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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自2010年2月以來,新疆推行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將依法經合作金融機構認可的各類擔保方式下的婦女小額擔保微利項目貸款.全部納入財政貼息支持范圍。
(一)健全工作機制。為抓好這一使城鄉婦女得實惠、普受惠、長受惠的民生工程,自治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推行婦女小額擔保財政貼息貸款工作,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形成黨政主導、婦聯配合,金融機構、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支持參與、多方協作、共同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拓寬擔保渠道。部分縣市在原來以資信擔保為主的基礎上,增加了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個體工商戶聯保、合作社會員互保、五戶聯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有穩定收入的人員擔保、農村信用戶擔保,縣鄉村三級政府連帶保證等擔保方式,降低了反擔保門檻,為借貸雙方解除了后顧之憂。
(三)嚴格貸款流程。按照城鄉婦女自愿申請,村(社區)婦代會推薦,村(居)委會公示,鄉(鎮、場)婦聯、勞動保障事務所初審,縣婦聯、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或備案),縣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承諾擔保,經辦金融機構審核放貸的程序進行,嚴格貸款流程。
(四)簡化放貸程序。以新疆博州為例,開辦這項業務的金融機構有中國銀行、兵團支行、農村信用社,各家金融機構因地制宜,進一步完善了相關部門的聯審、聯辦機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操作程序,縮短審批時間,開通小額擔保貸款“綠色通道”。
(五)基層試點先行。甘肅的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走在全國的前例,采取的是高層推動的模式,而新疆采取的是基層推動的模式,各地區各縣(市)堅持“先行示范,輻射帶動、全面推廣”的原則,結合新型工業化、農業產業化、新型城鎮化“三化”建設和當地特色經濟,確定一些小額貸款條件比較成熟的鄉鎮先行啟動,積累了成功經驗,促進了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以點帶面、順利實施和全面推開。
二、實施效應
(一)提高了廣大婦女的地位。實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使婦女成為貸款的主體,從家庭幕后走向經濟發展前臺,擁有了生產經營的自、決策權和話語權。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的實施,從根本上改變了婦女的家庭地位與社會地位。讓廣大婦女群眾的創業潛能得到有效釋放。
(二)實現了農村婦女家庭增收。農村婦女通過小額擔保貸款不僅實現了家庭增收致富,還通過創業帶動了婦女就業,拉動了當地經濟。如:一個婦女貸款l萬元,期限為一年,中央將給予800多元貼息.一個家庭等于增收了800多元。另外,一個婦女創業成功還可以帶動就業3—5人。
(三)產生了巨大的綜合效益。根據新疆的特殊區情,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與支持婦女就地就近轉移增收相結合,有效解決了少數民族婦女外出轉移創業就業難的問題。與地方正在進行的現代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支持婦女大力發展特色林果業、設施農業和畜牧養殖業,解決了農牧區規模化生產的問題。
與扶貧工作相結合,將國際項目資金、援疆資金整合,為貧困婦女提供擔保,解決了貧困婦女獲得貸款難的問題。與扶持服務行業發展相結合,通過支持特色餐飲、家政服務、婦女手工藝品協會等行業的發展.帶動婦女就業,解決了弱勢群體就業難的問題。
三、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雖然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在新疆發展迅速,但是仍存在以下一些問題:政策宣傳覆蓋面不全.農牧民婦女接受信息渠道比較單一,雖然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但是農村婦女知曉率偏低,影響這一政策在更大范圍上的推廣應用;審批程序有待簡化,雖然婦女小額提供貸款在程序上已有所簡化,從最初的逐級審批到實行聯合審批,從審批時問長到審批時間有所縮短,但審批時間依然較長;擔保機制不健全,一些縣市沒有成立擔保公司,或有擔保公司,但擔保基金規模很小,導致很多有創業愿望的農村婦女貸不上款;小額貸款者因經營規模小,財務制度很難健全,經營效益的真實情況難以掌握,部分婦女對市場行情和項目研究不透,盲目上陣或跟風,容易產生風險而無法還貸。因此建議:
(一)大宣傳培訓力度。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宣傳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鼓勵廣大婦女群眾理解、認可和積極參與。要加強對創業成功典型婦女的宣傳,發揮示范帶動作用。要組織貸款婦女進行各種技能培訓和誠信教育,提高婦女創業致富能力,確保“貸得出、用得好、還得上”。
(二)增強部門工作合力。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落實難度大、制約因素多。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調一致。要進一步加強對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檔案管理信息服務平臺,形成統一的信息統計、上報、監測、評估機制,實現動態化管理。
(三)有效解決擔保難問題。要采取靈活的擔保方式,具有擔保能力的申貸婦女可自行擔保;用聯合反擔保方式為難以落實反擔保措施的申貸婦女擔保;對信用社區中的申貸婦女實行免擔保,擴大政策受益面。在抵押方面,將農戶的林權、土地使用權、農村養老保險證、信用證、訂購單等作為擔保物,納入抵押范圍。采取“農村企業+農戶”或“協會(基地)+農戶”的擔保模式,由收購加工農產品的企業、協會(基地)與農戶共同負擔還款責任。同時,要加快擔保中心建設步伐,通過整合各類項目資金、援疆資金,努力籌集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做大做強擔保基金規模。解決反擔保問題關鍵要推進信用社區、信用村鎮創建工作,建立創業培訓、信用社區、信用村鎮和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
“一站式政務綜合體”便民服務
中國內地最大的臺商投資區廈門市海滄區首創“一站式政務綜合體”全方位便民服務。2013年上半年,海滄區審批承諾時限壓縮至法定時限的34.3%,其中即來即辦事項9045件,占比達72%。該行政服務中心為目前福建省縣區級審批服務事項最多、功能最齊全的行政服務中心,集行政審批、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于一體。
在社會管理方面,海滄行政中心同步融入網格化社會服務聯動指揮中心,集防火、防汛、防疫于一體;為方便解決群眾不同訴求,將社會管理的服務中心、協商中心、求助中心、調解中心、應急中心引入行政服務中心,實現了“辦事找服務中心、參與找協商中心、有困難找求助中心、有矛盾找調解中心、有急事找應急中心”的便民利民目標。
此外,公共資源配置管理中心還為區級政府公共資源配置指定交易場所,負責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管理和服務,并且針對海滄臺商投資多和有深水泊位的特點,特別設立了企業優惠政策咨詢和口岸咨詢窗口。
黑龍江省開設網上政務中心
公開審批流程圖
2013年9月,黑龍江正式開通省政府網上政務中心,并編制出臺《黑龍江省主要經濟活動行政審批流程指南》,公開了96項主要經濟活動行政審批流程,為社會各界提供便利服務。
黑龍江省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的審批流程分為四類:一是企業設立類審批流程;二是固定資產投資類審批流程;三是生產經營類審批流程;四是資質資格類審批流程。
“依據這些審批流程的不同特點,共繪制形成了96個流程圖。”黑龍江省委常委、副省長劉國中表示,每個流程圖上都標注了各個環節的辦理主體、依據、條件、材料、程序、時限等事項,基本涵蓋了開展經濟活動所需的主要審批事項和相關承辦部門,明確了各類審批事項的辦理過程。
投資人在黑龍江省開展相關的經濟活動,就可以按照流程圖的引導,到當地政府部門或在網上申請辦理相關事項。黑龍江省的各級監察機關將對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察,監督和規范政府部門的審批行為,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實行金融改革
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2013年8月,山東推出《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被業界稱為“山東金改22條”,勾畫出金融改革路線圖,拉開了山東破解“金融滯后”難題的序幕。
