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

        第1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權對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采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并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案件調查終結后,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適用聽證程序的。

        第四十一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五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第五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要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六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和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六十二條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2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2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權對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采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并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案件調查終結后,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適用聽證程序的。

        第四十一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五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第五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要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六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和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六十二條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2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案卷立案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所用的行政處罰文書式樣,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用的行政處罰文書式樣,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定。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第3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

        本人作為縣安監局公述民評對象,主要負責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一年來,本人忠實履行“堅守安全紅線、嚴格公正執法”的承諾,勤勉工作、熱情待人、廉潔從政,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同時,個人修養及綜合素質也得到了進步,現就一年來本人履職及廉政情況報告如下:

        一、盡責履職。近年來,安全生產工作不斷加強,行政執法在整個安全監管工作當中發揮著“拳頭”和“尖刀”作用,為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具體工作中,一是加強隊伍建設。以提高隊伍素質為抓手,堅持每周一次的集體學習和隊務會議,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充分利用工作之余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支持監管執法人員參加相關專業培訓學習,目前,我隊3人通過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全隊人員監管執法業務素質得到了進一步提升。二是注重計劃執法。年初,制定了詳細的執法檢查計劃報請縣政府批復后嚴格實施執法檢查活動。利用縣安監局網站每月公開執法檢查情況,通報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了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和“月建月銷”制度,全年掛牌督辦整改____榮榮服裝廠等9家重大事故隱患單位。三是突出監管重點。先后組織開展了汛期、高溫和國慶節等重點時段安全生產大檢查,累計監督檢查198家生產經營單位,指導、幫助企業排查治理340多處安全事故隱患。嚴格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點、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許可布設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完成148家煙花爆竹專營店許可發證工作。四是依法打非治違。突出重點時段,采取“四不兩直”檢查方式,深入開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和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了中山、蘇樂、降龍、常泰等企業非法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22.3萬元。五是嚴格事故查處。依法查處了勝利鎮文教花園高墜事故和池州天峰精細化工爆炸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實施經濟處罰39.99萬元。六是加強宣傳教育。今年6月份,在扎實開展以“強化紅線意識、促進安全發展”為主題的“安全生產月”活動中,集中組織開展了事故警示教育周、安全生產咨詢日、安全生產應急演練周、“安康杯”競賽和重點企業安全生產媒體訪談等系列活動;10月份,又在____經開區、大渡口開發區和東流工業集中區集中組織開展了新《安全生產法》專題宣貫活動;全年共組織了全縣煙花爆竹專營店負責人等安全資格培訓190人次。七是強化綜合管理。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年初及時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完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指標體系;突出重點時段,及時擬發相關文件安排部署我縣“六打六治”和“隱患排查治理突擊月”等重點工作;切實做好縣政府安委會4次全體會議相關會務工作,認真起草會議材料文件,完成了5次上級部門來____督查或調研安全生產相關事宜;認真組織開展了4次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督查,敦促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責任;堅持每月統計分析和通報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加強對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形勢進行預測預警;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修訂了《____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認真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重點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應急保障,建立健全了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處置工作機制,積極參與濟廣高速池州段長大隧道危化品運輸車輛事故險情處置演練和全縣危險化學品綜合應急救援演練;切實加大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監控力度,督促相關企業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監控措施,切實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能力和處置水平;強化安全生產信息工作,累計向各類新聞媒體報送安全生產信息50余條,省市,!安監局網站共采稿23條。

        二、依法行政。嚴格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一是清理行政執法依據。認真對安全生產領域法律法規及規范性進行了梳理,編訂《縣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依據匯編》,

        以明確行政處罰的主體、權限和依據,確保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二是規范行政處罰程序。為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程序和工作規范,我組織制定了《縣安監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和《縣安監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促使辦案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符合法定程序,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保證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大隊查處的所有行政處罰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全年無一起行政復議案件。同時嚴格按照行政執法案件卷宗管理要求,實行一案一檔一卷。三是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嚴格落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積極推進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和廉潔行政,組織制訂了《縣安監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配套制度》,進一步增強了內部管理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從源頭上防止和治理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及消極應對現象。三、優化服務。作為行政執法單位,本人秉承“監管就是服務”的宗旨,大力宣傳、倡導安全生產就是經濟效益、就是生產力的理念,切實將安全行政執法工作重點放在事故預防上,重心下移,關口前移,靠前服務監管對象。一是服務優先。主動深入監管對象了解實際困難,宣傳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收集服務對象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日常工作中不斷吸納改進;對上門服務對象熱情接待,主動了解需求,耐心細致解答,按時上報服務對象名單,自覺接受監督;主動申請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受理煙花爆竹經營戶行政許可相關事宜,安排專人負責,盡一切可能方便群眾。二是公正辦事。能公平公正、依法依規、文明高效處理各項事務。能認真執行服務承諾制、崗位AB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規定,不存在沒有關系慢作為、不作為,有了關系亂作為、濫作為的情況。三是跟蹤督導。對發生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監管對象,主動幫助分析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制定隱患整改方案,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現安全生產。

