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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范文

        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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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

        第1篇: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范文

        作為全國銀行業最大社團組織,中國銀行業協會始終關注設計銀行業的立法、司法乃至執法活動。2013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以法辦函2013(229號)專門就《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征求中國銀行業協會意見。銀行作為國家金融業主力軍不僅與民間借貸主體優勢互補、共筑借貸市場,而且與民間借貸規定也密不可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不僅承繼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基本規定,也對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過時性的規定進行了修正,在一定意義上說,以司法解釋方式也終結了數年來《貸款通則》修訂左右搖擺的不正常現象。以下就該法對銀行信貸業務的影響進行分析。

        企業借貸合法,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風險加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突破了長期以來司法界否定企業間借貸法律效力的傳統規定,意味著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資金將受到法律保護。如此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正視長期以來企業間借貸客觀事實,為企業間生產、經營需要等正當融資開辟了合法之路。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上述規定,對企業間開展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必要的資金融通過是顯著的利好,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而言卻具有利空的態勢,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時刻防范因此所帶來的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風險。長期以來,借款人不按照貸款合同約定使用信貸資金已經成為習慣,為規范銀行業貸款管理,中國銀監會專門制定了“三法一指引”,創新性地推出了“受托支付”方式,防范信貸資金被挪用。所謂受托支付,即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但是,“三法一指引”規范的畢竟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并非借款人,即便提出誠信申貸的要求,但對借款人而言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故而,貸款被挪用屢見不鮮。甚至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領導在某些場合亦承認不少企業挪用銀行貸款作為辦理信用證或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保證金,或是將貸款用于購買各種有價證券,包括國債、企業債、股票、基金以及信托計劃和理財產品。一些企業和項目之間出于利益關系,將銀行貸款交叉使用、連環使用,銀行貸款的挪用掩蓋了資金使用的真實用途,貸款的預期收益和安全性難以得到保證。企業間因生產經營借貸收到法律保護后,可以預見,借款人挪用銀行貸款的行為會更加多見,甚至會出現歷史性的新高。在企業間借貸不受法律保護的情形下,借款人轉貸現象時常發生,銀行采取的諸多貸后管理措施往往無濟于事。按照《流動資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第二十六條規定,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情形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是,受托支付并沒有解決貸款挪用和轉貸問題,只不過增加了實際用款人的一點利用合同受托支付后再轉回使用的成本而已。現在民間借貸年利率24%受到法律保護,24%至36%又屬于自然之債,只有超過36%出借人的高利貸才不受法律保護,銀行正常貸款利息與民間借貸的巨大利差,必然會引發借款人轉貸的“理性”沖動,可以斷定,在實體經濟發展不良的情形下,轉貸所產生的超額利潤或成為某些不法企業的追逐熱點。

        允許企業間開展借貸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經營信貸業務是國家特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特許權利。《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保護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資金并非沒有底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對挪用資金罪規定也十分清晰,但是挪用資金犯罪行為仍然持續發生。轉貸無效的法律后果并不能遏制借款人轉貸的利益追逐行為,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會更加多樣、隱蔽,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擔憂的不是上述規定的法律后果,而是采取什么手段才能整治貸款挪用的不良行為。

        “兩區三限”原則,銀行中間業務創收要有底線。民間借貸利率到底多少合適?這是規范民間借貸爭議最大的一點。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將民間借貸利率規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24%、36%兩個具體數字劃了“兩線三區”:第一條線是依法保護未超過年利率24%的固定利率;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24%以上到36%,這個區間是自然債務區,灰色地帶,借款人已經支付的無權索回,貸款人主張未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如此規定確有其合理性和科學性,不僅有利于司法界掌握與操作,也僅有利于小額信貸公司穩健經營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來,銀行業高度重視中間業務收入占比提升,不僅滿足了經濟社會對商業銀行金融服務的需求,也為商業銀行吸引更多顧客,增加其經營利潤。但是,該項收入顯著提升的同時,也一直飽受社會各界詬病,尤其是涉及信貸業務財務顧問費用。2012年銀監會提出“七不準”中有六不準與信貸業務密切相關,如不準以貸轉存,不準以貸收費,不準存貸掛鉤,不準浮利分費,不準一浮到頂,不準借貸搭售,直指商業銀行貸款利息為實、中間業務收入為虛的水分問題。賬戶管理費、財務顧問費、貸款承諾費、融資顧問費等無實質的費用層出不窮,2014年銀監會與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對遏制銀行業假借信貸業務增加中間業務收入效果仍然有限,銀行業借信貸業務增加中介業務收入本質是對當下資金價格扭曲、價格管制的“報復”性收費,是一種“利率管制下的價格畸形”。“七不準”也好,《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也好,畢竟是監管要求,屬于銀行業合規經營監管范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不同于1991年的頒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明確不適用于銀行業借貸業務,但客觀上為銀行假借信貸業務創收劃了一條底線,民間借貸利息既然有了“兩線三區”,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更不能沒有底線。

