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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建設的步伐加快,社會經濟得到快速的發展。國家對農業政策進行了大幅調整,隨著集體土地效益的提升,農村土地問題也不斷的增多,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步伐,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平穩、快速的發展。本文主要探討了在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一些解決措施以供參考。
關鍵詞:
農村土地;管理問題;解決措施。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活保障,是農民最基本地生產資料。近年來,我國農村政策的不斷變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這使農村中的土地問題日益增多并凸現出來。土地和農民的利益緊密相連,解決好農村的土地管理問題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因此我們要認真的審視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努力的找出解決的辦法,以促進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1、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土地采取,各項法律法規也隨之不斷完善,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促進了農村的發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無視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違背農民群眾的意愿,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農村的穩定發展。總的說來,農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1.1農村村民宅基地違法層出不窮。
目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存在著以下三類違法現象: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當前,有不少建房戶采取隱瞞已有房屋、虛報家庭人口、變更戶籍等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二是非法轉讓宅基地,利用集體資產進行隱形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在我縣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了兩處甚至多處宅基地,然后將宅基地倒手轉讓,從中非法獲取暴利。這種現象尤其在縣城結合部和城鎮郊區比較突出,無形中建立了土地隱形交易市場,既影響了宅基地管理,也給社會造成了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積占地、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現象時有發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2條規定:“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m2”,而在實際操作中,每戶都大大超出了批準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6,77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或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而法律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力就是單一的制止權,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申請法院執行,還得需要很長的時間,期間違法建筑已成規模,這時候再去執行,群眾抵觸情緒極端強烈,它必定牽扯著農民的經濟利益。沒收或拆除很不現實,這是當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問題,違法占地處理難的問題。因此,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1.2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薄弱。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這使人地關系呈現緊張的狀況,同時在土地利用方面,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現象并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當前的非農建設大量的占用耕地,導致農村的土地面積的減少,影響到農民的利益。據調查,每年的非農建設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整年所有減少的耕地面積中占據的比例至少為30%,尤其在城鎮周邊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優質耕地,這些損失是難以用開發出的荒地來彌補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國耕地面積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0多年前的1.58畝減少到1.38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當前,一些地方在房地產開發、城區改造和各類園區建設中,仍然存在著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農田的現象。雖然各地有序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對土地實現了”占補平衡“的管理,補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質量也不過關,這必然會影響到農民的收入。三是當前城鎮建設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為了追求建設的速度,忽視了建設的合理安排與規劃。在建設中沒有對用地進行合理的規劃,造成土地閑置現象較多,另外農村的居民點不集中,呈現分散狀態,一戶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標用地現象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1.3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2、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2.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2.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2.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關鍵詞:農村; 集體土地; 管理制度
隨著我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在全國范圍內如火如荼地開展。但是在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法律與制度的滯后及缺陷,造成土地征用過程中常出現違法亂紀行為,出現征地范圍過大、缺乏公告與登記程序、征地補償標準過低等問題,嚴重損害農民利益。因此,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立法工作,可適應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促進和諧社會及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落實土地所有權的平等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以我國實際國情為出發點,推行農村土地公有制。也就是分為土地國有制與農村集體制兩種方式。但是當前的法律與政策來看,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利用存在不平等待遇。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占用、處置及權益等方面,都不能真正實現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地位,無法與國家土地的占用、處置、權益等享受相同權力。因此,在遵循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上,改革當前對農村土地所有權不公平的條款,確保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這也是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經濟效益的重要保障。
