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企業投資債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福建省福建投資企業公司系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綜合性國營企業(簡稱“華福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屬福建省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為了加速我省國民經濟的發展,本公司舉辦債券投資業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公司債券定名為“福建投資企業公司債券”。
二、本公司發行債券,采用記名和不記名兩種形式。
三、本公司債券票面金額為人民幣五百元、五千元、五萬元三種,投資人可隨時認購,金額不限。
四、本公司債券的利率,八年期為年息六厘,十年期為年息七厘,十二年期為年息八厘。每年付息一次,于次年1月份結算支付。債券期滿后發還其本金。利息不繳納所得稅。
五、本公司發行債券,實行保本定息,認購者不負盈虧責任。
六、本公司債券,委托福州中國銀行為總;在香港委托香港中國銀行和接受本公司委托的其它銀行,發行和還本付息業務。
七、凡以外幣認購債券者,其匯率以當天中國銀行外匯牌價為準。
債市發育現狀制約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債券市場規模過小。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債券融資是股票市場融資的十幾分之一,企業債券市場規模無論與整個債券市場還是股票市場相比都顯得微不足道。在國外,發行債券是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手段,企業通過債券融資的金額往往是通過股市融資的3—10倍,流通規模一般是GDP的2—3倍。而在我國,債券市值占GDP過去多在 20%以下,近年來才提升到30%以上。而企業債券規模更小,2001年籌資額僅144億元。從企業債券二級市場看,目前在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業債券品種只有12個,上市總額僅為282.5億元,發債主體僅6個,日成交額平均不足5000萬元,交投很不活躍,流動性風險突出,很難引起機構投資者的興趣。
債券品種、期限和利率過于單一,難以滿足機構投資者的需要。自1986年我國發行企業債券以來,債券品種基本上是重點建設債券、中央企業債券和地方企業債券等幾個品種;債券的期限結構基本上是3—5年;償還方式一般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而不分期付息;債券的定價方式上基本是一個模式,即在同期存款利率上加40%,利率固定、缺乏靈活與創新。債券品種單一,不利于投資者根據自身的資金狀況進行更多的投資選擇;一次還本付息的償還方式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企業債券投資者;而期限結構的單一化,難以滿足各方面的不同需要。這些影響了企業債券的發展,也制約了機構投資的參與。
交易市場分割。目前,中國債券市場分為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兩部分,它們之間相互分割。表現在分別有各自的債券托管結算體系,債券及資金在兩個市場之間不能自由流動;兩個市場的參與主體有較大區別。由于銀行間市場的參與者以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為主,投資需求趨同,故流動性遠遠低于交易所市場,其他投資者又不便進行跨市交易。這種分割局面既降低了資金的運用效率,又使債券的流動不充分,同樣不利于形成市場利率。
利率機制作用未能發揮,投資價值不能實現。我國對企業債券利率的確定有明確的政策限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40%。為了吸引投資者,發行人不管自身信用級別如何,都把利率確定在“不高于40%”的最高位。這造成信用級別不同、投資風險不同的企業債券,其投資收益率卻一樣,致使優質企業債券融資成本偏高,而一般性企業債券又不含風險收益,企業債券利率不能反映資金供求的真實變動情況和不同企業的風險差異。而機構投資者是比較重視債券的利率和定價方式的,以便有效規避利率和流動性風險,所以目前這種不反映風險收益對應的以固定利率為主的企業債券很難吸引機構投資者投資。而且,利率無彈性,無法發揮機構投資者的研究實力以獲取超額利潤。
企業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狀況是確定發債主體融資成本的重要依據。然而,目前我國還未建立一個全國聯網的企業信息系統,企業信用評級機制不健全,使得企業的信用評級結果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其經營和財務狀況,評估過程帶有較多主觀因素和個人色彩。企業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評級結果不真實,也是阻礙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另外,履債償債機制尚未建立,發債企業的行為無法受到有效的約束,也不利于建立完善的企業信用制度。
缺乏規避風險的工具。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缺乏規避利率風險的工具,中國現在的利率水平處于歷史低位,因此可以預見利率肯定會上揚,但我們發行的國債與企業債都以固定利率為主,于是持有長期債券的投資者必然面臨較大的利率風險,對于機構投資者而言,由于持有量大,而市場流動性又差,一旦利率上升,根本無法逃避。機構投資者目前采取的避險方法是通過調整持倉結構:一是短期債券持有比重大一點,二是浮動利率債券比例高一點,這勢必影響其持有債券的總量,而且也不能真正降低風險。這會制約機構投資者對企業債券的需求。
缺乏機構投資者支持的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對企業債券而言,如果有大量機構投資者的存在,將使企業債券流通市場上始終存在交易對手,投資者能夠以較低的代價隨時轉讓其持有的債券,大大提高企業債券的流通性,從而活躍市場,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然而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上培育出來的投資機構數量還很少,資金總量也不多,而這其中用于債券投資的機構數量和資金總量則更少。
由于缺乏大量有效的機構投資者,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活躍性比較差,絕大部分的企業從買入到兌付都沒有流通的機會。投資者如果急需將債券變現,往往只能選擇提前兌付的方式,以損失較多的利息收入為代價;即使有少量可以進行場內交易和柜臺交易的債券,也大多是有行無市,難以引起大眾投資者的興趣。
機構投資者普遍不看好目前的企業債券。因為目前企業債券市場的規模太小,債券利率以固定利率為主,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此外,投資企業債券還需要交20%的利息稅,又使收益進一步縮水。缺少機構投資者,企業債券流通市場的活躍只能是紙上談兵。
對策首先,優化企業債券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的建設。一是建立和完善企業債券發行核準制。我國企業債券目前仍采用傳統的審批模式,監管部門一直強調審查企業的還本付息能力,這樣導致監管部門充當企業債券保證人的角色,政府承擔了企業債券的兌付風險,不利于企業債券市場的長遠發展。隨著市場監管體系的改革,企業債券正從“以地區為對象的切塊式額度管理”轉向“總量控制下的以企業為對象的市場化管理”。在未來的核準制下,監管部門應主要負責對發行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查,將企業還本付息能力的評判交給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發行人的信息披露、中介機構的規范運作和盡職責任,監督債券托管、交易和結算等服務組織的依法規范運行。同時,由于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成熟程度遠不如股票市場,立即推行核準制的時機尚不成熟,因此決定了企業債券核準制的推行是一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
二是增加單個發行主體的每次發行量。為培育二級市場,提高機構投資者的需求,應當在政策上鼓勵增加單個發行體的每次發行量,只有發行盤子達到一定規模,而不是像目前將有限的年度規模分散給眾多發行體,才能使二級市場交易特別是機構間的交易具備一定基礎,債券流動性才能得以提高,以進一步吸引機構投資者的偏好,從而步入一個市場化的良性循環之中。
三是優化企業債券品種結構。豐富企業債券品種,建立品種多樣、功能齊全、利率靈活的企業債券品種系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已在少數企業試點,具備條件的企業還可試發行附新股認購權公司債券;要增加抵押公司債券、擔保公司債券的發行,盡量減少信用公司債券的發行;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金融市場的完善,要逐步放寬對企業債券利率的限制,在適當的時機償試發行與物價指數相聯系的浮動利率債券;要逐步增加中長期企業債券的比重,改變長期以來短期企業債券畸重,中長期企業債券畸輕的結構。
四是加強企業債券流通市場建設。加快發展我國債券市場不僅要擴大一級市場規模,更要加強二級流通市場建設。一級市場是二級市場的基礎,二級市場是一級市場的保障,為一級市場提供流通渠道和交易方式。
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流通市場的嚴重滯后。二級市場的滯后嚴重影響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首先是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差使企業債券成為儲蓄的替代品。交投不活躍阻礙了機構投資者在二級市場的出入,嚴重制約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其次是二級市場的滯后使企業債券的投資風險不能夠有效化解,使其投資風險集中在初始投資者,風險不能社會化,嚴重挫傷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同時風險未能社會化也使投資者不能夠對企業債券發行人形成有效的制約,使投資風險有進一步加大的可能。加強企業債券流通市場的建設,提高企業債券的流動性,將對發行人形成有效制約,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及時兌付問題,降低兌付風險,有效推動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拓寬企業債券的交易渠道。
企業債券市場一般有兩個: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可以認為同時在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上進行,但真正的企業債券交易市場是場外交易市場,該市場上的交易量遠遠大于交易所內交易量,因此我國企業債券的交易還應拓寬交易渠道。其次,不僅要在存量上調整和擴充現有機構投資者的規模,更要在增量上全方位引入全新的機構投資者。
一是組建債券基金。從國外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經驗來看,擴大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成立債券投資基金是活躍債券市場的重要手段。與股票基金相比,債券基金有著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是基金市場的主要品種之一。債券基金不僅是股票市場低迷時,投資者規避系統風險并獲得收益的避風港,也是諸如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眾多低風險偏好投資者獲得長期穩定資本回報的重要工具。
