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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口老齡化;城市社區;社區醫療衛生服務
[中圖分類號]C913.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6 — 0054 — 02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顯示,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78億,占總人口的13.26%,我國人口老齡化面臨嚴峻挑戰,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任務十分繁重。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昆明市60歲以上戶籍老年人口已達到846 559人,加上在昆明居住的外戶老年人約9.7萬人,在全國31個省會城市中老齡化程度比率排第9位①。昆明市人口老齡化呈現出“增速快、基數大、高齡化、空巢多、貧困面大”等特點。
一、老年人對醫療衛生需求利用的特點
老年階段是一個特殊的人生階段,老年人特定的生理決定了其對醫療服務需求較其他年齡階段的人群呈現出該年齡自有的特點。
(一)以日常護理和醫療照顧為主。隨著現代醫學科技的發展,生活方式的改變,老年人更多地被諸如心血管、糖尿病等慢性病所困擾。針對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及身體狀況的特殊情況,調查表明,老年人的衛生服務更需要的是日常醫療護理和醫療照顧,這是相對其他年齡段患者的一個明顯特征。
(二)就診地選擇上更注重就近方便。根據老年人的多發病情來看,老年人兩周患病主要是上呼吸道感染等一些常見病、慢性病,這些問題多數都可以在基層醫療機構解決,再加上老年人行動不便,因此,老年人在選擇醫院時,更加看重就診地點距離所住地的距離和是否容易到達。
(三)醫療服務費用較高。我國的衛生服務調查表明,老年人醫療費用支出遠高于一般人群。根據經合組織國家用于測算衛生總費用的計量經濟學模型,65歲以上人口人均醫療費用大約是 65歲以下人口醫療費用的2~8倍②,中國的調查也顯示,65歲以上年齡組醫療服務要明顯高于其他各年齡組。
調查顯示,昆明市城區老年人年人均醫藥費用遠高于昆明市全人群平均水平,昆明市城區老年人的醫藥費用的上漲幅度遠超過了老年人的收入上漲幅度,昂貴的醫療費用影響了老年人的承受能力,嚴重影響老年人對衛生服務的合理利用。
二、推進社區衛生服務建設的意義
老齡化社會的到來不僅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負面效應,更重要的是老年人的疾病和失能改變了我國衛生國情現狀。老人疾病以慢性為主,這些病更嚴重,病程更長,致殘和死亡的可能性更大。隨著老年疾病態勢的發生和發展,醫療服務需求量和醫療費用也在增加。而社區衛生服務的初衷是通過基本服務降低過度使用醫療服務資源和醫療價格上漲帶來的高衛生費用。是緩解城市居民就醫難、住院難的有效手段之一。
2000年衛生部在《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若干意見》的指導下,制定了《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指導標準》。近年來,昆明市各級黨委、政府十分重視昆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把發展社區衛生服務作為建設新昆明、解決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和構建公共衛生體系“網底”的戰略措施來抓。截至2010 年,昆明市共有360 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已實現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在全市14個縣(市)區全覆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正在逐步為轄區居民提供基本醫療、康復、預防、保健等社區衛生服務職能。
三、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社區衛生服務模式被世界衛生組織認為是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最佳服務模式。然而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社區衛生服務功能仍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社區老年醫療服務資源供給與日益增長的老年人口數量及其醫療需求不平衡,二者之間存在供給缺口。其問題集中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功能定位不準確
