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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同管理規范化制度;合同管理體系;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編碼規則
最新修訂版《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工作步入規范化建設的歷史新階段。電力企業合同管理的規范化建設,是電力企業依法治企的核心環節。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由來已久,但長期以來,國家統一的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化問題沒有列入日常議程,導致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非規范狀態運行。針對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客觀問題,在新版《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之際,就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的相關事項談談筆者的粗淺看法。
1.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主要問題
電力企業系統內部眾所周知,電力企業從各自為戰走向區域并網,直至現在的國家電網運營,實行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模式為時還不長,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的規范化建設剛剛起步。就筆者在電力企業法律顧問崗位上的工作實踐情況看,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的規范化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工作機構需進一步健全
按照現行體制,電力企業內部沒有專門設置合同管理工作機構,配置的合同管理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日常合同管理與審核工作人員是由電力企業法律顧問兼任。從嚴格意義上而言,電力企業系統內部應有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機構和一支較高業務水平的合同管理隊伍。
1.2 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內部會簽制度與工作流程效率低下
在電力企業系統內部現行的合同會簽制度與工作流程中,在每一份合同的最終簽定之前,都要經過電力企業內部的承辦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法律事務部門專職、辦公室、分管副局長、局長的簽章,按照這樣的會簽工作流程,一份合同會簽完畢至少一整天,快則三、五天,慢則不可預計。如果遇到某個部門負責人或局領導外出開會、出差、病事假等特殊情況,甚至幾個月還無法會簽完畢。在此產生一個規范與效率的極大矛盾。
1.3 電力企業合同規范性文本類型不全,適用文本嚴重欠缺
目前可供基層電力企業選用的電力企業系統合同文本有國家和地方電力行政部門制訂并強制適用的示范文本,還有國家電網公司的統一合同文本。現有的電力企業合同文本,僅局限在電力企業主產品為核心的產前、產中、產后相關的產、供、銷等環節。而電力企業資產社會化服務經營(如房地產租賃)、電力企業職工福利后勤保障供給(如勞保服務用品采購)等方面的示范性文本嚴重欠缺。此外,現有可供選用的強制適用示范文本中,存在很多不需要或不適用的條款,顯得過于繁瑣,不符合經濟合同簡潔明確的表述要求。
1.4 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編號缺乏科學設計
就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編號實際做法而言,普遍存在各自為戰、自以為是的嚴重問題。既沒有對各類合同分類設定編碼,也沒有對合同設定系統編碼規則,這給電力企業的日常合同管理工作和檔案管理造成了極大的難度和混亂。
2.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問題形成的基本原因分析
前述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客觀存在的若干主要問題,從總體上而言是電力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無可避免的。但就其合同管理工作本身而言,形成這些問題有著主客觀方面的很多原因。筆者認為前述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問題的形成基本原因為:
2.1 電力企業系統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
長期以來,電力企業系統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僅僅作為電力企業內部一般的日常事務來設計安排,沒有將合同管理工作作為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樞紐來科學設置專門的組織機構,使得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長期處于非規范狀態,就最新修訂頒布實施的《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而言,也尚未將合同管理組織機構與合同管理專業隊伍建設提出專門要求,這將使我國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很難快速完成。
2.2 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性制度不健全
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長期來都處于探索與不斷修正與完善過程中,至今尚未形成專門的成熟的科學的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綱要,這將使我國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還得再繼續探索中前行。
2.3 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專業力量嚴重不足
在電力企業內部絕大部份職能科室都有一定量的合同承辦或會簽業務,但承辦合同起草、審核、會簽、登記管理的人員幾乎沒有合同管理專業人員配置,這是長期以來電力系統忽視合同管理專業隊伍建設的結果。沒有合同管理專業隊伍,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將成為紙上談兵。
2.4 電力企業系統“政企合一”的現行模式制約
在電力企業系統,名義上已經列入國家電網公司的現代企業模式運作,但實際上還處于行政管理電力企業。因而,電力企業內部的合同管理僅僅作為行政管理的一項工具,而并非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手段。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必須建立一個較為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將合同管理作為核心樞紐來建設。
3.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的對策措施
從我國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現狀出發,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任務非常艱巨,不可能在短期內完成。但是,按照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對合同管理規范化的要求和依法治企的發展必然,我們必須采取有效的對策措施,盡早盡快地推進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筆者認為,推進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的對策措施主要有:
3.1 加快制訂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各項制度
針對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按照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對合同管理規范化的內在要求和依法治企的市場經濟發展必然,加快制訂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從組織機構、專業人員配置、標準合同文本、會簽工作流程、合同分類編碼規則、合同檔案管理、合同信息傳遞與保密原則,至規范化工作機制與效率的關系協調方法各環節的具體制度,科學的制度是推進電力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的基礎。
3.2 建立健全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專門工作體系
從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電力企業內部的合同種類繁多,合同數量巨大,客觀要求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配足配好合同管理的專業專職人員,建立一支與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市場經濟發展趨勢、依法治企要求相適應的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專業隊伍。健全的工作體系是合同管理規范化建設的組織保證。
3.3 科學建立電力企業合同編碼規則
合同編碼規則是合同簽訂后有效管理和信息傳遞利用不可或缺的前提。合同編碼規則設計時,應充分體現電力企業的區域、網級及合同的年份、類別、屬性、序位等因素,便于對電力企業合同的信息化處理。
3.4 進一步修訂完善電力企業合同示范性的標準文本
關鍵詞:企業 規范化 合同管理
