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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范文

        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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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范文

        筆者主要使用“雙手并用”與“雙手失靈”來分析本文實例。

        (一)“豬”的問題——市場機制下的失衡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在調節經濟和配置資源中發揮基礎作用。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市場主體是“理性經濟人”,都為自己的利潤或效用最大化而努力。在本文實例中,我們看到在市場機制調節之下的X市的生豬養殖出現諸多問題。一是散而眾、飼養不科學且占用大量土地。個體養殖戶多數以成本低廉的潲水養殖,帶來食品安全隱患。寸土寸金的土地資源投入到相對低產出的養殖業;二是帶來嚴重環境污染,擴大社會成本。X市政府提供的資料表明X市75萬頭生豬需新建一座日處理132萬噸的污水處理廠,才能有效凈化處理,一年需4億多元污水處理費。顯然,養殖戶能獲得的個體收益與社會所付出的巨大成本嚴重失調。這是市場調節失靈的直觀體現。正如加爾布雷斯指出的:“經濟體系會自我改進的說法,現在也許已沒有人相信。不平衡發展、不均等、無意義和無規律的技術革新、環境的侵蝕、行業間的缺乏協調—這些都是體系中的一部分,也是現實中的一部分。它們在體系中已經根深蒂固。”在“市場之手”調節失靈,無法靠自身改善的情況下,“國家之手”呼之欲出。

        (二)禁令不“行”——宏觀調控下政府失靈考慮到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及產業規劃,X市市政府對養殖業進行調整本無可厚非,可政府“禁豬令”一出卻引來質疑不斷,這又緣何而起?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政府同市場主體一樣是“經濟理性人”,其理性有限。信息不足、濫用權力、腐敗尋租、體制不健等導致政府宏觀調控會失靈。反映在本文實例中就是面對養豬者個體利益與社會公益失衡的局面,政府拿出的這一紙簡單而粗暴的禁令,不僅收效甚微,還給政府帶來頗多微詞,以致最后被迫撤銷。那么在市場的缺陷“根深蒂固”,國家調控又有造成“人為經濟衰退”危險的形勢下,“國家之手”如何作為呢?實踐證明,必須有法可依并依法進行。這法正是經濟法。

        二、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與地位

        (一)作用之探討探討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可以分別從法的規范作用與法的社會作用來進行。從法的規范作用來看,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行為進行規范,使其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對法定范圍內的社會關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進行調節。一方面,經濟法規定了國家調控權限。國家只在市場機制失靈的條件下對國計民生的宏觀領域進行調節,具體說來主要是發展規劃、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產業政策、國際貿易等方面。這在給國家調控劃出界限的同時,也保障了經濟自由與安全,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使宏觀調控真正解市場失靈之困。結合實例,X市政府對地區產業進行調節,其“手”應在宏觀上指引方向,使市場主體順勢而動,而不是直接取走養殖者的腰包。另一方面,經濟法規范宏觀調控的手段和程序。經濟法與其他如刑法、民法等部門法比較,其中最顯著的特點是大量的規則屬于指導性,是一種“提倡性規范”,以對經濟利益的引導為實現調控的主要手段。經濟利益為引導的調控手段更為科學,它能使宏觀調控得到市場主體更好的遵循。規范政府介入市場的調控行為、規范市場主體的投資、信貸、進出口等行為,以實現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給調控行為設置合理的程序的規范使得宏觀調控更具科學性、權威性,從而也促使市場主體自覺地使自身的行為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結合實例,X市政府的調控可以指導養殖戶規模化養殖,建立起生態環保的產業鏈,使養殖戶不僅取得短期利益,更能長遠發展。從法的社會作用來看,經濟法規范國家宏觀調控,使其更易實現宏觀經濟平衡的社會目標。經濟法規范了宏觀調控行為,從權限、手段和程序上都限制了國家權力的濫用,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在經濟上具有合理性(符合經濟規律),因而會得到市場主體的遵從,取得良好的績效,使國家的制度改革得到國民的擁護和支持。這對于國家和國民的總體福利的增長是有效的促進。回到本文實例,要使政府“令到禁止”,使失靈的市場“藥到病除”則必須借助于經濟法。

        (二)地位之探討從上文可見國家之手與經濟法是契合的,正是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決定了其在宏觀調控中的重要地位。也許應該從這個角度把經濟法(而不僅僅是其一的反對限制競爭法)作為“經濟憲法”。除從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了解其重要性之外,也可以對宏觀調控三種手段進行比較從而認識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一方面,與經濟、行政手段相比,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使宏觀調控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和富有理性,從而更好地認識客觀經濟規律,體現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只有依據法律的宏觀調控才能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從而杜絕盲目和任意調控;只有法律化的宏觀調控才是制度化的調控,從而給市場主體以安全、穩定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經濟手段中,有些本身就是法律手段。比如稅收,依法運用,就是講稅法。其他一些經濟手段在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規定。行政手段需建立在行政法的基礎之上,因此也是法律化的調控手段。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建設要求應該更多地把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即力求經濟手段、行政手段規范化、法律化。經濟法順應了這一發展,其“經濟憲法”地位當之無愧。

        三、小結

        第2篇: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范文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2005年中國GDP的增長目標為8%,有著豐富的政策含義。一方面,從經濟的慣性考慮,2005年經濟增長不可能回落到更低的7%左右,與持續快速經濟增長形勢并不太協調,與預期相差太大的經濟增長目標會變得沒有意義,且有人為壓低經濟增長率之嫌;另一方面,目標也不宜過高,設定為8%是向外界傳遞一個明確的信號,宏觀調控的政策仍然趨緊,當局將繼續推動從追求增長速度到追求增長質量的轉型。

        因為要大規模推進多項改革,所以,高層將2005年定位為“改革之年”。

        每年歲末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是外界研判下一年中國經濟的“風向標”。2004年末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使中國很多學者為之歡欣鼓舞。他們認為,中國向著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又邁進了一大步。從這次會議中,很多人看到了中國政府的轉變。

        為防止經濟的大起大落,中國政府更強調平穩地推進市場化改革,以穩健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取代過去行政色彩相對要強的積極財政政策。

        宏觀調控轉向市場

        持續了一年多的宏觀調控將如何走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通過對會議公報的仔細閱讀、逐條分析之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袁鋼明說:“在當前宏觀經濟大幅度波動因素仍然存在,圍繞過去和未來一段時期宏觀調控問題而展開的爭論尚未結束之時,會議公報的論述,給認識和展望宏觀經濟運行和宏觀調控走向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理論啟示。我認為,未來中國的宏觀調控方式將轉向重視市場手段。”

        這一點成為了學界的共識。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教授說,這次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宣布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這對于穩定人們對宏觀經濟政策走向的預期、減少不確定性是大有好處的。同時表明,2005年的宏觀經濟調控將更多地采用適合于市場經濟的總量手段,這也是非常好的。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謝伏瞻也認為,在調控的方式上,中央政府將注重使用經濟手段,減少行政干預,運用經濟杠桿,提高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回顧一年多來的宏觀調控,袁鋼明以2004年4月底為界分為兩個階段: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4月底前,宏觀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手段;2004年4月底以后一段時期主要采用行政手段。

        袁鋼明認為,經濟手段調控與行政措施不同,兩者對投資及經濟運行狀態產生了差別很大的影響。2004年初未采取行政措施前,投資增速猛然上漲,采用行政措施后投資增速頓然下降,很多人認為由此可以看到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的失靈及行政措施的有效。但從另一視角看,投資增速突然高漲,既可能是行政措施臨近出臺所引發的投資逆向選擇,也可能是經濟調控不到位,未及時上調利率抑制需求所致,如果充分采用經濟調控手段而不是行政措施,有可能不會出現投資的大起大落。2004年10月底央行上調利率,終于表現出重視經濟手段的宏觀調控新動向。

