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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建本科院校 教師 網絡在線培訓 信效度調查 建議
中圖分類號:G645 文獻標識碼:A
研究背景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大多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師資匱乏且教師知識結構陳舊。本著“不為我有,但為我用”的原則,充分利用豐富的網絡培訓資源,搭建校內培訓新體系,使師資培訓工作方便化、網絡化、信息化,是目前欠發達地區新升本科院校的教師培訓的有效途徑。我校借助教育部“全國高校教師網絡培訓中心”及國家行政學院干部網絡培訓學院的網校資源,積極拓展教師培訓途徑,創新培訓模式。建立校級教師在線學習中心,為全校教師搭建起同步、共享國內優質教學培訓資源的平臺。引導青年教師結合院系學科建設和個人發展需求實際,選擇參加在線課程培訓,并已初見成效。解決了教師工作任務重、無法脫產進修學習的問題。通過在線培訓足不出校,既不影響教學工作又能得到提高,對學校教師的培養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研究方法與測量工具
為評價我校教師網絡在線培訓的信效度,本次定量研究采用問卷調查,問卷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和對網絡在線培訓平臺資源及培訓效果的滿意度評價。統計中,筆者采用李克特五點量表法進行測量,對滿意度調查從期望(重要性)情況和感知(滿意性)情況兩個方面進行。參訓教師對網絡在線培訓的滿意度評價分項為:非常滿意、滿意、一般、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5個等級,依次設定為從5分到1分。問卷相關數據錄入SPSS2.0軟件進行數據分析。
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與分析
筆者選取參加網絡在線培訓的教師131人,這些教師廣泛分布于學校各二級學院。調查采取網絡調查問卷的方式進行,共收回問卷131份,并對131份問卷進行效度與信度分析。
其中,一線教學人員97人(占比74.1%),教學兼管理人員23人(占比17.5%);本科及以下學歷34人(占比26%),碩、博研究生92人(占比74%);助教職稱49人(占比37.4%),講師職稱55人(占比42%),副教授及以上職稱24人(占比18.6%),其他系列職稱3人(占比2%);35歲及以下72人(占比55%),36歲-45歲43人(占比32.8%),46歲-50歲11人(占比8.4%),50歲以上5人(占比3.8%)。
從以上數據可知,在線學習平臺的主要服務對象為一線教師和教學兼管理人員,絕大部分是初級或中級職稱且在45歲以下的中青年教師,這些教師多為升本以來學校引進的應屆研究生。他們以學生的身份從一所高校畢業的同時,以教師的身份從教于另一所大學,角色轉換快,教學實踐經驗不足。我校2006年升本,作為地方唯一一所本科院校,學校升本時間短,教師培訓工作任務繁重。目前,利用本地資源開展校本培訓的能力十分有限,且中青年教師教學工作量相對飽和,不宜開展大規模的外出進修培訓。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傳統的教育教學遠遠不能滿足人們對教育的需求。在現代社會,教師專業化成長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教師專業化成長是一個不斷學習和深化的過程。教師的專業化發展要求教師在學習中不斷成長,在培訓中不斷提高,在教學實踐中不斷反思。教師的專業化成長是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師資建設的需求,也是教師自身發展的需要。加強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教師的培訓和學習,尤其是中西部相對落后地區的高校教師專業素養培養,是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的有效途徑。鑒于全國高校教師網絡優質教學資源培訓平臺的培訓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等優點,對實現我校教師在不脫崗、不調課的狀態下實現教學、科研及綜合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
調查結果與分析
1.信效度
筆者根據滿意度驅動因素,從可行性、實效性、資源豐富性、平臺保障性、成果應用性等5個維度的8個題目進行調查,得到測評指標體系,經過SPSS信效度分析,參訓教師的可靠性統計量總體的Cronbach α系數為0.873(見表1)。這表明調查問卷各維度題項間具有較高的內部一致性,反映出參訓教師對網絡在線培訓的滿意度。
2.參訓教師滿意度調查均值分析
調查問卷中最高均值由高到低依次為:網絡在線培訓成果與收獲、課程主講教師授課水平、培訓資源豐富度、對網絡在線培訓整體滿意度、對自我促進作用、網絡在線培訓視頻流暢度、網絡在線培訓互動性(見表2)。其中,網絡在線培訓成果與收獲均值最高,為4.74,且數據標準差低于1,說明調查問卷選擇離散度低,有高度的一致性。
通過數據分析可以看出,網絡在線培訓課程主講教師水平很高,配套資源豐富,能有效促進參訓教師的專業化成長,達到培訓預期效果。
3.參訓教師總體滿意度分析
本次W絡在線培訓問卷調查綜合均值為4.52,高于4,屬于滿意。這充分表明參訓教師認可網絡在線培訓這一模式,對網絡在線培訓的組織、內容安排及服務上總體是滿意的。各分項數據離散度低,有較高的一致性,無顯著差異,也說明本調查問卷質量較高,參訓教師對于題項具有較高的選擇一致性。
建議
我校依托全國高校教師網絡培訓中心及國家行政學院網絡學院分別建成校級教師及干部在線學習中心,在線培訓課程基本覆蓋了我校所有學科專業的主干課程。校級中心課程資源與教育部網培中心及國家行政學院網絡學院課程資源同步更新,實現國內優質培訓資源同步共享。網絡在線培訓課程提高了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圍繞某一課程,從課程設計、重點內容講解示范、教學與科學研究相互促進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研究,極大地提升了參訓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對課程教學的掌控,也引起了參訓教師對于教學相長的深入思考。同時,網絡在線培訓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研究解決。
1.拓寬專業領域課程,進一步提高學科專業課程的覆蓋面
目前,網絡在線學習平臺在線課程數為656門,基本涵蓋了目前高校所有的學科專業門類,但類似音樂、美術、體育、農學、食品類的專業課程偏少,專業教師參加培訓時,只能選修專業基礎課程,不能通過培訓得到及時有效的提升。1999年至今,全國近400所新建本科院校中多數為綜合型院校[2],升本時間短,師資薄弱,且學科專業分布各有側重點,這就要求網絡在線培訓在課程設置上實現盡可能高的覆蓋度,以提高各高校網絡在線培訓的有效性。
2.加強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融合,進一步研發適合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應用型本科專業培訓課程
在新形勢下,地方新建本科院校面臨轉型發展[3],培養本科層次的職業技術人才,這就要求新建本科院校走地方化、應用型、開放式辦學之路,大力開展校地合作、產教結合、協同創新,不斷創新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提升科技創新與社會服務能力。而目前在線課程仍以傳統的理論課講授為主,授課對象偏重于教學型或教學科研型高校青年教師,圍繞校地融合選題的培訓課程屈指可數,為迎合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轉型發展,建議加大相關技能型演示培訓課程研發力度。
3.強化教學實踐應用能力培訓
教師有組織的專業發展主要包括:接受培訓、參與研究和實踐教學。其中,培訓是主動解決實踐教學矛盾與沖突和提升教師專業知識與教學技能的關鍵,是打破教師個體專業發展原始平衡,引其建立更高層次發展水平的能動因素。教師網絡在線培訓作為教師培訓的重要途徑,是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為了提高個體及組織的工作績效,增強實踐教學能力,最終實現教育教學質量的不斷提升。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在轉型發展過程中,要不斷提高對學生實踐應用能力水平的要求,這就要求教師必須加強教學實踐應用能力培訓以適應新形式。教育部網絡在線培訓平臺屬于國家級教育培訓平臺,在理論課培訓方面優勢明顯,但在教學實踐應用能力培訓方面仍需集思廣益、大膽創新,進一步服務新形勢下新建本科院校轉型。
4.充分發揮網絡在線培訓的互動性
互動性是互聯網最鮮明的特征之一。網絡培訓平臺是師生間、學員間互動交流的主要場所,充分發揮平臺的互動交流作用,容易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網絡在線培訓平臺在加強課程資源研發的同時,也要增強溝通交流作用,強化培訓效果,如培訓結課后,將優秀文章和作業等通過特定欄目進行展示、評價、推薦發表等,增強培訓的吸引力和溝通交流效果,為教師的專業成長搭建一個展示、交流和提高的平臺。
參考文獻:
[1]宋永剛:《高校教師網絡培訓的回顧與展望》,《中國高等教育》 2013年第(15/16)期,第43-45頁。
