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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財產收入證明范文

        財產收入證明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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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收入證明

        第1篇:財產收入證明范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我市1年以上常住戶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實施細則所指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具體包括:夫妻;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雙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經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的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三條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縣(區)民政局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受理、調查等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調查、評議、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各級發改、公安、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規劃和建設、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物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工作人員進行收入核實。

        第三章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第六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礎,按照上浮不超過50%的比例原則確定,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適時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一)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家庭:

        1、擁有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的;

        2、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3、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選擇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的;

        4、三年內購買或使用高級音響、空調、鋼琴等高檔電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或一年內一次性購買非生活必需品超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倍的;

        5、三年內修建自有住房、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6、飼養高級觀賞性寵物,或經常出入高檔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7、無特殊情況,家庭水、電、氣費月支出人均超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家庭通訊費月支出超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的;

        (二)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進行了登記,但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或家庭成員有出國經商、務工的;

        (三)故意放棄法定贍養、撫(扶)養費和轉移個人資產的;

        (四)參與賭博、、、吸毒等違法活動經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員。

        (五)各類正在服刑、勞動教養人員(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假釋人員和社會矯正人員除外)。

        (六)外地來本市就讀的在校學生。

        (七)拒絕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管理機關進行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

        (八)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形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家庭。

        (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

        第四章家庭收入的核定范圍

        第八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和其他經常性收入等。

        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實發,只要在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

        第九條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資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

        (二)經營性凈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直接用于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

        1、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

        2、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將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產生的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并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帶來的收入,專利人將專利權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收入和非專利技術所有者將非專利技術有償地提供、轉讓他人所取得的個人收入。

        4、其他財產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財產產生的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贍養費、扶(撫)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以及經認定應計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出售財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設征地農轉非等原因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六)借貸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儲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保險本金、兌售有價證券、收回投資本金、其他借貸收入等。

        (七)家庭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以下收入不計入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二)政府頒發的對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榮譽津貼等;

        (三)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因工(公)犧牲人員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

        (四)按規定由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障金和住房公積金;

        (五)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六)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七)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八)計生獎勵扶助金。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五章家庭收入核定辦法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根據情況成立低收入家庭調查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低收入家庭資格進行評估認定,調查群眾反映的問題。調查評估小組由5-7人組成。

        第十二條縣(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申請低收入核定家庭的授權,可以對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查詢。

        公安(戶籍、車輛管理)、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規劃和建設、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對工薪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經單位蓋章認定。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二)對兼職性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街道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其中,屬于在市場、商店、早市、夜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管理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收入情況證明,證明其收入情況;市場管理部門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由個人誠信申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對經營性凈收入,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對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縣(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二)知識產權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的收入,按照租賃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由縣(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離退休金。憑本人離退休金領取存折予以核定。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根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況核定。

        (三)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核定。

        (四)賠償收入。憑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賠償協議等證明文件予以核定。

        (五)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以及發放證明資料等予以核定。

        (六)贍養費和扶(撫)養費。贍養費和扶(撫)養費按照有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后的50%,再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撫)養人的,最高不超過給付方收入的50%。法定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屬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應付贍養、扶(撫)養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和扶養或者撫養關系、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原系本地非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七)接受饋贈收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縣(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評估核定。

        (八)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折予以核定;

        (九)繼承收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縣(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期限不受年限限制。

        (二)一個家庭占多項出售財產收入項目的,應合并計算;其支出項目不能重復扣減,并由申請家庭進行支出舉證,不能舉證的視同沒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應進行分攤。

        第十八條對借貸收入,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縣(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對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貨幣資產,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社區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調查評估期及分攤按照出售財產性收入規定執行。

        第六章低收入家庭申報和核定程序

        第二十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縣(區)民政局進行核定,申請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由戶籍所在地出具證明后,在實際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縣(區)民政局進行核定。

        第二十一條低收入家庭的核定程序:

        (一)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請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或其他社會救助時,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狀況的申請,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身份類證件及復印件;

        3、收入類證明;

        4、家庭財產類證明;

        5、婚姻狀況類證明;

        6、家庭成員屬性材料證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對每位申請人的家庭至少6個月的收入、家庭財產、實際生活等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時間不少于5日。無異議的,填寫《**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的證明材料審核后,將審核結果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眾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上出具意見。群眾有異議的,以適當方式及時通知申請人本人。

        (四)縣(區)民政局對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家庭進行核定,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收入核定證明。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請,并提供其他成員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不得重復申請。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公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舉報查實不屬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三條申請家庭所有成員應主動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區等部門的調查,主動到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及時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及時送交調查工作人員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工作人員應逐項進行核對,留存復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請及核實情況報送縣(區)民政局。

        縣(區)民政局根據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變動情況,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

        第二十五條縣(區)民政局應按戶建立城市低收入檔案,并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以及享受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者其它社會救助情況,及時登記歸檔,并按規定統一建立信息完整、數據準確的電子文檔。

        第二十六條各級行政監察部門應加強跟蹤和監督,確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縣(區)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區)民政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家庭不按規定提供誠信申報或提供的誠信申報不真實的,以及提供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不予認定;已經認定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

        第二十九條從事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審核工作的人員,對審核過程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工作中、優親厚友、,導致工作失誤,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適用于全市城市居民在申請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其它社會救助時,對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2篇:財產收入證明范文

        摘 要:我國農民目前正處于由生存型消費向發展型消費轉換的過程中,在這一過程中遇到許多較難克服的消費障礙,其中最主要的障礙是農民缺乏持久性財產收入。以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說為理論依據,通過構建相應的回歸模型證明土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持久性收入是影響農民消費行為的重要因素,并針對此結論提出了克服這一消費障礙的可行性對策。

        關鍵詞:農民;消費障礙;持久性收入;土地產權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1-0076-02

