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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吳命》篇還有許多問題是需要我們討論的。整理者認為此文約在魯哀公十三年吳晉爭霸期間,吳王率軍北上到達陳國境內,晉國派使臣與吳交涉,“吳王以關心陳國為借口,反而質問晉國何以派師徒前來。晉使則以指責楚人無道,并轉述周天子告讓之辭與吳臣巧妙周旋,最后終于使吳軍離開陳國”;并認為“其所記不見于典籍,但卻補史籍之缺”。③
筆者認為,楚竹書《吳命》篇的重新編排和部分文字的重新斷句隸定,可知其篇所記并非不見于典籍,此事在《左傳》哀公十年是有記述的。故其時間是魯哀公十年,即公元前485年,其事件是楚國伐陳,吳國出兵救陳。《吳命》第一部分是身處陳國地界的吳楚兩國使臣的外交對話及辭令,第二部分是吳國派使臣赴周王室以救陳之事告功于周天子。
一、《吳命》所見吳救陳的目的、歷史背景及其時間
楚竹書《吳命》的綴連排列是需要重新考慮的。盡管《吳命》第6簡中周王提到了“晉”,但那是周王褒揚“吳伯父”連類而及“晉(叔父)”,實際上《吳命》基本上與晉國沒有多大的關系。《吳命》篇中吳使臣與何國使臣對話其實在簡文中是可以找到線索的。從《吳命》第3簡“兩君之弗川心(順),敢不芒(枉)道以告,吳青(請)成于楚” 此句原斷句與個別字隸定與筆者有很大的不同。原來斷句是“兩君之弗川心(順),敢不喪?道(導)以告吳,青(請)成于楚”,但“敢不”后一字明顯是上“艸”下“亾”的“芒”,“芒”在此通“枉”。詳見其后分析。看,“吳青(請)成于楚”中的“成”在《左傳》中常見,是“和解”、“和談”、“和議”的意思, 《左傳》隱公元年“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云:“成,結怨結好也,今言媾和。”(中華書局,1995年,第1冊第18頁)所以這一句是說吳國請求和楚國和解、和談。因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吳命》雖有許多殘簡,但吳國使臣是在與楚國使臣對話,與晉國毫無關系,不然這一條簡中“兩君之弗川心(順),敢不芒(枉)道以告,吳青(請)成于楚”就沒有著落。意思是吳軍不是專門趕到陳國來向楚國問罪,而是因為吳國與楚國兩君不和順,故繞道來告訴楚國,吳君想請求和楚國和解。
筆者新排列的《吳命》有兩大部分,第一段是吳使臣與楚使臣的對話,這一部分的簡文綴連排列應是第1簡、第3簡、第2簡、第7簡、第9簡前一部分(第9簡前部分為第一段,后半部為第二部分開頭)。第二部分是吳國使臣與周天子之間的君臣對話。這第二部分的排列應是第9簡后一部分、第8簡、第5簡、第4簡、第6簡。筆者根據新綴連排列的簡文重新釋讀如下(除編排外,凡加點部分表示字的隸定或斷句與原釋文斷句有區別): 見拙作《楚竹書〈吳命〉綴連編排考》,待刊。
《吳命》(第3簡背)“……二邑,非疾爿 因(因)安(焉)加之,而慎絕我二邑之好!先人又(有)言曰:“馬醬(將)走,或童(動)之,速(仰)。”(灶)逨(來)告曰:……(原第1簡)“……君之川心(順)之,則君之志也。兩君之弗川心(順),敢不芒(枉)道以告,吳青(請)成于楚。昔上天不中,降禍于我……”(原第3簡)“……孤居保貝(保)系绔(褲)之中,亦唯君是望。君而或言若是,此則社禝(稷)……”(原第2簡)“……古(故)甬(用)吏(使)其三臣,毋敢又(有)辶 辛(親)速(疏)之羽丌(忌)敢告后 刂(候)日。”答曰:“三大夫辱命于寡君之仆,寡君一人……”(原第7簡)“以(堅)多(移)期,隹(惟)三夫=(大夫)丌(其)辱昏(問)之。今日隹(惟)不母心(敏)既立 卩(蒞)矣,自望日以往必五六日,皆采巾(敝)邑之期也。”
