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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范文

        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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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范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 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爭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的確定和爭議的處理。但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含鎮,下同) 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第五條  鄉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管轄范圍處理土地權屬爭議:

        (一)農民(含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居民,下同)之間、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組,下同)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處理;

        (二)除前項規定以外的土地權屬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或者市人民政府處理;

        (三)爭議土地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六條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尊重合法契約;

        (三)兼顧歷史與現實;

        (四)公平和公正。

        第七條  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第二章  土地權屬確定的依據

        第八條  下列文件或者證明應當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人民公社或者鄉人民政府對農民新建、翻建房屋用地的批準文件;

        (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經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關批準征用、劃撥、占用土地的文件;

        (三)《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鄉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用、劃撥、占用土地的文件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 依法簽訂且已經生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 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關于土地權屬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第九條  下列證明、協議文件,經鄉人民政府或者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其合法、真實后,可以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的農村宅基地證;

        (二)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或者土地調查的有關資料;

        (三)租用、抵押等用地契約;

        (四)私有房屋所有權證;

        (五)房產登記證;

        (六)房屋買賣契約;

        (七)解放后沒收敵偽房產以及與土地有關的資料。

        除前款規定外,經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證明、協議等有關資料,也可以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 .第三章  集體土地權屬的確定

        第十條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按照《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簡稱《六十條》,下同)的規定確定。自《六十條》施行之日(1962年9月27日)起,至《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82年2月13日)止,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動的,按照變動后的狀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一)行政區劃調整時調整了土地權屬;

        (二)村、隊、社、場合并或者分立;

        (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

        (四)因非農業建設、農田基本建設、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

        行政區劃調整時,土地權屬未調整,一方農民集體土地在另一方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所有權不變。但經雙方同意調整土地或者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的,可以按照調整后的狀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十一條  《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前,農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含院落占地,下同),自其施行之日起至《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1987年1月1日)止,未經拆遷、改造翻建的,按照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農民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當地政府制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按照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農村實行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確定給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三條  鄉、村興辦企業、事業和農民個人建房占用集體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屬于使用者。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發生房屋買賣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者。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連續使用已滿20年,并且在此期間一方未要求返還的,土地所有權屬于使用者。但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第十六條  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將集體土地作為投資與法人、 其他經濟組織聯營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聯營單位。

        第十七條  城市市區內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現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個人使用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使用者。

        第四章  國有土地權屬的確定

        第十八條  《六十條》施行前,全民所有制、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含農村實行合作化前屬于個人所有的土地),《六十條》施行后未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十九條  自《六十條》施行之日起,至《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施行之日(1982年5月14日)止,全民所有制、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農民集體土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土地使用權屬于使用單位:

        (一)簽訂過土地權屬轉讓等有關協議的;

        (二)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

        (四)安置了該農民集體勞動力或者給予一定補償的;

        (五)用地單位原為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后轉為全民所有制的。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后,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二十一條  城市市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屬于其所有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將建成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土地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者。

        第二十二條  通過解放初期接收或者《六十條》施行前以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得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而使用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筑物產權所有者或者附著物管理者。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已滿20年,并且在此期間未要求返還的,其土地使用權屬于現使用者。但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依法開發利用國有土地(含征用后未進行非農業建設并暫由農民耕種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開發利用者。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在國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者。

        第二十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開發國有土地,能夠劃清界線的,分別確定土地使用權;無法劃清界線的,土地使用權共有,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積所占有的比例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七條  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建筑物產權所有者。

        第二十八條  依法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人未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土地使用權屬于抵押權人。

        第二十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灘涂等,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但法律另有規定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章  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簡稱政府,下同)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一條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或者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工作單位);

        (三)爭議土地的地址;

        (四)土地權屬爭議的具體事實和請求;

        (五)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來源。

        第三十二條  政府收到申請書后,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附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  對申請人持有合法的土地權屬證明,而被申請人確屬侵權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先予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專用章。

        調解書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決定,并制作決定書。

        第三十七條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或者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或者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

        (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陳述的土地權屬爭議的事實、證據;

        (四)作出決定的依據和決定內容;

        (五)不服決定的復議、起訴期限。

        決定書應當加蓋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專用章。

        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在各個歷史時期違反當時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使用土地的,應當按照當時有關規定處理后,再依照本辦法確定土地權屬。

        第2篇: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范文

        對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訴訟程序適用《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二、征收、拆遷的法定程序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詢村民意見。③實地調查與登記。 

        ④一書四方案。⑤張帖征地公告。⑥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⑦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⑧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⑨土地補償登記。⑩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第二條“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訴遷的程序 

        ①確定房屋征收范圍。②擬定征收補償方案。③征收補償方案與聽證。④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⑤修改征收補償方案。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⑦落實征收補償費用。⑧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行政救濟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遷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在征地、拆遷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機關不愿意公開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的義務,沒有對申請做出回復是違法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在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依法申請相關信息,可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給當事人提供了依法調取對自己有利證據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復議制度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三)土地監察制度 

        土地監察法律制度,是隨著我國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特別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被拆遷人的訴訟救濟 

        (一)征收與拆遷案件的受案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分別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提起訴訟的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征收與拆遷案件地域和級別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案件都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 

        (三)征收與拆遷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狀內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 

        (2)寫明因不服某市、縣級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補償決定的名稱、編號。 

        (3)寫明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等具體訴訟請求,如同時要求政府賠償的還要寫明具體賠償請求的數額。如果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單獨列出一項訴訟請求。 

        (四)征收與拆遷案件原告、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定 

        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中的相對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個人。當公民個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時,其就會成為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相對人。②法人。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成為房屋征收相對人時,如果對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③其他組織。被告包括:a.市、縣級人民政府擔當被告。b.房屋征收部門。 

        五、結語 

        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和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因此,近年來,房屋征收行政訴訟已上升趨勢的增加,隨著2015年行政訴訟的新修改明確有關房屋征收的法律內容,更是與當今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時俱進,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遷案件,可以減輕矛盾激化,減少惡性事件,為推進社會和諧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時間緊湊,相關法律知識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與大家一起探討,共同進步。 

        參考文獻: 

        [1]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補償法典》,2014年5月. 

        第3篇: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范文

        掛鉤)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實施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資﹝2020﹞70號)等規定,五河縣人民政府組織縣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民政、農業農村、維穩辦等部門,結合縣域發展實際,根據調查結果擬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圍、土地現狀

        (一)征收目的

        五河縣2021年第8批次(工礦廢棄地復墾掛鉤)城鎮建設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屬于五河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基礎設施、科技公共事業類建設活動,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該批次用地符合《五河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符合經批準的《頭鋪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調整完善)》《朱頂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調整完善)》。

        (二)征收范圍、土地現狀調查

        擬征收土地涉及我縣頭鋪鎮柿馬村、朱頂鎮朱頂村部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產權明晰,界址清楚,沒有爭議。征收范圍詳見勘測定界簡圖。

        擬征收土地1.4811公頃,其中農用地1.4801公頃(含耕地1.4801公頃),建設用地0.0010公頃,共二個地塊,涉及被征地農民35戶,農業人口172人,分別是:

        (一)地塊一:柿馬村1.4227公頃,其中農用地1.4227公頃(含耕地1.4227公頃),涉及被征地農民31戶,農業人口148人;

        (二)地塊二:朱頂村0.0584公頃,其中農用地0.0574公頃(含耕地0.0574公頃),建設用地0.0010公頃,涉及被征地農民4戶,農業人口24人。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在征地所在地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期5天,有異議復核后重新公示。

        二、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規定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集體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蚌埠市集體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蚌政〔2020〕42號)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 安置方式

        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全額補償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土地征收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

        (二)社會保障

        按照《五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五河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五政〔2007〕40號)、《五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五河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標準的通知》(五政辦〔2012〕95號)和《五河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五河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五政〔2018〕7號)的規定執行。

        四、補償安置公告

        公告期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起,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會辦理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人民政府將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五、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決定

        征收部門為五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征收實施單位為五河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

        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六、簽約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內

        七、本方案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對本公告內容的查詢、異議等以及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舉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查詢、異議等以及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舉報電話為: 0552—5815626、0552—5051416,0552—2325983。

        八、本方案實施后,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4篇: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土地立法

        一、修訂草案可采納之處

        1.土地權利的細化

        修訂草案第二章關于土地權利的有關內容,與《物權法》緊密聯系。其中,第十條明確了土地的相關權利種類,尤其對于地役權、土地抵押權等有了明確的闡釋,使得相關土地權利有法可依,在法律層面上加強了對土地相關權利人的保護,防止了土地權利的濫用。第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分,加入了地上權和地下權,與城市建設緊密相關,為建設工程的施工運行提供了法律的基礎。

