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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91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1-0037-02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當前中國農村最主要的醫療保障形式,其政策設計要求政府為農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農民提供公平的醫療保障。
作為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有如下特點。(1)組織主體以政府為主,但遵循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同時在個人、集體、政府的籌資標準以及籌資方法上有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的撥付程序,保證了政府補助資金的落實到位,使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獲得財政保障。(2)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在農村,自營農民沒有雇主,則通常都由政府充當“雇主”的角色,財政補貼醫療保險費的絕大部分。(3)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地方政府和本人共同負擔。小額費用中,主要由農民自己負擔,大額費用中,主要由政府負擔,這種分化突出了以大病統籌為主,以避免農民因患大病而導致貧困問題,提高了農民抵御大病經濟風險的能力。
二、有待解決的問題
1.農民工的參合問題。農民工是伴隨著中國的城市化進程而產生的,是當今社會的一個很特殊的群體。由于沒有城鎮正式戶口,他們沒有資格參加城市醫療保險,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要求他們返回原籍看病,或者在務工城市自費看病,因此導致他們的醫療保險處于一個真空地帶。目前,農民工總數約為2億人,但當前中國并沒有關于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統一規定,如果不能夠以恰當的方式解決這個龐大群體的疾病醫療風險問題,有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
2.各級政府態度不一致。由于在籌資機制上,地方財政須出1/3的合作醫療基金,所以現在最大的難點是中央政府和基層政府的態度不一致。因為1/3的合作醫療基金對于地方政府來說是很大的一筆開支。特別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這更是一項很沉重的負擔。這會嚴重損害地方和基層的干部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積極性,從而也影響了這項制度的推行效果。所以如果各級政府的統一共識,沒有強大而穩定的資金來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推行只能是一句空話。
3.事后交易費用過高。事后交易費用主要包括農民為了報銷醫療費所花費的成本和時間,雖然只有這兩項,但現實運作中,這種成本很高。目前合作醫療的報銷手續是相當煩瑣的,報銷程序如下:第一步,農民要帶上身份證、合作醫療證、實施年度內定點醫療機構的合法有效票據、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轉院證明等,到所在地的鄉鎮合作醫療辦事處申報,辦理各項手續(隨時或年度末一次性),填寫住院費用報銷申請表;第二步,經辦人員將對申請表及所附票據進行審核,無誤后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市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審批,審批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補償金撥付至當地農行營業所;第三步,由鄉鎮辦事處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人到當地營業所領取補償金。可想而知,如此煩雜的手續為農民平添了另一種負擔。
4.定點醫院形成壟斷地位。缺乏競爭,定點醫院逐漸形成壟斷地位,導致醫療費用不斷攀升,醫療服務質量不斷下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一般都有相應的定點醫院,農民只有在定點醫院就醫并取得正式的票據才能報銷,這無疑就形成了定點醫院的壟斷地位。而醫患雙方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以及醫療服務極強的專業性,使患者完全處于劣勢,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敗德行為無法避免。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建議
針對以上這些問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1.打破地域性,解決農民工問題。這種努力需要全方面的支持,包括:將農村流動人口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現全省或全國聯網并進行網上公開,在本省勞務輸入的集中地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外建定點醫療機構”等。這樣做不僅可以解決農民工這個大的群體社會醫療保障問題,還能進一步通過他們帶動農村合作醫療的參與度,這是幫助政府減輕宣傳成本的極好辦法。
2.引入競爭機制,打破醫療壟斷。合理引入競爭機制有利于合作醫療機構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可靠的醫療服務。一方面,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內部形成競爭局面,即合理配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打破合作醫療機構之間的地域限制,保證農民可以在任何合作醫療定點機構就醫,實現合作醫療機構內部的競爭與優化;另一方面,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外部形成競爭壓力,即建立和培育非合作醫療機構,比如發展私人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使之能夠提供部分醫療服務,打破合作醫療機構提供醫藥服務的壟斷性。
3.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應對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和專款專用,從根本上杜絕對合作醫療基金的擠占或挪用的現象。同時,基層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由相關政府部門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定期檢查、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此外,還應加強對合作醫療服務的規制和監管。一是對醫療服務本身進行監管,二是對藥品的采購和銷售進行監管。通過這些行為幫助農民樹立對政府的信心。
四、區域研究――北京市
作為中國的首都,北京市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許多政策的成型、頒布、實施、推廣都在北京最先落實。所以本文將針對這一重要個體,分析北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運行情況。
1.運行狀況總述。自從2003年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至今,全市13個郊區縣、188個鄉鎮都開展了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經過這幾年的發展,已取得良好的績效,參合率逐年上升。2007年北京市市區兩級政府共同籌資,增加人均補助80元,使全市籌資水平提升到人均220元,2008年達到320元,并表明2009年達到420元,2010年達到520元。十個遠郊區縣籌資水平將從現在20多個“檔”統一到一個籌資水平。市政府新增補助資金依照區縣功能定位實行分類補助。2004―2007年間,鄉鎮參合率由98.95%上升到100%;農業人口參合率由68.08%上升到88.90%,農民繳費比例由29.39%下降到19.03%,地方財政補助比例由45.44%上升到56.15%。所有這些數據都表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北京運行良好。
2.問題分析。為了能夠實際深入的了解北京市農村合作醫療情況,將北京市2004―2007年的農村衛生基本數據進行總結,可以發現2004―2007年間,執業醫師數量由295千人降到167千人,鄉村醫生由3 708千人降到3 481千人,衛生員由142千人降到131千人。通過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發現和引申出如下問題。
首先,農村衛生情況的硬性指標鮮有增加。從2004―2007年,這些可以衡量實際醫療水平的硬性指標,如醫生、護士、醫院數量,都保持在一個穩定的水平上,沒有像人們預期的那樣有所增加。其次,農村合作醫療等級差別大。這種差別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農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縣級醫院的服務水平與城市醫院還有較大差異;另一方面,更為嚴重,就是農村合作醫療內部差異大。如:富裕的郊區門頭溝區采取“減、免、提、補”四措施惠及參合農民,即對到本鎮衛生院就診的參合農民將減半收取B超、心電圖等五項醫療檢查費用;通州區臺湖鎮實行農村合作醫療二次報銷,按照區合作醫療的報銷金額,鎮政府再給予50%的二次報銷。但經濟較為落后的密云縣,房山區卻沒有相關的規定。
3.相關建議。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上所擔當的責任都是最重要的,針對北京的這種情況,最大的建議就是政府必須重視財政支持。具體做法上,我們可以從短期努力和長期努力兩個方面入手。
短期內,設立北京市的相關集權機構,切實的將籌資額投入到農村基本醫療體系硬件設施的發展。建立集權機構一方面可以用來為農村合作醫療提供一條龍服務,降低事后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全方位監管農村合作醫療的運行,針對指定醫院,專有資金,藥品服務的提供進行監管。另一方面可以專門針對提高衛生資源配置、衛生服務機構建設、農村醫療水平發展等做出購置設備,配備醫療人員等行動。
長期內,政府首先應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律的形式將農村合作醫療提到一定高度,明確利益相關集團的權利義務。這樣可以進一步促進農民的參與積極性,進而為全國范圍內推廣起到帶頭表率作用。其次,對于貧困農村或農村貧困人口的衛生服務,財政的最主要籌資主體的地位應當不變。現在之所以北京市的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達到一個近似于瓶頸發展的狀態,主要是因為貧困人口的問題。針對這一特殊群體,他們在繳費型的社會保險中本身就處于劣勢,經濟來源極少是他們根本無法參與到普遍的保障制度中,政府必須采取積極的救助措施維持其基本的生存水平。 如政府可以為其所在的行政村進行建議,一旦該村參合率達到94%,則政府將免費為該村提供40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名額,在達到參合率的情況下,該村就可以把這些免費名額下發給村中的貧困人口,這樣做不僅能進一步提高參合率,還能讓這些特殊群體通過接受政府的援助得到醫療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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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畢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困境與出路[J].福建農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1):44-47.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我國由于新農合發展較晚,至今為止我國并沒有統一的農村醫療法。這就使新農合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因此實施過程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很難免違法行為的出現。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主要依據只有國務院的“決定”等文件、各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法規和由各地方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等,缺乏層次,缺乏法律威信。我們應該大力的推進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立法建設,實現從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發展之路。通過加強立法和加強法律的實施,明確工作人員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過程中具體行為和應承擔的相關職責、懲罰,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朝著穩定的、規范的方向發展。
(二)農村衛生設施落后,醫務人員整體素質低
長久以來,農村存在緩慢的經濟發展,滯后的衛生基礎設施,缺乏的醫療器材,很多破舊的鄉鎮衛生院房屋,貧困的地方衛生站,甚至存在危房,以及醫務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服務態度差,專業素質不過關等問題,在大多數的農村地區,鄉鎮衛生院的衛生技術人員中,中專學歷和未接受專業培訓的高中以下學歷者分別占53%和36%左右,而在貧困地區比例更大,大專學歷者比例較低,大學畢業者更是罕見。
二、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建議
(一)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的監督
“小政府,大社會”是中國改革過程中正在努力的方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必然需要按照這一原則來構筑自己的運作和監督機制。首先,建立健全新農合管理組織、參保者和醫療單位三方制約機制,規范新農合的運作,保護廣大農民利益。其次,實行機制內部互相監督體質,提高機制運行的規范性、高效性。同時,有效發揮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的監督作用,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實施有效的監督。
(二)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法制化建設
加強國家、地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立法建設,制定并完善相關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規,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管理人員的職責、合作醫療社會統籌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加強立法建設。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能在實施過程中的具體行為和應承擔的相關職責、相對應的懲罰方式,有效的約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行,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與建設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投資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現狀;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092-01
一、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概述
(一)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
