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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金融環境;環境建設
一、引言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指銀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擁有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住房抵押貸款是其重要和主要的組成部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60年代末產生于美國的一種金融創新制度,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住房抵押貸款后,將所持有抵押貸款債權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由該機構在資本市場上發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y,MBS)的行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主要通過抵押貸款的二級市場來實現,實現證券化的核心在于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
二、推進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現實意義
(一)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意義
抵押貸款證券化不僅可以控制、轉移和分散金融風險,而且可以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
(二)豐富投資工具,拓寬投資渠道
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為資本市場提供了新型的交易工具,促進了儲蓄向投資的轉換,活躍了資本市場的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住房抵押貸款中的純利息證券是良好的對沖風險的工具,這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投資組合的選擇。
(三)調節資金余缺,優化資源配置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通過降低流動性風險,解決期限錯配問題,可以使資金達到更合理的配置,有利于盈余方進行投資,短缺方進行融資,從而使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實現兩者的雙贏。
(四)活躍房地產市場,刺激有效需求
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有效地把房地產業和資本市場聯結起來,從而把居民和機構多余的資金間接地導入房地產市場,增加了住房建設資金,增強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從而取得更多的資金投入到住房開發與消費信貸。資金來源的增多使得房地產抵押貸款的籌資成本降低。一方面降低了房地產商的開發成本,增加了有效供給;另一方面提高了居民的支付能力,刺激有效需求。
(五)拉動國內需求,促進經濟增長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一起風險低、收益穩定而具有較強的市場吸引力,從而可以有效刺激投資需求。同時通過把部分房地產開發貸款證券化,盤活存量資產,又可以取得新的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創造新的投資需求。此外,住宅建設投資還可使50多個相關產業按1.5到2的產值彈性乘數增大。所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最終可以從
投資與消費兩個方面拉動國內需求,促進經濟增長。多方主體的介入也有利于防地市場風險的分散。
三、我國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選擇模式
(一)表內模式
表內模式是指住房抵押貸款資產仍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由發起人以這部分信貸資產所構建的資產組合支持自己發行MBS證券。為了能更好地實現風險隔離,發起人往往將這部分住房抵押貸款資產委托給信托機構,設立特殊目的信托,實現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但這種方式不能實現破產隔離。
(二)表外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把符合條件的住房抵押貸款資產真實出售給SPV,SPV購買資產后建立資產池,并以其為支持發行MBS證券。表外證券化的關鍵在于SPV的存在和住房抵押貸款資產的真實銷售。由于SPV的存在,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資產可以實現真實銷售,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銀行其他資產之間完全的風險隔離,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破產隔離。
(三)準表外模式
在此模式下,發起人成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作為SPV,然后將住房抵押貸款資產真實出售給子公司,子公司以住房抵押貸款作為支持發行債券,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從母公司自身的會計報表看,這是一種表外證券化模式;但從母子公司合并會計報表的角度看,子公司(SPV)的資產最終要體現在母公司資產負債表上,也就是說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仍然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這又是一種表內證券化模式。由于母公司將資產真實出售,并進入子公司資產負債表,實現了破產隔離,所以這種模式的實質是發起人主導的表外證券化。