        1 農民消費障礙成因分析

        在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下,以外貿出口拉動和投資拉動的中國經濟面臨巨大的挑戰,擴大內需,繁榮國內市場已經成為中國經濟能否最終走出低谷的關鍵因素。中國有九億農民,農民是最大的消費群體,農村市場是中國最廣闊、最有發展潛力的市場。然而,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農村居民消費率處于低水平并且持續走低。2000年至2008年,農村居民消費率由l5.3%下降到9.6%,下降了5.7個百分點,成為我國整體居民消費率下降的主要因素。能否從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強農民消費力,克服農民消費障礙,是我國能否擴大國內需求,在當今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下保持經濟以較高速度增長的關鍵環節。

        我國農民目前正處于由生存型消費向發展型消費轉換的歷史過程之中,在此之前較長時期內,“生存”在農民消費行為中占居支配地位。小農家庭的消費,由其經濟能力所決定,主要是為了滿足其家庭的生理及安全的基本需要,而不是為了追求個人及家庭的“發展”。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在“生存需要”基本得到滿足的條件下,我國農民開始謀求生命形態的完善、消費領域的擴展、生活質量的優化和社會地位的提高。這標志著我國農民的消費開始探求以實現個體發展為目的的消費模式――發展型消費。數據表明,中國農村居民生存性消費的比重在1993年達到了79.12%,發展性消費僅占20.88%;到2006年生存性消費比例下降到65.53%,而發展性消費比重上升到34.47%:這表明中國農村居民的消費結構已經發生巨大轉變。但這種消費模式的轉變極大地超前于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農民遇到了諸多自身無法克服的障礙,如:

        (1)供給結構不合理導致農民消費不暢,即農村消費品市場投資主體不足,龐大的市場潛量長期遭到忽視。假冒偽劣,安全隱患產品橫行嚴重制約了農民消費;

        (2)農民持久性收入低下導致有效需求不足,城鄉二元結構始終沒有打破是農村勞動生產率始終低于城鎮勞動生產率,進而導致收入差距的日益拉大,雖然自2000年以來,農村居民收入逐年增加,但仍大大慢于城鎮居民收入增長速度,這是限制農民消費的主要原因;

        (3)社會保障政策的不完善導致的流動性約束是限制農民消費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于社保體系尚未覆蓋至農村,導致農民即期消費需求遲遲未能提高。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農民缺乏持久性財產及其財產性收入是限制農民消費水平提高的最主要障礙。

        2 理論假設: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說

        第3篇:財產收入證明范文

        關鍵詞:民生水平 國民經濟核算 增長速度

        引言

        現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National Accounts)的建立,為國民經濟數量化研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到目前為止,經濟增長的核心問題還是數量上的增長,研究增長質量還不夠充分。談到經濟增長質量,我們自然想到經濟增長的目的。這也是經濟增長的根本性問題。對經濟增長目的的不同認識,會產生不同的增長方式,也就產生相應的增長效果。如果僅僅把GDP增長作為目的,就會帶來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最終經濟增長本身不可持續。因此,經濟增長只是手段,持續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才是經濟增長的根本目的。

        文獻綜述

        近期的國內外文獻中,對于民生水平的研究大體于民生水平的評價標準。世界各國都重視民生水平的評價,也產生了許多評價方法。恩格爾系數法是目前衡量民生水平最主要的方法,即居民用在食品方面的消費支出占全部消費支出的比重。但是,民生水平還包括很多方面,僅以恩格爾系數作為評價居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標準不客觀。本文是在現有國民經濟核算框架下,對收入和消費的時間序列數據予以分析,將主要探討與消費指標相關的指標體系。

        聯合國社會指標體系包括人口、家庭形成、家庭、學習及教育事業,有收益的活動及無收益的活動,收入、消費、積蓄的分配,社會保障及福利事業,健康、保障事業及營養、住宅及居住環境,公共秩序及安全,時間的使用,業余時間及文化活動和社會階層及流動情況(周長城,2001)。

        美國是最早從事民生水平研究的國家,并影響著主要發達國家的民生水平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美國人口統計指數構成中有“消費信心指數”和“消費期望指數”。Jorgenson 和 Landefeld(2006,2009)在對美國現有核算賬戶進行調整的基礎上,把不變價支出與不變價收入的比率稱之為民生水平(Level of Living)。

        張春漢(1998)在《居民生活水平指標體系和測度初探》一文中給出了城鎮居民生活水平指標體系,包括生活條件、生活質量、生活效果和生活感受四個方面的測度。國家統計局在反映人民生活狀況時,從就業、收入與支出、生活質量、文化教育和衛生、社會保障和社區服務五個方面進行統計。1992年,國家統計局綜合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中國小康標準”,該標準由國務院組織征求了 12 個有關部委的意見。該標準的指標類型有經濟水平、物質生活、人口素質、精神生活和生活環境等五個方面(李培林、朱慶芳等,2003)。

        縱觀有關民生水平的研究,民生水平的定義分為兩種類型:第一,從影響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客觀條件方面來理解民生水平。第二,從反映人們生活舒適、便利程度、幸福感等主觀感受方面來理解民生水平。持此種觀點的主要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學者,該觀點研究所需要的指標體系很難量化,研究的難度相對較大。

        本文研究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整體的民生水平,包括居民通過工作收入、投資收入、消費技巧等自身努力帶來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政府或機構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對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Jorgenson民生水平模型

        Weitzman(2003)對凈收入/凈產出和以消費為基礎的經濟福利之間的嚴格關系進行了界定。Jorgenson 和 Landefeld在此基礎上演變為民生水平(Level of Living),即不變價支出與不變價收入的比率,一個產生于當期和未來消費的福利數量指數,其與勞動和資本服務的供應形式相對應。該民生水平的增加意味著,在給定的勞動和財產收入下,經濟增長可以為眼前和未來消費提供更多的消費條件。

