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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持續發展 稅收制度 體系
建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調節經濟運行,保護環境和生態,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從稅收制度上尋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在我國也是當務之急。所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稅收制度體系,是指有利于經濟發展、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社會全面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它不是一個單一的稅種,也不僅是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稅種,而是一整套系統的有利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的有機集合。稅收立法要體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的;稅種、稅基、稅率、納稅人、納稅對象等稅收要素的設計也要有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一、構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稅收制度體系的可行性
(一)立法時機有利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定推行稅收改革。這一任務的提出,預計我國稅收制度將會進行一次大幅度的改革,在新一輪稅收制度改革過程中,為我們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融入新的稅收制度中,把可持續發展作為稅收立法的目的之一提供了一個有利時機。
(二)立法基礎有利
一是有比較廣泛的社會基礎。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可持續發展戰略已經納入了全國和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計劃之中。在公眾方面,可持續發展意識不斷加強,對保護環境、保護生態、合理利用資源、社會民主、公正、社會進步的要求不斷高漲,公眾推動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二是有比較完善的稅制基礎。
(三)立法效率可行
從經濟意義上看,收費和征稅沒有本質上的差別,都可以將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但從效率上看,征稅效率要高于征收費用;征稅比收費更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統一性,該收的稅一定要收上來;征稅可以克服收費的隨意性,拖欠和拒繳現象,可以解決各地征收標準不一的問題。同時,征稅還可以防止政出多門,可以減少機構重疊以及部門和地方利益的干擾,從而節約征收成本。
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稅收制度體系的基本特征
(一)促進經濟發展
稅收與經濟的關系十分緊密,經濟決定稅收。經濟規模、經濟結構、經濟速度決定和制約稅收規模、結構和速度。同時,稅收對經濟發展也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通過構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發揮稅收“自動穩定器”的作用,調節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個環節。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要有利于優化經濟結構。通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的安排,有效地調控社會總需求和社會總供給,使稅收自動地產生抵消經濟波動的力量,維持社會總供求的大體平衡,促使經濟穩定發展。其中,要特別注意克服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區域差距擴大的趨勢,城鄉差距擴大的趨勢,產業結構低度化、高新技術產業滯后的現狀。
(二)促進社會發展
構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以稅收作為重要的切入點,可以促進人們“可持續發展”意識提高;也可以增強人們監督“稅款”使用的積極性,調動人民參政議政積極性,推動社會民主進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要在推動社會全面進步,促進社會文明方面做出貢獻,稅種、稅目等稅制要素的安排,都要有利于促進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救災防疫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經濟發展的基本保障,它不僅為經濟發展提供能源、原材料和自然環境條件,還直接和間接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必須體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目標要求。要按照“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對污染物、廢棄物產生、排放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污染稅;從稅收制度上體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人人有責;通過稅收制度變革推動環境、生態保護由事后管理轉向事前管理,提高環境、生態保護效率和效益。
三、構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稅收制度體系的途徑
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它不是一種自動形成的社會機制,而是一種需要由政府、公眾和社會各界共同討論協商制定,最后由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制度的設計和安排,要受到觀念、利益、技術、程序等多因素約束。構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在這個長期的過程中,要始終把握以下重點工作:
(一)樹立全民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觀念
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是全社會的共同目標。只有加大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宣傳,才能提高全民族的可持續發展意識,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價值準則、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依靠廣泛的社會成員、社會力量的參與,堅持走群眾性的/可持續發展0道路,我國可持續發展事業才有可靠的基礎。
(二)總體設計、分步實施
稅收制度體系怎樣設計和安排,決定于制度功能的定位。保持社會穩定,推動社會發展、積極促進社會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稅收制度體系最基本的功能。構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要緊緊圍繞這一基本功能,在1994年稅制結構的基礎上,統籌規劃、統一設計,選擇時機,逐步推出。
(三)克服利益障礙