[2]王玉豐:《我國新建本科院校十五年回顧與展望》,《高教探索》2013年第5期,第15-21頁。
關鍵詞:網絡購物;格式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
網絡購物由于自身快捷方便的特點因而受到消費者的青睞,這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我國消費水平的提升,但是從另一層面分析,網絡購物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極有可能受到利益侵害,尤其是現階段的網絡格式條款對消費者非常不利的因素的前提下。本文注重分析了當前我國網絡購物的現狀,論述了在購物過程中不合理的交易條款對消費者造成的不利影響,給予相對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以此為之后的網絡購物提供參考理論。
一、網絡購物發展現狀分析
從現狀分析,網絡購物已經成為現代居民購物的首選通道,這主要得益于網絡發展速度的加快以及電子商務的迅速崛起,就2010年來說,我國網絡網購交易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交易金額已經超過4980億元,占市場的占有率超出3%,從網絡購物客戶層面分析,發展規模不斷壯大。雖然網絡購物給消費者帶來一定的便利,但是由于網絡交易本身的不完善促使消費糾紛不斷增多,消費者自身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其中與網絡交易中的格式條款有著極大的關聯,很多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交易糾紛還需不斷完善網絡格式條款,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進一步促進網絡購物交易得以不斷優化。
二、網絡購物中格式條款弊端闡述
(一)免責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
針對網絡格式條款來說,大部分都是由網絡賣家自身擬定的,這在某種程度上促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開始就是處于傾斜狀態。在網絡購物條款中,存在一定的免責條款,而網絡賣家將此無限縮小,盡可能避免自身從中受到損害,多數賣家鉆格式條款的漏洞,借以滿足自身利益。由于賣家在制定合同條款時基本從自身角度出發,因而在某種程度上難以做到合理化,繼而降低自身責任,而買家在交易過程中將會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自身利益難以得到保障。但是從另一個層面分析,在交易過程中賣家存在重大過失責任,其自身就需要承擔責任,而買家卻在商品損壞的前提下,或是商品存在瑕疵,他們只有接受維修,或是更換商品權利,而不能取消商品交易,這種格式條款的設置對于消費者來說侵害他們自身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賣家為自設量身定做的條款是無效的。
(二)限制網絡買家權利
在現代網絡購物交易中,除了上述出現比較普遍的問題之外,還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交易問題,在很多格式條款中消費者具有一定的權利,而這部分權利卻被網絡賣家逐步弱化。在2014年3月15日,我國頒布了網絡購物相關規定,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7日內,他們可以實施無理由退款,這一條款的實施為消費者給予參考標準,但是在實際交易中,很多網絡賣家并不遵守,他們制定的條款中明確規定,商品一經拍賣不退不換,這與上述政策相違背。網絡賣家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損害,隨意篡改格式條款,而消費者并不知情,從某種角度分析,消費者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在上述情況下,合同擬定也是相對無效的。
(三)救濟途徑相對繁瑣
從現狀分析,網絡購物雖然為買家帶來極大的便利,但是與此同時卻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買家在交易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在與賣家的交涉中權益受到損害,這其中以違約金賠償問題最為常見,同時也是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由于現階段的網絡監督存在一定的弊端,買家需求自身保護的途徑相對較少,且難以在短時間得以完善解決,針對部分未完成的交易來說,基于格式條款的影響,消費者由于自身交易失敗必須付出高額的違約金,而從實際情況分析,消費者無需支付高額賠償金,救濟途徑繁瑣也是導致買家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真正原因,需要不斷健全網絡監督及投訴途徑,以便買家在第一時間內能夠獲得最佳的服務。
三、完善網絡購物建議及對策
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網絡購物交易中消費者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這主要是由于網絡賣家利用自身優勢隨意更改格式條款,很多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權益受到侵害。為了確保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需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解決:
(一)完善技術監管
網絡交易雖然是虛擬的平臺,但是并不是無據可依,從信息監管角度分析,需要設立第三方監督機構,它不屬于交易的任何一方,而是持中立態度。對于信息管理人員來說,他們必須完善自身的職能在網絡交易中發揮應用的作用,如果在網絡交易中出現不合理條款,必須給予審查清理,這這樣在某種程度上不會損害消費者權益,同時也能對網絡賣家起到警醒作用,使其能夠以良好的誠信服務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通過制定合理的格式條款保障雙方利益不會受到損害。由于網絡監管技術存在一定的漏洞,很多格式條款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只是事后處理,這也導致了無法從根源上防止不良交易事件的發生。隨著社會發展腳步的逐步加快,網絡監管技術也正在逐步完善,聯合工商管理部門共同監督,以法律手段為武器,借以行政處罰實施監督,從而降低不合理網絡交易的發生。
(二)強化格式條款立法監督
針對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遇到的諸多交易問題,政府應給予充分的重視,加強立法監管,從當前情況分析,我國已經針對網絡交易中存在的問題擬定相關法律法規,在規定中明確指出,網絡交易買家擬定的格式條款并不是一經推出就立刻生效,賣家有義務提醒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問題,而且需要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從另一個層面分析,需要完善消費者的相關權利,引導網絡賣家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格式條款,這樣可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有法可依。
(三)增強消費者權利意識
網絡購物存在一定的交易風險,這就消費者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通過多個途徑與渠道了解自身在交易過程中具有哪些權利,一旦在交易過程中收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以根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得幫助:消費者協會、人民法院等等,這樣才能確保自身交易,同時也能夠對網絡賣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從整體角度分析,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需要對格式條款有比較深入的了解,對于不合理的交易行為給予堅決抵制,只有消費者自身具有一定的維權意識,才能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時給予相對合理的維權做法,遏制網絡交易之中由于格式條款引起的不良交易。
四、結語
總體來說,隨著網絡購物在當今消費中占有大比例的交易額,繼而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在交易過程中由于格式條款引發的交易糾紛不斷增多,促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一定的侵害,文章主要分析了現階段網絡購物存在的問題,并根據交易交易中存在的問題給予相應的解決對策,進一步促進網絡交易模式不斷優化。
參考文獻:
[1]王威.網絡購物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與完善對策[J].佳木斯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1(03).