0 引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就要簽訂合同,企業的一切行為都是由合同體現著,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所以,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現代企業若能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將為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產生巨大的推動力。
1 企業合同管理簡介
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2 規范化合同管理對企業發展的作用
2.1 規避企業經營風險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企業作為經濟活動主體在市場中,獨立承擔經營風險,決定其自身的命運。合同既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紐帶,也是產生糾紛的根源。企業經營中的風險有許多是在合同的立項、訂立和履行中發生的。合同管理首先就是要盡可能的發現簽訂某宗合同隱藏的風險。通過規范的合同管理,加強合同中立項的審查以慎重決策減少無利益投資;加強合同訂立的管理可以減少合同訂立過程中因個人疏漏產生的風險;加強合同履行中的控制可以保障合同利益得以更為及時、安全的實現;加強合同的備案與存檔可以督促有關機構與人員更謹慎執行合同事務,防止風險。通過這一系列的措施,最大范圍內確保收益的實現。
2.2 提升企業形象 重合同、守信用是企業最重要的形象。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僅僅是產品質量、價格競爭,更重要的是企業信用,企業形象競爭。規范的合同管理毫無疑問的將使接觸企業的人感受到合同管理中體現出的企業管理的規范與秩序,工作的嚴謹與守信,較高的法律意識和員工素質。從而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提高競爭力,贏得市場,健康持久地發展下去。一個企業是不是重視合同管理工作,重視的程度如何,直接反映了這個企業對自身形象的重視程度。通過在合同管理制度中規定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及合同履行、變更、解除應注意的問題,有助于企業員工樹立良好的信用意識,嚴格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從而樹立企業良好的商業信用及形象。其他市場主體通過對一個企業合同管理部門的設置、作用發揮情況的分析,可以更加準確的做出對該企業素質的判斷。
2.3 創造經濟效益 企業的首要目的就是創造經濟利益,一次重大的交易失敗、頻發的交易失誤會造成企業的直接經濟損失,甚至一蹶不振。防止了這樣的損失,就是創造了效益。合同管理通過控制隨意的決策,通過對合對方的準確分析判斷,通過科學的談判對策,通過對合同條款的的合理設計,通過對履行過程中集體問題的妥善處理,通過合法合理的糾紛解決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促進企業提高誠信經營的意識,提高企業誠信的知名度、信譽度,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當今,加強合同管理是爭取企業經濟效益的最佳途徑。
3 加強規范化合同管理促進企業發展的途徑
3.1 強化法律風險意識,規范合同管理,促進企業穩步發展。合同糾紛的大量增加是對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重大考驗。要進一步強化合同規范化管理,規范合同審查標準,提高合同審查質量。就要提高企業強烈的法律風險意識,但法律風險事前是可防可控的,要抓緊強化防范工作。以合同管理作為企業防范內部法律風險的重點和突破口,利用“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有效地化解企業經營風險、規范并凈化企業的生產經營環境。針對合同履行可能發生或已發生的違約糾紛事件,及時采取要求對方提供抵押擔保、第三人保證、提高客戶保證金等多種保全手段,盡量減少因違約造成的企業損失。總之,加強企業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這對于企業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3.2 建立完善的管理體制,規范合同管理,促進企業穩步發展 制度是管理的靈魂。建立、健全完備的合同管理制度,使企業合同管理活動定型化、條文化、制度化,明確各部門的分工和責任,使之在合同管理中互相支持和配合,這樣,可以減少不必要扯皮或失誤,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合同管理體制應當從整體上進行規范,明確管理的范圍、管理的部門、管理的人員、管理的職責、管理的程序和管理的具體要求、處罰獎勵標準。
3.2.1 企業要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從合同簽訂到履行完畢的全過程,制訂一套比較完善而嚴密的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這些環節包括: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下達、交底、學習、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例如,在簽訂合同時,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對合同條款要認真推敲,防止發生歧義和誤解,對資金數額巨大、工程承包、產權交易等重要的抵押合同和生產經營合同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和鑒證手續,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完備性。
3.2.2 企業合同管理要覆蓋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企業應當獨立設置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全權負責單位的法律事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各種制度。例如,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授權委托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合同會簽和審批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監督檢查制度、合同糾紛調處制度、合同歸檔制度等一整套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合同專項管理部門,起到法律咨詢、合同評審、履約監督和組織仲裁、訴訟的作用。
3.3 配備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規范合同管理,促進企業穩步發展
合同管理面廣線長,法律要求嚴格,專業性強,因此要求企業要根據自己的規模和需要,建立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或配備一定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目前,大部分企業合同管理由企業法律顧問室負責, 中小型企業一般由財務、審計或供銷部門指定專人兼管,由專人分門別類建立檔案,集中保管,才能保證合同的嚴肅性、完整性。這樣使企業合同訂立、履行整個過程有人專管,并經常進行檢查、過問及把關。同時制訂合同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并定期檢查合同管理執行情況,對違反合同管理要求的人員進行處罰,對執行合同好的人員進行獎勵。這是保證企業合同管理目標化、規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條件。也是提高企業合同管理逐步科學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證。
總之,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其規范化、制度化是企業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的相應要求。完善、規范的合同管理,能夠使企業形成一種自然的工作機制,形成程序化的制度管理,各負其責,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1]李艷.關于加強企業對應收帳款管理之思考.中國外資.2008.11.
關鍵詞:行業管理;建設監理;行業發展
工程監理行業是運用監督管理工程項目建設活動的投資主體服務的行業,工程監理企業是行業主導力量,監理市場的競爭主體,協會做好雙向服務與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全方位支持及有效管理,可以使這股力量繼續發展起來,著實為工程建設的發展帶來有效的幫助,建設監理隸屬于工程咨詢行業,它為社會提供了專業化、社會化、高智能的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工程監理在我國工程建設事業發展過程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我們把固定資產投資視為嶄新的物質技術基礎,所謂建筑業的活動就是指形成現實生產力的生產活動。不僅要承包商自覺保證,而且要即時驗證,為確保投資者的建造過程的工程質量良好、投資控制和安全生產達到要求,就要對這一過程中形成的建筑安裝工作量以及工程量是不是合規合理、符合實際?這個復雜的過程究竟是不是符合規范規程、工藝要求與技術標準?這些關鍵問題進行探討。此時需要一個專業的監督者進行同步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渠道多元化,工程項目管理實行制,企業改革經營管理制度。建設監理行業的合法地位由我國頒布的《建筑法》確立了。為建設項目達到預期的目標,對工程項目管理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獲得社會效益和經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促進作用。建筑市場三大主體之一包含工程監理單位,當代的建筑市場的發展狀況尚未達到理想狀態,社會已經普遍認可監督以及管理工程項目所發揮的作用。但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在業內人士不斷努力下得到了長足發展。
