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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所在單位:
建設日期:年月至年月
說明
一、申請重點建設項目應在科學定位、合理規劃、瞄準目標、凝練方向、突出重點的原則基礎上,詳細闡述項目的建設意義、建設內容、經費預算、設備購置、預期總體建設目標和階段目標,做好項目的節點安排。
二、項目建設實行項目責任制。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是:
1、提出本項目的建設目標和建設計劃;
2、提出本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
3、組織本項目的建設實施,負責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保障;
4、協調本項目的內部關系,解決內部出現的問題;
5、提出本項目建設的年度報告、年度統計;
6、根據要求安排本項目接受中期檢查;7、出具本項目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做好驗收評估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項目建設審批程序如下:
1、各單位確定項目負責人,提出立項申請并填寫項目,提供必要的論證材料;
2、校內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專家及職能部門簽署意見;
3、學校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最終審核批準后,發出開工建設的批復文件,并正式撥款。
項目建設意義
總體目標
總體建設內容
分年度建設計劃及階段目標
重點建設項目經費預算總表
單位:萬元
支出預算1、設備購置費2、設備維修費3、圖書資料購置費4、房屋建筑物維修費5、實驗材料費6、測試分析加工費7、租賃費8、業務費合計
預算總額
分年度預算額年年年年
備注說明:
1、項目建設嚴格實行預算制,申請人須認真填寫《重點建設項目經費預算總表》《重點建設、項目設備購置費預算明細表》和《重點建設項目業務費預算明細表》。其中,后兩個《明細表》均指在總預算額度內、且計劃在項目申請當年使用的經費;以后年度的項目使用經費計劃及明細則應按“分年度預算額”在每年末學校統計下一年度經費預算時統一申報。
2、學校分期劃撥的經費以各項目提交的當年年度預算批準額為準。各建設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確保按期執行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
3、項目建設應嚴格按照開工建設批復文件的內容進行,不得隨意變更。在建設過程中如確需變更時,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必須向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提交有充分變更理由的申請報告和論證材料,經校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實施;預期建設目標不能降低:批準建設經費額度不得突破。
【關鍵詞】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管理;問題解析;優化對策;具體舉措
在科學發展觀的正確指引下,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的管理運營體系的適配機制也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而呈現良性、協調、穩定的格局態勢。然而在國內房產市場經濟沖擊以及國內市場經濟產業階段瓶頸的綜合影響下,現階段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管理體系還普遍存在著房產管理實踐水平有待提升、資產產權監督機制尚需完善、房產管理整體效益低下等一系列集中典型的階段性問題,這些尚未妥善解決的問題已經很大程度上制約影響了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管理運營體系的安全、穩定、協調發展。
繼續堅持倡導切實靈活、集約多元運營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價值要求指引,深入理解上級領導部門聯合制定的原則性指導方針,持續深化切實靈活、多元集約的管理方法模式的建立構筑,扎實有效地進行國有房產運營管理適配機制的細化改進,適時有效地完成事業單位國有房產運營體系從宏觀到微觀的功能轉變。
一、進一步細化完善國有房產清點統籌的流程機制
1. 規范國有房產產權管理的二次經營收入統管
鑒于國有房產通過對外出租、內部盤點、合作經營等途徑方式進行的二次商品化經營,相關領導管理層需要切實負責地進行二次營收統一管理的方針細則制定、相關執行管理人員的分配安置以及組織建立房產產權管理咨詢反饋小組等途徑方法的創設推進,有力夯實國有房產產權管理的二次營收的統籌管理。
對于涉及國有房產的閑置房屋、機關學校、工作站點等既有房屋資產,要立足實際、開動腦經,及時組織攤派相關人員進行房屋清掃整理、布置維護、張貼承租廣告等等。相關執行管理人員務必迅速踏實地進行市場調研、承租業主聯絡溝通、租價商議,努力將國有房產的二次經營做活、做大、做強,咨詢反饋小組成員需要踏實認真地協助執行管理人員進行同步工作的展開推進。從而為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增添豐厚扎實的物質收入,進而讓事業單位的全體人員共享資源、同分收益。
2. 努力提高國有房產產權經營管理的服務水平
國有房產在統籌管理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摩擦、出現一些問題,所以對于可能出現經營風險的進行防控就顯得關鍵而必要。鑒于此,相關領導管理層應當及時迅速地創建構筑符合市場經濟運作模式的企業化統籌管理,通過一系列有效提升國有房產經營自的合理舉措,充分發揮執行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度與實踐創造性,同時需要合理分配相關管理人員的權屬責任,做到首問負責、責任到人,還要及時確立物質精神獎懲適配機制,對于在國有房產管理運作之中表現突出的個人集體要給予適時嘉獎,勉勵激發全體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通過以上一系列有效系統的途徑手段的創設實施,穩步提升相關管理人員的集約多元、靈活切實的管理服務水平。
3. 持續加強國有房產產權管理機制的細化創設
一方面,相關領導管理層需要及時切實地健全完善國有房產統籌管理的規章制度,尤其是對一些頒布出臺已久、明顯無法適配指導現階段國有房產經營管理的規章法規進行及時更新修改,同時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新法規、新制度的跟進,側重頒發《國有房屋租賃管理制度》《國有房屋產權管理條例》等具備針對性、實效性的細則條例;另一方面,相關執行管理人員需要扎實牢固貫徹落實相關上級領導制定推行的規章細則,進一步加強鞏固房產資產執行操作的流程步驟,譬如房產清理、故障排查、債權盤活,并嚴格依照公開透明、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則進行整體指導,從而穩步扎實地提升國有房產產權管理機制的實效水準。
4. 協調統籌國有房產產權安全管理的實時核查
相關領導管理層務必及時迅速地規劃分配國有房產產權安全管理的各自責任與具體義務,對于既存的集中性安全隱患,要做到“統一分配、小組協同、及時排查、迅速解決”,從而牢固有效地降低國有房產產權安全管理的安全隱患發生系數,迅速提升房產產權統籌管理的協調、穩定、高效。
首先,國有房產的產權管理層需要嚴格依照相關規章細則的規范要求,對于使用人、承租者提交的房產租用申請進行及時合理的審核,對已經被劃定為具備高危險隱患的相關房產,應當及時向使用人、承租人進行解釋說明,并及時組織相關技術維修人員進行修繕維護;其次,需要嚴格依照相關房屋產權規章細則的規范要求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既定規劃,加強對國有房產的建筑物壽命測查,嚴厲打擊故意損害國有房產、肆意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惡劣行為;第三,加強國有房產安全管理的實時測控,組織專人進行小組巡查,對于發現的隱患問題,要及時進行針對處理、妥善解決,并上報主管部門進行記錄備案。
二、持續強化鞏固國有房產統籌管理的執行操作
1. 嚴密規范事業單位固定房產執行管理的各項章程制度
事業單位的相關負責領導層需要及時創設指揮統籌小組,細致劃分小組成員的各自權屬,同時需要設置固定房產的下派管理機關,依次包括總務科、財務科、紀檢科等主要部門,并扎實落實首問責任、責任到人的基本制度。
進一步強化推進固定房產總賬、一級賬目、二級賬目的細化分類統籌審核,將依照規章進行采購的房產物資進行及時入賬,嚴格規范固定房產的定期有序核查、清點、歸納,力爭做到帳表清晰、條目明了、細則規范。同時需要加大固定房產崗位負責制的監督審核的執行力度,及時迅速地完善具體固定房產的經營收支反饋報告的基本制度,對于嚴重違規操作、、懈怠審核的相關部門人員要給予批評處罰,并嚴格追究相關負責人員的具體責任,從而從制度規則層面牢固夯實國有房產固定資產的管理基礎。
2. 規范內部固定房產經營轉移的流程操作
對于國有固定房產的清點經營中,相關領導管理人員務必嚴厲盤查審核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之便進行固定房產挪用轉移的違規現象,進一步規范內部房產經營轉移的操作流程。
一方面,上級主管要嚴格審查下級部門提交的內部房產轉移經營的申請報告,對于涉及對外承租、合作經營等關鍵環節需要進行小組會議集體討論,在決定同意批復之后方可進行簽字蓋章;另一方面,固定房產的管理部門需要對申請單位所填寫的房產轉移單、賬目帳表進行統一復查,申請使用部門與固定房產管理部門需要在固定資產轉移單上進行同時簽字,同時在單位內部進行房產產權交接手續的辦理之時,上級主管務必下派監督人員進行現場記錄監督,并將房產產權轉移后的手續協議進行備份登記,并及時上交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翻閱審查,做到多重保險。
3. 細化國有房產轉讓管理盤點的推進步驟
首先,申請房產轉讓的部門需要及時向相關主管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同時需要將報告副本交付財務主管部門進行資產評估與審核,當上級主管部門通過研討同意批準之后,申請部門方可進行固定房產轉讓的盤點清理;其次,申請單位在進行房產清點整理之時,需要邀請財務主管門、房產使用部門以及上級主管部門三方的代表進行現場的共同監督,從而實現房產轉讓管理盤點的公正、公開、透明;而在完成房產轉讓的現場清點之后,相關上級主管部門的代表人員需要再次進行現場房產、物資、設備的清查登記,制作賬目帳表。而以上三方確認房產轉讓清點的合法規范之后,則需要最后進行簽字確認,此時財政主管部門需要將房產轉讓的評估總額及時入賬,并制造一式三份的紙質細目分別交付申請方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存檔。
三、兼顧優化國有房產統籌管理體系的整體效益
一方面,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的領導管理層應當及時健全完善固定資產管理系統的信息化運作模式,進一步引入專業集約的固定房產運作管理的基礎系統,迅速有效地提升對事業單位固定房產的產權檔案、折舊細目、盤存資料的實效管理水準,并通過借助計算機網路平臺的輔助優化,靈活便捷地將一系列國有房產第一手信息數據進行搜集整理、歸納分類、統籌存檔,從而大幅度提升改進制度化、系統性、組件式的的國有房產管理機制的整體效益,從而為事業單位國有房產運作管理的拓展縱深創設積極有效的輔助條件。
另一方面,相關領導管理層面應當與時俱進地更新既有的運作管理理念,堅持實事求是、合理切實的應對策略,進一步加強對事業單位國有房產運作管理體系中的財務計劃管理、預算資金管理、財務活動分析等關鍵基礎作業環節的監督考核,同時加大財力物力人力的投資力度,通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職業素養、專業素質、實踐技能的集中指導、針對培訓,快速提升拔高相關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企業責任感以及應用技能,逐步減低、減少財務計劃管理玩忽麻痹、預算資金管理松散懈怠、財務活動分析流于形式等一系列失調現象問題。同時更要以職工利益訴求為本、效益為重,持續提升職工群體的薪資福利保障水平、穩步改善企業單位的整體經濟效益,進而激發提升員工群體的工作熱情、探究實踐意識以及企業責任感,進而有力助推事業單位國有房產運作管理機制的及時高效的調整優化。
四、結語
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的管理機制作為一項具備制約性、協調性、輔的步驟程序化工程,在整個事業單位國有房產運營體系中發揮著調節改善的關鍵效用。從保障國有房產的資產安全以及整個事業單位系統穩定協調運轉的基本前提出發,持續深化切實靈活、多元集約的國有房產管理方法模式的建立構筑,扎實有效地進行一系列房產管理適配機制的細化改進,持續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以及實踐操作能力,繼而穩步提升國有房產運營管理體系的綜合競爭力,最終有利助推事業單位運營系統穩定、科學、長效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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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房產資源是高等學校辦學的必備條件,也是學校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切實加強我校公有房產的統一管理、有效使用和良好維護,發揮其作為辦學資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學校和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深化我校公有房產管理改革,依據原國家教委、計委和建設部1992年聯合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校舍建筑規劃面積指標》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上海交通大學公有房產是指房地產權證或房屋使用權屬于上海交通大學的所有房產資源(學校已分配使用權給教職工的家屬住宅除外)。根據房產使用性質,學校公有房產共分六類:1、校黨政機關用房;2、學院(系)及直屬單位用房;3、科研項目和產學研基地用房;4、公共服務用房;5、各類公寓用房;6、企業、商業等經營性用房。
第三條所有在上海交通大學具有使用權屬的土地上建造的各類房產資源,其產權均屬上海交通大學。
第四條學校資源配置和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公有房產配置和管理的重大決策,檢查、監督本條例的貫徹和實施。學校授權資產管理處對學校公有房產進行配置、調整與管理,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五條學校公有房產的配置與使用必須服從學校發展規劃和校區功能定位的總目標,實行“學校所有、二級管理”體制,以“整體配置、有償使用、定額補貼、協議約束”為基本原則。
第六條學校對校黨政機關、學院(系)、直屬單位進行公有房產的整體配置,根據各單位的建制、機構、人員等要素確定其主體用房和窗口聯絡用房配置的地域和面積。對建制在閔行校區的單位,學校將在徐匯校區集中設置窗口聯絡用房、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用房等。
第七條校黨政機關、各學院(系)、直屬單位對學校整體配置的房產資源可以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再配置,配置方案應報校資產管理處備案,并按學校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為配合學校即將試行的教學、科研等全成本核算改革,使學校房產資源達到最佳效益,各類房產資源費根據公有用房的地域、用途、性質和市場等因素,實行級差收費。
第三章管理辦法
第九條校黨政機關用房,是指校部各黨政機關使用的房屋,包括辦公室、資料室、會議接待室等。根據各部門人員編制、結構、專項服務等因素,實行“定額配置、超額收回(費)”。
第十條各學院(系)、直屬單位用房,是指各學院(系)、直屬單位用于教學、實驗和管理的各類實驗室、院系黨政辦公用房、資料室、會議接待室、教師辦公用房、專用教室等。按照教學、實驗及辦公等需求,按學生人數、在編教職工人數、產出績效等,進行整體定額配置,實行“有償使用、定額補貼”。
第十一條科研項目和產學研基地用房,是指交叉學科綜合性大平臺、產學研工程中心、科研實驗室等。實行統一管理、按需申請、有償使用、協議約束、到期收回、有序流轉的機制。
