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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受經濟下行趨勢影響,部分行業、企業和個體業主資金鏈日趨緊張,加之群眾投資渠道狹窄,使得大量居民為對抗通脹風險紛紛將存款轉向民間借貸機構,以獲取相對更高的收益,民間融資日趨活躍。為全面掌握縣內民間融資規模、融資成本、風險隱患等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金融風險防范措施,現對全縣民間融資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
一、我縣民間融資現狀
全縣民間金融機構共29家、6大類,融資規模12.2億元,相當于當時全縣貸款余額的8%。其中,融資性擔保公司3家;小額貸款公司3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6家;民間借貸服務中心1家;投資類公司14家;資金互助合作社2家。
二、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工作的有益嘗試
1.強化規劃引導,服務產業發展。圍繞我縣“兩極一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5+N”主導產業體系,引導設立不同產業背景的民間金融機構。在南部高端產業發展極,依托精細化工產業,設立1家小額貸款公司;依托現代物流產業,設立1家融資擔保公司、2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中部經濟隆起帶,依托現代畜牧產業,設立1家小額貸款公司、1家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依托循環資源利用產業,設立1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依托現代農業種植產業,設立1家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在北部藍色經濟增長極,依托新能源產業,設立1家融資擔保公司、2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
2.強化制度建設,規范監管模式。通過開展金融秩序集中整治活動,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即“五制”:一是設立標準制。對民間金融機構股東構成、持股比例、注冊資本等,提出具體量化指標,嚴格按標準審批。二是準入許可制。對出資人、辦公場所、財務人員設定核準條件,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經培訓后方可上崗。三是財務健全制。財務人員持證上崗,資金往來票據統一格式、統一發放、統一存檔,定期報送財務報表。四是信息公開制。公司規章制度、經營范圍、股東情況、監管單位、舉報電話必須上墻公開。五是監管常態制。采取定期檢查、隨時抽查的方式,加強對民間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通過“五制”的實施,有效破解了民間金融機構監管難題,促進了民間融資規范發展。
3.強化行業自律,注重搞好結合。成立了利津縣地方金融機構協會,為民間金融機構創建交流平臺,提升了風險防范意識和投融資的能力。在此基礎上,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產業項目、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做到“兩個結合”:一是將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工作與發展資本市場工作相結合。鼓勵縣內掛牌企業在進行股權私募時,有5%的資金從民間融資機構獲取,既保證了掛牌企業融資,又增加了民間資本投資渠道。二是將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工作與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鼓勵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小城鎮、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為新型城鎮化推進解決資金難題。
三、民間金融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作用
1.為實體經濟注入了新鮮血液。一方面民間資本為企業提供“過橋資金”,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維持正常運轉發揮了不可限量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間資本支撐了經濟體由小及大的過程。經調研,民間資本主要投向我縣的主導產業、中小企業、“三農”及重點發展區域。僅去年一年,全縣29家民間金融機構融資累計投放資金35.2億元,相當于全縣銀行貸款余額的23%,先后支持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539家。
2.支持了地方稅收和社會就業。民間金融機構不但增加地方稅收,也為高校畢業生、下崗職工提供了一批就業崗位,有效緩解了就業壓力。據統計,29家民間每年上繳稅收超過400萬元;吸收就業252人。
3.促進了社會穩定。近年來,鄰近縣區相繼發生了因資金鏈斷裂而引發的企業重大債務案件,而我縣創新設立民間金融機構為企業融資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擴大了企業融資渠道,限制了民間融資的利率,防止了企業現金流的斷裂。同時,引導民間資本更多地投向實體經濟,避免了民間資本“脫實向虛”、“以錢炒錢”,預防和減少了非法集資活動。
四、我縣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
1.民間融資利率偏高,風險較大。由于經濟下行趨勢,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惡化,企業利潤增長放緩。民間融資雖然一時解決了企業資金不足的矛盾,但企業日益減少的利潤已越來越難以承受民間融資日益增長的高息負債,企業經營風險加大,可能出現無法償付高成本民間借貸而破產倒閉的情況,下游資金鏈斷裂,極易引發社會矛盾。
2.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阻礙了民間融資的合法發展。民間融資一直游走在法律邊緣,既沒有明確的約束條款亦沒有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活動的明確規定。在現行法律制度中,多數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多數是在上世紀制訂的,存在明顯缺陷,與市場經濟不斷深化的實際不相適應。目前實施的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又比較分散,可操作性和現實針對性都不強。
3.民間融資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民間融資機構不同于銀行間的信息溝通機制,缺少類似《企業基本信用報告》和《個人信用報告》等反映需求人信用狀況的共享信息,單個融資主體向多個民間機構融資時,不能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出各自的財務狀況、融資規模,極易造成單個融資主體膨脹融資的風險。
五、我縣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1.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理財觀。教育與宣傳是解決問題的首要選擇方式,每季度搞一次宣傳教育活動,特別是秋收、春節后,群眾積蓄較多時,向公眾及時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金融風險知識,及時了解相關的政策、規定及民間借貸的風險,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意識和鑒別能力,引導和促進其依法、理性投資。
2.深入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工作。一是充分發揮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的借貸登記作用,擴大在群眾中的影響力,有效配置社會閑散資金;二是以項目為載體,積極探索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資金私募的有效途徑,切實發揮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吸納社會富裕資金的能力;三是建立農村資金專業合作社,構建由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專業合作社等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相互補充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提升對“三農”的服務效率和質量。
我國民間資本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種,直接投資如資本所有人將資本直接投資于企業建設、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研發等領域,間接投資則指民間資本通過金融業、風險投資基金等金融中介機構實現資本再投資的目的。這兩種方式也是民間資本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途徑。其中,直接投資因受市場日趨飽和、投資風險高、資本所有者個人能力及“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影響,出現資本所有人投資積極性降低現象。間接投資則因有著很高的投資效率、較低的投資風險、容易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和較大的投資空間而受到民間資本的普遍青睞。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市場環境變化趨勢和國家經濟及金融發展政策,可以肯定,今后民間資本通過間接投資渠道參與社會經濟建設將成為常態,金融業將是民間資本實現再投資的主要媒介。基于此,本文對我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主要模式,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取向等焦點議題,進行了研究和探討。
一、我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主要模式
為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社會經濟建設,國家相繼出臺了“非公經濟舊36條”和“非公經濟新36條”等經濟政策。其中,“非公經濟新36條”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給予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政策支持,包括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興辦金融機構,尤其是新型金融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有效監管、規范經營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門檻,增強民間資本參與社會經濟建設的積極性;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降低民間資本進入這類金融機構的門檻;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的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這些政策的出臺,明確了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領域范圍和發展方向,使得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時機已經成熟。
根據“新36條”和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實際情況,可歸納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兩種模式。一種是新建設立的直接模式,民間資本在大型國有金融機構主導的前提下,新建設立新型金融機構;另一種是通過參股投資的間接模式,民間資本主要通過定向增發等方式進入大型國有金融機構或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大型國有金融機構的股票。
1.新建設立的直接模式
新建設立的直接模式具體指,民間資本可以通過與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合作的方式新建設立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村鎮銀行、信用擔保公司、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其中,村鎮銀行、信用擔保公司、貸款公司尚處于起步階段,屬于新型金融機構。
民間資本以這種模式進入金融業的特點包括:第一,民間資本參與的金融服務領域為新建設立的金融機構,在新建設立的金融機構中擁有股本地位;第二,民間資本是在國有金融機構主導的前提下,通過與國有金融機構合作的方式參與新建設立金融機構,國有金融機構在民間資本參與新建設立金融機構的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第三,村鎮銀行、信用擔保公司、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能夠作為現有金融體系的補充,填補金融服務的盲區,是民間資本參與新建設立金融機構的重要領域。
2.參股投資的間接模式
參股投資的間接模式是指,民間資本通過大型國有金融機構定向增發等方式進入大型國有金融機構或者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大型國有金融機構的股票來實現投資參股。
參股投資的間接模式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改變國有資本壟斷金融業的局面。以中小型商業銀行為例,參股投資的間接模式的具體實施方案是:中小型金融機構通過股份制改革吸納民間資本參股,在此基礎上,逐步轉變成中小型商業銀行。
二、我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問題分析
目前,我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還處于起步探索階段,一些影響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體制、理論等問題還未徹底解決。筆者認為,我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面臨的問題主要有:對金融體制改革的影響、對區域金融系統穩定的影響、對金融監管的影響和對金融創新的影響等。
1.對金融體制改革的影響
民間資本參與的中小型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要比國有商業銀行大得多。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機構由于其業務類型單一和資本能力較弱,抵御經濟風險的能力不強;另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機構普遍設立在落后地區,行業投資較低。如果這類金融機構經營出現惡化,破產清算如何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國家是否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角色,這些問題還沒有法律依據。
2.對區域金融系統穩定的影響
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拓寬了資本投資渠道。經過一定時期的發展,民間資本必將深入到社會經濟建設的各行各業,對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主要影響。這種狀況下,國有金融機構與民間資本參與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也會日益激烈,區域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受到沖擊。
3.對金融業監管的影響
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即監管主體及其職能的確定、監管方法和手段應用、監管范圍的劃分。首先,中央銀行能否成為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是民間金融機構監管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其次,民間金融機構大多分布于縣級以下區域,經營靈活性高,監管主體部門需要從宏微觀兩個方面進行監管;最后,民間金融機構經營的靈活性也容易引致起違法行為的發生,監管主體部門的監管內容將大大增加。
4.對金融業創新的影響
民間金融機構進入的金融服務市場主要包括: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數億農村居民。這類市場的融資需求具有分布廣泛、借款周期短、規模小、數量眾多、客戶信息少及抵押品多樣化等特點。基于這方面的考慮,推出安全、靈活的金融產品是民間金融機構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民間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會產生擴散效應,吸引其他國有銀行進行金融創新,推動中國金融業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三、政策建議
