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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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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

        第1篇: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為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鞏固治理“吃空餉”工作成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人員流動管理

        1、組織、人社部門負責擬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選任工作。在編制限額內,按規定承辦市直單位、鎮、街道和集聚區人員、人才的調配、錄(聘)用事宜;各單位的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向組織、人社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2、堅持組織、編制、工資關系與人事關系相一致的原則。自調動決定宣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完成組織、編制、財政、人事等手續辦理,調出單位不再保留已調走人員人事、工資關系。

        3、工資關系未隨人事關系轉辦的人員,不得辦理職務晉升、工資晉級等手續,職務晉升的從工資關系理順之日起執行。

        4、組織、編辦、財政、人社等部門要建立部門之間相關文書內部傳遞渠道,及時調整調動人員的編制、人事、工資手續,有效杜絕編制、人事、工資關系脫節、失管、失控的現象發生。

        5、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的,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

        6、調動手續必須由單位負責人事的工作人員辦理,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得受理個人申請。

        二、規范借用人員管理

        1、嚴格審批借用手續。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借用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須將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選基本材料,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送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并報編辦備案。未經批準,擅自借出工作人員的,將核減借出單位編制和經費,并按照規定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2、借用人員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借用期滿,借用單位應書面通知借出單位,做好對借用人員表現的鑒定并向借出單位反饋,同時將借用人員返回情況向組織、編制、人社部門備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長借用時間的,須向組織、人社部門重新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2個月。

        3、被借用人員工作結束后,應立即返崗,不準拖延,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規范人員考核工作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1、要強化對日常德、能、勤、績、廉的考核。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將本單位人員平時的工作作風與年度考核相掛鉤。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基本稱職(合格)的,各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由組織、人社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工資待遇。

        2、工作人員無特殊情況未完成當年上級統一安排或所在單位安排的學習培訓任務,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對培訓教育法規政策貫徹落實不力、未完成培訓教育任務的單位,適當核減該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

        3、經組織、人社部門批準,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未經組織、人社部門批準,機關事業單位外出學習的人員,從脫產之日起停發工資待遇,超過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親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6個月的,不進行考核;累計超過考核年度3個月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5、對因公(工)負傷的,在治療期間進行年度考核,治療終結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確定為稱職(合格)等次。

        6、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寫評語、補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8、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確定為不稱職,其他錯誤的不確定等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撤職處分當年考核不稱職,第二年不確定等次;受到一年處分的,處分第一年考核不稱職,第二年不確定等次;受到二年處分的,處分第一年考核不稱職,第二、三年不確定等次。

        9、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人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10、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由組織、人社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工資待遇。

        四、規范執行退休制度

        1、堅持到齡即退原則。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無需本人申請,可按管理權限直接辦理。

        2、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請,經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可辦理病退手續。

        3、嚴禁違規辦理提前離崗內退。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辦理工作人員內退和離崗待退。

        4、對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工作年限只能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應追繳其辦理退休手續延遲而多領待遇部分。責任單位不履行職責的,人社、財政部門可暫緩該單位人事、經費辦理。

        五、規范受黨政紀法紀處分人員待遇的調整程序

        1、市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做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黨政紀處分或刑事處分決定后,需將處分決定及時抄送到組織、編制、人社、財政部門。

        2、當事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到組織、人社部門進行登記,對當事人的當年考核結果進行預處理備案。

        3、組織、人社部門根據處分決定,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審理受處分人員相關情況,調整其工資福利待遇。

        4、當事人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將受處分人員工資辦理的結果報市紀委、監察局和司法機關。

        六、規范執行請銷假制度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事(病)請假,應履行請假手續,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按相關規定執行。

        2、對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單位組織其參加傷病殘鑒定,經鑒定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為其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不符合病退條件的,原單位 要及時督促其限期返崗,對確需請假治療的,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后,辦理執行病假工資手續。

        病假兩個月以內的,全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基本工資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

        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機關工作人員(含參公單位)津貼補貼月執行標準按60%計發,事業單位人員按基礎性績效工資的85%計發。

        3、一個月內,事假累計7--10天的,次月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60%發放,事假累計10天以上或曠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停發。

        4、工作人員連續病假和全年累計病假超過3個月的,當年年終獎金(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再發給。

        5、工作人員全年事假超過22天的,從23天起,停發本人事假期間全部工資。

        6、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請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7、未經批準離開工作崗位或自行休假的,視為曠工。對曠工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兩個月內按規定予以解聘或辭退。

        七、規范遺屬補助領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領取遺屬補助實行實名制。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和遺屬補助證書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單位領取。各單位每半年要對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進行一次摸底排查,發現享受遺屬補助人員不再符合條件的,須在一個月內到人社部門核消其遺屬補助證書,取消相關待遇。

        2、各機關事業單位有人員亡故的,當事人單位須在一個月內到市編辦辦理減編手續,并將減編結果報送組織、財政、人社部門,核銷死亡人員的相關手續。

        3、財政、人社部門定期對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進行核查,及時核銷不符合條件人員的領取資格。

        八、加強試用期人員管理

        1、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加強對試用期人員的培養教育,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做好傳幫帶,使其盡快勝任工作。

        2、對新招錄(聘)用人員應當安排在錄(聘)用職位工作,試用期內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組織或人社部門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3、要做好對試用期人員的平時考核和試用期滿考核工作,對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聘)用機關應按規定給予任職定級(正式聘用),未經考核不得任職定級(正式聘用),對考核不合格的,將取消錄(聘)用資格。

        第2篇: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一、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加強。根據中央、省有關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要求,以提高民政干部素質為出發點,著眼民政工作發展需要, 認真貫徹落實《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學習和教育培訓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一是繼續推動機關干部 讀書活動, 第批推薦了本參閱書籍。二是認真選派干部到黨校、行政學院學習培訓。年共組織機關和廳屬單位名廳級干部、名處級干部、名科級干部分別參加了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省委黨校、省直黨校、行政學院的學習培訓,還有名同志參加了國家外國專家局組織的境外培訓;下半年集中選派處級干部參加省委黨校、省行政學院的學習,較好地實現了“xxx”期間干部輪訓的目標任務。組織全廳公務員參加并通過了省年度公務員通用能力學習考試和考核。根據省委組織部《關于在全省全面開展干部在線學習工作的通知》精神,積極組織廳機關干部在線學習,在年度考核中,通過率達.%,名列個省直單位第位,我廳位同志獲優秀學員稱號。三是狠抓民政系統業務培訓。年,全年舉辦各類培訓班期,參訓人次,培訓人數較年上升.%,超過了“xxx”時期前三年的總和,覆蓋全省所有市縣鄉鎮,取得了良好的培訓效果。根據省委組織部《關于印發〈年省直有關單位抽調各級領導干部參加專題培訓班計劃〉的通知》(組通字〔〕號)精神,與省行政學院聯合舉辦了期“推進民生工程、提高社會管理水平”專題研討班,部分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各市民政局負責人、省直有關部門相關處室負責人共人參加了培訓研討。培訓班還組織了全體學員赴上海市進行異地教學,實地參觀上海市在社區建設和社會工作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四是繼續開展民政行業特有工種技能鑒定工作。 在民政部的指導下,我省開展了期災害信息員技能鑒定工作,共有名災害信息員參加鑒定,有%以上的同志通過綜合考評。還積極組織推薦我省民政職工參加 全國民政行業技師的技能鑒定工作,我省共推薦名同志參加部里的技能考評。