1 建設監理制和市場經濟的關系
為了使投資主體也就是業主認識到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活動需要專門從事項目管理的專業隊伍承擔,把原來項目風險承擔者、經營管理者、決策者和受益者將四者結合在一個主體身上,改變了其錯位,真正形成了其四者的項目法人治的約束條件體制。我國從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到現在,尤其是既有外資投資,也有國有和私人投資競爭性項目。經營主體法制化以及項目投資多元化一個投資項目,反映在投資體制改革上重要特點之一,股份制組織形式更使項目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趨勢向廣度及深度發展,它是一份專業性較強的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制作為現資管理制度之一的體現了每個參與者應得到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承擔風險最小或化解風險這一變化。這樣可以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成功帶來保障,為了同國際慣例接軌,加強國際競爭的能力。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就全面推行該制度了。在發生了一系列重大工程項目責任事故后,建設行業管理體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而導致了建筑市場的各主體與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形成了共同的意愿:各參與方應對承擔其市場經濟行為的風險,作為行政管理機構的政府相關部門管理建筑市場的時候應從宏觀方面開始,而政府不應成為各參與建筑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風險承擔者。
2 監理行業的特點
因為其監理工作是具有規律性的。所以建設監理企業的工作流程能夠被建立的很規范。監理企業在不同的施工階段,對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在相應的知識加以支持下會有不同的監理任務,也就是所說的監理工作正規的工作程序。建設監理企業是知識型企業監理人員在建設項目中對施工合同以及施工信息進行管理,對建設工程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和費用進行控制,監理企業的盈利要點對建設方和施工方的關系進行協調,是其監理人員在自己擁有專業知識的基礎上,擁有向用戶提供優質的服務的條件的資本。所以監理工作是具有代表性的知識型工作。
由于監理行業規范化的工作模式才導致實施知識管理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監理企業管理的中心內容就是在公司內部實現對知識共享、轉換和支持的工作,同時為公司監理人員創造良好的知識管理環境,使其有效發揮其專家作用,這也是建設監理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個原因。經常在手工作業中會出現由于疏忽而造成忘記監理的現象,漏監會導致出現弄虛作假現象。為了避免漏監的發生,為更好的實現工作的信息化和規范化,建設監理企業應該采取知識管理的措施,不斷提高工作效率,不斷的規范工作流程。以便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建設監理信息管理系統應該支持企業的知識管理。實施知識管理的目標之一實現工作的知識支持。也就是就是要將企業知識整合起來,以支持員工的日常工作。
3 發揮政府及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
監理行業仍存在監理市場業主任意壓低和不正當競爭或行業獨占現象及監理費用不及時歸還的等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政府在堅持市場競爭前提下對其有序管理,轉變職能,政府行相關的主管部門對監理工作應加大宏觀管理力度,促進健康發展。實現競爭的法制化和規范化、禁止用行政命令直接組織指揮項目建設,嚴格審批剔除不合格從業的清出制度和從業準人制度提倡有形市場,規范業主行為的同時也保證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利用法規從而明確投資項目參與者的權利、地位、責任;規定業主行為與各類政府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辦法;依靠社會上專業人員的力量積極扶持發展監理專業人員協會,組織項目的實施,為了發揮他們在建筑市場中的管理作用。同時把政府的專業管理職能轉交給協會。
工程建設監理制在工程項目管理上的作用一天比一天增大,工程建設監理制需要不斷在實施過程中發展完善。但現代經濟生活中仍然受到不同的障礙與矛盾的影響,使其并沒有達到理想中的作用。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工程建設監理制難以有效運作與工程項目有關聯的參與者各種不規范行為有關。例如,投資主體虛置的問題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仍然沒有很好地把它解決好。制在實行現代化企業制度下的開始的時間,依舊沒有對負責項目的管理者形成正確的約束,與此同時依舊存在著傳統的建設單位的監理機構以及基建管理部門重合管理的現象。與主體的經濟利益的獲取與市場中參所承擔的風險市場經濟體制下應該是對應的。一般工程責任導致的損失與監理單位的酬金如此之低不容易搭配,讓業主承擔了極大的風險。這些導致監理工作很難繼續下去,形成了現在大多數的監理工作僅僅對工程質量進行控制的貌似虛設的局面。嚴重的時候,監理工作的權威性受到藐視,但不得不承認,從業人員及監理單位的不規范行為也是影響因素之一。
4 建立監理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在監理單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通過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使每位從業人員業績得以正確肯定和評價,能夠確保自身價值得以實現而且還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業主在保證自己的利益前提下,以監理工程師為中心,為監理工程師服務,熱情的支持監理人員的工作,采用各種有效手段激發監理人員的工作的積極性。與此同時使監理人員也能意識到肩負的社會責任感,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質量的服務贏得社會信譽,監理工作能否成功的運作,制訂現代企業制度是必須的,其一,現代企業制度下,我們應該按照國際的管理制對監理工作進行運作,工程項目的利益以及效率才能夠達到理想的效果。投資主體應承擔投資風險.責權利風險的統一,為達到想要的目標,使業主避免風險,監理工程師監理工作所要求的權力真正的體現,也就是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這樣對工程的管理有很大的優勢,譬如,控制工程進度款的權力是監理工程師,他能引導項目向預期目標發展,可以控制施工進度,在嚴把工程質量方面就占有主動位置,其二,監理工作的特點決定了其從業人員應具有扎實的豐富的實踐經驗、具備較豐富的經濟管理、專業技術知識、法律及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應用知識。監理單位的生存之本就是培養造就一些不僅懂技術而且還懂管理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監理工程師。在競爭如此激烈的環境中,監理單位的市場信譽決定其在市場競爭的優勢,所以要把重心放在人員素質上。
5 推行監理工程師崗位登記開展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
為解決監理工程師人證分離、無序流動等問題,推薦實行監理工程師崗位登記制;把監理企業品牌評價工作做好,開展監理人員與企業的信用評價情況;調研公路監理制度,研究監理制度深層次問題,并著手解決。行業新風建設活動的總結評價階段。中國交通建設監理協會將通過以往的經驗來制定相應的措施,樹立行業新風,找出其中的缺陷,加強成果的鞏固,特別是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整治工作,要配合交通運輸部,這樣可以維護公正公平的市場秩序,使招標投標環境得到凈化。交通建設監理人員和監理企業以監理行業新風建設活動為緣由,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對現代工程管理有很大的益處,牢固建立責任意識、誠信意識,品牌意識深入研究解決監理工作匿藏的突出問題。為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交通建設監理行業還會探討建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總監負責制。
6 結語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在過去十幾年發展的過程中,新一屆協會成員的共同辛勤的汗水和有關政府部門的鼓勵,讓工程監理在我國的建設事業中發揮更加優勢性的作用。監理協會工作將會有更大的進步,目前為止,建設部正在加大力度促進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在未來的發展模式,特別是施工在施工設計上實行一體化,倡導設計、因而帶動工程總承包,監理的需求將由于工程項目管理的深層次發展進一步增強,對于在工程建設極速發展的時期的中國,工程項目管理形式的深度變革會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進步起到很大作用。投資主體十分擔心的問題有,工程總承包這種項目管理模式是不是不太符合設計方案,優化施工圖設計是不是都到了技術標準,減少工程量是不是合情合理,因此,業主不得不加強對這些問題的監督管理的力度。
