預算、項目立項及合同申辦批準手續、詢價、技術規范等與合同有關的事項),并組織進行事前審查。
5.7.2 負責提出對承攬方的推薦意見,配合招標、議標等事宜。
5.7.3 負責與合同對方接洽,預審查對方的資質、信譽,組織合同的立項、起草和會審工作,并對合同的技術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負責。
5.7.4 負責辦理各類工程準建、開工等審批手續。
5.7.5 負責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對合同標的質量、期限、價款、施工安全等進行檢查、監督。
5.7.6 負責妥善處理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問題。負責合同變更、解除的有關工作和手續,負責處理發生的合同糾紛,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公司領導,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5.7.7 負責對合同標的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關工程簽證,并對簽證的準確性負責。
5.7.8 負責組織對合同標的各階段的驗收,提出評價意見,出具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5.7.9 依照合同條款提出支付價款及違約扣款意見。
6 規定和程序
6.1 合同管理原則和范圍
6.1.1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與專業承辦相結合的管理原則,承辦機構不明確的,由公司領導臨時授權委托或按照合同費用來源確定。
6.1.2 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除即時結清外,均應訂立書面合同。
6.1.3 標的額在1萬元(物資采購額在3萬元)及以上的。
6.1.4 有專業技術要求,短期難以檢測產品內在質量或工程質量、有試用期和保質期等要求的,雖能即時清結,也應訂立書面合同。
6.1.5 其它業務往來。
6.2 合同的類型
6.2.1 本辦法所稱書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但不得用貨單、調撥單、計劃銜接表、預算單、收欠條等代替合同。
6.2.2 經濟合同按標的不同分為:買賣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攬合同、供用電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技術合同等。
6.2.3 按合同標的額的大小,公司合同劃分為:重大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50(不含50)萬元以上)、一般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6.3 合同的承辦
6.3.1 每一件合同需由合同承辦部門確定一名合同承辦人。合同承辦人應當是公司的正式職工或本系統內借用的人員。
一、健全合同管理機制
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精神,通過“以評價促落實、以檢查促管理、以培訓促提升、以計劃促履行”的管理手段,完善和優化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和加強合同管理工作,推進合同管理標準化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查會簽制度、授權委托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合同備案制度、合同爭議報告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做到制度落實、機構落實和人員落實,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于有序的制約狀態。同時,要組織辦公室、財務、物資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組織機構和考核機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組織機構,清晰地劃分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及職責,明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嚴格落實《國家電網公司合同檢查考核管理細則》,通過建立合同管理月評價、月通報、月考核機制的管理機制,從合同上線率、審核率、執行率、規范率、準確率、調考合格率等方面制定考核評價標準,促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健全常態管理機制。建立合同管理月報機制,按月梳理、分析合同簽訂、履約情況,做好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協助合同承辦部門處理合同中出現的問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采取部門自查、集中督查的方式,及時發現并解決合同起草、審核、簽署、履行及歸檔中存在的管理問題,促使合同管理做到規范、合規。
二、完善合同過程管控
在日常合同管理中,要將嚴把合同審查關作為合同常態管理的主要內容,強化合同談判、起草、審核、會簽、委托授權、用印等全過程管理,全面實現“有人負責、有人監督、有章可循、有據可查”。規范合同流轉程序。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嚴肅合同授權管理,加強合同履行階段的監督與考核,提升合同管理效率與效益。根據國家電網公司對合同統一編號的原則,對所有的合同進行統一整理編號,并在ERP系統錄入項目時,加入合同管理的概念,使每個項目名稱后面均有合同編號,實現項目的線上查詢,項目管理效率大大提升。推行國網統一合同文本。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六統一要求,起草合同以甲方為主,按《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選用相應合同文本,確保合同文本的規范性、實用性、實效性、完整性,實現統一合同文本使用率100%。加強統一合同文本在招標環節的應用,本著“內部管理制度外部化”的原則,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文本的使用規則,確保對外部供應商產生法律效力。同時,不斷梳理與合同類型相關業務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制度,對相關合同文本內容進行及時更新,更加有效的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合同審查會簽制度。防范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制度保障,就是建立、落實嚴格的合同審查會簽制度,做好合同風險的事前、事中、事后防范。對合同進行技術、經濟、法律審查,運用法律規定、技術經濟手段,保證企業簽訂合同選擇最佳方式、取得預期效益,實現合同目的。