        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一步規范。年,人事干部工作,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條例》。 根據工作需要,遵照廳黨組決定,在選拔機關處級干部和廳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工作中,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要求,把執行《條例》規定貫穿于選拔任用的全過程。一是認真制定選拔工作實施意見,廳黨組研究同意后認真實施。二是把民主推薦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程序 。三是實行差額考察和考察預告。四是實行公示制度。五是實行試用期制度。對新提拔的領導職務人員 全部執行試用期制度。在年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注重改革探索,不斷創新和完善選拔任用方式,采取公開競選的方法選拔廳屬事業單位負責人。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合廳屬單位領導空缺情況,堅持 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有位同志通過公開選拔走上處級領導崗位。此次選拔既為參加的同志提供了展示素質和能力的平臺,也增強了選人用人的透明度,體現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開、公正。為全面引入競爭機制,探索多種形式的競爭性選拔干部方式,增強干部工作活力積累了經驗。

        三、干部隊伍結構進一步優化。一是根據廳機關和廳屬單位領導職位空缺情況,及時選拔配備了領導班子,一批年輕干部走上了領導崗位。 二是根據編制情況,面向全國、公開透明,按規定和程序錄用了名公務員,充實機關處室工作力量,在強化人員素質,提升學歷層次,降低平均年齡等方面成效明顯。三是注重選拔任用女干部。全年共選拔名處級干部中,女同志就有名,占年度選拔任用干部總數的%。四是繼續執行選拔周歲以上和周歲以上的同志擔任正處和副處級非領導職務的規定,推動年輕同志擔任領導職務,盡力降低處級領導干部平均年齡。另外,在多方面爭取下,省編制部門為我廳增加了一個調研員職數。

        四、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逐步推進。年月份參與修訂了《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年)》征求意見稿,將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納入六支隊伍建設工作之中。 《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年)》下發后,在積極推動實施工作的同時,按照民政部關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的要求,立足實際、著眼發展,大力推進民政系統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一是通過多種方式宣傳社會工作和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依托社會工作刊物和社會新聞媒體,圍繞《規劃綱要》落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社會工作試點等,擴大宣傳范圍,提高宣傳層次,增強宣傳效果,為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通過培訓班、匯報會、座談會等形式大力宣傳社會工作和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擴大影響力提高認知度。二是起草了《省中長期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年)》和《省社會工作人才發展“十二五”規劃》征求意見稿。三是積極推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工作。組織個試點單位 參加了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培訓班。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啟動了第二批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工作,各個試點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實際和特點,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途徑和方法,為做好下步工作積累經驗。為推動試點工作,于年月,召開了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座談會。部分市民政局分管局長、人事(社工)科長及民政部批準的兩批試點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個單位匯報了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下步工作安排。 四是組織協調開展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為保證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順利進行,考前,我廳聯合省人事廳下發了考試通知。年省共有人報名參加,其中人考試過關,取得了社會工作師或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合格率為.%。截止年年底,我省已有名同志獲得職業水平資格證書。

        五、廳屬事業單位改革和管理服務工作步伐加快。一是加強廳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按照健全領導班子、保持可持續發展、全面加強管理、增強服務能力的原則,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為個廳屬事業單位加強了領導力量,注入了生機和活力。二是堅持實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考試考核制度。為個廳屬單位招聘名同志(其中兩院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名,財會人員名。兩個中心招聘名文字綜合職位的管理人員)。三是積極完成廳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皖辦發〔〕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直事業單位實施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各單位按規定要求,認真落實新的崗位管理制度,對所有工作人員的崗位進行了重新設置。我廳個廳屬事業單位, 全面完成崗位設置工作。

        六、人事管理日常工作規范有序。一是機構改革工作全面完成。按照政府機構“三定”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實了內部機構設置、職責調整及“三定”方案的后續工作(如:人事任免、處室名稱、印章刻制、門牌、崗位桌卡變更等)。二是按照效能建設的要求,根據“三定”方案修訂了《省民政廳機關崗位職責及ab崗設置》,實現了崗位職責(ab崗)掛牌上墻。 年度考核 、工資管理 、職工退休管理 、干部職工出國(境)管理 、人事統計、人事信息基礎工作、 廳屬事業單位參公管理的申報工作等,也都按照有關要求,較好地完成了任務。

        一年中,在認真履行職責的同時,能夠注意堅持政治理論學習,把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增強政治責任感,提高思想政治素質作為重要原則遵循。認真貫徹執行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嚴守組織紀律,嚴格要求自己,公道正派,實事求是。注重《廉政準則》的貫徹落實,遵守各項規定要求,廉潔自律、警鐘長鳴,力求做到心不貪、眼不饞、手不沾。勤勤懇懇干工作、清清白白做事情。

        第3篇: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級各行政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其中行政機關包括區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機關、派機關和群眾團體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全額事業單位、差額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區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調撥給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它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四條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綜合管理,區級各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具體管理。區教育局應設立專職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區法院、區檢察院、區衛生局、區農林局要明確一名人員,其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報賬員兼職管理本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本部門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糾紛調處、統計報告等多個環節。

        第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的指導下,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局審批。經審批的購置計劃,區財政根據區財力再編制年度部門預算予以適當安排。未經審批的資產購置項目,不得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七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資產購置計劃應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人員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數額(屬于更新的資產,應按先履行處置審批手續,后按購置程序辦理),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區級各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區財政局審批;

        (三)區財政局根據區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單位資產狀況及財力狀況,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區財政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方可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部門年度經費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區財政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八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能調不租,能租不買,節約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則,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向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撥付項目經費,不論項目以何種方式管理,有關部門對項目評審完成后,在經費下達之前,應當將涉及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區財政局批準。

        第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購置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區財政局(國資辦)備案;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完成資產購置后,應及時進行驗收、登記和賬務處理。區級各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情況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三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要按照資產優化配置的要求,進行合理調劑。

        (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車輛資產調劑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區財政局審核,分管財政區長批準。

        (二)除土地、房屋建筑物、車輛以外的資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在同一部門內部之間的調劑,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三)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同一部門內部之間的調劑,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以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調劑,由相關主管部門協商同意,報區財政局批準后執行,或由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直接調劑;