        修訂草案強調推行土地登記制度,使土地權利物權化,有利于保護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利益。在第二十六條到第三十一條對此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明確了土地登記的強制性、必要性、效力、登記方法和發證機關等,對于土地登記的廣泛實施做出了必要的鋪墊和保障。此外,第二十三條創造性提出了異議登記的措施,在土地登記實施之后有充分的可借鑒性,對于爭議土地的處理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

        2.耕地保護力度的加大

        在我國人多地少的現實條件下,耕地問題成為一個制約發展的突出問題,耕地的保護涉及到社會的廣泛利益。在修訂草案中,對于耕地采取了相當嚴格的控制機制。第一條就指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奠定了耕地保護的中心思想。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先后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劃分、占用、用途、數量、轉用等進行了嚴格限制,保護力度尤為突出。第五十五條到第五十七條提及相關政策,增加了先補后占制度,結合耕地占補平衡、總量平衡的政策,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有助于一般耕地的保護。再者,修訂草案中明確了耕地保護的資金保障。第四十七條指出,國家將設立啟用耕地保護基金,對耕地保護予以補貼。第八十四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專項用于土地整治和耕地保護。資金的支持,對于耕地的維護有著重要的意義。

        不僅如此,修訂草案強化了對建設用地的控制,能夠間接達到耕地保護的目的。第七十七條提出土地用途轉用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立項,嚴格了耕地向建設用地轉化的監管。第七十八條將土地用途轉用許可的審批權收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一并提出建設項目核查制度,有利于控制地方違法違規審批的現象。第九十二條大幅度縮小了劃撥用地的取得范圍,減少建設用地的調配。

        此外,對于行政部門也加強了保護耕地的要求。第四十五條將耕地保護列為各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責任,第四十六條還將耕地保護作為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標,第一百二十九條進一步規定對于大量耕地或者基本農田被違法占用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問責制。這些要求為地方政府保質保量地落實國家的耕地保護政策提供了強大的法律約束。

        3.權利人利益的維護

        修訂草案中多處體現了對土地權利人利益的保護,符合法律以人為本的宗旨。開篇第五條明確指出:“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進而,第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中,明確了土地權利人的權益范疇,對于破壞土地權利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予以追究,使得土地權利人的維權行為有法可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條提出土地收益的公開制度,結合第一百二十四條在法律上的警示,可以加強對土地權利人直接利益的保護,制約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占有土地收益的違法行為。對于土地權利爭議,第二十三條中去除了“三十日內”的規定,有利于土地權利人充分準備、及時反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關于土地閑置,第九十二條中去除了“無償”二字,有利于建設用地單位損失的減小。

        對于土地使用期限,修訂草案中也有了一定的表示。第十四條將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由三十年修改為“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一百零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宗土地的以外,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出讓、租賃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相關費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這些措施綜合考慮了社會群體的可接受性,對于承包地和住宅用地的使用人――農民和居民――進行了合理的保護,對于建設用地的繼續利用提供了可能,有利于消除社會上的不確定心理。

        4.土地監督監察的強化

        修訂草案第六條指出:“國家實行土地督察制度。”這一制度在第十章有著詳細而具體的說明。引進國家對地方的督察機制,對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方面的行政予以監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地方政府土地違規行為的發生,防止權力的濫用。同時,加強了地方政府的土地監察職能,賦予人民政府依法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權力,允許調動公安部門進行配合,使得地方政府能夠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及時的控制,予以合適的處理。此外,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的問責制,第一百一十九條行政不作為和錯誤作為的責任、第一百二十八條阻礙執法的責任等等規定,對于土地監督和土地監察的順利進行給予了保障。

        二、修訂草案值得探討之處

        在整個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中,也體現出了諸多的不合理因素,應評估和討論其可行性,進行慎重選擇。

        1.土地交易的風險

        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指出:“依法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土地,不得轉讓、出租、作價入股或者抵押。”這就意味著,依法登記的土地即可以進行轉讓、出租、作價入股或者抵押等活動。這一推論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相關內容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描述;第二十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對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描述;第二十一條、第九十條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描述。無論何種土地,均允許正常的轉讓、出租、作價入股或者抵押等活動。而土地市場作為土地交易的媒介,修訂草案中也予以了承認。第九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租賃,必須通過統一的土地市場以公開的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納入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將土地市場正式引入,同時也間接承認了土地交易的合理性。

        以上種種,對于土地交易進行了相當程度的放開,轉讓、出租、繼承、入股、抵押等土地交易活動均被認可。名為轉讓,實則與買賣并無異處,這無疑會對中國現行的土地公有制制度予以強烈的沖擊。修訂草案第二條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但是,在土地交易制度下,公有制的生命是否會被嚴重縮短?這一點不可不慎重考慮。

        2.征地政策的模糊

        修訂草案中,第六十九條出現這樣表述:將量化的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完全廢止;無獨有偶,第七十六條,關于房屋拆遷補償,同樣沒有一個量化的指標。量化指標的缺失,勢必造成土地征收中補償方式的混亂,雙方將難以達成一致。作為弱者,農民的利益將更加難以得到保障。第七十一條,對于補償爭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裁決即為最終裁決”,這顯然屬于一言堂現象的重新演繹。在其中,官官相護的因素不可以不被考慮,一旦裁決顯失公平,農民的利益將化為泡影。而且,“對裁決程序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這里的“十五日”,對于農民來講,顯然太少,自己的意愿難以進行有效的表達,甚至還來不及做出應有的反應。更為離譜的是,“征收土地補償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的實施”。土地的補償爭議無法起到應有的干涉作用,隨著土地被征收,農民將失去最原始的談判資本,其利益將完全喪失。

        3.村集體權力的擴張

        修訂草案第十四條:“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雙雙被廢止。這無疑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賦予了擴大化的權力,給了他們跳過農民利益,為所欲為地承包土地的職能。這類爭執在調整之前發生率明顯不低,如此調整,想必將使農民無處申訴,對于村集體的穩定相當不利。

        4.建設用地的潛在問題

        第八十條:“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結合第七十八條,這一規定放大了省級政府對于土地用途轉用許可和土地征收的權力,給建設項目的擴大化進行留下了缺口,與耕地保護的思想格格不入。

        第一百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這一準則被刪減,似乎意味著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對于建設單位或個人的施工可以任意干涉,建設單位或個人將無權進行申辯,這無疑會給有關部門的職權濫用留下隱患。

        第5篇: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范文

        鄉村地區距離城市較遠,保持了其自然的生態環境,具有較高的社會和生態效益,具備了發展旅游業的條件,能夠為目的地帶來經濟利益。近年來,城市居民對近郊旅游市場的需求日益增多,鄉村旅游也就在這一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與非農建設用地相比,農業用地由于受到自然因素的影響,往往具有較低的經濟效益,人們僅通過從事簡單的農業生產活動,難以實現收入的較高增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正是由于受到這種經濟利益的驅動,農業用地有轉化為非農建設用地的沖動[1]。當地政府意識到這一市場機會時,就會采取行動將本地的農業用地集中進行規劃,轉化為旅游用地。目前,很多鄉村地區,將發展旅游業作為本地擺脫貧困狀態、改善農民生活水平的一種有效手段,作為新農村建設的有效途徑。郭清霞舉了六個例子說明湖北省幾個較貧困的鄉鎮通過發展旅游業,使本地農民的收入得以增加[2]。冉斌也指出吉林省安圖縣紅旗村通過朝鮮族民俗村的建立,使本地走出了一條脫貧致富的新路[3]。正是基于這種發展鄉村經濟的考慮,具有一定區位優勢的鄉村地區,正不斷地將農業用地轉化成旅游用地。發展鄉村旅游,從農民本身來講,他們還是比較歡迎的。由于農業生產受到耕種土地質量、氣候、作物品種、市場等不確定的自然和社會因素的影響很大,為了規避風險,當政府承諾補償給農民一定的收益時,大部分農民都會將自己的土地交給政府進行統一的規劃與建設。同時,由于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獲得的收入相對較少,因此,本地很多年輕人到外地打工,自己的土地則留給老人或租給別人耕種,使農業生產的壓力加大。將有條件的農業用地轉化為旅游用地也會緩解本地人從事農業生產的壓力,吸引年輕人回流農村就業。再則,農業用地的轉化也是農地發展權的一個體現。農地發展權包括的三個層次中,其中一個就是變更為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利,在集體所有權不變的條件下,其用途可作為農村宅基地、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以及企業建設用地[4]。轉化為旅游用地,正是農地發展權的一個體現。因此,發展鄉村旅游,將近郊農業用地轉化為旅游用地是農地發展權的一個體現,也是新農村建設的有效途徑之一,將近郊農業用地轉用為旅游用地成為可能。然而,目前鄉村旅游走出了一家一戶自發經營的時期,通常由地方政府主導,將農民的土地集中起來統一規劃,吸引外來資金進行規模化開發和經營,提高了土地整體的增值效益。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農民參與旅游活動的機會受到限制,外來企業可以不雇傭或低價雇傭當地農民,當然,強行要求企業雇傭當地農民,也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背。因此,農民的收益主要來源于土地補償,農民的收入如何隨著鄉村旅游的發展而增加,這就涉及到投資者與農民怎樣分享鄉村旅游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旅游用地的估價方法及其補償內容

