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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文

        醫療機構聘用證明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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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聘用證明

        第1篇: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文

        2009年,患兒譚某因吐奶到某衛生局附近的一家診所就醫。醫生張某給患兒進行診斷,測量體溫后,張某告訴患兒家屬患兒系低燒,判斷可能是“胃腸型感冒”。隨后便給譚某開出處方,進行臀部注射后,又給譚某做皮試,以確定是否可以輸液。輸第一瓶液時,患兒出現嘔吐,但醫生張某告訴家屬孩子是因為嘔吐來就診的,現在有些嘔吐也是正常的。輸第二瓶液時,患兒出現劇烈嘔吐,并伴有身體抽搐。患兒家屬想找張醫生來處理此情況,但是旁邊的醫生告訴患兒家屬,“張醫生是衛生局局長,在開會。”患兒在轉院途中死亡。患兒家屬認為衛生行政人員兼職的行為導致孩子死亡,將診所和張某告上法庭。

        公務員不得在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該法第9章第53條規定了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其中第14項為:“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本案例中,衛生局官員無疑屬于公務員,私人診所肯定不是公益性機構,本案中的衛生局副局長在私人診所兼職,應該不屬于工作需要,其兼職行為顯然違反了《公務員法》第42條、第53條第14項規定,依法應該受到相應的懲戒。

        衛生行政人員業余在醫療機構行醫構成行政法上的“非法行醫”,此處所說的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具備行醫資格的。所謂“非法行醫”應該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醫活動,但事實上在不同法律層面,“非法行醫”的范圍還是有差別的。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行醫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刑法上“非法行醫”的5種情形: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②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③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④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⑤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因此,本案中,對照上述規定,具備行醫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利用業余時間在醫療機構行醫,應該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行政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范圍比刑法意義上的更為寬泛,在上述5種情形之外還存在其他可能屬于非法行醫的情形,比如有行醫資格者超出登記范圍行醫或者不在注冊地行醫等。作為具備行醫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有可能違反《執業醫師法》或者《公務員法》而構成行政法上的“非法行醫”。

        個體診所聘用的醫護人員也需登記注冊

        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28條對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事項有明確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必須登記的事項,且在登記事項中只有一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于個體診所是否可以聘用其他醫護人員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個體診所與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是類似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用其他勞務人員,個體診所也同樣可以聘用具備行醫資格的醫護人員,但必須到衛生主管部門登記注冊。如果具備行醫資格但不在該診所登記注冊的醫師到該診所執業,屬于違反《執業醫師法》的行為 ,當屬于“走穴”。

        開具醫學診斷證明要遵守注意事項

        案例 9月12日,李女士因交通事故在A醫院住院治療,后交通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求李女士提供醫學診斷證明,醫生高某讓其出示身份證后開具了診斷證明。但是在事故中心檔案里,李女士發現另一份關于自己的診斷證明。上面沒有受害者最嚴重的癥狀,并缺少“頭外傷綜合征”一項。后經醫院和交通部門的調查,另一份診斷證明是肇事者冒名頂替受害者家屬所開具的。

        為患者開出醫學診斷證明是醫師的法定義務,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但是如何防止上述案例中冒名頂替開證明的情況,保證患者的隱私權和醫師權利的正確行使?這需要醫務人員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時嚴格遵守注意事項。

        醫療診斷證明書是指醫生對就診患者的傷勢或病情所作的記載和診斷意見,一般分為兩部分,一是記載患者主訴病情和醫生所觀察到的病情和傷害情況;二是醫生對患者傷勢或病情所做的診斷意見以及做何種處置的記載。

        診斷證明是醫師執業權利行使的體現,出具診斷證明也就成為醫師的法定義務。這就是說,每一位接受診療的患者都有獲得診斷證明的權利,為患者出具診斷證明,醫師是不得附帶任何條件的。而且醫師的診斷證明必須經所執業的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專用章才能生效,這就決定了承擔出具診斷證明法定義務的主體是醫師和其所在的醫療機構。

        診斷證明的出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都規定,醫師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并且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違法出具診斷證明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診斷證明的出具,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診斷證明的出具是法律的規定,是醫師權利的體現,也是醫師義務的履行,所以,出具診斷證明的行為,完全屬于醫療機構的必須。

        由于每一位接受診療的患者都有獲得診斷的權利,診斷證明的出具不能附加任何額外的要求。

        診斷證明的內容只能記載疾病的診斷名稱、治療時間及結果等內容,不能出現有關治療費用甚至預期醫療費用等。

        診斷證明只能由經治醫師出具,非經親自診查治療的人員不得出具。

        第2篇: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文

        2、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3、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實習手冊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臨床實習有效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4、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

        6、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第3篇: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文

        鎮計生辦、計劃生育服務站、衛生院、派出所及工商所:

        為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著力解決非法行醫突出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在打擊非法行醫日常工作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安徽衛生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方案》(衛監督秘〔2013〕621號)阜陽市衛生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阜陽市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衛監[2013]345號),結合鎮直各相關單位工作職責,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按照“三好一滿意”活動和“服務百姓健康行動”工作要求,以提高人民群眾對醫療服務的滿意度為目標,通過專項行動的開展,嚴厲打擊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黑診所”、“醫托”,等違法犯罪行為,查處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執業,整頓和規范全鎮醫療秩序,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二、工作任務

