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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最重要的作用是及時有效地將財務信息傳遞給外界信息使用者。年度財務報告中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就是盈余數字,外部信息使用者做出有效的決定很大程度上依賴這個盈余數字。企業管理者有能力和動機來管理報告出來的盈余數字,以此來實現企業或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管理會計研究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盈余管理被允許使用的程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成為欺詐。雖然已經有一些專家嘗試創建框架來明確區分盈余管理和會計舞弊。但到目前為止,始終沒有普遍的共識。這主要是因為盈余管理和會計舞弊在定義方面存在重疊。
二、盈余管理的概述
專家對盈余管理的定義不盡相同。HealyandWahlen(1990)闡述,盈余管理是管理者通過對財務報告和交易結構的判斷來修改財務報告的結果,以此誤導的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基本了解,或者以其他方式來影響契約結果。這個定義強調了盈余管理的機會主義,即誤導信息使用者。然而這種觀點很片面,如果管理者對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選擇是合理的,那么通過盈余管理反映出的會計信息則是可靠、有效的。D.Fields,Z.Lys,andVincent(2001)指出,盈余管理是企業管理者超越了法律法規限制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會計數字進行修改,這樣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幫助企業價值最大化。然而這種觀點沒有考慮到管理者的意圖是無法觀測到的。上文闡述的兩個盈余管理的定義有兩個突出的共同點。第一,他們都強調盈余管理是指管理者采取的有目的的、深思熟慮的行為,目的是改變財務報告的盈利情況。因此,盈余管理不同于無意識犯的錯誤,如會計人員錯誤地輸入不正確的數字。第二,盈余管理可以通過會計制度或公司的業務交易來實現。前者實際上是基于會計的盈余管理。企業管理者在會計監管允許的范圍內使用會計估計,如估計固定的資產預期壽命、凈殘值和資產減值損失;合理選擇會計方法,如存貨計價方法,來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后者被稱為真正的盈余管理,因為這種方法管理了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收入以及費用,通過操縱交易來改變財務報告的收益,以此來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三、會計舞弊的概述
會計舞弊是指當事人有意地扭曲財務報表的內容來獲取非法的利益。我國對會計舞弊的定義: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企業管理層、員工或者企業外部人員利用不正當手段篡改財務報表信息的行為。會計舞弊的目的可以是為了個人不正當利益,比如故意挪用企業資產,也可以是為了企業的利益,比如逃稅漏稅。盡管不同國家對會計舞弊的定義不盡相同,但會計舞弊都被認定是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Wells(2009)指出,會計舞弊案件中常見的四個特征是:虛假的陳述、欺騙的意圖、受害人對虛假陳述的信賴以及后續的損失。
四、盈余管理與會計舞弊的鑒別
為了修改企業的財務報告結果,企業既可以在會計準則允許范圍內進行決策判斷,也可以運用欺詐的手段來實現。在會計允許范圍內的決策判斷通常被稱之為盈余管理,這種觀點基于會計準則以及法律法規對公司盈余管理的可接受性,并與會計舞弊進行明確的區分。然而在判斷盈余管理是否向會計舞弊轉移是很不容易的。原因有:(1)盈余管理和會計舞弊在某些情況下有著相同的要素。比如他們有著相同的目的,都是管理層為了公司或者個人私利而誤導或者欺騙財務信息的使用者,都存在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損害股東權益的可能性。(2)盈余管理通常情況下伴隨著會計舞弊的發生。Healy(1985)表示,當企業通過增加應計收入來虛增利潤時,未來必定要轉回多計的收入。因此,當企業在以前年度發生虛增應計收入的情況時,企業一定會通過轉回之前多計的利潤或者通過會計舞弊來沖減多計的收入。Lee,Ingram,andHoward(1999)指出,企業以前年度存在通過盈余管理導致盈余增加的情況時,會導致企業不能夠再有效使用盈余管理。因此,虛增應計收入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潤轉回會導致盈余管理靈活性的降低,企業管理者不得不通過會計舞弊手段來實現本應由盈余管理而實現的目標。(3)很多的會計準則、政策中沒有明確規定準則運用的限制條件,即在哪些情況的運用是違反了會計準則規定的,比如對固定資產凈殘值的估計。如果對凈殘值的估計很極端,那么會計估計的使用是違反規定的;如果估計的數值是合理的,會計估計的運用則被認為是有效的、合法的。但是會計準則并沒有明確哪些是極端,哪些是合理。
五、盈余管理演變為會計舞弊的影響
正因為盈余管理和會計舞弊的定義、特點以及動機都有相似之處,很多企業管理者借以盈余管理的手段來實施會計舞弊。盈余管理演變為會計舞弊的影響主要表現為:(1)誤導信息使用者的決策。盈余管理是企業在會計準則、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決策判斷,對財務報表的不利影響很有限。如果盈余管理轉變了會計舞弊,那么財務報表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將受到不可估量的影響。這將使得企業投資者以及債權人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甚至導致嚴重的損失。(2)阻礙企業的發展。相比于盈余管理,企業通過會計舞弊更能實現利益的最大化,但實際上這種所謂的利益是無法長久的。從長期來看,會計舞弊損害企業的形象,導致信任危機,最終企業的經濟效益、資本以及信貸都將受到沉重的影響。(3)無法實施有效的資源配置。盈余管理的目的是實現企業的利益最大化。這表現為:企業的激勵機制使得管理者為實現股東的目標而謀求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同時管理者也為了獲取私人利益而謀求在職期間利益最大化。因此企業管理者會運用盈余管理手段來達到目的。但是,如果企業管理者過度的追求利益的實現,使得盈余管理演變為會計舞弊,這將影響到財務報表信息的有效性和相關性,導致會計信息失效,降低效率,最終影響資源配置的優化。
六、結論
《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指南(2006)》對“管理層舞弊”做了明確界定,指出:所謂管理層舞弊,即是由被審計公司的一個或多個管理層或治理層人員主導的,通過重大錯誤性財務報告方式進行的蓄意欺詐行為,以此謀取非正當利益。這里需要明確的是,管理層舞弊是一個法律概念,注冊會計師作為審計人員并不具備管理層舞弊與否的判定資格,注冊會計師所要判定的僅僅是這種舞弊行為對財務審計的影響和關聯。
我國公司審計中的財務報告舞弊現象頻發,不僅影響審計結果,導致審計失敗,從長遠角度審視,財務報告舞弊更影響了投資者收益,影響了社會穩定以及我國經濟和諧健康發展,因此必須予以重視并研究解決。目前我國財務報告舞弊現象中,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就是管理層舞弊。
二、審計失敗的定義及影響因素
對于“審計失敗”的定義,目前學術界說法不一,筆者研究了各種論斷,結合筆者自己的觀點,認為審計失敗應該包括以下兩層含義:其一,從注冊會計師角度而言,審計失敗即是指由于注冊會計師個人在審計工作中的失誤,未能嚴格遵照獨立審計準則執行從而對審計結果得出不當結論或意見;其二,從企業角度而言,審計失敗是指企業無意失誤或者為了某種目的故意采取舞弊行為,導致公司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從而影響注冊會計師對審計結果做出正確論斷。
從以上對審計失敗的定義闡釋可以看出,審計失敗的主要影響因素可以從兩個層面去理解:第一個層面是對會計師的審計能力提出要求,即要求審計負責人需要具備專業的能力,并履行必要的準則,由此能夠完全解讀企業財務報表并具備發現重大差錯的能力;第二個層面是對企業提出要求,即由于企業故意舞弊并可以掩蓋此種舞弊行為,而注冊會計師憑借自身的財務知識和審計流程無法發現。這兩層含義的最終結果都是導致審計失敗,但顯然應該由不同主體承擔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能力”和“企業管理層舞弊”也是目前導致審計失敗的兩個主體影響因素。
三、管理層舞弊情況下避免審計失敗的方法
針對以上論述,以及結合現有管理層舞弊的形式、現狀及特征提出管理層舞弊情況下避免審計失敗的具體實施方法如下:
(一)改善審查方法,加強審查力度
首先,企業內控制度是企業自身防范財務報表錯誤和財務報表舞弊的重要一環,如果一個企業存在舞弊現象,首先說明該企業內部控制系統存在漏洞。同理,如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企業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體系不健全,不規范,甚至漏洞百出,就有理由懷疑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規性以及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因此在審計工作實踐中,首先要核查企業內控制度,是否有嚴格的流程體系,是否有明確的權責劃分,是否制訂了風險預警和錯誤預防糾正機制,等等。
其次,審計人員應對于企業重大資產結構變動保持必要的警覺,對在會計期間的資產重組、資產置換、資產抵押,審計人員應充分調查其必要性,合法性,對資產結構變化的整個流程、目的、結果進行分析論證,從而核實其中是否存在利用資產結構調整調節利潤、逃避稅收等的管理層舞弊行為的發生,尤其對于資產抵押、資產抵債、資產投資等行為,要認真核實資產實際價值和置換價值間的一致性。