表內模式雖然省去了建立、規范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的階段,縮短了證券化的環節,規避法律對SPV組建和發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制約,但都不能對我國真正推進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起到長遠的支持作用,并非長久之計。準表外模式對商業銀行的要求較高,設立子公司的過程也相當繁瑣,在證券化的起步時期會大大增加成本。表外模式才是最終的目標。
四、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金融環境建設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發起人、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投資者等多方主體,其流程也包括多個環節,這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相關主體的行為。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信托法和為證券化服務的會計、稅務處理和收費規定等。有了這些法規的配套,才能使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保證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順利運作。首先是對抵押貸款“真實出售”的法律制約;其次是對SPV的組建和發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法律制約;最后是對機構投資者購買住房抵押支持證券的法律制約。
(二)完善會計制度
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基本的會計處理問題有三個:一是發起人對住房抵押貸款的會計處理;二是發起人與SPV會計報表的合并問題;三是證券化的損益的確認問題。
若采用表外模式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話,發起人將住房抵押貸款真實出售給SPV,所以不存在會計報表的合并問題。但是商業銀行還是面臨發放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時,住房抵押貸款從其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來,如何將基礎資產沖銷并確認收益,目前沒有統一規定。同時在抵押貸款的還款日和到期日,商業銀行和SPV在進行損益確認時都面臨會計報表處理問題,這亟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嚴格規定或引導規范。
(三)完善稅收制度
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稅務主要涉及三個環節:一是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轉到SPV過程中的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印花稅和營業稅;二是SPV作為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之后經營證券化資產時是否作為納稅主體繳納稅金;三是投資者作為納稅主體繳納稅金。目前我國對上述三個過程的稅收制度上不明確,建議如下:
1、對發起人。在表外模式下,發起人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該項資產已經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去,所得轉讓收入作為發起人的一項收入,從而應該將其納入發起人的全部收入,在彌補商議財政年度的虧損后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繳納資產交易的有關稅費。由于抵押貸款的收益率扣除證券化成本的剩余部分在發起人和投資人之間進行分配,為保證發起人的利益,應采取適當的免稅措施,否則基礎資產的利息收入將大部分充作稅款。
2、對SPV。建議對SPV的不同業務分項征稅。在“導管”交易結構下,SPV只是作為資產及其資產收入的過渡性機構,并沒有自己的經濟行為,因此不能將其作為納稅主體來對待。過手式證券相對于轉付資產證券更容易形成導管性資產證券結構,因此,應該將SPV發行的住房抵押貸款過手證券與其他支持證券分開,采取不同的稅收方式,對過手式證券不再征收稅款。
3、對投資者。在我國,投資者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所獲得的利息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投資者購買抵押支持債券所獲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尚不明確。建議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起步階段,為吸收更多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采取相應的免稅或減稅措施。
(四)完善監管制度
評級機構設置不合理,統一的評估標準尚未確立,評級方法不統一,評級人才短缺,評級缺乏連貫性,這些都直接影響到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順利進行。
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基礎是抵押貸款的現金流。信用評級機構和貸款人應對借款人的信用度進行及時的跟蹤評級,才能很好地確定其信用等級或做好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才能提高抵押貸款的安全性,投資者才樂于投資抵押貸款證券。健全的社會信用制度和監管制度是使上述過程得以實現的關鍵。
(五)擴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交易構成房地產抵押貸款一級市場。住房抵押貸款是其證券化的載體,只有一級市場上具有一定規模的抵押貸款余額,才能建立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資產池。同時,只有抵押貸款一級市場達到一定規模后才有將其證券化的需要。我國目前適于進行證券化的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主要受制于以下三個方面:
1、來源不足。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從資金來源上分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信貸資金貸款。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過低,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不是合法性以此為支持的債券。可納入證券化基礎資產池的應該是銀行信貸資金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
2、還款方式的制約。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指銀行信貸資金抵押貸款,下同)的還款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和遞增還款法。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抵押貸款的年限僅為一年,不適合作為基礎資產納入資產池。遞增還款法下,借款人無力償還的可能性會隨到期日的臨近而不斷增大,存在較大的違約風險,也不適合作為基礎資產。能夠納入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最好是來自等額本息法和等額本金法的抵押貸款。
3、擔保方式的制約。住房抵押貸款的擔保方式由抵押、質押、保證和抵(質)押加保證四種。抵押和抵(質)押加保證的方式占大多數。為保證資產池資產的同質性,便于計算違約的貸款損失率,資產池有抵押貸款或抵押加保證貸款為宜。
4、貸款期限的制約。因為從發放貸款到出售貸款,組成資產池,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需要一定的運作時間,所以五年以上的抵押貸款才比較適合用于證券化。要推進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進程,必須同時繼續大力發展住房抵押貸款的一級市場,并且有針對性地擴大基礎資產的來源。
(六)深化住房金融政策改革
我國現有的住房金融制度是以公積金為主體的政策性體制,最大的問題時只有抵押貸款一級市場,沒有抵押貸款二級市場,而且一級市場的操作也不夠規范和統一,這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阻力。國家應考慮放寬市場限制。首先,允許成立國有或私人特殊目的機構,取消國家擔保限制,以保證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資信級別;其次,鼓勵更多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購買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并采取適當的免稅減稅措施保證投資人的利益,尤其是允許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公司將住房公積金存款用于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投資,或者采用信托方式進行投資,以實現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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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消費信貸的意義
消費信貸最早興起于17世紀20年代的英國,其本質是適度超前消費,緩和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促進經濟增長。所以,消費信貸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被稱之為推動經濟增長的杠桿。在我國現階段,發展消費信貸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能夠刺激居民的有效需求,推動國民經濟增長。開拓國內市場,擴大國內需求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立足和長期戰略選擇,而采取發展消費信貸等措施刺激消費需求是保持我國經濟長期穩定增長的重要保證,因為近些年來我國經濟運行總體上呈現供給相對過剩的局面。
(二)發展消費信貸可以提高生活水平,促進消費結構和生產結構的升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比過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與世界上多數國家相比,我們的生活水平仍然偏低,所以,采取各種措施,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仍然是我國現階段面臨的重大任務與奮斗目標。而發展消費信貸正是擴大有效需求,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有效舉措。不僅如此,目前我國正處于從溫飽型向小康型過渡的階段,發展消費信貸無疑對我國消費結構和生產結構的升級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三)發展消費信貸有利于緩解金融機構的閑置資金,提高其經濟效益。近些年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的經營風險意識得到極大的加強,在這種形勢下,銀行出現了較為普遍的“惜貸”現象和大量的閑置資金,這是財力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發展消費信貸業務,銀行把一部分信貸資金以消費信貸的方式投放到風險相對較小的消費領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資金閑置與浪費的問題,提高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消費信貸的現狀
