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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范文

        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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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

        第1篇: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范文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快農村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完善救災保障機制,提高災區重建能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6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提高參保農戶災后重建家園、恢復基本生活的能力為目標,按照“農戶自愿參保、政府補助推動、保險公司市場運作”的原則,在全市全面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重要保障。

        二、實施辦法

        (一)投保人和保險標的。投保人為本市范圍內具有*市農業戶籍的所有農戶。保險標的為農村居民自有的生活居住房屋。

        (二)保險責任。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損。房屋倒塌的界定標準和裁定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因自然災害(地震災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農民保險房屋倒塌,保險公司按約定標準賠償。責任范圍由保險條款界定

        (三)保費標準。每戶農戶每年保費10元,其中農戶交費3元,省財政補助3元,市、縣(市)財政補助4元。

        (四)賠付標準。根據本市農戶住房現狀和“低保障、低保費、廣覆蓋”的原則,確定本市農戶住房保險金額每間最高為3600元(即每間最高賠付3600元),每戶住房保險金額最高為18000元(即每戶最高賠付18000元)。

        (五)運作方式。本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由人保財險*分公司承擔經營業務,實行“單獨建帳、獨立核算、以豐補歉、自負盈虧”,經營費用按20%確定,每年年終向市政府報告保費收支執行情況。

        (六)時間安排。*—2009年為試行期,不斷總結,逐步完善。具體要求:今年年底前召開動員大會、完成調查摸底和分戶清冊的制定;*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參保50%以上的任務,爭取達到80%,各縣(市)最遲不得超過*年3月底。

        三、政策措施

        (一)財政補助與農戶自愿參保相結合。市及各縣(市)兩級財政補助以農戶自愿交費參保為基礎,農戶不參保,政府不補助。農村低保戶和沒有實行集中供養的“五保”人員,其自交保費部分由所在地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二)地方財政補助與農戶參保比例相結合。以市直(包括越城區、*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和鏡湖新區)和各縣(市)為單位,地方財政補助實行分塊負責,市直由市財政負責落實補助資金,各縣(市)財政分別落實各自補助資金。農戶參保面必須達到50%以上,市及各縣(市)財政補助必須落實到位。

        (三)中央、省及其他救災資金補助與農戶參保相結合。中央、省財政及其他用于恢復重建的救災資金,優先、從優支持參加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農戶,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促進農村保險事業發展。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和*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都要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民政部門要成立倒房糾紛裁定機構,嚴格按照省里制定的界定標準和裁定辦法,及時有效地裁定糾紛。人保財險*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業務服務網絡,并延伸到鄉鎮和村,方便群眾參保和理賠。

        第2篇: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范文

        【關鍵詞】銅陵鎮;造林技術;樹種選擇;護林;開發利用

        1.實地堪察地形

        對已準備造林的島嶼先行堪察:主要是島嶼的土壤條件、造林地塊、植被情況、船只靠岸地點、苗木上山路徑等對象。

        (1)土壤條件:海島多為風化土、少數為砂壤性紅壤、沙質土,決定是否有客土條件和施肥數量。

        (2)造林地塊:島嶼上部分為巖石地,不宜造林,決定苗木的數量。

        (3)植被情況:存在部分本土灌木,建議不宜破壞。

        (4)船只靠岸地點:因海島無碼頭,只能選擇沙灘或較平坦的巖岸,便于人員容易上下船和苗木搬運,以防人員安全和苗木浸入海水。

        (5)苗木上山路徑:應選擇平坦的路徑,便于苗木的運輸。

        2.關注氣象條件,確定造林時間

        造林季節應選擇在3-5月梅雨季節,但該季節下雨時常伴隨風大浪大,應時刻關注天氣預報,關系到人員安全及當年的造林質量。因海島無碼頭,大船不可能靠岸,只能用小掛機船運送人員及苗木,有條件的應用大船運輸到臨近島嶼,再用小船運上島;造林時間應選擇在下透雨后且植后有連續陰雨天氣最佳,因海島造林無條件進行人工澆注定根水,植后雨量是否充沛決定了當年的造林質量。

        3.整地、挖穴

        采用穴狀整地,挖穴規格40*40*40㎝,(適度深挖半穴回土種植)充分利用地形,挖穴應結合種植密度盡量選擇凹部,因凹部的土壤相對較疏松、土層較厚且有利雨水的儲積。對林木生長有利,密度選擇2*2m,可根據各島嶼的實地情況適度調整。坡度較大的有條件應選擇壕溝式整地挖穴。

        4.樹種選擇

        選擇抗風耐旱的品種:木麻黃或相思樹一年生的容器狀苗,直徑0.5㎝、高度為50-70㎝,苗木的裝運應采用結實的筐、箱,便于運輸搬運,減少容器苗的破壞。苗木從苗圃到種植地需經:起苗-上車-碼頭-大船-小船-上島-種植地多次運輸,應加強對容器苗的保護,確保苗木的質量。

        5.造林

        根據天氣預報,在種植穴充分濕透后,昌雨種植且種后連續幾天陰雨天氣。因海島土質肥力較差,根據條件應實施客土并加有機肥和過磷酸鈣,采用半穴種植回土,余下半穴做為儲水坑,植后應將周邊雜草覆于種植穴,起延長種植穴保持水分的作用。

        6.補植

        因海島種植無法實施定根水澆注及種植后的澆水管護,成活率無保障,在種植后一段時間,天氣條件適合應查看成活率情況再進行補植,確保當年的造林效果。

        7.存在問題

        7.1各級政府對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的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建設經費和用地未落實到位

        各級政府對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的重要性還認識不足,未充分認識開展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是抵御自然災害、減輕地質災害的有效措施,是改善沿海地區生態狀況,優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防護林體系建設至今未納入城市建設的預算體系,其建設的經費得不到保證,這是海島防護林建設滯后的最主要原因。

        7.2多頭管理權屬爭議海洋漁業局、林業局、當地政府等各自為政多頭管理現象,互相制約等原因造成管理不到位

        由于歷史原因在建設八尺門引水工程時云霄水產收購站搬遷到尾渦嶼,造成權屬爭議在實際造林過程中,尾渦嶼曾出現云霄海洋漁業局漁政執法大隊進行干涉和阻攔。虎嶼頭由于距離漳浦古雷鎮較近,村民長期以來在周邊海域從事水產養殖并上山活動形成爭議,造林過程中虎嶼頭曾出現漳浦古雷鎮政府和林業部門進行干涉和阻攔。且海島遠離陸地,海島周邊海域養殖戶上島活動破壞林木現象嚴重,自然災害的頻繁侵襲如臺風、干旱的破壞、上島嶼維護管理不便等,造成本來就脆弱的海島防護林建設更加困難。

        7.3造林補助標準低

        海島造林困難較大,誤工誤時嚴重,所需資金較多,省級補助資金遠遠不夠,沿海防護林造林補助標準低,難于有效實施本區地處沿海,海岸一帶無山體阻擋,缺少天然屏障,易遭多種自然災害的頻繁侵襲,必須投入一定的資金建成以森林植被為主體的穩定安全的生態屏障。

        7.4防護林分布不合理,海防林體系有很大脆弱性,整體效益低下

        防護林主要分布在海島(占防護林面積的65%),平原防護林嚴重不足(僅占防護林面積的35%)。多數海島防護林林相較差,不能有效發揮生態防護作用,還有待改造、提高。海防林體系有很大脆弱性,受強臺風和病蟲侵襲,海島防護林成片受損、死亡,多數形成灌木林,整體效益低下,嚴重影響森林植被的生態安全。

        8.對策

        8.1提高各級政府對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重要性的認識

        主城區由于陸海交替、氣候多變,導致臺風暴雨、洪澇干旱等自然災害頻繁發生。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全球氣候變暖,沿海地區自然災害發生頻率越來越高,加快構筑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增強沿海地區防御自然災害能力已成當務之急,各級政府必須提高認識,按照中央、省領導批示精神切實將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工作抓緊抓好。將防護林體系建設經費和用地納入城市建設的預算體系,林業部門必須參與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規劃論證和必要的審查審批手續,明確防護林帶建設由當地林業部門統一協調負責,克服多頭管理現象。

        8.2對島嶼的生態林及自然景觀,應加強保護,嚴禁任何形式的開墾等破壞森林植被的行為

        同時,應將這些島嶼列入本級規劃,享受本級相應特殊生態補償政策。加強海島植被保護,在封山育林的基礎上,開展林相改造和枯死松樹清理,增強山林季相,完善林種樹種結構,建設健康森林,促進生態效益最大化,全面提高山地森林環境質量。另外,還要加快沿海灘涂綠化,構筑東山城區第一道生態防線。

        8.3解決爭議明確行政區域,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成立解決行政區域界定小組,林業局、海洋漁業局、國土局、當地政府等部門應通力合作,通過行政區域管理部門和界定管理工作者,解決縣與縣、鎮與鎮、村與村之間的行政區域,明確行政區域界,維護爭議邊界地區的和諧穩定,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對于未能解決的區域應擱置爭議,采取生態優先的原則,確保海島造林綠化的優先進行和生態保護。

        8.4政策保障措施

        (1)將防護林體系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的預算體系,其建設的經費和用地列入預算。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文件規定,沿海防護林帶林網是耕地的配套基礎設施,所占用的耕地性質不變、權屬不變。對因營造沿海基干林帶占用權益者的,可采用等價置換、補償等多種形式處理,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在明確土地性質不變的前提下,項目建設要按規劃營造沿海防護林對造林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優先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

        (2)提高沿海防護林造林補助標準。省林業、財政部門,應重新制訂政策,提高沿海防護林造林補助標準,特別是海島基干林帶困難地造林。

        9.技術保障措施

        9.1營林和經營措施提倡根據立地條件“一地一策”

        對立地條件較差的部分防護林,主要通過封山育林,并且進行補植、撫育的途徑,增加和恢復闊葉林的比重,建設健康森林,提高生態效益和景觀效果;對林相較差的低效防護林,主要通過衛生伐和帶狀采伐、帶狀造林的方法進行改造,淘汰生態效益低、景觀差的樹種,逐步替換新的生態效益高的觀賞樹種,如東門嶼現已逐年用華棕、榕樹、鳳凰木等樹種替換品相較差的先鋒樹種木麻黃和相思樹,增強生態和景觀功能;對發展為生態公益林的疏林地、荒山荒地、火燒跡地等,在嚴格采取封山育林措施的同時,要及時用人工播種、人工植苗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的方式,使其盡快恢復森林植被,達到綠化、美化環境之功能;對風口、裸巖多、土壤瘠薄且不適合栽種的海島造林困難地,提倡應用抗逆性強的、景觀優美的本島鄉土灌木樹種綠化。