        將農業用地轉化為旅游用地的關鍵問題是對農用地價值的評估。土地既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來源,因此,在農用地轉用過程中,必須是有償的,需要以土地價格為基礎,支付給農民一定的土地征用費用。這一征用費用也正是農用地價值的綜合體現,它包含農用地的價格,也體現了對農民失地后損失的補償。目前沒有專門的農用地轉用為旅游用地的評估方法,現行的對土地的估價有多種方法,主要的評估方法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執行的補償辦法;通過收益還原法對農地進行的估價;影子地價法[5];實物期權法[6-7];基于產出模型的耕地價格評估方法[8];以及其他一些經過改進的方法。其中除按《土地管理法》執行的辦法,其他一些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不斷加以完善,進而彌補《土地管理法》在執行時出現的問題。盡管出現了多種評估方法,但是目前按《土地管理法》執行的補償辦法仍是采用較多的補償方式,另外一種采用較多的方法是收益還原法。

        (一)《土地管理法》的執行標準及缺陷

        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2004年又對征地補償辦法做了修訂[6]:“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年產值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土地管理法》在補償內容上肯定了土地本身的價值要補償,失去土地后的農民應得到安置補償。按《土地管理法》執行的征用價格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它是由政府制定的,具有行政剛性,易于執行,因此,很多地方愿意采用這種方法。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這種補償已不能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利益,并且逐漸表現出其存在的不合理性。

        1.對于土地的補償標準偏低

        征地具有強制性,但其實質是一種權益交易。耕地或農用地在我國的權屬性質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征地的結果往往是農民永久性地失去了被征地的所有權[9]。而這種方法只規定補償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2004年修正后改為30倍),相當于補償給農民6年至15年,最多是30年的使用費用。但是土地作為農民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如果不被征用,30年后仍享用著土地為他們帶來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這種補償辦法明顯是沒有考慮到農民今后發展的需要。另外,簡單的采取前3年平均產值的標準,則忽略了農業生產的波動性和不確定性,難以反映被征用土地的本質特性。如果受氣候影響,前3年正好處于荒年,那么對農民的補償,則會低于正常水平,低估對農民的補償。如果前3年社會上出現了賣糧難的現象,也會降低平均年產值。因此,采用這種估計方法極易造成政府在征地過程中侵占農民利益的問題。另外,按傳統的糧經作物比測定前3年的農業產值,沒有或極少顧及到現在的城郊農村,農業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業,而是集生態農業、精品農業和休閑觀光農業等為一體的現代都市型農業。土地產出已不是普通的糧食或蔬菜價值可比的[10]。因此,按這一標準形成的土地征用價格不能真正反映被占耕地本身的產出價值,是偏低的價格。

        2.沒有全面考慮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價值

        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提出了一個安置補助費。但是缺乏對失地農民的擇業成本、從事新職業的就業風險等間接損失的考慮。由于農民本身就是一個文化水平較低的群體,失去土地后,只能從事一些簡單的體力勞動,而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收入或許遠低于他們憑借土地生產獲得的收入。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在人均耕地面積一定的前提下,耕地的生產力水平越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越高,單位面積耕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作用也就越大[11]。因此,出于對農民社會保障權利的考慮,應該在《土地管理法》中對農地的社會保障作用給出明確的規定。

        (二)收益還原法的優劣

        收益還原法又稱收益資本化法或地租資本化法,它是將土地的純收益按一定的還原利率資本化,即在一定貼現利率下土地未來純收益的總和[12]。這種方法是以生產要素分配理論為基礎的,土地作為最基本的要素,其貢獻就是總收益扣除勞動工資、資本利息及管理報酬之后的收益剩余,也就是利用土地的純收益。將這部分純收益折算成現值,就成了土地的價值,并且作為對當地農民的補償。收益還原法的優勢在于,其以純收益和還原利率為基礎確定土地價格。采用這種方法,正常情況下,農民的純收益較易估計出來,還原利率給定后,便能夠比較方便地計算出應給予當地農民補償的具體額度,并且易于操作。傅青山等[13]指出在現階段,收益還原法比較適宜目前我國的農用地價格評估。并且指出以地租理論與土地收益理論為依據的收益還原法的應用條件:待估地產未來年收益可以用貨幣計量;土地收益的產生是連續的;純收益在數量上必須穩定;還原利率可以確定;土地收益過程中的風險可以估量。收益還原法雖然是目前對于土地價格評估采用較多的方法之一,但是由于其本身應用條件的限制,也使其在應用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郭愛請等[14]指出我國一般采用總收入減去總成本的差額來測算農地純收益,這就會出現用實際純收益代替預期純收益的問題。

        同時,在生產費用的測算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之處。農用地轉用將帶來更多的預期收益(如果不是這樣,那么就沒有必要將農用地轉化為其他非農建設用地),這一預期收益并非來自農業生產用途,而來自于其他非農用途,因此,用實際純收益代替預期純收益往往會產生對農用地價格低估的問題。同時,采用收益還原法時,還要對還原利率加以確定,還原利率的取值是否科學關系到土地收益價格是否客觀、合理。目前我國城市地產估價工作中所采用的還原利率至少有8種,但現存著作及文獻中,有關農業用地宗地價格評估的資料還不多見,涉及農業用地還原利率選擇的論述就更少,有的農地價格評估時直接借用城鎮地產評估中所用的還原利率進行計算[15]。因而,對收益還原利率的確定仍存在一定的爭議。雖然收益還原法存在著上述一些問題,但由于農用地的用途管制,使其長期限于農業領域,并不斷產生收益。因此,現階段,比較適宜采用收益還原法對農用地進行估價。影子地價法是從土地資源有限性出發,認為土地資源總是有限的,需要合理分配使用,這樣在一定配置資源約束條件下,以使每增加一個單位土地資源,得到最大經濟利益[5]。其考慮的是土地資源得到最優利用的價格,即以農用地最佳替代用途的貢獻來估價。而實物期權法是從實物期權角度,將農戶承包土地看作是農民投資并收益的一個項目,農戶以一定的代價取得經營所分得土地的承包權,付出勞動力和農用物資投入進行務農,賣出農作物后獲得回報[6]。這種方法反應了在不確定的市場條件下,進行土地開發的決策分析,并且考慮了農業生產的波動性,認為農民未來有權自由決定農地使用情況的當前價格。基于產出模型的耕地價格評估方法,則強化了因耕地資源質量的差別而導致的資源增值現象,并且采用維持耕地資源總產出所需追加的投入替代了耕地資源本身產出的凈效益。這幾種方法對于純收益的獲取有了進一步的思考,但其仍多是基于土地本身的質量價格而加以考慮,對農用地的社會保障價值則沒有給予較多的論述。另外,對于土地價值的測算多是根據土地原有用途加以分析,給予農民一定的補償,而農民則沒有參與分享當地由于土地用途改變而帶來的增值收益,也就是說,農用土地的市場價值沒有得到體現。因此,對農用地轉化為旅游用地的非農用途的補償還需要考慮農用地轉用后帶來的收益增加值。

        農用地轉用后的價格評估幾乎沒有具體涉及到對農用地轉化為旅游用地3的價格評估問題。據筆者對成都市農用地轉化為旅游用地情況的了解,其補償辦法大部分是依據《土地管理法》執行,只對土地作為農用時的價值進行了補償,而且多半采取的是一次性買斷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在農用地轉化為旅游用地的實例中,成都市三圣鄉紅砂村采取的租金加紅利的方式,在某種程度上保障了農民的利益。紅砂村的土地由村政府統一經營,采取集體入股的方式入股花卉公司發展旅游業。每畝土地為1股,年底按股分紅。土地租金的收益每年每畝大約1000-1200元,加上年底分紅100-300元,農民每年出租土地的收益為1500元左右[16]。這種補償方式保障了農民的長期利益,使其能夠長期地獲得較為穩定的收益。但是這種穩定的收益仍存在一些問題。花卉公司的經營是不斷發展的,而農民獲得的利益保持不變,當花卉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當地農民和花卉公司經營者之間,就會產生利益分配上的矛盾,激發農民的不滿情緒,因此不利于當地旅游業的發展。另外,每年出租土地獲得1500元左右的收益也明顯偏低。據朱華[16]的分析,紅砂村的土地按最長的土地承包期30年計算,每畝土地的總租金共計4.5萬元。即使租金每年以10%的比例增長,每畝土地30年的租金總額也不到15萬元。目前成都市三圣鄉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價每畝已超過100萬元,據此計算,農民的土地出租金最多僅是目前土地使用權市場價值的1/22。由此可以看出,當地農民并沒有真正享受到農用地轉為旅游用地后為他們帶來的增值收益。作為當地農民唯一投資工具的土地,為他們帶來的收益明顯偏低。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估價方法對農民的補償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用農用土地的原用途價值作為測算標準,低估了農用土地價值的評估;二是很少考慮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價值;三是沒有考慮土地利用方式轉變后為當地農民帶來的增值收益,即農民缺乏土地增值價值的分享。也就是說,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農民一定的土地價值和社會保障補償后,還要使其能夠參與到土地轉用后增值收益的分享,才能使農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因為農用地轉為旅游用地后,土地經營的收益是按市場價格獲取,而《土地管理法》的補償標準沒有包含土地用途轉變后的增值價值。如果沒有對土地價值增值的預期,農用土地就沒有轉變用途的必要,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是農民改變土地使用方式的動力,也是發展鄉村旅游實現農民增收,農業生產方式轉變的途徑。