1996年至1998年,我國消費信貸開始起步。為了加快消費信貸的發展,人民銀行陸續出臺了一系列促進消費信貸的政策,如《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關于加大信貸投入,支持住宅建設和消費的通知》、《汽車貸款管理辦法》,1999年3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允許所有中資商業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提出把消費信貸作為新的增長點,并把消費貸款利率降低到同期法定貸款利率以下。這些政策的出臺,拉開了我國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序幕。各家商業銀行紛紛推出新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品種,加大了消費信貸的力度。1997年以來,各商業銀行開始介入消費信貸的經營領域,到目前所提供的消費信貸有個人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醫療消費和信用卡透支消費貸款等。其中以個人住房貸款和汽車消費貸款為主。個人住房貸款的主要品種是有各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委托發放的公積金貸款和銀行自營的住房抵押貸款,其中以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的市場份額最大。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發展較快的地區主要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對象主要是中高收入群體。汽車貸款業務開始發展比較緩慢,但近年來增長迅速。上述兩種是長期消費信貸。近幾年來,我國消費信貸業務迅速發展,2008年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余額3672.37億元,比年初增長20.16%。其中,信用卡透支、個人汽車貸款、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分別為25.14億元、43.66億元、3164.41億元。2008年度各類消費貸款均保持增長態勢,個人汽車貸款、信用卡透支、個人住房貸款的增幅分別為62.90%、32.10%、10.71%。在各類消費貸款保持增長態勢的同時,貸款質量也保持良好。截至2008年末,不良貸款余額為26.32億元,不良率0.72%,比年初下降了0.18個百分點。而2009年,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消費貸款余額4.4萬億元,上半年累計新增個人消費貸款6508億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20億元。可見我國消費信貸業務正在穩步發展。
三、制約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
近年來,政府通過貨幣政策,尤其是消費信貸政策來啟動消費市場的意圖十分明確,但是,這些消費信貸措施的出臺和實施,并未能如人們所預期的那樣啟動國內市場,刺激消費。目前,制約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一)傳統消費觀念的約束
消費信貸在我國誕生的時間短,宣傳少,很多消費者了解不深。中國傳統的消費觀有兩個基本觀點:一是舍不得小費,排斥享樂主義,對美好生活的理解僅僅滿足于“望梅止渴”;二是不愿意借錢消費,認為借錢消費口碑不好,損害自己的名聲。因此,消費信貸的拓展,還需要消費觀念的更新,而要使人們的消費方式從自我積累轉向信用支持型確實需要一個心理調整的過程。
(二)我國居民收入的約束
根據國外消費信貸發展經驗,居民是否具有負債的經濟承受能力,主要取決于他的收入水平。如果居民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不高,期望通過消費信貸啟動市場擴大需求是不現實的。
1.居民收入增長緩慢,對未來增長缺乏信心。收入與負債消費構成重要的函數關系,收入越多,消費負債率越高。目前,我國居民總體上收入水平不高,收入增長不快,而且預期收入不穩定,信心不足,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消費信貸的進一步增長。
2.居民收入差距懸殊,影響消費信貸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之間、城鎮居民之間、不同地區之間收入水平差距不斷擴大。目前,我國貧富兩極分化的現象較為嚴重。大多數人收入不高,消費能力有限,少數高收入者消費傾向偏低,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消費信貸的發展。
(三)不良的消費信用環境及個人信用制度不良的約束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信用是個人立足的基礎,也是從事社會交往的“通行證”。每個人都十分珍惜它,盡力通過各種有效措施建立自己良好的信用記錄。因為個人信用的有無與優劣,是個人能否得到貸款及貸款條件如何的先決條件。個人信用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已有150年歷史,但我國很長一段時間這一項卻是空白。
(四)銀行現行信貸制度的約束
受傳統的思想觀念的束縛和影響,長期以來,我國銀行主要對國有企業提供資金供給,形成了商業銀行單一的資產結構,一直以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為己任,主要從事企業法人為主的貸款對象的批發業務,他們對個體工商戶和小型私營企業尚且十分“慎貸”,更何況單個的個人消費者。銀行內部缺乏相關的管理和服務辦法,各相關部門缺乏協調的配合。
四、促進消費信貸發展的建議
(一)轉變傳統消費觀念,提高信用消費意識。商業銀行應通過多種營銷方式,向消費者大力宣傳消費信貸,并創新服務品種、改進服務手段、提高服務效率,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培育消費者的信用消費觀念、創造信用消費需求,實現業務發展和觀念轉變的互動,使人們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顧之憂,提高即期消費欲望,從而積極使用消費信貸。同時,政府可以通過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介,形成強大、廣泛的宣傳和監督系統,提高社會群體的信用意識,以此來推動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對于我們來說,僅僅是再造信用的一種手段,而提高整個社會的信用程度才是我們最終的目的,我們要用信用的約束來促進社會公眾整體素質的提高,從而促進國內消費信貸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
