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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年終獎扣稅計算范文

        年終獎扣稅計算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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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獎扣稅計算

        第1篇:年終獎扣稅計算范文

        高校發薪之日,常會聽到教職工類似的抱怨:為什么本??偸强鄣羧绱硕嗟膫€稅,而某某高校與自己有同樣收入的老師卻扣稅甚少或不扣稅?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值得思考的方面便是某高校已成功進行了個稅籌劃,降低了稅負。那么,什么是稅收籌劃?高校有無個稅籌劃的必要?要進行籌劃,可行性方案又何在?

        一、稅收籌劃及其合法性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為前提,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的條款,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從而獲得最大的節稅利益的一種理財行為。從性質上講,稅收籌劃屬于合法行為,因為它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法規和政策做文章,取得節稅利益,具有事前籌劃特點;與偷稅行為的欺詐性、虛假性和事后操作性特征有著本質的區別。從個稅籌劃作用來看,較高水平的籌劃,更有助于實現個稅在合理分配社會財富中的杠桿功能。即:進行稅收籌劃非但合法,而且有利于健全稅制、完善稅法。

        二、進行高校個稅籌劃的必要性

        高校教師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資、課酬、學期獎和年終一次獎金等,其自然支付方式大致有三種:一是按月支付(如工資);二是按學期支付(如課酬、學期獎等);三是年終一次性支付(如一次支付數月獎金、年終加薪等)。稅法已對不同的支付方式規定了不同的計稅辦法,使扣稅工作有規可循,簡單明了。如果高校不關注個稅籌劃,一味按照自然方式支付,又會給個人稅負帶來什么后果呢?

        (一)自然支付方式下月收入的不均性會造成個人稅負的增加

        譬如:某高校張教授月工資收入為2600元,6月份、12月份分別取得本學期一次性支付的課酬質量獎21000元。其應納個稅如下:月薪計稅75元((2600-1600)×10%-25);6月份、12月份取得的課酬分別計稅3875元(21000×25%-1375),全年共計8650元(75×12+3875 ×2)。現將其進行個稅籌劃,將其年內收入先匯總再平均到12個月中支付,則每月應納個稅為550元{[(2600 ×12

        +21000×2)÷12-1600 ]×15%-125},全年納稅6600元(550×12),共節稅2050元(8650―6600)。原因在于:個人報酬的自然支付模式很有可能造成各月個人收入的不均衡,使部分收入適用低稅率,而部分收入適用極高稅率,那么,一年中適用低稅率收入節省的稅負不足抵銷適用極高稅率的收入造成的高稅負時,就會導致全年稅負的增加。

        (二)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本身就存在著不可草率逾越的“雷池”

        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稅已是一種公認的稅收優惠,原因在于“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此種稅率選定方法顯然降低了稅率,進而可降低稅負。那么是否利用該方式支付的個人報酬越多,得到的優惠越多呢?

        現再做測算:前例中張教授年末取得一次性獎金6000元,由于當月工資大于1600元,6000除以12之商為500,故適用稅率為5%,速扣為0,年終獎應計稅300元(6000×5%);但如果年終獎上升1元,其除以12之商500.08大于500,故選用10%稅率和25速扣數,應納個稅為575.1元(6001×10%-25)。僅1元之差,卻要多付275.1元(575.1-300)的個稅。讓我們改變其支付方式:將6001元的年終獎分月支付,每月500.083元(6001÷12),適用稅率雖仍為10%(假設分月支付數加上原月工資后仍適用10%稅率),但本年計稅增加300.1元[(500.083× 10%-25)×12]。在這兩種方式下6001元收入稅負之差為275元(575.1 -300.1),原因在于年終獎計稅公式“袖中藏刀”――全年只準許一次性扣除一個速扣數,導致了稅額的上升??梢詳喽ǎ阂欢ǖ氖杖敕衷轮Ц逗湍杲K一次支付適用稅率相同時,選用后者稅負增加,增加的稅額恰等于該稅段速扣數×11(例如本例:275=25×11)。照此推算,類似500、2000、5000……這些稅率界限的12倍收入6000、24000、60000……顯然成為支付一次性年終獎時不可草率逾越的“雷池”。

