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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范文

        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

        第1篇: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范文

        【中圖分類號】d919.4;r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2—0091—03

        案例資料

        死者劉某,男,20歲,無業。20__年2月11日19時,因口角

        糾紛引起斗毆,劉某被他人用水果刀刺傷左臀部外上方,于當日

        20時左右送至當地中心衛生院就診。接診醫師檢查后診斷為左

        臀部刀刺傷,顱腦外傷及內臟損傷待排?給予清創縫合后收入

        院觀察。21時許劉某出現抽搐、里急后重感同時伴大汗淋漓,接

        診醫師考慮有腦外傷,動員劉某的家屬將其轉往縣級醫院作ct

        檢查。22時許,劉某被送至縣級醫院,該院值班醫師作一般詢問

        · 醫療糾紛與訴訟·

        和簡單檢查:傷者神志清,刺傷處已縫合。即開出ct掃描申請

        單,22時50分時ct掃描頭顱未見異常,22時53分時劉某在

        ct掃描結束的同時呼吸停止。

        經縣公安局法醫作尸體解剖得出結論:劉某左臀部二處刀

        傷,長約2.5cm。其中一處斜入內側刺破股靜脈和腹膜,出血流

        向腹腔內,積血約1 500ml,劉某系左臀部刀刺傷,左股靜脈斷裂

        失血性休克致死。

        劉某的家屬以當地中心衛生院違反診療常規、誤診,延誤了

        傷者的搶救時機為由,請求該縣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該縣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認為:(1)劉某傷后在該中心衛生院就

        診及時。(2)因劉某被刺傷的部位及刺入方向特殊,加之接診醫

        師缺乏臨床經驗,對病情及預后估計不足,后體格檢查不仔細,

        · 92 ·

        沒有作輔助檢查,手術清創時沒有作擴創探查,沒處理好出血

        灶。術后觀察不仔細,診斷、治療不到位。(3)劉某出現抽搐后,

        接診醫師實施安排傷者轉往縣級醫院,態度是積極的,但沒有作

        出相應的救治措施。據此,屬一級技術醫療事故。

        該中心衛生院對此結論不服,遂向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

        會申請重新鑒定。20__年8月16日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

        分析此案后認為:(1)劉某被刀刺傷急診于該中心衛生院,該接

        診醫師經一般常規檢查和徒手探查刀刺傷創道,遂作出了上述

        診斷,即行清創縫合。診斷基本正確,處理無原則性錯誤,發現

        病情變化后轉往縣級醫院是正確的。(2)傷者轉入縣級醫院,值

        班醫師未作生命體征檢查即開出ct掃描檢查,有不妥之處。(3)

        劉某的刀刺傷創道走向特殊,其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致死。

        該中心衛生院及縣級醫院的醫師在診治上雖有不足之處,但并

        非是劉某直接致死的原因。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第3條第2款“由于病情異常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

        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之規定,本例醫療事件鑒定為非醫

        療事故。

        至此,同案有了兩種截然不同的鑒定結論。這時恰逢我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__年9月1日施行。于

        是劉某的家屬在向人民法院訴訟,法院按《條例》的規定,依據劉

        某家屬的要求向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鑒定。省醫學會受理此案后

        認為:(1)醫方在劉某診療過程中有醫療過失行為,違反外科急診

        留觀診療常規,在一定程度上延誤了初次搶救時機。(2)醫方在

        劉某診療過程中的醫療過失行為與劉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

        系。(3)因劉某的傷情嚴重,是導致失血性休克迅速惡化的主要

        原因,故醫方應對劉某死亡負有次要責任。本例屬于一級甲等

        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此為第三次鑒定結論。

        討 論

        、醫療事故構成分析

        此案歷經縣、市及省三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且

        逢《辦法》與《條例》及《暫行辦法》交替時期,出現的鑒定結論可

        謂是“一波三折”。現在縱觀3份不同級別、不同分析的鑒定結

        論,認為出現分歧的主要原因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違

        法?過失行為是否存在?”還是“傷者體質及傷情特殊而發生的

        難以預料和防范的后果”。這也是我們討論醫療事故是否構成

        的焦點問題。

        《辦法》中對醫療事故的概念作了嚴格的定義,即“因醫務人

        員診療過失? ? ”尤為現行的《條例》中將其明確界定為“醫療機

        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

        故”。不難看出,出現上述不同結論的主要原因是人們對醫療事

        故構成條件的把握不同所造成的。

        筆者認為,在判斷是否醫療事故時,應先看醫療機構及其醫

        療行為是否違法、違規,這是構成醫療事故的主要條件之一。這

        里所指的“法、規”即我國已經頒布的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

        法規及衛生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對于

        刀刺傷的處理,首先了解其刺傷部位及深度,有無重要血管、神

        經損傷等,必要情況下應擴創探查,然后才能作清創縫合術。該

        案中的接診醫師明顯違反了“外傷急診清創縫合的診療規范”,

        另外當劉某因外傷急診留觀后,出現了里急后重感、大汗淋漓等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傷情變化時,明顯提示了腹腔內出血及休克前期表現,而接診醫

        師未盡到注意義務,沒有密切觀測傷者的生命體征變化,沒有進

        行急診會診及進一步檢查,僅以毫無根椐的“腦外傷”的誤診作

        了轉院處理,延誤了初次搶救時機。同樣,縣級醫院的首診醫師

        也違反了“外傷急診的診療常規”及首診負責制,未對劉某的生

        命體征進行測量,而草率作出了處理,以致劉某在ct掃描過程

        中死亡。

        同時,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過失。

        醫療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業務上必要的注意義

        務,從而引起患者生命、身體傷害的心里態度。構成過失應具備

        兩個條件:其一,醫務人員應該預見而未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

        能夠避免危害結果。其二,有關醫務人員主觀上既不希望亦不

        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此條件將過失與故意的心里狀態相 區另l】。

        該案首診醫師在此例診療中就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它的出現

        是其一種過失的心里態度造成的,對劉某的體表外傷(刺創),沒

        有擴創探查及充分止血,僅作一般清創縫合術,且出現傷情變化

        后,在沒有客觀、詳細體檢和輔助檢查等手段實施下,未盡應有

        的職業義務,輕信自己的臨床經驗,將失血性休克誤診為“腦外

        傷”,直接導致失血性休克傷情加重直至死亡。這種過失,是構

        成醫療事故主觀上的必備條件。

        該例劉某死亡后,經尸體解剖證實左臀部刺創創道外口位

        左臀部外上方,創道貫穿皮下臀肌間斜入腹腔,分析此為劉某被

        刀刺中時呈屈髖形成,這樣的傷在日常臨床檢案中確屬偶

        見,但其不屬醫療意外。所謂醫療意外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

        動中,由于病情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

        后果的情況?!掇k法》第3條第2款“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

        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及《條例》第33條第2項“在

        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

        的,”規定此情形構不成醫療事故。因為醫療意外的發生,是難

        以預料的,醫護人員主觀上不存在過失,而是由于病員自身體質

        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也不是醫護人員本身

        和現代醫學科學所能預見、防范和避免的。該例的首診醫師存

        有上述過失,因劉某體質無異常,所致的刺創即會傷及器官、血

        管等引起出血,傷情無其特殊性所言,密切觀測生命體征的變化

        的留觀有助于臨床診斷,清創、補液和止血等實施可以避免失血

        性休克致死的損傷后果,這是目前醫學上的診療常規,也是臨床

        醫師應掌握的一般醫學知識,非深奧之說,出現的劉某死亡后果

        是應當能預料到和加以防范的。

        二、責任程度分析

        在確定醫療機構存在違法、違規醫療行為后,我們應該對這

        種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進行確認,

        也就是分析醫療過失行為的程度和患者原有損傷的預期后果與

        最終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此應根據醫療常規和醫學原理

        及規律,設定無醫療過失的情況下,該損傷預期后果為依據,客

        觀、公正地判斷行為人應承擔多大責任。該例劉某死因為失血

        性休克,原始損傷是左股靜脈斷裂,該靜脈是人體較大血管,且

        位置處解剖結構復雜。它的斷裂致出血極易引起休克的發生,

        死亡率在i臨床上較高。據此認為本例傷情確屬兇險,加之損傷

        部位比較特殊,臨床不易及時判定診斷,存在著較多的向嚴重后

        果(死亡)發展的不利(內在)因素,該損傷應為導致失血性休克

        迅速惡化的主要原因。且在中心衛生院及縣級醫院的接診醫師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違法、違規醫療行為(外在)因素下,出現了傷者的死亡后果就不