現將財政部(92)財會字第09號《關于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后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發給職工糧價補貼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后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發給職工糧價補貼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92)財會字第0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中央級房地產開發公司:
根據財政部(92)財綜字第38號文件《關于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后適當發給職工等有關人員糧價補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對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后,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發給職工糧價補貼的會計處理通知如下:
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按規定每人每月5元標準發給在職職工的糧價補貼,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但不計提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支付給在職職工的糧價補貼,應按照現行會計制度關于工資核算的有關規定,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支付糧價補貼時,借(減)記“應付工資”科目,貸(減)記“現金”科目。月份終了,企業應將支付的糧價補貼隨同應付工資,按照現行資金渠道進行分配,借(增)記“管理費用”“房屋經營支出”“多種經營支出”等有關科目,貸(增)記“應付工資”科目。
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業務的重要內容,擔保糾紛涉及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與外部擔保主體的法律風險控制,既涉及到我國擔保法有關司法解釋的適用,還關聯我國公司治理與市場管理的邊界。本文以案例為起點,通過案例的剖析對我國銀行貸款糾紛予以解析,以完善我國銀行有關合規制度。
關鍵詞:
銀行貸款糾紛;擔保;合規
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2006年4月30日某銀行東港支行(簡稱東港支行)與某集團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496.5萬元,借款期限為2006年4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并與某股份公司分別簽訂兩份抵押合同,以該公司的某處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房產作抵押,隨后辦理抵押登記,該支行成為另一家銀行之后的第二抵押權人。同年6月8日,某股份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銷擔保書》,承諾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期限為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另加2年。某集團公司是某股份公司的股東之一。東港支行如約發放貸款,但某集團公司未能償還本息、某股份公司未履行擔保義務。2008年6月18日東港支行以上述兩家公司為被告向某市中院,請求償還貸款本息,并主張某股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經查明,某股份公司的《股東會擔保決議》存在瑕疵:參會某股東名稱不在我國《公司法》規定范圍之內、印章已廢棄但仍然蓋在《股東會擔保決議上》、關聯股東沒有回避表決等。①
(二)法院觀點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抵押合同與不可撤銷擔保書的效力無效,理由分別是股東會擔保決議中存在部分股東名稱瑕疵、部分股東的名稱變更而印章未變、關聯股東沒有回避表決等,綜合上述因素認定抵押權人存在過錯,判決某股份公司即擔保人承擔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某集團公司歸還本息。東港支行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印章瑕疵,需要結合合同簽字、抵押登記等綜合判斷,嚴苛的審查導致銀行責任過重;從公司法律立法目的來看,股東會召開程序的瑕疵受到公司法約束的目的是為了約束公司內部人,不能對抗善意交易相對人,有違交易公正與安全。因此,抵押合同與擔保書應認定有效,某股份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案件焦點最高院認為應從公司立法目的出發,維護市場效力與公正,履行擔保合同,公司內部股東會議瑕疵若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股東會決議存在瑕疵,交易人未審查出來存在過錯,應當減輕擔保人責任。上述分歧的產生原因在于:(1)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最高院依據《公司法》第一條立法目的認為應當維護市場效力與安全,不應加重外部人審查責任認為債權人已經盡到了審查的注意,不存在過錯;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債權人沒有識別公司決議、非真實印章等諸多瑕疵,存在過錯,故適用《擔保法解釋》第七條,限制擔保人承擔責任;(2)《公司法》第十六條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的定性:最高院認為《公司法》第十六條關聯股東回避制度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范”,一般不認定合同無效;一審、二審法院認為由于東港支行在擔保審查中存在諸多疏漏,故認為其應當知道或知道擔保人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與擔保書,適用擔保法解釋第十一條,抵押合同與擔保書系無效合同。針對上述分歧,筆者嘗試結合本案對我國《公司法》、《擔保法》體系中關于過錯的規定與公司內部決議瑕疵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進行討論,并對銀行在訴訟與合規事務的完善提出建議。
二、法律適用探析
(一)是否應該適用擔保法解釋有關規定?本案一審依據擔保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與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但在最高院的判決中認為適用上述法律有誤,應從公司立法本義出發,保護誠信市場主體。盡管塵埃落定,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討論為什么不應適用擔保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以完善法律適用。首先,結合本案理解解釋第七條中的“過錯”。有研究者認為過錯是沒有達到的注意程度或為一般人所理解的事實②;或認為從民法立法中關于過錯的具體規定來看,更多體現在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完全履行應盡義務視為過錯。③過錯是特定商業背景下對其特定常識的偏離或履行義務并未符合合同約定。本案中,從合同印章、股東會決議判斷某股份公司(擔保人)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權:(1)需要債權人作出法律專業判斷(如熟知公司表決程序)或掌握足夠公司內部信息(如股東變動情況、公司印章管理),導致信息劣勢方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識別非正常交易風險(公司內部管理權限分配、人事糾紛或經營策略)、承擔風險增加;此外,查實信息本身耗費的成本較高;(2)判斷相對人訂立合同時的主觀狀態:通過受害方履行合同的具體內容、訂立時所處的客觀交易環境判斷,本案中債權人已獲得股東會決議證明其審查股東會決議的存在、發放貸款、辦理登記事宜,符合商業交易需要的誠信與一般注意程度。綜上,認定債權人存在過錯實則加重債權人義務。其次,理解解釋第十一條中的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關于這一點,應當分為兩層。筆者認為:第一層應從一般問題出發,判斷標準為特定交易背景下有效信息的直接獲取,本案中:(1)債務人、擔保人提供的信息并非直接顯示越權;(2)債權人所處信息地位、人力安排并沒有獲得信息的渠道;第二層,如果對方提供信息導致合同存在瑕疵,而在不具備上文所討論存在過錯的前提下,由守約方承擔瑕疵導致的損失或降低信息提供者的義務,將商業信用建立在他人的被動評價而非自身誠信,有失公正。綜上,本案不應適用擔保法解釋有關規定。