吳走陳。
楚人為不道,不思丌(其)先君之臣事先王,灋(廢)丌(其)貝 童(貢)獻,不共丞(承)王事。我先君盍(闔)[廬]……(原第9簡)……逨(來)先王之福、天子之霝(靈)!孤也,可(何)勞力之又(有)安(焉)?孤也,敢至(致)先王之福、天子之霝(靈)!吳人……於周:“寡君昏(問)左右:(孰)為帀(師)徒踐履陳地,以陳非也(他),先王姑每(母)大巸(姬)之邑!……(原第8簡)……[或]又(有)軒(冕)之賞,或又(有)釜(斧)戉(鉞)之忄 冒(赗),以此前后之猷,不能以牧民,而反志下之相(擠)也。幾(豈)不左才(哉)?敢居我江完(岸),曰:‘余必要攼(干)喪爾社禝(稷),以(廣)東海之表。’天不丌(其)中,卑(俾)周先王佾……”(原第5簡)“……壽(州)逨(來)孑 匕吏(使)一介吏(使),新心(親)于桃辶 毛(表)勞亓(其)夫=(大夫),(且)青(請)亓(其)行。刑曰(荊)為不道,胃(謂)余曰:‘女(汝),周之艸月(刖)子……’”(第4簡)“……賽,才(在)皮 攵(波)(濤)之間,咎(舅)生(甥)之邦。聶周孫=(子孫),隹(唯)余口(余)一人所豊(禮)。寧心孚 攵(捊,拋也)憂,亦隹(唯)吳白(伯)父、晉……”(第6簡)
這篇簡文的前半段是吳國使臣與楚王交涉,迫使楚軍答應同意離開陳國,吳軍談判成功就離開了陳國。后半段吳國派使臣向周王告捷。這一事件并非整理者所說的“其所記不見于典籍”,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7冊,第303頁。而是可以與《左傳》等書遙相呼應的。不過出土的楚竹書比古文獻的記載要更詳細更清楚,這一歷史事件的歷史背景、時間與吳國為陳國出兵的目的都是可以考察的。至于《吳命》整理者在排序和斷句方面存在的其他問題,筆者會在分析時順便提到一些。
1.吳國出兵陳國的目的
《吳命》所記吳國出兵陳國的目的是什么?其篇整理者認為事件的“發生時間約在魯哀公十三年吳晉黃池爭霸期間”,并說:“第一章記述吳王親自率領軍隊北上,到達陳國境內,引起陳國恐慌,晉軍派遣三位大夫作為使臣與吳交涉。吳王以關心陳國為借口,反而質問晉國何以派師徒前來。晉使則以指責楚人無道,并轉述周天子告讓之辭,與吳臣巧妙周旋,最后終于使吳軍離開陳國”。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7冊,第303頁。可見在整理者看來,吳國軍隊北上到達陳國境內,其目的就是為了爭霸。
筆者認為此說是不對的。首先在我們編排的第一部分中,吳國到陳國是與楚軍交鋒,并非晉軍。這一點從第8簡的內容看得比較明顯:“……逨(來)先王之福、天子之霝(靈)!孤也,可(何)勞力之又(有)安(焉)?孤也,敢至(致)先王之福、天子之霝(靈)!吳人於周。寡君昏左右:‘(孰)為帀(師)徒踐履陳地,以陳非也(他),先王姑每(母)大巸(姬)之邑!……’”這是吳國使臣代表吳王出使周王朝的報功之辭。這很明確地說吳國軍隊出兵陳國是為了援助、保衛陳國,因陳國是“先王姑每(母)大巸(姬)之邑”,這把吳國出兵陳國的目的一語道破,因陳國為周先王姻親之國。“姑每大巸”原整理者讀為“姑緐大熙”,并認為是吳國先王“諸樊”之名的全稱,筆者認為不妥。 見拙作《楚竹書〈吳命〉綴連編排考》,待刊。