本文在分析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主要模式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兩個焦點議題的基礎上,提出了促進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政策建議。
1.建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體系
新建設立民間金融機構的能夠有效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原因在于,國有商業銀行出于收益考慮 ,將大部分資金提供給國有企業,除獲得巨額經濟收益外,還規避了交易風險,中小企業因投資回報率低、高風險和投資回報周期長等問題,而無法從國有商業銀行融資。解決這一問題,除了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新建設立新型金融機構外,還需建立完善的融資信用擔保體系。一方面,融資信用擔保體系能夠降低民間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良好發展。另一方面,融資信用擔保體系能夠在事前規避部分交易的“道德風險”和“信息部對稱”問題,促進金融交易的安全、良好運行,有助于規范有序的金融市場秩序的建立。
2.管控民間金融機構投資領域
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主旨是,拓展民間資本再投資的空間,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社會經濟建設,是對現有金融業市場的補充和完善。因此,不能放棄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農業發展、公共服務等優質項目,實現民間資本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具體操作上需要從引導和和禁止兩個方面入手,明確民間金融機構的投資領域,對禁止投資領域、限制投資領域、鼓勵投資領域、特許投資領域必須有明確的劃分,及時民間金融機構產業準入信息,引導民間資本向新興產業集聚,應該鼓勵民間資本通過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進行直接投資,如國債、證券、基金等。同時,應該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的力度,對非法集資、幕后交易等不正當交易進行嚴厲打擊。
3.監管民間資本金融行為
民間資本參與的金融機構在建立初期,為防止由于吸儲及放貸造成的經營風險,在存貸業務方面,應該嚴格監管民間金融機構吸收社會資金和資金放貸行為。當民間銀行進入成熟發展期時,其經營和監管制度都趨于成熟,這時可有區別的擴大民間銀行吸收存款和放貸范圍,進一步提高民間資本參與社會經濟建設的深度。監管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的行為,監管模式是重中之重,鑒于民間金融機構的特點,應該 實施金融和行政雙重監管模式,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監管權力。因為,地方政府對于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有著重要的信息優勢,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對稱”問題,可以減輕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壓力,增強監管的實效性。但是,雙重監管模式也存在著因民間資本與政府關系密切,導致的監管漏洞問題。因此,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還應引入社會監督力量,與金融業監管和政府監管形成補充、制約關系,克服某一種模式存在的監管漏洞問題。
四、總結
【關鍵詞】 民間借貸風險 服務性中介機構 第三方模式 風險管理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刺激了社會資金需求快速增長,而正規金融信貸的利率及規模管制抑制了資金供給,由此產生的信貸資金配給造成我國中小微企業巨大的“麥克米倫缺口”。中小微企業轉向非正規金融尋求巨額資金需求的滿足,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傳統的民間借貸主體通常是具有血緣、地緣、人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彼此之間信息較對稱,交易成本較低。但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金額和借貸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大,信息不對稱問題日益嚴重,從根本上產生了對中介機構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銀行放貸機構,也促進了起著民間資金借貸服務性平臺作用的中介機構的產生和發展。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P2P網貸平臺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登記手續簡便、監管寬松、資金運作方式靈活,通過為居民提供資金借貸信息、代辦借貸協議、提供擔保服務等中介服務,打破了傳統民間借貸血緣地緣的限制,使民間資金能夠在更廣泛區域甚至全國范圍內融通。一方面擴大了社會直接融資規模,提高了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便利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其對正規金融的拾遺補缺,也有利于我國“普惠制金融“的建設與發展;另一方面也為居民個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種收益更高的投資理財方式,其對銀行存款和理財產品資金的分流,有利于促進銀行自身的改革和轉型。同時由于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資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客觀上也有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因此自產生以來,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2010年國務院“新36條”明確規定“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以及2012年國務院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動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規模更是迅猛增長。加上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P2P借貸模式在國內的演變,各種P2P交易技術和平臺大量涌現,使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出現了井噴式發展,對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資公司數量很多,名稱各異,上海總數超過5萬家,成都、深圳超過1萬家,下轄市縣區的分公司更是不計其數,機構擴張速度很快,交易規模連年增長。
但是在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同時,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相關問題和風險也逐步顯現。今年大量P2P網貸平臺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廣東、四川等地大量融資性擔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資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締、出借人圍攻討債等事件的發生,將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暴露無遺,很大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貸意愿,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分析和管理,以促進民間融資活動的順利開展。目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采用的模式包括純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債權轉讓模式、過橋貸款模式等,其中最為普遍、市場份額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從第三方模式視角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運作機制
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具體流程如下。
融資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建立借貸雙方的信息平臺,收集借貸主體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過傳單、網絡、電子屏、熟人介紹等各種渠道,向具有投資理財意向的潛在客戶宣傳民間借貸理財業務,吸引客戶登記放款意向,明確放款金額、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過類似各種渠道尋找潛在借款客戶(個人、企業或項目),獲取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資中介公司對民間借貸主體提供的身份信息、商業信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抵押財產等各種材料進行審查、甄別,確認信息真實性,篩選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貸信息進行集中配對,對較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撮合,協調適當的額度、利率和期限。融資中介公司協助辦理抵押、擔保等手續。對抵押物的評估一般交由獨立的評估公司進行,或由中介公司進行實地評估,以此確定最高貸款額度。為順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會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借款人進行擔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由擔保公司代為償付,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擔保費。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會提供擔保服務,承擔到期還本付息的連帶責任。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書、文件,并到公證處公證。
出借人將款項打入借款人帳戶,借款人支付融資中介公司手續費。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款人資金使用、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進行跟蹤調查,協助并監督借款人償付利息,到期前聯系雙方還款撤押,并幫助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中介公司協調雙方進行展期。如果出現壞賬,中介公司協助出借人通過抵押品變現、擔保公司代償、訴訟等法律手段追討本息。
從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來看,出借人貸出資金有著借款人經營收入、抵押物、擔保公司、融資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應當比較高,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借人面臨的風險卻非常大,在借貸活動各個環節,都存在諸多風險,對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脅。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風險分析
1、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是民間借貸雙方的融資中介公司。居民通過融資中介公司從事民間借貸,首先要面臨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民間借貸市場上融資中介公司數量眾多,良莠不齊。居民個人家庭對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過傳單、網絡、報紙、熟人介紹等方式,相關信息不完備,加上對法律規定、投資理財等方面的知識欠缺,不能對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進行有效甄別。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愛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過向前期出借人許諾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們幫助對外宣傳公司,或通過給營銷人員較高回傭,使他們違背職業道德進行虛假宣傳,造成通過中介公司進行借貸低風險高收益的錯覺;另一方面承諾高于民間借貸市場平均水平的高額回報,以此吸引客戶參與借貸。由于自有資金實力雄厚、運作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給出借人的回報承諾通常比較低,所以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往往選擇的是運作不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但回報承諾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這些公司要么在資金運作、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決期限錯配和結構錯配問題,流動性出現困難,造成資金鏈斷裂;要么本身就從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騙等活動,很容易出現跑路等事件。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往往會讓出借人從一開始就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缺乏基本的資金安全保障。
2、融資中介公司的委托風險
民間借貸雙方素未謀面,借貸交易中起關鍵橋梁作用的是融資中介公司。居民與融資中介公司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即委托中介公司代為收集、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還款來源、抵押資產等情況,代為辦理抵押、擔保、公證等相關手續,代為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經營狀況,代為處理還本付息及違約等事宜,與中介公司之間形成了委托關系。而對融資中介公司資金運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對稱,出借人面臨著中介公司不盡職進行信息收集、風險甄別和管理的道德風險,即委托風險。具體表現為:(1)融資中介公司缺乏貸前審查制度,對借款人的身份資料、資信狀況、信用證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認真調查,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貸雙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續費。(2)中介公司從業人員存在為了個人傭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隱滿相關風險、誘導出借人將資金貸給高風險項目的行為。(3)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的性質、估價、是否涉及重復抵押等不作審查,或不按約定對抵押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使抵押擔保方式形同虛設。(4)選擇資金實力差、運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貸款發放后不積極監督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變化,出現違約風險后,不積極采取措施追討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難度大大增加。(6)內部管理混亂,業務憑證、檔案資料保存不齊全,業務數量、金額、資金往來等財務賬目混亂。一旦發生違約,出借人很難理清相關資料追討欠款,給出借人造成巨大損失。
3、融資中介公司經營風險
實踐中很多融資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識背景的、具備融資從業資質的、高素質的從業人員,缺乏專業的風險甄別技術和控制管理技術,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資風險。
