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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 paper questionnaires, interviews and other methods, farmers in rural areas of Chongqing on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 of the compensation policy of the reactions were analyzed, and strive to objectively reflect 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compensation policy, in practice there plane related to land compensation,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流轉 農民 補償
Key Words:land management right farmers compensation
一、調查的對象與方法
本調查研究采用分層抽樣和整群抽樣相結合的方式。本次所做的實地調研的調查對象,筆者選取了重慶市 10 個區縣的 1000 名務農農民作為調查研究對象。調查共發放問卷 1000 份,回收有效問卷 997份,回收率 99.7%。本研究對調查所得的數據運用 SPSS13.0 軟件進行了統計分析。
二、土地經營權流轉中重慶農民補償情況的調查結果與分析
1.失地農民補償狀況的整體態勢
國家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主要目的就是推進農村的補償發展改革,加快農村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改善農村補償發展的政策環境。
在實施中,我國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后,對農民的征地補償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為該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安置費為4~6倍。如果按最高補償30倍來算,一畝地平均產值1 000塊,補償費也才只有3萬元,遠遠解決不了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問題。據了解,重慶市由于經濟相對發達,其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稍有提高。據統計,1998年以來,重慶市各類征地給村里的補償費平均每畝10 362元,安置補助費每人2 298元,經過村集體留存,實際到農民手上的土地補償費平均每畝6 842元,安置補助費平均每人1 979元,青苗補償費平均每畝512元,農戶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費總額(包括附著及其實施補償費)人均9103元。一大部分農戶對此不滿,因為這些補償費只能暫時解決農民近期的溫飽問題,如果今后就業困難,農民的基本生活無法維持,更不用談農民養老和醫療問題。
2.存在的問題
隨著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大面積實施,現在已有的補償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明顯存在幾個不足:
一是征地補償標準偏低。目前的征地補償標準是以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來計算的,用途是農用地或耕地,計算產值是以農產品的平均產量、價格和相關附加收益為依據。按農業生產一年兩季計算,每畝耕地的平均年產值不會超過3000元,按最高補償安置標準30倍計算,每畝地的補償安置費用為9萬元。這個價格看似很高,但相對建設用地市場每畝幾十萬元的出讓價格來說,兩者懸殊巨大。實際上,這部分收益就成了各級政府征地后,從集體土地中獲得的超額利益。
二是標的物不夠準確。在當前的征地工作中,將前一年平均年產值的標的物定為農產品,顯然是對標的物確定的誤區。在大多數情況下,鄉村集體土地被征為國有土地后,主要用途是用來提供建設用地,而不是用于農業生產,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政府獲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高額收益是對建設用地使用未來預期產值的提前獲得。而實際上,農民集體在被征地前就已經知道了這樣的預期,但由于政策的限制,他們無法獲得這樣的高額收益。
三、思考與建議
總體而言,就解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補償問題解決而言,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要明確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目前《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補償費”歸集體所有,而沒有規定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成為農戶法定的財產權利。因此,征地補償項目的設置必須與此相適應,明確對農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就是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2、改革完善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發放辦法
對于征占農民承包土地的補償費用,應當全部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戶。對于征占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的補償費用,應當將補償費支付給擁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由集體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和民主議定的辦法搞好分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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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是政府行為,即由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直接介入征地活動,這就使得農民在征地中處于比較被動的位置,當農民和政府或開發商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申請政府或職能部門協調裁決時,由于政府或職能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雙重身份,農民要求解決的問題有時得不到解決。
2.農村征地款使用管理問題。據近期對新聯村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調研,目前該村征地費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村集體所有,按其土地使用面積分配到戶。土地屬集體所有,征地補償費由村集體掌握。村集體根據本村土地下放時分田到戶的底冊,按每戶的土地使用面積登記造冊,一次性分配到戶,由農民自由支配使用,據了解,在1993至1994年間,新聯村大夫坣村小組平均每戶能分到征地補償費及附著物補償款3至4萬元,這種方式,村民在當時可以建房出租,有的棄農從商,一定程度上解決村民的生活問題。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出租給本村村民,村集體往往收取租金較困難,出租給本村集體以外個人又影響著本村的社會穩定,處于兩難抉擇的困境,村民也同樣面臨著養老等生活風險。
3、有關農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急待完善。目前,土地征用的補償安置標準普遍偏低,主要是套用國家標準進行征地補償,補償費明顯較低。按國家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補償標準,耕地補償費為該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安置措施不到位,有的地方出臺土地征用辦法時,更多地考慮政府或開發商的利益,低價征用,高價出售,犧牲農民利益。而對于農民來說,失地就意味著失業,因為拿不到足夠的補償,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又失去了收入來源,他們的生活出現了困難,甚至重返貧困,同時也給社會穩定埋下了隱患。
二、我鎮解決被征地農民的情況及主要做法