“先王姑每(母)大巸(姬)”是誰呢?筆者認為這只能是周武王長女、周成王之姐、陳國始封君胡公之妻“大姬”。《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子產曰:“昔虞閼父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之后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之陳,以備三恪。則我周之自出,至于今是賴。……今陳忘周之大德,蔑我大惠,棄我姻親,介恃楚眾,以憑陵我。……敝邑大懼不競,而恥大姬,天誘其衷……。”《左傳》昭公三年晏嬰對叔向曰:“箕伯、直柄、虞遂、伯戲,其相胡公大姬,已在齊矣。”據上述《左傳》及《史記·陳杞世家》所說,西周初年周武王封虞舜之后胡公于陳,其妻為周武王長女。因此陳始封君胡公滿于周武王而言為甥,對周成王之后的周王而言則為“姑母”之國。因此,吳國使臣在向周王報功時,要把這次奔赴并救援陳國的軍事行動合理合法,并披上“尊王攘夷”的外衣,就會取得周王的嘉許,從而會抬高吳國在諸侯中的地位,加強政治上的號召力和影響作用,并為下一步取得霸權奠定基礎。團結姬姓兄弟之國,聯合異姓甥舅之國,排斥并孤立異姓諸侯大國,既是周王室的心愿,也是春秋時多位爭霸霸主屢試不爽的靈丹妙藥。
從楚竹書《吳命》可看到,這次吳國出兵救援陳國的對手是楚國不是晉國。
首先,《吳命》第9簡說“楚人為不道,不思丌(其)先君之臣事先王,灋(廢)丌(其)貝 童(貢)獻,不共丞(承)王事。先君盍(闔)[廬]……”,“盍(闔)”字后面的缺字應是“廬”,即吳王夫差的父親闔廬,那就說明《吳命》中吳王是夫差無疑。從這條簡文還可看到,吳軍這次出兵救陳對抗的是楚軍,而且追溯到先君闔廬時代,特別指出那時連年與楚人交戰,其原因并不是為了吳國自己,而是為了周王朝的利益。因為楚人本“臣事”周王,但到了西周晚期及春秋時代,楚國“灋(廢)丌(其)貝 童(貢)獻,不共丞(承)王事”,就是說不再對周王室進獻應該承擔的貢品,也不再繳納、供給賦稅徭役,所以吳先君闔廬才起兵問罪楚國。這種用語也見之于《國語·吳語》中。其文記述吳晉黃池之會后,吳王夫差向周王告功中說:“昔者楚人為不道,不承共王事,以遠我一二兄弟之國。吾先君闔廬不貰不忍,被甲帶劍,挺鈹搢鐸,以與楚昭王毒逐于中原柏舉。……今齊侯壬不鑒于楚。又不承共王命,以遠我一二兄弟之國。夫差不貰不忍,被甲帶劍……天舍其衷,齊師還。夫差豈敢自多,文、武寔舍其衷。……出于商、魯之閒,以徹于兄弟之國。”這與《吳命》中的用語十分相似,反映了正在謀圖霸業的吳王夫差是站在政治的高度來看待并處理這次救援陳國的軍事行為的。為了周王及其甥舅之國的利益出兵救陳,像先君闔廬一樣,討伐“不道,不承共王事,以遠我一二兄弟之國”的楚人,是為了維護周天子的利益;夫差討伐“不承共王命,以遠我一二兄弟之國”的齊人,也是為了捍衛周天子的勢力范圍。這種“尊王攘夷”的言語行為,在春秋歷史的爭霸活動中也屢見不鮮。《左傳》僖公四年齊桓公率領諸侯盟軍討伐楚國,管仲說:“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齊國征伐楚國目的是為了抑制楚人北上中原,與齊國爭霸權,而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是站在周王室的角度指責楚人:不向周王室繳納貢品,并應對周昭王的死亡負有責任。同樣《吳命》聲稱吳國從吳王夫差時代開始,與楚國多年打仗,是為了周王室的利益:楚人“灋(廢)丌(其)貝 童(貢)獻,不共丞(承)王事”;而這次出兵援陳抗楚的行為,也是為了“尊王攘夷”:“以陳非也(他),先王姑每(母)大巸(姬)之邑!”(簡8)在此吳王打著“尊王攘夷”的旗號,興兵抗楚救陳,其目的很明顯是為了爭霸天下。