        9.2控制森林采伐

        《森林法》規定,防護林、特用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根據銅陵鎮實際,應以撫育間伐為主,嚴禁皆伐。生態公益林的采伐權,由區林業主管部門直接審批。

        第3篇: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范文

        關鍵詞:農村 最低生活保障 對策研究

        一、當前內蒙古農村低保制度建設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人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也是能否盡快建立與完善農村保障制度的關鍵。

        (一)內蒙古農村低保制度建設現狀

        農村貧困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的農村貧困,不單是農民收入低、旗縣財政底子薄、農村基礎設施落后,它還包括了農民現有知識和文化的短缺、法制信息的閉塞、教育和科學的落后、衛生和保障的低下等一系列問題。內蒙古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總人口2384.4萬人,其中農牧民1382.1萬人。據初步統計,全區有貧困人口150萬人,其中絕對貧困人口80萬人。從全區101個旗縣來看,有國貧旗縣31個,區貧旗縣29個。在農村,傳統的社會救濟是對五保戶、特困戶實行不定期、不定量的臨時救濟,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他們的困難,但這種方式有一定的隨意、臨時性。特別是對優撫對象的老弱病殘和無勞動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關臨時送溫暖難以解決他們長期生活困難問題。為此,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把為農村牧區特殊困難群眾解困工作納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決定從2006年在全區全面實行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困難群眾的社會保障體系。2006年全區共支出農村牧區低保補助資金1.7億元,保障農牧民困難群眾42.75萬人,年人均救助標準達397元,有37個經濟條件較好的旗縣區實行了分類施保。全區農村牧區低保補助資金社會化發放率已達到80%,保證了農村牧區低保對象及時、足額領到了低保金,保障了農村牧區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促進了自治區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 農村家庭收入具體計算方法尚需規范

        各地在審查、審核困難家庭的收入計算雖有統計局提供的計算農村家庭收入辦法,但在實際執行時把握和確切計算還有難度,如什么收入應納入計算范圍,什么收入可以不予計算,目前還缺乏統一規定,各地在執行的過程中存在著差異。具體表現:一是收入難以貨幣化。由于農村居民收入中糧食等實物收入占相當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較大隨意性。二是收入的不穩定性。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三是由于我國對居民收入監控體系不完善,隱性收入難以核定,特別是農牧民的隱性收入不愿如實反映,給家庭收入的核定帶來了困難。

        2 農村低保對象界定標準上的困難

        在農村低保制度對象確定上,自治區規定凡常年居住在當地、且具有當地戶口,上年度家庭收入低于戶籍所在旗縣當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可以納入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但和城鎮居民相比,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有其自身特點,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難,導致對低保對象審核困難,難以嚴格界定。在當前,一些國家級貧困旗縣、自治區級貧困旗縣、偏遠山區農村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正常勞動力家庭、在正常的年份所獲收入都只能勉強維系基本農業生產、生活的需要,如果遇到自然災害、家中有人生病、有孩子上學,那就會入不敷出,生活相當困難。個別地方還存在人戶分離,把年老父母與子女分開,單獨由父母申請低保,而把應由子女承擔的贍養義務推給政府。農村"32保戶”和特困戶是否納入農村低保范圍,全國還未有統一的政策,為低保對象確定增加了一定困難。

        3 低保資金難以落實到位

        目前農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實際的情況主動建立的,低保資金也主要由自治區及盟市、旗縣財政負擔,中央沒有承擔任何的支出職責。對于這樣經濟不發達地區來說,資金供給保障上顯得捉襟見肘。主觀上,部分基層政府部門對農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安排農村低保資金不足,甚至造成低保資金的擠占挪用;客觀上,農村低保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完全依賴財政投人。不少困難旗縣的財政入不敷出,尚屬吃飯財政,人均財力很低,難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依靠財政解決城市低保問題已勉為其難,對面更廣、量更大的農村低保,供需矛盾突出,資金缺口難以彌補,這是制約農村低保工作整體推進的一個客觀問題。

        4 管理體制難以適應形勢的變遷

        在戶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動頻繁的新形勢下,農村低保工作的管理難度進一步加大,由于農村牧區居民居住地相對分散,而基層民政部門人員配備較少,工作手段落后,僅由鄉村兩級逐一調查核實低保對象的工作量較大,導致低保工作程序的粗放。由于工作程序規定上的不細致,基層工作監督機制不健全以及農村低保工作監督客觀的難度,又助長了基層工作的粗放化,由此導致了申請資格審查、確定保障對象、執行保障標準、發放保障資金、進行動態管理、保存工作文件和落實優惠等各個環節的隨意性,甚至導致一些違規事件出現,如低保資金的擠占挪用。

        5 農村低保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配套銜接問題

        低保制度本身只能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缺乏相關配套的救助措施和優惠政策,保障對象是很難擺脫貧困的,即使暫時擺脫貧困,也會因為多方面原因而重返貧困,農村牧區因病返貧、因學返貧等頻繁發生。如在生產、就業、就學、就醫、住房、減免義務工、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扶持,并減少或免除政府收費以及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實施醫療救助等。

        6 農村低保法規制度建設不完善

        在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設方面,農村遠落后于城市,隨著1999年9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出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保障,但對農村低保國家沒有出臺統一的法規和政策。雖然我區的農牧民最低生活保障已初步納入規范化軌道,但尚未從立法上保障廣大農民作為國家公民所應享有的受保障權利,只是根據自治區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開展的,農村低保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法規制度。

        二、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對策

        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尚未建立,而國家財政又無資金投入的情況下,將城鄉低保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在全區范圍內實行農村最低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探索和完善農村特困家庭收入的計算辦法,嚴格界定低保對象,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

        針對農村牧區低保實施中家庭收入難以核定問題,

        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專家和工作人員,深入農村牧區,積極開展專題調研,結合實際探索制定農牧民家庭收入核定的措施和辦法。嚴格低保對象的范圍,經過認真核實和調查,將符合條件的特困群眾全部納入保障范圍。要在全面調查了解掌握貧困家庭的成員結構、收入水平、生活費支出、致貧原因等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分類別、分情況制定出屬于保障對象的條件與范圍,嚴格按審批程序進行。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困難的群眾,在當年將按照現行的救災救濟制度,通過救災資金給予臨時救助和救濟,次年在低保動態管理中,按政策統一評定低保對象。

        (二)科學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本要求是,既要能保障農村牧區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標準過高而形成養懶漢的傾向。其主要考慮因素,一是維持農牧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質需要。各地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準確測算出貧困對象年人均消費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費支出。二是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水平。主要考慮當地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農民人均純收入等指標。三是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四是物價上漲指數。由于以上因素是不斷變化的,保障標準應隨著這些因素的變化而每年調整一次。各地也應在綜合考慮以上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一個科學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參照系數。

        (三)合理籌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在實際工作中,保障資金可由自治區和地方各級政府合理分擔,社會捐贈和社會互助等作補充。各級政府應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自治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繼續抓好地方負擔的資金的落實,確保地方低保資金如數進入專戶,保證低保金及時足額發放。同時,要根據低保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研究和完善自治區低保資金獎勵和約束辦法,建立農村低保資金投入長效機制。要積極采取措施,爭取中央的財政或政策支持。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征收社會保障稅,建立社會最低生活保障專項基金。

        (四)完善農村低保管理體制

        借鑒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農村低保工作可實行政府統一協調、民政統一歸口管理、部門盡責聯動的管理模式。一是加強基層管理結構和網絡建設,實現農村低保信息網絡化;二是堅持工作中心下移,夯實低保工作基礎,實現農村低保管理規范化;三是嚴格貫徹屬地管理原則,即以戶口所在地作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單元,無論困難人員在何地,工作單位歸屬何處,都必須納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管理,實現農村低保管理屬地化。

        (五)落實農村低保配套措施

        各級民政部門加強同財政、勞動保障、工商、稅務、教育、衛生、房管及水、電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探索實行住房救助、醫療救助和教育救助等辦法和措施,使全區的低保工作真正形成部門齊抓共管、社會互助互濟的良好社會氛圍。努力做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方式靈活多樣,既可發放救濟金,又可發放實物,亦可給予優惠政策,實現多方扶貧和救助,讓改革開放取得的成果惠及農牧民,切實解決農村牧區特困人口的生活困難,收到良好的社會救助效果。

        第4篇: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范文

        [關鍵詞] 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無效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商事合同,既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性,又具有作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作為一種特殊的商事合同,不僅反映在諸如最大誠實信用原則、財產保險的補償性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等特殊原則的適用,也反映保險行業本身的一些特殊性,即保險風險的不確定性,從而使得保險合同獨具射幸性①。通常認為保險合同是由投保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條款、保險協議或批單等組成,但作為保險合同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險條款又通常以格式條款形式出現,這使得保險合同又具有附合性特征。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各國法律通常對保險人免除自己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情形,都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201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對此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如何準確理解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含義,準確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正確維護保險秩序、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概念

        保險人作為專業的風險經營單位,其產品開發、設計的核心內容在于如何為社會公眾提供風險保障的同時合理規避自身的風險。保險人合理規避自身風險的方式很多,如通過對各種風險的甄別,選擇設計合理的承保風險范圍,通過設計責任免除條款、通過特別約定及免賠額(率)的設定等要求被保險人承擔一定的風險管理的義務、通過合理確定保險金額、賠償責任限額確定保險人自身最大風險承擔范圍。這些措施對于維護保險人自身的健康運營是十分必要的。我國《保險法》也賦予了保險人許多法定的免責情形。