(1)缺乏有效的風險甄別技術。目前融資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緣、血緣等關系,以及簡單的財務報表審查,對借款人資信及其資金用途進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對抵押擔保物的審查來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估,為出借人提供相關信息,作為出借人借款決策的依據。因為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別借款人的實際風險,主要將借款償還建立在抵押擔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實際償還能力上,因此往往會誤導出借人做出錯誤的借款決策,將資金借給信用風險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技術。融資中介公司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項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為房地產、資源開發、工程建設等國家調控或限制的項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較高,并且往往是眾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貸,風險大量集中在某幾個領域或某幾個借款人,不能進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項目、借款人出現資金鏈斷裂,出借人將面臨巨大損失。
(3)關聯交易風險。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業成立的,為自身經營或項目進行融資;有的擔保公司就是融資中介公司成立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促成借貸交易成交。由于融資中介公司、擔保公司、借款企業或項目實際上均為相同控制人或內部股東,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實際上并不存在,風險隱患很大。
(4)超過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融資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是投資理財、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市場調查、商務中介等業務,在民間借貸中應當發揮的是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牽線搭橋的服務中介作用。但在實踐中,很多中介公司遠遠超過其經營范圍,建立“資金池”,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征,發揮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存在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錯配、結構錯配等問題,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當高的風險甄別、管理水平和損失消化能力,能夠及時發現和防范借貸風險。但融資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資本較少,注冊資本從幾十萬到幾千萬,總體規模偏小,資金實力較弱,損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從業人員和風險控制技術。發揮的是銀行的作用,卻不具備銀行經營的高要求,因此極容易出現貸款違約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導致公司破產倒閉,使出借人遭受損失。
(5)違法經營風險。實踐中部分融資中介公司不滿足于中介費收入,利用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掩蓋,開展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活動,利用借款企業或項目名義多融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高息借貸,賺取巨額利潤,或者直接卷款潛逃。一旦融資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經營活動,出借人的資金往往都是有去無回。
4、借款人風險
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多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無法得到銀行貸款的所謂次級客戶,屬于信用評級中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對稱,出借人貸出資金會面臨很大的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出借人關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絕大部分來自于融資中介公司,信息真實性和完備性依賴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別能力和盡職程度。出借人自身對借款人信息進行搜集,存在專業知識欠缺、實地考察成本高昂等問題,特別是在P2P網絡借貸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國各地,很難從其他渠道獲取有效信息。而實踐中,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較簡單粗略,有的P2P借貸平臺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稱和主營業務,其他信息一概沒有,因此出借人對借款人往往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高度不對稱情況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斷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會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將資金貸給那些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急需資金周轉,也最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的企業或項目。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出借人無法對借款人使用資金進行后續有效監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經營不善或故意賴賬而產生的違約風險。特別在出借人不關心資金的實際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資中介公司的資金回報承諾以及擔保公司保證的資金安全情況下,出借人面臨的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資中介公司通過高回報承諾吸引出借人資金,加上高額擔保費率,直接導致借款人實際融資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達到30%~40%,雖然解了借款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會加重其財務負擔,導致資金使用惡性循環,拆東墻補西墻,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資金鏈斷裂,出現違約風險。
5、抵押、擔保風險
民間借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的市場,借款人主要是從銀行和證券市場難以獲得融資支持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以增強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擔出借人借款風險。而實踐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較單一,絕大多數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車、商品等,種類單一,變現性較差,不利于防范風險。而且抵押物價值評估缺乏有效約束,往往出現在貸款前市場價值高估,違約拍賣時嚴重貶值的現象,不能完全覆蓋出借人本息。并且通過相關流程進行拍賣,耗費時間較長,拍賣費用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擔保方面,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提供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大多注冊資本偏少,規模較小,資金實力弱,擔保能力差,為出借人提供的風險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間借貸規模日益增加,對擔保服務的需求快速增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杠桿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動。而擔保業務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很多擔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資本補償和風險防范機制,加之市場再擔保機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違約風險有所集中,擔保公司根本沒有能力消化風險,資金鏈斷裂的情況時有發生,無法實現對出借人進行代償,也就無法有效發揮為出借人分擔風險的作用。此外,如果擔保公司和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關聯交易,擔保公司的存在也沒有實質性意義,淪為一個空殼,沒有任何風險保障作用。如果融資中介公司自身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也會面臨中介公司由于資金實力不足以消化違約風險而無力代償的困境。
6、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體系,現行關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等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對融資中介機構的相關管理辦法、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規范性文件。今年實施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規范民間金融管理的法規,也只是地方性法規,國家還沒有頒行任何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法律法規。因為沒有專門法律進行約束,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1)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性質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對業務開展需要的資質、人員、技術等方面沒有要求,準入門檻很低,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注冊成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特別是P2P網絡借貸公司,成立條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資質較差的融資中介機構的出現,經營良莠不齊,擾亂了融資秩序,增加了公眾借貸風險。(2)沒有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經營范圍進行明確規定,其經營范圍外延非常模糊,營業執照許可的業務范圍與實際從事的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無統一規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難分辨中介機構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無形中加大了借貸雙方的風險隱患。即使一些融資中介公司從事的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經營活動,公眾也很難進行確認和防范。一旦產生法律糾紛,相關借貸活動很有可能因為中介機構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圍經營,而被認定為效力待定或無效,使借貸雙方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3)出借人對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書的真實性,內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規等,難以進行有效甄別。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與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簽訂了合約,或者簽訂的合約內容很簡單,對很多事項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關合約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使出借人權益受損。(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擔保相關規定和流程,有的借貸活動只對部分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復抵押等現象,都有可能導致抵押、擔保無效,出借人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5)發生違約糾紛后出借人訴訟到法院,但法院審理周期較長,而且判決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資中介機構自覺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強制執行的比例較低,出借人的債權難以實現。
7、監管風險
雖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做的是服務中介業務,但涉及到的是資金的借貸活動,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但目前我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是不受證監會、銀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門進行多頭監管。其中擔保公司受中小企業發展局管理,融資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門管理,民間借貸沒有納入一個整體的金融監管框架之中,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在實踐中工商部門往往忽視了融資中介機構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業進行監管,在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注冊登記后,就放任其自由發展,對中介機構的實際業務范圍、運作模式、收費方式、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控制等均缺乏具體規定,對相關民間借貸活動缺乏有效的跟蹤調查和動態管理,產生了大量監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業務名不符實,缺少誠信,吸儲放貸等違法違規業務經營額遠遠超過正規的中介費用,亂象叢生,風險無法控制,難以有效維護民間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風險管理建議
在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出借人面臨的以上諸多風險一旦爆發,不僅會嚴重損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會動蕩,還會擾亂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資活動順利開展,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保護出借人利益,規范中介機構行為,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出借人控制風險的建議