山東“金改22條”提出,將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推進民間融資規范化,努力提高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撐企業創新的能力,“到2017年底,全省金融業增加值占生產總值比重達到5.5%以上”。
除了鼓勵企業發債、上市等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措施外,山東更注重發揮金改的“內涵”,將促進農村抵押物創新,目前不少金融機構已積極行動起來。
山東高青縣農行推出“活牛抵押”的貸款,通過完善相關登記、風險分散等措施,成功破解“家有千萬,帶毛的不算”這一抵押難題。高青縣青城鎮胥令公村的黑牛養殖戶張新建家里已存欄母牛130頭、小黑牛30頭。他說:“如果沒有農行的信貸支持,單憑我們自身的積累,不知何時才能做到現在的規模。”
河北省人社廳聽取群眾意見
優化審批流程
2013年8月初,河北省人社廳對141項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進行開門論證,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70多個審批事項流程或合并調整或修改完善。
據了解,省本級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與支出結算、省本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與支出結算、省本級農保基金核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央和省財政補貼資金申請等13項審批事項,今后不再作為審批管理項目,轉為內部運轉事項。
23項審批流程項目進行優化再造,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審批、養老保險審批、社會保險登記、關系轉移接續等辦理流程,減少辦理環節,簡化申報前置條件。
30項審批事項辦理時限縮短,辦理時限平均減少一半。職業資格證書核發、換發、補發及涉外證書辦理,成批次辦理的,時間明確為3個工作日,個人辦理的即來即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聘用等6項審批,辦結時間由10個工作日,統一修改為7個工作日;國家和省留學人員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申請,辦理時限由90日改為30日。
河北邢臺市“并聯審批”
破解審批“怪圈”
長期以來,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申辦營業執照時,經常會遇到多個部門“政策相互沖突,審批互為前提”的現象,造成企業在行政審批“轉圈”中無所適從。為此,河北省邢臺市推出了“并聯審批”制度,制定了新建生產加工型企業審批流程,打破了部門之間的“審批轉圈”僵局,給企業和群眾帶來了便利。
并聯審批的具體流程為:首先,由工商部門出具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后,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工商、發改委、環保部門對申請人進行聯合指導,符合申請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準備有關材料。
其次,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統一協調涉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刻制公章及備案、備案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所需的有關材料,進入并聯審批程序,各部門同步辦理審批。
最后,各部門將出具的相關證照或批準文件統一報送市行政服務中心,在統一送達申請人的同時,各部門相互完善本部門所需要的申請材料。申請審批的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即可取得三證一章一審批文件,大大節約了公司審批辦證環節的時間。
陜西取消下放44項行政審批事項
近日,陜西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工作的實施意見》,同時宣布取消和下放44項行政審批事項,其中取消21項、下放管理層級23項。預計到2015年,陜西省行政審批事項將在現有基礎上減少三分之一以上。
據了解,此次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范圍,主要是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重點將減少投資項目、生產經營活動、行政事業性收費、資質資格許可等四方面的審批事項。
關鍵詞:城市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改進
我國現行土地審批制度是以《土地管理法》為法律依據,以土地用途管制為核心,以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為主要內容的審批制度。土地審批制度實施以來,在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保障經濟建設,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實踐情況看,我國的建設用地管理使用還存在很多問題,作為建設用地管理的主要手段,城市建設用地審批程序中不合理的成分亟待優化改進。優化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題中之義。黨的以來,我國基本形成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組織架構和職能體系,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推進。但同時,現行行政體制仍存在許多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的地方,尤其是近十年間,各地加快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如火如荼,城鎮化尤其是城鄉統籌發展使用地需求達到歷史高點,與此形成鮮明反差的是現行城市用地審批方式和效率不能適應這種需要,不僅制約了建設進度,更造成“未批先用”、“供而不用”等土地資源嚴重浪費現象和土地審批領域的腐敗問題。黨的十提出要“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在土地審批領域實踐簡政放權,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科學界定政府職能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目前國內學者對土地行政審批制度進行系統研究的較少,直接對土地審批流程進行專門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徐穎[1]研究認為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威性不高、存在重復審查的內容、審批權限設置不太合理、各級政府層層把關,降低了行政效率、土地審批存在重批輕管現象,提出應強化土地審批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設,變革傳統干部考察機制,規范地方政府的審批行為,重新設置土地審批權限,變革傳統土地審批方式,加快土地審批的信息化、網絡化建設。任林苗等[2]認為我國現行土地審批制度“操作繁瑣、審批效率過低,情況復雜、統籌兼顧過難,阻疏脫節、違法用地過多,耗材費時、資源浪費過大”,提出要“強化嚴進寬出、實施科學審批,強化改革意義、轉換審批職能,強化權屬核準、精簡審批環節,強化民生意識、堅持依法審批。”王發榮[3]分析了土地審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建議重視指標管理,加強批后監管,減少前置條件,取消具體項目供地分級限額審批程序,縮短用地審批時限。姜建明等[4-6]對我國土地審批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本文分析了當前城市建設用地審批程序實踐中存在的審批環節過多、職能交叉、審批周期過長及缺乏批后監管環節等幾個主要問題及其原因,提出了優化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的若干建議。
1我國現行城市建設用地審批基本框架