建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稅收制度體系是一項注重長期利益的戰略措施,它通過稅收制度的創新對人們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不同環節中的利益,對各種不同經濟形態的利益,對中央、地方、部門、企業等各種不同管理層次的利益進行分配和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論文摘要】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隨著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如xej-~油征收的消費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內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銀行與環境經濟專家在《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態的恢復,并且和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律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xej-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資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
1.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現行稅制未形成綠色稅收制度,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應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輸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1.擴大并建立完善的環境稅種體系,明確征收范圍。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2.完善稅制要素。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4.改革消費稅制度。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進行改進。(1)適
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摘要:進入21 世紀以來,“低碳”已經成為了經濟發展、生產生活的
關鍵詞 。本文闡述了在低碳經濟這一時代背景下的稅收發展問題,也提出了我國建設綠色稅收制度的一些觀點。
關鍵詞 :低碳經濟;環境稅;綠色稅收制度;啟示
一、低碳經濟背景下的環境和稅收
低碳經濟( Lowcarbon Economy)這個說法在英國政府發表的《能源白皮書》( UK Government, 2003) , 題為:我們未來的能源: 創建低碳經濟( 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 中首次被提到,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此后,在全世界掀起了一股關于發展低碳經濟的浪潮。低碳經濟這一理念始于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的考慮, 隨著實踐的進展, 國際上對低碳經濟內涵的研究也愈發深入。目前大多數學者認同低碳經濟是一種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為主要特征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三大特征為核心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是一種環境發展模式。
當今世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以高度工業化為重要標志的現代經濟在快速發展,與此同時所帶來的環境問題也日益突出。環境問題的不斷惡化不僅嚴重影響了人類生存環境,制約了經濟的發展;更為嚴峻的是,其對人類的子孫后代的生存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的威脅。
一些企業不惜以浪費資源和損害自然生態環境為代價和盲目的發展生產,政府有必要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稅收作為對市場經濟活動施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是一種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廣闊的施展空間的有效的調節經濟調節措施和調節手段。
二、我國目前綠色稅收的現狀
(一)國內學者關于綠色稅制的研究概述
中國在環境稅方面的立法非常薄弱,在環保方面采取的稅收措施很少。中國目前尚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只是在一些稅種的規定中直接或間接地含有環保因素。我國的綠色環境稅制的研究開始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最早提出的是“排污費”這一概念。在早起階段,我國對于綠色稅收的研究文獻很少。即使是出現在雜志報刊上的研究文獻也多以介紹國外綠色稅收的概況為主。
直到進入21 世紀,我國對于綠色稅收的研究開始大幅增加。雖然我國綠色稅收研究時間較短,發展較為薄弱,但還是在短短十來年的時間里取得了非常矚目的成就。通過了解,我國針對綠色稅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國內外綠色稅收的比較、我國征收綠色稅收的理論基礎以及構建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一些構想。于1996 年在《環境保護》中發表的《發達國家環境能源特征與我國征收碳稅的可能性》中深入探討了綠色稅收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環境改善的重要程度。于2006 年發表的《建立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綠色稅收體系》中則明確的提出了我國應當在完善資源稅、流轉稅的基礎上開展綠色環境稅的征收。
在短短的十幾年的時間里,我國環境稅制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這與發達國家之間還是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中國綠色稅收的研究才剛剛開始,還需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二)目前國內綠色稅收相關的稅收概況及其缺陷
1.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目前我國的資源稅的對象主要針對的是煤炭、石油等重工業用到的碳排放量較高的自然資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作用。但是其存在很大的缺陷:第一,在課稅對象的范圍太狹小,對于海洋、森林等更多的自然資源沒有制定相關的稅;第二,資源稅在征收額度上并沒有高于普通稅種表現,因此對于促使企業節約資源并沒有起到足夠的牽制作用。
2.消費稅
消費稅是我國推行的一種在商品流轉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對一部分商品增收消費稅的稅種。主要的征稅對象是汽車、摩托、游艇、煙酒等消費品。消費稅的稅額一般較高,體現出限制污染,保護環境的意圖。但是消費稅存在的缺陷也很明顯:課稅范圍較窄,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嚴重污染的商品如電池、氟利昂并沒有列出征稅的范圍。
3.車船費
我國目前的車船稅主要包括對于車船的使用稅以及車船的牌照稅。車船的動力來源于化石燃料,易于產生溫室氣體。征收車船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環境的作用。但是問題在于車船稅的征收標準是針對車船的噸位數或者固定的稅額,而與環境關聯最明顯的使用度卻不在征收標準當中。
4.車輛購置稅
國家鼓勵購買小排量的車輛,對于小排量車輛的購買設置較低的稅,而對大排量的車輛設置較高的稅款。這種措施很有效的控制住車輛廢棄的排放,但對于環境保護而言卻不是直接的作用。
5.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主要是針對在我國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社會建設和環境保護的費用。在某種層面上具有綠色稅收的理念。但起作用有限。
除了以上5 種比較具有代表性的與綠色稅收有關的稅種之外,我國還有一些如土地使用稅等一些具有保護環境作用的稅種。總的來說,雖然我國目前尚且沒有統一、完善的綠色稅收體系,但是在環境保護和綠色稅收上還是取得了一定的發展。
三、國外目前綠色稅收的現狀
(一)國外學者關于環境稅制的研究歷程