第十二條公共服務用房,是指各類公用教室、圖書館、檔案館、體育活動場所、校醫院、幼兒園、附屬中小學、附屬用房等。學校參照國家規劃建筑指標,結合實際所承擔的服務任務配置房產資源;學校實行總體調控,使用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各類公寓用房,是指學生公寓、教工單身和家屬公寓、博士后公寓等。由資產管理處會同學生處、研究生院和人事處具體核定用房定額后,資產管理處負責調配,并委托專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企業、商業等經營性用房,是指校辦企業、后勤企業和商業網點等使用學校的公有用房。凡經營性用房一律實行租賃協議管理,資產管理處與產業集團或后勤集團按其所使用的樓宇簽訂《用房租賃協議》,租賃方按協議規定向學校繳納公共條件設施費,公共條件設施費可作為企業的成本開支。協議期限原則為3年。
第十五條為加強學校房產資源的統一歸口管理,對各單位配置的公有用房(非經營性)實行協議管理,由資產管理處定期與用房使用單位簽訂《用房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責權關系。
第十六條因機構變動、職能調整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房,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書面告知資產管理處,用房調整所涉及的單位須向資產管理處提出用房申請,并提供相關數據與資料,由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重新核算用房配置量,經學校批準后,資產管理處負責辦理用房調配手續,并與所調配的單位簽訂《用房調配協議》,明確配置用房額度、退出用房期限及物業管理等事項。
第十七條在符合國家和學校規劃的前提下,校內單位自籌資金在學校土地上建造教學、實驗及辦公類(非經營性)用房,須向資產管理處提交申請報告,說明資金來源與金額、樓宇用途、還貸方式等事項,不得動用教學的正常收入或應繳學校的學生學費用于還貸。申請報告經資產管理處會同財務處、基建處等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學校資源配置和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準,由資產管理處與自籌資金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責權關系等事項。
學校根據自籌資金與房屋總造價的比例確定投資面積,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5年內學校給予其投資面積50%的獎勵面積,計入該單位公有用房總額度中。第16年開始,這部分房產學校不再給予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在符合國家和學校規劃的前提下,學校企業在學校土地上自籌資金建造經營性用房,須向資產管理處提交項目論證報告,說明資金籌措方式、預計收益及投資回收期限等事項,論證報告經資產管理處會同財務處、基建處等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學校資源配置和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準。由資產管理處與籌資建設的企業簽訂協議,明確責權關系、使用年限等事項。
第十九條各單位使用公有用房所需支付的費用,或因房產資源配置缺額應由學校補貼的費用,每年度資產管理處與相關單位共同核定后,由校財務處在與各單位年終結算時扣除或增補。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為推進學校房產資源的有效利用,落實以樓養樓的良性發展模式,學校收取的房產資源費、公共條件設施費和房租等收益,原則上進入學校公有房產專項基金,用于學校物業管理、房屋維修、校園建設、住房改革等費用的開支。
第二十一條學校各類新建樓宇竣工、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基建處向資產管理處、后勤保障處等辦理樓宇和外場配套的移交手續,樓宇移交包括樓宇全部鑰匙、竣工圖紙資料、樓內設施設備配套及整改情況等內容,基建處與資產管理處簽訂《新建樓宇交接事項備忘錄》;外場配套移交包括綠化、地下管線圖紙及道路等,基建處與后勤保障處簽訂《新建樓宇的外場配套交接事項備忘錄》。
第二十二條學校新建樓宇竣工后,基建處負責完成整套工程資料及時向學校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的歸檔工作;資產管理處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辦樓宇的房地產權證,基建處須提供完整的建筑竣工資料,并協助房地產權證的申辦工作。
第二十三條為使學校房產得到良好維護,各類新建樓宇在竣工前二個月,由資產管理處會同學校招投標辦公室、樓宇使用單位,采取招投標方式選聘專業物業管理企業,委托中標的物業管理企業對樓宇進行前期介入、驗收接管和進駐后的規范物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對其使用的公有用房不得擅自進行改建、擴建、裝修、加層、拆除和增加隔斷等工程項目。如確需進行上述工程,必須履行嚴格的申報手續,經學校資產管理處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對學校認定許可出借的非經營性用房(后勤、圖書館、專用和公用教室、體育設施用房等),出借方須將出借事宜書面報校資產管理處審核,經學校同意后方可出借,并由校資產管理處與借用人簽訂房屋出借協議,學校按協議收取相應費用。
第二十六條嚴禁各單位將使用的非經營性用房擅自出租或變相出租給校內、外其它單位;嚴禁將學校的房產當作資產投資、入股、抵押等。違者,學校除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和所得收益外,還將收取違約期間使用面積每天10-20元/平方米的違約金。新晨
對擅自占有公用設施和封閉公用場所(如樓梯、走廊、門廳、衛生間等)或改作它用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必須立即恢復原狀,由此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為便于學校公有用房的信息化管理,各單位使用的公有用房的房間編號、用途等如有變更,須在一個月內向校資產管理處備案,以便及時更改。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使用的公有用房,凡閑置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或違規使用者,學校有權收回。未經學校允許,各單位之間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房屋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在學校的建筑物或圍墻上豎立、懸掛商業性銘牌、廣告牌等事宜,由資產管理處統一管理,未經學校批準的應予以拆除。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校資產管理處依據本條例,制定與完善各類公有用房的管理辦法或細則,物業、修建等專項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中未涉事項參照國家、地方和學校的有關法規或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住宅區(含住宅小區、住宅組團和其他物業)的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進行維護、修繕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分類實施,新建住宅小區必須納入物業管理,原有住宅區可根據實際條件逐步推行。
第四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按照居民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管理,專業化管理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為住宅區產權人、使用人服務,應當注重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五條 貴陽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歸口主管部門, 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審查、發證,指導、監督住宅區的牧業管理工作。
云巖區、南明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管理。
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建設、城管、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對物業管理中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轄區的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給予支持。
第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應當成立住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產權人和使用人(以下簡稱住戶)辦理物業管理有關事項,維護住戶的合法權益。
管委會可以依法申請社團法人登記。
第七條 住戶享有參加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權利,同時負有遵守住戶公約和維護住宅區公共秩序的義務。
第二章 新建住宅小區管理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是指經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而形成的居住區域。
第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后,管委會未組建前,在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后入住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住宅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召集第一次住戶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制定住戶公約。
第十一條 住戶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撤換管委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管委會的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住宅小區內涉及住戶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區住戶公約;
(六)改變和撤銷管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通過管委會章程。
第十二條 住戶公約是住宅小區全體人員使用、維護物業及其管理等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準則。
住戶公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在制定通過后15日內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住戶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小區名稱、地點、范圍、面積及住家戶數;
(二)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狀況;
(三)住戶大會的召集程序及決定小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四)住戶使用其住宅、小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權利和維護的義務;
(五)住戶參與小區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住戶對管委會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權限;
(七)住宅小區物業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繳納;
(八)住戶在住宅小區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住戶公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住戶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住戶聯名提議,管委會應及時召開住戶大會。
管委會向住宅小區住戶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管委會委員人數根據住宅小區的規模而定,一般5-15人,住宅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可派員參加,但住戶代表不得小于管委會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管委會委員由住戶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會在委員中選舉產生,管委會主任應當由住戶代表擔任。管委會可聘用執行秘書,處理日常事務。管委會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可領取適當報酬,具體數額由住戶大會決定。
第十六條 管委會在住戶大會的監督下,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住戶大會,討論確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重大事項;
(二)起草管委會章程;
(三)以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或者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四)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住宅小區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戶對牧業管理公司的投訴;
(五)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計劃、措施及重大工程項目計劃;
(六)負責擬定住宅小區管理基金及管理費用的收支計劃。
前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住戶大會批準。
第十七條 管委會應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使用國家規范的合同文本。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管理項目、管理內容及達到的標準、管理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檢查監督方式、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等,并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管委會組建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小區物業移交管委會管理,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各項批準文件;
(二)住宅小區平面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礎設施、設備的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工程質量檢查合格證;
(六)房屋產權明細表;
(七)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基金。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移交時,應當按住宅小區建設總投次2%的比例,一次性向管委會劃撥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基金。