社區衛生服務的重點是對所負責的社區人群提供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和健康教育等綜合性的衛生服務。調查顯示,老年人最希望獲得的社區醫療服務排在前列的是,上門醫療服務,得到有關常見病多發病的醫療保健信息,有固定的保健醫生并經常與之交流者。但是,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觀念仍停留在“坐堂行醫”、“被動醫療”的服務模式。調查中,一些老年病患及其家屬表示:“由于老年人行動不便,一些小病要老人到大醫院就診十分辛苦,想請社區醫院的醫生上門為病患做簡單的治療,但是很多醫生都以各種借口拒絕上門?!绷硗?,還存在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不把病人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防治分離,將社區醫院的功能局限于生物醫學上的治療疾病,出現“重醫輕防”的現象,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康復、預防、保健、心理健康等功能缺位。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目前,以《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為基礎,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社區衛生服務的政策性文件,明確了社區衛生服務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等,從中可以看出政府對社區衛生工作發展的態度。
但有關社區衛生服務的法律法規相對薄弱,尚無專門的立目前社區衛生服務管理制度建設方面還很滯后,只有一些不具備強操作性的服務框架,缺乏適合本地的統一的服務標準和規范,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這使得在服務程序等方面缺乏規范。在調查中筆者發現,一些醫院進行治療時,未將處方出具給病患,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患者無法出具有效的證明,最終將難以劃定責任。另外,社區衛生服務的收費標準、管理辦法不配套,機構及其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等方面的規范也不盡完善。
(三)衛生服務人才匱乏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素質與合理配置是決定社區衛生服務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要素。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主要體現為醫護人員的結構不合理,醫護人員老齡化,知識結構單一。受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工作性質和工作特點的影響,社區衛生工作人員的職稱和待遇不如大醫院的好,這也導致了社區衛生服務服務機構人力資源不盡如人意。在調查中,很多醫生都反映:“我們現在在醫院看病的醫生人手都不夠,怎么還可能跟你上門看病呢?”另外,全科醫生匱乏也影響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的質量。目前全科醫生主要是從??漆t生轉型而來,接受全科醫生培訓的時間較短,臨床經驗不豐富,在專業素養上與國際上的全科醫生還有較大差距。
四、推進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觀念,明確定位,拓展服務空間
現代化的發展,家庭趨向小型化,在這些家庭中,無子女照顧的老人又占了很大比例。因而,老年居民尤其是高齡老人對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醫療服務的需求更高,對社會和家庭的負擔也更大。因此,這就要求社區老年醫療服務工作人員要盡快轉變觀念,樹立主動服務的意識,適應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群眾多層次健康服務需求的變化,在服務方式上變被動為主動,變院內服務為上門服務,變單純醫療服務為集預防、保健、康復、醫療為一體的綜合。
一是探索家庭責任醫生制度,即根據轄區內居民的戶數和健康狀況,成立社區衛生服務團隊,一個團隊至少包括全科醫生、社區護士、預防保健人員各一人。主要提供家庭出診上門服務,包括查體、康復、護理、輕微病癥的醫治,尤其針對老年人的慢性病的家庭康復指導等服務。居民與服務機構可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責,規范服務。通過該形式為家庭成員提供安全、有效、連續、可及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二是建立社區老年人的健康檔案。對于健康或處于亞健康狀態的老年人,應做好定期健康檢查,建立社區老年人的健康檔案,便于對老年人健康狀況的實時監測。三是經常性宣傳醫療衛生保健知識,提高老年人自我保護意識,組織與指導老年人參加合適的健身活動。