國外的綠色稅收理念萌芽于上世紀20 年代,最早是英國經濟學家庇谷提出的環境外部性理論。經過國外經濟學家和環境學家經過半個世紀的研究,國外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就開征了排污稅和費。初步形成了國外綠色稅收體系的基礎。到上世紀90年代左右,低碳經濟在國外引起了足夠的重視,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開始征收生態稅、綠色環境保護稅等一系列稅。這形成了現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綠色稅收體制的核心。
目前國外的綠色稅收研究主要集中在環境稅的設計與實施、環境稅對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影響這兩個方面。國外綠色稅收體系的研究相比較與中國而言處于領先的地位,因此國外現在部分國家已經擁有了獨立的綠色稅收體系。其中以瑞典、荷蘭、美國和日本的綠色稅收體系為主要代表。他們提出了能源稅和環境稅這樣的獨立性綠色稅種。國外的綠色稅種相對于中國而言具有獨立性強,概念清晰以及課稅范圍廣的優勢。
(二)國外現行的綠色稅收制度
1.能源稅
以丹麥、荷蘭為代表的綠色稅收制度發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國家而言,能源稅是較早開始實行的一種綠色稅種。其主要是針對礦物燃料和電等能源征收稅款。尤其是丹麥更是率先提出了獨立的碳稅。與我國的資源稅相比,國外的能源稅在征收對象的范圍上更加廣泛。能夠更加有效的減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排放,提高資源的利用率。
2.環境稅
這一稅種主要是針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征收稅款。在生產和生活中,涉及到大氣污染、水資源污染和生活環境污染就會征收環境稅。其中對于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生產工業會征收高額的二氧化碳排放稅。
3.稅收優惠
相對于以上兩種具有鮮明的綠色稅收特征的稅種而言,稅收優惠更像是綠色稅收體系中的機制調節者。
在低碳經濟的時代背景下,企業為追求可持續發展和長久的競爭力紛紛開始向低碳經濟轉型,國家和政府通過稅收的手段促進鼓勵企業加快向地毯經濟轉型的步伐。
通過對企業購買節能減排的設備和產品給予減稅政策,對于發展新能源、清潔能源的相關企業給予政策優惠和所得稅的稅收減免以及節能減排設備抵減稅款等手段和措施起到了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作用。這一措施對于綠色稅收的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國外綠色稅收制度的特點
把國外綠色稅收制度的研究發展歷程以及國外現行的綠色稅收制度的情況與我國的相關綠色稅收相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國外的綠色稅收具有以下的特點:
1.征稅范圍廣
我國的綠色稅收研究還處于初步階段,一些與綠色稅收相關的稅種還比較狹窄,征稅的范圍有限,對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起到的促進作用比較有限。相反,國外的綠色稅收具有廣泛的征稅對象,在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上能起到更加全面的促進作用。
2.環境稅收、能源稅等綠色稅收在整個稅收制度中有至關重要的地位
通過資料得知,我國的資源稅等一些與綠色稅相關的稅收在整個稅收體系中占有的比例很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發達國家的環境稅在稅收中占有的比例平均水平達到了8%。占GDP的比例在3%到5%不等。環境稅在整個稅收中占有不可忽略的地位,更有利于綠色稅收制度的發展。
四、國外綠色稅收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對我國和國外綠色稅收制度的研究歷程和目前的綠色稅收狀況經行了初步的闡述和比較,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綠色稅收發展雖然取得了不錯的成果,但是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綠色稅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為更好建設我國綠色稅收制度需要借鑒一下國外先進的理念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
1.完善現有的綠色稅種
我國目前已經設有的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以及城市建設維護稅等稅種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現階段的綠色稅收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是這些稅種的自身都存在局限性,征收范圍狹窄,對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起到的促進作用有限,故而我國第一步就需要完善目前現有的綠色稅種。
2.建設單獨的環境稅種
結合國外綠色稅收制度建立的過程來看,無不是先是在適當的時機推行獨立的環境稅這一綠色稅種,我國雖然存在一些與綠色稅收相關的稅種,但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綠色稅種存在的稅卻是沒有。因此,要建立適合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首先就需要開設環境稅。
3.盡快建立起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國家和政府需要盡快的建立起綠色稅收制度,出臺相關的準則和規范。為企業發展低碳經濟,遵循環境保護原則提供統一的指導。先要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框架然后在發展中不斷的完善。橫看國外那些綠色稅收制度建設較好的國家無不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
4.政府要發揮監督者的角色
在綠色稅收推行期間,政府要發揮監督者的角色,監督企業向低碳經濟轉型,監督企業綠色稅的認繳。只有讓綠色稅收具有不可抗拒的強制性,才能保證其平穩的發展。
五、結語
總的來說,我國的綠色稅收盡管在近十幾年來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有較大的差距。我國要在不斷埋頭建設自身的同時借鑒國外綠色稅收制度的成功經驗,更好的建設適合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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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綠色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稅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
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專款專用。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可將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6、稅率的確定要有助于扶持企業的成長
(一)區域間經濟差距明顯且沒有合理分工
目前我國經濟分工布局的重點是向沿海地區傾斜,逐漸形成了東部沿海地區為主導的經濟分工布局,產業分工非常不合理。而在資源型地區,長期依靠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擴大資源開發,已經加劇了資源環境矛盾。同時地區間產業轉移機制未能有效建立,和地方貿易壁壘的存在,致使地區間的比較優勢不能有效發揮。發達地區比欠發達地區享有更優惠的稅收政策,只能加劇區域間發展的不平衡。
(二)區域內部的稅收政策沒有對主體功能的正確引導
在東部地區,稅收優惠趨向于普惠制,缺乏對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及先進制造業等的激勵。在西部,資源稅改革尚未完成,較低的稅率沒有為資源優勢帶來財政優勢;生態脆弱區域因生態屏障喪失發展本地產業的機會,又沒有環境稅的補償,找不到生態補償的穩定資金來源。