        經濟增長為當期和未來的消費創造機會。這些機會體現在資本和勞動服務供應的擴張和民生水平的變動:

        Z(C,S)=Bj*W(L,N) (1)

        其中,不變價國內凈支出Z包括扣除折舊后的消費支出C和儲蓄S。這些支出是由不變價的收入W創造的,W包括扣除折舊后的勞動收入L和財產收入N。Jorgenson(2006)給出模型的時候,并沒有證明,嚴重影響了模型的應用。在此進行證明。

        消費者選擇其消費方式通過最大化現在和將來消費的效用的現值。θ反映消費者的時間偏好:

        V(t)=∫t∞U(C)e-θ(s-t)ds (2)

        Sefton和Weale(2006)得出結論:

        (3)

        (4)

        其中:V表示福利,NI是凈收入,C是凈消費,U是消費者效用,r*是真實儲蓄率。

        由此推導模型:

        根據式(2)對V微分,且聯合式(3)得到:

        V=θV-U

        然后對效用微分,計算其變化率為:

        u=θV-V

        導入式(4)得:

        (5)

        最后得到:

        (6)

        根據式(6),可以證明生活水平模型:

        B=NE-NI

        在數據計算NE和NI的變化率時,采用超越對數形式計算對應指數時,就是Jorgenson的生活水平模型。

        中美兩國民生水平分析

        (一)總體數據

        根據Jorgenson 和Landefeld(2006)美國經濟核算新架構項目的數據和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按照上節模型,分別計算出美國和中國1980-2006年民生水平變化速度的數據,如表1所示。然后進行分析。

        (二)對比分析

        本文結合前節的計算結果,對中美兩國1980-2006年的數據進行比較分析,如圖1所示。

        由圖1可見,分別由中美兩國經濟增長引致的民生水平的變化相對劇烈,說明這與政策的制定和人們對經濟增長的預期密切相關。本文對中美兩國經濟分為三個階段進行對比(見表2)。

        由圖2可見,中國在改革開放后,民生水平提高的速度一直是正的變化。而美國只有在1990-1999年間是正的提高且高于中國。在進入21世紀后,由于中國的經濟總量已經很大,所以民生水平的提高速度相比于20世紀在減緩,而美國同期是以-0.4%在大幅衰減。這些數據足以證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適合我國發展的,是利國利民的好政策。

        政策建議

        政府要創造條件并且正確引導,讓更多的居民有更多機會擁有投資收入。只有做到這一點,既能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又能增加居民的持續收益。提高農村居民的消費需求,拉動我國農村的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從而會提高消費在GDP中的占比。由于我國居民收入比重主要靠勞動報酬的提高,因此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規來完善分配體制,發揮工會調節勞資關系職能,建立工資隨物價指數變動的正常調節機制,同時建立完善各項社會保障體制,提高居民收入,從而促進消費。

        在國內的總體消費盡快提高的同時,居民消費更是需要優先提高,逐步降低政府消費。提高居民消費就是促進居民將儲蓄向消費發展、剩余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同樣也要縮減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儲蓄率,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使居民在擁有更高的收入保障的基礎上拉動消費等各項支出。與此同時,通過調整投資的結構,大力發展有利于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且對經濟增長質量做出重大貢獻的行業或產業的重點發展。

        參考文獻:

        1.周長城.社會發展與生活質量.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

        2.張春漢.居民生活水平指標體系和測度初探.暨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1998(4)

        3.李培林,朱慶芳等.中國小康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4.Crafts,N.F.R.-The Human Development Index and Change in Standards of Living: Some Historical Comparisons-European Review of Economic History,1997,1(3)

        5.Sefton, J. A. and M. R. Weale-The Concept of Income in a General Equilibrium-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6, Vol. 73

        6.Runt Veenhoven-Quality of Life in Individualistic Society: A Comparison of 43 Nation in the Early 1990`s-Social Indicator Research,1999,48(2)

        7.Jorgenson,D. W. and J. Steven Landefeld-Blueprint for Expanded and Integrated U.S. National Accounts: Review,Assessment,and Next Steps-USA.,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6

        第4篇:財產收入證明范文

        一、本次實習的目的

        1、通過在中國農業銀行江門蓬江支行實習,并進一步鞏固我在上學期所學的基本理論,依靠理論聯系實際,以增強自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通過在中國農業銀行江門蓬江支行的實習,達到學校的社會實踐要求,并在單位指導老師的幫助下,熟悉了金融機構的主要經濟業務活動,系統地學習銀行個人金融管理工作。

        3、通過在中國農業銀行江門蓬江支行的實習,學會如何更好的適應新的環境以及端正自我的學習態度,為更好的走入社會打下基礎。

        二、實習步驟

        此次實習在于通過在中國農業銀行江門蓬江支行的實習,了解銀行業務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熟悉銀行日常業務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制度等。實習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一)了解實習單位基本情況和機構設置等。

        (二)學習銀行的個人金融業務流程、客戶資料錄入與使用中國農業銀行信貸管理系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利用農業銀行信貸管理系統進行銀行信用卡業務辦理,如各種類型信用卡、貸記卡等的客戶開戶資料審批(包括基本資料錄入,客戶征信調查等)以及貸記卡資金凍結與終止等;銀行的購房貸款業務,如房貸客戶檔案錄入、銀行帳戶流水查詢、財產收入證明、個人房地產貸款申請表審批、客戶信用調查、個人購房擔保合同制定和簽訂等。