基金用于重大維修的養護工程及購買辦公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用于購買經營性用房的,必須在經營性用房的收益中逐年回收。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基金應當設立專戶專項存儲,由管委會管理。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可將提交的物業管理基金納入開發建設成本。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中預留1%的辦公用房和營業性用房以綜合成本價出售給管委會,其產權歸住宅區房屋產權人共同所有,由管委會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在實施管理中的收費,國家有規定的,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國家沒有規定的,按雙方的約定收取。
第三章 原有住宅區管理
第二十四條 原有住宅區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住宅組團和其他物業。住宅區的范圍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劃定。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原有住宅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一)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
(二)經住宅區百分之五十以上住戶同意。
第二十六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原有住宅區,可以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公司根據合同開展管理和服務工作。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后15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物業管理公司
第二十七條 凡在本市申請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必須持有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的《物業管理服務資質證書》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物業管理公司實行年度服務質量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辦理《物業管理服務資質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管理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中外合資企業須提供項目議定書、合同副本及中方投資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商獨資企業須委托本市具有對外咨詢資質的機構辦理申請報批事項;
(四)所在開戶銀行或審計、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資金資信證明;
(五)辦公場所證明;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對改變房屋用途和拆改、裝修房屋進行監督管理,保證房屋結構不受損壞,保證住宅區設計功能的正常發揮;
(二)住宅區房屋、水、電、氣等的日常保養和房屋維修,保證各類房屋及設施的正常使用,設備的正常運行;
(三)住宅區內道路、綠化用地、建筑景點等的管理與維護及公共場所臟、亂、差的治理;
(四)根據住戶要求,提供各類專項服務;
(五)維護住宅區內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合同和住戶公約制訂住宅區內的有關管理、服務制度;
(二)依照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
(三)制止違反住宅區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物業管理職責;
(二)接受管委會及全體住戶的監督;
(三)重大管理措施應提交管委會審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變更法人代表、單位名稱、辦公地址等情況,均應在工商部門批準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與住宅區管委會簽訂合同后出現違約的,按照國家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五條 住戶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規劃設計用途;
(二)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三)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第三十六條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部分,由產權人負責維修,費用自理;
(二)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的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定期養護和維修,費用由產權人按房屋面積分攤。
(三)房屋、設施、設備的重大維修或改造可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或由管委會另行委托,其費用在物業管理基金中支出。
第三十七條 住宅區內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屬產權人所有的,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維修養護費用由產權人承擔;非產權人所有的,由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 住宅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化地;
(二)占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亂拋垃圾、雜物;
(四)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建、亂掛、亂涂、亂畫、隨意張貼等;
(五)損毀、涂劃園林藝術雕塑;
(六)發出超出規定標準的噪音;
(七)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質;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損壞公用設施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開發建設單位,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履行的,不予以辦理有關房屋手續。
第四十一條 無《物業管理服務資質證書》擅自承接物業管理服務業務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退還所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連續兩年業績考核不合格的,注銷《物業管理服務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維護不善,造成所管理服務的住宅區環境惡化、秩序混亂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監督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條 貴陽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轄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居民住房狀況,我市廉租住房面積宜控制在每戶50—60平方米之間(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戶二室一廳一廚一廁為主要戶型。樓地面和內外墻粉刷全部為普通標準。
第四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縣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管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市、縣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市建設局負責安康城區廉租房建設選址規劃、設計、招標、工程質量監督等工作。
市、縣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體負責安康城區廉租住房建設的報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縣發改委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的立項審批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審核、劃撥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籌措和監管工作。
市、縣區稅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管理有關稅費的核減工作。
市、縣區物價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條件的制定和保障對象的審查工作。
市、縣區公安消防、供電、供水、有線電視等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基本條件為:
(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居民;
(二)城鎮領取社會低保的居民;
(三)城鎮無住房的居民;
第七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由市、縣房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現有廉租住房資金的實際情況和本級財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資金需求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列入年度預算,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計劃,專項用于租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區廉租住房財政預算資金實行市區共擔。市財政承擔廉租房建設所需資金,漢濱區財政承擔城區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貨幣補貼和租金減免所需資金。市、區財政根據廉租住房資金需求計劃將資金劃入安康城區廉租住房資金專戶統一管理。
第九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為主,并按住宅小區商品房建筑面積的8%提供廉租用房。實物配租應面向符合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條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登記費;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定額管理費、墻改費、統籌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和道路占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除本條(一)、(二)項外,其他收費減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
第十一條房管部門購買個人居住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第十二條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侯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
申請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婚育證明、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屬、下崗、殘疾證明的應同時提交),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二)審核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辦事處)會同縣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社區(居委會)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復查核實,簽署審查意見后,報市、縣房管部門。
市、縣房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廉租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領導小組專題審定。
房管、民政部門及城區所在鄉鎮政府(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公示、登記
經審定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四)輪侯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減免租金;對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房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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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房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第十三條經市、縣房管部門確定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后,報房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并將補貼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經市、縣房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機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城區所在鄉鎮政府(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年收入超出當地最低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廉租住房補貼,或者在下一年度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提供實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戶,因家庭收入發生變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且在合理期限內拒不搬離的,產權管理單位可依法予以強制搬離。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房管部門申訴。
第十六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獲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