        (一)嚴厲打擊無證行醫行為。一是嚴厲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二是以人員密集場所為重點,嚴厲打擊坑害群眾利益的游醫、假醫;三是是以零售藥店為重點,查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聘用醫師或非醫師坐堂行醫的行為;四是查處以養生保健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為幌子非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五是查處使用通過買賣、轉讓、租借等非法手段獲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六是查處使用偽造、變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七是查處保健按摩機構以保健按摩為名實為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

        (二)嚴肅查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以下簡稱“兩非”)行為。一是查處“黑診所”和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兩非”的行為;二是查處組織介紹“兩非”行為的機構和個人;三是查處零售藥店違規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四是查處無資質助產單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和有資質助產單位為非本單位出生的嬰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五是嚴厲打擊盜賣《出生醫學證明)》和假證,禁止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變相搭車收費。

        (三)堅決打擊“醫托”行為。嚴厲打擊“醫托”行騙等擾亂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對雇傭“醫托”行騙的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和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從重從嚴處理。

        三、工作安排

        (一)組織機構

        成立八里河鎮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組 長:王新亭(八里河鎮鎮長)

        副組長:滿明翠(八里河鎮黨委委員、分管計劃生育)

        高 旭(八里河鎮副鎮長、派出所所長)

        成 員:朱 峰(八里河鎮衛生院院長)

        陳國標(八里河鎮計生辦主任)

        史文潁(八里河鎮工商所所長)

        (二)職責分工

        衛生所、計生辦、派出所及工商所根據職責分工和專項行動工作任務,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查處無證行醫和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派出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利用“醫托”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阻礙執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為。工商所負責加強對零售藥店的監管,查處零售藥店違規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零售藥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坐堂行醫的行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鎮直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及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充分認識打擊非法行醫工作的重要性和開展本次專項行動的緊迫性,加強對專項行動的領導,建立完善部門聯動工作制度,通過多部門聯合執法等方式,形成統籌安排、齊抓共管的局面。鎮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適時進行抽查,力求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全面排查,強化社會監督。鎮衛生院、計生服務站要充分發揮衛生監督協管員、人口計生專干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一并貫徹執行潁上縣衛生局、潁上縣公安局2013年開展的打擊“黑診所”專項行動,與2013年工商總局等八部門部署的整治虛假違法醫藥廣告專項行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開展的醫療衛生專項監督檢查相銜接,從違法醫療廣告中及時發現非法行醫線索。

        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投訴舉報電話:0558—4437959(衛生),0558—4412183(人口計生委),0558—4554438(公安),0558—4585222(八里河計生辦)。

        第4篇: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文

        近日,由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王曉明和山西省總工會副主席、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王榮帶隊的《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組到我區羅克佳華工業有限公司工會進行專題調研,太原市總工會副主席郎學軍、高新區黨工委委員、總工會主席劉建剛陪同調研。調研組一行在企業與企業負責人、工會主席、人力資源主管、職工代表等進行了座談,聽取了非公企業一線女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2019年,《條例(草案)》開始起草,2019年3月30日,《條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初審,今年年內將進行二審。

        《條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將女性公務員、農民工納入保障范圍

        《條例(草案)》明確以保障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為立法宗旨,女職工的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及其監督管理,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女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包括女農民工在內,均適用本條例。

        合同不得有限制結婚生育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或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女職工有痛經病史,每月可享受至少1天帶薪休息

        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經期經本人提出,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至少一天的帶薪休息。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女職工,在經期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視具體情況安排工間休息。

        孕期可調整崗位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給予以下勞動保護: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有定額勞動量的,應當相應減輕勞動量;因懷孕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懷孕7個月以上,經本人申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準予休息;休息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天給予一小時工間休息;有定額勞動量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晉級、評獎不受影響。

        產假可休98天以上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比舊條例中增加了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按規定順延,配偶享受帶薪護理假20天。

        流產按月份也可享受產假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產假98天。

        節育手術也可享受一定假期

        女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復通手術的,按規定給予一定假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期滿,單位給予一周適應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至少一周的適應時間,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準予休息;休息期間待遇按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用人單位和女職工協商確定。

        生育津貼從生育保險中支付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的標準,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嬰兒未滿一周歲不得延長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減少相應的勞動量。嬰兒滿一周歲后,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用人單位可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單位建立衛生室一室多用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難。

        每月衛生費不低于30元

        用人單位應當給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于30元的衛生費或者相當價值的衛生用品;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從公用經費中列支。

        每年進行兩癌篩查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檢查,有條件的為女職工安排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本人。

        第5篇: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維護社會醫療秩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社會醫療機構,是指由單位、個人或合作、合伙開辦,自籌資金、自主執業,對社會開放的各類醫療機構,包括:

            (一)由個人開辦或兩人以上合伙開辦的;

            (二)由機關、團體、學校(醫學院校附設的醫療機構除外)和企業事業單位開辦的;

            (三)由編制(即全民、集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部隊規劃定址的)醫療機構與外單位或個人合作開辦的;

            (四)駐穗部隊的編制外醫療機構。

            第三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人民身體健康服務為宗旨,遵守醫德規范,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并按規定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的社會醫療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廣州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并組織和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區、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六條  設置社會醫療機構,必須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七條  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其所在地應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個人應持有本市城鄉居民戶口,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取得《廣州市社會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并是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的醫師。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和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和被吊銷《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三)在職、因病退職、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被開除公職或擅自離職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構名稱、開設科目、床位數;

            (二)法定代表人簡歷,包括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戶口簿、身份證、《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三)衛生技術人員的花名冊、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身份證、《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四)醫務人員須提交由本市區、縣級市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表;

            (五)離、退休醫務人員須提交原工作單位出具的離、退休證件;