        可避免了。如快速、準確的診斷傷情,給予及時的創傷縫合、止

        血和補液等對癥治療,僅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失血性休克的發

        生。所以,該違法、違規醫療行為在劉某死亡的事件中應占次要

        地位,醫方應對劉某的死亡負次要責任。

        三、3份鑒定文書評析

        分析案頭這兩種不同鑒定結論的3份鑒定書內容,筆者對

        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書結論存有幾點異議:該

        鑒定文書分析中第一點所述的接診醫師“經一般常規檢查和徒

        手檢查”后作出的結論“是基本正確的”,這里的“一般常規”、“徒

        手”都是違反急診留觀診療規范和外科清創常規,怎么能說是

        “無原則性錯誤”呢!第二點中“縣級值班醫師未作生命體征檢

        查即開出了ct掃描檢查”不應是“有不妥之處”而是其明顯違反

        了首診、急診的診療規范。這應是非常確定的。第三點中將劉

        某的死亡認定為“病情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

        果,這一點也同樣是違反了急診留觀等診療規范,即沒有注意傷

        情的發展,治療的預期目的沒有達到。鑒此,“非醫療事故”的鑒

        定結論,不宜采信。

        盡管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省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有

        相同之處,筆者認為省級醫學會的鑒定分析較為客觀,符合《條

        · 93 ·

        例》第2條、第4條規定,指出了該例定性的要點。但筆者認為該

        鑒定文書內容仍存在不足之處:(1)應明確“醫方”是中心衛生院

        和縣級醫院,它們在此例中的醫療行為都存有一定的違法、違

        規,均應為該醫療事故的主體。(2)應對中心衛生院和縣級醫院

        在此醫療事故中的責任程度加以區分。因中心衛生院的違法、

        違規醫療行為在先,且較長時間內沒有給予糾正,延誤了劉某的

        傷情在縣級醫院的診斷時間,致使失血性休克已發生,失去了較

        好的搶治時機,故中心衛生院應負“醫方負次要責任”的主要責

        任。

        現行的《暫行辦法》第3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

        定和再次鑒定”,取消了以往的多層次鑒定工作,一般情況僅為

        兩級鑒定?!稐l例》及《暫行辦法》中雖沒有規定省級醫學會的鑒

        定為最終鑒定活動,但明確了它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當事人不

        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而提起再次鑒定的組織者。至

        此,本案以省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為重要依據在法院進行了庭

        審質證后,最終調解結案。

        參考文獻

        第2篇: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范文

        患者交納鑒定費有以下幾種情況: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而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交納鑒定費。

        2、患者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患者預先交納鑒定費。

        3、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5、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6、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同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案例:

        王敬祥老人因為下壁心梗被送進某醫院住院治療,不久出院。一年之后,老人發生陣發性心前區疼痛又被收入該醫院的內科病房治療。入院的時候他被診斷為冠心病、陳舊性下壁心肌梗賽、不穩定性心絞痛。醫院針對該癥狀進行治療,老人的病情尚屬穩定。第二天,老人的心絞痛頻繁發作,以后每天發作兩三次,醫院按急性心肌梗塞搶救治療,老人的癥狀明顯緩解。

        一個月后的一天,老人的心前區出現持續性疼痛,醫院給老人口服硝酸甘油,但癥狀仍不見緩解。醫生立即肌肉注射杜冷丁,又口服活心丹后,癥狀有所緩解。第二天凌晨,老人出現惡心嘔吐等癥狀,幾個小時后神志不清,醫院立即肌肉注射強爾心、呼吸興奮劑及靜滴擴容升壓藥物并進行胸外按摩,但老人還是因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而猝死。

        老人死亡后,家屬以醫院的某些醫務人員在治療過程中責任心不強、沒有積極救治為理由,提出病人的死亡屬于醫療事故。由于醫院予以否定,雙方產生爭執。老人家屬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評析:

        本案屬于患者一方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應由患者家屬預先交納鑒定費。如果屬于醫療事故,該費用由醫院支付,如果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則患者家屬自己承擔鑒定費用。

        醫療事故爭議 如何進行行政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是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采取說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醫療機構和患者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對醫療事故賠償的和解協議。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如何通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申請行政調解?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3篇: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范文

        一、關于醫療事故的界定及立案

        《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透過該規定,筆者想說明的是在醫療事故的處理過程中關于醫患雙方到底是醫療合同關系還是侵權關系的爭議應當停止了。因為該規定已經明確了醫療事故爭議為侵權爭議。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也得到印證。但是《條例》又對醫療事故侵權的構成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則》所調整的人身侵權的一般規定。《民法通則》所調整的人身侵權的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侵權人客觀行為具有必須違法性,指違反了保護受害人權利的法律規范的規定。但是根據《條例》規定,只有醫方主觀上具有過失方能構成醫療事故。這也就是說如果醫院故意違反診療常規、非法行醫等造成的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根據《條例》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不予賠償。很明顯《條例》主動放棄了對主觀上故意而造成的醫療人身侵權的規范。

        二、關于醫療事故糾紛的法院地域管轄

        很多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很在行的律師并不注重管轄,認為那是程序上的事,“既然國家法律只有一部,在哪兒判都是一樣”。筆者認為包括管轄在內的所有程序都不能輕視,絕不僅僅是“程序錯誤,實體錯誤”那么簡單,熟知程序的律師和輕視程序的律師辦案結果往往大不一樣,很多實體上占上風的案件最后都輸在程序上。對于管轄法院的確定且不說各地法官水平參差不齊,也不論地方保護有多嚴重,單說訴訟成本就會讓人瞠舌。筆者最近臨時一起醫療事故爭議,患者為某民族地區官員,在成都醫療后導致截癱,患者為了維護其權益,專門在成都聘請請律師向成都某區法院起訴醫院,經過醫學會專家鑒定,醫方“雖然有一定的過錯,但并不是導致截癱的直接原因”,因此鑒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我很慶幸我了醫方,但我仍很同情患者,因為他請了個外行律師。根據侵權案件管轄的規定侵權結果地法院有權管轄,而患者的身體損害結果就在其居住地,試想如果患者在千里之外的民族地區法院起訴,結果何止是節約一大筆差旅費呢?再變換案由,直接以人身侵權起訴,向民族地區當地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后果怎么樣不難想像。

        筆者還做了一件讓人叫絕的案件,通過管轄的規避達到了訴訟目的。這次我是患者,醫方的態度一直很堅決,不得已進入了訴訟程序。通過先前的接觸我們得知,醫方所在的法院對醫療事故案件處理嚴重缺乏經驗,而且法院的公正性也值得懷疑。所以我們決定不在被告也就是醫方所在地法院起訴,我們選擇向患者轉院后的醫院所在地法院起訴,好說歹說法院總算立了案。醫方很快提出管轄異議,承辦法官也一副不容質疑的口氣說應當移送。我們在征求了患者的意見后于法院移送前突然向法院追加轉院醫院為本案第二被告。這樣轉院醫院所在地法院當然具有管轄權,醫院也只好撤回管轄異議,轉而拋棄合作多年的法律顧問,另請了其他律師此案。叫絕的是,開庭那天我們當庭撤回對第二被告的起訴。因為根據規定,管轄異議的期限只是15天,過了15天再提異議法院不再審理,開庭時15天早就過了。就這樣我們最終將案件“留”在了我們選擇的法院。

        三、關于爭議雙方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關鍵是靠證據,舉證不能即意味著敗訴,所以舉證就顯得特別重要,在雙方都舉證不力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就顯得尤為重要。

        客觀地講如果光有《條例》而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患者的維權積極性可能還沒有現在這么高。因為從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該規定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作了倒置的規定,即醫院承擔醫療行為合法合理性的舉證責任,如果醫院不能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的正確性則法院推定醫療行為違法,醫院就得承擔敗訴責任。

        這里要說的是患者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權利問題。不用多說,患者至少應就醫患之間的關系、醫療行為的發生、損害賠償的計算三方面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中有一個方面的證據不足訴求就有可能被法院駁回。那么患者就醫療行為的違法性到底能否舉證?這些證據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筆記認為,法律和司法解釋雖然規定醫院承擔醫療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但并沒有限制患者就醫療行為違法性的舉證權利,因此患者就醫療行為的違法性可以舉證,只要證據符合“三性”原則法院應當予以認定。