        第4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

        一、明確相關的違法違規情形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涉及安全生產、礦業秩序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違法違規主要表現為以下情形:

        (一)涉及安全生產的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行為;

        2、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行為;

        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行為;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行為;

        6、違反《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涉及環境保護的違法違規情形

        1、環境污染行為;

        2、違反《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涉及礦業秩序管理的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行為;

        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行為;

        3、濫伐林木行為;

        4、非法供電及轉供電行為;

        5、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妨害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執法秩序的違法違規情形

        1、妨害公務行為;

        2、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行為;

        3、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以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未觸犯《刑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規定情形、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原則、種類、程序及處罰決定的執行

        (一)處罰的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必須依照法定的職權與程序進行,遵循以事實為依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并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當。

        (二)處罰的種類

        對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的違法行為,可以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

        3、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5、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6、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7、關閉;

        8、行政拘留;

        9、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礦業秩序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處罰的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對違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除法律有特殊規定或可以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應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1、立案:根據已掌握的相關違法行為事實,有關行政機關應制作行政違法立案決定書。

        2、調查:依據行政違法立案決定書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有關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

        3、告知: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法律權利。

        4、決定:在對違法事實調查終結后,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對應該予以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預定格式載明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違法行為事實、行政處罰依據及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需要予以罰款的應當載明罰款數額)及履行期限、方式、不服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七日內將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送達文書必須有被處罰人的送達回執,被處罰人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的,應當進行說明,并由在場人簽字證明相關事實。

        (四)處罰決定的執行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自覺履行處罰決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所得款項,應當做到罰繳分離,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逾期拒不履行罰款處罰的,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逾期拒不履行處罰決定又沒有經批準的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應當用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對沒收的非法財物,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必須公開拍賣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明確違法犯罪的種類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裝置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3)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4)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罪

        盜竊爆炸物是指秘密竊取爆炸物的行為;搶奪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備,公開奪取爆炸物的行為;搶劫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劫取爆炸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

        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明知存在危險仍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定罪處罰: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包括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等)。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七)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安全事故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①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②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③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④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①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③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或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九)非法經營罪

        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十)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予以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濫伐林木罪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濫伐林木罪予以追訴:

        (1)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十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本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并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根據法釋號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1)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3)非法占用林地實施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①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十三)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十四)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礦業秩序管理及環境保護等方面職務的行為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既表現為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公務的內容。

        (十五)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構成本罪。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群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以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群眾,不管被煽動的群眾是否實際付諸實施,均構成犯罪。

        四、違法犯罪案件的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礦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根據《刑法》的規定涉嫌犯罪的,必須及時按照相關程序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并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一)移送的程序

        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二)移送時應當提供的證據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2、案件的調查筆錄或詢問筆錄;

        3、有關的鑒定結論;

        4、現場調查時獲取的現場勘查筆錄及視聽資料;

        5、涉嫌犯罪案件的實物證據;

        6、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責令停工通知單、責令停止違法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7、涉嫌犯罪案件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移送案件的處理

        1、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行政執法機關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3、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受理或立案偵查后,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處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礦業秩序及環境保護違法違規案件辦理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職責的各部門以及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聯合建立制止和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由縣安委辦為牽頭單位,縣安監局、煤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聯督辦、檢察院、法院、司法局為成員單位。安委辦為聯席會議的召集者,各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及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各成員單位要確定一名干部為聯絡員。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主要通報涉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工作情況;研究全縣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形勢,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部門協作、懲治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違規行為的對策、措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認為需要提請聯席會議討論和研究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設辦公室,由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和聯絡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縣安委辦,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報工作制度。縣安監局、煤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聯督辦、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要建立信息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和交換相關信息。要充分溝通,加強交流,利用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實現信息共享。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通報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情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以及全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工作形勢及工作安排;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要及時向安監、煤炭、環保、國土資源部門以及聯督辦、司法局通報有關違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審判情況,以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情況。