            (六)業務用房產權證或租賃合約書、平面圖等;

            (七)主要醫療設備和資信證明;

            (八)有關規章制度。

            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還應提交由雙方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條  社會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原則,以設置單位或個人名稱作為識別名稱。

            社會醫療機構不得冠以省、市、縣、區、鎮、街等行政區域名稱;不得以“中心”作為通用名稱。

            駐穗部隊編制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部隊單位代號、番號或冠以部隊名稱;牌匾和印章不得有軍徽標志。

            第十一條  設置社會醫療機構,應按下列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一)不設床位的個體診所,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報廣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設置不滿100張床位的醫療機構,由廣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三)設置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經廣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后,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四)部隊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必須經軍隊各軍兵種駐穗最高領導機關的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本條(二)、(三)項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區、縣級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社會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  社會醫療機構的分立或合并,按新設置醫療機構申領《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合并或歇業的社會醫療機構應到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三章  執業登記與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醫療機構開業前必須到原批準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執業登記,提交醫療責任保證書、醫療廢棄物處理辦法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報執業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租借、轉讓。

            第十五條  區、縣級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執業登記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

            第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執業的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辦理領證和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醫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執業地址、法定代表人、診療科目或者歇業,應到原執業登記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社會醫療機構必須亮證執業,一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只能設置一個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  在社會醫療機構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醫務人員,必須持有城鄉居民身份證,身體健康,經廣州市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取得《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社會醫療機構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診療科目執業。開展性病、戒毒、計劃生育手術(含接生)、精神病診療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業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嚴禁用醫學技術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第二十一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執行《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醫療機構不得為未經本機構醫師診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文件;不得為未經本機構助產人員、醫師親自接產的嬰兒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報告書。

            第二十三條  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和用藥安全。

            第二十四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對醫療廢棄物進行銷毀、焚化、消毒等無害化處理,不具備條件的,應委托專業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醫療機構必須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醫療費用,并出具合法票據。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社會醫療機構必須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衛生工作等任務。不能承擔預防保健工作的,應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繳交預防保健工作責任費,用于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社會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八條  社會醫療機構張貼、刊播醫療廣告,必須按照國家醫療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經廣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后,報廣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經批準的醫療廣告內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條  社會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按照國務院和省關于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級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四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出租、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不依期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校驗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違反第十八條,不亮證執業或一證多處執業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違反第十九條,聘用無《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立即辭退有關人員,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五)違反第二十條,診療活動超出執業登記范圍(急診、急救除外)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法開展性病、戒毒、計劃生育手術、精神病診療、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和運用醫學技術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重犯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屬個體醫務人員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或擅自加工制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對醫療廢棄物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責令停業整頓,限期處理;在限期內仍不處理(或不委托專業部門處理)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的,按省、市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而張貼、刊播醫療廣告或擅自更改經批準的醫療廣告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6篇: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文

        有人曾形容,如果公立醫院是政府的兒子,那么民營醫院就是“養子”。上世紀70年代末,民營醫院猶如一股強勁的沖擊波,以其強烈的市場意識、服務意識、競爭意識、經營意識,贏得了一定的生存發展空間。民營醫院的出現打破了國有醫院的壟斷格局,提高了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并顯示出蓬勃發展的勁頭。然而,民營醫院的發展路程并非一帆風順,而且生存環境越顯艱難。

        夾縫中求生存

        許多細心的人們發現,在諸多的民營醫院中,特色專科醫院占了很大的比重。“走特色專科醫院之路,其實是我們無奈的選擇。因為我們和公立醫院不在同一條起跑線上。”對這個問題,多家民營醫院負責人表示了很大的無奈。

        醫保問題仍然是民營醫院的最大困擾。比如,上海1700萬常住人口中,約有1000萬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民營醫院因為沒有醫保定點資格只能為剩下的700萬人服務,而且這700萬人同時也是國有醫療爭奪的對象。

        此外,造成民營醫院困擾的還有醫療設備審批制度。現在醫院要引進價格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大型醫療設備,必須經過衛生部門的審批,而且每年引進的設備還有一定的額度,光這一條就卡死了許多民營醫院向大型綜合性醫院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以特色專科抗衡公立醫院成為許多民營醫院最有可能的市場制勝戰略。事實上,雖然民營醫院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基本上還是總體處于夾縫中求發展的狀況。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民營醫院有4500多家,其中床位在300個以上的有近400家,如果加上個體診所和其他民營醫療機構等,中國民營醫療機構將近20萬。據業內人士透露,目前,民營醫院的現狀是,1/3是盈利的,1/3是平衡的,1/3則是虧損的。

        診斷民營醫院“弊病”

        被視為市場活力象征的民營經濟、中小企業,在民營航空的作用上得到了充分的顯露,一家春秋航空誕生伊始拋棄既有航空企業的競爭路線,獨特的廉價航空理念給整個航空市場帶來了新氣息。其實不僅是航空業,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歷程已然證明了民營經濟、中小企業活力給人們經濟生活帶來的深刻變經。但是,民營醫院為何無法發揮同等的“鯰魚效應”?