一直以來,我鎮征用土地由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征地活動,用地單位只需與鎮政府簽訂協議,預收征地補償費,政府再與村集體和農民協議征用,補償款由村集體造冊登記,政府依據冊子發放補償款。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征地款被拖欠、挪用的現象。但使農民在征地中處于比較被動的位置,當農民和政府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無法達成協議時,農民要求解決的問題有時得不到有效地解決。
三、對加強農村土地征用管理的幾點建議
1、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提高對“土地是民生之本”的認識,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的理念,加強管理,逐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征用行為。
2、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嚴把好征地關,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征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慎用征地權力,切實控制征地規模,要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關鍵詞:江蘇省;土地流轉;問題;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營組織的行為。隨著農村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產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更是呈現出加速發展的態勢。本文對江蘇省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進行分析,針對目前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
1 江蘇省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1.1 土地市場發育滯后,土地流轉的價格機制尚未形成
雖然江蘇省農村土地流轉價格呈逐漸提高的趨勢,但是總體價格水平仍然偏低。這主要是因為目前的土地市場發育滯后于經濟發展需要,土地流轉價格形成仍以行政手段為主。政府或者集體與農戶間談判地位不對等以及政府“以地生財”的政策導致了市場上的土地流轉價格偏低,偏離其實際價值,土地流轉價格也以政府主導價格為基準。
1.2 農村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
一是缺乏對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二是缺乏土地流轉保障機制,三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矛盾調處機制還不健全。
1.3 農地產權制度不夠完善,政府職能定位不當
農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擁有者,理應作為土地流轉主體。但現實情況是,欲投資農業的工商企業為了降低與各個農戶談判的成本往往會委托基層政府或者村組織,從而可能造成政府直接充當土地流轉主體的情形。政府違背民意,以行政手段強行推動土地流轉,會侵害到農戶的切身利益,造成一系列負面影響。產權明晰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農村土地流動的前提和基礎。[1]中國現行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產權主體不明,從而直接阻礙農村集體土地的合理流動。[2]
1.4 土地流轉新方式尚未普及
土地股份合作已成為江蘇多種土地流轉形式中的最好形式,也是財政扶持農村土地流轉的重點。[1]各地方在政府的指導下積極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求更好地維護農戶的利益,促進土地流轉。但是,農民因擔心土地入股后收入沒保障,截止2007年底,全省承包地入股面積僅約占土地流轉總面積的6%。由此可見土地股份合作制尚未在全省范圍內得到普及。
1.5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期限太短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期限較短,不利于規模經營的發展,也不利于受讓戶利益的保護。據調查,江蘇省農村土地流轉期限通常以中短期為主,這一現象有幾個弊端:(1)轉包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2)受讓戶不敢大膽投資,不利于土地肥力的培養。(3)不利于經濟作物的培育。(4)受讓戶在受讓他人土地后,通常是為了實現規模經營實現機械化作業,受讓期限太短導致受讓戶不敢購置農業機械。這一問題的出現,也反映了農戶對土地的依賴,反映了農戶怕失去土地的心態。
1.6 土地流轉工作操作程序不規范
在我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2005年,農業部專門出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流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具體流轉方式、流轉合同及內容、流轉管理與糾紛調解等都做了詳細具體的規定。但是,現實中有相當部分農戶采用“口頭協議”的形式,未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少數農戶的土地流轉簽有“合同”,但其程序不規范,內容不完整,合同條款、標的不明確,甚至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最后可能會導致一系列土地糾紛。
1.7 征地補償標準不一致,易引發土地流轉糾紛
隨著江蘇省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各項建設的需要,農村的耕地不斷被依法征用。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有相關規定,但是,由于征地主體不同,征地時間不同,具體的補償費用相差較大,從而容易造成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對于補償標準較低的征用地,被征地農戶不愿要補償款,拒絕被征收;二是征地補償標準較高,由于對補償款的分配意見不一,引發農戶間的矛盾。
1.8 農村社會保障和農業保險制度發展不夠完善,制約土地流轉
作為沿海經濟發達省份,江蘇的社會保障體制逐漸完善,特別是蘇南地區,但是社會保障體制要在短時期內覆蓋農村仍然難以實現,因此農地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仍將是大部分地區、大部分農民獲取收益和維持生存的基石。在非農就業的崗位和收入尚不穩定的情況下,絕大多數農民仍將土地視為“活命田”、“保險田”和非農就業的退路,因而寧可粗放經營、甚至拋荒,也不愿輕易轉讓和放棄土地[4],從而導致土地流轉受到一定的制約。
2 促進江蘇省農村土地流轉的對策與建議
通過對江蘇省農村土地流轉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江蘇省作為經濟發達省份,土地流轉總體呈快速發展的態勢,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推動和規范土地流轉的政策收到了比較大的成效。但是,也不能忽視土地流轉中尚存在的若干問題,筆者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了下列對策與建議,以促進江蘇省農村土地流轉更好地發展。
2.1 健全土地流轉機制
一要制訂科學的土地流轉價格體系,切實保障農民的利益。二要加強對土地流轉的服務。健全土地流轉管理機構,充分發揮縣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督和管理。各鄉鎮也要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為農戶開展流轉提供前后的各種服務。三要建立健全政策引導機制。出臺相關鼓勵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工商企業投資農業、龍頭企業建設農產品原料基地等一系列政策意見,多管齊下推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四要建立激勵機制。建立規模化經營獎勵機制,激勵土地經營權流轉,吸引更多的能人和經營大戶參與到農村土地流轉當中來。五要建立評估、咨詢、公正、仲裁等中介機構,健全土地流轉矛盾調處機制,建立多元化農村土地流轉爭議解決機制。
2.2 完善農地產權制度,充分尊重農民意愿[5]