(三)對土地財政和房地產過度依賴,地方政府不惜以破壞環境和損害基本農田為代價,支持房地產開發。此外,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對農業免征增值稅,所以購進生產資料所包含的增值稅就不能作為進項稅額得到抵扣,因而加重了農民負擔,不利于農民進一步實現增收。對農業發展造成阻礙。“十二五”時期,全球經濟將長期處于后金融危機時代,外需不再強勁,全球再平衡的修復將會制約中國的增長空間。在這種背景下,以外向型經濟為主的東部不同省份的實體經濟正經歷著新的產業布局的,一些東部企業紛紛選擇了向中西部欠發達地區遷移,這將影響我國區域經濟總體格局。盡管我國在中西部地區已著力實施了一些扶持政策,但是想要實現地區間的產業裝也,如果沒有初期分布于東部的政策力度,區域結構的重新布局能否實現完全未知。
區域稅收政策設計的定位方向
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主體功能區建設是國家發展戰略,因此,稅收政策設計和制度安排應該符合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主體功能區建設的需要。如果產業集聚力強于離散力,任何產業轉移的初始沖擊都會引發自我強化式的進一步轉移,最終導致所有的產業都轉移到單一區域;反之,初始的對稱均衡就是穩定的。中央政府是經濟社會資源最大的控制者和重要支配者,也是政策資源的主要制定者和供給者,應該為區域間產業轉移提供政策支持。換言之,中央政府應該為中西部地區產業聚集提供強有力的政策引導,只有中西部地區產業聚集力強于離散力,才能順利實現東部地區制造業向中西部地區的轉移。
首先,中央政府應該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稅收政策的力度,為產業聚集提供強有力的政策引導。只有中西部地區產業聚集力強于離散力,才能順利實現東部地區制造業向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才能縮小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其次,出臺環境稅政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為生態補償帶來穩定的資金來源。環境稅可以成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共享稅,中央政府從環境稅中取得的收入用于關系到整個國家生態安全區域的生態補償;地方政府取得的環境稅收入主要用于關系到本地區生態安全區域的生態補償。
再次,完善以資源稅為核心的資源稅費制度體系,保證中西部地區的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調整資源稅費的分享制度,增加中西部資源所在地財政收入,保證均等化公共服務的財政能力。
(一)國內學者關于綠色稅制的研究概述
在早起階段,我國對于綠色稅收的研究文獻很少。即使是出現在雜志報刊上的研究文獻也多以介紹國外綠色稅收的概況為主。直到進入21世紀,我國對于綠色稅收的研究開始大幅增加。雖然我國綠色稅收研究時間較短,發展較為薄弱,但還是在短短十來年的時間里取得了非常矚目的成就。通過了解,我國針對綠色稅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國內外綠色稅收的比較、我國征收綠色稅收的理論基礎以及構建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一些構想。于1996年在《環境保護》中發表的《發達國家環境能源特征與我國征收碳稅的可能性》中深入探討了綠色稅收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環境改善的重要程度。于2006年發表的《建立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綠色稅收體系》中則明確的提出了我國應當在完善資源稅、流轉稅的基礎上開展綠色環境稅的征收。在短短的十幾年的時間里,我國環境稅制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這與發達國家之間還是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中國綠色稅收的研究才剛剛開始,還需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二)目前國內綠色稅收相關的稅收概況及其缺陷
1.目前我國的資源稅的對象主要針對的是煤炭、石油等重工業用到的碳排放量較高的自然資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作用。但是其存在很大的缺陷:第一,在課稅對象的范圍太狹小,對于海洋、森林等更多的自然資源沒有制定相關的稅;第二,資源稅在征收額度上并沒有高于普通稅種表現,因此對于促使企業節約資源并沒有起到足夠的牽制作用。2.消費稅消費稅是我國推行的一種在商品流轉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對一部分商品增收消費稅的稅種。主要的征稅對象是汽車、摩托、游艇、煙酒等消費品。消費稅的稅額一般較高,體現出限制污染,保護環境的意圖。但是消費稅存在的缺陷也很明顯:課稅范圍較窄,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嚴重污染的商品如電池、氟利昂并沒有列出征稅的范圍。3.車船費我國目前的車船稅主要包括對于車船的使用稅以及車船的牌照稅。車船的動力來源于化石燃料,易于產生溫室氣體。征收車船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環境的作用。但是問題在于車船稅的征收標準是針對車船的噸位數或者固定的稅額,而與環境關聯最明顯的使用度卻不在征收標準當中。4.車輛購置稅國家鼓勵購買小排量的車輛,對于小排量車輛的購買設置較低的稅,而對大排量的車輛設置較高的稅款。這種措施很有效的控制住車輛廢棄的排放,但對于環境保護而言卻不是直接的作用。5.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主要是針對在我國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社會建設和環境保護的費用。在某種層面上具有綠色稅收的理念。但起作用有限。除了以上5種比較具有代表性的與綠色稅收有關的稅種之外,我國還有一些如土地使用稅等一些具有保護環境作用的稅種。總的來說,雖然我國目前尚且沒有統一、完善的綠色稅收體系,但是在環境保護和綠色稅收上還是取得了一定的發展。
二、國外目前綠色稅收的現狀
(一)國外學者關于環境稅制的研究歷程
國外的綠色稅收理念萌芽于上世紀20年代,最早是英國經濟學家庇谷提出的環境外部性理論。經過國外經濟學家和環境學家經過半個世紀的研究,國外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就開征了排污稅和費。初步形成了國外綠色稅收體系的基礎。到上世紀90年代左右,低碳經濟在國外引起了足夠的重視,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開始征收生態稅、綠色環境保護稅等一系列稅。這形成了現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綠色稅收體制的核心。目前國外的綠色稅收研究主要集中在環境稅的設計與實施、環境稅對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影響這兩個方面。國外綠色稅收體系的研究相比較與中國而言處于領先的地位,因此國外現在部分國家已經擁有了獨立的綠色稅收體系。其中以瑞典、荷蘭、美國和日本的綠色稅收體系為主要代表。他們提出了能源稅和環境稅這樣的獨立性綠色稅種。國外的綠色稅種相對于中國而言具有獨立性強,概念清晰以及課稅范圍廣的優勢。
(二)國外現行的綠色稅收制度
1.能源稅以丹麥、荷蘭為代表的綠色稅收制度發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國家而言,能源稅是較早開始實行的一種綠色稅種。其主要是針對礦物燃料和電等能源征收稅款。尤其是丹麥更是率先提出了獨立的碳稅。與我國的資源稅相比,國外的能源稅在征收對象的范圍上更加廣泛。能夠更加有效的減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排放,提高資源的利用率。2.環境稅這一稅種主要是針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征收稅款。在生產和生活中,涉及到大氣污染、水資源污染和生活環境污染就會征收環境稅。其中對于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生產工業會征收高額的二氧化碳排放稅。3.稅收優惠相對于以上兩種具有鮮明的綠色稅收特征的稅種而言,稅收優惠更像是綠色稅收體系中的機制調節者。在低碳經濟的時代背景下,企業為追求可持續發展和長久的競爭力紛紛開始向低碳經濟轉型,國家和政府通過稅收的手段促進鼓勵企業加快向地毯經濟轉型的步伐。通過對企業購買節能減排的設備和產品給予減稅政策,對于發展新能源、清潔能源的相關企業給予政策優惠和所得稅的稅收減免以及節能減排設備抵減稅款等手段和措施起到了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作用。這一措施對于綠色稅收的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國外綠色稅收制度的特點