(二)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和消費信貸風險轉移制度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主要體現在個人信用評價制度、機構、評價指標三個方面。建立消費信貸風險轉移體制,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擔保法》,把消費信貸擔保規范寫入《擔保法》中,其次完善信貸風險保險制度,把消費信貸納入商業保險中,使銀行的貸款風險被有效的轉移,同時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另外積極發展消費信貸二級市場,通過消費品的二級市場來轉化和釋放風險,使抵押物品的拍賣、變現在風險形成后能順利進行,積極發展信用衍生產品,將此衍生產品在信貸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從而使貸款業務風險與信用衍生品業務風險進行對沖,以降低銀行消費信貸風險。
關鍵詞:影子銀行;中小企業;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6-0140-02
一、中國影子銀行的現狀
(一)中國影子銀行的范疇
在發達國家如美國,影子銀行主要由投資銀行、證券經紀及交易公司、市場性金融公司(如對沖基金、私募基金)、結構化投資實體(如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房地產投資信托)等組成,其主體較多,結構復雜。與之相比,中國的影子銀行出現較晚,仍處于起步階段。由于監管部門對資產證券化、杠桿率使用等有著嚴格限制,對金融創新也抱有審慎態度,因此中國的影子銀行產品較為簡單、運作尚不成熟、具有典型中國特色。
央行調查統計司在一份報告中指出:中國影子銀行體系包括商業銀行表外理財、證券公司集合理財、基金公司專戶理財、證券投資基金、投連險中的投資賬戶、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小額貸款公司、票據公司、具有儲值和預付機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組織的民間借貸等融資性機構。
(二)中國影子銀行的特征
1.不受監管。嚴格地說應該是“不受現行制度監管”或“現行制度對其監管較低”。與傳統商業銀行受到存款準備金、資本充足率、經營范圍等監管要素限制不同,影子銀行長期游離于監管體系外,能夠通過從事特殊業務進行監管套利,從而規避監管成本,實現高利潤。需要指出的是,隨著監管機構對影子銀行問題的重視,關于影子銀行監管的立法與實施工作正逐步展開。“不受監管”很可能成為影子銀行的過去特征。
2.高杠桿率。影子銀行幾乎全部采用杠桿操作的方式,以少量資金撬動大額資金。而為了獲取高利潤,又往往會采用高杠桿率操作。尤其在美國,影子銀行通過發行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不斷擴大其資產與負債規模,出現了典型的高杠桿率情況。2007年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部分影子銀行持有的權益性證券杠桿率高達100∶1,而主要投行的杠桿率也達30倍以上。
3.期限錯配。影子銀行通過資本市場短期融資獲取資金,投資于證券化的、期限較長的資產,因長短期利率不同而獲得利差,同時取得投資收益。期限轉換使得影子銀行的資產與負債存在時間錯配的情況,其短期負債一般是在一年以內,長期資產一般需持有三年以上。這也使得影子銀行在危機中容易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問題。
4.不透明性。影子銀行通過發行各種復雜的金融產品進行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終端投資者很難了解通過多重組合與證券化包裝后的基礎資產信息。同時,影子銀行交易缺少類似股票二級市場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影子銀行為了追求產品規模與高利潤,規避金融監管,往往會有意掩飾業務的有關信息,從而進一步提高其不透明性。
5.體制性。中國的影子銀行大部分都受到政府的密切關注,確切地說是體制內創新外加體制外金融活動。之所以區分體制內外,是因為體制認可是影子銀行可持續發展的保障。以民間金融為例,這種民間自發的金融創新行為,產生于金融抑制背景之下,受制于制度規范匱乏,各種糾紛和異化問題難以解決。早在20世紀90年代,各種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盛行,政府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全面打壓,民間金融幾乎在一夜之間消失。今天的民間金融雖然不再受政府壓制,但區分合法和非法金融的界限,需要體制和法律認可先行,民間金融對其擁有的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處置權等等只是部分擁有,且投資領域受到嚴格控制。
6.無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國的影子銀行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過程。銀行資產的流動性欠缺,風險難于分散,影子銀行和傳統銀行的金融服務同質化仍然較高,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來解決。而目前的金融創新仍然是體制內的資產持有形式轉化,資產杠桿化程度不高,資金利益鏈條還不長。
二、中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
(一)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截至2011 年7 月末,中國在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企業已超過1 023 萬家,占工商部門注冊的工業企業總數的99%,其企業總產值、利稅總額和出口總額分別占全國企業總數的60%、50%和近70%,提供的就業崗位占全國城鎮就業崗位總數的80%,提供的產品、技術和服務出口約占中國出口總值的60%,完成的稅收占中國全部稅收收入的43.2%。然而,中小企業所獲得的金融資源與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卻極不相稱。據統計,中國600 萬戶中小企業仍然處于資金緊缺之中。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成為制約中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