(二)公司治理與維護市場公平的邊界從最高院對本案的判決來看,公司治理與維護市場公平的邊界在于公司會議的瑕疵若沒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則不能對抗交易主體。本案中,擔保合同效力認定有兩個層次問題需要解決。第一,合同效力的判斷依據;第二,合同如果有效,外部交易人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受瑕疵不良影響的公司內部人權益如何救濟,公司治理如何維護?首先,從司法實踐來看,認定擔保合同無效的依據是公司對外擔保決議非股東會作出(在類似的案件中,由于股東會決議內容存在瑕疵,但會議一旦召開則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④,法院同樣支持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反之,一旦沒有召開會議,無論是否存在表決瑕疵,該對外擔保決議都是無效的,無論對于外部債權人還是公司內部人,這一點爭議不大。其次,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了關聯股東的回避表決制度,但關于該款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立法對公司內部治理的表決制度予以指引(即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學界與實務界持不同觀點,且有爭議⑤,或追根溯源討論該條的立法目的與立法背景、如何作出邏輯一致的法律解釋;⑥或從結果出發,分析會議效力瑕疵導致公司損失應追究公司工作人員的過錯責任、導致公司股東權益損失可以通過撤銷股東會決議進行權利救濟、對于善意相對人的保護為合同的繼續履行。⑦就本案而言,公司治理與維護市場公平應當予以區分,從而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市場公平:(1)普通的債權人合法權利的救濟(公司內部救濟制度包括董事義務的約束、股東直接訴訟制度等,相比之下債權人救濟制度存在舉證困難、信息匱乏等問題);(2)銀行盈利模式與經營牽涉廣大金融消費者利益(不良貸款增加影響銀行盈利能力,甚至導致聲譽下降);公司治理:(1)對內,是公司管理的科學、透明,內部人合作有效;(2)對外,是樹立誠信形象以立足于市場競爭。如果外部人對公司決議進行正確性判斷無疑增加市場交易成本,公司治理束之高閣,對公司發展也是不利的。法律上雖然涇渭分明,但裁判結果也許能夠推動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作出人事調整、管理優化以恢復自身市場信譽、改善經營狀況。
(三)實質審查的路徑探索上文分析了法律適用的基本問題,不容忽視的是在此次風波中銀行自身貸款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過現有制度與理論的分析,筆者發現可以從以下方面完善銀行貸款審查制度。1.企業、合同與政策的契合2008年12月6日,銀監會實施《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上述指引對銀行貸款利益的維護主要以現有合同法、公司法基礎理論、法律政策作為基礎。例如,從并購方式來看,股權認購與資產或債務的承接是以我國《公司法》中股權轉讓為基礎,為之奠定公司內部治理基礎與外部轉讓基本規則,對于外部人銀行來說能夠降低公司的道德風險,隔離內部糾紛對外部經營的不良影響;債務承擔以合同法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作為基本,整體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能夠直接導致抗辯權的并存或轉移。此種安排縮小了貸款主體與并購方式,利用現有制度安排來降低銀行提供并購貸款的風險,實現助力企業走出去的目的。值得借鑒的是此類貸款的商業判斷來自企業的發展模式、合同管理、有關政策等,與已有法律規定、經濟政策有較高契合度,降低了政策制定成本與操作中的技術、制度障礙。在現有理論與實踐基礎上對瑕疵問題進行處理,合理分配法律或制度資源,避免將復雜問題的處理納入立法真空地帶進行不合理解釋或法律適用導致不公正裁判,這也正是為什么終審裁判在價值取向中選擇維護市場公正的隱性因素。2.完善商業判斷內容與本文所著重討論的銀行與外部擔保人或債務人內部糾紛的隔離類似的是,“指引”中銀行的形式審查、以信用狀況為基礎作出的基本判斷,如果完全依靠訴訟解決,則回到上文中提到的訴訟成本與風險的難題上。因此,合規管理的必要性始終存在。在公司法中有一個著名的“商業判斷規則”,用于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為了公司利益在對外經營中忠實、勤勉地履行義務,通過合理的商業判斷避免承擔責任。有學者認為銀行董事義務主要表現為客觀方面的經營行為符合銀行監管的有關規則與主觀方面的標準。⑧上述制度與判斷規則的核心在于公司管理者的管理能力與掌握信息處于優勢地位(財務信息、人力信息與公司發展戰略信息等),賦予管理者較高的義務作出對公司有益的判斷。相比之下,外部人難以獲得信息,很難對交易相對方作出實質判斷,這也再次解釋了為什么不應該加重債權人的審查義務。法律訴訟對于銀行而言,解決對外契約糾紛,無法完全解決內部自身風險管理或者將訴訟風險于事前進行預防,商業判斷規則可以作為銀行內部合規管理的有益借鑒。首先,對于貸款的調查應當綜合判斷企業的經營是否良好。所合的“規”并非完全“成文化”,而是根據商業規律作出實質判斷。(1)外部的合同訂立者受到來自信息成本的約束或者公司內部人控制無法獲得足夠信息,使得訴訟中債權人或者抵押權人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就合規本身來講,不了解的交易對手交易會增加風險;(2)商務知識全面培訓,幫助業務人員掌握企業管理知識,一方面能夠提高員工專業能力,另一方面,從企業文化的孕育來說,員工具有“主人翁”意識,業務人員對貸款、擔保對象的判斷能力反映其對風險的管理能力,可以實現有效管理、健全問責機制,對員工與企業的發展有益無害。其次,內部合規制度管理應當劃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培訓方式靈活化:(1)針對頻發、高危問題應當梳理案例進行問題匯總,制定制度進行有效防御、全面培訓,案例匯編結合一線業務風險進行討論式學習,“隔靴搔癢”的傳統培訓模式可能使得合規流于形式;(2)團隊專業化,同時,會議審查應避免審核時忽略具體貸款項目背景。二是考核思路理性、科學,合規管理覆蓋質與量,與銀行的業務密切相關,否則“規”與實踐脫節,成一紙空文或者僵化概念而沒有實質發展。因此,需要提高管理能力與實際效果。
三、對銀行合規工作的其他啟示
(一)識別擔保風險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債權人存在過錯,這并非獨樹一幟,有學者將形式審查的范圍擴大到公司章程、決議作出主體與表決程序中,⑨筆者認為這種觀點盡管與最高院判決所依據的法理迥異,但值得思考的如何事前識別瑕疵。對于該問題,銀行貸款業務人員或后臺支持部門應注意:1.重視非合同管理對合規的重要性:靈活判斷公司財務狀況、破產風險與未來經營或行業風險(不容忽視的是如果普通債權遇到企業破產,破產債權可能不能完全清償);加強業務人員對合同風險的識別能力,如初步了解公司的架構、盡職調查應選擇對方辦公場所、保留必要證據(尤其證明交易真實與自身善意的證據);2.從未來趨勢來看,提高商業銀行專業審查能力是必然趨勢,不僅是訴訟管理、合規管理、適應金融創新與市場創新的需要,也是銀行對實體經濟支持、利用金融機構優勢資源識別市場交易風險的需要,反推市場主體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市場環境。
一、合規風險正成為銀行主要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會計工作組主席arnoldschilder先生說過,“發展和實施合規風險管理的挑戰不亞于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面臨的挑戰”。20__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了“合規與銀行合規部門”文件;20__年,該機構公布了對21個國家或地區銀行業合規原則實施狀況的調查報告。
調查結果表明,有20個國家或地區提出了合規要求,一些國家已將合規作為全面風險管理框架的一部分。大部分國家將合規部門作為銀行重要風險管控部門,強調“合規從高層做起”以及合規部門的獨立性。這表明合規管理的重要性已得到廣泛認可。調查報告指出,引發合規事件最為明顯的原因是:不能持續強化全面合規的政策和程序,合規文化、意識和培訓不足,不能有效識別或確認已發生的合規風險。報告指出,合規建設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必須從各個方面得到加強。
銀行業合規管理工作是一項需要持續進行的重要工作。早在20__年,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就從中國銀行業經營管理發展角度強調了合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國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暴露重大違規事件,機構業務受到限制,財務損失數量驚人,機構聲譽嚴重受損,危及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大量合規失效的案例足以說明合規風險正成為銀行業主要風險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正面臨著巨大的合規性挑戰。而機構的規模越是龐大、綜合化和國際化程度越高,發展和實施合規風險管理的難度就越大,投入的資源就越多,花費的成本也就越高。”
二、商業銀行合規制度存在的問題
根據銀行監管部門要求,商業銀行需根據合規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本行現有的管理制度進行梳理,并報當地銀監局備案。從商業銀行合規制度梳理的結果分析,因合規制度建設缺乏自上而下的總體安排,導致總體架構混亂現象,這也成為影響合規管理實質效果的重要因素。下面,以筆者調查的多家商業銀行合規制度為例,進行簡單剖析:
首先,制度體系有待合理化。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規章制度建設存在繁多籠統現象。有些銀行直接套用監管規則,并沒有根據本行具體流程和特點進行細化,因而形成“雞肋”制度,造成制度規章缺乏可操作性而難以執行的后果。有些銀行的某些制度,在總行層面已經相對細化,具有較強的可行性,但各個分支行依然盲目進行制度重建,僅重述總行相關規章,不僅徒增內部制度數量,也對相關執行人員的工作造成困擾。二是合規制度體例和形式欠缺合理性,某些時效性較強的年度決策性規定也列入制度范疇,不利于制度建設的長期性和持續性。三是個別未列入銀監會重點監管范疇的制度更新速度慢,與銀行業務發展實踐不匹配。
其次,制度建設脫離具體運營環境。在銀行組織架構體系有待改進的狀態下,某些制度建設任務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也就是說,在銀行首先進行組織架構體系建設前提下,才有望設立并出臺具有高度執行力的合規制度,否則,將因為制度建設脫離具體運營環境而成為一種徒勞的文字游戲。例如,某商業銀行制定了信息管理制度,涉及首席信息官的職能要求,但該商業銀行并沒有從董事會層面設置專門委員會和首席信息官職位,導致該制度建設形同虛設,也不可能從根本上符合銀行監管部門的合規要求。
最后制度執行力不足。例如,根據某商業銀行規章制度要求,“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應當由董事會審批”。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該行內部所有制度普遍由合規部或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制定,并經經營管理層通過之后即進入執行階段,并未提交董事會決議。這種做法既不符合該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又不符合銀監會監管要求中關于“合規政策由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定。