把國外綠色稅收制度的研究發展歷程以及國外現行的綠色稅收制度的情況與我國的相關綠色稅收相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國外的綠色稅收具有以下的特點:1.征稅范圍廣我國的綠色稅收研究還處于初步階段,一些與綠色稅收相關的稅種還比較狹窄,征稅的范圍有限,對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起到的促進作用比較有限。相反,國外的綠色稅收具有廣泛的征稅對象,在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上能起到更加全面的促進作用。2.環境稅收、能源稅等綠色稅收在整個稅收制度中有至關重要的地位通過資料得知,我國的資源稅等一些與綠色稅相關的稅收在整個稅收體系中占有的比例很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發達國家的環境稅在稅收中占有的比例平均水平達到了8%。占GDP的比例在3%到5%不等。環境稅在整個稅收中占有不可忽略的地位,更有利于綠色稅收制度的發展。
三、國外綠色稅收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對我國和國外綠色稅收制度的研究歷程和目前的綠色稅收狀況經行了初步的闡述和比較,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綠色稅收發展雖然取得了不錯的成果,但是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綠色稅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為更好建設我國綠色稅收制度需要借鑒一下國外先進的理念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1.完善現有的綠色稅種我國目前已經設有的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以及城市建設維護稅等稅種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現階段的綠色稅收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是這些稅種的自身都存在局限性,征收范圍狹窄,對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起到的促進作用有限,故而我國第一步就需要完善目前現有的綠色稅種。2.建設單獨的環境稅種結合國外綠色稅收制度建立的過程來看,無不是先是在適當的時機推行獨立的環境稅這一綠色稅種,我國雖然存在一些與綠色稅收相關的稅種,但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綠色稅種存在的稅卻是沒有。因此,要建立適合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首先就需要開設環境稅。3.盡快建立起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國家和政府需要盡快的建立起綠色稅收制度,出臺相關的準則和規范。為企業發展低碳經濟,遵循環境保護原則提供統一的指導。先要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框架然后在發展中不斷的完善。橫看國外那些綠色稅收制度建設較好的國家無不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4.政府要發揮監督者的角色在綠色稅收推行期間,政府要發揮監督者的角色,監督企業向低碳經濟轉型,監督企業綠色稅的認繳。只有讓綠色稅收具有不可抗拒的強制性,才能保證其平穩的發展。
四、結語
一、我國環境稅收現狀分析
(一)費改稅的概念
費改稅,也稱稅費改革,是指在對現有的政府收費進行清理整頓的基礎上,用稅收取代一些具有稅收特征的收費,通過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稅收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費為輔的政府收入體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稅和費都是政府收入的形式,各有各的地位和作用,兩者不能互相替代。費改稅不是將所有的“費”都改為“稅”,而是把那些具有稅收性質或名為“費”實為“稅”的政府收費項目,納入稅收軌道,對那些本來屬于收費范疇的政府收費項目,則要按照收費的辦法加以規范、實現“稅費歸位”。
(二)我國建立環境稅收體系的必要性
環境稅,簡單來說是據于環境保護目的而征收的稅收。狹義的環境稅主要是指對開發、保護和使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破壞進行征收或減免的一種稅收;廣義的環境稅可以包括環境稅、與環境和資源有關的稅收和優惠政策、消除不利于環境的補貼政策和環境收費政策。我國建立環境稅收體系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解決環保資金不足的難題。
2.優化產業結構。環境稅的開征和實施,可以淘汰資源消耗高、效率低、污染嚴重落后的產業,使資源流向環境效益較好的企業部門,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
3.促進綠色生產。建立環境稅收體系,有利于提高企業和廣大民眾的環保意識,促使企業節約資源,控制污染,開發和采用環保產品與技術,進行綠色生產。
4.防止外資企業進行污染轉移,防范綠色非關稅壁壘。環境稅收體系的建立將有助于解決污染物轉移的問題,通過提高有害環境的產品和技術以及洋垃圾的輸入成本,增加污染行業的環境成本,使其無利可圖,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境外技術、設備、生產工藝、危險廢物等向我國的轉移。
(三)我國建立環境稅收體系的可行性
1.具有良好的政策基礎。照國家新《排污收費條例》從2003年7月1日起,所有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不論其排放污染物超標與否均需按其排放總量交納排污費。
2.現今時機成熟,新一輪稅收制度改革,為我們把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融入新的稅收制度中,把“綠色”作為稅收立法的目的之一提供了一個有利時機。
3.基礎有利條件。一是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保護環境、保護生態、合理利用資源的要求不斷高漲,公眾推動環境保護己經成為一種趨勢。二是有比較廣泛的稅源基礎。三是有良好的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和有較強的征管力量作保障。
4.有國外先進經驗可借鑒。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開征了環境保護稅,如瑞典、德國、荷蘭等國家,在這方面起步早,有成效,有經驗。
5.排污收費制度為我國環境稅的開征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的十多年里,“污染者付費”這一環境稅收經濟觀念的精髓已經深入人心,從客觀上為環境稅收制度的實施奠定了群眾輿論基礎,有利于節約環境稅的開征成本。所有這些都使我國開征環境稅、完善環境稅收政策具備了一定的可行性。
二、中外環境稅收體系的差異研究
(一)我國環境稅收體系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就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十分關注資源環境保護問題,已開始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進行環境保護。特別是經過近20年的發展完善,我國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環境稅費經濟手段以調控資源環境保護的排污收費制度,使我國綠色環境稅收調控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減少環境污染取得了一定進展。同時也應該看到,目前我國尚未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現行的一些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