        事實上,在民營醫院這種倒退的背后,是諸多主客觀因素使然。民營醫院從誕生之日起,就以“非嫡系”的地位出現在醫療市場上。作為市場的補充力量,政策環境并未對其特別眷顧,反而將大部分民營醫院排斥于主流之外。

        最先體現在稅收負擔過重。北京五洲投資集團副總裁閆衡秋認為,現在稅務部門在制訂政策時候把醫院當成一般服務業,考慮到醫院既有營利性又有公益性,所以不籠統按照一般服務業來定稅。為此,他一直不斷呼吁國家在稅收上支持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

        在2000年前,國家對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2000年,全國實行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國務院同意對醫療服務征稅制度進行相應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實際上已明確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

        以一家營利性的民營醫院為例,目前要繳納的營業稅為5.5%、企業所得稅為33%,另外還有增值稅、房產稅等10多個稅種。由于公立醫院不僅有稅收優惠,同時還享受財政補貼,曾有人核算,民營醫院的成本要比公立醫院高出16%,這也致使一些醫療機構不堪稅負,在新醫改尚未到來時,就紛紛關門歇業。

        同樣令人頭痛的是,多數民營醫院尚徘徊在醫保體制之外、行業管理不規范、籌資難競爭力小多樣問題之中。在采訪中遇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民營醫院院長,他無奈地告訴記者,競爭說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除了有一定誘惑力的薪水之外,民營醫院在引進人才上就沒有幾張打得出手的牌。由于職稱晉升和戶口問題等幾道坎的阻礙,中青年醫生很少有人愿意來民營醫院,所以民營醫院常通過一些本地或外地大醫院的優秀醫生的掛職來解決人才荒。然而,根據現有的醫療衛生系統人事制度規定,醫生只能注冊一家醫療機構,也就是說公立醫院的醫生只能在本醫院注冊并工作,否則就違反了現行的《執業醫師法》;外院的資深專家雖然有豐富的臨床經驗,但往往只是每周來坐診一次,難以從整體上提升民營醫院的醫療水平。因為缺少與行業人事的交流,也造成很多醫療行業專家對民營醫院不了解,產生了一些偏見遭受斷臂之痛,生存艱難。

        不應任由民營醫院“自生自滅”

        自民營醫院誕生以來,消除民營醫療機構身份歧視的呼聲就從未間斷過。然而在呼喚享受“國民待遇”的同時,民營醫院自身存在的問題也引起了專家的擔憂,能否在醫療衛生領域扮演生力軍角色,還得看其對自身發展“瓶頸”的突破。

        在創業之初,很多民營醫院采取“廣告轟炸”的策略打開市場,這些廣告往往又多存在夸大療效、誤導消費者等問題,一份統計顯示,全國90%以上的民營醫院廣告都存在違規現象,這直接導致了目前民營醫院的誠信危機。

        現為某醫療集團高管的薛家鑫已從事醫療醫藥管理近十年,同時他還是全國工商聯2007年民營醫療政策發展的建議者。在薛家鑫看來,今后應該建立醫療市場的準入機制,對民營醫院的準入按有關法規審查其主體的資質;為防止民營醫院為牟取暴利而行為不規范,應該設立預警機制,以便適時地進行政策調整;建立嚴格的退出機制,對行為不規范、服務質量差的民營醫院要堅決要求其退出或整改等。

        如果說體制限制與追逐短期利益等因素誘發了民營醫院的違規行徑,那么監管缺失的市場卻成為放縱民營醫院蛻變的溫床。

        福建莆田成系統的違規申請醫療機構執照行為已經不是秘密,但是一直以來并未受到相關法律的懲戒。這已經成為醫療市場監管缺失的一個典型案例。曾經通過性病游醫致富的莆田人,如今依舊通過不法行為維系著“莆田系”民營醫院的運作。在這些民營醫院中,房子與設備是租用的,醫生是臨時聘用的,就連營業執照都可以通過租賃或購買得到。由于不必投入大筆資金購買硬件設備,同醫務人員之間也不存在長期的聘用關系,所以,如果“莆田系”的某家醫院辦砸了,他們就再換一個地方另起爐灶,繼續通過虛假廣告招攬和欺騙求醫心切的患者。法律的缺失與監管機構的松懈令“莆田系”醫院的締造者們屢屢得逞。

        第7篇: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中央、省、市、區關于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會議及有關文件精神,加大對非法行醫的打擊力度,嚴肅查處醫療服務市場的違法行為,規范我鄉醫療市場秩序,確保醫療安全,維護人民健康權益。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種非法行醫,依法取締無證行醫、違規醫療廣告,嚴懲非法行醫犯罪行為,震懾違法犯罪份子。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建立健全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利益。

        三、工作內容和重點

        (一)嚴厲打擊非法行醫。重點清理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和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藥品經營單位或個人從事診療活動的非法行為,打擊非法買賣、轉讓、租借、偽造、涂改或使用過期、失效證件進行執業的行為。

        (二)嚴厲打擊超范圍行醫。重點清理打擊超出登記診療科目、超出登記執業地域范圍和變更法人、變更名稱等未作變更登記的行為,嚴肅查處外來醫務人員未對其執業證書進行變更登記在我鄉從事醫療活動的違法行醫行為。

        (三)重點查處非醫療機構醫療廣告,以及醫療機構未取得或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醫療廣告、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誤導和欺騙患者的行為。

        (四)嚴肅查處違規處置醫療廢物的行為,重點清查無證診所醫療廢物的流向,查處醫療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五)嚴肅查處利用B超鑒定胎兒性別或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工作人員非法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

