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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人民法院的業務建設、隊伍建設、廉政建設是一個問題的三個方面,而不是三個問題。因為,隊伍的主要問題是不廉問題,不廉問題主要存在于審判業務當中,三者休戚相關,同生共長。因此,應當嚴防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廉政建設三者之間的分立甚至對立,形成三張皮。必須緊緊扭住審判管理這個交匯點、融合處,加大不公裁判者的風險成本和心理強制,推動紀律嚴明、審判清明局面的形成。據此,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審判管理一體化”新機制,作為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的長春實踐樣本,把業務建設、隊伍建設、廉政建設統一納入到審判管理中做“一體化”考量,并在全市兩級法院統一管理模式、統一評價標準、統一問責程序、統一結果運用,以案件評查為核心,以法官問責為重點,以評查結果運用為關鍵,使裁判不公者顏面受損、經濟受罰、評優否定、提職扣分,確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建立要素體系,解決管什么
實踐證明,審判過程如同一架精密鐘表行走的過程,任何一個環節的阻塞和失誤對整體的沖擊都是毀滅性的。
當前司法實踐中,不公裁判仍未根除,不當調解侵害權益,胡亂發改貽害巨大,久拖不決勞民傷財,消極執行損毀公信,保全、鑒定、拍賣問題叢生。筆者認為,只有對所有司法行為和節點都進行規范調整,才能有效降低司法不公產生的幾率。同時,司法從來就不是一門僅僅事關推理判斷的邏輯性技術,文化、信仰、傳統等方面的因素使得法官成為一個神圣的職業,導致公眾對司法禮儀、審判作風等有較高的期許,一旦發生沖突,便極易引發申訴和。對法官的語言、服飾、儀容、舉止等進行禮性化、儀式化的規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當事人對裁判本身抱有的合理懷疑。
基于此,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立案、審判、執行以及保全、鑒定、拍賣、,包括審判作風、司法禮儀等一切司法行為及與司法相關行為全部納入監管范疇,建立審判管理的“要素體系”,做到權力運行到哪里,監管的觸角就延伸到哪里,從而降低比犯罪危害尤烈的不公裁判的出現幾率。此外,從制度設計的原理來看,過程導向與程序正義主導的制度,可以為不同的價值判斷提供最為理想的對話平臺,而程序正義條件下達成的共識更具理性權威。以程序性規則為主要內容的審判管理制度中,只要程序得到法官的恰當遵守,由它所產生的結果就被視為是正當的。這既是對法官獨立行使實體裁判權的尊重,又夯實了改革的合法性基礎。
建立責任體系,解決誰來管
誰來管理、誰來負責,是審判管理制度的一個基礎性問題。實踐中,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早已形成了一條法官管理科層化即行政化的路徑。也就是說審判管理主要靠行政領導。很多人對這種行政式的審判管理方式表示質疑。
筆者認為,法院具有對外和對內的二元權力結構,一個組織化和體系化的正式機構對內必然需要用行政手段來進行內部管理。不應將管理上的行政手段妖魔化為一切審判活動皆要服從行政領導。應當清醒認識以行政手段管理審判和審判行政化的本質區別,堅決摒棄以司法去行政化為由對審判全過程放任監管思想傾向,防止判前監督乏力、判后手忙腳亂現象的發生。也就是說,要理性面對法官管理的科層制背景和制度外因素,嚴格依照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審委會、審判庭、合議庭的審判工作結構,在科層管理的大環境中來重塑法官的獨立慎思,發揮科層管理的優勢一面,使司法權力運行更趨科學化。
基于此,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承辦法官、審判長、庭長、副院長、院長五個層級和審判管理室、審判委員會兩個機構為主體,搭建審判管理的“五加二”責任體系,實現從法官自我管理到集體監管的無縫對接。院長、副院長、庭長的職責是流程管理、質量評查和法官業績考核等,與全程插手個案、管理依靠審批的行政化模式有著本質不同。
在發揮科層管理優勢一面的同時,更需要對其進行不斷地變革和完善。一方面,改革審判委員會。改變其偏重研究個案的傾向,強化其決策、管理與評價功能。讓資深普通法官進入審判委員會,突出法官在審判管理中的主體性地位,打破行政領導對審委會的權力壟斷,在法院最高審判權力機構實現分權制約、祛除“密室政治”。另一方面,重塑審判管理辦公室。改變其強統計、弱管理,甚至功能萎縮成司法統計的傳統工作模式,賦予和強化評查、評價和啟動問責程序的功能,在管理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之間實現平行分權與制約。同時,彌補審判管理在系統性和整體性方面的不足,對管理政策和考核標準有機整合,簡化和歸納為可以共同遵循和重復使用的規則,實現由分散的碎片化管理到集中的統一式管理的轉變。
建立評價體系,解決怎么管
對案件審理的評價,法律規定一般通過二審或再審程序來進行,但是這種評價是針對判決而非針對法官自身的。特別是在內部評價與追責缺失的情況下,很難對法官評先選優、提職晉級等切身利益造成直接影響。從審判管理這種內部管理的視角出發,對法官辦結案件進行內部評查,開展責任追究,正是對外部評價的延伸和補充。