通過審查會簽,可以發現合同中存在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分歧和爭議,提高合同履約率。加強對重大合同審查管理,嚴格實行重大合同聯簽、備案制度。重大合同,需按照重大合同會簽程序審查、會簽、批準。重大合同包括:資產抵押、轉讓、出售、收購、清算合同;擔保合同;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合同;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投資合同;具有全局影響的或數額巨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購電合同、并網調度合同及標的額達到一定標準的合同等等。重點對條款完備、物資清單替代合同、乙方違約責任等情況重點審核。強化合同歸檔管理。合同是企業的有效憑證,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證據,全面規范合同歸檔工作將有效避免企業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強化合同文本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歸檔,是規范合同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分批分類整理合同臺賬及紙質文本,并及時歸檔,確保合同文本及附件資料應收盡收、應歸盡歸。
三、強化合同方資信審查
合同雙方的資信情況是合同如期履行的關鍵,應按照項目合同履約情況,強化合同方資信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工程結算掛鉤。加強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審查,是否具有相應的履約信用,過去三年守合同、重信用,無違約事實等進行審核,審核其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合同標的是否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若人代簽合同,則需要審核是否有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人身份證明等。對于資信評價不合格的合同方,在規定期限內和規定范圍內不予授標,這一舉措必將對各類項目的施工質量起到關鍵作用。同時,資信評價結果,建立資信檔案數據庫,為項目順利實施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撐。
四、提高合同承辦人素質
一、高校內部控制設計目標及方法
(一)高校內部控制設計目標 高校是非營利組織,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其任務是培養人才、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高校內部控制規范設計和實施要以基本目標為導向。高校內部控制規范的基本目標為: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確保經濟活動合法合規;確保學校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節約運行成本,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有效預防舞弊、腐敗行為發生,降低學校運行風險;提高教學、科研質量,更好地培養社會需要的優秀人才,提高為社會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二)高校內部控制設計方法 高校內部控制的設計方法有很多,其中應重點抓住以下方面:(1)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高校要科學劃分職責權限、合理設置組織機構及其關鍵崗位,實現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經辦與審批、經辦與稽核、經辦與會計、會計與保管、監督檢查與審批等崗位都屬于不相容崗位,都必須做到相互分離。(2)內部授權審批控制。高校要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要對授權審批范圍、程序、權限、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高校各級領導必須在授權審批范圍內行使職權并承擔相應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3)預算控制。高校要科學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加強預決算分析,強化預算約束,使預算管理控制貫穿于學校經濟活動全過程。(4)會計控制。會計控制是高校財務部門在辦理會計業務的過程中,借助相關財務制度和控制程序實施的內部控制。會計業務幾乎涉及校內所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業務,使會計控制天然成為高校內部控制的主體。為提高會計控制效果,除制定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崗位分工及規范的業務處理流程外,關鍵還要對會計人員進行內部控制相關知識和職業道德的培訓,以增強其責任心和自覺控制的意識,避免在辦理會計業務中的隨意性。(5)單據控制。高校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校的實際情況,對單據的使用、填制、審批、保管等具體事項做出詳細、明確規定。會計人員要嚴把票據審核關,嚴禁用虛假票據入賬來套取學校資金。(6)內部報告控制。高校應加強對內部報告的控制。內部報告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和針對性,內部報告控制要求高校的相關人員要及時提供全面、真實反映學校教學科研及其他經濟活動情況的信息,及時向高校管理者報告各種經營、財務執行情況。(7)資產保護控制。高校要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采取定期盤點、賬實核對、定期清查等措施,確保實物資產賬實相符,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8)業務流程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是按照學校內部各種業務活動發生的先后順序確定的業務處理程序、方法、操作規程和原則。業務流程控制使得學校的每項業務、事項都有清晰的、可操作的規定。(9)風險控制。高校要加強對風險的識別、評估、反饋、應對,并采取防范措施把風險降到最低。(10)信息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高校信息必須在一定范圍內公開。高校要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建立內部信息公開制度,對信息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接受群眾監督。
二、高校內部控制規范設計:以L大學為例