通過改善服務模式,使社區衛生服務功能進一步延伸,提高了醫療衛生服務的可及性,更加有效地滿足了社區居民的健康服務需求。同時,也轉變了居民就醫觀念,提高了群眾對社區衛生服務的認可度和利用率。
(二)推進城市社區老年醫療服務標準化建設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標準化建設是在政府的指導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保證服務的質量和安全為目的,逐步將服務標準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重點可放在,一是在明確社區衛生服務內容的基礎上,規范價格體系。社區衛生服務的內容很多,是無償服務和有償服務的結合。例如疾病的診治費、藥品費,定期的健康檢查、護理、康復服務等針對個人的健康促進,為個人提供醫療設備使用等,應該實行非盈利性的有償服務,按服務成本收費。而健康檔案建立費用、健康教育、衛生保健、疾病預防等為公眾提供的衛生服務應實行無償服務,但也要計算成本,以便從其它渠道加以補償。二是在服務程序上,政府應當制定類似相對細致的規范和運行規程。比如,對于上門診療,要出臺相對細致、規范、統一的基本診療規范,在上門服務時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屬整個診療過程,以便監督。也可開展社區責任醫生團隊服務,以塊為主,”分片包干、明確條線、責任到人的崗位責任制”,通過探索一些標準化管理模式和工作評估體系,引導社區衛生服務向既定的方向。
(三)加強社區醫療人才隊伍建設
一是實行正規院校培養與在職培訓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培養全科醫學人才。制訂長遠規劃,通過醫學院校培養適應社區衛生服務需要的全科醫學人才。對于在崗人員,以繼續教育為依托,以全科醫學教育為形式,對現有的醫護人員根據不同層次委托高校進行相關培訓。二是穩定的社區衛生醫療的基礎性隊伍。在薪資待遇上可參照大醫院醫生工資標準,給社區服務人員同樣的待遇,定期輸送優秀醫護人員進行更高一級的專業深造,由此留住優秀的人才;規范人才管理,確定服務人員的資格認定標準,對社區護理人員要有一個相應的考評制度,要定期對社區醫護人員進行培訓與考核 對不合格的進行辭退;三是探索彈性化的人才管理體制,實現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專業人才來源的多元化。例如,利用大醫院優勢資源,開展“對口支援”和“千名醫生下基層”活動,要求大中型醫院和預防保健機構要切實履行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技術指導的職責。
〔參 考 文 獻〕
〔1〕王昀,段捷.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北京城市社區老年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思考〔J〕.前沿, 2012,(04).
1. 世界殘疾人現狀
當今超過10 億人存在某種形式的殘疾,占世界人口總數的15% 左右。在這些殘疾人中,超過1 億是兒童。80% 的殘疾人生活在發展中國家。與非殘疾人相比,殘疾人的受教育權落實受到很大限制。殘疾兒童與同齡非殘疾兒童相比上學時間晚, 在校率和升學率低,在貧困國家更是如此。上小學的殘疾兒童在印度只有10%,上中學的比例在柬埔寨只有15%。殘疾兒童在學校受到的額外保護非常少, 他們的家庭也缺少應有的社會保護和支持,政府提供給殘疾兒童的專項財政補貼較少甚至根本沒有。
除了受教育權落實不夠之外,殘疾人醫療健康權利的保護也處于較低水平。50% 的殘疾人無力支付醫療保健費用。世界衛生組織對非洲南部部分國家的研究顯示,超過半數的殘疾人無法獲得基本的醫療待遇,得到醫療輔助器具的殘疾人更少,只有17%37%?!妒澜缃】嫡{查》對51 個國家公民的健康調查研究顯示,衛生保健人員不能滿足殘疾人需求的概率比非殘疾人高2 倍多;殘疾人比非殘疾人更容易在醫療保健中受到不當對待, 這一概率比非殘疾人高4 倍;殘疾人被拒絕提供衛生服務的概率比非殘疾人高近3 倍;許多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所得報酬很少且缺乏足夠的培訓。
殘疾人獲得無障礙設施的權利往往被忽視,為殘疾人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很多時候不能滿足殘疾人的需求。不少國家無障礙設施缺乏。許多公共場所、交通樞紐都沒有實現對殘疾人的無障礙化。無障礙交通的缺少,嚴重影響了殘疾人就業權和就醫權的保障。獲取公共信息服務的權利方面,殘疾人需求的特殊性往往易被忽略,很少有信息是以殘疾人可獲得的方式提供的,以致殘疾人的基本交流權利無法得到保障,許多交流需求無法得到滿足。聾人無法獲得手語翻譯的現象在許多國家仍然存在,一項對93 個國家的調查發現,其中30 個國家僅有不足20 名有資質的手語翻譯員,有31 個國家甚至沒有手語翻譯服務。
殘疾人因其自身能力所限,在人道主義行動中處于劣勢。殘疾人的身體、溝通和其他方面的障礙導致其在人道主義行動中受到的沖擊和傷害遠超過非殘疾人,而且他們往往缺少自救的手段和能力。國際社會對人道主義行動中殘疾人保護的忽視進一步加劇了人道主義危機中殘疾人的困境,尤其是預警系統和疏散計劃沒有照顧到殘疾人的特殊性,使得他們在危機狀態下獲得應有救援服務的權利無法實現。
