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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生活與法律論文范文

        生活與法律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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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與法律論文

        第1篇:生活與法律論文范文

        關鍵詞:交通肇事、自首、合理性、逃逸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繁榮,道路交通運輸業發展也十分迅速,交通事故與日俱增,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趨勢。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對交通肇事罪進行了規定,將其性質界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自首是我國刑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刑罰制度,是我國懲辦與寬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體體現。交通肇事罪系過失犯罪,刑法從犯罪的主觀惡性和客觀行為的角度規定了三檔法定刑,由于法律規定的特殊性和實際案件的復雜性,自首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適用成為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頗受爭議的一個問題。本文中,筆者對其適用的合理性以及不同交通肇事情形中的自首行為進行分析,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解讀交通肇事犯罪中適用自首制度的合理性

        刑法第六十七條對自首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現說明罪犯的主觀罪過較之未自首者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該制度對犯罪具有昭示作用, 使其行為人產生趨向,從其立法意圖而言,主要是做到罰當其罪。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我國法律并未排除交通肇事罪對刑法總則的適用,因此,也不能排除自首制度對交通肇事罪的適用。

        從現實方面而言,交通肇事者對其行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許其適用從寬處理的量刑情節,可以起到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受害者,保持社會穩定,這與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當前有學者認為交通肇事不應當適用自首制度,理由是,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此規定對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告知義務,肇事者主動投案,如實交待犯罪過程,實際上是在履行這一法定義務,不能認定為自首。事實上,刑法所懲處的犯罪絕大多數是對法定強制性義務的嚴重違反,如故意殺人罪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生命權,有關法律亦規定殺人者應主動認罪伏法,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殺人后主動投案,仍然可能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因此,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與自首的適用并不存在矛盾,自首是刑法所肯定的行為,認為自首行為是法定義務即不能適用,實際上是混淆了行政法和刑法的關系,從而否定了自首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存在的價值,是不妥當的。

        需指出的是,自首屬于刑法范疇的制度,只適用于交通肇事已構成犯罪的情形中,而對于未構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為,不存在自首的問題,肇事者主動投案并交待肇事行為則可在行政處罰時作為一項從輕處罰情節予以考慮。

        二、交通肇事犯罪中適用自首制度的具體分析

        從上述可知,交通肇事犯罪可適用自首制度,但筆者認為不應一概而論,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主動投案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是停車搶救并主動報案,是否以自首論處呢?

        先讓我們看看刑法的具體規定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從該規定可知,第一檔法定刑適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聽候有關機關處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為第二甚至第三檔。從法律基礎理論上講,當過失行為開始只是造成較輕的后果,而且該較輕的結果有可能向著更嚴重的結果轉化時,行為人就有責任防止這一嚴重結果發生,如果行為人不履行作為義務,法律就應當對此在原有行為之外做出另一評價。刑法規定"逃逸"加重處罰的目的不外乎兩個:一是規勸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時搶救受害人,以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二是規勸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時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以保證交通事故的有效處理。因此,第一檔法定刑的規定已經體現出刑法對未逃逸而主動投案行為的肯定,體現了從寬處理的精神。在該類情形下,在將其視為自首,等于是對同一種行為進行了兩次的從寬處理,屬于刑法理論中的重復評價,違背了刑法設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因此,肇事者未逃逸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自首,而應直接在第一法刑的量刑幅度內,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確定其應適用的刑罰。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動投案

        從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直接關系到量刑的輕重。這也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新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還對此種行為處以"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責任,從各方面有力防范肇事后心存僥幸一逃了之的心理。逃逸所造成的危害是可以在現實生活中看到的:案情無法查證,責任無法分清,被害人未得到及時救助……逃逸后的自首行為應當鼓勵,有助于上述問題得到較好的解決,取得"亡羊補牢"的效果。這在前面已經有了充分的論述。

        如前所述,未逃逸直接適用的是第一檔法定刑,只有在逃逸后才成立自首的情形。這當中,逃逸的界定也是極為重要的一個方面。表面上看,"逃逸"往往表現為"逃跑",然而這一行為的核心含義在于"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即應從其主觀方面予以判斷,而非單純看肇事者是否逃離現場。司法實踐中,經常有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逃離現場,后又因各種原因,通過各種途徑自首的情況。此時,是否認定為逃逸存在一定的爭議。

