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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裝修施工合同范文1 經甲乙雙方磋商,甲方同意將自已的建筑裝修分項工程承包給乙方,現將雙方有關事且宣訂以下合同。
一、工程名稱及地點:
1、 工程名稱及地點:
二、工程概況及質量要求。
1、 裝修標準:住宅樓室內裝修:
2、 工程質量:乙方按圖紙和甲方的要求進行施工。各工程施工程序嚴格按國家建筑規范進行及做好有關保養工作,凡隱蔽工程均需甲方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隱蔽,施工各項工作質量必須達到合格,努力爭取優良。
三、工程承包方式及施工內容:
1、 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包工不包料,一切施工程序均按單包方式進行施工及管理。
2、 工程施工承包內容:
住宅樓室內外裝修:
四、雙方職責:
1、 甲方職責,甲方負責征地、折遷、用地規劃、建筑設計、報建等有關建房的行政手續和三通一平工作,按時保量將工程所需施工材料運到工地50米以內,適時裝配所需施工機械備,按規定做好甲方本職內各項工作,確保工作順利進展。
2、 乙方職責,乙方依據承包施工內容,認真組織好工程施工所需達標人員,按規范要求做好技術交底和制訂施工計劃等施工前期的相關工作,各項工作必須做到安全第一。質量第一,時間第一,成信合作,文明施工的管理宗旨。按時保質完成不同時期的各項工作任務。
五、施工單價及結算付款方式。
1、施工單價:
2、結付方工式:
六、工程有關事項:
1、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甲方的各項制度,服從甲方分工和指揮,實行層級管理,如有違約和乙方人為造成的一切民事、刑事、經濟等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負,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合同并追究其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2、 安全生產: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的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專項思想教育,認真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如有違反和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一律不準上崗并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如有出現任何人為事故,均由乙方自負,與甲方無關。
3、 工程材料、用具、設備等一切用料,均由甲方依據工程所進行分配并按規定存放在指定的場所內。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須清理場地并經甲方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4、 甲方提供地切機械、用具和領原料,乙方要妥善保管好,并按規范保養好,否則造成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按價賠償或加倍處罰。
5、 任何員工不得在工地吵架、斗毆、洶酒、賭博、鬧事等一切違規行為,做到尊上愛下,文明施工,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均送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嚴懲。
6、 未盡事宜欄: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裝修施工合同范文2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裝修工程
1.2、工程地點:承包范圍: 等工程
1.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4、工期:本工程擬定于 年 月 日開工, 年 月 日竣工。
1.5、工程質量:一次驗收合格
1.6、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甲方工作
2.1、開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二份,并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等設備,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2.2、指派 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簽證手續和其他事宜。
第三條:乙方工作
3.1、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3.2、指派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甲方指令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3.4、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設備管線等不受損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安全等工作,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周邊單位(住戶)的關系。
第四條:工期約定
4.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2、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周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五條: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甲方指令、設計變更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等國家制定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5.2、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
5.3、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問題,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通知7天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
第六條:關于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1、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第(2)種:
(1)固定價格。
(2)可調價格:按照國家工程規定和 工程建筑計價規定計算總造價,并按實際工作內容、工作量進行調整和總價結算。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三次支付工程款:
(1)工程進場后,支付合同總價40%的工程款 元整;
(2)工程工作量完成80%后,支付合同總價40%的工程款 元整;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且工作量經審計審核確認后支付至工程審核總價的95%,5%的余款為質量保證金,半年質保期滿后一次付清。
6.3、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10天內審定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
第七條:有關安全生產沒和防火的約定
7.1、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他的相關法規、規范。
7.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獎勵和違約責任
8.1、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8.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8.3、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8.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連續停工7天以上,甲方應按照國家及上海市建筑工程的有關規定向乙方怠工費。
8.5、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時竣工的,乙方應按規定向甲方支付延期交付賠償金。
8.6、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爭議或糾紛處理
9.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9.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約定
10.1、工程竣工結算
執行上海市2000定額;費率參照上海市的費率參考標準并考慮到夜晚加班施工、民工漲價因素,土建裝修執行9%(記取基數為直接費)、安裝執行48%(記取基數為直接費),措施費按5%執行,抹灰油漆工98元/工日、木工106元/工日、磚瓦工90元/工日、其余工種80元/工日,加班費不再另計;材料按合同工期內市場綜合信息的有關價格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結算,其規格、式樣、主材價格須經甲方認可。總工程款按總隊審計部門審定金額結算。
10.2、工程承包范圍內的材料原則上由乙方自行采購,但所購材料必須符合國家及上海市有關技術及質量標準。
10.3、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場地及水電費由甲方提供,所產生的水電費由乙方按實結算。
10.4、其他相關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附則
11.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蓋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履行完后自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裝修施工合同范文3 工程發包方(甲方):
工程承包方(乙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接XXX建筑裝修工程施工,為保證工程順利的進行,雙方經友好協商,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承包方式: 包安全. 包質量. 包工期. 包人工
第二條 工程工期
1、開工日:年月竣工日:年月日。
2、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確定的總日歷工期、各階段工期。工期中已包括法定節假日、現場測試、提交竣工報告的時間.
第三條 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等級:安全
2、如本工程施工質量未達到合格,乙方應當負責返工以達到合格.