        民間借貸涉罪,銀行借貸并非先刑后民。長期以來,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客戶利益的內外勾結犯罪,銀行業金融機構往往以“先刑后民”作為擋箭牌,強調這一點的尤以紀檢監察、客戶投訴管理部門突出。先刑后民既不是我國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不是有效解決銀行與客戶糾紛的最佳途徑。所謂的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銀行發生刑民交叉的與客戶訴訟案件,并非一律先刑事后民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中止訴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一步進行了規范,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做出不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因涉及犯罪而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權益相關的,并非一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必須中止審理。對于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合同涉嫌犯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擔保權人有權擔保人,擔保人須依法承擔擔保責任。

        第2篇: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范文

        借條的有效期

        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超出訴訟時效的解決方法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模板

        今有向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伸閱讀:

        借條和欠條的有效期

        借條

        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法律規定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注明的還款日期的當日起算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對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后的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在起算

        欠條

        第3篇: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范文

        李某與王某戀愛,李某計劃與王某結婚,同時王某買房時,李某匯給王某100000元。后雙方終止戀愛關系,李某以民間借貸的案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歸還借款100000元。王某則認為是贈送。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對李某進行了釋明,李某變更案由為不當得利,法院重新指定了一個月的舉證期限,王某在法院告知后15天內以自己的經常居住地不在該院管轄范圍內為由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如何處理這個管轄權異議各個法官的意見也不一致: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答辯期內未提出,即喪失了提出異議的機會,現提出已超過期限,法院不予審查,告知即可。

        第二種意見:變更案由后即為一個新的案件,可以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裁定移送;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法院采用告知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利。

        第三種意見:如果釋明引起管轄權變動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否則不能再提出。

        管轄權異議是程序問題,處理不當涉及到當事人的上訴權,程序違法就要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因此有必要對這個問題引起重視,本人贊同并采納了第一種意見,后雙方對判決均未上訴。通過對個案的審理,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思考與探討:

        一、首先應當明確管轄權與釋明權、答辯期與舉證期限、法律關系與案由的概念與關系:

        (一)管轄權異議:

        1、民事訴訟中的管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分工和權限。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地域管轄又有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之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對不同的管轄規定了不同標準,并對不同的管轄之間的效力也作了規定。

        2、管轄權與管轄權異議:管轄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具體案件行使審判權。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性質,依照民訴法規定的管轄原則,確定對具體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一方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權提出異議,民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而“提交答辯狀期間”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應為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十五日內。

        (二)釋明

        1、釋明權的概念:釋明權,又稱闡釋權,是指法院為救濟當事人在舉證、質證過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和缺陷,通過發問、指導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實當事人所主張的某些事實,以引導和協助當事人對案件的主要事實和主要證據進行有效和積極辯論。《證據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都作了相應的規定。釋明權被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也是為了克服訴訟效率低下、訴訟費用高昂等弊端。對應當釋明而沒有釋明,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原審判決程序違法而予以撤銷。

        2、舉證期限:我國民訴法沒有舉證期限的規定,但并不排斥限時舉證,舉證期限是針對過去證據的“隨時提出主義”而設定,為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證據。有當事人雙方約定與法院指定兩種形式,并充分體現在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上,將導致證據失權。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三)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于2001年1月1日起試行,案由包括兩部分: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中變更訴訟請求,就涉及到案由的變更。

        二、通過對不同意見的剖析,統一認識。

        對上述案例中的管轄權異議問題的三種不同意見中,持第二種意見的理由為:

        1、不同的案由確定的管轄原則是不同的。案例中原案由屬合同糾紛,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變更后為不當得利糾紛,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則發生了變化,當然可以就新的案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2、民訴法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并未限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個答辯期內提出,變更案由后應為一新的案件,應有新的答辯期。

        持第三種意見的理由:釋明變更案由后并不是一個新的案件,但如果導致管轄權從有到無,或者為專屬管轄的,一方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分析三種意見的理由,需要澄清下列四個問題:

        (一)變更訴訟請求后是否作為一個新的案件,并可以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一個案件一個法律關系,一個法律關系一個案由,法律關系性質變動,形成的是一個新的訴,很多法官就認為是一個新的案件。但事實上一個案件形式上包括從起訴受理、送達起訴狀副本到開庭審理、裁決的過程,變更案由后如何操作,如果還需變更方寫訴狀,法院再送達,應是一個新的案件 ,但這是程序問題,法律肯定會明確規定。但《證據規定》只規定了舉證期限,且當事人是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變更是允許把原告的請求進行改動,原來的請求不存在了,這個案件的訴訟請求即是這個新的請求,而且法院最終確認的也只有一個案由,也就是說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適用范圍是事實不變,基于這一事實的法律關系只有一個,是客觀存在,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案件仍只有一個事實、一個法律關系,一個案號。經釋明變更案由后重新給予舉證期限,是因當事人的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發生了變動,給一方變更機會,也應當給予另一方公平的舉證機會,使當事人澄清自己的主張,雙方就原告最終主張的法律關系上訴辯,從而從程序公正保證實體處理的公正。因此,最多可以說從實體的處理上相當于一個新的案件,與真正新的案件是不同的。

        一個案件只有一個答辯期,即收到副本后十五天內。變更訴訟請求后給予的是舉證期限,期間是不確定的。管轄權異議作為一種程序裝置在民訴法中加以規定,是具有嚴肅性,不能任意作擴大和縮小解釋,只能在答辯期內提出,否則都視為超過期限。

