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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用/交易/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的特征在于資源配置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基于市場機制的自發性和交易性,任何一個經濟主體都必須依靠信用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聯系。市場是由一個個交易構建起來的,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維護都離不開信用的建設性作用。貿易的繁榮需要兩個條件,即貿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這只會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導地位的社會。[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于是信用便構成了市場經濟的前提與基礎。隨著交易的復雜化、普遍化,以信用為基礎構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場秩序。“信用制度成為市場經濟現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項制度,并足以支撐人類合作秩序的不斷擴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詞源于拉丁語Credere,意為信任。它在羅馬法中的對應概念是拉丁語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義、誠實的含義,與英語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詞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與信任密切相關。信任(trust)是人類的一種情感(passion),也是人類的一種風險性行動。[4]它總與預期、風險、理性與感性、相互關系等概念相連,戴維·J·弗里切認為,信任由可預見性、可依靠性和信賴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可預見性指人們可以預料到將來發生的各種情況,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證,確定可以相信一個人,他(她)將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賴是相信一個人會一直是可預見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學者把信任關系視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因素。社會學家們,如齊美爾(Simmel)、涂爾干(Drkheim)、韋伯(Weber)等認為,信任是社會組織的粘合劑,是一個社會凝聚力的基礎。盧曼把信任視為對付經濟或社會復雜系統中不確定性的重要手段,認為信任將使社會應對復雜性的潛力得以發展。
“信用”一詞在《辭海》里有多重含義:一為“以誠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為“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三為“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義性使之往往在多種意義上被各學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區分為經濟上的“信用”概念、倫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經濟上的信用,也稱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貨幣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潤暫且不論,其貨幣在一定期間后用等價交換關系可以被取回的關系。本來應該同時等價交換的關系的東西,用前期貸款的形式被轉化為不同時的等價交換關系。[6]香港饒余慶先生認為,信用包含債權和債務關系,其根據是授信人對受信人償還之信心。從經濟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場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共生物,與商品交換、貨幣經濟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言,信用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隨著交易關系的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形式更為復雜多樣,根據用途的不同,可分為三種:一是商業信用,指在流通過程中,為了節約或限制流通時間、手續、費用等,在賒賬形式的情況下,商品和對價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二是生產信用,指在生產過程中,把閑置資本集中于自己的銀行,為了產業資本的生產過程而投入貨幣的錢其貸款;三是消費信用,指在投下資本生不出利潤的消費過程中,讓消費者用貸款或賒賬的形式,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7]根據主體不同,可分為四種:一是政府信用,即以政府為授信主體而產生的信用關系;二是銀行信用,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授信主體,以貨幣為經營對象而發生的信用關系;三是企業信用,包括商品賒銷、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手段;四是個人信用。
倫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種誠實無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義務,如“信近于義,言可覆也”。當然,倫理信用與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開的,交易信用的關系建構了市場經濟秩序的主體,倫理信用作為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其不僅僅是一種道德標準,而且是市場經濟的一種支持性資源。交易信用僅僅單純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與契約都存在著執行成本和不確定性的缺陷,倫理信用發揮著不可或缺的功能。菲蘭格利甚至將信用看作“第二種貨幣”。弗蘭西斯·福山從信任與經濟繁榮著眼,認為建立在宗教、傳統等文化機制之上的信任構成一個國家的社會資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規模及國家競爭力。“盡管契約與私利是人們結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組織都是建立在擁有共同的道德價值觀的群體之上的。這些群體不需要具體周密的契約和規范其關系的立法制度,因為道德上的默契為群體成員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義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義:
其一,作為道德倫理意義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誠實信用原則(Bonafides),被現代民法尊為“帝王條款”,即是道德準則在法律中的體現,“誠信原則以‘善意及衡平’為內容。對于私法,可給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漸次近于倫理觀念”[9]。
其二,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權。信用是指對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布萊克法律辭典》將其定義為“企業或個人及時借款或獲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債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一方對于對方有關償債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見的結果”。[10]如德國民法典第824條將信用權規定為人格權予以保護。信用權是一種人格信用,該信用作為一種對于當事人資質的社會評價,通過信用評級制度已經信息化、制度化。此外,與信用聯系密切的信賴等觀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賴利益的保護、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諾不得反悔原則(estoppel)等等,但此種信賴保護的法律原理與信用的本義有所不同。
其三,作為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種不同時的交換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現為“債權”、“債務”關系,[11]債權本質上即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與Credit為同義語,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為:我給與信任(IPlaceTrust)。[12]債權人即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給方;債務人則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當然,債與信用畢竟并非內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債權包括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主要為合同債權,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債中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等,旨在補償損害和恢復原狀,而非創設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為一種經濟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與意定之債具有同義關系。特別是金融領域的金錢債權中,信用一語得到廣泛應用。
二、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
所謂“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的命題,此處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廣義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表現在法律上則為債權債務關系,即“以協議或契約為保障的不同時間間隔下的經濟交易行為”。信用的構成有權利義務、流通工具、交易對象、時間間隔四個因素。信用形式的轉化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化和消長。信用具有代替貨幣流通、節約流通費用、提供金融資產等效應。[13]當然,經濟信用作為一種法權關系和制度安排必須以倫理信用為道德基礎才得以普遍確立。
事實上,現代意義上的信用是在人格獨立、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場經濟上形成的,信用與市場經濟是密不可分的一對孿生兄弟,兩者是一個共生的過程。西方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其自身就是一個倫理的過程,是對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認與尊重,其倫理世界是以此為存在前提的。[14]市場經濟與信用息息相關,其內在的契合關系可從以下幾方面考察:
第一,市場經濟的內在需要。
市場經濟承認市場主體利益訴求和獨立財產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財產。生產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分工。社會分工使得市場主體根據其“比較優勢”決定其生產,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其生產的產品不適以自己使用、消費為目的,而是旨在交換實現其貨幣價值。休謨認為,物品的交換以及服務和行為的交換,對我們雙方都有利益,但為別人服務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將會報答我的服務,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務和行為的交往,若要達到互利的結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場經濟體制下財產的分立和社會分工的復雜和細致性,決定了法律無法通過指令性的計劃調整資源配置,因此必須以契約的方式確定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由此產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動,反映在法律上即為“契約自由”和“契約必須信守”的原則。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現與債權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為現貨交易,即時清結,交易的發生與完成結合為一體,交易的締結和履行瞬時完成,時空因素不會對交易產生影響,故不存在信用問題,信用沒有用武之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漸萎縮,物物相易必須交易雙方對方提供的貨物同時需求,這使得交易很難順利達成。依照主流經濟學的觀點,物物交易中的需求雙重耦合困難是貨幣產生的重要條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價物——貨幣橫空出世。貨幣的出現使買賣過程分離,商品于是有了價格,使千差萬別、性質各異、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礎,商品交易突破了狹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體之間得以普遍化,從而形成一個統一市場及維護市場運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締約與履行的時空分離,也導致債的觀念出現,成為一種“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羅馬早期,市場交易尚不發達,交易觀念尚未開化,財產秩序以歸屬秩序為主,注重保護財產靜的安全。原始的契約與契約的履行緊密結合,并伴隨著嚴格的程序要件,債和諾成契約并未獨立、分化出來。在這基礎上形成了古代要式買賣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羅馬的要式買賣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擬棄訴權(CessioinJure)、耐克遜(nexum)等方式,要式買賣雖具有早期契約的特征,將契約合意與嚴苛的形式、標的物的轉移占有相結合,在外形上形成統一的要式交易行為。[16]在市民法上,要式買賣被看作所有權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語,擬棄訴權以佯為訴訟,耐克遜以神前宣誓、履行銅塊和稱的方式來完成其合意過程。當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區分當事人合意、債務約束和轉移占有的事實行為。債權合意還未與履行行為相分離,即時清結的交易還不足以發生債和信用的問題。其后,由于市場交易發達,財產流通迅速,諾成契約作為真正的契約日益凸顯其重要性,交易觀念上,“信用”成為一種交易倫理的要求,為大多數人所普遍接受,“契約必須信守”成為自然法的公理,債作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與之相應,旨在維持信用、創造信用的擔保制度作為債權的保障手段,也就應運而生了。
