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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防止偵查機關偵查權力的濫用,設立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健全法制就要先從基本做起,從偵查制度現狀中存在的問題分析怎么樣能夠更好的完善它,不僅是從立法上還有實踐上的問題,旨在能夠讓偵查監督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不是變成滋生腐敗的溫床。
【關鍵詞】偵查權力 人民檢察院
一、我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制度
(一)偵查監督制度的概念和內容
偵查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實這邊的偵查機關不僅僅包括公安局,還有某種情況下同樣行使偵查權的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和人民檢察院的自偵部門。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有規定偵查是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具體辦案中所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以及適用強制措施的活動。所謂調查取證工作是指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等。適用強制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應當行使偵查監督的權利,但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卻具體規定了什么樣的情況。凡是有以下情況的,人民檢察院都要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發現和糾正這些違法情況。
(二)偵查監督制度的作用
偵查監督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在兩方面,第一點就是權利制約。就像公檢法三個部門,職能不同卻又互相制約,這樣可以保證獨立辦公最小化的減輕腐敗。而且,有了偵查監督這項制度,人權也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證,偵查有了監督之后,公權力不會濫用,而且,相互制約的機關可以阻止,受到侵犯的受害人也可以提出意見,最大程度上能夠保證偵查過程的公平。“社會必須有權逮捕、搜查、監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這種權力運用適當,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衛者”所以,為了保護處于較弱地位的人們,必須賦予相同的公權力進行監督。而且,中間過程中權利的運用也會是透明的,減少了滋生腐敗的可能,這就是第二點。和職務犯罪一直是我國打擊的重點,基層職能部門更是因為遠x權力中心而肆無忌憚,所以,在偵查過程中,從源頭上進行遏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偵查監督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檢察院監督的權利缺少系統的保障,缺乏剛性監督。首先,在立案方面,對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檢察機關的監督時,雖然檢察機關可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調同級公安機關處理,但并沒有明確怎樣處理,而且原監督的機關也沒有對公安機關直接的處分權,這不僅降低了監督的權威性,而且也體現了監督的軟弱性。其次,在強制措施方面,檢察機關雖然有權對公安機關違法適應強制性偵查措施進行法律監督,但對這些偵查監督的手段一般都只是停留在口頭建議、糾正通知書等一些沒有實質力量的權力,且檢察機關只有對當時偵查中出現的錯誤的糾正權,并不具備對違法偵巳嗽鋇拇χ萌āT諳質抵校不被接受偵查的時候檢察機關最多能干的事就是糾正違法通知書,口頭通知。沒有什么太大的作用。
(2)檢察部門的事后監督起不了大作用。在偵查過程中,基本上都是偵查部門一手包辦,檢察部門基本上是無法在偵查部門偵查時進行監督的,因為偵查的過程復雜且多變,不可能時時跟著。即使真的有什么違法的方面,卻沒有什么實際證據,而且,偵查部門移交的案件文書中,肯定都會美化自己的偵查經過,即使是有一些不光彩的地方,也不會呈現在文書上。所以,檢察部門除了偵查部門移送審查和審查批捕的程序可以進行監督之外,剩下的可能性就是群眾舉報了,但是群眾舉報是一種被動的方式,且有其滯后性。
三、偵查監督制度的完善
(1)強化偵查監督的法律效力。偵查監督之所以不能完全實踐是因為沒有強力的法律后盾,“法律的力量在于懲罰,如果懲罰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那么此懲罰只是對法律的一種附加的譴責。”所以,為了遏制偵查機關可能的肆意妄為,,必須讓偵查監督真正的起作用,要增加偵查監督中檢察機關的權利。讓偵查機關的權利系統化,有一套獨立的體系,比如說如果偵查機關拒絕被監督,不能只是兩個部門在一起協調或者口頭通知,而是要申報并且說明理由,如果理由不充分的話檢察機關可以拒絕并依然提供監督。有了法律做保障,腰桿挺直后才能做實事,或者可以在偵查部門偵查的時候規定要監督的次數,或者讓偵查部門及時上報當段時間的任務以及情況,對于錯誤的可以監督其改正,堅持不改的可以上報是否懲罰,以便及時掌握偵查部門的動態,而且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監督。
(2)建立系統的偵查監督機制,上面第一點也提到了要強化偵察監督的權利,但僅僅是增強權利還不夠,因為保證了偵查權利的不濫用,但并不能保證監督機關的權利不濫用。所以要保證兩方的公平和公開就必須建立系統的偵查監督機制,從開始如何申請,到中途如何進行監督事宜到最后結束時是怎樣都要做好細致的系統安排,為了能夠順利進行,就必要明確時間,方式,順序等因素,而且為了能夠讓其有可操作性,違反偵察或監督程序都必須有嚴厲的懲罰措施。偵查機關收到糾正通知書書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異議,沒有異議即生效,若還不滿意的話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復議,復議期間此通知書依然有效,復議結束或維持原行為或可改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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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監察執法工作,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資源和監管對象特點,特制定__街道__年度安全生產監督執法檢查計劃。
(一)依法行政。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的管理主要職責,編制并實施執法計劃,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二) 實事求是。依據監管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執法檢查的對象與次數。
(三)統籌兼顧。根據行政執法權限、人力資源、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突出重點行業,兼顧其他行業;突出重點對象,兼顧其他對象;突出重點時段,兼顧平常時期。
(一)根據各行業、領域的不同特點和企業的安全狀況分級等級,合理確定各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覆蓋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半年內每家檢查不少于1次;危險化學品領域的持證單位(持有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檢查頻次為每年不少于1次;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的檢查頻次為每季度不少于1次;建筑單位、消防重點單位、交通運輸企業年內每家檢查不少于2次; C級及以下企業的檢查頻次為每半年不少于1次,B級企業的檢查頻次為每年不少于1次,A級企業的檢查頻次為每年抽查覆蓋率不少于40%。
(二)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性及其基本情況合理安排對其監督檢查次數。對以下生產經營單位適當增加監督檢查次數: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有新建、改建、擴建和資源整合項目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的。
(三)對于群眾舉報、媒體曝光、有關部門移送等與生產經營現場安全有關的案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1)高危企業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申領情況;
(2)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實;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依法設置(或者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有效履行職責;