        (六)嚴厲查處村衛生室一證多點、個體診所異地行醫的行為。

        (七)、嚴厲查處藥店“坐堂行醫”或以“義診”、等名義非法開展的醫療活動。

        四、具體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4年6月27日-7月5日)。對全鄉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進行全面部署;加大宣傳發動工作力度,積極發動和引導廣大群眾舉報、支持和主動參與打擊非法行醫工作形成強大的宣傳攻勢和社會輿論氛圍。通過舉報、明察暗訪、會議學習等形式摸清本轄區內所有非法行醫和違法違規從事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二)、集中行動階段(2014年7月6日-8月14日)。鄉打非辦根據調查摸底情況,按照方案要求,對全鄉非法醫療點進行分類治理,積極做到“自行關停一批、完善整改一批、堅決取締一批”。聯合工商、公安、計生、文化、鄉安監辦等單位對調查摸底的單位進行徹底的清查。對重點難點單位協助衛生監督所堅決打擊和取締。

        (三)、建立長效機制階段(2014年8月15日-8月29日),鄉打非領導小組根據整治工作情況和經驗積累,迅速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進,調整工作思路,進一步固和擴大戰果,建立健全醫療市場監管的長效機制。要按照“打建并舉、整頓和規范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切實加強執法監督隊伍建設,規范轄區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加強基層醫療網點建設,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努力滿足群就醫需求,堅決消滅和遏制非法行醫現象。對非法行醫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曝光。對薄弱環節進行回頭看在清理。確保本次打擊非法專項行動圓滿完成。并把本次專項行動進行總結上報衛生局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組織領導和各單位職責

        為切實加強對“打非”工作的領導,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決定成立打擊非法行醫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城頭鄉衛生院,辦公室主任由裴昌奮同志兼任,負責協調各職能部門和村委會開展打非工作。

        鄉衛生院職責:對轄區內的醫療機構、個體診所、藥店執業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對異地執業者勸其限期歸回原執業地域,對轄區違規醫療機構、個體診所、藥店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歸回或未整改的,主動聯合鄉有關部門牽頭組織聯合執法,依法進行整治。負責投訴舉報案件的交辦和處理;及時收集各有關部門工作進展情況,上報專項行動的有關報表、階段性總結;組織專項檢查案件的督辦;查處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無任何行醫資格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查處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的行為;規范有證醫療單位、診所的合法經營。

        鄉派出所職責:負責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的犯罪行為,及時受理非法行醫的犯罪案件,制止和查處暴力抗法行為,為“打非”工作保駕護航。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要堅決予以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鄉工商所職責:負責查處各類虛假違法廣告,配合相關部門取締無證行醫和查處雇傭“依托”醫療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鄉計生辦職責:負責嚴把計生人員準入關,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計生醫務人員進行執業注冊,嚴厲查處各衛生醫療機構開展非法接生、引產、人流及B超鑒定胎兒性別行為。

        文化站職責:負責“打非”工作的宣傳教育。對打擊的非法行醫單位進行曝光。

        安監辦職責:負責協調各村委會“打非”工作。

        各村委會職責:負責做好本轄區“打非”工作。負責本轄區“打非”工作的宣傳教育,掌握并及時上報轄區內“游醫”和衛生室、個體診所、藥店執業情況,配合上級部門做好本村衛生室、個體診所、藥店的整改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對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各村實際,精心組織,周密策劃,迅速行動,務求實效地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成員單位要把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工作列入當前重點工作來抓,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位,確保專項行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8篇: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文

        強化為人民群眾服務意識,積極推進和深化醫療體制改革,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堅持依法行政,加強全行業監管,依法執業。

        二、組織領導

        為扎實開展“醫療質量規范年”活動,衛生局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略,在成立領導小組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工作措施,明確工作目標,分階段、有重點地開展工作,并做好各階段的經驗總結,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牢固樹立打持久戰的思想準備,結合各單位實際,創新機制,創新方法,全面規范執業行為。

        三、活動內容

        1、組織全員法律法規、醫療規范培訓。在“四五”普法的基礎上,縣衛生局組織全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負責人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主要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強化培訓,各單位必須組織全體醫務人員學習上述相關法規及醫療規范,根據各人專業特點重點學習《省醫療機構管理與診療技術規范叢書》相關分冊及衛生部近期醫療技術操作常規,進一步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質量意識和醫療安全防范意識,做到依法執業,規范行醫。在學習基礎上,各單位要求執業醫務人員95以上參加法律知識考核,成績需達到90分以上。

        2、結合本縣開展“環境建設年”、“項目推進年”活動,進一步落實醫院環境綠化、就診程序簡化。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消毒技術規范》消毒處置各種醫療、生活垃圾,根據各醫療機構實際綠化、美化就診環境,縣級醫院積極引入“一站式”服務模式,遷建、擴建過程中創造條件調整醫院功能劃區,實行集中式管理檢查申請和多點、多層劃價收費,切實貫徹以病人為中心服務宗旨,組織完善“綠色通道”建設,結合“110”一級處警聯動模式實施,確保急危重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患者能及時有效救治。

        3、繼續深化“滿意工程”建設,加強醫患溝通,重塑醫患信任關系。各級醫療單位在去年開展“滿意工程”基礎上,結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省病歷書寫規范》有關知情權、選擇權、隱私權保護,著重做好醫務人員與病人家屬口頭、書面全方位真誠溝通,提倡換位思想,降低服務投訴比例,講究方法策略,及時處置、化解醫療糾紛,提高患者及家屬滿意率,要求出院病人,門診病人綜合滿意度95以上,杜絕主要責任以上醫療事故發生。

        4、嚴格執行人員準入、設備準入、技術準入制度。各醫療單位認真清理醫療衛生技術崗位人員資質,核準登記備查,嚴禁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工作,醫療、護理崗位必須具備相應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資格并經合法注冊,加強外聘專、兼職衛生技術人員管理,外聘人員必須持有相應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職稱證書,書面聘用手續完備,并經縣衛生局批準或備案;醫療機構新增診療科目須經變更注冊方可開展;磁共振等大型醫療設備引進和使用須按國家規定取得許可批文,人員必須取得相關上崗證。