        公報在論述此次宏觀調控所運用的手段時,沒有提及前一段時期很多論述極力主張的行政手段,指出此次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加深了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加強宏觀調控關系的認識,增長了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領。袁鋼明說:“中國政府對重視運用經濟手段和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認識深化,遠比宏觀調控取得的當前成果意義更為重要和深遠。”

        財政貨幣走向穩健

        在2004年10月底的加息之后,就不斷有消息透出,中國的財政政策要轉向。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了這樣的政策指向:2005年將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

        為了應對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采用積極的財政政策。但是,多年的積極財政政策,形成了中國經濟對財政支出擴張的依賴,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局部經濟過熱現象。況且如果繼續大量發行建設國債,會使財政風險進一步積聚。應該承認,在過去的經濟過熱中,對原材料的強烈需求及煤電油運出現的供應緊張,政府投資的大項目難辭其咎;而穩健財政政策正是為了抑制投資需求,防止過熱。

        實際上,從2002年~2004年,長期國債發行量就呈現依次遞減的趨勢,分別是1500億元人民幣、1400億元人民幣和1100億元人民幣。這可以視為中央政府為財政政策轉向所釋放出的明顯信號,亦是官方為積極財政政策有步驟淡出悉心鋪路的表現。

        為防止收油過猛,2005年會繼續保持一定的赤字規模和長期建設國債規模。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解釋道,這樣做的必要性是:第一,政策需要保持相對的連續性,國債項目的投資建設有個周期,在建、未完工程尚需后續投入。第二,保持一定的赤字規模,有利于集中一些資源,用于增加農業、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等公共領域的投入。第三,保持一定的調控能力,有利于主動地應對國際國內各種復雜的形勢。

        針對當前宏觀經濟走勢,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副主任范劍平認為,2005年國債發行量在800億元人民幣左右為合理數字。

        同時有專家認為,2005年長期建設國債資金的投向將有所調整,由過去主要用于重點項目建設,擴展至在建重點工程的后續投入、公共項目的欠賬填補、以及支持亟待進行的重大改革舉措,國債資金很可能承擔起一部分稅制改革的成本。

        改革開放多年,市場化配置資源已是共識,而不宜過多強調政府配置資源。財政政策走向穩健是大勢所趨。

        全面推進改革

        在經歷了20多年的改革后,中國經濟中的深層次矛盾依然沒有解決,所以在面臨全面開放的WTO后過渡期和中國“十五計劃”的最后一年,改革成為了最響的聲音。高層已將2005年定位為“改革之年”,致力于改善中國經濟運行環境的各項深層次改革將在2005年全力推進。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宏觀經濟研究院陳東琪認為,雙穩健的宏觀政策為系列改革措施的出臺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條件。2005年改革會獲得更多的機遇,改革的機遇會大于改革的挑戰。

        在2005年,中國將加快實施中央政府直屬的國有企業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和諸多行業的改革也要加速推進。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厲以寧教授認為,結構調整的必要性現在已受到人們的密切關注。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除了通過政策按部門、按地區地細化,可以做到“有保有壓”之外,同樣會給人們一種信號,即結構調整今后將通過經濟手段來進行,由利益趨向來引導,并將在市場經濟框架內實現。隨著人們信心的增強,對結構調整的有利影響是可以預料的。

        第3篇: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范文

        現代市場經濟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政府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其中的經濟和行政手段,隨著越來越多的趨同于經濟規律作用的模式,這樣,法制作為剛性準繩的重要作用,就隨之凸現出來,因此,如何加強宏觀調控過程中的法制建設,通過法制建設和制度創新,促進宏觀調控突破體制性、政策,使市場經濟能夠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中保持快速健康發展,是今后面臨的一項新課題。

        一、法制對經濟宏觀調控的作用和意義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往的政府為經濟活動中心、以計劃命令為主要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律作為市場運營的基本準則。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應當由直接的管理,轉變為制定經濟發展戰略計劃、確立市場運行規則、向市場主體提供引導和服務、促進市場健康發育,積極維護市場秩序等宏觀的、間接的管理方式,這樣,經濟的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就成為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也就是說,法制是經濟的產物;但同樣的,我們也不可以忽視法制建設帶來的巨大的反作用,法制建設對經濟宏觀調控的作用具體表現為: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約作用。

        (一)法制建設對政府宏觀調控的引導作用。政府的宏觀調控與其相對應的市場經濟模式一樣,有其自身的隨機性和復雜性,如何使其能夠在經濟運行過程中適時、合理并行之有效,是充分發揮法制的引導作用的重要意義所在。目前,我國法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使宏觀調控經濟過程中的各種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政府立法程序,將實踐中調控經濟所需的具體手段,上升為法律、政策和規范,為調控主體設定行為模式和權義界限,將其調控行為納入法制軌道。第二、調控主體通過法的規范,引導市場經濟主體在遵循市場經濟體制自身要求的同時,也遵循一套統一而普遍適用的規則,避免或抑制各經濟主體隨意發展、大量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某些經濟領域發展失控或呈現危機,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發展。

        (二)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促進作用。法制建設對宏觀調控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通過法律的規范,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反映市場經濟規律,從而合理的確認政府職能以及隨著經濟發展的情況,政府職能相應的調整和轉變,以促使它更好地為市場經濟服務,正確理順并處理好政治關系、社會管理關系和經濟關系等,既調動了調控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使市場經濟進一步按照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穩定發展,為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掃除障礙和創造條件。

        (三)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屬性——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在保障宏觀調控經濟順利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種保障具體表現在,通過法律的強制性和規范性,確認和維護宏觀調控主體的權利模式和行為模式,引導調控主體的活動,預防、打擊、制裁經濟活動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并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和經濟秩序,平等地對待和處理好各種經濟糾紛,保障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和權利得到實現。建立和維護必要的法律秩序、法律環境,為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各個領域和環節提供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為標準和規范,為制裁和處理市場經濟運行中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準則,從而為市場經濟運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環境保障。

        (四)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制約作用。通過法律的規范,在引導、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的同時,也制約宏觀調控過程中的強制性、盲目性和任意性等消極因素和市場經濟的自發性、波動性等傾向,這種制約作用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改革開放、特別是宏觀調控經濟對法律的需求。

        二、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相結合,是我市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

        我市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增長,有賴于科學合理且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加以保障.因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宏觀調控本身不是靈丹妙藥,不能一勞永逸的解決市場經濟過程中存在的所有問題,而法制的本身可以合理的補充宏觀調控經濟上的不足,為宏觀調控提供正確的引導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宏觀調控與法的功能緊密結合,是更好的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明顯提升經濟效益的有效手段。

        (一)法制建設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現實性。第一,法制建設對市場經濟的特殊功能只有在宏觀調控中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因為宏觀調控是指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是指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引導和必要的干預,而法律則是實現間接管理、必要干預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客觀性和強制性的屬性,它能有效地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因為宏觀調控的對象是總需求與總供給,是市場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是產業結構與公平分配的關系。而這些關系只有通過法才能調整、適應,引導和保障。

        (二)宏觀調控與法制結合的重要意義。傳統的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把法律手段僅僅作為宏觀調控手段之一的觀念已經逐漸遠離經濟發展的舞臺,法制的作用越來越從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凸現出來,因此,樹立法制建設是宏觀調控的依據、準則和保障的正確思想,全面認識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的內在聯系也就因此具有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如何合理的將法制建設與宏觀調控有機的結合起來。第一,充分認識到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重要作用,要改變過去那種把三種手段,即行政手段、經濟手段與法律手段并重的觀念,因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既要法律來確認、規定,也要法律來調整與保障,還要法律來解決使用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時所出現的矛盾、糾紛和具體問題。第二,我市的宏觀調控既要借鑒外省市的經驗與教訓,更要從我市實際出發,并賦予它新的含義,即市政府經濟管理部門通過對我市基本經濟總量的調節,控制、組織市場經濟的運行,引導經濟的發展