20多年來,農村改革的一條成功經驗就是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搞農村土地流轉也必須堅持這一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在承包期內,農戶對承包的土地依法擁有自主的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權,有權自主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形式,在土地流轉中不允許以任何名義侵害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和流轉收益權,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必須得到保護和尊重。
2.3 進一步推行“土地入股制”,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當前推行“土地入股制”是進行土地流轉、兼顧各方利益的較好形式,值得推廣。“土地入股制”的特征是:“土地變股權,農戶變股東,要地不種地,收益靠分紅”。[6] 這樣就使流轉后的土地,不管從事什么產業,都與農民的利益掛鉤。個別地方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村內穩定,村民滿意,既實現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化的規模,又促進了村集體經濟發展,村民得到了更大的實惠。“土地入股制”形式既保護了集體利益,又維護了農民自身權益,符合改革方向,符合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力發展的需求,是當前土地流轉的較好形式。
2.4 成立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
要改變流轉效益不高、流轉的短期行為、甚至土地流轉不出去的現象,必須從長計議,積極創造土地流轉的條件。已有的眾多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為農村經濟建設和發展積累了很好的經驗。提高流轉質量,要重視發揮農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作用。成立以農民為法人資格的土地流轉專業合作社,通過土地流轉專業合作社,將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轉變為現代農業的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的經營,規范土地流轉市場,提高流轉效益。
2.5 打造程序規范、操作公開的交易平臺
首先,應出臺有關土地流轉的規范性合同文本,引導農戶履行必要的手續、程序,簽定土地流轉的書面合同;其次,逐步建立起公開、透明的土地流轉信息平臺,降低交易信息成本,使土地供求雙方知己知彼,自愿、高效、公平地進行土地流轉的協商和交易;再次,考慮到目前農戶在交易地位、土地信息、法律知識等方面明顯處于不利地位,要以提高農戶在土地流轉中的談判能力為核心,建立專業服務機構或培育社會中介機構,免費為農戶開展有關土地流轉的信息、法律、政策等咨詢服務;最后,應采取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等方式,對農民參與土地流轉進行資金上的鼓勵和支持。
2.6 合理分配農地流轉收益,充分發揮土地補償和安置費的社會保障功能[7]
首先,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讓農民享有土地收益的主要部分。為緩解農村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資金不足的問題,土地流轉在補償安置和使用權的收益分配上應對農民進行適當地傾斜。一是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目前,大多數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都已利用土地收益金,建立了一套分年齡、多層次、全覆蓋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專門針對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參考城市標準進行,資金一部分來源于土地流轉的補償安置,另一部分則由地方財政直接補貼。三是,實行多樣化的土地補償安置辦法,使土地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更契合農民的長遠利益。除一次性的貨幣安置外,土地流轉還可采用留地安置、逐年支付租金、土地補償費入股等多種方式,確保土地收益的保值增值,從而為農民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
3 小結
筆者認為,在當前和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促進江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遵循和堅持以下重大原則不動搖:一是堅持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原則;二是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三是堅持農業用地流轉后土地用途不變。在堅定不移地遵循上述三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和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結合江蘇省各地區的具體情況,探索最合適的土地流轉方式,維護好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戶的根本利益,為促進江蘇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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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地農民;土地征收;征收補償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056-02
在當前城市化進程越來越快的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大量的農民失去了土地,也產生了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即失地農民。如果我們從社會發展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這種現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所造成的對失地農民權益的危害卻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如何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浮出水而,值得我們關注。
一、土地:農民安身立命的根基
(一)農民賴以生存的保障
俗話說:“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土地之于農民來說就像是心臟之于人體,人沒有了心臟就沒有辦法生存,農民沒有了土地就失去了賴以生存的保障。從古至今,無論是生產力極為低下的遠古時代,還是物質極為豐富的今天,土地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英國古典經濟學家配第曾說過“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不僅土地本身是一種財富,而且很多財富都是從土地上創造出來的,對農民而言更是如此。①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很快就會陷入食不果腹的困境。所以,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極為重要。土地是其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肩負著生存的保障功能。
(二)農民收入來源的保障
農民與城市居民最大的不同在于,城市居民有固定的工作,有穩定的收入,而農民是依靠土地就業的,失去了土地,就意味著失業。但是當農民失地后,農民的身份并未發生實質上的變化,也就出現了“農村土地城市化,農民并未市民化”的尷尬局而。農民不僅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來源,而且由于受自身文化技術水平的限制,在城市中就業受阻極為常見。即使從理論的角度來說,土地承載不了社會保障的重要職責。但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土地卻承擔著這一重要功能。同時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城鄉“二元體制”格局,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主體基本上是城市居民,農民是無緣享受與城市居民同樣的各種社會保障權利的。②所以,當農民失去土地后,他們會陷入一種尷尬的境地。一方而,他們失去了土地,沒有依歸;另一方而,他們又不能成為城市居民,享受不了政府給城市居民提供的保障。這種狀態不利于他們的發展,更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農民各項權利的基礎