目前在我國的新農合制度,是相對于舊農村醫療合作制度而言的。就當時的基本國情,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前,經濟發展的水平,舊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解決了農民看病難吃藥難的問題。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這一制度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不斷進步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三農”問題是我國的根本性問題,而醫療保障又是“三農”問題的關鍵,這一問題解決不好,就不能實現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因此,我國政府于2002年10月提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在全國部分縣市開始試點,計劃到2010年實現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
(二)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內涵
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新農合作的特點是,政府資金投入比例增加,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對參保的農民給予相應的補助,提高了農村醫療保障的水平。舊農村醫療合作制度的資金主要是農民自己負擔,政府主要起宣傳和引導的作用;新農合制度以大病為主,解決農民因大病導致的致貧現象,不同于舊農村醫療制度以小病預防為主。新農合由衛生、財政、民政和扶貧等部門合作,成立專門的協調小組進行管理。
二、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現狀——以正安鎮為例
2013年遼寧正安鎮政府對新農合的總體要求為:全面覆蓋,鞏固提高,實現在新的起點又好又快的發展,即參合農民要達到39萬人,每人的參合資金為70元,農民籌資到2012年12月5日結束。具體為以下四點:首先要狠抓宣傳發動,通過會議發動、媒體宣傳、基層聯動,確保參合指標圓滿完成;第二要抓資金籌措,籌齊農民的資金,配足財政資金,爭取上級補助,確保參合基金足額到位;第三是抓制度建設,管嚴醫療網點,加強隊伍建設,管理好醫療基金,確保新農合平穩扎實運行;最后抓組織領導,明確領導責任,嚴格工作紀律,強化督促檢查,加強部門協調,確保工作責任落實到位,將新農合這項“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做好。對正安鎮一部分人口進行了調研問卷,根據問卷反應的結果來看,農民普遍反應報銷的范圍過于狹窄,報銷程序比較繁瑣。具體表現為:
(一)承保大病,忽略常見病
新農合以大病承保為主,政府根據近年來農村人口因罹患大病、重病而導致貧困的社會現象突出,提出“新農合”制度,在實際工作中緩解了部分農民的經濟負擔。但卻忽略了農村人口在常見病、多發病的治療費用上承受能力,另外承保大病意味新農合的起付線就相對要高,正安鎮所在鎮、縣醫院只報銷住院費用,對無需住院但長期治療的慢性病等的花費,對農民來說是很大的經濟負擔。這些均不在報銷范圍內的常見病,長期以往會讓農民對新農合失去信心,就會“小病大治”的情況。
(二)醫療衛生機構水平參差不齊
由于政府對農村衛生機構的資金投入有限,醫療設備落后,醫療人員水平、素質較低,導致無法及時、準確的對就診患者作出明確診斷,嚴重會造成誤診漏診,無法滿足農民群眾的醫療需求。但是參加新農合的農民為報銷醫療費用,減輕經濟負擔,不得不到指定的醫療水平較低的醫院。
(三)程序復雜、不透明
新農合缺乏一種透明、有效、簡潔的資金補償體系,經常產生農民與行政工作人員信息不同步、不對稱,導致報銷程序復雜,農民為了報銷需要跑好幾個地方,一些農民采取送禮、請吃飯等途徑以加快報銷的速度。
三、完善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議
(一)構建新農村合作醫療法律體系
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法律體系是關于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一般根據“決定、通知”等形式的文件來執行,這樣使得各地執行多變,所以建立一套新農村合作醫療法律體系是關鍵。對此提出一些看法,新農村合作醫療最好以制定法律為主,以地方規章為補充,自上而下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二)提高政府對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投入與監管
各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政策。對于經濟比較落后的地區,應加大財政補貼。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盡快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以便強化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監管,從而保證資金用到實處,解決報銷難復雜的現象。執法工作人員素質有待提升,對于其中存在于的違規違法使用新農合資金的行為,及時進行監督,情節比較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建立完善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切實保障全縣農村居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2003〕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05〕102號)、《重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暫行管理辦法》(渝辦發〔2004〕36號)和《重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指導方案(試行)》(渝農合辦〔2006〕6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額醫療費用的疾病)統籌為主,兼顧基本醫療的農民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略有節余。
(二)大小兼顧,補償適度;互助共濟,公平公開。
(三)優質服務,經濟便捷;科學管理,民主監督。
第四條凡我縣轄區的農村戶籍居民,以家庭為單位(以戶口簿人數為準)參加合作醫療,履行繳費等義務后,享受規定的權益。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在豐都縣行政區域內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和從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單位及人員。
第六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權利;
(二)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按規定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藥費用補償;
(三)有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對未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獲得應有補償申請復核;
(五)有權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監管;
(六)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章制度;
(二)按規定及時交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資金;
(三)保證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如實舉報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
(五)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
(六)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縣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管理、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劃、年度工作目標;
(二)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的審定;
(三)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和資金籌措;
(四)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監督;
(五)負責資金預算、決算和監管;
(六)督促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積極履行職責;
(七)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管理和運行情況;
(八)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工作;
(九)接受同級人大、政協、紀委的監督;
(十)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管辦),具體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為:
(一)擬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定年度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方案;
(四)擬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
(六)按規定審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據;
(七)審定和監督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藥品招投標行為;
(八)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九)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
(十)定期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匯報工作;
(十一)協調相關部門,執行上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組織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二)接受和處理群眾投訴,查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違規行為;
(十三)處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其他事務;
(十四)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管理、監督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組織發動廣大農民群眾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制定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計劃;
(三)負責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和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四)完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事務;
(五)履行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業務上接受縣合管辦指導、監督和考核,具體負責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事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和資金籌措;
(二)監督鄉、村定點醫療機構執行有關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服務質量、藥品價格、進藥渠道等,控制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額度,防止超支;
(三)收集整理和上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信息和資料;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接受和處理群眾投訴;
(五)完成縣合管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各行政村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由村委會主任、文書、社長、村衛生人員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村民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本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領導、宣傳發動、籌資和對村衛生室服務行為的管理等。
第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采取農民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助、特困醫療救助、集體資助和社會團體個人捐助及利息收入相結合方式多方籌集。
(一)農民個人繳費是指本縣農村居民自愿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納的參合資金。
(二)政府財政補助是指中、市、縣財政部門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撥付的資金。
(三)特困醫療救助是指相關部門籌集的用于補助困難群眾的資金。
(四)集體資助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
(五)社會團體個人捐助是指由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用于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收入。
(六)利息是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存入銀行產生的利息。
農民個人繳費堅持農民自愿的原則,通過宣傳積極動員農民繳費,不得采取強迫、墊付或其他違背農民意愿的作法。
第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集標準為:
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每人每年10元。
中、市、縣財政按實際參合農民每人每年補助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20元,重慶市財政補助18元,縣財政補助2元。
第十三條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措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自愿參合農民應當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預繳次年參合資金。每年的9-11月份進行集中收取的農民參合經費。由各鄉鎮合管辦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農民個人繳納的參合資金繳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平時不定期收取的農民參合經費,由鄉鎮財政所在每月的5號匯總,在5個工作日內繳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收取農民參合資金時,必須開具由市財政統一印制的基金專用收據。以村、社為單位統一開具收據的應附參合農民名單。