        三、旅游用地價值增值補償途徑

        (一)農用地增值補償的合理性

        農用地轉化為旅游用地,對農民的補償除了土地價值和社會保障外,關鍵是隨著鄉村旅游的發展,農民如何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問題。傅青山等[13]指出土地用途改變,增值收益評估既不能在農用地地價體系中評估,也不能在建設用地地價體系中評估,需要另行建立有效的評估技術路線。并且提出了以征地區片價為指導,根據被征用宗地本身實際情況評估宗地土地用途改變的增值收益。鄉村旅游的發展帶來鄉村旅游住宿、娛樂設施租賃價格的不斷提高和設施使用率的增長,后者帶來的收益增加是投資者經營管理能力強弱的直接結果,而前者增長的收益,一方面與投資者的經營策略有關,另一方面來源于農用土地轉化為旅游用地的市場升值收益。投資者以非市場價格取得農用土地使用權,土地升值收益幾乎全部為其所有,這部分收益分配存在不合理現象,即投資者不僅獲得了投資資金帶來的效益,而且還侵占了農民的土地升值收益。將土地的升值收益補償給農民,是提供土地要素的農民,與提供資金要素的投資者平等享有鄉村旅游發展利益的權利。目前,在鄉村旅游發展中,失去了土地未獲得土地增值補償的農民,他們有兩種選擇。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與技術,旅游投資者只能為一部分農民提供一份簡單的工作,使其參與到當地的旅游發展之中,并獲得數量不多的穩定收入;而另一部分不愿意參與或者投資者不希望其參與旅游企業生產的農民,則是自己想辦法,利用當地發展旅游這一條件參與旅游經濟活動,實質屬于一種搭便車的行為。這兩種行為,在某種程度上說,解決了農民依賴土地獲得發展的問題,并且在付出了勞動后,獲得的收入也會有所增加。然而,前一種可能拉大農民與投資經營者的收入差距,帶來新的矛盾沖突;后一種,其最終結果是擾亂鄉村旅游發展的秩序。所以,鄉村旅游要獲得健康的發展必須考慮農民對土地增值價值的分享,在市場機制的框架下建立農民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制度。農用土地轉化為鄉村旅游用地之初,由于不能進入土地市場交易,土地的市場價值無法衡量,加之,緊鄰土地均為農業用地,農用土地轉化為旅游用地的市場增值價值在開發之初的確無法估計。但隨著鄉村旅游的發展,游客人數不斷增加,愿意經營鄉村酒店、餐館的人增多。因此,鄉村酒店、餐館、旅游紀念品門市等旅游設施的租售價格不斷上升,土地的增值價值才逐漸表現出來。在農用土地不能進入市場交易,在發展之初不能給予農民合理的市場價格補償的情況下,根據鄉村旅游發展進程讓農民分階段地分享土地獲得的增值收益是符合鄉村旅游發展實際的,也是可行的。

        (二)農用土地增值補償的措施

        鄉村旅游是一個市場化的過程,也有市場艱難的開拓期,快速發展期,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因種種原因不成功而失敗。農用土地轉化為旅游用地的增值效益也有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也還存在不確定性。借用企業生命周期理論,讓農民充分了解企業經營的不同階段,在獲得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一些基本補償后,在政府主導下,參與分配土地不同階段產生的增值收益,既保證了農民土地轉化后的增值收益,又考慮了投資者市場經營的風險因素,有利于農民收入的增加和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企業的生命周期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創業階段、成長階段、成熟階段和衰退/再生階段,不同階段企業的獲利狀況是不同的。根據旅游企業經營的不同階段,將農民土地增值價值的補償也分為幾個相應的階段,如初創階段由于農業用地剛剛轉化為旅游用地,鄉村旅游處于嘗試階段,游客不多,愿意租買投資者旅游設施進行經營的企業也不多,投資者的租售價格便宜,收益低。因此,補償給當地農民的土地增值收益應少。隨著鄉村旅游業的不斷發展,游客人數增加,投資者的收益快速增長,旅游業進入成長與成熟期,這就吸引了許多經營者參加到鄉村旅游中來,各種旅游設施的租售價格上升,土地增值明顯。這時,應提高農民的土地增值收益,使之隨著旅游的發展而增加。因此,將農民土地的增值收益與投資者的經營活動結合起來,根據鄉村旅游設施租售價格的變化,來分階段地給予農民土地增值補償,是農用土地轉化為旅游用地后增值價值補償的有效措施。然而,進行土地增值補償的難度在于,旅游設施租售價格的增長與投資者經營策略相關。投資者品牌打造得好,該地鄉村旅游發展快,飯店、餐館等設施租售價格就高。如何從旅游設施的價格中來區分哪是旅游經濟自然增長帶來的土地價值增值,哪是投資者的經營策略創造的價值,也就是說,用什么標準來分割旅游設施租售價格中投資者與農民的利益。由于鄉村旅游的區位條件和面臨的市場環境差異,以及投資者投入的不同,統一的分割標準難以形成。因此,需要發揮政府的主導和監督作用,依靠政府的行政權利來協調農民與投資者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政府應根據鄉村旅游設施租售價格的變化來確定投資企業所處的生命周期,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及時調整農民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小,確保農民土地增值收益的實現。“一定的比例”就是合理地分割旅游設施租售價格增長幅度與補償給農民的土地增值額的比例。目前,一些地區將土地的增值收益分為固定收益和風險收益,如成都三圣鄉村民土地集中經營后獲得的租金加紅利的補償方式。租金就是農民土地增值的固定收益,紅利即投資者經營活動的風險收益,這是一種將農民的土地折為一定的股份參與企業經營分配的補償方式,它較好地體現了農民土地要素在鄉村旅游中產生的價值。由于農民風險承受力弱,因此,投資者將紅利分為兩部分,一是固定紅利,以租金表現;另一部分為風險紅利,與企業的經營效益相聯系。低風險獲得低報酬,所以,投資者承諾的固定收益部分往往比較低。風險紅利與企業的盈虧相聯,由于不能像上市公司那樣財務公開,鄉村旅游經營的增值價值的實際情況,作為“股東”的農民難以知曉,事實上風險紅利部分的增長幅度也很小。農民土地以股份形式分享增值收益,在實際操作中獲取的利益還是不夠的。政府作為第三方,根據市場租售信號來提高農民土地的增值收益,對確保農民增收和鄉村旅游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6篇: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范文

        市人常委會:

        受市政府委托,向本次會議匯報我市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的情況,請予審議。版權所有

        我國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頒布的,今年是20周年。期間經過了2次修正、1次修訂。我今天匯報的,是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的新《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法)的貫徹實施情況。

        一、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基本情況

        新法實施以來,我市出臺了《關于對市區土地實行五統一管理的通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土地市場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的通知》等20多個規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土地管理工作逐漸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

        (一)宣傳力度不斷加,社會各界的依法用地意識逐步增強。新法出臺以后,我市把對新法的宣傳作為“三五”普法、“四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堅持“6.25”全國土地日集中宣傳與日常宣傳相結合,采取舉辦培訓班、召開座談會、發放宣傳材料、舉辦國土資源杯“歌唱××”歌曲創作賽和土地管理電視知識競賽等形式,對新法進行廣泛深入宣傳。1999年以來,全市舉辦培訓班100多期,培訓1.5萬人次,召開座談會70多次,發放宣傳材料70多萬份。通過宣傳,各級領導、用地單位和廣群眾對新法的認識不斷提高,資源憂患意識、依法用地意識明顯增強,有力地促進了新法的順利實施。