        三、我市存在的問題

        (一)宏觀調控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法制建設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法制工作的領域不寬,沒有滲透到社會、經濟事務的決策和管理中去,法治政府的理念有待深入人心,“管理就是權力,管理就是審批”的觀念轉變還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行政干預經濟活動的現象依然存在,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責任權力、權利義務不對等,甚至違法設置行政管理權或被管理者的義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發育和經濟發展。

        (二)服務型政府建設尚未到位。政務公開不全面,法定應公開的信息尚未完全公示,行政決策、行政決定及其程序和依據沒有公開;電子政務的發展滯后,有的網頁內容單薄、更新緩慢、功能單一; 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管理事項的集中辦理、聯審會辦實現難度較大;應當統一在政務大廳受理、回復的事項存在“兩頭受理”、“兩頭回復”的現象;不依法、不按程序履行職責,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等現象依然存在,行政服務效能有待提高。

        (三)宏觀調控職能與經濟發展有脫節,法制工作受功利因素干擾。由于權力本位、利益本位的驅動,加之機構設置不盡合理、職能交叉,以及法制工作的機制不夠健全等客觀因素,在宏觀調控經濟過程中,權力掣肘,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等現象時常出現。

        (四)對宏觀調控行為的監督不完善。宏觀調控主體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尚未嚴格貫徹執行到位,而已開展的監督范圍偏重在行政處罰,對行政許可、收費等執法的監督相對薄弱,部門法制機構監督工作難以開展,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手段,監督的效能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

        四、解決上述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積極理順宏觀調控行政管理體制。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理順各種宏觀調控關系,克服職責交叉、相互掣肘、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在各項工作中牢固樹立依法辦事的法治觀念,堅持以人為本、以法為準、依法行政。將各種宏觀調控方式和手段聚集起來,發揮綜合效能;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各類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將政府經濟職能還給市場主體,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除法律法規明確必須由行政機關實施的以外,逐步將資質認定審查、行業信息披露等行業管理職能轉移給行業組織,發揮其行業管理與行業自律的作用。

        (二)建設服務型政府。第一,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凡是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及其他可以公開的行政決策、決定、政策等政務信息,都要通過能夠為社會廣為知曉的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眾公示,對于公眾依法有權查詢的政務信息,要創造便利、快捷的查詢辦法、渠道或條件。第二,完善決策機制。一是按照市政府要求規范決策程序,制訂和完善決策程序和部門內部決策程序規定,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第三,加速管理轉型。注重保護和合理利用各類資源,優化改善投資環境,積極探索和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規劃、動態管理等多種間接管理、市場化手段,積極進行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推行事后監管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促進宏觀調控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運用法律手段重新定義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政府為中心、以計劃命令為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律作為市場運營的準則。由此,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必須由直接的微觀管理,轉變為制定戰略計劃、確立市場規則、向市場主體提供服務、促進市場發育,維護市場秩序的以宏觀、間接管理為主的宏觀調控管理。也就是要求政府職能從傳統的計劃、審批許可、命令向規劃、政策、運用經濟杠桿、指導、協調、服務轉變。這樣,我們就應該通過立法、制定規范等方式,逐步規范政府權力,調整政府與市場主體的關系,廢除那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舊職能,另塑造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政府新職能,這是形成自由、競爭、公平的市場機制的重要條件。

        第4篇: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范文

        關鍵詞:宏觀調控 政策 房地產市場

        一、我國房地產近年來的發展現狀

        房地產業素有永遠的朝陽產業之稱,國內外經濟增長的歷史和理論反復證明,房地產業對于經濟發展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超前性,經濟高速增長的過程必然是以房地產的高速發展為前提和主要內容。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也帶動了房地產業的高速增長。此外,房地產業作為第三產業的龍頭被確定為國民經濟新的經濟增長點,國家正采取各種措施鼓勵和支持房地產業的發展。其發展趨勢呈現以下特點:

        1.近年以來,房地產業取得了飛速發展,成為我國發展最快的行業之,市場化程度也日益提高。進入20世紀90年代之后,房地產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興旺發達期,土地成片開發和大量外資的引入,形成了外資、合資和內資開發公司齊頭并進的勢頭。房地產開發規模正以每年平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已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房地產開發企業正向規模化和集團化方向發展,行業集中度明顯加快,一些房地產巨人正在形成。房地產行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的行業,一些大的房地產公司的實力正在急劇增強,市場競爭的核心能力正在加速形成,一批對市場有較大影響能力的房地產龍頭企業正在脫穎而出。實力小和缺乏核心競爭能力的房地產企業,在未來的幾年內將會面臨被淘汰出局的危險。

        3.房地產企業更加注重樹立品牌,培育企業可持續發展,房地產市場競爭正向多元化、縱深化方向發展。保持企業的長久生存和發展也即可持續發展問題,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外部環境的急劇變化,正越來越受到企業家們的關注。擁有個知名品牌,是企業獲取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4.民營經濟在房地產領域中迅速崛起,其他有實力的集團也紛紛進軍地產業,群雄逐鹿的時代已經來臨。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逐步復蘇,加之房地產行業的平均利潤較其他行業來說,還屬較高。因此,吸引了民營經濟和股份制經濟的大舉進入,民營經濟發展迅速,并逐漸成為我國房地產投資增長的主要動力,大有國退民進的趨勢。在一些沿海發達地區,民營房地產企業已經占據主導地位。當然,這種格局符合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結構和投資結構的調整,從而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國家對房地產進行調控的必要性

        1.房地產市場具有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如下:房地產市場是非均衡的市場,不僅受城市人口、城市區位、城市基礎設施、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條件的制約,而且受銀行信貸利率和土地、建筑材料、勞動力等價格以及相關稅費等的影響,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會預期的影響;房地產市場存在自身盲目性,由于房地產產品單件生產,自然差異、物理特性和區位空間差別都很大,因而房地產交易通常是差別定價,個別成交。在房地產市場的交易中,資產的價值是不連續的,房地產投資者無法獲得及時、準確的價格信息;房地產市場存在經濟周期性,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的產業組成部分,必然受到宏觀經濟周期性波動的決定和影響,房地產市場在一個波動周期內,會呈現出上升期長、下降期短的規律性。

        2.房價的過快增長導致了經濟體過熱,會出現大量的問題:

        首先,房價上漲過快首先會壓迫居民的生活。當房價上漲幅度處在人們可承受的范圍時,它能刺激人們從事生產勞動和增加儲蓄的積極性。但是,當房價迅速上漲、從而超出人們可承受的范圍時,它就會打擊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儲蓄的積極性;其次,房價過快上漲會造成土地資源的低度利用。房價過快上漲首先會引起房產投資增加,而房產投資增加勢必需要更多的土地投入,這又會刺激土地價格過快上漲。伴隨土地價格過快上漲而來的肯定不是土地的有效利用,而是土地的囤積,結果,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要素不僅沒有被有效利用,反而出現了大量閑置;再次,房價過快上漲會使房屋由消費品演變為投資品和投機品。在房價穩定的情況下,對房屋投資無利可圖。但是,房價一旦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它的投資與投機價值就會凸現,從而導致大量投資性或投機性需求;最后,房價過快增長還會加劇社會財富分配和占有的兩極分化。在房價過快增長的情況下,低收入階層不僅沒有能力購買可以增值的房產,反而會因為房價上漲過快而更加貧困;另一方面,那些具有房產投資甚至是投機能力的人,則可以通過對房產的投資和投機而獲得房產價格上漲的溢價,這樣兩種截然相反的發展趨勢無疑會加劇社會不同階層之間財富分配和占有上的巨大差距,進而引起社會資產擁有的兩極分化。