(二)由相關部門為農民補助的農村特困醫療救助參合經費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由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名單,由相關部門審核,并按標準在12月10日前直接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三)縣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經費:由縣財政部門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按實際參合農民人數和補助標準全額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四)中央和重慶市財政補助經費于每年6月至10月由重慶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十四條參合農民交納參合經費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規定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
第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堅持“專戶儲存,封閉運行;縣級統籌,鄉鎮協管;總量控制,超支分擔;額度扣減,節余續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一)專戶儲存,封閉運行。縣財政局負責基金專戶的設置和收支,縣合管辦負責審核并按規定進行補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封閉管理,農民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均繳存到基金專戶,基金只用于定點醫療機構經審核報銷的醫藥費用支出。
(二)縣級統籌,鄉鎮協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縣合管辦統一管理,各鄉鎮協助控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家庭帳戶基金的使用額度。
(三)總量控制,超支分擔。縣合管辦對全縣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總量控制,并根據各鄉鎮參合農民人數、門診統籌基金分配標準分配基金使用額度到各鄉鎮。各鄉鎮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控制在使用額度范圍內,如出現超支,由鄉鎮政府承擔40%,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承擔60%。全縣大病住院統籌基金出現超支,則由縣級承擔60%,鄉鎮承擔40%(縣、鄉比例中,政府承擔60%,定點醫療機構承擔40%)。
(四)額度扣減,節余續用。參合農民在本縣范圍內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償,從所在鄉鎮基金使用額度中扣減,并由縣合管辦補償給發生醫藥費用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當年節余的基金使用額度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的設立。縣財政局要在指定銀行開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賬戶。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金專戶。不得在其它部門設立的結算中心開設基金專戶。
第十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的主要用途:一是接收鄉鎮繳存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個人繳費;接收相關部門撥入的特困醫療救助資金,接收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撥入的補助資金,接受其它方式籌集的資金,該賬戶形成的利息;二是向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撥付經審核的醫藥費用補償金。
第十八條基金專戶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縣合管辦無法得到銀行原始憑證時,由基金專戶出具繳撥憑證,并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縣合管辦記賬。
第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分為家庭帳戶基金和統籌賬戶基金。統籌賬戶基金又分為門診統籌基金、大病統籌基金、風險基金。
(二)大病統籌基金又分為住院補償金和慢病補償金。大病統籌基金占總基金的60%,其中住院補償金占總基金的55%,慢病補償金占總基金的5%。
(三)風險基金占總基金的10%,風險基金又分為大病儲備金和風險儲備金,其中大病儲備金和風險儲備金各占總基金的5%。
(四)門診家庭帳戶設置為8元/人·年,門診統籌基金和家庭帳戶占總基金的30%。
第二十條新型村合作醫療基金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大病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參合農民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償,其中住院補償金用于參合農民住院醫藥費用補償,慢病補償金用于參合農民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償。
(二)門診統籌基金和家庭帳戶用于參合農民門診醫藥費用的補償,家庭帳戶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但不能沖抵下一年度的參合資金。
(三)大病儲備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補償封頂線后,仍難以承擔醫療費用的參合農民的救助。
(四)風險儲備金主要用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意外情況的應急支付。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決定如何使用。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配圖示
風險基金10%(5元)
風險儲備金5%(2.5元)
大病儲備金5%(2.5元)
大病統籌基金60%(30元)
住院補償金55%(27..5元)
慢病補償5%(2.5元)
門診統籌基金
(7元/人·年)
新型合作醫療基金(50元/人·年)
統籌基金(42元)
家庭帳戶基金(8元/人•年)
占總基金的30%(15元)
第二十一條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償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補償模式
門診家庭帳戶+門診統籌+住院統籌
(二)補償標準
1、門診補償
按參合農民每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藥費用的40%給予補償,全年每人累計門診費用補償不超過20元(含門診家庭帳戶),參合農民門診醫藥費用補償首先在家庭帳戶中支出,家庭帳戶報銷范圍內全家可調劑使用。
2、住院補償
根據不同檔次定點醫療機構確定不同的起付線及補償比例,一人當年內累計最高補償限額(封頂線)為10000元。
住院補償表
鄉鎮衛生院
(中心衛生院)
縣級醫療
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
醫療機構
起付線
50元
300元
1000元
補償比例
55%
40%
25%
封頂線
10000元
中醫藥費用部分在同級醫療機構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5%的比例。
3、慢病補償
患有冠心病、慢性支氣管炎、高血壓、糖尿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血管意外康復期、惡性腫瘤的后期治療、肝硬化等8種慢性病經縣級醫療機構確診并辦理《慢性病門診藥品費用補償證》在全縣縣、鄉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門診費用,補償比例為35%,每人每年最高補償限額為500元。住院按住院醫療費用的標準補償。
4、外出務工人員補償
只對住院進行補償,其補償起付線、補償比例與我縣規定的同級同類定點醫療機構標準相同。
5、參合農民享受最高住院補償封頂線,仍難以承受醫藥費,通過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和鄉鎮合管辦核實,鄉鎮政府、縣合管辦審核,報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審批,年底在大病統籌基金有節余的情況下,可享受一定數額的大病救助二次補償金。(大病救助二次補償方案另行制定)
(三)補償范圍
1、門診補償范圍:各種檢查檢驗費、藥品費、治療費、觀察床位費。
2、住院補償范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只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和基本診療項目范圍內給予補償。如:住院費、護理費、中西藥費、治療費、手術費、麻醉費、三大常規檢驗費、肝腎功能檢查費、血糖檢查費、血生化檢查費、x光檢查費、b超檢查費、心電圖檢查費、胃鏡檢查費。
(四)不予補償范圍
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
1、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違法犯罪、因公負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司法鑒定、勞動鑒定、職業病、孕產期保健等發生的醫療費用;治療性病和戒毒費用;
2、使用非基本用藥及非規定診療項目目錄的費用;
3、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4、未經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會診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批準,擅自轉診到縣外就醫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5、器官移植、近視矯正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療法、營養療法、磁療等產生的費用;
6、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費用;
7、假肢、義齒、眼鏡、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費用;
8、各種減肥、增胖、增高等項目費用;
9、特殊檢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血液費及血液制品等、特殊材料等其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償方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參合者憑《豐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以下簡稱《合作醫療證》)和身份證、戶口簿可自由選擇縣內定點的縣級醫院、鄉鎮級衛生院、村衛生室就診。轉縣外及縣級以上三級醫院就診由縣級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出具診療證明并報縣合管辦審批。危急重癥須到周邊區縣就診的,可先予搶救,并在24小時內報縣合管辦。
(二)參合者在定點村衛生室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就診,使用合作醫療專用三聯處方,參合者只支付自己應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并由病人或其親屬在專用處方和報銷登記簿上簽字生效,村衛生室每月25日—30日憑專用處方、報銷登記簿和報銷旬報表等到鄉鎮合管辦審核,憑審核結算單到鄉鎮衛生院報結補償經費,其補償經費由鄉鎮衛生院墊付。
(三)參合者在鄉鎮衛生院及其門診部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就診實行現場報銷,即隨看、隨付、隨報,并由病人或其親屬在專用處方和報銷登記簿上簽字生效。經鄉鎮合管辦審核后,每月1日—5日將上月的相關材料(含村衛生室結算單)報縣合管辦審核報結補償經費。
(四)參合者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報銷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審核墊付,農民只交納自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每月25日—30日憑相關材料直接向縣合管辦申報審核后報結補償經費。
(五)參合者經轉診在縣以外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由本人先自付全部醫藥費,之后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出院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處方、統一收費憑據、每日清單和轉診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合管辦經審核后按規定結算補償經費。
(六)外出務工人員申請補償必須持醫藥費發票、一日清單、醫院診斷證明、出院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材料,到鄉鎮合管辦審核后補償,由鄉鎮合管辦將相關材料報縣合管辦審核結算補償經費。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監督、檢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縣、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辦公室,衛生、財政、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全縣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合管辦定期在全縣范圍內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鄉鎮合管辦要公示受益參合農民名單。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五條建立投訴及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縣合管辦設立公開舉報電話(023-70608569、70608308),縣、鄉鎮合管辦分別設立投訴箱,對舉報屬實可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六條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項審計制度。由審計局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完善過程中,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并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各鄉鎮在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方,設立一塊固定的永久性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示欄。在鄉鎮公示欄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門診、住院補償人次和金額;在村公示欄內公布參合農民門診補償人數及補償金額,以及參合農民住院補償情況,包括患者的基本情況、就醫機構、住院時間、住院總費用和補償費用等;
(二)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在院內醒目的地方設立公示欄,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基本診療項目、基本用藥目錄及價格、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的范圍、比例、方式等進行公示。
(三)通過經常走訪群眾、民主測評、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主動聽取和征求群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和醫療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四)縣合管辦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收費及服務情況實行定期通報制和警示告誡制。