        四、關于醫療事故案件中的鑒定

        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中,對鑒定的處理通常有三種方式,一是通過市以上醫學會鑒定,二是由原法院系統的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三是由法院委托其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規范第一種鑒定方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通知而不是司法解釋,這個通知中說如果不是醫療事故的就應當按照司法鑒定的司法解釋辦理。這樣一個含糊的規定在實務中發生很多爭議。一是通知不是司法解釋,沒有強制適用的法律效力。二是沒有鑒定不可能確定是否醫療事故,以醫療事故作為醫學會鑒定的前提條件自相矛盾,無法適用。爭議歸爭議,還得尊重規定。所以原告選擇案由就得非常謹慎,因為如果選擇醫療事故爭議則鑒定機構為醫學會,選擇一般人身侵權鑒定機構為醫學會以外的其他機構。普遍來說醫學會鑒定較為客觀,而其他鑒定機構的專家有的不懂醫學,也有的懂醫學但不懂臨床,鑒定結果往往五花八門。但深諳此道的律師卻可從中利用,就拿前面提到截癱的案例來說,如果變換案由,直接以醫院人身侵權起訴,向民族地區當地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再利用原告本來的關系做一下“說服”工作,那對醫院來說一路狂奔應訴就更未必能得到什么有利結果了。

        這樣,本是同樣的侵權訴訟卻因案由的不同法定具有不同的鑒定機構鑒定,此其一。

        衛生部根據《條例》出臺了一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辦法》對醫療事故鑒定作了詳細的規定,但卻沒有規定對病歷的質證程序不能不說是很大的遺憾。根據《條例》規定,醫院負責保管病歷,而這些病歷直接作為鑒定的依據很明顯不以排除偽造的嫌疑,恰恰實務中偽造、涂改、倒簽病歷的現象屢見不鮮,此其二。

        第4篇: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范文

        律師同志:

        我在某醫院做第一次腹腔手術后,感覺腹部一直作疼,后在另一家醫院檢查被診斷為腹腔內有腫瘤,即在該醫院做切除手術。手術后病理檢查報告表明該腫瘤內有手術線頭,應該認為線頭是導致腫瘤的直接原因。我打算自己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直接向法院某醫院,迫使第一家給我做手術的醫院提起鑒定,法院會受理并支持我的賠償要求嗎?

        張某

        張某同志:

        應該說是否由醫院提起醫療事故鑒定與法院是否支持患者的賠償請求有直接的關系。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的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比绻蛉嗣穹ㄔ禾崞鹎趾】禉噘r償之訴,則第一家醫院就應該就其醫療行為與您的身體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其不存在醫療過程承擔舉證責任,而該舉證責任在通常情況下是應該通過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來實現的,因此由該醫院提出醫療事故鑒定從而完成舉證責任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如果該醫院不提起醫療事故鑒定,很可能其舉證不能達到醫學會權威鑒定的證明的程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明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結果?!逼湮唇涐t學會醫療事故鑒定的不存在醫療過錯的相關舉證可能不被法院采納。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倍t療事故鑒定結果作為醫療事故賠償的權威專業性依據,在沒有當事人雙方申請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在認為必要的前提下,依職權交由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根據上述分析,你想讓第一家醫院提起醫療事故鑒定是可行的。當然,至于導致腫瘤的直接原因是否為手術線頭和該手術線頭是否為第一家醫院醫療過錯行為的結果,都應該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來做出最終判斷,而不能單憑第二家醫院的看法或者患者自己的看法來判斷。

        對醫療事故鑒定等方面質疑,找什么部門解決?

        律師同志:

        在醫療事故官司中,在原告極力反對情況下,應被告要求法院重新進行了醫療鑒定,并且鑒定結果和原始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結果大相徑庭。

        請問:如果法醫鑒定程序有其他問題和質疑,是否可以或投訴?如果有問題可以找什么部門解決?張某

        張某同志:

        衛生行政部門將對醫療事故鑒定工作進行行政監督。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1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庇捎谟迷~為“應當”,也就是說衛生行政部門對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對于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相關內容的審核是一種法定義務。這種監督是必須存在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做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做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碑斝l生行政部門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存在相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時,應當予以糾正,方法為要求重新鑒定,具體方式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9條的規定:“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如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鑒定組進行重新鑒定。如鑒定的程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鑒定組進行重新鑒定。”

        當事人作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參加人,掌握著較他人更加真實的情況,因此對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正確質疑和反映應該是使衛生行政部門正確啟動和使用監督權的重要來源。那么,您可以將您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中存在的例如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和質疑向衛生行政部門反映,如果經其審查確實存在問題,則您就可獲得重新鑒定的機會,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簽定了賠償協議就可以一概不負責了嗎?

        律師同志:

        我于2003年7月到縣級醫院治療牙病,在治療過程中,醫生將醫療器具的針頭留置牙根。我多次找原醫院協商,開始他們不同意賠償,要我治療取出針頭,我同意了。但治療失敗,針頭并未取出,由于疼痛難忍,就將牙齒拔除,我以為針頭也隨之拔除,就同意醫院賠償2 000元,雙方簽定了協議,并進行了公證。過了一個月,牙齒還是腫痛,我又拍片,發現針頭已扎在牙床骨上,病情并未好轉。此時,我再去找原來那家醫院,院方態度強硬,聲稱已簽定協議,以后一概不負責。請問律師:像我這種情況該怎么辦?是否還可以提出訴訟要求精神賠償?劉某

        劉某同志: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識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因此,您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即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您的撤消權,向法院請求撤消您與醫院簽定的協議。

        如果您行使撤消權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則您只能按照您與醫院簽定的賠償協議得到2 000元賠償。

        第5篇: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范文

        關鍵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罪;醫患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10-0095-02

        一、案例

        2011年10月5日發生于漳州市龍海第二醫院婦產科的一起醫患糾紛,最后由龍海市衛生局委托漳州市醫學會對患者李明月與龍海市第二醫院的醫療糾紛,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雙方爭議要點:

        患方觀點:患者(產婦)以“停經38周,見紅半小時為主訴,于2011年10月5日上午就診于龍海市第二醫院,下午2∶30左右因腹痛,羊水早破求診,當班醫生沒有采取緊急措施進行檢查,救治,造成胎兒死亡,醫方存在明顯過錯,屬醫療事故。

        醫方觀點:患者(產婦)經檢查發現胎兒臍帶繞頸2~3周后,仍堅持不住院接受觀察,錯過最佳搶救時間,存在過錯,醫生在接診過程中,已盡到搶救義務。

        根據鑒定材料:患者(產婦)以停經38周,見紅半小時為主訴,于2011年10月5日上午8∶00就診于龍海市第二醫院,經檢查:宮高35cm,腹圍98cm,胎心音146次/分,無宮縮、胎頭未入盆、宮頸管消失20%,胎頭浮、胎膜未破、宮口未開,彩超示:單胎晚期妊娠:臍帶繞頸2~3周。建議收住產科,產婦因醫院離家近堅持要回家,醫生囑其有痛苦立即到醫院。14∶30左右,產婦因腹痛、羊水早破求診住院待產,當班醫生以工作忙為由推諉,沒有對產婦進行任何檢查、處理或收住院觀察,而是要產婦轉診其他醫院住院分娩;后產婦夫婦為求助他人在院內多處奔走,直到約15∶40在副院長的帶領下到醫院婦產科,因未見到當班醫生,遂要求在場的見習醫生先收產婦住院,產婦臥床后,護士長即對產婦聽胎心音,發現有宮縮,經檢查宮口未開,先露很高,聽筒聽胎心音;隱隱約約、節律不齊、斷斷續續,以多普勒檢查示:胎心音不穩定、不持續、時有時無,胎心音異常,顯示120次/分、110次/分、90次/分不等。等當班醫生從手術室下來后,已聽不到胎心音。16∶36彩超檢查示:宮內死胎;臍帶繞頸3周,后產婦家屬要求住院處理后續事宜,為考慮產婦安全,經當班醫生和副院長勸說,產婦轉龍海市第一醫院。轉院后產婦于10月6日06∶20娩出一死嬰,女性,羊水混Ⅲ度,胎兒外觀無明顯畸形,重3200g,胎盤胎膜娩出完整,臍帶長55cm,繞頸3周,緊。產婦及家屬拒絕尸體解剖。

        二、專家組分析意見及結論

        根據龍海市衛生局及醫患雙方提供的鑒定材料,專家組聽取雙方陳述,經過討論后,致認為:

        1.當班醫生以工作忙為由,在沒有對有急危指征的產婦進行任何檢查、處理、收住院觀察或報告上級領導的情況下,推諉產婦轉其他醫院住院分娩;致使產婦為求助他人在院內多處奔走,錯過了有效救治時機,其行為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對經產婦訴“破水”、腹痛時,當班醫生沒有進行診查,未能及時發現胎心音異常并做出相應處理,其過錯行為屬于不作為的過錯。