2、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隨著我國農業戰略的不斷調整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在農村建設過程中,一些土地逐漸用于非農業建設中。但是我國土地肩負著全國約13億人口的糧食安全問題,對我國整體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將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用途,必將造成可用土地的大面積減少,甚至造成生態失衡、水土資源破壞;因此,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將促進土地與人口增長、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嚴格控制用于農業的土地轉變成非農業用途,提高農村土地的應用效益與生態效益。
3、合理控制征地范圍
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經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等進行明確劃分。因此,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須合理劃分公益用地范圍。對于國家投資建設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公共設施、社會福利事業、環境衛生設施等,可以依法征收;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土地,作為城市發展的重要載體,也可以適當征收;但是對于城區規劃之外的土地,則應明確用地性質,不得隨意征收。
4、建立健全集體土地所有權相關制度
一直以來,所有制問題制約了我國土地的全面發展。現有的物權制度在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應用遠遠不夠。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根本目標在于發揮土地應有的效益,確保應用最大化。而一切改革手段與改革目標都在于不斷提高土地的利用價值與應用過程。這就需要通制度與法律來提供保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在我國,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與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基本一致,都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發揮土地應用價值,而土地價值能否全面發揮,取決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又建立在土地權利是否健全、流轉是否合理基礎上。在我國,不存在土地所有權流轉問題,而承擔土地資源的客體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建立以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將成為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發展方向。
5、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的配套設施
以我國實際國情為出發點,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諸多配套設施的保障,才能順利實現。其一,建設新型農村集體土地治理體制,例如在我國一些農村地區,已經形成了以村民議事為主的決策機構,將村委會升級為公共事業服務單位,農村集體經濟則以自主經營形式發展;其二,完善耕地保護制度,提高土地規劃、管理效益,采取分級保護耕地方式,設立保護基金,發揮耕地保護補償手段;其三,設置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如在農村地區成立土地流轉管理中心、教育平臺等;其四,加快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改革金融制度,為實現農村土地資本化提供保障;其五,完善農村土地擔保體系,降低農村土地產權交易風險;其六,完善相關產權法律、法規建設,為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6、規范征地制度與程序
通過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制度、規范征地程序,提出恰當的征地補償標準。加快創新手段,提出“農用地基準地價”的綜合作價方法,完善征地的補償標準,改善“同地不同價”現象。所有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私自利益,與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商量補償價格,避免出現私下交易,造成土地市場混亂。另外,通過預存征地補償款的方式,完善征地的補償爭議,減少矛盾糾紛,確保各項補償款及時落實到位。在征地過程中,應確保農民利益,提高農民參與權、知情權,同時保留申訴權,完善聽政報告制度,實行兩公告、一登記,確保農村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
7、妥善安置渠道
通過渠道的妥善安置,為征地的農民解決后顧之憂,確保生計。國家應考慮到農民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以多元化渠道安排農民的就業及創業。提高對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實現勞動力優質轉移;對于自主創業的農民,國家應該在場地、稅收及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從長遠生計為農民加強考慮。另外,本著農民自愿的原則,安置補助費用可以直接存到社保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個人社會保險賬戶,并購買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保障農民今后的生活。
8、發揮輿論引導作用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牽扯到社會利益的再分配,同時關系到來自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必將產生矛盾與沖突。這就需要國家以社會利益為出發點,敢于創新、敢于嘗試,就像提出“土地有償使用”一樣,以國家絕對的政治領導地位,廣泛開展輿論宣傳,在社會各階層、各單位、各部門形成全新意識,為制度改革提供思想武器,營造良好的社會支持氛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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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執法
一、土地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土地法律法規意識不強 在部分農民的內心深處,土地私有觀念沒有徹底根除,誤以為土 地承包就等于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擅自用于建房、挖沙、取土或 任意調換給他搞非農建設,如,某些農民為了獲得便利的建房用地, 私下非法買賣土地,導致集體土地“流失。
(二)農村違法用地的形式特殊。農村土地違法情況的出現一般不同于城市規劃區內出現的違法情 況,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違法占地面積少;二是違法用地行為出現 突然;三是違法現象發展快;四是違法用地位置隱蔽;五是少批多建 占總案件的比例高。一旦發現,等到執法人員到現場,違法占地事實 已形成。
(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不能滿足農民建住宅的需要。 當前,農村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相應的提高,因此,需要寬敞,交通方便的居住條件成為老百性急于求成的大事,每年申請要求建房的戶數呈上升趨勢,因受農用地轉用的限制,不能逐一滿足,供求矛盾必然導致農戶違法行為產生。
(四)農村土地執法手段不硬,難制止。土地管理法只賦予了土地監 察人員對土地違法行為的制止權,而沒有司法權。因此,對于正在進行強行施工的農戶,難于及時地實施強制措施。就是說法律沒有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強制執行權,對于不聽勸阻的,依照現行的法律只能宣傳教育,明確責任,交代后果。如果執法人員即使強行違章建筑,勢必造成知法犯法。