稀薄的企業債券市場
企業債券*是債券發行人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并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在西方成熟的資本市場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來募集資金已成為企業籌資的主要手段,企業債券的融資額通常是股票市場的3—10倍,有的國家股票發行甚至出現負數,即新發行的股票比不上退市股票的數量,且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越來越大,甚至超過了國民生產總值。應該說企業債券在我國的起步是早于股票的*,但由于種種原因,企業債券發展并不盡如人意,相對于國債、金融債、股票市場以及企業信貸融資,企業債券非常薄弱。整個企業債券市場相對于股市來說應該是微不足道。
1.企業債券的總體規模較小
在美國、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債券市場的規模遠遠超過了股票市場的規模,企業債券發行量往往是股票發行量的3倍~10倍。自1984年到現在,經過近二十年的努力和探索,我國企業債券市場雖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債券的發債及擬發債企業主要集中分布在交通運輸、綜合類、電力、煤、水業和制造業等具有相對壟斷地位的基礎性行業,而且主要屬于特大型企業,覆蓋的范圍很小,加上發行額度的限制,企業債券發行的規模很小。尤其是,與規模龐大的國債市場和正在蓬勃發展的股票市場相比,我國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就更顯微小,如表1所示,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從1993年以后就逐漸變得稀薄,成交量非常小,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失衡的重要方面。1992年以前,在金融市場上,企業債券的發行量大于股票的發行量,在市場上一路領先。而1996年以后,企業債券市場步入低迷階段。2002年底,處于低迷狀態中的股票市場籌資仍然達到962億元,是企業債券融資的近3倍,在債券市場內部,國債發行5934億元,而企業債券僅僅發行325億元。
2.企業債券市場化不高
在過去的十幾年中,政府對于企業債券市場更多地采取了管制和限制的態度,特別是對發債主體限制較嚴,只局限幾個相對壟斷地位的基礎性行業,在其他競爭性行業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中,則或多或少出現了一些歧視現象:同時,企業債券的基本要素——利率,在我國仍處于政府的管制之下,利率管制的政策現實決定了企業債券的利率并非市場化,不同企業發行的同期限債券利率是沒有區別的,所以,這里不存在對風險的市場定價機制,也不符合充分競爭機制完善的市場基本原因之要求。不同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通常具有不同的風險等級。在利率基本固定,風險不能得到合理補償或者過度補償的情況下,企業債券的需求方與供給方之間很難實現實質性的交易。在二級市場上,由于受相關法規限制,大多數投資者是個人。以上這些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存在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問題。
3.企業債券定價不合理,品種單一,缺乏創新
在我國股票市場上,既有A股、B股、H股,又有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轉配股等劃分,而在企業債券市場,從我國現有的企業債券來看,幾乎都是按同一模式設計的,只要期限相同,則利率都一樣,收益是絕對確定的。這種定價機制嚴重扭曲了企業債券的價格信號,造成企業債券市場的信息失真。從歷年發行企業債券的品種來看,也較為單一,目前市場交易的品種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兩種,以到期付息為主,截552002年3月僅有一只中移動為浮動利息券,其余皆為固定利息券。此外,目前大多數債券期限集中在5年到10年的品種,這種企業債券償還期限的單一性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為不同的企業對資金的期限要求不同,甚至同一企業從自身各種投資以及財務狀況等方面考慮,也需要不同期限品種的債券。
4.企業債券流動性不強
企業債券的流動性是指在交易市場上債券能以接近市場的價格迅速轉讓,而且僅需支付較少的交易費用。投資者購買了企業債券后,將根據自身資金運轉情況,及時調整資金投向結構。但目前我國企業債券所具有的流動性遠遠達不到投資者的要求,這主要由企業債券流通市場發育程度極低、上市交易規模太小所決定。在利率完全市場化的發達的債券市場中,投資者除了安全保值的動機外,更傾向于投機動機,即利用利率的波動,以買進或賣出債券投機牟利。因此,債券市場上資產的流動性是較高的。目前,我國雖有二級債券市場,我國的企業債券流通市場只是局限于交易所市場,企業債券的場外柜臺交易也不夠規范,柜臺市場還沒有建立起來,貼現、抵押等票據行為均不夠活躍,而到交易所上市流通還只是少數大型中央級企業債券的專利(目前深滬兩市交易的企業債只有11只,與上市的1000多只股票相比,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大部分不能上市的企業債券缺乏必要的流通手段。目前,我國700億元的企業債券余額中,只有160億元在滬、深交易所上市,規模很小,所占比例僅有23%.企業債券流通市場的低流通性一方面使企業債券市場缺了半邊天,市場功能喪失了一半,不能整體協調發展:另一方面又使投資者信心不足,因為投資者一旦購買企業債券則失去了根據自身需要及時調整資金運用方向的自由度,活錢變成了死錢。總之,企業債券流通市場的不發達反作用于其發行市場,影響了投資者的信心,降低了投資需求。
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制約因素
1.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發行制度存在缺陷
發展企業債券融資,必須要有完備的法律監管體系作為保障,我國現有的企業債券融資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已明顯不能適應未來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需要,有些還成為企業債券融資的絆腳石。尤其是關于企業債券的擔保以及最終抵押資產的處置問題,債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及監管部門同地方政府部門、地方法院之間協調執法的問題等都是以前企業債券市場上碰到的難題。而且還有部分法律法規(包括中央部門與地方部門的規定)之間互相矛盾,互相抵觸。造成管理部門在具體監管操作中隨意性很大,部分存在無法可依、法規多變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企業債券市場的效率。
首先,發行主體受到法律的制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這表明除了上述三類公司可以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外,其他類型的企業,如民營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等都不能發行企業債券。也就是說其他企業信用再好、資產質量再優良、發展再有前景都不能發行企業債券。即便是有發行企業債券資格的主體,還必須符合的條件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公司法》是計劃經濟的做法,不符合市場原則,這種法律約束有其不盡完善的地方。其次、企業債券發行制度也存在缺陷。自1987年國務院頒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對企業債券進行統一管理以來,國家實際上是把發行企業債券作為計劃內的建設項目籌集資金。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企業債券的發行進行了過多的制度約束:
(1)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的額度控制,限制了企業債券的融資規模。現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1993年8月2日國務院頒發)第10條規定:“國家計劃委員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擬訂全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和規模內的各項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未經國務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突破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并不得擅自調整年度規模內的各項指標。”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企業債發行采取嚴格的額度管理,額度決定權在國務院。第11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企業債發行的審批權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委。事實上,從1999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將發行審批的主要權力移交國家計委,由國家計委從國家產業政策、項目可行性、企業財務狀況、債券發行條款、評級擔保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決定企業能否發行,只有在發行利率確定時征求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批意見。2000年以來計委每年只特批少數大型企業發債。國家計委每年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等制定當年企業債券總體發行額度,并具體分配到中央各部門和地方以及各行業,反映了我國政府目前采取的是股票和國債優先的傾斜政策,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有限。
(2)投資限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于購買企業債券”,從而將商業銀行排除在企業債投資者之外。在國外,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是投資企業債的重要機構投資者,對其投資的限制很少,我國的做法顯然限制了機構投資者的購買力。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也對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進行了明確限制;可投資“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AA級以上的企業債券”,企業債券投資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資產的20%,單個債券購買額度不得超過該債券發行額的10%和保險公司資產的2%.目前企業發債所募集的資金絕大部分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和大型建設項目,而普通企業發債很少。