        對于什么是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人們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我國《保險法》第17條只是籠統提到“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限定自身風險的方式有很多種,大體上有三種理解:一種是最廣義的理解,即凡是保險人限制自身承保風險與賠償責任范圍、賠償限額的,都屬于免責條款,包括承保范圍、保險標的限定,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免賠額(率)的設定,條件與保證的設定,保險人在特別約定欄的約定等,都屬于免責條款。一種是較為狹義的理解,認為免責條款通常僅僅是指在保險條款中以“責任免除”或“免責條款”名義出現的條款。第三種則是一種較為折中的理解,認為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該條款不僅僅指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中的條款,還包括散落于各章節的限制或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但是不包括保證與條件條款、承保風險與承保標的等條款。②我們認為,正確理解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應重點考慮如下因素:(一)法律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的立法目的與文義法律之所以規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旨在防止保險人利用格式條款的擬定權,排除自身的主要義務,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基于上述理解,我們認為免責條款應該理解成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對屬于承保風險范圍內發生的保險事故免除自身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③。不應包括保險人不排除自身保險責任的承擔,但限制自身賠償金額范圍的條款,典型的如免賠額(率)的設定,也不包括對于自身承保風險因素、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等所做的限制。

        (二)應注意法定免責條款與約定免責條款之分法定的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其實質來源于《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如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21條、第27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8條、第49條、第52條、第61條等都明確規定了保險人可以不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 2009版新版財產險條款將絕大部份內容都規定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一節中,并約定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如2009版行業示范版《財產一切險》條款第19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并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上述免責情形的約定,雖然體現在保險合同中,但其實質卻是基于《保險法》第16條規定的內容。這種免責情形,屬于典型的法定免責情形。

        約定的免責條款則是指保險人于法定免責情形外在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免除自身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

        這些免責條款設定的原因大體有如下幾種情形:1.與承保風險本質相違背。如保險承保風險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風險在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何時發生、發生后是否造成損失及造成多大損失的不確定性。如果是保險標的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與費用,保險人通常約定不負責賠償保險金。

        2.巨災風險。該風險,往往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需要特別的承保方案解決,一般條款費率精算時并未將其考慮在內,需要通過約定將其排除。常見的如地震、海嘯等地質災害及其次生災害,戰爭、放射性污染等。

        3.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保險合同與賭博的最大區別在于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于保險事故發生的逆選擇。故絕大多數保險條款都將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列為除外責任。此種情形多半也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只是保險人在運用法律此項規定時,不時有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形,下文另有專節論述。

        4.基于與其他條款承保風險的劃分。有些免責條款的設定,往往是其他保險條款承保的風險。仍以上述2009版《財產一切險》條款為例,其除外責任中的“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不當、技術缺陷造成作的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等,則正是20095.保險人基于限制自身風險的考慮。如保險人通常會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一般的財產損失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除外)只負責賠償保險標的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而對于由此造成的各種間接損失不予以賠償的約定。

        法定免責條款與約定免責條款二者之間的關系,應注意約定免責條款不得高于法律的要求。即如果法律規定了法定的免責情形,保險人不得另行約定高于法定標準且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更為不利的約定;另一方面,法律只規定保險人在某種情形下只享有某些權利,而沒有規定保險人享有拒賠的權利,則保險人不應高于法律的規定標準而另行制定對投保險人、被保險人更為不利的免責條款,典型的如《保險法》第51條規定的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而在2009版之前的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對此項義務的違反,卻都規定了保險人可以拒賠的權利。

        二、免責條款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我國《保險法》從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角度出發,規定了極具中國特色的保險人對于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及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條規定連同《保險法》第19條的規定、第30條的規定①,并稱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抗保險人的三大法寶,成為司法實踐中保險人敗訴的主要原因。

        《保險法》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提出“提示與明確說明”的義務,并規定了嚴厲的法律后果,即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正確適用本條規定,需要解決如下幾個問題:(一)什么樣的免責條款需要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對于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首先應準確界定免責條款范圍。因為雖然各國立法均規定了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但如我國規定明確說明義務且規定一旦違反義務將產生免責條款無效的,則并不多。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此項原則也是從嚴掌握,認為保險人在投保單中書面提醒客戶注意閱讀保險條款,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的,不能認定保險人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有法官明確指出:“目前司法實踐中,由于對什么是責任免除條款沒有明確界定,導致保險人對明確說明的對象和內容無所適從,并且一旦產生爭議,往往做出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②筆者曾收集近千份保險糾紛判決書進行統計,只要被保險人抗辯理由中提出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主張的,保險人基本上都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近年來,保險公司通過在投保單上印制“投保人聲明”的方式,強調保險人對條款進行了說明,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然后由投保人簽字確認,也被很多法院認為屬于格式條款一部分而不被采信。因此,我們認為,對于需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的范圍,宜從嚴掌握。其次,我們認為法定免責事由不應當屬于明確說明的范圍。因為從法諺我們得知,法律的頒布即認為所有的人應該知道法律的規定。

        (二)明確說明義務的判斷標準

        《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應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說明。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的判斷標準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形式上的判斷標準,即只要有證據證明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則認為保險人完成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一種是實質上的判斷標準,即保險人不僅僅要證明自己在形式上完成了明確說明義務,而且投保人真的明白了全部免責條款的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17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問題的答復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號)規定,“這里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采用的是實質性判斷標準。此項判斷標準顯然過于嚴厲,且實踐中很難判斷證明,此種解釋顯屬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修訂前公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也采納了上述觀點。在全國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相關保險法的司法解釋性文件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粵高法2008第10號文,《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則較為科學,如該《指導意見》第1條第8款規定,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率、免賠額、等待期、保證條款以及約定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時,保險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賠付責任的條款不屬于《保險法》第18條規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第9款規定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并已經使用黑體字等醒目字體或以專門章節予以標識、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書面明示知悉條款內容的,應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義務,航空意外險等手撕式保單不需要投保人填寫投保書的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同一險種再次或多次投保,被保險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無效的,不予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這種觀點,較好界定了免責條款的范圍,且這種判斷標準較好地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值得借鑒。

        三、免責條款無效的判斷

        在《保險法》修訂前,曾有地方人民法院在判決某些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時,曾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進行判決。修訂后的《保險法》第19條借鑒《合同法》的規定,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此條規定對于有效制衡保險人作為格式條款的主要提供者濫用權利無疑會起到良好的作用。但是,司法實踐中如果把握不當,則同樣會被濫用。

        (一)何謂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主要義務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的許多義務,如果僅僅從涉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角度看,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有: (1)保險合同成立后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2)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 (3)行使合同解除權應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規定; (4)對保險合同的說明義務及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 (5)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及時核定的義務;(6)先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 (7)及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 (8)及時降低保險費并退費的義務; (9)承擔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義務; (10)承擔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的義務; (11)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時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的義務。

        我國《保險法》對于保險人承保范圍的義務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是明顯的立法疏漏。保險人作為國家特許的風險經營單位,對于承保風險的選擇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對比我國臺灣地區的“保險法”的規定,則可以更加清楚:我國現行臺灣地區“保險法”在第一章總則第四節中明確規定了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人對于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險人對于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①這里明確了保險人承保的范圍必須包含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當然具體哪些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屬于承保范圍,可以在合同中另有約定,但不能全部排除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承保。同時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過失所致損害也必須負責賠償,只是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可以除外。另外,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臺灣地區“保險法”還規定了一些保險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如第30條規定保險人對于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同時還明確了責任險侵權責任賠償范圍包括了被保險人自身的侵權責任、替代責任及被保險人動物(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我國現行《保險法》由于沒有明確規定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范圍,使得很多實質性免責條款在認定其效力上產生了一定的難度。實務中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違反上述規定的,主要以二種方式表現:一是通過合同約定,間接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承擔的主要義務,典型的如我國現行的車輛損失條款,顧名思義,車輛損失條款通常在保險責任一節中會約定如下:“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運企業或機關車輛的自燃; (3)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隨船照料者)。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此條約定,表面上看沒有問題,實際上卻使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責任變換成了車輛損失責任險,將法律賦予的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轉變成了被保險人的義務,從而也免除了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實務中此類條款的第二種表現方式,則是完全排除了某類承保風險的承保。如現行《建設工程一切險條款》,其第一部分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為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但是在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的保險責任則僅僅變成了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完全排除了自然災害造成的第三者賠償責任。如果按照上述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本條規定則可能涉嫌排除了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二)何謂加重了被保險人、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形被保險人、投保人責任的加重與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被排除這二者之間通常具備一定的關聯性。如何判斷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或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判斷依據有二個:一是法律(主要是《保險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則保險人在制定免責條款時,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一是法律(主要是《保險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雖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人設置的免責條款明顯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索賠時設置過高的義務,且做出了對其不利的后果(主要是免責)的約定。第一種情形常見的情況,主要是對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不履行義務的后果超越了法律的規定。如被保險人的安全生產保障義務,無論是修訂前或修訂后的《保險法》,均只規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但是, 2009版之前的《企業財產綜合險條款》均規定,“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20條至第24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法律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后果,僅僅是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但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卻增加了“拒絕賠償”的權利,這顯然是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類似情形在相關的保險免責條款中還是存在挺多。又如,修訂后的《保險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因為重大過失而導致保險人享有拒賠權利的情形只有3種,分別在《保險法》第16條第5款、第21條、第61條第3款,但即便是2009版的財產險條款,保險人無一例外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界定為除外責任。這顯然也是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形。

        為了準確及時核定保險事故發生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保險法》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提交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法律對此界定的界線是其能提供的有關證明與資料。但哪些屬于其能提供的,哪些屬于其不能提供,法律沒有也不可能加以規定。這就要求保險人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合理地設計提供證明與資料的范圍與形式。提供有關證明與資料的目的,是便于核實、確認保險事故發生的性質、原因與損失程度。如果能夠達到這個要求,且是其可能提供的,則應該視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履行了自己的相應任務,而不能再增加其他額外的過高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公布的“李思佳訴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①,法院就被保險人索賠時是否必須提供醫療費用票據的原件時,就認為在處理人身保險賠償事宜時,只要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能夠確認保險事故及相關費用已經發生,保險公司就應按照保險合同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不應以被保險人是否出具相關費用單據原件為必備條件。這實質上就是認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索賠時必須提供相關單證的原件,否則不予以賠償的規定加重了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負擔,屬于無效免責條款。

        四、反思與結論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糾紛時,應充分考慮保險合同作為商事合同的特性,依法合理地確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范圍、合理確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注重二個方面的平衡:一是注重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判定保險人是否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時,在舉證責任證明方式上,只要保險人能提供投保人簽字確認的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均理解、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原則上應該認定保險人履行了其明確說明義務。而不能再以此種聲明屬于格式條款而認定其無效。因為無論是保險法還是合同法,都沒有排除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基本審核義務,且如果要求保險人與投保人每簽訂一份保險合同都要保留較高要求的證據材料,也不符合商事交易的慣例與交易便捷原則。二是要注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利益的同時與防范保險欺詐的平衡。如果一味加重保險人的義務,降低甚至免除投保人簽訂合同時起碼的注意義務,有時也會無形之中為保險欺詐提供方便之門。這是不能不引起司法機關重視的事情。

        (二)監管部門在審核條款、保險人在起草條款時應自覺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保險法要求監管機關在履行監管職責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核應報其審批的保險條款。

        我國保險法也要求保險人在從事保險活動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不可否認,現行保險條款,包括其中的免責條款,仍含有一定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條款,保險人應在監管機關的指導下,自覺地實時修訂。同時,對人民法院的權威判決,應引起充分的重視,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關保險案例中提出的一些理念、觀點應及時對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進行修訂,而不應像現在某些公司一樣,一方面不斷地敗訴,抱怨法官“不懂”保險,另一方面拒不修改條款,陷入一種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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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奚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條文理解與適用[M].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0.