[2]齊欣.網絡購物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研究[J].特區經濟,2011(07).
[3]牛丹,侯昊辰.網絡購物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情報科學,2013(07).
摘 要 本文以我國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為研究對象,通過闡述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審視我國法律在該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結合實踐中亟需改進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國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議。
關鍵詞 網絡購物 糾紛 消費者權益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購物作為一個新興的電子商務行業,已經成為當今社會購物群體的時尚購物標志。但是,由于網絡購物的虛擬性、流動性、開放性和非直面交易方式,由此導致的網絡消費糾紛也不斷出現,且增幅之快,堪稱消費投訴之首。根據中國電子商會主辦的315消費電子投訴網統計,該網站2009年截至9月共接到網絡購物投訴累計25767宗,同比去年增長159.38%。
一、網絡購物糾紛的類型
由于網絡購物的特殊性以及缺乏有效監管機制和措施,網絡購物輕松便捷的背后,隱藏著許多的不規范,甚至消費陷阱,往往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網絡購物糾紛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產品質量產生的糾紛
網絡購物因看不見真實的物品,消費者無法真實了解該商品的具體情況,不能親自檢查商品質量或者直觀感受商品性能,而只能以瀏覽網頁的方式獲得商品的相關信息。消費者無法驗證這些信息的真實性,從而使產品的質量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消費者常常會因為收到的物品與宣傳不符,功能欠缺或者商品有瑕疵,甚至是殘次品等原因跟商家發生糾紛。
2.因售后服務產生的糾紛
退換貨困難、求償權缺失是網絡購物中因售后服務產生的糾紛的集中體現。在網絡交易中,由于商品本身的一些特征無法通過網絡認識或是經營者故意隱瞞而又不易發現的瑕疵,導致消費者在拿到實物后或使用后才發現,雙方又無退換貨的約定和法律依據時,消費者要求退貨,便構成違約。即使是在“三包”的范圍內,由于地域限制,物流速度相對較慢,消費者退換貨時間花費較多,這些都增加了消費者退換貨的困難,容易使處于弱勢一方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售后服務得不到保障。經營者對網購商品不承擔售后責任的行為,已經成為制約網絡購物發展的重要瓶頸。
3.因網絡購物安全問題產生的糾紛
網絡購物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還得不到保障。目前網絡購物的付款方式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問題,由于我國網上銀行發展不健全,雖然已經制定了一些安全技術標準和相應規范,但不法分子通過程序盜取用戶信用卡賬號和密碼的事件仍時有發生。由于支付系統的不完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證,出現了大量的消費者因欺詐而受損失的事件。
消費者的隱私安全問題也是網絡購物的主要糾紛問題之一。對于網絡購物來說,一些經營者為了擴大銷售額,不惜將以前消費者的信息建立數據庫,根據其經濟狀況、上網習慣等不停轟炸消費者的郵箱以推銷自己的商品;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將消費者的信息賣給他人。
二、網絡購物糾紛處理的障礙
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受到損害時享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通常的解決途徑包括: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訟。然而,法律在救濟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的權利時,卻面臨著如下障礙:
1.糾紛主體難以確定
由于網絡的虛擬性,買賣雙方素未謀面,賣家的真實姓名是否和網絡上注冊的一致,都是一個難以確定的問題,很多網上交易的店鋪并沒有進行注冊登記,這導致經營者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后,消費者保護協會只能通過咨詢網站所有者、查IP地址、查銀行賬戶所有者等其他途徑來側面查找,難以找到現實中的經營者。即使找到了經營者,由于網絡的跨地區甚至跨國的特性,超越管轄范圍以及法律的適用也都將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2.糾紛責任難以認定
由于網絡交易涉及多個環節,不僅是交易雙方,還包括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還涉及物流商等多個環節。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害,往往不是一個環節造成的,但是各個環節之間相互推諉,就使得侵權責任更加難以認定,消費者獲得賠償權也就更加難以實現。
3.糾紛舉證困難
網絡商品一旦出現質量糾紛,消費者根本沒有能力來證明商品質量和交易真實性,主要是由于消費者手中的購物證據不足。比如虛擬類商品交易,是網購交易糾紛的高發地帶之一,一旦虛擬類商品發生交易糾紛后,因為沒有實物憑證,且很難取證,導致交易糾紛處理困難,從而延長了處理時間。
網絡購物沒有發票一直是困擾消費者的問題,也給消費者帶來了巨大的風險。發票是消費者維權和獲取售后服務的重要憑據,有的網店經營者不會主動,甚至就是故意不把購貨的發票隨貨物一同寄送。等到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要維權時,網店就以沒有發票為由拒絕提供售后服務,消費者因沒有合法的購貨憑證無法主張權利。
4.糾紛解決成本較高
網絡購物所涉及的商品的標的額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幾元、幾十元。這些爭議金額小,對消費者來講,通過打官司手段解決糾紛成本高,費時費力。若采取訴訟程序解決糾紛,需要先行預付案件受理費及其他相關開支,如果純粹從保護自身權益考慮,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將得不償失,會導致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結局。無實際訴訟意義。對小額爭議問題,目前實行的行業協會接管投訴,權威性和法律強制力都沒有保障。
三、網絡購物糾紛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網絡購物市場欣欣向榮的同時,我國在對網上交易的管理的制度方面仍是非常欠缺。為了促進網絡購物健康、和諧的向前邁進,我們必須從保護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入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增強法律的延展性、執行力和包容性,并強化相應的立法、行政執法,營造良好的網絡購物法制環境,徹底改變網絡購物“消協沒權管、工商無權罰、法院訴訟難”的局面。
1.加強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立法保護
(1)實體法層面的立法保護
第一,加強對經營者主體制度構建。網上開店應實施實名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二,規定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為確保網絡購物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經營者進行網上銷售要改變原有的信息披露觀念。經營者應充分披露并確保消費者知曉的信息主要有:商家自身的信息;提供的貨物或商品的信息;詳細的交易信息。
第三,規定經營者信息保密義務。為了維護消費者利益,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搜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信息。
第四,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的擔保責任。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保證交易系統的穩定和安全。因此,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對其網站內的經營者提供擔保服務,如可實行網絡購物糾紛首問責任制,即消費者在網購中遇到任何交易糾紛,未與賣家達成有效協商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都將一律先行墊賠給消費者,而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再追究經營者的相關責任,如果經營者因此受到冤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將承擔此筆糾紛中產生的全部費用。首問責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較好的解決了消費者維權困難的難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作為中間人承擔消費者的一切損失,為消費者網絡購物解決了最根本的后顧之憂。
(2)程序法層面的立法保護
第一,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考慮到網絡購物糾紛中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存在的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以及維權意識、證據意識的缺失,消費者實際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如果能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規定,引入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將可以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