第三,債權在近代社會中逐漸壓倒所有權而占據優勢地位。
債權(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這可由所有權與債權的在近代社會作用的轉變而表現出來。近代中的所有權不再表現為中世紀以利用為中心的財產權體系,實現了所謂“土地的解放”,確立了羅馬法以歸屬為中心的個人主義的所有權理念。在這種組織之下,所有權的作用不再是對物的使用,而是通過對物的支配,實現對人的支配,亦既將財產轉化為資本(所謂勞動從屬于資本)。要想把所有權資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須與各種債權契約相結合。在兩者結合過程中,債權色彩日益濃厚,逐漸凌駕于所有權而成為經濟的命脈。[18]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言:“只要所有權是對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權是借貸債務關系的經濟重心,那么它就是資本,無論是勞動契約中的要獲取勞動的資本,還是借貸契約中的要用諸勞動的資本。債權的權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經濟的目的,債權不復是旨在物權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19]
第四,倫理信用的發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作為倫理的信用觀念脫離了傳統社會的“尊尊,親親”的“差序格局”,演變為一種符合自然法的普適性的道德標準,成為與市場經濟大規模展開相匹配的交易倫理。啟蒙思想家們認為,訂立的契約必須履行,不履行契約就是不正義,是對自然法的違背。格勞秀斯認為,“遵守契約也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在人群中間必然相互限制來建立社會關系,除此而外更無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約,從而產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團,或者舍身為他人服務,無論是明言允諾,還是理所當然”,“有約必踐,有害必償,有罪必罰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倫理不僅僅普遍化,而且必須能為大多數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場經濟下,信用也超越了傳統禮俗社會中個人心性修養的窠臼,具有了某種功利性價值,而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工具理性。經濟學家約翰·穆勒認為,“信用以信任心為根據,信任心推廣,每個人藏在身邊以備萬一的最小額資本亦將有種工具,可以用在生產的用途上”。“如果沒有信用,換言之,如果因為一般不安全,因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則有資本但無職業或無必要知識技能而不能親自營業的人,將不能從資本獲得任何利益:他們所有的資產或將歇著不用,或將浪費消減在不熟練的謀利的嘗試上”。所以,“設社會則由較良的法律及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擔保自己不會侵占或瞎用別人的資本,這種利益的收獲還會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場經濟與信用、債權、法律和國家息息相關,具有內在的同構關系,市場經濟體制在歷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開,在上層建筑上表現為法律上的債權關系,背后伴隨著相應的一個近代的國家和法制的建構過程。黃仁宇先生認為,近代資本主義是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需要三個因素:資金廣泛融通,經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術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訊。(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這三個因素能夠繼續展開,全靠信用,而信用則不可能沒有法律支持。其展開則各種經濟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即所謂該國家可以“在數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謂“農業社會管制的方式為新型商業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國進入以數目字管理的階段,自此內部各種因素大體受金融操縱”。[23]
三、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障礙及其改造
我國古代,信用被推崇為一項重要德性。據統計,“信”字在我國古代儒家典籍《論語》中出現了38次之多,僅次于“仁”和“禮”。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義、禮、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國的高度,“民無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但我國傳統文化上對信用的強調,主要著眼于私人品德的修養,宗族鄉里風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國的禮治要求。其不過是一種農業社會、鄉土社會、宗法社會的道德形態,與在平等、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普遍交易倫理的信用不同。這種信用并沒有建構成市場交易的一種法權關系,在倫理上也沒有被抽象為一種普遍的基本道德義務,而往往必須屈從于“尊尊,親親”的規范和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的安排。嚴復先生比較東西風俗,指出兩種“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眾而貴自由。自由,故貴信果。東之教立綱,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親。尊親,故薄信果”[24]。先生也認為:“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時的可靠性。”[25]有學者認為,誠信不能上升為普遍道德義務是傳統儒家道義論的一個薄弱環節,是一個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觀的個人化和封閉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撐普遍化的市場經濟。這是因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內在的限制,無法突破熟人社會的限制。按照韋伯在《儒教與道德》中的觀點,“在中國,由于儒家理論的作用,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中國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到純粹個人的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從經濟觀點看,這種人格主義無疑是對客觀化的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對客觀理性化的一種限制。一種主要在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運作的法律有礙于客觀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發展,而這意味著難以產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個人關系的信用,也無法脫離個人關系去建筑各種經濟合作組織。”[27]我國目前的信用匱乏的現狀即源于傳統的斷裂,社會的急劇轉型。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雖然打破傳統鄉土社會的結構,但由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場的交換關系,交易信用無從展開,并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的構成實行單位制度,個人被組織在相對封閉的單位中,其交往范圍、社會流動與傳統的熟人社會頗有類似之處,因此信用失去了產生的土壤。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所導致的社會轉型對傳統熟人社會之下的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毀滅性的打擊。由于中國傳統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適性的道德標準,不承認平等的主體人格,導致主體在轉型的社會中容易成為“利己主義者,卻不能成為個人主義者”。[28]以至于轉型時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國成為一個信用資源嚴重匱乏的國家,與信用不足相關的欺詐和犯罪幾乎遍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諸如假冒偽劣商品橫行、股市“圈錢”、逃廢債務、偷稅漏稅等。
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結構,它的基礎不是人格,而是國家和法律。近代市場經濟中,信用的基礎是財產,當事人通過對財產權利的安排實現債的擔保,而信用的維持、財產的擔保都必須國家和法律的相應配套建設和支持,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希克斯在其名著《經濟史理論》里認為,從習俗經濟和指令經濟演進為商業經濟或“重商主義”,是一個商業的專門化過程的開始,商業的進一步發展要有更加非傳統和非人格化的結構,市場經濟的突出特點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貨幣、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實現這種過渡必須至少要有兩個條件:第一,保護產權;第二,維護契約。
契約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礎。西方國家的契約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而出現的廣泛的商品交換,使人們擺脫了血緣關系這根“天然的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系這根紐帶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系,形成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這種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為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以往那種借助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系,均被利益調整下的契約關系所取代,由法律調整的“信用”,完成了其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過渡。[29]
我國傳統文化中的信用資源必須要和現代市場經濟對接,將其改造為一種以契約為基礎,以國家和法律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形態由農業社會轉向商業社會,由鄉土社會轉向市民社會,由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債權債務在陌生人之間擴展,熟人社會的人際信用不足以維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統化的財產擔保和法律強制保障交易信用,從而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變。
注釋:
[1][英]安東尼·帕格頓:“信任毀滅及其經濟后果”,載《國外社會學》2000年第3期。
[2]汪丁丁:“回顧金融革命”,載《經濟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社科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頁。
[5]轉引自李心合:“信任問題的財務學思考”,載《財貿問題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7]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8][美]福山:《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彭志華譯,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頁。
[9]蔡章麟:“私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運用”,載鄭玉波主編:《民法總則論文選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頁。
[10]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11]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頁。
[12]林鈞躍編著:《企業賒銷與信用管理》(上冊),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
[13]參見曾康霖、王長庚:《信用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參見[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王志安、梁濤、申政武、李旺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36頁。
[15][英]大衛·休謨:《人性論》(下冊),關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61頁。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頁。
[17]羅馬法上債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對私犯的罰金責任,參見[意]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頁。但只有演化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為財產責任后,才具有債的意義。
[18]參見[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王書江、張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頁。
[19][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頁。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頁。