社會公眾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進行民間借貸,應當具備一定的理財知識,對借貸活動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具有一定的鑒別能力。而實踐中通過融資中介公司進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備相關知識和能力,不可能像銀行信貸人員或融資中介公司那樣去篩選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風險,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財素質,熟悉相關財務知識、投資知識、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選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選融資中介公司時,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資金實力、經營能力、歷史交易記錄,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層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對風險進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規避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委托風險和經營風險。在選擇借款企業或項目時,除了從融資中介公司獲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記錄、經營情況、資金用途、還款能力等內容之外,還應當從其它渠道(比如實地考察、到工商部門了解等)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確評估借款企業或項目,規避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在與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時,必須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看是否詳細確定了借款用途、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方式、利率、違約責任等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并對各種合同辦理公證。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避免抵押種類單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車、國債、存折等多種資產的抵押物組合,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審查其與融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無關聯交易,了解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杠桿率、歷史業務記錄,選擇獨立的、資金實力強、運作規范的擔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時,應當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匯交借款人并進行確認,避免融資中介公司建立“資金池”或挪用借貸資金。款項借出之后,出借人還應當隨時關注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擔保公司、抵押物的相關情況,如果出現拖欠行為,應當及時督促相關當事人制定還款計劃,并在訴訟時效內申請債權保護,或通過抵押物拍賣、擔保公司代償、融資中介公司代償等方式追討借款本息。
2、融資中介公司管理風險的建議
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民間借貸橋梁,要充分發揮其服務功能,促進民間資金順利融通,優化配置資金資源,必須要加強自我規范。其一需要提高風險甄別技術,構建針對不同類型中小微企業進行信用評估的相關體系,以便為出借人提供準確信息,協助其作出借款決策。其二需要提高風險分散技術,協助出借人將資金分散于多個借款企業或項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業務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切實做好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調查工作,避免關聯交易和超范圍開展業務。
3、監管部門管理風險的建議
監管部門對融資中介機構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在民間借貸風險管控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關風險,應當:(1)針對民間借貸不斷擴大的趨勢,盡快建立健全適應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對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融資活動做出明確的法律解釋,對借貸主體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權益保護、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規定,以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權益,引導民間借貸活動健康發展。(2)針對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經營現狀,盡快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主體,將融資中介機構納入與小額貸款公司等類似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而不是單純由工商部門進行普通監管。可以考慮將其納入銀監會監管體系,或者納入地方政府金融辦管理,由銀監會或者政府金融辦進行審批。明確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性質、成立條件、組織形式、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質條件等,加強市場準入管理。(3)對現有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清理,借助銀行賬戶、支付結算系統、審計等手段跟蹤其資金動向,掌握其經營模式、資金融通總量、潛在風險等情況,嚴禁超越合法范圍經營,嚴厲打擊吸儲放貸、高利轉貸等違規業務操作,堅決取締違法中介機構,強化其作為服務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撥付風險準備金,以提高其控制風險、消化風險的能力。同時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培訓和政策法規宣傳,加強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升職業道德,以規范其業務經營活動。(4)加強對融資中介機構業務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測。建立監測制度,推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模式,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業務的交易金額、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抵押擔保形式、償還情況等進行登記。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的民間借貸交易統一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民間借貸信息陽光化,將其發展變化納入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監測中,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相關信息,減少監管部門在民間融資領域的盲區,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規范管理,防范大范圍的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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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BOT融資模式 內資BOT 基礎設施建設 民間資本
就以往投資歷史來看,我國大部分的項目建設投資都是依靠政府財政或者發行國債籌集資金的,這樣明顯增加了政府的財政負擔,提高了政府的債務風險。而BOT模式作為一種逐步發展的新型融資方式,對目前我國的投資建設,尤其是基礎設施建設,無疑是一種理想的選擇。
一、BOT模式簡介
BOT英文全稱是: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運營―移交”,是社會資本通過各種渠道投資參與項目建設(主要是基礎設施建設)的一種投融資方式。
關于BOT模式,國際上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一般來說,BOT模式是指私營機構(含國外資本)參與國家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并簽訂特許權協議,授權予該私營機構成立的項目公司來承擔該項目的融資、建設、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向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來回收項目投資、經營、維護 成本,并獲取合理回報,政府部門則擁有對這一基礎設施項目的監督權。特許期屆滿后,項目公司將該基礎設施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部門[1]。
在經歷了三十多年的快速發展之后,BOT已經有了很多創新模式。如,BOO(Build-Own-Operate);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TO(Build-Transfer-Operate);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這些創新模式都有自己的特點,不過廣泛意義上來說,它們的實質還是我們常說的BOT融資模式。
二、我國BOT融資主體分析
(一)內資BOT模式
從資金來源上,BOT模式可以分為主要利用國外資金的外資BOT和利用國內社會資金的內資BOT。外資BOT就是我們一般常說的BOT模式;內資BOT是根據民間資本實力不斷增強的實際,通過合理引導社會資本,尤其是是民間私人資本進行投資領域的轉換,參與到我國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中來。其投資主體主要是民營企業、民間資本以及效益較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或者是這些企業的聯合。
目前,我國主要是利用外資BOT模式來完成項目融資和建設。國外發達國家則主要是利用本國民間資本進行BOT融資。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就鼓勵私人資本投資本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并在BOT模式應用方面取得了許多成功的經驗[2]。
(二)BOT模式應用分析
無論是外資BOT模式還是內資BOT模式,都能很好的解決我國項目建設中投資總量不足,投資主體單一以及政府財政資金不足等問題。并且有效分擔、轉移了政府的投資風險,提高了項目運營管理效率,打破了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絕對壟斷地位,實現資源的有效整合。
經過十幾年的應用發展,外資BOT給我國的項目建設帶來了先進的技術,管理經驗以及決策能力,大大提高了項目建設和運營的效率。雖然內資BOT在我國的運用還不夠成熟,缺乏相應的經驗,但是如果我們一直進行單一的外資BOT模式,就會造成國內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巨大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另外,外資BOT模式還可能產生外商要求過多承諾和高的投資回報率,外匯平衡問題以及對國內民間資本的“擠出效應”等問題[3]。
所以說,應該積極完善國內資本市場,引導國內民間資本進入到我國項目建設中,充分發揮BOT模式的最大作用。內資BOT項目投資不僅具有傳統意義上BOT模式的一些優點,它還具有許多獨特的優勢。
(三)內資BOT相對于外資BOT方式的優勢
1. 內資BOT可以實現我國民間資本的有效利用
進入“十二五”規劃時期,需要大量的資金來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作保證,這就需要發揮我國龐大的民間資本的作用。采用內資BOT模式,把民間資本合理的引入基礎設施建設,不僅能解決政府的資金短缺問題,還可以防止因為民間資本投資的過度集中,而出現的過度競爭或者民間資本閑置,為民間資本找到新的投資點。另外,基礎設施項目的規模經濟特點,可以很好的引導民營企業走上企業聯合的道路,實現企業集團化、規模化和現代化。
2. 內資BOT可以有效降低或者避免各種風險
內資BOT模式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內民間資本,基本不受匯率變化的影響,所以,相對于外資BOT來說,基本不存在外匯兌換、擔保問題,外匯風險可以不予考慮。而且,由于中國的企業更了解本國的國情,對中國政治穩定的信心會更強,因此內資BOT可以有效避免外資BOT普遍存在的政治風險。總的來說,內資BOT在風險分擔和風險管理上比外資BOT更容易。
3. 內資BOT不存在法律適用問題
內資BOT模式完全可以避免外資BOT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因為國內民間資本只需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投融資即可。這樣,就會使得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能夠更加高效率的進行,而且有效避免了外資BOT模式下,外商投資建設對我國法律建設的沖擊。
4. 內資BOT有利于我國BOT融資人才的培養
作為一種復雜的項目融資模式,無論是外資BOT模式還是內資BOT模式,都需要大量的投融資與項目管理的人才。我國有十幾年的外資BOT模式的應用實踐,結合國外發達國家內資BOT模式的應用經驗,可以很好的實現我國內資BOT模式的發展應用,那么就能夠培養很多融資和管理人才,促進BOT模式在我國更好的發展。
5.內資BOT可進入一些關系國家命脈的、不能由外商涉足的領域
BOT的特許期一般都在20年左右甚至更長,那么在這段時間內國家將會失去對項目的經營權和控制權,所以,對于關系到國家命脈的基礎設施項目,政府就會對外資進行限制。而內資BOT模式,資金來自于國內民間資本,由國內企業進行融資、建設和管理,自然就不存在某些基礎設施項目不能由傳統BOT進入的問題。
三、發展內資BOT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通過對內資BOT優勢的分析,結合我國經濟發展和各項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應該說,運用和發展內資BOT是我國的一種現實選擇。
(一)國家的政策支持
我國已經于2001年底和2002初頒布了相關法律政策,明確提出,要逐步放寬民間投資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經營性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并可與境外投資者享有同等優惠的政策。可見,國家已經逐步認識了民間資本的巨大作用,出臺一系列政策為民間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有利的保證。
(二)民間資本的實力和投資意愿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也帶動了民間資本的發展速度和規模。特別是近十幾年,民間資本進入了一個新的持續增長期,具有一定的規模,完全有能力參與到基礎設施建設。而且,傳統行業激烈的競爭導致利潤下降,使得民間資本開始轉換投資目標,涉足新的投資領域。作為收益穩定并受到國家法律政策支持的投資領域,基礎設施投資無疑可以成為民間資本新的投資和增長點。
(三)內資BOT模式具備發展經驗和應用基礎
通過我國對于外資BOT模式的研究與運用,已經積累了一定的BOT模式運作經驗。而且,國外發達國家的內資BOT模式應用已經比較成熟,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BOT模式的應用經驗來發展我國的內資BOT模式。所以說,相對于我國最初引入外資BOT模式來說,目前運用內資BOT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經驗和基礎[4]。
四、結語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國家應該因勢利導,在BOT模式的投資主體上予以創新和拓展,充分發揮國際資本和民間社會資本的作用,雙管齊下,既解決政府資金矛盾,又為國內外投資者創造一個有穩定收益的投資機會。要達到十六大提出的“小康目標”,要完成“十二五”規劃的任務,我們不但需要國際資本的參與,也需要國內民間資本的參與,以解決我國基礎設施滯后的問題。
同時,我們還不能忽略在BOT中最重要的法律建設問題,我們要積極完善各項相關法律法規,促進BOT模式在我國更進一步的發展,為我國的經濟建設起到應有的推動作用。有理由相信,我國的BOT投資在目前良好開端的基礎上,在未來的幾年內,一定會有一個較大的發展,必定為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為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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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仁杰,高中軍.BOT融資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應用[J],寧夏工程技術,2008.(3).