第二,建立小額爭議法庭或設立小額爭議仲裁制度。可以為小額消費者提供專門的小額爭議法庭,采取較簡易的訴訟程序和收取較低的訴訟費用。也可以允許當事人選擇開庭(另行付費)或者不開庭(默認較低收費),并裁決敗訴方來承擔勝訴方律師費和調查費的方式解決小額爭議。同時結合網絡購物的特點,可設立在線爭端解決機制。
2.強化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
在對互聯網和網絡交易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機關也應進行許多探索和改進。
第一,加強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建設。政府行政部門承擔著社會領導責任,有義務對國家各個部門和行業進行全面監管,有責任規范和監管網絡購物的運行環境,不斷調整網絡經濟秩序,保障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事實上,無論是對網絡購物立法還是對網絡違法經營的查處,以及對購物網站基礎設施的設立和規劃,都離不開政府各行政部門的支持,因此,政府行政部門在網絡購物領域設置專門監管機構來控制規范網絡經濟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加強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首先,應當盡快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其次,賦予工商行政部門對網購經營者的審查登記權和網絡行政處罰權。再次,加強公安部門對網絡詐騙犯罪的監控職責。此外,還應當將網絡支付平臺的許可、登記和監督納入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疇。
3.加強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保護
除了依賴司法、行政手段,消費者還可以重視民間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多依靠一些民間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力量以及網絡商務行業自身力量來實現監控,充分調動各方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積極性,以此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拓展消費者組織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能。目前消費者對于網購的投訴大多集中于交易網站,由網站的人員進行處理。網絡購物平臺提供商既是網站的運營商,經營著自己的購物網站品牌和形象,又是網站的監管者,審查經營者的信息,還要處理消費者的投訴,難免存在利益糾葛,在解決糾紛時出現不公正。因此,“消協”可以發揮其獨立于網站、商家與消費者的第三方的地位,建立專門針對購物網站消費者投訴的全國性“消協”網絡,嘗試將“消協”引入購物網站內部,接管網站的監管職能。
第二,建立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機制。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對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網絡消費者協會及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的監督。為適應網絡購物的新特點,最大程度的保障網絡購物消費者的權益,賦予了以上三類主體新的權力,例如網購行政監管機構的審查權,網絡“消協”的監督執法權,以及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的商品審核權等。建立相關社會監督機制是最根本的方法,主要包括行業內部監督,即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和網購經營者的自我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即公民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利的實現,也是促進行政部門公正執法的重要力量。
參考文獻:
[1]王利民.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研究:沖擊與因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11.
[2]張寧,穆春香.論網絡購物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北方經濟.2007(4).
關鍵詞: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現狀
引言
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的現實情況給影視行業帶來了不好的影響,對影視劇的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采取相關措施規范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現狀,對于影視劇的發展至關重要,也是我們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
一、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現狀
1.交易方式多為推銷或直銷
就目前而言,影視劇的網絡版權的營銷對象主體是一些大型網站,隨著國內電視劇數量不斷增多,影視劇的銷售渠道也在不斷擴張,但是影視劇的交易方式仍然為推銷或直銷居多,這種直銷和推銷的方式遠遠落后于生產要素的市場。通過對影視劇的企業調查中,我們可以發展,大多數影視劇企業與大型網站取得聯系后,希望通過推銷或直銷將影視劇通過網絡渠道銷售,這種交易方式占到70%左右,也存在一部分實力較強的影視企業,由于經驗豐富或其他因素具備較為穩定的網絡版權銷售渠道。此外,通過影視劇節或其他影視劇宣傳會,也會有許多企業參加,通過這種渠道銷售的大約占20%,盡管劇目繁多,種類齊全,品種多樣,但是實際的網絡版權的交易情況遠不如宣傳的實際效果。
2.大型視頻網站推動網絡版權交易多樣化
就目前而言,大型視頻網站的客觀運用無形中推動了影視劇網絡版權的正規化,網絡運營商更大程度上看中了是網絡視頻播放過程中的巨大的網絡廣告帶來的收益和例如。網絡廣告與傳統的電視廣告相比,更具有針對性,具有點擊率高、針對性強等特點,隨著網絡視頻運營商壯大的發展,才有可能成為網站溢出廣告的最先承接者。
3.視頻網站客觀推動版權價值迅速提升
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大型網站的影視劇板塊擁有巨大的市場,經過國內視頻網站的優勝劣汰,優酷、奇異、土豆已經逐步占據了中國大部分的市場份額,并且大力推動影視劇版權正規化及價值迅速提升。同時也存在一些小公司或其他經銷商通過自身的運營的頻道,將影視劇網絡版權以很低的價格,散發出去,極大的影響著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市場,導致大型視頻網站通過巨額資金投入購買的網絡版權的沒有了價值。
二、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存在的問題
1.影視劇質量參差不齊,違規交易情況嚴重
國內所有的影視劇并非都能夠保證質量,在影視劇交易的過程中也存在違規和暗想操作的情況。缺乏一個監管部門對交易進行監督,質量高的影視劇并能夠帶來更多收益,相反,往往質量一般的影視劇通過某種特殊渠道能夠為制片方帶來巨大的灰色收益,從長遠的發展角度看,不僅不利于影視業的發展,還對優質影視劇造成巨大的破壞。
2.版權使用方存在侵權行為,損害制作方利益
就目前網絡影視劇播放情況而言,播出方通過技術手段隨意對影視劇作品進行裁剪或修改已經是屢見不鮮的事情,隨著裁剪或剪切增多已經很大程度上破壞了作品的原有含義。加上影視劇開頭或結尾時插播廣告燈其他不規范行為踐踏了知識產權,網站往往只在前幾集或大結尾的時候播放片頭和片尾的制片人等信息,更多的時間留給廣告廠家,這樣對于影視劇制片方無形中帶來了巨大的損害。
3.購片價格漲幅有限,制約影視企業發展
通過相關調研顯示,購片方刻意的去壓低影視劇的網絡版權價格極大的阻礙了影視企業的發展,導致影視企業流動資金不充裕;此外,電視劇制片的成本增長速度超過了購片方愿意支付的價格,加上購片方在廣告版塊的巨額成本投入,換來的卻是很小一部分的收益調,從而導致購片價格持續走低,嚴重影響影視企業投資拍攝新片。
4.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缺乏市場規范及監督機制
一個國家是否發達,看其文化產業發展情況就能知道其是否強大,各地政府管理部門大力采取措施規范影視劇網絡版權的交易市場,對影視業在中國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還沒有形成一個規范的市場秩序,也沒有一個指定的部門對交易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于網絡版權交易市場的規范化、公開化、透明化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三、規范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采取的對策
1.完善法律保護體系,增強執法權限
近年來,網絡版權的侵權現象時有發生,極大的影響了網絡版權的交易。網絡版權執法部門必須加強執法力度,豐富執法手段,增強執法效果。負責影視劇網絡版權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設,加大執法力度,擴大執法范圍,針對網絡侵犯影視劇網絡版權的行為應該堅決打擊,給予此類侵權網站給予通報批評或其他懲罰,對于嚴重侵權個體,斷開接入服務,關閉非法視頻網站。必要時引入刑事程序,擴大相關法律的宣傳范圍,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相關渠道貨其他渠道及時公布侵權的行為,增強公眾的監督力度。
2.建立影視劇網絡版權統一交易市場
打破現行的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機制改革,建立影視劇網絡版權統一的交易市場才能夠推動影視企業更好的發展。無論對于影視制作企業還是其他制片方及購片方都需要改革原有的交易環境,規范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行為。此外,影視劇產品的交易模式及定價規則都需要統一規范,新興的版權交易中心有待合并同類項,開展專業性強的個性化服務。
3.對外授權清晰明確,避免重復網絡版權交易行為
在信息科學技術與網絡傳播技術高度融合的今天,影視劇網絡版權的交易并不是單一的屬于廣電播出機構,互聯網科學技術的應用也不限于在PC上應用,手機作為當今社會重要的視頻客戶端播放軟件,已經成為影視節目消費的重要渠道;由于手機與互聯網能夠高度結合在一起,如果手機和有線電視臺也能夠獲取網絡視頻版權的播放的權力,這樣就可以清晰對外手段,避免由于多種渠道或重復出售等行為影響網絡影視劇版權的交易。