土地不僅僅是農民的生存的保障和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民的各項權利的實現是以土地為基礎的。失地農民不單失去了土地,實際上則是喪失了多種土地附屬權利,如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決策權、土地收益權和土地參與知情權等相關權利。缺少了土地的根基,附著在土地上的這些權利便無從談起。同時,“城鄉二元體制使得土地對農民除承擔著生產對象和生產資料的角色外,還擔當著就業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及社會保障的功能角色,因此農民失地對于農民已經不僅是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喪失,更嚴重的是生活保障、社會保障、就業保障等公民權利的喪失。”③此外,我們必須明白,政府對于農民的糧食補貼或者是良種補貼都是建立在農民有土地的基礎之上。所以失地農民的這些權益被無形的剝奪了,甚至包括其他與土地有關的比如發展權、選舉權等。
二、原因:失地農民權益受損
(一)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均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進行規定。《憲法》第10條第1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白留地、白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土地管理法》也有同《憲法》第10條和《民法通則》第74條相近似的條款,規定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表而上看農村土地產權清晰明確,但何為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法律關系如何界定?兩者的權利范圍有多大?諸多問題,法律都未作明確規定。由于相關法律沒有給出詳細界定,所以農民集體變成了一個模糊化的概念。從法律上來說,農民集體是土地的所有者,作為其個體的農民享有土地的一切相關性權利。可是實際上農民卻少維護合法權益的路徑,沒有辦法明確其所對應的權利。所以就形成了一種怪異現象:集體與個體所有權相分離。
(二)征地補償標準的缺陷
《土地管理法》第47條對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④顯然,現行法律是以征用地的原用途以及征用土地的產值倍數作為征地補償標準,這種補償標準的缺陷顯而易見。其一,補償標準過低且為一次性貨幣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長期生計問題。現行我國農地征收補償大多都是采用一次性的貨幣補償方式,一次性的買斷農民對土地的全部權益,對于征地部門來說是一件好事,因為這樣不僅付出的成本低、收益大,而且沒有后顧之憂;對于失地農民來說則是對他們權利的剝奪,因為農民相較于征地部門這個強大的公權力而言就是弱勢群體,一次性貨幣補償不能公平準確的衡量土地的全部權益。在農民把補償款花光的情況下,其生活失去了后續保障。其二,征地補償未考慮到土地的增值部分。同一土地的不同利用會帶來土地的收益層級差。農民對土地的利用是基于土地最天然最原始的功能,所以產生的收益也是最少的。但是一旦將土地轉做他用(如工商用途),土地收益就會大幅度增加。而征地標準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些增值收益只歸征用各方占有,失地農民卻難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這是土地征用過程中最明顯的非等價交換,也是對農民利益裸的剝奪。
(三)征地程序的缺陷
從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農地征收程序主要分為五個步驟,大致分為申請、審查、批準、公告、頒發使用證。雖然這規定有利于規范政府的征收行為,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還存在著很多弊端。其一,農民不享有參與權。《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從該條看,農地征收的過程中賦予了農民參與的權利,但是應當注意到,這種權利的賦予是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并且是做出公告以后,那么方案都已經確定再給予農民表達意見的權利是不是太晚了?這種權利的賦予又有何意義?19世紀英國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同樣,遲到的權利便不再是權利。其二,缺乏嚴格的監督機制,地方政府享有話語權。農地征收程序中最大的問題就在于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征收的決定者,又是土地征收的執行者,這種運動員與裁判員集于一身的特點,顯然容易造成政府角色錯位,侵害農民利益。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不能交由第三方人民法院判決處理,只能由批準征收的人民政府裁決。人民政府作為農民利益的對立而,很難想象其會做出損害自身利益而維護失地農民利益的裁定。
三、路徑:完善相關路徑
(一)完善產權制度
《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均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法律意義上的農民集體本應是明確而具體的,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農民集體尚不具備相應的法律人格。⑤農民集體在性質上只屬于政策性概念,并不是法律上的主體。這就要法律上賦予農民集體主體資格,明確界定農民集體的范圍。
(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
要維護土地征收的公正性,必須確定合理的易被接受的土地補償標準。毋庸置疑,我們必須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我們應當廢除當前的產值倍數法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市場價格計算,這樣才有公平性。土地評估機構對土地作出正確評估,計算出合理的補償標準,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經濟權益。同時,我們可以通過立法確立一套統一的補償標準,使得農民權益遭到損害時真正有法可依。此外,貨幣補償方式已經不能滿足現代多元化的需要,我們可以采取分期的貨幣補償方式,同時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權入股的補償安置方式。最后,我們可以采取就業安置補償。我們可以對失地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切實關懷他們的權益。
(三)完善征地程序
一直以來,我國的法律都有“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然而,真正的司法公正并不是結果的正義而應取決于程序上的公正,農地征收亦不例外。土地征收應該本著公開、參與和監督的原則。當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時,應當允許公民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土地征收權利人有權表達白己的意見,可以白己參與或者是推選代表人。補償方案必須告知土地征收權利人,并且要經過民主協商才能確定。同時,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發揮監督的作用,不單要強調事前監督,事后監督也很重要。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應該積極對征收地塊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防止被征收地征而不用。最后,完善司法救濟程序,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如果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農民是有權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失地農民進行法律援助,積極宣傳相應的政策法規。對公共利益這一標準納入司法審查程序,增加透明性。同時對重大土地整理案件進行懲處,切實保障失地農民權益。
注釋:
①曹燁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保護研究[D]遼寧大學,2012
②張建飛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的法學思考[J].政治與法律,2006(4).
③馬曉亮.和諧社會視閣下的農民失地問題研究一一以山西省沁水縣S鎮為研究個案[D].碩士學位論文,華中師范大學,2013.