筆者認為,審判管理制度的重點在于案件評查,只有評價才能判斷是非正誤,只有真正形成裁判不公必然受處罰、司法不廉必然受處理、執行不力必然受處分的心理強制,才能使一個理性法官在衡量行為的效益和成本之后,放棄或減少過錯行為的發生。評查結果運用則是審判管理制度的關鍵,因為結果被忽略會導致全部制度體系整體失靈。據此,對經評查確認案件有問題的法官,紀律上問責、評優上否定、提職上扣分,變單純針對案件的“線性考核”為統攝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廉政建設的“立體考核”,實現對司法能力、案件質效和職業安全的全面管理。
在尊重司法判決權威性和安定性的基礎上,我們以提升對審判活動的整體控制能力為目標,建立了常規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和雙向評查四種評查制度。常規評查,是指全市兩級法院對本院審結、執結案件的卷宗質量進行的評查;重點評查,是指全市兩級法院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的個案,特別是對上級發改、領導批辦、代表關注、檢察抗訴、群眾上訪等問題案件進行的評查;專項評查,是指全市兩級法院根據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對已審結、執結某類案件進行的專門性評查。雙向評查則具有更為獨特的意義,圍繞發改案件的內部責任分配與責任追究,通過賦予下級法院一定的審判管理話語權,改變下級法院在管理中的消極被動地位,參與發改案件評查,從而強化管理的互動性和說理性,提升發改案件責任分配的合理性與責任追究的正當性,確保在理論上只要出現發改案件,必有人聲稱對此負責,形成下級法院不能隨意裁判、上級法院不能隨意發改的良性局面。通過程序意義上的“一體化”管理,實現實質意義上的“一體化”公正。
【關鍵詞】醫療欠費;醫院;管理
【中圖分類號】R197.323【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959(2009)10-0034-02
醫療欠費指病人享受醫療服務,占有醫護人員的勞動及消耗醫療物化勞動,而不能承付醫療費用的一種經濟關系。醫療欠費的存在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運轉,并極易導致醫院的財務惡化,危及醫院的生存和發展。因此,避免和防范醫療欠費已成為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醫院必須重視和完善對醫療欠費的管理,協調各個部門之間相互配合,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防止醫院有限資金的流失,促進醫院日常業務的正常運行和醫療技術的提高,以保證醫院良性可持續發展。
1 醫療欠費形成的原因
1.1 突發事件緊急搶救欠費:突發事件指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水災、民事糾紛、治安案件等。由于上述事件社會震動大,搶救活動容易引起政府及各方面關注,患者多數為無辜受害者,尤其是見義勇為者,醫院必須全身心地投入搶救、診治。但巨額的搶救費用造成的欠費,有些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催繳上來,有些卻成為呆賬。
1.2 醫療糾紛欠費:目前,醫療糾紛報道不時見諸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媒體,這雖然對規范醫院行為、保護患者這一特殊消費群體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給醫院造成了不少負面影響。一些患者借機尋事,其目的就是想減免醫療費用,甚至以賠償相威脅。動輒上訴法院或披露于報端。醫院礙于聲譽,只好忍氣吞聲,減收醫藥費用了事。
1.3 貧困性醫療欠費:貧困性醫療欠費是指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醫療費用超過患者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造成的醫療欠費。如我院的欠費很多是由于服務對象確實貧困造成。
2 醫療欠費管理的措施
2.1 加強內部結算管理,完善內部監督制度:加強每個收費環節管理,建立健全醫院內部管理制度,完善醫療、管理等各環節,并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首先,病員入院登記時,應詳細記錄病員的信息和核對有效證件,并根據病情收取一定的預交金。其次,在病員的醫療賬戶上設定余額的限額,當病員的醫療費用接近限額時,及時發出催繳通知單,通知病員家屬前來交納預交金。此時,還應注意控制病員的用藥治療情況,保證病人的基本醫療,禁止使用大處方、大檢查單。第三,記賬人員在記賬過程中應對病員的姓名、住院號、科室、金額進行“四核對”,發現不相符時,須及時查找原因;當日發生的費用應當日入賬;不能在病員賬戶中任意刪減,退費必須有根有據,錯記更改,必須附情況說明;對醫療費用有疑問時,應及時與相關科室聯系、溝通,防止差錯發生;由于記賬人員的疏忽而造成的欠費,首先責成其追回,確實無法追回的,應對照相關的考核條例,嚴格處理。
2.2 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改善和提高服務水平:要求醫護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醫療法規辦事,根據醫保政策妥善醫治醫保病人。教育醫護人員對癥下藥、合理檢查,杜絕亂檢查、濫用高檔藥品、亂收費現象的發生。醫護人員應服務病患,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讓病人滿意在崗位、滿意在醫院,減少醫患矛盾的發生。