其次,《吳命》第一段反映吳楚兩國在陳國的外交對話。這在第3簡中有比較明確的證據。第3簡“兩君之弗川心(順),敢不芒(枉)道以告,吳青(請)成于楚”幾句,筆者認為這是吳國使臣對楚軍的對話。也就是說請求和談的建議是吳軍一方向楚軍提出來的。“兩君之弗川心(順)”表明吳楚兩國不合的事實,所以吳國軍隊“芒(枉)道以告”,是說吳國軍隊這次進入陳國境內是不得已而為之,是繞道來到陳國專門求告楚軍,是向楚軍請求和解的。也就是說,楚軍也已經來到陳國之境了,接著吳國也派兵到陳國,表面上是代表陳國請求和談,實際上是以武力威逼楚軍接受吳國提出的和談建議。需要指出的是,這幾句《吳命》整理者和筆者理解及斷句差別甚大,原斷句是“兩君之弗川心(順),敢不喪?道(導)以告吳,青(請)成于楚”,這樣的感覺就好像是這次事件除了吳、楚,還有晉國。但所說是何意似乎就讓人不甚了了。而筆者斷句為“敢不芒(枉)道以告,吳青(請)成于楚”,可見吳國來到陳國是迫不得已,其目的是達成吳、楚先后離開陳國的協議。這樣一來,不僅吳軍來到陳國的目的明確,而且下文所言陳國與周王室及姬姓吳國的姻親關系、吳對楚國的指責也就前后呼應,有的放矢了。應該說明的是,此句中的“芒”,從“艸”、“亾(亡)聲”,應是“枉”的通假字。 拙作:《楚竹書〈吳命〉綴連編排新考》。
再次,《吳命》第一段反映吳楚兩國的外交對話從第2簡中也有明證。第2簡“孤居保貝(保)系绔(褲)之中,亦唯君是望”,從“孤”一字知道這是某君主之語;而從“居保貝(保)系绔(褲)之中”一語知其比較年輕。“保貝”字通“保”,《說文》“保,養也”;“保系绔(褲)之中”的“保”為保姆之義。《禮記·內則》“國君世子生……保受乃負之”,鄭玄注“保,保母”。“绔”為“褲”之古文,古代褲子系帶中可置幼嬰:《史記·趙世家》云“夫人置兒绔中”。從《吳命》“孤居保貝(保)系绔(褲)之中”的用語來看,盡管此語是夸張之說,但我們可知這位君主年齡很輕甚至很年幼。而從春秋末期這段時間看,既不可能是吳國君主夫差,也不可能是晉侯定公,而只能是楚國君主惠王;其時間也不是原整理者所說在黃池之會之年。
吳晉黃池之會這一年,是魯哀公十三年、晉定公三十年、吳王夫差十四年、楚惠王九年。魯、晉、吳楚各君大致年齡可據《左傳》及《史記》等書推測出來。首先,據《吳命》整理者推測此篇反映吳晉黃池之會的魯哀公十三年,而此年晉定公已即位30年,晉定公不可能還是居于“系绔之中”的君主。而此年是吳王夫差十四年,其實夫差即位初年就開始了報復越國的復仇計劃,表明已很成熟,也不可能太年幼。《史記·吳太伯世家》云:“王夫差元年,以大夫伯嚭為太宰。習戰射,常以報越為志。二年,吳王悉精兵以伐越,敗之夫椒,報姑蘇也。”到即位14年之時的夫差,也可肯定不會是居于“系绔之中”的君主。那么剩下只有楚國君主了。