再次,企業管理層為融資需求,或者為逃避稅費,常常會人為操縱利潤報表,以達到個人和企業不當得利的目的。針對此種情況,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針對不合理和不合規的利潤變動應重點關注,時刻保持懷疑態度和審慎態度,本著強烈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逐一核實,追本溯源,找出此種異常的真正原因。這里的“異常利潤”包括利潤過高、利潤過低、其他賬目表述不清的利潤來源等等,通過確認異常利潤的真實性和合規性來防范管理層舞弊的發生。
(二)全面掌控企業經濟活動
審計人員在對企業財務報表進行審核時,要從生成機制和表現結果等方面全面分析和把握企業經濟活動,發現管理層舞弊行為,避免審計失敗。首先,要明確管理層財務舞弊行為并非偶然因素和隨機產生,而一定是通過多種因素作用的有動機、有預謀、有目的的行為;其次,管理層舞弊也不是獨立的財務報表造假行為,而一定是同企業操作實際相關聯,同企業存貨、采購、營銷、現金流、組織管理等有著必然聯系。現有對管理層舞弊導致審計失敗的實踐研究表明,很大一部分舞弊行為實則都能通過對企業的全面了解和分析而預測出來,如從企業經營表現、企業內部管理者和員工的日常行為,以及企業披露的財務報表、會計信息中找到財務舞弊的蛛絲馬跡。由于企業管理層舞弊必然源于特定的利益動機,而這些動機都是通過人為操縱企業賬面價值來實現的,要么是提升企業賬面價值,要么掩蓋企業真實價值。而現代會計制度作為記錄和反應企業真實價值的管理體系,具有嚴謹的邏輯關系和承接關系,亦即任何舞弊行為原則上都能通過企業會計信息反映出來。
G.JackBologna對企業舞弊是這樣定義的,它是指欺騙者為獲得經濟利益而采用的非法欺騙行為。①這個提法與美國著名犯罪學研究專家Edwin·Sutherland在1939年提出的“白領犯罪”概念十分相近?!鞍最I犯罪”是指某個個人或集團在從事行政生涯或進行財務活動時違反法律的行為。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舞弊所下的定義是指故意編造虛假的財務報告,如管理人員蓄意虛報,詐騙、盜用資產,挪用公款等等。我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認為“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采取欺騙違法等違規手段,損害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同時可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舞弊的定義還有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美國注冊會計師聯合會《審計準則公告第16號》以及美國《國家會計準則第82號通告》中的表述等。綜合以上提法,可以看出企業舞弊是指組織的管理層或員工在從事行政或者財務活動時,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我國商業銀行在信貸市場中所面臨的內部人騙貸舞弊行為有兩層含義:第一種是內部人的舞弊,一方面是指銀行內部的員工會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銀行管理不嚴的漏洞來騙取銀行的貸款,另一方面就是銀行內部的員工出于自身經濟利益(如獎金和業績掛鉤等)或其他方面(如人情等)的考慮而疏于職守,從而導致外部人對銀行騙貸舞弊行為的發生;第二種是指內外勾結的舞弊,也就是銀行內部的員工勾結外部的主體共同來騙取銀行的貸款。以上這些騙貸舞弊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具體的體現形式,比如銀企內外勾結、關聯企業騙貸、卷款逃跑、金融票據詐騙、城市建設貸款和消費信貸風險、“問題富豪”騙貸等等。這些騙貸行為中的很多是銀行內部人操作或參與的,并且十分隱蔽,給當事銀行、國家以及人民群眾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參見表1)。為了保證銀行信貸市場健康有序地運作,銀行內部人騙貸舞弊行為的發生和預防機制的研究就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企業舞弊理論分析框架
企業舞弊方面的理論包括三角形理論、GONE理論以及企業舞弊風險因子說理論等。其中最為著名的是由美國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的創始人艾伯倫奇特提出的企業舞弊的三角形理論②。他認為,企業舞弊的產生需要三個條件:壓力、機會和借口,就像燃燒必須同時具備熱度、燃料、氧氣一樣,缺一不可。后來,斯蒂文博士對這些要素進行具體闡述,并在其舞弊學專著中,用三角形來形象比喻舞弊,生動地解釋了舞弊現象的社會規律。因此,他的舞弊學理論被稱之為企業舞弊三角形理論。三角形理論的主要觀點:
1、企業舞弊的第一要素———壓力。壓力是企業舞弊者的行為動機,是直接的利益驅動。事實上,任何類型的企業舞弊行為都源于壓力,只是具體形式不同而已。企業舞弊的壓力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經濟壓力和工作壓力。其中,經濟壓力是指企業管理當局或者個人由于經濟上的困難而產生的舞弊動機,包括意外財產損失、高額負債、應急需要、貪婪以及虛榮等;工作壓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脅、提升受阻、對領導不滿等,它也會促使當事人通過舞弊的手段來應付考核或者從公司的資產中進行補償。
【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 審計; 舞弊
注冊會計師審計開始于16世紀的意大利,而英國對其職業的形成和發展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發展和舞弊有著直接的關系,舞弊的存在使得注冊會計師從最初為不參與經營的合伙人負責發展為依次為企業業主、股東、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舞弊事件時有發生,其手段更加多樣化,發生的頻率也更高,這就要求政府出臺對策,公眾進行監督,但最重要的還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對舞弊的充分考慮。
一、舞弊的定義及成因
舞弊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治理層、員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為。此定義有三個關鍵點:首先,舞弊可能發生于各個階層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要提防各種舞弊現象;其次,舞弊是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要求注冊會計師要對各種舞弊的方法及對策有所了解,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去發現舞弊,防止利益的損失;最后,舞弊是故意行為,是蓄意的,與非故意行為有實質差別,非故意的行為可以運用一些較為簡單的審計程序及方法查出來,而故意行為并非一般的審計程序可以發現。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應對的舞弊可以分為兩種,即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導致的錯報和侵占資產導致的錯報。在對舞弊成因的討論中,理論界提出了企業舞弊形成的三角理論、GONE理論和企業舞弊風險因子理論等許多著名的理論。其中,三角理論更為業界認可,它是由美國注冊舞弊稽查師協會(ACFE)的創始人、美國會計學會會長史蒂文·阿伯雷齊特提出的。企業舞弊是由壓力、機會、自我理性三要素組成的,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兩兩相互作用。依此理論,只要三因素存在就可能發生舞弊,且只要發生了舞弊必然存在三因素。因而,注冊會計師要對三因素進行一一識別,盡可能地將舞弊扼殺于搖籃之中。
二、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舞弊手段
舞弊導致的后果嚴重,因此成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考慮的必要因素。究其根本,舞弊的手段有很多,具體見表1。
在企業生產運作的各個環節中充滿著舞弊發生的機會,在財務報表生成的階段也會發生舞弊。依據上市公司舞弊性財務報告最終結果的主要表現形式,可以分為虛假利潤表、虛假資產負債表和虛假披露三大類。
三、注冊會計師對舞弊的應對方法
注冊會計師應對舞弊要做到時刻保持職業懷疑,恪守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有效識別與評估舞弊風險,并對舞弊風險評估結果做出適當反應,及時調整與改進審計思路及程序是提高舞弊審計效果的得力措施和重要方法。不同的舞弊手段有著不同的應對方法,實務中常見的舞弊應對措施如表2。
此外,財務報表的舞弊也有各自的應對防范方法。應對利潤表舞弊時要審計利潤表的編制依據是否符合規定,審計利潤表的編制是否正確,審計利潤表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防范現金流量表的舞弊時要做到重點分析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提高對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信息重要性的認識,重視現金流量表中大額非正常現金流量和差異,并結合其他資料進行綜合分析。
四、新準則在舞弊方面的變化及重點
審計準則總會隨著審計環境的改變發生變化。我國在2006年初建立了一套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要求又與國際準則接軌的審計準則體系。在2010年11月,新審計準則對38項審計準則進行修訂,保持了與國際準則持續全面的國際趨同,提及舞弊近200處,雖無實質性變更,但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其中結構性的變化較為突出,把要求放在了準則中,也明確了要達到的具體目標,增加了很多解釋性的事例。
(一)1101號對舞弊提及的重點
1.管理層和治理層應當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
2.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時保持職業懷疑的態度,對可能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錯報的跡象保持警覺。