L大學是山東省屬綜合性大學,學校占地近3000畝,校舍面積70多萬平方米,現設有近30個學院、80多個本科專業,全日制在校生30000余名,教職工2000多名。學校大力實施“質量立校、學術興校、人才強校、特色亮校”戰略,全面推進內涵建設。L大學注重制度建設,已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筆者以L大學為例,按照規范的要求,深入分析該校內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環節,并在此基礎上進行高校內部控制規范的設計。
(一)單位層面內部控制
(1)應盡快構建起科學合理的高校治理機制。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目前國內高校治理制度的基本安排。L大學應根據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原則,形成由校黨委、校行政、各管理部門、二級院(系)、監督部門組成的控制結構;在部門內部應按牽制原則進行科學的崗位分工,實現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同時力求避免組織功能重疊,提高組織效率。對重要崗位應定期進行輪換,以減少舞弊的風險;要建立健全集體研究決策機制,建立內部授權批準制度,嚴格審批程序,相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2)要設立校長領導下的內部控制委員會,其成員由財務、審計、紀委、人事、教務及各院系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檢查、評價和協調工作。L大學應在內部控制委員會的領導下,盡快梳理現有的制度,找出存在的弱點和不足,制定出符合要求并能貫徹執行的內部控制規范。
(3)加強理論研究與財務管理工作。L大學設有總會計師崗位,財務處科室設置比較完備,具體設有綜合科、收費科、會計核算科、后勤財務科、校辦產業財務科、資金結算科等。財務人員皆持證上崗,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占大多數,業務素質和思想素質都比較高。但由于人手少、工作量大等原因,大多數人員被束縛在事務性工作中,理論研究與財務管理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
(4)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目前,由于人手少等原因,L大學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并沒有執行到位,部分不相容崗位還存在兼崗現象。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還需加強。因此,L大學應盡快制訂《崗位責任管理辦法》,明確崗位職責,實現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定期輪崗制度。學校應加大培訓力度、強化職業道德教育,以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增強其崗位勝任能力。
(5)要建立健全網絡信息系統控制制度。L大學應加快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內部控制手段的電子信息化,將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學校信息系統中,盡最大可能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目前,L大學的領導已認識到該問題,正著手與軟件公司共同開發適合本校特點的網上信息控制系統。
(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
(1)預算業務控制方面。L大學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還需進一步提高。目前,L大學尚未成立預算編制委員會,學校的預算基本由財務人員參照以前年度的預算數和決算數來編制本年預算,還沒有實現二上二下的編制方法;學校尚未建立起符合本校實際的預算定額標準,財務部門在編制預算時,缺乏科學的預算依據和標準,影響了預算的公正和透明度,從而也影響了預算的有效執行。預算調整缺乏嚴格的調整程序,超預算、一事一批現象嚴重。預算執行分析還需進一步加強。目前,因人手少等原因,財務分析只是做到了學校層面的分析,對二級單位的分析尚未開展。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制度尚未完善,二級單位預算執行還沒有一個合理的評價辦法,難以正確評價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L大學應盡快出臺適合本校特點的《預算管理辦法》,建立起科學合理的預算編制、審批、決算、評價、分析等預算管理制度。L大學要對預算編制依據、程序、方法等做出明確規定,確保預算編制方法科學、定額合理、程序規范;要嚴格執行預算,確保預算剛性化約束,如遇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預算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調整;要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準確、及時;要建立科學的預算績效評價系統,嚴格預決算獎懲制度,強化決算分析與結果運用機制。
(2)資產控制方面。一是貨幣資金控制方面。目前,L大學為了方便業務辦理,付款所需的財務專用章和個人名章皆由銀行出納一人保管,銀行對賬由銀行出納核對,不符合貨幣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銀行支付仍通過傳統的支票、電匯等方式,沒有實施網銀支付,內控措施控制不到位,容易出現支付風險;財務處的現金柜沒有獨立安全的保管空間,現金保管措施不到位;每日現金流量巨大,現金支付潛在風險巨大。因此,L大學應建立貨幣資金崗位責任制,健全并貫徹執行《貨幣資金管理辦法》,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建立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應按規定進行崗位回避;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的授權批準制度,嚴格按規定權限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建立貨幣資金核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對貨幣資金的余額、保管等情況進行檢查核對,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二是應收及暫付款控制方面。目前,L 大學《應收及暫付款管理辦法》尚未頒布實施,學校的應收及暫付款存在清理不及時,長期掛賬的現象。對此,財務人員正大力推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措施,所有現金借款必須附借款預算,對借款催繳也加大了力度,不還款就不報銷其它單據,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借款壓力。建議學校盡快推進《應收及暫付款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加強對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與控制。