2.3 規范醫療流程,提高醫技水平:盡量減少醫療差錯的發生新醫療制度的出臺,對執業醫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醫生對每一個醫療環節都應考慮周全,不能有稍許的疏忽。門診病歷應書寫完整,住院病史書寫規范,尤其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都應明確告知病員家屬,各種簽字要完整、工整,注意做好每個細節。更重要的是,醫護人員應努力鉆研業務,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盡可能減少醫療差錯的發生,力爭花最小的醫療成本為病人治好病。
2.4 制定嚴格的欠費審批制度,實行責任到人:醫療欠費對醫院而言是不可避免的,但醫院可以通過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防范和控制,盡可能減少欠費的發生。因此,醫院必須建立嚴格的欠費審批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對口管理。病員提出書面申請,應要求附注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主治醫生書寫病情,由科主任同意后上報醫務科,經主管院長批準后方可生效。其次,對沒有領導批準的欠費,可實行責任到人,誰經辦誰追問,誰造成處理誰,保持高度警惕,盡量減少醫療差錯引起的醫療欠費。
2.5 加快醫院計算機網絡建設,實行全院信息一體化:HIS系統的運行,不僅僅使病人能隨時了解醫療費用的使用情況,而且也便于病人及其家屬及時籌集款項,從而保證治療的正常運行。同時,由病區醫護人員根據醫囑錄入系統,各職能科室根據醫囑執行。這樣,既能使各項費用及時入賬,又能杜絕亂收費現象的發生。
2.6 配備專職的清欠人員:追收欠費對于逃院的病人,應與該病人所在地的政府部門聯系,請求其協助追繳醫療欠費;對于經過審批的欠費,應按照病人的還款計劃定期準時追繳,確保欠費的及時收回。
2.7 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加強與新聞媒體、司法機關合作,對惡意欠費者采取媒體曝光,司法協作的方式進行追欠,使惡意欠費者無處藏身,其不軌企圖難以得逞。
2.8 提取壞賬準備,核銷陳年欠款:根據《醫院財務制度》中“年度終了,醫院應該按照年末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科目余額的3%~5%計提壞賬準備”;“對期限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應作為壞賬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報經主管部門、主辦單位批準后,在壞賬準備中沖銷”等規定,及時對醫療欠費進行相關賬務處理,保持會計處理的謹慎性。
3 討論
醫療欠費,始終是困擾著醫院管理者的一個老大難問題,而且呈逐漸上升趨勢,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醫院建設和醫療技術的提高,制約了患者就醫條件的改善,如何控制醫療欠費已成為目前及待解決的問題。
1 欠費原因分析
1.1 綠色通道欠款
為了簡便、快捷的救治危重病人,近年來各醫院先后建立綠色通道, 使許多危重病人重獲生命,受到了社會的贊揚。但與此同時,各醫院也遺留下許多醫療欠款現象。其原因是這些被搶救的病人中,有一部分是外來農民工、精神病人、老年癡呆癥和交通事故的患者,他們中絕大部分無力支付或根本不付醫療費用。
1.2 “三無”病人欠費
“三無”病人是指無姓名、親屬、單位或地址的病人。這些病人多屬于交通事故、打架斗毆、意外事故,由“110”、“120”、“999”或其他社會群眾直接送到醫院。病人救治后往往是不辭而別,即使這些病人留下地址、單位和姓名也都是假的;病人死亡又很難追查到其家人。醫院只能承擔病人所欠醫藥費。
1.3 突發性事件欠費
突發事件指民事糾紛、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地震、水火災、瘟疫等。由于上述事件社會震動較大,影響廣泛,搶救活動容易引起政府及各方面關注,患者多數為索然無辜受害者,尤其是見義勇為者,醫院必須全身心地投入搶救、診治。但巨額的搶救費用造成的欠費,有些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催繳上來,有些卻成為呆賬。
1.4 患者惡意欠費
病人認為醫院救治中存在技術或責任缺陷或病人認為醫院收費不合理,或認為使用了不必要檢查、治療和藥品等而拒絕支付醫療費用造成欠費。有些患者借機尋事,其目的就是想減免醫療費用,甚至以賠償相威脅。動輒上訴法院,或披露于報端。醫院礙于聲譽,只好妥協忍讓,減收醫療費。
1.5 經濟困難欠費
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醫療費用超過患者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造成的醫療欠費。這類欠費是下崗工人、失業者、孤寡傷殘、低收入者、無業游民、農民工和農民。由于經濟拮據,無力支付因病、因傷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1.6 醫療糾紛欠費
醫療程序不嚴格,引起醫療差錯而造成欠費。有的醫護人員技術不過關,不嚴格按醫療程序進行,造成醫療糾紛,使患者拒付費用。患者在治療期間,需要進行檢查、化驗、用藥、治療等診療項目,由于不能及時與病人溝通或解釋不清楚,使患者產生疑慮,態度生硬,作風拖拉,對病人缺乏同情心,合理服務需求的不到滿足,或因費用結算出現差錯,結算手續煩雜而病人對醫療過程缺乏足夠的了解,從而導致欠費的產生。這類病人的醫療欠費約占總額的1.80% [1]。