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改將土地管理方式由分級限額審批制度改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上收審批權。1999年,國土資源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并出臺了《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等文件,確立了現行城市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對城市建設用地審批的范圍和權限做出了規定。2000至2004年,國土資源部先后《關于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簡化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規范了征地方案,明確了報批權限和范圍,簡化了報批材料,強調做好安置補償工作等,使建設用地審批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2006年起,國土資源部陸續了《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對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進行了調整。這些文件形成了我國現行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流程的主體框架,為保護耕地和滿足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重大需求提供了保障,但是并沒有真正解決土地審批流程繁復冗余,職能交叉等問題,更沒有遏制住地方政府違規操作,“土地腐敗”越發嚴重。為了適應新形勢,2012年國土資源部先后《關于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牽頭開展試點,試圖構建部省聯動新機制,進一步深化土地審批制度改革。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農用地轉用審批)劃分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由國務院分批次批準;其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設計農用地轉用,由省級人民政府(含授權的設區的市和自治州政府)批準。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不斷進行改進。一是,1999-2006年期間,按照分批次方式組織報批;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將分批次報批方式調整為年度省級匯總后一次性報批。二是,1999-2010年,報批城市范圍為84個,2011年起,報批城市范圍為106個。三是,按照“國家批規模、控結構,地方審項目、落用地”的原則,推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2011年起,選擇35個城市進行試點,2012年度擴大到55個城市。
2我國現行城市建設用地審批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現行的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從用地申請到取得土地使用權,要經過用地預審、農地轉用、行政審批和依規供地四個環節。從實踐情況看,建設用地審批報批環節過多,程序復雜,審批部門職能交叉,重復審查,導致審批周期過長,效率低下是公認的問題。
2.1審批環節過多,職能交叉,周期過長
用地審批涉及縣、市、省、國務院四級政府,需按照法定審批權限,從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向上逐級審查、報批,直至省級或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或同級政府審查批準。由于審批權限主要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層級越高,審批環節越多、周期越長。每級政府審批涉及林業、水利、環保、消防、市政、社保、稅務等部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且經常出現搭車審批。國土資源系統內部則有多個內設機構參與審查,不少審批內容存在重復審查、反復把關問題。以上情況疊加導致審批效率低下,審批時間少則幾個月,多則一、二年,任何一個環節耽擱都會影響進度。按照現行供地程序,建設用地自審批至完成供地,大約需花費17-25個月的時間,即需要2年左右的時間。漫長的建設用地審批過程影響了工程建設的工期,尤其是給施工期較短的北方地區帶來嚴重不便。一些建設單位急于開工,造成“未批先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大量發生。
2.2審批的計劃性與項目實際需求相脫節
按照規定,每年的城市建設用地在年初一次性報批,必須預先確定用地規模、區位和用途,將一年的用地一次性落實到具體地塊上,批準的用地不允許隨意變更。但是由于報批程序復雜,周期很長,一些地方為了保證工程進度和工期要求采取“靈活”措施。一是“未批先用”、“未供即用”;二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確保得到用地指標,人為調整用地規模空間區位,或者為了趕時間,沒有對申報用地進行充分論證,預估用地的區位、用途、規模存在不確定性,最終導致所需土地與所批土地有偏差,無法按照原批準的用途和區位實施;三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爭取用地供應的主動權,增加財政收入,故意“多報”。四是由于項目和城市規劃調整等原因,獲批用地一時難以按照計劃安排建設,導致“批而未用”、土地閑置。由此可見,現行審批的計劃性、指標性與用地報批方式不相適應,導致城市亟需用地指標和計劃指標不能充分利用的矛盾突出。
2.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缺乏權威性
用地預審是一種前置審批,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建設用地預審的有效期為兩年,有些地方在預審通過后又進行用地調整,甚至在施工過程中自行修改規劃,導致用地預審形同虛置。
2.4缺乏有效監管
當前,國土資源系統大量時間和精力用于具體用地事項審查,對審批后土地的使用情況缺乏有效監管手段,仍然運用聽匯報、搞檢查等傳統形式,上下級之間、職能部門之間沒有形成有效聯動,沒有建立起共同的監管機制,監管效率低,效果差,看上去層層把關,程序嚴格,結果卻不理想,陷入了“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尷尬局面[7]。當前土地領域違法違規現象頻生,與批后監管乏力有重要關系。
3原因分析
3.1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發展目標存在差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中央政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政策目標是為了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目標具有宏觀性、長期性、全局性;而地方政府更多著眼于本屆任期內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我國屬于中央集權制國家,中央對地方有嚴格的控制權,從行政管理角度看,這種控制遏制了地方的短期性、狹隘性、盲目,有利于資源保護和統籌發展。但由于各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條件的差異,中央政策必然不能普適地方。現實政治中,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傾向于采取靈活措施以“抵制”或“適應”中央管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長期處于博弈當中。審批作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中央控制地方行為的有效工具,過松會損害國家利益和長遠利益,過嚴則會損傷地方積極性,制度改革就是要在各方利益中尋找均衡點。
3.2市場運行機制與政府調控措施相脫節
為了克服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實行宏觀調控,但政府管制同樣存在失靈風險。我國經濟體制發端于計劃經濟,當前很多制度仍然遺留有計劃經濟影子,計劃經濟思維強化了政府管制失靈問題。從現實情況看,建設用地審批中的亂象大多與政府之“手”太長、太緊有關。從中央制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起,土地審批政策制定大多是“由上而下”,有強烈的計劃性,對地方實際情況了解不夠,對市場變化預期不足,土地審批的核心是“管理目標”,而非真實需求,顯而易見會造成效率損失和公平損失。
3.3土地政策調控的科學性不足
一是預見性和前瞻性不強,手段單一,土地政策跟不上經濟、社會形勢變化,反而成為掣肘,尤其在高速發展時期此問題更加嚴重。二與其他政策的協調性差。從目前情況看,土地政策加入宏觀調控的效果未能達到預期。土地審批涉及眾多領域,眾多部門,需要協調運轉,磨合改進,而不能只靠土地部門閉門造車。
3.4“征”、“轉”捆綁
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土地征收審批是兩項獨立的土地審批制度,兩者的審批權限、管理目標、法律依據都有所不同,將這兩類審批捆綁在一起,初衷是為了提高審批效率。但是兩者合并后,反而增加了要件準備的等待時間,延長了整體批地周期,不利于土地節約集約和高效利用。
4改進和完善現行城市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的建議
4.1從法律層面完善建設用地審批制度
吸取建設用地審批運行中的意見建議,及時總結審批工作改革試點經驗,全面評估現行用地審批制度,以簡政放權、權責一致、提高效率、保障民生為原則修改《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規,研究完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優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流程。一是明確事權,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構建共同責任機制。建議適當下放中央政府審批的權限,國務院只審批關系到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將其他審批權下放給省級政府,中央政府做好對地方審批項目的備案審查和核查工作。在已確定的省管縣試點省,可由縣(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申請,并報市(地)政府備案,減少政府轉報程序。地方政府部門間,歸并審查項目,減少搭車審批。國土系統內部進一步規范、調整審批職責,取消職能交叉項目。二是在法律中進一步明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盡的具體處理措施。