        5、完善強化醫療質控制度。各級醫療機構根據醫院規模和科室設置情況,建立完善急診、護理、醫院感染、麻醉、臨床檢驗、放射、病理、病歷質控等組織,建立專門組織和人員監督,落實診療常規執行情況,實施過程監控和終末監控,縣級醫院必須參加市質控中心質控體系,按照等級醫院標準實施各項質控措施。

        6、開展重點學科申報評審,推動醫院品牌戰略。縣衛生局將開展重點臨床學科、重點中醫專科申報評審,力爭通過三年建設,形成一批有專科優勢、人才優勢、技術優勢的縣級重點學科,帶動全縣醫療衛生事業可持續發展,各級醫院積極做好學項申報基礎性工作,與醫院人才、設備引進相結合,與等級評審工作相結合。逐步達到人有專長、科有特點、院有優勢的建設目標。

        7、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醫療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糾正不合理的“套餐式”檢查檢驗及門診大處方,在醫患溝通基礎上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同級同類醫院或上一次醫院的檢查和驗收結果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應予認可和通用。嚴格執行《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比率必須逐漸控制到規定的水平。

        8、規范醫療廣告行為。醫療機構通過一定的媒體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均屬醫療廣告范疇。各級醫療單位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醫療廣告,必須具有省衛生廳核發的《醫療廣告證明》,并按照核定的內容,不得進行任何改動。各級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規定和程序、內容、方式開展醫療信息、廣告,要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及工商、衛生行政部門相關文件立即進行自查自糾,自覺規范醫療廣告行為,維護醫療單位社會形象,防止誤導醫療消費行為,對違規醫療廣告行為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第9篇:醫療機構聘用證明范文

        [關鍵詞]: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 歸責原則 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鑒定

        近年來,醫患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醫患糾紛如何界定、如何歸責、如何認定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審判中遇到的其他問題很值得探討。本文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以期達成共識。

        一、如何界定醫患糾紛案件

        (一)醫患糾紛的范圍

        醫務界、司法界存有“事故論”和“過錯論”兩種觀點。“事故論”者堅持醫療事故鑒定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置條件,強調患者須先獲醫療事故鑒定,才能醫方請求賠償,否則法院不應受理。“過錯論”者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衡量標準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不是事故,只要醫方不能舉證證明醫療行為是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過錯,就應承擔敗訴責任。

        國務院2002年4月14日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似采用“事故論”觀點,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為此,醫務界多認為,只有構成醫療事故,人民法院才能作為醫患糾紛案件受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則支持“過錯論”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2003年3月26日召開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因醫療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理解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系,要正確理解《條例》第49條第2款關于‘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于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等法律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以保護患方的合法權益。”正是基于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11月制定的《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38條規定,醫患糾紛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

        (二)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的甄別

        醫療事故指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

        ①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②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有過失。從審判實踐看,醫療機構的過失主要有: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醫療設備陳舊、缺乏維護;缺乏基本醫療護理條件;對疑難病癥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醫務人員的過失主要有:誤診;不負責任,違反規程;對病史采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干;擅自做無指征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等。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有違規行為。④必須有人身損害的后果發生。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必須有因果關系。

        2、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的概念及類型

        醫療過失損害賠償指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但構不成醫療事故。從審判實踐看,這種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醫療過程中的故意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過失行為,故意致人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故意致人損害,醫務人員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構成犯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同時,醫務人員的行為還是一種職務行為,故其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給患者造成的損害,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方仍應承擔責任。

        (2)醫療機構中非法行醫行為。根據《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

        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實踐中,一些醫療機構為了經濟利益,招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從事執業醫師工作,或者把一些科室承包給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經營,或聘用一些不具備執業資格的所謂“名醫”到醫院坐診,其在醫療活動中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對此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機構無過錯,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醫療活動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如醫療過程中因醫療器械質量問題造成的人身損害、醫療機構與醫療器械生產廠家共同進行的手術過程中非因醫務人員的原因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等。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條例》中并未明確,實踐中也難以認定。但是,患者確實受到損害,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向患者承擔責任。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4)其他醫療損害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沒有違反的,不是醫療事故。但有時,醫療機構雖沒違反規定,但醫務人員明顯存在過錯,比如,醫務人員已經認識到采取常規措施難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現,并且有能力采取更進一步的措施,但其未采取,由此導致患者人身受到損害,該種情況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仍應承擔責任。

        二、醫患糾紛案件中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

        (一)醫患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醫患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屬于過錯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應當就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否則,法律就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或推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由此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患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首先,患者作為原告,必須證明自己確實在被告處接受診療以及受到侵害的事故;其次,如患者隱瞞對已不利的證據,比如隱瞞或拒絕提供門診病歷,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最后,醫療機構在訴訟中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依“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患者也有必須聘請專業人員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被告是否存在過錯與被告對質,以便通過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查清事實,維護自身權益,并不是舉證責任倒置就意味著原告沒有舉證責任。如:法院對劉某醫患糾紛案件的判決,即科學的分配了各自的舉證責任。該判決認為,醫方在提供了鑒定結論之后,已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患方仍認為醫方有過錯的,應當就此進一步提供證據,但其在申請鑒定后,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拒不配合到法院指定的鑒定機關進行鑒定,為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指導意見》第41條也規定:“對已經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或其他相關證據證明醫療機構沒有醫療過失或沒有因果關系,患方仍然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患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審判實踐中,醫方提供的證據大致可以歸納有以下十一項內容:

        1、門診病歷、住院記錄;2、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3、病理資料、醫學影像檢查資料;4、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5、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6、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7、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8、對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的檢驗報告;9、對尸檢的病理解剖報告;10、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11、其他需要的有關醫療過程中相關證據材料。

        患者提供的證據大致可以歸納有以下六項內容;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溫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現場實物;4、身體受到損害后所造成的后果;5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鑒定書;6、其他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侵害結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三、案件處理中應如何把握醫方的過錯和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是醫患糾紛中原、被告爭論的焦點。案件審理中,因果關系和過錯常常是相伴而生的,即通過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常可判斷出醫方主觀上的過錯,反之,醫方主觀上的過錯又常是通過其醫療行為反映出來的。但審判人員在對法律的理解上,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過錯和因果關系,醫方只要舉證證明其中一個推定不成立,就應當認定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就不能判決醫方承擔侵權責任。審判實踐中發現有些案件在處理上有意無意的擴大醫方的舉證責任,即要求醫方承擔同時排除兩個推定的舉證責任,或將兩者混同為一個問題,我們認為這是因對法律理解不透徹所致。如:某民事判決是在否定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鑒定結論,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基礎上所出的,判決醫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閱讀該判決書,根本沒有關于醫方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內容,判決對其認定存在的因果關系中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既未分析也未認定,就判令醫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實質上是沒有嚴格按照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要件進行判決,為此,醫方提出了上訴。針對此案,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分析醫方的醫療行為入手,認定損害結果是由于患者自身病情發展的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而且認定了患者拒絕作頭部CT,拒絕與醫方配合,醫方在診斷和治療上不存在過錯,最終得出了醫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結論。

        (二)審判中如何判斷過錯和因果關系。

        本人認為:1、要注意過錯和醫療容許性危險的區別。醫學的進步是經過千千萬萬次的反復實驗和多次的失敗才得到的,醫學的進步,使以往被認為屬于絕癥的疾病有了治愈的可能,給患者及其親人帶來歡樂和希望,因此,醫療活動中,為謀求科學進步,應允許風險的存在,新技術、新藥的使用,副作用都可能發生,案件辦理中不能將該種情況的發生當然視為醫方的過錯。有這樣一則案例:一審法院認為醫方對患者施行的頸椎顱腦移植手術屬于新手術,手術效果不理想,但該手術并未加重患者的病情,也沒有給患者造成新的損害,而且醫方術前已將該手術可能存在的后果告知了患者,故醫方采用新手術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其主觀上就當然有過錯,其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該案件的審判人員在衡量醫方過錯時即認真把握了過錯和醫療容許風險的區別。判決結論被二審法院維持。

        2、醫方注意義務的標準應因人、因地有所區別。不同專業、不同水平的醫師,對損害應負的注意義務應有所區別;不同地區、不同條件的醫療,醫生應負的注意義務也應當有所區別。醫院管理人員與醫務工作者,醫生與 護士、檢驗師、麻醉師、藥劑師,專科醫師與一般醫師,農村衛生院醫生與城市一、二級醫院醫生等相比,知識、水平、待遇、條件、收費水平等各方面均是有區別的,因此,在確定其醫生應負的注意義務標準時,也應當有所區別。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源民初字第221號民事判決,其理由之一就是,被告作為一名鄉村醫生,為患者進行的接生、醫治行為中符合醫生的操作規程,在患者發生病情變化的情況下,被告自身無能力醫治,通過120急救的方式,將患者送往醫療,被告采取的行為表明其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不應因為其后發生的患者死亡的結果就當然推斷被告有過錯。

        3、治療結果不理解與過錯、因果關系之間關系的甄別。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及技術標準,即便治療結果不理解,甚至有不幸發生,醫方也無過錯,不應對該后果承擔責任。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不能因損害后果的存在,尤其在醫方工作中存有不足時,就當然認為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方存有過錯。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郾民初字第48號判決書認定,患者雖然術后為帕金森綜合癥,效果不理想,但醫方診斷正確,治療方案正確,手術沒有差錯,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醫方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四、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識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法官是否有權審查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問題

        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具有專斷性,法官無權審查,其依據是法官無此專業能力。筆者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屬于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證據之一,證據必須經過審查才能作定案的依據,所以,法官有權審查其真實性和準確性。但法官確實不具備鑒別醫療事故鑒定的專業知識,實踐中,可以通過聘請權威專業人員發表分析意見、聽取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建議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原告聘請專家證人出庭等方式歸納案件的本質和焦點問題,依據審判經驗的審查醫療事故鑒定人員、組織、程序及結論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斷,對不合法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另行組織專家鑒定組重新鑒定。

        《指導意見》第42條也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專門的鑒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損害事實進行技術鑒定所做的認定意見,其性質是專家證言,屬于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應經法庭程序質證客觀有效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究竟屬于誰的舉證范圍的問題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的普遍做法為,只要患者醫方,法院就要求醫方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否則,就屬于舉證不力,推定其有過錯,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因申請鑒定需要先行支付鑒定費用,醫方為此承受了不小的經濟負擔。

        筆者認為,實踐中的這一做法并未嚴格遵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是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故客觀存在。在受害人已完成該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才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給醫方的問題。受害人要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根本無法排除借助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醫療機構要證明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借助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也是較為可行的渠道。兩者比較,不同的是,前者鑒定的重點在于證實排除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醫方對醫療行為的實施沒有過錯。

        由此可見,法院根本沒有必要確定任何一方承擔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義務,更不能確定這是醫方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最高院司法解釋中并沒有專門對醫方設定此項義務。我們在案件辦理中應當把握的是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至于當事人用何種方式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當事人采用的舉證方式是否完成法定的舉證責任則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此點應當注意區分和把握。

        五、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常見的幾個問題的認識

        (一)術前手術協議書與患者的知情權

        醫療機構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向支付了服務費用的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具體內容,如實告知患者或其家屬。患者或其家屬也享有法定的知情權,該知情權的內容包括病情診斷結論,治療方法特別是在采取手術治療方法時,對所實施的手術中和手術后存在的風險。醫療機構通常以手術協議書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那么,手術協議應當載明什么內容才能表明醫療機構如實履行了告知義務?