        (四)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出、調入以區財政局的批文或審批表為依據,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十四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登記、保管、維護保養、清查、統計報告和內部審計等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五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建立臺帳、分類明細帳和固定資產卡片,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對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國有資產,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價入賬,并對本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要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六條區級各行政事定單位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和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在辦理所使用和管理資產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七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性活動(包括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需要評估的,還應當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規定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區級各行政單位和各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和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于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脫鉤,尚未脫鉤的,區財政局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用于經營性資產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單位申報

        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和提供擔保等經營活動,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辦理申報手續,填報《區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審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1)項目申請報告;

        (2)可行性論證報告;

        (3)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4)投資、入股、合資、合作、經營、出租、出借等草簽的協議或合同;

        (5)擬轉出資產的清單和資產評估報告;

        (6)單位近期財務報表;

        (7)《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主管部門審核

        區級各主管部門根據申報單位提供的文件、證件及材料,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項目進行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事項的審核報告;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資料。

        (三)區財政局審批

        區財政局根據申報單位和主管部門提供的文件、證件及資料,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行為進行審核批復。

        第二十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批準用于經營性的國有資產,應加強管理,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并在單位財務、資產報表中對其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一)專項登記。建立資產臺帳,如實登記和反映這部分資產的數量、價值及形式等;

        (二)專項考核。建立資產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對用于經營性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對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監督,保證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經營性的資產實行有償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資產處置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主要包括出售、出讓、無償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

        第二十三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區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資產類會計賬目的有效憑證,是區財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料購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國資辦組織實施,未經同意不得自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本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以及3萬元以上(含3萬)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局審批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區長審定,3萬元以下資產處置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二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單位申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意見,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要求向區級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區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申批表》(見附表),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審批。區級主管部門、區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市、區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批,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或區長審定。

        (三)經批準處置的資產:原占有單位應將資產取得的相關資料,若是可動資產,同資產一并移交區財政局。

        (四)處理。區財政局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處置。資產處置價低于評估價90%的,須報區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文件及資料。

        (一)撤銷、合并、分立、轉制需要處置資產的,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撤銷、合并、分立、轉制及隸屬關系改變的批準文件;

        2、資產清查清單和審計報告;

        3、處置資產基本情況(下同):包括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資金來源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復印件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

        (二)資產出售、出讓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處置資產基本情況;

        2、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3、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建筑物,除1-3項規定外,還應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及采取的處置方式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報廢資產,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資產損失、報廢核銷的申請(包括報損、報廢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造成資產損失的原因);

        2、報廢資產資金來源證明;

        3、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的證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機構或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對報損、報廢資產的鑒定報告;

        5、非正常損失,提交本部門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6、申請報廢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其它資產處置事項提交的相關資料,比照以上條款實施。

        第二十八條對于車輛及特種專項設備等國家有強制性規定的資產報廢事項,占用、使用單位按國家有關強制規定處置后,憑相關部門的處置文書報主管部門審核,送財政局進行備案;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土地的處置,經區政府批準后,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報廢凈收益,繳入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投資總公司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再由區財政局國有資產投資總公司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將凈收益定期繳入區級國庫。

        第三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撤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一條設立產權登記。新設立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30日內申報、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手續。

        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時,單位應填報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批準設立的文件;

        (二)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三)已辦理的土地證、房產證復印件;

        (四)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二條變更產權登記。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持原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批準文件、資料,申報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同時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行政事業單位撤銷、合并、劃分、隸屬關系改變的政府批準文件;

        (二)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告;

        (三)變更資產情況的情況說明(包括項目、數量、金額、完好程度等,固定資產需注明凈值和原值);

        (四)債權、債務清理情況以及處理意見;

        (五)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六)行政事業單位原主管部門對資產變更情況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注銷產權登記。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因依法撤銷或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理、注銷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報、辦理產權注銷登記手續。申辦產權注銷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相關資料:

        (一)批準撤銷或整體改制的文件;

        (二)終止財務決算報告或法定驗資機構審定的終止財務報告及編制說明;

        (三)資產清查報告書;

        (四)資產評估報告書;

        (五)資產處置的批復文件;

        (六)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七)其它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四條區財政局按年度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產權登記檢查。檢查內容是:

        (一)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情況;

        (三)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持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向區財政局或區財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領取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遺失或者毀壞,必須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補發。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

        第三十七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區級主管部門、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不服從調解或裁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上報區政府審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報經區級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審核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八條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按照國家專項工作要求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的,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區財政局批準立項。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產清查工作的立項申請;

        (二)資產清查工作的實施方案。

        第四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批準的資產清查工作方案,組織資產清查工作。并將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清查結果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四十一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是該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資產統計報告。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方案說明。

        第四十二條區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區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和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區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各環節和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收入實行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和獎懲機制,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區財政局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區財政局、區級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輕重緩減、減撥、停撥有關經費,責令其改正,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處分,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盡職盡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或擅自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四)對已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拒不服從調劑的;

        (五)其它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區級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國有資產變動事項及其它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區級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區級集體性質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比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條區級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4篇: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一、指導思想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以提升畢業生就業能力為目標,通過政策扶持和引導,廣泛動員企事業單位具體承擔促進就業的社會責任,形成以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為服務對象,以實踐、實習和靈活就業為主要運行方式,并與政府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體系相銜接的預備就業工作機制,以緩解我州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是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針對缺乏社會實踐及職業經驗的畢業生開展的專項就業援助行動,其依托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實操、管理等預備就業崗位,接納高校畢業生在實際工作崗位上進行為期6個月左右的職業見習。見習期間,見習者和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參加見習畢業生提供免費人事服務和失業登記管理服務;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見習工資并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政府對見習單位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費用從當地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見習工作由州人事局負責組織實施,州人事局人才開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中心)具體運作并承擔完成相關具體工作任務。就業見習供求信息和相關工作表格(附件)可通過*州信息公開網查詢、下載。

        三、實施對象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指*州生源,自愿提出見習申請并符合見習崗位條件及專業要求的未就業或已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的應歷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上述人員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見習補貼。

        工作中要重點安排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的畢業生優先參加見習實踐。

        四、工作程序

        (一)宣傳發動通過各類媒體信息,廣泛宣傳發動,使各科室和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充分了解就業見習制度的內容及其發展的重要意義,引導他們積極參與到見習計劃中來。

        (二)組織開發見習單位和見習基地

        1、見習單位申報條件。見習單位應當是具備一定規模、管理規范、在當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類就業見習工作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術含量的見習崗位。市本級(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開發區)今年將確定5家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單位。

        2、見習基地申報條件。在具備見習單位條件的基礎上,一年內為畢業生提供10個以上見習崗位的見習單位,并能從見習畢業生中錄用10%以上為正式員工的,可確定為“*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授予由州人事局等六部門印制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牌匾。掛牌期限為三年,三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并能持續提供較多見習崗位的可以繼續掛牌,今后可長期參加我市畢業生見習計劃的實施。