        出于以上原因,國家必須進行宏觀調控,以求使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

        三、國家對房地產進行調控的可行性

        由于“政策的作用時滯”,一般情況下,宏觀調控效果的全面反應必然要在調控手段實施后的一段時間甚至以年計算的較長時期才能完全顯現,財政政策時滯相對于貨幣政策要長一些。由于滯延的客觀存在,往往導致調控措施在經濟形勢已發生變化甚至轉折、在已不需要的情況下才發生最猛烈的作用。同時,經濟政策是一把雙刃劍,應用起來應該慎而又慎。正因如此,調控政策的出臺應特別強調“適時適度”,出臺調控措施要多,調整差別要幅度小,調整間隔要時間短。貨幣金融政策相對靈活,可以針對經濟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控,所以也是各國常用經濟調控政策。我國有學者著文指出,加入WTO之后中國金融業的開放及其所推動的國內金融改革深化,已經使貨幣政策調控作用的接受主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種變化改變了以往單純的金融調控格局和順暢的調控作用機制,從而使現行金融宏觀調控方式的調控能力減弱。一般各國政府在面臨房價上漲現象時,都比較謹慎,多采取比較緩慢的、逐漸遞進的、比較精準的方法。

        四、國家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手段

        1.經濟手段。經濟手段主要包括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財政政策主要是運用稅收杠桿,通過提高高檔商品房稅率抑制其需求,降低普通商品房的稅率,刺激其供求,從而改善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結構;運用貨幣政策也可以對房地產市場實行有效調控,包括:調節貨幣供應量,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將影響房地產市場的供給和需求。

        2.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通過立法,禁止房地產開發商形成價格同盟,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是實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市場運行的效率,防止市場勢力泛濫,創造競爭環境,實現公平競爭。

        五、房地產調控途徑之間的相互關系

        宏觀直接調控和宏觀間接調控是宏觀調控的兩個基本途徑,其調控的主體均為政府,作用對象為微觀客體,雖然兩者實施的手段、方式、作用機制等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彼此相互作用、相互聯系,共同構成了房地產宏觀調控體系。二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可理解為:

        1.間接調控為主,直接調控為綱。由于房地產產品不僅具有經濟屬性,還具有社會屬性,所以房地產的調控應以直接調控為綱。房地產發展應以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各種計劃、規劃作為指導,在此前提下通過稅收等經濟手段,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間接調控房地產市場。政府通過規劃、計劃的制訂來完善市場機制的功能,進而引導房地產業的科學發展,其發展也應根據各項規劃的要求進行。

        2.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在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下,我們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的基礎配置性作用,在進行宏觀調控時也應該通過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來調節市場,通過各種經濟變量的調整來調節房地產市場的總供給和總需求,通過各種法律制度的完善,為房地產市場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有利的發展空間。在此基礎上,輔之以行政手段,為經濟、法律方面調控目標的實現搭建座橋梁。簡而言之,行政手段為經濟和法律手段做基礎,當經濟、法律出現問題時,則依靠行政力量推動市場繼續有序發展。

        3.市場為主,計劃為輔。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基礎性作用,因而我們在進行各項建設的時候應主要依靠市場,發揮市場的優越性、有效性和效率性。然而,由于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之間的雙向反饋關系,房地產的發展不僅具有經濟性,還具有社會性,以及房地產市場非完全競爭性、非均衡性、區域性等特點,因而需要輔之以各項中長期規劃以確立目標的長遠性、方向性和戰略性,輔之以靈活性較強的計劃以具體實現階段性的目標。

        參考文獻:

        [1]牛鳳瑞,2006年中國房地產發展報告[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北京,2007

        第5篇: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范文

        摘要:近年來,為了解決房地產投資規模過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等問題,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這些調控政策從立法性質來說,均是法律層次較低的規范性文件,但對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文從經濟法宏觀調控的基本概念出發,分析了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基本原則與措施。

        關鍵詞:宏觀調控;整體性;間接性

        一、經濟法視角下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

        (一)宏觀調控的概念與特征

        宏觀調控的實質,實際上是政府針對市場情況,以特定的經濟、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協助市場客服缺陷和市場調整的失靈為目的,以調整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之間的平衡為手段,對經濟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的行為,行為的結果必然是為了追求整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實現社會穩定、持續增長的最終目標。

        從經濟法的角度看,宏觀調控具有整體性(即宏觀性)、間接性的特點。其中,宏觀調控的對象具有整體性的特征,它關注國民經濟總體活動、經濟的宏觀結構,注重對社會經濟總量進行調節。具體來說,政府宏觀調控的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發展穩定、促進就業和經濟結構協調,作用范圍涉及社會經濟全局。

        間接性是指宏觀調控不是通過直接手段而是間接手段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政府等監管部門不會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個別經濟活動。間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夠影響社會經濟總量的杠桿工具,包括財政手段、稅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財政經濟政策。國家直接作用于杠桿的此端,力量傳遞到杠桿的彼端,影響和帶動社會眾多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

        (二)政府在房地產市場調控中的職能定位

        依據市場經濟的理念,市場實際是范對國家的管制的,而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拋開結果,其實質是加強了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干涉,最終實現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和管制。經濟社會發展到現在,國家已經作為重大影響的經濟實體存在在市場經濟中,已經不可能有任何國家獨立與市場之外。這就決定了國家權力的運用必然會對經濟行為產生影響,因為國家掌握了大量的資源和權力,而如何有效的規范國家行為,讓國家和市場在法制規范中有效運行,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發展,這是當前迫切需要關注的問題。

        在房地產宏觀調控上,國家應當恪守經濟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對市場進行引導和促進,而不是限制和剝奪。在對房地產市場調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創造有序的的環境。

        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原則與措施

        (一)整體性原則

        做為社會整體利益來看,以下特征是必須具備的:首先,社會整體利益的收益對象必須具備非特定性,不能是某個指定的個體。其次,在利益設定上,不會排斥涵蓋整個社會的商業目的,更不會排斥促進公共利益的各種群體利益,但是設定上不能是基于個別主體的商業目的而設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個體為意志為轉移實現,而必須通過特定的法定程序來實現。經濟法基本原則要求宏觀調控要著眼于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影響對象的范圍是社會經濟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調控目標的制定和調控對象的選擇上,必須將穩定房價,規范房地產市場運行,維護公眾利益作為調控目的,以整個房地產行業作為調控對象。

        (二)間接性原則

        宏觀調控法的調整方法是一種間接調整的方法,這是由宏觀調控的性質決定的。政府對房地產宏觀調控是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上進行的,政府通過計劃、財政、金融、稅收、物價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場,而后者通過市場引導經濟主體的交易活動符合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

        我國對房地產行業和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向來具有較強的政策性,這些政策對宏觀調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導作用,而經濟法恰好是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觀調控有利于依法貫徹落實。反過來,宏觀調控政策又為制定經濟法的具體條款進行了有效嘗試。

        (三)經濟法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措施

        在房地產領域,經濟法是最為重要的法律部門,原因在于,宏觀調控對經濟運行的調整,主要是通過行政、經濟、法律三種,這三種均為間接手段,行政和經濟的性質決定了這類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運行,那就決定了所有的宏觀調整的認可和保護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制。關于房地產調控的國家宏觀經濟決策、法律及各類施行措施組成統一整體,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決策手段對市場進行規范與調整,實現國家房地產調控目標。

        比較以上三種手段,決策手段主要包括貨幣、財政、土地、投資等方面的決策,反映了房地產市場的短期調控要求;房地產經濟手段以房地產決策為導向,包括經濟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許可、審批、監察行政行為。這三種調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響。其中,法律手段是調整房地產宏觀調控關系過程中最規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結語

        嚴格來說,房地產調控政策是國家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而出臺的引導意見,區別于權力機構依據《憲法》和《立法法》而為的立法行為。無論是作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保護民事權利的實體立法《物權法》,均沒有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內容。雖然這些這些措施對房地產的調控產生了一定的積極效果,但是沒有從根本上扭轉我國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的態勢。