        我們認為,患者享有同意和放棄手術的選擇權,其在行使選擇權時,主要的判斷標準是手術對自身生命和健康的影響,因此,手術協議書應當載明的內容的基本判斷標準應確定為,凡是影響患者充分行使選擇權的因素,醫方在手術協議書上均應當告知患者。但鑒于現有的科學技術尚不能保證其將所有的風險和并發癥均記載在手術協議書上,加之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就是:使用醫學術語、描述要簡練,因此,手術協議書中記載的內容往往較為抽象,高度概括。所以,對手術協議書上患者不明白的內容,醫方有義務向患者解釋。同時,患者如在手術協議書上簽字認可,該行為則表明患者對手術協議書中載明的內容已知情,應當認定醫方已履行了告知義務。

        (二)輸血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因輸血導致患者感染傳染病而引發賠償案件在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所占比例約為2%。因傳染病惡性程度較高,索賠數額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故有必要對此類案件在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作一歸納。

        首先,輸血時間在案件中的重要性。1993年頒發的《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規定,各地衛生行政主管機關應當規定采供血時對供血者進行檢驗的項目和指標,但漯河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臺該項政策的時間是在1996年8月23日,此前無規定。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中,如血液制品來源于醫院自行采集,對依何種指標進行檢驗應當根據當時的規定確定醫方是否有過錯。

        其次,采血資格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影響。根據《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自行采血需進行登記注冊,領取《采供血許可證》和《采供血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是衡量案件中的采血機構行為是否合法的法定標準。除此之外,供血人的體檢檔案和HHV測定等資料也是合法采血單位應當保存的資料。案件中如果采血單位無采血的合法資格,即可認定其自行采血行為是違法行為,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采血液是合格的即可推定其所采血液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其三,血液來源是案件中常見的焦點問題。因為受害人所受傷害的感染源是血液,所在,血液究竟是醫方提供的還是受害人提供的,常成為案件的爭執焦點。對此,我們認為醫療費用項目中載有輸血費用的,即認定血液來源于醫方,醫方或只收取處置費,或者根本不收取費用的,則應排除。此外,還可以結合醫院是否有自制血漿的能力和當時醫院血庫中的血液制品的存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同時,如血液來源于患者,醫方對患者所供血液沒有二次檢驗的義務,所以,不能因為患者所供血液中的質量問題讓醫方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如何識別血站確定的獻血人的方法。根據《血站管理辦法》的規定,獻血人姓名與條形碼是識別獻血人的方法,采血單位應當在兩種方法中任選其一。目前,漯河市血站采取的獻血人身份識別辦法是獻血人姓名和條形碼兩者并用的方式。此種辦法更能準確的識別獻血人的身份和檔案,是值得肯定的。在案件中發現,血站在管理中出現獻血人的真實姓名和檢驗記錄、檔案中的姓名有出入的情況,對此,血液條形碼便是進一步核實的有利旁證。

        (三)對醫方與患者就醫患糾紛達 成協議后,患者又訴請增加賠償的案件處理

        實踐中,醫方為了醫院的信譽或為了避免麻煩,在患者對醫療行為不滿要求索賠時,息事寧人,主動與患者協商處理,患者出于種種目的同意協商。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醫方免除患者的醫療費用,有時還會給予少量的經濟賠償,患者同意今后就此事不再追究。但協議訂立后不久,患者就以獲得賠償太少為由此協議,向法院提訟,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認識呢?

        筆者認為,雙方達成的協議應當視為在雙方當事人中形成了一種新的合同關系,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該合同關系應當依法受到保護。如果患者認為該合同無效,應當依法提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認為該合同不公平,也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四)案件審判中如何處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的沖突

        首先,《條例》是專門就醫療事故的認定、處理、鑒定和賠償制定的行政法規,當然適用于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但是,該條例僅是法院審理的依據之一,而不是全部,且其內容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典型的侵權糾紛,《民法通則》應為上位法,《條例》是法規,應屬下位法,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兩者沖突,應優先適用前者。

        其次,賠償標準問題。因《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比其他人身損害標準低,司法實踐中對按《條例》還是按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賠償標準出現了爭執。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認為:“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殘廢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據此,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應執行《條例》。這樣的原則不應僅適用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而是應適用于醫療事故的全部賠償。筆者認為,因醫療行為有一定的特殊性,《條例》是基于此對醫療機構民事責任確定的,因此在賠償標準上作了一些限定。因此,審判實踐中醫療事故應當適用《條例》的較低賠償標準。

        注釋:

        ①醫療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從事目的性(即實施診斷)治療、護理等行為時因過錯造成的對就診人的損害

        ? ②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診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參考文獻:

        ①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

        ②王利明:《論侵權行為的概念》,《法學家》2003年第3期

        ③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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