        (三)建立健全司法協作機制。安監、環保、國土部門與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在調查、處理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加強協助和支持,特別是要加強司法協作,確保有效懲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在調查處理相關案件時,就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咨詢,主動尋求幫助。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檢察機關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請求可以適當提前介入,掌握相關犯罪事實,保全證據材料,控制犯罪嫌疑人。

        第5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

        關鍵詞: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火災隱患;公共消防安全

        隨著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的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的依據和程序日趨規范。但在重大火災隱患特別是生產經營重大火災隱患監督整改的消防執法工作方面,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目前普遍將關注點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上,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未改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實際工作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火災隱患的產生往往是由于建筑本身因多產權而無人管理公共建筑設施,或是單位經濟不景氣而疏于管理,導致隱患因小積大、積少成多,造成重大火災隱患改周期長、難度大,是社會公共消防安全的一個極不穩定因素,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為此,在生產經營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期間及時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是積極督促隱患單位完成整改工作的有效辦法,是保障社會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舉措。

        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2 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因此,公安消防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一,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沒有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前提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其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3 實施程序

        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強制措施具體實施程序并未作特別規定,因此公安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決定時,應當遵循《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基本程序。

        3.1 受案

        公安消防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填寫《受案登記表》,案由應當填寫重大火災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簡要案情”欄填寫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以及重大火災隱患基本情況、認定依據和法律文書文號等需要說明的情況。

        3.2 調查取證

        主要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或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詢問,詢問內容應當主要包括隱患單位整改資金落實、整改措施制定、整改工作進度和整改期間的防范措施,以證實單位在重大火災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不得作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終止案件調查。

        3.3 做出決定

        消防機構經查實,對重要火災隱患單位確實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做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暫時停止使用的決定;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可以保證安全的,不得作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暫時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終止案件調查。

        3.4送達。公安消防機構作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有關文書當場交付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或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并由其在附卷的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辦案消防監督員在附卷的決定書上注明。采取其它送達的方式和期限,應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

        4 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探討

        4.1 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是否需要告知聽證權利

        按照程序法定原則,現行的行政執法程序沒有對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前規定告知聽證的義務。《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也僅對較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明確了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而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證場所公共消防安全所采取的一項行政強制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因此不能適用聽證程序。但在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決定作出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公安消防機構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但是人提出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以采納。

        4.2 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是否需要由當地政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職權直接作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決定,但也有一些法規規章或政府規范性文件增設了前置特別程序,公安消防機構在執法實踐中應注意收集并嚴格執行。如:《福建省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試行)》第十條就明確規定,對被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在隱患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又不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進行整改的,公安消防機構要視情依法決定作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將對經濟和社會生活較大影響,公安消防機構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決定,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報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4.3 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前是否需要討論

        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工作制度只對確定重大火災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以及依法作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處罰決定前這兩種情形明確了集體討論要求,而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決定前是否必須進行集體討論未作明確規定。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個人認為對這類行政案件是否討論應由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決定,但對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將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安消防機構宜在報請當定人民政府決定前由負責人討論。

        4.4 辦理消防行政強制措施案件是否需要進行法律審核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關于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要求,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辦理實行承辦、法律審核、行政審批逐級責任制度。消防行政強制措施案件也屬于消防行政案件范疇,應當實行法律審核制度。對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應當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為重點,對相關證據材料實施率審核把關。

        4.5 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能否以查封為輔助措施

        按照行政強制法定原則和行政強制措施不得濫用原則,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必須有法律。法規的依據,行政機關不得對法律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予以變通理解、適用。因此,公安消防機構在執法實踐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不得將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措施與查封措施混用,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的,查封實施主體、程序亦應符合其規定。

        4.6 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后能否在實施行政處罰

        采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后,隱患單位在整改期限內沒有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公安消防機構仍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對隱患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因為隱患整改期間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而疏于履行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5 結束語

        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是法律規定在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一項行政強制措施,作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一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嚴格執行,妥善辦理,切實最多限度地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為“平安建設”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S]