        3.足月胎兒的死亡造成了患者(產婦)的人身損害,胎兒的死亡與醫方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

        4.目前醫療條件無法預測臍帶的長度與臍帶繞頸的緊度,因此彩超檢查提示足月胎兒臍帶繞頸2—3周,應視為胎兒存在危險,孕婦沒有接受醫生建議住院觀察,堅持回家,存在過錯。

        綜上分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2012年6月4日,龍海市公安局治安科以龍海第二醫院婦產科醫生李桃英涉嫌醫療事故罪進行刑事拘留。并提請龍海市人民檢察院進行批捕。本人認為李桃英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一)從法律角度分析

        1.《刑法》第335條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之客觀方面之一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其判斷標準應為“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盡管目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尚未對醫療事故罪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做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已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這兩種罪行同屬危害公共衛生罪的范疇,侵犯的都是就診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因此《解釋》)中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所做的規定應當成為認定醫療事故罪客觀構成要件的法律依據。

        2.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系指二級甲等至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不包括任一等級的三級醫療事故。

        《解釋》第三條規定: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其第五條規定:本解釋所稱“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之二規定:二級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之三規定:三級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包括三級甲等至三級戊等共五個等級)。

        3.三級丙等醫療事故未達到“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一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根據漳州市醫學會的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本案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由此可知,當事李桃英醫師的醫療行為只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對應八級傷殘,而并未“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本病歷,產婦李明月屬于高齡產婦(40歲),若經治醫生李桃英的醫療過失導致李明月的胎死腹中,現在沒有任何證據并沒有對其以后生育產生嚴重影響,因此未達到“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一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4.漳州市醫學會只是對龍海二醫院與李明月醫療糾紛首次鑒定,作為醫療糾紛當事人其有權利提起福建省醫學會再次鑒定,甚至中華醫學會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如果在醫療糾紛產婦中胎兒死亡,醫方若負有醫療過錯,其醫療事故等級就是三級丙等醫療事故。該等級與公安部的人身輕傷、重傷標準完全不

        一樣。

        5.本案缺乏胎兒的死亡原因鑒定。產婦于2011年10月6日轉治于龍海第一醫院后,分娩出一死嬰,因產婦及家屬拒絕尸體解剖,除了當事醫師的醫療事故行為,更要考慮產婦原發疾病的嚴重性及其轉歸等重要因素。本病歷也要考慮到產婦原發疾病在損害后果中的參與度以及產婦屬高齡婦女(40歲)的情況。

        本病例從醫療事故罪客觀方面,根本沒有達到“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根據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本人認為龍海第二醫院當事醫師李桃英的醫療事故行為只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不屬于醫療事故犯罪。

        (二)從事件本身分析

        1.漳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事件做出四條分析意見。其第一條認為:當班醫生以工作忙為由,推諉產婦轉其他醫院住院分娩,致使產婦為求助他人在院內多處奔走,錯過了有效救治時間。第二醫院婦產醫生只有2人,其中之一就是早上對產婦進行檢查并建議其住院的醫生,下午轉到李桃英。人不能分身,而此時手術臺上躺的也是兩條鮮活的生命,是真忙?是假忙?何為推諉?其他醫院?非常明確告訴患者龍海市第一醫院。而真正錯過有效救治時間的真正責任者就是第二醫院的副院長。作為一個業務副院長,對一個即將分娩而且是高齡產婦的患者,不可能不知分娩可能隨時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危險,而把產婦留辦公室聊天、喝茶。你明知醫生只有一個,而此時正在做手術,而做一臺手術有哪個專家或臨床豐富的醫生能確定手術有多長、多短?如果這個時候你采取了措施,把產婦轉到第一醫院,那么,會錯過有效時間嗎?

        2.分析意見認為對經產婦訴:“破水”腹痛時,當班醫生沒有進行診查,未能及時發現胎音異常并做出相應處理,其過程行為屬于不作為的過錯。前面已明析,醫生不能分身。但在副院長的帶領下,已由護士對其進行診查,而且發現了異常,為什么不做出相應處理?而要等到當班醫生做完手術呢?請問副院長是如何分管業務?此時產婦分娩在出現異常情況下,急救車從第二醫院到第一醫院需多長時間?(最多不超過15分鐘)

        事后,所有責任由當班醫生一人承擔?副院長的責任何在?作為分管領導不但沒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反而把它推給手下的醫生,這才是一種嚴重責任推諉。

        3.分析意見認為目前醫療條件無法預測臍帶的長度與臍帶繞頸的松緊度,因此彩超檢查提示胎兒臍帶繞頸2~3周,應視為胎兒存在危險,孕婦沒有接受醫生建議住院觀察、堅持回家,存在過錯。這里的意見有兩點值得重視:當班醫生有建議住院觀察,有沒有告知胎兒存在危險?如果有,患者不住院觀察,豈止存在過錯?如果沒有,當班醫生有沒有告知患者的義務?

        第6篇: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范文

        一、了解醫療事故構成的要件

        醫療糾紛主要是由醫療事故引起的。那醫療事故構成的要件都有哪些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了醫療事故的概念: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從醫療事故的概念上,可以看出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里所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療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執業。

        (二)客體,即過失行為損害的對象。醫療事故是過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這里說的“人”應為從出生到死亡期間的人,《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边@就是說,民事權利能力始于人的出生,終于人的死亡,在生存期間,人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這里的死亡時間應當是指生理死亡。在我國,生理死亡的具體死亡時間一般以醫生簽署的死亡證所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

        (三)主客觀方面,即行為人是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這里有兩點應當注意:一是“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二是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的后果,這是判斷是否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四)行為的違法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并遵循規定,以確保其行為的合法性。

        (五)過失行為和后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系。這是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并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雖然存在損害后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并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這種因果關系的判定,還關系到追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確定對患者的具體賠償數額等。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病歷資料

        病歷,是患者最直接最真實的醫療檔案,要妥善保管?!夺t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明確指出,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是經醫務人員、醫療信息管理人員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學性、邏輯性、真實性的醫療檔案。

        在現代醫院管理中,病歷作為醫療活動信息的主要載體,不僅是醫療、教學、科研的第一手資料,而且也是醫療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綜合評價的依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和患者都有舉證的義務。病歷資料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記錄醫療行為和醫療過程的重要文書,是判定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根據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應時間,病歷分為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急診病歷和病歷的質量評價四部分。一份好的病歷,內容要真實完整,重點突出,條理清晰,有邏輯性、科學性,要使用醫學術語書寫,文字要通順簡練,字跡清晰,無錯別字、自造字及非國際通用的中、英文縮寫,涉及的數字要使用阿拉伯數字,重點內容以不同顏色書寫或標記,病歷內容不得隨意涂改。

        病歷屬于醫藥衛生科技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中對于檔案、病歷的保管均作出了規定。醫療機構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設置專門部門、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病歷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設備、設施等支持條件;建立病歷保管、統計、借閱等相關管理制度,鼓勵病歷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辈v是醫學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是一種違法行為。醫師要堅持尊重科學、注重客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原則,如實記錄病歷。《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隱匿、偽造、銷毀病歷資料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同時,該規定對于調整患者行為同樣適用。病歷的一部分可以由患者保管,如未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歷。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這部分也不得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醫鬧”為違法行為

        近幾年來,“醫鬧”事件甚囂塵上,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遭遇謾罵、毆打,造成人身損害乃至死亡的事件屢有發生,嚴重損害了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了正常醫療秩序。其實,對于患者來講,這樣做是沒有必要的,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才是最正確的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不屬于醫療事故不賠償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唯一“歸責標準”。醫療機構對非醫療事故責任導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療過程中的其他損害后果不承擔責任。

        第7篇: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范文

        第二條縣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所屬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參保*業務經辦。

        第三條凡我縣城鎮戶口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都應當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一)全日制大中小學(含中專、職高)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

        (二)未納入*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

        第四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但下列人員按以下標準繳費:

        (一)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費40元;

        (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學齡前兒童)每人每年繳費80元;

        (三)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免交參保費。對城鎮低保對象中的大病人員,每人每年繳費100元;

        (四)未就業的殘疾人每人每年繳費100元。

        第五條財政、民政、殘聯醫療保險補助標準

        (一)財政補助標準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為每人每年50元(其中省財政補助30元、縣財政補助20元);