        政府在房地產調控過程中,必須防止調控行為與措施過度政策化,回歸經濟法宏觀調控的本位,堅持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明確政府在房地產調控中的職責,完善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立法。(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參考文獻:

        [1]參見徐孟洲:《耦合經濟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頁—209 頁。

        [2]參見聶飛舟:《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經濟法反思》,載于《中國房地產》,2009年10月,總第346期。

        [3]參見黃珊珊:《經濟法視野下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問題》,載于《法制與社會》,2012年3月(上)。

        第6篇: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范文

        關鍵詞:國家干預;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利弊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4-0195-02

        一、問題的提出

        面對嚴重的霧霾天氣影響,世界各國政府紛紛采取了各式各樣的干預手段來應對污染。這使國家干預成為當今的一大熱門話題,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下面我們來看兩個例子:

        在3月15日,法國政府宣布,針對霧霾天氣,巴黎將實施機動車尾號單雙號限行措施,從而控制大氣污染。與此同時,巴黎政府鼓勵乘坐公交出行,推行公共交通免費政策。

        在中國,同樣是面對大氣污染問題,南京環保部門的“重污染日應急預案”提出,一方面,實施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另一方面,建筑工地嚴禁土方施工。

        公共交通工具的免費政策是一種引導性機制,它并不直接規定公民的行為模式,而是利用利益吸引來達到治理污染的目的,這是經濟手段的現實體現。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則不同,它是國家利用強制力,規定公民必須遵守規則,從而達到其目的,這是行政手段的實際運用。通過比較巴黎、南京兩地政府同樣面對霧霾天氣而采取的不同舉措,我們發現,巴黎政府所采取的是包括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綜合性治理措施,而南京市政府則采取單一的行政手段。那么,在國家干預的過程中,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究竟有著什么樣的關系呢?我們是否又應該有所側重和取舍呢?筆者認為,國家干預經濟應當盡可能地運用非權力手段,以柔性的宏觀調控為主,從而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維護國民經濟的平穩運行。

        二、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干預”的內涵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相對最能概括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全部作用的詞語當屬干預一詞,因為只有‘干預’一詞才能涵蓋調節、協調、調控、調制、管理以及縱橫統一等全部內容。”[1] “干預”一詞精辟囊括了國家調整社會經濟的手段,國家干預經濟可以是宏觀和微觀、指令性和指導性、剛性和柔性、公權和私權等多種形式。廣義上的法律體現了國家意志,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法律都是國家干預社會關系的手段。國家干預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就干預主體講,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干預、國家行政機關的干預、國家司法機關的干預以及國家授權“第三部門”所進行的干預。國家干預,主要是指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的干預,其干預的范圍又主要是指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1]。

        國家干預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政策杠桿和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對國民經濟各領域進行調整和規制的一種行為,是指政府將“有形之手”伸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中,表現為經濟干預(宏觀調控)和行政干預(直接管理)[2]。

        首先,經濟干預(宏觀調控),是指采取經濟手段,按照經濟規律特別是價值規律辦事,并盡可能地納入法制程序,如運用稅率、價格、利率等經濟杠桿調節經濟。經濟手段也分為剛性經濟干預和柔性經濟干預。

        第一,剛性經濟干預,是指國家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性地設定稅率、價格、利率,以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這樣的方法效率高,見效快,但因為政府可能會對市場做出錯誤的判斷,因而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民主的強化又必然要求政府減少干預。所以,由于行政色彩過于濃烈,剛性經濟干預并不是國家干預的最好選擇。

        第二,柔性經濟干預,是指國家為促使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符合國家既定的目標而實施的,具有引導性而非強制性的調整方法。柔性經濟干預并不要求市場主體必須遵守一定的規范,但采取利益誘導的方式使其接受,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廣泛應用于調節經濟活動中的行政指導就是一種非常典型的方法。

        其次,行政干預(直接管理),是指由于市場機制的滯后性,為保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良好的經濟環境,國家有必要采取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動用公權力管理經濟,以有效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如通過命令、禁止、撤銷、免除、確認、許可等強制性行政方法干預經濟生活。這種調整一般針對的是具體的個別的市場主體。這種干預手段是要求相對人必須服從的,屬于強制性調整。

        三、經濟干預與行政干預的區別

        經濟干預與行政干預被不少人相混淆,因為“經濟法中的大部分規范是要由國家各種行政機關來執行的”[3]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部分的法律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如計劃、財政、稅收、銀行、海關等部門既是行政機關,同時又是經濟法的執法機關,在調節國民經濟的活動中《中國人民銀行法》《審計法》《預算法》等,以經濟法和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態出現:具行政法和經濟法的雙重屬性,一些學者稱之為經濟行政法或行政經濟法。實際上,這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在法律依據上,這兩者所依據的法律部門不同,這也是兩者的根本區別所在。傳統法理學思想認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標準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所以,不同部門法的立足點和價值取向是不同的,其調整社會關系的角度也是不同的。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的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它從經濟的角度反映了國家因素如何對市場經濟秩序發生影響,目的是兼顧大局,平衡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之間的關系。行政法是行政權力本位的法,行政權力的設置與制約是行政法的核心,主要憑借上下隸屬的行政體系,利用命令、服從的機制進行調整,從行政的角度規范行政機關如何領導和管理經濟建設。

        盡管經濟干預中也存在帶有強制力的剛性經濟干預,表面上與“行政干預”有著類似之處,即都要求市場服從國家的指令,但是兩者存在著根本的區別:第一,兩者的本質不同。剛性經濟干預本質上還是經濟干預,它是通過操縱經濟杠桿來調控市場的;而行政干預則是對市場主體的直接操作。第二,對象范圍不同。剛性經濟干預的對象具有普遍性,它是針對抽象市場主體而言的,例如調整稅率,影響所有的市場主體;而行政干預則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的市場主體。第三,效率不同。剛性經濟干預具有間接性,它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見效較緩;而行政干預具有直接、迅速的特點。第四,風險不同。剛性經濟干預是在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于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有利于市場作用的充分發揮,具備較強的科學性;行政干預是國家憑借政權的力量,采取強制措施來實施的,因此存在較大的風險。

        其次,在表現形式上,經濟干預的行為除了對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市場進行規制時采取直接的權力手段外,大量地采用非權力手段,如指導、預測、規劃、鼓勵、契約等。而行政干預的實施主要是單一地使用強制手段,即根據行政法規的各種權力手段,如命令、禁止、許可、強制執行、處罰等。

        最后,在操作方法上,經濟干預對市場的調控是通過操作經濟杠桿來實現的,而行政干預是依靠純粹的國家強制力直接實現的。

        四、經濟干預與行政干預的利弊比較

        在理清了這一關系之后,我們就可以對兩者的利弊進行分析和比較了。我們還是回到文章開頭的那個案例。面對嚴重的霧霾天氣影響,國家通過一系列手段以調控經濟,從而達到治理霧霾的效果,這樣的行為無可非議。但是,其所采用的手段卻值得我們探討。巴黎政府設置“公交系統免費”的政策,實際是通過利益誘導的方式,引導民眾選擇以公交代替私家車的做法,從而實現對經濟的操縱。經濟手段與調整結果之間形成了一種自然、和諧的因果關系,沒有破壞市場秩序,充分尊重了市場規律。但是,“公交系統免費”的政策雖然尊重了市場,卻因為其調控機制的緩慢性而無法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需要經過較長的一段時間才能夠收到成效。

        “單雙號限行”政策則是直接管理的行政手段,是利用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對市場經濟進行行政干預。這種手段在本案例中,中國政府與巴黎政府都予以了采納。它的好處是效率高、可控性強,但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侵犯了市場主體的自由,因而可能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在經濟法領域,行政干預固然必不可少,但決不能以此作為出發點,指導、調節整個經濟生活和經濟關系,否則會違背經濟規律、影響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在舊體制下,我們國家過分強調國家意志,忽視了企業和個人等經濟主體地位及物質利益,致使行政權力高度膨脹,而私主體則成為行政的附庸。在改革開放的今天,我們需要深刻吸取歷史的教訓,千萬不要重蹈覆轍[4]。

