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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硫酸法鈦白粉 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監測 核查 檢查
鈦白粉,學名二氧化鈦(TiO2),具有無毒、無味、不透明性高、白度優良、光亮度好等特性,是一種性能優越的白色顏料,被廣泛應用于多個領域。
目前,全球氯化法鈦白粉與硫酸法鈦白粉的產能比例大約為56∶44,氯化法鈦白粉的生產主要集中在歐美,硫酸法鈦白粉主要集中在亞太。截止2012年底,國內90%以上的鈦白粉企業仍采用硫酸法,隨著技術的改善和提高,其清潔生產水平達到國家要求,同時,因氯化法對硫酸法沒有完整的替代性,當前來講,只有優越性和完善性,硫酸法生產的鈦白粉仍具有廣泛的應用途徑和市場需求,所以,我國的硫酸法會隨著科學研究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氯化法長期并存。
鑒于我國大部分鈦白粉生產企業仍將長期采用硫酸法生產鈦白粉,環境監測部門在今后的實際工作中也將繼續對此類項目進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以下簡稱環保驗收監測),現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已完成的多個硫酸法鈦白粉項目的環保驗收監測經驗,將其環保驗收監測過程中的主要問題和重點內容總結出來,供參考。
1 現場踏勘
1.1 生產設備核查
在項目現場,沿著其生產工序,逐一核對項目生產設備數量和安裝運行情況,通過核查各工藝設備的運行參、能耗、水耗、原料、產品的出庫單記錄等確定項目生產負荷。為保證驗收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現場驗收監測應在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到項目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環保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 [1] 。
對硫酸法鈦白粉項目,應重點關注球磨機處理能力及數量,硫酸貯罐、酸解罐、水解罐等生產設備有效容積及數量,煅燒窯生產能力,雷蒙磨處理能力及數量,確認項目主體生產設備的運行負荷與環保處理設施運行負荷之間的關系,環保設施實際處理量與設計處理量之間的關系,對項目實際生產能力做出準確客觀的評估。
1.2 污染防治設施核查
現場核查項目污染設施是否按環評和批復要求全部建成并正常運行。根據硫酸法鈦白粉項目的行業特點,對硫酸儲罐圍堰設置情況、堿液噴淋循環水池容量大小、污水處理站實際處理能力及外排口設置情況、事故應急池數量及容量大小、廠區初期雨水收集處理情況、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情況、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類別及建成運行情況、堿水噴淋次數、處理設施風機額定功率大小、廢酸回收利用情況、固廢臨時堆場使用年限及堆存情況等進行重點核查。
1.3 企業環境管理檢查
現場檢查時,應關注企業是否制定環保設施操作規程,是否建立環保管理網絡,是否確立環保管理制度,是否落實環保負責人、環保設備運行記錄是否完備,是否制定環保事故風險應急預案,各種應急設備、物資是否齊全,重點對企業環保事故應急演練情況、環保檔案管理情進行檢查。
1.4 排污口規范化檢查
對廢水、廢氣排放口在線監測系統進行現場檢查,確定系統是否運行正常,在線監測裝置是否具有計量部門的質量認證書,自動監控設備是否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確認項目各排污口是否按管理要求設置了環保標志牌,排污口、排氣筒的數量、位置是否與環評報告書批復意見一致。1.5 固廢堆存處置及綜合利用檢查
硫酸法鈦白粉項目產生的固廢主要是酸解尾渣、石膏渣、煤灰渣,均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檢查廠區臨時渣場是否按規范要求采取防雨、防滲措施,通過現場查閱固廢外售合同及臺帳,核查固廢暫存、外售及綜合利用情況。
1.6 環境敏感目標核查
對照項目紅線圖明確其廠界,認真核實相關風險評價等級是否與現場實際情況相符,核查項目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學校、醫院及居民住宅等環境敏感目標是否按要求進行了拆遷或搬遷。項目建成后,附近是否又出現新的環境敏感目標,對未拆遷、搬遷或新增的環境敏感目標,應及時向環保主管部門匯報。
2 現場監測重點
2.1 廢氣監測
硫酸法鈦白粉項目產生的廢氣污染物主要有煙(粉)塵、二氧化硫、硫酸霧,由于硫酸霧有異味且會對生產管線和除塵設施造成腐蝕,如控制防護措施不到位,易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對項目排放硫酸霧的煅燒窯及酸解車間的排氣筒必須進行除塵效率監測。
2.2 廢水監測
因硫酸法鈦白粉項目產生的酸性廢水量大,且處理成本較高,部分企業唯經濟利益至上,存在生產污水偷拍漏排現象,現場監測時,務必對項目雨水和清凈下水所屬管網做好排查,明確污水監測點,除雨水排口外,生產污水排口、清凈下水排口、生活污水排口都是驗收監測的必測點位。
2.3 噪聲監測
對照項目紅線圖明確其廠界,若廠界周圍存在環境敏感目標,在對廠界噪聲進行監測的同時,還應對環境敏感目標進行監測;若廠界噪聲超標,還應對可疑聲源進行監測,以分析噪聲來源,確定其影響范圍;為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有效,應在監測時派人對項目主要聲源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監督,確認生產負荷,最大程度保證數據的代表性。
3 環保驗收監測報告編寫要點
對硫酸法鈦白粉項目而言,監測報告應介紹清楚項目基本情況,對項目生產工藝及清潔生產水平有清晰把握,核算清楚新鮮水用量與污水實際排放量、摸清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方式及排放去向、準確繪制廠區平面布置及外環境關系圖、注意核對監測數據的有效性、選用最新的驗收排放標準對監測結果進行評價、準確核算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結論必須清楚表述項目是否可行、要特別重視三同時登記表的填寫。
在進行總量核算時,一般是根據驗收監測期間得到的單位時間實測排放量,乘以年實際工作日得到年排放量,而年工作日的核定有時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會導致計算結果的錯誤。因此,可根據驗收監測期間的監測結果得到實際產污量或排污量,以此來計算年排放量,得到較為精確的結果[2]。
在結論部分,對照原環評報告書中標準及結論、環保批復,要有一個結論,對照現有標準、功能區要求,也要有一個結論。
4 結語
在實際工作中,硫酸法鈦白粉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仍面臨諸多不確定因素,監測人員應結合實際的環保治理和監測技術水平,本著客觀、公正的工作態度,真實準確地反映出項目環保設施建設、運行及管理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及其對環境產生的影響,發現項目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措施,使環保驗收監測達到為驗收審批和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的要求。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提高環境保護投資效益、推動環境保護產業技術進步,促進國內外環境技術貿易的發展,有效地開展環境保護產品認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環境保護產品認定(以下簡稱認定)是依據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經認定機構確認并通過頒布環境保護產品認定證書和標志,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產品是指用于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的設備、環境監測專用儀器和相關的藥劑、材料。
第四條環境保護產品認定實行第三方認證,采取自愿、公開、公正、透明、非岐視的原則。凡列入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種類名錄的產品,境內外生產企業或商均可自愿申請環境保護產品認定。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工作發展的需要,認定指南、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和認定種類名錄,規定認定標志的圖形式樣,指導并監督環境保護產品認定工作。