殘疾人在教育、醫療、公共服務、人道主義救援等方面的權利落實受限以及遭遇的不公正對待,使得殘疾人貧困率更高,社會依賴性更強,經濟社會參與度低。保護殘疾人成為全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國際社會積極采取措施維護殘疾人權利,建立殘疾人保障機制。國際法在其中發揮了不容忽視的作用。
2. 殘疾人權利國際法保護的歷史發展
法律作為保護行為人權利的重要手段,在殘疾人權利的保護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國際法對殘疾人的保護經歷了從一般到專門,從指導性原則到具體規定的變化。國際法對殘疾人的保護和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無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1 一般人權保護階段
《聯合國》序言寫道,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丁穼⒋龠M和保護人權確定為聯合國的重要目標和指導原則,為當代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它所開創的以主權平等為基礎、以安全、經濟與社會發展為目標的國際秩序,是聯合國以及國際社會開展人權交流與合作的重要指導文件,對殘疾人的保護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
《》對人權保護做了綱領性的規定,但對會員國承擔的具體義務以及 基本權利與自由的內涵并未做詳細規定,這就需要后續的國際立法補充。1948 年聯合國通過第一個關于人權的專門性國際文件《世界人權宣言》,詳細規定了人權的具體內容,被視為國際人權的總綱?!妒澜缛藱嘈浴返? 條不歧視原則和第7 條平等原則明確殘疾人與非殘疾人享有同等的權利。第25 條第1 款進一步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品、住房、醫療和必需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這是第一次對殘疾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社會保障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世界人權宣言》是對《聯合國》人權保護內容的具體化。它對殘疾人權利的首次明確,使國際社會開始關注殘疾人的保護問題。
1966 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分別是對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公民在經濟、社會、文化方面權利的具體化。上述公約第2 條均明確規定公約所宣布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這無疑是對《世界人權宣言》不歧視原則和平等原則的貫徹,再次宣示了殘疾人的權利。
2.2 專門保護宣言階段
一般人權保護階段出臺的國際法,對殘疾人權利的保障不具體,為彌補沒有專門保障殘疾人權利公約的不足,聯合國于1969 年頒布了《禁止一切無視殘疾人的社會條件的決議》,緊接著在1970 年頒布了《弱智人權利宣言》。1971 年12月20 日,為了協助智力遲鈍者發展其在各種活動方面的能力并盡可能促進其參加正常生活,聯合國通過了《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這是國際社會對智力缺陷殘疾人權利保障問題的第一次特殊關注。該宣言通過對智力遲鈍者各方面權利進行明確,使他們享有與智力正常者一樣的權利。具體包括:智力遲鈍的人有權享有適當的醫療照顧和物理治療,并受到最大潛能的教育、訓練、康復及指導;享有就業權,即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進行生產工作以享有適當水平的生活;有權與父母同住,得到一定的照顧并參加各種社區生活;有權獲得合格監護人,以保護其個人利益;不得遭受剝削、虐待和侮辱;如因犯罪而被起訴時,應充分顧及其在智力上所能負責的程度,按照適當法律程序處理。
在上述決議和宣言的基礎上,聯合國于1975年頒布了《殘疾人權利宣言》。該宣言第一次對殘疾人的內涵進行界定。宣言對殘疾人的界定,方便了之后對殘疾人的認定及其權利的界定。《宣言》第3 條至第10 條以殘疾人人格尊嚴權為基礎,詳細說明了殘疾人所應該享有的各項權利,包括:
(1)人格尊嚴權利。殘疾人,不論其缺陷或殘疾的起因、性質和嚴重性,應與其他同齡公民享有同樣的基本權利,其中最主要的是享有適當的、盡可能正常而充實的生活。(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對于智力缺陷者的這些權利的任何可能限制或壓制,應適用《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的相關規定,即用以限制或剝奪權利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保障,以專家對智力遲鈍者所具有的社會能力的評價為依據并定期檢查。(3)殘疾人有權獲得他們自立的措施。(4)接受醫藥、心理和機能治療的權利,包括安裝義肢和假體在內,接受醫療和社會康復、教育、職業培訓和復健、各種幫助、指導、就業和其他服務,以充分發展他們的能力和技能并使他們參與社會生活。(5)享有經濟和社會保障的權利,有就業權和加入工會的權利。(6)有權與其親屬或養父母同住,并參加一切社會活動、創作活動或娛樂活動。(7)殘疾人有權受到保護,不遭受任何剝削、任何管制或任何歧視性、虐待性或侮辱性的待遇。宣言對殘疾人的界定以及殘疾人權利的規定,為國際社會保護殘疾人提供了專門的指引,將原先一般公約中對殘疾人的保護向前推進一步,明確了國際社會保護殘疾人權利的具體要求。當然,最重要的是殘疾人權利保護問題開始進入國際人權法的視野,為世界殘疾人保護奠定了堅實基礎。
2.3 十年專項保護階段
《殘疾人權利宣言》推進殘疾人權利保護,但宣言的落實需要具體的行動。聯合國大會為此將1981 年定為國際殘疾人年,呼吁制定一個國際性行動計劃幫助和保護殘疾人,明確表示殘疾人有權全面參與社會生活,享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生活條件,共同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同時強調國際社會應樹立正確觀念,理解和接受殘疾人員;鼓勵殘疾人建立各種組織來表達他們的觀點,支持改善殘疾人困境的行動。
確立殘疾人年使得國際社會的注意力第一次聚焦在殘疾人及殘疾人保護上。但聯合國也意識到了殘疾人的權利保護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際社會對殘疾人的認知和態度。為幫助國際社會樹立正確的殘疾人保護觀念,確保國際殘疾人年的后續活動行之有效,聯合國在1982 年第37 屆大會上決定將19831992 年設定為聯合國殘疾人十年,并通過了《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蛾P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旨在增進傷殘預防、康復和機會均等,幫助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和世界發展。該綱領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明確了各國殘疾人的立法要求。這些要求包括:應確保殘疾人獲得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機會;消除對殘疾人的任何歧視;在國家人權立法時,應特別注意殘疾人行使本國其他公民獲得保障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時遭遇的對其可能不利影響的情況;應注意一些具體權利,如受教育、工作、獲得社會保障及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并應從殘疾人的角度審查這些權利;在教育權中應及早發現、評估和干預在各種環境中的特殊教育方案,以便殘疾程度較低的殘疾兒童可以在普通學校環境中就讀;就業方面應著重關注居住在農村地區的殘疾人,給他們提供工作機會;公共設施方面,加快無障礙建設,為殘疾人創造更好的社會生存環境;殘疾人應該和非殘疾人一樣,有參與娛樂活動、體育活動、宗教活動、文化活動的權利。該行動綱領對各國國內殘疾人立法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強調在立法中要充分考慮殘疾人的利益,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以殘疾人的視角來審視各項基本權利的保護。
1993 年通過的《聯合國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是殘疾人十年專項行動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對聯合國殘疾人保護十年發展的總結。該規則根據聯合國殘疾人保護十年取得的經驗擬定,以《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組成的國際人權以及《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為基礎,本著確保殘疾男女和兒童,作為所在社會的公民,可行使與其他人同樣的權利與義務的宗旨,認識到在世界各地仍然存在使殘疾人無法行使其權利和自由的障礙,他們難以充分參與所在社會的各種活動。該規則具體規定了殘疾人的醫療護理權利、獲得支助服務的權利、教育權、就業權、維持收入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參與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和宗教活動的權利。
2.4 專門保護公約階段