第十七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房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私有房屋的租賃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縣鎮內私有房屋的租賃管理。
第三條 凡單位、個人承租私有房屋的租賃事宜,由當地房產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監督、管理。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四條 租賃私有房屋時,雙方必須到當地房管機關交驗證件或證明(有執照的交驗產權證件,無執照的交驗產權證明),進行租賃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監證手續費(由出租人、承租人各按租金額的2%,按季度向房管機關繳納),經當地房管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
第五條 《租賃契約書》應明確記載租賃房屋的座落、間數、使用面積、附屬設備、租賃期限、月租金額及交納時間等事項。
第六條 租賃期限以不超過三年為宜。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期滿終止時,承租人應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出租人繼續出租時,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續租的優先權,但雙方必須到房管機關辦理續租手續。
第七條 租約簽訂的有效期限,原則上應保證執行。如遇出租人確因自用需收回房屋時,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人,經雙方協商并作妥善安置,可以提前解除租約,并在房管機關備案。
在租約有效期限內,承租人需遷退房屋時,應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出租人,在遷出之日前,雙方應結清租金,點清房屋設備,并到房管機關撤銷租約。
第八條 出租人因需要將出租房屋出售時,在租約有效期內,非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攆承租人搬遷。如買房人同意帶戶交易,可到房管機關與原承租人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購買房屋的優先權。
第九條 承租人應遵守租約中的各項規定,不得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違者,出租人有權解除租約,收回房屋。
第十條 承租人如需與第三人互換房屋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予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換房時,原租約即行終止。出租人應與新承租人另簽租約,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一條 出租的房屋如遇國家征用土地、基建動遷或拓寬道路時,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租賃雙方應到當地房管機關辦理租賃撤銷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也可由房管機關仲裁。如對仲裁不服時,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既不執行仲裁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責任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租用城鎮私有房屋,要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經本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當地房管機關審核批準。
嚴禁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高價挖租私有房屋,違者,由所在地房管機關責令限期騰退,并視情節輕重,按其高價挖租數額加倍罰款,同時沒收房屋出租人的非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未經房管機關監證辦理租約而擅自租用私房開辦企業(包括商業網點)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發給營業執照,工商銀行不予立戶。如發現在監證租約之后,有違反本辦法規定隱匿租金額的,房管機關有權廢除租約,并責令重新簽訂。
第三章 租 金
第十五條 出租住宅、非住宅房屋租金的商定,按市房產、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區域等級租金標準》執行。租賃雙方經協商租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得超過標準租金的一倍。對允許上浮的部分,出租人應向房管機關繳納20%的超標費。超過標準租金一倍以上的部分為非法收入,經查出后予以沒收。
第十六條 以房代資入股合營開辦企業(包括商業網點)的,按合同辦理監證手續。租金核定辦法:將房屋折價入股的,先按租金標準預定,后按分紅收入額核定;分紅金額固定的,以紅利定租。
第十七條 市房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修訂《區域等級租金標準》。
富拉爾基區、昂昂溪區、碾子山區、梅里斯區和各縣房管機關根據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將租金標準上浮或下調,但必須報請市房產、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出租私有房屋者收取租金時,必須使用市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房租收據,否則,按《黑龍江省實施〈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九條 出租人對出租的房屋及其設備應及時檢查和修繕,確保居住和使用安全。
承租人要愛護和合理使用房屋。對可能造成房屋損害的各種生產活動,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人為造成房屋損害的,要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出租人負責屋面、墻體、門窗、天棚、地面、煙囪、基礎、樓梯的修繕;其它項目的修繕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時,可和承租人合修,或委托承租人代修,承租人所付的修繕費用可以抵租。
第二十二條 對急需修繕而拖延不修,發生倒塌事故致使承租人或他人財產遭受損失的,由出租人負責賠償;情況嚴重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屬危房需翻建的,應由房管機關作出質量鑒定,租賃雙方簽訂回遷協議,承租人臨時遷出時,應中斷遷出期間的租金。房屋竣工后的租金標準,雙方可根據房屋維修質量,重新議定,并報房管機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對任意抬高租金或瞞報租金的,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還要視其情節分別給予租賃雙方以超出允許部分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無故拖欠租金達六個月以上的,經房管機關仲裁,除責令其補交外,可廢除租約,出租人有權收回所出租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 對不辦理租賃監證手續的租賃雙方,除如實補交監證、超標費外,由房管機關分別給予租賃雙方各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刁難、妨礙房管人員執行公務或對檢舉人施行報復的,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按本辦法所收各項罰沒款,分別由市、縣房管機關如數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單位自管產出租的營業房、營業室內出租的柜臺,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監證手續費、超標費的收入,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有限期使用制度,允許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出讓,必須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轉為國有土地,經開發整治后,才能出讓。
第三條 我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條例》和本辦法,在我省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條例》和本辦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其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分割轉讓、出租、抵押與他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應以轉讓、出租、抵押人享有的份額為限。共有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的,轉讓、出租、抵押人應與共有人訂立書面協議。
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分割轉讓、出租、抵押同一建筑物的,各產權所有人享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及土地的開發、利用、經營等,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有關規定,不得妨礙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城鎮國有土地的出讓和使用,應當以規劃為前提,符合城鎮規劃的要求;土地使用計劃,應當和城市規劃協調一致。
第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工作,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事務,并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諸止辦理過戶登記,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建(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權限,按照《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關于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執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建、規劃、房產、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和用地計劃共同擬定方案,按前款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文件,一律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城建、規劃、房產等有關部門向申請用地者有償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位置、面積、四蛀范圍、地面現狀和基礎設施情況;
(二)地形圖及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的基本情況;
(三)土地用途、建筑容積率等各項規劃要求;
(四)環保、交通、園林和消防等要求;
(五)出讓年限和形式;
(六)其他有關出讓的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協議、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程序:
(一)申請用地者向出讓方提出用地申請報告;
(二)出讓方接到申請報告后,向申請用地者提供有關資料;
(三)申請用地者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向出讓方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
(四)出讓方接到申請用地者按要求提交的各項文件后,應在三十日內給予答復;
(五)經協商一致,出讓方與申請用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申請用地者收取定金。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招標公告或向申請用地者發出招標邀請書,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投標者提供有關資料;
(二)投標者按要求向出讓方交付一定的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后,到出讓方指定的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標箱;
(三)出讓方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驗標,并按標價、開發建設方案、業績資信等條件,進行評標和決標;
(四)評標委員會簽定決標意見書后,由出讓方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中標者也應書面通知,其投標保證金在開標后十日內退還;
(五)中標者在中標通知書送達后及時與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在拍賣前六十日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競投者提供有關資料;
(二)競投者須在公開拍賣前二十日向出讓方交驗法人或自然人及資信證明等文件,交付一定的競投保證金(不計利息),領取報價牌;
(三)出讓方委托代表主持拍賣現場,宣讀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規則、出讓地塊的簡況,公開叫價;
(四)出讓方與中標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向出讓方交付出讓金總穎20%的定金,其余部分可依約交付,但必須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
成片承包、綜合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交付期限由單項協議確定。
第十七條 采取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方式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給予出讓金優惠:
(一)成片開發荒山荒地,建設以工業為主的新開發區,按當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減收10一15%;
(二)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的高科技開發項目或產品出口項目,按當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減收10一15%;
(三)從事鐵路、公路、水利、電站、礦山、電信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文化教育事業的項目,按當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減收15一20%;
(四)開發荒山荒地、水面灘涂等用于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按當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減收15一20%。