二、有效的執法管理途徑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市委、市政府要切實把農村土地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成 立領導機構, 抽調業務骨干,組成專門工作班子,全力以赴抓好落實。把土地管理工作由行業管理上升為政府行為,使土地管理活動成為多 部門的聯合行動,不斷推進土地管理的共同責任體系建設。
(二)制定政策,提供保障
為在制度上、源頭上加強土地管理,真正達到“管住當前、清理 過去、著眼未來”的要求,建議政府盡快出臺對農村土地資源長效管 理的系列文件。明確把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和降低涉土 等內容列入各鄉鎮(街道)以及相關部門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內 容,嚴格實行問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完善制度,整合資源
按照預防、查處、監管和部門聯動等,制定行之有效的一整套土 地執法制度,從根本上遏制土地違規違法行為。開展執法監察工作, 特別是要建立和落實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制度, 聯合辦案制度和土地執 法問責制度。明確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嚴厲打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是國土、監察、公安、檢察四部門的共同職責。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整合執法資源,加強聯合執法力度。
(四)規范隊伍建設,健全三級網絡體系
重視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構建縣、鄉鎮(街道)、村三級土 地執法監察網絡體系。增加土地執法監察隊伍編制,將執法監察工作 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努力改善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的工 作條件,執法監察所必須的硬件設施建設資金投入要給予傾斜。加強 各鄉鎮(街道)土管所建設。建立農村土地執法監督員,構建群防群 治的土地執法體系。充分調動農村基層組織和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使 農村土地執法監督員成為土地執法的“第一線”責任人。
(五)開展專項行動,摸清底數
開展土地執法專項行動,摸清全縣土地總量、結構和分布的基礎,建立全縣統一的土地資源信息化管理平臺,轉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推進精細化管理。建立集體建設用地等各類臺帳,健全建設用地批前、批中、批后全程監管制度和項目 用地分類管理的監察制度。監察隊伍必須建立監管巡查臺帳。
(六)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堅持原則,嚴格執法。敢于碰硬,既查事又查人,切實做到對土地違法行為“防范在先、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 ,確保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簡化辦案程序。針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無異議的個人土地違法案件,應發揚 “首創”精神,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拆除減少法定程序;對于一般性土 地違法案件也應盡量簡化程序, 提高辦事效率, 避免人為地擴大損失,減少執法的對抗性。對于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加大查處力度,將典 型違法案件向社會公開曝光,擴大土地執法的震懾力。
第一條為加強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進一步規范農村機動地管理,依法保護集體、農民的合法權益,杜絕各種不合理機動地承包現象的發生,使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留用的機動地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收入的重要來源,發包程序、承包收入等要嚴格堅持:面積核實、收入入帳、承包競標、調整申報。
第三條機動地的權屬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屬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權屬關系。
第四條機動地要嚴格按《*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的規定進行保護。
第五條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的,承包期限按開發“四荒地”的政策規定執行,其承包費收入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機動地的范圍
第六條集體機動地的范圍:
(一)集體預留的耕地。
(二)農戶自愿退包和無力經營的耕地。
(三)依法收回的耕地。
(四)屬集體所有已開發和待開發的“四荒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第三章村集體機動地的用途
第七條用于壯大集體經濟、增加集體收入。
第八條用于調整合法新增人口承包用地。
第四章機動地的管理
第九條機動地的面積要經鎮街道農經站核實、登記、注冊,村、組建立機動地臺帳。
第十條機動地的發包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承包方以本組織成員為主,本組織無人承包時方可對外發包。
第十一條機動地競標,需經鎮街道農經站審批備案。地塊名稱、面積、招投標時間要提前3天在村務“公開欄”公示。每塊地的底價要通過村民委員會討論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站實行全程監督。
第十二條機動地承包費的收取由村民委員會財務人員經辦,其他人員無權辦理。收取的承包費實行村帳鎮管,并納入集體經濟帳內核算,不得坐支、轉移、私設小金庫或挪用。收取的承包費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向農民公布。
第五章機動地發包程序
第十三條村、組發包機動地,必須向鎮街道農經站寫出書面申請,鎮街道農經站派人參加,召集本組織全體成員大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招標發包。未經招標程序,私下發包的,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第十四條機動地承包費的收取方式必須在招標現場一次交清當年的承包費,否則,不予簽訂承包合同。
第十五條機動地發包必須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合同經雙方簽字,村委會蓋章后生效。雙方當事人申請合同公證的,應予以公證。
第十六條機動地只能發包給直接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借機動地發包之機“空包空轉”漁利者,應終止其承包合同。對損壞固定設施的,按實際造價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村集體機動地承包期,原則上為一年一發包,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八條村集體機動地承包合同的變更、解除,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發生合同糾紛的,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執行。
1.1農民土地權益得不到保障
雖然在我國農村實行已經實行了數十年,國家也不斷采取措施以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然而當前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還是在不斷受到侵害,農村土地經營權不能得到有效的行使,因此導致農民對于土地承包自極為有限,主要表現在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對于土地收益的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在當前的土地征用制度下,地方政府為促進財政增收,使得土地收益分配明顯傾向于政府和企業,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對于農村土地的征用是政府行為,農民自身不具備對土地直接交易的權利,對于其正當權益的維護喪失了話語權。
1.2農村土地資源與城市化建設之間存在矛盾
在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農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設用地的需求量呈現爆發式的增長,據統計,隨著我國城鎮化率提高百分之一,農村的耕地將減少675萬畝,甚至在建設過程中一部分基本農田被占用,國家提出的耕地紅線受到嚴峻的挑戰,我國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銳,當前可用于建設的農村用地已經十分有限,如何解決城市化發展與農村土地資源之間的矛盾,優化配置農村土地資源,成為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1.3農村土地經營模式落后