        具體而言,交通肇事后逃離現場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現場無其他人,肇事者畏罪逃走后,因悔改、他人勸說或迫于公安機關的壓力而投案;二是現場有其他人,肇事者害怕受害人家屬報復或被當地群眾圍攻,即逃離現場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三是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不知所措,情急之下逃離了現場,等冷靜下來后自覺向公安機關投案。其中,第二種情形不應界定為逃逸,因其主觀上是為保護自身人身安全而逃離現場,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投案的行為應屬于第一種法定情形,不認定為自首。而第一、三種情形其主觀上有畏罪心理,第一反應是逃避責任,因此完全可以認定為逃逸。其逃逸后主動投案的行為即視為逃逸后的自首,應該在法定的第二檔法定刑內確定適用刑,若造成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則升格為第檔法定刑。當然,主觀方面的認定在實踐操作中仍是一個難點,建議聽取肇事者供述的同時,應結合查證其他客觀表現因素,如事故發生到其自首的時間間隔,其離開現場后逃至的地點,有無破壞事故現場等,綜合進行認定。

        參考文獻

        1、曹勇:《簡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審理》,《法律適用》,2000年第3期。

        2、呂偉男、李孝忠:《淺析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情節——兼與曹勇同志商榷 》,"法律論文資料庫網",2000年5月24日。

        第2篇:生活與法律論文范文

        摘 要 大學生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性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在我國受到憲法、法律和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確認和保障。從憲法精神、行政法、民法、刑法視角來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的實現中存在一些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對這些問題進行思考,從而得出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 思想政治教育 法制教育 大學生 受教育權 權利實現

        教育對一個人的成長與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受教育權是大學生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是學校教育的終極目的,學生受教育權不容侵犯,而實踐中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大學生主要生活在學校這個特殊的環境,這增大了學生侵權的可能性。當然還存在其他個體、機關等等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對現有的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問題進行憲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歸類、分析和研究。

        一、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的提出

        1.從憲法精神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一些憲法學方面的問題。如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高校應該試圖提高辦學水平、豐富教育資源、提升教育質量、完善管理制度,以此來保證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近年來,由于學生維權意識不強,對侵犯受教育權概念模糊,學校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比比皆是,在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2.從行政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涉及一些行政法方面的問題。高校入學資格審查、紀律處分、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原因引發的糾紛大量出現,典型的如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這起案件是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侵權案件,這說明近年來行政案例越來越普遍化。

        3.從民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很多民事問題。“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①。”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齊玉荃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陳曉琪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荃根據憲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具體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

        4.從刑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涉及一些刑法方面的問題。馬加爵案件之所以會引起如此廣泛關注,是因為它代表了一類特殊人群――大學生。馬加爵在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犯罪行為是否與其他群體適用同等刑法?這引起我們的深思。大學生在服刑的同時也應當受到人性化對待,犯罪的同時應當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筆者認為服刑期間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利不應當被剝奪。

        二、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學理分析

        1.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憲法學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憲法方面的法律關系。我國憲法第46條的規定是具有歷史正當性和解釋力的。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國家對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學生實施著全方位的保障與供給,當時“國家培養青年”義務在教育機會均等的前提下確實落到了實處。然而,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憲法第46條對大學生學習權愈來愈失去了其應有的解釋力和涵蓋力,時至今日更是凸顯了其內在矛盾性。

        2.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行政法律關系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大學生有義務遵守學校的合法的管理制度。但作為行政相對人,大學生也擁有一系列的相對人權利。當高校公共權力不當介入其自由領域時,大學生有拒絕的權利;而對于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學生則有監督權、參與權;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大學生有請求的權利等。

        3.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大學生與高校之間擁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隨著高校擴招和實行繳費上學,使大學生與高校間的關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大學生在承擔相對高昂的學費的同時,其“消費者”意識開始覺醒,作為教育資源的“消費者”,大學生享有諸多的權利,如知情權、參與權等。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高校管理者和大學生之間權利義務是平等及對等的。

        4.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刑法關系分析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刑法關系。近年來由于社會文化價值觀的劇烈變化,與學生自身的價值觀形成反差,激化了學生內心的矛盾,加上大學生的這一群體自身心理特征,校園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趨勢。作為刑法關系的雙方,受害者有權利提訟,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做出相應的補償;被告有權利提出上訴,要求律師辯護,在審判期間應當受到人性化對待。

        三、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1.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憲法方面的思考