4.2科學設置審批程序,優化報批材料
首先,明確建設用地預審法律地位。縮小用地預審范疇,對占用原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建設留用地”可以不實行預審;將部分審批階段審核事項,如涉及環保、地災,占用林地、草地等項目前移至預審階段;做好預審與項目審批的銜接工作,充分發揮預審的前置把關作用;嚴格執行用地預審在線備案制度;對通過預審和立項確認的項目不再重復征求意見。其次,優化審批程序,精簡報批材料。適當壓縮程序性環節,設定嚴格的各層級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設置一定的授權范圍,在范圍內,地方政府可以委托同級國土部門直接審批土地,并報上級政府備案。探討差別化用地審批政策,對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先行用地屬于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的,可由省級部門給予許可,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同時根據地方實際需求,將全年報批次數適當增加至2-3次。
4.3總結“征轉分離”經驗
“征轉分離”即先征后轉,是指根據對當年建設用地的總體規劃,先統一征地,而后再根據建設用地實際需求量,分批將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為國有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征收模式[8]。在天津、重慶、成都等地實行的“征轉分離”試點工作積累了豐富經驗,有必要總結完善,通過適當的分離模式下放審批權,減少中央一級的工作量。
4.4強化批后監管,建立審批責任追究機制
改進審批工作,優化審批程序不意味著要放松監管,反而需要在一些領域加強。目前,國土資源部在用地審批改革上的指導思想是“入口適當從簡,出口加強監管”。在優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周期同時,要加強項目用地的批后監管和跟蹤服務,防止和減少違法批地占地和閑置浪費土地。一是要建立批后反饋系統,要求地方政府將征地報批后的有關情況實時報備;二是國土資源系統有關部門要建立定期評估系統,對城市用地組織實施、征地、供地以及批而未用、未批先用等情況進行督察和核實評估,形成城市用地年度評估意見。評估結果與下一年度城市新增用地規模掛鉤。三是發揮國家土地督察系統作用,根據需要,經常性實地監測了解已批建設用使用情況。
4.5推進信息化建設和廉政建設
充分運用國土資源“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對城市用地情況實施動態監控;盡快實現國家、省、市(地)、縣(市)國土部門的建設用地電子遠程報批;通過信息電子化實現報批程序標準化、細化、量化,審批職能實現內部紀檢監督和網上社會監督檢查雙重制約,打造公開透明的“陽光政務”,從制度上遏制審批腐敗和行政不作為。
參考文獻
[1]徐穎.我國土地審批制度改革研究[D],蘇州,蘇州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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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查時間:
三、調查方式:實地考察,企業訪談、問卷調查
四、調查意義:重點對財政關于產業培育的實際具體措施、效果、存在問題等展開了詳細的了解,通過調查客觀的了解目前縣市財政在產業培育方面的實效和存在問題,并結合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對科學合理的發揮財政功效,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五、調查正文:
(一)市產業發展概況
近年來,產業在我市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良好趨勢,通過實地調查、查閱文獻數據統計等形式,僅2010年,我市產業開票銷售總額達36.9億元,入庫稅收1.8億元,占全市工業的比重分別達7.8%和5.1%,產業已成為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的源動力之一,刺激了我市經濟的總體發展。目前,我市產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集中在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高端裝備制造為主導的產業,全市已擁有各類產業企業50多家,其中一些產業(企業)在國內外(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宏大特鋼廠自主研發的球團鏈蓖機關鍵制造技術及應用項目、圣達銅業的合金接觸線等。
(二)縣市財政對產業培育發展情況
通過調查發現,我市在推動產業發展方面已取得了如下成績。
一是目標方向明確。我市產業的發展目標基本明確,即是力爭將四大產業園打造成全市產業的集聚區、自主創新的示范區、發展方式轉變的先行區。到2015年,力爭培育銷售收入超億元企業30家,其中,超50億元以上企業1至2家,30億元以上企業2至3家,10億元以上企業8至10家。建成高新技術產業園、化工新材料產業園、虹橋園區產業園和城東環保科技四個特色產業園。
二是組織機構基本完善。在結合我市發展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成立了推進產業倍增發展領導小組,小組主要負責研究解決規劃布局、政策引領、要素整合、扶持措施等重大問題。
三是力度措施逐步加大。近年來,我市在結合產業發展實際的基礎,逐步加大了對產業的扶持政策執行,如:將產業的發展作為對園區、鄉鎮考評的重要內容。制定出臺了《加快產業發展規劃綱要》、《產業發展倍增計劃》和《實施開放創新雙輪驅動戰略、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意見和若干政策》等一系列規劃文件,明確產業發展方向、重點和扶持政策及保障措施。
(三)縣市財政對產業培育存在的問題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目前縣市財政在新形產業培育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財政資金扶持額度有限。近年來,產業逐漸在我市經濟中占據的比重加大,產業屬于高投入,高產出企業,目前,由于國內外經濟環境等諸多因素,很多企業都面臨著資金困難,尤其是融資難的問題,年,全市投入在產業的扶持資金額為萬元,年,為萬元,從扶持資金的角度來看,扶持資金的額度總體偏少。
二是財政資金申請的審批流程繁瑣。對于企業而言,效率是其生存的重要法則,目前,從調查情況來看,市縣財政資金的審批流程繁瑣,步驟較多,時間也較長,對于幫扶促進企業的發展將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是財政資金的監督力度不足。我市市縣財政扶持企業,在財政資金方面的監督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強,尤其是對財政資金使用的事先預防,事中跟蹤,事后審計體系并沒有完全建立,存在著一定的欠缺。
(四)縣市財政對產業培育的建議
通過調查,在匯總并分析相關問題的基礎上,我們認為在加快產業培育方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多渠道幫扶產業發展。除去市縣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外,在面對企業融資困難的實際環境下,市縣財政可以與銀行、各類風投企業聯合,共同幫扶企業的發展,一方面可以緩解政府資金壓力,也可以降低風險,共同承擔,另一方面,也可以優化企業的融資平臺。對于雙方而言無疑是雙贏的利事。
二是簡化審批程序,提高效率。作為政府財政部門而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優化企業申請財政補足的審批流程,從企業的角度出發,提供一站式服務,一些可要可不要的流程改減即減。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強工興市”戰略的實施,深入推進企業治亂減負工作和群眾滿意基層站所創建工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幫助企業促進發展,根據《關于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的通知》、《關于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在全市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的工作方案》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局范圍內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現就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制訂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創業富民、創新強市”戰略主線,牢固樹立“強工興市”發展理念,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以優化納稅環境為重點工作目標,以為企業減負為重要內容,不斷深化機關作風建設,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確保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落實優化企業發展的一系列重大舉措,不斷優化稅收環境,支持企業創業創新、促進我市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服務企業百日活動”具體工作內容