        3、見習單位申報程序。通過新聞媒介,公布我市的見習工作政策和申報程序。能夠滿足見習條件和要求的用人單位,可自愿提出參與申請,向市人才中心進行申報,填寫《*州畢業生就業見習單位申報表》(見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報材料:(1)企業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2)組織機構代碼證;(3)見習單位簡介。人才中心根據申報情況報上級部門審核認定。確定為見習單位的用人單位,須與組織實施機構簽訂《見習單位參與實施機構開展*州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見附件2)。

        見習單位參與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試運行一期后,經評估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州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

        (三)見習實施

        1、見習信息。根據見習單位上報的見習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統一在*州信息公開網向社會,信息內容包括:見習單位名單、見習崗位、見習人數、見習期限、條件、要求等。

        2、見習學員報名。符合見習崗位要求的高校畢業生,應填寫《*州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申請登記表》(見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證件到市人才中心報名:(1)身份證、戶口簿;(2)高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報到證、就業協議書或失業登記證;(3)學歷證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證》,零就業家庭、收入低于社會平均工資家庭和就業困難的畢業生,所在社區居委會提供證明并由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簽署意見(農村的提供村委會證明并由鄉鎮民政部門簽署意見)。

        3、見習供需對接。見習畢業生報名經人事部門復核后,由人才中心負責建立見習崗位需求信息和畢業生申請參加就業見習報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庫,搭建就業服務平臺,通過網上雙向選擇或依托人才市場供需直接見面等形式,按照雙向選擇、擇優使用的原則,幫助見習畢業生和見習單位實現供需對接。見習畢業生與見習單位達成就業見習意向,由見習單位和見習畢業生雙方簽訂《*州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協議書》(見附件4),并報實施機構鑒證備案。

        五、見習管理與跟蹤服務

        1、見習期限一般為6個月。見習畢業生在見習期間或期滿后被見習單位聘用的,應為見習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在見習期間被聘用的,中止見習活動)。在該單位見習期可作為工齡計算。

        2、見習期間各方應按照協議要求,認真履行職責,配合完成任務。見習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見習學生的見習關系,出現違規并拒不改正者,經核實人事部門可取消其參與見習計劃的資格;見習學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終止見習。

        3、見習期間,人事部門負責對見習情況進行跟蹤指導和服務,督促檢查見習單位的日常管理情況,協調解決見習期間出現的問題。

        4、見習期滿,見習單位應根據畢業生的實際表現能力和工作能力,對畢業生見習情況進行考核鑒定。出具《*州見習畢業生就業能力鑒定表》(見附件6),作為實踐鍛煉經歷和就業證明,作為今后招聘選用的依據。

        5、見習單位應做好就業見習畢業生的日常管理,密切與他們的溝通和聯系,了解和解決他們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難以解決的困難和問題,應及時與人事部門溝通研究,共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抓實做好。

        第5篇: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一、鑒定站的性質與管理體制

        (1)鑒定站是由政府批準成立的考核鑒定機構,在政府授權和監督下對需要鑒定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鑒定。

        (2)鑒定站是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準政府機構",它既是收費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公益型中介組織,其性質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根據鑒定站工作需要,定編3~5人。

        (3)鑒定站必須接受其管理部門(一般為其上級勞動部門)、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及勞動部的領導和監督,業務上接受水利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

        (4)為保證發證部門(水利部委托的勞動部門)對鑒定站鑒定工作的有效監督,鑒定站與發證部門應嚴格分開,發證部門的同志不能兼任鑒定站站長或在鑒定站作兼職管理人員。

        (5)為保證鑒定質量,實行鑒定與培訓分開的體制。教育培訓部門負責培訓,鑒定站負責鑒定,鑒定站與培訓部門應分設,其中一個部門的人員也不應在另一個部門兼職。

        (6)鑒定站站長的聘任與解聘,須由上級勞動部門提出意見,經水利部同意,勞動部批準。

        (7)鑒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

        二、鑒定站的權利與義務

        (1)鑒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常要求。

        (2)鑒定站根據鑒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評員,在鑒定工種范圍內每個工種至少聘任3名考評員,并組成考評鑒定小組,對不適合考評工作的考評員,鑒定站有權解聘。

        (3)鑒定站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并對申報人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查。

        (4)鑒定站應督促培訓部門使用統一的部頒水利行業工人考核培訓教材,鑒定站組織考核時應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中提取試題,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5)鑒定站須每年對鑒定工種范圍內的每一種的不同等級組織一次鑒定,且在鑒定前一個月在鑒定地域內通過各種媒介發出公告,公布鑒定工種、等級、日期、報名條件、收費標準等事項,并接受申報者對有關問題的咨詢。

        (6)鑒定站應建立完整的鑒定技術檔案,并將主要內容輸入計算機,以滿足統計、查詢的需要。

        (7)鑒定站應不斷完善管理制度,重視鑒定場所的建設及儀器設備的添置,努力提高鑒定質量與鑒定能力。

        (8)鑒定站每年須向其管理部門、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水利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和下年度的考核鑒定計劃。

        三、鑒定站的紀律與獎懲

        (1)鑒定站應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2)鑒定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防止試題泄密和評判泄密。

        (3)對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做出突出貢獻的鑒定站工作人員,水利部將給予獎勵。

        (4)鑒定站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停止其在鑒定站的工作。

        (5)鑒定站應該嚴格按照水利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如有濫發證、降低鑒定標準等現象,水利部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直至撤銷鑒定站。

        四、鑒定站的收費與使用

        (1)職業技能鑒定可收取鑒定費用,包括: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的費用。

        (2)鑒定站鑒定收費標準按當地勞動、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開支渠道按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6篇: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包括村衛生所、聯合醫療機構、個體開業醫和對地方開放的駐軍醫療單位。

        第三條  《辦法》中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下簡稱不良后果)的事故。

        《辦法》中所稱的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事件),系指有可能是醫療事故,但因未經技術鑒定而暫無法確認為醫療事故的事件。

        第四條  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或確認并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

        醫療事故行為人的過失是指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或業務技術水平所限,致使診療護理工作出現不良后果。

        第五條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的;

        二、按技術規程要求進行一般或特殊的檢查治療時,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意外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的;

        四、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故意傷害行為所致的事故或事件。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分類

        第六條  根據醫療事故的性質,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第七條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主要包括:

        一、醫務人員對急、危、重病人片面強調手續、制度,借故拖延、推諉,以致貽誤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醫務人員擅離職守,工作失職,違反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醫務人員在診治中遇到復雜疑難問題,不及時請示上級醫師或不認真執行上級醫師醫囑,擅自盲目處理造成不良后果和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請示不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參與手術人員術前不認真準備,術中不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開錯手術部位,摘錯器官或損傷重要器官,遺留異物在體內,術后不嚴格執行常規,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護理人員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違反操作規程,配錯藥,打錯針,輸錯血,護理不當發生嚴重褥瘡、燙(燒)傷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助產人員不認真進行產前檢查和觀察產程,違反接產原則或技術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藥械供應人員不認直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無菌要求,造成嚴重感染引起不良后果的;