[21][英]約翰×穆勒:《經濟學原理》,臺灣三民書局1966年版,第477—478頁。
[22]參見[美]黃仁宇:《放寬歷史的視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頁。
[23][美]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三聯書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頁。
[24]嚴復:《嚴復集》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頁。
[25]:《鄉土中國》,三聯書店1985年版,第6頁。
[26]參見何懷宏:《良心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54頁。
[27][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頁。
劉桂珍[2]報道用麝香保心丸耳穴敷貼治療室性早搏100例,并與王不留行子組進行比較。方法:取耳穴。主穴:心、神門,配穴:交感、內分泌、皮質下。取麝香保心丸一貼,剪1cm×1cm醫用膠布,貼于心、神門穴,先取左耳,敷之3d換右耳,這樣左右輪換貼耳穴,20次為1個療程,即2次/周,以藥丸溶化效果更好。王不留行子組(對照組)40例選穴相同。結果:治療組顯效32例,有效58例,總有效率為90.0%。對照組顯效2例,有效33例,總有效率為82.5%。兩組相比差異顯著(P<0.01),表明麝香保心丸組優于王不留行子組,臨床上有顯著意義。本治療方法簡單、安全,病人樂意接受,不僅發揮了經絡穴位的作用,而且發揮了麝香保心丸的藥效,兩效齊并效果更佳。
焦瑛等[3]報道用平顫膏穴位敷貼治療房顫432例。病人隨機分為平顫膏治療組和異搏定對照組。治療組主要藥物組成有元胡、生山楂、黃連、茵陳,該藥經現代科學工藝提純后再加入適量氮酮滲透劑制成浸膏,裝入7.5cm×2cm大的滲透膜中貼于心俞(雙)、內關(雙)、膻中。貼前先用75%的酒精清潔局部皮膚,再用手指在穴位上摩擦10min左右,以皮膚紅熱為度,將膜面對準穴位適當用力加壓30s即可,每24h更換1次。療程中除個別針對病因用其它藥外,禁用任何抗心律失常藥輔助治療。對照組用異搏定80mg研末裝膠囊,3次/d口服。治療組顯效率25.38%,有效率59.47%,無效率15.15%,總有效率84.85%;對照組顯效率23.21%,有效率52.98%,無效率23.81%,總有效率76.19%。穴位敷貼療法治療心律失常最為突出的優點是方便,痛苦小,病人樂于接受。
2穴位注射
2.1室性心律失常周慶偉等[4]
報道用當歸液穴位注射治療過早搏動41例收效較佳,方法如下:穴位常規消毒,選用5ml注射器和6號針頭,針尖垂直刺入內關(雙)、神門(雙)穴,上下提插2~3次,有酸脹感后每穴注入6%當歸注射液0.5ml,1次/d,10次為1個療程,總有效率87.8%。
張馨蘭等[5]報道用穴位注射的方法治療室性期前收縮30例,取穴為內關、神門,穴位注射藥劑為1%利多卡因4ml,30例病人中顯效17例,有效10例,無效3例,總有效率為90.0%。
楊吉第[6]報道以內關穴槲寄生針穴位注射治療頑固性室性早搏15例,方法:病人取仰臥位,醫者以一次性空針抽取槲寄生注射液1.5ml(2g/ml),取內關穴,常規消毒,直刺1寸,經施術直至“得氣”為標準,抽動針栓見無回血,緩緩推注,注完留針1min,隔日1次,5次為1個療程,所有患者穴位注射前均記錄心電圖,停治后再復查1次,結果15例中治愈8例占53.3%,顯效6例占40%,有效1例占6%,總有效率100%。
劉三太等[7]穴位注射治療室性心律失常30例,治療組取心俞、內關穴,病人坐位略前伏,穴位常規消毒,用6號針頭抽取2%利多卡因4ml(80mg),燈盞花注射液4ml向下直刺略捻轉,待局部得氣后回抽無回血時將藥緩慢注入,每穴2m,出針后用干棉球按壓片刻,1次/d,5次為1個療程,對照組采用口服抗心律失常和擴管西藥治療,結果治療組30例經1~2個療程治療,顯效18例占60.00%,有效10例占33.30%,無效2例占6.60%,總有效率為93.40%;對照組30例顯效12例占40%,有效8例占26.7%,無效10例占33.3%,總有效率70%,治療組在顯效率、有效率、總有效率方面均大于對照組,有顯著差異(χ2=4.0,P<0.05)。
劉斌[8]報道在內關穴注射苯腎上腺素、維生素B治療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40例,有效率為82.5%。
曹奕[9]報道治療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60例患者,隨機分為穴位注射組和針刺組進行對照觀察,兩組均選內關穴,治療組以5ml消毒注射器抽取新福林10mg,取雙側內關穴,常規消毒后刺入,提插得氣,抽無回血后緩慢推藥,每穴5mg。出針時用消毒干棉球按壓針孔,避免出血;對照組取雙側內關穴,常規消毒穴位皮膚,用28號2寸毫針刺入,大刺激量提插捻轉,平補平瀉,得氣后留針20~40min,其間行針3次,結果:治療組有效率90.0%,對照組有效率53.3%,顯示兩組療效差異有非常顯著性意義(P<0.01),穴位注射組療效優于對照組,療程結束后3個月,兩組有效率比較,治療組有效率高于對照組(P<0.01),結論為穴位注射組的遠期療效優于針刺組。
2.2心動過緩李淑萍等[10]
報道穴位注射治療心動過緩50例,取心俞穴,患者取伏臥位,穴位常規消毒,根據患者胖瘦酌情進針深度,藥物為復方丹參注射液2ml,進針后稍加提插待有針感回抽無血后緩慢注入,1次/d,每次取一側穴,10次為1個療程。首次取左側心俞穴注射效果較好,以癥狀消失、心率恢復為每分鐘62~70次左右、1個月后隨訪未見復發為治愈;50例患者全部治愈,治療最少3次,最多10次,采用本法治療心動過緩產生奇效。
2.3各種心律失常王菊光等[11]
報道小兒病毒性心肌炎心律失常78例效果滿意,方法:取患兒內關穴,局部消毒,用5號半注射針頭,進針約0.5cm左右,回抽無血后注射25%硫酸鎂0.2ml,雙側穴位注射,7d為1個療程,可連用兩個療程,結果:穴位注射7d后,急性患兒心電圖約90.1%恢復正常或好轉;慢性患兒約54%恢復正常或好轉、且療程短;中毒組硫酸鎂穴位注射治療(不停用洋地黃)3d后,心電圖洋地黃中毒表現消失。
韓勇等[12]用中藥穴位注射治療心律失常47例,取穴1組:心平(經驗穴,在手少陰經上,腕橫紋上3~5寸壓痛點);2組:厥陰俞、內關、心俞;氣血虛的加足三里、陰虛火旺加太溪、痰火型加豐隆、瘀血加血海,用一次性10ml注射器抽取生脈注射液4ml及復方丹參注射液4ml,1ml/穴,2d1次,兩組穴位交替使用,10次為1個療程,結果治愈5例,好轉33例,無效9例,總有效率80.9%。
石雪梅[13]報道穴位注射治療心律失常28例。選穴:主穴心俞、內關、心俞周圍敏感區,失眠加神門、前額頭痛加印堂、前側頭痛加太陽、后側頭痛加風池、頭頂痛加百會,藥物組成:①安定注射液2mg,5%葡萄糖4ml;②0.1%利多卡因5ml,維生素B110mg;③5%葡萄糖4ml,丹參注射液2ml,注射方法:以上穴位常規消毒,每穴注入藥物0.5ml,1次/d,5次為1個療程,用以上方法治療不同年齡組的病人28例,痊愈20例,好轉6例,無效1例,有效率96%。
尹克春等[14]用當歸注射液治療快速心律失常50例并與30例常規西藥及30例常規針刺治療作對照研究,方法如下:治療組用3ml注射器抽取當歸注射液2ml分別刺入雙側內關、神門穴,有針感后回抽無血將藥物注入,西醫對照組則按常規治療,針灸對照組毫針針刺雙側內關、神門穴,留針20min,結果治療組總有效率88.00%,西醫對照組為86.67%,針灸對照組為70.00%,治療組與西醫對照組比較無顯著統計意義(P﹥0.05),治療組與針灸對照組比較有顯著統計意義(P﹤0.05),中醫證候療效統計治療組總有效率為88.00%,優于西醫對照組的70.00%和針灸對照組的73.33%(p﹤0.05)。綜合以上研究報道顯示,穴位注射治療心律失常具有很好的療效,而副作用明顯小于西藥等治療方法。
3穴位埋線
馬逸等[15]報道穴位埋線治療心律失常30例,應用1號醫用羊腸線,剪成5~6cm長,在局麻下把羊腸線埋入穴位,基本穴為內關(雙)、足三里(雙),結合辨證心脾兩虛加脾俞、心俞或神門;心氣陰兩虛加三陰交或厥陰俞;心肺氣虛加肺俞、列缺;氣虛血疲加關元,埋線時一定要得氣,有針感發脹或麻時才能進行,每隔15~20d埋線1次,3次為1個療程,結果顯效18例,有效10例,無效2例,總有效率為93.3%。
葉珩[16]報道耳頭體穴聯合埋線治療心律失常150例,隨機分A、B、C、D、E組各30例,A耳穴埋線,B頭針治療帶埋線,C體穴埋線,D耳、頭、體穴聯合埋線,E耳、頭、體穴聯合針刺。耳穴主穴為心、皮質下,配穴:快速型心律失常(指室率>100次/min以上)選擇降率點、神門、耳中,緩慢型心律失常(指室率<60次/min以下)選腎上腺、交感、緣中、興奮點;頭針治療帶:主帶為額旁I帶、額中帶透額頂帶前1/3,配帶:快型選左額旁II帶,慢型選額頂帶后1/3;體穴主穴為內關、郄門、太淵、厥陰俞透心俞、膈俞、膻中、足三里,配穴:快型選神門透靈道、心平透少海、太沖、太溪、三陰交,慢型選神藏、胸1-7夾脊、關元透氣海、脾俞、腎俞、后溪。結果:有效率A組80%,B組70%,C組76.7%,D組93.3%,E組90%,提示:耳、頭、體穴聯合埋線組優于其他組,療效高、省時間。穴位埋線治療心律失常的優點是作用時間長,具有長期療效。
4實驗研究
倪氏[17]等以正常家兔及病理模型家兔作為研究對象,從肌肉、靜脈或心包經“內關”穴注射相同劑量的利多卡因,比較3種途徑給藥所產生的藥效差別,結果顯示藥物穴位注射在正常家兔和病理模型家兔機體上所產生的作用與其它給藥途徑頗為不同,正常機體的經絡穴位組織能減弱藥物的毒性作用,但機體處于病態情況時,經脈穴位組織又能增強糾正心律失常作用藥物的效應。
徐桂芬等[18]報道穴位注射生脈注射液對快速性心律失常家兔心電圖時相性及心肌Ca2+Mg2+ATP酶活性的影響,方法:20只家兔隨機分為模型組、穴位注射干預1組、穴位注射干預2組、生脈注射液對照組,15s內耳緣注射腎上腺素(75μg/kg)復制家兔快速心律失常模型,另取健康家兔5只作為正常組,同步記錄儀同步記錄體表心電圖(ECG)并觀察時相性變化,檢測心肌Ca2+Mg2+ATP酶活性,其結果穴位注射干預2組、生脈注射液對照組與模型組比較,快速性心律失常出現時間延遲(P<0.05);穴位注射干預1組、穴位注射干預2組與模型組比較,快速性心律失常持續時間縮短(P<0.05);模型組與正常組比較,Ca2+Mg2+ATP酶活性降低(P<0.05),結論是穴位注射生脈注射液延遲快速心律失常出現時間、縮短其持續時間、抑制心肌Ca2+Mg2+ATP酶活性的降低,可能是其防治快速性心律失常的作用機制之一。
何英[19]報道觀察穴位注射參附注射液對緩慢性心律失常的動物模型心肌組織Na+K+ATP酶活性以及心電圖時相性變化的影響,方法:將20只家兔隨機分成4組,每組5只,分別為空白組、模型組、預防組和治療組,除空白組外的其它各組通過耳緣靜脈注射鹽酸維拉帕米的方法,復制家兔緩慢性心律失常的動物模型,利用分光光度法及監測心電圖的方法觀察穴位注射參附注射液對心肌組織Na+K+ATP酶活性的影響和心電圖時相性變化的影響,結論為以耳緣靜脈注射鹽酸維拉帕米的方法復制的家兔實驗性緩慢性心律失常模型的心電圖改變基本與人類緩慢性心律失常的心電圖改變相似;穴位注射參附注射液可明顯延緩家兔實驗性緩慢性心律失常模型二度房室傳導阻滯出現的時間,縮短其恢復時間;穴位注射參附注射液具有提高緩慢性心律失常家兔心肌組織Na+K+ATP酶活性的作用,這可能是其預防和治療緩慢性心律失常的機制之一。實驗研究表明用穴位給藥法治療心律失常具有一定的物質基礎。
5前瞻性研究展望
目前穴位給藥法治療心律失常的研究中均提示該種方法療效顯著且副作用小,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敷貼給藥的給藥量小;穴位注射對穴位作用時間短、治療繁瑣;而穴位埋線又僅局限于羊腸線的單一刺激、缺少藥物作用,心律失常用藥的基本要求是盡快產生有效且能被很好耐受的藥物濃度,并根據治療需要盡可能長時間地保持這一濃度而不引起副作用[20]。因此把藥物作用與長時間對穴位的刺激結合起來進行研究是未來的發展方向。臨床上用穴位給藥法治療其它疾病中有采用穴位埋入用中藥液浸泡后羊腸線的,如治療腰椎間盤突出、慢性胃炎、糖尿病等均有報道,但尚無采用此方法治療心律失常的報道,因此篩選出治療心律失常的有效方劑制成上述或者類似的制劑形式應用于臨床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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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菊光,李巖.穴位注射硫酸鎂治療小兒病毒性心肌炎心律失常18例[J].針灸臨床雜志,1997,13(2):37.
[12]韓勇.中藥穴位注射治療心律失常47例[J].陜西中醫,2002,22,(8):736.
[13]石雪梅.穴位注射治療心律失常28例分析[J].中國社區醫師,2005,21(8):44.
抗心律失常藥作用機制復雜、副作用多,還有導致心律失常等問題,心律失常藥物治療至今還是臨床治療中的一個難題,心律失常機制復雜,種類繁多,有些心律失常發生發展迅速,需要立即做出決斷,心律失常的正確處理取決于對心律失常病因、機制、分類和危險性的正確判斷;對抗心律失常藥物機制、療效、副作用和治療原則的充分了解。只有全面掌握心律失常診治原則和細節,并在實踐中不斷積累治療經驗,才能提高心律失常的治療水平。
1心律失常類型
抗心律失常藥物所致的心律失常類型十分廣泛。幾乎包括所有的心律失常。可分為緩慢型和快速型心律失常兩大類。
1.1緩慢型心律失常主要是起搏功能的抑制,房室傳導阻滯。包括竇性心動過緩,竇房阻滯,竇性靜止和不同程度、不同部位的房室傳導阻滯。
1.2快速型心律失常分為室上性和室性。室上性有房性心動過速伴傳導阻滯和非陣發界性心動過速。主要是室性心律失常,有以下幾種:①室性早搏;②室速。分為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多形性室性心動過速,勻速型室性心動過速,頻發型室性心動過速,加速型心室自主心律等。③室顫。
2藥物治療原則
首先考慮降低心律失常的危險性,防止猝死,其次為緩解癥狀。根據藥物的作用機制選擇藥物,力爭以最小的劑量和副作用取得最滿意的療效。由于病因不同、個體差異等,用藥和劑量應做到個體化,必要時可監測血藥濃度。盡量單獨用藥,無效時,先增加劑量,再考慮聯合用藥。應充分了解、密切觀察藥物的副作用和致心律失常作用。治療開始、增加劑量和聯合用藥時,盡可能心電監護。
3常用藥物
抗心律失常藥可分為抗快速心律失常藥和抗緩慢心律失常藥,前者又分為四類,其中II類和IV類分別為β腎上腺素受體阻滯劑和鈣拮抗劑,將在抗高血壓藥物部分介紹,此處重點介紹I類鈉通道阻滯劑和III類延長動作電位時程藥物。
3.1抗快速心律失常藥
3.1.1奎尼丁普萘洛爾亦能延緩心機細胞膜對Na+,K+的通透性,減慢舒張期除極速度,降低異位節律點的自律性,亦可使單向傳導阻滯轉為雙向傳導阻滯而消除折返運動。適用于各種原因引起的心律失常,對室上性和室性心動過速都有效,對交感神經過度興奮或兒茶酚胺物質過多引起的竇性心動過速效果最好。對室上性心動過速也有效。在心房顫動和心房撲動時,與強心苷合用,對于減慢心室率,亦有良好效果。對各種室性心律失常也有效。但因有抑制傳導作用,故對傳導阻滯的患者禁用。此外也適用于心絞痛和高血壓患者。復律劑量:第1天口服0.1g,如無過敏反應,第2天口服0.2g,1次/2h,共5次,再無效第3天重復5次,仍無效第4天改0.3g,1次/2h,共5次,再無效則停用;復律后改為0.2g,1~3次/d,治療期前收縮劑量每次0.2g,3~4次/d。
3.1.2利多卡因抗室性心律失常的首選藥,并非十分安全。抑制浦肯野纖維和心室肌的自律性、興奮性和傳導性,明顯縮短動作電位時程,相對延長不應期;提高室顫閾。屬Ib類。用于轉復和預防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適用于心肌梗死、洋地黃中毒、銻劑中毒等并發的室性期前收縮、室性心動過速、室顫等。本品只能供靜脈使用,先靜脈推注50~100mg,靜脈推注速度范圍為25~50mg/min,無效在5~10分鐘后重復,但靜脈推注總劑量不超過300mg,有效則按1~4mg/min的速度靜脈滴注維持。在老年,心功能低下者,必須注意推注劑量及速度。
3.1.3美西律是一種抗心律失常類藥物。具有較好的抗心律失常、抗驚厥和局部麻醉的作用。本品對心肌的抑制作用較小。臨床上主要用于急、慢性室性心律失常,如室性早搏、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及洋地黃中毒引起的心律失常。治療糖尿病性神經疼痛有人應用美西律治療糖尿病性神經疼痛患者,總有效率為100%。服藥后癥狀迅速緩解或減輕。用本品治療糖尿病性神經疼痛有效,可能與此藥阻滯Na+通道,抑制受累神經纖維的自發電活動有關。用法:美西律100mg/次,口服,3/d。若效果不明顯,可漸增劑量,最大劑量為600mg/次,4周為1個療程;美西律300mg/次,2/d,飯后服,1周后減至100mg/次,3/d,維持4~5周。如本病合并心臟病患者,使用時須注意有無抑制心肌收縮力或導致心律失常的情況。