(一)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
由辦公室對現行的行政審批項目、審批程序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制作新的辦理涉稅事宜流程圖、涉稅事項審批程序一覽表上墻公布。
(二)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和創新稅收管理方法
1、落實優惠政策,增強發展后勁,為推進“兩創”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A.積極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B.全面支持生態城鄉建設,提高企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意識。
C.支持我市中小企業和私營經濟發展,增強經濟活力。
D.發揮稅收服務“三農”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農村建設。
E.切實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F.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稅政策,促進產品出口和外向型經濟發展。
G.用足用好新企業所得稅法,鼓勵我市企業發展總部經濟。
2、規范行政管理,強化作風建設,為推進“兩創”戰略提供優質的服務支持。
A.進一步加大稅收宣傳培訓力度
利用各種方式進行稅收政策宣傳。通過建立立體的納稅宣傳、咨詢服務體系,通過短信、電子信箱、稅收宣傳刊物、咨詢電話等手段加大日常宣傳力度,以多種形式面向各級政府、納稅人和社會各界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
B.加強自身建設和部門協調,提供透明公正的稅收執法環境。
管理員送政策上門。管理員加強對納稅人開展日常稅收宣傳,對轄區內企業分類摸底,掌握轄區內企業減免稅情況,使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的,應告知其適用的優惠政策,使納稅人充分了解。
公開辦稅、推行陽光稅務。大力推進國稅部門信息公開,進一步實施“全程服務,陽光國稅”品牌建設,對各辦稅事項的辦理程序、內容、要求等進行全面公開,進一步推進辦稅“八公開”制度。
由政策法規科結合實際,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制訂《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為推進“兩創”戰略做好稅收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相關企業。
(三)強化中層干部聯系企業制度,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積極主動地服務好經濟發展大局
加強稅收與經濟關系的專題性分析,做好稅收政策調研,認真研究實施新所得稅法給地方經濟發展、產業走向、地方財力帶來的變化和影響,分析國際市場變化、人民幣升值、出口退稅率變化對出口經濟的影響,并提出可行性的措施建議,為地方經濟發展和黨政領導決策當好稅收上的參謀。實行中層以上干部聯系重點納稅企業制度,對全市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或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130戶企業由中層以上干部進行分工聯系,及時了解企業的生產發展狀況和服務需求,協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中層干部每季至少一次到所聯系企業進行調研,認真聽取納稅人的呼聲,并寫出調查報告。
(四)對辦稅大廳功能進行整合
對辦稅大廳各窗口功能進行整合,實行“一窗統辦”,切實提高辦事效率。
再審檢察建議較抗訴權的優勢分析
再審檢察建議與抗訴權形成一套完整的民事檢察監督體系,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抗訴權受阻時,適用再審檢察建議會達到預期的監督效果。
(1)處理的高效性。再審檢察建議避免了抗訴繁瑣的程序,能縮短辦案周期,節省司法成本,其以短、平、快的特色得到檢察院的普遍采用。運用時,只要同級的檢、法兩院協商一致,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檢察機關只要提出書面檢察建議,同級法院便可啟動再審程序,時間短、程序簡化,能及時保護涉訴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檢、法兩家工作協調,提高辦案效率,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2)程序的簡化性。受審級管轄的制約,上級院的民事部門承擔了過重的辦案任務,越是到高層,抗訴案件就越集中,這種“倒三角”形的辦案結構,給民事檢察工作發展帶來了難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積壓。而再審檢察建議,減少了提請抗訴、提出抗訴、及法院指令再審三個環節,簡化了再審程序,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3)操作的靈活性。再審檢察建議不受抗訴審級的限制,與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同級或上級檢察院均可提出。另外,它的操作形式靈活還表現在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個案所作出的檢察建議,如果法院因主觀原因不愿接受并啟動再審程序的,下級檢察機關仍可使用抗訴權,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抗訴。
(4)適用的全面性。再審檢察建議能避免抗訴工作中存在的抗什么審什么,不抗不審的現象,使再審法院更全面地審理案件,糾正錯誤,維護司法公正。
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正確理解和適用
再審檢察建議作為一種新的法定監督方式,處于起步階段,缺乏相應操作規則,若運用不當,不被人民法院接受,或者人民法院再審后有錯不改,不僅影響民行檢察監督效果,影響同級檢法的關系,也有損人民檢察院的形象。因此檢察機關一定要嚴格把握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嚴格把握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在確立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地位,即檢察建議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之一,檢察建議啟動再審與抗訴具有同等的效力,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成為民事檢察部門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執行活動的一種切實可行的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方式之后,兩高應聯合共同制定具體的可操作辦法,確立適用范圍和條件,使檢、法兩家有法可依。
1、具體適用條件和范圍可以為:(1)原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審的;(2)原審判程序上存在一定錯誤,但判決結果基本正確的沒有必要進行抗訴的;(3)原判決、裁定有錯誤,但沒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4)原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的;(5)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還應符合以下情形:(1)符合抗訴條件。即同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修改后的《民訴法》為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和不予受理、駁回、管轄權異議等行政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行政賠償調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宜于原審法院再審。對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不能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對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且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應直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包括:(1)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2)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3)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4)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規范再審檢察建議程序,提高建議采納率