三是材料與低值品控制方面。目前,L大學尚未出臺《材料與低值品管理辦法》。學校的材料和低值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等不相容崗位還存在未嚴格分離的情況;材料與低值品入庫后出庫不及時,領用手續不完整,材料與低值品的價值反映不真實;賬賬核對、賬實核對沒有責任到人,沒有做到賬賬相對,賬實相符。對此,L大學應建立材料、低值品管理控制制度,采用先進的存貨管理技術和方法,明確材料、低值品管理流程,規范材料低值品購置、驗收、保管、領用、盤點、處置等環節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強化會計、出入庫等相關記錄,確保材料、低值品管理全過程得到有效管理與控制。四是固定資產控制方面。L大學固定資產的管理相對比較完善,但也存在薄弱環節。已頒布實施的《L大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明確了學校資產有償使用,但有的條款執行不到位,資產管理部門對房屋租賃未起到有效的監督和管控作用。學校的大型儀器設備有的利用率低下,有的甚至采購完之后因無安置地點長時間未拆封驗收,導致財務無法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另外,學校還存在一定程度的固定資產賬實不符問題。對此,L大學要加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執行力度,強化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五是無形資產控制方面。目前,L大學僅對專利權進行了登記管理,而對學校的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的管理須進一步加強。對此,L大學應盡快建立起《無形資產的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無形資產的管理,明確無形資產的確認、處置、使用等管理要求,確保無形資產崗位責任制和授權審批制度貫徹落實,加強無形資產的規范化管理,提高無形資產的利用效率,充分發揮無形資產對高校核心競爭力的作用。六是對外投資控制方面。L大學尚沒有制定對外投資方面的管理辦法,但學校在對外投資方面比較謹慎。目前,校辦企業與學校資產存在產權不清、無償使用學校房屋設備等問題。對此,L大學應盡快制定《對外投資方面的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對外投資管理,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
(3)負債控制方面。目前L大學的銀行貸款數額仍然較大,有的貸款放款之后使用效益比較低下,學校在負債方面存在很大風險。L大學在決策上缺少科學的風險評估機制,存在貸款論證不充分,貸款結構不合理的現象。對于學校貸款,往往主要考慮如何能貸得出款項,而沒有顧及項目資金結構、融資成本、償還能力和財務風險等因素。對此,L大學要制訂出貸款管理辦法,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管理、使用、及時償還貸款資金;建立適合本校實際情況的風險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償債能力、運營能力和成長能力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分析來監控高校財務風險,及時反映財務風險和預警財務風險,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體系。
(4)收入業務控制方面。一是教育事業性收費。收費數據庫建立、費用收取、報表打印均由收費科負責,這存在不相容崗位兼崗情況。會計核算科根據收費科學費收取匯總表入賬,未收到的學費在財務賬無法反映,無法實現科室之間的相互核對、制約。學校的收費管理制度不健全,影響了學費等收入的及時、足額到位。因此,L大學應盡快修訂《學生收費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學校的收費管理工作。二是培訓班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研事業收入。因合同由二級單位直接與對方單位簽署,只有款項到達學校財務時,財務人員才知曉該款項并入賬,個別單位存在上繳不及時、私存私放資金等問題,甚至學校層面的房屋出租收入還出現過無人及時催交的情況。對此,L大學應進一步加強收入管理,制訂相關收入管理制度,規范各收入主體的收費行為。三是票據管理。學校的票據管理辦法尚未頒布實施,以前年度遺留下的丟失票據,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無制度可依,至今仍未核銷。盡管目前L大學票據申領、啟用、核銷手續都比較完備,但學校仍應盡快出臺《票據管理辦法》,加強對票據的管理。總之,學校應根據本校業務發生特點,落實收費崗位責任制,建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申報制度和公示制度,嚴格按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堅決杜絕違規收費行為;要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票據領用、使用、核銷等管理辦法;學校內部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由財務處統一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賬外賬;應建立基于數字化校園網絡的學生收費管理系統,加強收費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強化收費激勵控制。
(5)支出業務控制方面。 L大學對支出業務控制比較嚴格 ,但尚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支出的分級授權制度尚未建立。當前,接待費用由學校下發文件要求院長與書記會簽,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 “一支筆”的現象。L大學應進一步建立健全支出分級授權制度,各單位負責人應在授權范圍內進行支出簽批。二是支出的定額標準沒有建立,導致二級單位開支標準差異比較大。目前,勞務費、獎品、紀念品等費用沒有開支標準,導致二級單位發放款項、物品具有隨意性,會計監督作用無法發揮。對此,L大學應盡快制訂出支出定額標準,加強支出管理。三是學校《財務檔案管理辦法》沒有頒布實施,支出的歸檔控制還需加強。目前,學校的財務檔案沒有專人管理,檔案查詢沒有登記,沒有在制度上限制檔案接觸人員。對此,L大學應盡快出臺《財務檔案管理辦法》,加強檔案管理。此外,L大學還應建立支出崗位責任制,對各項支出標準和報銷流程作出明確規定;建立經費支出的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各費用開支的節余或超支狀況,接受教師和工作人員的監督;學校紀委、監察、審計部門等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各項經費支出進行審查監督,對學校各單位的經費支出與經費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分析,制訂出完善的經費支出獎懲制度,將評價結果與職務升遷、物質獎勵相結合,以規范支出業務行為,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6)建設項目控制方面。