        (二)耕地保護機制不斷健全,耕地保護力度不斷加。一是建立耕地保護責任制和目標考核辦法,明確各級耕地保護的目標和責任。特別是在基本農田保護方面,市、縣、鎮、村、農戶逐級簽訂了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全市共簽訂55萬份,確保責任落實到人,措施落實到位。二是建立健全了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繳納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制度,并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等上級關于耕地保護的各項政策,實現了耕地保護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三是力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十五”期間,我市爭取國家級、省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26個,爭取資金2.2億元,全市通過開發整理復墾增加耕地3000多公頃。1997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確定我市耕地保有量為192969.12公頃,基本農田面積為169943.86公頃,基本農田保護率為88.1%。到2005年,我市經審批的建設用地,連續7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基本農田保護率始終保持在88.1%以上。

        (三)土地市場不斷規范,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程度不斷提高。一是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市及各市國土資源部門都成立了土地儲備中心,通過收回、收購等方式儲備土地,并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推向市場,起到宏觀調控土地市場的作用。二是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2000年,市政府出臺了《××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2001年,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土地市場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的通知》。兩個文件都明確規定,對商業、旅游、娛樂、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2002年,各市區都建立了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率先在全省全面實行。2002年以來,國土資源部門建立健全了局長辦公會集體會審出讓底價制度、現場監督公證制度、監督管理方案審批備案制度、公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拍賣底價和競買人報名保密制度等制度,不斷完善工作程序,使“招拍掛”工作規范運行,國有土地的資產價值得到充分顯現。2005年,我市又進行了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試點。2005年,全市“招拍掛”出讓經營性土地129宗,實現政府純收益9.5億元,占土地總收益的比例由2000年的6%提高到59%。三是建立地價管理制度。2000年,我市將市區土地劃為7個級別,制定了相應級別不同用途的基準地價。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基礎設施狀況的改善,2001年和2004年,又對土地級別和基準地價進行了兩次調整,使地價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保證了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對采取協議方式供地的,供地價格均以基準地價為基礎依法進行評估,并經國土資源部門集體會審確認,保證了土地出讓的公平、公正、公開,確保國有土地資產不流失。四是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轉讓交易制度。市及各市都建立了土地交易市場。除城鎮居民住房、法院判決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外,對其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實行在交易中心掛牌交易,對申報的轉讓價格低于實際評估價格20%的,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該制度的建立,培育和規范了土地二級市場。土地市場建設的不斷深化,使土地資產收益逐年幅度增加。2005年,全市實現政府土地純收益16.3億元,是2000年的10倍。

        (四)征地管理不斷加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重點強化了四項措施:一是規范征地程序。凡是征地前沒對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聽證或測算征地標準達不到我市最低標準的,國土資源部門一律不受理征地審批報件。二是依法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新法出臺后,我市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了3次調整。2000年,市政府辦公室下發17號文件,將市區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和地上附著物標準提高了20%左右。2005年,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規定城市規劃區內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環翠區為每畝1800元,榮成市、文登市為每畝1600元,乳山市為每畝1400元;城市規劃區外耕地最低年產值標準為每畝1000元。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兩項合計不得低于畝產值的16倍。為有效解決征地中同地不同價的問題,使征地工作更加公平合理,并進一步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的統一部署,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國土資源部門在全市組織開展了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制訂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征地的,適用區片地價;在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的,適用統一年產值標準。市區區片地價分了10個區片、5個級別:分別是每畝8萬元、7萬元、5萬元、4萬元和3萬元;統一年產值分了5個區域,標準都是每畝1300元,補償倍數分別是23倍、22倍和20倍。目前各市區全面完成了制訂工作,待省上批準后公布實施。三是嚴把征地補償關。從2004年開始,對新增建設用地,供地報件中必須附被征地村出具的土地補償費到位證明和被征地農民領取補償費的證明,否則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受理和批準供地。四是做好失地農民的安置工作。我市先后采取了貨幣安置、農業安置、留地安置、轉權讓利、土地入股等安置方式。為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2004年,市政府下發《關于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通過“政府出一塊、村集體補一塊、農民個人繳一塊”的方式,把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保障的社會化。目前各市區都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相關政策。

        (五)執法監察機制不斷健全,土地執法力度不斷加。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都成立了執法監察科,組建了執法監察支隊和隊,建立了市、縣、鎮、村四級土地動態巡查網絡,制定了《××市土地動態巡查辦法》,與公安部門建立了聯合執法機制,對土地違法案件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2001年以來,扎實開展了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清理整頓、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開發區清理整頓等集中治理整頓工作,全市共制止土地違法行為500多起,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930余件,拆除違法占地建筑面積11萬平方米,有力地規范了土地市場秩序。截至2005年,市國土資源局連續3年被市整規辦評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先進單位;2004年,被山東省整規辦評為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先進集體。

        (六)土地調控力度不斷加,促進了全市經濟的平穩運行。2003年,國務院把國土資源部門定位為宏觀調控部門,把土地作為宏觀調控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下發了國發〔2004〕28號和〔2006〕31號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土地調控的措施。對此,我市態度鮮明,行動積極,措施果斷,一是嚴格執行國家產業和用地政策,從嚴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做到“三禁止、一嚴格”,即禁止向違背國家產業政策、高耗能高污染、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的項目供地,嚴格控制列入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類的項目用地。二是嚴格按照上級要求,認真開展2006年新開工項目用地清理工作。今年國慶節期間,市國土資源局組成7個督導檢查組,進駐各市區,對新開工項目逐個進行土地報件檔案和實地現場督導落實。對10個違法占地項目全部依法進行了查處,其中依法拆除的4個,沒收的3個,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的3個,恢復土地原狀的1個;對8個項目進行了罰款;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10人,追究刑事責任的2人,做到了既處理事,又處理人。10月16日,我市新開工項目清理工作順利通過國務院督查組的檢查驗收。

        (七)服務功能不斷增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不斷提高。一是強化窗口辦文工作,提高服務效率。各級國土資源部門都建立了窗口辦文制度,把土地審批事項納入窗口管理,實行“受理”與“辦理”分開。依托城鎮地籍信息系統,把城鎮居民土地登記發證時限由法定的2個月縮短到15分鐘以內,極地方便了市民。2003年,市國土資源局辦文窗口被省國土資源廳和市直機關工委分別評為“優秀辦文窗口”和“文明窗口”;2002年—2005年,連續4年被市行政審批中心授予“群眾最滿意窗口”稱號。二是堅持開源節流,力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在節約用地方面,全市通過舊城改造、治理“城中村”和“空心村”、處置閑置土地等措施,盤活土地1.6萬多畝,節約土地7000多畝。在集約用地方面,2005年,市政府下發31號和38號文件,對30個類別工業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做了詳細的規定。依據這兩個文件,國土資源部門在用地審批中嚴格把關,對達不到我市土地集約利用控制標準的,堅決不予批地或核減用地面積。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得到省政府的充分肯定,2006年,全省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暨節約集約用地先進企業表彰會議在我市召開,我市金猴集團、萬得集團、三角華盛輪胎、華力電機等8家企業受到表彰。三是千方百計保證項目落地。2003年以來,我市共爭取審批建設用地8.3萬畝,綜合全省各市城市面積和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等因素(這些因素是省上分配用地指標時的參考依據),批地總量排在全省15個市(除濟南、青島外)前列。堅持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供地政策,實行“五個優先”,即優先保證國家、省、市重點工程,教育、衛生等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高科技項目,重點利用外資項目以及資金到位的項目用地。

        2003年,市政府被省政府評為全省實施2001-2002年度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制先進單位。2002-2005年,市國土資源局連續4年被××市委市政府評為先進單位;2003年,被省國土資源廳評為全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先進單位;2004年,被人事部、國土資源部授予“全國國土資源系統先進集體”稱號;2005年,榮成市國土資源局、文登市國土資源局被省人事廳、國土資源廳授予“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社會各界特別是個別地方領導依法用地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個別地方把發展同多占地劃等號,認為發展就要多占地,多占地就是發展。有的地方用地根本不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放在眼里,想開發哪塊就開發哪塊,投資商看中哪塊就給哪塊,不管符不符合規劃,不管有沒有用地指標,也不管是不是基本農田,對國土資源部門的依法制止和規范,他們認為是阻礙經濟發展。有的地方甚至搞“毀地招商”,什么項目也沒有,把地推平了再說。有的鄉鎮以租代征違法用地現象比較突出。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近年來,我市在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上進行了不懈地探索,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但從總體上看,社會各界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識還不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還停留在較低水平。開發區中工廠建一層廠房的較多,有的還講排場,建花園式工廠,搞面積綠地,土地利用效率較低。土地閑置浪費的現象比較突出,不是有項目沒地,而是有地沒項目,不是土地制約了經濟發展,而是有些地方土地的閑置荒蕪引起了群眾的不滿。土地集約利用的審批考核機制有待于進一步健全,有的企業不是根據投資強度確定用地面積,而是虛報投資強度到國土資源部門騙取多批地;批地后,一些用地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投資、建設。