        (二)變更訴訟請求對管轄權原則、管轄權的影響。

        根據民訴法的有關規定,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管轄原則,這是正確的。但管轄原則是針對一般情況分類規定,就法院行使釋明權,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后,并不必然導致管轄原則的變動。如同一類案由的變動,其管轄原則是不變的。管轄原則與管轄權并不單一對應的,管轄原則不則并不必然導致管轄權的變動。根據管轄原則有幾個法院有管轄權,只存在當事人的選擇問題。而從民訴法的規定看,被告住所地是最一般原則,如果原告是向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起訴,而變更訴訟請求后,根據案件性質原受理法院無管轄權,則存在管轄權的沖突,還有在涉及到專屬管轄、級別管轄,也會導致管轄權的沖突。但如果原告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即使變更訴訟請求,并不影響法院的管轄權。上述案例即是該種情況,民間借貸糾紛變更為不當得利糾紛,是從合同糾紛轉變為權屬糾紛,但被告住所地法院對這二類案件均有管轄權,不存在管轄權異議。

        (三)存在管轄權變動的情況下如何釋明: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導致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情況,這是完全有可能。所以第三種意見就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審查管轄權異議。但他們疏忽了管轄權異議的期限,把管轄權異議這一固定的法律概念與對管轄權有異議等同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提出了異議,這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權異議,而是實體處理上一種對法院釋明內容的抗辯意見,因此不存在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如果正確,法院應當采納其意見,是以主動審查移送的形式。管轄權是程序問題,釋明的內容是對實體的處理,應當服從于程序。所以法院仍是釋明,但內容是原告可以撤訴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再起訴,或變更訴訟請求后要求法院移送,也可以堅持原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駁回,上級法院不會以原法院未釋明而發回,因為原法院已盡了釋明義務。但法官在釋明之前也應考慮到對管轄權的影響,與被告事先進行溝通,所以由被告來提出的情況也是少數。應當重視的是法院在釋明時發現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使原法院無管轄權,也不應主動移送。雖然法院主動審查的移送沒有時間限制,但因不同法院、不同法院對法律理解的差異,有可能會導致對同一問題認識的不同。經一個法院釋明后移送另一個法院,如果受移送法院不同意原法院的釋明內容,則存在第二次釋明,不僅會使當事人困惑,也會使法律的嚴肅性受到懷疑,因為釋明相當程度上體現了法院的意志。同時移送對受移送法院來說又是一件新的案件,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成為了原告的起訴訴請,成了法院在主動幫當事人打官司,有違訴訟風險的承擔原則。因此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選擇。

        (四)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是否都應作出裁定。

        如前所述,管轄權異議是一個固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內容:主體合法,即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時間合法,即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符合了這兩個形式要件,才是一個有效的管轄權異議,法院應作實質性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作出裁定。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也一樣處理,當事人又有了上訴權,使一些當事人利用它來故意拖延時間,使另一方的權益受到損害。因此,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就本院對該案件有無管轄權問題進行審議;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審議。”根據該批復精神,一個案件每個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機會只有一次,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視為放棄了異議權利,超過期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沒有效力的,法院不予審查,當然也不用作出裁定,也不存在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剝奪,法院只要盡到告知的義務即可。法院發現無管轄權,應裁定移送管轄,不受期限限制,但通常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實體上證據來判斷。有關管轄權的材料是與管轄權異議相聯,超過期限對其材料是不審查。而民訴法中的證據是來證明自己主張的實體權利的,因此法院指定的證據的舉證期限都是針對案件的實體部分,所以管轄權的材料不能作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處理。

        三、總結

        (一)意義。

        探討變更訴訟請求釋明過程中涉及管轄權異議處理,有三個方面內容,即釋明后當事人不能因此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如釋明引起管轄權變動的,應當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移送或撤訴;釋明未引起管轄權變動的,應當由原受訴法院繼續審理。上述內容體現了訴權屬于當事人原則。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起訴,由當事人決定向哪家法院起訴,由當事人引導訴訟的進行,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這與《證據規則》的精神是一致的,訴訟風險由當事人分擔,是我國改變強職權主義模式,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指導思想對實踐的指導,對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督促法院依法公正高效辦案有重要的意義。

        (二)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

        1、在釋明時應當雙方當事人均在場,以便法官及時聽取雙方的意見,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4篇: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范文

        輕信他人,80萬元人間蒸發

        【案例】經過大半生的省吃儉用,趙奶奶積蓄了80萬元現金。2014年1月,趙奶奶獨自出門旅游中,在火車上碰到了一個30多歲的女子,一路上對她很是照顧。趙奶奶不僅對她非常感激,而且覺得女子心腸不錯,甚至在離別前還相互留了電話號碼。通過此后一段時間的聯系,趙奶奶對女子更是信任有加。5月,女子提出以月息2分向趙奶奶借錢做生意時,趙奶奶毫不猶豫地將積蓄全部借給了她。可時間過去兩個月,女子不但未按時償還本息,反而電話也成了空號。無奈之下,趙奶奶只好根據女子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借條提起了訴訟。豈料,女子的身份證系偽造,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結果竟是查無此人。

        【點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一條也指出:“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正因為女子的身份證為偽造,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結果為查無此人,決定了趙奶奶提供的“被告”信息虛假,同樣屬于沒有“明確的被告”,使得法院只能駁回趙奶奶的,也就意味著趙奶奶的養老錢只能被“人間蒸發”。