(3)利率管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此最高上限的設定出臺于1993年的治理整頓時期,當時國家處于整頓金融秩序、治理社會高息亂集資的階段,對最高利率的限制可以防止一些劣質企業通過提高利率來吸引投資者,最終償還不了高息而造成的金融風險。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這種上限審批限制已經暴露出諸多問題。第一,銀行同期儲蓄利率并不能夠作為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準利率,以此為參照帶來了定價的不合理操作。實際上,企業債券的基準利率應該是同期國債利率,最終定價應該根據企業的信用評估等級在基準利率基礎上加風險升水得到。第二,40%的上浮仍然無法區分不同的企業。在目前資本市場預期收益較高、國家信用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債企業發債利率全部達到40%的上限,結果投資者無法按照債券利率的不同來判別企業質量的好壞,既不能體現出“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的市場規則,同時也造成優質企業債券成本偏高。
2.社會信用制度不健全
信用是金融市場的生命,但是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這使得企業債券市場舉步維艱。在企業債券市場上,不講信用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企業債券的發行人(發行債券的企業)不講信用。發行人信用危機存在兩種狀態:一是為了發行債券,從申請發債立項開始就弄虛作假,根本沒有還款計劃,待債券資金到手后根本就不打算還款:二是債券到期后,發行人無力償還。第二,企業債券的擔保人不講信用。在多數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是“友情贊助”,或是由于某種情況的“拉郎配”,因此,擔保人不去督促發行人還款,在發行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擔保人雖有義務但并不履行義務替發行人償還到期的債券。第三,信用評級機構獨立性不強,行為不規范、信譽差。中介機構作為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的橋梁,它們的各類報告,特別是評級機構的等級評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的重要依據。但是,與國外評級機構靠出售評級報告創造收入不同,國內是由發行人支付評級費用,評級結果的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就會受到影響。目前信用評級機構評估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受到普遍質疑評級機構受行政干預多,評級缺乏統—的規范,可比性差;相關法律不健全,專業人才缺乏。同時評級機構缺乏對發債企業的信用級別進行持續跟蹤評定制度,當發債企業的財務狀況發生變化時,不能及時改變其信用級別,致使評定級別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影響了決策者和投資者對企業債的信任程度。
3.企業債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問題,其實質是委托問題。信息不對稱越是突出,委托關系就越是難以建立和維持。企業發行債券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本質上也是一種委托關系。在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包括債券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現象是比較突出的,企業管理層在信息占有上相對大多數投資者處于絕對優勢。在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場規則也尚未完備地建立起時,企業管理層往往利用這種信息優勢,操縱企業債券的發行、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甚至在企業債券發行完成后非法轉移資產。管理層的道德風險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中還很難控制。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比較突出,投資者在選擇債券投資品種時也很難解決逆向選擇問題。這時理性的選擇就是盡可能減少對債券投資的參與。我國企業債券市場上已出現過很多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案例,可能就是對目前企業債券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最好佐證。
4.發債企業自身的內在因素
目前在我國,發行企業債券的多為國有企業,當企業管理層考慮到通過債券融資就必須還本付息的硬約束,從而更傾向于選擇沒有償債壓力的股票融資,因為股權融資是一種無風險的永久性融資,即使企業不進行股利分紅,投資者也無法要求其償還本金,同時企業還可以通過配股和增發募集更多的資金。再加上我國國有企業中存在的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現象,通過股票募集資金不會影響其股東地位,這樣,債券融資對“控股權維持”的優勢也不復存在,因此對于當前出現的“國有企業熱衷于上市融資,上市公司熱衷于配股、增發等再融資”現象就不足為怪了。另外,企業的高資產負債率,影響了其進行負債融資的決策。盡管發行企業債券能夠給企業迅速籌集到生產建設所需資金,但債務增加后,企業風險和費用也將相應上升,企業債務的增加使企業陷入財務危機甚至破產的可能性也增加,特別是目前許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偏高,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實現融資相當艱難。
發展與完善企業債券市場的方略
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證明,沒有債券市場的證券市場是畸型的,也是“短命”的,舉債是公司發展的最本能的融資方式。因此,在發展我國股票和國債市場的同時,要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
1.修正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按照實行國民待遇和國際慣例的要求,調整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法規條款應明確地界定企業債券的含義和內容,統一規范提法和管理,《債券管理條例》以及《公司法》和《證券法》中有關企業債券的條款必須統一,使債券融資行為有統一的法規約束。盡快出臺與形勢發展相適應的《管理條例》。應盡快頒布實施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新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新條例應該充分體現企業債券市場化改革基本方向,要在審批制度、利率水平、資金使用、中介機構的作用、強化社會監督各個方面,全面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對企業債券融資的基本要求。另外,要我們應當在相關的證券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與完善企業債券發行的法律法規,從而規范企業債券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的運作。必須盡快出臺新“破產法”,允許發債企業破產,同時還應加強《破產法》有關條款的可操作性,完善破產機制,使企業債券持有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2.從制度安排入手,在發行制度、交易制度、市場準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諸方面進行改革,為企業債券的發展拓展出較為廣闊的空間
具體說來,應在以下幾方面實施新的制度安排:第一,要改革企業債券的發行制度。將企業債券的發行方式由過去的審批制變為核準制,監管機構只需對合規性進行審核,不介入具體事務;放松直至取消企業債券發行的額度控制,在符合市場規則的情況下,企業有能力發行并能及時兌付,就應給其擴展規模的機會,等等。第二,逐步實現企業債券利率市場化,使企業債券發行利率的制定不再比照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而是以國債收益率為基準,按信用級別的差異增加不同的幅度制定,充分體現企業債券定價的市場化和風險差別收益的補償性。第三,應加強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與實施力度,增強企業運作的透明度,增強證券交易的透明度,為投資者營造一個公開的投資環境。第四,應加強監管體系的建設,尤其是要加強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監督,保護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第五,要加強市場投資者結構建設,主要應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逐步放寬對社保基金、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其他機構進入企業債券市場的限制,同時應設立以企業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的企業債券基金。市場投資者結構的改變,不僅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弱信息的不對稱,也能有效解決“搭便車”問題。‘
3.通過產權改革,塑造真正的企業債券市場主體
從性質來看,企業債券作為一種借貸契約,是擁有獨立財產的借款企業與債券持有者之間簽訂的表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契約。對發債企業而言,它代表其按約向持券人支付本息的財產義務,而對持券人而言,則代表其要求發債企業如約還本付息的財產權利。財產是實現企業債券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經濟基礎和法律基礎,而擁有獨立的財產則是構成企業發債的制度前提。而我國的現狀是企業債券的主要發行者——國有企業并不具有獨立的財產,也就無力承擔債券融資的風險。為從根本上促進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必須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理順企業與政府間的產權關系,使企業能以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承擔發債責任和風險的載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實現財產權的分散化,明確界定和充分保護產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途徑則是大力推進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國有資產運營和監督機制等。只有經過規范的產權制度改革后產生的我國公司制企業和公司制金融機構才能擁有真正獨立的法人財產所有權,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也才能成為真正理性的“經濟人”或市場主體。在此基礎上,企業才能轉變“重股輕債”的觀念,才能真正承擔債券融資的風險與責任。這樣,企業在做出發債決策時才會具有內在的約束力,即才會根據融資成本的大小及融資行為對企業資產價值的影響來確定最佳資本結構和相應的發債規模。進而,企業也才會根據對自身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預測,靈活選擇不同的債券期限和本利支付方式等。