(4)是否按照有關規定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考核、取證以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
(6)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規定的落實情況;
(7)是否使用國家禁用的工藝、設備;
(8)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9)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情況; 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情況;
(10)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和正常運轉情況;
(11)作業票證執行情況;
(12) 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佩戴和使用情況。
(13)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
(14)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15) 對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情況;
(16)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情況;
(17)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的情況;
(18)勞動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條件, 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情況,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實是否到位,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情況,職業危害申報及告知情況;
(19)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2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1、工作要求。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節日前以及上級統一部署的安全大檢查,由街道安委會統一組織安排。其他檢查的具體時間由各行業、領域的分管部門按監督執法檢查的總體安排自行確定。
2、程序要求。所有監督執法檢查均建立原始工作臺帳,并做好相關數據
[關鍵詞]績效管理;過程督查;信息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42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2-00-02
1 政府績效考評引入過程管理的探索
政府績效的過程管理是指圍繞行政的目標、任務,對任務實施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控制。由于各地政府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不一,取得的成效也不盡相同,其大致可分為3個方面。第一,專項督查。由行政任務具體實施的牽頭單位或責任單位根據職能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專項工作的檢查,以傳統化模式的常規檢查為主,其屬于部門內部的自查。第二,察訪核驗。績效管理實踐中誕生出的創新手段,由績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若干考評小組對各部門的工作目標采取隨機抽檢的方式,深入核實,對自評報告弄虛作假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最終形成“倒逼”工作機制,“倒逼”各部門實事求是地報告工作績效,并驗證其真實性,在驗證過程中確定成績、發現問題、部署整改,形成良性的監督循環。第三,網絡信息化監控。在過程管理階段,通過信息化系統在線制訂工作計劃,填寫工作紀實,并上傳完成工作的文件、圖片或影像資料的證明,將每個部門工作的完成情況記錄在案,隨時可查,落實了一種常態化、平時化的監督管理機制。
2 績效考評日常過程管理和督查檢查的現狀
政府績效管理工作經過多年對過程管理和督查工作的積極探索,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果,推動了政府績效管理制度的縱深發展,但實際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第一,理論成型滯后。在實踐中,許多城市都結合了各自的特點,創造出既具體現念,又具有地方特色的過程督查管理手段,如:數字城管、兩重兩問、電子監察等。與這些鮮活而豐富的實踐相比,相關的理論研究則表現出了明顯的滯后性。目前,國內對督查檢查的理論研究大都停留在一般原則和具體途徑上,沒有及時梳理、總結,并形成有特色和個性的機關績效督查檢查模式,因此,難以發揮出對過程管理的指導作用。
第二,體系設置不科學。一方面在制定時缺乏與督查對象和組織人員的溝通,缺乏廣泛參與,不能反映督查對象的需要與愿望,組織人員參與度少必然會引起督查體系制定過程中動力的不足,督查結果和反應數據往往難以服眾;另一方面,督查標準制定不符合部門的實際狀況,缺乏基于工作內容和部門崗位性質分析的科學細致的責任分解,常出現督查組人員不掌握一手數據,上級下達的任務不清,任務分解到基層的情況不明,報送進度情況不實等情況,最終為了應付達成年終績效的標準,采取弄虛作假、謊報數字的行為,敷衍監督檢查,無法真實地反映任務完成的情況。
第三,結果運用不充分。絕大多數開展過程督查的誤區在于為了檢查而檢查,為了結果而檢查,這往往會弱化甚至是忽視了督查反饋和問題改進的環節,一方面導致部門單位只知道成績分數,不知道存在的問題,缺乏必要的整改;另一方面,很少將績效反饋的結果運用到績效指標改進的環節,沒有糾錯機制,沒有從源頭上去解決某些指標不切合實際的問題,忽略了對該年度績效管理工作的審視,進而不能為下一年度績效管理工作服務,難以體現績效管理工作的“倒逼”特點。
3 創新督查檢查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督查執行技術手段的力度
3.1 傳統督查檢查模式的改進方向
制度化。督查工作需要統籌指導,當前絕大多數的地區和部門,以自行探索為主,內容設計和評估構建等幾乎都是基于政府自身的需要而定,沒有客觀的衡量標準,缺乏統一的工作規劃和政策依據。在基層,績效管理的督查工作更是帶有很濃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容易受到人為的操控。督查質量往往取決于督查組成員的個人意志和素質水平,因此,不同的人面對同一事件的督查結果會出現較大的差異,相互之間難以進行交流,無法達成一致。從長遠來看,一套行之有效的督查制度,在遇到爭議時,能夠對人為主觀的消極性程度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
公開透明化。在政府績效管理結果與獎懲掛鉤的前提下,當前在過程管理的考核過程中,應加大督查的透明度。過去某項任務完成的好與不好,完全由數據采集單位決定,評定過程具有一定的封閉性,督查工作開展也多采取定性的方法,較少采用定量的方法,部門推諉扯皮的現象時有發生,“干好干壞一個樣”的聲音不絕于耳,削弱了政府的群眾基礎。民生項目存在進展緩慢的問題,應引入群眾監督機制,讓公眾有更多的知情權,增加公眾對政府決策的參與度和影響力,有利于引導部門的集中力量,實現本職工作的突破創新,有利于績效管理的可持續循環。
3.2 傳統督查檢查模式的改進策略
3.2.1 建設并完善績效系統信息數據庫
建設包括指標考評數據庫、進展情況數據庫、項目分布數據庫等在內的若干子數據庫。子數據庫之間既相互獨立,又互通共享,為實現績效管理工作向科學化、數據化的發展提供歷史參考和數據支撐。
3.2.2 提升原有績效傳統的功能定位
一方面,建設績效督查決策支持系統,以日常的績效管理和過程考評業務數據為基礎,利用系統化的數學分析能力,對督查過程產生的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對業務工作未來的變化趨勢實現大致預測,并給出預期結果。在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點項目建設的問題上,為領導提供決策幫助和數據支撐,對一些由客觀因素左右的決策實現量化處理以及量化模型分析。另一方面,建設側重分析能力的專家系統,改變信息系統的錄入、收集、傳送、存儲的簡單操作,將督查評估與專家評估、服務對象評估、社會公眾評議有機地結合起來,定性輔助決策和定量輔助決策相結合,實現系統的智能化。
3.2.3 拓績效系統線上督查渠道,從網絡化管理走向移動化管理
一是實現市本級、市所轄縣區的“聯動”數據自動報送。各縣區直屬部門或鄉鎮一級通過縣區績效系統在線錄入、審核、報送相關業務數據的同時,實現市級績效考評機構的實時跟蹤、篩選、抓取及線上直接督查,精簡縣區績效管理考核部門的中間報送環節,實現市、縣區兩級的直接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市級部門對縣級部門直接實時追蹤、監察考評的聯動功能,確保市、縣區部門的績效信息無縫對接。
二是實現部門數據遲報的自動扣分。其對應指標內容補充若干工作進度的督查監控字段,如每季度完成值比例要求、形象進度階段性要求等,使各部門報送的原始工作進度自動進行篩選和評估,依據系統設定輸出的數據回避了主觀隨意性,彌補人為造成的主觀失誤,有效地糾偏、糾錯。將現代信息系統的自動監督管理功能與人工檢查進行真正意義上的結合,構建督查信息的“雙保險”,保證過程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三是完善績效系統的督查提醒功能。在原有的重點項目的分布圖上,系統以紅、黃、綠三色亮燈等級,直觀地顯示出被考評責任單位重點績效指標的進展和狀態,不同的亮燈結果對應不同的督查等級要求,強化過程導向和結果導向雙管齊下的考評目的。同時,增設利用移動端口實現數據報送和進度查詢的功能,直接通過微信公眾號或移動APP實時傳輸現場督查收集的文字、聲音及影像資料等,提升督查項目精準定位和形象進度實時展示的一體化信息處理能力。