在吳王夫差北上爭霸時,這時是楚昭王晚年、楚惠王即位初期。楚昭王在魯哀公六年(前489年)突然去世。這一年,吳國因報舊怨伐陳,楚昭王于其年七月救陳,因突然患病死于城父。楚昭王死前命其弟公子申、公子結繼承王位,皆遭拒絕,其后“則命公子啟(子閭),五辭而后許”(《左傳》哀公六年)。但楚昭王死后,公子啟并未即位楚王,而是“與子西、子期謀,潛師,閉塗,逆越女之子章立之,而后還”(《左傳》哀公六年)。這里稱“越女之子章”,不僅是說楚惠王之母并非楚昭王王后,而且稱“越女”似乎是說年齡也不大。如果說其母年齡不大,其子年齡就不會太大。另外,楚昭王為何舍子而立弟?《左傳》、《史記·楚世家》等文獻并未明言,但筆者認為應與其子年幼有關,《吳命》“孤居保貝(保)系绔(褲)之中”一語應是楚惠王之語,這不僅從前后對話的次序看是楚國使臣代表楚王之語,而且從年齡來看,也應是對楚惠王而言。這一點我們后面會再做些分析的。
2.《吳命》所記吳楚對陣的歷史背景和時間
《吳命》所記吳、楚對陣的時間,其整理者認為“可能為《國語·吳語》的佚篇”,“其所記不見于典籍”,“事件的發生時間約在魯哀公十三年吳、楚黃池爭霸期間”。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7冊,第303頁。如前所說,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大約是整理者看到其文中有“晉”、“吳”的字樣,便懷疑這篇文字與吳晉兩國爭霸有關系,并認為第一段文字是吳晉兩國的爭端而已。其實,《吳命》篇不僅是反映吳軍出兵到陳國的目的,是為了救援陳國抗擊楚軍,而且吳楚對陣的時間和歷史背景并不是像整理者所說的那樣“不見于典籍”,而是在《春秋》及其《左傳》中皆有明確的記載。
《春秋經》哀公十年:“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吳救陳。”《春秋》哀公十年記述楚人伐陳以及吳人救陳的事件,會使人感到奇怪。因為魯哀公十年是公元前485年,但就在不久的四年前,即前489年秋七月,吳國討伐陳國,楚昭王親自率領大軍去救援,卻因突患疾病在城父亡故。然而過了四年,卻反過來是楚國派兵討伐陳國,吳國成了救援陳國的“英雄”。原因何在?《左傳》哀公九年作了解釋:
夏,楚人伐陳。陳即吳故也。
陳國在魯哀公九年的三年之前,亦即魯哀公六年(前489年)之前,一直與楚國為盟國,而吳國因“舊怨”討伐陳國,楚國則救援陳國。從吳王夫差二年(魯哀公元年,前494年)到夫差七年(魯哀公六年,前489年)兩次派兵侵略陳國。第一次“吳侵陳”是吳王夫差在夫椒打敗越國之后的魯哀公元年八月。《左傳》哀公元年記載,早在魯定公四年(前506年)吳王闔閭伐楚時召喚陳懷公隨從盟軍,但陳懷公根據民意未隨從吳國。到魯哀公元年,“及夫差克越,乃修先君之怨。秋八月,吳侵陳,修舊怨也”。第二次“吳伐陳”是在魯哀公六年。《左傳》哀公六年云:“吳伐陳,復修舊怨也。”這次楚昭王率軍救援陳國。
而就在此年楚昭王在城父準備救陳時,突發病去世,之后陳國就來了一個180度的大轉彎,親附吳國。這就引起楚國的氣憤,魯哀公九年和十年(前486-485年)楚國連續兩年出兵討伐陳國。而吳國為了保護臣服國,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出兵救援。