我國實行的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農業的發展,然而這種分散經營的模式導致土地利用效率極為低下,遠不能滿足我國建設農業現代化的需求,導致此種情況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的農村耕地分配過程中,未達到公平公正的要求,是按照人口、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距離遠近等因素進行搭配分配的,因此同一個家庭的不同地塊之間距離較大,較為分散,現代化的農業機械和設施很難得到大規模的推廣和應用,因此無法滿足現代農業規模生產、集約經營的要求;第二,當前農村土地分散經營的方式很難與市場形成良好的對接,由于過分追求產量也忽視了產品的質量,大量農藥和化肥的施用導致對大面積土地形成面源污染,使我國農村土地質量不斷退化。
2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議
2.1不斷健全農村土地產權責任體系
在現行的農村土地管理體系中,由于農村土地產權不夠清晰導致地方政府、企業等鉆空子侵占土地的現象比比皆是,要想解決這樣的現實困境,就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對農村土地資源進行保護。實際工作中,要不斷健全農村土地產權責任體系,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由村內所有農戶建立農戶集體組織,農村土地的變更等情況必須經由農戶集體組織商議通過后實施,這樣就可有效避免由地方政府或村委會對土地的擅自處置,有利于肅清農村土地管理的“灰色地帶”。第二,對土地的收益分配方面要做到透明化,包括程序、過程、方案的透明化,農民享有土地收益過程的知情權。第三,國家應當通過立法來約束地方政府在農村的征地行為,改變由于政府壟斷土地市場造成的土地收入不平等的局面,允許不同所有制的土地進入到土地市場,在法律的框架內減少審批環節,明確農民對土地產品的權利,通過多主體的土地供應來逐步消除城市和農村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的差距。
2.2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改革
在我國,出于國家性質和國情方面的考慮,仿照國外將農村土地徹底私有化的做法并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為了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農戶生產投入的積極性,并使農村土地市場更有活力,可從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方面嘗試改革。具體來說,要延長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年限,除了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對公共用地的征用外,農民承包的耕地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永久歸農戶所有,允許農村用地的使用權進行交易、出租、入股、抵押和出售等,不僅能夠形成農戶在農業生產中的長期行為,而且還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來促進農業生產產生規模效應,從而提高我國農村土地利用效率,為實現農業現代化奠定基礎。
2.3合理征收土地使用稅和房地產交易稅
在明確農村土地產權責任和延長土地使用權限后,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勢必受到影響,為穩定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可通過征收土地使用稅和房地產交易稅的方式來代替從前土地出讓金等各種收費。在土地使用稅和房地產交易稅征收過程中,地方政府應當科學統籌,秉著公平、公正、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采用高收入者多征,占地過多、房產面積過大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的方式,既穩定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又有助于對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分配。
2.4實行城鄉一體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消除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的收益差距,并協調好城市用地和農村用地之間的關系,就要在制度的層面逐步實行城鄉一體化的土地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對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作用,將城市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基本農田、工礦用地都納入到城鄉建設用地的統籌范圍之內,對用地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和增量控制。具體來說,首先,要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規劃,重大決策的實施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接受社會的監督;其次,明確不同區域土地的用途,建立城鄉一體的土地產權登記制度,設定紅線,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對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確保基本農田等關乎國家糧食安全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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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我縣新農村建設從點到面,分步實施,全面啟動。為規范新農村建設依法用地行為,縣政府于兩次下文要求加強新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但是,通過調查發現,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少數地方仍然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規劃,甚至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新農村建設。也有一些地方借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流轉、土地整理折抵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名義,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甚至有少數基層干部借新農村建設之機,利用集體土地違法違規大搞房地產開發等。為此,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新農村建設用地管理的實際情況,就進一步加強新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傳力度,充分認識嚴格控制用地的迫切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土地的開發利用涉及全縣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須服從國家的統一管理。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潁上跨越式提升的根本途徑。
(一)加強土地法規宣傳,提高節地惜地意識。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落實國務院有關土地管理的文件精神,教育全縣廣大干群充分認識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使新農村建設乃至農村各項建設進一步節約集約用地,做到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盡量少用或不用耕地。
(二)堅持依法用地,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沒有經過依法批準,任意改變土地用途,都是違法行為,任何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范集鎮和新農村建設。