一、圍繞村級年終分配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1.對本鎮8個行政村XX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年終分配審計,根據《XX年度村定員干部報酬考核結算辦法的實施意見》,做好分配復查工作。
2.配合鎮黨委、鎮政府制定好本鎮《關于XX年度村定員干部報酬考核結算辦法的實施意見》。
3.做好8個村XX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二、圍繞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化。
1.深入學習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通過業務培訓的機會,深入貫徹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xx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規,采取多種形式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切實增強農村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農民群眾依法維護自身權利的積極性。
2.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進一步優化我鎮農村土地資源配置,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合理引導規范我鎮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健康發展,促進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發展。
三、圍繞農村財務規范化管理,規范農村財務行為。
1.加強村級管理。圍繞“制度健全,公開規范,管理民主,群眾滿意”的要求,認真做好財務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村務、財務公開制度,指導各村在組織、程序和方法上規范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嚴格按照《xx市村務公開目錄》的工作要求,不斷完善公開內容、時間和形式。4月份,我辦對8個村一季度的村務公開工作進行了檢查。針對檢查中出現公開欄建設不規范、存在公開內容不細化、公開不及時等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
2.進一步健全村賬鎮制度,注重完善手續,規范村賬鎮管行為,堅持嚴格核算,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加強村級資產管理,規范建賬核算制度,抓好跟蹤管理,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和不流失。同時不斷加強“三資”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四、圍繞農民增收致富,抓好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建設。
1.xx市經濟薄弱村三年為一期,XX年是這一期經濟薄弱村的最后一年。為加快經濟薄弱村的脫貧致富,幫助經濟薄弱村樹立信心,理清思路,解決難題,農辦對我鎮6個經濟薄弱村進行指導和聯系工作,爭取更多的扶持和幫助,同時做好扶貧村的報表上報及臺賬工作。(XX年xx市扶持經濟薄弱村有:xx村-xx市農林局,xx村-xxxx海事處,xx村-xx市公安局,xx村-xx市水利局,xx村-xx市交通局,xx村-xx市監察局,其中被列為xx市扶持經濟薄弱村的有:茂花村-xx市公園景區管理中心,太平村-xx市國稅局,石門村-xx市公共建設工程管理中心。)
2.促進農民增收是農村發展的關鍵,我辦繼續加強服務水平,強化管理、加快發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登記注冊、經營管理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指導,積極推進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
3.根據市農辦要求,扎實做好我鎮家庭農場的認定與登記工作,完善家庭農場名錄制度。截至5月31日,我鎮共有30個家庭農場進行申報,其中15家已被xx市委農辦認定頒證,4家已工商注冊登記。
4.做好XX年度我鎮1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和4個家庭農場的省級項目申報工作。
五、其他工作
1.參加市委農辦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培訓會議,做好鎮級XX年度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培訓工作,全力推進太平村確權登記試點工作,積極開展xx村、茂花村、乾元村確權登記工作。
2.參加由市委農辦組織的村會計培訓班。
3.積極配合、指導橋涯村、茂花村做好XX年度xx市幸福村的創建工作。
4.做好XX年xx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名錄申報工作。
5.做好云湖村村會計移交工作。
6.做好石門村書記的離任審計工作。
7.做好有關土地補償、流轉結算工作。
XX年下半年度農村辦工作計劃
關鍵詞:農村土地; 土地流轉; 流轉原則; 流轉方式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概念界定
(一)農村土地
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研究首先需要界定農村土地的內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指農民集體和國家所有但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各類土地。范圍主要有: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與國家所有依法歸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用地。
(二)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包括兩種情況: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包括土地的買賣、贈與、征收等。在我國目前土地流轉的實踐中,所有權的流轉基本上是從集體所有流向國家所有,即只允許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主要是國家進行征地時土地的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
(三)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轉讓主要是國家通過征收的程序將農村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主要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因為我國現行立法原則上不支持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
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是指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貫穿于整個流轉過程的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在土地流轉中,發揮著指導、約束、和補充功能。
(一)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原則
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原則主要是土地征收過程中應該遵守的原則。主要包括依法原則、合理補償原則。
1、依法原則
我國現行《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同時,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合理補償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對土地實行土地征收的要給予補償,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補償的標準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1、依法原則
依法原則指土地流轉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是依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原則要求流轉的期限合法、流轉的用途合法、流轉的程序合法。
①流轉的期限合法。
《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都做出了硬性規定。這就要求流轉雙方在協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時,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也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長的期限:農地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②流轉的用途合法
對于流轉的土地,流入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本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這就要求:流轉的土地,非經法定程序批準,不能用于非農業生產。
③流轉的程序合法
流轉的程序合法主要是指流轉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流轉雙方應該簽訂書面的流轉合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受讓方再次流轉的,必須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2、意思自治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條所體現的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思自治原則。
3、堅持有利發展、穩步推進的原則
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變的前提下,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對農村勞動力轉移較充分的村,鼓勵整體集中連片流轉;對農村勞動力轉移還不夠充分的村,鼓勵農戶相互流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農業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
農村土地流轉的種類根據人的主觀意愿,土地流轉可分為主動的土地流轉和被動的土地流轉。
(一)主動的土地流轉
主動土地流轉指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本人的意愿將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使用權,遵循一定的程序轉讓給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我國農村土地的主動流轉主要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其可以分為:低層次的土地流轉、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和資本化的土地流轉。