三、商業銀行合規制度建設建議
上述商業銀行合規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映了我國銀行業目前合規管理從理念、建設到執行環節所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建議銀行同業考慮從以下五個方面改善合規管理工作,提高合規管理水平。
(一)商業銀行應樹立全面合規建設理念
首先,合規制度內容不僅應重視專業性,更要兼顧全面性。
根據監管要求,合規的“規”,既包括對現有的外部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自律組織的規定,也包括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的合規建設,屬于廣義的范疇,相對于合法而言,范圍更廣,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規”,也應合“內規”。因此,銀行同業不僅需立足金融機構的特殊角度,強化專業性的合規制度建設;也要從企業管理角度重視規章制度設置,建立完備的合規制度體系。從合規建設內容角度,商業銀行應重視全面性,不僅要涵蓋所有業務、各后臺部門、各分支機構,更要涵蓋全體工作人員;不僅重視專業合規,還應涵蓋非專業合規。
據筆者了解,很多商業銀行目前普遍偏重銀行業務和產品、部門分支機構及崗位職責、日常業務it系統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清理、梳理、整合和優化工作。即使從日常的合規管理角度,也更側重業務與機構、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而在后臺支
持部門的合規運作、勞動用工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非金融企業特有的制度建設方面,其合規建設甚至有所欠缺,凸現出商業銀行法律意識、合規意識建設深度和廣度的不足。
其次,合規管理體系應注重完整性。
合規管理體系從內容角度,表現為商業銀行企業管理、日常經營管理合規和員工執業行為合規等多方面內容的有效整合;從執行力角度,合規管理應涉及商業銀行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等不同工作環節;因此,合規建設及管理應成為商業銀行全行的工作,而不僅是合規部門及其高管的任務。目前,很多商業銀行的合規管理并沒有實現自上而下、完全滲透到全部日常經營和管理中的理想狀態。主要表現為:事前決策和事中執行的合規抓得緊,而事中監督和事后反饋環節的合規力度相對較弱;側重預先的風險防范,但對于合規績效考核、合規問責制度、誠信舉報制度等需持續改進的后續制度建設體系,相對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規管理的長效機制建設工作有待深化。
例如,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規內容,應注意涉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在履行決策、監督職能時的內容;在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管理的合規制度設置方面,應考慮合規制度貫徹的可行性因素,細化銀行的法律部門、合規部門、內部審計等不同部門需要重點負責的相關合規要求,從而實現銀行員工立足本職工作,全方位樹立自覺防范風險的合規意識,最終提高商業銀行全方位合規經營,規范發展的高效執行能力。
(二)商業銀行應注意法律與業務人才在合規管理工作中的的協作
根據銀監會監管要求,銀行合規管理人才需要具備“多面手”的特點,即法律知識和銀行專業知識并重。合規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內涵,也應了解本行業務,需要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筆者認為,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規與合法的關系,銀行合規內含了對合法性審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規管理的基礎。銀行要做好合規管理工作,就必須重視法律人才與業務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協作。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執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規管理機制。
目前,某些商業銀行依然處于法律與合規部門分設狀態。法律部人員主要由法律專業人士組成,一般負責訴訟與合同條款的審查,基本屬于銀行合規管理的事后處理部分。合規部門的員工基本由風險控制部、業務部門的金融專業人員組成,這些人員普遍具有業務專業知識強,而法律常識相對欠缺的特點。也有的銀行雖然部門合設,但法律人才與業務人才的分工也依然過分清晰,與部門分設環境下的工作效果類似。在這種模式下,合規建設與管理人員,既要判斷業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判斷是否符合行業的規則、自律規則和內部制度。從人力資源合理配置角度,形成對金融專業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高于法律專業人員的不合理狀態。
上述工作模式,將“合法”,這一合規管理的基礎工作安置在合規建設的后期,導致銀行實務工作中,合法性判斷與合規性審查難以有效對接,不利于提高銀行整體工作效率。
(三)商業銀行應優化合規監管機制,實現全行協作合規監管效果
要實現合規管理的最佳執行效果,需要商業銀行全行協作,各有側重,建立合規管理的層層防線,提高合規風險的管控能力。要達到上述效果,要求銀行合規監管制度建設細化,實現責任和義務的統一。
據調查,從合規制度建設角度,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及其部門業務負責人,普遍被賦予了對其管轄范圍內經營活動的首要合規監管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業務主管人員只履行合規監管報告職責而弱化合規監管的初步識別任務。究其原因,從合規監管機制角度,合規部門是負責合規性審查的最終機構,業務主管人員并不是合規監管的主要負責者。業務主管經常因更重視商業機會而從某種程度上忽略了合規責任的履行。
(四)商業銀行應重視合規人才的培育和發展
銀行業務創新是銀行業擺脫同質化競爭,進行市場拓展和提升競爭力的重要途徑,而這也對合規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合規管理人員能力不足,導致其對合規風險的判斷難以把握:一方面因忽略風險而埋下風控隱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過分夸大風險而影響本行的發展。從這一實務角度,對銀行合規人員提出比銀行監管機構更高的要求,除具備法律、業務知識以外,還要求其具有很好的學習和領悟能力。合格的合規工作人員,應能夠做到及時、正確把握法律、規則和準則的最新發展動態及其內涵,分析其對銀行業經營的影響,并及時提出規避風險的解決方案或建議。
據調查,目前很多商業銀行的合規人員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依然難以滿足上述要求,因此,商業銀行應重視在合規人才的吸收、培養方面加大投入。
【關鍵詞】農發行;合規;管理水平;提升
加強合規建設,嚴格內部管理是銀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也是提升銀行整體風險防控水平的客觀要求。為深入推進農發行合規建設,總行從去年起在省級分行成立了法律合規部,二級分行和縣級支行也相應配備了專兼職的法律合規人員,從根本上增強我行合規管理基礎,全面提高了我行合規管理水平,確保我行各項業務穩健經營。
但是,通過一年多來的實踐,我行的合規管理也暴露出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個別員工的合規經營意識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對合規經營與業務發展沒能很好統一起來,沒有按照盡職管理的要求和標準去開展工作,存在“顧此失彼”現象;二是個別員工有時依然存在違規操作、逆程序操作行為,操作風險隱患大;三是個別員工責任心不強,低級錯誤不斷,一些同質同類的問題屢查屢犯。四是個別支行和部門抓合規盡職管理不到位,貫徹制度辦法留有“尾巴”,對內控制度落實不到位可能引發的風險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日常管理不夠深入細致,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到位等。因此,要進一步做好法律合規工作,全面提升我行法律合規管理水平,應進一步做好一下工作:
一、全面規范開展法律事務工作
只有規范開展貸款法律審查服務工作,才能有效防范信貸風險。二級分行及縣支行的法律工作主要是做好貸款法律審查、核押核保、出賬前審查和案件管理等相關工作,基層行要根據上級行的要求抓好信貸法律審查和案件管理的規范工作,做到全面規范開展法律事務工作。
1、制定并實施市分行貸款上會前法律審查操作規范,提升貸款法律審查的質量。對照總行《信貸業務操作手冊》、《信貸擔保送審材料目錄》及省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貸款擔保風險防控指引》等文件的要求,按照一般企業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資產抵押擔保、物品質押、自然人保證擔保等類別,制定每一項擔保項目的審查內容。再要求信貸法律審查人員,按照規范的審查內容逐一進行審查,確保審查的項目應審盡審,審查內容清楚、全面、規范。從而為貸審會委員及貸款審批人提供規范的法律審查意見。
2、督促各支行全面做好核押、核保工作,確保擔保事項及相關法律文書真實、合法、有效。加強對押品和保證人擔保能力的定期檢查工作,確保貸款第二還款來源有充足的代償能力,切實發揮其防控風險的作用。
3、規范做好貸款出帳前的法律審查工作。按照各項制度的要求,認真把好貸款出帳前的法律審查關口。重點審查其貸款合同的簽訂是否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是否符合貸款批復的要求,以保證貸款合同簽訂的合法有效。