加強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必須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程序、循序漸進。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集鎮建設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布點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沒有制訂村莊集鎮規劃的,要抓緊編制,充分利用老宅基和舊村莊。要堅持規劃一步到位、建設分步實施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因地制宜,逐步推進。
(二)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各鄉鎮任何建設項目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準。興辦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必須符合規劃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新上畜禽養殖項目,鼓勵利用廢棄地,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嚴格農村住宅用地建設和產權管理。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在辦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后,方可進行住宅建設。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
(四)新農村建設必須堅持與土地開發復墾相結合。為實現我縣耕地占補平衡,凡新農村建設需要占用農用地的,必須與土地開發復墾相結合,建新必須拆舊;確需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報批農轉用或進行建設用地的置換。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置換也必須申報項目,報經批準,而不準以占補平衡的名義隨意置換集體和村莊建設用地。
三、切實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制止亂占濫用耕地行為。
各級各部門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必須切實加強監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和發放施工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其他部門申報、核準項目的程序均不得代替用地審批手續。要加強農村建設用地政策研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堅決剎住亂占濫用農用地之風。
關鍵詞:農村土地; 集體所有制;建議
一、農村土地權利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農村土地權利制度從建國后到現在歷經了四次重要變革,目前已形成“集體所有,農民利用”的農村土地權利制度。但經歷改革開放后三十年的變革,這種土地權利制度已經無法滿足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深入改革。農村土地權利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土地所有權,一是土地使用權。
我國關于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論是憲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還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亦或者是物權法規定的“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盡管表述略有差異,但無非都是在強調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制在為我國農業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解決了中國數億人的溫飽問題。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它的發展經歷了長期的過程,直到2002年《土地承包經營法》出臺,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至此,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并確認了農民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
二、 農村土地權利制度遇到的問題。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者主體界定不明確。
我國法律對“集體所有”概念定義不確定。《現在漢語詞典》對集體的定義是:集體是一種組織形式團體,擁有一定的活動范圍,共同的經濟基礎、思想基礎、政治目的和共同的社會利益。不同的學科根據各學科研究方向對集體的定義也各不相同。在法學上,法學家對“集體”的概念也沒有較為一致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集體是法人組織,有的則認為集體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合伙組織。對于集體究竟指什么,在我國法律上一直都不明確。而由“集體”延伸來的“集體所有”并不是傳統民法上的概念,而是建國后根據我國所有制主體的不同而設立的一種所有權制度,它根源于政治經濟學的集體土地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區別于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意識形態的產物。
(二)對農民利益的保護缺乏力度。
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抽象性,也帶來了農民權利虛化的問題。農村土地在集體所有制制度下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民可以行使依法應由全體集體成員決定的決定權。然而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經濟不發達,農民文化水平不高,一些腐化墮落的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和農民維護自身利益意識的淡薄,無視國家法律法規,踐踏規章制度,對村中大小事務大包大攬,大肆侵犯村民利益。《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農民行使決定權的救濟方法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具體規定。農民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往往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反而更多的是采取激進的、極端的手段。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為實際操作過程中侵犯農民利益帶來了可乘之機,現實中這種現象屢見報端。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進展緩慢,土地糾紛不斷。
1978年開始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由于歷史條件限制,農民們沒有獲得任何可以確認其對土地權利的文件。1998年左右,全國統一開展了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作為的法定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當年統一發放,但很多農民從來沒有領到過這次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于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發生了很多土地糾紛,迫切需要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工作來解決糾紛。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出臺,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而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2011年,農業部在全國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但三年過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仍處于試點推進過程中,確權工作速度亟待提升。部分地區關于土地確權甚至發生了一些違法犯罪的荒唐事情,2013年河南鄧州農民張海新等三人由于土地糾紛,競私刻公章,為200余戶農民印制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三、完善農村土地權利制度的建議。