L大學建設項目控制方面尚存在以下問題:有的建設項目手續不完備,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學校雖然已經設立了招投標制度,但有的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有的建設項目招標之后工程變更較大沒有按規定程序報批等;部分工程項目已交付使用多年尚未及時進行竣工決算,給學校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帶來很大困難。對此,L大學應盡快制訂《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對基建工程與后勤工程進行統一管理。L大學要嚴格落實工程項目崗位責任制與授權批準制度,確保項目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決策控制制度,明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決策程序,確保決策科學、合理;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確保工程質優價廉;建立建設項目進度款支付環節的控制制度,對工程價款支付作出明確規定,按照規定辦理價款結算;建設項目竣工后,要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辦理財產移交手續,做好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7)政府采購控制方面。L大學所購置的固定資產,符合政府采購范圍的,大部分進行了政府采購。未經政府采購的2萬元以上的資產,學校基本通過公開招標進行了采購,招標程序嚴格,招標小組一般由使用單位、資產、審計、紀委、財務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采購腐敗的發生。但L大學應盡快完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實現政府采購規范化管理。
(8)合同管理控制方面。L大學沒有制定《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登記和檔案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沒有指定專人管理合同。一般情況下,2萬元以上的通過招標采購的資產都簽署了合同,約定了相關條款,預留了質保金,對產品質量進行了必要保護。而2萬元以下的物品采購大多沒有簽訂合同,在付款時一般是全額付款,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很難順利解決。收款合同大多由二級單位與對方單位簽訂,只有在交款時,收款單位才交財務處入賬,會計監督很難發揮作用,存在著交款不及時,私存私放現象。對此,L大學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健全與合同管理相關的配套制度,盡快出臺合同管理辦法,以制度來規范合同運作。
(9)績效評價與激勵控制方面。L大學尚未建立績效評價與激勵機制。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L大學必須將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入到內部控制運行機制中來。一方面要制定本校內部控制考評指標體系,明確考評內容和考評方式。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將考評結果與每個責任主體的工資、資金、職務職稱、福利等掛鉤。
(10)監督與評價方面。盡管L大學的會計、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已貫穿于事前、事中、事后整個業務過程中,但L大學的監督評價作用還有待發揮。目前,學校還未建立起監督評價制度。對此,L大學應建立《內部監督與評價制度》,進一步落實監督崗位責任制,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法、范圍和頻率,采取有效的監督評價辦法,對內部控制實施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評價,確保監督控制執行到位。
通過深入分析L大學內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環節,對該校內部控制規范進行了構建,為其他高校內部控制規范的建立提供了參考。各高校必須對本校的各項業務進行全面調研分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一整套切實可行的內部控制制度,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正式實施打下基礎。各高校內控規范的制定要抓住薄弱環節和關鍵環節,要實事求是,有針對性、前瞻性,注重適應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符合本校特點的內部控制規范制定之后,各高校必須大力宣傳和培訓,切實推進內部控制規范的貫徹執行,為學校健康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本文系山東省教育會計學會課題《高校內部控制研究》階段性研究成果]
顯然,如果一個特許連鎖系統的總部與加盟者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均是無效的,那么,這個系統無論現在已發展到怎樣規模,無疑將遭受滅頂之災。因而,以下案例觸及的法律判斷決不是無稽之談。
案例1
2002年10月,香港某著名餐飲連鎖企業與中國內地山東某企業集團簽訂了《特許專營協議》,授權被特許人在山東境內使用其商標、商號和經營方式經營港式快餐廳,并有權進行再特許。作為對價,協議約定被特許人須向特許人交納特許權使用費300萬元以及按營業額3%收取的使用費。
協議簽訂后,被特許人按照特許人提供的設計方案進行了開業準備,除支付特許權費外,又投資了500余萬元。雖然,特許人對被特許人提供了開業支持,但由于忽視了培訓、商圈調查、選址等項工作,使得被特許人加盟店在開張后的第一個月即出現了嚴重虧損,在經營七個月后,被特許人無法忍受累計近千萬元經營虧損,不得已在2003年12月向特許人提出終止《特許專營協議》。
案例2
韓國某國際企業集團(香港法人),通過2003年12月在北京注冊成立的內資企業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開展特許經營,發展包袋皮具加盟店。原告人劉某于2004年5月與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書》,并且,韓國某國際企業集團與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共同向劉某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專賣店經營授權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加盟合同書》規定,被特許人得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以及經營模式,但是,實際上特許人并沒有獲得注冊商標授權,韓國某國際企業集團的商標申請僅在國家商標局受理階段。顯然,特許人行為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本案事發原因在于劉某的商圈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特許人曾承諾在其加盟店1000米商圈范圍內不再發展其他加盟商,而在劉某開業前后,在其加盟店150米的范圍內特許人又新發展了兩家加盟店,致使劉某的加盟店無法繼續經營。