4、進一步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加強案件分析,對新發生案件,發案行在立案同時逐筆開展案件分析,認真查找案件發生的內外原因,及時總結案件發生的經驗教訓;提高案件勝訴執行率,對新發生及全部未結案件,切實加強訴前、訴中和訴后各環節的跟蹤督導,依法及時做好法律維權和執行收回工作,提高我行勝訴經濟糾紛案件的執行率。
二、深入推進全行合規建設
1、加強相關規章制度的學習,注重學習成效和應用。在日常管理中,要求各支行、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好我行現有的多渠道學習平臺和學習方式,認真做好相關規章制度的學習,并做好學習記錄,明確學習要突出重點,以學習“操作規定、流程”為主,以自學為主。通過對支行信貸主管和風險條線人員的培訓,使他們熟知各項規章制度。同時要求各人根據自己的情況,缺什么就補什么,特別是加強對一些有具體操作要求的學習和操練,防止出現操作風險。
2、提高政策執行力。加強學習是提高政策執行力的基礎,加強檢查督導和問責是提高政策執行力的有效手段。提高政策執行力,是合規管理的核心。因此,在加強檢查的同時注重問題的整改,有的是邊查邊改,有的是要求限期整改,區分不同層次、等級的檢查和問題性質進行不同的違規積分、經濟處罰等問責手段,對于一些同質同類的問題屢查屢犯的要進行問責。從而要杜絕不盡職盡責行為的發生,不斷提高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力。
3、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各崗位職責。我們要在去年推行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上,今年更加完善識別、分類、控制各類風險,并落實到具體崗位和具體人。因此,要求各行部領導要提高思想認識,注意檢查各崗位人員的相關操作是否符合規定流程,在操作中要注意識別、反饋某些風險點。我認為,風險管理是個動態過程,各風險點的識別、監控是會隨著各風險因素變化而變化的。
4、把合規建設融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中。在企業文化建設宣傳中要大力宣傳“合規創造價值,合規才能有效發展”和“合規零容忍”的文化理念,監察部門要收集一些違規案件進行教育警示,工會要組織以“合規提高年”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活動,使全體員工都接受合規教育,增強員工“主動合規”和“全面合規”意識,逐步形成“人人自覺遵規守矩”的良好局面。
三、打造專業化的合規條線隊伍
在銀行合規風險管理中,人是風險管理實踐活動的主體,需要充分發揮積極性?創造性?主動性;同時,人又是合規風險管理實踐的首要對象,人的風險是最大的風險,要實現兩者的有機統一,必須建立和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合規風險管理隊伍。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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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保險行業官方第一次明確了本行業的核心價值觀,應該說是順應了當前潮流的走勢,也給保險行業以及保險監管部門一個十分清晰的藍圖。無論是保險監管部門還是保險行業的從業者,都應該立足自己的實際地位和角度,領會這一精神的實質,把保險核心價值觀貫徹到自己的工作中去。
守信用
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
在保險活動中,對當事人誠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動更為嚴格,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原則,這主要源于海上保險。因為在海上保險中,投保的船舶和貨物往往遠離保險人,保險人無法對投保的財產作實地查勘,只能根據投保人的陳述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條件承保。因此,投保人的陳述是否屬實,對于保險人是至關重要,由此確定了最大誠信原則。
誠信就是講誠實和講信用。講誠實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善意的、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是為了確保保險合同的順利履行,維護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從理論上來講,該原則使用于保險雙方當事人。但在實踐中,更多的是體現在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這是因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情況最為了解,其之所以要求投保,就是意識到危險的存在,欲把標的的危險轉嫁給保險人,而對保險人來講,由于保險標的的廣泛性和復雜性,對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除了調查所得以外,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據投保人的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適用的保費。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或有意欺騙,將會誤導保險人做出錯誤的決策,從而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所以特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遵守最大誠信原則。
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在實際中主要是通過保險業立法和政府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監管來實現。各國保險法對保險立法,對保險企業的設立、業務范圍、保單的內容、保費的厘定、償付能力的標準、準備金的提取以及破產清算處理等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同時,各國政府還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保險企業日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以規范保險人的行為,確保其穩健經營,從而在法律和制度上對保險人履行最大誠信原則提供了基本保證。
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修改后的《保險法》強化了對誠信原則的運用和保護,除了總則部分新增條款將其確定為基本原則外,還對投保誠信原則、承保經營原則,索賠誠信原則、理賠誠信原則和對違背誠信原則的懲罰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新修該的《保險法》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突出了誠信原則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對違背誠信原則行為的處罰力度。如果社會信用缺失和法則不健全,造成保險領域發生違背誠信原則的情況,將不僅會干擾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會危害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在保險業大力倡導誠實守信不僅是保險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對于提升國民素質、構建和諧社會也是不無裨益的。
誠實守信是做人的品質。在保險業做到誠實守信,就是要做到信守承若,忠實于自己承擔的義務。《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否則將受到相應的懲罰,這樣的規定無疑有利維護被保險人的根本利益。
保險業務中的很多領域的情況較為復雜,專業性較強,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保費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險人決定的。這就要求保險從業人員在面對客戶時,一定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應將保險合同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向投保人詳細說明,以免投保人想轉嫁危險得不到真正保障,避免客戶的利益受到侵害。
《保險法》對保險人誠實守信的要求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的義務。為了保證保險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保險人切不可誤導客戶;相反,有義務向處于劣勢的投保人準確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適的險種。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目前的保險實務中,誠信原則是通過保險從業人員的各項活動來實現的,所以,在保險經營的各個環節都要注意規范化,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擔風險
是保險的本質屬性
《保險法》對“保險”給出的解釋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公司是什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解釋:“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那么保險公司應該是經營保險的企業法人。