關鍵詞:小企業;融資模式;民間資金
1我區小企業融資現狀
1.1小企業發展迅速及小企業的融資狀況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相關政策的出臺,新疆小企業(法人類)的數量在急劇增加。根據相關資料分析:截止2006年底,該地區注冊的(法人)小企業已經發展為1萬多家,經營范圍涉及:工業、建筑業、批發、零售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等。因限于小企業自身的特點:規模小、專業性強;層次少、產品單一;投資少,轉產容易,吸收新技術快,管理靈活;而且多為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對勞動力的技能要求不高。小企業的發展速度很快,其經營結構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成為當地的經濟中最具有活力、有生機的部分,它們在促進市場競爭、提供就業、技術創新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但是,新疆小企業的融資情況不容樂觀,融資的渠道比較單一,決大多數小企業融資基本上是通過民間信用的方式去解決。根據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05年11月末,法人類小企業從當地銀行貸款額為994億元,法人戶為4795占小企業貸款總額的74%。從銀行方面來分析:新疆小企業貸款占法人類總額的51.56%,小企業的不良貸款為59.3億元,占法人類客戶不良貸款總額的33.33%,小企業不良貸款率高達52.92%。從這些數據中我們不難分析:新疆的小企業融資狀況不佳,并且小企業發展空間不大。
1.2小企業目前的融資模式
新疆小企業目前的融資模式主要是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小企業資金來源較大企業而言比較復雜。總資產在100萬元以下的企業,資金來源主要以自有資金(包括贏利留存)和民間借貸為主,由于這些小企業資金需求量少,民間借貸在此表現出積極的一面,并具有簡便、快捷、靈活的特點。這部分企業對金融機構的信貸有強烈的需求,但因大部分企業內控制度不健全、財務行為不規范,財務信息披露不真實等原因,金融機構考慮風險因素不愿發或多發放貸款,因此無法滿足這部分企業的正常資金需求。因而小企業的融資模式呈現單一的渠道。以烏魯木齊地區為例,分析區屬500多家(含法人類)小企業的融資狀況,有三個明顯特點:
(1)資產負債率比較適中,從理論上分析,增加融資量還有一定的空間。
(2)固定資產占有率比較低,表現為增加融資時可用作抵押的資產或物品不足。
(3)該地區的銀行貸款投放不均衡,銀行貸款主要集中在較大規模企業上。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資金是企業的“血液”,小企業的發展需要注入新鮮血液,雖說該地區的小企業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從結構上與上世紀比較的小企業狀況相比,都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與內地特別是與我國的沿海南部地區的小企業相比,差距甚大。因此,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小企業在推動新疆國民經濟持續發展中的作用。
2新疆小企業融資模式存在的問題
2.1造成小企業融資渠道單一的原因
(1)自身的條件限制了融資。
由于小企業資產規模普遍較小,盈利能力較低,表現出較低的市場競爭力,因此企業不具備較強的抗風險能力;這成為金融機構不愿意支持信貸的重要原因之一。據調查,僅烏魯木齊500多家小企業當中,絕大多數的小企業企業法人整治結構不完善,經營管理不規范、內控制度不健全,財務行為不規范,財務報表不實,報表賬冊不全,報表數據不連續,財務信息披露不完全與信息失真;有的依據不同的需要,雖已編制不符合實際的財務報表;給銀行信貸人員客觀分析企業情況造成困難。這樣一來,小企業需求發展時,無法從銀行籌措資金,只有選擇民間信用的融資模式。
2.2未建立直接的融資渠道
絕大部分小企業都缺乏誠信,成為金融機構考慮金融安全危而不愿冒風險支持其信貸。目前新疆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較少、手續費高、手續復雜,而且涉及職能部門多,較高的綜合費用夾雜了小企業的籌資成本;再加上社會擔保體系不健全,嚴格的條件和過高的收費加重了小企業的負擔;放棄了對銀行貸款的申請。小企業資金信貸評估體系缺乏統一性。“黑幕”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銀行對企業資金信貸的客觀、公正、公平的認可;社會信用環境差,缺乏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這稱為小企業貸款難的重要因素。
2.3商業銀行信貸分險控制與小企業自身發展的矛盾
商業經濟下的商業銀行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經濟個體,商業銀行要在“安全性、流動性和贏利性”的基礎上運營,必然對小企業貸款做出慎重考慮。
3新疆小企業融資模式的分析及發展思路
3.1對現行模式的建議
(1)調整現有的融資模式。
從大多數小企業自生的條件限定了融資模式的單一,但是小企業要發展就必然會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有效的選擇融資模式,會融通或緩和小企業因資金不足而出現的問題。因此小企業發展過程中,企業定位、發展戰略非常重要,關系著小企業的生存。健全企業內控管理機制,積極增加自我積累,提高企業誠信度,可以拓展融資的渠道,解決恒心改造和擴大再生產是資金不足的問題。
(2)抓住機遇整合自身資源。
小企業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目前的政策環境是其自身獲得快速發展的好機遇,應該樹立現代企業的理念,完善企業整治結構,整頓財務紀律;正確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增加企業財務透明度,樹立合法的經營意識,努力防范道德風險,努力構建誠信企業,贏得銀行的信任和理解,為自己贏得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勤儉創業,不斷提高自身效益,注重資本積累,增加投資,使注冊資本與自身實力相一致,從而實現企業資金需求與企業經營實際相匹配。
3.2發展思路
(1)要為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經濟環境。
為了支持小企業的發展,切實解決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7月25日了《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業務指導意見》,確定了商業銀行開展小企業信貸應遵循的原則和要實現的目標,從政策、機制、程序和方法等諸多方面為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提供了指導性的原則。突破了銀行傳統的信貸管理理念,為小企業的發展搭建了一個政策平臺,也為銀行業改進信貸管理、優化貸款結構均提供了良好的機遇。自治區在遵循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環保政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前提下,給予小企業以政策保護,讓小企業休養生息。還應該統籌安排,建立企業的社會信用體系,整治社會信用環境。針對小企業經營、納稅、財務、信用、守法等狀況,建立一個完整的中介服務體系,供銀行、擔保機構等查詢。探索建立小企業擔保機構、建立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小企業發展基金以及小企業互助基金,完善擔保功能,從財政和其他各方面籌集擔保基金、充實擔保風險基金,增加經濟擔保能力。改革和完善投融資體制,拓寬民間投資渠道,允許各類居民向企業投資。并完善企業資產登記、評估制度,為小企業提供快捷服務。
(2)改善和加強金融服務,加大對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轉央行推出有關信貸政策的前提下,制訂適合針對新疆小企業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導意見和措施,并督促商業銀行不斷改善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可以考慮成立專門為小企業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吸收小企業股份,加大對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機構要正確處理好防范信貸風險、提高經營效益與加強為小企業服務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金融發展的最終目的應是首先支持經濟發展,同時保持安全性,并獲得效益。
(3)充分發揮民間融資支持小企業的輔助作用。
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它能在當今社會生存,并能有效發揮積極作用,自有其合理的、積極的一面。民間借貸建立在信用基礎上,靈活、簡便、無須抵押和擔保,它在小規模企業和小企業發展早期的重要性往往超過其他融資方式;民間信貸受高利率、高風險影響,不利于政府監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對民間融資活動,應在保護合法契約基礎上,進行有效保護和監督,以鼓勵民間投資、鼓勵自主創業,營造企業創業必要的經濟環境。引導民間借貸,又可解決金融機構尚無法滿足的小企業的借款需求,發揮民間借貸的融資補充作用。
同時,要引導民間資金流動的規范化,允許吸收民間資金成立民間創業投資公司或民間創業投資基金,并將其作用定位于解決小企業創業資金需求和發展資金需求。
(4)規范、發展、擴大融資租賃業務范圍。
融資租賃是一種有效的融資模式,目前新疆的融資租賃市場很有潛力,它很適合小企業各個階段的需要,與傳統的銀行貸款相比較,融資租賃具有明顯的特點和優勢:如擔保安排比較簡單,對小企業來說較易獲得融資機會,因為資金用途直接,不易挪作他用。固定資產更新速度可以加快,因此小企業可以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取得土地、廠房,迅速引進先進的機器設備,促進技術進步。在同樣條件下,安排租賃一般比貸款更快、更簡單。這樣有利于小企業提高資金利用率,增強贏利能力,企業不必一次性全額投資,就可獲得所需固定資產的使用權,從而增強資金的流動性,提高資金利用率。目前可考慮設立面向小企業的小規模融資租賃機構,解決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資金需求。
參考文獻
[1]陳曉紅.中小企業融資與二板市場[J].中國工業大學學報,2001,(3).