4.通過適當途徑維護制片方的既得權益
影視劇作品的版權人可以考慮版權經營機構或集體管理機構的力量,通過規模化運作,降低維權成本;而作品價值在市場上的不斷被發現也將推動相關立法、司法活動。除了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影視劇的網絡版權,還可以通過優化影視劇的內容或制作工藝來提升影視劇的品質及地位,只有擁有優秀的影視作為加上采取適當的途徑保護影視劇的網絡版權,才能推動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更加規范化。
5.深層挖掘影視劇網絡版權價值,進行影視劇內容創新
影視劇的內容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針對核心電視劇適時更新,創新后一定要深刻挖掘影視劇產品的價值,這不僅關系到影視企業能否進步發展,還關系到整體網絡版權的價值的核心問題。我國影視劇已經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代,影視劇產品內容應該圍繞客戶的需求來具體開發,提升不同層級層次的客戶的體驗,充分開發影視作品的內在網絡版權價值,開展配套影視產品設計,最大限度的運用影視劇網絡版權。
結束語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應用,網絡時代的到來,無論是圖片、文字或者是影響以及數據都必須通過一定的基數手段通過網絡的形式進行傳播。由于網絡傳播的特殊性,這些數字化產品很容易被特定人群不正規的使用或獲取,也就難免形成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的灰色區域,引發網絡版權不同主題之間的相互沖突。國內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給影視業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影視劇網絡版權交易收到了各界的高度重視,如何通過有效措施平衡影視業網絡版權交易中各類主體的利益,已經逐漸成為中國影視業繼續向前發展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作者單位:中國傳媒大學)
參考文獻
[1]張艷.網絡版權:電視劇版權收益的藍海[J].視聽界.2011(01)
[2]徐亞東.網絡版權利益平衡的實現途徑探討[J].中國出版.2011(13)
[3]郭鵬.網絡版權立法:全球趨同化中的利益差異──以技術措施法律保護機制為視角[J].學術研究.2011(05)
[4]劉燕.網絡視頻產業的版權困局與對策分析[J].中國出版.2011(15)
無證生產經營加工食品是廣大群眾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也是近年來上海市人民代表食品安全執法檢查中反映的重點問題。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和聽取意見,在《條例》中增加了關于“無證生產經營食品的治理”相關條款。采取“疏堵結合、分類施策、減少存量、嚴控增量”的方式實施分類管理,采取備案納管等方式做好“放管服”等各項工作,既滿
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又必須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1. 加強商業規劃和配套建設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改善經營條件,提高管理水平。
2. 實施分類管理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經營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
3. 實施聯合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監管。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的,并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罰款。
4. 明確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退出機制”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將信息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
加強網絡食品經營新業態的管理
總結《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的情況,落實上海市人大代表食品安全執法檢查的意見建議,并回應社會各方關切,《條例》對網絡食品經營做出了以下規范:
1. 建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制度
(1)在上海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30 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2)在外省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自在上海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將其在上海市實際運營機構的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2. 細化網絡食品經營者許可和信息公示制度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按規定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0 日內更新。
3. 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管理責任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第三方平臺的實名登記入網審查違法行為報告三項管理責任,在此基礎上,《條例》增設了制定準入標準、開展抽樣檢驗、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公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等四項要求。
4. 強調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事后監管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存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5. 增加網絡食品配送管理的衛生規范要求
從事網絡交易食品配送的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物流配送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貯存、運輸食品以及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的要求,并加強對配送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從事網絡訂餐配送的,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建設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風險交流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措施和方式,也是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十多年來形成的重要經驗。
1. 相關職能部門責任調整
《條例》明確,上海市衛生計生部門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負責組織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2. 增加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相關工作職責
上海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國家和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同時,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實際情況,制定、調整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報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并實施。
3. 強化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應用
現代社會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高速發展,互聯網的普及, 等等高新技術的出現和應用,極大的改變了現代人的生活方式,同時也給現代人帶來了新的挑戰,出現了許許多多的新生事物:地球村、網上購物、等等。世界上任何個人、行業(部門)、地區或國家都因此而有或多或少的改變,作為我們藥監系統,也不例外,而作為藥監系統中的藥品稽查人員,它給我們帶來的首要挑戰則是怎樣做好即將到來的網絡藥品銷售稽查,怎樣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網上藥品銷售的現狀
首先,用兩組數據來幫助理解一下目前國內藥品網上銷售市場的現狀。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計,到20xx年12月31日止,經過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已經達1211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僅有4家是藥品零售的交易網站,分別是金象大藥房網、北京金瑞大藥房網站、上海藥房網及遼寧盛生藥房網。而且,這種藥品零售交易網站,只允許交易非處方藥。然而,據相關媒體統計,目前在線進行網絡銷售藥品的網站有370多個,承諾提供網上藥品銷售服務的企業達378家,可見,眾多的網上藥品銷售企業之中,只有極小一部分企業真正有網上藥品銷售資質,換句話說就是,目前大部分網上銷售的藥品都是沒有安全保證的。
而據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的統計數字表明,在常規市場(非網絡渠道)上購買的藥品,假藥率為1%,而在網上購買的藥品,其假藥率為50%。這些數字再次證明了,網上藥品銷售市場的混亂。