特許商不顧加盟商的商圈利益保護是當前特許經營存在的又一大問題,而本文關注的是以上兩份特許經營合同的違法性問題。
一、在2004年12月11日前,關于外資市場準入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雖然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包括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三條第二款卻規定,“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2001年4月12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公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附件。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附件明確公布了“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其中,在《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第六條明確列明了“1.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托經營、銷售、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 ”,并且,附件“二、限制類”之(五)又重復指出,“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托經營、銷售、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等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同時,(五)之3繼續說明“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并且,自2004年6月1日起《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施行后,同時廢止的于1999年6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的施行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第二條也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外國公司、企業同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合營商業企業)。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并且,第六條之(五)也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分店只限于中外雙方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的直營連鎖形式,暫不允許發展自由連鎖、特許連鎖等其它連鎖形式”。
根據以上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的規定和我國政府加入WTO的承諾,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但是,該管理辦法第三條卻明確規定,關于(一)傭金、(二)批發、(三)零售、(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由此可見,根據以上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特許經營外資市場準入的強制性規定以及根據上述上位法制定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我國關于外資市場準入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不得投資商業企業(獨資或合營)從事商業(包括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即對于外國投資者(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而言,中國大陸的商業特許經營市場是封閉的;
(2)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即有關商業特許經營市場準入的時間、經營方式等存在限制性規定;
(3)在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由于存在著結論(1)的“市場封閉性”以及結論(2)的有關外資市場準入時間和經營方式等具體限制性規定,應當說,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施行后,在2004年12月11前,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二、在2004年1月1日以后,香港的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遵守國家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行政規章的前提下,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附件4《關于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附表1關于“4.分銷服務D.特許經營”規定,“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不過,附件4第四條則強調,“對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承諾的實施,除執行本附件的規定外,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由此可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雖然,在市場準入時間上早于“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但是,在經營方式上也存在限制,即只能“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