第二章認定機構和檢測機構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機構和檢測機構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第七條從事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的機構應是被公認獨立于供方和購買方的第三方機構,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從事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活動所需的資金、設施、固定工作場所及其它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檢測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人組織或法人組織的分支機構;
(二)符合檢測機構的法定條件和具備出具公正數據的資格;
(三)具備從事環境保護產品檢測的儀器、設備和人員條件,建有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三章申請認定的條件
第九條申請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齊備的生產條件和必要的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業質量管理體系;
(四)生產過程滿足環境保護要求;
(五)申請日前一年內,申請企業未受到當地環境保護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第十條申請認定的產品應具備的條件:
(一)屬于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種類名錄中的產品;
(二)符合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
(三)能正常批量生產,各項技術指標穩定;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限制使用或即將淘汰的產品;
(五)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權屬明確。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的企業,應按認定種類名錄向認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認定產品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權屬明確;
(三)申請認定產品執行的現行標準文本;
(四)申請認定產品的用戶名錄及用戶意見;
(五)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檢測報告;
(六)申請企業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處罰的證明;
(七)其它申報資料。
境外企業或商提交的申請書及資料應有中英文對照。
第十二條認定機構應在30日內審查申報材料,決定受理認定申請后,向企業發出受理認定申請通知。
第十三條認定機構組織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并對申請認定的產品隨機抽樣,送檢測機構檢測。
第十四條檢測機構應依據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或標準對樣品進行檢測,并向認定機構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認定機構對企業申請資料、現場檢查報告、產品檢測報告等進行審查,對通過認定的產品簽發環境保護產品認定證書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對未受理或未通過認定的產品,認定機構應在30天向申請企業發出通知并說明原因。
第五章認定證書、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獲得認定證書的企業不得涂改、濫用、轉讓認定證書和標志。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可以在認定產品的包裝、說明書及廣告宣傳中使用認定證書和標志。
第十八條使用認定標志時,應在標志圖形的下方同時標印認定證書號,可根據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十九條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獲證企業可在認定證書期滿前90天,向認定機構提出延期申請。認定機構對復審合格的產品簽發新的認定證書。
第二十條認定證書超過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獲證企業需要重新申請認定時,其程序與初次申請認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條獲證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機構應暫停使用認定證書和標志,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證獲證產品符合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
(二)轉讓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獲證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認定機構收回認定證書,責令停止使用認定標志:
(一)在暫停使用認定證書期限內,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二)涂改、濫用認定證書或弄虛作假,偽造文件、資料的;
(三)不再生產獲得認定的環境保護產品或產品型號、規格發生變更的;
(四)使用新的注冊商標或產品名稱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得認定的產品,各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認定或以其它名義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獲認定產品的生產企業應搞好產品售后服務,對達不到認定技術要求和產品質量的,產品生產企業應負責產品改進、更換,或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否則,認定機構應暫停使用或撤銷產品認定證書。
第二十五條用戶對獲得認定的產品在使用中出現質量問題,可直接向產品生產企業反映,并提出改進要求,產品生產企業拒不承擔責任的,也可向認定機構投訴,認定機構應在30天內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六條認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堅持公平、公開、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堅持科學、準確、真實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檢測方法、檢測程序和檢測范圍進行檢測。
第二十八條認定和檢測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收費并不得向申請企業提出超出其工作范圍以外的任何要求。
第二十九條從事認定及檢測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若有、弄虛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泄露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非法占有申請人的技術成果等違法失職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從事與認定相關的工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企業和用戶可向認定機構提出申訴:
(一)符合認定條件要求,但認定機構不予受理申請;
(二)對檢查、檢測或暫停、撤銷認定證書有異議;
(三)認定機構、檢測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
(四)認定工作違章收費;
(五)用戶對獲證產品有異議。
第三十一條認定機構應對申訴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對處理結果有異議者可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收費,參照國家計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計價格1610號《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