其次:對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資質審查和審批程序也存在問題。
從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總局了解到,國家藥監總局對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的資質做過明確規定,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必須具備如下的資質,才能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
1、《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中規定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必須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
2、《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六條中還提到:
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網站已獲得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三)擁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并具備自我管理和維護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記錄的能力、設施和設備;
(六)具備網上查詢、生成訂單、電子合同、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
(七)具有保證上網交易資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設備與技術措施;
(八)具有保證網絡正常運營和日常維護的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健全的企業內部管理機構和技術保障機構;
(九)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本科學歷,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規的專職專業人員組成的審核部門負責網上交易的審查工作。
而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那些正在網上進行藥品銷售的企業,只有極少的一部分企業按規定向國家藥監總局進行申報,其余的不是未按規定申報,就是根本不進行申報。
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資格審查在實施時按規定是由國家藥監局來進行把關審批。但是許多網上藥品銷售網站(企業)根本不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辦事,直接向網絡通訊公司申請域名、ip、和空間,就直接掛牌進行網上藥品銷售行為了,從而撇開食藥監的監督和管理,從事不合法的網上藥品銷售行為。這就又引入了另一個問題,即——網絡通訊部門是否應當對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事項的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核的問題,理論上是要對其客戶的身份、資質等內容進行審核的,然后在實際中是否真的對其網上銷售藥品的企業資質進行審核了呢?在實際操作中,網絡通訊部門并未對其客戶的身份、資質等內容進行審核的,只要求其繳納一定的費用,就可以為其開通相關的網上服務業務。信息通訊部門的這種看似比較合乎規定的行為,為網上藥品非法銷售企業提供了溫床,擾亂了正常的網上藥品市場。
稽查思路
針對目前網絡藥品銷售企業的混亂局面,我們必須采用什么樣的稽查策略來規范網上藥品銷售渠道,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飲食用藥安全呢?筆者認為從三方面來采取措施進行稽查。
1、進行稽查培訓,提高稽查人員的網上稽查的能力。
提高稽查人員的網上稽查的能力,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電腦應用及互聯 網應用能力的提升;二是網上藥品銷售企業相關法律規定的學習。具體能力要求如下:
⑴、電腦及互聯網應用能力的學習。
這里所講的電腦及互聯網應用能力的培訓學習不僅僅是指我們日常所講的電腦及網絡的基本操作能力,它應該更偏重一點網絡知識,包括互聯網運協議、運營商之間的具體運作方式、上下級之間的承包關系和方式、電子商務的基本知識、網絡空間、域名,tp等等的專業知識。只有掌握了這些知識,我們才能在未來的網絡稽查之中,通過網絡藥品銷售網址,獲取實際世界之中的藥品銷售人員的具體信息,從而在實際世界之中,對那些可能非法的藥品銷售人員予以稽查和處罰。簡言之就是我們藥監稽查隊伍利用我們掌握的網絡技術知識,以互聯網為信息平臺,來對在網絡上實施藥品銷售的企業和個人,進行稽查,從而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⑵、網上藥品銷售企業相關法律規定的學習。
網上藥品銷售企業相關法律規定的學習,這里的藥品銷售企業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是指二六年三月三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以及《〈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兩份規定。我們只有系統學習和掌握這兩份規定,才能在維護合法網絡藥品銷售企業權利的同時合法打擊那些非法網絡藥品銷售企業和個人,同時也能給我們減少很多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的麻煩。
2、收集信息,對網上藥品銷售地點進行摸底和稽查。
網絡稽查,并不是指所有的稽查程序都在網絡上完成,真正的說法應該是利用網絡這個信息平臺,掌握在網絡上銷售藥品的企業和個人信息,再利用這些信息(網絡藥品銷售企業的個人、地址、聯系方式等)到實際世界中去完成稽查。通俗講,網絡只是一個信息平臺,是一個信息庫,從這個信息庫去尋找我們的稽查對象,從而完成我們的稽查工作。
⑴、信息的收集。
網絡稽查的第一步就是信息的掌握,我們就要利用我們前面提到的互聯網知識來掌握我們稽查對象的信息,比如;稽查對象的聯系方式、地址、銷售藥品的具體信息等等,從而再根據這些具體的信息來開展我們的稽查活動。
具體可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那些比較正規的藥品網上銷售企業,它們可能會將其基本信息全部公布在網上,那我們就可以直接根據這信息對其進行稽查。第二種是那種非正式的網上藥品銷售企業,對這類企業我們從網上了解的信息相對而言就非常少,針對這中類型的,我們要運用我們掌握電腦和互聯網知識,調查其現實中的經營場所、地址、聯系等等基本信息,再根據這些信息去對其進行稽查。
⑵、現實中的稽查。
根據網上收集的資料,對網上藥品銷售企業進行稽查。在稽查時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網上藥品銷售企業在本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轄區內,我們就可以依據相關的規定對其進行稽查。第二種是網上藥品銷售企業不在本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轄區內,我們應該怎么辦?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與當地的藥監部門聯系,與他們進行資源交換,從而完成藥品稽查工作。
3、積極與信息產業部門和郵政部門開展聯合打假。
我們藥監稽查人員要真正做好網絡化稽查,不能僅僅依靠我們藥監一個部門,還要學會聯合其他部門,依靠其他部門,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做好網絡化稽查。根據網絡化稽查的整個過程,我將網絡化稽查分成三個部分。具體如下:
⑴、從源頭上稽查。
從源頭上打假,我們藥監人員就必須和信息產業部門聯合、交流,依靠信息產業部門來幫助我們完成網絡化稽查。我們依靠信息產業部門打假有幾個好處:一是信息產業部門可以幫助我們完成對網絡藥品銷售企業資質和資格的審查和審批,我們可以和信息產業部門聯合起來,把好網絡藥品銷售企業審批的第一道門檻,確保網絡藥品銷售企業從源頭上的規范和合法。二是聯合信息產業部門,我們可以從他們那里獲取那些已經在網絡上開展藥品銷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的資料,再根據這些我們獲取的資料來進行現實世界中的稽查工作。
⑵、從過程中稽查。
從過程中打假,是指我們主要聯合各種物流部門,包括郵政、公路、鐵路、航空、快遞公司和近期才興起的物流公司等等部門,依靠他們我們可以對已經銷售出去的通過他們運輸銷售的那些藥品進行稽查,從另一個角度確保廣大人民飲食用藥安全。
⑶、事后稽查。
事后,是源自管理學領域的一個名詞,是相對于事前和事中而言,這里事后稽查我們主要是指從藥品消費階段來對藥品進行稽查,是指我們對藥品消費者進行教育,使他們知道目前網上藥品銷售的現狀,同時,也可以向他們了解一些我們有可能不知道的網上藥品銷售企業和個人的信息,從而幫助我們完善網絡藥品銷售稽查。
注意事項
進行網絡稽查時應注意的問題:
⑴、不能打消那些符合規定的藥品銷售企業的積極性。
本文雖然講的是網上藥品稽查,但我們的目的不是打擊藥品網上銷售行為,而是要促進網上藥品銷售行為的發展,使他更規范,更健康。因此,我們在進行網絡藥品稽查時應考慮到不能打擊那些正規的、合法的、有相關資質的網上藥品銷售企業的積極性,并盡可能的為這些正規的、合法的、有相關資質的網上藥品銷售企業大開“綠燈”。
⑵、做好地區協調。
網絡,其本身就是一個虛擬的世界,網絡藥品銷售行為一樣,也沒有現實中的地理區域之分,但是我們的藥品稽查力量又是有區域之分的,這中間就有了一個矛盾——網上藥品銷售的地域虛擬化和稽查力量的現實地域分區化之間的矛盾,怎樣解決這個矛盾,筆者認為只有通過我們藥品稽查力量的區域之間的協調來實現,具體的就是實現我們稽查系統內部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我們就能解決網上藥品銷售的地域虛擬化和稽查力量的現實地域分區化之間的矛盾,從而實現網絡化稽查的目標。因此,網絡化稽查就必須做好各地區稽查力量之間的協調,互助。
⑶、做好部門協調。
網絡化藥品稽查,不同于我們現行的稽查,它不僅要依靠本部門的力量,還要依靠其他部門的配合和幫忙,尤其是能為我們提供幫助的部門,如:信息產業部門和郵電部門。
一、電子商務發展優勢及存在問題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商務活動,他包括生產、流通、分配、交換和消費等環節中連接生產和消費的所有活動進行電子信息化處理。通過Internet進行的交易和商務活動,通過增值網絡進行的電子交易和服務,通過連接企業或機構的計算機網絡發生的交易和服務。現階段,發展電子商務,有利也有弊。