        【支招】出借養老錢,千萬不要輕信對方的身份。如果實在難于判斷,最好能夠讓對方提供財產抵押或者質押,也可讓對方提供自己所熟悉的、有償還能力的人擔保,以便一旦債權受到威脅,亦能“逃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追求高利,30萬元“打水漂”

        【案例】2014年6月27日下午,郭大爺路過一家麻將館時,見自己的一位老哥們正在喜滋滋地數著大把“紅利”。在郭大爺的一再追問之下,本來支支吾吾的老哥們終于說出了實情:里面名為娛樂場所,實則有很多人在賭博,甚至是豪賭。輸掉者為了扳本,往往會以高額利息借款,自己就是“從中賺了一筆”。見有如此好事,郭大爺毫不遲疑地要求老哥們“引薦”。次日,果有一賭徒愿意以0.2元的利息借款,想到1萬元一個月后就變成了1.2萬元,郭大爺當即“奉上”了10萬元。賭徒輸掉后,郭大爺便再借,如此累計達30萬元。由于賭徒并沒有在約定的一周后償付本息,郭大爺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不料,法院經審理,卻駁回了郭大爺的訴訟請求。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十一條也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結合本案,不僅利息高達0.2元,超出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且郭大爺也知道,對方是在從事賭博類非法活動。正因槿绱耍決定了郭大爺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時,法院還可以按規定對趙大爺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民事制裁。

        【支招】《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通過出借養老錢來實現“讓雞生蛋”,必須是以合法為前提。如果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不惜出借養老錢,其結果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苦無證據,50萬元一去不還

        【案例】2014年春,蔣老太的兒子、兒媳因購買一套三居室的新房,提出向蔣老太借款50萬元,并表示3年內還清該款,且在房屋交付后,蔣老太也可搬入居住。考慮到親子關系,也覺得自己一人長期在外獨自租房居住畢竟不是個事,遂借出了自己的養老錢。但時至2014年8月,兒子、兒媳已經搬入新房達三個月之久,也沒有讓蔣老太搬去的意思。無奈之下,蔣老太只好找上門去。可兒子、兒媳不但拒絕其共同居住,甚至還否定借款一事。蔣老太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訟,要求兒子、兒媳償還借款。不曾想,基于她沒有借據,也無其他證據佐證,兒子、兒媳又死不認賬,法院最終只能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點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5篇: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范文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確責任,恪守信用,在雙方自愿、協商情況下特

        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額(大寫):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要,急需一筆資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隨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時間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

        款,出借方有權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規定____%計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

        八、其他: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承擔違約金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甲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2、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擔借款總金額百分之 的違約責任。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借款合同時注意事項

        借錢的時候,人們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債務人是寫張借條。我們為什么要借條?因為,萬一打官司,我們手中有憑據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隨著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人們在借貸過程中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不僅僅單純的寫一張借條,而是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同時,有的時候還找2個以上的保證人做擔保,將保證條款和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寫明。 但我們律師借錢給別人,一般是不寫借條的,我們要的是雙方簽一份借款合同。我們為什么要借款合同?因為,萬一發生爭議、訴訟,借款合同可以更加有利維護債權人的權益。所以,我們應該樹立一個觀念,借錢給別人需要的是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而不僅僅是張借條!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應該包括以下部分的內容:

        一、債務人的身份資料(包括營業執照),作為借款合同的必備附件。

        簡單說,就是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 提供身份資料。

        為什么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 提供身份資料呢?因為《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條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打官司的時候,法院第一時間要求我們提供被告的準確身份資料,我們必須提供,否則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沒有債務人的身份資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時候,才向債務人要身份資料,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肯定不愿意給。

        沒有資料就立不了案,怎么辦?屆時只能委托律師去公安機關調查,如果朋上債務人不是本地人,那還得到外地公安機關去調查,相當的麻煩。

        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債務人提供身份資料。債務人向你借錢的時候,什么要求都是會答應的。

        二、要求債務人的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

        債務人借錢,為什么要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呢?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簡單說,一人負債,夫妻償還。

        所以,在實踐中,借款債務訴訟,我們都是把夫妻倆作為共同被告。同理,債權人也應該提供關于被告夫妻關系的證據,如果不在債務人向你借款的時候準備,等到要打官司的時候才收集,不僅浪費時間,而且不一定能夠收集到相應的證據。

        三、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

        為什么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呢?因為:合同法211條規定借款不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利息。所以,利息必須明確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二種: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的利息。

        現行的人民銀行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種:打官司法院判決后,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訴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即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四、關于復利的約定。

        什么是復利? 就是利滾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于司法解釋對復利的態度不支持,所以,建議大家在借款合同中盡量不要約定復利。

        五、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視的權利。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后利息來處理。

        為什么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呢?舉例:法院判決給付還款本金10萬元,合同期內的利息是2分息2000元/月。債務人每月還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約定了還順序款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債務人一輩子還不完。但如果沒有約定還款順序,那么債務人用4年2月可以還清本金,再用4年多還清利息。

        可見,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約定還順序款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積極支付利息。

        六、應該明確約定訴訟律師費承擔。

        當債務人逾期還款,要打官司解決的時候,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最好還是委托律師全程跟進。那么由此而發生的律師費,應該由債務人承擔、由違約方承擔。但如果你不明確約定,法院就不會支持。