        三、據于個稅新起征點探討個稅籌劃的新思路

        透析以上實例,便可得出高校個稅籌劃的新思路:其一,按年統籌收入,分月均衡支付;其二,當年薪(即全年收入,以下同稱年薪)能分為月薪和一次性年終獎支付,并且使后者適用稅率低于前者一個稅率段時,應做先按低稅段最大額支付年終獎,其余平分到月支付的籌劃;其三,難點在于當年薪再度升高打破第二種條件,要求納稅人做出要么年終獎稅率不變、增加月薪支付并升高其稅率,要么月薪適用稅率不變而增加年終獎支付并升高其稅率與月薪相平選擇時,籌劃時必須考慮上述“雷池”:當年終獎支付額未跨越該稅段“雷池”時應做第一種選擇,即年終獎按原稅段最大額支付,增加額平分到月薪;相反,應做第二種選擇,即月薪按原稅率段最大值支付,增加額由年終獎支付。因此,個稅籌劃可行性方案的核心就在于先遵循新思路挖掘那一系列能引起月薪和年終獎支付所適用稅率發生變動的年薪分界點,再將實際年薪對號入座,籌劃出月薪和年終獎支付額并逐一計稅,實現全年稅負最小化。

        (一)個稅籌劃方案及其可行性、最佳性分析

        遵循上述邏輯,筆者已測算出了那一系列年薪分界點(公式見注釋),并設計出了一套個稅籌劃方案(見下頁表)供大家參考。下面先借助張教授年薪來驗證其可行性。其年薪79201元(2600×12+21000×2+6001),位居表中第7行年薪段,故可做如下籌劃:先將24000元收入作為一次性年終獎支付,其余收入55201元(79201-24000)均作月薪4600.08元(55201÷ 12)支付,籌劃后全年計稅6275.12元{[(4600.08-1600) ×15%-125]×12+(24000×10%-25)},比前例自然方式支付計稅9225.1元[75×12+3875×2 +(6001

        ×10%-25)]節稅近2950元。

        那么6275.12元是否是年薪79201元的最佳稅額呢?不妨另做測試:

        方案一:降低月薪適用稅率,按3600元籌劃,其他收入36001元作為年終獎,那么全年計稅為7375.15元{[(3600-1600)×10%-25]×12+(36001×15%- 125)},大于6275.12元籌劃稅額。

        方案二:降低一次性年終獎適用低稅率,按6000元籌劃,其他收入均為月薪6100.08元支付,則全年應付個稅為6721.94元{[(6001.08-1600)×15%-125]×12+(6000×5%)},也大于6275.12元籌劃稅額。當然,打破平衡原則的自然支付方式更不在對比之列。

        (二)個稅籌劃方案的實施

        以上的測試已從理論上證實了稅籌方案的可行性,但其實施還必須充分考慮高校個人報酬支付的具體程序及意外情況,找到實施的有效途徑:

        ⒈ 改變高校個人報酬自然支付方式,實現均衡性支付,要求相關部門做如下協調:

        (1)人事部門應熟悉相關政策,在考慮常規性調薪、內部調動、一次性年終獎等諸多變動因素的基礎上,盡可能精確地提供每一職工下一年度全年的工薪預計數。

        (2)教務部門同二級學院應聯手強化課程建設并實現預先性統籌,責任到人,在新的年度到來前將課酬及最佳質量考核獎預計數上報至財務。財務以最佳考核獎進行個稅籌劃,目的在于鼓勵教師取得優良成績和最高報酬。

        (3)財務部門在“暫存款”下設置“應付工資”二級科目并設定院系往來號。收到人事、教務部門上報收入后,先合并算出每位教師的年薪,分月列支時記“暫存款――應付工資”貸方;再將個人年薪在表中對號入座,找出月薪和年終獎支付額,實際支付時依次記入“暫存款――應付工資”借方。

        ⒉ 協調教學年度,肩挑兩個自然年度造成的課酬支付周期與年薪計稅周期的不一致。原因在于:如果周期不一致,一是很難將一學年的課酬及質量獎金在自然年度末準確地一分為二;二是要在本學年第一學期末就要做出位于下一自然年度后半年的新學年教學計劃更是紙上談兵。協調的方法很簡單,僅需在計稅時將年薪的起止點做一變通,始于7月而止于下年度6月。