4.提高企業債券信用程度
為樹立企業債券良好形象,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第一,規范舉債企業行為,提高企業信譽。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應接受市場和投資者的合理約束和監督,同時應解決企業債券發行后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機制問題,挑選最優質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使企業債券成為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投資產品,確保企業債券的到期償還。企業債券在我國沒有得以充分發展也和我國部分企業的不守信用有很大關系,所以,有效的償債保障機制是我國企業債券得以順利發行的必要條件。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經過長時間的市場演變,通過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數次的博弈,償債保障機制已經比較完善。主要包括抵押、擔保、可轉換,以及破產清算與重組、“戳穿公司的面紗”等。除此之外,債券保險應該說也不失一種不錯的保障機制。第二,建立企業債券評級體制,樹立中介機構信譽。我國自2001年開展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制度,目前,我國的評級行業才初具雛形,面對人世的挑戰,我們應借鑒并吸取國外評級機構的先進經驗,深入研究和開發評級技術,建設強大的評級隊伍,創出既符合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評級體系,借助政府的推動作用,逐步發展成為有影響力的權威評級機構,使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制度向國際化和規范化邁進。第三,完善相應的企業財務制度,建立健全由第三方托管的償債基金,保證企業的償還能力。
5.調整企業債券的期限結構,并不斷進行品種創新,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我們要打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利率的僵硬規定,充分發揮企業債券進行創新的能力,由企業根據自己的信用級別及償債能力制定相應的利率,將企業債券的利率水平與風險進行掛鉤,或根據市場供求狀況相對自主地確定發行利率。同時,加強對企業債券期限結構的設計,發債企業可根據自身對于資金期限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相應的還債期限,改變目前債券期限單一的格局。在品種設計上,針對投資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債券品種,期限上做到短、中、長期連續,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貼息與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種齊全,便于投資者按自身需求選擇持有。我國可借鑒美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經驗,在市場條件成熟時,推出具有靈活的期限、還本付息方式或清算時債權人具有不同優先地位的債券品種。最簡單的如浮動利率債券,它是發債企業即使在債券到期前亦能根據市場利率的變化調整息票利率,而可轉換債券則是普通債券與期權結合的產物,它賦予持券人在將來按約定價格將債券換為該企業股票的權利,受到那些對公司股價持樂觀態度投資者的歡迎,也使發債企業因提供了這種選擇權而可壓低債券利率,有利于在保持股價穩定的前提下完成籌資計劃。又如附提前贖回權的債券,它是發行企業可按約定價格向投資者贖回原發行的債券,作為補償,該贖回價格一般高于債券面值,它使企業在利率下降時以更低利率重新發債成為可能。
6.加快企業債券運作中介機構的規范發展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從廣義上講,參與企業債券運作的中介機構主要應有信用評級機構、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企業債券作為一種信用工具,能否發得出去,到期能否及時兌付,關鍵在于發行人的信用級別的高低,投資者判斷某種企業債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信用評級公司作出的評級結果是其最重要的依據。國際上著名信用評級公司——標準普爾評級公司和穆迪投資服務公司的每一項評級結果都直接影響了國際資本市場的投資決策。作為會計師事務所,在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是核查審計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讓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律師事務所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企業債券發行章程作為一種契約,是一種法律文件,其是否合法,需要由律師把關。投資銀行作為企業債券的承銷機構,其主要工作任務是將企業債券發行出去,并且發行人兌付企業債券本息。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長期債券投資;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0009902
債券投資因其收益相對穩定、安全性高、流通性強,而廣為穩健投資者所歡迎。在會計處理中,債券的溢價、折價的攤銷是債券投資核算的難點。由于債券溢、折價的存在,導致企業每期應計利息收人與實際利息收益不相等,從而債券投資溢、折價的攤銷,易被誤認為投資收益得以增加或減少的原因。
長期債券投資,是投資報酬約定在先,然后才發行的,債券的發行總會經歷一定的時間,資金的供求是時刻都在變動的,所以才會出現票面利率與實際利率不等的情況發生,然而協議是約束雙方當事人的一種合同。我們在經濟活動中,是根據市場的變動來調整投資策略的,正常情況下,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總是希望獲取最大的報酬。顯而易見,投資企業是按照事先約定好的報酬標準來計算利息的(應收利息=票面利率×票面面值),而投資收益的實際取得是根據市場上的公允價標準來計算收益的(投資收益=實際出資金額×市場的實際利率),差額部分作為債券溢、折價即利息調整來處理。在資本市場中,由于企業債券具有節稅功能,資金成本相對低等特點,并可為債券發行企業提供財務杠桿收益,因此,債券發行已成為成長性良好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方式之一。
1 企業會計準則對長期債券投資的規定
(1)企業會計準則對長期債券投資使用核算科目及明細科目:資產類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資”(下設“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三個二級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收利息”;損益類科目“資產減值損失”。
(2)企業會計準則對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確定:按照債券的票面價值借記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末領取的債券利息借記“應收利息”。
(3)企業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票面利率×面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實際利率×攤余成本)。
企業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長期債券投資存在重分類的問題,借記“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差額);長期債券投資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減值時,計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企業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調整在債券的存續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長期債券投資存在重分類的問題,長期債券投資在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減值。
(4)企業處置或到期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實際取得的價款或收回的債券本金(或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2 企業會計準則對長期債券投資的會計核算案例分析
2009年1月1日,紅華公司支付200萬元(含交易費用)從深圳證券交易所購入T公司同日發行的5年期債券150000份,面值210萬元,票面利率5%,于年末支付本年利息(即210×5%=10.5萬元),本金最后一次償還。實際利率為10%。
(1)2010年12月31日,有客觀證據表明T公司發生嚴重的財務困難,紅華公司據此認定T公司的債券發生了減值,并預期2011年12月31日將收到利息10.5萬元,2012年12月31日將收到利息10.5萬元,但2013年12月31日將收到本金150萬元。
(2)2011年12月31日收到T公司支付的利息10.5萬元。2012年12月31日收到T公司支付的利息10.5萬元,并且有客觀證據表明T公司財務狀況顯著,T公司的償債能力有所恢復,估計2013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10.5萬元,本金180萬元。
(3)2013年12月31日收到T公司支付的利息12.5萬元,本金180萬元。
解析:①2009年1月1日,購入債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250
貸:銀行存款 2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50
②2009年12月31日,確認實際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 12.5(250×5%)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7.5
貸:投資收益 20(200×10%)
③2009年12月31日,收到票面利息(以后年度實際收到利息略)
借:銀行存款 12.5
貸:應收利息 12.5
④2010年12月31日,確認實際利息收入(計提減值)
確認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 12.5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8.25
貸:投資收益 20.75〔(200+7.5)×10%〕