        (三)實際操作,單獨進行業務操作。

        (四)完成實習,準備實習報告。

        具體實習內容這次實習,得益最深的就是能夠了解銀行的內部運作機構,平時我們作為顧客的是接觸前臺工作人員,而后臺的工作卻了解得很少,進了銀行實習后才發現原來后臺也是一個很精彩的舞臺。我所在的部門稱為"個人金融部",是對應"公司業務部"而言的,另外還有國際業務部、綜合管理部等幾個部門。

        我所在的部門業務包括了信用卡、個人購房貸款等業務的辦理,而在我的實習過程中,主要學習的是信用卡和貸記卡的開戶資料錄入、審批、復檢、客戶個人信用記錄調查、貸記卡的凍結與終止等業務辦理,同時協助準備購房貸款的客戶檔案、客戶接待以及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合同》等業務。

        在中國農業銀行江門蓬江支行實習,首先先學會的是打印機的使用,這看來只是一件很簡單而且與業務無關的事情,但是如何復印/打印出美觀、清楚而又節省的資料出來卻是工作的基本功,因為在所有的個人購房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都要打印客戶帳戶流水和主檔、客戶的基本個人資料、客戶收入證明、抵押證明、個人購房合同以及各種由開發商提供的資料等,因此我實習的第一件事是學會怎樣使用打印機這項簡單卻必須的工具。接下來學習的是如何利用中國人民銀行的系統進行貸記卡客戶信用審查,雖然系統操作并不復雜,但是卻要求查詢者認真仔細并且按章辦事,客戶的資料必須授權才可以使用,同時不得透露客戶個人隱私。

        在學會查詢客戶信用查詢后,我開始學習利用農業銀行的系統進行客戶的開卡登記,同時利用信用調查結果并結合客戶的收入證明等材料進行客戶申請的審批等。辦理信用卡業務,需要學會如何利用農業銀行信貸管理系統進行卡務的一系列進程,而這個系統對于辦理購房信貸方面也是很重要的。

        在辦理購房貸款的業務中,需要對客戶資料進行錄入、協助客戶準備購房證明、抵押證明、收入證明、財產證明等資料,同時協助客戶簽訂合同以及及時提醒客戶還款等。

        三、個人實習心得

        雖然這只是短短的一個實習,但對我來說,是大學生涯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積累,這在我以后的學習生活中都會發揮很重要的作用,特別是我的同事們和上司給我的榜樣作用。他們勤奮、努力而且樂于助人,給予我很多鼓勵與幫助,細心的教導我怎么去將看似一件很簡單的像復印信用卡這樣一件事情做到更好,告訴我追求卓越的重要性。同時,這份工作也告訴我細心、細致的重要性,以后當我碰到相類似的事情時,我就都會更加的努力而細心地做到更好,有這樣一種積累是財富。

        第5篇:財產收入證明范文

        一、股權轉讓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平衡各股東利益、解決各股東矛盾的需要。大股東的出資多,承擔的風險大,根據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公司股東會的決議通常反映并代表著大股東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會也為大股東所控制,按大股東的要求和愿望行事,小股東的地位越來越弱化,為平衡各方矛盾,通過股權轉讓為體現公司的民主與公平,就賦予股東相應的股權轉讓機制,以回應大股東可能發生的濫權或對其產生侵害行為。

        (二)、優化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盈利,公司通過股權轉讓,賦予股東退出進入機制,優化股東,更有利于提高公司決策的正確性、準確性,資源配置的合理性。 (三)、是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股權作為一種獨立權利,是投資人基于出資行為而產生。股東通過投資而追求利益最大化,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實現才是股權的最終目的和最為核心的東西,股權是資本化的權利。對股東而言,轉讓股權如能獲得比繼續持股獲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應當尊重這種“經濟人”的理性選擇。因股權的權利獨立性,轉讓并不對公司資產產生影響,股權的流轉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資本穩定。

        二、股權轉讓方式分析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權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于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的方式有兩種:

        1、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公司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因轉讓而產生相應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向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轉讓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章程沒有規定的,須依法定程序轉讓。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權轉讓的風險分析

        1、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程序性風險分析與防范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因此建議購買方在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時應當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

        2、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股東人數限制風險

        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后,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即,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

        3、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履行向受讓方移交股權義務,而受讓方則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的義務。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臨目標公司怠于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同時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董事也可能不盡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因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在對目標公司進行調查時受讓方應與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層進行較為充分的溝通,為自己行使股東權利做出一個前期的基礎。

        4、公司負債的風險分析與防范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凈資產。若凈資產少或無,負債多,因受讓股權而對應的財產價值就少。

        5、公司的法律風險分析與防范。

        股東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風險均會引起公司資產的相應變化,股東所持股份對應的財產價值變化。

        因此,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6、其他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于轉讓時

        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如: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除外。在股權轉讓活動中違反這些法律強制性規定,將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四、股權轉讓的稅收風險分析

        企業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主要包括股權轉讓需要繳納的印花稅、轉讓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

        企業股權轉讓的納稅包括:

        (一)、印花稅

        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屬于印花稅征稅稅目,即“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二)、個人所得稅

        1、適用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法人股東轉讓股權的,應按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納稅。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就股權轉讓所得而言,其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

        3、稅率。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4、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于股權轉讓來說,即以受讓人為代征代扣的義務。

        5、納稅申報。

        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同時,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6、主管稅務機關。

        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7、平價、低價轉讓的稅收政策。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法人股東轉讓股權,按企業所得稅繳納申報。

        1、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轉讓財產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于轉讓財產收入。

        2、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就股權轉讓來說,股權計稅成本及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可以扣除。

        3、應納稅所得額。

        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

        4、稅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133號、財稅[2011]4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稅務處理

        (1)、一般性稅務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2)、特殊性稅務處理:如果購買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且同時符合特殊處理的其他條件,則股權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五、股權轉讓操作實務