        憲法和法律應保障其救濟渠道暢通無阻。在我國司法界,法院通常會認為被告雖然明顯的侵害了公民的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但是由于我國沒有憲法訴訟制度,不能通過憲法訴訟予以救濟;而憲法在我國又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因此法院對受教育權案件的態度通常是不予受理或駁回,只有司法救濟才能給憲法全力以最有力的救濟。

        2.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行政法方面的思考

        行政訴訟保護范圍應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范圍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只好把人身權和財產權做擴大解釋,受教育權被解釋為“直接或間接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直至把受教育權遭受侵害引發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的結果視為受教育權本身。這種解釋非常牽強,在事件中也會遭遇法院不予受理的結果,在行政訴訟保護范圍還不夠全面。

        3.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民法方面的思考

        民事訴訟保護范圍不夠完善。因民事訴訟無權審查學校做出的公權力性質的處分行為,所以即便學生勝訴,其受教育權也難以得到有效救濟,同時無法追究侵犯受教育權者的行政責任。正如齊玉荃案勝訴后其家人所說:“經濟賠償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我們希望法院和政府能對冒名頂替者本人,以及其中的責任人、責任單位拿出一個讓老百姓能接受的說法。”這類事件說明在民事訴訟保護范圍方面還不夠全面。

        4.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刑法方面的思考

        完善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權。《刑法》第418條規定:“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盡管該條涉及了學生招生工作,但是對受教育權整個實現過程的保護還沒做到。為了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權的實現,在條件成熟時,應通過修改刑法設立專門刑名嚴厲打擊嚴重侵害受教育權的犯罪行為。

        參考文獻:

        [1]吳媛.大學生受教育權救濟途徑比較研究.法制與社會.2008. 08(上).

        [2]馬馳.大學生犯罪原因及對策分析.法律論文資料庫.2008.10.

        [3]馮麗萍.馬加爵殘忍殺害四名同學被執行死刑.2004.06.17.四川新聞網. 省略

        [4]陳思靜.中外高等教育史發展沿革的分流與合流.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08(8).

        [5]范履冰.受教育權法律救濟制度研究.西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2006:104.

        [6]張蔚.受教育權法律保護淺析――以高校學生受教育權為視角. 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37.

        [7]勞凱聲.教育體制改革中的高等學校法律地位變遷.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7(2).

        [8]張嘉軍.違反訴訟契約之救濟.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01).

        第3篇:生活與法律論文范文

        關鍵詞:志愿服務

        立法保障

        政策建議

        一、問題提出

        志愿服務是一項全球性的、高尚的社會公益事業,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標志。志愿服務活動是個人全面發展和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載體。志愿服務是公眾參與社會生活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體體現。志愿服務有一個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個人或團體通過參加社會活動以促進社會和公共福利。它表現為個人或團體,為追求社會利益和自我價值的實現,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獻出自己的時間、精力和體力,通過志愿服務為他人乃至整個社會提供服務。

        就我國志愿服務而言,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后期才開始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志愿活動和志愿者。20世紀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隊伍在共青團系統中形成,并產生了全國性志愿者組織。1998年底,經中央編委同意,團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動指導中心正式成立,負責全國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我國的志愿服務開始啟動。截止到2008年4月,我國已有12個(自治區、直轄市)、8個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深入開展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決定》。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和諧社會的構建亟需通過志愿精神與志愿服務來融合與發展。

        二、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志愿服務在我國已逐步成為一項具有廣泛公眾基礎、蓬勃發展的社會事業,社會對志愿服務的需求和公眾參與志愿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但是由于我國志愿服務的各種規章制度還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沒有全國性的法律來規范志愿服務活動。

        (一)志愿服務行為主體立法殘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務的直接實施者,由于我國缺少全國統一的志愿服務立法,對志愿者沒有標準的定義。目前出臺的相關條例在志愿服務行為主體方面的規定都各不相同。而對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訓,大部分條例都沒有相關規定。如果志愿者沒有通過專門的培訓直接上崗,在很多情況下就會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或技能,這不但影響到志愿服務的質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別是在從事技術性較高危險性較大的志愿服務,這個問題顯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護規定上,由于缺少專門的、權威的、統一的法律規范,現實中才出現了許多讓志愿者寒心、讓服務對象不安心的情況出現。目前看來,雖然個別地方有相關的規定“青年志愿者組織要為在特殊條件下工作的志愿者進行人身保險”,但由于經費問題也沒有落到實處。