3.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獲取合理保證以判斷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
(二)1141號對舞弊考慮的重點及要求
1.1141號總則提及的對舞弊考慮的重點有:(1)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要處處留心任何舞弊的可能,尤其是串通舞弊。(2)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要對管理層的舞弊格外注意,分析管理層在哪方面以及什么情況可能進行舞弊。
2.1141號總則提及的對舞弊考慮的要求如下:(1)職業懷疑對舞弊的考慮。重述了1101號的陳述,再次強調了注冊會計師不應受到以前對治理層、管理層正直和誠信形成的判斷的影響,應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2)項目組內部討論中對舞弊的考慮。在審計過程中,項目組的討論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也是發現舞弊的重要途徑。項目組內部討論的重點應當包括舞弊可能如何發生以及財務報表易于發生的重大錯報的方式和領域。(3)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活動對舞弊的考慮。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規定的審計程序,向管理層、治理層、內部審計人員等各階層詢問,識別出異?;蚱x預期的關系,考慮獲取的其他信息,從而獲取識別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所需的信息,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及相關活動。(4)評價審計證據對舞弊的考慮。由于舞弊導致的某項錯報,涉及管理層,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評價評估結果及其影響,判斷是否存在串通舞弊,重新考慮此前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5)無法執行審計業務對舞弊的考慮。當審計證據顯示存在因為舞弊而導致無法執行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視情況向審計業務委托人或監管機構報告,在法律允許時可以考慮采取適當的措施解除業務約定。(6)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中對舞弊的考慮。識別出舞弊或獲取的信息表明存在舞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向適當層級的管理層通報;涉及管理層或內控中有重要責任的員工,應當與治理層通報;存在與治理層職責相關的、涉及舞弊的其他事項,應當與治理層溝通。(7)向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報告中對舞弊的考慮。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要對被審計單位負有保密責任,這是基本的執業道德要求。但對識別出舞弊或懷疑存在舞弊時,也應確定是否有責任向被審計單位以外的機構報告。在權衡這兩項義務的時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要時可以向專業人士征詢意見。(8)審計工作底稿對舞弊的考慮。審計工作底稿是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程的全記錄,也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更是提出審計意見的依據。因此,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任何關于舞弊的部分都要詳細記錄于工作底稿中。
此外,在對收入確認、關聯方交易、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的特別風險更要考慮舞弊的可能。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經驗和職業判斷對可能存在的舞弊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
五、總結
舞弊是現代經濟社會的一個“毒瘤”,存在于各行各業中,其對企業、社會公眾、政府的危害無疑是巨大的。為了防止舞弊帶來的巨大損失,需要政府出臺政策使企業的管理層和治理層更明確自己的責任,從而營造誠實守信、合乎道德的企業文化;也需要公眾持續監督;更需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格外地注重對舞弊的考慮,出具合理的審計報告,有助于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作出正確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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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舞弊;舞弊原因;識別方法;治理措施
可以說自會計產生以來,財務舞弊就一直存在著。隨著資本市場的出現與發展壯大,財務舞弊的規模與危害性與日俱增,例如云南綠大地2004年到2007年累計營業收入6.26億中有2.96億為虛增,僅2010年一季度就虛增固定資產5983.67萬元等,其舞弊行為被披露后,四個交易日內公司市值就蒸發12.2億元,造成80%的投資者損失慘重。層出不窮的財務舞弊案使得我們不得深思。
對于什么是財務舞弊,雖然各機構由于側重不同對財務舞弊的定義有所差別,但它們對于財務舞弊的本質特征的觀點基本是一致的,即財務舞弊是有意的或故意行為。綜合現實中的財務舞弊案例我們可以對財務舞弊的定義總結如下:財務舞弊是指企業管理人員通過對財務人員的控制對企業對外批漏的財務信息進行篡改數據、偽造虛假業務、隱藏不利信息等粉飾以獲取個人利益或企業短期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財務舞弊產生的原因
(一)違法成本相對較低,法律法規不明確。證券法第177條規定:“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要承擔改正和罰款的行政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警告和3萬以上和3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責任” ,從該規定不難看出,企業財務舞弊的成本已有上線,一旦違法所得高出成本,企業就會選擇財務舞弊。而且從現行的的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看,行政法律責任規范較多,但在處罰程度、處罰標準、處罰范圍等具體規范上沒有明確規定,給行政權的行使賦予了極大的濫用空間。
(二)內部控制、監督制度不完善。企業雖然形式上設立了內部審計機構,但由于相關人員缺乏專業知識等原因使得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并未起到實質的監督職能。甚至有些企業監事會直接成為董事會的傀儡,為企業財務舞弊大開綠色大門。
(三)企業及管理人員為獲取更多利益。證券法規定,企業上市要滿足“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等嚴苛的條件。然而企業一旦上市,將會在短期內籌集到巨額的資金,不僅可以使企業有更好的發展,同時可以給企業高層帶來高額的年終分紅。面對如此巨大的誘惑,很多企業為達到上市要求而編制虛假的財務報表。對于已經上市的企業,也可能為了在二級市場樹立良好的形象以獲得更多投資,或是避免停牌甚至摘牌的危險,而利用一些手段提升企業經營業績,甚至采取將虧損變為盈利等財務舞弊行為。在現代企業薪酬決定機制下,企業管理層的薪酬與業績直接掛鉤,而財務信息作為反映企業經營業績的直接依據,必然是管理層最為關心的部分。企業管理人員為獲得更高的薪酬很有可能會進行財務舞弊。
(四)降低納稅額。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很重要的一個方面,也是國家行使其基本功能的保證。但稅款的繳納對于企業來說是現金的流出,某種程度上影響了了企業的現金流量。而我國目前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分離程度相對較小,因此企業可能會為降低繳稅額而編制虛假的財務報表,進行財務舞弊。
二、財務舞弊識別
(一)頻繁更換審計機構
不斷更換審計機構與財務負責人,隱含公司存在深層的財務風險,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發生財務舞弊。最典型的案例當屬云南綠大地集團,該集團自上市,3年3次更換審計機構,且每次都在年報披露前夕,事實證明該集團存在嚴重的財務舞弊。
(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迅速或與現金流不一致
對于一個成熟的企業來說,市場需求一般趨于穩定,其主營業務收入也應該是相對穩定的。即使是新興產業其相對優勢也不可能持續很久,會隨著競爭逐漸靠近行業平均水平。如果一個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持續多年保持高速增長,則其很有可能將投資收益等非主營項目收益操縱成主營業務收入。另一方面,一般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與現金流入量增長是成正比的,一旦這兩者發生背離,則企業很有可能進行了虛構收入或是提前確認收入等違規操作。
(三)利潤構成不合理、缺乏現金流支持
營業利潤構成企業主要利潤是企業持續經營的有力保證,表明企業具有一定的核心競爭力。然而大部分造假企業缺乏相應的的競爭力,盈利能力較弱,持續經營堪憂。因此可操作性高,效果顯著的一次性利得來粉飾經營業績方式成為造假企業的首選。所以一旦企業利潤中一次性利得所占比例較高時,就應引起我們的注意。對于沒有現金流支持的利潤質量也是很低的,因為很有可能企業虛構交易,虛增收入,這種造假只會增加利潤,但一般不會帶來實質的現金流。所以如果企業利潤很高,但相應的現金流卻很低甚至為負,說明企業很有可能存在財務舞弊行為。
三、如何有效應對治理財務舞弊
(一)建立健全民事賠償法律機制。加大對財務舞弊主體——企業管理當局特別是高層管理人員的處罰力度,增加企業違法成本,發揮制裁機制的威懾效應。進一步規范法律的行使范圍,使得財務舞弊違法行為的處罰有法可依!