1、低層次的土地流轉
低層次土地流轉主要發生在農戶與農戶之間,是比較初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類型形式,主要包括互換、代耕代種。
2、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
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是指通過市場手段,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從而得到一定的收益的行為。目前我國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出租,二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三是土地信托,四是反租倒包2。
1.1合法訴求被忽視。以河北省邢臺市“獲賠案件”為例,離異后的通過司法途徑最終獲得應有的土地補償。在農村婦女離異后,其戶口和子女戶口如在夫家村莊,且離婚后依法分得土地,那么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補償款應為其所有。但由于土地無法同人員流動一并轉移,夫妻離婚后婦女在分割土地時的權利往往被剝奪或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1.2不合理訴求矛盾多。隨著城鎮化不斷發展,整村拆遷情況屢見不鮮,但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導致土地補償矛盾驟增。在20世紀90年代,一些出嫁女因丈夫家較為貧困,因此選擇回到娘家居住。在土地調整時,為解決出嫁女一家生活問題,會出現臨時租賃村集體土地的情況,但土地并未直接分到其名下。在后期進行的土地征收中,如出嫁女嚴格履行租地義務繳納租金,一般情況下,地面上的附著物是補償給本人,但土地補償款歸屬于村集體。現實情況是,出嫁女往往由于對征收土地進行了多年耕種,要求將土地補償款一并歸其所有。1.3爭議問題待解決。(1)村內出嫁女由于離異、喪偶等種種原因回到娘家,且戶口一并回遷,在整村拆遷中,該出嫁女應享受安置房。以青海省為例,上述情況的出嫁女可享受50m2安置房。但出嫁女的子女如果戶口隨母親遷回,那么其子女是否也能享受安置補償費和安置房,目前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村的規定各有不同,做法也不盡相同。(2)隨著農村戶口紅利的不斷增加,部分女性在出嫁時不愿意將戶口遷至夫家。因此出現戶口在村內“空掛”的現象,當然還包括部分外出務工人員閑置土地,使農村原有的有限土地資源隨著人口的增長而產生的矛盾日益凸顯。對于村內人來說,出嫁女是“外村人”,外出務工人員是“城里人”,但對于夫家村而言,戶口未遷入的婦女同樣是“外村人”,且外出務工的村民同樣享受不到城市人口應有的權利[3]。
2土地征收部門征地流程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往往牽扯到國土部門(即機構改革后的自然資源部門)、建設部門、委托征地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個人。以青海省為例,征地工作的開展流程如下。(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調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文件進行集體土地征收。(2)進行“兩公告一登記”工作,使征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等接受群眾監督,確保征地過程公開透明。(3)在征地過程中聘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地面附著物評估工作,確保數據真實有效,并在評估后對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結果進行4方(評估公司、被拆遷單位或個人、村委會、自然資源部門)簽字確認后方可生效,后將評估結果在征地范圍內進行公開公示,確保數據結果公開透明。(4)征地過程中按照“一張圖”要求,做好征地面積量算圖,按量算圖簽訂征地協議。因此,村民土地上的附著物由自然資源部門與村民個人進行商榷后依法補償給村民個人,村集體土地由自然資源部門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接,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將土地補償款發放至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再依規定向村民發放。
3維權救助途徑探究
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的實質是集體成員資格的確定問題,因城鎮發展、人口流動等多方面因素,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衍生出的財產權益,使征地中集體成員資格的確定尤為重要。部分農村婦女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來滿足訴求,但此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能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在不同地區根據當地的實際政策情況,做法各不相同。3.1土地補償款發放規定。根據相關土地法律,依法征收土地主體為村民委員會,而非個人,集體所有權的主體為集體成員所有。同時,依據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決定,國家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款歸屬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單位在征收集體土地時會將土地補償款一律發放至村集體賬戶,村民個人無法直接從征地單位取得土地補償金。3.2探索方向。河北、寧夏、廣東等地都在實踐中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政策辦法,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取得了一些新的探索和嘗試,對各地立法和司法機關提供了有益借鑒。土地權益是村民最為重要的一項權益,解決這一過程中產生的顯性和隱性矛盾需要在實踐中尋求因地制宜的可行性方法。政策宣講要求深度、廣度,要有針對性地通過多種載體和途徑,在農村集體中倡導男女平等的觀念,需進一步深入解讀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要能夠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處理爭議事件時“德法相依”。司法救助倡導因地制宜,立法部門、司法機關要進一步探索建立可行的法律救濟措施,積極回應農村婦女在土地權益糾紛方面的合理訴求。村規民俗講求與法相依,監督部門要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做好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村規民俗方面的監督,確保與現行法律法規相一致。
4結束語
截止2003年2月底,國土資源部清查各類開發區6015個,這些開發區規劃面積達3.54萬平方公里,大大超過了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量。據十個省(市區)的統計,在458.1萬畝園區實際用地中,未經依法批準的用地占68.7% .即在整頓的開發區的面積大于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的總量,在實際園區用地中又有近七成的用地屬于違法占地。這一現狀一方面造成了土地資源的無序利用和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失地農民生活無著,引發了很多的社會問題。筆者試圖從我國對農村土地征用的現狀出發,圍繞著農村土地的征用范圍、征用程序、征地用途、征地補償、救濟途徑等環節入手,反思在這些方面存在的問題,歸結原因,對相應的立法略作一下淺顯的建議。
一、在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就是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就是這看似簡單的所有權的轉移,實踐中卻存在著大量的問題。
(一)“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但對于“公共利益”的解釋模糊不清,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圍內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但同時要排除的二種錯誤傾向:一是公共利益必須是與全體人員都直接相關的,不與全體人員直接有關,就不應允許征地;二是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幌子,將商業目的用地納入征用范圍。實際上,近兩年來“大學城”、“高爾夫”等一些大型征地項目風起云涌,帶有營利色彩的基礎設施、教育和醫療等公共事業項目也越來越多。
(二)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
目前已查處的大量違法批地占地案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補辦手續。即使被查處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飯”為由,再補辦手續,做善后工作,最終實現征地占地的“合法化”。 今年以來,全國已發現違法占用土地案件4.69萬件,結案2.78萬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處分,62名違法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1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受處罰率僅為千分之幾。既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也沒有使違法者受到震懾。
(三)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浙江省一項調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為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至三成,企業占四至五成,村級組織近三成,農民僅占5%至10% .據經濟觀察報報道,距湖南省會長沙市僅8公里的長沙縣星沙鎮,是長沙市經濟開發區(國家級)所在地,“《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中有5家落戶在此。“湖南經濟看長沙,長沙經濟看星沙”,這是湖南省當地現在流行的一種說法。長沙縣政府在1992年至2002年期間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違規征用1個鄉7個村約84個組的17278.675畝土地(其中5152.693畝為一類稻田),并故意混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區別,至今拖欠1633戶6244名農民土地征用補償費約1.4億元,導致當地農民陷入失地又失業的境地,生活極度困難。