        八、醫技人員在檢查治療中,丟失標本,錯報、遲報結果,拍錯片,配錯血,污染血液,治療過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藥劑人員配錯處方,發錯藥物,貼錯標簽,寫錯劑量和用法,發現處方有明顯錯誤不予校正而照方發藥造成不良后果和制劑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不經嚴格檢驗就投入臨床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醫務人員濫用麻醉藥品,違反操作規程錯選麻醉藥品、劑量和方式造成不良后果和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人的病情變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醫務人員不堅持醫療原則,不見病人亂開藥、開錯藥,或濫用毒、劇、限藥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中醫人員不懂西醫知識,擅用西藥、西醫療法造成不良后果和西醫人員不懂中醫知識,擅用中藥、中醫療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條  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的技術過失,即在醫療、護理工作中因經驗不足和技術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九條  責任與技術兩種原因兼有的醫療事故,應根據其主要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  各醫療單位要建立醫療事故登記報造制度。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應按照《辦法》第七、九條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上級負責人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醫療單位應在事發后的四十八小時內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一級醫療事故。

        二、相當于一級醫療事故的重大事件。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涉及兩名以上患者。

        第十二條  縣級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含企事業單位內設的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由本單位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所、聯合醫療機構和個體開業醫發生醫療事故和事件,由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企事業單位所屬的縣級以下醫療單位(不含縣級)發生醫療事故,其主管部門內設有衛生機構的,由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無衛生機構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主管部門、單位或醫療機構負責具體處理。

        病員及其家屬可以向發生事件的醫療單位或轄區內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查處要求。

        第十三條  縣級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均應成立醫療事故處理小組,負責對醫療事故和事件的調查,聽取病員或家屬意見,經集體討論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凡發生一級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或有爭議的,必須進行尸檢。尸檢須在醫療單位填寫尸檢協議書,并經患者家屬簽署意見后,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的病理解剖技術人員施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

        因醫療單位或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以及在病員死亡四十八小時后提出查處要求而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一方負責。

        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的查處工作一般應在事發后的三十天內結束,并提出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答復病員或家屬。如病員及其家屬或當事醫務人員對醫療單位的處理意見無爭議,經雙方在處理決定書上簽字后,處理意見生效。如對處理意見有爭議,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病員及其家屬或當事醫務人員對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不服的,可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療事故處理終結,應在答復病員、家屬及其當事醫務人員的同時,將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并抄報市(地、州)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鑒定

        第十七條  省、市(地、州)和縣(市、區)三級成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鑒定委員會內可分設內、外、婦、兒中醫等若干個專業鑒定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學科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十八條  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本轄區內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技術鑒定;

        二、搜集、掌握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有關材料、證據;

        三、對醫療事故或事件作出技術鑒定。

        鑒定委員會不負責醫療事故的善后處理。

        第十九條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一般由有關的專業鑒定委員會受理,必要時可以召集鑒定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如對鑒定結論有重大意見分歧,應在深入調查、核實后,再組織鑒定表決。

        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表決時,有關的專業鑒定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并以到會者的多數意見為鑒定結論。

        鑒定委員會受理技術鑒定,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內結束。

        第二十條  鑒定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鑒定委員會人選的產生和審批程序,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鑒定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負責鑒定委員會和專業鑒定委員的鑒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鑒定委員會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醫療單位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醫療事故或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醫療事故或事件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當事人的人的;

        四、與本醫療事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直鑒定的。

        各級鑒定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鑒定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二條  上級鑒定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下級鑒定委員會職務,也不能參與下級鑒定委員會的技術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及其專業組成員以及參與鑒定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鑒定過程的細節向與本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有關人員泄露。

        第二十三條  委托或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鑒定委員會提供有關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委托書或申請書;

        二、陳述意見書;

        三、下一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病歷或病歷摘要;

        五、尸檢報告;

        六、與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鑒定收費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物價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省林業系統可成立地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本系統內的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其具體事宜由省衛生廳、省林業廳按本辦法的有關條款商定。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其標準為:

        一級醫療事故:人民幣二千元至三千元;

        二級醫療事故:人民幣一千元至二千元;

        三級醫療事故:人民幣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七條  醫療事故補償費的支付,應由醫療單位負擔的,在醫療經費中列支:應由個體開業醫支付的,由其本人負擔;應由臨時組織的醫療隊、手術隊補償的,由其組織單位或有收益的醫療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病員由于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和醫療事故發生后與搶救或補救措施無直接關系的醫療費用,以及通知病員(包括產婦遺留的活嬰)出院而不出院的住院費用(從通知之日起計算),由病員、家屬或其所在單位支付。

        醫療單位不負責辦理和解決與醫療事故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因醫療事故致殘、而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病員以及死亡產婦留有的活嬰,由其家屬接受出院;無家屬的,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出院;無職業、無家屬和無生活來源的,應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給予安置。

        病員所在單位和當地政府部門應積極協助做好醫療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造成醫療事故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依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行。

        第三十一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單位,應認真總結經驗,找出產生事故的原因和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的事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7篇: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一、鼓勵引才引智

        (一)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凡引進國家級專家、省級專家、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和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上的高學歷人才、我縣主導產業急需的高級技師等高層次人才來*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的,分別給予每人20萬元、15萬元、2-10萬元和2萬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補貼,由政府和引進單位按1:1承擔。事業單位引進上述人才,需提前書面請示縣編辦,經批復后直接辦理錄用手續。企事業單位引進上述人才,因特殊情況不能調轉人事關系的,經引進單位對有關情況調查核實后,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原工齡連續計算并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引進上述人才的配偶原則上可按原工作單位對口安排工作。鼓勵企事業單位參加政府組團的赴市外招聘高層次人才活動,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補助宣傳費和攤位費。鼓勵工業企業(含服務企業)大力引進各類緊缺人才,縣財政給予適當獎勵。

        (二)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創業。留學人員受聘到*企事業單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執業資格,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予以確認,由用人單位聘任,并享受相應待遇。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受任職年限限制,可以破格申報高一級的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獲得國家承認的國外碩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留學人員,帶高新技術成果或項目來龍實施轉化的,經相關部門認可,可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給予1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創業基金資助。

        (三)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智力。大力提倡柔性引進高層次智力,建立由人事部門為牽頭、市場需求為導向、行業單位為主體、項目運作為載體的高級專家訪問站,進一步拓寬引智渠道。通過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聘請外國經濟技術專家對企業進行技術指導的,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給予企業每個引智項目1萬元的配套補助;因企事業單位工作需要,聘請國家級專家來龍短期服務,按其在*工作天數計算,從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中給予院士每人每天1000元的補貼,其他國家級專家每人每天500元的補貼;引進博士、碩士等高級專業人才,服務時間在一年以上,且引智效果突出的,由縣財政給予企業一定的獎勵。