(一)電子商務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所起的重大作用及優勢。對企業來說,電子商務減少了經濟活動的中間層,縮短了相互作用的時間差,加快了經濟主體對市場的反應能力,使信息傳遞效率明顯提高,市場競爭力隨之顯著增強。其次,對個體消費者來說,在電子商務模式下,人們的工作時間更具彈性,工作場合不受限制,可以通過網上完成一系列的學習任務、獲取咨詢信息并且可以網上購物從而提高生活質量。
(二)電子商務存在的問題和阻礙
1、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場信譽。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場信譽,使得消費者不敢貿然涉足,擔心將款付出后得不到應有的商品,這不是在短期內可以解決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得解決法院執行難的問題,全面落實現有債權人的債務,嚴厲打擊商業欺詐行為,消除企業或商家通過欺詐獲利的幻想,讓消費者放心的通過各種形式購買商品。這是一個牽涉法律和消費觀念的龐大工程。
2、發展電子商務所依賴的網絡基礎尚不完備。目前我國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有了長足發展。然而,網絡帶寬和增值服務等功能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的要求。發展電子商務的基本條件是開展業務的各方都擁有一個共同的網絡。而目前我國網絡的覆蓋范圍和接入能力仍然嚴重不足。
3、電子商務技術尚不完全成熟
(1)電子商務安全系統存在缺陷。商務必須依賴互聯網,作為開展電子商務基礎的網絡必須安全可靠,網絡傳輸的錯誤以及網絡連接的故障率都應盡可能低。在電子商務全過程中,要保證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管經由什么環節,采用什么技術,是否經過加密和解密都要確保。而目前一些電子商務網站在安全體系上沒有設防,很容易受到計算機病毒和網絡黑客的攻擊,為電子商務的開展帶來安全隱患。
(2)電子支付問題。電子商務支付系統是電子商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指的是消費者、商家和金融機構之間使用安全電子手段交換商品或服務,即把新型支付手段電子現金、信用卡、借記卡、智能卡等支付信息通過網絡安全傳送到銀行或相應的處理結構,實現電子支付。電子商務在線支付在國外成熟的金融法律制度下得到了一定的發展。而我國是市場經濟不太發達的發展中國家,金融法律還有待完善,信用卡制度還有待發展。
(3)隱私權問題。由于網絡中的信息源頭和流向很難掌握、復制和竊取個人信息非常容易,而且不留痕跡,這就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產生各種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體隱私權益的行為。根據一項有關電子商務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咎于個人隱私權的無法保障上。
(4)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的漏洞,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構建完善而系統的法律機制勢在必行。
二、電子商務法律機制構建與對策
(一)電子商務信用機制法律構建與對策。分析以上現象,最終權衡因素在于電子商務中的信用弊病,也就是交易安全系數偏低,因此電子商務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和信譽載體,構建信用機制勢在必行。
1、建設信用保證系統。據了解,在BtoB的電子商務環境中,交易雙方從信息、交易確認到貨物驗收都可能在異地進行。沒有第三方的信用保證,幾乎不可能完成交易。它需要銀行和商務認證中心的聯合工作,才能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信用體系。必須有第三方的參與才能建立起相應的信用體系,才能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保證。銀行是職能機構,而商務認證中心是因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無論是建立國家的職能機構,還是產生的公證機構,都需要從理論上多加探討。當然,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也離不開應用一切可能的先進技術,因此技術上的保證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
2、建立完善電子認證體系。電子認證被認為是具有技術性的監管方式,加強和完善電子認證,有助于保證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我國在電子認證方面的立法上應加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監管等方面,強化安全認證上的管理,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保證電子商務的順利發展。
加強電子商務的信用建設才能夠從觀念上改變人們對電子商務產生的錯誤認識,從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發展。
(二)電子商務網絡安全管理機制的法律構建與對策。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對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強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已是立法的一項緊迫任務。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應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為此,要大膽借鑒發達國家電子商務保護交易安全的成功經驗和制度,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構建一套強化交易安全保護的法律制度;在計算機及其網絡安全管理的立法上,應針對電子商務交易在虛擬環境中運行的特點,明確提出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的法律措施;在法律解釋上,當務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釋,剔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結論,并在以后的解釋中注重考慮交易安全的因素;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保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專門法規文件。
(三)電子商務的法律監督機制構建。電子商務涉及到數字化的管理,隨著電子化水平的提高,諸多交易的無紙化必然給各項監管工作帶來阻礙。如:企業不愿意自揭其短,內部缺少應有的協調和自我監管;網上銀行的出現,在電子商務領域介入的時間短,使得對金融信用記錄進行有效的監管顯得相當重要;另外,電子商務活動中稅收體系面臨著挑戰和沖擊,是當前缺少必要監管的必然局勢。
1、對監督主體進行界定:具體包括政府對整個電子商務過程的規劃和指導,商家企業的內部監管和互相制約,個體的自我監督及對相對人的監督,最終實行全社會的普遍監督。
2、對稅收的監督:電子商務發展至今,偷稅漏稅問題日益嚴重,避稅、漏稅現象屢見不鮮,特別是在所得稅、增值稅方面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于電子化交易存在著空間的虛擬進而難于有效開展,導致稅收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和破壞。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沒有明確的政策。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制建設持積極主動態度。
3、從法律上對技術加以監督: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技術模式的不斷更新,建立完善的電子技術監督法律機制勢在必行,技術監督部門在行使職能的過程中,應定期對新技術開展試點運行,確保可行性。另外,通過制定有關技術方面的法律規范,更有效地對電子技術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政策環境,按正確軌道健康發展。
[關鍵詞]信用危機;第三方網絡信用機構;“四驅動”機制
[中圖分類號]F062.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6-0040-02
一、電子商務發展概況及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已經進入大規模的發展、應用和運營階段,無論是B2B,還是B2C、C2B及新型的團購、代購電子商務都表現出不同的特征與活力,體現出新模式、新概念、新動向。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關于《2010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檢測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底,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4.5萬億元,同比增長22%。其中,B2B商務模式交易額達3.8萬億元,同比增長15.8%;網絡零售額達5131億元,同比增長97.3%,較2009年約翻了一番。
然而,網絡交易持續增長的同時,網絡欺詐和網絡犯罪也層出不窮。大量的不誠信現象集中爆發,直接引發了整個電子商務行業的“信用危機”。有近期調查報告顯示,目前電子商務的交易問題主要集中在交易的安全問題、產品質量問題和信用問題,分別占到了30.3%,28.9%和18.9%(見圖1)。
這主要是因為在傳統的交易模式中,商流、物流與資金流同時進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交易則是三流分離,消費者對于商品、商家、網絡信息難辨真偽,這就使得網絡違法者有機可乘,網絡詐騙等信用問題屢見不鮮,嚴重影響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信用問題亟待解決,而建立合理的信用體系則是能解決信用問題的惟一有效途徑。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的信用模式及存在的問題