1、加強再審檢察建議規范化,提高再審檢察建議的質量。一是說理充分。再審檢察建議要提出充分的再審理由,嚴格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及適用法律,做到證據分析透徹、法理闡述深入、邏輯論證嚴謹,力爭使所發出的再審檢察建議件件有著落,件件得到采納,件件能夠改判。二是規范辦案程序。嚴格按照《辦案規則》和《江西省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業務流程規范》關于辦理提請抗訴或者抗訴案件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審批、送達、法律文書制作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辦案和批準程序。三是由檢察委員會決定。對符合規定情形的判決、裁定、調解的案件,民行檢察部門報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后,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制作《再審檢察建議書》,連同檢察卷宗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四是上級檢察院備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在《再審檢察建議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的同時,要將《再審檢察建議書》副本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便于上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把握和指導。在下級人民檢察院發出的再審檢察建議不符合再審檢察建議適用情形的,能及時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撤回再審檢察建議或直接撤銷再審檢察建議。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中的小企業泛指各類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小型企業及個體經營戶。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參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3〕143號)、《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3〕17號)和《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國資廳評價函〔*3〕327號)的規定。
本指導意見中的貸款泛指各類貸款、貿易融資、貼現、保理、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表內外授信和融資業務。
本指導意見中的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可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應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應以實現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為目標。
第四條政策性銀行因受機構網絡限制,可依托中小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政策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應遵循市場原則和有效控制風險原則,著重從資金和技術兩個方面支持中小商業銀行改善面向小企業的金融服務,貸款風險由具體參貸銀行自負。
第五條各銀行應有專門部門負責小企業貸款工作,對小企業貸款業務加強專項指導和分賬考核。
開展小企業貸款的基層行應設立獨立的小企業貸款科室或小組,并運用管理會計和內部核算,單獨考核小企業貸款業務的成本和收益。
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實行客戶經理制,在具體管理中,實行“四只眼睛”原則,每兩位客戶經理共管一批客戶。
第六條銀行應根據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建立符合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用評級、業務流程、風險控制、人力資源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條銀行應針對小企業業務特點,重新構建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建立與小企業貸款業務相適應的信貸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應強調小企業信貸人員收入與其業務量、效益和貸款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鉤,上不封頂。信貸員績效指標應包括當月發放貸款的筆數與金額;當月新發展的客戶數和新客戶貸款金額;逾期率和損失率;貸款余額和發放筆數等內容。貸款質量和當月新發放貸款應占主要比重。
第八條銀行應對小企業市場進行必要的細分,制定符合小企業客戶特點的市場策略,積極開展產品創新,推出符合小企業不同需求的貸款產品和金融服務,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周轉資金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包括購建廠房貸款和購買設備貸款。對購建廠房貸款可根據小企業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期內只還息不還本)支持。周轉資金貸款包括信用證外銷貸款、購買原材料貸款和一般營運周轉貸款。信用證外銷貸款依據不可撤銷信用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金額的80%;購買原材料貸款依據出口遠期信用證或銀行承兌保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或銀行承兌金額的80%;一般營運周轉貸款的貸款金額原則上可支持到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的20%。周轉資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60天,期滿須清本清息。
小企業貸款產品應體現起點金額、利率浮動水平、擔保要求、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的差異,以供小企業根據各自情況進行選擇。
第九條銀行應盡量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準化,簡化貸款手續,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務。
第十條銀行審核小企業貸款申請,可根據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單純依賴正式的財務報表、商業計劃或各類書面文件。但須注重現場調查,注意收集非財務信息和軟信息。應深入小企業生產、經營和銷售現場,通過實地調查和與借款企業管理人員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經營動態和資信情況。應從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關借款企業及其經營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況的第一手信息,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第十一條信貸人員對借款人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后,應編制反映借款企業關鍵財務信息的財務簡表,并著重對借款企業的借款原因、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作出專業的分析和判斷。必要時,應把借款企業與企業經營者家庭合并為一個社會經濟單位進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還款能力和信用情況。
信貸人員經調查分析后,向審核部門或有權審批人提交書面的貸款建議。
第十二條信貸人員應對貸款建議中所含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負責。如有失職行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信貸人員必須在貸款建議中披露貸款申請人是否為自己的關系人。