        ⒊ 個人偶然性和超預算范圍的一次性收入的發生可能導致原有籌劃的失效,主要包括個人的稿酬、科研獎、非普調類工資上調以及其他獎項。對于此類收入應先辨認其是否屬于上述方案的年薪范疇,并做如下處理:

        (1)范疇外的收入應按個稅的其他稅目計稅,如稿費、出版費、科研立項獎按稿籌計稅。

        (2)范疇內的收入應做分析再支付:其一,稅法對此未做出特殊規定的,應先測算:假若將該項收入增加到年末一次獎金中或平分后增加到本年度剩余月份月薪中支付,不會引起稅率增加,那么按增后的年終獎或月薪支付;否則重做籌劃:首先需按注釋中“年薪額分段”的計算公式重新計算“年薪額分界點”,但公式中的12月應改為“本年剩余月份數”;其二,稅法已做出特殊規定的,例如:一次性補發數月工資、一次性補發數月獎金等,可將籌劃后增加的個稅額同按稅法規定計稅額比較,擇低稅負方式支付。

        注釋

        ①表中“年薪額分段”的計算公式:當稅率L2=L1時,分界點Ri=(工薪所得九級稅率第i稅率段應稅所得的界限+1600)×12

        +第i稅率段對應的年終獎各年應稅所界限;當稅率L2=L1-1時,分界點Ri=(工薪所得九級稅率第i稅率段應稅所得的界限+1600)×12+第i-1稅率段對應的年終獎各年應稅所界限;當稅率L2=L1-2時,分界點R從54700、125200、374200、959200…… 界限數中對號選擇。

        ②其中: 54700、125200、374200、959200 收入界限均為在界定本來已比工薪計稅率低一個級別年終獎計稅率,在年薪額提高時,是選擇方案一:月薪計稅率再次升高,年終獎稅率不變,還是選擇方案二:年終獎稅率提高,同月薪水計稅率相等方案決策時要界定的一個年薪額?,F拿54700元為例計算其由來:可設該年薪額為R,

        方案一,一年內共應交納個稅A1={[(R-6000)/12-1600] ×15%-125}×12 + (6000×5%)

        方案二,一年內共應交納個稅A2={[(R-24000)/12-1600] ×10%-25}×12 + (24000×10%-25)

        令A1=A2,求得R=54700元

        由于如本文所述年終一次獎計稅潛在的“雷池效應”,故年薪額不超過該數先采用方案一。

        第2篇:年終獎扣稅計算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 企業責任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征管依據是《個人所得稅法》。由于《個人所得稅法》立法層次高,修訂程序復雜,涉及到千家萬戶,關系到每一位勞動者收入分配,幾乎每年都是“兩會”代表關注的熱點話題。但冷靜分析,每年“兩會”代表關注的重點是工資、薪金所得,熱議的只是減除標準提高而已,對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征管完善、企業責任方面提案不多,商議不夠。筆者擬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中的企業責任問題談點個人看法。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概況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其特點是將個人取得的各種所得劃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定、稅率和計稅辦法。

        工資、薪金所得,計稅辦法是月工資、薪金所得扣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如個人交納的“五金一險”、再統一減除3 500元后計算出納稅所得,按納稅所得額大小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月納稅所得不超1 500元部分適用3%最低稅率,月納稅所得超80 000元部分適用45%的最高稅率。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15 000元部分適用5%的最低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10萬元部分適用35%的最高稅率。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儲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已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收入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對稿酬所得,只征收70%的稅額,對一次勞務性報酬2萬元以內按20%征收,超過2萬元至5萬元部分,稅率為30%,超過5萬元部分為40%。

        為鼓勵科學發明、支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和照顧某些納稅人的實際困難,《個人所得稅法》對有關所得項目,制定了免稅、減稅的優惠規定。

        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上采取由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方法。對凡是可以在應稅所得支付環節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均由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沒有義務人的、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稅的,以及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及稅務機關征收手段的限制,自行申報納稅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支付單位源泉扣繳仍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辦法。

        二、企業在個人所得稅扣繳中的責任分析

        (一)企業是個人所得稅法定扣繳義務人

        1.企業是個人所得稅法定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包括企業、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等。企業作為經濟單位的主體,更應該是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責任主體。企業在對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時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2.企業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規定,企業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額時不論何種方式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時,也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如果企業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企業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的法人代表、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法律責任。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有偷稅或者抗稅行為的,除依法追繳稅款、處以罰款(罰金)外,對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當然,稅法也規定,稅務機關應根據企業所扣繳的稅款,付給企業2%的手續費,由企業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二)企業在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中的其他責任