第二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完善過程中,應加強對從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單位及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人員準入制,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二)按照“方便、安全、經濟”的原則,合理選擇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堅持申報考核、擇優定點、強化監督、簽約服務、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年由具有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書面申請,經縣合管辦組織專家審核確定后,頒發合作醫療定點單位證件,并向社會公布。凡被確定的服務單位必須完善服務設施設備,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并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以滿足人民群眾就診需要。
(三)嚴格執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合同》有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讓參合農民享受優質、便捷、價廉的醫療服務。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理醫藥專家組,按照臨床診療規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醫藥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全縣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推行集中詢價采購制度,縣級醫療機構執行順加作價政策,鄉鎮衛生院執行國家最高零售限價基礎上下浮30%作為統一藥品零售價格。村衛生室的藥品由鄉鎮衛生院代購,保證藥品的質量和用藥安全。
(五)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取消單純以醫療收入指標與工資獎金掛鉤的分配制度,完善以醫德醫風、服務質量、服務態度、門診住院人次為主的綜合分配制度,健全內部制約機制,嚴格執行物價政策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管理辦法、基本用藥目錄及基本診療項目,禁止大處方、亂檢查、亂收費等行為發生。使用非基本用藥目錄和非基本診療項目時,應先征求患者意見,并讓患者簽字。嚴格控制診療費用,實行門診用藥一般每次不超過3天,人均門診處方費用村衛生室一般不超過15元,鄉鎮衛生院不超過25元(急救、搶救除外),縣級醫療機構不超過40元。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要執行住院一日清單制和單病種限價付費制。住院床日費用控制330元以內,出院人均費用控制在3000元以內。
第二十九條搞好信息網絡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計算機網絡監督控制系統,使用統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軟件。鄉鎮合管辦和定點醫療機構要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合作醫療的有關資料、信息的收集、統計和整理工作,搞好信息反饋,為指導合作醫療的正常運行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據。
第三十條縣政府與鄉鎮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簽訂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項目標責任書,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
縣政府對在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含辦理補償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年度考核評定不稱職的處理;造成損失的,加倍追償損失資金。屬單位責任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取消單位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取消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當年評先選優資格處理:
(一)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合作醫療運行受阻;
(二)對補償資格、證件、材料審核不嚴或計算錯誤,導致錯誤補償;
(三)挪用、擠占、截留合作醫療基金;
(四)故意拖延不當場兌付補償金,向病人索取好處,有索賄受賄行為的;
(五)授意他人或協助他人編造虛假證明的;
(六)知情不報或知錯不糾仍給予補償補助的;
(七)擅自更改補助補償標準、項目、范圍和比例的;
(八)辦理補償時不按規定準確填寫《合作醫療證》的;
(九)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年度考核不稱職的處理;造成損失的,加倍追償損失的有關資金。屬醫療機構責任的,視其情節取消單位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同時取消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當年度評先選優資格;情節特別嚴重,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出據虛假疾病診斷證明、醫藥費用收據、處方、病歷等證據為他人謀取好處的;
(二)將不予補償項目、范圍改為可以補償項目、范圍的;
(三)有意推卸責任、簽署虛假姓名,導致運行混亂的;
(四)不執行診療常規和管理規定,將門診診療改為住院診療的;
(五)在診治、補償等環節中,不執行相關規定,侵犯參合人員權益、刁難病人的;
(六)接受或向病人索取好處的;
(七)違反國家物價政策,亂收費的;
(八)不執行診療規范,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九)違反用藥規定,開大處方、人情方;違反處方管理辦法,與患者聯合造假,將非基本用藥目錄藥品篡改為基本用藥目錄內藥品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參加合作醫療人員違反合作醫療有關規定,除向直接責任人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補助補償金外,視其情節分別依法給予以下處理。
(一)申報參合人員時,有意隱瞞或謊報家庭成員,導致應參合家庭成員未全部參合或不該參合人員參合的,取消該戶參合人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二)用虛假醫療費用收據、疾病診斷證明、處方或其他方式,騙取合作醫療補助補償金的,取消其家庭全體成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三)涂改、偽造醫藥費用收據、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輔助檢查報告單等,或授意醫護藥劑人員做假,騙取合作醫療補助補償金者,取消其家庭全體人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未遂者,取消其本次補助補償待遇。
(四)將《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簿》轉借他人使用,騙取合作醫療補助補償金的,取消轉借者和被轉借者家庭全體成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五)不遵守合作醫療及其他規定,無理取鬧影響合作醫療正常秩序的,取消本人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第三十四條參合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衛生局會同相關部門給予處理;追償的資金首先用于損失的合作醫療資金歸墊,余額用于對舉報人的獎勵和彌補工作經費的不足。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參合人員或社會各界人士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或監督機關舉報違反合作醫療政策的行為,一經查實,可以給與舉報人相應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在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合管辦負責解釋。
(此件發至鎮內各村民小組)
主題詞:農村衛生合作醫療辦法轉發通知
抄送:縣衛生局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證研究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02-0086-05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的制度研究主要采用歷史分析法和文獻分析法,缺少實證研究;同時,對于新農合的個案研究雖然很多,但是缺少宏觀(制度)視角和比較分析,研究呈現片斷性和地方性。為彌補新農合制度研究中的以上缺陷,本文以在山東省濱州鄒平縣和菏澤牡丹區有關新農合的調研資料為基礎,以實證分析的方法對兩地的新農合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在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證研究時,將新農合運行分解為資金籌集、分配補償、監督管理三個階段進行考察。
一、資金籌集
資金是新農合正常運轉的基本物質保障。新農合資金是否及時到位、是否充足,影響新農合的良性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而新農合資金籌集的關鍵又取決于相關的制度設計和制度操作。下面以調研中的資料為基礎,對新農合的籌資渠道、籌資標準、籌資方式的合理性進行分析。
(一)籌資渠道
新農合的籌資渠道是指新農合資金的來源途徑(見表一)。
新農合的相關制度規定,新農合的籌資渠道包括政府資助、個人繳費、社會扶持和社會捐贈等,通過表一可以看出:籌資主渠道是政府資助和個人繳費。
政府在新農合籌資中負有主要責任,這是由其自身的職能決定的。政府的職能包括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其中社會職能中的社會服務和保障職能決定了政府有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制定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責任與義務。因此,政府在新農合制度中處于主導地位。同時,根據邊際效用遞減原則,政府在農村投資醫療衛生獲得的社會福利增量大于城鎮,因此政府投資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收入應向農村傾斜,才能更大幅度地提高全社會的福利。目前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有能力承擔新農合的一定部分的資金。2006年,全國財政收入為38760,2億元,其中中央財政總收入21243.89億元。但是中央財政醫療衛生支出僅為138.03億元,今后政府應該逐步加大對衛生事業的財政支出比例。
集體扶持的多少取決于當地集體經濟發展的狀況,這一點在菏澤牡丹區和濱州鄒平縣對比很明顯。菏澤和濱州雖然同屬于山東省的欠發達地區,地方經濟發展相對落后,一般地方財政對新農合的補貼較少,菏澤市、區、鄉鎮辦事處三級財政一共每人每年只補貼6元;而鄒平是全國百強縣之一(其中04年排89位,05年排84位),經濟實力在濱州獨占鰲頭,因此。地方財政(市、縣、鎮)對于新農合的補貼達到每人每年20元,是菏澤的3.3倍多。
社會捐贈的部分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在調研地區沒有發現社會資金支援新農合的案例,主要是因為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社會力量剛剛起步,發展相對薄弱;二是相關的捐贈制度、捐贈程序等不完善;三是社會缺乏相應的環境和氣氛。
目前,新農合的籌資渠道以政府財政補貼為主,輔以個人繳費和集體扶持,這是符合我國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現狀的,應該堅持。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農民自行籌資方面,由于部分群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認識方面的問題。導致籌資不積極;二是基層財政配套補助,由于財政收入的限制和認識存在的問題,部分鎮辦配套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有的干脆一點也不配套。這主要是因為基層群眾對新農合認識不到位,在問卷調查中對新農合制度“了解不多”和“不知道”的比例,在鄒平馮家村占70.2%,在牡丹鹿坊村占57.7%。因此,應進一步加強對新農合相關制度的宣傳,同時建立對鎮辦配套資金落實的考核制度。
(二)籌資水平
確定合理的籌資水平就是在確定籌資渠道及其負擔比例的基礎上設定各籌資渠道的出資數額。科學合理的籌資水平要綜合考慮新農合的資金需求及各籌資渠道的資金供給能力。
從資金需求來看,籌資水平的高低主要取決于:一是農民年醫療費用支出;二是適度的補償水平。公式表示為:年人均籌資額=年人均醫療費用支出×適度合理的補償水平(公式一)。據國家統計局農調隊調查,2003年農村居民醫療費用支出人均113元。補償水平一般控制在40%―75%之間。因為如果補償比例低于40%,就會由于補償比例過低降低新農合的吸引力;而補償比例高于75%就會造成醫療服務的過度利用。因此,年人均籌資額下限為113×40%=45.2元,上限為113×75%=84.8元。從資金供給能力來看,科學合理的籌資水平必須考慮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即農民每年每戶的人均純收人數。農民年人均實際承擔的籌資額一年人均籌資額×農民個人負擔的籌資比例(公式二)。按照公式二,農民年實際承擔的下限為:鄒平縣,45.2×25.4%=11.5元;牡丹區,45.2×25%=11.3元。農民年實際承擔的上限為:鄒平縣,84.8×25.4%=21.5元;牡丹區84.8×25%=21.2元。(因此,鄒平縣合理的籌資范圍11.5―21.5元之間,牡丹區合理的籌資范圍11.3―21.2元之間,差別不大。)鄒平縣的籌資額為每人每年15元,牡丹區籌資額為每人每年10元,人均籌資水平比較合理;雖然牡丹區的籌資額相對較低,但是考慮到菏澤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差,這一籌資水平也是合理的。調研地鄒平馮家村人均年收入為5000元,牡丹鹿坊村人均年收入為2000―3000元左右,因此,鄒平縣人均籌資額為每年15元,牡丹區人均籌資額為每年10元,在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范圍之內。
(三)籌資方式
所謂新農合的籌資方式,是指農民自愿繳納新農合籌集資金的途徑。在調研中,發現籌資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鄉村干部或鄉村醫生挨家挨戶上門收取;二是通過村里的“大喇叭”通知村民繳款金額、繳款時間和繳款地點,由農民自覺去繳納。通過實施情況來看,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種方式可以保證農民的繳款率,但成本較高;第二種方式成本雖然不高,但是不能保證農民的繳款率,有時候等了幾天后,還得挨家挨戶上門收取。在調研中了解到,一些醫德好、醫術高或在當地有一定影響力的鄉村醫生或干部上門收取合作醫療費用時,難度相對較小一些。
農民參合是基于自愿原則的,但是在調研中發
現有些地方參合繳款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色彩,在調查問卷中,自愿參加合作醫療的在鄒平馮家村占58.2%,在牡丹鹿坊村占56.5%,也就是說有近一半的村民并不是自愿參加新農合的。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自然屬性。在政府財力有限、農村經濟相對落后的情況下,決定了新農合在現階段還不完全具備社會福利性質,依然屬于互助共濟的合作性質。這就決定了新農合必然要以自愿原則為基礎。但是,由于農民的小農意識和僥幸心理,自愿原則下有時候很難保障新農合的參合率。筆者認為,要想實現新農合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逐步強化合作醫療的強制性。
二、分配補償
統籌補償方案是新農合制度的核心,在制定新農合補償方案時,應該以農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山東省要求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在建立風險基金的基礎上,堅持做到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結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應主要用于大病統籌基金,也可適當用于小額醫療費用補助,提高合作醫療的補助水平;三是補償方案要統籌兼顧,人口、經濟狀況相近的縣之間差別不宜過大。下面從補償范圍、補償比例、補償程序對有關新農合的補償分配制度進行分析:
(一)補償范圍
新農合的補償范圍是指可以享受新農合互助政策的界限。新農合有關補償分配制度對農民、疾病種類、藥品種類、醫療服務項目等都有嚴格的規定。換句話說,即哪些人、哪些病、哪些藥、哪些醫療服務項目可以獲得補償。
就人而言,主要看生病的農民是否參加了新農合,未參加新農合的病人不能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調研地區約90%以上的農民參加了新農合。鄒平馮家村124個樣本中只有2個對象沒有參加。通過調查發現:新農合的試點地區,參合率比較高,“冒名住院、掛名住院”的情況比較罕見,在對鄉鎮醫院的調查中也沒有發現農民違規的個案。
就疾病的種類而言,也有相關的規定,這主要是指非正常途徑的意外傷害不在報銷范圍。比如“因酗酒、打架斗毆、自我傷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受雇用致傷的”等行為造成的傷害,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就藥品種類而言,要嚴格遵守《山東省新型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用藥目錄》除了價格貴、使用少的特殊使用類抗菌藥物、營養藥物等,幾乎涵蓋了常用藥的所有種類和劑型,相對比較全面。如果臨床確因病情需要用目錄范圍以外的藥物,要對患者或家屬講明實用的理由,講明藥物的價格,并征得患者同意;對于特殊實用的藥物,臨床醫生要征得醫院醫務科及新農合辦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
就醫療服務項目而言,新農合補償制度也有著嚴格的規定。掛號費、材料費、生活費、陪護費及其他的雜費,不在報銷范圍之內。因為,新農合制度剛剛實施不久,基金積累有限,為了保障新農合的可持續運轉,對醫療服務項目的報銷范圍等有嚴格的規定是必要的;劃定的范圍相對來說是比較合理的。
對于參合農民來講,必須到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看病或治療才能有機會報銷部分醫療費用,這是進行醫療費用補償的前提條件。
(二)補償比例
醫療費用的補償比例主要包括起付線、封頂線和報銷比例。在不同地區略有差異,但差別不大。在這里主要考察菏澤牡丹區的補償比例,并適時與鄒平的相關內容作比較。
菏澤牡丹區醫療補償方案主要實行“分級、分點、分段、累進制”報銷。“分級”主要指慢性病補償和一般住院補償措施不同。
“分點”是指不同的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線和報銷數額不同。比如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線為0,報銷比例為50%;區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為200元,實行分段報銷;東城、西城、南城、北城及萬福辦事處等五城等參合農民在區直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為100元,實行分段報銷。
“分段”是指病人醫療費用在不同的段點內報銷比例也有所不同,“累進制”是在“分段”的基礎上,隨著醫療費用段點金額的增進,報銷比例也相應地提高。比如在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200―5000元(含5000元)報銷比例為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報銷比例為35%,10000元以上報銷比例為40%;東城、西城、南城、北城及萬福辦事處等五城等參合農民在區直定點醫療機構住院,100―5000元(含5000元)報銷比例為35%,5000―10000元(含10000元)報銷比例為40%,10000元以上報銷比例為45%。
濱州鄒平縣醫療補償方案主要實行“分級、分段、累進制”報銷:“住院費用在3000元以內(含3000元)部分,按25%報銷;住院費用在30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按30%報銷;住院費用在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報銷;住院費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報銷”。
鄒平縣和牡丹區補償方案中的報銷比例雖然略有不同,但大體報銷金額差別不大,牡丹區的報銷金額略高于鄒平縣的報銷金額。兩地的差異主要在于:鄒平只是根據醫療費用的金額不同確定不同的報銷比例;牡丹區在這一基礎上定點醫療機構的級別又進行了區分。相比較而言,筆者認為菏澤牡丹區的醫療補償方案更具體、更合理,因為它在考慮病人醫療費用金額差異的同時,注意到不同地區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以及經濟承受能力。
菏澤牡丹區報銷補償的封頂線為每人每年30000元;濱州鄒平縣剛開始試點時封頂線為每人每年10000元,后來逐步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0元,我們在訪談中得知目前的封頂線為每人每年20000元。鄒平縣的封頂線遠遠低于牡丹區,即使在兩次調整之后,和牡丹區的封頂線仍相差10000元。10000元差不多是一個農村家庭一年的收入。因此,筆者認為鄒平縣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應該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金額。通過前面的分析發現,鄒平縣每人每年的籌資額(59元)要比牡丹區(40元)高19元(見表一)。因此,從經濟能力來講,鄒平縣完全有能力做到這一點。
(三)補償程序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農民在縣(市)、鄉(鎮)、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初審并墊付規定費用,然后由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到縣(市)或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核銷。……農民經批準到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就醫,可先自行墊付有關費用,再有本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及時審核報銷。”
各地市遵循以上的有關規定,基本上都是生病的農民自行墊付醫療費用,然后再到新農合經辦機構報銷“按服務付費”的方式。“按服務付費”的方式對醫療服務機構和醫生過度提供服務及過度用藥有較強的激勵作用。在訪談中得知,現在農民去醫院就醫,醫生在開藥之前都會問是否參加了新農合,絕
大多數農民認為醫生根據患者是否能報銷開藥,“如果能報銷就多開。不能報銷就少開點”。“按服務付費”的這種副作用造成了醫療資源的浪費和醫療衛生行業信用的缺失。雖然《意見》中規定,“農民在縣在(市)、鄉(鎮)、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先有定點醫療機構初審并墊付規定費用”,但在調研中發現。幾乎全是由農民自己來墊付醫療費用。現在醫療費用高昂,農民經濟能力有限,應該適當提高定點醫療機構初審、墊付的比例。當有些生病農民實在無法承擔高昂的醫療費用時,可以要農民先向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由定點醫療機構和新農合經辦機構共同審核,如果符合條件,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再去新農合經辦機構報銷。
通過訪談和問卷調查發現,報銷手續相對來說比較簡便,只要帶齊材料交到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即可報銷。所需材料包括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本、住院或出院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收費專用憑據、住院費用詳細清單或住院費用一日清單、轉診證明。但是報銷程序不透明,給某些組織或個人提供了的空間。據鄒平縣審計局調查“發現個別單位也打起了它(新農合基金)的主意,如某鎮因財政資金周轉困難,竟將收取的農民籌資款讓鎮里別的單位借用;某鎮衛生院從合作醫療辦公室‘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借款用于該衛生院購煤;部分鎮擠占應為參保農民健康查體的‘查體費’”。目前,雖然這些只是個別現象,但是防微杜漸,要從源頭上杜絕擠占、侵吞農民“救命錢”的行為,要從制度建設著手,實現新農合制度操作的透明化、公開化。首先,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將報銷的費用交給農民時,應該詳細地向農民解釋為什么報銷了這么多;其次,報銷過程實行“一對一”負責制,也就是誰收取了該農民的報銷材料,誰就對該農民的報銷費用負責到底,直到將報銷費用交到農民手中。同時,開通審核監督電話。工作人員將報銷費用交給農民時要留下監督電話和自己的工作證號,以備農民監督審核。
三、監督管理
制度層面上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和醫療服務機構管理的相關制度。
(一)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包括農民個人繳費、省市區各級財政補助資金,還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各方面的捐贈等。政府資金投入是引導廣大農民自愿參加該項制度的基本動力,而“規范、安全、公開、公正”的要求和“以收定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康運行的基本要求。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具體要求做到:管理制度要周密和規范;報銷方案和收支情況要及時公開公示;該報銷的要報銷,而不該支出的決不支出,要做到公正運行;年度基金不能過多結余而又不能透支過多。因此,“規范、安全、公開、公正”的基金管理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和基礎。
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因為合作醫療基金不同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因其沒有強制性,收入并不穩定;不同于商業醫療保險,因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也不同于社會保障基金,不能用于投資。
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應實行封閉運行機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定點專戶儲存,收支分離,管理分開,封閉運行,確保安全。”具體由縣(區)財政部門選擇網點覆蓋面廣、信譽好、服務質量高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專用帳戶,所有資金全部進入銀行基金專戶儲存、管理。
縣(區)新農合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匯總支付費用,交由財政部門開具申請支付憑證,提交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直接將資金轉入定點醫療機構的銀行賬戶。實行了銀行機構見錢不見賬,經辦機構見賬不見錢,實現了新農合醫療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高效運行,新農合管理機構按照管理、監督兩條線原則,定期檢查、監督新農合醫療基金使用與管理情況。縣(區)新農合管理機構每季度對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的基金管理實用情況進行一次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社會公布;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采取張榜公布等形式每月向農民公布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保證參合農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調查中,較多的農民認為鄉鎮一級管理不能勝任,容易出現問題,主要是因為熟人、關系等因素影響;縣一級管理能夠勝任,縣里有專門的新農合辦公室,有專業的管理人員。并且無論從地域還是從級別上都距離自己不遠,便于調撥和管理,一般不會出現什么問題。可以看出,村民對政府的信任程度還不是很高,對政府做事還不是很放心,這需要政府在今后的運行中加大政務公開力度,爭取做到“四公開”,加強參合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總之,基金支付是兌現農民享受合作醫療待遇的環節,管好、用好合作醫療基金。重在加強制度建設,所有涉及基金的經辦事項、經手資金都必須嚴格履行簽字程序,同時對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避免對政策、方案理解不充分或技術原因導致產生基金支付漏洞。
(二)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
在新農合制度中,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監管的主體有新農合監督委員會、新農合管理委員會及衛生行政部門,這是監管的正式主體;參合農民、全體社會成員、新聞媒體和縣(市)級人大定期或不定期,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是不可或缺的監管非正式主體;此外,定點醫療機構自身也是監管主體之一。監管主體所處地位不同,職責和工作內容也不同。作為正式主體的新農合監督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以及衛生行政部門,需要制定明確的監管目標、監管內容、監管方式、職權職責等制度。
在調研中發現,監督的正式主體發揮的效能相對較大,比如各地的新農合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都出臺了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還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比如檢查、抽查制度,公示制度,手術費用、藥品等限價規定以及相關的處罰規定。
一、浙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現狀
近年來,按照省里的統一部署與要求,浙江各地把實施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作為實事工程、民心工程來抓,通過加大對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的投入,健全管理體制和服務網絡,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得以有序推進,真正惠及了廣大農民群眾。
1 探索不同的保障方案。浙江不設“個人賬戶”,堅持縣級大病統籌,按照以解決農民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負擔為主、兼顧受益面的原則,引導各地根據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探索制定不同的保障方案。部分縣(市、區)除報銷住院醫藥費用外,還能報銷指定病種的門診大額醫藥費用,將腫瘤、尿毒癥等重病的門診后續治療費用也列入報銷范圍,突出大病為主,重點預防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有38個縣(市、區)除了報銷住院醫藥費用。還實行鄉村衛生機構門診和體檢的小額報銷制度,大大提高了參保農民的受益面。
2 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按照合作醫療費用結報執行部門來分類,目前浙江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由縣衛生局下屬的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報銷,目前浙江絕大部分縣實行這種管理模式;二是在農業人口較少的縣和部分城郊的市轄區,推行了由縣(區)社保中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報銷業務的形式;三是在市場經濟意識較強且商業保險網絡健全、管理規范的地區引入商業保險機制,政府制定合作醫療方案和報銷比例并負責組織發動。把從農民那兒收來的錢連同財政支持資金一起,交給商業保險公司報銷業務,縣財政每年支付給商業保險公司一定數額的費用。