        (一)、股權轉讓前的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受讓股東進入成為公司前,深入了解目標公司經營狀況、公司凈資產、存在潛在法律風險的必要方式,調查的深度決定股權轉讓的主動權與成本。如審閱被收購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合同、章程,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等必要的文件。審慎調查,明晰股權結構是為了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合同各方均符合主體資格。避免當合同簽訂后卻發現簽約的對象其實不擁有股權的現象發生。

        (二)、資產評估。

        聘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所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報國家有關資產評審機構批準確認。

        (三)、確定股權轉讓總價款。

        股權轉讓合同各方共同約定股權轉讓總價款。

        (四)、出讓方的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2)、保證所有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4)、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5)、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

        (6)、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結果由出讓方承擔。

        (五)、股權轉讓合同受讓方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能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2)、保證支付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約資金及資產承擔轉讓價款。

        (六)、確定轉讓條款。

        股權轉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轉讓的條款,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出讓方同意轉讓股權的同意函;

        2、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會一致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

        3、受讓方同意受讓股權的同意函;

        4、評估結果已獲資產評審中心批準確認;

        5、出讓方向

        受讓方提供關于股權轉讓的全部文件資料、法律文件、帳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 6、有關合同報相關的審批機構批準。

        7、確定股權轉讓的數量(股比)及交割日。

        8、確定股權轉讓的價值。

        9、設定付款方式與時間。

        10、確定因涉及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及其他費用的承擔。

        11、確定違約責任。

        12、設定不可抗力條款。

        13、設定有關合同終止、保密、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等其他條款。

        第6篇:財產收入證明范文

        關鍵詞:會計準則 稅法 收入 差異

        會計和稅法兩者的立法基礎不同,前者注重企業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后者則強調立法的公平和效率,這就導致了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對收入的確認存在一定的差異,具體分析如下:

        一、收入的概念表述不同

        財政部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收入概念強調“收入”是“日常活動”產生的,以區別于“利得”是“非日常活動”形成的,而稅法上的收入概念是一個總“收

        益”的概念,也沒有對收入和利得進行單獨的區分,稅法中的收入總額是一個包含收入內容往往比會計規定更廣概念,一切能夠提高企業納稅能力的收入都應計入收入總額。

        二、二者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實現的條件不同

        會計上將“商品所有權的風險轉移”作為銷售收入實現的首要條件;

        會計上確認收入的第二個條件是“不再保留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就是說,實際上繼續控制的商品,不能確認銷售收入;

        會計上確認收入的第三個條件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會計上確認收入的第四個條件是“相關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符合會計的穩健性原則。

        而從稅法角度看,不論是否控制商品,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變化,就應確認收入。另外出于反避稅目的,稅務機關如果認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權采取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一是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二是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三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

        三、二者確認收入的原則不同

        由于會計的目標與稅法目標不同,因而兩者的原則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差異是必然存在的,

        會計準則在確認收入時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側重于收入的實質性實現。稅法在確認收入時,從實現稅收職能的角度出發,也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但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重視發票、索款憑據、合同、結算方式等。這是因為,對一項交易和事項的把握,盡管會計準則給予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要較多地利用財務人員的專業判斷,只要發生應稅行為,不論企業是否做銷售處理,都要按照稅法規定計征稅款,側重于收入的社會價值實現,而不以會計收入作為應稅收入,強調盡量減少選擇和判斷,如果將財務人員專業判斷的結果作為計稅依據,稅法就不能保持其應有的嚴肅性和確定性,稅收征納的隨意性現象則會滋生和蔓延,納稅人利用其判斷延遲納稅甚至不繳、少繳稅款的現象也就難以遏制。因此,稅法必須更多地考慮一項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二者差異具體表述如下:

        (一)附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業務差異

        附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要求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會計核算上要求企業要根據以往交易經驗等情況對退貨的可能性做出估計,對確定不會退貨的部分確定為收入,估計會退貨的部分不能確定為收入,如果企業不能合理確定退貨可能性的,必須待退貨期滿才能確定收入。這是因為會計從謹慎性原則出發,要正確反映會計主體的經營情況。稅法從形式出發明確規定:收入確認的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銷售退回確認的時間為收到購貨單位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寄來的“證明單”之后。

        (二)售后回購業務的差異

        售后回購指企業在銷售商品同時,雙方約定銷售方日后應當或有權選擇以某種價格條件再購回該商品。在售后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也確保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稅法上則把售后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

        (三)視同銷售貨物的差異

        視同銷售,是指納稅人發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勞務行為后,在會計上一般不作為銷售業務核算,不確認會計收入,一般直接按成本轉賬,而稅法規定為視同銷售實現,要求確認銷售收入。為保證流轉稅征收鏈條的完整,避免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及逃避納稅的現象,稅法將會計準則不確認為收入的一些行為視同銷售貨物,確認收入。

        (四)分期收款銷售貨物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分期收款銷售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該按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認收入。而稅法從企業是否擁有納稅必要資金的角度考慮,規定采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按配比原則結轉相應的成本。即稅法允許企業就已實現收入遞延到實際收到貨款時納稅。

        總之,由于各自服務的目標不同,在收入業務中新會計準則規定與現行稅法規定存在著許多明顯的差異,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對某個企業來說,依照會計準則規定某項收入可能還未實現,但從整個社會角度來講其價值已經實現,所以稅法和會計規定不同。正確理解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之間的差異,不僅可以提高會計核算質量,而且更利于做好稅收籌劃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企業的會計人員要協調好兩者的差異,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的關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及企業的利益。

        參考文獻:

        第7篇:財產收入證明范文

        要充分發揮稅法在推行社會政策方面的保障作用,首先必須明確稅法在貫徹社會政策原則方面存在的問題,然后有的放矢地進行完善。

        一、我國稅法在貫徹社會政策原則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貫徹社會政策原則方面,我國稅法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在分配政策方面。主要表現為個人所得稅法的調節功能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對高收入者的所得稅收調節不到位,對低收入者的救濟、保障力度不夠,致使社會成員收入差距拉大,社會不公問題突出。