綜述所述,由于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貿易協定等規定,在2004年12月11日以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不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投資商業企業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禁止中外合營商業企業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也就是說,不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直接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作為例外,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允許香港的服務提供者在遵守國家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行政規章的前提下,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以及所有我國現行相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無一例外地規定了“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參照執行”的原則。
因此,作為香港企業法人的案例1特許人,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期間,直接在中國內地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特許專營協議》授予申請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違反了中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與被特許人簽訂的特許專營協議應當被宣告無效。
對于案例2特許人來說,其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內資公司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目的不得而知,但顯然違反了上述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另一方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特許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的資格;(二)具有注冊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品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訣竅,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經營業績;(三)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四)具備向被特許者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 以上四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特許人方能開展特許經營,缺少任何一個均應視為不具有特許者的資格。這是有關特許者在締約時是否具有主體資格的判斷標準。案例2特許人并不擁有注冊商標,同時在企業開業登記后即開始加盟募集活動,顯然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
雖然《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是目前我國唯一管理特許經營的規定,但由于其屬于部頒規章不屬于法律、法規范疇,因而在實踐中往往被咨詢者問及該規定在法院、仲裁機構裁判中是否會被作為裁判依據?要回答這一問題,需要詳細論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與其上位法的關系,頗費筆墨。簡單說,在實踐中,依據該規定裁決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仲裁例早已存在(參見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網站),法院判例雖未見聞,但可以肯定說法理上不存在障礙。
合同管理規定
一、合同是公司的重要文檔,是公司有關業務開展的憑證。根據《江蘇阿爾法電梯有限公司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為規范合同的調研、起草、審查、談判和簽訂、合同執行及歸檔管理的全過程的操作,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合同事務及管理。
三、合同承辦人--指具體經辦合同有關事宜的人員。
統一采辦--指將各部門可通用的、消耗類的或其他物資和服務采辦,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組織,形成規模效益的采辦。
四、銷售部負責業務合同的的談判,并按合同及時催款及安裝協調溝通。
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資料的整理歸檔、保管,合同管理員須根據合同及時和廠里協調安排生產計劃及,保證生產及時,準時供應。
財務部合同的審核、合同管理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考核評審。
五、管理內容
(一)、合同的調研
1、合同的調研由銷售人員進行,主要調查了解合同對方,包括但不限于
(1)資信能力;
(2)履約能力;
(3)資質情況;
(4)支付能力;
2、與合同對方進行初步接觸,了解合同相關要素,為起草合同創造條件。
(二)、合同的起草
1、一般由合同承辦人員或合同管理員起草,要求:
(1)起草人應參加合同談判;
(2)涉及技術方面的合同,應有相關技術人員參加。
2、合同起草要求:
(1)各類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起草合同,要做到內容合法、語言規范、結構嚴謹;
(3)合同起草應參照使用有關合同范本,合同格式及內容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公司合同文本須按規定編制合同號。合同如若對方起草,也須按本規定合同號編制辦法編制公司合同號附在合同文本上,并使用此合同號進行統計、申報、匯總等。
(三)合同的談判
1、由銷售人員負責合同的談判,必要時邀公司領導參與。
2、銷售人員協商洽談,擬訂談判方案,研究洽談對策和目的,洽談中視情況適時進行補充、修正。
3、抓住重點,商定合同具體條款,并予以確認。
(四)合同的評審與審查
1、合同管理員組織合同評審,然后依據合同管理類別報送財務部組織審查;
2、未經審查的合同,公司財務部將不辦理財務手續。
3、具體評審要求根據業務實際狀況制定。
(五)合同的簽訂
1、合同簽訂時,簽字人出示并與對方交換法人代表證明文件或授權委托書。
2、銷售人員需要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準授權。
3、需要辦理法定手續的合同,應:
(1)法律法規強制或合同雙方要求進行合同鑒證或公證的合同,需到有關部門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