        (四)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社區和工業企業工作。采取公開招聘的方式,招聘*籍生源的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聘用期間,年總體收入一般不低于全縣上一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并參照企業標準為其辦理各類社會保險。從2009年開始,在我縣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已在村(社區)工作的且連續2年考核均稱職以上仍在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筆試成績加5分;連續3年考核均稱職以上仍在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筆試成績加10分。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視專業條件安排一定名額面向已在村(社區)、企業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招考。

        建立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本地就業年度考核制度,對中職學校當年畢業生畢業后30%以上留在*就業滿1年以上的,縣財政按此類畢業生實際數人均200元的標準給予學校補助。開展農村預備勞動力培訓,對未能繼續升學的應屆普通高中畢(結)業生,根據就業崗位的技能要求,由縣教育局、縣農辦組織全面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通過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基本適應從業需要。對未能繼續升學的應屆初中畢業生,要求100%進入職業技術學校培訓,其中對貧困生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建立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培訓和見習基地制度,鼓勵*籍應歷屆未實現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大專以上畢業生到本縣工業企業見習,見習期間(3-6個月)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按當年本縣最低工資標準80%給予見習基地補助。實習期滿后,通過考核鑒定,發給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學員可與實習企業通過雙向選擇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

        凡*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回*工業企業工作滿三年的,三年內其養老保險由企業繳納的部分,由縣財政按50%補貼給所在企業;被聘用到本縣特種紙、筍竹加工、機械電子、紡織等主導產業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工作滿三年的,可享受1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費補貼,由政府和企業按1:1承擔。凡*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回*自主創業的,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2年內政府給予項目貸款部分貼息,貼息貸款額度最高為20萬元。

        (五)實行人才自由落戶政策和“人才綠卡”制度。凡來*就業、創業的各類人才,本人及家屬、子女、直系親屬的戶口可以直接落在*城區。非*籍的外來人才以不改變戶籍、不接轉人事關系的形式來*工作或創業,符合《人才綠卡》申領條件的,可由縣人事勞動部門發給《人才綠卡》,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社會保險、子女入學等方面與*常住人才同等對待,并根據有關材料為其重新建立人事檔案,其工齡可給予連續計算。

        (六)切實解決引進人才住房問題。政府對人才公寓建設專項用地作出統籌規劃,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建造人才公寓。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租售。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購置或租賃人才公寓,用于符合條件的本單位人才居住。

        (七)培育和扶持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在我縣注冊開辦人才中介機構、職業中介機構,從事人才獵頭、測評、咨詢、交流等人才服務的,給予享受服務業新辦企業的優惠政策。

        (八)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對經國家和省批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業單位,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時對招收進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按在站工作時間,再給予每人每年5萬元的津貼補助。

        (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來*設立分機構。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來*設立分機構的,政府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二、鼓勵培養人才

        (十)加強各類人才的繼續教育。政府人事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各司其職,從制度建設入手,構筑并完善繼續教育政策體系、工作體系、教學體系和服務體系,切實加強企事業單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的培訓。建立繼續教育帶薪學習制度和經費保障制度,形成政府、單位、個人三方負擔的繼續教育投入機制。企事業單位各類人才繼續教育經費要按不低于工資總額的2%稅前列支,并列入成本或事業費開支。對新辦服務業人才的培訓,按縣委[20*]38號文件執行。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經省級以上人事部門批準參加專業技術類出國培訓,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按照國家的資助標準,給予1:1的配套資助。

        (十一)深入實施“115”人才培養工程。培養造就一批適應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進入衢州市“115”人才工程培養序列。在市“115”人才工程五年一個培養周期內,累計選拔100名左右優秀人才進入各層次培養人選。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單位)對入選人員進行目標考核和動態管理,對入選“115”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層次的培養人員,發給人才津貼和入選證書,五年培養期結束后,經考核合格者發給榮譽證書并給予適當獎勵,所需經費從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中列支。從入選人員中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參加市“115”人才優秀科研項目評選活動,對優秀科研項目給予獎勵,大力弘揚各類人才的創新精神。

        (十二)積極推進創業素質工程。每年推薦一批企業家參加創業素質培訓,對企業家和企業經營者經推薦參加工商管理培訓或碩士研究生課程進修,憑結業證書或學歷證書按規定學費的5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萬元;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工程碩士研究生進修班的,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新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的培訓,按每天每人15元標準予以補助;企業技術藍領的培訓,企業委托培訓或企業訂單培訓的初級工、中級工,憑本地企業用工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按規定培訓費的50%標準予以補助。縣本級舉辦企業家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短期輪訓班,按每天每人15元標準予以補助;縣本級舉辦工程技術人員主題講座的,按每期40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對當選的“衢州市十大優秀企業家”和“*縣十大優秀企業家”參加衢州大學苑及其推薦的大學進修,憑榮譽證書、結業證書或學位證書以及推薦表,按規定對其學費予以全額補助。以上所需經費在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中列支。

        (十三)不斷深化萬名農民素質工程。各級政府要把農民培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訂農民培訓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確保專款專用。按照“貼近市場需求、貼近農民意愿、貼近本地產業發展”的原則,扎實推進新型農民技能等級培訓。重點對應屆畢業的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生和30歲以下農村青年勞動力開展以獲得國家資格證書為目標的專業技能培訓,著力提高轉移就業和創業能力。同時加強對農村經營管理人才、營銷經紀人、農技推廣人才、種養能手和能工巧匠等農村實用人才的培訓。要注重整合培訓資源,不斷創新培訓方式,努力提高培訓實效性。

        (十四)全面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從20*年開始到2010年,按照“需求定向,企業主導,行業參與,條塊結合,政府引導,政策支持”的原則,根據“3+5+*”產業體系發展需求,重點在特種紙、筍竹加工、機械電子、紡織等領域組織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本縣企業在職職工,經縣勞動部門報名審核,并向上級培訓鑒定機構推薦,參加實行政府補助培訓項目高級工及以上等級技能培訓的,均可按規定享受高技能人才的培訓經費補助,所需經費從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中列支。補助標準為:高級技師每人1000元、技師每人800元、高級工每人500元。要充分發揮企業在高技能人才培養中的主體作用,建立企業技術工人定期定量參加業務培訓和技能鑒定制度,確保參加技能培訓鑒定人數占技術工人總數比重逐年增加。企業技術工人占總量的比重、開展職工培訓的狀況及落實技術工人待遇情況,可以作為企業參加投標評優、資質評優的參考條件。