        法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是不可分割的。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法律規定權利的實現,離不開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也離不開權力的保障。法律規定企業是個人所得稅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從納稅義務人的角度說,雖然納稅人是最終義務人,但對法律選擇企業代表稅務機關行使個人所得稅征收權不能更改,何況作為企業的職工,與企業對比,后者明顯處于弱勢。這就要求企業,特別是企業財會人員在履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時,也要讓納稅人繳納明白稅,盡量少繳稅,不繳“冤枉稅”,主動替個人所得稅的最終納稅人承擔一定的責任。筆者認為企業在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中應承擔的責任有:

        1.企業財會人員持續學習新稅務知識的責任。這項責任是要求企業財會人員的業務能力至少要與扣繳個人所得稅所賦的權利相匹配。個人所得稅有11類,幾乎每一類個人所得企業都有代扣稅義務,對某一企業來說,也許只有一項或幾項需要扣稅,并且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繳,但從財會人員業務能力上講應該樣樣精通,至少不應讓納稅人繳納“冤枉稅”。

        2.幫助納稅人合理避稅的責任。表面上看,個人所得稅應是個人承擔的一個稅種,合理避稅應該納入個人納稅籌劃的范疇,其實不然。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是代扣代繳的稅種,納稅義務人沒有避稅的空間和手段,同時個人所得稅相對比較復雜,一般員工也沒有能力籌劃。相反企業及財會人員在這方面占有得天獨厚的優勢,許多避稅辦法企業操作起來自然合理合法。如個人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標準本身就來自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再如一些小微企業在多分紅還是多發工資上可以進行選擇,提供公車使用還是定額發放車補都很有研究,住房公積金足額繳納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企業員工是企業財富的創造者,企業幫助員工合理避稅,是企業關愛職工的具體體現,也是企業應盡的責任。目前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辦法很多,相關學者建議文章也不少,企業只要合理使用,確能達到依法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3.個人所得稅的宣傳解釋責任。雖然個人所得稅制定權、解釋權不在企業,但企業仍有具體的宣傳解釋責任。如平時多發工資、少發年終獎,合理繳納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企業給職工繳納企業年金和商業健康保險,這些涉及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的方案不僅受企業薪酬計劃的約束,同時或多或少也涉及到職工所得稅繳納問題。如果企業有心替職工少繳稅考慮,必須在職工對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關系處理方面進行必要的宣傳解釋。

        4.公平或減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呼吁責任。從納稅義務人的角度說,企業是代表稅務機關在行使個人所得稅征收權,這就表明企業有義務轉達基層職工的呼聲和建議,從企業與職工的關系看,企業更能理解也更能反映職工在公平或減稅方面的訴求。當前,一些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比一般在崗職工工資高達一倍以上,工資收入不用繳納一分錢個人所得稅,個別“走穴”演職人員一首歌要價數十萬元,合同約定必須為稅后收入,個稅由承辦單位負擔。而一些所謂“白領”人員,加班加點成家常便飯,但這部分通過加班加點完成超量工作獲得的收入無任何稅收優惠,一些“藍領”職工,平時工資只發生活費,有的甚至“五險一金”都不愿足額繳,但年終一筆補差工資卻要按年終獎金計繳個人所得稅。這些遭眾人“吐槽”的政策企業應該多加呼吁,爭取早日解決。

        三、企業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中責任缺失的表現

        上面我們分析了企業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中應承擔的責任,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國家明確規定的責任,二是企業應主動承擔的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承擔的責任表現為“四重四輕”:

        (一)重國家受托責任擔當,輕職工及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企業作為納稅人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必須按法律約定每月向國地稅部門申報流轉稅、所得稅及其他稅種,并按期足額繳納。特別是網上申報后,電腦系統會根據企業申報的基礎資料自動生成相關數據并自動比對,發現數據勾稽錯誤會自動提醒要求更正。所以企業如果在報告期內想少繳稅或均衡納稅,必須在基礎數據錄入前做好納稅數據調整,這就要求企業財會人員事前對報告期所繳稅金進行匡算,防止超出稅金預算。而對個人所得稅,因為錢是納稅人出的,企業只是代扣代繳,所以企業及企業財會人員一般只作為稅務部門委托的任務去完成,企業領導很少像其他稅種一樣關心繳多繳少,要不要均衡繳納,有沒有多繳甚至錯繳,在這方面會感覺到企業對職工、中小職工股東合法權益缺少應盡的關愛和保護。