        綜上所述,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各有利弊。優點是,前者側重于保護市場機制,后者側重于提高管理效率;缺點在于,前者見效緩慢,曠日持久,而后者則有可能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五、基于中國現有國情下的選擇

        我國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直到1992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開始逐步確立。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機制還不夠完善,國家正在努力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基于這樣的社會歷史條件,筆者認為,國家干預經濟應以經濟手段為主導方法,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國家干預經濟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杠桿和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對國民經濟各領域進行調整和規制的一種行為,經濟政策杠桿和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在國家干預中往往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中國經濟正飛速發展,效率固然重要,所以不得不使用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來調控經濟。但是,相比之下,經濟手段卻能通過調節經濟杠桿,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兼具科學性和安全性。在我國目前這種市場機制剛剛起步的階段,尊重市場規律、保護市場機制,無疑是最為重要的。

        參考文獻:

        [1] 李昌麒.論經濟法語境中的國家干預[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

        [2] 薛妮.經濟法調整方法研究[J].知識經濟,2012,(21).

        第7篇: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范文

         

        關鍵詞:宏觀調控 能力建設 政策 

         

            從國際經驗來看,后發國家要在既有國際競爭秩序中取得優勢,就必須在引入市場機制的同時充分發揮政府對國民經濟的規劃組織和領導力。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人口大國,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就構成了我國國家整體競爭力的重要方面。對我國而言,宏觀調控能力就是緊緊圍繞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和諧社會的根本目標,在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各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國際合作措施,保證國民經濟總量和結構均衡,保持國民經濟與社會又好又快穩健運行的綜合掌控能力。

        今后15-20年,是中國經濟發展面臨著難得的戰略機遇期,在此期間,以科學發展觀基礎的宏觀調控能力,是我黨執政興國能力的核心表現形式之一,而且,通過宏觀調控能力建設,有助于根除體制轉軌階段經濟領域的腐敗現象,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建設與發展信心。因此,研究宏觀調控能力建設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宏觀調控能力建設面臨著歷史性的新挑戰

            2003年以來的本輪宏觀調控,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階段性成果,同時我國的經濟總量與結構正在發生著歷史性的根本變化,與改革開放以來前幾輪的宏觀調控相比,當前的宏觀調控能力建設面臨著一系列歷史階段性的新挑戰:

            其一是國民經濟市場化程度不斷加深的挑戰。眾所周知,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長期目標。當前,我國經濟市場化的水平越來越高,市場機制正日益發揮著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但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并成熟運轉,同時傳統管制經濟的機制在逐步推出,在此背景下,同時出現了諸多“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現象,宏觀調控時常面臨兩難選擇。

            其二我國經濟與社會信息化水平不斷提升的挑戰。現代信息技術開始廣泛應用于中國經濟和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模式正產生深刻的長遠影響,經濟信息數量隨之劇增,但其中不乏一些嚴重失真的信息,這些失真信息傳播開來很可能會沖擊市場經濟秩序,甚至衍生出無法控制的消極經濟“蝴蝶”效應。全面、準確、快速國民經濟運行信息的收集處理能力,在宏觀調控能力建設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其三是我國經濟的虛擬化的挑戰。縱觀當達國家的經濟結構,以股票交易、債券市場、期貨交易、外匯交易等為主要內容的虛擬經濟及房地產半虛擬經濟已經占有很大的比例。與2005年GDP相比,我國股票市值占GDP達到57%,但是以市場實際可交易的流通市值看,這一比值僅僅為14%。專家估計,當前美國的虛擬經濟規模是中國的20倍以上,日本的虛擬經濟規模也比中國大18倍,這說明中國虛擬經濟發展仍有很大空,。但虛擬經濟運行具有其獨特規律。毋須置疑,我國政府在調控實體經濟方面積累了大量的有益經驗做法,但在調控宏觀虛擬經濟方面總體來看仍然處于探索學習階段。

            其四是資源、生態狀況和環境日益惡化的挑戰。當前,我國現有的自然資源已大多難以完全由國內供應,相當一部分重要自然資源有賴于國際貿易,同時因改革深化各級政府直接調撥資源的能力受限增多,而且,隨著人口總量的持續增加和工業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水資源供給和生態環境保持、恢復和改善面臨著空前大的壓力。宏觀經濟調控措施面臨著尖銳的長期與短期、局部與整體利益矛盾壓力。

            其五是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我國經濟的外貿依存度已高達70%以上,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經濟和產業分工中的重要一環。可以預見,我國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仍將繼續擴展,相關的國際經濟規范和其它國家的經濟波動與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也必然對我國的宏觀調控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同時我國的宏觀經濟調控對這些國家和地區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互動效應帶來了我國宏觀調控措施的制定、出臺時機、過程監督、效果評估等一系列新的研究課題,我國的宏觀調控勢必要和相應的政治外交、國際協調結合起來。

            其六是和諧社會目標多元化的挑戰。和諧社會是我國中長期戰略目標,它囊括了社會、經濟、政治、地區、自然生態等多層面的和諧內涵,其目標是多元性的,這就使我國宏觀調控已經遠遠地超過經濟總量調控的范圍,肩負著調整各項失衡的重任,要求宏觀調控在重點關注經濟層面目標的同時,還必須顧及它層面的要求。

            二、強化宏觀調控能力建設的戰略選擇

            1.進一步明確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強化其根本的目的性

            “權為民所有,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是我黨新時期執政興國的總體要求,一切宏觀調控能力建設和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都必須以此為立足點,宏觀調控能力建設必須時刻以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切身利益為歸宿,尤其是要避免使宏觀調控變成某些少數特殊經濟利益集團的工具,損害社會弱勢大眾的基本利益。2.進一步加強對基礎經濟信息的及時統計分析能力,準確地把握經濟運行的真實情況,增加宏觀調控的精確性。

            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化和市場化水平的提升,現有的國民經濟統計體系已難以獨自承擔國民經濟和社會統計工作,一些重要統計信息不夠準確、完整,個別指標與實際情況相比甚至出現嚴重偏差,必須進一步加快國民經濟與社會統計體系改革,整合工商、稅務、海關、金融、行業主管、司法等部門經濟類信息,引進有關國際組織、機構投資者、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信息補充、完善。要廣泛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增加必要的財力投入,持續加強人員培訓、培養工作,全面提升基礎經濟信息的及時收集、整理分析能力,鼓勵各種行業經濟組織積極從事行業國內外信息搜集、整理工作,鼓勵社會公益性的調查研究工作。

        第8篇: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宏觀調控;房價;政策變遷;反思

        中圖分類號:F293.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10-0086-04

        1998年我國取消福利分房以來,房地產市場步入快速發展階段,居民的居住條件與居住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然而,隨著住房市場化進程的逐步推進,各種問題不斷暴露出來,主要集中在房價過快上漲、住房供給結構失衡、經濟嚴重依賴房地產投資等方面,并逐漸成為關系居民生活的重大民生問題。面對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2004年以來國家頻頻出臺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據不完全統計,十年間國家有關部門共出臺103項房地產調控措施。這些政策對促進我國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起到一定作用,但房價過高、住房供給結構失衡以及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難問題仍很突出。因此,對十年來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進行梳理,總結經驗及教訓,對進一步完善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體系、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十年來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演進

        (一)調控目標

        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目標主要是促進經濟增長、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加快保障房建設、防范金融風險以及控制土地供應等。2004~2007年,穩定住房價格是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涉及穩定房價的調控政策多達16項;而2008年下半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復蘇房地產市場、促進經濟增長則成為政府的主要關注點,在這一年期間,出臺支持房地產發展的政策多達8項;2009年下半年以來,特別是2010年,遏制房價過快上漲成為房地產調控的主要目標,僅2010年就出臺9項遏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的政策;推進保障房建設在2008年后成為房地產調控的主要目標之一,國家不斷出臺針對性政策推進保障房建設。