3 探索多樣的籌資和支付方式。一些縣(市、區)通過與農民簽訂協議,由當地信用社統一代扣交納合作醫療費用,這一方法提高了籌資的工作效率。為方便參保農民報銷,各地采用多種措施,或在病人出院時由醫院通過計算機聯網實時結報,或在病人出院后到鄉鎮結報點通過計算機聯網向縣結報中心審批結報,或在病人出院后由鄉鎮專管員到縣結報中心審批結報等多種方法。各縣(市、區)還特別加大了信息化管理程度,使醫療費用生成單位、醫療核算單位和報銷單位之間實現了互聯互通。截至2006年底,有48個縣(市、區)建成了比較完善的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25個縣(市、區)即將完成改造和建設,合計占全省縣(市、區)總數的83.9%。
從橫向比較看,浙江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工作在全國處于領先水平。截至2006年底,浙江87個有農業人口的縣(市、區)已全部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參合農民2902萬人,占全省農業人口的86%,提前完成了中央關于2008年基本建立合作醫療制度的工作目標:人均籌資水平達到60元(同期全國1451個縣(市、區)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只占全國縣(市、區)總數的50.7%;4.1億農民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占全國農業人口的80.5%;人均籌資水平僅為30元)。截至2006年底,浙江全省累計籌集合作醫療資金39.33億元(其中政府資助20.55億元),累計支出住院報銷費用30.34億元,支出門診、體檢報銷費用2.98億元,已有209.44萬人次報銷了住院費用,1211.51萬人次得到門診、體檢報銷,參保農民的受益面達到42%,住院患者合作醫療次均補償額為1493.42元,住院補償率為21.85%。
二、存在的問題
1 報銷范圍窄、比例低,農民的受益面小。目前我省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仍以大病統籌為主,只有住院治療的醫藥費才能部分報銷。而一般來說,需要住院治療的大病較少,而經常發生的頭痛、感冒等小毛病卻又不需要住院治療。因此,農民在繳納費用后,往往全年得不到任何的醫療補償,合作醫療制度的真正受惠面很小,導致許多農民認為不劃算。盡管近年來部分縣(市、區)在實行“零起點”報銷后,這個問題得到一定的緩解,但是報銷比例仍然過低。無法提高農民小病就診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一些經濟比較困難的農民依然采取小病能熬則熬、能拖則拖的方式,小病拖成大病,這跟合作醫療的宗旨是不相符的。
2 報銷手續太繁瑣,報銷時間太長。在德清縣等地的調查中。我們聽到許多農民反映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手續過于繁瑣。這在一定程度上跟農民對合作醫療制度的了解程度也有關系。實際上,報銷的手續并不十分繁瑣,農民只需把住院治療的收據交給村大病醫療辦進行審核即可,再由村交到鎮,最后由縣衛生局的大病醫療辦審核,中間的手續無須農民自己辦理。但由于農民對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的限制條件、如何計算報銷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報銷的手續等細則不甚了解,再加上實際報銷過程在時間上往往拖得過長,使農民普遍感到報銷手續十分繁瑣。
3 定點醫院少、收費過高,農民就醫不方便。隨著農民健康意識的提高,農民生病一般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站和縣城醫院就醫,但這些定點醫院的收費普遍比個體診所和藥店高,與合作醫療所能獲得的補償相比微不足道。另外,部分定點醫院的醫生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了解不夠,雖然有些病可以用多種不同品名的藥治療,藥效基本相同,但由于醫生不細心,處方里所開的一些藥很可能是不能報銷的。
4 政府宣傳力度不夠,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了解。從我們對德清縣的調查情況看,目前雖然全縣農民都參加了新型合作醫療,但是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項制度缺乏了解,共有46,1%的人表示“很不了解”或“不太了解”,36.9%的人表示了解程度“一般”,而表示“比較了解”和“很了解”的農民則分別只占15.3%和1.7%。這表明相當多的農民盡管隨大流參加了新型合作醫療,但對這項制度的了解程度是非常有限的。對于目前合作醫療費用來源中,省財政、縣財政、鄉鎮財政、農民自籌之間的比例,只有14.2%的參合農民表示“清楚”,表示“不清楚”的卻達到85.8%,占了絕大多數。
三、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對策
1 逐步建立基本醫療保障和大病救助相結合的合作醫療模式。要提高農民參合的積極性,提高農民小病就診的自覺性,必須擴大報銷范圍,提高報銷比例。這就要求政府逐步增加城鄉衛生資源配置的
公平性,適當提高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財政投人。最近下發的《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也提出,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籌資標準。按照我省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一方面,可以普遍推行門診和住院費用的零起點報銷,同時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藥報銷用藥目錄,適當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用藥范圍:另一方面,則需要較大幅度地提高報銷比例。在此基礎上,逐步由目前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模式,走向基本醫療保障和大病救助相結合的合作醫療模式。廣東省東莞市、佛山市順德區等地的實踐表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均籌資水平達到150元,就基本可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對于大病的救助,一方面可以在合作醫療基金中切出一定的比例專用:另一方面可以由民政部門采取二次救助。
2 適當增加定點醫療機構,強化公立醫院的公益性。第一,可以在加強政府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定點醫療機構。除了公立醫院,政府還可以制定標準,將合乎標準的私立醫療機構也納入合作醫療的定點單位,同時強化對這些機構的日常監管。這樣既增加了農民就醫的選擇自由,也對既有的定點機構加大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收費標準的壓力。第二,一定要強化公立定點醫療機構的“公益性”,使之以懸壺濟世、治病救人為己任。這意味著政府在對公立定點醫院進行監管的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強對公立定點醫療機構的支持,公立機構的人員工資、設備購置、基本建設都應由政府負責。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機構,那些公立的醫療機構既直接為農民提供合乎需要的醫療服務,同時還可以作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價格杠桿而存在。事實上,在許多國家,公立醫院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價格杠桿。
3 簡化報銷程序,加強對新型農村醫療制度的宣傳解釋工作。針對農民反映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報銷手續過于繁瑣的問題,應進一步簡化報銷程序,改進工作方法,努力縮短報銷時間,使農民能盡快領到報銷費用。同時,政府部門還應進一步加大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力度,向農民們解釋清楚新型合作醫療的性質、目的、運行方式、資金來源以及使用方式等,同時還要加強醫務人員的培訓,讓全體農村基層醫務人員熟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國家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個人儲蓄醫療保險
中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與完善離不開對世界各國醫療保險事業經驗與教訓的揚棄。盡管我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具有自己的獨創之處,但因在幾十年來的運行中幾度起落,因此為了使其持續發展,有必要借鑒國外醫療保險的經驗教訓。
一、國外醫療保險制度的模式
經濟發達國家醫療保險制度歷經一百余年的發展與演變,日趨成熟與規范,而發展中國家也都在努力發展符合本國實際情況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因此本文首先分別介紹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實施醫療保險制度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
(一)經濟發達國家的醫療保險制度
經濟發達國家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國家醫療保險制度、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商業醫療保險制度、個人儲蓄醫療保險制度。
1.國家醫療保險制度
英國是最早實行國家醫療保險模式的國家,這種模式又叫國家衛生服務制度,主要通過國家預算來籌集醫療資金,支付醫療費用,為全體居民提供免費的醫療衛生服務。
由于這種醫療保險模式將福利與衛生結合起來,因此在提高醫療保險資源經濟效率和加速實現衛生保健目標方面有許多好處,比如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衛生資源,避免醫療機構重復建設;有利于成本控制;有利于預防與治療相結合;被保險人能夠平等地享受醫療服務等。
但是,公有制和計劃調節也造成缺少市場競爭的狀況,這就導致不僅動作效率較低,而且影響醫院與醫生的服務積極性,醫療質量在排隊時間等方面的指標相對而言不是很高。
2.社會醫療保險模式
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實施的強制性全面醫療保險。這種模式由雇主和雇員按一定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并由非盈利性的保險機構管理,用于支付勞動者個人和家庭成員看病就醫的醫療費用。德國、法國的法定醫療保險制度和日本的健康保險制度都屬于這種模式。
在這種模式中,政府不參與法定醫療保險的具體操作,能較好地處理各方面的利益沖突,保險效率較高。但一個突出問題是醫療費用增長過快。醫院和醫生往往會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給予不必要的檢查以增加收入,卻導致了醫療費用大幅增長。如德國按住院日給醫院付費,刺激醫院延長病人住院時間,平均住院天數為12.3日,美國只有7日。由于醫療費用增長過快,政府和保險經辦機構均采取措施抑制其增長,因此又會導致醫療服務水平的下降。
3.商業醫療保險模式
在商業醫療保險制度下,醫療保險的籌資和醫療服務的提供都是以市場運作為準則,私立的商業醫療保險機構根據不同的需求開展不同險種的醫療保險業務,供求關系主要由市場進行調節。美國是實施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
該種模式下,商業醫療保險機構按市場規則自主經營,由市場不同需求產生不同險種,其供求關系受市場調節,因此效率較高。由于商業保險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這就促使其合理使用醫療衛生資源,提高醫療機構的人員、設備結構的合理配置,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從而使得投保者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但這種模式的醫療費用負擔也比較重。由于政府干預少,企業化管理的醫療保險組織之間、醫療機構之間競爭激烈,在全國范圍內難以實行統一有效的控制衛生費用的措施,從而導致整個國家的衛生費用迅猛增長。
4.儲蓄醫療保險模式
儲蓄醫療保險制度是強制儲蓄保險的一種形式。它通過立法,強制勞方或勞資雙方繳費,以雇員的名義建立保健儲蓄賬戶,用于支付個人及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
這種模式以新加坡最為典型,其衛生服務提供體系是公立和私營相結合的。患者可以自由選擇在公立或私營衛生機構就醫,醫院的醫生可以到私人診所看門診,這樣便在公立醫院與私人醫院之間形成競爭,醫療服務質量相對較好。這不僅可以保證每一個公民都能獲得基本醫療服務而且可以很好地解決資費“代際轉移”問題。此外,還能克服醫療保險的消費不公平等現象,管理效率較高。
(二)發展中國家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當前世界上發展中國家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大致有三種類型:免費醫療保險制度、全面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鄉有別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1.免費醫療保險制度
政府對鄉村地區的成員提供免費基本醫療服務,貧困地區以及醫療條件差的地區的住院病人可以費用全免,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都要擔負基本醫療服務費用。典型的國家包括馬來西亞和南非。
2.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巴西實行的是面向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免費制度。巴西的醫療保險事業由社會福利部管理,下設國家醫療保險協會,由該協會自辦保險醫療機構。巴西著手建立遍及城鄉的三級醫療服務體系,第一級以農村或城鎮社區門診部為基礎,主要針對小病小禍,使大多數居民免費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第二級以專科和普通綜合醫院為樞紐,主要針對常見病和多發病,解決大多數患者的住院診治問題;第三級以大型綜合醫院為依托,主要從事疑難雜癥診治。居民患病后,必須首先在當地初級醫療機構就診,經初級醫療醫生同意,才能轉到中級或高級醫療機構診治。在經費投入方面,巴西的衛生事業經費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同時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農民以稅收附加的形式繳納保險金,再加22%左右的國家財政補貼。
3.城鄉有別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墨西哥、智利、韓國及泰國等國家實行此種醫療保險模式。從總體上看,這些國家的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城市居民,而鄉村醫療保險制度則相對滯后。20世界90年代以來,這些國家逐步建立起面向城鄉各個階層的疾病保險制度,減少政府在社會保險方面的直接參與作用,加強政府對社會保險的法律保證以及制度規范和制度監督。
二、國外醫療保險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通過以上對包含農村合作醫療在內的國際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具體比較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國外實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較先進的國家的一些做法對我國的農村合作醫療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政府在農村合作醫療中的職能
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共產品,要求政府給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適當的投入和支持。一是財政投入,各級政府應把對農村合作醫療的補貼作為一項預算內財政支出,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保證資金的穩定性,并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地增加投入。二是政府可以積極引導社會各界對農村合作醫療進行社會慈善捐贈,進一步提高農民的醫療保險水平。三是政策支持,國家或省級政府要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使農村合作醫療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監督,促進這一制度的規范、穩定運行和持續發展。