        (二)重管理層納稅籌劃,輕職工及中小職工股東的合法避稅

        企業管理層也是企業的員工,并且絕大部分會在企業領取相對的高額報酬,有的還享受分紅。財會人員是企業高管或一般管理人員,多繳個人所得稅對他們也明顯不利。這樣,企業財會人員在參與企業薪酬計劃制定或執行中會隨時關注少數高管及自己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如平時領導們的“五險一金”是否要繳足,年終獎是一次發放還是并入平時預發一部分,現金分紅發多少,薪酬中要不要考慮分紅因素,畢竟個人所得稅對企業高管及中層管理人員影響更大,必須事先籌劃。在管理層納稅籌劃及職工合法避稅的天平上,一般向前者傾斜,況且一般職工比較重視眼前利益,重視“現實”,企業也往往讓職工到手的現金多一點,盡量壓縮“五險一金”的繳納基數,而對一般職工來說,即使因企業納稅籌劃不到位或錯誤造成職工多繳稅,總認為是國家法律造成的,很少向企業及財會人員維權。

        (三)重非法避稅,輕依法納稅籌劃

        這方面在中小企業比較普遍。有的企業財會人員為了少繳個稅向企業領導出歪點子,通過隱瞞或截留收入(如房租、廢次品收入、回扣提成收入)、虛開費用發票報支來支付高層人員的薪酬或私下搞不對稱分紅,用賬外支付等不正當手段來違法規避個人所得稅。而對如用足稅前列支政策、巧用一年一次的年終獎金優惠個人所得稅辦法等籌劃較少,對業務用車發放加油卡、業務用通訊費用發放電話卡、提供免費午餐等辦法考慮較少,而是一味采用“費用包干”的“懶政”辦法。當然,隨著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的逐步完善,企業財務核算的規范,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企業及個人偷稅風險也越來越大。

        (四)重工資薪金扣稅籌劃,輕其他納稅所得扣稅安排

        客觀地講,中小企業涉及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主要是工薪所得,資本利得也有所涉及,其他項目相對較少,但也有涉及。實際工作中諸如臨工支出,是去稅務部門開臨工發票還是抄工資表發放?有的高管在多處領取報酬、會計也在多個單位兼職,企業是按工薪所得扣稅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稅?有的組建團隊帶資承包項目,承包收入中既有人力收入也有利息收入,在支付方式上有的直接支付給個人,有的支付給第三方甚至兼而有之,企業臨時向職工股東借資支付的利息甚至帶有分紅性質,這些計稅辦法都是值得籌劃的課題。

        四、強化企業扣稅責任的途徑及辦法

        (一)強化企業涉稅人才建設

        近年來,中小企業稅務申報工作越來越受重視,為完成每月的稅務申報,一些中小企業專門聘任兼職會計或記賬公司幫助企業建賬,上網申報稅務報表,可見企業涉稅人才的重要性。當前企業涉稅人才比較多,一般財會人員對稅金均有所了解,對網上基礎數據錄入、申報比較在行,但對企業全套稅種的征收及適應稅務政策較快變化的人才較少,能合理避稅、納稅籌劃的人才更少,為此,企業有必要在這方面加強培養。當前一是要培養善于學習、接受新知識能力強的新型會計稅務雙精通人才,二是稅務、財政部門應結合一年一度的年終匯算清繳、會計繼續教育增加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面的內容,形式上可以委托高校、會計協會培訓,也可以網上自學,通過計分形式達到強制學習的目的。

        (二)強化企業節稅避稅研究

        所謂節稅是指納稅人在遵守稅法及合乎稅法意圖的前提下,為減輕稅負而采取合法手段進行的稅務謀劃與對策,也稱納稅籌劃。所謂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在個人所得稅扣繳實際工作中,我們有必要在對待個人所得稅稅種上像其他稅種一樣積極探索節稅方案,用足避稅手段,打好政策模棱兩可的“球”,杜絕偷稅行為的發生。在具體實際業務中有這樣幾方面可以考慮:

        1.在工資薪金所得中用足稅前扣除項目、按月均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優惠等政策,爭取較低稅率繳稅。如“五險一金”基數在符合企業薪酬計劃、職工承受能力范圍內盡量提高,商業健康保險允許每人每月2 400元爭取用足。季度獎、半年獎盡量均衡到月度發放或并入年度獎發放。因為年度獎優惠政策一年只允許使用一次。但由于年終獎計算辦法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12,按其商數(結果)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從數學原理上講并未能真正體現級差性質,這也要求單位財務人員必須事先計算出年終獎適用稅率的臨界點,力爭避免“多發一元少拿一千”情況的發生。

        2.注意個人所得稅所得項目的合法轉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為七檔,當稅率等于20%時有的項目就有可能進行轉換選擇,這在小企業比較好處理。如股本分級明顯、企業所得稅定額征收的小企業,多分紅還是多發工資是可選擇的,多發工資少分紅,少發工資多分紅。再如企業向職工個人臨時借資付息,利息是可以約定的,利息中可以考慮個人過高的工資收入或分紅等因素。

        3.打好個稅政策中模棱兩可的“球”。如公務用車補貼、職工實物福利、單位旅游等,如采取發現金包干辦法,就有可能涉稅,而改由企業直接承擔,只要賬務處理好,一般就不會要求繳納個稅。

        (三)強化企業在個稅問題上的對上爭取

        個人所得稅確有許多不盡合理的地方,企業對上反映的建議可能在一段時間、在某一企業不一定見效,但從長遠看稅務部門肯定會逐步糾正、日臻完善。筆者認為當前有幾個方面是應提醒稅務決策部門考慮的:

        1.職工工薪稅前所得是否考慮改為稅后所得。即由企業承擔個人所得稅。雖然我國當前法律規定難突破、國外也可能是個人繳納的,但在我國稅務代扣代繳實務中已有必要。主要理由一是工薪所得稅前扣除項目職工個人不能作主。如社保基數,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最高的允許達到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的允許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而實質上可以說絕大部分企業除遵守“限高”和“托底”規定外,一般不會以實發數作基數去繳納,即使政府部門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可能也做不到,而企業職工只能按企業決定的基數去配套繳納。二是企業員工并不是個稅方面的專家。如遇到上面所提的“多發一元工資多繳千元稅問題”,職工只能怪稅務政策,很難追究企業會計責任。這種自己的錢自己不能完全作主,更不能“任性”支配,還不如干脆將稅前所得改為稅后工資來得直觀。

        2.將按年計算、按月預繳計征個人所得稅辦法擴大到所有企業。目前這種征收辦法已在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運洋捕撈業實施,理由是這三個行業因受季節、產量等因素的影響,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呈現較大幅度波動。實際上許多企業受傳統因素的影響,平時只發生活費或少量薪酬,年終才進行總結算,企業高管、律師、注冊會計師,往往是一個項目完成或年終考核后才進行分配,這也會導致可能多繳個稅問題。再如農民工工資,一般會按天計算,但包工頭平時只發生活費,主要原因是建設方并不是每月支付工程費用,另一方面也考慮到一些農民工個人自律能力差,平時多發多用,年終無錢帶回家過年。為此建議按年計算、按月預繳計征個人所得稅辦法擴大到所有企業,免得企業未能月度均衡發放工資讓職工多繳個稅。同時針對按年計算、按月預繳的實際,建議個稅結算年度調整為當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這樣每年春節前的全年收入都可以計入個人所得,也免得使用年終獎金優惠辦法而傷腦筋。

        3.簡化工資薪金七檔稅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五檔稅率。建議統一改為20%征收,這樣與其他個人所得稅率一致。對維持生計費用仍按月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可能更合理一點)內允許扣除,對“五險一金”因各企業及不同職工之間扣除金額不一,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干脆不再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原來這部分扣除費用通過提高維持生計費用扣除彌補(如提高到5 000元),對個人年總收入超12萬元部分另行提高稅率以調節過高收入的分配。同時個人稅率今后可以向企業所得稅率25%的目標看齊,以利個人、企業所得稅統一標準。當然這是一個分類所得稅制向混合所得稅制過渡的問題,必須綜合評估研究。