確認減值損失
攤余成本=200+7.5+8.25=215.75萬元
現值=12.5×(P/F,10%,1)+12.5×(P/F,10%,2)+150×(P/F,10%,3)=134.34萬元
確認減值損失=215.75-134.34=81.41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81.41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81.41
⑤2011年12月31日,確認實際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 12.5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0.93
貸:投資收益 13.43(134.34×10%)
⑥2012年12月31日,確認實際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 12.5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1.03
貸:投資收益 13.53(135.27×10%)
轉回計提減值準備
2012年12月31日預計的現金流量現值=(200+125)/(1+10%)=193.18萬元
2012年12月31日轉回前的賬面面價值=135.27+103=136.30萬元
所以應轉回計提減值準備金額=193.18-136.30=5506萬元
2012年12月31日,確認公司債券投資減值損失轉回額56.88萬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56.88
貸:資產減值損失 56.88
⑦2013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收入及收回本金
借:應收利息 12.5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6.64
貸:投資收益 19.31
借:銀行存款 12.5
貸:應收利息 12.5
借:銀行存款 18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5.47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24.53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210
對企業損益累計影響=20+20.75-81.41+13.43+13.53+56.88+19.31=62.5萬元
3 對持有到期投資的利息調整在債券的存續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的原理
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債券溢、折價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實際利率法是按實際利率和債券的期初攤余成本確定債券的實際利息費用(或收益),再按其與債券票面利息費用(或收益)的差額確定當期債券溢、折價攤銷金額的方法。實際利率法攤銷債券溢、折價的幾個核心問題:債券溢折價的形成、債券實際利率的確定、債券溢、折價的攤銷以及債券溢折價攤銷的會計核算等內容。并從發行債券企業和購買債券企業的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債券發行價格主要因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或市場利率)的。當債券票面利率高于實際利率,表明債券發行單位實際應按票面利率支付的利息將高于按實際利率計算的利息,發行單位應按高于債券票面價值的價格發行,即溢價發行。溢價發行對于發行單位而言,是為以后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補償;對投資者而言,是為以后多得利息而事先付出的代價。如果債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市場利率,表明債券發行單位實際應按票面利率支付的利息將低于按實際利率計算的利息,發行單位應按低于債券票面價值的價格發行,即折價發行。折價發行對于發行單位而言,是為以后多付利息而事先給予投資方的補償;對投資者而言,是為以后少得利息而事先獲得的報酬。
通過對上述經濟業務的分析,以期能幫助財會人員更好理解和掌握長期債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
的收益。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對整個資本市場乃至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產生了不良的影響。
1我國企業債券的歷史演變及現狀
從1984年開始,一些企業出現了自發向社會或內部集資等類似企業債券方式的融資活動。發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對未來收益的現金流量預測,自主決定發債規模、債券期限、利率等。因未得到有關部門許可,當時發行企業債券被視為破壞經濟和金融秩序的亂集資。
1987年3月27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國家開始對企業債券進行統一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分級審批的制度,改變了企業債券發行的無序狀況,從此,企業債券市場真正開始了在我國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的使命。這一階段的企業債券市場充滿了很多非理性成分,許多企業借發行債券之名,亂行集資,干擾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較多的企業債券(特別是地方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的問題,使剛剛步入相對規范的債券管理制度受到沖擊和影響。
為了加強對企業債券的管理,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會閑散資金,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1993年8月2日國務院修訂頒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條例規定,由國家計委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擬訂全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和規模內的各項指標,報國務院批準,明令未經國務院同意,任何部門不得擅自突破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
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債券的管理,規范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行為,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1998年4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管理辦法》。這一階段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實際上發生了變化,主要是為國家批準的大中型項目籌集資金,實際上已將一般大型和中小型企業排斥在發債行列之外。
2我國企業債券融資存在的問題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通過資本市場運作來引導其它資源實現優化配置的作用日益顯現出來,資本市場的發展應該成為與市場經濟體制確立相適應的企業經營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但是,目前資本市場發育與經濟發展水平還很不適應,特別是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存在諸多問題。
2.1政府干預過多。
企業債券在我國從被納入管理渠道開始,就有著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企業對企業債券是否發行、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等方面無權自行決定。政府每年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財政貨幣政策、產業發展以及證券市場發展等需要對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度作出總量安排和結構控制,并具體分配到中央各部門和地方以及各行業。在發行額度之外,即使企業有債券融資的要求,也無法利用這種融資工具。
2.2市場結構不合理,交易不活躍。
目前我國企業債券的品種只有中央企業債券、地方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四個品種。相比之下,在發達國家債券市場上較為普遍的抵押擔保債券、資產擔保債券、附新股認股權公司債券等,在我國還沒有得到運用。企業債券品種少,導致企業無法選擇適合本身籌資要求的品種來發行,同時,也不能滿足不同層次投資者的需要。我國企業債券的交易目前只能通過滬深兩個交易所完成,缺乏場外交易市場,這與發達國家債券市場以場外交易市場為主、交易所市場為輔、其它交易市場為補充的成熟交易市場體系存在明顯差異。
2.3中小企業難以通過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企業通過債券融資的比例較少,而中小企業通過債券融資就更難。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措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該法律條文明確了對發債主體的限制:在所有制上基本為國有企業;在行業方面大多為基礎性行業;在企業規模上主要是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這些因素阻礙了眾多經營良好的非國有企業和中小企業進入企業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2.4中介機構運作不夠規范。
債券融資中介機構包括信用評級機構、承銷商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其中最主要的是信用評級機構。目前,我國缺乏對中介機構進行有效監控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使得有些中介機構對企業債券的評級缺乏客觀性和權威性,更有甚者,中介機構與部分企業串通起來欺騙投資者,向社會制造和虛假信息,為一些不具備發債能力的企業創造了發債機會,潛伏了兌付的危機。
3發展我國企業債券融資的建議
要拓展我國企業的融資渠道,發展債券融資,就必須大力發展我國的資本市場,尤其是企業債券市場。因為,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提高企業債券融資比重,能夠提高全社會的資金利用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也有助于改善資本市場融資結構,改變金融風險過多地集中在銀行的狀況,為國民經濟健康、快速地發展提供新的動力。
3.1發揮政府在企業債券融資中的作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要求政府的管理職能也要作出相應的轉變,使政府管理的職能逐漸從行政管理手段為主調整到以經濟管理手段為主的位置上來。通過政府職能的轉變來實現宏觀管理,通過改善宏觀管理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目標,更多地采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來管理經濟。改變對企業債券的錯誤認識,改變現存的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制度,改變對企業債券融資的政策性導向,加強企業債券市場的監管。