3.1.4普羅帕酮可降低浦肯野纖維自律性、減慢傳導、縮短動作電位時程,延長房室結有效不應期和旁道的前向不應期,消除折返。屬Ic類。用于預防和治療室性和室上性期前收縮、心動過速和預激綜合征。口服劑量初始為每次150~200mg,3次/d,維持量每次100~150mg,3次/d;靜脈推注每次70mg,若無效,10~20分鐘后可重復1次,亦可稀釋后緩慢靜脈滴注,24小時總量不超過350mg,
3.1.5胺碘酮主要電生理效應是延長各部心肌組織的動作電位及有效不應期有利于消除折返激動。同時具有輕度非競爭性的a及β腎上腺素受體阻斷和輕度I及Ⅳ類抗心律失常藥性質。減低竇房結自律性。對靜息膜電位及動作電位高度無影響。對房室旁路前向傳導的抑制大于逆向。由于復極過度延長,口服后心電圖有Q-T間期延長及T波改變,可以減慢心率15%~20%,使P-R和Q-T間期延長10%左右。對冠狀動脈及周圍血管有直接擴張作用。可影響甲狀腺素代謝。本品特點為半衰期長,故眼藥次數少,治療指數大,抗心律失常譜廣。用于室性和室上性期前收縮和心動過速、陣發性房撲和房顫、預激綜合征等多種快速性心律失常。口服每次150~200mg,3次/d,有效后改200~300mg/d維持;靜脈推注2.5~5mg/kg,繼續以靜脈滴注維持;24小時總量不超過1200mg。
3.2抗緩慢心律失常藥
3.2.1阿托品阻斷M膽堿受體,拮抗迷走神經對心臟的抑制作用,使心率增快。適應證為竇緩、竇房和房室傳導阻滯以及竇房結功能低下而出現的異位心律。用法:口服0.3~0.6mg,3/d;靜推或皮下注射0.5~1mg。副作用:口干、眩暈、皮膚潮紅、尿潴留、快速心律失常及加重青光眼。
3.2.2異丙腎上腺素治療緩慢性心律失常,如高度或完全性房室傳導阻滯、病竇綜合征、心臟驟停等。舌下含服劑量每次10mg,每4小時1次;靜脈滴注劑量為0.5~1mg加入250~500mL葡萄糖注射液中緩慢滴入。
4討論
抗心律失常藥潛在的致心律失常作用,提醒臨床醫師,要嚴格掌握抗心律失常藥物的適應證及其副作用,正確應用。確定有否使用抗心律失常藥物的必要,避免濫用預防性抗心律失常藥物。選擇療效好的藥物,盡量選用療效高而副作用小的藥物。用抗心律失常藥物前,注意糾正心肌缺血和心臟泵功能衰竭,糾正電解質紊亂,尤其是低鉀血癥。藥物應從小劑量開始,無效時再逐漸增量,盡量控制聯合用藥。注意配伍禁忌。使用抗心律失常藥物和其他藥物時,注意相互不良作用與配伍禁忌。靜脈應用抗心律失常藥時,應進行心電監護,長期用藥者,有條件者監測藥物血濃度。使用新的抗心律失常藥物,最好住院觀察。一旦明確心律失常系抗心律失常藥物所致,應立即停用致心律失常藥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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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場的興起,也出現了一系列急需要解決的問題:比如遇到自然災害、意外的交通事故、旅行社違約等問題。在我國,對于旅游保險涉及的主要由人身意外傷害、旅游意外傷害、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旅游救助保險、旅游救援保險、住宿游客人身保險五種組成,這幾個險種意境無法保證我國游客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有資料顯示我國出游的旅游者大多處于無保險狀態,在這一市場每年大約有74億元的保費的市場份額。但是在實際情況中我們只對這個市場的20%左右進行了開發,大約有80%的市場需要我們進行開發。
二、我國目前旅游保險市場發展存在的問題
1.游客出行對于保險意識淡薄我國居民每年出行的數量年年增加,但是對于旅游保險這一投保意識卻十分淡薄,對于旅游保險缺乏一定的認識和了解使得一些旅游保險產生了滯銷。一是由于辦理保險各項業務的復雜性和宣傳并不到位,消費者對于旅游保險的認識還十分的模糊;二是一些消費者對于旅游一直存在一種繳費的心理,認為出行旅游只要注意一些,小心一些就不會出現問題,對于在外出旅行中一些存在的風險以及后果存在認識不足。
2.保險公司對旅游保險業務不重視旅游保險具有期限短、賠付率高的特點,一些保險公司對于開班旅游保險業務的興致不高,對于在旅游保險的一些產品在開發、設計以及小傷方面都投入的很少。保險公司對于旅游風險的控制水平并不是很高,主要體現在:目前一些保險公司只針對一些團體旅游進行銷售和服務,對于一些自助的游客并不服務,主要的原因是團體參保可以進行整單承接,自助游客主要因為個體差異性大,以目前的保險公司的技術水平很難短期服務于散單顧客;由于旅游外出的風險控制很低,保險公司對于在游客旅游期間參加的所有項目進行承保,一些保險公司對于游客登山、潛水、攀巖等一些容易產生危險的項目提出免責條款,而這些卻恰恰是消費者在外出旅游時最想得到保障的方面。
3.保險公司的險種開發并不能滿足旅游業的發展由于保險公司的險種十分有限,對于目前不斷發展的旅游市場,當前的險種很難滿足旅游業的發展。旅游的途中往往包含了很多的風險因素,如搶劫、自然災害、乘車安全等都隨時有可能發生,目前保險公司對于這些還少有涉足。對于一些新的旅游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所進行的營銷方法也比較單一,僅僅依靠旅行、票點代售以及網上投保幾種渠道進行,整個營銷通路還沒有全部打開。
三、大力發展我國旅游保險的方法
1.對旅游保險的宣傳要加大宣傳力度當前我國居民外出旅游已經對風險意識有所增強,這在客觀上就已經為我國的旅游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很大的發展空間。保險公司應對旅游保險的產品加大宣傳,讓人們對產品全面的了解。與此同時社會各部門也應該積極配合,在居民旅游外出時,提醒其辦理旅游保險業務,在旅行社或者網絡上進行報名時應該積極宣導宣傳和推薦的工作,將覆蓋面要做到最大最廣。
2.保險公司要對服務進行創新保險公司應該對傳統的銷售模式和投保方式進行變更,以往的旅游保險銷售只是在旅游時進行推保,保險公司可以在平時的壽險的時候推銷旅游保險或者進行打包銷售,讓消費者對2個險種或2個以上進行共同購買,做到借力使力。
3.對旅游業保險市場規范整頓相關部門應該對旅行社的保險業務進行資格審查,確保整個保險市場的良性的、有序的發展。加強旅游保險的工作,在游客辦理業務時,要讓消費者有知情權,對一些不法行為要嚴厲的打擊,對一些收取手續費的不正當行為要堅決地禁止,對一些多次審查不合格的旅行社要堅決地予以查處。各保險公司也要對自己的網絡服務加強建設,加強在旅游地點的醫療、救援業務的開展。提升理賠效率,維護市場的一個正常秩序。
4.拓寬銷售渠道以方便投保除了依靠傳統的旅行社和售票點代售意外,筆者認為應該借助當前網絡優勢進行網絡投保。隨著近幾年網絡發展的大趨勢,人們在網絡上進行消費已經有了相當大的一個比重,生活用品、家電甚至汽車都已經在網絡上進行銷售,在網絡上進行保險業務的開發也是未來保險業發展的一個必然的趨勢。目前我國已經有保險公司在網絡上開展了在線投保的業務,消費者可以在網絡上進行自主選擇,進行險種的甄別并進行上支付。對于可以進行這項業務的公司,在網絡上進行宣傳,并利用客戶服務端進行服務,讓消費者在網絡上進行支付,可以減少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就可以更多的讓惠于客戶。不僅可以提高效率還可以方便消費者,也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收入。
5.抓好續保,持續營銷我們都知道開發一個客戶很難,但是維護一個老的客戶就相對容易很多,在我國保險業里,由于一些老客戶維護不佳,經常會出現續保不利的情況。因此保險公司應該退出一系列的續保優惠來爭取老客戶繼續投保。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旅游的出險概率引導客戶的彈性費率。
四、結語
【關鍵詞】旅游市場營銷;網絡營銷;綠色營銷;品牌營銷
[abstract]AlongwithOlympicGames''''arrivalandtourismvigorousdevelopment,touristmarketmarketingdevelopmentfacedwithabiggeropportunity.Therefore,ourcountrytouristmarketmarketingmustadaptthetimedevelopment,setsupthenewmarketingidea,theimplementationnetworkmarketing,thegreenmarketing,thebrandmarketingstrategy,causesthetouristmarketmarketingtrendtobemorescientific,thehealthdevelopmentpath,thusleadsthetourismtodevelopfast.
[keyword]Touristmarketmarketing;Networkmarketing;Greenmarketing;Brandmarketing
一、旅游市場營銷含義
市場營銷是指一個企業為適應和滿足消費者需求,從產品開發、定價、宣傳推廣到將產品從生產者送達消費者,再將消費者的意見反饋回企業的整體企業活動。企業的經營導向經歷了生產觀念導向、產品觀念導向、推銷觀念導向、營銷觀念導向、社會營銷觀念導向五個階段漸次遞進的演變過程。
旅游市場營銷是通過分析、計劃、執行、反饋和控制這樣一個過程來以旅游消費需求為導向,協調各種旅游經濟活動,從而實現提供有效產品和服務,使游客滿意,使企業獲利的經濟和社會目標。旅游市場營銷研究的出發點是旅游市場需要,研究的目的是獲取效益。可見,旅游市場營銷是獲得效益的重要環節,對發展旅游事業起到重大作用。
二、旅游市場營銷發展現狀
我國作為世界旅游資源第一國,擁有著世界最大的國內旅游市場,并且2020年將成為世界最大目的地國。在這種供需雙向互動下,促進了我國旅游業市場的消費需求量不斷增加,國民出境旅游又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尤其是帶薪假期的延長使人們擁有更多的閑暇時間,以及人均收入的增長使人們有更多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這些都為我國國民創造更多出游的條件和機會。同時,隨著我國旅游業的逐步發展,人們外出旅游次數的增加,人們在旅游方面的消費變得理性化、個性化、多樣化。然而,在此蓬勃發展的旅游市場下,我國的旅游市場營銷存在著一些問題,諸如營銷中盲目進行削價競爭,營銷策略科技含量不高,不注重售后服務、不能形成良好客戶關系,以及法制意識淡薄等問題。因此我國的旅游業要形成強有力的市場競爭力,必須靈活運用目的地整合營銷(IMC)理念,改變營銷的思考重心,由4PS(產品、價格、促銷、渠道)轉向4CS(顧客、成本、方便、溝通),建立一種由外向內的營銷策劃模式,做好市場營銷。尤其在奧運的到來為我國旅游業和旅游市場營銷到來了更大的機遇,至此良機時,我國旅游市場營銷將更加科學、健康、快速、持續的發展。
三、未來旅游市場營銷發展趨勢
(一)加快發展旅游網絡營銷
1.大力發展網絡營銷。隨著網絡與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旅游業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和營銷策略的多樣化,旅游業也積極改變陳舊觀念,擠身于網絡營銷的大潮之中。旅游業網絡營銷是利用電子網絡這一載體的營銷活動,是利用互聯網,對旅游市場進行更有效的細分和目標定位,對分銷、渠道、產品的定價、服務、產品理念進行更為有效的規劃和實施,創造滿足旅游者與旅游產品銷售者之間的交易。
旅游業發展網絡營銷具有產品和網絡兩大優勢:一是旅游產品是一種特殊的服務產品,具有生產消費同步、遠距離異地消費、消費者無法對產品預先感知等特性,成為最宜于網上查詢、瀏覽、購買的產品類型之一;二是網絡擁有豐富信息源和傳遞速遞快、覆蓋面廣、自主性強、反應及時、營運方式更合理等優勢,可以有效地降低產品生產、營銷、銷售成本,節約顧客精力、時間、資金成本。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力發展網絡營銷是旅游市場營銷模式的必然趨勢之一,尤其是在我國申奧成功后,奧運帶來的巨大市場為旅游網絡營銷帶來一個難得的機遇。2.網絡營銷和傳統營銷需要緊密結合。從發展趨勢來看,網絡營銷的實施是必然的,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網絡營銷仍處于較低階段,存在著信息源真實性和更新速度、網絡安全等諸多問題,致使旅游網絡營銷還不能完全發揮其優勢,成為制約我國旅游市場營銷發展的瓶頸。在此轉變時期,只有把網絡營銷和傳統營銷緊密結合,揚長避短,才能更好、更快、更有效率地滿足顧客需要,更好地發展旅游市場營銷,從而促進旅游市場的繁榮興旺。
(二)加強綠色營銷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
隨著全球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世界各國都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強調經濟發展應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人們都開始追求更加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的綠色消費和綠色營銷。所謂綠色營銷是指企業以環境保護為經營指導思想,以綠色文化為價值觀念,以消費者的綠色消費為中心和出發點的營銷觀念、營銷方式和營銷策略。它要求企業在經營中貫徹自身利益、消費者利益和環境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旅游業“它是個資源型產業,有賴于自然的饋贈和社會遺產”,但在現實發展中,旅游業是“無煙產業”已受到質疑,“旅游者帶走的只有照片,留下的只有腳印”,隨著旅游業的推進,世界有太多精美如畫但很敏感的環境受到破壞,而且問題變得越來越復雜,這些有損環境資源現象,直接影響到旅游業本身的發展。因此我國旅游業必須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必須加強綠色營銷。首先,樹立以資源價值觀為中心的綠色營銷觀念。其次,確定綠色營銷目標。再次,樹立綠色營銷組合戰略。旅游業在確立綠色營銷觀念和目標的基礎上,在旅游產品的設計、價格、包裝、分銷、促銷和銷售服務等各個環節上始終貫徹綠色原則,并科學地予以組合運用。最后,開展綠色認證。從1993年起,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了一系列環境管理國際標準(ISO14000),極大地推動旅游業綠色營銷的發展。比如我國浙江省、山東省開展的創建“綠色飯店”活動以及武夷山景區實施的ISO14000認證,為旅游業的綠色營銷注入了新的內容。
加強開展綠色旅游營銷,是使旅游業真正成為與環境友好、和諧的產業,是符合旅游者回歸大自然、愛護旅游生態環境的潮流,是走旅游業
可持續發展道路,是一條極富生命力的營銷策略。
(三)深度挖掘旅游文化內涵,開展旅游品牌營銷
現代企業越來越重視品牌的建設,以品牌為核心進行營銷也成為現代企業競爭的核心。品牌營銷是指企業通過利用消費者的品牌需求,創造品牌價值,最終形成品牌效益的營銷策略和過程。
我國旅游業品牌建設的的精髓應在于悠久的歷史和厚重的文化,但目前我國旅游業的品牌營銷對旅游產品的文化內涵挖掘還遠遠不夠,致使旅游產品的生命周期不能有效延長。因此,必須首先深度挖掘旅游文化內涵,才能使旅游產品利于不敗之地。比如,河南開封的清明上河園主題公園,是宋代著名畫家張擇端《清明上河圖》的再現,這個主題公園正是因為很好地挖掘了歷史文化的內涵,在全國主題公園旅游處于低谷的情況下,它卻能以年均效益1,500萬元以上的規模發展。同時,要注意“深度”挖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又是一個需要不斷融入創新因素的過程,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原有基礎的延續。其次在深度挖掘旅游文化內涵的基礎上開發設計的旅游產品要走品牌化道路,要塑造和傳播品牌形象,這是品牌營銷的主要任務。依據我國旅游文化,策劃具有中國特色的品牌形象,賦予旅游產品品牌強大的生命力,然后根據成功地塑造品牌目標形象的要求、目標市場狀況以及自身的綜合條件等各種因素,科學、合理地選擇和組合傳播的方式,所選擇和組合的傳播方式要能夠全面、準確、直觀地表現出品牌的目標形象特點來,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到企業自身經濟條件,要注意對投入與產出效益的研究,盡量花最少的錢而取得最大的效果。另外,旅游公共部門(政府及各旅游行政部門)也要發揮一定的作用,在營銷方面主要集中于對地區、省和全國的整體性促銷上,從而帶動旅游業有序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威廉·瑟厄波德主編.張廣瑞,等譯.全球旅游新論[M].北京:中國旅游出版社,2001.