        第6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

        一、綜合執法局基本概況

        綜合執法局為正科級建制,局長 名,副局長 名,主要職責是代表人民政府統一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共承接市級部門下放的行政執法權限 項。現有工作人員 名其中有綜合執法資格人員 。

        (一)組織機構

        設綜合督查科、法制審核科、環境保護科、執法一中隊、執法二中隊、安全生產執法中隊,執法一中隊。

        (二)機構職能

        綜合督查科:負責起草、審核以局名義發出的綜合材料和文件、各類公文簽收、擬辦、傳閱。市長熱線、港城熱線及各級領導交辦事項的收理、交辦、催辦;承辦城鎮管理業務考核和評比工作。負責對執法人員隊容風紀、崗位履職、工作實績、執法效能的督查考評。

        法制科:負責研究擬定城鎮管理行政執法的政策、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管理目標和任務,經批準后組織檢查和實施;承擔城鎮市容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與協調工作;承辦城鎮管理行政執法業務培訓;承辦本系統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承辦本系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咨詢;負責本局行政案件的法制審核等工作。

        環境保護科:負責對城鎮規劃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鎮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主管城鎮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工作。

        執法一中隊: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規劃建設的違章查處、渣土運輸、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的監管及環保監控;并負責政府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以及突發性事件處置等。

        執法二中隊:負責鎮區環保、藥監、人社、民政、體育等行政執法及勞動糾紛的調解。

        安全監管中隊:負責鎮區安全生產的執法工作。

        二、綜合執法隊伍高效運轉

        1、打造一支隊伍。通過整合部門執法資源,成立了綜合執法局,實現了一個部門一支隊伍管執法。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統一著裝、佩戴統一執法標志,使用統一的執法證件、法律文書格式、執法印章。綜合執法局成立以來,執法人員相對集中,執法力度大大加強,執法效率顯著提高,有效地維護了政府的權威性。

        2、建設兩大平臺。第一為順應"互聯網+"的發展趨勢,我局建設了綜合執法數字指揮中心,將市容、交通、治安、環保、規劃、建工、市場監管、安監、市政、物業、供水供氣供電、通信等30多個部門共同納入指揮中心,建立起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現代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綜合管理。第二為進一步集中執法資源實行精準快捷的綜合執法,我局研發了ERE綜合執法系統平臺,該項技術順應了綜合執法改革創新的潮流,指揮中心通過雙隨機系統抽取被檢查單位并發送指令到隨機抽取的執法人員執法終端上,執法人員按照指令進行執法檢查,通過執法終端上的ERE系統,依照檢查表列舉的項目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拍照取證上傳到平臺,同時下放整改通知書,依法應該立案的依照一般程序進行查處,真正實行了數字執法。該系統進行一步整合了執法資源,減少案件流轉環節,推動了執法工作由突擊性向長效型、粗放型向精準型、單一型向互動型的轉變,提高了整體執法效率。

        3、完善三大保障。為了更好的發揮兩個平臺的作用,建立了三大保障體系,第一人員保障,我局通過執法人員、信息采集員的動態監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黨員干部、熱心好市民的監督對我鎮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督查管理。第二是設施保障,通過全鎮的幾百個攝像頭對全鎮的市容、治安、環保、建工、安全、規劃等方面24小時進行監管。在單元網格內人員作為“流動電子眼”與固定電子眼組成全方位的監控體系。第三制度保障,指揮中心每月對各部門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及時處置率和完成率進行量化,以通報的形式發至鎮主要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同時鎮主要領導還可以通過手持終端實時查看各部門工作情況,及大地提高了各部門的工作效率。

        4、推進四項融合。我們將行政許可、行政監察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四個工作環節相結合,實現了整個行政執法事務的數字智能化,通過日常的行政監察檢查,將全鎮的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等監察檢查對象的日常生產、經營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查處的情況錄入指揮中心的系統。鎮服務中心在受理許可申請時,申請單位的申請事項如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服務中心辦理人員只需登陸系統就可以查到申請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有無違法違規的行為及其他不合乎審批條件的情形,服務中心可以在第一時間給申請人進行辦理,極大地提高了服務的效能。行政監察檢查中發現的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需要進行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的,監察檢查人員可以通過系統直接轉至相關中隊的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真正實現了各部門、各環節之間的無縫對接。