(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企業治理結構。嚴格按照《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完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增強其可操作性。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系統,提高企業內部控制效果,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保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能發揮作用。加速構筑“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模式,引入獨立董事委員會,建立企業內部有效的制衡、約束機制,堅決杜絕“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建立對管理人員的長期激勵機制。通過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使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收益與企業的長期經營業績直接掛鉤,從根本上杜絕管理層為了短期利益而進行會計造假、粉飾財務報表的行為。例如給予企業管理高層除貨幣工資之外的股票獎勵、股票期權等,讓其個人利益與企業長遠的發展密切結合起來。
(四)加強外部監督。企業為了各種利益傾向于造假,進行財務舞弊,而注冊會計師審計作為對企業監督的重要環節就顯得至關重要,要從制度上、從環境上為注會計師的獨立性提供實質性上的保證。同時加強政府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管,建立監管者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便提高審計質量。讓企業無任何投機取巧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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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計量 文獻綜述
1931年美國厄特馬斯公司對杜羅斯會計師事務所一案,是注冊會計師重視審計風險的一個劃時代的案例;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西方各國控告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件急劇增加,注冊會計師面臨“訴訟爆炸”時代;在我國,雖然從注冊會計師行業恢復至今只有30余年的歷史,但也經歷了“ST鄭百文”“銀廣夏”等一系列重大法律訴訟案件。這些案件都在提醒著注冊會計師行業:審計風險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審計風險計量是在審計風險確認的基礎上對審計風險進行定量分析和描述,它為審計風險的管理、控制和在實務中的運用奠定了基礎。因此如何正確地計量審計風險,也逐漸成為審計界研究的焦點。
一、國外審計風險計量研究文獻綜述
(一)關于審計風險內涵的研究
在國際上比較權威的審計風險的定義,是由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ICPA)在1983年公布的。AICPA第47號審計準則規定: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無意識地對含有重大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發表適當的意見的風險。1991年,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第6號審計準則定義審計風險為:當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卻出具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風險。此外,也有不少國外學者對審計風險做了定義。如A.D.Woodhead(1992)認為,審計風險就是注冊會計師在檢查了有效的財務信息后發表不正確的審計意見的風險;AlvinA.Arens等(1994)認為,審計風險是在財務報表事實上有重大錯誤時而審計師認為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并因此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風險。
(二)關于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Aldesley(1989)認為,審計風險計量模型不僅能夠幫助審計人員辨別審計實施的方向,更重要的是能為判斷審計人員是否實現其目標提供了判斷標準。國外學者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了審計風險模型的理論研究。D.H.Roberts于1978年提出了最早的審計終極風險模型,即:終極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1981年,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ICPA)的第39號準則公告《審計抽樣》認為,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等四個子風險組成,其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表示財務報表中發生重大錯誤的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表示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未被發現的風險。1983年,AICPA在第47號審計標準說明《審計業務的審計風險和重要性》中對審計風險模型又做出了修改,其提出的審計模型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由于該模型涵蓋了主要審計風險要素,并表明了其間的數量關系,便于計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因而被國際上大多數審計組織及會計師事務所采用,修訂前的國際審計準則以及中國的獨立審計準則都采用了該模型。該模型也被稱為傳統的審計風險計量模型。2003年,修訂后的國際審計準則提出了全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合并為綜合風險,用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表示,認為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進一步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該模型也被稱為現代審計風險計量模型。但目前最受關注的仍是1983年AICPA提出的審計風險計量模型。
Robert D.Allen等(2006)通過對審計風險計量相關文獻研究后得出,對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產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是將該模型用作對審計風險概念性的判斷,還是用作像數學方程式一樣的精準計量。若作為概念性的判斷,該審計風險模型在審計計劃階段則是一個很有用的工具,并且已經被公眾監督委員會(POB)或其他領域廣泛運用;但是若作為精確計量審計風險的公式,該風險模型還有很大的局限性,還有待進一步地完善。
(三)關于改進審計風險計量模型的研究
William R.Kinney在1989年對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做了改進,提出AuR=APR×AR×TD,他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整合為已評估的首要風險(Assessed Prior Risk),并將檢查風險分解為分析性檢查風險(Analytical Procedure Risk),以及在實質性測試中未能發現細節問題的風險(Substantive Test of DetailsRisk)。
Sennetti(1990)提出AR=IR×CRR×AR×DR的風險計量模型。在該模型中,CR表示的是審計人員過分依賴內部控制的風險,并非內部控制自身的風險,AR表示實施的分析性審計程序無效的風險,DR表示的是實質性測試未能發現明顯重大錯報的風險。他認為,審計人員會依據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決定是否采用后續的分析性審計程序,因此,會存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過分依賴的風險。
Skerrattand,Woodheaz 1992年提出的風險計量模型:AR=IR×CRR×CR×AR×DR。其中,CRR表示內部控制無效的風險,CR表示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錯誤評價的風險。他們認為,分析性審計程序的選擇和實質性測試的內容都是以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為前提的。AR表示分析性審計程序無效的風險,DR表示的是實質性測試未能發現明顯重大錯報的風險。
二、國內審計風險計量研究文獻綜述
(一)關于審計風險內涵的研究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6)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的和一般原則》中關于審計風險有以下表述:“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但國內多數學者認為,審計風險就是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如徐政旦、胡元春(1998)曾提出,完整的審計風險應是審計過程的缺隙導致結果與實際不符而產生損失或責任的風險。王廣明(2001)將審計風險定義為由于審計意見是否恰當的不確定導致的承擔法律責任(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蔣硯章等(2004)認為,審計風險除了包括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漏報的風險和注冊會計師經過審計后發表不恰當意見的風險外,還應包括發表不恰當意見的審計報告引訟賠償的風險。因為,發表不恰當意見的審計報告引訟賠償是審計風險的最終表現形式,且賠償金額是審計風險計量的重要依據。徐泓等(2007)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在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的作用,在一定時間內出現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審計風險的計量就轉化為損失的計量。