        (二)在消費政策、產業政策方面。現行的消費稅制有一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主要表現為征稅范圍偏窄、部分稅率設計也不太合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應稅奢侈品已變成了普通消費品,乃至生活必需品,這就導致了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越位。如對護膚護發品征收的消費稅。與此同時,消費稅的缺位則主要表現在:未將一些近年興起的奢侈品、對環境影響較大的消費品列入征稅范圍。如高爾夫球、保齡球、一次性塑料物等。現行的消費稅法存在諸多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消費稅在引導消費方向、調節收入,以及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等方面調節作用的發揮。我國產業政策方面立法緩慢,產業稅法缺位,難以積極有效地調節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產品結構。

        (三)在能源、環境保護政策方面。資源稅不完善,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缺位較多,未能充分有效地運用資源稅法合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未能充分有效地運用環境稅法,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稅收社會政策原則與我國稅法的完善

        為了貫徹社會政策原則,稅法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逐步完善:

        (一)在分配政策、社會保障政策方面。首先,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對收入分配狀況進行調節,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要遵循力求保護低收入者,適當照顧中收入者,主要調節高收入者的原則,提高起征點,縮小征收范圍,將廣大低收入者排除在外,主要針對高收入者。對高收入者實行財產收入申報制度。其次,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籌集財政資金,真正做到保護低收入者,以貫徹我國現階段的分配政策。

        (二)在消費政策、產業政策方面。積極推進消費稅改革,完善消費稅,對稅目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將一些高檔消費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將普通消費品逐步從稅目中剔除,適當擴大稅基。取消對護膚護發品、汽車輪胎、酒精征收消費稅,將高檔消費品(如高檔手表、豪宅名車、高檔家具家電等)和高檔消費行為(打高爾夫球、打保齡球、狩獵、跑馬等)列入征稅范圍。此外,消費稅也應該促進經濟循環發展,對一些影響環保、耗費資源的消費品,如一次性木筷、一次性塑料袋等也應該征稅。調整稅率也是消費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如對貴重首飾、豪宅名車等高檔消費品,可以適當提高稅率;煙、酒等在經濟學上屬于有害商品,開征消費稅并適用較高的稅率可以限制有害商品的消費;而對于汽油、柴油等消費稅,由于它們屬于不可再生資源,也可以考慮提高稅率。通過完善消費稅,正確引導消費方向;調節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對一些特殊消費品的生產加以限制;籌集資金,將一部分個人或集團的消費基金轉為必要的積累基金和社會消費基金,逐步實現社會政策目標。

        第8篇:財產收入證明范文

        關鍵詞: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理論界定

        中圖分類號:F014.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9-0001-02

        一、居民收入的界定

        “居民收入”是指居民個人通過勞動、擁有生產要素(資本、技術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擁有財產或通過其他行為獲得的全部收入(總收入),不僅包括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收入,也包括財富收入、財產收入,是對工資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的總稱。而居民收入的水平一方面受制于宏觀經濟狀況的影響,另一方面受國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費政策的影響。一般而言,宏觀經濟越好,收入分配政策、消費政策越傾向機會公平,居民收入就越高,反之,則越低。

        (一)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

        初次分配指國民總收入(即國民生產總值)直接與生產要素相聯系的分配,即根據各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發揮的效率帶來的總收益多少進行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生產要素進行分配,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獲得的工資,貨幣資本獲得的利潤、利息,人力資本(表現為技術、管理、信息等)獲得的報酬(利潤),土地所有者獲得的地租。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生產活動都離不開勞動力、資本、土地和技術等生產要素,而要取得這些要素必須支付一定的報酬,這種報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按收益多少進行分配,實際上是指該分配注重的是效率,是按貢獻分配。該貢獻是多種因素集合效益的體現,如資金、技術、管理、生產資料、勞動力、信息、市場、營銷等。誰能利用這些要素作出更大的貢獻,就能取得相應的報酬,在這種機制下(市場經濟機制),效率便能夠得以提高。

        (二)再分配形成的收入

        國民收入再分配是國民收入繼初次分配之后在整個社會范圍內進行的分配,是指國家的各級政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過財政支出和稅收的形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現代社會,再分配機制至關重要,它不僅關系到社會公正的問題,更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同時也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實現其職能的需要。

        宏觀上而言,我們把來自市場(各種生產要素)的收入稱之為“初次收入”,把來自非市場因素引起的收入增減稱之為“二次收入”,與之相關的分配叫“二次分配”或“再分配”。再分配的主體可能是個人(如朋友間的贈與)、家庭(如親戚間的接濟)、民間組織(如慈善捐贈)或政府(如稅收或補貼)。在傳統社會中,再分配的主體主要是前三類,而在現代社會,政府變成了再分配的最主要的主體。

        依據商品化的程度,再分配可分為五類,(1)援(救濟、濟貧)再分配,主要針對特殊困難的群體,如老、弱、病、殘。(2)補償性再分配,如工傷補償、農產品補貼。(3)保險型再分配,如國家立法規定的,旨在增加收入安全的保險(包括疾病、傷殘、失業、養老)。(4)公正性再分配,是指從公平出發,以公民權為基礎的再分配,其目的是為所有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包括收入和服務(教育、醫療、就業、住房等)。(5)革命性再分配,以產權分配方式徹底根除不平等,如中國20世紀50年代進行的。

        總之,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結果的基礎上各收入主體之間通過各種渠道實現現金或實物轉移的一種收入再次分配過程,是政府對要素收入進行再次調節的過程。