        5、踐行五個確保。第一確保執法權責清晰,通過制訂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規范了執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的權責,使執法人員自覺嚴格依照清單的內容進行執法,避免出現超權限執法的現象。第二確保執法程序規范,嚴格履行告知程序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執法取證、處罰告知、聽證、罰繳分離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集體討論和備案等規章制度,處罰文書和案卷規范管理。第三確保適用法律準確,為避免執法人員在辦案的過程中出現適用法律不準確的情況,我局從充實法制科的法制人員入手,每個中隊設兼職法制員,對每個案件的每一個程序進行嚴格法制審核,每個案件都分為內卷和外卷,內外卷分別由中隊分管局長和分管法制的局長分別審核把關。第四確保執法標準統一,針對下放權限較多、事多人少的情況,要能嚴格執法,我們制定相應自由裁量標準,嚴格限制每個執法事項、處罰標準,做到一個尺子量到底,克服出現任性執法、隨意執法情況。第五確保執法監督到位,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每季度對本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案卷定期進行評查,及時總結、分析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完善群眾舉報執法人員違規執法監督制度。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由紀檢監察室和法制科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及時做出處理。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制度。我局通過設立觸摸屏、公告欄、網絡、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本單位的政務信息,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條件、期限、程序、結果進行公開,對各項監督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和不足,及時糾正和解決。

        6、建立六大機制。第一通過監管和服務責任清單追責機制對監管服務人員依照權力和責任清單履責的情況進行考評,對未按照規定或超出清單內容的人員進行追責。第二通過雙隨機抽查機制隨機抽取企業和執法人員,進行日常動態化的監管執法。執法檢查人員按照權力清單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檢查,不得超出權力范圍進行檢查,也不得隨意對企業進行無目的的重復檢查,有效地解決了任性執法和隨意執法的問題。第三通過建立獎勵舉報機制對違反市容管理、環保偷排偷放、違法亂搭亂建、網吧歌廳違規經營、農村七位一體等生產生活中存在問題進行舉報的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獎勵,鼓勵群眾參與城市的管理與建設。第四通過告知承諾聯合懲戒機制,對累次違規違法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通過多部門聯動進行從嚴處理,并將失信行為與信用平動,降低其信用等級。第五通過建立重大風險監測防控機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環保、消防等重大風險節點進行常態化的檢查,有效地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第六通過監管績效評估機制對各部門的監管履職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對績效排名后兩位的部門責任人由紀檢部門進行約談,連續排名最后的部門由鎮主要領導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有效地提高了各部門的作風效能。

        三、統籌管理加強條塊聯動

        1、“網格化”精細布局

        根據“一區八園”總體規劃對所有單位實行網格化管理,將行政審批中心服務平臺、行政處罰數字中心ERE平臺、社會管理服務中心幫助平臺合三為一,打造集成式大數據指揮中心,實現了互通有無、“一網打盡”,建立起了真正行之有效的新型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綜合管理。

        2、“三化融合”破除壁壘

        監管智能化。數字綜合指揮中心將行政許可、行政監察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四類信息進行匯總整合。按照“凡進必受監督”的原則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要求,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范圍、監管措施、監管依據、監管標準、監管程序。并通過日常行政監察檢查,將全鎮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情況,及時準確錄入指揮中心系統,為實現整個行政執法事務的數據化、智能化奠定了基礎。

        第7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

        對原《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以加大安全考核力度,確保年度安全目標的順利實現。

        獎懲原則劃分:

        獎勵分為:物質獎勵;通報表揚。

        處罰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待崗。

        一、獎勵

        1、凡在自己工作范圍以外,發現設備重大隱患,并及時報告和采取得力措施,從而避免了人身傷亡和設備損壞事故的有功人員,論其貢獻大小,給予通報表揚并一次性獎勵200~

        20__元。

        2、對主動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從而避免了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給予通報表揚,并一次性獎勵200~500元。

        3、舉報他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經核實,一次性獎勵舉報人200元。

        4、在XXXX安全生產中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應用,對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經XX安委會認定后,一次性獎勵200~500元。

        5、巡視人員在正常巡視和特巡過程中或檢修人員在檢修過程中,如發現線路設備緊急缺陷,并及時上報和采取得力措施,從而避免了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給予通報表揚,并