        (三)征地中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仍然存在。發展經濟、推進工業化必須要占用農民集體土地,但是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應當是農民分享工業化、城鎮化成果的過程,應當有利于增加而不是損害農民的利益,應當有利于縮小而不是擴城鄉的差距。但有的地方領導干部腦子里缺乏這種觀念,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現象依然存在,甚至違背農民意愿強行征地。造成征地糾紛不斷發生,農民上訪不斷出現,影響社會穩定。據統計,因為征地問題引起農民上訪占土地量的40%。從反映的情況看,有的地方的征地行為作風粗暴、性質惡劣,莊稼眼看就要收了,一夜之間強行把地推平,這種做法必須糾正。

        (四)土地歷史遺留問題較難處理,亟待妥善解決。近年來土地方面暴露出來的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其中最突出的有三個方面:一是原來出讓的土地,后來由于《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或者規劃調整為綠地等原因,使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原用途使用,形成遺留問題,比如初村北海、張村沿海等1.3萬畝土地。土地使用者紛紛要求解決,處理難度很。二是乳山銀灘開發區于1992-1993年越權批準出讓的一些土地,現在還有1萬畝左右由于當時沒有確定具置而空掛,用地單位都來找,難以解決。三是以前有的鄉鎮搞以地生財,把地擅自賣給開發商,由于沒經過轉用征收,不能辦理正常的用地手續,前任領導把收開發商的錢挪作他用,換屆后下一任領導不承認,現在開發商想辦理用地手續,符合規劃的沒有資金,不符合規劃的辦不了手續。

        三、今后我市土地管理的思路和措施

        今后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將以這次市人常委會審議《土地管理法》貫徹情況為契機和動力,緊緊圍繞市委“1161”工作思路和目標,認真貫徹崔曰臣記、宋遠方市長、劉命信副市長今年10月9日到市國土資源局調研時的重要指示精神,規范管理,高效服務,開拓進取,扎實工作,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提供可持續的土地保障和優質高效服務,重點做好五個方面。

        (一)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糧食安全。一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使修編后的規劃既有利于保護耕地,又為經濟發展留出合理的用地空間。二是嚴格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定期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進一步強化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對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按照“基本農田標準化、基礎工作規范化、保護責任社會化、監督管理信息化”的總體要求,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堅決制止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占用基本農田報批的違法行為,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不降低。三是力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積極申報部級、省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爭取專項資金。認真落實《××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全面推行項目招投標管理,實現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規范化運作。

        (二)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加宣傳力度,徹底轉變粗放的用地觀念和習慣,提高社會各界的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加強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建立健全土地集約利用考核評價辦法和體系,遏制圈占土地和粗放用地。一是批前嚴格審查。建設項目辦理立項手續前,由項目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用地預審,未經用地預審的,一律不予轉報批次用地和批準供地。二是批中嚴格把關。對超過規定用地定額標準或達不到我市集約利用控制標準的,壓縮用地面積或不予批準用地。三是批后嚴格監管。建立新批土地信息庫和跟蹤檢查臺帳,建立新批用地項目現場公示制度,及時向建設單位下發提示和督促建設通知,定期跟蹤檢查,防止土地閑置。把企業現有土地利用情況作為新增供地的重要依據,對土地利用率高的企業,在新申請用地時優先安排;對達不到節約集約用地規定標準的企業,暫緩新的用地審批,待其將原有土地達到節約集約利用標準后,再考慮新的用地審批,促進企業節約集約用地。版權所有

        (三)拓寬用地空間,保障經濟發展。一是立足內涵挖潛,徹底清查、充分利用批而未供的土地、閑置土地、空閑土地等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繼續爭取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與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掛鉤試點工作,通過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優化城鄉用地結構,拓寬城市用地空間。三是全面摸清全市范圍內可利用的鹽田、廢棄蝦池和沿海灘涂,在充分做好環境影響論證和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加以利用。四是加向上溝通協調力度,積極爭取國家、省上預留的建設用地指標,緩解土地供需矛盾。

        (四)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維護農民利益。一是把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落到實處。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地價批準公布前,嚴格執行威政辦發〔2005〕69號文件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下降。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地價出臺后,嚴格按照新的標準執行,切實解決征地標準偏低和同地不同價的問題。二是嚴把征地補償關,確保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到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落實的,一律不予受理上報省政府批次征地報件;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到位的,一律不批準供地。探索建立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和統一收繳、發放機制,減少發放環節,防止截留、挪用。

        第7篇: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 征收 補償 制度完善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10.068

        一.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概況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社會經濟活動極其重要的自然資源,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我國有近8 億農民在土地上生息、勞作,土地是他們的 “命根子”。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需要,土地征收的范圍逐漸擴大到農村,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和解決農民失地后的長期生存問題,國家建立了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補償救濟程序的規定存在諸多不足,導致實踐中引發大量土地征收補償爭議,影響社會穩定。從農民自身來講,并不希望把土地拿出去,但從經濟發展來講,又需要征地,征地本身又是一個強制行為,農民不得不服從,這是一對矛盾。因此,解決好我國農村土地的征收補償問題顯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總體來說是不斷地進步和合理,比如補償標準逐提高;審批權力不斷上收,基層政府的審批權限越來越小;土地征收補償程序趨于規范和細化;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辦法也越來越靈活多樣;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依據也不斷得到修改,以適應新的時代背景和經濟發展形勢。特別是在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明確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補償條款,為土地征收補制度提供了堅實的憲法依據。

        土地問題不僅僅是農民的命脈,也是整個國家的命脈,解決好土地問題,不僅能確保農民合法權益,保持農村和社會穩定,而且使國家征地工作走向市場化、法制化的軌道。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土地征收與征用

        1.土地征收的含義及特征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補償為前提,強制取得其他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其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發生變動。從來沒有哪個制度否認過憲法的征收權,重要的是對征收的法律限制。其法律特征在于:(1)土地征收是強制剝奪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是物權變動的一種極為特殊的情形。(2)征收主體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從農民集體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權,集體必須服從,沒有任何選擇的余地。(3)土地征收的目的只能是為了發展公共利益,絕對禁止任何商業目的的征收,且必須對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2.土地征收與征用的區別

        《物權法》第44條中規定了有關征用的概念,即:“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二者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以共利益為目的,運用國家強制力,經過法定的程序,并依法給予補償。土地征收、土地征用雖然都是國家為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方法,但它們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二者的行為效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征用由于使用后應當返還給被征用人,因此是土地使用權的改變,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發生改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第二,二者所征收的對象也有所差別。我國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土地征收的對象為農村集體土地。土地征用的對象既可以是農村集體土地也可以是城市國有土地。

        第三,二者行為的依據不同。土地征收的依據和程序必須由法律規定,這是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所要求的,即“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土地征用的依據除了法律之外,還可以是法規。這是因土地征用一般具有暫時性、緊急性,而且強制取得的只是使用權,所以其嚴格度要低于土地征收。

        第四,從二者的適用條件看,土地征用一般適用于緊急狀態下對土地的臨時征用。而土地征收則不同,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不存在緊急狀態,也可實施土地征收。

        二.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現狀及問題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然而,征收補償制度也存在諸多問題和缺陷。

        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的補償范圍和標準是:“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存在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現行的征地補償范圍只是對征地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而對因征地形成的殘地損失及土地使用價值的下降等間接損失并未提及,事實上,這些損失是必然會發生的,如果不在補償范圍之內必將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及問題

        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

        早期征收土地補償機制主要采取的是“貨幣補償加安置”的補償形式,即以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作為經濟補償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農民經濟損失后,由征收土地使用者根據征地項目的需要為失地農民進行就業安置。但是,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征地數量增加以及征地用途和就業市場的變化,“誰征地、誰安置”的原則已經難以執行,各地開始探索新的安置模式。20世紀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時一次性地支付補償金,讓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的安置模式。從此以后,征收土地補償機制就演化為“一次性給付貨幣補償”的單純經濟補償形式。

        2.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存在的問題

        補償方式單一。目前的補償以一次性貨幣補償為主,一次性補償只能解決農民暫時的生存問題,而農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長期生活的保障,生存將會受到極大的威脅。采取此種簡單的補償方式只能暫時解決農民生活上的問題,由于缺乏就業安置引導,無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失地失業的農民提供長久的保障。