(一)引入成員權等概念,完善土地所有權制度
維護集體土地的公有性質是中國政治體制的要求,所以,將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改變為國有或者私有,至少在現階段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7]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堅持并完善我國憲法框架下的土地公有制制度,是我國土地權利制度改革的前提。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引入“成員權”等物權概念并完善與此相關的物權制度,密切農民和集體土地之間的利益關系,切實保護農民利益。通過賦予農民清晰的、明確的物權權利,進而防止集體組織的負責人濫用集體的名義侵吞集體財產或者損害集體組織成員的利益。關于成員權制度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其一,明確“成員集體所有”的法律性質和內涵。其二,確定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其三,厘清成員權與村民自治權利的關系。其四,完善侵犯成員權的救濟途徑和方式。
(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制度,加快確權工作
構建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制度。根據現有制度和經驗,建議由我國的土地登記機關來負責確權登記、頒發證書等工作,徹底解決多頭管理的難題,進而明確土地登記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統一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有利于提高土地確權登記效率,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也有利于形成系統、完整、準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為化解農村土地糾紛,進行土地流轉奠定基礎。事實上,我國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在土地調查、土地確權登記等方面,擁有完善的技術、人才基礎和豐富的經驗。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
完善關于土地流轉制度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農民權益。清理現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使之統一協調。針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不系統,內容分散,易造成法律適用的沖突和困難的特點,應對現行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文件進行清理。制定專門的《土地流轉法》,確定我國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基本原則、流轉方式、流轉對象等原則性規定。
放寬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限制,加大技術和資金支持力度。在我國取得諸多經濟成就的情況下,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卻陷入了一種瓶頸,農業發展現代化缺乏動力、缺乏資金和技術支持。這種限制性規定阻礙了農業發展機械化、規模化的實現。因此,應該規定一種開放性的流轉體制,允許跨地區流轉,讓有經營能力的組織和個人參與到農村土地的開發和利用之中,并且必須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明確金融機構的支農職責,加大對農業發展的資金支持。(作者單位:新疆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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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剩余勞動力;土地資源處置方式;土地流轉
中圖分類號:F30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3)06010105
一、引言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工農業比較收益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土地征用的規模逐漸擴大,越來越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到城市尋找非農就業機會。由此出現了許多問題,一些地方的農村土地出現撂荒現象,一些地方因為農戶處置土地資源過程的不規范出現了矛盾沖突等。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農戶如何科學合理地處置其依法承包的土地資源。依常理看,農民進城務工從事非農生產后,其身份就發生了變化,由唯一從事農業生產的專業農戶變成從事非農務工的兼業農戶,他們對其所承包土地的態度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從他們自身實際出發有的會由家庭成員耕作,有的由他人代耕,有的會采取土地轉包的方式,有的不做任何處理任土地荒蕪。但是,現實中的實際情況到底是什么樣子?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與其處置土地資源的方式究竟存在怎樣的聯系?正確、科學地回答這些問題,不僅具有理論上的指導意義,而且對推動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妥善解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農村土地政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迄今為止,專門從事定量研究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程度與其處置土地資源要素方式的文獻較少,較多的研究傾向于采取定性研究的方法,關注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與農村土地流轉方式之間的關系,并據此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如劉衛柏、黃祖輝和邵彥敏等。劉衛柏和李中通過分析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現狀,指出農村存在土地利用粗放、土地撂荒現象,由此提出推動農村土地流轉模式創新,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政策建議[1]。黃祖輝和王朋在對浙江56個行政村及社區農戶調查的基礎上,指出發達地區農村土地流轉已具有方式多元、工作規范和價格合理化特點,但滯后的社會保障體系、中介服務組織的無序以及形式的分散嚴重阻礙了農村土地流轉的推進,提出完善產權、推動中介服務組織發展,建立散戶到中介到大戶的土地流轉新模式[2]。邵彥敏認為農村土地制度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農村人口流動是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必然結果。已有研究分析了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村勞動力轉移產生的某些影響[3]。但是還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尚未解決,急需改進和完善:一是農村土地流轉只是擁有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農戶處置其土地資源要素的一個可能的選擇方式;二是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數量的多少只是反映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程度的一個指標,如果僅以此作為唯一指標有可能對研究結論的準確程度產生影響;三是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與土地流轉的數據一般為一定范圍和特定區域的數據匯總而來,而難以準確反映每個勞動力的具體特性。即這種匯總數據難以反映單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土地流轉具體狀況,匯總數據與個體之間難以一一對應。
湖南省是我國中部地區的農業大省,又是人口大省,同時湖南省內西部、中部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及梯度分布的格局與全國的格局基本類似。因此,本文以湖南省2 536位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調查數據資料,采用計量分析方法,試圖解答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與其處置土地資源要素二者之間的關系,為解決“三農”問題,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理論參考。