        一次性獎勵200元。

        6、凡在一年中安全生產未出現事故的集體,給予500元/人的獎勵,生產管理部門給予500元/人的獎勵。

        二、懲罰

        1、凡因不按周期對輸電設備進行檢修、預試或巡視檢修不到位,預試超周期,由此延誤發現運行設備的隱患缺陷,導致消缺不及時、無試驗而造成事故者,按其事故性質、嚴重程

        度等,對其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1000元、待崗、行政處分等處罰。

        2、發現巡線人員巡線不到位和出現誤報、漏報,對巡線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并一次性罰款200~500元。巡線人員在巡線中沒有報回巡查牌的一次性罰款200元。因巡視不到位造成

        事故者,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20__元。

        3、在巡線或檢修過程中,未發現線路存在的緊急缺陷,尚未造成事故的,對當事人通報批評,并一次性罰款500元。

        4、線路設備檢修后,發現檢修質量不合格,或重大缺陷未按生技科規定的時間處理,視其責任大小,給予當事人和工作負責人通報批評,并一次性罰款300元。對緊急缺陷未按生

        產部門規定時間處理的,給予當事人和工作負責人通報批評,并一次性罰款1000元。

        5、在施工和檢修現場,發現作業人員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安全帽,或其他違反安全工作規程等行為,給予當事人罰款200元。工作負責人通報批評,并罰款500元。

        6、凡大型檢修和技改施工,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三措”方案(外來施工隊要求有“三措”方案、安全合同以及交納安全保證金)。無“三措”方案、安全合同進行施工或不按“三

        措”要求進行施工的,對該項工作負責人罰款200元。

        7、在安全生產中,一人一年內累計3次(含3次)以上被處罰的,對其進行待崗3個月的處罰。待崗期間不發崗位工資。

        8、各班組每月不按要求完成XX下達的安全活動學習計劃,無記錄,不開展安全活動學習的,扣所在部門負責人200元。

        9、絕保安全工具必須按周期送有關部門試驗,且要有試驗報告、標簽,不合格的工具不準進入倉庫。違者扣班、隊長和專責人各200元。

        10、在停電線路上工作時,未按《安規》中規定的“停電、驗電、掛接地線”的技術措施作業(尚未造成事故),給予工作負責人通報批評,并罰款300元。

        11、對造成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駕駛員經濟處罰標準為:按造成XX直接經濟損失的5罰款。

        12、對造成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駕駛員,對其進行待崗3個月的處罰,待崗期間不發崗位工資。

        13、消防、內保專責人必須每月對所管轄的消防器材進行巡視,定期更換過期滅火器,保證所有消防器具、設備能隨時正常使用。不定期對門衛的保衛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提出

        合理化建議。因失職造成火災、被盜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相應行政處罰,并一次罰款1000元。

        14、生活服務公司在檢修水井、配電臺區及進行房屋維修時違章作業,一經發現,給予工作負責人通報批評,并罰款200元。

        15、器材科因個人工作失職,造成定貨與施工檢修材料不符或材料報廢,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按造成XX直接經濟損失的5罰款。

        第8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

        第二條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是指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整改不力以及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建設活動依法給予限制性措施,并公開其違法信息,實施社會綜合監管,督促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管理制度。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和屬地監管相結合、行政制約與經濟制約相結合、執法檢查和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納入省級、市級“黑名單”必須同時納入縣級管理。

        第三條企業因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之一,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有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納入縣級管理的“黑名單”:

        (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被政府掛牌督辦且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的;

        (二)發生暴力抗法行為,或者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下達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三)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或者轉移、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者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四)企業存在證照不全或者礦山存在超層越界、不在核定區域及采掘頭面開采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

        (五)年度內因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1次及以上重大行政處罰的;

        (六)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定有必要納入“黑名單”的其他安全生產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納入“黑名單”,實行分級管理:

        (一)發生死亡1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縣級管理的“黑名單”。

        (二)發生一次死亡2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2人的,納入市級管理的“黑名單”;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納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

        第五條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發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納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發生死亡1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市級管理的“黑名單”。

        第六條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1年。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分別為2年、3年。納入省、市、縣三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至少每月向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納入省、市兩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季度向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納入省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至少毎半年向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第七條實施“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釆集。各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本級信息采集的綜合管理工作。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執法檢查、事故調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對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的企業進行核實、取證,準確記錄擬納入“黑名單”的企業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做好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全工作。