但是陳國為什么轉變態度投靠吳國而疏遠楚國呢,其歷史原因是需要分析的。據《左傳》哀公六年記述,楚昭王為救援陳國親率軍救難,在城父占卜是戰還是退,皆不吉利。楚昭王認為與其拋棄盟友陳國畏敵而逃,還不如與仇敵決一死戰。便先后命其弟公子申子西、公子結子期為儲君,但二人皆不肯受命;不得已又命公子啟子閭為儲君,公子啟推辭五次然后才接受了。將戰前楚昭王突患重病,后在大冥一戰中死于城父。公子啟雖臨危受命為儲君,但楚昭王死后仍不肯即位,立楚昭王之子熊章為王。楚昭王堅決舍子立弟的原因其實與當時楚國面臨的時局有關。《左傳》定公四年(前506年)吳王闔閭率蔡唐盟軍伐楚,柏舉之役五戰五勝,攻占楚國郢都,自此后楚國元氣大傷。楚昭王在前489年救陳之戰前舍子而立弟,也暗示其時局實在復雜不得已而為之。陳國在這種楚國新君即位國內政局不大穩定情況下舍楚而親吳,應是迫于形勢而作出的抉擇。
陳國背楚親吳,導致楚人不滿便出兵伐陳。楚國在公元前486和485年連續兩年討伐陳國。《春秋》哀公九年云:“夏,楚人伐陳。”《左傳》哀公九年解釋其因說:“夏,楚人伐陳,陳即吳故也。”這次吳國并未出兵救陳。《春秋》哀公十年云:“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吳救陳。”魯哀公十年陳國被楚國討伐則得到了吳國的救援。吳國為盟國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霸權事業,不能不出兵救陳。因陳國地處中原,南方吳國要到中原爭霸,陳國不僅是吳國臣服國;而且也是吳國的一條交通要道和據點,具有很重要的戰略地位。 這一點與鄭國相似,鄭國是晉楚兩國在中原爭霸中具有有利的地理優勢,晉楚兩國為爭霸對鄭國都顯示勢在必得。關于這一點清人顧棟高有很好地論述:“蓋滎陽、成皋自古戰爭地,南北有事,鄭先被兵,地勢然也。……則鄭之虎牢,豈非得之以興,失之以亡者哉。”見氏著《春秋大事表》第2冊,中華書局,1993年,第536頁。《左傳》哀公十年對這次吳國的救援行動有比較詳細地說明:
冬,楚子期伐陳,吳延州來季子救陳,謂子期曰:“二君不務德,而力爭諸侯,民何罪焉?我請退,以為子名,務德而安民。”乃還。
這次楚伐陳、吳救陳的吳楚在陳國的軍事對抗局勢是以喜劇形式結束的。《左傳》哀公十年記載吳救陳的主帥延州來季子以巧妙的外交辭令把兩國出兵的責任歸之于兩國君主,提出了先行撤軍的建議,并把美名送給楚國主帥子期,平息了這場一觸即發的戰爭。
筆者認為《左傳》哀公十年所記這次“吳救陳”的記述與楚簡《吳命》基本上是相同的。這一年是魯哀公十年,吳王夫差十一年,楚惠王四年,也就是公元前485年。
(1)據《左傳》記載,楚軍伐陳到達陳國境內,“吳延州來季子救陳”也率軍到了陳國,吳國主帥認為“二君不務德”,首先提出退兵的請求,先行離開陳國。而《吳命》中也是吳方首先提出和談的請求:“兩君之弗川心(順),敢不芒(枉)道以告,吳青(請)成于楚。”也是首先離開了陳國:“吳走陳。”《左傳》哀公十年所記吳國主帥延州來季子說“我請退”,接著吳“乃還”與上博楚竹書《吳命》的“吳走陳”是十分吻合的,都是說吳國軍隊是先行撤離的。《左傳》與《吳命》用詞雖有不同,但所寫結果是完全一致的。
(2)楚竹書《吳命》第一段是兩國使臣的對話,但除了吳國外,另一方因竹簡文字殘缺是不清楚的。但從第三段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第一段的吳國大臣與另一方的對話應是楚國。因為,《吳命》第9簡“楚人為不道,不思丌(其)先君之臣事先王,灋(廢)丌(其)貝 童(貢)獻,不共丞(承)王事”,明顯是對楚人的指責。《吳命》第5簡“敢居我江完(岸),曰:‘余必要攼(干)喪爾社禝(稷),以(廣)東海之表’”,這幾句是寫吳國闔閭時代與楚國交戰時,楚國曾經向長江下游擴張,已經居住在了吳國境界的江岸邊,且口吐狂言:一定要進攻并吞并你們吳國的社稷,一直到東海沿岸!這種情況的發生和所吐狂言,也只能是春秋時代與吳國連年交戰的楚國。