        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界定

        (一)收入分配差距理論分析

        按照經濟學家約翰?羅杰斯?康芒斯的理論,收入分配就是發生在國民收入領域中的分配主體分割、占有分配對象的過程,是一種“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因此從本質上講是各個分配主體之間的權和利的一種交易。國民收入分配是由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個層面共同組成的復雜系統和過程。第一次分配是在廣義的企業中進行的初次分配,也是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過程,市場是分配的主體,按照經濟效率和經濟公平的原則進行分配,即主要按生產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高效率獲得高回報,初次分配屬于微觀分配行為,注重效率,必將促進經濟迅速發展。二次分配即再分配,是對原始初次分配結果的補充和校正,因而崇尚“公平至上”即收入公平的原則,國民收入再分配是在政府的主導下,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手段來完成的,旨在通過稅收實現“抽肥”,通過公共財政支出實現“補瘦”,用以暗補窮人,形成富人納稅養國家,國家財政支出暗補窮人的穩定三角結構,從而實現富人和窮人在分配上的相對公平。再分配屬于宏觀分配行為,注重公平,有利于保持社會的穩定。國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即社會的富人或企業運用捐贈、資助慈善事業等行為回報社會,實現更深層次和更大范圍內的收入分配調整。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慈善事業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慈善事業發達的情況下,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的捐助活動,使得富人或企業的財富,被直接或間接地回報社會,轉移到窮人的身上實施共享,客觀上起到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而被學者稱為第三次分配。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們自覺自愿的一種捐贈,是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到一定層次的表現,它帶來的影響不僅僅是經濟的,還有社會和政治的多重效應,因而發揮了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國際經驗證明:經濟持續增長,經濟發展程度越高,第三次分配所占比重越大;經濟低迷,經濟發展程度越低,第三次分配所占比重越小。國民收入第一次分配是在企業之間進行的,是依據市場法則的原始分配。第二次分配是政府用財政、稅收政策調節來彌補市場分配的不足。第三次分配是對第二次分配的補充,以民間捐贈來彌補政府調節的不足。三次分配互動互補,互相促進,形成社會分配最終格局。在該格局形成的過程中,伴隨著出現了收入差距的問題,盡管每一次分配政府都力爭實現對公平與效率的最優選擇,但還是沒能阻止收入差距擴大的問題。學術界也開始有不同看法:有些學者認為中國目前差距是合理的,有些認為中國目前差距已經到了非常不合理的程度[1]。其實,研究收入分配問題,首先應區分收入分配差距和收入分配公平這兩個概念,收入分配差距屬于實證概念,它是一種結果――收入分配的結果,不包含價值的判斷。換而言之,并不是所有的收入差距都意味著不公。由初始狀態、個人努力程度、冒著風險找到新機遇等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是應該包容和鼓勵的。那些個人無法掌控的因素,如環境因素(基礎教育、衛生保健、工作技能等)造成的收入差距,才是政府要縮小的目標。收入分配公平屬于規范概念,是對分配結果的判斷,包含著價值因素。總之,有一定的收入差距并不意味著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分配公平也一定對應著收入差距[2]。

        (二)收入分配差距主要度量指標

        收入分配的度量指標能夠反映收入分配的差距,常用的指標有基尼系數(GiniCoefficient)、收入均等指數、庫茲涅茨比率(Kuzhnets Index),阿魯瓦利亞指數(Ahluwalia Index)、收入不良指數、泰爾指數等。

        基尼系數是國際上通常用的反映居民收入差距(或平均分配程度)的指標。它是20世紀初意大利經濟學家基尼根據洛倫茲曲線得出的,是用來判斷一個國家分配平均程度的數量指標。基尼系數是指占人口總數一定百分比的社會成員,所擁有的收入額在全部居民收入額中的比重。基尼系數范圍在0~1之間,基尼系數越小說明分配平均程度越高,貧富懸殊(收入分配差距)越小;相反,基尼系數越大說明分配平均程度越低,貧富懸殊(收入分配差距)越大。根據聯合國有關組織的規定標準:“若基尼系數低于0.2,則表示該國居民收入絕對平均;在0.2~0.3之間表示比較平均;0.3~0.42之間表示相對合理;在0.4~0.5之間表示居民收入差距較大;在0.6以上則表示收入差距懸殊。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3]

        基尼系數作為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程度的重要指標,它反映的是整個社會收入分配體系中收入分配差別的總體狀況。基尼系數的上升表示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貧富差距程度加深。當政策作用使社會基尼系數下降到公平性標準時,則說明該項政策有效。但有一些經濟學家認為,不能簡單地直接套用基尼系數來和其他國家的收入差距水平進行比較。

        收入均等指數是指將社會中的一定數量的居民按收入水平由低到高排序,并將這些居民依次劃分為不同的組,使每組居民數相同。要看一個居民的收入地位,就可以看該居民的收入份額與其在總收入中的比重的差距,該差距越小,表明該居民收入越接均水平;該差距越大,則表明該居民收入越遠離平均水平。通常使用居民收入分配均等指數(k)來表示該差距,該指數取值范圍為0

        庫茲涅茨指數是以最富有的20%的人口的收入份額來表示的指數,該指數的最低值是0.2,指數越高,表示收入差別越大。

        阿魯瓦利亞指數以40%最貧窮人口的收入份額來表示的指數,這一指數的最高值為0.4,指數越低,收入差別越大。

        收入不良指數是以最高收入的20%的人口的收入份額與最低收入的20%的人口的收入份額之比表示,這一指數的最低值為1,指數越高,表示收入差別越大。

        參考文獻:

        [1] [美]康芒斯.經濟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32.