1.7 內部管理欠費
這類原因是屬于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沒有把 “責、權、力”落實到院、科、任三級,造成責任心不強,收與不收與己無關的意識,任其發展,致使欠費收繳工作滯后,催款力度不大。最終會直接影響到醫院的醫療發展與建設。
1.8 醫保拒付欠費
由于醫院及相關醫務人員對醫保政策把握不準,理解不透徹,對參保病人不合理的要求不制止,造成給病人盲目檢查和開藥等;另外一些醫生在診療過程中不重視基礎做起,不注重病種與檢查、治療、用藥的關系,而是注重大型檢查、高精尖設備和使用貴重的藥品,造成了衛生資源的浪費和資金的大量支出,致使醫保拒付[2]。
2 避免欠費策略
2.1 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提高服務質量
加強醫療行業管理,規范行醫行為,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減少醫療糾紛、醫療差錯事故,做到依法行醫,依法收費。醫療費用實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做到科學實施、合理用藥,嚴格控制醫療總費用的增長,以降低患者的醫療費用支出,提高醫療治療效果,縮短患者的住院天數,減少醫療糾紛,既有利于減輕患者的負擔,又有利于控制醫療欠費。
2.2 完善醫療保障體系,建立健全醫療救濟基金
2005年3月在北京召開的兩會上,與會代表已提出實行全民醫療保險,實行農民工保險制度加快農村醫療制度的改革。只有加速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障體系,才能使人民看病就醫的費用問題得到根本解決,欠費問題才能迎刃而解[3]。考慮目前國家在財政上的困難,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籌集資金,設立社會醫療救濟基金,如“衛生發展基金”、“醫療救濟基金”、“醫療商業保險”等,籌資渠道可以采用國家、社會、醫院各出一點的辦法。如果國家按病床數補貼一點,社會捐贈一點,醫院按住院收入比例拿出一點,由衛生管理部門統一掌握,統籌安排,用于經濟確實困難而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人員的救治和醫療,這樣對國家及醫院都能減輕些負擔。
2.3 完善醫院內部管理制度
完善住院、出院財務制度,經常查詢分析住院患者醫療費用支出情況,并及時給醫療科室和患者下達欠費通知單,做好催繳工作。樹立經濟管理觀念,健全主管醫生、護士、財務三位一體的住院費用管理機制,將反映當日患者醫藥費用的開支情況及預交金情況和相應的余額(一日清單),發放到患者手中。欠費一旦發生,除由特批造成的欠費外,原則上要由科室負責追回[4]。設立專門的催款小組負責催索應收賬款,做好應收賬款的收、欠記錄,及時反映催款情況。只有加強管理,完善各個收費環節,明確每一個環節的責任,才能堵塞漏洞,防止醫療欠費的發生。
2.4 提高電腦收費聯網管理,減少醫療費用欠費的發生。在收費系統內設置非正常情況報告窗口實施程序自動監控,以便對非正常操作引起的差錯現象自動顯示,以備及時檢查糾正和監督。
參考文獻
[1]甄忠利.住院病人醫療欠費形成的原因及對策[J].中國衛生經濟雜志,2004,5(23):46.
[2]文光慧.對醫保“拒付”問題的分析及思考[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雜志,2003,10(184):603.
【關鍵詞】媒介審判行政審判形成機制傳媒監督輿論監督
一、前言
上世紀90年代起,“媒介審判”一詞開始頻頻進入新聞界和法學界學者的視野。“媒介審判”一詞從西方語境中引入我國,用于表達大眾媒介對于司法獨立的干預。
對于“媒介審判”的思考并不總是趨同的。較強勢的一方認為“媒介審判”在我國的語境下是成立的,并且認為“媒介審判”帶給社會的大多是負面效應,應當有效限制大眾媒介對于司法的干預,給予司法審判一個獨立的環境。而另一方的力量也不容小視:以學者周澤為代表的一方認為常年為諸多學者口誅筆伐的“媒介審判”其實并不成立,大眾媒介并不是誤導司法的罪魁禍首。對于學界存在的這兩方觀點,筆者偏向于后者。
在本文中,針對我國語境下的“媒介審判”問題,筆者將首先從其濫觴入手,綜合我國的審判制度及媒介和司法的運行環境,論證本文的核心觀點:“媒介審判”并不存在,其實質是借媒介為載體的“行政審判”。其次,筆者將推導出“行政審判”的成立機制和作用過程,提出瓦解“行政審判”的關鍵在于:明辨“行政審判”所依托的傳媒監督與公民的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最后,筆者將就如何規避“行政審判”提出幾點設想。
二、“媒介審判”的濫觴與定義
“媒介審判”一詞于我國而言是一個舶來品,就其濫觴而言,學界普遍接受的觀點是:它來源于美國。“黃色新聞”時期,美國民眾在大眾媒介的影響下酷愛犯罪報道,尤其是暴力兇殺案件。大眾媒體一窩蜂涌向法院等司法機構,大量地進行夸張和煽情的報道,給予司法公正莫大的壓力,也因此招致了大量關于“媒介審判”的批評。時至今日,它仍然是學者們討論的熱門話題。
“媒介審判”一詞更多地適用于西方的話語體系。“西方語境中‘媒介審判’的形成機制是:在新聞高度自由的媒介生態環境及司法審判權力分立的情況下,媒介的涉案報道影響到無法律專業背景的小陪審團對相關事實的體認,致使‘事實審’有失公正,并進而影響法官在‘法律審’中作出有失公正的判決,從而導致‘媒介審判’”。在輿論高度自由、新聞自由充分得到保障和司法系統相對獨立的前提下,“媒介審判”一詞在西方發達國家得以成立。