二、概念闡釋與數據來源
1.概念闡釋
本文所指農村剩余勞動力是指戶籍在農村,男性在16―65歲,女性在16―60歲,進城務工或者在戶籍地替他人從事務工時間累計在半年(含)以上的農村勞動力,或者專門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村外出務工勞動力。非農概念僅指狹義范疇,也就是說文中所指的農業僅包括農村種植業,農村種植業以外的各種類型均視為從事非農產業。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狀況是指農村剩余勞動力離開農村種植業從事非農產業務工的情形,可以從時間和空間兩個視角予以研究。從時間視角來看,就個體情形而言,農村勞動力從事非農務工的時間越久,轉移狀況就越好。就一定區域如地區或村集體內的勞動力整體而言,從事非農務工勞動力占該地區或村集體勞動力的份額越多,勞動力轉移狀況就越好。從空間視角來看,在其他條件保持穩定的前提下,勞動力離其村莊越遠,其轉移狀況就越好。因此,本文選取異地轉移情況、非農務工時間及家庭勞動力轉移程度作為考察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狀況的研究指標。
在本文中,農村剩余勞動力處置土地資源的方式是指農村剩余勞動力處置其所耕種土地所采取的方式。如果按照處置土地資源要素的社會化程度大小分類,可以將其分為家庭成員耕作、他人代耕和土地轉包等。其實土地撂荒也可以視為一種土地資源處置方式(實地調查中有53人對其耕種的土地未作任何處理,任其荒蕪),但從可持續發展角度考慮,筆者不認同這種人為土地撂荒行為,因此在后續分析中不予考慮。
2.數據來源
本文的研究數據來源于學生暑期實踐的問卷調查。2011年7―8月,筆者組織中南大學商學院的一百多名學生對湖南省14個市的76個縣區、308個鄉鎮、586個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社會調查。暑期實地調查涉及的農戶有3 087人,受訪對象中有2 536個農戶對其處置土地資源要素的方式做出了明確回答。因此,本文以這些做出明確回答的農戶為研究對象,研究對象樣本相關情況如表1所示。
三、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情況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的比率分析
1.勞動力轉移情況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
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可以分為本地務工和外地務工兩種情況。本文中的本地務工指在同一縣域內的就業;外地務工是農村勞動力離開居住地,離開其所屬縣域到外地務工就業。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農村剩余勞動力選擇在本地務工的以家庭成員耕作為其處置土地資源要素的首選,所占百分比高達71.56%,相應地比選擇外地務工的高出25個百分點;與此同時,本地務工勞動力將其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和土地轉包的百分比要明顯低于外地務工的,低出的百分點分別少2.74和23.10。因此,在外地務工的農戶更容易采取社會化程度較高的方式來處置其承包的土地資源。筆者認為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本地務工勞動力的務工地離其居住地不遠,個人兼顧和家庭成員耕作比較容易;與此同時,在本地務工的工資水平相對于外地務工而言低一些,非農務工收入少一些,他們更愿意采取兼業的方式耕種其承包的土地。
2.非農務工時間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
根據表3可知,非農務工時間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的關系是:隨著非農務工時間的上升,采取家庭成員耕作方式所占的比重逐步減少,采取由他人代耕或者將土地轉包這兩種方式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換言之,非農務工時間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社會化水平之間呈正相關的關系。從幾種不同方式的非農務工時間差異也可予以佐證。在選擇家庭成員耕作時,非農務工平均時間約為7.70個月;在選擇他人代耕時,非農務工時間平均約為9.60個月;在選擇土地轉包時,非農務工時間平均約為10.80個月。導致這種情形出現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農村剩余勞動力非農務工的時間越長,那么,他們從事農作物種植的時間就越有限,因而就越有可能將土地轉包或由他人代耕。二是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非農務工時間越長,其非農務工收入就會越高,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就會減輕,越傾向于采取轉包的方式處置其所承包的土地。
3.農村勞動力轉移率與其處置土地資源的方式
農村勞動力轉移率是指外出務工勞動力占家庭勞動力總數的比重。根據表4可知,農村勞動力轉移率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的關系比較復雜。從家庭成員耕作方式來看,各組數值變化趨勢不明顯,差距不大。雖然選擇由他人代耕的農戶所占比率同農村勞動力轉移率相關系數為正,但選擇土地轉包的農戶所占比率與農村勞動力轉移率之間相關系數卻為負。由此可知農村勞動力轉移率對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的影響程度不高。其原因可能在于農村勞動力轉移率不如非農務工時間和轉移情況兩個指標。從調研數據的分析結果來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非農務工時間平均為9.80個月,那么,每個農村勞動力仍然還有2.20個月時間可以從事農作物種植,因此他們有比較大的自由度選擇其土地處置方式。在人均耕地面積不多的情況下尤為明顯。因此,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土地處置方式社會化程度不會隨著農村勞動力轉移率的增加而提高,下文的計量模型回歸結果也充分予以證實。
四、計量分析
1.模型選擇及變量闡釋
考慮到實地調查數據的特性,本文擬采用最優尺度法對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狀況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進行計量分析。之所以這樣考慮是由于因變量為數值型時可以采用一般的線性或非線性回歸模型進行分析,但對自變量中的分類變量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而本文的問卷調查中包含許多選擇性選項,數據基本歸于分類變量范疇。如果采用線性方法進行回歸分析,結果的準確性難以得到保障;如果采用Logistic計量模型[4],盡管理論上行得通,但現實結果不理想,往往難以對分類變量進行很好的闡釋。據此借鑒Leiden University of Holland 的一個Dtss課題組最優尺度回歸分析計量模型[5],該模型允許其變量為不同類型的分類變量。通過非線性變換對原始分類進行轉換,經由反復迭代得出最佳回歸方程,充分體現出處理分類變量的特殊優越性。采用該模型處理實地調查數據可以得到較好的結果。假設自變量為轉移情況、非農務工時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率,因變量為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由此可得如下計量方程:
式(1)中:M為處置土地資源的方式,N1為勞動力轉移情況,N2為非農務工時間,N3為農村勞動力轉移率,α1、α2、α3為相應自變量的系數,μ為隨機誤差項。各個變量的賦值情況如表5所示。
2.計量模型回歸分析
運用SPSS15.0對實地調查數據進行最優尺度回歸,得到如下計量方程:
計量回歸方程結果表明,計量模型的確定系數為0.261,計量模型調整后的確定系數為0.260,表明該模型總體的擬合度較好;計量模型的P值小于0.001,表明在統計上有意義;變量N1、N2、N3變換前后的容忍度都比0.100要大,表明其沒有共線性問題。從回歸方程相關數值(如表6所示)可知:方程的相關系數皆為正,表明轉移情況、非農務工時間、農村勞動力轉移率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之間的關系為正相關;在計量模型變量N1、N2、N3的重要性指標值中,非農務工時間最重要,勞動力轉移情況其次,農村勞動力轉移率排最后。
通過最優尺度方法擬合的計量回歸方程式(2)具有如下經濟意義:在其他因素保持穩定不變的前提下,外地務工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的社會化程度比本地務工高0.129;從事非農務工時間越長,農村剩余勞動力處置土地資源要素方式的社會化程度就越高。其他因素保持穩定的前提下,轉移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每增加一個月的非農務工時間,其處置土地方式的社會化程度就會相應提高0.465;農村勞動力轉移率的數值越大,轉移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社會化程度就越明顯。其他因素保持穩定不變的前提下,農村勞動力轉移率每增加一個標準單位,轉移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的社會化程度就會增加0.077。