4 結 語
未來政府的績效管理在督查制度上的設計,必須通過建立健全督查檢查各環節的連接及相關配套設施,從而通過具體的制度創新、科技創新、模式創新推動建立新的督查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府績效考評機構和人員的工作責任,把黨委、政府的政策要求和績效管理的實踐經驗轉化為具體有效的措施,以制度監督落實,以科技豐富手段,來增強績效管理對政府工作的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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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檢舉、控告的權利,健全舉報制度,加強行政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政紀的行為,依照本辦法向監察機關舉報。
第三條縣以上各級監察機關設立舉報機構(舉報中心或舉報站、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上級監察機關的舉報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下級監察機關的舉報機構的工作。下級監察機關應向上級監察機關報告舉報工作的情況。
第四條舉報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舉報工作實行依靠群眾、方便群眾,接受社會監督,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第二章舉報
第六條舉報人可以采用電話、電報、信函、當面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舉報。
第七條舉報人應當盡可能據實告知監察機關被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
對借舉報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監察機關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于對事實了解不全面而發生誤告、錯告等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監察機關提倡署名舉報,對署名舉報和匿名舉報都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
第九條舉報信函和向監察機關遞交的舉報書面材料,可以用漢字、少數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書寫。
第三章舉報處理
第十條監察機關設立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電話號碼,設立專門的舉報接待室,在人口比較集中的地方可以設立舉報箱。
第十一條監察機關接受舉報人當面舉報,應當分別單獨進行,接待人員應當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
第十二條監察機關接受電話舉報,必須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有條件的可以錄音。
第十三條監察機關對舉報信函和提交的書面材料,要逐件拆閱、登記、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不屬于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當面或電話舉報,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并做好解釋工作;對于其中的重要問題或緊急事項,可以協助舉報人聯系受理單位或報告有關領導后再處理。不屬于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信函舉報,轉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并酌情予以回復。其中的重要問題或緊急事項,應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五條屬于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舉報,舉報機構分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轉交本機關有關職能機構、派出機構辦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結以及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經主管負責人批準,舉報機構可以進行初步審查,直至立案調查。
(二)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辦理。
(三)對重要的舉報應當及時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六條監察機關經過初步審查,認為被舉報行為不需要進行政紀處理的,應當作出初步審查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回告舉報人。
第十七條經過初步審查,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依照《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對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舉報事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處理后,應當向交辦機關報告處理結果。交辦機關對報來的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核。對處理結果沒有異議的,經有關領導批準后,予以了結。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或建議,通知承辦機關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承辦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交辦機關報告處理結果。
第四章保護與獎勵
第十九條向監察機關舉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的舉報保密制度:
(一)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
(三)接受舉報人舉報或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當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四)宣傳報道和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除征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上述第二十條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舉報人的舉報和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對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假想舉報人及有關的證人和協助辦案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按打擊報復處理。
第二十四條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而造成人身傷害及名譽、經濟損失的,監察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舉報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按照桂政辦電〔2008〕108號、桂農機辦〔2008〕34號文件的部署要求,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決定在6月下旬對全區組織開展農機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情況進行交叉大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組成員和檢查時間
檢查組成員由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理總站有關人員和各市農機安全監理所負責人組成。開展大檢查的時間為6月23日至30日,具體安排如下:
(一)參加交叉大檢查的人員務必于6月23日16:30前到南寧市新民路59號翔云大酒店報到,17:00在翔云大酒店三樓會議室召開預備會。
(二)6月24日至29日,分組到各市及相關縣(市、區)開展檢查。
(三)6月30日12:00前,各檢查組成員回到來賓國際大酒店(來賓市維林大道68號,總臺電話:0772-4273888)集中,15:00~18:00參加交叉大檢查工作總結會議。
二、交叉大檢查的內容
(一)各地制定農機安全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方案,成立督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以及開展農機安全百日督查行動的自查、督查工作,報送農機安全百日督查行動相關信息和階段工作小結等情況。