        1.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工商注冊號、注冊地址、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死亡人數、重傷人數、輕傷人數、經濟損失,行政處罰、處罰依據、執法單位等要素。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工商注冊號、注冊地址、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處罰依據、執法單位、處罰文號等要素。

        2.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管理、強化審核、逐級上報”的原則,加強對相關信息審核把關,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

        3.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系統完成網上注冊并通過系統錄入、審核、提交本行政區域相關信息等工作。

        4.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按照月度向上一級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個月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信息。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于每月的第3個工作日前報送。

        5.對發現有誤的企業安全生產相關信息,由釆集該信息的相關部門負責及時修正。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并聽取企業申辯意見。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企業無申辯意見或者申辯意見不成立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決定將該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將本單位決定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名單提交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企業應當納入省、市、縣“黑名單”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縣安委會辦公室按程序納入相應層級“黑名單”管理。

        (三)信息公布。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安全監管局門戶網站設置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專欄,收到有關部門提交的“黑名單”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信息刪除。被納入“黑名單”的企業,經自查自改后向將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部門提出刪除申請,該部門經驗收確認整改合格,并公開整改合格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整改驗收合格的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符合納入“黑名單”的不良行為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后由將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部門負責提請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后刪除,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整改驗收不合格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繼續保留在“黑名單”管理。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及時將本級“黑名單”信息變化情況通報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行業部門,并指定專人收集、和刪除的“黑名單”信息,及時按規定相應調整縣級“黑名單”。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本單位決定納入管理和刪除的“黑名單”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國家對“黑名單”信息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向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信恩,嚴格限制其新增項目的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決定是否貸款等重要參考依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通過組織約談等方式予以誡勉,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

        第九條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各自職能建立健全對納入“黑名單”管理企業的懲戒機制,分別依法落實以下工作:

        (一)縣發展改革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禁止參與政府重點工程招投標,嚴格限制核準其新增建設項目。

        (二)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得安排技改貼息資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資金;在電力供應緊張時期,制定有序用電方案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行用電限制(煤礦、非煤礦山等井下安全用電除外)

        (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其工傷保險繳費率應按照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進行上浮。

        (四)縣國土資源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采礦權人,不受理其釆礦權出讓的公開競標申請。

        (五)縣工商質監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得推薦申報中國馳名商標,不得列入省著名商標認定,禁止其申報省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取消其申報名牌產品和省、市(州)、縣(市、區)政府質量獎資格。

        (六)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取消涉及安全生產的評先評優,嚴格審查出具涉及安全生產的守法證明;對企業實施重點監管監察,依法增加執法檢查頻次,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七)縣交通運輸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貨運輸企業和營運性車船釆取增加安全檢査頻次,明確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完畢的禁止營運車船離站離港,并暫停新增線路、新增車船、擴大經營范圍和參加招投標等行政措施。

        (八)縣建設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取消涉及建筑施工安全評先評優資格;暫停資質升級、增項;對其承建的工程項目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九)縣人民銀行,將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錄入全國統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和銀行授信掛鉤。

        (十)縣銀行監管機構,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予貸款支持,并對原有貸款限期壓縮和收回。

        (十一)縣保險監管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鼓勵保險公司上浮其商業保險費率。

        (十二)縣電力監管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強制執行電費擔保制度,暫停電力增容擴容,強制執行電費分次結算(臨時用電除外),按相關規定采取停、限電措施。

        (十三)縣總工會,根據企業管理層次和責任認定情況,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推薦參加“五一”勞動獎狀、工人先鋒號、“安康杯”競賽優勝單位等先進集體榮譽評選。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實施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十條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黑名單”企業常態化暗査暗訪機制,按照“四不兩直”要求,不定期開展暗查暗訪。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納入“黑名單”的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將其列入年度監管執法計劃,縣有關部門至少每季度進打一次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一律依法采取上限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要嚴依法采取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破物品等強制性措施。

        第9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依據范文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法及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營負全面管理責任。

        2、積極落實本公司的安全生產運行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

        4、定期組織職工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保證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

        6、依法組織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監督實施。

        7、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

        8、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監察、檢察工作。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在线不卡日本v一区v二区 | 日韩vs欧美vs国产肉 | 中文字幕一区二久久网站 | 亚洲热情在线地址 | 亚洲成a人a∨久在线观看 | 亚洲аv天堂手机版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