同時符合前款兩項以上條件的,按優惠額最高的一項辦理。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交什登記費,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土地使用證或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應持有合法的產權證明;
(三)已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
(四)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外,在該幅土地投入的開發建設資金,應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建設投資總額的20%以上;
(五)已實現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當事人雙方應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當事人雙方應在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交付登記費,更換土地使用證和房地產證。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相同。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當事人雙方應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當事人雙方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交付登記費。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征得出租人同意,由出租人按《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期內,可將其土地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抵押權人)作抵押,取得貸款或其他形式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相同。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交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證明及土地開發經營現狀的報告等。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當事人雙方應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人應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雙方當事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交付登記費。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三十二條 因債務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抵押土地使用權被處分時,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當事人應在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交付登記費,更換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開始履行有關義務。
第三十三條 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時取得土地使用權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按《條例》策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前六十日或土地滅失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辦理終止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土地使用者逾期不辦理終止登記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部門有權宣布注銷其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因出讓期滿而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者應按時拆除或清理,不能按時拆除或清理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交付拆除或清理費用,由其代為拆除或清理。拆除或清理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需要續期的,應在期滿前一年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當時標準交付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由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收回時土地管理部門應提前半年將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理由、地塊座落、四至范圍、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涉及的范圍內行文公告。自公告規定的收回之日起,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即可收回。
第三十八條 因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而給土地使用者的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房產、物價等有關部門根據已使用土地的年限和開發、利周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停止執行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第三十九條 被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者,享有優先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可與土地使用者協商,進行易地使用權交換。交換時,雙方應按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金額和換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差額結算。
重新獲得或換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條例》和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或補交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必須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并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一)、(二)項條件。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的,應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還應向房產或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分別按《條例》和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時,應按《條例》和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或用轉讓、出租、抵押所得收益抵交出讓金。
第四十三條 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應符合城鎮中、長期建設規劃,可以按《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最高年限內確定出讓期的,出讓合同應訂明出讓的起止期限;不能確定出讓期或出讓合同未訂明出讓起止期限的,以城鎮建設需要收回或依法變更土地使用權時為出讓期滿。其應補交或用轉讓所得收益抵交的出讓金按轉讓成交額扣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重置價剩余部分的下列比例計算:住宅用地20%,生產用地30%,經營用地40%。
第四十四條 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出租的,以租賃合同簽訂的出租期限或實際出租期限為出讓期,出租人不出租時為出讓期滿。其應補交或用出租所得收益抵交的出讓金接收取租金總額扣除房屋折舊費、維修費及保險費等剩余部分的下列比例計算:住宅用地15%,生產用地25%,經營用地35%。
第四十五條 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因債務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抵押土地使用權被處分的,抵押人應按出讓合同規定補交或用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所得收益抵交出讓金。
第四十六條 按節約和合理用地,促進土地流轉的原則,積極鼓勵一切超定額指標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將超占部分土地交回市、縣人民政府,由其土地管理部門按《條例》和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出讓給需用土地者。同時,從出讓該土地所得收入中,按70%的比例返還給原土地使用者。原土地位用者確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返還比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前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已轉讓、出租、抵押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轉讓、出租后不宜恢復土地利用原狀的國家機關、團體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應在本辦法后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登記,按規定交付登記費。其中,用于生產經營的,還應按本章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從《條例》之日起補交或用所得收益抵交出讓金。
國家機關、團體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已轉讓、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能恢復土地利用原狀的,應限期恢復原狀。
第四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以積累住房建設資金為目的向本單位職工出租、出售住房的用地,房產部門出租的房屋用地,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特殊用地,以及企業分立、調整等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變更,仍按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未按合同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3一30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限期折除或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第五十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土地使用者在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內,所投入的建設資金未達到規定的最低建設費用要求或沒有完成開發建設項目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投足資金,限期竣工,可并處未投資額5一20%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無償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限期拆除或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第五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分割轉讓已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或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的土地未經開發或開發程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非法轉讓土地的規定予以處罰。
越權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按非法占用土地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依照《條例》和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內可以繼承。繼承土地使用權,繼承人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繼承證明,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 以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資、合作為聯營條件的(包括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投資,聯建家屬樓房,按比例分成的),分別按《條例》和本辦法第三章和第七章有關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對不具備出讓條件的建設用地,可實行有償有限期劃撥,但不得轉讓。需要轉讓的,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土地出讓金上繳財政,具體辦法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中的登記費,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委員會制定。
第五十九條 外商及港、澳、合同胞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以外幣支付。
關鍵詞:適度貸款;政策性貸款;商業性貸款;擔保基金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2-0052-04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The key to solving the problem of public high school’s obtaining loans from banks is to set up a new institution, normalizing the behaviors of high schools, banks and governments on high-school obtaining loans. This new institution is mainly composed of four aspects: moderate loan-granting institution; banking loan-granting institution combined planned policy loan with conditional commercial loans; bank loan risk management institution and bank loan guarantee institution.