(二)各地貫徹落實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要求,特別是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政辦電〔2008〕78號)精神,推動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提高農機安全管理水平,以及按照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關于印發〈**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聯〔2008〕3號)要求,組織開展迎奧運全區農機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整改、監控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區農機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的情況。
(三)各地各單位加強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和隊伍建設,查處農機事故及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各地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漁業和農機行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農明字〔2008〕28號)和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關于開展全區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桂農機監〔2008〕5號)精神,開展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五)各地貫徹落實《**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公安廳農業機械化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07〕163號)的情況。
(六)各地貫徹執行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關于印發〈**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考驗員管理規定〉的通知》(桂農機辦〔2007〕63號)和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區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管理業務移交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公(交管)〔2007〕156號]文件精神,對小型多功能拖拉機注冊登記把關情況。
(七)各地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開展拖拉機登記和駕駛證
申領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農機發〔2007〕11號)和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關于開展拖拉機登記和駕駛證申領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桂農機監〔2007〕5號)精神,2007年以來開展拖拉機登記和駕駛證申領專項整治工作的效果情況。
(八)各地按照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關于印發〈2007年全區農機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農機監〔2007〕2號)的統一部署,在全區等級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開展以拖拉機違法載人、無牌證行駛、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等農機安全違法行為為重點的專項整治活動的效果情況。
(九)了解各地創建“平安農機”活動的進展情況。
三、檢查方法、形式
此次交叉大檢查除檢查市一級外,還要到部分縣、市、區進行檢查(檢查對象由檢查組臨時確定)。檢查方式如下:
(一)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查閱被檢查單位的相關文件、制度,開展農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執法監控、檢查等工作的相關資料,拖拉機及其駕駛人檔案。
(二)深入現場,查看實情。深入鄉村道路等拖拉機作業場所進行檢查。
(三)征詢周邊農機安全監理站(所)的意見,核對相關信息。
(四)對檢查中發生的問題和隱患,要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意見,要求其進行整改,對一時難以完成整改任務的,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限期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四、其他要求
(一)希望各地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迎接大檢查的準備工作。
如何體現考核督查機制的創新與時俱進,用考核的新觀念研究新情況,用考核的新思路制訂新措施,用考核的新辦法落實新效果,使考核考評能夠更好的發揮其特定的功能作用需要我們用新思維在實踐中加以探索和思考。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不竭動力,也是企業管理永恒的主題,創新無止境。筆者認為,從創新的不同層次上講,人無我有是一種創新,人有我優也是一種創新。對考核督查機制的充實、完善同樣是一種不同形式的創新,而且是這一機制能夠發揮其應有作用的生命力。隨著形勢的發展,規范程度的提高,對各項工作內容、標準和要求出現了不同的變化,這就需要用新的考核督查機制加以取代適應新的要求。
在實現__煙草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如何圍繞省局新黨組提出的“深化三大戰略、實踐三大課題、爭當三個楷模”發展戰略,以“規范是生命線,創新是驅動力、發展是硬道理”工作主線,“打造學習型、服務型、責任型企業”文化追求,聯系市局(公司)開展的“知行同心服務品牌提升年”活動,進一步完善考核督查機制,創新考核督查方法、進一步加強考核督查的科學性、規范性,使考核督查真正成為發展的助推器、檢驗器,這也是形勢發展對創新考核督查機制提出的現實要求。
市局(公司)對建立考核督查機制高度重視,建立了以主要職能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考核組織結構,制定了相關的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__煙草特色的考評體系,因此也為進一步創新考核督查機制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對創新考核督查機制,往往會誤解為創新考核督查機制就是怎樣用新的方式和方法去考核督查或就是考核部門的事情。其實這是一個在創新導向上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在考核系統中,考核的制式內容就是事先向部門(基層)發放的一張開卷的考卷。考卷的內容決定考核考評方式。實際從某種角度上,考核考評就是批改作業或批閱試卷,只不過形式和方法不同。因此,在考核考評系統中,考核考評內容是考核機制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考核內容的變化必然會引起考核方式的變化。考卷每道題的得分標準就是考評的評判標準。所以,能否創新考核督查機制,使考核考評產生工作的推動力,首先要優化和完善考核內容和確定科學的考核分值。
為了防止考核督查內容過多過細,雖然要求比較全面但重點難以突出,有可能產生數量指標多,質量指標少。能否根據發展中的新任務、新指標而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所要考核的內容加以重新梳理,進一步的分類整合重組。突出經濟發展,優化工作質量、規范作為準則。特別是對有些考核項目的分值權重比例予以科學調整。比如:常規性的與突出性的,重點指標與一般指標,控制性的與非控性的。又如:對跳一跳能達到指標的與不跳不能達到的權重比例;數量與質量比例的權重關系等。通過調節,達到既抓大又不放小,既重視數量指標又不忽視質量指標。為了通過考核考評催生部門(基層)創優爭先動力,能否把綜合考核內容中必要的個項目在綜合考核內容中區別對待。對共性加以組合。因為部門(基層)的職責、情況各不相同,個性的不能取代共性的。同時充分考慮不同基層之間的基礎差異,在要求完成共性指標的同時,突出特色發展、創新發展,在強調數量指標的同時,更加注重發展質量。客觀反映基層的真實實績,使考核導向更加明確。比如:在卷煙銷量指標的考核上,由于歷史的原因,銷量基數是不同的。以前基數大的,增幅遞增的難度要比基數相對低的大。能否通過設定人均銷量指標權衡基數增長指標或設立“人均銷量獎”。人均銷量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必然會帶動整體銷量的提升。是否可以制定相關細化指標,以“重要經濟指標、重點工作、創優性工作和創新性工作”,圍繞“深化三大戰略、實踐三大課題、爭當三個楷模”發展戰略,“規范是生命線,創新是驅動力、發展是硬道理”工作主線,“打造學習型、服務型、責任型企業”文化追求,市局(公司)開展的“知行同心服務品牌提升年”活動,充實考核內容。設立單頂“創優獎”“創新獎”“突破獎”等獎項,讓部門(基層)的集體智慧得到充分發揮,讓干部員工的智慧充分涌流。