20 世紀末,聯合國強調要建設人人共享的社會,倡導所有公民包括殘疾人充分參與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這一精神在21 世紀得到了延續和發展。2006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殘疾人權利公約》。
該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并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公約在第3 條中規定了殘疾人保護的八項基本原則,即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不歧視;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分子;機會均等;無障礙;男女平等及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并尊重殘疾兒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這八項原則貫穿公約的全部內容,為國際社會提供了保護殘疾人的準則,體現出對殘疾人權利的尊重。該公約強調社會融合和人格尊嚴,明確指出殘疾人不應被視為病態的產物、個人的悲劇和社會的負擔。殘疾人是人類社會多樣化的一員,是權利的享有者。
《殘疾人權利公約》更注重國際合作對殘疾人權利保護的重要意義,在第32 條中,明確提出締約國確認必須開展和促進國際合作,支持國家為實現本公約的宗旨和目的而作出的努力,并將為此在雙邊和多邊的范圍內采取適當和有效的措施,并酌情與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及民間社會,特別是與殘疾人組織合作采取這些措施?!豆s》詳細規定了殘疾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公民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包括生育權、健康權、康復權、工作及就業權、適當生活及社會保護、參與政治的權利、參與公共生活的權利以及參與文化、休閑、體育的權利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具體包括生命權、獲得司法保護的權利、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免于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免于剝削、暴力和欺凌的權利、保護人身完整性的權利、遷徙自由權、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的權利,同時,殘疾人也有權利自由表達自己意見、獲得社會各界的信息,他們的隱私應當得到應有的尊重。特別是《公約》第23 條強調殘疾人的婚姻家庭權利,體現出國際社會越來越重視殘疾人的婚姻家庭及生育權利。《殘疾人權利公約》涉及殘疾人的定義、殘疾人保護的宗旨、締約國的義務、無障礙環境、免受歧視、殘疾人的各項具體權利,是世界殘疾人事業國際法建構上的突破性進展,擴大了殘疾人權利保障的范圍,強化了國際社會殘疾人保護的法律效力,成為聯合國殘疾人保護公約的核心文件之一。
聯合國對殘疾人的保護,經歷了一般公約、專門宣言、專項行動、專門公約四個階段。國際社會對殘疾人的保護從一般性公約開始,以基本人權為起點,逐漸過渡到專門性宣言和公約,詳細闡明保護殘疾人的基本原則、殘疾人的基本權利。國際社會對殘疾人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大,從宣言到公約,法律效力不斷加強。國際社會對殘疾人的保護,不僅重視殘疾人的基本權利,更重要的是要在國際社會樹立正確的殘疾人保護觀念,幫助殘疾人融入社會生活,實現殘疾人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有機統一。
3. 殘疾人權利國際法保護的不足
國際法在殘疾人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因為國際法本身的法律特性以及無政府的國際社會,國際法在殘疾人權利保護方面存在不足。
3.1 國際法執行力弱
國際法的主要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等,而其中國際條約需要國際法主體加入,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需要認可和接受。由于部分國家未參加殘疾人保護的國際公約,或是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保留,又或是對國際習慣規則的認定存在分歧,造成了有關保障殘疾人人權的國際法約束力較弱。