        第5篇: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范文

        關鍵詞: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認定工作 五項原則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相關理論和資助政策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社會貧困群體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貧困”程度的界定應當以社會貧困程度的界定為基本依據。由于“貧困”的定義受到一國國情、文化背景、社會發展程度及社會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貧困”是一個具有發展性、歷史性和地域性的概念。從經濟學角度看,貧困是一個人或一個家庭依靠勞動所得和其合法收入無法維持其基本生存的一種狀態。從社會學角度看,貧困是機會和能力的剝奪,即貧困者無法享受的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其經濟收入和個人發展、享受的權力被社會剝奪。我國教育部在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的有關文件中將之解釋為“在國家招收的普通本科生、專科生中,由于家庭經濟困難,支付教育費用困難,或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學生”[1]。在這個前提下,許多高校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為若干等次。一般的劃分等次是按照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由低到高將家庭經濟學生劃分為“一般困難學生”、“困難學生”和“特殊困難學生”。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一般困難。

        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父母親有一方因下崗(失業)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2.父母親有一方因殘疾而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而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3.家庭成員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義務教育而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4.因突發性變故或遭遇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導致家庭財產重大損失的。

        5.父母親有一方亡故或父母親離異而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6.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二)困難。

        指有以下情況之一者:

        1.父母親雙方均下崗(失業)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2.父母親雙方均殘疾而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或一方長期患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而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3.學生家庭所在地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災害而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4.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低于家庭所在地城鄉居民人均收入的。

        5.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特殊困難。

        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父母親雙亡的學生。

        2.父母親雙方均喪失勞動能力或父母親一方長期患重大疾病(如癌癥、白血病、尿毒癥等)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

        3.家庭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二、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應遵循的五項原則

        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工作原則、工作組織、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和再認定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其中“意見”和“方法”的主要規定可概括為五原則。

        (一)信息公開的原則。

        國家資助政策公開,讓全體大學生充分了解資助政策體系;高校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方法和程序公開;高校工作組織和評議人員名單公開;被資助大學生名單及其資助金額公開。

        (二)家庭所在地出具證明的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首先要得到學生所在地鄉鎮或街道的認可,認定其家庭家庭經濟困難,并出具書面證明。

        (三)群眾評議的原則。

        由學生輔導員、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名單,報審。

        (四)再認定原則。

        一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名單實時動態管理;二是學生輔導員、班主任要慎重把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準確性,切實掌握學生的消費水平,認真做好新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重新認定工作。

        (五)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應該對全體學生進行誠信教育、心理教育和勵志教育。教育學生:家庭較富裕的不要申請;家庭困難的要勇于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勵志成才[2]。

        三、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困難

        盡管各級政府和高校都已經就如何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給予了指導性的意見和實施細則,然而進入操作層面,卻面臨眾多困難。

        (一)學生家庭收入信息及其可支付信息難以核實。

        面對《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提供的家庭收入信息和影響支付學生費用費用的信息,某些數據是不可靠的,原因可能是學生來自全國各地,提供的信息難以核實;某些學生未能準確上報自己家庭經濟情況。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提供的“貧困證明”的困難程度難以確認。

        既然難以從《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斷定學生是否難以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是否可以依靠“貧困證明”斷定呢?答案顯然不是一定的。事實上,工作不可能如此簡單――僅憑一紙證明,不可能把全部工作交給學生家鄉。即使“貧困證明”全部可信,也要分出輕重緩急,這是比較困難的。

        (三)學生消費情況難以掌握。

        既然《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和“貧困證明”僅供參考,就必須補以學生消費情況調查表,對《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和“貧困證明”加以驗證。消費情況信息,對于新生是沒有的,對于老生也是難以掌握的。某些高校可以統計校園卡食堂就餐消費情況,但這不夠,輔導員和班主任必須全面了解學生的耐用品消費、日常衣著消費和日常娛樂消費等。

        (四)學生家庭的資產難以確切了解。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生家庭的資產情況,如住房情況,是否有機動車,以及是否有空調等,是主要佐證。《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可設計欄目,但所填寫的內容也是難以核實的[2]。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及管理方法的改進措施

        (一)做好國家助學金工作和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

        在新生入學之際將家庭經濟困難這一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同時,在新生入學時就開始了解學生的家庭狀況,因為剛入學時學生反映的家庭經濟狀況比后期得到的相關信息要真實得多。國家助學金工作人員要掌握每個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基礎性工作,這樣才能把國家助學工作落到實處。

        (二)照顧地區差異,靈活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消費水平并不平衡,因此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界定不能使用一個標準。也就是說,可以將所有的學生統一評比,優先考慮偏遠及貧困地區的學生,相同條件下,偏遠及貧困地區的學生盡量提高一個等級。

        (三)資料審核與個人訪談相結合,努力確保公平公正。

        進一步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證方法與程序,逐步促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多樣化。資料審查只是對學生提交資料的篩選,因為假證明太多,材料只能作為一方面進行考察,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與學生進行面對面談話,因為很多信息并不能靠一張調查表獲得。此外,對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證工作的評議小組成員還要進行必要的相關培訓,使得他們具有完成工作的能力;在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證工作時可以采取一些科學的方法處理,比如綜合考慮學生的具體情況,不單單是看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而是從各個方面入手,處理相關信息。

        (四)認真調查學生家庭情況,確保信息詳細真實。

        在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證時要大量收集申報家庭及困難學生的一些相關信息,在學生出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的真實性上做好審查工作,必要的時候還可采取家訪的方式。從政策層面出發,盡量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的配合。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審核,地方主管部門比高校更有發言權,因此,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才成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重要憑證。所以,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情況證明的審核應該從源頭抓起。其實,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政策,讓地方民政部門出具證明的成本提高。更有效的手段是需要國家采取相關嚴格的措施,要求相關部門在出具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時要認真把關,不能憑關系隨便辦理,對于那些的經辦人一經發現要嚴懲不貸。

        (五)建立動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在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管理過程中,要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誠信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在此過程中學生個人信息還要及時進行更新,有些學生剛進入大學時家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需要資助,但是在以后的一年或者是幾年后其家庭經濟狀況明顯好轉,不再需要相關的經濟資助,那么這樣的資助機會就可以留給其他需要資助的學生。相反,有些學生在剛進入學校時家庭經濟狀況良好,但是在就讀期間其家庭經濟狀況有一般轉變為困難,那么我們就可以重新考慮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認定。要做到經常了解學生的家庭狀況,以便更好地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與此同時,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應該實行動態管理,簡言之就是取消“一定終身制的做法”。這樣不僅可以給家庭遇到突發事故的學生享受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待遇的機會,而且可以把那種家庭經濟情況好轉的學生移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庫,更可以及時把那些“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剔除。具體做法是,每年或每學期可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學生在校期間的消費水平和同學的民主評議的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是否保留和家庭經濟困難等級進行適度調整,主要可分為提高檔次、降低檔次和撤銷檔次三種情況。

        (六)建立合理的監督機制,加大違規處罰力度。

        由于各種原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無法做到萬無一失,每年總會有“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混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隊伍。因此,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后期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在后期管理過程中要不斷完善認定工作,真正做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公平、公正、公開”。具體做法是建立合理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大處罰力度。在國家助學金發放以后,教師要通過回訪、座談、學生監督檢舉等多種形式對助學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一旦發現有用助學金進行奢侈消費的必須嚴格處罰,不僅要追回已經領取的助學金,還要對其進行違規處罰。另一方面,這種行為和學生作弊行為有相似之處,可以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更多的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后期管理工作不能只靠教師在辦公室完成,不管采取哪一種方法都離不開班級學生的參與及配合,教師應深入學生群體獲得第一手資料[3]。

        (七)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誠信教育,從思想上杜絕不誠信的行為發生。

        誠信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公眾討論的一個焦點,加強大學生的誠信教育對當代大學生來說舉足輕重。然而,要做好大學生的誠信教育,首先要改變傳統教育中重智輕德的現象,提高誠信教育在學校教育中應有的地位,把誠信教育納入學校德智教育體系,努力宣傳教育德育的重要性,力爭把誠信教育滲透到學校教育的各個方面,滲透到學生的學習、工作、生活中,真正做到教書與育人相結合。另外,在開展誠信教育的同時,不僅要注意教育方法的多樣化,還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學校現有的教育資源,利用各種載體及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實踐活動。讓大學生走出校門,深入社會,組織學生實踐,在實踐中體驗誠信帶來的快樂。

        (八)高校老師要注重關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心理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心理問題逐漸演變成一個熱點問題,而大學生因心理問題引發的各種事件越來越多,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證在某種程度上會給困難學生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雖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解決了物質上的問題,但同時會給他們帶來心理上的問題,甚至會有某種程度上的自卑,這些都是潛在的需要我們重視的問題。高校老師要經常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交流,鼓勵他們自立自強,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困難學生”這個稱謂,把重心放在學習生活方面,用健康的心態接受美好的大學生活[4]。

        五、結語

        為了更好地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高校可以組建一支專門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隊伍,這支隊伍可以由老師組成,也可以由學生組成。老師組成的隊伍可以以一種長者的身份給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勉勵與關懷,而由學生組成的隊伍,則可以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同齡人的生活圈中增進交流,從而獲得更多的自信,培養自己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更重要的是,要引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正確地合理使用資助金,杜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大學生鋪張浪費、隨意花銷資助金。高校中某些學生在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后養成依賴助學金的壞習慣;某些學生不能很好地使用助學金,用原本來完成學業的資金辦一些完全不必要的事情。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直接關系到國家政策的落實,這項工作關系到千萬個家庭,也關系到學校與教育的使命,更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國家的未來。希望本文能對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工作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余華平,郭梅.關于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思考[J].長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4):155-157.