在對部門(基層)考核考評中,除了考核制式內容外,應深入了解看基層怎樣開展工作,做了哪些事情,最終成效如何。通過考核發現值得推廣的“亮點”,幫助找出存在突出性問題的“弱點”。用考核獲取的信息資料為頂層決策提供設計支撐,為樹立“典型”提供素材,為規避“風險”提供依據,為部門(基層)改進工作指明方向。這樣可以把考核的“內涵 ”擴展到“外延”,實現考核形式與考核目的的完美統一。
在考核中,由于面寬、量大、時間緊等原因,為了防止“走馬觀花、蜻蜓點水、聽聽匯報、看看資料、應應場面、 重形式不重內容、重表面不重實際,考核走過場”(這里講的是防止)使考核真正能看到實情、考準真績。一是考核要深入基層接地氣,到現場摸實情。做到考得清,摸得明。既要“算了考”又要“考了算”。“算了考”就是要充分做好考核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不打無準備之仗”。“考了算”就是要對考核資料按考核的不同內容加以匯總。讓“考核有一個說法,給部門(基層)一個明白”。從總體上就是要“考有目標、查有手段、評有依據”。 二是要順從考核的“自然屬性”,即體現考核前的實際狀況。能否象檢查安全工作一樣,做到考核不打招呼、直達現場,直到部位,直插節點,把明察和暗訪有機結合。三是要相對提高參加考核考評人員的穩定性。由于考核工作具有較強的業務性、專業性,在考核考評中,既要發現部門(基層)的“亮點”,又要幫助找出存在的“弱點”,既要實事求事又要公平公正,因此考核工作也要具有敢于負責,責任擔任意識。所以如何正確把握考核考評的“標準”,對參加考核人員的業務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
能否在進一步提高運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相關工作內容考核的新突破。目前市局(公司)部門(基層)相關人員已運用網絡平臺軟件進行效能考核,這對于公開工作時效,提升工作效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如果能把這一方法延伸到對其他工作的考核中,無疑將會使考核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 督(辦)查機制是考核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也可以說是考核體系中的雙重職能。是對制式考核內容外需要考核的另一種特別考核方式。其突出的功能作用是對上級另行布置的工作是否按要求落實的一種動態跟蹤的檢查手段。一是督(辦)查具有能否在規定范圍內完成交辦事項的時效性。二是督(辦)查檢查對象既有整體性也有單項性。三是通過督(辦)查可以進一步提高落實的效果。四是要建立督(辦)查信息的反饋系統。通過督查考核形成良性互動。因此,能否建立督(辦)查的相關制度、實施意見。將督(辦)查列入考核序列。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理念;檢察建議;程序構建
新民事訴訟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是檢察機關開展民事檢察監督的重要依據。修改決定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的監督權力。如何依據僅有的原則性法律規定有效開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成為檢察機關面臨的重大挑戰。
一、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象的認識
對執行監督對象有充分、正確的認識,是檢察機關做好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前提和關鍵。
(一)對人民法院執行權的認識
一般認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權兼具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性質。在我國,這種觀點被稱為“二元權利說”,是我國的主流觀點①。前者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財產分配、執行異議等事項進行裁決,該行為具有司法性質,即所謂的執行裁決權;后者是指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的調查、控制、處分等行為,同時可以強令被執行人為一定行為以及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即執行實施權。他當然具有一般行政權的特征,如主動性、鮮明的傾向性、注重實質性,應變性、效率優先性等特點②。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對象
雖然法律沒有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進行細化,但我們可以根據實踐將民事執行監督分為對執行裁決和執行實施的監督。實踐中,應著重對涉及實體權益問題的執行裁決確有錯誤情形的、執行實施行為明顯違法的以及執行人員存在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的違法行為等三種情形開展檢察監督,突出執行檢察監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關于執行裁決,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所做出的終局裁定、決定等,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裁定以及中止、終結執行的裁定等。
關于執行實施活動,在“兩高”《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執行試點通知》)第二條中列舉了五種需要進行監督的民事執行活動。除此之外,對于下列執行實施活動也應納入被監督的范圍:違法追加、變更執行當事人的;執行依據不存在、未生效或已被撤銷的;執行內容與執行依據不符的;超標的查封、凍結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或執行依法不得執行的財產的;違法、違規組織評估、拍賣的;濫用強制執行措施侵犯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等情況。
二、民事執行監督的基本理念和原則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都不應當是為了確立一種權威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系,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對于民事執行的檢察監督的目的而言,在于遵循依法、客觀、效率的理念和原則的基礎上監督法院的執行權。
(一)違法性原則。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進行監督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是一種對違法行為的監督,而不是對細枝末節的問題的監督,不是吹毛求疵。具體來說,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檢察機關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二是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進行監督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范圍進行,不能隨意監督。
(二)客觀公正原則。在實施檢察監督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擺正立場,既不是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免費律師”,也不是執行法官的包庇者或保護者,應當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因為檢察官制度的精髓是“超越”,它解決的是一個超越當事人的問題,即為了發現真實情況,檢察官不應該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而應該站在客觀、公正、中立的立場上進行監督。
(三)不替代執行原則。人民法院是唯一具有民事案件執行權的司法機關。對其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出,督促其糾正,但切不可代替法院執行。
(四)效率原則。當前,人民法院執行環節耗時長、效率低等問題已被許多當事人所詬病,因此檢察監督應當注意盡量不加大、加重執行法官的工作量,不因監督工作而降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效率,同時檢察機關自身也應當提高監督的效率,應當以同步性和高效性為目標。
(五)有限監督原則。即除了執行活動中出現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執行人員有職務犯罪的嫌疑等情形,檢察機關不應該主動介入糾錯,而應該是接受來自執行當事人等主體的救濟訴求有限地介入。
三、執行檢察監督的程序構建
(一)執行檢察監督程序的啟動
通常情形下,執行檢察監督應當以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實施民事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為前提。也就是說,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的,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首先依法啟動通過法院進行的救濟程序,只有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法院的裁決或者法院拒絕作出相應處理的,才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請檢察院進行監督。