從“地下”到“地上” 民間融資不再躲貓貓
長期以來,一提起民間融資或民間借貸,很多人立刻會想到“地下錢莊”。成都一家融資擔保公司的負責人王經理告訴投資客記者,成都不少民間借貸機構都是從“地下錢莊”發展起來的,他們賺到錢后注冊了公司進行抵押貸款、資金拆借等業務,進行公司化運作,資金規模逐漸壯大。而在五年前曾在成都開過“地下錢莊”的余先生眼里,包括地下錢莊在內的民間借貸是一個需求旺盛、有利可圖的龐大市場。 2006年,他第一次涉足此道,通過一個朋友把錢貸了出去,一年時間里就賺到了15萬元。
地下錢莊幾乎成了早期民間資本的形象代言,它象征了后者的敏感身份——由于金融產品的公共屬性,國家對其準入有嚴格限制,金融領域的融資和借貸權利,完全由銀行所壟斷。因此,盡管市場需求龐大,但在時代大背景下,民間融資和民間借貸長期處于一個缺少法律和政策支撐的灰色地帶。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構成非法集資行為。”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將依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可至死刑。
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也有這樣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協商利率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4倍的,將被界定為高利貸行為。高利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非法集資”和“高利貸”,就像民間融資頭上的緊箍咒,若稍越雷池,就會惹來法律風險,甚至招致打壓。因此,我們看到的民間融資,常是一副遮遮掩掩、“躲貓貓”的樣子。
在此背景下,正在實施的“陽光化”進程,對于民間融資來說,當然意義重大。
民間融資陽光化 治本民企貸款難困局
貸款之難,恐怕任何一家民營中小微企業都可以將其寫成一本書。這不但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難題,而且已經成為阻礙中小微民企發展的桎梏,引起了國家宏觀管理部門和政策層面的關注。
究其原因,根子就在于銀行對于金融業的壟斷。目前,國內市場對于貸款和資金的需求量非常龐大,尤其是民營企業更是如此。其規模,遠不是僅靠國有銀行能夠解決的,需要更多資金渠道的參與。然而,由于銀行對金融業的壟斷,手握閑錢的民間資本無法以一個合法身份進入這個龐大的市場,參與正常競爭,這直接導致了目前“僧多粥少”的困局——“放粥”的權利一直掌握在銀行業手里,以廣大中小企業為代表的資金需求方,為求一碗“粥”,只能奔走于銀行,“別無分店”,吃盡苦頭。一邊是銀行對各種貸款需求方“挑肥揀瘦”,一邊是手頭有“粥”的民間資本被擋在了市場之外,無用武之地。這也是中小企業融資難局始終難以破冰的深層癥結。
全國工商聯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調查報告》顯示,90%以上的受調查民營中小企業表示,實際上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這也難怪,一位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客戶經理坦率地告訴投資客記者:“放一筆50萬元的貸款給中小企業和放一筆5億元的貸款給大企業,成本是一樣的,貸前、貸中、貸后每個環節一個都不能少。誰不喜歡發展大客戶呢?”即使是銀行對中小企業所定的貸款利率比大企業要高,但因為大企業貸款量大,銀行從中可以獲得的絕對收益要高很多。
挑肥揀瘦,是壟斷行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性帶來的直接后果,這無疑加劇了中小微民企在融資與借貸領域的困境。因此我們才會看到,在政府和監管部門連續數年督促銀行支持小微企業的背景下,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依舊未能得到根本性緩解。
治本的辦法,只有破除壟斷,讓其他資金渠道參與合法的市場競爭。事實上,這是大勢所趨,因為有需求,就會有市場,這就是為什么民間資本盡管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但依然以頑強的生命力不斷發展壯大的原因。諷刺的是,銀行對融資領域的壟斷無意中也助推了民間融資的發展——隨著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的加劇,他們對于其他融資渠道的需求變得比以往愈發迫切。《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調查報告》的數據顯示:過去3年中,全國民營企業和家族企業有62.3%的融資來自民間借貸。
可以想象,隨著民間融資渠道加速“陽光化”,這一數據比重還可能繼續提高,甚至最終迫使銀行業也做出改變——這就是民間資本從“地下”走向“地上”的意義所在。
挑戰暴利 金融“去壟斷化”加速破冰
這不是全部。民間資本的“陽光化”,也許需要做更深入的解讀。
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和市場的逐步成熟,金融領域壟斷之弊,趨向更加明顯。尤其是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對于金融資源的壟斷性把控、壟斷帶來的暴利與造成的困局,近來來越來越深受詬病,改革之勢已如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在這一背景下,民間資本的“陽光化”進程,也在釋放一個更重要的信號,即金融領域的深化改革正在邁出實質性的一步。民間資本在融資領域贏得合法競爭權,意味著它很可能扮演金融業與銀行業“去壟斷化”的破冰角色。
新希望集團總裁劉永好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2000人搞實體不如200人搞房地產,200人搞房地產不如20人搞銀行。
過去三年,全國收緊銀根,小微企業貸款陷入困境的時候,以五大國有銀行為首的中國銀行業卻交出了一份令人羨慕的成績單。這張光鮮的成績單,仿佛是在為劉永好的俏皮話提供一個現實注腳。
相繼出爐的上市銀行公司2012年年報顯示,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5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2012年利潤較上年出現小幅回落,但依然實現凈利潤7746億元,增速均在12%以上——這一利潤數據,相當于2012年全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億倍,或者換句話說,5大銀行的年利潤,就相當于1億農民一年的純收入之和。
還有數據顯示,中國銀行業的利潤占到了全球銀行業的三分之一,16家銀行的總利潤,超過了2550家上市公司的利潤之和。同時,據統計,國內銀行業員工薪酬,達到了是民營企業6-15倍的水平……
對比過去幾年中小企業在經營上的慘淡狀況,這些來自銀行的成績單更顯得刺眼。一邊是困局,一邊是在世界上都位居前列的高額利潤。顯然,銀行對融資市場的壟斷,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對銀行金融的壟斷,是造成這種反差的根本原因。對于成熟的市場而言,這不是一個正常現象,改革若要深化,金融市場的“去壟斷化”,是題中應有之義。
因此,從不久前開始的民間資本“陽光化”的種種舉措,才可謂意義深遠。
去年3月,國務院批準溫州為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正式試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要求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制定民間融資管理辦法,發展新型金融組織。危機催生改革,或許是形容溫州金改最貼切的形容。民資資本充裕的溫州曾經是改革的先行者,后因種種原因改革停滯。也造成了無奈的現狀:一邊是有錢無處投,一邊是有項目缺錢。最終引爆廣泛的信貸危機。
“四川已有約50家公司在嘗試進行陽光化、規范化的民間借貸模式,今年有望突破50億元。”由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四川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協會等機構日前的2012年版四川民間借貸報告顯示,四川民間借貸正在嘗試陽光操作。截至目前,四川陽光化、規范化(通過民間借貸中介方式)的民間借貸余額約為30億元,業內人士預計隱形民間借貸數量龐大,大概是陽光部分的5到6倍。年息方面,陽光化的民間借貸在18%左右,而非規范的借貸年息已超過48%。
四川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協會會長王永其指出,四川的規范化民間借貸正處于起步階段。2011年7月,四川出臺了“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擔保工作的指導意見”,形成“第三種模式”的框架,即以第三方公司為中介加第三方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推動民間融資陽光化。“現在,陽光化的民間借貸正成為一種趨勢,行業正在摸索建立標準化的規范。”王永其認為,民間借貸業內主要有青島“五色土模式”和洛陽的 “浩亞達模式”,相比上述兩種模式,四川的民間融資圈內推出的第三種模式更容易控制風險。
調查顯示,四川民間借貸的個體融資規模一般在1000萬元以內,主要區間集中在50萬元到200萬元之間。融資效率方面,民間借貸最快能做到當天放貸,一般3天左右即可完成一個業務單元的對接,遠高于金融機構的融資放款速度。
據悉,四川省99%以上的企業都是中小企業,資金缺口超過1000億元。與此同時,截至3月末,四川省各項存款余額 億元,比年初增加 億元;外匯各項存款余額63.99億美元,比年初增加6.45億美元。民間借貸市場潛力巨大,完全能大有作為。
關鍵詞:中小企業;民間融資;風險;對策
一、浙江省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現狀分析
民間融資是中小企業發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它往往伴隨著中小企業成長,相互依存,共同發展,有著強烈的共生關系,有著高度的共生性。一方面民間融資在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各類風險頻發,帶來各類非法集資案件,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盡管中央始終加大對民間融資的支持力度和管理力度,但民間融資難仍是中小企業的共同難題。而隨著其規模的擴大,由于缺乏與國家產業調控政策相呼應的當地產業政策指引,民間金融因其滯后性及一些行業高利潤的誘惑,極易導致風險的發生。因此,民間融資風險問題不徹底解決,嚴重影響浙江省經濟的發展。浙江省經濟結構中有80%以上是民營中小企業,占浙江省所有企業數量的比例極高。然而浙江省多數中小企業融資卻十分困難,融資渠道主要是通過親友借貸和民間借貸,這種方式占據了總數的50%,而這種方式帶來的高風險導致中小企業運行的風險較大,甚至將一些企業推向破產的邊緣。
(一)浙江省民間融資形式。
民間融資是一個相對概念,是相對于正規金融中的借貸而言的。民間融資一般可以分為三種形式:①民間借貸,主要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企業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②民間中介借貸機構,例如擔保公司、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③企業內部集資等。
(二)浙江省民間融資的特點。
浙江省中小企業數量大,民營經濟發展迅速、民間的資本豐裕。浙江省民間融資呈現如下特點:
(1)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和流向的多元化,民間借貸的資金主要來源是民營中小企業和居民閑置資金、間接流入的銀行信貸過程中的資金等。民間借貸主要流向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房地產等項目的投資;