        [2]胡全侖,宋亞飛.論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規定與實踐[J].教書育人,2011(5):30-31.

        [3]王小健.關于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若干思考[J].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2009(3):71-72.

        第6篇: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范文

        [關鍵詞]存貨管理 存貨管理風險 風險控制

        一、存貨管理風險的概念及特性

        1.存貨管理概念的界定。一般來說,企業對存貨的管理是沿著兩條線展開的,一是從實體運動的角度出發,對存貨實物進行管理;二是從價值運動的角度出發,對存貨價值進行管理。因此,在研究存貨管理風險之前,有必要對存貨管理的概念進行界定:本文所討論的存貨管理特指存貨價值的管理。

        2.存貨管理風險的概念。什么是風險,不同的研究視角會給出不同的答案。在管理學領域,人們通常將風險定義為“以一定的發生概率存在的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我們可以這樣來定義存貨管理風險:它是指企業在進行存貨管理過程中,由于自然、社會、政治、經濟、技術、以及企業自身等各方面原因所導致的,可能發生的損失。

        3.存貨管理風險的特性。存貨管理風險具有以下特性:①客觀性。由于導致存貨管理風險的自然、社會政治、經濟技術等原因的客觀存在,由此使得存貨管理風險也具備了客觀性,即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②潛在性。存貨管理風險是 “可能發生的損失”,而不是已經存在的客觀結果或既定事實,即其發生的概率大于零而小于1;③不確定性。雖然存貨管理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發生的時間、空間和形式卻是不確定的;④復雜性。存貨管理風險的成因、表現形式、影響力和作用力是復雜的,由此使存貨管理風險呈現出復雜的形態;⑤相對性。即存貨管理風險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一定條件的變化而轉化。

        二、存貨管理風險的類型

        企業的存貨可能會由于價格上漲導致采購成本增加;也可能會破損、冷背過時、腐爛變質;還可能發生盜竊、挪用;等等。所有這些都會是企業蒙受損失,形成存貨管理風險。經過分析總結,筆者將企業存貨管理風險概括為以下四種主要類型:

        1.購置風險。企業在采購存貨時,可能面臨存貨價格上漲或下降,由此導致采購成本的增加或減少。購置風險即指由于存貨價格上漲導致采購成本增加而形成的風險。

        2.儲備風險。企業通常應儲備一定數量的存貨,以滿足生產和銷售的需要,但儲備存貨卻會給企業帶來儲備風險。儲備風險通常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存貨儲備過多造成占用資金過多,從而失去這些資金的機會成本;二是存貨破損、冷背過時、陳舊、腐爛變質等導致價值減損而形成的風險。

        3.短缺風險。過多的存貨儲備會使企業承擔儲備風險,而儲備不足同樣會引起風險,這就是短缺風險。短缺風險是指企業由于存貨供應中斷而造成損失。短缺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企業由于原材料、燃料等的短缺,造成停工待料和未按期完成生產任務,或緊急采購代用材料所發生額外支出的損失而形成的風險;二是企業由于產成品和庫存商品的短缺,造成延遲供貨而向客戶賠償的損失而形成的風險;三是企業未能按合同供貨形成的商益損失,或喪失銷售機會從而喪失獲利機會引起的機會損失所形成的風險。

        4.盜失風險。盜失風險是指存貨被盜竊、挪用或因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由于企業管理不善,導致存貨在采購、儲備、發放使用等各環節被盜竊、挪用造成損失而形成的風險;二是由于發生自然災害或非自然災害,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存貨價值減損而形成的風險。

        三、存貨管理風險的控制措施

        存貨管理風險雖然是客觀存在的,但我們可以通過采取合理的措施對其進行有效控制,從而達到既能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對存貨的需要,又能將存貨管理風險降至最低的目的。控制存貨管理風險的基本思路是:在加強存貨日常管理的基礎上,運用ABC分析法,將存貨分為重要存貨、一般存貨和不重要存貨三類,進而對重要存貨采用經濟訂貨量模型進行管理和控制。

        1.加強存貨的日常管理

        存貨的日常管理雖然是基礎工作,但也是控制存貨管理風險不可忽視的重要工作。日常管理抓得好,可以有效地控制儲備風險、短缺風險和盜失風險。存貨的日常管理通常包括三個方面:

        (1)對存貨的統一管理。通常企業應由財務部門對存貨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以實現資金使用的綜合平衡,加速資金周轉,資金統一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①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制度和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存貨管理的有關制度;②對各種存貨資金占用量進行測算,匯總編制存貨資金占用計劃;③將有關計劃指標進行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④對各部門資金運用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和考核。

        (2)對存貨的歸口管理。對存貨實行歸口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使用資金與管理資金相結合,物資管理和資金管理相結合。各項存貨歸口管理的基本做法是:①原材料、燃料、包裝物等儲備資金歸供應部門管理;②在產品和自制半成品等生產資金歸生產部門管理;③產成品資金歸銷售部門管理;④修理備用件資金歸設備動力部門管理。

        (3)對存貨的分級管理。各歸口管理部門要根據具體情況對資金指標計劃進行進一步分解,分配給各所屬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到層層分解、層層落實,實現存貨資金的分級管理。具體計劃指標的分解方法為:①原材料資金計劃指標分配給供應計劃、材料采購、倉庫保管、整理準備各業務組管理;②在產品資金計劃指標分配給各車間、半成品庫管理;③產成品資金計劃指標分配給銷售、倉庫保管、產成品發運各業務組管理。

        2.利用ABC分析法對存貨進行科學分類

        如果對所有存貨都采取同樣的控制方法,則既不利于突出重點,也不能有效進行存貨管理風險的控制。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存貨進行科學分類,以便針對不同存貨采取不同控制措施。ABC分析法正好可以解決這一問題,該法由意大利經濟學家巴雷特首創,其基本思路是:按照一定標準對企業的存貨進行分類,從而選出需要重點控制和管理的存貨,進而對其實施重點管理方法。運用ABC分析法進行存貨分類的一般步驟包括:(1)計算存貨在一定期間內(一般為一年)的耗用總額。為減少工作量,可以這樣計算,主要的存貨按品種計算,一般的存貨按類別計算;(2)計算每一種存貨資金占用額占全部存貨資金占用額的比重,并按大小順序排列,編制成表格;(3)根據事先測定好的標準,把存貨劃分為A、B、C三類,A類為重要存貨,B類為一般存貨,C類為不重要存貨。根據普遍經驗,A類存貨種類占存貨種類總數的5%~10%,但其資金占存貨資金總額的60%~75%;B類存貨種類占存貨種類總數的20%~30%,其資金占存貨資金總額的20%~30%;C類存貨種類占存貨種類總數的60%~75%,但其資金只占存貨資金總額的5%~10%。

        3.利用經濟訂貨量模型對重要存貨進行重點控制

        在對存貨進行ABC分類的基礎上,我們便可以對其中的A類存貨采取科學手段加以重點控制,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經濟訂貨量模型確定存貨的合理訂貨批量和訂貨時間,以使存貨的總成本最小化。這一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存貨管理的購置風險、儲備風險和短缺風險。

        (1)利用經濟訂貨量基本模型確定每次最佳訂貨批量和每年最佳訂貨次數。

        每次最佳訂貨批量和每年最佳訂貨次數的公式如下:

        其中:Q――每次最佳訂貨批量;

        N――每年最佳訂貨次數;

        K――每次訂貨的變動成本;

        D――存貨的年需要量;

        Kc――存貨的單位儲存變動成本。

        (2)利用經濟訂貨量改進模型確定再訂貨點。

        再訂貨點的公式如下:

        其中:R――再訂貨點;

        L――交貨時間;

        d――存貨日平均需要量;

        B――存貨的保險儲備量。

        參考文獻:

        第7篇: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范文

        森林火災保險作為一項重要的損失補償機制,很早便受到人們的關注并予以實施。但由于辦理手續繁雜、費率過高、管理粗放和極易上升至巨災等特點,使得森林保險的承保效應并不理想,乃至于其研究及實施一度停滯。近些年森林巨災頻發,保險公司隨時面臨著導致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高風險,森林火災巨災損失評估的研究成為一個焦點。多數歷史研究都是根據森林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將森林火災損失劃分為相應的經濟價值損失,并以此為基礎進行細分,結合資產評估學、經濟學等理論基礎,分別采用重置成本法、歷史成本調整法、收獲現值法和木材加倒算等方法進行損失評估。但當前我國的森林保險賠付標準是培育樹木的物化成本,這使得當前森林火災損失評估研究與保險公司實務操作難以形成一致的標準和方法,難以解決當前政府及保險公司同時面臨的森林保險定價不準的困境。

        目前,無論是我國的巨災保險還是森林保險都處于起步階段,數據不透明不完整,研究薄弱,無法準確度量巨災損失,關于森林火災巨災保險的研究更是一片空白。為此,本文結合森林火災損失的保險數據和社會經濟數據,識別保險損失和社會經濟損失的巨災風險,采用基于“災害系統論”劃分標準的定義方法及極值理論思想(POT)得出森林災害巨災定義。進而基于非壽險精算理論基礎對森林火災巨災風險做出損失評估,為保險公司和政府部門提供了一個較為完整的流程以及參考模型的輸出結果。