(二)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
中小企業在資金使用上有需求小、要求急、周轉快的特點,單純沿用對大企業的貸款品種和貸款審查方式,難以滿足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的需要,往往會使企業貽誤賺錢良機。據調查,當前銀行辦理一筆貸款,通常需要經過七個環節,時間少則1個月,如果加上擔保、抵押、登記、評估、保險公證等,一筆貸款從審批到發放一般需要3個月左右的時間,審貸管理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短、平、快要求,使部分中小企業失去申請貸款的信心,限制了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中小企業存在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不佳及其財務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信息不對稱、綜合競爭力不足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深層次原因。中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相比,缺乏高素質管理技術人才和相應的內外部監督管理機制,經營中隨意性大,變化快,固定性差,較為封閉的運行方式及弱勢群體形象,不僅使中小企業信息透明度低,社會公信度欠佳,而且很多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合,會計賬目不清,所提供的各種財務報表與會計資料,大多未經專業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驗證。當中小企業尋求信貸支持時,銀行因信息不對稱,難以準確判斷其信用程度,往往會做出逆向選擇,使中小企業貸款難,為克服融資困難,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千萬百計隱瞞與己不利的各種信息,又會產生另一種與市場規則相悖的逆向選擇,形成道德風險。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形成了銀行信貸供給缺乏符合條件的需求者,中小企業貸款需求缺乏供給者,貸款供需形成明顯錯位,信貸支持政策自然也就無法落到實處。
三、中國影子銀行發展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一)中國影子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的積極影響
從影子銀行的資金供給來看,影子銀行作為降低融資交易成本的一種組織創新,具有三個方面的優勢:
1.信息成本優勢。信息優勢既反映在貸款人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判別上,也反映在對貸款的監督過程中。由于地域、社會和血緣等原因,影子銀行市場上的借貸雙方保持相對頻繁的接觸,貸款人能夠較為及時地把握貸款的狀態和按時足額歸還的可能性,并采取相應的行動。正是由于影子銀行對中小企業具有信息上的優勢,使得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正規金融機構所面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出現。
2.交易成本優勢。影子銀行交易的手續簡便,交款及時;工作時間靈活,可以根據客戶的要求隨時辦理業務;貸款的抵押要求視當地情況和借款人能力而定,條件較為寬松;當借款人還款困難時,借貸雙方可能重新安排借貸合同。這些因素都特別符合中小企業融資時效性和靈活性的要求,具有顯著的交易成本優勢。
3.執行契約的動力機制優勢。影子銀行借貸雙方不僅有信用關系,還處于一定的社會聯系中。在一定意義上,這種社會聯系也是一種無形的資源,它能夠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物質或精神收益。因此,借款人一旦不履行契約,其社會成本就會相當高昂。
總而言之,影子銀行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一是影子銀行經營的靈活性,可以保證中小企業多樣性的資金需求;二是影子銀行相對于傳統銀行的優勢和特征,有效地緩解了資金供求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三是民間資本的進入,有助于信貸市場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從而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決策的靈活性。
(二)中國影子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影響的局限性
影子銀行在經濟生活中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第一,民間資本的關系型和地域性特征,決定了影子銀行的交易活動一般只能在一個狹小的地域內進行,難以適應現代市場經濟大規模經濟活動的金融需求,通常只是在正規金融部門發生市場失靈情況下的一種次優選擇;第二,民間金融部門的資金來源有限,資產規模小,抵御外部沖擊的能力較弱,容易遭受金融危機和擠兌等突發事件的打擊;第三,由于缺乏法律的保護和規范,在民間金融市場中容易產生欺詐、違約、社會暴力等違法行為和大量的民事糾紛。
四、結論
中國影子銀行起步較晚,但近幾年發展迅猛。鑒于中國社會經濟的特殊性,中國影子銀行具有不受監管、高杠桿率、期限錯配、不透明性、體制性和無資產證券化過程等特點。另一方面,中國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融資遇到種種瓶頸,急需突破口。而影子銀行具有信息成本優勢、交易成本優勢及執行契約的動力機制優勢,中小企業自然會愿意也更容易通過影子銀行來籌措資金,滿足其創業資金、流動資金和發展資金的需求。不過由于民間資本的關系型特征、資金規模有限以及缺乏法律規范和保護等原因,影子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具有一定局限性。
參考文獻:
[1] 徐軍輝.非正規金融的非理性繁榮[J].廣西社會科學,2012,(9):15.
[2] 粱冰.中國中小企業發展及融資狀況調查報告[J].金融研究,2005,(5):120-138.