盡管國際社會出臺了許多法規,幫助殘疾人像健全人一樣積極融入社會,但殘疾人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或受侵害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殘疾人受到排擠和不平等對待的現象在一些發展中國家甚至是發達國家仍頻繁出現。國際法在殘疾人權利保護方面執行力有待提高。究其原因,其一,所有保護殘疾人的國際法律都沒有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認可,不參與締約的國家仍然有不少;其二,雖然各公約中均明確提出殘疾人作為權利人在法律面前享有與健全人平等的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國家的法律沒有將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區別開來,造成因殘疾人沒有能力獨立行使法律權利而使他們的權利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剝奪,殘疾人的個人意愿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證與尊重。例如就業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然而雇主往往錯誤地認為殘疾人沒有能力勝任工作而拒絕雇傭他們,或者因為身體上的殘疾而歧視他們,殘疾人的就業價值無法得到肯定。這直接導致了殘疾人失業率較高,或者即使就業薪水通常也很少,無法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基本生活。
3.2 國際法監督程序不完善
法律不應只重視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同樣重要。如果保護殘疾人的程序規定不完善,將會直接削弱整個殘疾人權利國際法保護的有效運作。國際法往往只對殘疾人所享有的健康權、就業權、文化權等實體權利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是對于如何確保殘疾人身份獲得認可以及如何監督殘疾人權利得到真正保護,并沒有做出完善的程序法規定。從目前的國際條約締約情況來看,較多采取由獨立專家組成的常設機構來監督締約國履行人權條約規定的各項義務。各公約普遍采取的國際監督程序主要有:(1) 締約國定期報告程序,這種國際監督程序要求締約國定期向條約監督機構報告條約實施情況, 這是國際人權條約使用最廣泛的一種國際監督程序;(2) 締約國間指控來文程序, 條約締約國有權向條約機構指控另一締約國違反條約規定的義務;(3) 個人申訴來文程序,根據這一程序, 人權條約機構有權接受并審議條約締約國管轄下的個人聲稱為該締約國侵害條約所載任何權利的受害者來文。定期報告制度對各國殘疾人保護確實發揮了一定的監督作用,但定期報告制度只針對締約國。目前依然有不少國家未加入《殘疾人權利公約》,不受該制度的約束。其次,定期報告在實踐中暴露出不少問題,報告拖延未交或遲交情況比較突出,報告內容空泛,報告質量不符合要求,報告積壓嚴重。這些都影響了定期報告制度的實際運行。最后,對于締約國來說,增加了締約國文牘工作壓力。對于締約國來說,不僅要提交《殘疾人權利公約》報告,而且還要提交其他人權公約報告。這顯然增大了締約國的工作壓力。另外,締約國間指控容易淪為國家權力斗爭的工具,真正意圖并不在于保護殘疾人權利。而對于個人申訴來文程序, 有關人權公約一般都采取了任擇性條款和任擇議定書的形式,這種形式尚未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與接受。
3.3 保護文件沒有覆蓋所有殘疾人群體
按照國際標準,殘疾人可分為語言殘疾、聽力殘疾、盲人、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病人六大類。聯合國有關殘疾人的專門性文件只有1970 年《弱智人權利宣言》、1971 年《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1977 年《盲聾者權利宣言》、1991 年《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衛生保健的原則》,而關于肢體殘疾人,聯合國目前尚沒有專門性文件的頒布。肢體殘疾人是殘疾人中最普遍的群體,他們的權利理應受到專門性文件的保護。保護肢體殘疾人文件的缺乏將使他們無法得到社會的特殊關注,甚至無法受到平等對待。
4. 殘疾人權利國際法保護的完善
殘疾人保護不僅關系到殘疾人個體及其家庭的幸福,更關系到國際社會的價值導向。盡管國際法在殘疾人保護方面存在上述不足,但通過前文的描述,我們不難發現:國際法確實推動了殘疾人保護的前進,在國際社會樹立了尊重和保護殘疾人的觀念。未來國際法依然有很大發揮作用的空間。
4.1 整合保護殘疾人的國際法
從法律形式上來說, 國際法應當邏輯嚴謹、清晰明了地規定權利義務配置、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歸責方式, 其精神主線應當整體貫通。只有通過系統編纂,將不同形式殘疾主體、不同方面的權利進行歸納整理,使保護殘疾人的國際法具有一定的邏輯聯系和位階順序,才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保護殘疾人的國際法治體系。法律本身的完善將便利法律的執行。只有通過系統化編纂殘疾人保護的國際法、明晰殘疾人的基本權利、明確各類殘疾人的專項保護的立法形式,才能進一步加強殘疾人權利保護的國際觀念,強化這種保護觀念的力量,形成尊重殘疾人和保護殘疾人的強大國際觀念,在話語上提升殘疾人保護的分量,對侵害殘疾人權利的主體施加輿論限制,充分發揮規范的軟約束力量。