在中國,對于“媒介審判”沒有統一的定義,知名新聞傳播法學家魏永征教授曾對“媒介審判”的特征進行過概括:“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的報道在事實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張的以至是失實的。它的語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圖激起公眾對當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類情緒。它有時會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諸多媒體聯手對案件作單向度(One--dimension)的宣傳,有意無意地壓制了相反的意見。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種足以影響法庭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使審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應有的公正性。”
這一提法受到學者們的普遍認同,也成為判斷“媒介審判”的一個重要的標準。然而,筆者認為這樣的特征描述,事實上已經預設了前提:“媒介審判”在我國語境中是成立的。但事實卻不盡然。
三、論證:我國語境下的“媒介審判”實質上是“行政審判”
(一)“媒介審判”難以作用于人民陪審制
多數西方海洋法系國家采取的審判制度是陪審團制度,其中以美國的現代陪審團制度較為典型和成熟。就我國的審判制度來看,我國奉行的是人民陪審制。雖然也有人民陪審員的存在,但多數是流于形式,并不會對案件的審理起到實質性的影響。如此一來,就算大眾媒介在案件真正審理之前對其進行了大量定性、定罪的報道,也很難真正影響到案件的審理。因此,從“媒介審判”的成立機制而言,它在我國的話語體系下理論上是不能成立的。
(二)行政力量的介入使媒介失去主體權
筆者在上文論述西方“媒介審判”得以形成時提及了三個前提條件:輿論高度自由、新聞自由充分得到保障和司法系統相對獨立。以此對應來看我國的情況:
首先,我國歷來實行對報刊、電視等傳統大眾媒體的事前審查制度。大眾媒體并沒有充分的自由來選擇自己的報道,換言之,媒體不是最終“把關人”。其次,就我國當下的媒體環境而言,傳統大眾媒體或多或少都滲透著政府的行政力量,更多地是在扮演“黨和政府的喉舌”這一角色。我國的傳統大眾媒體是媒介環境不夠自由前提下,被政府行政力量所支配的新聞。“媒介審判”的行為主體是大眾媒介,或者說是大眾媒介帶動起來的輿論。從這一角度來說,“媒介審判”在我國語境下存在主體缺失的問題。與其說是大眾媒介在“審判”,還不如說是政府行政力量借大眾媒介的形式在“審判”。
筆者認為“媒介審判”在我國的語境下顯得并不合理,也不科學。但這并不意味著筆者認為在我國沒有大眾媒介與司法之爭,相反,傳媒監督和司法審判、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之間的沖突在我國有著強烈的表現。其癥結正是行政力量對于大眾傳媒和司法界的過分介入。因此,我國語境下所謂的“媒介審判”實則并不成立,真正成立的是“行政審判”。
四、“行政審判”的形成機制
“行政審判”是一種對司法審判的干預力量,它形成于大眾媒介、公眾和司法系統的共同作用,又以其間的行政力量為核心和主導。
筆者將“行政審判”的形成機制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在審判前形成報道。“行政審判”的前提條件是案件成為報道,這就要求案件必須具有可報道的新聞價值。一般而言,這些新聞價值大的案件具備以下幾個特性:時效性、接近性、新奇性、重大性。這些特性一方面使得它們擁有廣泛的群眾體認,另一方面又能吸引到多數的大眾媒體的目光。
第二部分:報道成為經審查篩選的報道。在這一階段中,行政力量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事前審查制度和大眾媒體內部審查篩選制度兩個方面。此時的行政力量扮演的是“把關人”的角色,掌握的是報道的“生殺大權”。正是在這一環節中,媒介失去了“審判”的主體權,變成了一個載體或者說“傀儡”,而行政力量真正成為“審判”的主體。
第三部分:經審查篩選的報道形成輿論。經行政力量作用后的報道以大眾傳媒作為載體在民眾間傳播。在“議程設置”的作用下,民眾開始普遍關注這些報道,并且從報道中獲取案件信息,形成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在“沉默的螺旋”作用下,形成了占據多數的“壓倒性意見”,久而久之成為輿論力量。
第四部分:輿論形成對法院行政力量的壓力。輿論是對司法系統直接的、強而有力的沖擊。司法機構行政力量或者說法院的行政力量首先感知到了輿論的壓力,礙于司法的社會公眾形象等壓力,它受到了輿論的影響,并且一定程度上向其妥協。
第五部分:法院行政力量干預法官的案件審理過程。法院行政力量在接受了輿論的影響后,進一步向法官等審判人員進行施壓。礙于行政力量的干涉,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將主觀或客觀地考慮到大眾輿論的偏向。至此,“行政審判”形成。
在筆者建構的“行政審判”的過程中,行政力量顯然是起到絕對作用的一個因素,它既是整個“審判”過程的推動者,也是主導者和主體。不夠自由的新聞界和不夠獨立的司法系統成為這個過程的“受害方”,而民眾和輿論則成為“行政審判助手”。整個“行政審判”過程事實上是將行政意見以大眾傳媒的姿態傳播,并且經輿論壯大,偽裝成為輿論監督,進而影響司法。由此可見,瓦解“行政審判”的關鍵在于分清“行政審判”所依托的傳媒監督和公民的輿論監督。