(二)關于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AICPA的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要求注冊會計師首先評估被審計單位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合理地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從而確定實質性的性質、時間、范圍,達到將審計風險降低到接受的低水平。國內不少專家學者通過對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分析,指出其不足之處。總體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固有風險難以界定和評估。辛金國(2000)認為固有風險是在不考慮內部控制結構的前提下,企業整體財務報表和賬戶余額及業務類別上發生錯誤的可能性,影響固有風險的因素是極其復雜,目前還沒有一種理想的方法解決多因素固有風險評價問題。蔣敏(2013)認為,固有風險的評估可操作性低,且假設不存在內部控制的前提下單獨評估固有風險難度很大,實務中往往為了謹慎性原則將固有風險假設為高水平,這樣使注冊會計師對固有風險的評估流于形式。王素梅(2005)也指出,注冊會計師運用傳統風險模型對企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評估時,遭遇了只能定性無法定量的尷尬境地,審計人員很難對固有風險作出準確評估,往往只能將固有風險簡單地確定為高水平。
2.控制風險評估結果的可信任度低。郭莉(2006)認為,控制風險的評估不能發現由于內部控制失效所導致的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和管理舞弊問題,當企業管理當局串通舞弊時,內部控制是失效的,如果注冊會計師不把審計視角擴展到內部控制以外,就很容易受到蒙蔽和欺騙,不能發現由于內部控制失效所導致的會計報表存在的重大錯報和舞弊行為。蔣敏(2013)也認為當內部控制不存在或失效,如管理層串通或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控制測試是無效的,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審計失敗。
3.對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反映不夠全面。周家才(2001)認為,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僅從審計的過程上把審計風險劃分成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因素,未能從審計過程之外分析審計風險產生的深層次社會原因,而實際上,審計風險是審計內環境與審計外環境綜合作用的結果。蔣硯章等(2004)認為,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一方面沒有考慮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經營風險雖然與審計業務的質量沒有關系,但使會計師事務所遭受法律訴訟的可能性較高;另一方面,也沒有考慮環境因素的影響,且在各項環境因素中,法律環境是最主要的,可以近似地替代所有因素的綜合影響。
(三)關于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張連起、丁勇(2004)認為,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形式上有所簡化,但審計風險的內涵和外延卻擴大了。
1.引入“重大錯報風險”概念。張龍平(2005)認為,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引入“重大錯報風險”概念,并規定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是首要的必要審計程序,這為整個審計工作找到了正確的起點及導向,并為發現重大錯報提供了有益的線索及方向。蔣敏(2013)認為,現代審計風險模型要求注冊會計師將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放在首位,而不是就未能評估的風險盲目進行審計測試,明確了審計工作的起點和方向。
2.能夠從整體上把握審計風險。張龍平、聶曼曼(2005)認為,現代審計風險模型規定必須針對財務報表整體層次和認定層次分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采取不同應對措施,力保所獲取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郭莉(2006)也認為,新審計風險模型要求注冊會計師識別和評估會計報表整體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將識別出的風險與認定層次可能發生的錯報聯系起來,考慮風險的重大性和可能性,為注冊會計師從整體上把握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了基礎。
3.改進了審計業務流程。現代審計風險準則依據審計風險兩要素模型,把審計業務流程和程序分為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以及實質性測試。郭莉(2006)認為,新模型下注冊會計師會首先花大力氣去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再據此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
(四)關于改進風險模型的研究
1.引入舞弊風險因素。孫玉濤(2014)認為引起會計報表虛假的因素除了“錯報”以外,還有“舞弊”。“錯報”強調的是原因,沒有明顯地把“舞弊”包含在內。因此,他將“舞弊風險”劃分為“管理當局舞弊風險”和“員工舞弊風險”,提出了審計風險=管理當局舞弊風險×檢查風險+員工舞弊風險×檢查風險+錯報風險×檢查風險的風險計量模型。陳志強(2005)也提出同樣觀點。
2.引入報告風險因素。楊朔(2009)在基于博弈論模型上將報告風險引入審計風險模型,他認為重大錯報是審計風險存在的基礎,而不是引起審計風險存在的因素,所以應該把重大錯報風險剔除。報告風險是指審計人員發現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時,不予披露的可能性。改良后的審計風險模型為:審計風險=檢查風險×報告風險。秦海清等(2004)也曾提出,注冊會計師有可能在利益的驅動下故意出具與審計結果不同的審計報告,因為虛假報告而受到損失的報表使用者,是否會注冊會計師也有其不確定性,本著謹慎性原則將法律風險定義為1的前提下,將傳統審計風險模型改良為審計風險=報告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3.引入法律訴訟風險因素。石勇(2008)認為,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若因過失或欺詐等原因而未能發現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則應根據其影響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將審計模型重新表述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法律風險系數,法律風險系數最終是誰可以注冊會計師、訴訟的門檻要求、賠償責任等三個因素的乘積。周家才(2002)也對傳統的審計風險計量模型補充了訴訟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訴訟風險,他認為如果沒有人追究審計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無須承擔任何損失,即使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審計風險實際上也為零。
4.引入環境風險因素。由于不同的國家法律和人文環境是不一樣的,尤其是一些大的跨國公司,注冊會計師對其進行風險評估時,不能不考慮到區域間的環境差異性風險。宋小明(2007)加入對環境因素的考慮,用“偵知風險”代替“檢查風險”,并加入“意見表達風險”,得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偵知風險+意見表達風險)×審計環境風險。張楚堂(2001)提出:審計風險=意見風險+環境風險。他認為意見風險和環境風險之間沒有影響所以是疊加的關系,其中意見風險=發表不恰當意見的概率×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條件下給審計主體帶來的損失。
關鍵詞:股權結構 董事會特征 財務報告舞弊 農業上市公司
一、引言
上市公司股東作為資本的所有者,不直接負責經營;直接負責經營的經理層,對資產不擁有所有權,委托關系造成了所有權、經營權相分離。根據經濟學理性人假設,個體都有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動機。信息優勢地位會促使管理者做出對自己有利的決策,生產管理中,會選擇自己最受益的方案,信息披露時,會錯報或漏報財務信息,誤導投資者和債權人。這種蓄意錯報或漏報財務信息的行為稱作財務報告舞弊。
財務報告舞弊行為影響因素很多,其中公司治理尤為重要,而公司治理又受股權結構和董事會特征影響。大股東持股比例過高可能會與管理層合謀舞弊;股權過于分散會產生“搭便車”問題。董事會兼有所有者的人和管理層的委托人的雙重身份,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公司內部治理的核心。良好的董事會構成是董事會有效運作的前提,對財務報告舞弊的發生具有明顯的抑制作用。優化股權結構,提升董事會運作效率,約束監督管理者行為,對于遏制財務報告舞弊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農業上市公司是近年來財務舞弊案的高發區,所以本文對其2003-2012年樣本數據進行Logit回歸分析,檢驗其股權結構、董事會特征對財務報告舞弊的影響度,以期為證券投資者、分析師、監管機構提供參考,監督和防范財務報告舞弊行為;為股東、管理層提供啟示,提升公司內部治理水平。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股權結構