        七、關于債務擔保

        有條件的,應該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有以下2種形式:

        1、保證人。這是最簡單的擔保方式,擔保人簽字即可。

        通常我們要求債務人的親屬提供擔保。理由有2點:1)如果其近親屬不同意擔保,那么就要打個問號,為什么連近親屬不信任債務人?2)尤其要求債務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擔保。因為,如果債務人有心逃債,經常會將財產轉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擔保,可以斷其逃債的念頭。

        2、抵押登記。

        比如房屋、汽車等財產。但抵押登記的手續比較繁瑣,要辦理公證,登記,手續費。

        八、要求債務人披露財產。

        在信任的情況下,我們不需要辦理財產抵押登記,但可以要求要求債務人告知其財產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如: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給債權人、其他財產的復印資料。

        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一旦有動靜,債權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財產。

        九、應該約定管轄條款

        什么是管轄條款?就是萬一要打官司的時候,我們去哪里打官司的條款?債權人應當事先約定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條款。

        因為:如果不事先約定,那么法院執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訴訟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債權人要到債務人的地頭去打官司。是實踐中,這絕對是對債權人不利的。

        以上是借款合同的9點主要內容。通過我們看到,簽訂借款合同是有很多法律技巧的。當事人與其在打官司的時候找律師,還不如簽訂合同的時候找律師,前一份好的借款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通常有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標的是一個常用的法學術語,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出賣物。標的也可以是行為,如貨物運輸合同中的勞務。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等。

        (七)違約責任;

        第6篇: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范文

        一、近年來__縣法院審理各類涉農案件的基本情況

        20__年至20__年,__縣法院共受理各類涉農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審結1607件,結案率98.6%。審結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搶劫、、盜竊、濫伐林木、故意傷害、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14種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離婚、撫養、贍養、繼承、相鄰關系、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民間借貸、農村承包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勞動合同等29種糾紛;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房產管理行政登記、林木砍伐許可管理、工商管理處罰等4個行政機關的6種行政行為。通過對這些案件的調查發現,近年來,涉農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和發展趨勢:

        (一)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較大。20__年至20__年,__縣法院共審理各類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結案數的61.8%。分別是20__年281件,20__年307件,20__年325件,20__年比20__年增加了15.6%。

        (二)涉農合同糾紛數量和種類增多,其中,民間借貸合同仍為主要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呈上升趨勢。20__年至20__年,__縣法院共審理各類涉農合同糾紛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結案數的23.7%,其中,民間借貸糾紛206件,占58.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這兩種類型案件20__年__縣法院共審理19件,20__年審理21件,20__年審理26件,20__年比20__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達的案件較多。近年來,由于農民外出打工人數逐年增多,而這些人又是涉農訴訟糾紛的多發人群,他們長期在外打工,與家中失去聯系,造成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延長了訴訟周期,也增加了訴訟成本。20__年至20__年,__縣法院審結的各類涉農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達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農村故意傷害案件頻發。近年來,隨著農村生產經營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變化,我縣農村地區因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生活瑣事等引發的惡性傷害案件時有發生,__縣法院審理的各種“民轉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__年至20__年,__縣法院共審理農村故意傷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轉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農村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趨勢。20__年至20__年,__縣法院共審理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案和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總數的37.5%;分別是20__年1件,20__年2件,20__年4件,20__年比20__年增加了300%。

        二、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判資源的缺乏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著社會轉型,農村社會改革的步伐逐漸加快,這也使得涉農矛盾糾紛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審判資源無法服務到農村每個角落,一些矛盾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化解,導致了一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同時,由于__縣法院的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難以為基層法庭配備優良的物質裝備,也無法經常性地深入農村開展各種法制宣傳,特別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財政未給付專項的巡回辦案經費,巡回辦案往往難以保證,導致農村地區訴訟難、尋求法律幫助難。

        (二)農村法制不健全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快及各級政府對農村扶持政策的落實,大量的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糾

        紛涌現,如土地承包、林權、集體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糾紛。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承包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土地承包、流轉、集體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仍然存在有些問題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明確規定,如農村房屋的拆遷、安置糾紛等。目前,這些案件只有參照適用針對國有土地拆遷、安置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安置的規范性文件尚無規定。 (三)農村村民法制意識不強制約服務三農工作。大多數地區的農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識不強等原因,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要么怨天尤人,自認倒霉;要么搞家族主義,人多勢眾;要么一味蠻干,不惜鋌而走險,或者是采取“私了”的辦法,一般不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如農村經常遇到的農民工追討工資、種子問題、債務糾紛、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不去尋找法律途徑,反而去上訪即屬此類情況。

        三、基層法院提高服務新農村建設水平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的審理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轉包、征用、租賃農副產品購銷等案件的審理,穩定農業生產關系和生產條件,保護各種形式的規模化經營,保障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二是積極慎重地化解農村各類民間糾紛,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繼承、贍養糾紛等案件,維護農民之間和諧、和睦的社會關系和家庭關系。三是妥善處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糾紛,促進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依法快審、快結、快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勞務糾紛和工傷賠償糾紛等案件,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二)進一步創新審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務于新農村建設。一是突出重點,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加大力度審理和執行好農村借貸糾紛,農田通路、排水等相鄰糾紛案件,盡快排除農村生產耕種中的障礙。二是加強農村地區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堅持對失足青少年進行回訪和幫教,依法妥善處理涉及農村地區未成年人權益的撫養費、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進一步優化青少年的成長環境,依法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權利。三是樹立“法律優先、參考政策”意識,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時,以黨的農業農村工作政策精神為指導,結合民法基本原則公正、高效地裁決、解決各類涉農矛盾糾紛。