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稅收體系的基本格局是:收費為主,稅收輔助。這些政策的實施,基本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勵保護環境與資源的政策導向。排污收費制度、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相關稅收政策在限制污染、籌集環境綜合整治資金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對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的征收每年都是呈上升趨勢的,尤其是消費稅的增長特別明顯,從1995年的128上升到了2002年的1046.3。這幾項稅收合計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10.7%左右,但它主要是針對諸如煤、石油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而征收的,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而此類稅種在環境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因此加強環境稅刻不容緩。
(二)環境稅制的國際比較
1.荷蘭的環境稅制。荷蘭是實施環境稅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荷蘭國家財政部1995年特別設立了荷蘭綠色委員會,其任務是實施綠色稅收制度提出建議。自1969年荷蘭開征地表水污染稅至今,荷蘭環境稅制中為保護環境而設計的環境稅已涵蓋了燃料稅、二氧化碳稅、垃圾稅、噪聲稅、水稅等各個方面。
2.丹麥的環境稅制。丹麥是歐盟第一個真正進行環境稅改革的國家,自1993年丹麥議會通過環境稅收改革的決議以來,丹麥環境稅制逐漸形成了以能源稅為核心,包括水、垃圾、廢水等16種稅收的環境稅體制。能源稅作為丹麥環境稅制的核心,自1978年開始征收,其目的是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節能。丹麥的能源稅體制非常完善,體現在其多層次性以及變化稅率上。
3.美國的環境稅制。美國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環境稅制體系。由于美國是個聯邦體制國家,聯邦和州兩級政府都開征不同層次的環境稅,且各州之間的環境稅也各有不同。因此美國環境稅種類較多,涵蓋面涉及能源、日常消費行為和消費品等諸多方面。綜合起來,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燃料稅、能源稅、對城市環境和生活環境污染行為的課稅。
(三)對我國的啟示
國外環境稅的成功經驗給了我們許多寶貴啟示,值得我們借鑒。但同時也給我們帶來了傷害: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環境稅制,沒有建立綠色貿易的門檻,因此無法阻止和抵御污染的國際轉移。此外,我國加入WTO后,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和商業糾紛主要在WTO提供的糾紛解決機制下處理,發達國家高稅率的環境稅和高標準的環境要求,使得它們濫用WTO規則,實行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的貿易和商業造成打擊。所以我國必須立足本國國情,深入解讀國外環境稅制的相關立法,借鑒其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完善的環境保護稅收體制才能從容應對。
1.應當充分認識環境稅制的重要作用,推行環境稅稅種多樣化;
2.將稅基從生產能量的物質的量轉為資源消耗的可能性;
3.重視稅率的調節作用;
4.環境稅稅款專用制度的使用應當慎重;
5.重視稅收減免政策的導向作用。
三、對我國環境稅的角色定位
(一)對建立及完善我國環境稅的思考
針對我國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作為環境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1.明確環境稅的目標。目標制定要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一方面老企業的污染治理任務比較繁重,另一方面迅速發展的經濟加劇了環境的污染,因此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的關系仍是核心問題,在此基礎上,要明確以下目標作為環境稅改革活動的目標之所在:①控制治理污染企業;②發展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③提高環保技術。
2.堅持環境法與稅法的基本原則。環境稅的制定歸根到底是為了更好的貫徹環境法的普及與執行,因此環境稅原則也必然要與環境法保持一致性。此外,要堅持“完全納稅原則”,使環境破壞者付出的代價與治理環境所需費用大體相當,使環境稅的實行能促使污染者減少污染排放;稅款的去向要用于建立環保專項基金,確保專款專用;最后還要考慮到各個地方環境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體現公平的原則。此外,在“費改稅”過程中,還應注意:①避免為求準確地反映環境損害成本而設計過于復雜的環境稅,即對污染損害進行基本的估量即可;②盡量限制新稅收種類,以便在環境稅的經濟效率與行政效率間取得平衡;③可考慮環境稅收入的循環利用,即利用這些收入減少其他扭曲的稅收,進而降低環境稅的效率成本。
論文摘要:21世紀,我國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將面臨資源與環境的嚴峻挑戰。一方面,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少;另一方面,資源使用效率低,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破壞加劇。建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綠色稅收制度,將作為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措施。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如何將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現實中國的一個重大的經濟課題。稅收作為籌集財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應當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可持續發展與稅收
(一)枕收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可持續發展將對稅收產生長遠而深刻的影響。首先,可持續發展是獲得長期穩定稅源的保證。稅收的增長以經濟的發展為前提。只有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為稅收的持續增長提供長期充足的稅源。其次,可持續發展將會使稅制結構逐漸趨于優化。在可持續發展下,產業結構趨于優化的同時改變了稅源結構。這必然要求國家及時調整稅收工作重點,開征新的稅種,不斷完善和優化稅制結構,減少稅收流失。再次,可待續發展使稅收調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經濟發展,也注重環境的保護和人類的長遠利益。
稅收是保障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這是由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稅收本身的性質、職能決定的。影響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一環境污染問題是一個負的外部性問題,即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_稅收作為市場經濟下最主要的經濟杠桿之一,對負的外部性問題有直接、有效的調節作用。個別企業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這就等于將本應該由企業負擔的成本轉嫁給社會承擔,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解決這種負外部性問題最有效的還是通過政府實施公共政策。兩種途徑,一是政府實施對污染企業的管制,二是通過征稅來解決此問題。前者是通過規定或禁止某些行為來解決外部性。但政府管制者為了設計良好的規則,需要了解這些行業可以采用的各種技術的細節。因存在信息不對稱,所以政府實施管制的成本較高。而稅收作為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主要通過向私人提供符合社會效率的激勵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是一種最優手段。一方面,稅收將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從而實現企業的公平競爭。另外增大了排污企業的成本壓力,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將不得不采用先進技術減少單位產出的能源消耗或購買污染處理設備,這都將對杜會生產效率、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該項稅收收人又可以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事業。