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國家在對農村土地征用后,受償的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個人承包經營農戶不能作為受償的主體,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受償,失地農民不僅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勞動力。加之沒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產和生活,由此引發糾紛和爭端就不可避免了。
二、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
我們并不否認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犧牲部分人或集體的利益,但不得不對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適用的范圍、征地的程序和損失補償產生了質疑。國家征用權的濫用和土地所有權的強制轉移,產生了明顯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補償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賣、出讓等形式高價轉移給土地開發商。把這一行為認定為了“公共利益”,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該行為使農民的私權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遠遠不及農民對自己土地的利用率。
(二)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
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當農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會上便出現了一種新的群體-“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尋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們不斷地上訪、告狀,成為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三)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是征用農業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進行。我國的廣大農村中,縣、鄉、鎮政府對農村土地享有著絕對的權力,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但縣、鄉、鎮政府部門卻是所有者主體的代表,同時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農村土地征用的決策上需要聽從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時候便會出現政府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土地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占地的現象。由于農村土地征用費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種種原因被閑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
(四)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補償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未規定應給予響應的補償。與憲法此規定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對于補償制度的規定也不完備。如《環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種禁止性、限制性的規定,但卻未規定應當給予何種補償的規定。其次,補償辦法規定不合理、不科學,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征用前三年該地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對安置費的補償規定為最高不超過十五倍,兩者相加不超過三十倍。這樣的規定能否合理體現被征用土地的實際價值令人懷疑。據權威部門統計,近三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累計達9100多億元。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補償到了農民的手中呢?從《審計調查報告》所列數據中可以發現,長沙縣政府此次征地總投入的費用為14596.34萬元,拆遷征地面積13632.25畝,征地每畝平均只花費1.07萬元,而在賣給投資商時即使以每畝8萬元的最低價賣出,長沙縣政府也可從中至少獲利9.44億元。事實上,1995年以后,政府儲備的土地賣出的價格要遠遠高于每畝8萬元。一些了解事情經過的法律專家評價說:“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實際成了長沙縣政府謀求低成本發展和‘以地生財’的一條捷徑。”
(五)欠缺合理的司法救濟途徑,土地糾紛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和處理
筆者曾看到過一起“自貢土地征用”案件:1997年自貢市政府成立了“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并于1994年下發文件規定自貢市內劃出19平方公里的土地,由市管委會實行“統一征地管理”。1998年7月,自貢市政府授權管委會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居民房屋進行拆遷,但補償標準卻相當低,拆遷戶不滿遂于2000年4月5日以不滿拆遷補償安置為由向自貢市中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該案屬抽象具體行政行為,故判決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但仍未獲受理。2002年,被征地人聯名向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但卻一直未獲答復,2002年6月6日,被征地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建設部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訴訟,建設部6月13日通知復議申請已受理,但此時卻已經超過法定期限60天,6月19日,北京市一中院以建設部已經受理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同年9月14日,北京市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一中院的不予受理決定。
通過該案我們不僅看到了農民對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執著,也看到了司法保障在農村土地征用問題上的無力。近幾年,人民法院受理涉及農村土地征用的案件的數量呈遞增的趨勢,但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院常常受到來自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加之該類案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特別是農村土地糾紛的侵權責任尚未形成共識,能否適用司法救濟的態度不甚明了,使得案件的審理困難重重,農民為了尋求救濟的途徑,不得不采取上訪甚至圍攻政府、鬧事的非正常途徑。可見,如果想要很好地解決和處理糾紛,將司法審查引入農村土地征用糾紛之中,為農民尋求一種合理的司法救濟途徑,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直至今日,土地仍然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所在。因此,必須完善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糾正征地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才能使農村土地征用程序趨于合法化、正規化。
(一)嚴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圍,排除商業性征用,嚴格限定農村土地征用的范圍
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我國現行法規采取的均是概括式規定,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筆者認為,雖然在法律上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是很明確,但是有兩點應當明確:其一,應當排除為了商業性用地而征用農村土地;其二,應當盡量縮小征用農村土地的范圍。我們將土地視為不動產,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因此,當土地與商業性相聯系時,我們對土地的利用就不應當通過征用的手段得以實現。調整和實現商業用地應當由市場來實現,而不應該是國家運用的公權力,國家應當盡可能避免介入,而應依據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直接進行交易。當一方提出的條件足以維護另一方的利益,土地所有者愿意將自己的土地提供給國家用于商業性建設時,征地的目的就達到了。當然,國家應當盡量少征農村集體土地,尤其是農用地、耕地。只有進行合理規劃,嚴格審批,才能有效地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
(二)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
筆者認為,農村土地征用事關農民的生存,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還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幾個步驟:其一應該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的審批程序。其二,應該增加農村土地征用的聽證程序。在農村土地被征用時,農民往往是最后一個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農村土地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應當增加聽證程序以聽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見,滿足他們的知情權,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強農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雖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決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對征地補償的確定及補償費用的分配及使用,卻有權進行參與,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是少數農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讓失去土地的農民參與決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監督征地使用單位對土地使用情況,如果被征土地被閑置,農民當然地有權申請恢復土地的耕種,如此不僅達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還更有利于保護國家有限的土地資源。