        第7篇: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范文

        【借款合同范本】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 法人代表:

        一、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1、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幣 元(大寫) 。 2、出借人以現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匯入借款人賬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三、借款利率: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雙方約定利率為月息 %,綜合服務費 %,借款人如果不按期歸還借款,視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

        五、借款償還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規定到期一次性償還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利息,但是不足十五日的按十五日計算,超過十五日的按月計算。

        (四)借款逾期不還的部分,按每天 計收違約金,直到全部本息還清為止。

        六、權利義務

        (一)出借人有權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人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出借人為規避風險,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須提前一個星期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權收回全部借款。

        (二)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義務接受出借人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財產(動產和不動產)作借款擔保。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上述資產采取保全措施。

        七、擔保條款

        (一)本借款用由 用 ,小車車牌號為 、 ,作抵押擔保,雙方約定以上抵押物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物不轉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歸還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權處理抵(質)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數歸還借款的,抵押權終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保證后,有向借款人追償的權利,借款人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四)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為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兩年。 八、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約定

        (一)出借人可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自由轉讓給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異議。

        (二)如出借人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承諾對轉讓的債權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借款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出借人書面同意。

        九、在借款人發生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的情況下,承諾以其全部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先償還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十、借款人和保證人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資料、印鑒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資料和印鑒章不真實,導致出借人該筆出借款損失的,借款人和保證人認可出借人以經濟詐騙的方式來追償。

        十一、若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甚至本合同項下的電話出現關、停、掛機等現象的,出借人將通過法律手段和社會輿論壓力等多種手段來追償。出借人有權在公共場合包括重復公布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姓名及拖欠、逃避情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廣播、網絡、張貼布告等,直至全部實現清償為止。

        十二、特別規定:凡借款人應當償還的利息、違約罰息、本金等一律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匯入出借人的銀行卡上。出借人賬戶:

        戶 名: 開戶行: 卡 號:

        凡由借款人匯入該賬號的款項一律視為償還本合同項下的欠款和利息。該帳號不作另外的用途。

        凡以其他方式償還借款的,一律與本合同無關。任何一方不得據此提出任何異議。

        十三、如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還款義務,提起訴訟的,出借人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調查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

        十四、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五、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保證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證人:

        年 月 日

        【附】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1.訴訟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后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一般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

        3.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但一定要明確約定,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借款。約定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賭債,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5.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6.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動產,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8.債權文書如辦理可強制執行的公證,則可不經法院審理,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8篇: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范文

        個人民間借款合同范文一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為了明確責任,恪守信用,在雙方自愿、協商情況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二、借款用途: 。

        三、借款利率:______,月初收息。

        四、借款期限:借款時間自___年__月__日起, 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五、違約責任:

        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出借方有權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規定每天__%的本金計算加收逾期利息。

        六、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

        七、其他:

        1 一、借款金額(大寫):

        1、本次借款用借款人的住房作抵押,房產座落 ,已辦理抵押登記。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注銷抵押登記。

        2、合同的附件:借據,收據。

        3、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簽字、蓋章):

        年月日 

        個人民間借款合同范文二

        客戶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出借人: (以下簡稱乙方)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擔保人: (以下簡稱丙方)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甲方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本合同中借款或貸款為同一含義。

        第一條 借款的金額、時間、用途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資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 元。

        2.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共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的期限、利率均以實際劃款的銀行憑證時間為借款起始時間。

        3.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資金用途僅限于: 甲方(培訓類)不得將資金用于除合作辦學機構教育培訓之外的活動,且甲方(辦學類)不得提供虛假憑證或擅自改變資金的用途。

        第二條 借款的還款方式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 種方式歸還:

        A、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甲方從乙方發放貸款的次月開始,按月等額還借款本息,還本付息日定為每月的 日(遇節假日順延)。每月等額還貸本息金額為: 。

        B、等額本金。本金按月按借款借據載明的期限分期歸還,利息按月計收,最后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利息若按月計收結息日為每月的 日。

        C、分期等額遞增還款方式。指整個貸款期間內,客戶每月歸還本息金額按預先約定的方式規律性遞增。每還款 次遞增一次,遞增的金額為 元 , 每月遞增的還本付息日為每月的 日(遇節假日順延)。

        D、分期等額遞減還款方式。指整個貸款期間內,客戶每月歸還本息金額按預先約定的方式規律性遞減。每還款 次遞減一次,遞減的金額為 元 ,每月遞減的還本付息日為每月的 日(遇節假日順延)。

        E、其他方式: 。

        借款實際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條 借款的利率

        1.貸款利率選擇如下第 種方式:

        本合同執行固定貸款利率,為月利率 ,借款期限內不變。

        本合同執行浮動貸款利率,本合同簽訂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按一定浮動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 ,擇其一)確定為月利率 ,具體計算公式為: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據載明的利率為準,浮動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變)。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則本合同貸款利率以調整后的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按上述浮動方式和比例調整。每季末結息日為利率重新定價日,如有調整,于利率重新定價日之次日起按調整后的利率計算。

        其他方式:

        無論采用哪種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計算基準均為每月30天,換算公式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四條 貸款的發放和支付

        乙方應在合同生效且甲方辦妥相關的借貸手續、擔保手續、以及乙方要求的全部手續后,向甲方實施貸款的發放和支付。

        1.甲方授權乙方將借款轉入以下第 項帳戶:

        甲方開立在 銀行的帳號為 的帳戶。 甲方指定的戶名為 帳號為 的帳戶。

        2.甲方選擇分期提款的,應當書面確認分期提款事項。分期提款的,貸款期限不予延長,甲方仍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還款,并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3.甲方在貸款審核批準之后,在貸款資金轉入指定的借款賬戶之前,必須向乙方支付貸款金額的2%作為此次貸款的風險準備金。該項風險準備金在甲方還款完畢之后退還給甲方賬戶,或直接抵扣最后幾個月的還款。

        第五條 提前還款

        乙方在甲方出現一些違約現象或者嚴重影響到還款的因素時可以要求甲方提前還款,但需要在還款日之前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有權自主提前還款,甲方要求提前還款的至少應在還款日之前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后按規定的提前還款方式去還款。

        甲方提前歸還借款,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收貸款利息。

        第六條 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后簽訂借款展期書面協議。

        第七條 還款

        1.甲方選擇的貸款還款方式為: 2.還款資金的來源: 3.預計的還款時間表為:

        第八條 擔保方式

        1. 本合同的借款擔保形式為 個人無限連帶保證。

        借款方請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

        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責任。 2. 其保證條款約定:

        本合同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的擔保范圍如下:

        ①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 ② 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

        3.保證人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九條 逾期和挪用

        1.甲方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乙方對逾期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計收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應計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逾期之日雙方正在執行的貸款利率(1+ %)。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對挪用的借款從挪用之日起計收違約金,每挪用一天,應計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逾期之日雙方正在執行的貸款利率(1+ %)。

        3.對既逾期又挪用的貸款,違約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中較高的違約金標準計收。

        4.甲方未按時支付利息的,乙方對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利息從欠息日起按本條第一款確定的違約金計收標準計收違約金。

        5.如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調整(重新定價),逾期違約金及/或挪用違約金隨之調整。計收違約金自調整之日分段計算。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構成違約:

        ① 甲方改變借款用途;

        ②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 ③ 甲方或擔保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乙方貸款的行為。 2.發生違約情況時,乙方有權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1.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罰息和復利;

        2.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3.其他法律允許的措施。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乙方所在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甲方違約致使乙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甲方應承擔乙方為此支付的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及所涉債務完全清償時終止。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

        合同需簽署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聯系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3.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4.更多其他約定,具體為: 。

        第十五條 聲明條款

        1.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借款用途、還款時間金額。 2.甲方已閱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已經全部知曉并充分了解。

        借款人(簽字、蓋章): 時間:

        擔保人(簽字、蓋章): 時間:

        出借人(簽字、蓋章): 時間:

        個人民間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 (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出借人: (下簡稱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冊資本 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經營項目的實施臨時需要資金,乙方有閑臵資金。為此,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借款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元(大寫:人民幣 )。

        二、借款期限:從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日止,借款期限為 。借款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自動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計收方法:

        1、借款利息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計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專款專

        用,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借款利息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甲方違約:

        1、甲方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

        2、未經乙方同意改變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乙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不超過 罰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費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八、因本協議產生之爭議,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9篇:民間借貸的訴訟管轄范文

        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構成;司法認定

        我國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以來,人民生活日益富足,這離不開經濟的良性發展;不過市場經濟因其龐大的財富堆積也使其變得不容易控制,把錢放在銀行或者放在別的企業那兒,聽起來差別不大;但要知道資金在銀行,政府會對其的出入情況進行監管。但在私人手里國家就很難監管,從而無法準確分析國家經濟情況,進行相關政策的調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外表看起來像眾籌,乍一看沒有什么不好的方面,高利率短期看起來是挺誘人,但是有違正常秩序的活動,破壞的必然是整個秩序鏈條,容不得半點馬虎。在市場經濟中,國家并非不讓企業貸款、融資進行擴大經營活動,而是因為金融市場關乎國家的經濟安全,借貸融資等金融關系必須嚴加監控,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損害的必然是所有國民利益。