一、在審理確認案件中,應通過什么程序進行確認
確認違法作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置程序,假如不能依法作出,賠償請求人就無法申請賠償,賠償制度則形同虛設。②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情形應予賠償的,通過什么程序進行確認,法律規定不明確.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這一司法解釋,該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原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有義務對其合法性作出說明。從這一規定理解,確認案件從某種角度上接近行政案件,原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有對其司法合法性說明的義務和負有舉證責任。且舉證責任應是倒置的。筆者認為此種規定無形增加了人民法院賠償范圍,而且使當事人或案外人輕易啟動賠償確認程序。如該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三項規定:“違法查封、扣押、執行案外人財產,給案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確認違法。”按這項規定,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應僅對查封、扣押、執行的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和說明,若對查封、扣押、執行的財產是否屬于案外人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進行舉證,對作出司法行為人民法院即是不公平的。對此類確認案件就不能嚴格依照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案外人就查封、扣押、執行的財產進行“所有權”的舉證,若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進行舉證,無形加重了法院負擔,如同審理了一個新的確權的民事案件。在實踐中經常會碰到以下情形,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被執行人,執行了被保管人(案外人)財產,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是被執行人,執行了出租人(案外人)的財產。被執行財產若是不動產或需登記的動產,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未盡審查義務即可確認違法.但實踐中大多被執行財產為動產,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可以提出異議,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就案外人異議是否成立可對被執行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或處分性措施,或裁定駁回異議。但現行法律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沒有規定,有的被執行財產為動產的往往被作出司法行為法院采取了拍賣變更等處分性措施后,案外人不提異議而徑行提出國家賠償。或對動產作出處分性措施時間較長后,案外人才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間又較晚,此類案件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進行舉證,顯然工作難度較大。因此在審理民事訴訟司法賠償確認案件中,不能單一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或單一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應建立一部單獨適用賠償確認的程序。
二、在審理確認案件中,基層法院作為確認違法義務機關與確認申請人是否可以和解
賠償法及賠償法司法解釋沒有對審理確認案件是否可以調解作出規定。在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不適用調解。理由是:首先雙方進行和解沒有法律依據,從審理確認案件參照行政訴訟程序的角度看,確認案件不僅涉及當事人利益,還關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權威。另外法釋(2004)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第二條二款明確規定,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此規定看司法行為是否違法應由中級法院確認。而法釋(2000)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申請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先行確認。申請確認的,應當先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規定已與(2004)10號司法解釋相抵觸,故基層法院若與確認申請人達成了和解,即是確認了自身司法行為的違法,因此是與司法解釋規定相違反的。因此基層人民法院與確認申請人在確認案件審理中是不適用和解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和解。理由是審理確認案件及賠償案件也是審判工作的組成部分,應當遵循定紛止爭、息訴服判的原則。只要確認申請人出于自愿,不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達成和解未嘗不可。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和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平息糾紛的有效方式,隨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審判壓力越來越大,為減少訴累,減少涉法訪案件發生,基層法院在確認案件立案前可以與請求人和解,在確認案件審理中也可以和解,達成和解后不但會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會降低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三、關于民事訴訟、行政司法賠償的歸責問題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解決國家為什么要對某一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是法律上的可責性是什么?沒有法律上的可責性,國家就不應當承擔責任。其實踐意義是體現了國家對國家侵權行為的法律態度,明確了國家承擔責任的正當性理由和根據。③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按此規定,我國民事、行政司法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責任原則。何為“違法”,理論上對“違法”的廣義解釋與實踐中的狹義的“違法”解釋有較大差別。理論上主張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歸責的學者一般都認為,違法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國家侵權主體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2)國家侵權主體的行為雖然沒有違反上述文件的明確規定,但違反法的原則和精神;(3)國家侵權主體沒有履行對特定人的職責義務,或違反對特定人的職責與義務;(4)國家侵權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或沒有盡到合理注重。按上述“違法”廣義的理解,既然包括違反成文法也包括違反法的原則和立法精神;既然包括作為性違法,也包括不作為性違法,廣義解釋傾向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④但司法實踐中通常將“違法”僅僅認為是法院的司法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筆者認為我國現有的國情與法律傳統,廣義的“違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理由是,我國現有的民事、行政法官隊伍真正實現職業化尚需一段時期,若以廣義違法解釋,勢必造成大量國家賠償案件發生。二是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法律的原則,法律的精神等非成文不是有可操作性的內容在實踐中較成文法律難已把握和操作,現行法院民事裁判中引用法的原則與精神作為法律依據的也較為鮮見。
還有其他觀點認為,民事行政司法賠償歸責采取違法或過錯原則,即法院的司法行為違法或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還有的主張采取違法并過錯原則,認為違法與過錯的概念存在交叉,違法的民事、行政司法行為絕大部分存在過錯,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民事、司法行為違法或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重合的現象;實踐中存在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民事、行政司法行為違法,但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沒有過錯,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承擔墊付責任;也有的主張采取結果歸責原則,即不論是民事、行政司法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有過錯,只要給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⑤
筆者認為,針對上述觀點的合理性,考慮我國賠償法實施十二年來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建議確立以狹義的“違法原則”為主,過錯等其他原則為補充的歸責原則體系。即將民事行政司法行為劃分為一般的司法侵權行為與非凡的司法侵權行為兩大類。將作為的司法行為確定為一般的司法侵權行為,如民事行政訴訟中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性措施,從規范性的法律成文規定中可直接認定,是一個客觀的判定標準,不必考量作出司法行為的過錯。將不作為的司法行為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如法釋(2004)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第十一條中第九項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發生滅失或者其他后果,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這里就要強調是不作為中的主觀因素;其是否有過錯,強調了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又如該解釋第十項中的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其不作為的司法行為的主觀因素是否存有過錯,但對上述情形,假如受到行政干預則屬另外情形,在現有法院的司法體制下,地方國有企業、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法院司法地位的獨立性并沒有全面體現。此類不作為案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應予以嚴格限制。另外,因第三人過錯導致的法院司法行為沒有違法也沒有過錯、致使案外人財產損失的,應建立國家補償制度。如甲與乙訂立保管合同,甲是保管人,申請執行人丙提供執行甲的保管財產作為執行對象。被執行人甲又故意不向法院說明財產所有權,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丙又不具備回轉財產的能力,此時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在既不違法又不過錯的情形下應承擔的適當補償責任。
四、執行依據被撤銷前進行的司法拘留是否適當國家賠償(即合法強制措施賠不賠的問題)
基層法院在執行甲與乙債務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乙在法律文書生效后的執行過程中,擅自轉移了法院查封的物品并具有其他妨害執行的行為,該基層法院對乙進行了司法拘留。在終結后甲與乙的債務糾紛的法律文書經再審被上級法院依法撤銷。針對執行依據撤銷前的司法拘留是否適用國家賠償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事訴訟錯判不賠償”原則,對此行為不應予以國家賠償。民事訴訟錯判通常表現為設定、變更、解除訴訟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錯誤,與刑事訴訟賠償有嚴格的區別,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完全是刑事訴訟錯判的被動承受者,偵查、檢察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之間不可能處于平等地位。而民事訴訟的被告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既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機關申訴提起抗訴等多種途徑進行自身的權利維護,也可在執行錯誤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通過執行回轉來進行救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責任原則,確認違法是指以法律條文作為客觀標準來衡量行為是否違法,因此只要在執行程序中對其司法拘留行為不存在違法性,即不能適用國家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適用國家賠償。理由是執行依據被撤銷說明了執行依據的錯誤,在執行錯誤的執行依據的過程中,雖然執行行為嚴格依照了法律規定,但實際發生了被執行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應參照刑事司法賠償的結果歸責原則。對被執行人應給予國家賠償。