(三)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如何完善是學者們一直關注的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中的“土地年產值”是個極不易確定的數值,各地差異也相當大,計算時主觀性很強,不僅增大了政府自由補償的隨意性,而且在實踐中征地的雙方多數時是達不成共識的。因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從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補償標準。現在是市場經濟的時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的標準才較為合理,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實了解土地征用,參與討價還價,如此才能滿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給予安置。應該在給予金錢補償的同時,對他們今后的生活給予安置。如給予換地補償的安置,就是在征用了這塊土地后用另一塊適宜耕種的土地進行補償。有學者還提出“債券或股權補償”,筆者同意這樣的補償方法,因為這種補償的方式收益穩定,綜合效益周期長,能為失地農民日后的生活提供保證,另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將一部分補償拿出為失地農民辦理保險,這也是維護他們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徑之一。第三,擴大補償的范圍。筆者認為在對農民的實際損失給予了補償的同時,還應該加入預期的利益。預期的利益當然是很難確定,但是可以從失地農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潤中予以確定,尤其是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承包期限還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該給予維護。
(四)健全農村土地征用制度,加強司法審查,排除外界干擾,為被征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相應地救濟途徑
農村土地的征用是個憲法性的問題,同時也是對農村土地征用進行司法審查的內容。現今,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征用的案件時,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有著不同的結果,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人通常能得到更多的補償,利益得到更好地維護,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征用的農民通常不能獲得更充分的救濟。我國在征地上一直奉行“特別犧牲理論”,這種理論以及外界的壓力使得法院在審查征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存在很大的困難,其實,這種理論在國家的利益受到緊迫威脅時是當然成立的,但是在平時狀態下不應當理所當然的成立,因為即使國家由于公共利益而征用農村土地,但也不能要求被征地人承擔無過錯責任,自己承擔財產的損失。新憲法修訂后將財產的征用提高到了較高的位階。在農村土地征用中涉及到好幾種行政合同,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發,合同的受損方不能因提出不同性質的訴訟而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在憲法的明文支持下,它是法院受理審查這種類型案件的依據和源泉,正是由于農村土地征用涉及各種行政合同的特殊性,人民法院才更應進行合理性、合法性的審查,而且可以兼顧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同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在受理這種類型的案件時,行政與民事應該相結合,為被征土地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結 語
一、存在的問題和特點
從婦聯系統接待和處理維權案件來看,涉及到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及征地拆遷補償的問題成上升趨勢,從XX年到2010年縣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238件,其中因征收補償費分配問題上訪的44件,占同期上訪案件總數的19%,其中XX年15件,XX年年12件,2010年9件,2010年元-4月份8件;從縣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的情況來看,XX年至2010年5月共受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68件,均已審結。從2010年5月起,縣法院對該類案件暫緩立案至今。目前,擬向縣法院提起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的當事人主要集中在跳馬、黃花、榔梨轄區,其中以跳馬的情況較為突出。據初步統計,目前向法院要求的案子逾百件,其中跳馬占一半左右,現有幾十位農村出嫁后向市、縣婦聯投訴。
(一)問題的出現存在四個方面
一是承包過程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剝奪出嫁、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比較典型的是:①出嫁女承包地被強行收回。主要表現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歸集體,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②離婚、喪偶的農村婦女土地被強行收歸集體。有的離婚后不論婦女是否能夠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
二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征用土地補償時,侵犯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權益。如有的地方通過村規民約等形式明確規定,婦女出嫁、離婚后承包經營權不受保護,不能享受本組村民同等待遇。主要體現在少分或不分給婚嫁婦女土地征收補償費。還有的對婦女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隨意性大。農村婦女能否分得土地補償款,由村規民約、戶主代表會決定,即是同村同等條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結果。
三是離婚婦女因離婚后不能單獨立戶,戶口還在夫家,政府按戶主發放土地征收費后,夫家從中卡扣,致使離婚婦女土地征收補償費難以到位。
四是部分婦女就土地征收補償費問題上訴到法院后,勝訴容易執行難,官司勝訴了,但因“婚嫁女”問題的復雜性,執行難度大,有的贏得了官司拿不到錢,還有的是第一批征收款贏了官司款還沒到位,第二批征收款又分完了又要重新上訴法院。截止目前為止,縣法院反執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14件,尚存未執結的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有54件,案件執結率反達20.59%,效果很不理想。
(二)審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難以界定:我國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界定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在具體實務中的操作不一致。而目前關于“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問題,在實務中未能形成統一、規范的標準。
二是審理中存在無法采取有效財產保全措施、無法調查取證、無法正常開庭審理及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濟組織成員對有關法律和政策不理解,對抗法院生效文書的執行。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產生往往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合法化”的村民會議自制剝奪經濟組織個別成員的權益,在征收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否定“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的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多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均排斥或拒絕執行法律。尤其個別經濟組織負責人煽動民心,組織經濟組織成員阻礙法院取證、庭審及執行,影響惡劣。
四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對法院涉及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審理和執行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協助、不支持,甚至人為設置阻礙。在縣法院已受理的執行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中,曾出現有關部門不配合、不予協助甚至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情形,經教育、制裁后情況雖稍有所好轉,但形勢仍不容樂觀。
五是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執行難度大,補償款分配到村、組后被迅速分配到經濟組織成員手中,資金無法收回。而集體經濟組織又無其他經濟實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執結。未能執結的案件越積越多,逐漸形成惡性循環。而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在判決后因無法得到執行款,便將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憤怒轉嫁到法院和辦案干警頭上,動輒上訪、告狀,辦案干警疲于應付各種匯報,嚴重影響干警辦案積極性,甚至影響縣法院全面工作的開展。
二、凸現的原因及分析
一是部分群眾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部分群眾甚至少數基層干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內容理解不深,認識不足,導致一些村民自治組織在討論制定村規民約時作出不利于“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剝奪受害人的權利。
二是一些村規民約與法律不符。有的村組雖然落實了30年承包責任制,但仍按村規民約每隔3至5年調整一次土地,仍存在隨意終止或變更承包合同的問題,對婚嫁女、農嫁非婦女、喪偶婦女及未成年女性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強制調整,嚴重地損害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