第四條 工程造價
1、單價:每平方米元人民幣。該單價一次性包死,不因人工、材料價格漲落等任何因素的變化而調整。
2、乙方施工面積平方米,本工程總造價暫定為萬元人民幣,最終按甲方確認的乙方實際施工面積及本合同工程施工價目表據實結算。
第五條 工地考察
1、乙方已按甲方要求認真考察了施工現場并充分了解了施工現場位置、 周邊情況、儲存空間、作業空間大小、及任何影響工期、承包價款的情況.
2、乙方任何因忽視或誤解等情況,不得因此提出索賠或工期延長。
3、施工現場以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為準.
第六條 工期的順延
1、對以下情況造成的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雙方的損失由 各自承擔.
(1)發生下述不可抗力事件并造成工期延誤的: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連續4 小時以上的暴雨;或連續7天38℃以上的高溫;或停電每天累計4小時.
(2)甲方同意順延的其他情況。
2、除雙方明確約定可以順延工期的情況外,其它情況一律不予順延工期。
第七條 施工質量安全
1.乙方工程質量不合格或未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權拒付任何費用。
2、工程施工結束后,乙方在撤場前,應當清理好工地的剩余材料、殘留物、垃圾和甲方認為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設施,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要求清理工地的,甲方有權委托他人清理,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在應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3. 乙方承擔在施工期間的一切安全問題以及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險.
4、甲方對乙方未按圖紙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或浪費工程材料,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款支付
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交付甲方后7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結算報告,雙方進行結算,甲方確認工程結算后10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所有款項給乙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在施工過程中,對于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乙方應當根據甲方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
2對乙方故意或疏忽導致的施工材料浪費和施工所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甲方享有對乙方的索賠追償權利。
3乙方不得串通甲方相關人員編造虛假工程質量,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刑事責任,同時乙方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第十條 其他
1. 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擔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不賠償預期可得利益。
2因乙方原因委托其他施工企業繼續施工而沒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的,一 切費用由乙方賠償給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時予以扣除。
3. 因乙方原因工程延期或存在質量問題的,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4.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在未解決前,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任何款項。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禁止任何地區和部門分割、封鎖、壟斷建筑市場。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資質管理與許可制度
第五條 下列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筑施工企業;
(三)工程監理、招標、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中介服務單位。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按規定注冊后,方可從事注冊范圍內的建筑活動:
(一)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規劃師;
(二)注冊監理工程師;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需要注冊的人員。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建筑活動。
第七條 省外單位到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和所在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函、資信證明、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等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批準手續,并到建筑工地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在本省從事建筑活動。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辦理完畢批準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八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已經辦理拆遷手續,并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四)已按規定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能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有建設資金落實的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條 下列建筑工程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直接發包。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立項文件批準后30日內,持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許可證、資金落實情況證明等資料按下列規定辦理招標登記手續:
(一)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包括省直部門的直屬單位)總造價400萬元以上或建筑總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總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續建各單項工程累計的總造價,下同),30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項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招標登記手續;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及所屬部門(包括其所屬部門的直屬單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包括省直部門的直屬單位)總造價400萬元以下或建筑總面積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的總造價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建筑裝飾項目,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招標登記手續;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的直屬單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總造價400萬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萬元以下的建筑裝飾項目,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招標登記手續。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招標登記手續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建筑工程承包單位,不得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實行合理標價中標的原則。發包單位不得對承包單位壓級壓價,不得要求承包單位帶資承包工程或者墊款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所承包的主體工程。對工程中的非主體部分,可以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建筑工程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轉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監理及中介服務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監理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機關、團體、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社會發展事業項目;
(二)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項目;
(三)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對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通過競爭擇優確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并應當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人員有證據確認工程施工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有權責令施工企業改正。監理人員有證據確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送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承擔。從事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工程定額、計價辦法,并參考價格指數變動情況。
第十九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建筑工程的招標業務。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設備質量的檢測,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測;仍有爭議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核準認定。
第二十一條 造價咨詢、招標、工程檢測等中介服務單位不得出具虛假的報告或者數據;不得轉讓中介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指定中介機構。
第五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實行質量責任制。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勘察、設計、施工文件的技術交底,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和其他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應當對其供應產品的質量負責。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文件。未取得建筑工程質量合格文件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銷售,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180日內將建筑工程檔案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方面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有關責任方應當承擔保修或者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質量缺陷的,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實行建筑安全資格審查認證制度和注冊安全主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并依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筑裝修工程,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修改方案,否則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承發包合同約定,對建筑工程的現場安全管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危險性較大、特殊環境中施工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在城市規劃區內施工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文明施工。
施工現場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可能造成損害的,以及在特殊環境下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七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的合同工期依據國家規定的工期定額執行;遇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在合同中商定,但必須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定額及計價辦法,并根據公布的定額調整系數和價格信息,由建設單位與建筑施工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或者縮小工程計價的取費范圍,不得抬高、壓低計價標準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合同造價確定以后,因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其他費用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依據修編的工程定額和的調整系數、價格信息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工程價款。違反合同規定的,違約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招標投標的建筑工程,合同約定的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時承諾的條件相一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處以工程造價1%以上3%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法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工程造價1%以上3%以下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工程造價1%以上3%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工程造價1%以上3%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工程造價1%以上3%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造價1%以上3%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該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法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造價1%以上3%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賄賂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工程監理費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相應的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相應的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給施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工程造價0.5%以上1%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