        (二)志愿服務行為主體與客體的法律關系模糊

        志愿者在參與社會服務中時,其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服務對象往往把志愿者作為無償勞動力而隨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務作為是對受助者的一種憐憫,服務態度不端正。志愿服務作為社會公共服務,不能被作為無償勞動力亂用,志愿者服務過程應該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就總體而言,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志愿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法律關系還不十分明確,志愿服務過程中問題的解決、糾紛的處理、救濟的實現等,都需要志愿服務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予以明確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務組織缺乏完善的管理體系

        首先,在志愿服務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沒有出臺統一的管理體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條例各自為政的情況發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亂情況。黨政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爭相設立志愿者組織,使得政出多門、管理紊亂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務的科學管理與規范發展。政社不分的管理體制已經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阻礙了志愿組織內在活力的發揮。其次,志愿服務被行政干預嚴重。作為社會轉型時期的新事物,我國的青年志愿者組織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現有的志愿者組織大多數是借助政府和黨團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因此,這些組織在管理體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襲了許多黨政的做法。所以,我國的青年志愿者組織并未擺脫行政干預,在活動領域和活動方式上也未獲得足夠寬松的制度空間,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義。

        以上種種現象嚴重影響了志愿服務的發展,不利于志愿者隊伍的發展壯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顧之憂,要提高志愿服務的質量,使志愿服務走上有序的發展道路,立法無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政策建議

        (一)將志愿服務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就我國目前的狀況而言,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健全,志愿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很大的互補性,在理論根源和社會功能上具有相當的一致性。首先,志愿服務以扶貧濟困為主題,以社會困難群體為主要扶助對象,而社會困難群體主要是社會弱者。志愿服務的重點對象是社會弱者,志愿服務在社會功能和服務對象方面與社會保障有驚人的相似之處,為志愿服務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作為社會減壓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論前提。其次,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存在資金不足、內容有限、覆蓋面狹窄和服務保障薄弱等問題,志愿服務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支重要力量,為生活苦難的群體提供社會服務,無疑給社會保障注入了新鮮血液,對完善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做出積極的貢獻。第三,我國目前的志愿服務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資金不足,這就嚴重影響了志愿服務的順利開展。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是單向的,主要由國家和社會來負擔,將志愿服務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由國家財政的支持,必將會推動志愿服務的發展。

        (二)明確志愿服務主體與客體的關系

        首先,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的關系。志愿者組織是社會團體,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成立,它與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關系。志愿者是純粹的無償勞動,他不從志愿者組織領取工資和報酬,他與志愿者組織既不是雇傭關系,也不是勞動關系。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其次,志愿者與服務對象的關系。無償勞動的志愿者與接受服務的一方是一種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善意關系,他不從服務對象收取報酬,不適用于勞動法規。如果出現有關問題,可以比照民法來處理。第三,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的關系。當服務對象申請服務時,服務對象與志愿者組織之間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

        (三)明確志愿服務的法律地位

        目前影響我國志愿者組織存在和發展的最大問題,就是資金嚴重缺乏,并且來源很不穩定。志愿者組織是從事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非營利性決定了志愿服務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這是志愿者組織在組織活動時其經費來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組織大型的公益活動以及對志愿者進行培訓時更顯得捉襟見肘。因此,志愿者組織在開展活動時可以根據服務對象的社會性質以組織的名義必要的成本費用,但這種費用不能分配給志愿者,以維持志愿者組織的生存和活動的順利開展。其次,志愿者作為志愿服務真正的參與者,是實際上的行為主體,比如在為大型企業進行活動宣傳時志愿者組織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第三,由于現階段我國志愿服務的組織機構十分混亂,不便于統一管理和開展各種活動。因此,應由共青團統一組織和指導,因為共青團有一套強大的服務組織網絡,并且志愿者行動最先由共青團組織發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和號召力。

        四、小結

        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志愿服務的實踐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為進一步推動當前中國的志愿服務事業,我們首要的任務就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志愿服務法律體系,只有在這樣一個服務網絡之下,那些弱勢群體才能夠在改革中受益。我們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有這樣一部比較完善的法律來規范和推動我國的志愿服務事業,使我國的志愿服務事業能夠與民間社會的力量相互輝映,成為社會主義法制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鄧國勝.中國志愿服務發展的模式[J].社會科學研究,2002(2).