3.2完善企業債券市場的法律法規。
市場化融資主體的培育和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橫向信用體系的建立要求社會在各個方面采取措施,包括政策、法律、制度和信用評級等多種手段。但最根本的是要加快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只有經過規范的產權制度改革后產生的我國公司制企業和公司制金融機構,才能擁有真正獨立的法人財產所有權,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也才能成為真正理性的“經濟人”或市場主體。另外還須建立一套企業債券償債保障機制,加強債券風險制度建設,約束企業經營中的道德風險,確保債務本息能夠得到正常支付。為此,要以制度創新為基本手段,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事前風險控制機制、事中風險監控機制、事后清償保障機制。
3.3逐步推進企業債券市場建設。
解除有關法規對企業債券利率的管制,推動企業債券發行定價的市場化。發債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各項重大信息,提高企業債券相關問題的透明度,增強投資者及社會各界對發債公司的監督約束力度。作為發債企業,不但要在企業債券發行前對發行人基本情況、有關承諾以及投資者必須知道的條件等信息進行詳盡的披露,還要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披露,另外在企業出現可能影響到債券到期兌付的重大問題時隨時進行披露。
借鑒美國的做市商制度,結合我國的實際,考慮讓證券承銷機構充當“做市商”的角色,增強企業債券的流動性。加快企業債券品種創新,豐富企業債券品種,建立品種多樣、功能齊全、利率靈活的企業債券品種系列。根據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歷程和實際情況,并參照國際先進經驗,應當從發行主體、期限、利率、品種結構等諸多方面進行創新。
3.4培育機構投資者,完善投資者結構。
一個成熟市場的重要標志之一就是機構投資者的多寡和質量,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壯大,有利于企業債券二級市場的繁榮,加大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力度,也是保持市場活躍度的有效途徑。機構投資者在債券市場的發展、規范和完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機構投資者進行的是專業化的投資,能夠起到維護市場穩定和增強債券流動性的作用,沒有機構投資者的參與,企業債券市場的規模難以擴大。
要發展企業債券融資,就必須放寬對企業債券投資者的限制。首先,要吸引銀行資金、保險資金等進入企業債券市場,放開對商業銀行投資企業債券的管制。其次,要考慮設立以企業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的企業債券基金和企業債券類委托理財,利用其專業化的投資優勢,為個人投資者提供介入企業債券市場的便捷途徑。
3.5完善信用評級制度,規范信用評級機構。
一、多頭監管的額度審批制極大地阻礙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在發達國家,債券的監管往往由一個機構統一進行。而在我國,一只企業債券面臨著國務院的額度審批、國家發改委的項目審批、發行審批、人民銀行的利率審批、中國證監會的承銷資格審批、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的上市審批,從申請發行到上市這一過程短則1年,長則2-3年。一般來說,投資項目的盈利預測都取決于明確的投資計劃,一旦企業鎖定債權融資方式,其投資項目對發債資金的需求是有時間要求的,然而,漫長的發債周期根本無法保證項目本身的投資計劃和與之對應的盈利預測。這樣,一方面令很多擬發債企業知難而退,從而不能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也放大了發債主體的經營風險以及投資主體的償付風險。不利于以市場供求關系為機制的市場化企業債券市場的形成,直接導致了企業債券市場的萎縮。
二、市場規模小、結構單一,不利于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是企業直接融資的兩個輪子,構成了證券市場的有機整體。債券市場主要由國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組成,目前國債占主要份額,金融債券次之,企業債券規模最小。我國的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都起步于80年代中期,但是進入90年代以后,股票市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近年來年籌資額平均都在1000億元以上;而企業債券市場發育緩慢,大大滯后于股票市場的發展,明顯不利于發揮資本市場的整體作用,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信用制度不健全,缺乏真正獨立、公正的中介機構及其監督制約機制。企業債券作為一種信用工具產品,其信用級別是影響債券價格的重要因素,需要有獨立、公正的中介機構對發行人進行發行前、發行后的信譽跟蹤評級和信息披露監督,這樣投資者才能根據其對風險的偏好,選擇不同的企業債券。而目前,我國對信用評級公司缺乏統一管理,致使其水平參差不齊,評級信譽及可信程度令人難以信服。另外,對信譽評級的公正性、客觀性和真實性也沒有建立起必要的法制監督,對債券發行后的信息披露及其信譽變化也沒有進行跟蹤監督。不同類型甚至自身業績和盈利預期差異較大的企業債券信用評級都是AAA級,同一時期發行的企業債券票面利率幾乎沒有差別,信用評級在企業債券的發行中基本喪失了定價功能,形同虛設。
四、缺乏成熟的投資者群體。由于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尚處于起步和發展階段,政府和社會缺乏對投資者進行教育和培養的機制和渠道,投資者風險意識薄弱,風險承受能力差。就證券市場而言,機構投資者的數量是其成熟的標志,缺乏機構投資者的市場從根本上就缺少了活力。在發達國家,專業的債券投資基金是公司債券的主要投資者。然而,目前我國資金實力大、風險承受能力強、專業技術水平高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根據相關規定卻不能持有企業債券,這也成為限制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因素之一。
一個發達、高效、有序的企業債券市場,不僅有利于實現企業融資途徑的多元化,優化我國資本市場,而且有利于引導企業改善信用,進而優化整個社會的信用,使整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
第一、簡化審批手續,推行發行核準制,最終實現注冊制。首先,逐漸減少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批環節,企業只要有償債能力、有資金需求,并提出舉債申請,政府主管部門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里完成審批手續,由市場對發債主體進行評判。其次,政府對企業債券市場的管理將從計劃指標管理向審批登記及監督管理靠攏,在發行制度層面上,企業債券發行將由指標分配制逐步向核準制、注冊制過渡。其三,政府逐漸取消舉債審批中的所有制觀念,無論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還是具有相當規模的私人企業,只要經營合法、有償債能力都可以通過舉債籌資。其四,政府應考慮減免企業債券的所得稅。
第二、放松市場管制,實現發行利率市場化。利率市場化是債券市場最終實現市場化的前提。原《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的發行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儲蓄利率的40%,應該說這一規定在《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制定當時,為限制信用過度擴大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利率作為金融市場的“雙刃劍”更應遵循市場規律,反映市場供求關系,體現收益與風險正比關系。企業債券利率的確定,應通過對企業的信用評級,根據不同企業的資信狀況、信用評級結果,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考慮各種風險因素,由發行人、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確定適當的利率。資信好、信用級別高的企業債券,投資者承擔的風險小,利率低一些,反之則高一些。企業債券利率市場化,還應包括根據發債企業自身對于資金期限的不同需要和市場需要制定相應的還債期限。在品種設計上,針對投資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債券品種,期限上做到短、中、長期連續,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貼息與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種齊全,便于投資者按自身需求選擇持有。
第三、逐步規范中介機構行為,完善企業債券擔保體系和償債保障機制建設。根據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實際情況,引入強制信用評級制度,逐步形成以信用評級機構為核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協助把關的中介機構組合。對中介機構實行歸類合并和統一自律管理,同時要加強企業債券承銷機構的盡職調查,使承銷機構對債券發行風險和兌付風險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監督發行人做好自身的信息披露,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必須建立一套包括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兩方面的償債保障機制,以防止企業負債率過高和財務風險過大,約束企業經營中的道德風險,確保債務本息能夠得到正常支付。
[關鍵詞]公司債券;民營企業;合格機構投資者;信用評級
一個企業要生存、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企業資金的來源除了自身積累之外,主要是股票融資和債務融資,債務融資又可分為銀行貸款和公司債券發行。與銀行貸款方式相比,債券融資具有成本低的優勢;與股票融資相比,公司債券具有利息抵稅的優勢。長期以來,我國企業主要依賴銀行貸款來融通長、短期資金。在我國大力發展股票市場以后,一部分符合條件的公司到股票市場進行IPO和SEO,為企業發展融得了大量資金。但是,公司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短板”,一直以來未能得到充分的發展。與股票市場相比,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的市場份額非常小,即使在債券市場內部,公司債券的份額也遠遠低于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2004年,我國資本市場股票融資額為1510.94億元,國債發行額為6923.90億元,政策性金融債發行額為4148.0億元,而公司債券發行額僅為327億元。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的滯后,從微觀上看會導致中國企業畸形的資本結構,不利于企業持續發展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從宏觀上看,會使我國金融市場融資結構不合理,導致金融體系隱含過大的風險,可能給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較為嚴重的后果。打破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的制度約束,著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已經成為我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