        (二)調控手段

        我國主要以金融、稅收等經濟手段以及行政規制、住房保障、土地政策等行政手段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2004~2007年,我國主要以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房地產業進行調控,促進房地產業規范發展以及限制房價過快上漲,調控手段比較溫和。2008年以后,采取行政手段的頻率不斷增加,調控手段愈加嚴厲。

        (三)調控對象

        房地產調控對象主要為開發商、購房者。2004~2009年,開發商是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主要調控對象。在此期間,國家出臺了針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諸多調控政策,如收緊房產信托、90/70政策、規范房地產稅收、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等。從2010年開始,購房者成為房地產調控的主要對象。出臺了針對購房者的限購、限貸、提高首付比例等嚴厲打擊炒房行為的政策,以及針對地方政府的房價問責制、制定保障房建設目標的政策。

        (四)調控環節

        從房地產調控環節看,可分為供地環節、開發環節、保有環節及交易環節。我國房地產調控主要集中在供地環節、開發環節及交易環節,保有環節的調控幾乎缺失。供地環節的調控主要包括供地總量控制、供地結構控制等;開發環節的調控主要包括套型結構、開發商貸款管理、打擊開發商各種土地違法行為等;交易環節的調控主要包括差別化房貸政策、稅收政策、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住房交易市場整治等。目前,對保有環節的調控,主要是2011年開始在上海、重慶進行房產稅試點,但在全國范圍推廣尚需時日。

        二、房地產宏觀調控下房地產市場的變化

        (一)房價呈不斷上升趨勢

        2004—2012年期間,我國商品房平均銷售單價絕大多數年份漲幅為正,銷售單價從2004年的2778元上漲到2012年的5791元,不到十年的時間內漲幅達108%。2004年以來,房價一路上漲,只是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實體經濟受到影響,消費者處于觀望情緒,需求萎縮,導致全國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有小幅下跌,但隨后在國家經濟刺激計劃后,2009年全國房價出現大幅度反彈,之后便保持穩定增長。(見表1)

        (二)房地產投機現象嚴重

        2004年以來,在流動性過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以及投資渠道狹窄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房地產投機賺取差價成為各類剩余資金的最好出路。一方面,房地產開發商熱衷于炒地皮,“地王”現象頻現,土地閑置現象嚴重,一些開發商采取“捂盤”等方式,待價而沽,導致地價、房價不斷攀升。另一方面,大量民間資金涌入樓市,人為抬高房價,而且造成房屋空置率居高不下。

        (三)住房供給結構不合理

        1998年房改確立了“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的原則,按照此原則,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以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應量應占城鎮住房供給體系的70%以上。然而2004年以后,住房供給結構與當初改革預期出現大幅度偏差,普通商品房、高檔公寓以及別墅占據大部分的住宅供應,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房不斷萎縮。據中國指數研究院的《2011保障房白皮書》數據顯示,2002年以后,我國保障房建設全面萎縮,2010年經濟適用房銷售面積僅占全部住宅銷售面積的2.94%。

        三、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缺乏獨立性

        我國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是宏觀經濟調控的一種手段,即作為拉動經濟增長或者防止經濟過熱的工具,被動應對經濟形勢與房地產發展態勢,缺乏獨立性。2004~2008年上半年,由于固定資產投資保持快速增長,經濟面臨過熱的危險,國家出臺了嚴格控制土地供應量、房地產信貸和提高房貸利率、首付比例、住房轉讓營業稅率等政策,這些政策無一不指向防止房地產開發過熱和維護經濟安全的目標。而2008年底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經濟面臨增速下滑的危險,國家出臺了各種優惠政策扶持房地產市場的投資與消費,目的在于維持經濟增長速度。在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2009年下半年開始,房價在經歷短期下跌之后全面暴漲,房價面臨失控的危險,2010年開始,國家又出臺了“史上最嚴厲”的房地產調控政策,調控頻率與力度空前。

        (二)房地產宏觀調控多以政策、通知等形式出現,相關法律缺失

        從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歷史看,房地產宏觀調控多以行政命令、部門規章制度、通知等形式出現,缺乏法律手段,至今未能出臺一部專門針對房地產相關問題的法律,使房地產調控的約束力不強。十年來,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一般由國務院、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等部門以行政命令、通知、辦法、意見等形式進行。如,國務院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2007年《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2010年《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2011年“國八條”及“國五條”等。再如,建設部2004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2012年房地產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的通知》等。

        (三)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缺乏連續性

        十年來,我國共出臺了103項房地產調控措施,政策出臺頻率很高,但缺乏連續性,主要表現為政策波動較大,調控政策出臺后,調控效果剛剛顯現,又出臺新的政策,進入新一輪調控周期,這也是每次調控后都迎來一次房價大幅上漲的重要原因。政策的頻繁變動使市場各利益主體無法形成穩定一致的預期,房地產調控掉進“動態不一致性”陷阱,房地產投資與消費出現非正常波動,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發展。

        (四)多元化的調控目標陷入兩難境地

        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目標包括促進經濟增長、穩定房價、提供保障性住房、防范金融風險以及控制土地供應量等。多元化的調控目標使政府經常陷入兩難的境地。一方面,隨著房價不斷攀升,穩定房價以及防范金融風險成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經濟增長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投資更是占據很大比重,要保持經濟高速增長必須依靠房地產業的增長。因此,從2004年以來,在經濟增長較快的情況下,穩定房價尚且能夠成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但經濟增長一旦面臨下滑的風險,穩定房價的目標迅速退位,一切政策為“保增長”服務。

        (五)忽視保有環節調控,無法有效抑制房地產投機

        從2004年以來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實踐看,調控的環節主要集中在供地環節、開發環節以及交易環節,基本不涉及保有環節的調控。在這種背景下,開征房產稅,針對保有環節進行調控從而提高炒房成本的呼聲漸高。但受制于各種因素,直到2011年1月份才在上海與重慶進行房產稅試點,首次進行保有環節調控。房產稅試點已經過去兩年多,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仍然沒有時間表,針對保有環節的調控依然缺失。

        四、完善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策略

        (一)準確定位房地產宏觀調控目標

        大多數發達國家在住房短缺時期也都強化政府在提供公共住房方面的責任,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如,美國、德國、英國、新加坡等發達國家都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住房,從而滿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在此基礎上逐步推進住房市場化,構建多層次的住房供給體系,滿足不同階層的住房需求。我國在經歷長期的住房福利制度之后,將住房定位為商品在短期內迅速將其市場化,并將房地產業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手段。因此,在接下來的房地產宏觀調控中,應準確定位調控目標,將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目標定位為建立一個保障公眾基本住房權利并能滿足各個階層多樣化需求的多層次住房供給體系。

        (二)重構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

        目前,我國房地產領域的稅費包括土地出讓金、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鎮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所得稅、契稅等眾多稅種。從我國房地產稅費構成中可以看出我國房地產稅多集中在開發環節與流通環節,較少涉及保有環節,這種稅收制度的安排助推了地方經營土地財政及消費者的房地產投機行為,是房價出現大幅上漲的重要因素之一。為促進房價理性回歸,需要重構我國的房地產稅收體系。一是整合現有的各種房地產稅費,撤銷一些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適度降低房地產稅費負擔,實現簡化稅制、降低稅率。二是將房地產稅費征收的重點集中在保有環節,降低開發環節以及流通環節的稅收負擔,從根本上抑制投機需求。三是擴大物業稅征收范圍以及合理設置計稅依據,使之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長期支柱,降低地方經營土地財政的沖動。