典型的電子商務企業信用模式有四種:1.中介人模式。在這種信用模式下,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作為中介人,負責交易的審核、貨款的接受和貨物的配送。這種信用模式雖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減少風險,但存在交易速度慢、成本高的缺點。2.擔保人模式。有特定的企業或網站為交易雙方提供擔保來解決信用風險問題,一般只限于特定的行業。3.網站經營模式。企業通過建設網店開展電子商務,這是一種單向的信用模式,一般適合于零售業。4.委托授權經營模式。由第三方交易平臺建立交易規則,交易各方須遵守這些規則,確保交易的安全可靠進行。
這四種模式在不同的情況下,不同程度地保證了交易的可靠真實性。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電子商務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仍處于發展初期,存在諸多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起步較晚,政府相關部門、銀行各界都為信用體系的建立制定了相關法律,但是針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企業信用體系的法律法規還很少(見表1),2006年以后的相關法規幾乎成為空白,這完全不能滿足我國當前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要求。
(二)企業信用意識淡薄,缺乏行業自律
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還處在起步階段,企業缺乏信用意識,沒有信用文化,這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尤其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交易的不可接觸性和虛擬性,使得企業失信現象大大增加,虛假廣告、不誠信經營等問題屢見不鮮。加上網絡環境下的失信成本相對較低,職責難以界定,這就助長了企業的不誠信之風。
(三)基礎信用信息無法共享,體系不健全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都會搜集和掌握在本企業網站內注冊過的或是交易伙伴的信用數據,這些數據格式不一,無統一標準,缺乏合理的共享機制。但是,在虛擬的電子商務中,這些基礎信用數據是企業最寶貴的資源,若無法達成共享,則只能在企業自身內部應用。這就造成了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企業信用數據少、其他企業獲取信用數據成本高難度大、信用資源浪費等問題。同時,這些零散的信用數據不成體系,沒有統一的監管部門或規制部門,使得這些信用數據的價值也大大降低。
(四)沒有公正的信用監管體系或第三方機構
我國開展征信工作是在政府的推動、市場的引導下進行的,這與發達國家實行的專門第三方信用機構進行信用征集做法相距甚遠。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缺乏公正的信用監管體系或是專門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機構,使得企業的信用信息征集困難、失信問題懲戒力度不夠,沒有形成完善的信用管理、維護體系。
左秀平: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信用體系的建立三、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信用體系模型的建立
根據電子商務交易的特征,結合當前我國電子商務企業信用體系存在的問題,構建網絡環境下企業信用體系模型(見圖2),并針對該模型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提高企業信用意識,加強企業之間信用共享
企業是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信用體系的主體,企業自身應當提高信用意識,建立信用管理機制,來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提高企業的信用意識有多種途徑,如可通過專門的機構組織企業信用學習、可通過網絡媒體向企業灌輸、還可培養企業骨干人才等。同時,為了解決企業之間的信用信息不對稱,獲取信用信息成本過于高昂,建議從事電子交易的企業之間建立合適的共享機制,將企業信用信息共享,統一信用信息模式,加強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企業基礎信用數據的建設,使得這些數據得到最大化、合理化的利用。
(二)協調各方工作,突出政府監管作用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企業信用體系的建立,還有賴于權威媒體與消費者的監督。消費者(包括個人和企業)根據自身交易經歷,通過購后評價,為企業信用體系的建立提供真實的數據;媒體可實時報道網絡信用現象,對企業的信用進行實時監督。同時,政府應協調各方工作,對整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信用體系進行公開、公正、權威的監督,建立真正的讓政府可監管、媒體可監督、企業可呈現、消費者可追溯的電子商務信用監督平臺。在各方監督的前提下再建立一整套的信用評價、巡查、投訴體系,這樣電子商務的誠信才能得到保障。
(三)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信用法規
信用體系的法律法規是保證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信用體系建立的前提。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是2005年出臺的,相對來說較陳舊。建議由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牽頭,由國家工信部等政府機構出臺具體的網絡環境下的信用體系建立的相關法律,來推動我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建立,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的全方位、高速發展。
(四)鼓勵成立第三方網絡信用機構
首先,應由專門的企業來充當網絡第三方信用機構,這類機構必須要得到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或國家工信部等權威機構的授權。其次,第三方網絡信用機構需包括三個子系統:信用信息采集系統、信用評估查詢系統和信用跟蹤反饋系統,來采集企業基礎信用數據,對企業進行評級及管理。再次,第三方網絡信用機構在采集數據、進行評級管理時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真正的信用和真實。企業只有獲得第三方網絡信用機構的認證,才能從事電子商務。最后,第三方網絡信用機構應由政府部門、網絡消費者、企業共同監督,來提高信用建設、信用評級的效率。發達的第三方網絡信用機構可以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企業信用體系的建立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工程,必須堅持“四驅動”機制,以“企業自身建設”為基礎,以相應的信用法律法規為保障,受消費者和權威媒體來監督,由政府部門來引導,共同促進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企業信用體系的建立。
[參考文獻]
[1]佟聿松.淺議企業信用體系建設[M].企業研究,2010.
【摘要】
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商業運作模式在我國的各個領域得到快速發展。它是當代信息社會中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商貿領域中綜合應用的產物,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文章通過深入分析電子商務在我國醫藥流通領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具體的解決措施與方法,以期加強我國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力度,推動電子商務在我國醫藥流通領域的蓬勃發展。
【關鍵詞】 電子商務; 醫藥領域; 必要性; 措施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1 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 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 TO 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 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可見醫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 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 to 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禁區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 to 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 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 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 to 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 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 “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 “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5]。
4 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5]。
【參考文獻】
[1]劉彩鳳. 醫藥電子商務,你知道多少[J].改革與理論,2004,132(11):35..
[2]湯振寧. 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發展誤區分析[J].上海醫藥,2004,25(8):348.
[3]陳朝暉,林萬蓮. 淺述醫藥電子商務[J]. 醫學信息,2002,15(1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