但在特別情形下,檢察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進行監督,這些情形應當是:(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法院據以執行的依據尚未生效或者依法失去效力的;(3)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因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等職務犯罪行為的有罪判決生效,可能導致執行錯誤,而當事人又沒有提出申請的。
(二)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民事執行包括執行裁決和執行實施兩種不同性質的活動。執行裁決屬于審判活動,而執行實施則具有行政屬性。從理論上而言,對于執行裁決和執行實施行為的監督,應當區別違法的程度和執行方式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監督。但在當前只有檢察建議這一法定監督方式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積極進行探索和創新。
1、檢察建議。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建議是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方式。無論是執行裁決行為,還是執行實施行為,均可以采取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檢察建議的內容,主要包括糾正執行違法的檢察建議和改進工作的檢察建議。總體上,檢察建議的發出應當以糾正錯誤、改進工作、不過分硬性介入執行活動為要求。對于實踐中存在的暫緩執行的檢察建議,應予嚴格慎用,或者進行嚴格的條件限制,比如可以限定為案件不能執行回轉或者執行回轉困難的案件,應當經檢委會研究通過后,才可以發出暫緩執行檢察建議,以避免干涉法院執行權幸和監督機關權力濫用。
2、監督(糾正)意見書。有人主張,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應使用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執行中交嚴重違法行為作出書面糾正意見,并通知法院糾正的一種監督方式③。但這只是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據了解,自2003年起,海南省檢察院對法院民行案件執行中存在的錯誤所發的法律文書,不再稱“檢察建議書”或“檢察意見書”,而是統一稱為“監督意見書”。他們認為,“監督意見書”更符合檢察機關的主體身份和地位,也更能彰顯法律監督的分量和意義。“監督”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參與民事執行程序的目的,體現出其中的強制性;“意見”既便于人民檢察院說明自己的傾向性結論,又能確保人民檢察院不直接介入執行程序,更不越俎代庖去實施執行,保持監督者的超然地位。對于這類監督方式,在當前檢察機關可以進行民事執行監督的大環境下,檢察機關應積極和相關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在取得一致意見后使用。
3、現場監督。檢察機關現場監督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派人親臨執行現場,保證執行合法進行,及時發現和制止、糾正在執行現場可能出現的違法或違規情形,避免更大的不利后果出現。就參與執行案件的范圍而言,筆者認為不應當過廣,一般包括“重大公益案件、涉及國有資產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的執行”④。另外,對于重大、群體性執行案件由于涉及法律關系復雜,人數眾多,稍有差錯就會造成嚴重后果。在涉及這類執行案件時,執行機構應當在執行前發出通知給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考慮是否需要介入。此外,當事人認為執行明顯不公,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請求參與執行程序,檢察機關應通過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決定是否參加。
4、違法調查和立案查處。違法調查是新民事訴訟法賦予的監督方式之一,這也是由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地位決定的。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涉嫌挪用、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應當及時進行違法調查和立案查處,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監督方式有利于樹立人民檢察院民事執行監督權威,可以及時查處執行不公背后的司法腐敗,更加有效地監督法院執行工作。
四、對我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進一步思考
著名法學家龐德說過:“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新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過程中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
(一)檢察建議的問題。
雖然檢察建議具有有靈活性、利于同級監督、利于法檢雙方的溝通和協調等好處,但將檢察建議作為法定的監督方式而寫入法律顯得不夠嚴肅。檢察建議作為一種典型的程序外途徑,充滿著機會主義的色彩,是缺乏規范支撐狀態的“靈活處理”。檢察建議成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法定方式,是檢法兩院立法平衡的結果,可能只是一種過渡性的監督手段。或許在不久的將來,從立法上會區別對待檢察建議和其他監督方式的適用情形,鄭重考慮將監督(糾正)意見書作為人民檢察院法定的監督方式。
對于檢察建議,考慮到立法現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法院的審查期限、檢察建議的效力以及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后人民法院必須將是否采納的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等重要事項。
(二)探索多元化民事執行監督格局。
近年來,檢察機關在推進執行檢察工作過程中,注意遵循執行工作特點和規律,逐步形成了以書面檢察建議為主,其他監督方式綜合運用、有效銜接的多元化模式。隨著監督工作的全面開展,在用好用足現有監督手段的同時,要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多元化監督的內涵。
首先,要注意正確理解監督客體,即“民事執行活動”的概念,既包括執行裁決行為又包括執行實施行為,前者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爭執的解決,本質上屬于審判活動。后者不屬于審判活動,具有行政性。兩者的監督方式應當有所區別。其次,要注意對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諸如,對于檢察監督意見,法院不予回應、消極應對、拒不糾正等行為,在窮盡現有監督手段后,如何推動監督進程;對于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合法但不合理的執行行為,特別是損害結果尚未達到瀆職立案標準的案件,如何行使監督權;對于涉及黨政機關的執行監督案件,包括黨政機關是被執行人、黨政機關的不當干預與執行法院的違法執行相互交織等案件,如何順利履職等。檢察機關在借助外部力量,如借助其他職能部門的協調支持等暫時緩解監督壓力的同時,急需探索建立相對獨立、科學有效的綜合監督體系。
(三)突出監督重點,重在效率和效果。
目前,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民事執行違法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久拖不執的情況;二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的案件;三是隨意裁定執行案外人財產的案件;四是執行中的腐敗、違法犯罪行為,基本涵蓋了執行檢察監督所涉及的領域,檢察機關應在未來的工作中予以重點研究和關注。在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探索中,需要深刻理解民事執行活動內在規律,準確把握監督的重點在于怠于行使執行權和執行權濫用問題。怠于行使執行權的主要表現是超期執行,久拖不執,是導致“執行難”的根源;執行權濫用則是“執行亂”的根源。
綜上所述,民事執行監督應當確保長期性、穩定性和規范性。檢察機關不僅要對個案進行執行監督,更為重要的是通過溝通和協調,與當地人民法院聯合出臺具體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操作規范,詳細規定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等內容,使日常的監督工作更加規范化、流程化。
注 釋:
①孫萬勝:《司法權的法律之維》,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頁.