1.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舞弊。Shleifer & Vishny(1986)認為,股權集中可以弱化股權分散導致的“搭便車”問題,大股東密切關注自身利益,有足夠的動機監督管理者行為,管理者的舞弊機會減少。La Porta(1999)指出,股權過度集中會產生較高的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分離度。利益動機驅使大股東與管理層合謀進行利益侵占,舞弊可能性加大。Jesen & Meckling(1976)發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舞弊呈U型關系。過低的持股水平易導致機會主義行為,較高的持股會產生公司利益趨同效果,容易因權力集中發生舞弊行為。
故本文提出假設1: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舞弊呈U型關系。
2.管理層持股比例與財務報告舞弊。雷光勇(2006)認為,管理層是否舞弊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其對公司業績的貢獻、剩余索取權大小和對會計信息的控制能力。職位和股權賦予了管理層對公司的領導權和控制權,使其對會計信息有較強的控制能力。在缺乏有效的內外部治理情況下,管理層擁有實際上的絕對控制權,這種絕對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的錯位易誘發舞弊行為。更進一步,管理層持股比例的增加擴大了其剩余索取權,在效用最大化的心理作用下,舞弊行為極易發生(洪葒,2012)。
故本文提出假設2:管理層持股比例與財務報告舞弊正相關。
(二)董事會特征
1.董事長、總經理二職合一與財務報告舞弊。陳關亭(2007)實證研究表明,由總經理擔任董事長的董事會易淪為擺設,造成監督缺位,財務報告舞弊易發生。故二職合一的職位設置與財務報告舞弊正相關。我國農業上市公司大多數是家族式企業,董事長兼職總經理這種一元領導權結構較為普遍??偨浝碓跁嬚哌x擇方面擁有獨斷權,形成實質上的內部人控制,董事會的監督職能大大減弱。
故本文提出假設3:董事長、總經理二職合一的組織結構與財務報告舞弊正相關。
2.董事會規模與財務報告舞弊。Jensen(1993)研究發現,小規模董事會在溝通上存在優勢,對經理層舞弊行為的監督更有效。Beasley(1996)認為,較大董事會規模并未對應較高董事會會議出席率,決策時搭便車現象較為嚴重,而且容易造成實際上的管理層操控。伊志宏(2010)認為,過小的董事會規模限制了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行為,難以有效監督經理人;過大的董事會規模也會造成決策效率低下,難以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故董事會規模與財務報告舞弊存在U型關系。大規模董事會允許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管理層所接受的監督更多,財務報告舞弊可能性降低。
故本文提出假設4:董事會規模與財務報告舞弊負相關。
3.獨立董事數量與財務報告舞弊。Fama & Jesen(1983)認為,董事會監控職能強弱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構成情況,經理層本已占據信息優勢,若在董事會中再占據主導地位,則股東財富很容易受到損失,獨立董事的引入可解決這一問題。王躍堂(2008)認為股權缺乏制衡大大削弱了財務信息質量,獨立董事的介入使董事會能夠擺脫外界的干預,提高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性。
故本文提出假設5:獨立董事數量與財務報告舞弊負相關。
4.董事會會議次數與財務報告舞弊。關于董事會會議次數與財務報告舞弊的關系,實證研究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顯著的負相關關系(Anderson,2004;陳關亭,2007);另一種是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代表學者主要有楊清香等(2009)、洪葒(2012)等。頻繁的董事會會議對應兩種可能情形:一是活躍的內部溝通;二是對隱患的被動反應。董事會會議次數越多,表明董事會為公司的經營管理付出的時間和精力較多,越有利于問題的及時有效解決。
故本文提出假設6:董事會會議次數與財務報告舞弊負相關。
三、研究設計
(一)變量測量
被解釋變量舞弊表示農業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判定為存在違法行為。具體包括虛列資產、虛構利潤、虛假記載、推遲披露、重大遺漏、會計處理不當、占用公司資產等。公司當年存在違法事實并被監管機構給予懲罰時,該變量取1;否則取0。為控制其他變量對財務報告舞弊的影響,本文考慮引入5個控制變量。被解釋變量、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的選取及定義見表1。
(二)回歸模型與方法
考慮被解釋變量是取值為0、1的虛擬變量,本文采用Logit模型進行估計。為檢驗假設1,本文建立了非線性多元回歸模型(1);如果FIRST與FRAUD滿足二次函數關系,則表明股權集中度的機制存在,使舞弊行為得到最大程度的抑制。為檢驗假設2-6,本文建立多元回歸模型(2)。
Logit(FRAUD)=β0+β1X1+β2X12+β3SIZE+β4ROE+β5TQ+β6LEVER+β7CASH+ε(1)
Logit(FRAUD)=β0+β1Xi+β2SIZE+β3ROE+β4TQ+β5LEVER+β6CASH+ε (2)
模型(1)中,X1為解釋變量FIRST;模型(2)中,Xi(i=2,3,4,5,6)代表解釋變量MSH、DUAL、DIREC、IND、BOMEET。
四、樣本選擇與描述性統計
(一)樣本選擇
本文以2003-2012年我國農業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分財務報告舞弊樣本組和未舞弊配對樣本組兩組。舞弊樣本組是指研究期間至少有一次被監管機構判定為存在違法行為的公司。研究期間內,CSMAR數據庫記錄的農業上市公司共49家,其中發生過舞弊行為的有15家,構成本文的舞弊樣本組。另采用Beasley(1996)的方式選擇15家公司構成無舞弊配對樣本組:(1)2003-2012年間從未被監管部門處罰的中國農業上市公司;(2)與舞弊公司首次舞弊前一年資產規模最為接近。最后,剔除缺乏完整資料的公司,共得樣本數據225條。
(二)描述性統計
下頁表2給出了除虛擬變量外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解釋變量股權集中度最小值為10.3%,最大值為79.6%,二者相差近70%,標準差為0.161,樣本間差異較大,適合做多元回歸分析;均值為0.366,中位數為0.326,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一般水平,體現了我國農業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的特點。管理層持股比例最大值為64.9%,最小值為0,中位數為0,說明至少有一半的農業上市公司管理層未持股,差異很大,故研究其對舞弊的影響有一定意義。董事會規模最大值為18,最小值為5,二者相差13,標準差為2.105,樣本間差異較大,適合做多元回歸分析。獨立董事數量最大值為5,最小值為2,標準差為0.657,分布較為集中;中位數為3,表明有50%的農業上市公司在2-3人之間,人數較少。董事會會議次數在2-33之間,最小值最大值相差31,標準差為4.367,差異較大。
五、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顯著性檢驗和相關性檢驗
1.顯著性檢驗。為檢驗公司治理對財務報告舞弊的影響,本文對各指標進行了兩配對樣本t檢驗,分析舞弊公司和未舞弊公司樣本間各指標的差異情況,統計分析結果因篇幅限制未列示。檢驗結果表明:舞弊公司與未舞弊公司的董事長與總經理職位設置、董事會規模在1%水平差異顯著;管理層持股比例、獨立董事數量在5%水平差異顯著;差異性檢驗初步支持假設2、3、4、5。大股東持股比例、董事會會議次數兩個指標在兩類公司之間差異不顯著,假設1、6無法得到驗證。六個變量中有四個變量存在顯著性差異,舞弊樣本組和未舞弊樣本組之間有較大區別,本文所做的研究有一定意義。
2.相關性檢驗。為了避免指標之間的高度相關對研究結果產生影響,本文對全部指標作了相關性檢驗,結果因篇幅所限未列示,各指標之間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可以進行回歸分析。
(二)回歸結果
本文采用Logit 模型方法進行,得到模型(1)、(2)的回歸結果。 (1)FIRST與FRAUD之間系數為28.874,在1%水平上顯著;FIRST2與FRAUD之間系數為-37.750,在1%水平上顯著??傮w呈先降后升的U型關系。假設1得到驗證。(2)MSH與FRAUD之間系數為4.705,在5%水平上顯著。過高的管理層持股比例易引發“內部人控制”及自利行為,進而發生財務報告舞弊。假設2得到驗證。(3)DUAL與FRAUD之間系數為1.460,在1%水平上顯著。二職合一的職位設置減弱了董事會的監督作用,加大了財務報告舞弊發生的機會。假設3得到驗證。(4)DIREC與FRAUD之間系數為-0.289,在1%水平上顯著。較小董事會規模不僅使經營決策權集中,而且也不能得到多方面的意見,財務報告舞弊行為容易發生。假設4得到驗證。(5)IND與FRAUD之間系數為-0.520,在10%水平上顯著。內部董事可能會與經理層合謀,獨立董事的立場相對中立,能夠擺脫外界干預,客觀地評價經理人的行為。假設5得到驗證。(6)BOMEET與FRAUD之間系數為-0.045,但不顯著。驗證了二者的負相關關系,但并不顯著。假設6未得到驗證。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在于:較高頻率的董事會也可能是因為隱患而采取的被動反應。
(三)穩健性檢驗
為檢驗研究結論的穩定性,作穩健性檢驗:縮小樣本規模。剔除屬于FIRST變量上下10%的樣本,剩余樣本Logit回歸,結果因篇幅所限未列示,主要變量系數的符號和顯著性,和原回歸結果保持一致。由此說明研究結論基本上是穩定的。
六、政策建議