        (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及問題

        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2.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從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來看,有些程序制度仍存在缺陷,影響了土地征收的順利實施。(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我國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對于一些重要事項未予以明確。例如,征收行為何時發生效力,是批準征收決定作出后、還是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征地補償費的發放顯得很隨意,基本都是滯后,對于未按期支付補償安置費用的,征收決定是否依然有效等。(2)補償程序不公正,缺乏聽證。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而由于補償安置標準早在批準征收補償方案時已確定,雖然規定要聽取意見,但被征地人只能就獲得補償的面積等提出異議,對補償安置標準無權提出任何意見,補償過程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程序保障。(3)補償糾紛發生后,救濟程序缺失。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將裁決權交由政府行使,缺乏中立性,更重要的是對補償決定或者補償裁決決定不服能否申請復議或提訟等問題也未作規定。

        三.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1 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可行性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形成以來已有幾十年的發展歷程了,尤其是現行的補償制度是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行的補償制度越來越不適應時展的要求,對此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已經到了非常迫切的時期,現在從制度方面、思想觀念和執法環境等各個方面來看都是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時候了。

        2 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不僅犧牲了農民的當前利益,而且還損害著農民的長遠生計。大多農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勞動技能,打工沒人要,創業沒本錢,最后導致生活無保障。而農業的發展會影響到工業的發展,農村的現代化又會影響到城市的現代化。故此,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對于整個社會的發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如何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1.豐富補償制度補償方式

        關于補償方式,我國社會各界要求改革的呼聲很高。有學者針對我國一次性貨幣補償的缺點,提出留地安置、工作安置等多種形式的復合安置。也有學者借鑒東南沿海征地補償中采用政府、集體與個人共同繳納保險費的辦法,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成功經驗,提出我國應當重視社會保障的安置方式。

        (1)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即征地過程中,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興辦企業、從事經營活動。農民可以通過在此土地上發展二、三產業來壯大集體經濟,解決部分農民的就業問題。同時政府應在在政策、資金、工商、稅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優惠和支持。

        (2)采用工作安置方式。即由政府或用地單位對于被征地農民有計劃地安排其就業。這種主要適用于企業因生產需要建設用地的情況,如建設大型工業項目需要征收農地,而項目建設過程和建成后會需要大量工人,這種情況下,可以在對失地農民進行必要培訓和考核,錄用其為企業的員工,享受與正式員工同等的待遇。

        (3)采用社會保障安置方式。即在農地被征收后,政府不再向農民支付全額補償費用,而是將部分補償費用用來為農民繳納一定年限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勞動保障部門與農民簽訂合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到一定的年齡后,定月發放養老金。目前,社會保障安置日漸受到重視。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相比《土地管理法》來說,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今后應將確保社保資金足額到位和規范社保資金的管理作為社會保障安置方式工作的重中之重。

        2.在政府部門建立專門的土地補償裁決機構

        征地補償爭議裁決案件的專業性極強,需要由土地法律方面的專家來做這項工作,然而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處室業務工作的龐雜性和專業人員的缺乏,再加上隨著征地爭議裁決制度的不斷完善,各類裁決事件件將逐漸增加,原有的各部門無法完成日益增加的裁決任務。因此,必須設立專門的征地爭議裁決部門,配備充足的高素質專業人員,才能與目前征地爭議裁決制度的不斷完善相適應。

        3.建立完整的補償程序及司法救濟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心臟”,無程序即無法治。在一國法律體系內,程序法的滯后將直接導致有關的實體法形同虛設。補償程序的公正是補償合理的重要保證,因此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才能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1)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規,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如在解決征地補償爭議問題上變為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為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上一級政府裁決。這樣征收土地的批準方和裁決方分離,可以保證爭議得到公正的裁決。(2)建立批前協商、聽證制度。土地征收過程中應充分聽取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使其獲得表達意見的機會增強征收程序的民主性公開性。例如:集體農民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政府部門應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3)完善復議和訴訟制度。農民如果對征收補償和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起復議或向法院提訟。(4)改革補償金發放程序。建議在征地過程中將土地補償費設立專戶,存入銀行,做到專款專用,補償金應在法定期限內直接發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民,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截留、克扣。同時,法院應將司法程序引入土地征收補償爭端解決機制中,逐步擴大對征地農民的司法救濟,減少政府對征地糾紛裁決的參與,這樣既有利于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也有利于監督行政主體征收權力的行使。

        結論

        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前提和保障,征收農村土地對農民而言無疑是影響巨大的。承認農民的土地發展權并建立土地發展權制度、建立征地補償款分配監督體系等也是解決問題比較有效的途徑。總之,必須善現在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使補償合理、公平、有效,讓農民不因被征地而貧困,讓農村不因被征地而放緩發展的速度,最大限度揮有限土地資源的效用。農民是“三農”問題的關鍵,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三農”問題就解決不好,而“三農”問題又關系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如何完善、健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意義重大,我們希望通過不懈的努力,讓失地農民生活有保障,能夠充分享受到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

        參考文獻

        [1] 沈開舉 《征收征用與補償》法律出版社2006

        [2] 曾超、趙勇奇 《對我國土地征收問題的思考》中國房地產 2006

        [3] 李集合.憲法修正案與我國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寧夏社會科學,2007,(1).

        [4] 竇衍瑞,王珍行.論我國農村土地征用程序的法治化.法學論壇,2007,(2)

        第8篇: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耕地保護;政策;完善

        一、問題提出――現行耕地保護政策及其效果

        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與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耕地保護正式制度的初步建立。隨后耕地保護制度又經過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4)、土地用途管制(1997)、《土地管理法》的修訂(1998)以及國家土地督察局的成立(2006)等幾次重大的改革和完善。

        當前我國耕地保護制度框架以1998年《土地管理法》為核心,主要包括土地用途管制、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基本農田保護、土地稅費等制度安排。在具體執行這些制度的時候,各行政主管部門又陸續出臺了農地轉用審批(上收農地轉用以及征用權和審批權)、土地利用規劃管制、耕地占補平衡(將耕地保護的責任落實到省一級人民政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開發復墾整理、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用稅條例等一系列具體措施。這些制度對耕地保護的行為主體及其責任進行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使其成為世界上現行的最為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之一。

        雖然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耕地減少的作用,但是耕地總量持續快速減少的趨勢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根據國土資源公報數據,1999-2007年間我國耕地總量減少1億畝以上,年均減少1400多萬畝,國土資源部公布的《2008年國土資源公報》表明,到2008年底中國耕地資源僅剩18.2547億畝,日益逼近18億畝耕地紅線。現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并沒有取得預期的管理效果,耕地數量依然在快速減少,“圈地運動”屢禁不止,耕地保護形勢仍然非常嚴峻。

        二、問題原因分析――耕地保護中的行為博弈分析及外部性

        (一)耕地保護的行為博弈分析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土地使用者――農戶三者作為耕地保護行為的現實參與主體,在現行的耕地保護政策及執行環境中進行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行動博弈。但在現行的產權制度安排下,農民對耕地保護的實際參與非常有限,因此可以將監督行為與執行行為的互動分析簡化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耕地保護行動博弈。

        假定土地產權制度、耕地保護制度(政策)是外生的,耕地保護效果是不同主體在制度約束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結果。中央政府基于保障糧食安全及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力圖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同時為實現這一目標對地方政府的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查處;而地方政府則基于經濟發展和政績的需要在保護耕地和發展經濟中權衡取舍,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形成以下博弈模型(見圖1)。

        假設在中央政府不予以查處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獲得收益R1;如果地方政府的欺騙行為被查處,那么地方政府將會有一個被處罰的損失成本G*P(G表示處罰標準,P代表查處發生的概率);地方政府選擇“執行”,則獲得的收益為R0(R0小于R1)。對中央政府而言,如果地方政府實施欺騙行為,而中央政府又沒有查處,則中央政府的收益為0;如果地方政府在沒有中央政府監督的情況下執行政策,則中央政府的收益為V,在監督查處的情況下執行,則中央政府的收益為V-C,假定查處成本為C。

        通過以上博弈模型,不難看出,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有關耕地保護政策的貫徹執行力度受到中央政府的查處力度(查處概率P)以及懲處力度的直接影響。

        (二)耕地保護效益的外部性分析

        庇古認為,外部性就是“由于存在著未獲補償的服務或未予賠償的損失所造成的私人與社會凈產量之間的偏差”。

        耕地作為一種重要的不可再生性資源(土地非農化后,利用方式的不可逆轉性),一方面能夠為人類提供生產和生活資料,產生經濟效益;另一方面還具有調節氣候和保護環境的生態效益以及保障糧食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社會效益。而從整個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看,其帶來的社會、生態效益為整個社會所享用,但體現不到耕地保護者身上,保護者難以在經濟上享受到耕地保護所帶來的效益,因為耕地與非農用地的收益相差很大,耕地相對于其他各種土地利用方式的比較經濟利益是最低的。