信貸人員的貸款建議除對借款人借款原因、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及還款可能性進行分析外,還應在貸款金額、擔保條件、貸款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貸款應主要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量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資產和未來融資項下形成的資產和權益進行抵、質押;只有在確認第一還款來源不足時,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擔保。
第十四條銀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應探索在動產和權利上設置抵押或質押,靈活采用擔保方式,增加擔保物品種,在方便小企業取得貸款的同時,增強對借款人的還款約束,提高貸款償還的可靠性。
第十五條銀行應充分利用貸款利率放開的市場環境,在小企業貸款上必須引入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
可在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根據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貸款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借款人實行差別利率,并在風險發生變化時,隨時自主調整。
第十六條貸款期限和償還方式應符合小企業借款人現金流量的特點。視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額、分期利隨本清、靈活地附加必要寬限期(期內只付息不還本)等還款方式,靈活地滿足小企業借款人需求。同時加強還款約束和貸后監督,降低信貸風險。
第十七條銀行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為小企業客戶提供快捷的服務。
第十八條銀行應采取符合小企業貸款流程特點的信貸風險控制措施。除適當的審貸分離及嚴密的貸前調查和貸后監督以外,應通過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的積極性,確保作為貸款決策基礎的借款人信息及貸款建議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信貸人員應承擔貸后監督的主要責任,應加強貸后跟蹤,與借款企業保持密切的工作聯系,隨時掌握借款企業的動態。對于可能影響借款企業還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應及時書面具實報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償還貸款的催收工作應由信貸人員負責。但在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催收時,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接管。
第二十條經營正常、按期還本付息的小企業如需辦理貸款展期或重組,應事先提出申請。信貸人員須對此申請進行評估后,提出書面建議報有權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得辦理。
信貸人員建議縮減額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業貸款,應書面具實報告,經有權部門審核后,以專案方式辦理,加強風險管理,但必須在兩周內向借款企業告知審核結果和相應要求。
第二十一條銀行應對借款人還款行為提供足夠激勵和約束,強化客戶信用觀念。借款人還款記錄良好,可在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擔保條件上給予優惠;還款情況不好,除據合同規定停止放款、加緊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額罰息外,還應對其采取社會曝光和業界信用警示通報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銀行應建立適應小企業貸款業務需求的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應記錄和匯總以往所有貸款申請情況和相應的貸款償還情況;應使信貸人員能及時監測貸款逾期情況,包括逾期借款類別(分固定資產和周轉金兩種)、逾期天數、逾期貸款還款情況及貸款余額;應使信貸人員了解正常還款客戶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小企業信貸人員應具備良好品德操守,無不良記錄。
銀行應對小企業貸款相關人員事先進行嚴格和專門的培訓,使之掌握小企業貸款理念、方法和特點,并通過經常的訓練,使之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行業知識,善于總結工作經驗,確保有關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建立小企業貸款工作的盡職調查制度及相應的問責與免責制度,對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各項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銀行可根據本指導意見,并結合本行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工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提取和呆賬核銷應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5〕49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5〕50號)和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銀發〔*2〕98號)執行。
銀監會將抓緊商有關部門,制訂小企業貸款在貸款風險分類、損失準備金計提、損失類貸款核銷及資本充足率計算等方面的差別政策,為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創造良好的監管環境;同時加強對銀行貸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導和督促中小商業銀行調整經營策略和資產結構,積極面向小企業貸款市場;另外,將充分調動和利用國內外各種資源,為各銀行改善面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
第二十七條銀行應按要求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送小企業貸款有關信息,包括小企業貸款金額、逾期率、損失率和貸款展期或重組率等。
關鍵詞:個體戶;轉型升級;建議
一、當前“個轉企”后續管理服務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稅負支持力度仍顯不足
據調查,轉型后企業稅負明顯加重。在所得稅和營業稅方面,企業稅率普遍高于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一般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并且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免征營業稅。而企業則需要繳納25%的所得稅,且普遍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每月須向稅務部門報送財務報表,這需要聘請專業財務人員規范做賬,導致經營成本增加,管理難度加大。一些轉型后企業為規避稅務監管減少經營成本,有的注銷后再重新申辦個體工商戶,有的則再辦一家個體戶分攤部分經營業務,以應對稅務部門的監管,導致“個轉企”登記開業多,注銷也逐漸增多。據當地工商部門統計,截至2014年1月20日,該市已有92家已轉企業辦理了注銷登記。
(二)扶持政策尚未落到實處
盡管省市均出臺了鼓勵“個轉企”指導意見,對扶持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部門間步調并不一致,在執行政策上打折扣現象時有發生。“個轉企”后,一些部門將轉型前后的企業視為兩個完全獨立的經濟實體,原屬于個體工商戶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車輛等資產變更到升級后的企業名下,需要重復收取交易手續費、契稅和交易費用。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在轉企過程中需要新辦環保等前置審批問題也比較突出。
(三)企業自身適應能力有待加強
我市“個轉企”模式為轉型企業提供了無障礙準入、“一注一開”審批等服務舉措,解決了個體工商戶辦理“個轉企”登記時名稱字號延續、前置審批、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等難題,但一些轉型企業由于缺乏專業管理人才和管理經驗,導致企業發展理念、管理水平難以擺脫原有思維,財務管理能力無法適應企業內在需求。
二、加強“個轉企”后續管理服務的建議
(一)實施跟蹤幫扶,完善政策體系
要采取多種形式,對轉型后企業進行一次全面回訪,實施跟蹤幫扶,收集轉后企業遇到的困難、建議,及時幫助解決和協調推動有關政策的落實,防止為轉而轉、一轉了之。同時,在繼續抓好現有“個轉企”配套政策落地的基礎上,加強對現有政策尤其是稅費扶持政策出臺后的效果評估,全面了解扶持政策的好壞和績效的優劣,梳理影響“個轉企”成效的政策舉措和障礙,合理有據地改進和完善政策體系。