        三、加大人才激勵

        (十五)開展“*縣優秀人才”、“*縣領軍人才”評選,深化“*縣拔尖人才”評選。在我縣各行各業現職專業人才,包括通過柔性流動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即人事、工資關系在外地,但主持我縣區域內的重大科研、技改項目的專家),規模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以及農業、工業、服務業第一線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勞動者中開展“*縣優秀人才”、“*縣領軍人才”、“*縣拔尖人才”評選。“*縣優秀人才”是我縣各行業學科的優秀代表,其水平在我縣同類學科中屬于優秀水平。每次評選100名左右,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進行表彰,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1000元。“*縣領軍人才”是我縣各重點學科的帶頭人,其水平在市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每次評選30名左右,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縣委、縣政府進行表彰,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3000元。“*縣拔尖人才”是我縣重點行業、領域的精英人才,其水平在省市同行中處于先進水平,是我縣人才隊伍的領頭雁,是我縣人才評選的最高榮譽獎項。每次評選10名左右,由縣委、縣政府表彰,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并由用人單位發給拔尖人才津貼100元/月(暫定三年),每年組織一次慰問、一次體格檢查,每屆組織一次療養。*縣優秀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評一項,三年一輪回。20*年評選*縣優秀人才,2009年評選*縣領軍人才,2010年評選*縣拔尖人才,2011年起進入下一輪評選。*縣領軍人才原則上在優秀人才中選拔產生,*縣拔尖人才原則上在領軍人才中選拔產生。已經獲得“*縣拔尖人才”稱號的,可以直接參與拔尖人才的評選。連續三次評上“*縣拔尖人才”的,終身享受“*縣拔尖人才”榮譽稱號,參加以后的“*縣拔尖人才”選拔,若符合條件,可以不占評選名額。

        (*)開展“*縣十大優秀企業家”評選。20*年開始,在本縣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并納稅的各類工業企業中,開展“*縣十大優秀企業家”評選,每兩年進行一次,對當選的企業家由縣政府授予“*縣十大優秀企業家”稱號,并頒發獎杯和獎金。

        (十七)實施名師名醫名記者等激勵工程。在教育、衛生、廣電等系統開展名師名醫名記者名主持人等評選,并實行任期目標管理,激勵創業創新。對在一線工作、積極投身項目課題研究、發揮傳幫帶作用明顯、為我縣各項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名師名醫名記者名主持人等,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給予獎勵。

        (十八)實行各類特級專家獎勵制度。從20*年開始,每年對已取得“浙江省特級專家”、“浙江省特級教師”、“浙江省名中醫”稱號的各類在職專家進行考核,考核稱職以上的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1萬元的獎勵。從20*年開始在全縣中小學教師中開展教授級中學高級教師評聘工作,每三年評選一次,評上的享受教授工資待遇。

        (十九)設立總師職務。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在一些業務性強、專業技術人員較多的單位設立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專業技術行政領導職務,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才的作用。總師實行聘任制,被聘任為相關總師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任期內享受縣管副科級領導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二十)激勵各類人才創新創造。凡完成省及省級以上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點高新技術產品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創建省及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品和工業新產品;獲國外、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由政府出臺政策給予獎勵。鼓勵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加大優秀人才的表彰獎勵力度,對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實行重獎。

        (二十一)支持建立多元化分配機制。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體現不同特點的工資分類管理機制和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機制,進一步擴大企事業單位內部分配的自,鼓勵分配向實績、貢獻、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積極推行“人才持股”的股份制模式,鼓勵用人單位實行股權、期權激勵機制,大膽嘗試技術成果、人力資本、智力成果投資入股,參與收益分配的方法。

        (二十二)切實關心愛護各類人才。建立縣領導聯系人才制度,建立人才健康檔案,建立人才定期體檢、定期療養制度。各級都要重視人才工作,要建立人才工作組織機構,制定相應的人才激勵政策,報縣委人才辦備案。各用人單位要盡可能為從事科研工作的高級專家配備助手,提供必要的科研設備和經費。

        四、落實經費保障

        (二十三)加大人才資源開發基金的投入。從20*年開始,縣政府設立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財政每年安排600萬元,用于人才招聘、人才智力引進、各類人才資助和獎勵,財政每年列入預算,隨財力增長和人才工作的需要而增長。同時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支持人才開發事業。

        (二十四)加強對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并實施《*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實行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項目申請制度,加強人才資源開發投入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確保人才資源開發工作的順利實施。

        五、附則

        第8篇: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一、司法鑒定概述

         

        司法鑒定,指的是在我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的相關事實,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委托或指派司法鑒定機構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鑒定意見是我國訴訟證據的種類之一。證據問題是所有訴訟活動中的核心問題,對于人們法院案件審判意義重大。鑒定結論是訴訟證據之一。證據問題是訴訟活動的核心問題,與訴訟的實體內容直接相關,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制度中的專門性問題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制度越完善,證據審查越科學,對案件處理越有幫助。如果司法鑒定制度有缺陷,在證據審查中將出現大量問題,當事人對案件結果不服,必然會多訴諸法律。

         

        二、當前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法律中歸于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還較為欠缺,還沒有統一的司法鑒定法律,僅在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中對司法鑒定的程序和部分問題做了零散規定。為了與我國司法實踐領域實務相匹配,我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就司法鑒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規定,這些規定雖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門之間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門的規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適用范圍下載的問題,且這些規定多為部位規章,效力層次較低。當前,我國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醫鑒定外尚沒有形成一部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司法鑒定行業標準,且不同部門的鑒定標準大多依據經驗制定,存在科學性的質疑,同一事項的鑒定,依據不同行業標準將產生較大的結果差別。

         

        (一)司法鑒定機構設置不合理

         

        當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設置非常多,管理雜亂,沒有專門同一的部門進行領導和監督。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屬于社會中介機構,部分是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本門是專業性鑒定機構,還有些是醫院學校單位機構。各個機構之間各自為政,為了招攬業務,導致鑒定標準常被輕視。同時鑒定機構之間聯系較少,沒有統一的領導部門,只在一定范圍內服從各自的管理部門,難以建立統一的國家司法鑒定標準和操作規范。

         

        (二)司法鑒定程序缺乏規定,鑒定制度不規范化

         

        目前,多數鑒定領域沒有技術標準,導致鑒定隨意性大、重復鑒定等問題。法醫鑒定的適用標準都是很早制訂的,難以適應現在訴訟的要求,特別是傷殘鑒定,只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標準和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標準,卻沒有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標準,導致評定人身損害傷殘等級時無標準可引用,出現引用的標準不同,傷殘等級大不相同,同樣的傷情鑒定結論相差懸殊。

         

        (三)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夠完善

         

        司法鑒定人是我國審判制度中的特殊證人,我國現有訴訟法規定司法鑒定人員應當出庭作證。然而在實踐中,鑒定人員出庭的概率非常低,這一方面是我國法官對司法鑒定制度存在認識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鑒定人的法制觀念淡薄以及地域經濟條件等造成的,這些都致使我國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完善。由于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完善導致涉訴案件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而纏訴、上訪,降低了訴訟調解紛爭的功能。