        從區域之間來看,在過去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梯度發展戰略制度安排下,東部沿海地區在獲得了較多耕地非農化指標的前提下,率先完成了資本的原始積累。但是隨著東西部經濟發展差距的越來越大,國家相繼出臺了西部大開發和中部崛起戰略,中西部地區政府出于迅速發展經濟的需要,也盡可能多的索取耕地非農化的指標以完成自己的原始資本積累。東部發達地區按照土地利用比較優勢理論,把耕地保護的責任和義務推給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而在當前以GDP為核心的地區發展與領導者能力評價指標體系下,中西部地區又以發展經濟為由不愿承擔過多的耕地保護任務。因此,各區域都傾向于享受耕地保護所產生的正的外部性(糧食安全和環境保護),耕地成為一塊“公地”。同時,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出于迅速發展經濟的需要,以地方政府主導的耕地占用現象也是頻頻發生。

        從區域內部來看,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一旦被劃定耕地保護區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后永久不得占用。由此,耕地所有者、承包農戶和地方政府能享有耕地農用的經濟效益,而不能享有耕地非農轉用的經濟效益,并且承擔了全部的耕地保護成本。在我國目前的農產品定價體系以及農業支持體系下,土地的利用方式直接決定了土地使用者及地方政府的收益的高低,這直接導致了以行政命令下達的耕地保護指標被落實在質量低下的偏遠地區,甚至是山區,而把平原、城市近郊的優質農田迅速非農化現象的出現。

        三、問題對策――完善當前耕地保護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耕地保護補償運行機制

        政府作為一種實現帕累托最優資源配置的機構,其存在會減少人數眾多時獲取個人關于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的偏好的信息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談判成本。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對耕地保護的承擔者進行必要的補償,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或減免等措施修正耕地保護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分配扭曲,完善當前單純以行政手段維持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我國耕地保護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激勵耕地保護區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1、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運行框架。在目前以省級行政區為耕地保護責任單位的運行機制下,以省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實行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并最終落實到耕地保護地區;根據全國耕地資源需求量及各省區氣候條件、耕地質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確定各省區耕地資源最低保護數量,以該數量為基數對各省區進行耕地保護的補償。在各省區內部,各地市縣之間實行有償代保、土地開發權轉讓等方式,建立土地開發的利益調整機制,盤活耕地保護指標。

        2、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的標準。從耕地的作用來分析,我們可以把耕地的價值分為三大部分:即商品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環境價值。其中社會價值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耕地糧食戰略安全價值、耕地社會保障價值和耕地的發展權價值。耕地的價值用公式可以表示為:V=VC+VE+(VSB+VSF+VSS)

        式中:V――耕地價值;VC――耕地商品經濟價值;VE――耕地生態環境價值;VSB――耕地社會就業保障價值;VSF――耕地發展權價值;VSS――耕地的國家糧食戰略安全價值。

        以上各項價值標準根據不同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同時對V的取值應定期進行調整,具體調整頻率可參照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進行。

        3、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的來源。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的來源可以通過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基金的形式從耕地占用稅、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及國有土地收益金中歸集。

        4、耕地數量的核定。為平衡各區域之間的耕地質量之間的差異,避免地方政府“占優補劣”現象的發生,引入耕地產能核算機制,保證所保耕地的生產力。產能核算是實現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繳折算的有效方法和手段。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應立足于“占一補一”,提高補充耕地等級,克服在實踐中補償的耕地數量容易判定,而質量的測算比較繁瑣的困境。

        (二)構建區域耕地保護補償體系

        建立耕地保護的經濟補償機制。推動建立中央、省、地市三級耕地保護補償基金,“補償的接受主體”主要是農民,即對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民進行直接補貼。還應對農村基層組織進行補償。補償標準還要考慮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同時,還應重視對延長農產品產業鏈的研究,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

        建立耕地保護的工程補償機制。加大公共財政支農力度,讓公共服務更多地深入農村、惠及農民的同時,加大對耕地資源養護的投入,大力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程,推進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建設,建設好永久性基本農田,強化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

        建立耕地保護的區域補償機制。按照區域間耕地保護責任和義務對等原則,由部分經濟發達、人多地少地區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承擔了較多耕地保護任務的地區,進行經濟補償,以協調不同區域在耕地保護上的利益關系。對基本農田和耕地保護任務重的地區實施保護和獎勵制度。

        (三)加大政府耕地保護執行監督與處罰力度

        上述耕地保護的行為博弈分析顯示,中央政府查處會使地方政府的收益受到影響,決定著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政策決策的執行效果。因此,從懲罰力度與懲處發生的概率方面著手依法對違法用地嚴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耕地保護的實施。在當前耕地保護目標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前提下,影響地方政府行為的核心在于對違法用地行為的監管,即對違法行為的懲處概率。因此,加強土地利用行為的監督檢查,可以促進耕地保護效果的改善。

        此外,在現行分稅體制和政績考核指標約束下,地方政府的保護耕地任務與發展經濟的目標存在沖突。面對政績考核硬指標和耕地保護軟指標,地方政府規避耕地保護政策便成為“兩利相權取其重”的“明智之舉”。因此,應改變單一的以GDP為中心的政績考核體系,提高耕地保護在政績考核中的地位,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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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志凌,謝寶劍,謝萬貞.構建我國區域生態補償機制探討[J].學術論壇,2007(3).

        第9篇: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范文

        首先,應抓好土地出讓價格的管理。按照國家規程還應根據土地的具置、形狀、容積率、用途、環境和土地供應等因素對基準地價進行修正,由中介機構評估該宗土地的出讓底價,通過掛牌方式招標、拍賣、協議出讓。這是國有土地出讓的前提條件和基礎。

        其次,應加強對土地行政劃撥的管理,由于各種原因,土地使用的“雙軌制”將在相當長時間內存在。為了減少行政劃撥中的土地收益流失,一方面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劃撥用地范圍的規定嚴格執行,對行政劃撥土地的對象和面積、地段、用途嚴加控制,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和不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應加強對行政劃撥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的征收。通過提高土地使用稅,適當縮小土地批租和土地行政劃撥之間的使用價格差距,尤其對非經營性用地中的有相對收入的單位,應提高土地使用稅。通過一段時間的過度,逐步拉平土地批租和行政劃撥間的價格差距,逐步取消土地使用的“雙軌制”。

        再者,要加強經濟使用住房建設用地的管理,經濟使用住房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禁開發商以開發經濟使用住房名義牟取暴力。對經濟使用住房的建設標準和銷售對象要做出嚴格規定。對開發商以開發經濟使用住房名義,改變用途性質牟取暴力的,應沒收非法所得,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四,土地用途改變,必須征得規劃和土地部門的同意,并與政府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避免行政劃撥土地轉為經營性用地所產生的土地收益流失。

        二、在土地轉讓中征收土地增值調節稅

        土地使用權要依法公開交易,不得搞隱形交易。凡通過無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方可轉讓,同時對轉讓中的土地增值征收土地調節稅。這里所指的增值部分是指政府對土地進行了投資并非轉讓投資改良所致。為了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動,可將部分增值留給土地使用者。為防止土地轉讓中的瞞價行為,若土地轉讓者申請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顯失公正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三、土地出租中的土地收益流失,應通過收取租賃超標費辦法解決

        基于和收取土地轉讓調節稅相同的原因,土地使用權租賃價格超過政府公布的指導性租賃價格時,出租人應按超額累進的方法,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超標費。通過行政無償劃拔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租而又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應適當提高超標費標準;對土地出租者申報的土地租金明顯低于指導性租賃價格,政府有優先租賃權。

        四、嚴禁空地買賣或變相土地使用權買賣等非法行為

        應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嚴禁炒賣地皮和以地易房,以地分成等土地使用權變相買賣行為的發生。通過批租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完成工作量達到到規定的比例之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資金欠拖不決,超過規定開發期限而未動工者,可以收取“空地稅”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發生的空地買賣或變相土地買賣,應采取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和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措施,加強對土地經營的管理,防止土地收益流失。

        五、收支方面要制定和完善各項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加強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使用資產管理的監督

        理好財的宗旨是為土地管理各項工作服好務,把有限的資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這是資金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一是做好兵團土地管理干部的生活保障;二是為事業的發展做好保障。對開展地籍、建設用地、執法監察、宣傳教育等工作做好保障。在開展農懇城鎮地籍專項調查、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確權勘界做好資金的保證作用。土地審批和資產處置權力,責任重大,必須切實加強制度建設,規范行政行為,從制度上杜絕土地資產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各級上級政府要組織力量,對行政區域內基準地價和土地資產管理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集體決策和結果公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要依法及時處理。

        要徹底杜絕兵團國有土地收益流失絕非輕而易舉之事。因此,我們要認真貫徹執行好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一系列政策,認真學習好國發[2001]15號文件,這樣才能保證兵團城鎮國有土地收益流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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