一、發行主體:放松對公司債券市場發行主體的限制,允許資信條件合格的民營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目前對我國公司債券做出規范的相關法規主要有三部,分別是《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公司法》和《證券法》,其中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是主要的監管依據。2005年重新修訂的《公司法》在公司債券發行主體的規定上取消了原來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國有企業設立的有限公司”的范圍規定。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條仍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由有關部門按計劃實行分配。公司債券市場的行政審批管理模式,導致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不是來自于企業自身的融資需求,而是來自于政府的計劃安排,發債企業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公用事業等具有相對壟斷地位的特大型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中,民營企業難以在公司債券市場上占據一席之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企業始終保持著高速發展的態勢。經過30年的發展,民營企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成長為實力雄厚的大企業集團,例如聯想集團、新希望集團等。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資料計算,2005年全國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66425億元,其中規模以上內資民營經濟工業增加值為21385億元,占全國比重為32.2%。盡管有著良好的資產運營能力和財務狀況,具有到期還本付息的能力,但由于體制約束的存在,民營企業現在還難以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募集資金,為企業的后續發展注入新的血液。在民營企業的債務資金構成中,主要是通過直接向社會借貸和通過“錢會”、“抬會”、“標會”、“合會”及地下錢莊等民間金融機構向社會借貸,從正式資本市場融資幾乎為零。雖然這種民間借貸方式有其積極的一面,但也給我國金融安全與穩定帶來了相當的隱患。
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和民間金融活動的活躍,已經為公司債券市場的進一步擴大奠定了基礎。如果能夠對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限制加以放松,在制度上端正民營企業的公平市場地位,允許資信條件合格的民營企業成為公司債券市場的發行主體,可以產生雙贏的局面。對企業來說,可以為企業發展帶來穩定的長期資金來源,降低企業的籌資成本,同時保證企業的控制權不被分散,促進企業完善公司治理,并由此建立公眾對企業的信任度。對公司債券市場來說,可以增加市場的發行主體,提升市場的廣度與深度。對投資者來說,可以有更多的投資對象以供選擇,滿足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的需求。
二、投資主體:以合格的機構投資者為公司債券市場的投資主體,增強債權人保護
(一)以QIB(合格的機構購買者)為公司債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一直以來,我國將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定位于個人和中小機構投資者。例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嚴禁商業銀行將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購買企業債券,禁止商業銀行成為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對公司債券投資主體定位的錯誤,直接抑制了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由于個人和中小機構投資者風險分析能力較差、風險承擔能力較弱,為了防范違約風險,在公司債券發行上管理部門采取了嚴格的管制,例如對發行主體資格、發行規模、募集資金使用渠道進行限制,并進行強制擔保,這些措施都極大地阻礙了公司債券的市場化發展。
公司債券作為一種固定收益證券,具有相對穩定的現金流。但其交易成本較高,同時對公司債券的定價需要豐富的專業知識、大量的信息收集處理工作,因此對投資者要求較高,個人和中小機構投資者難以在公司債券市場中發揮優勢。從國際市場看,公司債券市場也主要定位于機構投資者。在美國,公司債券市場存量的90%以上由保險公司、共同基金、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持有,個人投資者一般通過購買債券基金和債券信托等方式間接投資公司債券市場。亞洲新興市場國家也是以機構投資者作為公司債券市場的投資主體。在韓國,公司債券的主要投資人為投資信托公司(InvestmentTrustCompany,簡稱ITC)。到2002年,包括ITC在內的金融機構購買了1998-2002年公司債券余額的88.45%,而個人投資者投資比例僅為1.62%。在泰國,機構投資者在2002年投資了89.76%的新發公司債券,零售投資者購買了10.24%的份額。國外成熟公司債券市場的經驗說明,要發展我國公司債券市場,應重新定位市場投資主體,放松管制,允許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成為公司債券市場投資的主力。
(二)加強投資者保護措施,維護債權人權益。與股票投資相比,公司債券的可能損失與其一樣,至多是全部投資。而股票投資可能獲得的收益是無限的,但公司債券投資者的收益相對來說是有限的和穩定的。與股票市場相比,發展公司債券市場對于法律環境的要求更高。只有債權人的權利能夠被明確規定并得到真正保護,投資者才會有較強的購買意愿。因此,完善的法律環境對于公司債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對公司債券投資者的保護,當務之急是規范各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破產法》等,明確公司破產界限,確立債權人在公司破產中的地位和權益。此外,還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債權人保護制度,如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
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又稱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制度),是指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通過信托合同,指定委托人保護其在公司的日常權利。債券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有權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共同討論與公司債權人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有權查閱公司賬目,并可以被授予對公司有關管理事務方面的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不是公司的組織機構,而是公司債權人的臨時議事機構,是法律賦予債權人集體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在許多國家,如法國、比利時、意大利等國及臺灣地區公司法都規定了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
三、中介主體:完善公司債券信用評級體系,為公司債券市場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獨立、公正、客觀的信用評級體系會對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發揮極大的促進作用。對于發行者來說,有利于按照評級等級為公司債券合理定價,為及時有效地實現籌資目標奠定基礎;對于投資者來說,有利于判斷投資風險,確定投資價值;對于市場而言,有利于避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效率低下,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成熟市場大多數公開發行的債券在發行前都會聘請專業評級機構對所發行的債券進行評級。評級機構從借款企業的企業素質、經營管理能力、獲利能力、償債能力、履約情況、發展前景等方面對擬發行的債券做出信用評級。而在發行評級之后,評級公司還將定期及不定期進行復審和跟蹤評級,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當前我國評級機構數量多、規模小,權威性和獨立性不足,評級機構的專業性和評級結果的公正客觀受到了質疑。一方面,公司債券發行數量有限,評級市場小,且由發行人支付評級費用,導致評級機構依賴于發行人生存,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另一方面,公司債券監管當局采取的是嚴格的審批制度,發行人資質的確認實質上由監管部門負責,這導致評級機構沒有動力提高評級技術,評級結果難以得到市場的檢驗,信用評級流于形式,不能揭示公司債券的真正風險特征。
面對目前我國社會信用基礎較為薄弱,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難以有根本變化的實際情況,我國公司債券信用評級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逐步完善:一是引入國外信用評級機構,促進國內信用評級業的競爭。二是建立以違約率為核心指標的檢驗體系,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進行驗證。三是建立風險賠償機制,對評級機構的重大遺漏、虛假記載、誤導性稱述等做出嚴厲的處罰,規范信用評級市場。
參考文獻:
[1]吳曉求.市場主導型金融體系:中國的戰略選擇[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一、小企業長期投資