具體來講,保險公司是銷售保險合約、提供風險保障的公司。保險公司分為兩大類型: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采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費基金的權利。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在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由于保險所處的經濟條件不同,保險職能在人們的實踐中表現得效果也不一樣,所以,保險的作用也會不盡相同。保險的作用,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看,經濟方面,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通過保險,少數不幸的被保險人的損失由包括受損失者在內的所有被保險人的分攤,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財務安排。從法律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份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賠償損失賠償的是另一方被保險人。投保人通過履行繳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保險人為其提供保修經濟保障的權利,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通過保險,可以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談了保險的這么多好處,那么保險理論的起源是怎樣的呢?根據魏華林、林寶清主編的《保險學》緒論所講訴的“保險理論產生于保險實踐。沒有保險實踐,就不會有保險理論;保險理論一旦形成,又會對保險實踐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保險實踐與保險理論的相互關系,構成保險學的全貌。”按照這一說法,保險先產生于保險理論,保險實際操作在保險學之前就有。公元14世紀后半葉,海上保險開始在歐洲的意大利出現,當時的意大利地中海的各個港口是世界貿易中心,各種各樣的商業人士云集在這里經營各自的生意,簽訂包括保險合同在內的商業合同,由此引起保險合同糾紛的案件在所難免。為了不使這些糾紛影響貿易的正常進行,一些有識之士,特別是法官與律師,開始結合保險訴訟進行保險理論問題的探討,一些研究成果隨之問世。16世紀初期,以海上保險條款與判例為主要研究內容的海上保險專著的出版,標志著保險學這一新興學科的誕生。
保險法學的建立,不僅為保險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理依據,而且為海上保險合同的履行掃清了障礙,進而促進了海上貿易的發展,世界貿易中心領域逐步從意大利擴展到英國、法國、荷蘭。繼海上保險之后,火災保險、人壽保險相繼形成,17世紀后半葉,保險精算人研究取得突破性進展。
從保險的歷史進程上不難發現,保險從一開始就與風險發生關系,而且至始至終都是從風險中在獲得利益,也從風險中找到樂趣。保險從風險中獲利,就是基于被保險人要求對風險的轉嫁,保險人在風險轉嫁的規程中找到了相應規避風險的能力,對有些風險可以規避,這是保險的基本原則。比如人壽保險對于風險的回避,保險人就發明了“生命周期表”,利用生命周期監控大多數人的身體體征和生命特點,對于財產保險則采用了“大數法則”,不管是人身險還是財產險,都是在精算的基礎上實施的。
所謂精算,就是運用數學、統計學、金融學及人口學等學科的知識和原理,去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進而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而保險精算是運用數學、統計學、金融學、保險學及人口等科學的知識和原理,去解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業務中需要精確計算的項目。
不管怎么說,保險就是在風險轉嫁基礎上的“游戲”,而游戲一旦有利益就會形成商業目的,保險就是由最初的“游戲”演變成一種商業行為。既然是商業行為應該遵循商業規則,適合各個階段的商業法則。
重服務
是保險價值額實現途徑
保險屬于金融服務業,服務是基本手段。保險業要積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多層次的保險需求,加大產品和服務的創新力度,著力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通過真誠文明、專業精細、優質高效的保險服務,傳達保險關愛,體現保險價值。
重服務就是客戶至上。客戶至上是指各保險機構的各項經營活動必須以客戶為中心,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向客戶提供熱情、周到和優質的專業服務;同時在執業活動中應主動避免可能與客戶產生的利益沖突,不能避免時,應向客戶或所屬機構作出說明,并確保客戶和所屬機構的利益不受損害。
客戶至上,有利于保險業的生存發展。保險業屬于服務行業,客戶至上就要求各類保險機構按照客戶需求組織業務活動,在產品開發工作中把客戶需求作為出發點;業務流程設計、理賠、保全服務等方面以及方便客戶為第一原則;在機構的內部培訓中,把客戶至上理念貫徹對銷售人員的培訓中。同時在公司強化內部客戶的理念,把一線銷售人員作為客戶,為他們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務支持,因為只有銷售人員對公司的服務滿意,最終才能讓客戶滿意。
唯有將客戶至上這一理念貫徹至保險企業經營全部過程中,才能使保險業創造出無限的發展空間,可以在同質的產品之上形成差異化的經營特色,并且為客戶和企業創造雙重附加值。使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成為保險業的核心價值觀,從這個意義上說,堅持客戶至上有利于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
客戶至上還有利于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保險業服務的客體對象是人,提供服務的主體對象也是人。從某種意義上說,客戶至上實際是將“人”放在核心,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發展思路。保險業中的“以人為本”應當具有雙層內涵:首先,要細分出適合公司資源的潛在市場――目標客戶;其次,要選擇并培育適合公司經營定位的合適的人力資源――專業人才。只有把握好了以上兩類“人”,公司的經營才有了外部客戶和內部員工的雙重保障。客戶是企業利潤之源,而且員工是挖掘利潤之源的人。
客戶至上。從根本上說,要落實到最優服務上,最優服務主要表現在兩個環節上,一是讓客戶享受的風險管理服務,二是為客戶提供售后服務。
關于風險管理服務。保險從業人員應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戶所面臨的風險,并進行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并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以客戶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客戶提供風險管理建議。以便客戶對建議的內容做出明智的決策。要做好最優的風險管理服務,除了保險從業人員為客戶著想的動機和態度之外,專業技術水平是個關鍵。
售后服務同樣重要。保險從業人員與客戶保持適度的聯系,及時解答客戶提出的有關問題,協助客戶辦理變更保單信息、通知客戶續保、辦理保單續保事宜。如果客戶提出退保,保險人應當提醒客戶保單中有關退保的條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財務損失以及退保后客戶所面臨的保單保障范圍內的風險。保險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所屬機構的要求協助客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合規范
是保險市場健康運行前提條件
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則規范、職業道德準則,并在具體工作中時時、處處規范行事。要在全行業大力倡導知法守法、合規經營的道德風尚,培育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保險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合規”,顧名思義就是合乎規范、符合規章。古人云“矩不正,不可以為方,矩不正,不以為園”。任何事物、任何現象都有著自身的發展規律和軌跡,這就是哲學上講的“沒有絕對的自由”。簡單的說,合規就是為了保證一個單位、一個團體里所有的成員能夠自覺做到依法辦事,在單位內、團體里確立合規的理念、倡導合規的風氣、加強合規的管理、營造合規的氣氛,形成一種良好的軟環境。合規經營是一種文化,相對應的是公司進行合規經營。合規經營絕不僅僅是公司的事,也不僅僅是張貼在墻上的規章制度,而應該在公司經營的各個環節上都符合相應的規章制度。
保險是什么?現在看來保險就是一張單據,一張契約。簡單的說,保險就是一張合同,只不過這張合同是帶有期限性、特定條件、有一定諾承性,具有相應法律效應的單據。如果拋開這些特定的條件,保險就是一張白紙,而且這張白紙是很貴的。如果在保險經營中不按照規范經營,那么保險就是一個“大陷阱”,保險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我們之前談的所有一切都是空的。
如何做到合規呢?合規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和營銷員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合規風險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和營銷員因不合規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引發法律責任、監管處罰、財務損失或者聲譽損失的風險。
簡單的來說就是嚴格按照《保險法》進行操作,嚴格按照中國保監會所頒布的各項規章、制度、辦法來進行日常活動的規范。《保險法》是我國保險業的行為準則,它的頒布是規范保險的各種行為的,如果脫離了該法的范圍,保險業就失去了應有的市場和作用,也使保險行業處于危險境地。保監會的各種規章、制度、辦法也是從整個保險行業的實際所制定的,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的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