(2)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護和監管缺位。民間借貸具有分散性和隱蔽性,對其監管難以深入進行,沒有法律保護和監管約束,隨意性較強。民間借貸通常具有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誘惑”往往能積聚大量社會資金,也匯集了較高的信用風險,容易演變成“非法集資”;
(3)民間融資利率高。浙江省民間借貸利率普遍比較高,月息5分的民間借貸年利率已高達60%,遠遠超過央行規定的同期基準利率4倍上限。
二、浙江省民間融資形成原因以及風險類型
近幾年來,浙江省民間借貸危機事件頻發,浙江省多地屢次出現企業經營者因無力承擔民間融資的高息而“跑路”的現象,從中反映了民間融資風險之大。民間融資的風險,我們從內因和外因兩部分進行分析:
(一)內因引起的風險。
由于民間融資自身具有隱蔽性、不規范性、極易造成民事糾紛等問題,所以民間融資比較無序,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內因引起的融資風險有信息閉塞風險和利息風險。1、信息閉塞風險。由于民間融資的地域、人員、區域等的不確定性,民間融資具有相對的隱蔽性,所以導致了市場中有一定規模的私下交易、不規范的手續、簡單的擔保、沒有憑證、無法讓人掌握真實情況。同時,民間融資市場不透明,隱藏了潛在的借款矛盾風險。所以,民間融資市場內部引起的風險是十分嚴峻的。2、利息風險。利息風險包括“約定利息要合法”“、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等內容。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利率的約定也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而過高的利率是違法的。正規金融的發展限制了民間融資的發展。由于正規金融的門檻過高,而民間融資對于人們的要求較少,所以人們一般會選擇采取民間融資的方式,而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加重了對中小企業的負擔,使中小企業無法正常發展。
(二)外因引起的風險。
由于民間融資的形式多樣化,所以需要專門的部門來實施監管,也需要多種措施來保證民間融資的進行。而缺少了針對性的監管,所以造成了由外因引發的融資風險的形成。這導致了部分抱有僥幸心理的人鉆法律漏洞進行民間融資。民間融資過程中也會經常發生背信棄義的事情,這都是由于人們沒有法律意識,融資憑證往往只是一張字據,有些甚至沒有書面合同。而且民間融資過程中也伴隨著糾紛的發生,權責不分,違約的情況也就越來越多。缺乏監管,民間融資容易滋生非法集資。外因引起的風險主要包括主體風險以及監管風險。
1、主體風險。主體風險主要是指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借款人出具字據,防止上當。民間融資許多都是朋友、親戚之間進行的,民間融資的操作方式十分簡單,手續不健全,且形式比較隨意,往往只要立一張字據就可以了。而民間金融組織的內部管理并不科學,主要依靠管理者的經營、信用和權威,而這種模式容易引發攜款潛逃、轉移等事故,而且高利率的民間融資,加重了中小企業的負擔。
2、監管風險。由于沒有專門針對民間融資設立的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所以民間融資無序的狀況一直沒有得到緩解,民間缺少專門的金融立法,民間融資長期處于灰色邊緣,游走于法律之外;缺乏有關部門監管,導致民間融資長期在體制外循環,從而轉化成非法集資。這都是由于監管的不足所造成的風險。
三、浙江省民間融資風險控制方法
(一)解決內因風險
1、在現代金融中,信用評價與公開機制都發揮了各自很大的用處,起到了很好的樞紐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場機制從而來配置各種金融資源的信用體系,是民間融資發展且能夠繼續發揮其作用的前提。因此,我們可以在信用管理系統上做一番研究,可以通過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統,從而來更好地優化我國經濟環境。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信用管理體系:一是通過建立健全的規范、約束限制信用行為的法律體系;二是建立健全的促進企業與個人自覺履行承諾的誠信體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面向個人與中小企業的信用體系,包括信息采集、信息處理、信息交流、信息咨詢等幾個方面的內容。有一點需要特別強調,那就是社會信用信息系統的網絡化、統一化建設與使用,形成有利于社會共享的信用信息平臺。另外,作為一個新生不久的事物,民營金融機構因為各種如規模小、實力不足等原因,所以往往缺乏能力,不能建立自己的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統,相應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需要政府與金融部門來為其提供,讓民營金融機構來了解企業和經營者個人,還要同時加強對公眾的誠信教育和法治化建設,維護公正守信的社會秩序,為民間金融健康、更加順暢地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三是通過幫助債權方評估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違約風險幾率,同時也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放寬民間融資管制。通過民間機構來多元化發展我國的金融市場。民間融資需要支持鼓勵,增加民間資本的更多的投資方式,減少其產業準入的條件,增加民間投資項目的選擇范圍。民間融資與銀行融資具有良好的互補作用,能夠更好地完善我國的資金籌集市場;另一方面,銀行融資的主體壟斷性很強,在國家方面,受到的監管非常多,卻不能夠很好地滿足社會多變性所產生的不同需求,而民間融資卻沒有這個限制,能夠根據其多變性來改變自身服務,更好地轉變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化。所以,我們要更加支持鼓勵民間融資,降低產業準入條件,為民間融資創造更有利、更好的條件。
(二)解決外因風險
1、優化民間融資的公司治理結構。要嚴格控制內部人員的風險,需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治理結構。民間融資是一種比較私人的行為,私人產權一旦融入市場后需要得到合理的科學管理和使用,相應的就需要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結構。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應對民間融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做出明確的規定,且針對其實際的情況做出詳細具體的法律規范,央行已經明確表明,民間金融是正規金融的合理有效的補充,民間融資是有法律依據的;關于規范民間融資合同,可以從融資規模、融資對象的特定性等多方面對民間融資來加以規定,限定民間融資的各個條件、范圍和其操作流程,明確民間融資中融資人的行為規范,確保民間融資各類信息傳遞的暢通。針對民間融資合法與不合法性的行為,應該制定相應的法規規范進行判斷;加強民間融資的檢測分析,及時掌握民間融資規模大小的變化、利率高低的變化、資金來源的變化以及運用的情況,將這些都納入經濟運營監控體系。
3、允許地方監管制度存在差異性。民間融資在各個區域的差異性非常大,因此不同區域地方的監管機構應結合當地經濟的實際情況和當地民間融資的固有模式再制定有針對性的、有效的監管模式。這很大一部分是因為民間融資擁有很強的人緣性,民間融資的參與者一般都是處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并且與借貸參與者之間存在很強的人際關系。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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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融資 發展現狀 原因分析 對策建議
從我國金融體系的發展和服務范圍來看,并不包括民間融資這一規定,可以說民間融資的出現并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一種發展體現,民間融資從實際的作用來看是為了有效的彌補當前我國正規金融服務體系中存在的不足問題,為市場經濟發展主體提供更多的資金等方面的服務,這是民間融資所具有的積極方面,但是也應當看到作為民間融資行為所具有的一些問題,在以下內容中,筆者就重點對民間融資的相關問題進行剖析,以為我國規范民間融資活動,保護市場經濟的正常有序發展提供幫助。
一、我國企業民間融資的現狀
市場經濟發展的情況下,現實中的民間融資行為是多種多樣的,比如由向特定個人、企業和面向社會大眾的融資行為,也有面向股東和企業內部職工的集資活動等,作為一種非正式的金融活動,許多的企業或者學者將這一行為一直視為非正規調動資金的活動。
在當前我國民間融資活動很多,而且通過民間融資活動獲得的資金規模頁比較大,根據我國社會科學機構對于我國16個省份的調查,金融民間融資活動的企業絕對規模是比較大的,幾乎占到我國正規金融機構規模的四分之一,根據國家機構對上一年度民間融資情況的調查發現,我國民間融資的規模已經越來越大,而且這些數據的獲得都是較為保守的估計,由于民間融資活動的隱蔽性,實際上的融資比例肯定超過當前統計的數據。
但是從現實的情況看,上述提供的數據很難全面的表明所有問題,在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下,民間融資的規模確實已經很大,并且在對企業的發展方面起到很大的資金支持,但是民間融資在沒有國家規范和有效數據統計的情況下,對于我國民間融資的實際情況到底如何,民間融資活動的規范性程度、未來發展出路如何都還值得觀察。
二、民間融資出現的原因
(一)企業發展對資金的需求以及貸款資格不具備
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主要的主體就是中小企業,尤其是在現有國家政策的支持下,中小企業更是以雨后春筍般出現,這些企業的出現和發展都需要源源不斷的資金進行支持,如果一旦出現資金鏈條斷裂,其生存必定出現問題。但同時由于企業自身的經營規模、未來發展等問題,它們很難在我國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得較多的資金支持,因此其不得不依靠民間融資的形式來發展自己,根據我國相關機構的調查,企業的經營規模越小,國家金融機構拒絕其貸款的概率就越高,因此其進行民間融資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市場中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出現問題
其實從世界發達國家企業融資情況看,不論那個類型的企業其融資的形式都是多樣的,但是在我國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和規模以及方式都比較匱乏,在我國直接融資中,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難度相當大,更談不上通過直接融資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了,比如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就規定了上市公司的資產情況以及其他公司融資需要具備的資質和能力的問題,這是很多中小企業都難以達到的資金規模,因此為了發展,更多的市場主體――中小企業不得不選擇較為便利和有效的民間融資。
(三)民間融資行為具有明顯的優勢