本文研究結論的政策意義可以總結為:完善股權結構、董事會制度的安排,將有助于抑制財務報告舞弊行為。具體表現為:第一,適度的股權集中。股權分散化會產生股東與經理層之間的問題,不利于對經理層行為的監管;一股獨大導致權力過度集中,為獲取控制權私有收益,大股東會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為掩飾其侵害行為,披露的財務信息可能失真。第二,加強監督管理層的自利行為。持股管理層對公司股價有很高的關注度,為使私人資產不縮水,在拋售股票前管理層會努力使股價維持在高位。合法手段無法將目標實現時,很可能會采取財務報告舞弊。第三,強化公司治理。首先,董事長與總經理不得由一人擔任。其次,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礎上,公司應結合自身資產規模及不同發展階段來確定最佳董事會規模和獨立董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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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董事會治理 產品市場競爭 財務舞弊
一直以來,公司治理對財務舞弊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于發達國家,研究結論也有爭議。而現有研究公司治理對上市公司財務舞弊影響的文獻,絕大多數只是孤立地研究公司內部治理受某單一特征的影響,未能考慮公司外部治理環境的影響。因此,本文嘗試把公司內外部治理環境因素與財務舞弊置于同一個框架下來研究。作為公司內部治理的重要特征和外部環境的重要因素,董事會治理和產品市場競爭都應得到足夠的重視。
一、文獻回顧和研究假設
(一)董事會特征與財務舞弊。
Fama and Jensen(1983)認為,如果董事會成員中有較大比例的獨立董事,則董事會能發揮實質的作用,股東的權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Beasley(1996)指出,具有高比例外部董事的公司治理效率與舞弊行為呈負相關。但也有學者注意到獨立董事可能是“灰色董事”(與公司具有某些非董事會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由于灰色董事與管理者存在其他關聯關系,使得董事會的獨立性受到侵犯。Dwright D.W.(1996)研究公司治理結構與財務報告質量的關系時發現,公司的財務報告被分析師評級越高,它的內部董事和灰色董事比例在董事會中尤其是在審計委員會中就越低。劉俏、白重恩等(2005)實證研究發現:(1)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比例的上升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經營業績。(2)適當設置一定的內部董事對公司業績的提升有一定幫助。(3)若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控制或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董事會,那么董事會就很難發揮獨立的監督作用,而容易進行財務舞弊?;谝陨涎芯?,本文提出:
假設1:獨立董事的比例與財務舞弊負相關。
20世紀90年代之前,學術界部分研究支持大規模董事會,認為董事會規模越大,提供的決策咨詢就越多,做決策的角度和獲得的資源也越多,企業很容易建立良好的外在形象,CEO控制董事會的可能性就越小。大規模董事會還可以避免內部人控制現象,從外部聘請有能力的董事管理公司。然而,董事會中成員太多,也不利于董事會作用的較好發揮。Jensen(1993)認為,大規模的董事會是沒有效率的,而且CEO能夠較容易地控制董事會。Yermack(1996)也發現具有小規模董事會的公司的績效更好,舞弊行為更少。與前兩種觀點不同的是,Uzun etal.(2004)認為董事會規模與舞弊無關,舞弊其實是一種內部人的合謀行為,大規模的董事會,內部人在意見上難以達成一致,而較小規模的董事會雖然容易達成一致意見,但容易形成合謀。蔡寧、梁麗珍(2003)研究了董事會構成、所有權結構和企業舞弊之間的可能關系,結果發現董事會規模與舞弊存在顯著正相關的關系。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
假設2:董事會規模與財務舞弊負相關。
董事長是否應該兼任總經理是關于董事會的另一個爭論焦點。Dechow,Sloan & Sweeney(1996)研究發現總經理兼任董事長的公司更容易因違反公認會計準則(CAAP)而受到SEC的處罰,由總經理創立的公司以及董事會被管理層控制的公司發生盈余操縱行為的可能性更大。國內學者劉立翠、周彬、顧忠(2001)認為,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會計信息系統難以正常運行,從而導致會計信息質量的降低。薛洪巖、馬正吉(2002)也認為,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國家控股,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一般都是由行政機關任命,二者職位合二為一,董事會成員絕大部分也擔任企業經理,導致公司經理操縱利潤、公司外部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公司財務報告信息不真實。薛建峰、吳建友、雷英(2001)的研究表明,首先,董事會成員中董事“不懂事”的普遍情況導致其監督作用不能有效發揮;其次,董事與公司經理兩者合一實質上形成了“內部人控制”,使得董事會和經理合謀操縱財務報告機會增加。對于我國上市公司,本文提出:
假設3: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與財務舞弊正相關。
(二)產品市場競爭與財務舞弊。產品市場競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問題。許多經濟學家(如Alchian,1950)認為,市場競爭(特別是產品市場競爭)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公司治理問題。確實,由于產品市場具有競爭性,對企業形成一種“硬預算約束”,同時對管理者起到激勵作用??简炛髽I的生存能力,不合格企業就要遭到淘汰,這給管理者造成極大的外在壓力(Hart,1983)。假如經理浪費資源,那么企業在產品市場上終將被淘汰。所以,競爭的增加能減少經理的懶惰行為,有效地對經理實行監督,限制控股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從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對于我國上市公司,本文提出:
假設4:產品市場競爭程度與財務舞弊負相關。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本文研究樣本選取的區間為2008-2010年三個會計年度。本文需要的樣本數據來自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訊財經網站、東方財富網站、銳思數據庫等。經過檢索,2008-2010年期間受到證監會、深交所和上交所處罰的上市公司屬于財務舞弊的有101家,剔除金融行業和數據不全的公司,最終剩余84家,其中2008年受處罰的上市公司是29家、2009年是25家、2010年是30家。
(二)變量定義及其說明。
1.財務舞弊。本文借鑒LLSV(2000)評價不同國家的法律保護程度以及沈藝峰(2004)評價我國不同地區的法律保護程度的研究思路,對上市公司的財務舞弊程度進行定量的評價。具體的評價標準如表1。
2.董事會治理。我們選取三個變量來描述董事會治理特征,具體變量情況如表2。
3.產品市場競爭。對于產品市場競爭度的衡量,目前研究領域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指標。大部分學者傾向于采用行業集中度或赫芬因德指數等結構性指標,Nickell(1996)認為,企業的主營業務利潤率可以看作是企業的“壟斷租金”,壟斷租金越高,說明其他企業要進入此行業,花費的成本越高,從而市場競爭程度就越低。Randoy和Jenssen(2004)也認為主營業務利潤率不僅反映了市場競爭的程度,也反映了企業長期運營的結果,它與市場結構指標相比,和公司治理的關系更為緊密。綜合以上觀點,我們認為,在研究市場與公司治理效率之間的關系時,用主營業務利潤率作為市場競爭度的衡量指標更佳,也更符合本文研究的需要,所以我們根據行業平均主營業務利潤率(LRL),將行業區分為高、低競爭度產品市場行業。即用1-LRL表示產品市場競爭程度COM,求出的值越低代表競爭程度越激烈,反之越弱。
4.控制變量。本文對控制變量的選擇主要借鑒了國內外現有的舞弊識別機制研究,經過篩選,最后選取了以下兩個代表性變量:(1)公司的規模LNAS,即LN(ASSET),本文采用資產總額的對數作為公司規模的控制變量。(2)資產負債率DB,即負債/總資產(D/A)。
(三)實證模型。根據理論分析,我們構建以下模型將產品市場競爭、董事會治理與財務舞弊結合起來,檢驗三者之間內在的聯系。
三、實證分析及結果
(一)描述性統計。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本文將上市公司劃分為13個行業,其中在制造業門類下又有9個大類,共有21類行業。表3為財務舞弊樣本的行業分布特征以及各年度分布情況,可以看出財務舞弊公司所涉及的行業較廣,這84個樣本分別涉及11個行業,主要集中于制造業。三年內財務舞弊的公司在數量上相差不大,而且每個行業分布比較均勻。
表4列舉了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特征,從表4可以看出,2008、2009年的FRAUD相差不大,2010年的FRAUD小于前兩年,說明2010年舞弊程度較小。三年中OUT、B-SIZE、DUAL無太大差異。三年中COM最高的為2009年,說明2009年市場競爭程度最激烈。
(二)回歸分析。為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變量之間的多重共線性的影響,我們采用最小二乘法(OLS)對樣本數據進行回歸,結果見表5??梢钥闯觯海?)獨立董事的比例與財務舞弊負相關,但并不顯著,這說明我國的獨立董事在監督上市公司行為方面,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同時反映出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中“灰色董事”大量存在。(2)董事會規模與財務舞弊負相關,但并不顯著,這說明董事會的規模并不是影響財務舞弊的因素。(3)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與財務舞弊正相關,且在5%的水平顯著,符合假設。(4)產品市場競爭與財務舞弊負相關,但也不顯著。這可能是因為我國市場缺乏有效性。在我國,經濟的發展往往需要借助于國家力量,市場的壟斷往往不是依靠競爭力和效率形成的,而是依靠權力。因此,行業壟斷不僅影響企業績效,而且會滋生企業權利尋租現象,增加企業財務舞弊的機會。