Key words: moderate loan; policy loan; commercial loan; guarantee fund
一、公立高校適度貸款制度
關于公立高校適度貸款制度,我認為所謂適度就是“需要”和“還得起”的結合。雖然需要,但還不起,那不是適度;還得起,如果不需要也不會貸款,因此,適度貸款是“需要”和“還得起”同時作用的結果。具體到高校貸款來說,需要是高校申請、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行為,需要多少或者還得起的貸款數字是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高校申請、貸款銀行同意的貸款額度。高校中出現的貸款規模過大、高校基本建設支出隨意性大、資金使用效率低、浪費嚴重等問題,是我國公立高等學校事實上擁有的財務自過大所致。并且,我們在擴大高等學校財務自的同時,沒有及時地建立相應的監督制度。因此,既要確定高校的貸款規模,又要從制度上限制高校貸款自,公立高校適度貸款制度包括:教育部門內部申請審批制度,財政部門監督制度,銀行審批制度。
(一)公立高校銀行貸款規模控制
貸款辦學存在風險,因此,高校必須適度控制貸款的規模,降低負債給學校造成的財務風險。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高校貸款行為的規范和管理,防范財務風險,確保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頒發了教財2004第18號文《關于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制加強銀行貸款管理切實防范財務風險的意見》這一重要文件。文件就高校貸款的指導思想、貸款資金的使用方向和貸款資金的管理作了明確的規定,并給出了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該模型對高校控制貸款規模,防范財務風險提供了量化的指引。但該模型沒有考慮不確定性因素對高校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其測算的結果可能會誤導高校的財務決策。筆者試圖在分析影響貸款規模因素和控制方法的前提下,引入肯定當量系數的概念對該模型作出某些調整和完善。
1.構建模型的前提。
前提一:以一定時期高校在歸還長期貸款本金和其他長期性開支后,可用于償還銀行利息的凈資金來源與同期貸款利率的比例關系為模型構建的基礎。
前提二:主要以償付利息的凈資金來源為測算內容。一是利息來源形成渠道。主要由國家教育經費撥款、學校教育事業收入、校辦產業(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其他收入構成。二是凈利息來源應扣除的因素,一項是高校經常性成本支出,另一項是清償長期性借款,包括社會集資、債券類借款本金支出。
前提三:以長期資金來源與長期資金運用的前三年標準差系數為模型預測值的修正系數。
前提四:由于高校所在地區不同,不同的地區又存在不同物價水平,在全國高校實行統一收費標準的情況下,給高校帶來收入上的差異。因此,在高校經常性成本支出前應乘上一個物價指數,使模型凈利息來源情況更加準確。
前提五:由于學校學生的生源地不同,如果貧困地區的學生較多,就會影響學費的收繳情況,較高的拖欠率會使學校的正常收入水平受到較大的影響。學校的實際收入與理論值之差距由拖欠率來測定。
2.模型構造。為了建模的需要,筆者設定:A為國撥教育經費;B為教育事業收入,其中,n1為在校本科生人數,n2為在校碩士生人數,n3為在校博士生人數;m1為本科生學費,m2為碩士生學費,m3為博士生學費;C為校辦產業(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其他收入;D為除利息外其他財務支出,E為高校經常性成本支出,F為償還貸款本金;M為凈償息資金來源;R為貸款利率;K為修正系數;Q為物價指數;S為學費上繳率;G為安全貸款規模;T為時間參數。根據前提一,得下列定義方程:
G=M/R(1)
M=(A+B+C)-(D+E+F)(2)
根據前提4和前提5,經過物價指數和學費上繳率修正過的償息資金來源M′為:
M′=(A+SB+C)-(D+QE+F)(3)
B=n1m1+n2m2+n3m3(4)
那么G=[A+S(n1m1+n2m2+n3m3)+C-(D+QE+F)]/R(5)
此貸款安全規模的測定,既測定現在的安全規模,也預測今后的安全規模,加之采集上列公式數值為連續累計值,為準確顯示預測期年度值,在此應將時間參數納入公式內,由此得:
G={∑[Ai+S(n1im1i+n2im2i+n3im3i)+Ci-Di-QEi-Fi]×Ti}
/∑Ti/R(6)
(6)式的計算結果是貸款安全規模的臨界值,根據前提三的要求,引入修正系數K,得:
G=公式(6)×K(7)
(7)式為模型完整構造。另外,如在上列模型中把歸還貸款F去掉,可形成債務陷阱的檢測模型:
G={∑[Ai+S(n1im1i+n2im2i+n3im3i)+Ci-Di-QEi]×Ti}
/∑Ti×K/R(8)
當模型測定的貸款規模小于實際貸款量,反映了借款人償息凈資金來源在未歸還貸款本金的條件下,仍不能清償全部貸款利息,進而使非主動性債務(欠息)伴隨時間延續不斷增加,即借款人步入了“永遠還不清”的債務陷阱。
3.貸款規模的敏感性分析。這是檢測某一貸款規模對待定假設條件變化的敏感度。對貸款規模進行敏感性分析,主要由于在測算出某一高校安全的貸款規模后,高校的實際貸款并不一定要達到理論安全臨界值,那么,就需要知道當改變貸款方式時,或某一特定變量發生變化時,可貸的資金是怎樣變化的。
總之,只要正確認識高校的貸款償還能力,使高校貸款償還能力的測算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才能解決高校怕擔風險不敢貸款的顧慮,限制那些不顧財務承受能力盲目追求貸款規模的現象,并為高校貸款管理提供科學的依據。
(二)公立高校的貸款審批監督制度
1.教育部門內部高校貸款審批制度。
(1)貸款申請。公立高校貸款須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申請,申請報告包括:第一,貸款項目的申請報告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可行性研究報告又包括貸款項目名稱,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貸款用途,貸款必要性,分年度貸款額度方案,分年度償還貸款本息計劃和措施,學校擬貸款期間內分年度非限定性凈收入測算等;第二,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學科與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校園建設規劃;第三,學校擬新增貸款后,按“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自測貸款風險指數表。
(2)審批程序。分為五步:第一步,由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校內決策程序,科學確定貸款額度、期限及還款計劃等,向主管教育部門提交貸款申請報告等有關材料;第二步,審批工作原則上在教育主管部門收到學校完整申請資料后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回復意見或完成審批工作;第三步,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由教育部門向財政部門報備;第四步,經財政部門審查沒有異議,教育部們通知有關學校方可與合作銀行簽訂貸款協議;第五步,有關學校將正式簽訂的貸款協議的復印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3)審批原則和內容。銀行貸款審批的基本原則是充分考慮學校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及學校的收入狀況、貸款需求與實際償債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貸款期限適當。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貸款必要性;貸款預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貸款計劃和償還計劃的合理性;償債能力;貸款風險程度等。
(4)審批結論與權責。教育主管部門將根據評審的結果,對高校的貸款申請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貸款的審批結論,凡納入審批范圍但未得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貸款項目,公立高校一律不得貸款。未經批準擅自向銀行貸款的,一經發現,將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責任。
審批結論主要用于控制高校財務風險。高校對送審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按照“誰貸款、誰負責”的原則,高校作為貸款主體和還款主體的地位不變,承擔貸后管理和償還貸款的一切責任。
(5)貸款方案的調整。在教育主管部門批復的貸款額度內,高校可以自主減少貸款規模,或在不改變基本用途的情況下作適當調整。但是,若將非基建類貸款用于基建項目支出時,必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2.財政部門高校貸款監督制度。財政部門應該加強對高校貸款進行監督,主動從高校財務自方面進行約束。首先,嚴格界定高校財務自的范圍,公立高校從銀行貸款的權力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和管制,原則上高校不能擁有自主從銀行貸款的決策權。高校的基本建設規劃應該由政府來參與制定并監督高校實施。高校向銀行借款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從市場融資,必須經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監督。其次,切實貫徹《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高校財務情況必須公開透明,財務自應受到嚴格監督,財務運作情況必須接受審計。建立嚴格的高校財務問責制,依法追究那些隨意貸款、隨意支出給高校造成損失的學校決策者的責任。再次,高等學校財務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等原則。同時應分清高校各任領導的責任,硬化預算對學校和學校領導的約束。