(二)什么是“綠色悅收”
隨著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人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西方國家構建“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即環境稅收的發展大致已經歷這幾個階段: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Cost-CoveringCharges)。其產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排污行為的成本,因為規范排污行為需要付出代價。其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和硫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則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即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人,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的環境影響;3.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環境稅制,而且環境稅在許多國家已成為環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1.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2.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娜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3.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大部分與環境相關的稅收計劃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來實施的。另外它們是一個大混合,即每個州的標準都不一樣。但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荷蘭的“綠色稅收”制度以征收生態稅收的政府級次和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類型為兩個特征。生態稅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級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主要是特定稅;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對電力能源的征稅、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人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花、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值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為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與其它政策相比,上述政策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一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二是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三是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翰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的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并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荷蘭在歐洲屬于領土面積較小的國家,但境內土地平坦而肥沃,自稱TheNetherlands,意為“低洼之國”。作為歐洲聯盟(以下簡稱歐盟)的第六大經濟體,其GDP占歐盟的5%,是歐盟各國中人均收入最高的國家之一。荷蘭人口1637萬(2007年6月統計),國土面積41526平方千米,其人口密度比我國高出兩倍,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國家之一。全國有耕地199萬平方千米,人均耕地1.3畝,與我國基本相當,是一個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國家。荷蘭年均降雨量750毫米,全年光照時間只有1600小時(我國平均2600小時),光熱條件不夠理想。但令人驚嘆的是,荷蘭農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20世紀90年代以來,荷蘭每年農業凈出口值保持在130多億美元水平,是僅次于美國的農業出口大國,荷蘭涉及農業稅收的法律制度對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荷蘭依據本國自然資源和環境條件,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探索出了適合本國特點的涉及農業稅收的法律制度。
一、荷蘭涉及農業稅收的制度形式
荷蘭對農業沒有一個獨立的稅收體系,它對農業采取與工業一樣的流轉稅與所得稅相結合的復合稅制。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增值稅和環保稅等稅種在其稅制結構中居重要地位。荷蘭的涉農稅收法律制度主要分布在增值稅和環保稅領域。1.增值稅領域的制度形式荷蘭基本屬于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在荷蘭,增值稅(VAT,荷蘭語BTW,BelastingoverdeToe-gevoegdeWaarde)有三檔稅率:(1)標準稅率19%,(2)低稅率6%,(3)零稅率。其中,涉及到農業的初級生產者可以得到增值稅的免稅待遇。①總體看,荷蘭增值稅的免稅范圍控制十分嚴格,但在免稅范圍嚴格控制的情況下,荷蘭的增值稅法對農業生產部門,如種植業、養殖業和園藝業等屬于初級生產者的部門,適用特別規定。②這就將農業部門隔離在增值稅制度之外。不僅如此,農業生產者還可以享受5.1%固定的進項稅額抵扣。即農業生產者如購買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產品時,可以獲得占其發票總金額5.1%的退稅優惠。產品的供應商開具相當于加價金額的增值稅發票,作為農業生產者的進項稅用于抵扣。〔1〕這樣,不僅減輕和補償了農民因購進貨物承受的稅收負擔,而且確保了增值稅的稅負均衡。所以,在荷蘭,涉及農業稅收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增值稅領域中規定了明確的免稅條款。2.環保稅領域的制度形式可以說,荷蘭最早的環保稅產生于1994年,而在其后的十幾年中,環保稅種類日顯多樣化。荷蘭為環境保護而設計的稅種主要有:抽取地下水稅、垃圾處理稅、土壤保護稅、超額糞便稅、能源稅、燃料稅、噪音稅等等。①荷蘭的涉農稅收法律制度最主要反映在土壤保護稅、超額糞便稅、抽取地下水稅和能源稅中,其中前兩者主要是針對農業生產征稅的內容,后兩者主要是基于對農業的扶持而免除交納涉農稅收,從而又形成了征稅與減稅結合的制度特征。荷蘭的土壤保護稅規定農業生產者如果在對土地施肥過程中,使氮、磷含量超標釋放,就需要交納一定稅款,而這個超標的標準在1998年最終被法律確立;〔2〕同樣,如果農業生產者在飼養牲畜的過程中,過度排放牲畜的排泄物,也要被征稅。