五、明辨:“行政審判”的傳媒監督與公民的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歷來為黨和政府所倡導。學者孫旭培認為:“輿論監督從廣義上說,是指通過傳媒對黨務、政務的公開報道,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施政活動的報道和評論,以及對各類壞人壞事,特別是腐敗行為、腐敗分子的披露和批評。對作為國家機關之一的司法部門進行報道和評論,自然也是輿論監督的題中應有之義。”這事實上是肯定了輿論監督對于司法機構評論的合理性。
究其根源,輿論監督在法律上依據于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批評建議權和知情權,這也是它權利的來源。這里的主體是公民,換言之,媒體并不享有這種輿論監督的權利。
媒體的監督是一種自發性質的傳媒監督,并不具有法理性。然而,傳媒監督往往可以通過輿論監督,進而影響司法機構或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行政審判”正是利用了這一點。“行政審判”所依托的傳媒監督,在獲得民眾廣泛響應之后轉變成了輿論監督。從這一點而言,我們不僅要明辨“行政審判”的傳媒監督和公民的輿論監督,更要慎重地看待它們之間的這一轉變。這是瓦解“行政審判”的關鍵所在。
六、規避“行政審判”的幾點設想
就形成機制而言,明辨行政力量下的傳媒監督和公民的輿論監督是瓦解“行政審判”的關鍵所在。規避“行政審判”需要依靠大眾傳媒和司法系統兩方面的力量。筆者針從這兩方面出發,提出如下幾點設想:
(一)大眾傳媒領域
首先,大眾媒介應該擁有相對的新聞自由,行政力量在大眾媒介中的力量應該弱化。目前,新聞界針對我國現實的傳媒環境發出了這樣的呼吁:請給媒體不寫假新聞的權利。無論這樣的呼吁是不是具有普遍意義,是不是有失偏頗,它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力量對于大眾傳媒的限制和干預。行政力量的過度干涉不僅會使新聞報道出現不客觀、不公正的問題,更會使得媒體的報道滲透了行政的意志。相對自由的新聞環境是大眾媒介對司法做出公正報道的前提。
其次,在新聞環境相對自由和大眾媒介獲得自的前提下,法律和媒介自身都應該有一套完善的法制報道規范。法律作為一種強制力,應該出臺相關規定,對案件不同階段的媒體報道給予限制。目前而言我國缺乏這類的法律規范,對于大眾媒體自身,應該擁有一套法制報道的自律機制。
再次,媒介自律機構的建立是對行政力量的一種抗衡,同時也有利于大眾媒介在法制報道上的規范。這類媒介自律機構由新聞界和法學界的專家學者組成,受理大眾媒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新聞從業者道德規范的糾紛。這將有利于大眾媒體報道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同時對行政力量產生威懾作用。
(二)司法系統
首先,司法系統內部不獨立、法院行政化是審判不公的根源。司法權應當去行政化和公開化。著名法學專家賀衛方在《走向司法公正的幾個制度要件》一文中談到司法公正的第四個要件就是法院內部管理制度的非行政化。他解釋說這里指的是法院內部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的合理化、法官個人獨立地位的保障以及上下級法院之間關系的理順等,其中關鍵的問題是法官個人的獨立。除了去行政化之外,司法權還需要公開化。行政力量、大眾媒介或者是輿論力量,都只有在信息不夠公開時才會對司法系統造成中傷。公開化的司法權和司法審判將減少大眾傳媒和輿論對其的詬病。
其次,司法系統應當理順司法和大眾傳媒之間的關系。司法與大眾傳媒是社會公正的兩大支柱,它們本身有著共同的追求。因而,司法并不是大眾傳媒的對立面,而應當是通力合作的幫手。司法不能因為懼怕“行政審判”而因噎廢食,拒絕大眾傳媒的正常的傳媒監督,而是應當利用司法的力量,幫助新聞界建立起有足夠新聞自由的環境,再輔之以自身的去行政化,使得“行政審判”失去其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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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___業主委員會
代表人:業主委員會主任___
聯系電話: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名稱: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根據《物權法》、《__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伴海山莊物業服務事項達成共識并訂立本合同。
第2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座落位置:
占地面積:
建筑面積:
第3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項
第4條本物業小區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5條本物業小區共用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第6條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7條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及構筑物的維修、養護與管理。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及設施、配電房等。
第8條公共綠地、公共場所內的花木、公共場所內的建筑小品的養護與管理。庭院內的綠地、花木可以應業主要求給予適當管理。