3.銀行對高校貸款審批制度。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政策性銀行,都要按照貸款申請受理、貸前調查評估、貸時審查審批、貸后跟綜檢查的步驟進行貸款,對高校貸款也不例外。在高校貸款調查時,要特別注意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審批文件,通過分析高校幾年來的收支情況、招生情況,認真研究貸款用途,合理確定貸款額度,科學確定貸款使用時間。
二、建立公立高校“有計劃政策性貸款、有條件商業性貸款”相結合的制度
筆者認為,對公益性建設項目或稱難以有資金回報的項目,進一步說就是靠政府撥款和學費的增量來償還貸款本息的項目,實施有計劃的政策性銀行貸款;對經營性項目或者說項目自身經營有資金回報的,實施有條件的商業銀行貸款。
(一)公立高校進行有計劃的政策性銀行貸款
1.明確政策性貸款主體。目前,我國有三家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進出口銀行業務范圍比較明確,只有國家開發銀行業務范圍較廣,而且業務觸角已伸向高校貸款,由其承擔對高校進行貸款支持比較合理。也有不少學者建議組建政策性的教育發展銀行,認為,組建教育銀行不僅符合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原則,而且將極大推動我國高等教育的快速、持續發展。還有學者認為,以外匯儲備設立“中國教育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承擔對高校建設和大學生助學貸款的職能。從學者們建議可見,認真進行高校銀行貸款研究和制度管理非常必要。但是,我認為,為此新成立一家政策性銀行必要性不大,只要明確由國家開發銀行承擔公立高校貸款和高校大學生助學貸款就可以解決問題了。因為,一是高校銀行業務量并不是很大,不足以自上而下成立一個專門銀行提供服務;二是國家開發銀行無論從性質還是機構設置看都基本可以滿足對高校的金融服務,關鍵是要重新明確國家開發銀行的職能。
2.政策性銀行貸款的計劃性。要強調對高校貸款計劃性,表現在:第一,貸款高校的優先發展符合國家整體高等教育發展的要求,其貸款規模須經過教育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第二,貸款高校隨著招生規模的擴大,效率有大的提高,并隨著政府撥款和學費增加,對長期貸款的還本付息有保證,即使需要展期,也有政府或財政部門提供擔保,沒有最終風險;第三,貸款高校還款計劃性強,建設期滿逐年還款計劃具有可行性;第四,高校貸款具有政策保證,如貸款期限內招生數量變化、政府撥款的穩定和增長情況、學費收取標準的調整政策等都會影響高校收入;第五,高校貸款用途的計劃性,即必須用于高校擴大校園面積、教學用房建設、教學設施設備建設等,強調專款專用。
從現實情況看,雖然政策性銀行貸款具有長期性和政府預撥款性,但是,政策性銀行的經營虧損并不是國家許可的。因此,認真預測未來若干年招生政策和招生人數的變化,確立發展重點和與招生人數相配套的高校規模是十分必要的。盲目默認高校自主發展,今后必然會造成高校設施閑置浪費,以至于出現新的有問題貸款。
(二)公立高校有條件的商業銀行貸款
公立高校在商業銀行貸款關鍵是要講條件,過去和現在正在出現的有問題貸款就是因為商業銀行不講條件所致。影響高校商業銀行貸款的條件很多,如公立高校的貸款資格、產權的特殊性、辦學規模的變化、誠信意識和表現、管理水平等,最根本的條件是償債能力。因此,筆者所指有條件發放商業銀行貸款就是指發放有還款能力的貸款。
1.學生公寓建設貸款。隨著招生規模的擴大,學生公寓已經難以滿足擴招的需要,現有的公寓每間平均住7至8人,且住宿、盥洗條件很差。如果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標準,高校每擴招100名學生,公寓建設就需增加10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900元的造價計算需90萬元。按此標準推算,學生公寓建設貸款需求規模是很大的。據上海市38所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經驗顯示,人均10平方米的大學生公寓每月收住宿費100元,開發商在13年內即可還本付息(政府有一定貼息和免稅),每平方米造價為900元,房屋18年后歸校方所有。從上海的經驗可以看出,只要是有收入來源的項目,都可以借助銀行貸款先行建設,用將來的購買力辦好現在的事。
2.教師公寓建設貸款。高校教師的住房普遍達不到標準。1998年全國普通高校專任教師總數為40.7萬人,教職工總數為103萬人,約需住房8700多萬平方米,而根據目前的典型分析,達標面積約短缺30%。同時,各高校伴隨招生規模的擴大,每年需增加教師人數,從而使得住房矛盾更顯突出。商業銀行支持高校教師住房建設貸款,通過發放按揭貸款歸還住房建設貸款。
3.高科技項目風險貸款。全國高校產學研一體化的勢頭發展很快,科技項目產業化已經成為既定國策,國務院對科技人員創辦高科技企業也制定了特殊的政策,如果高科技項目風險貸款面向高校推出,其規模和效益是顯而易見的。
4.高校食堂餐飲收入。按在校生規模5000人計算,一所大學一年的餐飲收入約為1500萬元,按20%的盈利率計算,稅前利潤為300萬元,因此,餐飲收入是還貸的重要來源。可見,高校后勤設施建設是商業銀行支持的重點。
三、公立高校銀行貸款風險管理制度
高校既是獨立的財務主體,又是國家預算的基層單位,是一個財政主體,高校貸款的終極承擔者是政府。因此,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有責任對高校貸款加強管理。貸款風險的防范,直接關系到高校的信譽、形象和發展,關系到商業銀行經營狀況,甚至也關系到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強管理。
1.貸款額度管理。利用銀行貸款資金,應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履行節約、量力而行的原則,合理控制貸款規模。貸款規模不能超過學校的償債能力,高校年度內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數額不能影響學校的正常運行,這是合理確定高校貸款規模最基本的標準。學費收入是高校還貸的主要來源,而學費的多少取決于學生人數及收費標準,因此我們可以在貸款額與學生人數之間建立適當的對比關系,即制定合理的生均貸款額作為衡量貸款風險、貸款規模的指標。另外貸款期限的結構也要合理安排,將長期借款與短期借款相結合。
2.預算管理。(1)預算的動態平衡。預算動態平衡要求高校在某一特定期間內,在以后年度預期預算資金可以作為償債保障的前提下,為創造未來預期收益,允許適度舉債,特定期間結束,償還全部債務,收支平衡。(2)預算的現金流量平衡。根據預計的現金流入量安排支出預算,將年度貸款額度和還貸計劃編入預算,并實現一種新的“收支平衡”現金流量平衡。學校財務預算的平衡關系為:年度預計收入數+預計貸款數=年度預計支出數+預計還貸數。
3.貸款項目管理。貸款高校應制訂嚴格的貸款資金管理制度與辦法,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管理層次逐級建立貸款資金項目管理責任制,責任到人,各負其責。貸款高校的校(院)長是高校貸款項目的總負責人,對全部貸款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對確保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負責。各級財務人員應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各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建設計劃使用資金,不得超標準、超計劃使用資金,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凡用于基本建設、基礎設施改造、設備購置等方面的支出,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序操作,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4.貸款審批管理。為便于全面掌握高校的貸款規模和風險狀況,加強宏觀管理與監控,及時采取措施防范財務風險,高校主管部門可以對貸款高校實行貸款審批制度。高校、高校二級機構和附屬單位須將貸款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還貸計劃和措施等相關材料報學校貸款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凡累計貸款余額達到本校上年度總收入10%及以上的高校的新增貸款項目,還須送高校主管部門審批。其余貸款高校,也要將學校貸款規模報送主管部門備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再向銀行貸款:(1)學校資產負債率超過40%;(2)學校累計貸款余額超過前一年的總收入。
5.銀行貸款用途的管理。教育部規定,銀行貸款資金一般只能用于危房改造及維修、基本建設和公共設施建設,不可以用于日常經費開支,更不可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高校貸款的真正目的是為了高校的長期發展。如果依靠貸款資金來改善目前的教職工待遇,雖然近期可能會使教職工的待遇有所提高,但會給學校的未來背上沉重的包袱。這種盲目的貸款最終也會傷害職工的長遠利益,一旦每年沒有足夠的收入或新的資金引入用于還本付息,就只好依靠借新債還舊賬,貸款不斷膨脹形成惡性循環。因此,高校貸款不能急功近利,搞短期行為,應嚴格限制貸款的用途。只有那些重要的急需的并有一定預期收入的投資項目才是高校貸款時優先考慮的項目。
四、公立高校銀行貸款擔保制度
筆者認為,有必要建立高校貸款擔保基金,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起到規范高校貸款,防止高校因過度貸款帶來的財務風險,從而增加財政的負擔,也能為高校解決貸款中的財產擔保問題。如何構建高校貸款擔保基金呢?