相比于其他獲得資金的方式,我國民間融資行為的優勢主要體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手續要求較為簡單,民間融資要求的手續比較少,而且民間融資是一種雙方互惠的行為,但是在我國國家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要求的手續比較多,而且時效性較差;其次就是民間融資要求較低,民間融資活動多是在信用基礎上的融資行為,對于抵押的要求都相對金融機構較低,一般中小企業都能承受;最后時民間金融在操作以及對于獲得一些信息方面都是比較符合中小企業發展要求的,而且在信用基礎上的民間融資,其約束力還是比較強的。
三、民間融資的對策建議
我國民間融資的發展是和時代的需求相關的,但是我們應當清楚的看到當前我國民間融資活動極為缺乏國家的規范和支持,因此在以后的發展中,要對我國民間融資活動進行一定的規范。
(一)加強國家立法的支持
當前我國民間融資首先缺少的就是國家法律的規范,正因為沒有國家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民間融資才會出現一些混亂的情況,因此首先及時要加緊修改或者完善一些法律法規,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另外就是國家應該在法律中明確劃分金融行為和非金融行為的民間融資行為,并明確不同情況的利率問題,為我國發展民間融資,促進社會資本的高效流通提供幫助。
(二)對我國當前的金融機構進行改革
前面已經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對于市場經濟中的中小企業的扶持和支持力度極為有限,針對這一情況,我國政府部門必須下定決心,改革我國當前的金融機構管理模式,鼓勵銀行等在資金支持方面跟過的向中小企業方面傾斜,其次就是完善商業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改變目前以行政區域劃分總分行關系的組織模式,以價值鏈為核心,按不同客戶對象進行劃分,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貸款機構,實現銀行結構扁平化,使商業銀行的服務更加貼近中小企業。
(三)改進民間資本金融市場的渠道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要求我們市場的管理者在應對市場需求的過程中更多的要考慮市場主體的要求,當前我國民間資本在市場上的運行和使用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因此政府管理者要有信息積極吸收社會資本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服務,努力創造良好的環境,進一步拓寬渠道,修改當前阻礙民間資本金融市場的一些規則,總之要在發展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選擇最有力的方式推動民間資本在市場上的流通,激活民間資本為社會建設服務。
關鍵詞:民間融資;刑法規制;金融市場;研究
作為籌備資金的重要形式,民間融資在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和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雖然隨著民間融資的不斷發展,非法集資現象頻發,給社會大眾帶來了巨大的損失,也影響了社會經濟及金融市場的正常發展。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國民間融資行為,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用刑法規則來規范和懲治非法民間融資表現出來了很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民間融資的內涵
從不同的主體角度出發民間融資,具有不同的內涵。世界銀行將民間融資定義為,由商人、典當行等非法人部門向需要集資的主體發放專業款項的金融活動,這種融資活動是脫離中央銀行監管并處于法律規范的邊緣地帶,因此它并不是正式的金融活動。中央人民銀行將民間融資自定義為,由未受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以企業、自然人或其他經濟主體的形式開展的發放提供專業放款并收取一定利息的金融行為。我國學者對民間融資也各有定義,總結來說可概括為,民間融資是一種不受政府部門監管,并以收取一定利息為目的的非正式的金融行為。民間融資是一種資本民間流通且出資者可獲得一定利息利潤的私人資本交易活動。然而,由于某些民間融資行為的交易目的、交易對象、交易手段的特殊性,使得這些民間融資帶有一定的違法、違規特性,從而給資金相關利益群體的合法權益及金融市場和整個國家經濟體系帶來嚴重的損失。
二、刑法在民間融資領域的重要性
(一)保護社會公眾財產,促進社會穩定
一般而言,非法集資通常通過吸引社會大眾用自己的存款來購買大量非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和股票的形式來籌集資金,這種融資手段涉及人員比較多,融資額度大且跨地域范圍廣,一旦融資過程中出現資金鏈斷裂等問題,則會為出資者帶來巨大的損失,甚至會引發出資者、集資者雙方的家庭破裂、人生毀滅。此外,由于參加非法集資的人員大多數是低收入者,他們試圖通過民間融資的高利潤來獲取一定的報酬,通常他們會將自己全部儲蓄都發放出去,甚至勸說或通過其他手段將身邊的親戚朋友都帶上民間融資的道路,一旦他們的資金無法收回,不但會使他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會,而且還會影響到社會秩序的穩定,產生大量社會安全隱患。還有部分地區的當地政府為了提高自己的業績而鼓勵民眾參與和實施非法集資,而當這部分的非法集資出現問題之后,必然會導致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產生矛盾,而發生社會的隱患,使得當地政府不得不動用國家財政彌補社會公眾,從而給國家財產帶來巨大損失。從另一個角度而言,非法集資者雖然可以在民間集資活動中獲得大量的資金,然而通常民間集資的利息要遠遠高于銀行貸款的利息,從而加大了集資者資本成本,使其合法財產受到損失。而刑法規則進入民間融資領域,通過對非法融資行為進行規范、打擊和懲治,必然會有利于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維護社會正常金融秩序和正常金融機構業務的開展
一般而言,民間融資的利息要遠遠高于銀行存款利息,進而導致手里有閑錢的社會公眾更多的選擇民間融資,而由于社會公眾手中的錢是一定的,他們過多的選擇民間融資必然會導致銀行的存款來源受到一定的影響,從而不利于銀行正常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和發展。此外,部分國家正式講機構為了和民間融資爭奪社會公眾手中的存款,而不惜做出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種非法競爭必定會給我國的金融市場及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帶來一定的破壞和影響。此外,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較而言,民間融資具有手續簡單、資金到位快等一系列的特征,而使得借貸者在需要資金時更優先選擇通過民間融資的方式,這也必定會給國家正式金融機構的借貸業務帶來一定的沖擊。而由于銀行機構通常要靠放貸的利息來獲得利潤并維持正常經營,民間集對銀行借貸業務的影響也必然會造成社會金融秩序的不穩定。從另一角度而言,由于民間放貸的利息要遠遠高于銀行利息,使一些民間放貸者通過各種手段以低利息在銀行借出大量資金,并以高利息放貸給民間集資者,從而在中間賺取高額的利潤。還有部分既有民間借貸又有銀行貸款的借貸人,當他們有償還能力時他們往往會優先償還高利潤的民間集資,從而給銀行的資金帶來一定安全隱患,不利于銀行的健康穩定發展。而刑法規則介入民間融資領域,則有利于通過打擊非法集資的行為,從而維護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及金融秩序的穩定。
(三)減少其他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發展
作為一種違法犯罪行為,非法集資必然會引發其他一系列的社會犯罪活動。如,由于民間融資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使得一些貪污受賄來的贓款可以通過非法集資方式以達到洗錢的目的;還有一些掌握著權力的國家政府工作人員和企業領導為了通過非法融資活動獲得高額利潤,而不惜鋌而走險,挪用大量公款用于民間放貸;還有一些專門為賭博者提供資金的非法融資活動,也助漲了賭博犯罪組織的壯大;此外還一些民間放貸者為了獲得大量可以用于放貸的資金,而通過各種違法違規的手段向銀行騙取大量資金;還有部分民間放貸者到資金無法收回時,由于他們的資金不受法律保護無法通過法律手段來要回,而不得不采用限制集資者自由、非法拘禁、毆打等違法違規的行為給集資者施壓,從而給正常的社會秩序帶來嚴重沖擊。因此,刑法規則進入民間融資領域,有利于減少社會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民間融資刑法規則的具體措施
(一)構建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的刑法規則理念
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民間融資機構的效率及安全直接影響到我國金融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當前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民間融資風險不斷加大,甚至大量銀行資金也被卷入到非法民間融資中、而影響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的正常運營。然而,我國對民間融資的相關刑法規則還不夠完善,刑法立法準備不足,而無法達到有效規范民間融資的目的。特別是在保障民間融資安全及效率上難以發揮充分的法律效應。因此,必須加強刑法規制維護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的理念。一方面,要加大對非法集資、帶有黑社會性質高利貸等行為的處罰力度,進而確保民間融資行為的安全進行;另外一方面,要在充分分析民間融資內在規律的基礎上,促進融資效率的不斷提高。
(二)構建分類管理的刑法規制模式
針對不同類型的民間融資及其對社會經濟和金融市場產生的不同影響,我國民間融資的刑法規制也應該采取分類管理的模式。例如,我國民間融資刑法規制應該設定合理的打擊范圍,要區別對待那些雖然沒有受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并不具備明確融資對象的民間融資行為,以其對金融市場及社會經濟是否產生影響來決定是否予以打擊,而不應該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其次要,制定合理的刑法規制選擇機制。
(三)構建“嚴而不厲”的刑法規制體系
當前,我國有關民間非法融資的刑法仍存在死刑的罪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系列的法律漏洞,表面我國現行民間融資法制存在厲而不嚴的問題,而給我國的正常金融市場帶來負面影響。這就需要我國構建一套嚴而不厲刑法規制體系,一方面,廢除非法集資死刑,充分體現人的生命價值,另一方面還要構建科學合理的金融犯罪量刑標準,進而對非法民間融資行為予以嚴厲的處理,以確保我國金融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總而言之,民間融資促進了我國金融市場和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展,而非法集資卻給社會公眾的財產和社會穩定帶來了隱患。因此,我國需要進一步促進民間融資刑法規制體系的完善,以為民間融資、金融市場、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奠定扎實基礎。
作者:孫業禮 靳來 單位:云南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