筆者的觀點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即對此類案件不適用國家賠償,首先,按照法釋(2004)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此類案件的當事人既不屬于第五條的規定的直接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六項情形。也不屬于第十一條規定應當確認違法的十五種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將此類情形適用國家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另外,在我國再審制度尚不完善的現實情況下,法院的既判力會受到抗訴、當事人申訴、審判監督程序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若當事人對判決不服,便以妨害執行對抗法院的司法行為,執行依據被變更或撤銷后又申請國家賠償,必然會導致鼓勵被執行人妨害執行行為的增加,使執行秩序更加混亂。并且在執行依據變更或撤銷前,被執行人可以先行配合法院司法行為,其損失可通過執行回轉進行救濟,妨害執行并不是其唯一選擇的途徑。
五、關于查封、扣押、財產保全、執行案外人財產的適用國家賠償有關問題
近年來,案外人作為國家賠償申請人的案件逐年上升,主要表現為錯誤財產保全案外人財產和錯誤執行案外人財產。其主要情形為以下幾種:1、依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導致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害;2、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害的;3、法院依職權作出錯誤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4、因第三人過錯導致財產保全、執行措施錯誤導致案外的財產損害;5、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6、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7、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8、因不可抗力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后果的;9、被執行人將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還款保證的,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10、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對象錯誤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11、被執行人占有財產明知占有財產不屬于自己所有而又說明的,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僅指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三類違法情形、賠償請求人有權要求賠償,實踐中,對案外人的財產發生了上述三類違法行為哪些屬于賠償范圍,哪些不屬于賠償范圍,由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太過于原則,因此在處理法院司法行為侵害案外人財產在確定賠償范圍上存在較大爭議。法釋(2000)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將第1項、第2項、第5項、第7項、第8項情形明確規定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情形。其中第1項、第2項情形也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具體體現,申請保全的申請人由于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賠償。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在舉證主張其權利的同時也負擔有舉證錯誤給他造成財產損失后應予賠償的風險,體現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⑥第五項情形表現為非職權行為不能成為引起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這種非職權行為只能因其性質而由其他法律加以調整。第7項與第8項情形體現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既無違法情形又無過錯當然不適用國家賠償。針對第3項情形,法釋(2000)27號司法解釋第三條也列舉了六種司法行為應當確認為違法,但前提必須是違法。但第4項、第9項、第10項、第11項情形現行法律與司法解釋均沒有規定。第6項情形在法釋(2000)27號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三項予以規定,但實踐中存有諸多爭議。其具體規定為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包括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根據此項規定,導致案外人作為國家賠償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法院司法行為違法,二是被執行財產是案外人財產,三是不能執行回轉。但根據執行回轉的概念,是指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由執行人員采取措施,強制一方當事人將所得的利益退還給原來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況的一種制度。⑦由于案外人不是被執行人且侵害案外人的財產的案件執行依據一般情況下非經再審等程序一般都沒有被撤銷。即不存在執行回轉的情形。因此應將此條應修改為:“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申請執行人無法將財產返還的。”
針對第4項、第9項、第10項、第11項的情形,均屬于非法院司法行為唯一原因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情形,法釋(2000)27號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情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根據這一規定,在國家賠償案件可否追加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其他人員為共同被告或追加為第三人,現行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在程序上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分別處理。首先確認法院的司法行為是否違法或存有過錯。如第4項情形,第三人與申請執行人出偽證證實案外人財產為被執行人所有,導致法院作出處分性執行措施,若作出司法行為法院未盡審查義務或對案外人異議未進行聽證,第三人與申請執行人與法院共同列為賠償義務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僅對違法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承擔責任,同理對第9項、第10項、第11項情形,應將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有違法情形訴訟參與人、案外人存有過錯致使損害結果一果多因的情況時,應當縷順案件中的多個法律關系,各自區分責任,非凡是考慮到申請執行人取得案外人財產沒有法律依據及被執行人過錯,不能過分強調案外人權利,而忽視國家利益,亦不能強調國家利益,而不承擔法院而司法行為的違法或過錯而應負賠償直接損失的責任。
六、關于時效的問題
結合我國國家賠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關于時效相關規定,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時效是請求時效而不是訴訟時效,即不適用時效中斷的規定。按照法釋(2004)10號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三)確認申請人應當在司法行為發生或者知道,應當說知道司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根據本條規定,司法行為有實際開始發生時間,司法行為完成(結束)時間,確認申請人知道司法行為(損害)發生時間和確認申請人應當說知道司法行為(損害)發生時間等,這幾種時間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完全重合,時效的起點也會完全不同,而本條規定又是一個選擇性條款,并且確認申請人既包括案件當事人也包括案外人,對于不同的確認申請主體適用哪一標準確定時效會產生歧義。如違法查封、扣押、執行案外人財產確認案件中,在查封扣押之日是司法行為發生之日,經過拍賣、變賣執行也是司法行為發生之日,前者是司法行為的控制性措施,后者是司法行為的處分性措施,二者起算時效時間起點也各不相同。若以前者控制性措施計算請求時效起點,控制性措施尚未對案外人造成損害,案外人的申請很難進入國家賠償確認程序,對案外顯然不公平,因此,本條若以造成損害的司法行為發生之日為請求時效的起點更為客觀和準確。
另外,在本條中“司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與“知道、應當知道司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的適用上應首先選擇前者,只有在確認申請人經過舉證作出合理說明后才能適用后者,假如這樣規定會更加嚴格時效和便于操作,有利于訴訟程序的治理。
七、對法釋(2004)10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十項的理解
論文摘要:加強WTO的研究是我們成功應對挑戰的前提,也是我們深化改革的一個必要條件。WTO規則不能單純地理解為國際性法則,而是要與國內法結合起來一起考察。從法律解釋的性質出發能更好地闡釋WTO與國內法律制度變革的關系。成功應對WTO需要國內法與之相配。
我國在2001年正式成為了WTO成員,這意味著一系列的制度變革更具有透明性和開放性,特別是管理市場的行政方法和法律手段要及時地作相應的配套改革。這既是履行加入WTO時所作的承諾,也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必然要求。從行政關系本身所固有的性質、特征和職能出發來闡釋法律現象和法律關系,可以更好地領會加入WTO的精神實質,更加深刻地體會到為什么市場化改革需要對行政管理進行改革,以及它所產生的積極效果。這是我們的立足點和方法論,是“源頭活水”。從這個基本觀點、立場和方法出發,才能找到有力的手段和有效的措施去積極應對WTO的挑戰,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使改革開放事業能夠順利進行下去,而不是被動地去應付,敷衍塞責或是不切實際地做些法律條文修改之類的官樣文章。
一、WTO與行政關系
加入WTO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有人甚至將它與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相提并論。它所產生的影響或許是我們今天還不能完全看到的,但無疑是巨大而深遠的。加入WTO之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事業各項進程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WTO的前身是GATF,GATF最初設立時并不是什么正式的國際組織,它是一系列規則的集合。對于這些規則,我們不能按照傳統的國際公法來解釋,將它看做純粹以國家為義務單位而不涉及到個人的法律,而事實上,WTO規則的許多用語是直接涉及到個人的,甚至是針對個人行為的。它強調對私人權利的保障,只不過實現的方式不同而已,它對私人權利的保障是通過限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方式實現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將它理解成為國內法,認為將WTO的文字轉換成國內法就具有了法律適用的所有條件。而事實上,WTO規則中的許多用語需要在WTO體系內作進一步解釋,并且它與國內法的解釋方法尚有相當大的差別。例如,WTO的解釋受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約束,其解釋方法要遠比國內法來得復雜。為此,需要加緊研究WTO規則的內容和特點。
因此,在我們加入WTO之前,就應該很好地研究這種規則的特點,加入WTO之后更應該熟練地操作這些規則。對于為什么要設立這些規則而不是那些規則,以及如何設立這些規則首先要領悟透徹,把握根本的原則和方法。
WTO的指導思想,就是以市場經濟作為基調,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為基本原則,保障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有一個相對開放、自由發展的環境。它要求政府規則的透明化并逐步減少政府的管制,限制行政關系在市場中的存在,或者講,行政關系在市場經濟中應當是有限的。因此,加入WTO之后首先受到沖擊的還不是我們的經濟組織和經濟部門,而是我們的行政管理體制。從2001年開始,廢、改、立的相關法律、法規多達幾百項(尚不包括地方行政法規),這些都是為了符合WTO規則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它提出一個實質性問題,即在與WTO規則保持一致性而大量修改行政法律法規的同時,如何能使得我們的行政管理關系的改革有一個長期的、完整的思路,保持改革開放政策的連續性,也是非常關鍵的,其重要性甚至超過了前者。我們當然是希望二者保持時間上的一致性,但是,法律關系的這種調整、變動方式,幾乎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二者不相一致,甚至內在地產生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這種情形是不利于改革開放的,嚴重時還會發生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現象。
WTO是以市場經濟為主體的,WTO規則是以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事務為法律調整對象的,它要求成員國的行政管理方式與市場關系相容,不干預和妨礙自由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雖然它在諸如環境、勞工、競爭等方面所設立的規則還很不完善,但是,在已有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投資等領域,對成員國所作的行政管理限制是非常明確的。
首先,要放松對市場的行政管理。例如,大幅度地減少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消除差別管理,實現國民待遇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其次,要求行政管理透明化、規范化、制度化。再次,要逐步減少行政管理措施,至少是在成員國加入WTO之后行政管理的措施不得增加。