        1 森林火災保險巨災定義的界定

        無論是從幾十年的社會損失數據觀測還是從保險公司自開展森林保險以來的賠付數據出發,都可以看出高頻率、高破壞性森林火災的發生造成大量直接經濟損失,嚴重威脅著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通過對相關領域的巨災定義研究回顧及總結,可以發現國外的研究者一般將巨災風險定義為導致重大損失的極端小概率事件,如洪水、地震、干旱等自然災害。國內對于巨災風險的研究也多沿襲美國保險服務局(ISO)按照1998年價格給出的定義,將巨災風險視為“導致財產直接保險損失超過2500萬美元并影響到大范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事件,通常指突發性、無法預料、無法避免的并且嚴重的災害事故”。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導致保險公司賠款過多超過其一般償付能力的風險為巨災風險。業界較為統一的看法為一次受災的賠款相當于當年保費收入150%~200%的,即可確定為巨災風險。以此為參考,本文基于“災害系統論”劃分標準的定義方法,基于森林火災發生的概率及損失對巨災定義進行刻畫。

        1.1 保險數據下巨災定義的確定

        1.1.1 數據來源

        由于保險公司的森林火災損失經驗較為完整,與社會數據相比,對保險數據的處理較為簡單。用國內某大型財險公司2008~2012年森林保險火災承保數據及理賠數據,結合案發時間、地點、起因等多種因素向前追溯造成理賠的災害事件進行事件劃分并確保劃分的合理性,由此可以統計出這些理賠對應的每次災害所造成的總損失。最終確定2225起火災理賠事件作為數據來源。

        1.1.2 方法概述

        將整理出的災害事件通過蒙特卡羅模擬擴大損失樣本空間,進而做出森林火災保險損失最優的分布擬合結果,選取99.5%等相應分位點對應的損失作為森林火災達到巨災程度的參考標準。經過統計軟件分析,森林單次災害事件的保險損失服從Burr分布(圖1),選取指定的99.5%~99.9%分位點時,對應的最大可能損失金額為138萬~275萬(表1)。

        1.2 社會數據下巨災定義的界定

        社會數據的發展趨勢代表保險公司未來面對的風險情況,分析社會數據是對上述保險數據分析的必要補充。但由于保險公司按照物化成本進行承保,森林的直接社會經濟損失與保險損失并沒有直接可比性。故首先對森林社會損失面積進行分析,進而轉化成森林火災社會損失物化成本與保險損失數據進行直接比較。

        1.2.1 數據來源

        由于森林火災頻發,多個領域對其進行統計,本文從國家林業局網站的新聞記錄、林業科學數據中心、《中國森林火災典型案例》、《2006森林火災撲救典型戰例評析》中篩選出1963~2012年間251起損失面積大于100公頃的重特大火災,作為森林火災巨災損失評估的來源。

        1.2.2 方法

        當前統計資料對森林火災的記錄多限于重特大森林火災。我國《森林防火條例》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為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指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因此選取μ=100公頃即1500畝作為觸發重特大火災的損失值,從而可以得到森林火災重特大事件損失分布F104Y4138.jpg。

        為了獲得森林火災事件社會經濟損失的總體分布,借鑒極值理論中的超越閥值理論(Peak-over-Threshold)方法的思想,基于條件分布F104Y4138.jpg得到社會損失的總體分布F104Y4139.jpg上的損失值。具體過程是,首先統計出1963~2012年的森林重特大火災事件損失面積值X,對重特大事件觸發點之后的損失面積x-μ擬合分布,得出其最優分布擬合結果作為x>μ的條件分布F104Y4138.jpg即重特大火災條件分布。進而統計出《林業統計年鑒》歷年的重特大火災事件占比(重特大火災次數/所有火災次數)作為條件概率。在將重特大森林火災損失分布F104Y4138.jpg轉化到總體森林損失分布時,注意到重特大火災的界定有雙重標準:死亡人數或損失面積達到某一水平。于是本項目對人口傷亡嚴重但損失面積不大的重特大火災進行剔除,因此條件概率為β=[(重特大火災次數/所有火災次數)×(重特大火災數據中損失面積大于100公頃的個數/重特大火災數)]。則重特大事件觸發點μ為整體損失分布 F104Y4139.jpg上1-β的分位點。最后根據:

        F104Y4117.jpg

        為了將損失面積值轉化至可參考的損失金額值,根據實際情況附加系數及假設,將社會損失面積數據調整到用物化成本衡量的損失金額數據:損失金額=損失面積× 投保率×450。其中,450元是根據歷年承保記錄計算出的單位保額;并且,參考保險公司森林保險的損失賠償認定標準及森林火災自身的特性,假設森林火災的受災面積為損失面積,即損失率為100%;投保率是反映社會損失與保險損失差異的重要因素,根據現有承保數據判斷,一些森林火災高風險地區尚未投保或承保數量極少,隨著森林保險的發展,投保率必然呈現上升態勢,對該業務的經營有顯著的影響。但由于森林保險現處于起步階段,缺乏對投保率的統計,無法對森林保險發展成熟后穩定的投保率進行準確預估。以下結果將通過不同投保率情景假設(50%~100%)闡述問題,觀察不同投保率下損失水平的變化,便于保險公司以發展的角度看待自身所面對的森林火災損失。

        基于上述分析得出,通過統計軟件社會重特大火災條件分布F104Y4138.jpg擬合結果為Pareto2分布(圖2)。整體分布 F104Y4139.jpg的99.5%分位點對應條件分布F104Y4138.jpg的21.7%分位點,損失額為139萬元。在不同投保率假設下的損失情況如表2所示,隨著森林險承保規模不斷擴大,保險公司面臨的森林火災損失金額也不斷上升。

        F104Y4116.jpg

        1.3 森林火災巨災定義

        對比保險數據及社會數據的分析結果,在森林火災社會損失分布和保險損失分布上,隨著風險水平(分位數)的提高,社會損失規模擴大的程度遠遠高于保險損失規模的變化。因此本文確定以下兩種森林火災巨災定義來反映由于承保范圍有限導致社會數據及保險數據之間的差異。

        定義1:異常嚴重的小概率火災事件發生導致大量索賠,造成直接保險損失超過138萬元的事件為森林火災巨災。此定義基于保險數據損失分布99.5%的分位點,這一巨災水平的森林火災事件保險損失(138萬元)與社會損失(139萬元)十分接近,沒有明顯差異。表明在這個定義下森林火災巨災發生的概率在社會和保險兩種度量角度上基本一致。

        定義2:異常嚴重的小概率火災事件發生導致大量索賠,造成直接保險損失超過276萬元的事件為森林火災巨災。此定義基于保險數據損失分布的99.9%分位點,與定義1不同,在這一分位點下,無論是社會完全損失(2800萬元),還是投保率降低到50%的損失(1400萬元),都遠遠大于實際保險損失的 276萬元。這說明由于承保范圍有限等原因,保險公司在對巨災社會損失的經濟補償中所起的作用及承擔的風險責任被限定在了一定水平。因此,在這個巨災定義的基礎上,保險公司在將來擴大承保、放開保額、巨災定價以及建立巨災儲備時一定要充分估計所面對的巨額潛在風險,否則巨災一旦發生,保險公司將面臨嚴重償付能力不足問題甚至破產的威脅。

        2 森林火災巨災損失評估

        考慮到社會數據及保險數據的差異性,在上述巨災定義的基礎之上,本文分別對保險損失數據與社會損失數據進行了巨災損失評估。基于保險數據的超越概率曲線代表當前森林火災保險所面臨的巨災風險;基于社會數據的超越概率曲線反映隨著森林保險規模的擴大,森林火災巨災風險在未來的暴露趨勢。最后,通過將社會數據與保險數據進行有效連接為保險公司巨災風險管理提供了可參考的思路。

        2.1 基于保險數據的損失評估

        保險損失數據的來源基于某保險公司自開展森林保險以來對所有理賠案件的已決賠款及未決賠款的記錄,因此可以使用整體損失分布繪制整體的超越概率曲線,不用假設損失情況及保額,準確性較高,充分代表了保險公司所面臨的森林火災風險現狀。

        通過統計軟件可得出森林火災事件的保險損失服從Burr分布,其整體的超越概率曲線(圖3)容易獲得為1-CDF(Burr)。為了清楚地看到其尾部損失的情況,將尾部的保險損失通過圖4放大。在超越概率曲線上分別取不同的超越概率(表3),當超越概率較高時,損失呈現出緩慢增加的趨勢,隨著超越概率下降損失上升的趨勢也增加。由于保險損失屬于截斷數據,其上升趨勢整體比較平穩。相較于社會損失超越概率曲線,本文認為使用保險數據超越概率曲線進行森林火災巨災評估對保險公司具有更為直接的意義。

        2.2 基于社會數據的損失評估

        社會數據應作為保險數據損失分析的重要補充,以實現更完整的森林火災巨災損失評估。由于目前社會損失數據的統計資料僅限于重特大森林火災,無法得到一個精確的整體損失分布,因此也不能得到相應的整體超越概率曲線。考慮對于巨災損失評估,只要能得到精確的尾部超越概率曲線便可以對巨災風險管理起到重要作用,本部分依據前述使用的極值理論思想,通過在得出的尾部巨災損失分布Pareto2分布上進行蒙特卡羅模擬得到大量的損失及對應的發生概率,通過條件分布的理論將尾部損失分布上的點調整到整體損失分布上,隨后求出模擬損失在整體分布上相應的超越概率,對超過巨災水平的損失值及超越概率做出散點圖進行趨勢回歸便可以得出選定巨災水平下的超越概率曲線。采用上述方法得到的社會數據的超越概率曲線為冪函數的形式(圖5),表達式為:

        F104Y4123.jpg

        根據超越概率曲線,在超越概率P=0.002-0.007的水平上,可以得出不同投保率情景下對應的巨災損失值(表5)。整體而言,其與保險損失超越概率曲線的變化趨勢一致,當超越概率較高時,損失呈現出緩慢增加的趨勢,當超越概率降低到一定程度后,損失表現出快速增加的趨勢,明顯超過保險損失的上升速度。另外,假設的投保率越低,不同損失水平下的超越概率越易被低估。例如,133萬元損失在60%投保率下的超越概率為0.004,在50%投保率下的超越概率小于0.004,此時,保險公司極易低估自身面臨的巨災風險,造成巨災儲備不足而影響其經營的穩定性。

        2.3 保險數據及社會數據的連接

        結合上述分析分別對保險損失及調整的社會損失進行比較可以觀察出二者風險變化趨勢及關系,但只有將兩者有效地結合起來,考慮承保的實際情況,利用社會數據的結果對保險數據的結果進行調整才能更好地實現損失評估及預測目的。