小企業長期投資主要指不滿足短期投資條件的投資,即不準備在1年或長于1年的經營周期之內轉變為現金的投資。小企業取得長期投資的目的在于持有而不在于出售,這是與短期投資的一個重要區別。小企業長期投資按其性質分為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在1年內(不含1年)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持有(通常在1年以上)的權益性投資;其他長期投資是指除了上述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券投資以外的其他長期投資。小企業準則只對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券投資的核算作了具體規范。
二、長期債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準則規定,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成本進行計量。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例1:某小企業2011年1月5日,購入甲股份公司發行的3年期公司債券10張,面值10 000元,利率6%,按年付息。支付債券款99 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債券投資――成本 99 000
貸:銀行存款99 000
小企業準則規定,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按月計算的應收利息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對于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按月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當確認為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
例2:
承接例1,按月計算利息如下:
月息=10 000×10×6%÷12=500(元)
借:應收利息500
貸:投資收益 500
年末,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6 000
貸:應收利息 5 500
投資收益 500
同時,小企業準則還規定,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按月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
例3:某小企業2011年1月5日,購入甲股份公司發行的3年期公司債券10張,面值10 000元,利率6%,到期還本付息。支付債券款100 100元。會計處理如下:
(1)購買時
借:長期債券投資――成本100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100
(2)按月計算利息如下:
月息=10 000×10×6%÷12=500(元)
借: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500
貸:投資收益 500
小企業準則規定,“處置長期債券投資,實際取得價款與其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例4:承接例2,該小企業因急需用款,于2012年12月初轉讓上述債券,收款106 500元,存入銀行。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06 500
貸:長期債券投資――面值 100 000
應收利息 5 500
投資收益 1 000
小企業因轉讓債券,產生的損失應計入“投資收益”賬戶的借方。
例5:承接例3,該小企業因急需用款,于2012年12月初轉讓上述債券,收款11 0 900元,存入銀行。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10 900
投資收益600
貸:長期債券投資――債券面值 100 000
――應計利息11 500
三、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準則要求,“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成本進行計量。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例6:2011年2月28日,某小企業購買甲股份公司股票10 000股,價款5元/股(每股含0.2元現金股利),連同手續費等附帶成本600元一并用支票付訖。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 48 600
應收股利2 000
貸:銀行存款50 600
收到股票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2 000
貸:應收股利 2 000
小企業以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所換出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余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的,應當按照所換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這里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例7:2011年1月8日,某小企業用自有設備一臺,原始價值100 000元,已計提折舊20 000元,換取乙股份公司股權,準備長期持有。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80 000
累計折舊 20 000
貸:固定資產 100 000
當然,由于小企業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除了固定資產有備抵賬戶外,其余資產類均沒有調整賬戶。所以,小企業的非現金資產賬面余額一般就是該賬戶的余額。
例8:2011年1月19日,某小企業用專利權一項,賬面余額為50 000元,原材料一批,實際成本為20 000元,材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換取丙股份公司股權20 000股。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 73 400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50 000
原材料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小企業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例9:接上例8,2012年2月5日,丙公司宣告上年虧損200萬元,不分紅不轉贈。2013年2月16日,該小企業接到丙股份公司通告,上年公司盈利1 000萬元,分配現金股利每股0.5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股利 10 000
貸:投資收益10 000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10 000
貸:應收股利10 000
小企業在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實際取得的價款與其成本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例10:接上例9,該小企業于2013年11月6日轉讓上述股權,收銀行存款90 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9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73 400
投資收益16 600
另外,小企業準則特別規定,小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小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同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
例11:上接例7,假如該小企業所持股權的乙股份公司發生巨額虧損,資不抵債,宣告破產。該企業所持股份的長期投資無法收回。2013年12月1日,企業收到乙公司破產公告書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例1:甲企業一年前以46000元的價格購入面值40000元,票面利率為10%,期限為3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公司債券。溢價6000元按直線法攤銷。購買時作為長期投資核算,現擬劃轉為短期投資。
對于此項投資,投資成本是46000元,現賬面價值是48000元(46000+4000-6000/3)。因投資成本低于賬面價值,應按投資成本劃轉,差額計入投資損失。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短期投資46000
投資收益——長期債權投資劃轉損失2000
貸: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面值)40000
——債券投資(應計利息)4000
——債券投資(溢價)4000
如果上述長期債權投資曾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1500元,則其賬面價值為46500元(48000-1500),仍按成本劃轉。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短期投資46000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1500
投資收益——長期債權投資劃轉損失500
貸: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面值)40000
——債券投資(應計利息)4000
——債券投資(溢價)4000新晨
如果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是2500元,則其賬面價值是45500元(48000-2500),此時則應按賬面價值劃轉,以45500元作為短期投資的入賬金額。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短期投資45500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2500
貸: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面值)40000
——債券投資(應計利息)4000
——債券投資(溢價)4000
如果企業購入的債券是分期付息債券,且是溢價購入,平時收到利息時并沒有增加應計利息,隨著溢價的攤銷,債券投資的賬面價值會越來越低。因此,無論何時將長期債權投資劃轉為短期投資,其賬面價值肯定會低于投資成本,直接按賬面價值劃轉即可,也不會產生劃轉損失;如果企業是折價購入的分期付息債券,債券賬面價值會隨著折價的攤銷而逐漸增加。因此,無論何時劃轉,其賬面價值都會大于投資成本,這就應當按投資成本劃轉,同時就會產生劃轉損失。
例2:甲企業在一年前購入分期付息債券一批,現擬轉為短期投資。當時的購買價格是46000元,面值40000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10%,溢價按直線法攤銷。
現在該債券的賬面價值為44000元(46000-6000/3),低于投資成本,則應按賬面價值劃轉。
借:短期投資44000
貸: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面值)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