        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當事人在行動上具有真實的違法行為,也就是許諾會給予高于人民銀行規定利率等手段,面向大眾公開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使所有社會公眾都成了潛在違法行為對象,擾亂國家正常信貸、儲蓄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在分析哪些行為屬于本罪管轄時,不因將其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準作為判斷依據[1]。可能有些當事人在處理或訴訟中,主觀地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就是沒有經過國家批準進行的融資活動,這在當今司法解釋體系與實踐中是無法站得住腳的。生活中我們常說依法行事,法無禁止即是自由;與此相同國家機關要進行審批活動也必須依法進行,但是在生活中很多事務是不需要國家進行審批的。如果強制審批,還會擾亂正常市場秩序反而對經濟不利。比方說,我們都經歷過的淘寶購物,一些小商家在買東西后往往會寄給你一個紅包也就是返現單,希望你能多多關照他們的商品。這種情況看起來沒有什么問題,可能就是有些不當競爭。這些處于法律灰色地帶的民商活動,國家機關也沒有必要為此進行審批活動來調整。但如果商家出售的商品本來就是一個空殼,真正出售的是高額利潤。比如商家賣給你一個卡片,其本身沒有多少價值,其代表的是多久后可以在他們那兒連本帶息獲得高額利潤的話,這就是變相的誘惑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出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行為。因為民商事務的多樣性、復雜性等特點,國家審批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如果我們在判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時,以是否有國家批準為要件的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找漏洞鉆空子,不利于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所以,判斷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要抓其本質即此行為是否違法了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是否會影響正常信貸、儲蓄秩序,這樣就能有效地避免犯罪人以民商活動為掩蓋,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狡辯的情況。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哪些主體

        上述講到判斷其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要看其是否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那么最熟悉金融環境的金融公司是否會出現這種違法行為呢?這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例如會計師事務所、投資公司等,都是沒有向普通公民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他們如果進行違反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具體請參考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就可能會成為犯罪情況[2]。那么銀行這個擁有合法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機構是否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呢?這種情況現在還沒有具體定論,有的學說認為銀行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要使用行政處罰來調整,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法,是為了針對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不法分子干擾金融市場。不過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刑法》的司法解釋,其并沒有對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任何限定,所以如果銀行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導致擾亂金融秩序的情況,也有可能成立本罪。其實作為擁有吸收存款資質的銀行,其無序參與金融更容易引發金融問題。如果銀行是以違反國家規定,私自提高利率吸收公眾存款,就會向人們發送貨幣市場的不正確信息,可能會出現金融信貸危機。并且還會影響國家對金融市場的正確分析,使國家無法進行適當的宏觀調控,從而導致金融市場失衡等風險。所以筆者認為在我國調整的市場經濟領域,更應講究主體的平等,有無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并不能成為判斷犯罪主體的標準,只要是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擾亂了金融市場就應依法論處,這樣才能保證市場經濟的平等原則,才能保護經濟正常良性發展。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點及與其他罪名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許多特點,這里列舉幾種常見的并能幫助人們認識違法活動的情況。(一)在商品買賣中或租賃中,對產品或出售物并不是真正的進行銷售活動,而是以認購商品約定返現等形式,非法地進行吸收公共財產活動。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出售租賃等,都有可能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工具。如不法分子將房屋名義上租賃給普通民眾,但其實并不是真正建立租賃關系,或者根本就沒有所謂的租賃房屋,而是在事前或事后約定了以租賃名義進行投資,多久后可以返現多少錢等手段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曾經比較多的是出售某某林場股權或者是入股合作開發林場,并宣傳到期有高額分紅來吸引人們投資,這種情況看起來就是普通的民商事務,但其實是非法組織設計以吸收公眾存款為目的的非法活動。他們所提供的信息可能是虛假的,這里的虛假有多層意思。比如不法組織確實有投資項目,但是在普通民眾出資后,并沒有股權分配等其他入股程序出現。只是約定民眾出資后由不法機構代為管理并不會影響分紅等,其實這種就是利用了以合法的投資形式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3]。(三)加入某某公司成為他們的種植戶(工作人員),按照公司要求種植(養殖、生產)某樣東西并約定公司會高額回收。這種情況在以前的農村很多,不法分子打著幫助農民的幌子推廣所謂的經濟作物,但其實那些作物根本沒什么價值,他們只是利用虛假宣傳讓農民們信以為真,然后讓大家都購買種植,這就是典型的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什么明顯的犯罪行為只是可能構成呢?因為這種行為還可能構成其他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非常容易混淆。它們最大的不同是主觀意識的差別,前者只是故意臨時占用公共財產,行為人是有還款的意識;后者不同,集資詐騙的實施者往往利用虛假信息,或是自身優勢制造信息差等手段得到公共財產,并且其是帶有永久占有公共財產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要區別它們,還要對資金用途進行分析。如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用于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就可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用于個人消費或是還債等情況就可能是集資詐騙罪。主要是看資金是否正常參與社會生產活動,前者只是擾亂了國家正常金融秩序;后者因為沒有正常經營活動,可能出現無法償還被吸收人債務的情況,后者不僅是影響金融秩序,還會影響受害人的財產安全。所以判斷二者的區別還要看吸收公眾存款后的償還能力。

        四、結束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是國家金融信貸管理秩序,只要真實地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即構成本罪。值得我們思考的是,政府是允許正常民間資金流動的。我國的市場經濟中也不會將民間借貸完全排除。法律不允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不是不許人們使用借貸等方式吸收資金。立法的初衷是限制民間利用借貸名義非法吸收公共財產,并影響市場經濟的資本和貨幣金融業務。貨幣杠桿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方法,擾亂金融市場勢必嚴重影響經濟秩序,還有可能出現嚴重的社會動蕩影響國家安全。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應從金融市場經營的維度去思考分析,維護國家金融信貸秩序才是本法的核心目的。

        參考文獻

        [1]賀歡.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D].武漢:華中科技大學,2011.

        [2]嚴正蘭.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D].成都:四川師范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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