        保險損失分布及社會損失分布之間的差異源于投保率、免賠率及承保標準等保險因素。本文以投保率為例,假設在不同承保水平的情景下,動態地觀測保險公司可能面對的超越概率曲線及風險差異,并且與森林火災社會經濟損失分布分別進行比較。通過在當前的保險數據上擴大20%、50%、70%及100%的承保規模,確定相應投保率下的保險損失分布,將四個損失分布分別與社會損失分布進行差異比較。在通過F-檢驗雙樣本方差分析(表6)對分布的波動性進行判斷后可以看出,隨著投保率上升,F值不斷減小,P(F≤f)值逐漸趨近于0,保險損失分布與社會損失分布尾部巨災水平的差異逐漸減小,擬合度上升。類似的,附加不同免賠率等條件后保險損失分布與社會損失分布的擬合度也會發生變化。

        因此,在進行森林火災巨災研究時,只有將社會數據及保險數據研究有效地結合起來進行考察,才能更為準確的體現目前保險在森林火災損失經濟補償中所起的作用,同時有利于保險公司有效結合社會損失的發展模式對相應損失水平的保險損失進行評估及趨勢預測。

        3 結論與建議

        根據以上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結論并提出相關建議:

        (1)加大對森林火災巨災風險的重視程度。森林巨災的發生對社會所帶來的損失是全方位的,包括生命、財產及災后重建等損失。一旦巨災發生,保險公司勢必要面臨巨額賠付,導致的嚴重后果不容忽視。因此保險公司應從巨災風險識別到準確評估巨災風險設計有效的方法,控制超賠風險,保證公司的穩定經營與發展。

        第8篇: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范文

        [關鍵詞]農村生活保障;絕對貧困;相對貧困;合理界定;低保對象;低保標準;保障制度體系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80%左右,建立農村困難群眾的低保制度,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對川中某市低保的調查分析

        該市是四川西部成都平原一個經濟較為發達的中等城市,從2000年開始在全省率先開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6個縣市區先后建立和實施了該制度。到2005年9月,農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戶數達2.66萬戶,人數達5.48萬人。從該市實施情況來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1)城鄉“低保”標準差距較大。農村居民“低保”標準僅為城市的40%,月均補差為城市的20%,城市居民低保標準最高線為年均1992元/人,低線標準為1560元/人,月均補差為59.25元/人。農村居民低保標準一類為年人均800元,二類為年人均720元,三類為年人均600元,人平補差月最高為20.33元/人,月最低僅10.10元/人,全市農村“低保”人均月補差僅有10.98元。這點錢只能買少量生活必須品,解決群眾困難的作用十分有限,現行低保政策與實行農村低保的初衷距離存在不小差距。(2)農村居民低保標準低。2004年,該市314.3萬農業人口中,實際收入水平低于國家扶貧辦核定的年人均純收入627元特困戶標準的農戶1135戶,農村居民68136人。按目前該市農村低保標準,全市70.58%的低保戶,人口享受的低保標準低于年人均純收入627元的絕對貧困標準,僅按627元標準,已保戶數僅占應保數的83.38%,而應保數僅占該保人數的79.41%.(3)農村低保資金投入不足。農村低保尚處于地方試點階段,中央和省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很小,根據對該市的調查報告得知,該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的農村低保資金投入僅700余萬元,占財政支出的比例較低。近年來稅收體制調整后,縣市區級財政收入增長慢于支出增長,嚴重制約了對農村低保資金投入的增長,使農村低保仍然處于低標準的水平。一些丘陵縣債務沉重、工商稅收不足,農業稅免征后,財政更加困難,對低保投入就更難確保長期落實到位。(4)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確定難。雖然該市制定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低收入家庭的房產、儲蓄、有價證券、隱性收入等難以合理核定;二是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的隱性收入核算難;三是農戶外出務工收入或臨時性收入計算難;四是確定農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體人員收入難;五是因危房基本改建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員是否列入保障對象不明確。

        上述的個案,也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從目前全國大多數實施的來看,還存在幾個突出的問題:(1)農村低保覆蓋的面太小。據統計,截至2004年我國有2610萬農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絕對貧困線以下,還有4977萬農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屬于相對貧困。[1]目前已有581.3萬農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約占農業人口0.6%,與全國實際特貧人口3000萬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2)農村基層負擔重。中央財政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投入少,各地實際采取的都是地方財政和鄉村集體共同負擔的辦法,具體分擔比例視當地經濟情況而定,鄉村經濟條件好則分擔比例大一些,鄉村經濟比較差的則由縣級財政負擔大頭,基層的負擔重。因此,需要在深入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更加系統科學地構建我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體系。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鄉差別、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貫徹“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重要思想的根本體現,是實現農民國民待遇和社會公平的基本要求。讓人高興的是2004年農村家庭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多達228.7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39.4%;[3]截止2005年10月,全國有15個省,2000多個縣市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但是,還需要不斷對這一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

        1、合理界定低保對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國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一般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為標準來界定低保對象。具體來講:(1)家庭成員均無勞動能力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勞戶,如沒有依靠、沒有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2)因災、因病及殘疾致貧的家庭;(3)由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生活一時困難或因農產品市場的激烈競爭生產經營不善而面臨困境的農村居民;(4)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標準的農村居民。農村低保對象界定標準上確有一定困難,如收入難以貨幣化、收入的不穩定性等因素,因此在界定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要以通過最大努力,仍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為衡量標準,在較為全面調查了解掌握貧困家庭的成員結構、收入狀況、生活費列出、致貧原因等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確定,分類別、分情況制定出屬于保障對象的條件與范圍,防止“搭便車”的行為。

        2、科學確定低保標準。要發揮最低保障制度應有的功能,重要的在于要科學制定最低生活標準。世界各國大都以恩格爾定律為依據制定各自的最低生活標準。在確定時要考慮以下幾方面:(1)力爭低標準、廣覆蓋,既發揮效益,實現滿足困難群眾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這一低保制度功能,又體現社會公平與公正。(2)根據地域和發展的不平衡,允許存在層次性和差別性。(3)對于一些情況特殊的低保對象,如孤寡老人和孤兒以及單親家庭可以考慮適當提高標準10~20%.(4)優撫對象的生活困難不應該在低保制度中解決,而應該參照低保制度的保障方式重新設計國家補助制度,標準應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建立較為完善的低保資金保障和籌措制度。資金的保障與籌措是建立低保制度的核心問題。鑒于此,應及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中央財政投入力度,完善財政撥款制度,將低保資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的預、決算,做到“年度預算、定期撥付、年終決算、結余流轉”。根據實際情況相對明確中央和省、市、縣、鄉各級財政和村集體分擔的比例,并以社會捐贈和社會互助等作補充。一般中央財政應負擔50%,特別困難的地方中央的負擔比例還可以再提高,余下的部分,鄉村經濟條件差的省與地、縣、鄉三級負擔,負擔比例可為2∶4∶4;鄉村經濟條件一般的縣、鄉、村三級負擔比例各為三分之一或3∶3∶4.并且各級政府應建立低保專門帳戶,專賬要按已定好的分攤比例做好收入賬,中央、省、市、區(縣)各多少。同時,建議將個人所得稅作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財源。在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約占整個財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會保障的公共支出約占財政支出的20~30%.另外還可適當開展社會捐贈活動,充分發揮民間慈善團體的作用。

        4、完善低保管理體制。建立政府統一協調、民政部門歸口管理、相關部門聯動的管理模式。對基層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要加強建設,要將工作重心下移,夯實基層工作基礎,現在基層單位專項負責的人很少或沒有,不利于工作的開展。在管理上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戶口所在地作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單元,不論貧困人員住在何地,都要納人戶口所在地的鄉鎮統一管理。同時加強檢查和督促,確保低保金及時足額發放。

        5、實施相應的配套改革。建立低保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應有相應的改革措施與之配套。(1)完善政策法規,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規范化管理。(2)制定與之配套的優惠政策。如對已享受低保救濟但生活仍較困難的村民,可對其子女教育費用等實行減免政策;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經營者實行減免稅金等優惠政策。(3)積極調整和優化農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鄉鎮企業和組織農村勞務輸出,努力增加農民收入,從根本上消除農村居民的貧困問題。(4)營造良好的氛圍環境。政府應高度重視,管理部門要加強同財政、勞動保障、工商、稅務、教育、衛生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探索實行醫療救助和教育救助等辦法與措施,做好低保工作;社會各界要用理解和愛心,積極認同和參與,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資助,真正形成部門齊抓共管、社會互助互濟的良好社會氛圍。

        參考文獻:

        [1]高尚全再分配要著力解決困難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EB/OL]人民網,2005-09-20.

        第9篇:自然災害的界定標準范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效期、滯銷商品管理,避免造成庫存積壓及經濟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經營商品的管理。

        第三條 名詞解釋

        (一) 有效期:指商品在一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

        (二) 近效期:據商品總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定時間標準的商品,具體標準參見十一條規定。

        (三) 過效期:有效期在1個月以內的商品為準過效期商品,超過有效期的商品為過效期商品。

        (四) 滯銷商品:指一定時間段內無銷量或銷量小于該期間段內商品庫存總量20%的品種(季節性品種和醫療機構所用的急救品種除外,季節性品種如:凍瘡膏、霍香正氣水等,急救品種如:碘解磷定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等。)

        (五) 報損商品:指由于商品過期、包裝破損等原因造成商品質量不合格或不合法,不能滿足規定要求而不能正常銷售的商品。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商品信息部職責

        商品信息部是公司效期商品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 定期匯總、統計公司效期、滯銷商品情況,組織制定效期、滯銷商品處理意見;

        (二) 對不可退換的近效期商品銷售,制定促銷方案,并報分管副總、總經理審批后提交門管部實施;  

        (三) 對不可退換貨的近效期商品,負責門店間的庫存調劑、調撥工作。 

        第五條 門管部職責

        跟蹤門店滯銷商品、近效期商品銷售情況,督促門店開展近效期、滯銷商品陳列、銷售;

        第六條 門店職責

        (一) 定期開展效期、滯銷商品清查,提交效期商品、滯銷商品清單;