(二)狠抓政策兌現,落實政府關懷
要進一步優化“個轉企”服務舉措,為轉型企業協調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消除企業后顧之憂,真正做到全程服務。要盡早兌現財政補助政策,不折不扣執行省市政府有關劃轉土地、房屋權屬(固定資產)、社保等規定,減輕企業負擔。針對部分轉型后企業普遍反映稅負等經營成本加重的情況,稅務部門要在落實好稅收減負政策的基礎上,對轉型后企業設定“稅費過渡期”,在一定期限內保持稅收級別不變,所得稅管理權限不變,并根據實際經營狀況,動態調整納稅額度,確保經營者的利潤空間。國土、規劃、食藥監、衛生、文化、交通、安監等部門要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重點做好對轉型后企業前置審批等證件的變更登記和涉及的資產平移、建賬建證、銀行開戶、統計銜接、社保繳費、品牌扶持、榮譽賦予、項目申報等事項的服務工作。
(三)加強指導培訓,促進意識轉變
針對轉型企業財務管理基礎薄弱、專業知識、專業人才相對匱乏問題,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個轉企”政策的解讀和宣傳,重點開展財務、金融、品牌創建、知識產權保護、勞動合同、科技、技改等相關法律知識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知識的培訓和輔導,幫助企業規范發展模式、完善管理制度、增強防范管理風險和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讓轉型企業順利渡過轉型適應期。
(四)注重保量提質,做好示范引領
【關鍵詞】分布式光伏發電可再生能源制約因素發展對策
一、引言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采用光伏組件,將太陽能轉化為電能的分布式發電系統。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有效推廣對于我國改善能源結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推廣起步較晚,發展過程中面臨很多制約因素。科學分析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制約因素并制定發展策略對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推廣具有十分重要的用。
二、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制約因素分析
(一)項目投資回收周期長
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推廣需要業主的支持。目前,政府主要通過免稅和補貼的方式來提高業主投資分布式光伏的積極性,如已經落實的《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中規定,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施全電量補貼價格為0.42 元/度,按此補貼額度和執行期限計算,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內含報酬率在8%11%之間。在如此高額的補貼下,分布式光伏電站工作開展仍然屢遭瓶頸的原因在于高額的初裝費用。一般來說,中等的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初裝費用在58萬元,保守估計此投資回收期將長達10 年,如此長的投資回收期使很多投資者望而卻步。
(二)政策持續性的公眾信任度低
在現行政策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將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持,并且政府也明確規定了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者電價補貼的標準維持20 年不變。然而,我國的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長期處于捉襟見肘的狀態。媒體報道, 2015 年,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缺口為800億元。這樣的資金缺口讓業主對政府補貼分布式光伏發電20年的能力產生了懷疑,導致了很多投資商躊躇不前。另外,在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并網問題上,雖然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已經出臺了鼓勵分布式并網的政策,但電網對光伏發電的支持能持續多久存在不確定性。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必然會增加電力設施的維護成本,進而增大電網的運營成本,而這部分成本如何分攤尚未確定。
(三)政策落地效果不顯著
雖然從2013 年起各種關于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利好政策就已經不斷出臺,但是在實際操作上,我國尚存在體系障礙和政策盲點。如個人光伏發電審批流程問題,光伏組建市場的混亂問題以及上網電費的結算問題等等,特別是在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政府以及投資者3 者之間的責任區分上仍存在盲點,這也導致了在政策落地過程中出現部門之間協調不力的情況,這無疑降低了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速度,同時也降低了業主的參與熱情。
三、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對策建議
(一)增加融資渠道、降低投資風險
相較于其他大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而言,分布式發電投入成本較高。因此,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或者完全依靠企業個人都是不現實的,而現有上網電價補貼的方式,并不能有效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投資風險,從而造成業主及相關企業在投資問題上止步不前。因此,必須使政府與企業及個人形成利益互鎖關系,為企業及個人提供多種融資渠道以降低初裝投資門檻。
具體來說,對于個人,政府應該著力降低其短期成本;對于企業,政府應該保證其長期回報。之所以這樣考慮,是因為個人相對于企業而言更加看重短期的投資回報,所以應該從降低短期成本入手;對于企業而言,如果企業資金比較充足,可以選擇自我投資的模式,政府可以幫助這些企業建立專項基金,從而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而那些資金不太充裕的企業和公益性場所可以選擇合同能源管理制(EMC)。
(二)落實各方責任、做好產業引導
要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就必須明確各方責任,做好產業引導。筆者認為,國家的責任主要在于分布式光伏產業戰略的制定上,另外也要關注各地產業發展所面臨的共同困境。而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在于結合本地的資源稟賦進行有側重的支持。另外,我國政府也要做好產業引導工作。建議政府部門可以對相關企業及個人進行定向培訓,強調我國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目標,即保護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同時也要向企業及個人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投資回收期,以及政府政策的持續性等問題,從而保證投資人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建設有一個客觀的認識和一個積極的態度。
(三)提高行政效率、做好部門協調
分布式光伏發電由于其投資的分散性,其發展離不開群眾的支持,而為群眾提供一個優良的投資環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府任務。特別是個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推廣,如果審批流程過于繁雜,必然會讓很多投資人望而卻步。所以政府首先應該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審批流程,同時也要簡化政策,提高部門之間的協調性,增強政府部門人員的辦事效率。
四、總結
綜上所述,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不僅能夠有效的提高我國的能源安全,同時也能幫助我國的光伏產業擴展國內需求,捋順產業鏈條,其發展有著重要的經濟意義和戰略意義。當然正如所有新能源產業一樣,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離不開政府政策的支持。政府應堅持前期進行投資引導,后期進行“半市場化”處理的原則。在這樣的原則下,我們進一步對投資者進行正確引導,消除業主想要投機的心理誤區,同時也要扎實地做好產業的政策基礎,形成一個完整的政策體系,為以后的產業市場化發展提供可循的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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