(2)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過戶等手續的合同,應在法定時限內辦理批準或許可手續。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跟蹤
(1)合同履行實行項目負責制,由銷售人員自行負責本人的項目。
(2)合同管理員應通過下列方式掌握合同履行情況:
1)銷售人員就本人的項目合同履行情況向合同管理員報告;
2)合同管理員根據合同規定時限對有關人員提醒及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2、合同履行中的變更
合同簽訂后,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本方或對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應
(1)雙方要確定變更內容,并簽字確認,需要時再按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進行審查;
(2)對變更事項,銷售人員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管理員;
3、合同履行中的糾紛
其處理按合同約定或按法律程序進行;
(七)合同情況統計上報
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合同管理員向西安公司負責人報送下列報表,以便公司及時掌握合同總體情況:
1、每月及年終匯總上報《合同統計報表》;
2、每年年終匯總上報《合同臺帳表》。
(八)合同的歸檔
1、合同歸檔
(1)合同原件的移交
1)合同簽訂完后,銷售人員應在簽訂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以最后簽訂者的日期為起點)將交合同管理員保存正本一份,同時分別送財務部保存合同正本一份、工程部保存合同安裝部分正本一份。
2)在外地簽訂的合同原件應在回到部門后3個工作日內交合同管理員;
3)合同管理員收到合同原件后,應填寫《合同登記卡》;
4)合同管理員對合同文本原件進行整理;
5)有商業秘密的合同應實行密級管理。
(2)合同相關資料的移交
1)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些文件、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材料原件,合同承辦人應在收到原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交合同管理員;
2)合同管理員將其與合同原件裝訂成冊。
(3)銷售人員對合同及相關資料的使用
1)一般使用復印件;
2)嚴格控制再次復印。
(4)合同原件及相關資料的保存
1)合同管理員應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
2)履行完畢的合同,應交檔案室歸檔保存,其歸檔時間和保管年限按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5)合同資料的借閱
1)借閱資料應填寫《合同資料借閱登記表》;
2)經合同管理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才能提供復印件;
3)如需使用原件,應經主管部門領導簽字批準。
關鍵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
由于監管體系的不同,融資租賃行業分為“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審批和監管,造成了兩類公司在經營管理和監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區別。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定義相同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沒有區別。
2.會計定義相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第五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會計注重的是實質,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處理。會計定義是相同的。
3.稅務定義相同
稅法的制定依據法律,企業依法納稅,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稅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后,融資租賃被劃定為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范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范圍。
4.業務操作原理相同
租賃企業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業務,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都要遵守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法律授權不同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商務部只出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監管,沒有規定審批事項。
2.產業歸屬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進行風險控制,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借款比例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實際做為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業務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還可以吸收股東存款、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融資租賃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從股東處借款,但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5.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制在“固定資產”,監管可以窗口指導來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制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
6.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在沒有發生損失前計提呆壞賬準備金。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
7.租賃資產登記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