一、總說明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三年終清理結算和結賬
四會計報表的編審
五附件
第一部分總說明
一、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特殊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三、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四、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五、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六、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度的會計制度,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
第二部分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序號編號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101現金
2102銀行存款
3105應收票據
4106應收賬款
5108預付賬款
6110其他應收款
7115材料
8116產成品
9117對外投資
10120固定資產
11124無形資產
(二)負債類
12201借入款項
13202應付票據
14203應付賬款
15204預收賬款
16207其他應付款
17208應繳預算款
18209應繳財政專戶款
19210應交稅金
(三)凈資產類
20301事業基金
21302固定基金
22303專用基金
23306事業結余
24307經營結余
25308結余分配
(四)收入類
26401財政補助收入
27403上級補助收入
28404撥入專款
29405事業收入
30409經營收入
31412附屬單位繳款
32413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33501撥出經費
34502撥出專款
35503專款支出
36504事業支出
37505經營支出
38509成本費用
39512銷售稅金
40516上繳上級支出
41517對附屬單位補助
42520結轉自籌基建
二、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現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事業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出納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并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部門的出納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后,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并交會計部門的會計員核收記賬。
4.有外幣現金的事業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2.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事業單位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單位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屬于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事業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事業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單位可按季或月結算),事業單位應將外幣賬戶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節后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事業支出項目。
第105號科目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產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
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同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3.事業單位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額等資料。
第106號科目應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提供勞務、開展有償服務及銷售產品等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2.發生應收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待結算應收賬款的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08號科目預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購貨、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2.事業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品或勞務結算時,根據發票賬單等所列的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預付款項。預付款項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以將預付的賬款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10號科目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2.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款項。
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第115號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業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適用本科目。
2.材料入賬價值的確認:
(1)購入材料,應以購價、運雜費作為材料入賬價格。單位購入的自用材料,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的,其購進材料應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其購進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稅價格計算。
(2)材料出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購入自用材料并已驗收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進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入非日用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按照采購材料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就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采購成本(不含稅)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事業單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盤盈、盤虧等情況,屬于正常的溢出或損耗,按照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其中屬于經營用材料同時相應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于事業用材料應沖減或增加“事業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為事業單位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6.本科目應按照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種類和規格設置明細賬,并根據材料的收、發憑證逐筆登記。
第116號科目產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生產并已驗收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從事勞務活動的單位,其勞務成果可視同產成品核算。
2.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本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產品出庫銷售時,按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3.清查盤點出現產成品盤盈或盤虧,作增加或減少產成品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模設置明細賬。
第117號科目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2.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
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付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
4.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120號科目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3.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料、費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安全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本科使用方法:
(1)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事業單位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124號科目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事業單位購入或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3.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于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外投資轉出無形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本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6.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明細賬。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余額。
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2號科目應付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對外發生債務時所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2.單位開出、承兌匯票或以匯票抵付貸款時,借記“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借記有關支出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時,借記本科目和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各單位應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第203號科目應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買材料、物資或接受勞務供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科目適用于實際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
2.單位購入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時,應根據有關憑證,借記“材料”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提供的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應根據供應單位提供的發票賬單,借記有關支出(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單位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單位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沖應墳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4.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明細賬。
第204號科目預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2.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3.預收賬款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7號科目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個人交存的住房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設置明細賬。
第208號科目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9號科目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范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10號科目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各單位應按所交納的稅金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其中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其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等專欄。
2.單位一般在月份終了,計算出應交納的稅金(除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時,借記“銷售稅金”、“結余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有關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詳見“材料”科目說明。有關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核算,詳見“經營收入”科目說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為多交的稅金,貸方余額為應交未交的稅金。
(三)凈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本科目應按核算的業務內容下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滾存結余資金;“投資基金”用以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
2.年終,單位應將當期未分配結余轉入本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對于項目已經完成的撥入專款結余,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轉入本科目核算,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基金);同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用材料、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02號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入、自制、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出售、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第303號科目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