4.2 完善締約國報告制度
締約國報告制度要求各締約國在條約對其生效后向特定條約機構定期提交報告,報告應當闡述該國為實施公約所確認的權利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進展,以及落實條約中的問題和困難。目前來說,締約國報告制度的效力有待提高。報告逾期提交和積壓待審情況比較嚴重;報告制度監督締約國條約履行情況不理想。針對締約國報告制度效力不足,一方面應激發締約國報告意愿,提高締約國報告能力。針對締約國報告延遲或報告質量不高,可考慮采取答復議題清單模式,由委員會擬定議題清單,締約國對議題清單的答復便構成定期報告。該制度便于條約機構作出更有針對性的結論性意見。針對締約國報告能力,可考慮提供發展援助、技術支持和專業人員培訓。另一方面應加大貫徹實施結論性建議的后續行動。后續行動要求締約國針對條約機構的結論性意見和建議,提交報告給條約機構審查,便于條約機構及時了解締約國履行意見和建議的情況,并根據落實情況提出下一步的建議。最后,要處理好普遍定期審議機制和締約國報告制度。普遍定期審議機制更具權威性。締約國報告制度更有針對性、與締約國的建設性對話更有質量和實效。這兩種監督機制在監督職能上存在比較明顯的重疊。未來要統一這兩種監督機制,明確各自監督的重點。
4.3 規范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盡管在當今國際法律體系中,非政府組織還沒有正式取得法律地位,但全球化的趨勢使得他們越來越成為國際法律體系的重要參與者,聯合國也越來越鼓勵非政府組織發揮其作用,在世界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方面同樣如此。在首屆世界人道主義峰會上,聯合國多次提出必須建立支持民間團體、主權國家、地區組織、非政府組織、聯合國機構、人道主義專家、私人部門之間合作和對話的機制。可見,非政府組織的地位不容小覷。非政府組織在殘疾人保護的立法方面也曾經積極參與。在制定《殘疾人權利公約》時,有400 多個非政府組織參與起草,貢獻了力量。同時,非政府組織也為國際社會提供了了解各國殘疾人權利保護發展狀況的民間渠道。但考慮到部分非政府組織受到西方國家的資助而具有一定的主權國家背景,使得他們的價值判斷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因此,有必要規范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在殘疾人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限制其以殘疾人保護為借口干預他國內政,強行將自己的價值觀加在主權國家身上。非政府組織自身應加強組織架構建設,提高組織效率,尊重他國主權,積極與主權國家合作,為殘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務和保護。
4.4 發揮殘疾人權利委員會的建設性作用
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是根據《殘疾人權利公約》建立的專門機構,主要負責監督和協助締約國執行公約,履行義務。《殘疾人權利公約》授予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審查締約國報告,與成員國建設性對話,解釋公約的某些條款,提出一般性意見;處理締約國或個人的來文。目前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在推進世界范圍內的殘疾人權利保護、殘疾人國內立法方面確實發揮了作用。但另一方面,殘疾人權利委員會監督效力不強的問題也比較突出??紤]到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能力,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在審讀締約國報告的時候,在依據《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同時,也可以適當考慮締約國自身的實際情況和所處的發展階段,與締約國展開持續的建設性對話,幫助締約國加強國家能力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水平,從締約國自身實際出發,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共同擬定殘疾人權利保護的具體方案和長期規劃。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在履行自身職能的過程中,也可以適當考慮積極吸引國際社會資源,特別是經濟援助,幫助發展中國家完善國內殘疾人公共設施,提升殘疾人公共服務,培訓殘疾人教育人員和醫護人員。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在發揮自身作用的同時,要注意與其他人權條約機構保持溝通與合作,在減輕締約國文牘壓力的同時,發揮人權條約機構的合力,與締約國在建設性對話的基礎上設計適合締約國國情的殘疾人權利保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