抽取地下水稅主要是針對開采地下水征收的稅,但某些情況下納稅人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即采水的用途是為灌溉等農業生產為目的的。能源稅是對家庭和商業機構使用天然氣、電力、礦物油以及液化石油等取暖、熱水和做飯征收的一種稅。如果能源的使用是為了種植或園藝,則享受零稅率的稅收優惠。3.荷蘭涉農稅收法律制度與財稅政策配套出臺與涉及農業稅收法律制度相關配套的財稅政策,是荷蘭政府的一個成功做法。如荷蘭政府為了引導農戶節能增效,政府部門與環境組織合作,在溫室種植業確立了綠色標簽發放制度。得到“綠色標簽”以后,可根據積分高低得到政府的減稅鼓勵,這一政策引導農戶努力創新,提高了農產品的競爭力。〔3〕荷蘭政府除了給予農業生產者上述綠色農業的稅收減免優惠,還出臺一些配套的政策,包括:(1)對于耕地的保護和規劃方面給予足夠的資金支持;(2)制定了合適的土地輪耕、休耕制度,并對休耕的土地進行補貼;(3)為解決地少人多的問題,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制定相關法律政策鼓勵經營效益差的小農場轉向非農產業,將收購的土地“優先長期”租給大、中型農場;(4)為了進一步推動農業達到規模化經營,規定種植業農場規模不得少于30公頃;(5)對自動放棄經營農場的農民和提前退休的農場經營者給予補貼;等等。4.荷蘭涉農稅收法律制度與歐盟的政策及WTO相關規定保持了一致性作為歐盟的成員國之一,荷蘭的涉農稅收法律制度減稅的宗旨與歐盟的農業支持政策目標是統一的。歐盟成員國對其農產品實行共同的支持,對農產品實行高額補貼,建立糧食的價格支持體系,并對進出口實行高度保護。歐盟促進農產品共同發展的協議內容包括:(1)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2)改善農業從業人員的生活水平;(3)穩定糧食等農產品市場,保證農產品的充足供應,并以合理的價格提供給消費者。這與荷蘭涉農稅收法律制度促進農業發展的目標是一致的,雖然采取補貼與減稅等不同方式,但最終都對農業給予了有效的扶持。歐盟為了應付WTO農業協定,除了制定“共同農業政策”,歐盟的新補貼政策也不再與生產掛鉤,而與環境、食品安全、動物健康和動物福利標準等相聯系。歐盟成員國最晚在2007年實施該政策,而荷蘭政府率先從2005年1月起在荷蘭實行這一改革計劃。
二、荷蘭涉及農業稅收法律制度的特征分析
涉及農業的稅收制度是關系到社會民生的重要制度,只有在稅收制度的支持下,農業才能發展,并實現國家與社會持續發展的目標。荷蘭對農業的稅收制度可以歸納為以下基本形態。第一,荷蘭對農業的稅收并不是借助獨立的稅收體系,而是一種流轉稅與所得稅②相結合的復合稅制,在增值稅領域通過明確免稅規定實現農業保護。第二,荷蘭對農業的稅收制度內容分散于荷蘭稅法體系的各個稅種之中,這種分散制度是一種有效的制度形式。第三,荷蘭對農業的稅收制度實行征稅與減稅相結合的征收方法。第四,荷蘭充分利用了歐盟的新補貼政策和WTO農業協定在環境保護、綠色農業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制度支持。荷蘭涉及農業稅收的制度形態可以反映出其最明顯的目標特征。首先,減稅是荷蘭涉農稅收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目標。荷蘭在制定這方面的稅法時,主要以直接減稅的形式對農業進行傾斜性的保護和扶持,統一對農民實行直接減稅。由于優惠方式無需借助產品的市場流通,減免稅收的優惠可全部為農民所得,這對增加農民的收入能起到實際的效果。通過直接減稅,荷蘭的農業生產者真正成為了“躺在政府懷抱里的人”。其次,直接減稅與間接減稅相結合作為長遠目標。荷蘭涉及農業稅收法律制度的內容大部分是以直接的方式減免,使農業生產者直接獲得利益。但也不乏間接的方法,如荷蘭的能源稅、土壤保護稅以及超額糞便稅等環保稅主要由家庭和小型商業機構負擔,而政府則通過改革個人和企業所得稅法,如減少課加于第一收入等級之上的稅率,提高免稅額度,將稅收收入返還給納稅家庭;通過減少雇員工資結構中由雇主負擔雇員的社會保險費部分額度,提高小型商業機構的扣稅標準,降低公司稅率等方式,將稅收收入補償給商業機構。①通過直接和間接減稅方法的結合,保證了對農業生產的扶持和促進,保障了農業可持續發展長遠目標的實現。再次,與其他農業政策配合緊密、協調,共同對其農業生產發揮積極作用。荷蘭早已認識到推動農業發展僅依靠稅收減免的優惠不足以支撐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政府出臺了體現減稅思想的許多財政補貼措施,如引導綠色農業的推廣,以實現荷蘭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而更重要的是,現代財政稅收的功能已經超越了傳統的僅為政府正常運轉提供資金保障的基本功能,成為經濟調控和福利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進步具有重大作用。所以稅收在荷蘭的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目的和作用遠遠超出征收本身,這一點在其農業稅收體系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為促進和帶動荷蘭農業以及經濟的發展,荷蘭涉農稅收法律制度在近幾十年里得到空前發展,成為世界糧食出口大國,這與其涉及農業稅收的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系,而其制度的特征表現是有明確的理論支持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供應學派的減稅理論,這是荷蘭增值稅法及相關財政減稅政策的理論基礎。供給學派是上世紀70年代中期興起于美國的一種經濟學理論,其基本理論主張是:恢復薩伊定律,強調供給第一,而刺激供給的根本是減稅。供應學派的理論認為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稅負政策調節的重點應放在供給方面,降低稅率能刺激供給,促進經濟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因此減稅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應當說,它是不同于單純強調需求的凱恩斯學派的一種減稅理論。在供給學派減稅理論中,中心思想是稅率太高將阻礙人們更加勤奮和積極地工作,減稅既增加了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的可支配收入,又鼓勵人們去努力工作,從而增加總就業量。同理,稅收制度的改變能使家庭儲蓄增加,鼓勵企業更多地投資,這樣用于生產的總資本就會增加。如果這兩種稅收制度成功施行,總供給和總需求就會同時增加,促進經濟增長。荷蘭涉及農業稅收的制度就是這一理論在實踐中的典型體現。通過減稅的制度安排,可以扶持弱勢產業———農業的發展,一方面增強農業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另一方面也使農業生產者個人和企業愿意從事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科學研究,提高了荷蘭農業的生產率,增加了荷蘭農產品的總供給量。由于荷蘭涉及農業稅收的許多制度內容被安排在環境稅中,所以還應當看到荷蘭環境稅中的稅收中性思想。英國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的賦稅理論最早提出了這一想法,不同時代的大衛•李嘉圖以及新古典經濟學派的阿弗里德•馬歇爾等學者,對這一理論的內涵不斷豐富和發展。當前,較為公認的稅收中性理論含義是,為了盡量減少經濟效率損失,實現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政府除了使納稅人負擔稅收外,不能因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完全的稅收“中性”是一種理想狀態,難以實現。不過在具體的稅收實踐中,荷蘭對環境稅的處理是稅收中性理論的較好應用。一般情況下,環境稅通過稅收懲戒破壞生態環境和浪費資源的生產、消費行為,鼓勵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行為,這對促進建設環境良好、資源節約型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公共財政框架下,環境稅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因此,荷蘭環境稅采取稅收中性的設計,以減輕社會各界對征收環境稅的抵觸,緩解政府所受到的利益集團的政治壓力。政府通過對納稅人進行補償、補貼或減少其他類型稅收的方式,使納稅人獲得與其所支付的環境稅等值的款項,其目的是在不增加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總體水平的基礎上收取環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