第9條公共環境衛生管理。包括:公共場所、場地的清掃保潔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條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小區公共秩序。
第11條進一步完善物業檔案管理。
第12條按照《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做好小區維修基金利息及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條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可以委托乙方實施,但委托方要承擔一切費用。
第14條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決議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15條委托管理期限為二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16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代表和維護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監督業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4.檢查監督乙方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議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維修財務預算及決算;
6.查閱本小區物業檔案資料(與物業公司內部管理有關的資料除外);
7.向業主籌集或續籌維修資金,審定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8.監督公共建筑、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及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二)甲方義務
1.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將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乙方;
2.保證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小區物業管理制度,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3.協助乙方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完成和實現物業管理各項管理目標;
4.當業主、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時,協助乙方催交;
5.協助乙方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工作。
第17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約定制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并實施管理;
2.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編制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及預決算報告;
3.編制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
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5.負責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6.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及《伴海山莊管理規約》的行為;
7.有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工程的權力;但不得將物業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人;
8.當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時,與其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9.依法向業主、使用人追繳欠交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乙方的義務
1.履行本物業服務合同并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的監督;3.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4.對本物業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經甲方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5.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定時向業主公布維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況;
6.向業主、使用人提供優良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定期對房屋設施設備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和險情;
9.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向甲方移交相關資料和設施設備。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
第18條依據國家、山東省和日照市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設備管理
1.小區園區、房屋幢號、戶號有明顯標志,設有引導方向平面圖、指路牌和引導牌。
2.物業管理人員按要求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進一步完善房屋檔案資料,包括按幢、戶立檔,設備圖紙、檔案資料齊全,設備臺帳記錄清晰,便于查閱。
(二)共用設施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并按原設計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設施設備齊全,運行正常。
3.保持道路暢通。
4.污水排放暢通,溝道無積水。
5.危險部位標志明顯。
(三)綠化及養護管理
綠化有專人養護和管理,對綠地、花木等定期澆水、施肥、除蟲、修剪、清除枯葉。
(四)環境衛生管理
1.小區內環衛設施完善,設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潔設施。
2.道路、公共綠地、公用場地,保持清潔。
3.雪后及時掃凈小區內道路積雪;雨后及時清理污水。
4.公共場所發現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現象及時制止或處理。
5.發現小區內有亂搭亂建的現象及時勸阻。
(五)社區秩序維護
1.小區內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禁脫崗。
2.值班人員統一著裝,熟悉轄區情況,工作規范,責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邏記錄,各項管理措施落實。
3.進一步完善小區內的監控工作,監控設備完好,監控畫面盡量保持清晰;無特殊情況監控資料7天有效。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或更新,需要動用維修基金的按照以上相關條款執行。
(六)消防
1.消防系統標志明顯,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
2.配備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七)公共文體娛樂場所原則上僅對小區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開放。
第六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19條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依照日照市物價局的批復,住宅房屋,乙方按業主房產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二)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20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費用,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21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甲方義務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
第22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標準管理物業,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條乙方不按規定和甲方審定的計劃使用維修基金,或將維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權制止。
第八章附則
第25條本合同期滿前二個月甲乙雙方應就續簽合同事宜進行協商。
第26條雙方可以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但是補充協議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并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報請物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時雙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
第29條其他約定:
1.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或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失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