1.擔保基金的注冊資金和運營資金。公立高校貸款基本上可定性為政策性銀行貸款,是借助金融信貸手段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擔保基金應該是社團法人性的非盈利機構,其注冊資金應由各級政府出資,主要職能是為公立高校貸款提供擔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靠存款利息、擔保手續費、社會捐助等。
2.擔保基金的組織管理。擔保基金的管理隸屬于同級教育主管部門,主要有國家和省兩級組織。
3.擔保業務運作。一是保證對象和費率。由于擔保基金是為高校政策性貸款而設立的,其保證對象僅限于高校和在校大學生,包括中央、地方公私立高校。在保證費率的確定上,既要考慮貸款保證的風險,又要考慮包括擔保費率在內的融資成本,更要考慮對借款人的優惠扶持政策,保證費率初步定為1%到2%,低于社會擔保公司2%到5%的擔保費率。二是信用調查和保證承諾。當借款高校申請擔保時,基金組織將認真對申請人的信用進行調查,分析判斷,為承諾決策提供依據。當保證對象為高校時,主要調查高校屬性、規模、財產狀況、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手續、借款用途、項目論證審批報告、還貸計劃等;當保證對象是大學生時,應重點調查其品德表現、學習情況、身體情況、家庭情況、還貸計劃等。形成調查結論后,確定授信額度,按照銀行要求作出保證承諾。承諾方式分別為:對高校基礎設施貸款和后勤社會化貸款的擔保,由基金組織逐筆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對大學生助學貸款的擔保,以學校的院系學生的學年貸款總額為單元,由基金組織和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并附明細表。三是代償、免責和求償。當擔保債務不能履行時,基金組織以保證合同代位履行。具體操作:先由貸款銀行向債務人催收,確實無法履行的,由貸款銀行請求基金組織代償。超出擔保部分,基金組織可以申請免責。基金組織代償后,自動取得貸款人的債權人地位,獲得代位求償權,向借款人追償。
4.代償損失彌補。首先,由基金組織按照求償權預期損失額計提的準備金彌補;其次,由政府財政部門給予一定的補貼;再次,條件成熟時,實行高等教育貸款擔保的法定保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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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崇獻.用外匯儲備設立中國教育銀行[J].觀點,2006,(1-2).
一、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核算存在不足
固定資產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它的價值轉移和價值補償上。固定資產能夠多次參加生產過程而不改變其實物形態,但其價值則按照固定資產的損耗程度分次地、逐漸地以折舊的形式轉移到所生產的產品價值中去,構成產品價值的一部分,然后隨著產品的銷售從實現的營業收入中分次地、逐漸地收回這部分價值,并形成固定資產更新的貨幣準備金;固定資產完全報廢時,再以積累起來的貨幣進行實物更新,從而完成固定資產損耗價值的補償。這樣,固定資產從構建開始,沿著投入使用、價值損耗、價值轉移、價值補償、重新構建的順序,便完成了一次價值的循環和周轉。固定資產的價值運動具有投資一次性和回收多次性的特點,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均不計提折舊,這使得資產負債表反映不出固定資產的磨損程度,隨著時間的推移,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的程度越來越大,形成資產總量的虛增。行政事業單位的這種核算制度不能體現現有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僅能體現最初購入或交付固定資產的價值。由于未進行折舊計算及核算,不能體現固定資產在日常工作中的逐漸轉移、磨損、消耗或無形消耗的價值,也就無從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成本及行政事業單位一個會計年度的實際運行成本,不利于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集中采購制度的執行。
(二)資產購置存在漏洞
尤其是行政事業單位在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固定資產時仍存在一些漏洞。一些地方在采購單位的選擇、標書的撰寫上不夠規范,導致人為因素加大;一些單位采取“化整為零”的戰術分解采購規模,刻意規避政府采購。政府采購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但在具體執行時力度不夠。私下交易、暗箱操作、“人情采購”等不規范甚至不合法的行為依然存在。盲目采購、攀比采購、重復購置等現象在個別地方比較突出。這些問題的存在造成了固定資產違規購置、采購成本增加,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三)賬務不全、家底不清、核算不及時、不全面
單位建立資產賬簿不全面,有的有總賬沒有明細賬或沒有臺賬,有的賬賬不符、賬實不符。有些單位長期記賬不完整,家底不清,另外存在會計核算不及時、不準確的現象。固定資產購置、使用多年財務賬上仍沒有反映,部分固定資產早已報廢,卻仍掛在財務賬上。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基建項目,未辦理決算手續甚至已辦理決算手續,對已形成固定資產不登記入賬,形成賬外資產,或者有些基建項目根本沒形成固定資產,總賬卻全部作為固定資產,虛增了固定資產。
(四)重投資輕管理、使用過程問題多、處置不規范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往往帶有人為因素,要么符合領導的意思,要么符合部門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各部門各自為政,造成固定資產重復購置,降低了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有些固定資產長期歸個人使用,久而久之,產權不明。登記制度不健全,造成資產使用狀況不明,管理困難。定期盤點不及時,無法及時發現賬外資產、毀損資產、遺失資產等,造成賬實不符。移交、監交制度執行不嚴,造成部分資產流失無法追究責任。定期維護檢修制度執行困難,縮短了資產的使用壽命。出租資產管理不規范,收入不入賬或不公開,支出不規范或不合理,極易形成“小金庫”,誘發腐敗行為。資產處置不夠規范,按規定國有資產處置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但事實上仍有部分單位在處置時未辦理報批手續,存在隨意出售、轉讓,隨意核銷現象。個別行政事業單位擅自報廢、違規處置固定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及管理制度改進建議
(一)固定資產核算的改進建議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改革的關鍵點是,計提折舊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確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折舊年限。對于不同的固定資產應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年限進行核算。對于房屋、一般儀器設備,采用平均年限法又稱直線法進行核算,對于交通工具類固定資產采用工作量法計提折舊,按照使用說明或其他方法確定這類固定資產的總工作量和殘值。對于科技含量高、更新換代快的計算機等高科技設備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并確定合理的使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這類資產隨時間推移的無形損耗,加速計提折舊。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歸集,并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賬務處理和現行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處理方法相同。
借:事業支出
貸:銀行存款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2.提取折舊時,可設立一個新科目“行政事業開支成本”,仍用“累計折舊”科目。
借:行政事業開支成本
貸:累計折舊
3.固定資產報廢時:
借:累計折舊
貸:行政事業開支成本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經過這樣處理以后,一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凈值易于計算(等于原值減累計折舊),并可在相關報表中得以反映。二是每年固定資產折舊形成的成本一目了然,再匯集其成本項目,便可得出行政事業單位每年的成本費用,便于分析、評價一個單位的辦公成本是否合理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三是便于本單位和上級單位對固定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掌握情況,為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集中采購創造條件。
(二)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改進建議
1.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財務管理制度
為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財務部門要按規定設置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在此基礎上處室要以各房間為單位設置固定資產臺賬,要有專人負責登記房間的固定資產。各處室的臺賬是財務部門總賬、明細賬的進一步分解,總賬、明細賬、臺賬的合計金額應該相等。對固定資產應定期(至少一年)進行清查,也可以讓財務部門指派專人不定期的抽查,以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
2.建立固定資產采購、核銷管理制度
資產形成和配置過程中的管理和約束機制不健全,導致人為因素過多,沒有形成透明、規范、高效的政府采購制度。為保證固定資產物盡其用,達到使用的最高效率,要嚴格控制固定資產的購入、核銷。需增加固定資產時,由需要部門寫出申請報告,報相關部門及領導批準,由財務部門統一編制預算,看是否有調劑的可能,再最終定采購方案。購買后要及時驗收登記入賬(總賬、明細賬、臺賬),交有關使用部門專門負責管理使用,這樣可以避免重復購置并及時落實到人。如有固定資產需要報廢,需由使用部門寫出書面申請,報相關部門及領導批準,批準后按照固定資產的管理規定,上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核銷或直接核銷,批準后要及時進行減少和清理,避免固定資產已報廢卻仍然掛在賬上的現象。
3.建立固定資產轉讓、調撥、借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