        [2]江汛清.關于志愿服務若干問題的探討[J].中國青年政治學報,2002(4).

        [3]陳東.淺論美國志愿服務經驗及其借鑒價值[J].廣東青年干部學院學報,2006(20).

        第4篇:生活與法律論文范文

        關鍵詞:跨國公司責任管制

        跨國公司在當今世界經濟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由在母國設立的母公司和在東道國設立的諸多子公司所組成。在法律上,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是,在經濟上它們又相互聯系著,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著子公司。母公司為了其全球戰略和整體利益,把子公司作為推行其商業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犧牲子公司的利益。在中國,2005年媒體至少對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評。這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上,跨國公司同樣面臨企業社會責任的挑戰。由此可知,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問題,已經成為目前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對此種法律規避行為,應該進行統一的國際監督和管制,這是國際社會,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要求。

        一、跨國公司的概念和特點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跨國公司,所以應明確一下跨國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樣的特點。這樣更便于我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1.1跨國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國公司,目前在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定義。起初,人們把跨國公司稱為“多國公司、全球企業、多國企業”等等。1983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擬訂《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時所下的定義為大多數國家接受,其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立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活動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

        1.2跨國公司的特征

        1.2.1跨國性

        跨國公司的跨國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國為基地而從事跨越國界的經營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組成實體必須具有不同的國籍。組成跨國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在不同的國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指母公司或總公司設在某國,并以母國作為企業集團的基地,而在別的國家(也稱東道國)設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即子公司。

        1.2.2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為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設于不同國家,所以跨國公司制定戰略時,不再從某個分公司、某個地區著眼,而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出發,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范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發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長遠的高額利潤。例如:在中國,國外跨國公司都十分重視運用知識產權戰略與策略鞏固和發展自身的競爭優勢,并以此為手段搶占世界市場的制高點。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采取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技術—專利—標準”戰略,以及策略性技術聯盟的出現,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勢謀求市場競爭更大優勢和更大利潤的特征更加明顯和突出。

        1.2.3公司內部一體化

        跨國公司的法律人格問題,應當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組成跨國公司的諸實體的法律人格問題;另一方面是跨國公司能否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從中央控制和內部一體化的活動等方面看,可以說,跨國公司具有企業的特征,是一個經濟實體;但不是一個法律實體。

        二、跨國公司的歷史發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學認為凡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的過程,跨國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國公司就要從它的發展過程說起。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動了世界經濟的發展,并且加快全球一體化的腳步。

        2.1跨國公司的歷史起源

        跨國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資本主義在壟斷階段高度發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積累和集中過程進一步加強,在許多生產部門,特別是新興工業部門形成少數大企業的統治。由于寡頭統治,競爭對手旗鼓相當,壟斷組織只有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去謀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價原料和勞動力以及有著廣大市場的國家和地區,也就自然而然成為壟斷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目標。此外,隨著科學技術新成果在通訊、交通、運輸、生產等部門的廣泛應用,國際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生產社會化程度的越來越提高,加強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再加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激烈,規模經濟的需要以及大企業加速向多種經營發展,跨國的生產活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新趨勢。

        2.2跨國公司的作用

        據統計,現在約4萬家跨國公司及其2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組成的跨國生產與服務網絡日益擴大,正在形成一個由跨國公司組織和管理的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行為的核心組織者,并成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重要推動者。跨國公司是技術開發的主要承擔者,常常將資本、技術、培訓項目、貿易和環境保護等結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有形和無形的綜合資產,這些綜合資產刺激了經濟增長。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綜合利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組織管理能力使其成為潛在的、效率很高的生產組織者。因此,就經濟影響來說,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的資源配置、提高母國與東道國競爭力并且推動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跨國公司集諸種經濟活動于一身還意味著,東道國的政策需要相應地在廣泛的范圍內對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潛在貢獻和作出敏感反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國公司生產的區域戰略加快了區域一體化的趨勢,一旦某些國家被納入了這種區域生產網絡,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體化的壓力也就由此產生了。這意味著鄰近地區國家間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協調與政策趨同。跨國公司作為一個與世界經濟有許多聯系的一體化組織結構內的機構,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

        三、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及其法律依據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我們不得不關注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