縱覽國外合作醫療的歷史與發展,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其在醫療保險系統中的管理監督職能,從“辦”醫到“管”醫,從行政管理轉為依法管理。在加強對全社會醫療資源監督管理力度的同時,擴大醫療機構的自,使醫療機構能夠適應社會不斷變化的需求,及時調整自己的運作。
(二)建立合作醫療的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使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良性運轉艱巨而復雜。從各國實踐來看,必須加快社會保險立法,用法律這個手段來規范和統一衛生行政主管機構、醫療保險操作機構、醫療服務提供機構和患者的行為,并且制定基本醫療消費控制標準,對醫藥的使用實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美國實行的商業醫療保險為主的醫療改革導致一批被各類保險所“遺忘的群體”,就是因為美國醫療保險依靠企業、個人自發性地加入商業保險,所以如果適當增加保險的強制性,才能保證籌集到更多資金,用于更大范圍農民的醫療保險服務項目。比如1934年,日本頒布了《國民健康保險法》,要求所有國民必須加入國民健康保險。這項政府強制推行的國民健康保險制度成為日本農民的醫療保險底線。
(三)統籌城鄉,模式多樣化
中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導致了務農的農村人口、失去土地的農村人口和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曾經嚴重缺失。雖然現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了很大的進展,對他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城鄉差距依然很大,因此統籌城鄉成為必然。但統籌不等于城鄉統一一樣,而是從宏觀上把握城鄉醫療保險的要求,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在現有社會結構條件下,應該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采用靈活的保險方式與多樣化的保險模式,除了合作醫療外,還可以逐步采用商業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多種形式,以滿足農民的多種醫療服務需求。
(四)鼓勵農民互助,依靠自身解決醫療問題
如日本農村中實行的互助保險組合就是在國家對農民醫療保險投入不足,農民的醫療需求較大時產生的合作醫療模式。有專家認為,引導農民組成團體,互幫互助,共同面對醫療問題是國家醫療投入不足時的最好形式。其實我國上世紀60年代湖北省長陽縣樂園公社的合作醫療制度在本質上與此種類型無異。
(五)嚴格控制、合理使用合作醫療基金
對于醫療機構,采用統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勵競爭的運行原則,使他們在降低醫療成本的基礎上,把為投保者提供一流服務放在首位。對于投保農民,要防止“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問題。
(六)運用現代化的手段監控合作醫療的運行過程
從包括英國在內的發達國家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來看,它們都建立了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險電子技術支持系統,實現了現代化的管理,使各地社會保險資金的繳納、記錄、核算、支付、查詢服務等,都能實行全國計算機聯網管理。相比之下,我國合作醫療的管理手段還比較落后,有待加強和改進。
以上對國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醫療保險制度和農村合作醫療模式的比較分析為我國發展和完善自己獨特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在正確看待本地區實際情況、保持正確的政治立場前提下,我們無疑會從世界各國的農村合作醫療事業中汲取養料,為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找到一條正確而便捷的道路,解除億萬農民兄弟的后顧之憂,穩定社會治安,造福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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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制度缺陷;需求方;供給方;問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旨在促進社會公平和協調發展,對于縮小城鄉差距,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自開展以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影響著該制度的健康運行,只有解決這些問題,才能促進這項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一、制度設計自身的缺陷
(一)“自愿性”原則導致“逆向選擇”問題
保險市場上的逆向選擇主要是指高風險人群更愿意購買保險,低風險人群則更傾向于不購買保險,于是保險基金便面臨更大的風險,不利于保險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農民“自愿”參保,由于缺乏參加合作醫療的強制性,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并不高,尤其是健康狀況良好的青壯年人群更不愿意參保,積極參保的多是高風險的老、幼、病、殘人群。這就導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面臨較高的賠付率和較重的費用負擔,不利于制度的良好運行。
(二)“大病統籌”原則和“起付線”的設立導致農民實際受益很少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宗旨是“大病統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參保農民中得大病的比例很低,占農民醫療消費比重最大的是一些常見病和多發病,這些病種卻不屬于合作醫療的統籌范圍。即使一些農民符合“大病統籌”的條件,但“起付線”的設立又使得一些家庭貧困的農民因交不起“起付線”而不得不放棄治療。另外一些病人的醫療費用因未達到“起付線”標準,自然也不屬于合作醫療保險補償的范圍,也只能由農民自己負擔。由此可見,農民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實際受益是很少的。
二、醫療服務需求方存在的問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需求方為農民,由于受到傳統文化觀念的影響以及對制度認識存在偏差,導致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心存芥蒂,參保積極性不高,對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一)受傳統文化觀念的影響,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不高
受到幾千年的儒家文化的影響,中國是一個以家庭為核心的倫理國家,從文化的視角來看,中國人認為個人應該對家庭負責。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而言,人們認為一個人在青壯年時期生病尤其是生大病的可能性比較小,再加上很多農村家庭生活還不富裕以及受到農民自身“短視”行為的影響,于是處于青壯年時期的農民便希望可以通過不繳納保險費來節省家庭開支,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于是選擇拒絕參保;另一方面農村老年人作為患大病的高風險人群,本應是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群體,在我國的大部分農村,老年農民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基本無收入來源,靠子女供養維持生活,出于節約家庭開支的考慮,他們參保的積極性也不高。
(二)農民對制度存在認識上的偏差
廣大農民沒有深刻認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我國一項基本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對互助共濟的作用不了解,互助共濟意識淡薄。農民對醫療消費存在僥幸心理,對潛在的醫療風險缺乏足夠的認識,認為對未來不能確定發生的疾病進行預先投資是沒什么必要的。特別是當連續幾年參保而并未從中獲得補償時,會認為自己是在浪費錢,那些因病從制度中受益的人白白占用了自己的資源,此時他們參保的積極性將會大幅度降低,甚至出現退保現象。
三、醫療服務供給方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在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國家政府責任的缺失。首先表現在立法滯后。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過程中國家只是出臺了一些指導性意見,制度建設的任務主要集中在縣級。目前,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最高綱領性文件是《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提出具體實施意見的有國務院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部委的單項指導性意見。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全面覆蓋,它已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制度,僅靠目前的規范性文件是不夠的,應該加快這方面的立法。其次表現在政府財政投入不足。農村合作醫療屬于“公共產品”,國家應該承擔供給責任,我國政府對衛生的投資比例較低,僅占中央財政支出的1.6%~1.7%,其中70%的醫療費用用于城鎮,只有30%用于農村。最后表現在管理不力。組織管理能力不足,主要表現在管理人員數量不足且質量較低和管理成本不高;基金管理能力不足,憑借經驗操縱基金管理缺乏科學性,并且資金管理機制缺乏長效性;信息網絡化管理能力不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滯后。
2.一些地方政府對制度認識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政府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進過程中,受到不合理的政績觀的影響,在缺乏對當地實際情況的科學論證以及條件不具備時,簡單、盲目地采取定指標的方法,片面追求制度的高覆蓋率,忽視了制度實施所能產生的實際效果,沒有充分認識到此項制度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對解決我國廣大農民的醫療問題以及構建和諧社會所具有的重大意義,導致了在制度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違背自愿原則和弄虛作假行為的發生。
(二)醫療機構在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較低、服務質量較差,不能滿足農民的實際需求。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參保者在鄉、縣兩級醫療定點機構看病可以按比例報銷,到縣級以上醫療定點機構就醫則沒有任何補償或補償很少。我國鄉、縣兩級醫療機構的醫療人員專業技術水平比較低,醫療設備也比較差,難以滿足農民患大病時的醫療需求水平。醫療服務供給壟斷使得醫療定點機構缺乏競爭和市場的約束,造就了這些機構的“優越感”,這會導致醫療機構人員的服務態度不好,服務質量較差。
2.受經濟利益趨使,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缺乏規范,導致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醫療費用居高不下且增長迅速是我國醫療保障制度構建過程中面臨的一大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醫療機構市場化趨利行為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在醫療服務領域進行了一系列市場化改革,結果是:社會上出現了一定數量的非公有、營利性醫療機構;另一方面政府減少了對公有醫療機構的財政補助,讓其更多的從市場經營中獲取生存和發展所需的資金。在市場化改革趨勢下,醫療服務提供機構的趨利化行為不可避免。在就醫過程中,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存在違規操作,給患者提供一些不必要、過度的醫療服務,如給患者開大處方、開高價藥、讓患者做不必要的檢查,以此來增加機構的收入。高額的醫療費用不僅增加了農民的負擔,而且降低了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效率,對合作醫療基金的可支付性和制度的可持續性提出了嚴重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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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會議安排,現將我縣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向大家作以簡要匯報:
200年11月,我縣被省政府確定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縣。在省市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市財政、衛生、民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大力支持下,我們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在40多天時間里,完成了成立機構、制定方案、宣傳動員和資金籌集等大量工作,試點工作于元月1日順利啟動,全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達到400184人,占全縣農業總人口的85.3%。截至12月31日,已為67088名參合患者報銷醫藥費用7472473.66元,其中住院報銷14956人,報銷金額6483845.44元,人均報銷433.52元。目前,全縣已有20人報銷萬元以上,6人報銷最高限額1.5萬元,104人獲報銷5000元以上,419人獲報銷2000元以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有效解決了廣大人民群眾看不起病的問題。有病不看、小病抗、大病拖的現象有所改善,農民生病后的住院治療意識明顯增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得到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有利地推動了農村小康社會進程。
總體來看,我縣的合療試點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可以用4句話來概括。一是群眾的實惠。參加合療的患者除了可以按規定報銷一部分醫藥費用外,35個單病種限價包干和縣合管辦的有效監管,防止了亂收費、亂檢查、亂用藥等損害患者利益現象的發生,降低了患者的就診費用,緩解了農民看病貴的問題。二是醫院增收入。新農合制度的實施,帶動了我縣農民群眾的醫療消費,全縣各醫療機構,尤其是鄉鎮衛生院的住院病人,均較去年有明顯增加。三是政府提威信。實施合療初期,部分群眾對政府的做法有懷疑,但合療啟動后,當初沒有參加的合療的個別群眾看到政府真是說到做到,從而改變了他們對政府的看法,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四是試點出經驗。我縣的試點經驗和做法得到了省市領導的肯定。今年4月,省上在我縣召開了研討會,全國兩期農村合作醫療培訓班的專家和200多名學員到我縣參觀學習,湖北、江蘇等10余省市60多個區縣到我縣學習經驗。陜西省電視臺、陜西日報和西安電視臺等10余家新聞媒體先后對我縣合療運行情況及取得的成效進行了報道。9月、11月,我縣試點工作經驗分別在全國和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上進行交流和介紹。
我們的主要作法是:
一、高度重視,扎實安排,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縣委、縣政府對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十分重視,把建立農村合療制度列為全縣的重點工作和本屆班子為農民群眾辦的實事、好事之一。試點前,組織召開了縣委常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進行專題研究部署,成立了由縣主要領導任主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鄉鎮和醫療衛生單位主要領導,先后赴湖北省長陽縣、我省鎮安縣等地進行考察學習,并從衛生、統計部門抽調60多人對全縣醫療機構近三年來的65000多名住院患者和21個村堡的群眾進行了調查,形成了基線調查資料,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了初步方案。同時,縣委、縣政府先后組織召開合管委各成員單位、醫療機構、鎮村干部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農民代表座談會,充分征求各方對方案初稿的意見、建議,反復修改完善并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審核后,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通過。2004年11月30日縣委縣政府召開了大規模的全縣動員大會,與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動員大會后,縣四大班子領導帶頭深入村組,宣講合療政策,聽取群眾意見,解答群眾疑問。在籌資階段,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每日聽取工作進度匯報,分管領導先后9次組織召開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協調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政策宣傳、資金籌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合療工作順利進行。
二、上下聯動,方式多樣,深入開展合療政策宣傳
為了使廣大農民群眾了解合療制度,提高參合積極性,我們從提高農民群眾思想認識入手,扎實深入地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一是精心組織編寫宣傳材料。我們精心組織編寫了2萬余字的宣傳材料,詳細介紹了農村合療制度的內容、特點、意義、參加對象、參加形式、基金來源、管理方式、報銷程序和比例、以及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等具體內容,并利用《金戶視野》(報紙)專版印發15萬份。同時,整理提煉出35條通俗易懂、概括性強、朗朗上口的合療宣傳標語下發到各鄉鎮、旅游區管委會和各部門。
二是開展萬人進村入戶宣傳活動。去年12月4日、5日,縣委、縣政府利用周末,組織開展了聲勢浩大的萬人進村入戶宣傳活動。縣四大班子領導分組帶領縣、鄉機關干部、中小學教師、醫務工作者近萬人,進入全縣518個村,對農民群眾進行了面對面的宣傳。全縣境內達到了車輛入村,人員、資料入戶,標語上墻,橫幅跨街,使每位群眾在家能知道,出門能聽到,抬頭能看到,處處能見到合作醫療的宣傳,“每天節約三分錢,合作醫療保一年”、“有病可報銷,沒病保平安”等宣傳口號很快深入人心。
三是針對實際問題及時解疑釋惑。針對部分農民思想上存在的“參合容易報銷難”、“參加合療既然采取農民自愿,縣、鄉工作人員為什么要反復動員,個別村干部動員別人,自己不積極”等問題,我們將農民關心的報銷程序和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等31個具體問題,以知識問答的形式在縣電視臺和《金戶視野》上進行解答,并統一制作了合療相關政策及報銷程序宣傳欄,設立在各定點醫療機構醒目位置,消除了群眾心中的疑慮。同時對個別存在問題較多的鄉村,縣領導和衛生部門的同志堅持到現場進行宣講,并組織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鄉村干部和農民代表召開座談會,面對面進行宣講解答,解難釋惑,打消了群眾顧慮,激發了群眾參合的積極性。
在新農合運行工作中,我們仍沒有放松合療的政策宣傳。4月份在各鄉鎮集中開展了義診、咨詢、接受投訴的合療宣傳活動,躺群眾工作在合療實施中體會合療的好處。國慶節前夕,我縣又舉辦了“為民辦實事合療進萬家”大型文藝晚會,以全縣合療工作中真實生動的事例為題材,精心編排了快板、小品、相聲等文藝節目,向廣大農民群眾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使農民群眾提高了對合療的認識,為2006年度合療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統籌安排,夯實責任,認真做好籌資工作
為了推動新農合工作,在籌集資金初期,縣政府首先對5100名特困戶和“五保戶”實行了醫療救助,幫助其交納了參合自籌資金。另外,經過做工作,經濟基礎好的后寨村等8個村子,由村上為全體村民出資交納了參合資金;東韓村等21個村子,對參合農民分別給予2—5元的補助。全縣參合率由10%、20%迅速上漲,但在35%左右時,一些鄉鎮干部出現盲目樂觀情緒,對困難和問題估計不足,導致收費工作進展緩慢、幾乎停滯不前。對此,我們及時調查研究,剖析根源,采取措施予以推動。
(一)重點突破,帶動全面。我們將人口最多的甘亭鎮、五竹鄉和地處山區基礎較差的澇峪、太平管委會確定為全縣籌資工作的重點,鄉、村干部利用早、午飯和晚上農民在家的有效工作時間,加班加點,進村入戶反復動員宣傳,上門收取資金。僅一周時間,這四個鄉鎮的農民參合率很快超過了70%以上。初步的成效增強了我們籌資的信心,也推動了全縣的籌資進度。
(二)解剖麻雀,對癥下藥。縣衛生局安排祖庵、澇店中心衛生院選取了成道宮、里賢2個工作滯后的大村,逐戶走訪群眾,傾聽其參合積極性不高的原因,發現主要是政府公信力不夠高,合療政策宣傳不很到位,部分村干部不太積極,怕合療與商業保險一樣報銷難,等等。對此,我們邊宣傳邊解決群眾提出的具體問題。3天后,這兩個村參合率達到85%以上。我們及時將具體做法在全縣推廣,有力帶動了整體工作。
(三)加強督查,及時通報。我們從縣級醫療單位抽調32名骨干,進行培訓后,組成16個聯絡督查小組,進駐全縣16個鄉鎮,協助開展工作,督促落實合療制度,解決工作中的存在問題,及時向縣合管辦反饋各鄉鎮工作進度情況,縣電視臺每3天公布1次各鄉鎮資金交納進度,并報道籌資過程中好的做法,從而使全縣形成了你追我趕的籌資局面。
(四)事實引導,整體推進。合療啟動當天,部分參合群眾就開始受益,我們及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了報道宣傳,使廣大群眾從中真切感到合療的好處,消除了心中的疑慮,再次調動了農民參合的積極性,極大的推動了籌資工作的進度。
四、強化管理,嚴格要求,確保合療規范運行
元月15日,我縣合療個人資金收取結束后,我們即采取切實措施,扎實做好基金管理工作,不斷完善管理機制,促其規范運作,合理有效使用,從而取信于民,最大限度惠及群眾。
(一)加強合療基金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錢少、人多、事難辦,一方面農民用到大病統籌的人均只有5元,卻想把看病的問題都解決,另一方面,農民懷疑衛生部門既管錢又管醫院,串通起來亂漲價、亂開藥、亂檢查,欺騙農民。對此,縣合管委堅持“籌錢不管錢,管錢不用錢,用錢不見錢”的封閉管理方式,對基金嚴格做到專戶儲存,專財管理,專款專用,并定期將基金使用情況在縣電視臺和《金戶視野》向社會公示,公開透明,讓參合農民乃至全縣各界及時清楚基金動態。縣政府主要領導多次在會上明確強調:合療資金的正確使用,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誰如果在這上面出問題,將嚴懲不怠。
(二)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模式和報銷“直通車”。為了體現便民利民,我縣在基線調查的基礎上,經過科學測算,確定了與戶縣消費水平相適應的35種單病種定額費用,并明確了患者自付金額和定額補償金額。縣內住院屬單病種的,患者入院時只需繳納個人自付部分,定額補償部分由合療中心和各定點醫院結算。同時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規定:參合農民凡在縣內任何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直接在住院醫療機構設立的合療科報銷,原則上手續齊全的當日出院當日現場報銷,特殊情況需經縣合療中心同意,但不能超過三個工作日。家庭個人賬戶可在縣內任一合法醫療機構門診,憑合法醫療機構門診票據,直接在本人所在地鄉鎮衛生院合療科報銷,只有經批準轉入縣外住院的,才在縣合療中心報銷。推行單病種定額付費模式和報銷“直通車”后,收費公開透明,患者知情權得到充分保證,簡化了審批報銷程序,遏制了醫院不合理檢查、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收費行為,有效控制了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患者可以明明白白看病,真正體現了便民利民。
(三)嚴格規范醫療機構行為。試點工作啟動后,我們按照《戶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縣合管辦嚴格入出院標準及審批程序,成立了醫療專家組,組織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病歷書寫、臨床檢查、用藥等實行全程監督。制定下發了《單病種入、出院標準》、《定點醫療機構違紀違規處罰辦法》、《關于住院用藥等問題的緊急通知》等文件,要求醫療機構嚴格執行入、出院標準,對合療患者的特殊檢查、治療和自費藥品的使用,必須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并簽字,自費藥品費用超過比例時,必須向縣合管辦申報。
在具體審核過程中,縣合管辦嚴格掌握標準,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凡定點醫療機構違紀違規一經發現,堅決扣除違規金額。對由醫療機構不合理的檢查、用藥、收費等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報銷計算錯誤少付患者的合療報銷款,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縣合管辦安排人員逐一上門返還患者。經合療中心審核,1—12月份共為全縣1808名參合住院患者返還少付報銷款及不合理費用84402.96元,其中全縣最低返還款0.41元,最高返還款700元。嚴格的管理,有效杜絕了超范圍檢查和濫用藥品等現象的發生,從根本上保證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投訴查處機制。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有咨詢必有答復、有投訴必有查處、有違規必有處罰的投訴制度,利用多種方式,接受群眾投訴。成立了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工作者、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設立鄉鎮監督小組18個,聘用村監督員518個。在縣合管辦開通2部專線電話,在各定點醫療機構設置了26個意見箱,24小時接受群眾咨詢和投訴。并向每位參合住院患者發放入院須知和征求意見表,對出院的部分參合患者進行走訪,充分征求其意見。同時,針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我們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對出現違紀違規行為的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處罰,并予以通報批評。截至12月底,縣合管辦共受理群眾投訴18起,接受咨詢22600余人次,均及時進行了答復、調查和處理,真正做到了有訴必查,一查到底,查有結果,使投訴查處制度落到了實處。
(五)主動接受各界監督。我縣從建立公開透明公示制度入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要求縣合管辦按月將已報銷參合患者的姓名、住院時間、住院地點、費用總額和報銷金額在患者所在村子、轄區衛生院和就診醫院進行公布。并將基金使用和大額報銷情況定期在縣電視臺和《金戶視野》進行公示,使合療工作公開透明化。4月1日和5月11日,縣上先后組織召開了縣人大代表座談會和農民代表及部分出院參合患者座談會,通報我縣合作醫療制度第一季度運行情況,聽取代表和群眾對合療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面對面答復群眾的疑問。20余名縣人大代表對前期運行情況表示充分肯定的同時,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充分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意見和建議。下半年,我們又兩次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運行情況,對代表、委員提的意見和建議,我們高度重視,積極落實,有效的促進了我縣合療工作的健康運轉。
(六)切實加強合療體系建設。一是健全合療體系。我們從衛生系統中抽調業務能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得力、高效、精干的合療工作隊伍。縣合管辦聘請原縣中醫院業務副院長、副主任醫師宋偉前等學科帶頭人嚴把合療報銷中的病例審核關。各鄉鎮衛生院經上崗考試后擇優確定58名合療科工作人員,518名鄉村醫生經培訓后具體負責各村的有關合療工作,健全了縣、鄉、村三級網絡,形成了上下貫通的合療體系。二是加強人員培訓。縣上分別辦了鄉鎮領導、醫療機構負責人培訓班,縣衛生局在對全縣衛生系統進行合療業務培訓的同時,分片召開鄉村醫生培訓會,分批將醫療機構合療科經辦人員抽調至縣合療中心進行為期一周的具體業務學習。三是嚴格內部管理。按照縣合管委的要求,縣合管辦制定了合療工作制度、職責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召開全縣合療工作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通報運行情況。對醫療機構違規行為,在追究醫療機構責任同時,還將對經辦人員予以不同程度的經濟處罰。我們共對工作責任心不強的6名經辦人員進行了經濟處罰,撤換了屢次出現問題的2名經辦人員,保證了合療工作的規范高效運轉。
(七)及時完善管理制度。隨著合療工作的運行,根據群眾投訴和運行中的存在問題,我縣先后制定了《特殊檢查及治療審批制度》、《關于異常分娩補助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9個規范性文件,保證了合作醫療的健康運行。8月份,縣合管委又對合療運行情況進行了認真地分析,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部分政策進行了調整,提高群眾受益面。一是擴大合療基本用藥目錄,改原來的甲類用藥報銷為甲乙類都報銷;二是繼續嚴格控制醫療機構藥品費用,規定每月合療出院患者藥品費用不得超過總費用的45%;三是對自費藥品的使用,必須由患者或家屬同意并簽字,科主任把關,接受合療中心監督。
五、體會
(一)強化醫療監督,規范醫療行為是保障合療順利運行的關鍵。在合作醫療基金籌集到位后,如何使有限的基金最大限度的發揮作用,關鍵是要對定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使其規范運作。我縣通過對醫療機構的監管,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滿意度上升了,醫療機構的行為規范了,群眾在醫療機構的消費放心了,參合的積極性提高了,今年的資金收取工作順利了。
(二)精干、高效的合作醫療隊伍是確保合作醫療取得實效的基礎。新農合工作量大面廣,政策性較強,只有建立一支素質好、業務精、工作責任心強的合療隊伍,才能做到宣傳到位、操作規范、準確審核、合理報銷、運轉正常。我縣合療工作由于選人、用人嚴格把關,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較高,其中縣合療經辦中心有副主任醫師1名,主治醫師2名,執業會計師1名,高素質的人員保證了全縣合療工作的順利運行,醫療機構和群眾也議論這次政府把人選對了。
(三)有諾必踐是確保合作醫療真正取信受惠于民的根本。在合療運行過程中,我們堅持說到做到,向農民群眾的承諾,不折不扣全部落實,贏得了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從而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合療運行以來,我縣縣委、縣政府、合療辦共收到群眾贊揚合療政策的牌匾、錦旗6面,感謝信60余封,大王中心衛生院十余名復明患者得到報銷后,自發組織要敲鑼打鼓給政府送感謝信。有兩名受益群眾得知縣上要辦合療晚會要求在晚上上向縣委、縣政府送牌匾、錦旗,牌匾上“政府為民辦實事,合療農民得實惠”道出了群眾的心聲。
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運行以來,整體運行良好,合療制度受到了各級領導、醫療機構和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我們在總結05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06年的實施方案進行了調整,合療資金收取工作順利,全縣在短短的20多天的時間,參合人員就接近了90%。目前,我縣06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的各項工作運行良好。
今年,我們決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在市衛生局的指導下,繼續積極探索,勇于創新,鞏固合療試點成效,進一步完善相關措施,確保把這一惠及千家萬戶的好事辦實,實事辦好,努力促進新農合試點工作再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