        4.企業向個人借款與銀行同檔存款利息(或理財產品利息)部分應免征個稅。當前小微企業融資難已是事實。向銀行貸款手續多條件苛刻,不僅利率高,而且還要承受擔保公司的盤剝。向股東個人或其他個人借款(不是集資)即使利息低于銀行同檔利息或理財產品利息還要代扣20%的利息稅,迫使個人不愿將資金借給企業使用,除非企業承擔個人所得稅。希望各級政府急企業所急,多渠道幫助企業融資,消除阻礙民間融資的稅務政策。

        綜上所述,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但個人所得稅又受企業多方面制肘,與企業勞動者利益相聯,關乎到職工的切身利益,企業有責任承擔好。J

        參考文獻:

        [1]于金濤.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對策[J].現代商業,2011,(35):195-196.

        [2]石堅.堅持個人所得稅制混合模式改革的方向[N].中國稅務報,2013-3-6.

        第3篇:年終獎扣稅計算范文

        就是在這一年,國務院下發通知,要求對鋼鐵行業“迅速遏制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的勢頭?!倍鴮W者對此的預測觀點是“國進民退”大幕開啟。

        無疑,鐵本成為了政府宏觀調控最顯眼的“叛逆者”。2004年2月,新華社一則“非法用地”內參讓鐵本卷入漩渦,4月,鐵本項目被叫停,戴國芳被警方帶走。隨后由國家九大部委組成的調查組進駐鐵本,“越權審批、違規征地、騙取貸款、違反貸款審批和偷稅漏稅”的五大問題被揪出。經過“馬拉松式”的審判后,2009年4月,戴國芳被冠以“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刑5年。

        當然,鐵本也被賣了。它在估值價上打了兩個八折后,被常州本地一家并不知名的企業以7.108億元的價格拍走,整個過程不到十分鐘。

        戴國芳從此被視為中國經濟體制變革一個不可忽視的人。

        如今曾經身陷囹圄的他重新創業,號稱計劃投資100億元建設江蘇德龍鎳業有限公司,目標是建成國內規模最大的鎳鐵合金生產企業。

        商人趙本山

        若說當今中國的娛樂人物誰最“金貴”,那必是趙本山。在其他明星皆以代言費、出場費和房產投資等論年收入、上排行榜時,趙本山卻安坐在自己的太師椅里,環顧著文化、廣告、影視劇、辦學和煤炭經營等組成的“本山帝國”。10億元的身家、30億元資產的金錢帝國,足以令同儕望塵莫及。

        “微博之夜”新浪卸磨殺驢?

        1月14日新浪2012“微博之夜”,各路明星大號粉墨登場,一場令很多草根大號心驚肉跳的驚險劇也同時上演。

        當晚9時許,許單單發微博:“聽說,‘冷笑話精選’的微博賬號被新浪刪除了?新浪開始整頓草根大號?”微博客服出言解釋,稱是“由于系統問題部分用戶微博頁面異常,目前技術人員已經緊急修復”。隨后傳言四起,稱這是新浪微博用刪號來威脅草根大號與官方簽約廣告營銷分成。

        2013年,新浪要開始卸磨殺驢了嗎?

        口罩:最意外的熱銷

        1月11至12日,北京地區共有3828個人在淘寶和天貓購買口罩,兩天內成交量為6920筆。數據顯示,其中不少人購買的是50片大包裝,保守估計,按每筆購買2~3個計算,淘寶加天貓北京地區日均口罩成交量在1萬個以上??谡殖蔀?月最意外的熱銷品。

        無人可擋的“兩桶油”

        近日,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向主管部門建議差別化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將石油暴利稅起征點從55美元桶上調至70美元/桶。分析師認為,上繳稅費降低將使兩大油企少繳405億元稅額,其盈利空間會隨之擴大。

        地球人已經無法阻止“兩桶油”了!