②孫笑俠:《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區別》,《法學》,1998年第8期.
本文針對新修訂《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整合國內監督抽查的現狀并結合實際工作闡述對此規定的理解和意見。
關鍵詞:質量問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開展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查是質量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提高纖維制品內在質量的基本要求。那么該如何提高纖維制品監督檢查工作,筆者就紡織品監督抽查制度談談看法。
纖維制品監督檢查工作的現狀概況
(一)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力度相對薄弱。纖維制品的監督涉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線上網絡商家以及其他組織普遍點多面廣,但監督檢查力度以及監管資源不足,專業性人員較少,專業素質相對有限,從這幾方面制約了纖維制品質量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
(二)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基礎工作的不到位、不規范。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基礎工作中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之處,例如:未指定檢查工作方案,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報告格式不規范等等。
(三)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查揭示問題不到位。對于所檢查生產企業及商家的數量、質量和規模的選擇具有隨意性。檢查方法僅僅通過目測感官來反饋對企業纖維制品的合格與否,評價不深入不全面不系統,且檢查力度較輕,不易讓違規生產企業受到重視。
依據《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做好纖維制品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楦好地開展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提供了行為準則,對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也提出了規范性的要求。
(一)按規定開展纖維制品質量檢驗工作,保證所出具的檢驗書公正、真實、客觀。
(二)按照規定的場所,內容以及方式開展實施質量監督檢查。
(三)按規定建立受理舉報的制度,設置并公布舉報電話,積極受理有關纖維制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舉報。
(四)從事纖維制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性,必須按規定取得相關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
(五)開展質量行政執法辦案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確保所辦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凡因主觀過錯,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導致行政處罰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
加強信息化管理
建立一體化的信息化平臺,能有效地幫助監督抽查管理機構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
(一)建立集中式的廣域算機網。通過合理投入,建立起以國家質檢總局主機為中心,覆蓋全國省、市質量監督局的計算機網絡。所有樣品通過質量監督抽查管理系統中心主機統一管理、集中管理。
(二)建立高性能硬件基礎平臺。主機系統要形成聯機數據處理和聯機分析處理有機統一的高性能硬件基平臺。
(三)采用先進的數據管理系統,實現監督抽查數據的自動抽取、復制、加工和報表生成。
建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反應機制
(一)為了在最短的時間內減少和防止有質量不足的產品給社會造成的損害,我國建立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反應機制,以提高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及時性及反應能力,對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有質量不足的產品查處速度。
(二)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產品特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不合格產品認定、報告、查處通報等有關工作,以減少和防止有質量不足的產品給社會造成的損害。
(三)建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反應機制檢驗機構對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有關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檢驗項目,實現好的檢驗案例。樣品送達檢驗機構后,立即按檢驗案例檢驗程序進行。在檢驗中,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檢驗機構須在12小時內做出書面抽查報告。職能部門應立即到達企業的生產現場,責令企業停止生產不合格產品,對銷售的不合格產品采取必要的查封或扣押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并依法對企業及責任人員處罰。
(四)各部門要聯合執法,不要各自行動,導致重復執法,甚至給企業可乘之機。
提高纖維制品監督檢查工作質量的措施與改善方法
(一)爭取高層重視。領導重視是推動纖檢質量監督工作發展的重要動力。一線纖檢監督工作者要高位思考,跳出纖維制品質量監督范疇,從全局的高度把纖維制品質量監督工作做細做實,發揮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的預警糾偏作用,為領導決策提供詳細準確的依據,從而使纖維制品質量監督工作得到領導更高的重視。
(二)充分做好檢查前準備工作。檢查前的充分準備,能有效地提高檢查效率和檢查工作質量。細致的檢查前準備是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首先要制訂完備的工作計劃與檢查方案,與主管溝通、面談,全面了解被檢查企業的核心業務、職能職責等實際情況。這樣既可取得被檢查企業的理解支持,又可增強檢查實施方案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開展檢查的前期調研中,全面收集相關檢查資料,落實檢查人員,集中時間組織檢查前業務培訓。
(三)嚴格程序規范檢查。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監督,科學監督。首先要嚴格抓住檢查節點,包括制定檢查實施方案、檢查選點、查前公示查后公告、下達檢查通知書、進點現場檢查、編制檢查工作底稿、擬寫檢查報告、征求意見的反饋、反饋意見的溝通和認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審理復核、下達檢查結論、落實整改等節點,確保檢查程序規范且執行到位。其次要嚴格抓住檢查質量。突出“嚴”就是要高度重視纖維制品質量監管的每項檢查,精心組織,認真工作,查深、查透違法違規問題,加大檢查和處理力度;突出“細”就是要全面了解被檢查企業或單位的基本情況,仔細檢測每一批抽查樣品,詳細記錄工作底稿,認真填寫檢查匯總報告,完善檢查資料和手續;突出檢測結果“準”就是要注重檢查證據的收集和工作底稿的填制,經被檢查企業和單位簽署意見、檢查人員簽字后,由檢查組長進行復核,確保檢查結論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
(四)加大檢查考核力度。在省、市規定的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考核內容和材料報送基礎上,建議進一步細化對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流程的考核,包括檢查選點、制訂檢查實施方案、選配人員、查前培訓、印發檢查通知及送達、編制檢查工作底稿、形成檢查報告、反饋意見及認定、處理處罰等環節,強化對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考核,推進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邁上新臺階。
參考文獻:
[1]劉燕賓,朱曉慧.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分析及對策研究[J].中國市場, 2011(49):120.