        (二)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每人每年由縣民政局在財政安排的城鄉醫療大病救助資金中補助200元;低保對象中的大病人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補助100元;

        (三)未就業的殘疾人(不含在校生、18周歲以下兒童)每人每年由殘聯從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補助100元;

        (四)縣規劃區內城鎮居民,民政、殘聯補助部分分別由縣民政*縣殘聯負責。

        第六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行按年度登記*繳費,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社區居委會集中辦理參保登記*費用繳納時間(全日制大中小學生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新生兒童出生后3個月內),在此時間內一次性繳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則須從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此后,每年應于6月底前一次性繳納,否則仍按推遲6個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在校學生*戶口在學校的城鎮居民,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負責個人參保費用的代收代繳。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由所在社區居委會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并負責個人參保費用的代收代繳。

        (三)因拆遷、城鎮改造、隨子女居住等原因導致參保工作不能落實的,一律依照原戶口管轄區域劃分納入社區管理。

        (四)學校*社居委應確定專人(或兼職),將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集中報至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五)學校*社區居委會經辦職責:1、負責向符合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人員宣傳政策、咨詢解答、督促參保;2、對參保人員進行資料初審、匯總,編制紙制*電子表格;3、到民政、殘聯辦理相關人員費用補助審批手續;4、負責打印醫保證并粘貼照片、發放醫保證*醫保IC卡;5、負責參保人醫療費用報銷工作;6、及時辦理人員變更等手續。

        第八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程序為: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到社區居委會填寫參保申請表、交3張1寸證件照、繳納參保費用,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統一填寫參保申請表;社區居委會、學校等代辦機構開具繳費發票、匯總、報送相關報表*電子表格;社區居委會同時負責辦理民政、殘聯醫療保險補助對象審批手續,報送縣醫保中心復核后至指定銀行繳費,憑繳費單原件*復印件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參保登記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戶口所在社區居委會名稱、繳費標準類別等基本信息與數據。對符合民政、殘聯補助條件的,須詳細注明基本情況并經民政、殘聯部門核定簽章后方可登記參保。

        超過規定時間(6月30日)參保繳費的,各代辦機構應于每月20日前登記參保繳費人員的基本信息,用書面*電子兩種形式分類造冊,并附各類參保人員匯總表,統一報送至縣醫保中心,6個月后享受醫保待遇。

        第九條縣醫保中心對各經辦機構報送的參保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經審核無誤后,將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繳費記錄,并做好社會保險費收入的合計核算*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由學校、社區居委會負責代繳代收。學校*社區居委會代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時應出具地稅統一票據,到縣醫保中心開具繳費通知后將代收的個人參保費用,于每月25日前繳至縣地稅部門??h財政開設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由縣財政、民政、殘聯承擔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直接繳至縣財政專戶并將繳款憑證于每月25日前交縣醫保中心,超過規定時間(6月30日)參保繳費的,各代辦機構也應按上述程序辦理繳費手續。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后不予退保,戶口轉移至縣外人員,從轉出之日起不再享受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醫療管理制度*定點范圍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一致。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80000元(其中慢性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8000元),每年支付周期為參保起止日期。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探親、旅游等在外地突發急病,確需住院治療的,應選擇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于入院后3日內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異地住院相關登記手續(電話申報也可),不按時申報一切費用均為自理。

        第十五條異地住院發生的費用出院后由社區或學校將參保人員或人攜帶醫保證、IC卡、醫療機構的住院正式發票、費用清單、出院小結、轉院申請審批表等有關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急診搶救門診留觀24小時內死亡所發生的門診費用,視同一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七條凡參保人員未按細則規定執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鹨宦刹挥柚Ц?。

        第十八條依照《暫行辦法》的參保人員在連續交費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可享受提高報銷比例待遇。具體為:

        (一)連續交費5年以上,且5年內未發生醫療費用報銷,5年后發生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5%;

        (二)連續交納10年以上,且10年內未發生醫療費用報銷,10年后發生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10%,但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過95%;

        (三)連續交費15年以上,年齡達70周歲的,從71周歲開始,個人免交醫保費用,享受待遇不變。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在三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1、冠心病;2、高血壓?。á蚣壱陨希?、糖尿?。?、結核??;5、肝硬化;6、慢性腎功能不全;7、癌癥晚期;8、腦中風后遺癥;9、精神??;10、帕金森氏綜合癥;11、系統性紅斑狼瘡;12、甲狀腺功能亢進;13、慢性前列腺炎;14、肺心?。?5、慢性心功能不全等15種疾病的參保人員,持病歷(或出院小結)、相關檢查報告*疾病診斷證明到縣醫保中心領取醫保慢性病申請表,經復檢審查合格后發給慢性病證,享受醫保慢性病待遇。

        第二十條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其門、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50元以上的在本次事故終結后7日內,以學校為單位,集中攜帶醫保專用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單、醫保專用電腦發票*本人醫保證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屬于治療范圍的,其報銷標準為超過50元(不含50元)以上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90%,學生意外傷害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一條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傷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符合國家部頒標準10—1級,基金一次性相應支付500元至12000元,具體標準見下表:

        第二十二條大中小學校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12000元。

        第二十三條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者,使參保人身亡、傷殘*治療的,醫?;鸩挥鑸箐N:

        1、參保人因違法犯罪或拒捕所致;

        2、參保人因斗毆、酗酒、自殘*自殺所致;

        3、參保人因檢查、麻醉、藥物、手術等導致醫療事故所致;

        4、參保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所致;

        5、參保人因疾病身故所致;

        6、參保人因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所致;

        7、參保人因從事潛水、滑冰、漂流、滑雪、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所致;

        第8篇: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范文

        【關鍵詞】醫療事故爭議 舉證責任 醫療服務 影響 經濟學分析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障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群眾健康意識提高,社會民眾就醫需求增加。與此同時,民眾維權意識也增強,伴之而來的是醫療事故爭議明顯增加。醫療事故爭議案中,如何適用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成為醫療界和司法界共同探討并爭論不休的課題,兩方各自基于從法理或醫療專業角度角爭論較多,而很少將法學、醫學、經濟學三者結合來分析。將法學、醫學、經濟學三者有機結合來分析現行醫療事故爭議案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醫療服務的經濟學影響是有價值的。因現實中醫療事故爭議鮮有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以下簡稱醫方)訴患者(以下簡稱患方)之案,故本文均以患方為原告訴被告醫方而進行分析。

        一、醫療事故爭議案舉證責任分配現狀

        從法理學來說,醫療事故爭議屬于民事范疇?!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

        提供證據?!奔?“誰主張,誰舉證”。但2002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泵鞔_了醫療事故爭議訴訟案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醫患雙方因醫療事故爭議申請司法解決的,只要患方提出患者事實上的損害,醫方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患者之損害與本次診療活動無關或者屬于免責范圍,否則即為敗訴并承擔相應責任?,F實中,不管是通過行政途徑還是司法途徑解決醫療事故爭議,均適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2012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高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座談會上針對醫療事故爭議講到:要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這表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并沒有改變醫方對醫療事故爭議的舉證責任。

        二、 醫療服務的特點及經濟學特征

        為了從經濟學角度正確分析醫療事故爭議案中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服務的影響,我們必須先了解醫療服務自身的特點及其經濟學特征,為進一步分析奠定基礎。

        (一)醫療服務的特點

        醫療服務與其他以有形商品為中介的民事服務相比,具有很多特點:一是服務的主體為人,人所具有自然屬性的個體性、差異性和社會屬性的多樣性、層次性決定了對醫療服務的不同認知和反應;二是客體和服務內容具有特殊性,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主要內容,對服務的專業技術性和安全性要求很強;三是倫理性和道德性強,醫方不能以追求經濟利潤最大化為目,而更具有救死扶傷、人道主義的一面;四是個體差異性大,醫方為患者提供的均是具有差異的個體化的診療服務,且同質的醫療服務可能出現不同的醫療后果;五是具有高風險性,醫療服務的效果往往是不可以完全預知的,一些風險不為醫患雙方所能控制;六是醫療服務的不可窮盡性,不可能把所有的診療方式都使用于一個患者;七是臨床醫學是以實踐性為主的科學,各項診療新技術都需要在實踐中反復探索和驗證;八是醫療服務是只有醫患雙方默契配合才能取得最大收益的過程。