        百度入非洲

        據《Fast Company》的消息,百度將和法國電信運營商(非洲很多地區電信業務都由西方國家運營,例如法國的Orange和德國的 Vodafon)合作,在非洲的低端智能手機上預裝百度瀏覽器。這批預裝百度瀏覽器的法國電信合約機將有可能首先在埃及推出。目前法國電信在非洲擁有近8000萬用戶,這對百度來說將會是一片巨大的藍海。這也意味著百度這個中國互聯網的巨頭,已經開始成為世界的一部分。

        國美謀局快遞業

        “國美入股全峰快遞基本談定。”1月14日,全峰快遞高管對外透露。一位知情人士稱,雙方初步洽談的結果是國美出資3億元收購全峰快遞30%的股份,初期出資1億元,其余資金分期到位。

        “國美入股全峰快遞是一樁雙贏的生意。”業內人士認為,加盟制的全峰快遞,攻城略地急需大量資金;而國美的雙品牌電商戰略,也急需要良好的配送系統。

        萬通身陷商業地產泥淖

        2012年12月22日,萬通地產公告稱,已于21日與天津融創置地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以3.48億元的交易對價將持有的天津泰達城市開發有限公司23.5%的股權轉讓給對方。不久前的10月29日,萬通地產又以4.2億元的交易對價將持有的天津和信100%股權中近49%的股權轉讓給昆山博遠萬智投資中心。

        近期公布的2012年三季度報表顯示,萬通地產現金流僅為7.1億元,較2011年同期的11.9億元下降40%。分析人士認為,不排除萬通地產是在借出售子公司股權來改善現金流的可能。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與其他公司2012年下半年在土地市場密集拿地不同,2012年全年萬通地產都沒有拿地,業界人士懷疑萬通地產已身陷商業地產,資金鏈出現問題,無力室地。

        第4篇:年終獎扣稅計算范文

        通過稅務籌劃,加強企業稅務管理,降低稅收成本,提高企業經濟利益,提升企業形象,使企業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占得先機。在籌資融資階段,施工企業負債性質的籌資利息作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能享有所得稅利益,而股權性質的籌資所產生的股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因此債務性質的籌資就有節稅優勢。在經營管理階段,施工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會直接影響納稅,雖然折舊總額是一定的,但是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會直接影響各期計提的折舊費用,進而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和企業利潤。在投資管理階段,施工企業在選擇投資地點、投資項目和企業組織模式時,都會涉及稅務管理。譬如選擇稅率較低的地區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鼓勵的西部等地區,會享受到稅收優惠;選擇投資項目時,應盡量選擇符合國家鼓勵類目錄的投資項目,避免國家明確限制的項目,因為這樣在稅收支出上有很大的差異;在選擇企業組織模式時,是應該選擇聯營企業還是合營企業、分公司還是子公司,這些都十分有講究,因為不同組織模式的企業所適用的稅率是完全不同的。施工企業的生產地點分散,需要面對的稅務機關很多,各地稅務執法人員的水平及對政策理解的不同,都會影響著企業的稅務管理。施工企業稅務管理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稅務日常管理,二是稅企溝通,三是稅務籌劃。稅務日常管理時,從稅種看涉及最大的就是營業稅和所得稅,這兩大稅種是稅務管理中爭議最多的地方。1、政策理解?!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綜合上述政策,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完工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款項的當天(包括預收款),基數為收到的款項;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結算單的當天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數為結算總價減去實際已經收到的款項,亦即實際收到款項時繳納營業稅,基數即實際收到的款項。2、訴求。結合政策,筆者認為以實際收到的款項為基數征收營業稅較為合理,其余兩種方法均有不妥。如果以工程結算單為基數,那么當工程最后一期計量發生負結算時,之前多征收的稅款退回的操作難度大;同樣如果工程計算和預收款都考慮,存在重復計稅問題,加重企業稅收負擔。上述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計稅基數的爭議問題,隨著營改增的實施會得到徹底解決。3、營改增后納稅義務時間是這么規定的:一是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應稅服務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以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準,購買方在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后,即便是尚未向銷售方支付款項,但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這時如果強調銷售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則會造成稅款征收上的脫節,即銷售方還沒開始納稅,購買方卻開始將稅務機關未征收到的稅款進行抵扣。

        二、施工企業稅務管理的環節

        此外,由于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屬于商事憑證,征稅原則應當保持一致,所以,為避免此類稅款征收脫節現象發生,財稅[2013]3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時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是提供應稅服務并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應為:簽訂了書面合同且書面合同確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按照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1、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10]156號對企業所得稅作了如下新的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以上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僅指建筑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不具有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部,且也不屬于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

        三、施工企業稅務管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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