我國原有的經濟體制是服從和服務于計劃經濟的,因此,市場化程度相當低,只存在于計劃和行政手段延伸不到的角落,如農民的自留地、農村集貿市場以及城鎮農貿市場。20世紀80年代以后才開始市場取向的改革,1994年以后才進一步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方向,明確提出改革的目標是要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鞏固和提高是在90年代之后才得以實現的,它意味著市場而不是政府作為資源的基本配置手段。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我們采取了漸進式的改革方式,即在實行經濟改革的同時原有的行政管理體制仍然在起作用,因而造成既得利益集團以各種方法妨礙、阻撓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在這個過程中要平衡各種利益關系,存在很多問題,反過來,也使得行政管理現象在經濟事務中仍然大量存在。迄今為止,我們的市場化改革仍有許多理論難題,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確立及各自的定位需要進一步界定。
二、行政關系與司法關系
正確地理解行政關系與市場關系的性質和特點,對于理解WTO規則以及加入WTO對于我國管理關系帶來的影響有著很大的意義,對于深刻體會現有行政管理關系的內在矛盾,進一步明確改革所要實現的基本任務,也是非常關鍵的。
要知道,我國的行政關系,以及具有行政管理關系性質的社會關系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傳統的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管理經濟與社會所使用的基本方法是行政方法;另一方面,具體的社會實踐、社會生活也十分認同這種行政方式,無論是企業管理還是司法實踐,在很多情況下行政方法反而是直接有效的。司法、立法,以及約束市場的方式都包含著相當多的行政性因素。因此,對于行政關系和市場關系的研究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行政關系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關系,下級機關的職能來源于上級機關授權,它隸屬于上級機關,并對上級機關負責。一級行政機關需要嚴格按照授權規定行事。這就決定了行政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行政關系的單向性。行政關系是自上而下地串聯起來以實現有效控制和傳遞信息的目的和要求,因此,它不允許有雙向權力關系的存在。在行政關系中,下級機關的任用、職能都要由上級機關指派和確認,下級機關只能根據上級機關的授權行事。因而,也就派生出了下面另外幾個特點。
二是行政關系需要明確地授權。授權的規定要具體明確,這是行政關系合法性的依據。正如前面所述,行政關系是一種自上而下賦予的權力,這種單向性也就決定了它的權能只能來源于上一級的行政機關,由上級機關界定權限大小、行使范圍,行政機關對于其下屬的任命或是離職具有決定權。這是行政高效率運行的基礎,也是行政之所以有效率的關鍵。正因為行政關系能夠促進社會的有效運行,所以,它成了社會關系中最基本的組成部分。
三是行政關系中下級機關的非主體性。由上級機關具體考察下級機關的職能和業績,決定其是否留用、晉升或是降級,在這一點上,下級機關是沒有任何談判的權利的。下級機關的非主體性也是保證行政關系一體性和行政機制有效運作的重要條件。
四是解釋的狹義性。解釋規則的方法有很多,有文字解釋、擴張解釋、歷史解釋、經濟解釋等,最基本的形式為狹義解釋與擴張解釋。狹義解釋是按照文字的一般意義所進行的解釋,僅限于文字的意義,不考慮具體事實的變化或是在規則制定之時沒有考慮到的情況。當出現數種解釋時,就選擇其中最為狹義的一種解釋。為什么選擇這種解釋方法,也是由行政關系的性質決定的。狹義解釋是意義最為明確的一種解釋,最不會產生爭議,因此是行政關系有效運作的保障。
當然,這種解釋方法也有許多弊端。由于它“咬文嚼字”,因而容易忽略社會發展的多樣性,特別是經濟生活的多變性,因此,用這種解釋方法來應對不斷變化了的現實,它的有效性就成了問題。
五是政府盡可能少地承擔行政責任。從上述幾個特點自然就能夠推斷出這個結論。首先,采取狹義解釋能夠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時,上級機關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規則是上一級機關制定的,命令也是上一級機關下達的。
因此,行政責任是不獨立的,下級機關的責任是有限的。但是,另一方面也使得行政權力相對集中。顯然,司法關系與行政關系有著本質的差別。行政關系首要的條件就是保證行政的有效性,即相關指令的上傳下達,并及時采取行動;而司法關系賴以存在的基礎是保持社會公正性,平衡具體的利益關系,因而使得司法關系具有自身的特點。
司法關系首先就涉及到法律解釋問題。由于成文法的規定具有抽象性,如果用狹義的方法解釋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勢必不能真正實現社會公正和利益平衡,只會出現“削足適履”式的笑話,因而產生了專門的法律解釋機構,專門負責法律的解釋和法律規則的適用。
其次,司法系統的基本職能是維護社會公正,它對現有法律規則作出了靈活的解釋,而對于法律規則尚未規定的內容,也要在作相應的變通后給予明確的解釋(如變通解釋)。
再者,就是法官判斷的獨立性。法官是社會結構中的特殊組成部分,它不應受任何社會力量的支配,法官對自己的判決負責,具有獨立判斷的能力,這和行政關系的整體性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第四,司法關系與行政關系的價值導向不同。司法關系關注的是社會公正和利益平衡,因此,它往往不像行政關系那樣具有主動性,它并不是主動去干預社會事務,而是坐等當事人上門。民事糾紛中的“不告不理”制度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自己能夠達成新的利益平衡,也就不需要法院來干預。
三、行政關系與市場化改革
市場經濟是瞬息萬變的,供需關系在不斷改變,個人的預期也在不斷改變,顯然,單一的規則不足以應付這樣一種變動的社會,這是市場關系的主要特點。如果用單一的行政關系來管理(管制)經濟,就無法真正反映市場的多變性,結果是“一統就死”。但是,僅有司法關系也是不夠的,正如前面所述,它往往具有消極性,即只能在市場關系出現問題時才進行干預和調整。介于二者之間的大量經濟事務是自主,是與“自由競爭”相聯系的。WTO的主要目標就是要在全球范圍內建立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干預。像WTO中的非歧視待遇(主要體現為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它的作用也就是鼓勵平等競爭,減少政府的作用。超級秘書網
在我國,經濟事務中存在著過多、過濫的行政關系,它既是計劃經濟存在的產物,也是我們延續傳統行政管理經驗和方法的必然結果,是多年改革之后仍然沒有擺脫的一個“陰影”。依據我國加入WTO所作的承諾,我們將開放國內市場,或是在過渡期后開放相應的國內市場,因而將自由競爭引入了國內市場,將自身置于世界性的經濟競爭環境中。對于國內的生產企業來說這無疑是一場生死攸關的考驗。同時,我們也應看到,這種競爭方式能夠有效地限制,甚至消除行政干預,徹底擺脫行政關系,從而盡快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
論文關鍵詞:文化傳播 旅游市場 促進作用
旅游與文化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從旅游業的表面看,其發展歷程帶有很強的經濟因素,但從需求上講,旅游業主要源于旅游者精神享受和發展的需要,任何旅游如果沒有深刻的文化形式和內涵。就無法激發人們的旅游動機,就不可能產生旅游活動。
旅游既然是一種文化活動。因此,在旅游市場的開發過程中,文化傳播就顯得至關重要,旅游市場開拓的過程實質是旅游文化的傳播的過程,旅游市場的開拓離不開文化的傳播。旅游市場的開發,正是通過傳媒廣泛的傳播旅游景區、景點的文化信息,促進受眾了解這些景區或景點,選擇這些景區或景點作為旅游目的地。
旅游市場開拓過程中的文化傳播不同于一般的文化傳播,它有其特殊性。這主要是由兩個方面決定的:一是旅游的時間性,旅游是旅游者在異地的短期生活行為。二是文化的差異性,旅游是旅游者在感受和體驗另一種文化和生活。
正是由于文化的差異性,才促成旅游的發生。這種差異是由人類聚居的地域差異導致的,也就是說,人類聚居空間上的差異造成了文化空間上的差異,這種區域文化差異構成的恰恰是區域問旅游行為產生的巨大動力。為了更有效的分析文化傳播在旅游市場開發中的作用,我們用拉斯韋爾(harold.d.lasswel1)文化傳播“5w”模型來作為工具。
1948年,美國政治學家拉斯韋爾在其論文《傳播在社會中的結構與功能》中,提出了人類的傳播活動是由:誰(who)——說了什么(savwhat)——通過什么渠道(inwichchan—ne1)——對誰說(towhom)——產生什么效果(withwhichef-fect)——五要素組成。這即是著名的“拉斯韋爾5w模型”。
“拉斯韋爾5w模型”總結了人類基本的傳播現象,說明了傳播學的基本框架,基本上概括了傳播過程中傳播者、信息、媒介、受傳者、傳播效果的幾個環節。進一步,演繹出“拉斯韋爾分析模型”。(圖1)
根據“五w模型”,我們從控制、內容、媒體、對象、效果五個方面的具體分析,來指導旅游市場開發中的文化傳播,以增強其傳播效果,促進旅游市場的良性發展。
一、通過控制分析。解決文化傳播由誰組織的問題
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是由開發商為組織者還是以政府為組織者來進行,這是一個應該首先弄清楚的問題。在我國各地的旅游市場開發過程中,由于政府資金的不足,大都采用了多種形式的開發模式,引進了民間資金進入。但是,從實際情況看,民營開發商在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中,帶有濃厚的商業,氣息,主要是基于經濟利益的商業炒作,在開發商的宣傳過程中帶來了很多的負責效應。因此,在旅游開發的文化傳播中,政府應起組織者的作用。從資源角度講,旅游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旅游資源是特定國家、民族或者人群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積淀而成,反映了特定國家、民族或者人群的歷史與現實的社會狀況,是特定國家、民族或者人群的特性的文化積累,政府在其開發和利用中應該起到主導作用。當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導作用更應該體現在宏觀層面。在旅游市場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不是包辦一切,指揮一切,而是側重于制度層面和政策層面的引導。具體地講,政府的主導作用主要表現在這幾方面:
第一,政府是實際工作的組織者。
旅游市場的開發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沒有政府力量的參與,任何保護、開發、利用都是一句空話。應該說,這幾年,中國旅游市場開發、旅游產業的興起,出現這么速度的效果,沒有政府的積極組織和倡導,是不可能出現的。所以,在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過程中,政府還應該進一步加強組織和領導,對其進行控制和規范。
第二,政府是實際工作的指導者。
在具體旅客市場開發過程中,政府對其文化傳播在規劃、政策、法律等方面給予著具體的指導。政府承擔著文化傳播“守門人”的作用,必須要考慮開發什么?保護什么?用什么樣的戰略和速度進行開發?用什么樣的路徑和方法使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取得一致?等等。這些都是政府必須要進行正面引導和指導的。不能完全由市場機制來調節文化,這樣勢必使文化淪為單純賺錢的工具,失去了文化價值,許多旅游景區或景點也就毫無價值。
第三,政府是各方利益的協調者。
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從大的方面講是一種公共資源和公共產品,但從其產生和使用的具體過程來看,是有其區域性、個體性的特征。也就是說,在旅游市場的開發過程中,各利益主體是不一樣的,旅游景區或景點有自己的利益、開發企業有自己的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利益。政府在這種利益沖突中,應該充當調解人的角色。在文化傳播中要了解各方面的訴求,平衡各方面的關系,協調各方面的利益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各方在旅游市場開發中,既使各方的利益得到照顧,又使旅游景區或景點在開發過程中得到應有的保護,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二、通過內容分析,解決文化傳播訊息內容的問題
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不可能是對旅游景區或景點的鏡像似的全面反映,而是經過了一定選擇的結果。這也是傳播的重要作用的體現。“當一個信息被‘放大’時,就意味著它引起了共鳴,即無意識的認同,它因此產生了~種新的意義:成為大眾心理歸宿的符號。”怛是。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的選擇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引起高度重視,才能使文化傳播達到應有的效果。
1.要注意內容選擇的真實性
內容的真實性是傳播學的最基本原則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也不例外。旅游市場的發展,對文化傳播帶來了機會也帶來了挑戰。機會是帶來對旅游文化的重視,危機是為了追求商業價值,可能為了迎合游客的口味,不惜扭曲和改革原有的文化面貌,使其向某個方面或方向極端發展。如許多旅游景區或景點與歷史遺跡、神話傳說、宗教寺廟等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注意引導,就可能成了宣傳和擴散封建迷信內容。一些地方為迎合旅游者的需要,不惜歪曲歷史或虛構歷史,大量制造“文化贗品”。一些地方以保持和恢復傳統文化的本原面目的名義,不顧當地社會文明進化的事實現實發達的狀態,硬是保留甚至制造一些原始部落來,還煞有介事地標上正宗傳統文化的標簽,冠以“人類學的活博物館”的美名供人觀賞。
2.要注意內容選擇的層次性
旅游市場的傳播不能僅僅停留在“新”、“奇”、“怪”等表面層次,必須要注意深層次的文化傳播。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文化遺產旅游將成為一個熱點,文化內涵深厚的旅游項目和產品將受到青睞。高層的旅游活動應該“是一種主要以獲得心理上的為目的的審美過程和自娛過程。”僅僅只限于直接的感觀刺激,帶給旅游者的是低層次的淺薄的審美體驗,只有通過文化因素的加入,才能不斷提高旅游者的審美情趣和審美意識,才能使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真正達到賞心悅目的審美境界。所以,對于旅游市場深層次的文化傳播一定要引起我們高度重視。要加大對旅游景區或景點中的佛教文化、道教文化、伊斯蘭文化、儒家文化、建筑文化、茶文化、酒文化、性文化、民俗文化等等的宣傳和傳播,以提高旅游的檔次和水平。打造出叫得響的旅游品牌,增強其旅游業的競爭力。
3.要注意內容選擇的認同性。