         

        三、完善司法鑒定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

         

        我國當前司法鑒定機構混亂,欠缺管理和領導的狀況,要求對司法鑒定行業進行統一的管理。這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一是將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出來,區別于行政機構和其他事業單位。二是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標準,對同一鑒定事項應建立統一的標準,防止當事人和鑒定機構的道德風險。三是統一鑒定費用收取標準,這能更好地保護涉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是鑒定必須費用要求敗訴方承擔,這能更加顯現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第五是建立司法鑒定行業級別制度,這可以不斷促進行業內良性競爭,同時上一級機構可以否定下級機構的鑒定結論,使得鑒定機構更加遵守職業守則,保證待鑒事項能夠有明確的最終鑒定結論。不斷加強鑒定機構的管理,對鑒定人把好準入關,推動高水平的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并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考核。定期進行鑒定人培訓,提高他們專業技術水平。司法鑒定是我國證據體系的重要內容,公正與效率理應成為該制度的價值取向,這對于鑒別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司法鑒定機關混亂的現狀,必須將公檢法機關中內設的鑒定機構急性剝離,以免出現自審自鑒等不符合訴訟原理的現象,更好保障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和客觀性。

         

        (二)加強對鑒定人員的管理

         

        首先,要對鑒定資格的取得規定嚴格程序。可以按照不同的鑒定類別組織不同的資格考試,只有取得考試合格證的人才能在相應的范圍內從事對應的鑒定工作。為了督促鑒定人員不斷學習,可以按照鑒定種類的難以程度,對鑒定人員定期(1年或2年)進行考核培訓并組織統一的測試,對通過繼續考核的鑒定人才允許其繼續執業。其次,以立法的形式對鑒定人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規定。當前我國相關規定鑒定人員具有查詢權、參與權、要求權、拒絕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但是規定鑒定人的安全保障權對于提高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概率非常重要,這樣可以較大城的山個消除鑒定人容易成為涉案人員打擊報復對象的心理顧慮。另外,也需要健全對鑒定人的責任追究。我國現行法律對鑒定人責任只是籠統地指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具體承擔什么責任以及承擔方式卻沒有予以具體規定,這需要在法律修改案中進行完善。

         

        (三)規范司法鑒定程序

         

        第一,具體規定鑒定啟動權。我國當前鑒定啟動權主體包括當事人和法院,但是按照

         

        我國實際,可以建議建立法官行使鑒定的啟動權,賦予當事人申請權。第二,鑒定機構的選擇應充分遵循當事人意見,這樣能夠使得當事人對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更為信服,減少重復鑒定現象的發生。第三,加大法官審查、采信鑒定結論的法定義務。鑒定意見是我國當前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法官在開庭時應認真對鑒定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防止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流于形式與表面。第四,不斷完善重新鑒定的程序規定,至于重新鑒定的主體應賦予給當事人,但是將決定權賦予法院。

         

        (四)加強對中介機構鑒定活動的監督

         

        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必須要加強對其鑒定活動的監督。我國當前的鑒定機構都是自負盈虧的中介機構,為了使鑒定機構活動更好地服務審判,保證審判活動公證、高效進行,必須加強對鑒定機構的系統和科學管理,根據法院當事人的選擇確定鑒定機構,對信譽不高的鑒定機構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不斷強化司法鑒定監督,強化對鑒定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對鑒定活動中出現的違規事件,出現以期查辦以期并及時采取通報清除等措施,敦促其進行整改。

         

        四、結語

         

        當前,我國訴訟活動不斷朝著制度化、民主化、科學化的方向發展,這是將我國建成社會和足以現代法治國家的必經途徑和必然選擇,能否實現社會主義法制化,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司法證明方法的科學和理性。而司法證明方法中司法鑒定制度是重要內容,完善我國司法鑒定制度是我國法律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應有之義。

        第9篇:事業單位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編號:_________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范本)

        聘用單位(甲方):

        受聘人員(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填寫說明

        1、本聘用合同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2002]35號)制定,作為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內容外,經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協商一致,可增加有關條款。

        2、填寫聘用合同書一律用藍、黑墨水書寫,字跡清晰、工整,涂改處必須加蓋校對章,否則無效。

        3、本聘用合同書須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雙方當事人親自簽訂,因故確需代簽的,須經本人書面委托,否則代簽無效。

        4、本聘用合同書內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歷,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工資報酬等金額一律使用大寫。甲方(聘用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員)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2002]35號)和________________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聘用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項執行:

        (一)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試用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算,至乙方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之日終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試用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崗位及職責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四)在聘期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與乙方協商后,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三、崗位紀律

        (一)甲方有權按照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考核制度,做到職權清晰、責任明確、考核嚴格、獎懲分明。

        (二)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

        (三)乙方如違反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崗位工作條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職責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有效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崗位工作條件須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休假日等規定,對乙方實行符合職業特點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業務知識、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五、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待遇

        (一)甲方根據國家政策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從事的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小,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待遇。乙方工資的構成和標準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資調整,獎金、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照國家政策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享受國家和單位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盡的權益,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國家政策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甲方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付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險金。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可以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統一辦理有關手續,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變更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三)本合同確需變更的,由甲乙雙方按照規定程序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附件一),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或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并向乙方出具《崗位調整通知書》(附件二),對本合同作出相應的變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4、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甲方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為公務員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本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附件三),并辦理相關手續。甲、乙雙方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檔案,乙方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符合規定的經濟補償條件的,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九)乙方在涉密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

        八、聘用合同的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3、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休或退職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銷、撤銷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終止后,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附件四),并辦理相關手續。

        九、聘用合同的續簽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續簽聘用合同,續簽聘用合同應當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簽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聘用合同續簽書》(附件五)。

        聘用合同期滿,沒有辦理終止聘用合同手續而存在事實聘用工作關系的,視為延續聘用合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乙方達到退休年齡的年限。

        十、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支付賠償金的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按照乙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乙方中斷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負責賠償在合同中斷期間乙方的經濟損失。

        (二)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原約定的服務期未滿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甲方賠償培訓費,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中斷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負責賠償在合同中斷期間甲方的經濟損失。

        (三)雙方共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當事人也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十三、附則

        1、甲方有權根據國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以適當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依據。乙方應當熟知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嚴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員個人檔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聘用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日變更___年_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聘用合同的內容作如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聘用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崗位調整通知書

        字第號:(乙方)

        因你在___年度/_______聘期的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2002]35號)的有關規定,我方對你的工作崗位做以下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

        附件三:

        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

        字第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2002]35號)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關規定,我單位與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解除___年___月___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

        特此證明。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附件四:

        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

        字第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2002]35號)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關規定,我單位與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終止___年___月___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

        特此證明。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附件五:

        聘用合同續簽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續簽___年___月___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原聘用合同書內容不變,續簽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乙雙方補充約定如下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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