        (二)醫療服務的經濟學特征

        本文重點探討與醫療事故爭議舉證責任分配具有相關性的醫療服務的經濟學特征。

        1. 醫療服務表現為醫方創造患方需求。這是醫療服務一個典型的特征。盡管患者具有相應的知情權和決定權,但由于醫患雙方醫學信息的不對稱決定了患者接受醫療服務的被動性;另一方面,患者對健康和生命的評價不同于對其它商品和服務的評價,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又決定了就醫趨高心理。這兩方面因素使得患者在權衡取舍中往往是以醫生提供的信息(這種信息可能存在誘導和暗示)為主要依據的,患者的決定權往往是在醫生的指導下按照設定路徑(當然這種路徑并非完全不合理,也并非完全合理)來完成的。

        2. 醫療服務為必需品,且缺乏替代品。醫療服務是不能被其他服務和商品所取代的必需品,并始終具有需方市場,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越來越多。但人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不完全遵循 “買者愿意并且能夠購買”的定理,常常表現為即使缺乏支付能力也必須要滿足的需求,醫療服務的需求與供給均缺乏彈性。

        3. 醫療服務項目具有替代品和互補品。同一種疾病可有不同的治療方案,醫療服務供給體系內存在替代品和互補品,其使用權合法的掌握在醫生手中。如住院治療與門診治療可以成為替代品,價格昂貴的CT檢查、磁共振檢查會與普通X線檢查在一定范圍內成為替代品,外科手術治療與保守治療有時可以成為替代品,第三線抗生素(療效獨特但毒性較大、價格昂貴)與第二線抗生素(抗菌譜較廣、療效好、不良反應較明顯、價格較貴)成為替代品,第二線抗生素與第一線抗生素(非限制使用,抗菌譜窄、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小、價格低廉,貨源充足)成為替代品。同樣,如手術與麻醉,一些介入治療與高值耗材,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與昂貴的內固定器材等為互補品,這時服務與有形商品成為互補品。

        4. 基本醫療服務價格不是供求決定的均衡價格。從資源的占有和使用來說,醫療服務屬于公共稀缺資源;從現實來看,醫療服務既不具有完全競爭市場特征也不具有壟斷市場特征,而是政府管制下的依法、依合約服務。當前,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缺乏有效的均衡價機制,即不是市場供求關系所決定的均衡價格。盡管政府授予民營醫院自主定價權,但因民營醫院規模普遍較小,在醫療市場缺乏事實上的競爭力而難以左右醫療服務價格(機構數量上占38.39%的民營醫院占有8.94%的床位,9.29%的門診人次和9.74%的住院人次)。這就造成在醫療服務價格并不完全代表患方對服務產品真正的評價,醫方也不完全認同醫療服務價格能夠真實反映其服務成本。這種扭曲的價格之所以與醫療事故爭議舉證相關,是因為醫方無法通過改變醫療服務價格而對醫療事故爭議造成的賠償支付得到有效補償,但醫方卻可以通過合法地恰當地使用手中診療權力增加醫療服務項目取得補償。

        5. 質量對醫療市場份額的配置優于醫療服務價格?;颊邔︶t療服務的價格評價與就醫選擇是不完全匹配和一致的,人們更注重醫療服務質量,質量對患者的引導大于價格的引導作用?,F實中,如在一些醫院就診需要凌晨3點就排隊掛號,而在一些醫院門可羅雀就是有力的證據。很多患者不惜耗費時間、金錢和精力遠程跋涉,在大型綜合醫院就診,并非完全為病情所需,而是以醫療服務質量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信任價值的體現。因為這種信任,患方在情愿或不情愿的接受著更高成本的醫療服務。

        6. 醫療服務需求容易去理性化。實證研究表明,很多時候患方對醫療服務需求不符合理性經濟人的選擇。可以這樣理解,假設理性的第三方經濟人基于現有醫學發展水平,對某特定患者的診療方案作出正確的評價為1,認為沒有瑕疵。但患方基于其認知水平及對康復和生命的渴求,會對該方案作出評價小于1,甚至有時遠小于1?;颊邽榱俗非笤u價接近1的服務不惜追加成本,孰知這是非理性的,但現實中卻是司空見慣的。如醫生結合臨床并閱讀普通X線片做出肯定的診斷為“結核球”,而基于點滴醫學知識的患者卻疑慮腫瘤要求CT、MRI(核磁)掃描。有些情況下患方會為0希望付出很大的努力,這種情況下,成本收益分析不適用于健康和生命的分析(暫且不分析由于經驗的積累促進醫療技術水平提高和道義的因素)?;谌藗儗】蹬c生命的評價不同于對一般商品和服務的評價,醫療服務需求容易去理性化,從而也使一些醫療行為看上去更加合情、合理,樂于為患方所接受,助推了醫療證據在“合理”中完成。

        三、 醫療事故爭議案中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服務的經濟學影響

        分析引起醫療事故的原因有:(1)醫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限制或過失等;(2)現有臨床醫學科學發展的局限性;(3)疾病自身的不確定性;(4)不可抗力。其中只有第一種原因可以通過加強管理、提高醫護人員技能來部分避免(不可能100%避免),其他都是難以避免的。舉證責任倒置使醫方加強管理,更加重視注意義務,防范事故發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舉證責任倒置表現出來的負外部性更是值得重視的。

        (一)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服務產生的積極作用

        舉證責任倒置使醫方加強管理,更加重視注意義務,防范事故發生,有效降低因醫務人員過失而發生事故的比例,發揮了其積極性作用。因當前這方面論述較多,這里不再深述。值得思考的是,假設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又有多少醫護人員會失去道德、拿自己的榮譽甚至事業去做賭注而愿意讓事故發生呢?是他們主觀愿意嗎?

        (二)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服務產生的消極作用

        1. 醫療服務平均費用提高。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加重了醫方的舉證責任,醫院為了保證足夠證據,對患者進行過度的檢查和治療,必然會提高平均醫療費用。因未來是否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具有不確定性,所以證據準備必須針對每一位患者進行才能保證達到預期效果。因缺乏統計數據,目前難以確定非患者病情所需要而僅醫方為了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舉證責任引起醫療費用的平均凈增額,但可以肯定地說助長了平均住院費。這里我們以住院患者為例來說明,各醫院都自行規定了一些必查項目,如一些常規檢查和生化檢查(包括肝功能、腎功能檢查、血液電解質檢查等)及器械檢查等,另外,為了舉證,醫方必須做一些特殊的排除性檢查,如多臟器超聲檢查,甚或多部位CT掃描,同時使用同類可替代檢查項目等。在治療方面會出現過度治療,如更多的支持治療,無指證使用或聯合使用抗生素,或一、二、三線抗生素擇高使用等等,本門診治療即可的收住院治療(2001年全國每百居民住院4.28人,2011年每百人住院為11.3人)??陀^分析,一些檢查和治療非患者病情所必需,但卻是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舉證所必需,而這些醫療行為都在醫生的診療權和處方權之內,并不存在違規、違法,導致平均住院費“合理”的提高。這也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下,醫患雙方間相互博弈的結果(如圖1)。

        圖1:面對舉證責任醫患雙方的博弈矩陣

        圖示:對醫方來說,多進行檢查和治療以留有充分的證據,如果成為被告,就可能免于敗訴和賠償責任,若果不成為被告,也會有收入,可以用以補償既往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的支付;如果不多檢查和治療,面對患方訴訟,舉證無力,敗訴并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即便沒有爭議患方不訴訟,醫院收入還是相對減少了。所以,多做檢查和治療是醫方的占優策略。對于患方來說,發生爭議,選擇訴訟敗訴沒有損失(所支付檢查費用已成為沉默成本,且當下訴訟成本極?。瑒僭V會獲得高額賠償;選擇不訴訟,則賠償可能性完全沒有,所以對患方來說,占優策略還是訴訟。申請行政處理類同。

        2. 醫方積極性受挫,導致防御性醫療。面對舉證責任倒置,使醫方不愿意開展診療創新,不愿意為沒有把握的疑難危重患者承擔風險。“安全第一”的印記牢牢打在每一位醫護人員的心中,為患者診治時時刻在考慮證據的完整與保存。這不僅讓我想起了剛進入醫學院時老師便教導的一句話,“當你一只腳踏進醫學院大門的時候,另一只腳便踏進了法院的大門”。面對法律的壓力,醫護人員的道德底線又何曾談起?疑難雜癥被迫推諉,“我們治不了,請盡快轉到有條件的醫院治療”,這就出現了“云南一孕婦胎死腹中緊急求醫,四家醫院見死不救”的尷尬局面(2012年10月28日新華網)。這必然激化醫患矛盾,破壞了正常醫療秩序,最終損害了更多患者的根本利益。