一、建全健全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原因
"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檢察權作為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專有權力,同樣需要靠有效的監督來保證正常行使,這也是實踐經驗的總結。近年來由于受市場經濟的沖擊、社會不良風氣、拜金主義思想的影響,個別檢察人員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扭曲,出現了一些檢察系統高級領導干部腐敗犯罪案件,這些問題的屢屢出現,暴露出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欠缺、體系不健全的問題,因此,建全和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檢察學理論的研究對象是檢察制度,因而其體系構成應為以"檢察監督"與"法律監督"為核心范疇的檢察法律制度、檢察制度建設實踐、檢察理論、國外的檢察制度和實踐,以及我國檢察制度的歷史發展。它是隨著檢察實踐的發展不斷發展的理論。因為制度和制度環境直接界定了人的可能的收益和成本,從而決定了眾人作出各種行為的可能性,而眾人的行為又直接決定了相關制度被遵循的程度及其績效。從司法改革的角度來看,要把有限的司法資源最大化去實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注重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所以可以用法經濟學的視野來構建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的執行"。執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從受案到結案乃至于到歸檔,都需要執法者不僅要嚴格按照實體法要求去辦案,同時要重視對程序法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的遵守。建全和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就可以防止和減少實踐中的各種不規范、不符合法律規定現象發生。
二、建全和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必要性
(一)滿足社會公眾期待的需要。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社會主義國家機關的權力均來自人民,檢察機關的權力也概莫能外。檢察機關的權力是法律監督權,是對整個國家司法活動的監督,公眾自然會多一份信任。但同時,信任也是更高的期待,社會公眾期待檢察機關能始終保持司法守護者的良好形象。這就要求檢察機關要通過不斷完善內部監督機制來塑造形象,使人民群眾放心,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滿足人民的期待。
(二)增強自身法律監督能力的需要。
當今世界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化,中國也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革。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我國的社會結構、思想觀念等領域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受此影響犯罪領域中新型犯罪也不斷出現。比如引起重大社會反響的廣東許霆案即是一例。法律體系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同時也不斷適時更新,這一切均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順應新形勢,檢察機關必須建立起以內部監督和制約為主要表現形式的良性機制,使法律監督權能夠根據時代和局面的變革與變化自覺調整和更新,不斷增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
(三)程序正當性的需要。
從公正角度來講,"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賴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權威的基礎,是司法永恒的主題"。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這深刻揭示了權力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本質。檢察機關作為刑事訴訟主體,必須遵循程序正當原理,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構建與完善,也要彰顯程序的力量,體現程序的特征,按照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要求,遵循監督制約的一般原理,使檢察系統內部各權力之間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
三、建全和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途徑
(一)修改法律及相關規定
修正《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細化內部監督主體、方式和法律責任等,切實執行內部監督制約各項規定,完善相關配套規范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8年制定的《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定》是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內部監督與制約在制度層面上的規定:一是要發揮內部業務職能部門監督職能;二是充分實現內部紀檢、財務部門監督作用。三是有效發揮工作機制監督職能。四是加強上級檢察機關的縱向監督。
(二)端正執法思想,轉變觀念
首先是樹立內部規范意識,破除"慣例"觀念;在工作中往往存在按"慣例"辦事的做法,并無法律依據,且不符合嚴格現代法治精神,所以必須摒棄,要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嚴格按法律規定去辦案、按制度規范去執法,用規范保證公正。其次是樹立內部主動監督意識,破除消極不作為觀念。目前以"人"為中心的監督模式的主要是檢察機關內設的紀檢監察部門,通過有關涉及干警違法違紀情況的舉報以及對干警執法、執紀情況的檢查等,對檢察官的行為規范進行監督,包括履行職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辦案紀律情況、執行廉政規定情況等。這種監督方法由專門部門進行監督,監督的力度比較大,但具有局限性和被動性等缺陷,基本上屬事后監督。[7]所以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必須主動了解情況、發現線索。樹立不作為也是違法的意識,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內部監督力度。最后是破除方便自身辦案的觀念,樹立服務群眾、執法為民的意識。
(三)提高檢察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法律監督能力
首先要在法律監督能力上抓提高。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首先要從思想上明確"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明確檢察權是人民賦予的,檢察權的行使必須確保公正和廉潔,必須接受外部和內部雙重監督。法律監督能力建設需要多方聯動,才能取得實效。在內容上要以業務工作為中心,以隊伍的專業化建設為著力點,推動各項檢察工作深入發展。基層檢察院的工作主要是辦案,辦案業務工作是基層檢察工作的重心,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歸根結底是為了搞好業務工作,而抓好業務工作的關鍵是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8]因此,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必須落實到搞好各項檢察業務工作上。其次,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在制度上要強化規范化建設,構建執法能力建設的長效管理和考核機制。再次,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在組織保障上要從檢察工作和本院實際出發,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和部署。
(四)建立健全規范執法的長效機制
我們現在之所以出現這樣那樣執法行為不規范的問題,就是因為我們的辦案流程太原則、太粗糙、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空間和權利過大。所以,我們檢察機關規范執法行為機制建設的重點應放在明確、細化、具體、嚴格辦案流程上,盡可能地縮小執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間和權利。一方面國家立法機關應盡快出臺更加細化的執法辦案流程,另一方面,基層檢察機關應制定試行適合本院實際的辦案工作流程,同時,人大、紀檢監察、新聞媒體應加大對不規范執法行為的查處和監督力度,形成監督合力優勢。
(五)建立符合當前檢察實踐需要的辦案質量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