2.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種類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修購基金、住房基金等。
3.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經營支出--社會保障費”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醫療基金”科目。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或“經營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科目,貸記專用“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終,事業單位按規定比例從當年結余詈提職工福利基金時,借記“結余分配--職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事業單位收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對于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單位應設置輔助賬進行登記并核算其繳納、使用及余存情況。
4.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5.期末,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單位專用基金結存數。
6.本科目應按專用基金種類設明細賬。
第306號科目事業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外各面收支相抵后的余額(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
2.期末,計算結余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外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貸記余額為當期實現的結余。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307科目經營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2.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售金”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實現的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則為經營虧損。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如為虧損則不結轉。
第308科目結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2.本科目一般應設置“應交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等明細科目。有所得稅繳納業務的單位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單位計算出應提取的專用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專用基金),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3.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未分配結余。
5.分配后,單位應將當年未分配結余,全數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6.單位年終結賬后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的,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核算,并在會計報表上中以注明。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財政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各類事業經費。為加強預算資金的核算管理,主管會計單位應編報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在申請當期財政補助時,應分“款”、“項”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報同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在使用財政補助時,應按計劃控制用款,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款”、“項”用途如需調整,應填寫“科目流用申請書”,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2.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5.本科目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
第403號科目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啞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撥入專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專款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本科目與“撥出專款”、“專項支出”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其余額按撥款單位規定辦理。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405號科目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單位收到的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主管部門要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2.收到款項或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經財政部門核準,預算外資金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應按核定的比例分別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和本科目。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平時取得收入時,先全額通過本科目反映,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余時,再將應上繳財政專戶部分扣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事業單位應根據事業收入種類或來源,設置明細賬。
第409號科目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確認)經營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貸記本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發生銷貨退回,不論是否屬于本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經營收入,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單位,按不含稅價格借記本科目,按銷售時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單位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折讓和折扣,應當相應沖減經營收入。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5.單位可根據收入種類設置明細科目,也可以并設若干總賬科目。
第412號科目附屬單位繳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2.單位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繳款退回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方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繳款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413號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單位實際收到數額予以確認。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退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如“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捐贈收入”等設置明細賬。
(五)支出類
第510號科目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2.事業單位撥出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撥出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4.對附屬單位撥付的非財政性補助資金或專項資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應按所屬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502號科目撥出專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所屬單位的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撥出專項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所屬單位報銷專款支出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1)專項資金如系上級單位撥入的,則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于本單位用自有資金設置對所屬單位的專項撥款,按資金渠道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所屬單位尚未報銷數。
5.本科目按所屬單位的名稱或項目設置明細賬。
第503號科目專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財政部門、上級單位和其他單位撥入的指定項目或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數。
2.專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課題經費、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指定項目或用途的支出。
3.事業單位按指定的項目或用途開支工、料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項目完工向有關部門單獨列報時,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按專款的項目設明細賬。
第504號科目事業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各項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實際支出。有財政補助收入的事業單位,其財政補助資金必須按擬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變資金用途。
2.事業支出應按以下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3.事業支出的報銷口徑規定如下:
(1)對于發給個人的工資、津貼、補貼和撫恤救瀏費等,應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后列報支出。
(2)購入辦公用品可直接列報支出。購入其他各種材料可在領用時列報支出。
(3)社會保障費、職工福利費和管理部門支付的工人經費,按照規定標準和實有人數每月計算提取,直接列報支出。
(4)固定資產修購基金按核的比例提取,直接列報支出。
(5)購入固定資產,經驗收后列報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數列報支出。
4.發生事業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當年支出收回時作沖減事業支出處理。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業務成果或產品成本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
5.有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應正確劃分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界限。對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歸集,對于不能分清的,應按一定標準進行分配,不得將應列入經營支出的項目列入事業支出,也不得將應列入事業支出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
6.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505號科目經營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以及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單位已銷產品實際成本。
2.經營支出一般應按以下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經營業務種類較多的單位,應按經營業務的主要類別進行二級明細核算。
3.事業單位發生各項經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有關科目。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經營性勞務成果或產品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全部轉入“經營結余”科目,借記“經營結余”,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應按單位經營業務的主要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509號科目成本費用
1.本科目核算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應列入勞務(產品、商品)成本的各項費用。
2.業務活動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產品驗收入庫時,借記“產成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經營類別或產品品種設置明細賬。
4.對于成本核算業務較復雜的單位,可根據需要自行設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號科目銷售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提供勞務或銷售產品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月末,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計算出應負擔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或“事業結余”科目,借記“經營結余”或“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產(商)品類別或品種設置明細賬。
第516號科目上繳上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屬于上級單位的獨立核算單位按規定的標準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2.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517號科目對附屬單位補助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2.對附屬單位補助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補助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接受補助的附屬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520號科目結轉自籌基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經批準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其所籌集并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