        3. 醫學科學發展受限。醫學科學的發展和進步必須建立在實踐的基礎上而非實驗室(不可否認前期存在實驗室過程),醫學科學的實踐就是將成熟的或不成熟的技術、藥物、器械、植入物等要通過侵入性或非侵入性的方式應用于臨床患者,不斷對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總結和客觀評價,不斷改進和完善技術規范,不斷提高避免風險的能力,不斷促進醫學科學發展,使未來患者更多受益的過程。沒有任何一項醫學新技術、理論是從一個完美無缺的理論逆向推導出來的,而均是經過人體的試驗、實踐來完善和提升的。醫學科學實踐必然充滿著這樣那樣的風險和意外,對于個體患者來說,風險和意外只有全和無的區分,而沒有統計意義上的概率。我們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時恰恰就是要處理群體的概率與個體的全和無的關系,有效降低群體風險概率應該是我們追求的目標。如果讓醫方承擔全部創新的風險,必然限制醫學科學的發展。這種損失我們是難以貨幣量化分析的。

        4. 造成患者心理的恐懼與障礙。醫方未盡到告知義務,患者知情權和決定權未得到尊重,一旦發生爭議,訴訟中醫方必然面臨敗訴。如向患者如實告知病情及各種診療方案和所有可能的醫療后果,面對各種概率極低的聽起來很可怕的一系列的甚至可以寫幾本專著的副損傷及并發癥,往往會引發患者的恐懼,產生負面影響,也讓患方難以抉擇進而延誤醫療時機。“善良的謊言”是人性化的,有時會給患者最后時光帶來快樂,然而卻是舉證責任倒置所不能包容的。

        5. 醫療服務社會總成本的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下降,公平性降低。通過上述分析不難得出,醫方為了備足證據需要人力成本、時間成本和必要的經濟成本,甚至購進一些昂貴的醫療設備;患方同樣需承擔等待各種檢查結果出來再進行綜合分析診斷的時間成本,甚至短期內疾病惡化的成本,也可能面臨被推諉轉院而長途奔波、四處求醫的過程。從而使得醫療服務社會總成本提高,服務效率降低。美國曾公開住院患者醫療事故發生率為3.7%(醫患爭議發生率應該大于這個比例),其中因醫務人員過失而發生的事故占27.6%,相當于住院患者總數的1%。國內尚無醫療事故公開數據,暫且認為與美國公開數據相近,那么舉證責任倒置使醫方為了事后應對3.7%的醫療事故(事實上事前措施僅對1%有效,對另外2.7%無效),而必須對100%的患者做出事前過度的反應,這對另外96.3%患者顯然是不公平的,未來患者還要承受臨床醫學發展緩慢帶來的影響。

        6. 舉證責任倒置扭曲了醫方對醫療事故爭議的應對措施,扭曲了管理部門對醫療風險的估量。由于醫學科學發展的局限性,即是醫方使用了現有所有醫療技術,也難以解釋和防范一些醫療后果,包括醫患雙方及第三方均難以解釋和防范,必然造成舉證無力,導致必然面臨敗訴并承擔賠償責任。如患者在醫院住院期間發生沒有征兆的心肌梗死或腦血管意外,搶救無效死亡。醫方就會面臨舉證無力!面對復雜的法律過程依然是巨額賠償,加之由于現實管理對醫療機構報告醫療事故爭議評價的扭曲,醫方就會選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妥協策略而與患方自行協商(這是允許的),使得這些醫療事故爭議難以進入信息報告系統,使統計和分析失去了真實性的基礎,造成管理部門與醫療機構間信息不對稱,政府管理部門難以準確估量醫療水準和風險,無疑不利于吸取反面教訓并在行業內提升防范水平。

        7. 助長了患方無由索賠,醫療秩序被破壞。醫療事故爭議案訴訟中,由于患方不承擔舉證責任,直觀訴訟成本很小,患方會選擇風險追求,以小的訴訟費用追求可能的高額賠償,勢必激勵患者訴訟,從而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

        8. 降低了患方風險防范意識。實踐告訴我們,醫患雙方共同強化注意義務對防范醫療事故爭議的有益的??捎帽?說明醫患雙方對舉證責任分配所作出的風險防范反應。

        表1 舉證責任分配與風險防范強度

        舉證責任分配 醫 方 患 方

        醫方完全承擔 嚴格預防水平 不預防

        患方完全承擔 不預防 嚴格預防水平

        醫患雙方共同承擔 嚴格預防水平 嚴格預防水平

        注:患方預防主要包括如實陳述病情及并及時客觀反映其變化,積極配合治療。

        通過應用上述可量化或不可量化指標對醫療事故爭議舉證倒置原則的經濟學分析,不難得出結論:舉證責任倒置并不能有效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反而提升了醫療服務的社會總成本,降低了醫療服務效率,阻礙了臨床醫學科學發展,破壞了醫療秩序,損害了患者的權益和未來患者的利益。

        四、發達國家醫療事故爭議案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分析及借鑒

        縱觀各國醫療事故爭議案舉證責任分配的情況,各有所異,但很少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比較有代表意義的有:

        (一)美國在醫療事故爭議訴訟案中舉證責任分配適用“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即患方提供證據證明醫方有合理注意義務避免過失,如果醫方盡到這種注意義務就會避免損害的發生,但由于醫方未盡到注意事項而導致損害發生。此時,就要求醫方提供證據說明已盡到合理義務,否則即可認為事故是因醫方過失所致。盡管如此,適用“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還必需其它三項要件:必須屬于若無過失則損害通常不會發生,有充分證據已排除包括醫方及第三人在內的其他歸責原因,過失必須發生在醫方對于患方的義務范圍內。

        (二)德國在醫療事故爭議訴訟案中適用“有限制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醫方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不是己方過錯導致患者損害,但若未能提出反證并非當然敗訴,須視法官判定。如果法官依據患方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做出判斷而醫方又不能提供反證,則會判決醫方敗訴。但舉證責任倒置須具有醫方明顯違反醫學界所公認的診療護理規范之重大過失和診療過失必須具有足以引起患方損害的性質為前提。

        (三)日本在醫療事故爭議訴訟案中適用“大概推定原則”。即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患方需證明自身存在損害后果,并舉證證明如果沒有醫方的過錯就不會產生這一損害,而醫方則要舉證證明在對患者實施的診療行為中不存在過錯或者存在過錯但為不可避免的,即屬于免責范圍,若醫方不能舉證證明沒有過錯或過錯是由其它不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所引起的,則推定醫方存在過失并承擔敗訴的后果。大概推定原則減輕了患方的舉證責任,但并不等于舉證責任倒置。

        (四)新加坡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以民事調解為主,還沒有一套專門的關于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文法。

        綜上所述,美國、日本及德國等發達國家在醫療事故爭議案中均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值得我們深思和借鑒的。

        五、關于醫療事故爭議案舉證責任分配的建議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從充分保護各方利益,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水平的提高,引導建立平等、和諧、互信的醫患關系等多元化的目標來確立和完善醫療事故爭議案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一)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目標的多元性?!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開宗明義的提出“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边@就充分表明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目標的多元性,這是無可厚非的,是全面的。

        (二)關于醫療事故爭議案舉證責任分配的建議。綜上所述,兼顧多元化的目標,權衡成本收益,醫療事故爭議案舉證責任應該在醫患之間合理分配,筆者認為“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輔之以法官心證(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并結合自己的法律素養、法庭經驗和良知作出判斷)是可取的,是可以將醫療事故爭議案舉證責任分配確定在社會總成本最小化、并保證多元目標實現的選擇,如表2分析所見。當然這也需要建立完善的醫療風險保險分擔機制和救濟機制保駕護航。

        (三)“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可能遇到的問題及對策。有人會質疑,適用“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會增加沒有任何醫學知識的患方的舉證困難。我不免要問這些質疑者,社會民眾在其他方面訴訟時就會很快精通某一方面的專業嗎?難道就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嗎?事實上,患方在患者發病后,會通過多種方式很快熟悉和掌握某一疾病的相關知識,是具有一定的舉證能力的,并非一無所知。當然,這并不是回避這種質疑,我們可以通過完善法律手段來輔助患方,如可以建立醫療事故爭議人制度,由醫學法學專家當事人申辯;可以通過法律援助,幫助舉證困難的患方;可以培養既掌握醫學又董法學的復合型人才作為人來供患方選擇;可以強化法官心證等。