        (二) 按要求進行效期商品、滯銷商品退倉,進行效期商品、滯銷商品催銷。

        第七條 其它部門職責

        (一) 采購部:合理控制庫存,聯系供應商辦理滯銷商品、近效期商品退換貨或促銷事宜。

        (二) 倉儲部:控制效期商品入庫,對庫存效期商品進行養護;按要求提交效期商品、滯銷商品清單;按要求進行效期、滯銷商品處理;

        (三) 質管部:監督全公司門店、倉儲部效期商品處理情況。

        第三章 滯銷商品管理

        第八條 滯銷商品界定

        滯銷商品─分為A、B兩個等級:

        A級:入庫60天內無銷售,或120天內銷量達不到50% 的代銷品種。

        B級:入庫30天內無銷售,或90天內銷量 達不到50% 的代銷品種。

        商品信息部、采購部應重點關注A級滯銷商品。

        第九條 滯銷商品上報

        倉儲部、門店每月30日前應將符合滯銷標準的商品進行梳理,確定滯銷商品品種,并在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報送商品信息部及采購部,內容包括;品名、規格、劑型、產地、供應商、數量、含稅進價、批號、效期、入庫日期。

        第十條 滯銷商品處理

        商品信息部接到倉儲部滯銷商品報表后,應在5日內逐品規核實、確定,并會同采購部制定解決辦法,填寫處理意見,兩日內報總經理批復。

        (一) 退倉處理

        需退供應商的商品,商品信息部應于采購副總批復當日通知各門店辦理商品退倉,通知中應明確退倉商品信息及截止日期。各門店應在退倉截止日期前將退倉商品退回倉儲部,過期不予辦理。

        (二) 促銷處理

        需要內部處理的滯銷商品,由商品信息部會同企劃部、門管部、采購部制定滯銷商品促銷政策,經批準后下發實施。

        商品信息部應根據不同門店同類商品銷售情況,對門店滯銷商品庫存情況進行店間調撥。

        第四章 效期商品管理

        第十一條 商品效期格式 

        具體以商品上的標識為準:如果標示“有效期至:×年×月”應計算出具體日期。書寫方式有“月-日-年”“日-月-年”“年-月-日”等不同形式。

        第十二條 退貨標示  

        在海典系統中標注各類商品退貨標識,分為“可退可換”、“可退”、“可換”有這些標示的商品是在有效期內可以退貨或換貨的;標示為“不可退換”是不可以退貨或換貨的商品。

        第十三條 商品效期界定

        (一) 近效期

        有效期為12個月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4月。

        有效期為18個月及以上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二) 預警效期

        有效期為12個月的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有效期為18個月及以上的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9月。

        倉儲部所有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12月。

        第十四條 商品購進要求

        采購人員在購進商品時,應根據市場需求、平均月銷量及商品的有效期限,確定合理的購進數量,購進商品的效期控制標準為:

        (一) 購進藥品時,藥品總有效期在1年(含)以內的,離失效期不得低于八個月。總有效期在18個月(含)以上的,剩余的有效期限不低于總有效期的2/3。

        (二) 一般情況下,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庫。無效期的藥品,到貨時應予以拒收。如特殊情況需要,低于標準驗收近效期藥品,必須經采購副總經理簽字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如雙方達成代銷協議,銷售多少,結算多少的,驗收員按照協議驗收。

        第十五條 效期藥品的儲存與養護 

        凡庫存的近效期藥品應有明顯的“近效期藥品”標志,門店效期商品可在標價簽上做出特殊標識,門店自行確定標識。

        倉庫藥品過期失效后,倉儲部養護員立即填寫藥品復檢通知單,并掛“暫停發貨”牌,報質管部,由質管部核查核實后填寫《藥品停售通知單》、通知保管人員將其存放入不合格藥品庫。保管員按“不合格藥品的管理制度”及時報損處理。

        第十六條 效期商品上報

        (一) 倉儲部每月28號、門店每月30號按規定格式上交《效期商品清查明細表》至質管部、商品信息部。門店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界定的近效期上報,倉儲部應對所有剩余有效期達到12個月的庫存商品進行清理并上報。質管部對門店上報效期商品進行抽查、核實。

        (二) 商品信息部會同采購部、門管部在每月5日前對上報的效期商品制定處理方案并回復倉儲部與門店,調撥調撥的效期商品按調撥流程處理。對于不能退換的效期商品,應爭取廠家資源實施促銷方案及獎勵。

        第十七條 效期商品的退換

        (一) 門店未經許可,不得私自退回效期、預警商品。對于可退換商品,門店應當按照商品信息部下發的商品退回通知即時將商品退回,逾期門店自行解決。門店退回商品當天收到貨48小時內驗收完畢并入退貨庫。

        (二) 公司調撥至門店的近效期6~2個月的不可退商品,由門店努力銷售,到準過效期退回公司,由倉儲部做報損審批,財務部清點數量后,質管部負責監督銷毀。

        (三) 退回公司倉庫的效期商品,采購部應及時聯系供應商辦理退換貨事宜。當月15日前退貨至倉庫的近效期商品,需在當月內退給供應商,15號之后收到的退貨延遲至下月處理。

        (四) 商品退回操作具體參見《商品退倉流程》。

        第十八條 效期商品調撥

        (一) 不能退回供應商的商品,進行責任界定后商品信息部根據門店實際銷售情況事先與門店溝通后調撥,主動配送總數量不超過該門店該商品前六個月正常銷售的80%。

        (二) 調撥或主配的效期商品,倉庫須憑商品信息部的通知開具效期調撥或主配單,倉儲部不得主動配送效期商品,門店憑單收貨,否則可拒收。

        (三) 預警商品門店不得拒收,首次請貨/鋪貨商品屬于預警商品的,不動銷可在一個月內申請調撥或退回,造成效期報損由門店、門管部、采購部按5:3:2比例承擔(按進價計)。

        (四) 有效期在6個月以下的商品,有權拒收,例外情況(如:可退換、超低供貨價),也可以根據銷售情況選擇接收。

        (五) 處方藥調撥時,應考慮調入門店該類商品的銷售情況,原則上,門店無銷售或者銷量較小的不做調入處理。

        第十九條 效期商品銷售

        (一) 近效期商品的銷售,實行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先銷售老批號商品,后銷售新批號商品。

        (二) 藥品距失效期剩余天數為30天時,門店必須按零售價購買并開具銷售小票,兩日內將商品與銷售小票上交質管部,經質管部、營運總監審批后將零超過進價部分補款,未按時出單、上交的,按售價賠償。

        (三) 門店應通過陳列、促銷方式促進效期商品銷售,并將效期商品銷售責任分配至店內員工。同時,店長教會員工熟練掌握有關商品知識(專業知識及廣告宣傳知識)。對效期比重大且消化力度慢的門店商品信息部須每周跟進,督促門店消化或主動進行調撥。

        (四) 調撥補償原則:所有調撥的效期商品由承擔效期商品銷售的門店按公司零售價給予提成,提成標準為:

        1. 三個月以下的效期商品不進行調撥;

        2. 三個月以上四個月以內10%支付提成;

        3. 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5%支付提成;

        已針對效期商品實施促銷的商品不再單獨提成。

        第二十條 效期商品損失責任界定

        (一) 近效期商品或破損商品能夠返回供貨方調換的,應由相關部門及時通知采購部聯系供貨方進行退貨或換貨處理,因工作安排欠妥造成近效期商品或破損商品變成不可調換的,則追究到相應的責任部門和人員,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二) 非人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導致藥品過期的或商品破損的,則由公司承擔全部損失。

        (三) 臨床用藥(如針劑、腫瘤等),未按規定日期上報效期預警造成過期的,門店承擔20%,公司承擔80%;按規定申報的,門店承擔5%,公司承擔95%;

        (四) 對于不可退換的商品,門店一經驗收上架后,損失責任由門店承擔,損失責任承擔比例:店長40%,領班20%,相應柜組責任人40%,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五) 經商品信息部調撥的效期商品,接受門店不能再次退回,如報損,接收門店按每月30%標準原門店承擔70%。

        (六) 倉庫9個月以下、六個月以上效期,承擔10%,六個月以下商品造成損失由倉庫全額承擔。如倉庫提前預警上報但商品信息部未進行處理的,損失由商品信息部責任人承擔。

        (七) 零售價10元以下商品、名品、毛利率低于20%及公司整體銷售金額前1000位商品不做強制調撥,調撥后產生的損失由原門店全額承擔。

        (八) 公司通知下架商品,由于外部原因無法上架造成的過期,由公司承擔;由于責任部門忘記通知上架的,由通知部門承擔過期損失。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相關規定的,按下料別準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負激勵:

        (一) 倉儲部未經批準主動配送效期商品的,按配送售價金額50%處罰。

        (二) 倉儲部、門店(新開門店第二個月開始上報)每延遲一天上報滯銷商品、效期商品報表的,負激勵50元/天。出現遺漏和錯報一個單品對責任人負激勵5元/單品。

        (三) 倉庫延遲配送調撥效期商品,對倉儲部負責人負激勵20元/天。

        (四) 商品信息部延遲處理門店、倉庫上報滯銷、效期報表或未進行調撥的,負激勵50元/天。

        (五) 發現倉儲部所配貨為過期商品的,對倉儲部負責人、養護員各負激勵500元/品種的罰款。

        (六) 在門店內發現過期商品或準過效期商品尚在架銷售的,沒收該商品并對該門店責任人各負激勵100元/品種。對引起顧客投訴的按三倍處罰。顧客要求賠償的,賠償金額由該門店店長及責任人全額承擔。被政府部門處罰的,處罰金額也由該門店店長及責任人承擔。

        (七) 可退可換商品由采購部負責退供應商,此類商品產生的過期損失由采購部負責,門店未按通知規定時間退回產生報損由門店負責。

        (八) 未經采購副總審批,購進商品低于效期(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且不能退貨的,由購進人負責按進價買單。未經采購副總審批,倉庫入庫近效期12個月以內的商品(不包含需先入庫后即退貨的商品),按100元/品種處罰驗收人員,并承擔由此導致的過期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商品信息部制訂、修訂、解釋,經總經理簽批后下發實施;

        第二十三條 商品信息部每年對本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進行審查,如有修改、完善必要,須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并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其它管理制度如有與本制度相抵觸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的支持文件

        (一) 標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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