四、政策及建議
以上結論說明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作用顯著,獨立性越來越重要。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兩職分離能使董事會和管理層相互制約、相互制衡和相互監督。所以,要減少財務舞弊行為的發生需要增強董事長和總經理的獨立性,完善董事會制度,通過采取措施使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得到強化和有效實施,防止在企業內部形成利益集團。
此外,我們要加強行業的有效競爭。本文的研究結論表明,產品市場競爭可以減少舞弊行為,這給予我們啟示:應該嚴厲打擊地方政府的限制競爭、保護本地企業的行為,促進行業間的有效競爭。但是,目前我國許多行業處于過度競爭狀態,導致企業經營效率低下,因此我們建議,在促進行業競爭的同時,要防止“過度競爭”的發生,爭取從“過度競爭”轉向“有效競爭”。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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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趙秀娟,女,南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務管理。
然而,對于會計業界來說,最令人尷尬的卻是會計信息使用者對獨立審計的質疑。為了重新整頓證券市場秩序,恢復投資者的信心,美國會計與證券業界發起了新的一輪反對會計舞弊的行動。
管理當局舞弊
管理當局舞弊,又稱為欺詐性財務報表,是指管理當局通過呈報誤導性的財務報表信息以達到欺騙投資者、債權人等信息使用者的舞弊行為,國內俗稱為“會計造假”。
管理當局舞弊的手段主要包括偽造、變造會計記錄或原始憑證,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項;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在財務報表中故意錯誤陳述或省略隱瞞重要的事項及其他重要信息。SAS No.99中規定,在財務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要考慮兩種舞弊造成重大錯報的風險,即欺詐性財務報告和資產盜用。
根據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2年的調查報告顯示,欺詐性財務報表在所有的職業舞弊案(包括資產侵占與盜用,貪)中所占比例最小,但造成的損失最大。
管理當局由于在公司中所處位置的關系,擁有直接或間接操縱會計記錄和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的獨特優勢和能力,他們可能采取各種措施,例如故意錯答注冊會計師的詢問,記錄虛假的會計記錄甚至是偽造更換原始憑證,來防止注冊會計師或他人發現,因此這種舞弊還具有很大的隱蔽性。更重要的是,管理當局的越權行為也使本來可以有效防止、阻礙、揭示舞弊的相關內部控制措施失效。
審計責任
盡管如此,我們要澄清的一點就是,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管理當局舞弊予以關注,不等于也不意味著注冊會計師有責任發現被審計單位中的所有舞弊。美國第1號獨立審計準則指出,注冊會計師有責任計劃和實施審計,合理保證財務報告中不存在重大錯報,不管這種錯報是錯誤還是舞弊造成的。這里我們要注意的是兩個概念,首先是重要性概念,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而并非單純意義上舞弊涉嫌金額的大小。
更重要的是,審計的責任是“合理保證”的概念,即合理保證財務報告中不存在重大錯報,不管這種錯報是錯誤還是舞弊造成的。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不是財務報表正確性的擔保人或保證人。對于這一點,業外人士往往難以理解,甚至難以接受。他們希望注冊會計師能夠發現所有的舞弊行為。
而事實上,無論從技術上還是從成本效益上這種要求都是不可能的。由于現代經濟活動非常復雜,大部分審計證據只能通過審計抽樣測試獲得,這就存在未能發現錯報的可能性。同時,測試的范圍、類型、時間以及測試結果的評價都包含有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即使注冊會計師再怎么保持忠實、正直,也會有犯錯誤的可能。另外,會計作為一種人工信息系統,本來就存在許多帶有估計性質的東西,只要是估計,就內在的存在不確定性,受到將來事件的影響。故而,注冊會計師不得不依賴于說服性的而不是證實性的證據。再加上管理當局舞弊一般具有的很大的隱蔽性,尤其是舞弊涉及越權的情況下,就更加難以發現。
財務報表審計不是查賬,更不是舞弊專項審計。審計的目的是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一貫性發表意見。如果要進行舞弊審計的話,通常需要專門鑒定舞弊審計業務約定書,在約定書中再就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權利以及被審單位的要求等內容予以界定。
在審計中關注舞弊風險
現代審計技術和方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賬表導向審計、系統導向審計、風險導向審計3個階段。目前美國主要是風險導向審計,其原理就是審計風險,包括業務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及檢查風險)的管理模式(見圖1)。
這個風險管理流程圖,只是審計風險的主要步驟,在實際工作中不一定機械地遵循這一流程。有時對風險的識別可能是與風險的估價同時進行的,有時先提出控制風險的措施再進行風險的估價等。但一般而言,這個流程圖是符合審計風險管理內在的邏輯順序的。
根據審計風險管理模式,SAS No.99認為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實施了以下審計程序,充分考慮管理當局舞弊引起錯報的風險。
* 審計業務小組進行討論。審計業務小組成員就對審計對象存在欺詐,以至于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并且對于可能的風險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
* 獲取用以評價財務報表欺詐風險的相關證據。具體可采取的程序包括:
——詢問公司管理層及其他相關人員,獲知他們是否知道一些舞弊,還可以詢問審計委員會,了解他們是怎樣在這方面進行監督的,直接詢問他對舞弊的看法;
——結合審計的階段性分析結果,實施同收入相關的分析性程序,因為大多數會計舞弊與收入的確認有關聯;
——考慮欺詐風險因素,包括舞弊的動機、機會;
* 識別欺詐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審計人員利用所有搜集的資料,評價欺詐可能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并判斷風險類別及影響范圍。
* 評估特定的審計風險。風險被識別以后,要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措施,在對內部控制的設計合理性與運行有效性進行評價后,進行風險評價(減少還是加劇了風險),根據評估結果評估特定的審計風險。
* 審計人員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審計工作。主要包括:對審計計劃總體上做出適當調整;對即將執行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做出適當調整;決定是否執行特定的審計程序,以便進一步確定是否存在由于管理層欺詐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
注冊會計師如果認為不可能實施審計程序以經濟充分地降低審計風險,就可以征求律師意見解除業務。
* 評估審計測試結果。根據審計程序和其他觀察取得的資料,結合審計差異的累計影響,對財務欺詐及其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做出進一步判斷。
* 同公司管理層、審計委員會和其他相關各方就欺詐問題交換意見。
* 將注冊會計師對同欺詐相關的意見形成書面文件。
中國的審計如何應對 管理當局舞弊
通過對于美國第99號獨立審計準則及相關執行程序的分析,我認為,在我國目前環境下,會計執業界至少可以在以下方面加以改進,以增強審計程序揭示舞弊的有效性。
第一,考慮引進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對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予以修訂,尤其是第8號《錯誤與舞弊》準則。例如可以考慮建設管理當局舞弊風險因子庫,這個因子庫可以根據客觀環境的變化適時更新,這樣做就有助審計人員在審計時作到心中有數。
第二,充分運用分析性程序。分析性程序在發現和檢查財務報告舞弊方面作用十分明顯,相當比例的財務報告舞弊的曝光最初緣于分析性程序中發現的線索。
根據美國SAS No.56的定義,分析性程序是由各種財務信息評價組成的,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表述的比較具體,“分析性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分析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包括調查這些比率或趨勢的異常變動及其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
任何嚴重的財務舞弊,如虛增巨額的銷售收入和應收賬款,都可能使企業的財務結構出現異常的狀態。只要審計人員通過分析性復核則可以輕易發現這種異常狀態,從而給投資者以嚴重的警示。例如,銀廣夏1999年主營業務毛利率約為43%,2000年更是達到64.17%,同屬農業行業擁有高技術背景的隆平高科2000年主營業務毛利率也只有36%。1999年銀廣夏凈利潤增長43%,2000年更是達到277%,與此不相協調的是,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1999年不增反而減少了約17%,2000年該指標僅比上年增加37%。主營業務毛利率的超常標高,利潤高速膨脹而同時沒有伴隨著盈利質量的改善,就很可能表明公司存在造假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