        對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目前各國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觀點:(1)嚴守有限責任原則說。這種觀點認為,母公司與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根據法人的有限責任原則,在內部上,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而公司則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換言之,母公司與子公司,兩個公司相對獨立。母公司不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整體責任說。這種觀點認為,應把跨國公司看作一個統一的實體,該實體中任一組成部分所造成的損害均可歸咎于該實體的整體。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子公司,只要違法,其責任都由設立其的母公司負責。(3)單一企業說。該說認為,母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但如果從有關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經營自,母子公司構成了單一企業,母公司就應對其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即承認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獨立性時,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僅僅是母公司的“化身”,從而適用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獨立,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此,我國《公司法》做了這樣的規定:“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具體的債務清償時,先以其撥付給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償。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具有重要意義,應該在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的同時,在特殊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

        3.1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一國,原因有以下幾種:(1)有利于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如果一國法律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適用無限責任原則,這樣就會讓大部分企業望而卻步,不利于一國引進外資。(2)有利于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的合作,因為采用有限原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合營企業的方法可以使東道國的合營者學到跨國公司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需要這些,所以這種方式更是發展中國家所樂意接受的。有限責任原則有時可能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但現階段其在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無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各國一般都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即跨國公司在投資方面享有與東道國的投資者相互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甚至對外國投資者實行較本國投資者更優惠的待遇。如果一國對本國的投資者實行有限責任,對跨國公司卻實行其他更嚴厲的制度,如要求跨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勢必阻礙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因此,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總體上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然是權宜之策。

        3.2“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定情況

        目前各國在運用“揭開公司面紗”來處理母公司對子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問題時,是基于衡平、正義的考慮。我國的《公司法》雖然沒有對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作出規定,但我們在實踐中完全可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適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特定情況”:(1)母公司濫用對子公司的控制權,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和利益;這種情況下,子公司的活動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應承擔責任。(2)子公司資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對稱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縱子公司實施有損子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果跨國公司存在上述情況,一旦子公司的債務超過其本身的清償能力,必定會使其債權難以實現,母公司就應該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3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法律適用

        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冊地經常位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一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

        在我國現階段,我們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歡迎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但是,對跨國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們應該提起高度重視,在我們的立法中要考慮到這一點。

        四、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國際管制

        首先看一則報道,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抽樣調查則顯示,1/3的虧損外企屬于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40%是虛虧實盈;30%在華跨國公司從未交過所得稅,80%的跨國公司逃漏稅,跨國公司年“避稅”300億。目前,各國及國際社會沒有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專門法律規定。跨國公司的法律規避問題更多的是表現在其他具體問題中,如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問題、避稅問題等等。

        4.1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宏觀分析

        4.1.1對跨國公司管制的種類

        (1)法律管制。跨國公司母國與東道國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跨國公司行為所作的反應又常常導致這些國家之間的矛盾,并給國際社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法律管制。

        (2)國家管制。為了吸引跨國公司前來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同時限制和避免跨國公司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各國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這些法律法規涉及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稅法、外匯管理法,等等。這種管制我們稱為國家管制。

        (3)國際管制。國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為組成跨國公司的各個實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而各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因此,單靠一國的法律還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制。這就需要加強國家間的協調和合作,進行區域管制和國際管制。

        4.1.2制定國際統一的行動守則

        早在1977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就開始擬訂《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由于各國對守則的內容、法律地位、與一般國際法的關系等問題存在嚴重分歧,使守則擱淺,至今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但是,制定行動守則是解決跨國公司管制問題的最佳方法。因為,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可以對跨國公司的消極活動予以管制,促使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確立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新國際規范,促進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4.2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微觀分析

        通過分析諸多跨國公司子公司的違法行為,多以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和國際避稅為主,下面就這兩種行為加以分析。

        4.2.1對跨國公司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的管制

        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行為的管制更多是在國內法措施上,許多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管制都實行正常交易的原則,即將關聯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相互間的關系,當作獨立競爭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來處理。許多國家在確定正常交易價格時都規定按以下方法進行:比較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國際上,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擬定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其中涉及轉移定價的管制。《守則》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已經確定,但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跨國公司的待遇、國有化和補償、國際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草案在聯合國大會上仍未通過。

        4.2.2對跨國公司避稅行為的管制

        隨著跨國公司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越來越意識到單靠各國單方面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國際措施。目前,各國采取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有關條約和協定達到防止國際避稅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使各國稅務機關了解掌握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營業活動和財產收入情況;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在稅款征收方面相互協助。通過國際合作共同管制跨國公司避稅行為。