        表2 幾種舉證責任對醫療服務影響的分析與對比

        醫療訴訟案舉證責任分配對醫療服務的影響

        目 標 標 準 備 選 方 案

        舉證責任倒置 事實認定 誰主張誰舉證

        醫療機構權益 醫療權 合法、擴張使用 合法、合理使用 合法、合理,趨向經濟節約

        免責權 難以真正落實 較好落實 很好落實

        否決患者要求治療權 侵犯患者的

        決定權 正確行使權力 有可能濫用

        適度隱瞞病情的權利 未盡到告知義務則面臨侵權 善意的欺騙,

        彰顯人性化 有可能濫用

        醫務人員權益 診療方案的決定權 弱化,保守 合理使用 易于擴張

        獲知病情權 難以保證充分 基本充分 充分

        處方權 合法、擴張使用 合法、合理使用 合法、合理,趨向經濟節約

        過失豁免權 弱化 客觀公正 有可能濫用

        人身權利及其他權利 易受侵 保護 保護

        患者

        權益 知情權 充分尊重 適度 被弱化

        訴訟權 過度使用 合理使用 被弱化

        復印病歷資料的權利 擴張使用 合理使用 被弱化

        患者安全 削弱(證據擠占) 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

        未來患者受益程度 弱化 中性 中性

        患方義務 如實陳述病情并配合治療 難以保證充分 適度保留 積極配合

        醫療

        秩序 醫方推諉患者 推諉 不推諉 不推諉

        患方無由索賠 助長 中性 遏制

        醫鬧(惡意擾亂) 助長 中性 限制

        醫學科學發展 技術研究與創新 受阻 促進 促進

        高?;颊呔戎物L險 傾向拒絕承擔風險 積極合理應對風險 敢于冒風險,風險增多

        醫療資源使用 合理使用 過度,造成

        浪費 合理 合理,趨向經濟節約

        社會總成本 成本增大 成本收益對等 節約成本

        公平性 維護醫療公平 有失公平 理性公平 可能有失公平

        注:本表分析建立在醫方不追逐經濟利益和中性醫德的基礎之上。本表為作者個人分析,可能不盡全面,供參考,希望啟發讀者思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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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范文

        20__年衛生工作的總體思路是繼續推進新生兒“兩病”篩查工作,降低殘疾發生率。加強對醫療機構產科的監督考核,完善孕產婦危重癥搶救綠色通道。

        堅持以學習十七大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強城鄉一體化建設、建設和諧社會為主題,以提高全縣人民健康水平為目標,突出抓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扎實做好衛生應急、預防保健和衛生執法工作,嚴格衛生行業管理,狠抓醫療質量,加強行風建設,推進衛生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一、以提高農民受益水平為目標,狠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一是提高參合農民籌資水平。及時開展新一年度新農合籌款工作,力爭實現參合率穩中有升。按照省市要求,將參合農民個人籌資標準從15元提高到20元,使人均籌資總額從20__年的95元進一步提高到100元。二是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嚴格落實《XX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我縣《關于加強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管理的暫行辦法》,加大監督力度,實行責任到人。推行農合網與醫院內部網絡的聯接,在原有2家醫院的基礎上,力爭在奔城、胡各莊、柏各莊、司各莊、長凝、扒齒港等較大中心衛生院和京東醫院建立網絡接口。利用網絡平臺,加強對定點醫院服務行為的動態監控。認真落實與定點醫院的服務協議,嚴格控制合作醫療目錄外用藥和診療項目的使用。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控制次均住院費用,最大限度地減輕農民醫療費用負擔。三是提高經辦機構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合作醫療管理站人員管理辦法,發揮其對所在醫院的監督制約作用。加強基金管理,落實報銷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繼續推進合作醫療信息化建設,依托市級管理平臺,在二院、煤醫附院、婦幼和二五五等全部市級定點醫院實現出院即報。

        二、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衛生行業管理

        一是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保障醫療安全。以《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重點,加強對院長和醫務人員的法制教育,增強醫療安全責任意識。健全醫療、護理、功能檢查、放射、化驗等各個科室、各個診療環節的質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目標,實現診療工作的規范化。堅持安全第一、質量優先的原則,嚴格落實各項操作規程,杜絕醫療責任事故。加強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訓練,不斷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加強監督,定期開展醫療質量檢查,依法依紀落實獎懲。二是努力爭取資金政策支持,進一步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積極爭取資金,按照《XX市鄉鎮衛生院基本裝備標準》的要求,進一步改善衛生院裝備條件。按照《XX市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的要求,繼續有計劃地開展人員聘用,努力解決基層技術力量不足的問題。三是加強醫務人員教育培訓。重點加強對在職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根據臨床需求舉辦3期培訓班,安排80名業務骨干到上級醫院進修,培養急需的業務人才。積極鼓勵職工參加各種形式的學歷教育,支持參加執業醫師、執業藥師和執業護士等資格考試,提高醫務人員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以落實《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為重點,加強鄉醫業務培訓。四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積極發現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強化院長隊伍的競爭意識,增強干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加強后備干部的推薦、考核和培養,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后備干部隊伍。圍繞醫院管理的重點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院長的教育,強化對院長的日常監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識、有文化、懂經營、會管理、德才兼備的干部隊伍。五是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嚴格執行《關于加強醫療衛生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和《補充規定》,落實固定資產購置處理、開支審批、大宗藥品采購和車輛管理等制度,確保醫院財務管理工作嚴格規范。強化財務監督和審計,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紀行為。針對醫院管理中的關鍵環節,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及時堵塞管理漏洞,實現醫院財務管理科學規范、公開透明。

        三、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提高衛生應急保障能力

        一是加強衛生應急能力建設。認真總結在手足口病防控和食用問題奶粉兒童篩查診治中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各項應急預案,健全衛生應急管理機制。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確保依法規范、科學有序、快速有效地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強化醫療機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突發事件醫療救援中的責任。二是加強傳染病防控工作。嚴格執行疫情監測、報告制度,每日審核和分析醫療機構疫情報告情況。主動加強預警預測工作,認真落實預檢分診制度,加強發熱門診和腸道門診建設,防范手足口病、霍亂等腸道傳染病,做好流感等呼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調查及處置工作。加強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熱的防治工作,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認真實施艾滋病項目,廣泛

        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加強對性病、艾滋病疫情的監測報告,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實施高危人群行為干預。認真實施結核病控制項目,加強發現、轉診、追蹤和治療工作,確保醫療機構的病人報告率、轉診率和病人系統管理率達到95%以上,現代結核病控制策略覆蓋率保持在100%,做好雙重感染病人的發現和治療工作。三是扎實推進免疫規劃工作。按照“三固定”、“五統一”的要求,加強接種門診建設,加強冷鏈管理,認真落實告知制度,保證接種安全有效。加強流動兒童管理,做好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和查漏補種工作,保證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和新生兒首針接種及時率保持在95%以上。繼續實施強化免疫,防止麻疹暴發流行,保持無脊灰狀態。繼續堅持每月例會制度,加強對預防接種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加強預防接種信息系統的管理,保證數據錄入準確、上傳及時。四是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加強對鎮村兩級婦幼醫生的培訓,提高人員業務素質。認真落實婦幼工作考評標準,加強對基層婦保、兒保工作的督導,確保孕產婦和兒童系統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孕產婦死亡率控制在20/10萬以下,嬰兒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繼續推進新生兒“兩病”篩查工作,降低殘疾發生率。加強對醫療機構產科的監督考核,完善孕產婦危重癥搶救綠色通道。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醫療市場清理兩個重點,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

        一是加強餐飲業食品安全監管。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強化對餐飲業和集體食堂的監督,落實監管責任制,實行責任追究。積極推進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加強日常監督指導,重點加強對食品從業人員、餐飲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的監管。嚴格落實衛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進貨索證索票、驗收等各項衛生管理制度,認真規范從業行為。加大對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強化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法制觀念,確保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安全。二是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加強日常監督執法,嚴格規范社會辦醫的執業行為。重點查處出租承包醫療場所、超范圍行醫、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和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等行為,嚴厲打擊無證行醫和異地行醫,認真清理違法醫療廣告。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和《護士條例》,嚴肅查處不經審批聘用衛生技術人員的行為。開展技術人員資質情況專項檢查,清理無資質的上崗人員,嚴肅查處違規醫療機構。結合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許可證工作,認真規范鄉醫執業行為,查處違紀違規鄉醫。三是強化公共場所和職業衛生監督。加強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推行量化分級管理,落實衛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識。開展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組織供水人員體檢和培訓。認真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監督企業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嚴肅查處危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行為。對16家放射工作單位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加強放射工作場所監測,開展個人劑量檢測,確保放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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