        第9篇:財產收入證明范文

        關鍵詞:信用卡,市場

         

        新興市場信用卡發展的初期,市場空間十分龐大,很多國家的銀行都大規模發卡,在短時間內實現了盈利。中國自從2005年來,發卡規模開始呈幾何規模增長,然而發卡量快速增長的背后也隱藏了許多危機。本文將回顧韓國、臺灣地區的信用卡危機歷史,以發現我國信用卡市場背后的隱患;同時介紹一下美國信用卡市場成功創新的例子,為我國未來的信用卡市場發展提供一些借鑒。

        1.韓國、臺灣地區的信用卡危機

        亞洲金融危機結束后的五年里,韓國很多銀行為了實現快速盈利,沒有對客戶的信用程度進行充分審查,很多無業的人都可以申請到信用卡。2003年韓國成年人人均持卡4.5張,而在美國同期人均持卡數目才2張。隨著韓國經濟陷入了暫時性的蕭條,韓國的信用卡危機開始顯現出來。2002年,韓國信用卡的利用率下降到了2%;到了2003年9月份,350萬韓國人沒有按期還款,占韓國工作人口的16%。韓國最大的信用卡公司LG公司向韓國8家銀行申請緊急救援,同時進行了裁員措施,裁員數目占總員工數的25%。公司股價大幅下跌。

        在中國臺灣地區,卡債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平均每月有4萬人因為刷卡過度而破產,另外平均每月有40人因為卡債而自殺。然而銀行還在大力刺激島內居民辦卡、刷卡消費。各個銀行為了吸引客戶推出了很多促銷活動,比如積分回饋禮物、現金回饋、抽獎等。規模的過度擴張也導致了風險的積聚,臺灣地區銀行信用卡的呆賬率不斷攀升,近幾年每年沖銷的壞賬都在200億新臺幣以上,大大影響了銀行的盈利能力。

        2.我國信用卡市場的隱患

        我國國內很多銀行信用卡部分的高管都是從臺灣地區銀行挖過來的,所以我國現在的信用卡市場發展模式和臺灣地區非常相似。我國銀行目前也采取了很多類似的促銷策略,比如免年費、送禮物、返現金等。銀行的信用卡業務高速增長,工商銀行2006年底牡丹信用卡發卡量超過1000萬張,招商銀行2006年底信用卡發卡量也超過了1000萬張,另外民生銀行、興業銀行、交通銀行、廣發銀行等目前發卡量也早已突破了100萬張。國際上的經驗證明,信用卡發卡量不足100萬張的銀行將難以實現盈利,因為沒有規模就無法攤銷市場初期的巨額營銷費用。但是在發卡量呈幾何級數增長的同時,信用卡的風險評估體系和風險轉移體系很難跟上,這就為銀行埋下了隱患。以浦發銀行為例,在發卡之初,浦發銀行采用了花旗銀行的全球征信體系,客戶申請辦卡需要提供很全面的個人財產收入證明和信用材料證明,結果10個月里發卡量不到1萬張。后來銀行降低了申請難度,月發卡量立刻以30%到40%的速度增長。可見,要實現發卡量的快速增長不是難題,關鍵是如何控制這背后的風險。

        3.美國信用卡市場的成功經驗

        這里主要介紹美國信用卡市場的兩個龍頭企業即美國運通和MBNA如何通過創新在不增加風險的基礎上提高了信用卡業務的資產回報率。

        美國運通是全球刷卡消費額最大的信用卡銀行。美國運通的信用卡更類似于charge card而非credit card。所謂charge card是信用卡的一個特殊品種,它與一般信用卡的主要區別在于透支額度不能循環使用。即持卡人收到賬單時必須全額償付,然后才可以進行下一期的透支;而普通的信用卡每次只要持卡人償還最低還款額即可。因此charge card的平均應收帳時間更短、周轉率更高、卡均貸款余額較少,利息收益也較低。美國運通與其他信用卡銀行的區別是在于,大多數銀行的信用卡業務是從消費者口袋里賺錢,而美國運通則是從上游廠商口袋里賺錢――賺取合作廠商的返點收益。這種模式被稱為“以支付為中心的盈利模式”,其核心是刺激消費者購買而不是貸款。。。運通平均每16秒增加一家合作廠商。公司憑借其與大量廠商的結盟為消費者提供廣泛的折扣優惠,以吸引更多的持卡人并刺激他們消費,而更多的消費客戶又反過來增加了美國運通對廠商的吸引力和談判地位,從而形成了良性循環。這使得美國運通迅速實現了廠商和消費者兩端的規模化發展。美國運通通過這種“以支付為中心”的創新,把信用卡的利差業務轉變為了中間業務,加速了資產的周轉,同時減少了資金的占用,提高了公司實際控制資產的回報率。

        MBNA是一家成立于20世界80年代的新興銀行,但其通過成功的金融創新模式,在不到20年的時間里成為了僅次于花旗的全美第二大信用卡貸款銀行。MBNA主要采取證券化,將70%以上的信用卡貸款證券化出售,從而大幅提高了其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回報率。證券化確實讓MBNA轉讓了部分利差收益,但是大大增加了公司的中間收益。證券化后,公司保留了對已售貸款的服務職能并借以收取服務費,上述服務一般可按年收取相當于貸款本金2%的服務費用,再加上證券化出售過程中的溢價收益,證券化后,公司的總資產回報率是上升的。。

        4.總結

        信用卡業務并不是規模越大就越好,由此帶來的巨大風險需要我們好好研究。因此只是簡單效仿臺灣的信用卡促銷模式、希望以量取勝的戰略肯定無法長久。而目前中國的證券化市場還處于萌芽階段,信用卡貸款的證券化風險還很大;另外,與商家聯合、采取運通的以支付返點收益為主的盈利模式在中國也無法廣泛展開,因為中國商家的返點率比歐美國家低30%到50%。因此中國銀行業還需要在借鑒的基礎上,探索適合自己的信用卡業務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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