從內容上講.旅游文化具有極強的地域性,其接受面往往會受到區域文化、民族傳統的限制,在甲地非常受歡迎的文化可能在乙地無人問津。這種文化上的差異性,一方面可能對旅游者產生強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使旅游者在感知和經歷這種差異時感到無所更從。難以接受。因此,我們應該通過有效的文化傳播去尋求傳播者與受信者之間的含義認同,即傳播者與受信者對含義的共同感受。
“旅游也是一種文化認同的過程。沒有文化認同,旅游就失去了意義。旅游文化是文化求異和文化認同之間的平衡,是不同文化的沖突交流所以發展旅游既不能不求民族和地域特色.又不能片面強調民族、地域特色,而是要慎重考慮古今中外文化所包含的文化要素之間相容與不相容的關系。只有這樣,旅游業才能得到健康、快速地發展。”
三、通過媒介分析,解決文化傳播實施渠道的問題
文化傳播是需要一定的物質載體的,這個載體就是我們常說的媒介。從現有的媒介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紙質媒介(報紙、期刊、書籍等),又有電子媒介(廣播、電視、電影等),還有新型媒介(互聯網、手機短信等),這些媒介在文化傳播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樣的,效果也是不一樣的。因此,在旅游市場開發的文化傳播中,要根據媒介的特點來揚長避短,充分發揮媒介的優勢,選擇正確的媒介形式,來促進旅游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文化傳播。
1.要根據不同的受眾選擇媒介
受眾作為受信者是為了達到某種滿足和需求而使用媒介的,而受信者的這種選擇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個人需求和興趣來決定的。受信者受其民族習慣、文化水平、職業、經濟水平等因素的影響,使他們對不同媒介的形式喜愛程度不同,對不同媒介內容的理解也不同,因此不同媒介在進行文化傳播中其訊息所能送達的顧客類型必然是不同的。電視、廣播、報紙及其各節目時段或欄目通常都有其相對固定的一部分觀眾、聽眾和讀者。因此,旅游文化傳播要針對不同需求和興趣的受信者,有針對性地選擇媒介。使文化傳播達到應有的效果。試想:如果用互聯網去傳播旅游文化,有幾個農民能夠知曉。在中國農村,電視具有巨大的影響力.人們更多的是通過電視來獲得訊息的,因而,在農村通過電視加強對旅游的文化傳播應該是更有效。更能獲得這些居住區的人大多數人的接受、承認和信賴。
2.要根據不同的特性選擇媒介
各類媒介的特性是很明顯的,都有其優點和不足。而任何景區或景點的文化內容和樣式也是不盡相同的。所以,在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中,應該把某景區或景點的文化特和媒介特性結合起來,有目的地選擇媒介。需要展示其文化樣式的形狀或動態,就盡量不采用普通黑白報紙和廣播來作為傳播媒介,而是盡量使用電視或網絡媒介乃至電影。電影《少林寺》生動形象去展示了少林豐富多彩的武術文化,讓人們知道了“十八羅漢”、“梅花樁”、“易筋經”、“雙節棍”等少林武術文化的精化,促進了中岳嵩山的旅游業的興旺和發展。需要展示其深刻的文化理念,在使用電子媒介的基礎上,還應加上一些紙質媒介,更能增加其效果。如對中醫文化的宣傳,在其電子媒介感性認識的基礎上.通過紙質媒介(特別是醫學報紙、期刊)更能增加受眾的理性認識。
3.要根據技術的發展選擇媒介
互聯網的興起,使傳播媒介有了革命性的變化。互聯網對于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同樣具有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旅游景區或景點的文化傳播其內容是非常豐富的.互聯網的超大容量,使旅游文化的傳播有了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互聯網在傳播過程中構建起的立體的互動性強的感知環境,營造出的融合性強的文化氛圍,可以使旅游文化的傳播取得更好的傳播效果。
四、通過對象分析,解決文化傳播向誰傳播的問題
確定了傳播組織者,弄清了傳播的內容,選擇了傳播的渠道,就是要進一步明確向誰傳播的問題。也就是要明確旅游文化的傳播面臨的對象是誰?這里可以確定的回答.就是旅游者。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與一般的文化傳播是有區別的,它在進行普通人群傳播文化的同時,更側重于對特定受眾一旅游者的傳播。從這個角度講,在旅游市場文化傳播對象的選擇過程中,選擇哪些人比簡單地選擇人數多少更為重要,也即使是說,選擇哪些人最終可能成為旅游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才是最重要。
第一,以提高旅游者素質為目的,確定對象。
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對象就是旅游者,通過加大旅游文化的傳播,提高旅游者的素質,提升對旅游景區或景點的文化內涵的認識,不僅可以提高旅游參與的人數,而且有利于旅游品質的提高。文化內涵深厚的、文化特色越突出、鮮明的旅游項目和產品將受到青睞。
第二,以細分客源市場為目標,確定對象
旅游文化的傳播要針對不同文化背景和文化經歷下的旅游細分市場,確定對象,傳播不同特色的旅游文化。從地域角度出發可以把旅游的客源市場分為國內市場和海外市場。海外客源又可細分為以日本、臺灣、港澳、東南亞、韓國等東方文化圈客源市場和美國、歐洲等西方文化圈客源市場。因此,在進行旅游市場文化傳播時,對于東方文化圈市場的游客可以進行一些具有深厚的東方文化內涵的文化內容和樣式的宣傳和傳播,而對于西方文化圈市場的游客就以介紹一些簡單的東方文化內容和樣式的宣傳和傳播。就國內市場而言可以以年齡把文化傳播的對象分為處于不斷成長的青年人市場、數量日益增加的老年人市場、活躍在經濟社會舞臺的中年人市場,文化傳播要根據這三個市場客源的不同文化經歷,分析他們的旅游消費心理,分別針對層次、不同年齡乃至不同國籍的人、因時、因地。靈活的的需要,傳播不同特色的旅游文化,推出不同的旅游產品和服務。
第三,以客源組成形式為目標,確定對象。
從游客在旅游活動中的組織形式來看,我們一般把它分為團體市場和散客市場。對于團隊市場,旅游文化傳播的對象重點是它的組織者一旅行商。旅游文化的傳播要通過各種傳播渠道影響旅游商,由他們去對游客進行再傳播。對于散客市場,旅游文化傳播的復點就是有可能接受某種旅游產品或服務的潛在游客受眾。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交通基本設施的改善,自備交通工具的普及.旅游市場越來越向個性化發展,旅游者開始由團隊組織方式向自助組織方式轉化,自助方式已成為一種時尚。所以在旅游文化的傳播過程中,應該更加重點觀注散客市場,針對散客市場,組織和開展有效的旅游文化傳播,開發散客旅游市場。
五、通過效果分析,解決文化傳播完成好壞的問題
拉斯韋爾模型主要注重對傳播過程的描述和控制。拉斯韋爾認為傳播是一種目的行為。因此,拉斯韋爾模型對其傳播效果非常重視。對于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而言.“成功的旅游市場的意識傳播,就是對傳播進行有效的控制、對文化進行全方位的傳播、利用各種媒體優勢、針對不同興趣的受信者、以統一鮮明的形象、積極主動的文化旅游文化傳播,達到長期的效果,促進旅游業良性發展。”它所取得的效果主要看以下幾方面:
第一,旅游市場文化傳播的組織者是否明確。
第二,旅游市場文化傳播的內容是否在真實的情況下吸引受眾。
第三,旅游市場文化傳播的傳播媒介是否充分利用了各種媒介的優勢。
第四,旅游市場文化傳播的傳播對象是否明確和具有針對性。
第五,旅游市場文化傳播的是否提高了旅游者的素質。對旅游文化的認識是否有提高。
關鍵詞:分層教學;遞進教學法;形成性評價階段
一、實驗背景
我們太保莊初中是一所普通初級中學,學習困難的學生較多,學生思想品德差異也較大,特別是雙差生比較多,以往我們很少研究日常教學活動與教學目標之間的內在聯系,在備課和執教時往往過多考慮教材內容如何講清,教學資料如何充實、齊備,很少從目標上考慮學生的差異性,對一些層次低的學生,教學效果不很理想。據此,我們在市教科所的直接指導下,成立了課題研究小組,進行思品科分層遞進教學方法實驗,希望通過這個實驗能探索出提高各層次學生思想品德和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的方法,獲得在思想品德學科實施分層遞進教學的經驗。
二、實驗過程
(一)分析情況,確定目標階段
第一步,根據教學大綱。分析教材,制定總目標。
我們課題組根據把學生培養成“四有”公民這個中學階段的教育總目標,根據總課題組提出的讓學生“學會學習、學會做人”的初中階段教育目標,認真學習教學大綱,研究分析了教材的內容,考慮到學科的特點制定了總目標。我們認為思想政治課不但要教給學生一定的知識。而且要通過知識傳授,激發學生的情感,并貫徹落實到行為上。因此,我們從認識、情感、行為三方面制定了總目標。
認識方面:學生能理解“法律”一詞的含義,知道我國現行的主要法律及其作用、法律規范對青少年成長的密切關系:知道家庭生活、學校生活、社會生活和經濟政治生活都離不開法律:了解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情感方面:學生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懲治違法犯罪方面能表現出愛憎分明的情感。行為方面:學生能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正確行使公民的權利,自覺履行公民的義務,勇于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二步。分析情況,進行學生分層。
對學生進行分層,不能僅僅根據分數而定,因為理論知識的掌握,并不代表他的思想和行為,因此我們根據這屆學生進入中學后的表現,聽取任課老師和班主任老師的意見,根據學生的法制觀念、意識以及在遵守法律、法規方面的表現,確定了由低到高的四個分層類型。
第一層:不知法、不懂法,并有違法甚至輕微犯罪行為,沾染了社會上一些不良習氣。
第二層:有一定法律常識,但是非不分,看到同學違法犯罪行為不檢舉、不揭發,甚至包庇、間接違法。
第三層:有一定法律常識,能分清是非,自己基本守法,但對違法犯罪現象不聞不問,明哲保身。
第四層:有較強法制觀念,不但個人自覺守法。而且對于犯罪現象,敢于揭發甚至斗爭。
第三步,根據每一層學生情況,確定每一層所要達到的分層目標。
第一層目標:初步了解書本上講授的一些基本法律常識,能分清是非,基本上知法守法。
第二層目標:了解我國的基本法律知識,尤其是和青少年密切相關的有關法制內容。是非分明,并能與違法犯罪現象劃清界限。
第三層目標:能知法懂法守法,在遵守國家法律,懲治違法犯罪方面能愛憎分明,勇于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養成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良好習慣,能運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保護。
第四層目標:有較強法制觀念。對法律知識有濃厚的興趣,不但自己學法守法,而且還能積極宣傳法律,教育他人知法懂法守法,并能運用自己掌握的一些法律知識幫助他人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第四步,學生選擇適合自己的分層目標
將課題總目標、分層目標印發給學生,教師詳細解釋,要求學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分層目標,同時對學生強調:所選的目標要適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應該是經自己努力能夠達到的目標。另外學生在選擇目標時,可以適度修改,甚至可以自訂目標。
第五步,學生選定目標、教師調整,最后學生明確目標。
學生選定目標后,有的過高或過低。教師要根據自己所掌握的學生情況,幫助學生調整目標。經過師生共同調整目標后,要求每一位同學都能明確自己的目標,并為之而努力,同時教師也明確了學生的層次類型。
(二)根據目標,進行分層教學、教育階段
1、課堂內分層教學。
備課教師在制定一節課的教學目的和任務時。必須考慮對各類學生的不同要求,要把一節課中的各個環節上。高中低三個層次學生的學習任務和實現這些任務的形式寫在教案上。
講授在課堂教學的講授方法上,我們針對學生的不同層次,采用搭臺階的方法教師搭一層,學生登一層,讓學生在不知不覺中打開思路,在知識不斷深化的同時覺得自己聽懂了、學會了,激發學生繼續登臺階的愿望,最后達到課堂教學目的。教師不要求每個同學都達到最高臺階,不同層次同學達到相應的臺階就算基本達到要求,并繼續鼓勵學生向高層次臺階邁進。(參見頁底所示的在講授權利義務時所搭四層臺階的示意圖。)
第一層要求第二層要求第三層要求第四層要求
提問教師在課堂教學時,根據不同層次學生的知識水平和存在的問題。精心設計一些帶有啟發性和復習性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提問,做到有的放矢。
討論課堂討論采取三種形式:
同質組討論:把同一層次分在一組內,不同層次的組討論不同程度的問題。討論有針對性,效果理想。
異質組討論:混合編組,討論同一問題,有利于不同層次學生的互相幫助。互相促進。共同提高。
同質組討論,異質組交流:將同一層次的同學分在同桌,一起討論屬于本層次范圍內的問題,然而請不同層次的小組互相交流各自討論的結果。
作業作業分層有兩種形式:
(1)給不同層次的學生布置不同數量,不同內容,不同難易程度的作業,對層次低的學生布置較少,較容易的作業。而層次較高的學生布置較難、較多的作業。
(2)全班同學作業相同,但降低對低層次學生的作業要求,提高對高層次學生的要求,并對不同層次的學生給予不同程度的幫助。
2、課堂外分層教育。
課堂外的教育應做到“二結合,一落實”,即:結合分層目標,結合學生的具體情況,落實重點,做到重點學生重點幫教,每位政治課任課教師在所教班級重點落實一、二幫教對象(第一層學生)。一方面幫助他補缺補差,另一方面經常向班主任了解情況,找學生談心,了解目標達到情況,鼓勵和幫助他實現目標。
對于層次較高的同學特別注重培養他們在課外學法的興趣,諸如搞了法律知識專題剪報小組,組織法律知識競賽。從而激發了高層次學生的學習熱情。另外,在語文組配合下,參加了區政治小論文的評比活動,并獲得了此項比賽中的一半獎項。
(三)形成性評價階段根據學生知識考核成績,根據學生目標達到的程度,進行師生共同評價。學期結束后,先進行知識考核,命題兼顧各個不同層次學生的學習水平。基礎知識的題占60%,靈活運用基礎知識的題占30%,有一定難度的必做題占10%,同時增加10%可以讓高層次同學發揮的選做題,使試卷能反映各層次學生知識掌握和能力培養程度。教師要求第一層同學只要達到50分。第二層同學達到65分,第三層同學達到80分。第四層達到90分,學生只要達到這些要求就算合格。然后,讓每個同學根據一學期的各方面表現,如出勤、早自習、課堂紀律、作業情況,特別是行為習慣和校內外各方面表現,加上知識考核目標達到的情況,自己考核目標達到的程度,并報出成績,教師根據所了解的該生情況進得調整,并向學生說明調整的理由,最后在學生認同后,得出考核成績。不論哪一層次的學生只要達到自己訂出的目標,就能得到好的成績和評價。
三、實驗結論
法制教育分層遞進教學法在我校實驗了近兩年。我們初步歸納了以下五點結論。
(一)在初中思想政治課法制教育過程中,對學生進行分層遞進教學,使學生在教學過程的各項活動中緊緊圍繞自己選擇的分層目標進行有效有目的的努力。實驗結果表明。通過教學,學生對法律知識掌握程度明顯高于非實驗年級,提高了政治課的教學質量。
(二)思想政治課實施分層遞進教學,學生不僅知識掌握達到目標要求,而且在情感和行為上也達到了目標要求,進而提高了思想覺悟。分層遞進教學,克服了以往造成的思想教育目標高不可攀、學生由于達不到要求而自暴自棄的弊病。現在學生可以通過一層層攀登,慢慢達到目標,學生思想覺悟提高的效果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