        五、對在華投資跨國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幾年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新動向。伴隨跨國公司的進入,將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科學的企業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經營策略引進我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有效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同時為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帶來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期間會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以及跨國公司分支機構在華逃稅等案例,這就說明對在華跨國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體如下所述。

        5.1是維護我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需要

        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國際市場和獲得利潤。為此,在設立合營企業時,跨國公司總是利用其資本優勢盡可能地實行控股。通過控股掌握合營企業的資金使用支配權、原材料采購權,從而能逐步控制東道國的市場,以便為進一步改變東道國的市場結構,為實現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東道國吸引海外投資除為獲得本國經濟建設急需的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營外,最終目的是發展民族工業,實現本國經濟騰飛。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經營目標與東道國引資意圖是存在著矛盾的。

        我國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不容動搖。因而,為避免跨國公司對我國市場形成操縱,為保證國家對經濟進行有效宏觀調控,為維護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對跨國公司行為進行管制。

        5.2是我國有序進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企業剛剛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尚未完全適應競爭規律和市場的要求,尤其是國有企業,正處在轉換經營機制的緊要關頭。我們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目的是將企業培育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競爭主體,而不是盲目地將積累多年的國有企業拱手讓與外方,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策現象”已經對我們敲響了警鐘,如何引導跨國公司的收購行為有選擇地轉讓一部分企業的產權給跨國公司,而不是由跨國公司任意選擇收購國有企業,已成為急待解決的課題。這也是防止我們利用外資卻被外資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產業結構不平衡一直是困擾我國經濟建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工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產品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狀況尤為突出。為此,我國進行了三次產業結構調整。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長期注重引進外資的規模,而忽視了利用外資的結構,使得產業結構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轉。目前,跨國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國利用外資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們應該把利用外資同國內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指定明確的、具體的產業政策規劃,有目的地將跨國公司的投資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術的產業,引向需要重點發展的農業、交通業、能源和原材料、建筑業和第三產業,避免跨國公司利用我國企業市場經驗不足、資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國的行業準入限制,排擠民族工業。

        5.4是保護我國民族工業的需要

        由于我國產業結構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導致部分產業雖已形成規模,部分產業卻處于起步階段,基礎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競爭力的工業體系。如果任由跨國公司來華與之競爭,必然會對其產生強烈沖擊,甚至會扼殺這些幼稚產業,造成對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的損害。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在工業發展初期均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二戰以后,日本發現與歐美各國的產業差距,也采取了對本國產業的有效保護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興民族經濟。因此,從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出發,我們必須將國際競爭限制在中國的民族工業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有步驟、有區別地將民族工業推向國際市場。

        六、我國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政策及法律原則

        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依據;社會主義法是黨的政策規范化、具體化。是貫徹黨的政策的工具。堅持改革開放不僅是我國對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時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國外資立法的指導原則被寫入憲法。法和政策作為治理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兩個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擴大,現行外資立法的缺陷也就越來越明顯。為維護國家經濟的安全,使跨國公司的投資能在最大程度上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價值目標協調發展,我們應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時性和靈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國外資政策內容,同時也更好地彌補我國現行外資立法上的不足。

        根據上面對跨國公司責任管制的分析與研究,筆者認為,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所制定和應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則應包括以下內容:(1)積極引進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則。(2)加強引導的政策及法律原則。(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則。(4)嚴密監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則。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我國引進外資跨國公司的事業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盡管隨著時間推移和情況變化,我國對外商投資、對外國跨國公司政策的內容、手段和具體措施都會相應調整和變動,進行不同的組合,但是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我國始終堅持的。忽視或放棄其中的任何一項都將損害我國引進外國跨國公司的事業。

        七、結論

        總而言之,跨國公司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一方面,跨國公司對其經濟發展可以起積極作用,因為跨國公司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只要發展中國家采取正確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有選擇地引進跨國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就能夠彌補本國資金不足,提高本國的工業技術水平,增加就業機會,改善國際收支,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具有消極作用,它們通過直接投資和技術壟斷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額利潤,控制當地重要行業部門,排擠民族工業,惡化國際收支,阻礙經濟發展。然而我們不能懷著狹隘的民族情緒把跨國公司看作“洪水猛獸”,一方面我們應給予其國民待遇,甚至一些優惠待遇,把跨國公司請進國門;另一方面,需要對跨國公司的不法行為加以管制。同時制訂國際統一的行動綱領,這樣就會更多的維護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利益,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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