        (三)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一方面,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能保障中低收入階層的基本住房需求,解決高房價問題。另一方面,保障房體系的完善為充分放開商品房市場價格提供條件,國家可以在穩定現有房價的情況下解決住房問題,避免房地產業的大幅波動。首先,加強住房保障在地方官員考核中的比重。住房保障體系的完善需要由地方政府執行,只有加強住房保障在地方政府官員考核中的比重,才能真正引起地方官員的重視。其次,建立多元化融資渠道。住房保障體系的資金來源可考慮三種渠道:一是中央的專項財政資金。二是規定地方政府拿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設。三是吸引社會資金進入保障房領域。四是健全保障房進入、監督與退出機制。明確保障房的申請資格與條件,建立公正的監督機制,并完善退出機制,提高保障房的利用效率。

        第9篇: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范文

        一、住房價格上漲的成因分析及國家相關政策

        在房地產領域,支撐房價持續上漲的因素復雜,不僅僅是由供需關系所影響,還有其他眾多的因素,通過對房地產業的分析,結合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實際,導致我國房地產業住房價格上漲的原因主要有:剛性需求旺盛,巨大的人口基數,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資本和勞動力向中心城市流動,收入水平與經濟規模不相稱。長期以廉價勞動力拉動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使當前經濟缺乏新的增長點,導致大量資金涌入房地產市場。資金可獲得性高且成本低,而土地資源稀缺,推動房價和地價輪番上漲。近年來原材料價格上漲,國外資本市場的不景氣,使這一棘手問題繼續惡化。市場不是萬能的,也有失靈的時候。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決定政府必將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就房地產而言,政府應該起到的是一個監管和保障的作用,監管開發商,防止其利用不對稱優勢牟取暴利。現在,房地產市場虛火過旺,為保證經濟和金融安全,政府適時進場干預是非常必要的。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再度推出八條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下稱“新國八條”)規定:一是強化規劃調控,改善商品房結構。二是加大土地供應調控力度,嚴格土地管理。三是加強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調控,保證中低價位、中小戶型住房的有效供應。四是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五是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特別要加大對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調節力度。六是加強金融監管。七是切實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強化法治,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八是加強市場監測,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加強輿論引導,增強政策透明度[1]。

        二、行政法視角下政府干預房價的權力邊界

        政府作為行政機關的一般職責: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保障和促進文化進步,健全和發展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保護和改善人類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2]124。行政機關的主要管理手段是:制定規范和命令、禁令,編制和執行計劃、規劃,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征收稅費、財政資助和征收、征用財產,調查統計和經濟、社會信息,處理和裁決爭議、糾紛,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制裁,締結行政合同,提供行政指導[2]129。

        從“新國八條”看出,政府是在通過制定規范和命令、禁令,編制和執行計劃、規劃,征收稅費的手段進行行政指導以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秩序,從而保障和促進經濟的發展,但由此也引發了政府有沒有權力進行干預房價,干預到什么程度的問題。行政法的實體性基本原則包括依法行政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越權無效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越權無效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權限范圍內行為,一切超越法定權限的行為無效,不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2]68。《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了行政行為的六種違法情形,越權只是其中之一。經濟職能是現代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政府有權針對市場機制缺陷進行經濟干預,以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房地產行業僅僅靠“看不見的手”來調控已經遏制不了其過熱發展和畸形發展,必須依靠“看得見的手”予以彌補,否則房地產行業乃至整個社會經濟將陷入癱瘓和崩潰。現代政府是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法治政府的綜合體,要建立這樣的理想政府,政府就必須明確自己在權力、職能和責任方面的邊界[3]。權力是權利的集中和讓渡,具有公共性。政府權力是政府組織在接受所轄民眾委托的基礎上,正常履行行政職權以維護、統一和協調全體民眾利益的手段或工具。政府既然接受了民眾的委托,處理所轄領域內的公共事務,就負有積極履行行政職權,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謹慎義務。政府正常執行職權,規范運行權力,既是其神圣權力,也是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在權力界定上,政府權力次于公民權利。責任政府的首要問題是人民與政府的關系問題。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之本,是行政權力之源[3]。政府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人民權力的讓渡,因此在政府和人民的關系上不是人民為了政府而存在,人民政府應當始終代表和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衣食住行是人民生存和生活的基本需求,“住”所涉及的房地產市場關乎基本民生問題,人民的安居樂業是國家執行行政權力的基礎。

        政府職能是有限職能,市場職能是無限職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是一種有限權力政府。凡是市場和社會可以自行調節和自我管理的,政府不必越俎代庖[3],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市場都可以自由進入,凡是法律沒有明文準許的政府絕對不能逾越法律的規定而進入,使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在各自的范圍內發揮作用。目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過熱如果僅僅靠市場自身的職能是不能夠進行有效調控的,如果政府不適時針對房地產行業進行調控將加劇房地產行業的泡沫經濟,激化矛盾,導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動蕩。在法律界定上,政府應當是守法政府。因為要實現市場“看不見的手”的功能,政府就必須被約束,最好的約束制度就是法律,既依法治國。法治理念下的政府,法律高于一切[3],法律是一個國家正常運行的基石,政府必須受制于法,否則會出現政府用權力換取利益的情形。法治社會中,政府與經濟應“保持距離”,政府與法律是一種用權與制權的關系。政府對房價的調控是嚴格依照行政法、房地產法、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經濟法視角下政府干預房價的權力邊界

        現代市場經濟客觀上需要政府發揮一定的作用。政府在經濟中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宏觀調控”的方式表現出來。在市場經濟中,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及需求受價格規律及自由市場機制的影響,會產生周期波動,造成經濟的大起大落。從而威脅社會資源的配置及生產力的發展。宏觀調控,是指政府為實現社會總需求與社會總供給之間的平衡,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而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對社會經濟運行的調節和控制[4]119。政府在“新國八條”中通過土地出讓管理機制、財政稅收機制、信貸政策機制、住房保障機制等政策影響房地產行業的運行機制,達到房地產行業資源配置的優化,保障房地產市場的有序運行。政府的宏觀調控必須遵循宏觀調控的原則,在合理的權力范圍內進行調控。宏觀調控的原則包括:總量平衡與結構優化原則、政府調控法定原則、政府調控適度原則和注重調控效益原則。

        政府調控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調控主體資格法定;各類不同宏觀調控主體所享有的宏觀調控權力法定,嚴格要求宏觀調控主體在法律賦予的調控權范圍內活動,禁止假借調控之名侵害受控主體的權益,保障宏觀經濟健康運行和市場經濟秩序;政府調控方式與程序法定,這是保證宏觀調控法和宏觀調控權能夠實現的基本要求[4]124。從現階段的房價調控來看,國務院、發改委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的規定,皆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進行調控,通過房價的調控來保障經濟的健康運行和市場經濟秩序,符合政府調控法定的原則。政府調控適度原則,其內涵有三層意思:一是政府調控不得沖擊和削弱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應當促進和保護市場調節的充分發揮;二是政府的調控必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依法進行干預;三是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預經濟組織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4]125。“新國八條”中政府并沒有否認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強化規劃調控,加大土地供應調控力度,是加強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調控,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加強金融監管等措施來干預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并沒有直接干預經濟增長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可以認為政府對房價的控制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宏觀調控必須尊重市場機制,如果政府的宏觀調控試圖以強有力的政策去取代市場對資源的基礎配置作用,就會導致市場的混亂,經濟發展的畸形,政府也會隨之受到影響[5]。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不可以在特定情況下采取行政手段。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尚不健全,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行政調控還是有必要的。“新國八條”的出臺不可忽視其中有一些是政府依靠額度控制和審批控制來抑制房地產行業的過熱,以調控房價使人民能夠買得起房子,居有所居,對房克服地產的過熱有著顯著的效果。公布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有利于地方政府調控房價。“加強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調控,保證中低價位、中小戶型住房的有效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要嚴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這些調整住房結構的措施突顯了政府的監督指導作用。現階段,若調控不使用價格管制,不采取措施對房地產行業和房價進行監督指導,房價則將長期超出理性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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