五、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狀況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之間存在的相關關系非常明顯。二者之間的相關性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力轉移情況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的社會化程度之間相關關系為正,也就是外地務工者傾向于采取社會化程度較高的方式處置其土地承包經營權[6]。二是非農務工時間與其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的社會化程度之間的相關關系為正,也就是非農務工時間越久,農村剩余勞動力處置土地資源方式的社會化程度越高。三是農村勞動力轉移率也會影響其處置土地資源要素的方式,與社會化程度的相關關系同樣為正,較前二者而言相關性相對較低。因此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7],社會化程度較高的土地流轉方式諸如土地轉包等才能順利推進。因此,就地方政府而言,在對待農村剩余勞動力處置土地資源方式問題上,各地一定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分類引導,逐步推進,充分調動農戶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尊重農戶的個人意愿,防止一切形式主義和行政命令,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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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閑置;宅基地;房屋;合理利用
一.農村宅基地利用現狀
根據國家統計局西安調查隊和臨潼調查隊于2014年12月對臨潼區10個行政村的調查,從中選出了4個比較典型的村莊,對這四個村莊的位置和現狀情況進行統計,具置和數據見表1。
這次所采用的數據缺乏多個時間點的對比,但從實際走訪調查中也可了解到,因農村多年來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導致農村宅基地閑置率逐年增加,并呈現出數量多、面積大、時間長、質量差等特征。
二、閑置宅基地土地利用途徑
在閑置宅基地如何利用的問題上個人認為應遵守三個基本原則。首先,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利;其次,充分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形成有序的使用秩序;再次,因地制宜,最大限度的尊重農民意愿。政府應采取引導性措施及給予必要的財政補助,鼓勵農民或農村集體盤活現有閑置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美麗鄉村,向著土地集約利用的路子發展。下面就通過上述4個村子的地理分布情況及對農民意愿的分析具體談談農村閑置宅基地退出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利用問題。
1.A村距城區較近,人均耕地少,農民平時就在城區或附近工作,村落發展一般為向外擴展,村中心的房屋閑置情況分布比較分散。這種情況下,我們有以下幾種做法可進行參考。
(1)政府引導村民盡量在其原宅基地上進行翻修,新批宅基地時也應優先考慮村中長期無人居住且房屋破舊的宅基地,防止宅基地向外擴張,優質耕地資源減少的問題。
(2)出租其閑置宅基地和房屋。農民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希望利用閑置房屋來收益,如果政府倡導,并進行一些引導性宣傳,一定能夠打消農民的顧慮,激活農村的房屋租賃市場。這樣即能夠幫助城市中大量無力購房者擺脫暫時的困境,也可以增加農民的收入。
(3)在農村開辦養殖場、種植花卉、加工廠等家庭企業。這是農民致富的一條經典道路,但是場地和資金的不足是家庭企業發展的瓶頸。農民可以通過租賃同村的閑置房屋來發展家庭企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收自身收入。農民租賃房屋開辦家庭企業并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
(4)農村閑置的房屋可以用作公共設施場所,如用作醫院、老年活動中心、健身房等。在我國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階段,提高村民的精神文化素養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現實中,農村往往因為缺乏資金或者場所而將這些公共設施項目擱置。而如果由村委會出面租用本村閑置的房屋,并支付一定的租金,可以有效地解決場地方面的難題,也能降低建設公共設施的成本。這對于充分合理利用農村的土地,加強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非常有益。
2. B村距所在鄉鎮中心較近,地形平整,居住較集中,交通便利,生活基本穩定,年輕人平時在外打工或在本地做生意,家中空房間較多,村莊發展向外延發展,有與所在鄉鎮商服中心連城片的趨勢。這種情況下,一方面可以借鑒A村的利用方式,因為其也有向外租賃或搞養殖等市場條件;另一方面,這個地方離所在商服中心較近,可以將一些長期不住老舊危房進行拆除,進行水果或蔬菜大棚等的種植。原則上,閑置宅基地復墾后,誰家的地,依然由誰家管理。不能管理的,可交由村集體代管;另外,村集體還可以對一些坑地、爛地進行整治,節約出空間,進行種植或造林進行環境的美化。
3. C村距商服中心較遠,所在村莊平坦,距河流或山區較近,村落稍顯破舊,空心村現象有所顯現,生態條件較好。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進行農村閑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它是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主要抓手,多種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一是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內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優先利用閑置宅基地。二是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對村內零星分散的閑置宅基地,整治后用于體育、文化、衛生、養老、休閑綠地等公共基礎和服務設施建設。三是原址建設新村。對區位條件和交通條件相對較好的閑置空心村落,整體拆除,采用新設計新標準,科學規劃,在原址上新建公益設施、基礎設施配套等,實現節約集約用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四是保護開發古村古鎮、宗祠寺廟。對具有文化歷史價值的予以保留和保護,鼓勵引進社會資本,也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開發建設,用于文化、旅游產業開發運營;五是因地制宜,復墾為耕地、林地或園地等農用地,復墾后原則上由村集體組織優先承包給原宅基地使用權人耕種,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不耕種的,由村集體組織承包給同村其他農戶耕種,或由集體統一管理經營。
4. D村由于靠近山區,交通不便利,居住較分散,村中大多是老人、婦女和孩子,年輕人大多外出打工。這種情況下,由于家庭勞動主力長時間不在家,加上老齡化趨勢,耕地會逐年荒廢。同時留守老人的養老及留守兒童的教育在某種程度上都將會成為一個現實問題。個人認為,可以將愿意搬遷的村民進行就近集中或山下安置,原住宅可以復墾為經濟林或園地;另外,也可由政府進行牽頭引導,修路,發展其他產業比如旅游業、養殖業。這樣可以吸引年輕人回村創業,養土雞,野豬,種植綠色蔬菜,吸引城市人口觀光欣賞等等措施。
在山區,個人不建議搞增減掛鉤政策,因為將宅基地復墾為耕地后,自然村逐漸消失,村里留下的大多數人勞動力較弱,如果不采取其他措施吸引年輕人回家鄉創業,耕地會逐年荒廢。不能一味的為了城市的建設用地指標而大規模的搞增減掛鉤政策,更多的應是考慮當地的實際地形、財政情況及農民意愿。
三、總結
農村閑置宅基地是中國近些年大力發展城市化城鎮化的必然產物,解決農村宅基地大量閑置的問題十分必要。有些地方也已出臺相關政策。國家應盡快出臺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給予農民政策及財政上的支持及引導。因地制宜,保證農民的切身利益,合理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盡量內部挖潛,大步走向集約利用的道路。
參考文獻
[1] 李金花,塔娜.我國農村閑置宅基地再利用問題研究[J].理論界.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