(3)《吳命》第4簡不僅直接寫到了楚國:“刑曰(荊)為不道,胃(謂)余曰:“女(汝),周之艸月子……”。“周之艸月子”的“艸月”,如前面筆者在重新隸定《吳命》的釋文腳注所說,此字從“艸”、“月”聲,應是“刖”字的通假字。《說文》、《廣雅·釋詁一》等字書皆說:“刖,絕也。”“周之艸月子”就等于說吳國是周王室的絕棄之子。而且從此簡前半段比較簡略的文字中,我們仍能隱約地感到就是對這次吳國出兵救援陳國,并請楚軍離開陳國的情況。“……壽(州)逨(來)孑 匕吏(使)一介吏(使),新心(親)于桃辶 毛(表)勞亓(其)夫=(大夫),(且)青(請)亓(其)行。”這實際上就是寫第一段吳國使臣與楚國主帥對話的核心內容:吳國使臣要求楚國離開的那一史實。
(4)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從《吳命》第8簡“吳人於周。寡君昏左右:‘(孰)為帀(師)徒踐履陳地,以陳非也(他),先王姑每(母)大巸(姬)之邑’”看,把這次吳國出師救陳的目的寫得很清楚。吳人“為師徒踐履陳地”,不是要侵伐陳國,而是要保衛、救助陳國,因為不是其他的國家,是“先王姑母大姬之邑”。遍查春秋歷史,吳國到陳國且是為了救助陳國,也只有《左傳》哀公十年所記“吳延州來季子救陳”這一次。所以《吳命》所記年代只有魯哀公十年亦即公元前485年可以對應了。
3.吳救陳軍事行動中吳國主帥的問題
《左傳》哀公十年明確說前485年救陳的吳軍主帥是延州來季子:“冬,楚子期伐陳,吳延州來季子救陳……。”杜預注:“季子,吳王壽夢少子也。壽夢以襄十二年卒,至今七十七歲。壽夢卒,季子已能讓國,年當十五六,至今蓋九十余。”按杜預所說,吳軍這次主帥就是吳國先王壽夢的少子季札,但季札在壽夢去世時就是按年齡十五六計,到前485年也有90多歲,以90多歲的高齡率軍救陳,似乎是不可思議的事。所以楊伯峻據孔穎達引孫毓之說,認為:“此延州來季子未必即季札本人,以近百歲老翁帥師,恐情理所難,或其子孫,仍受延、州來之封,故仍其稱乎。”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4冊,中華書局,1990年,第1656頁。孫毓、楊伯峻的說法應是對的,楚竹書《吳命》為此說提供了新資料。
《吳命》第4簡說:“……壽(州)逨(來)孑 匕吏(使)一介吏(使),新心(親)于桃辶 毛(表)勞亓(其)夫=(大夫),(且)青(請)亓(其)行。”這一簡“壽逨”中“逨”通“來”,“壽”字筆者認為是《左傳》哀公十年“延州來”之“州”的通假。“壽”古音禪母幽部,“州”在照母幽部,二字音近可通。 拙作:《楚竹書〈吳命〉綴連編排新考》。故《吳命》第4簡“壽逨”就是《左傳》哀公十年“延州來”中的“州來”,“壽(州)逨(來)”之前的字已殘,“壽”前可能是“延”字。
吳“延州來季子”除了見之于《左傳》哀公十年外,還見于《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與昭公二十七年。《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趙文子問焉,曰:‘延州來季子其果立乎?……。’”《左傳》昭公二十七年:“使延州來季子聘于上國。”杜預注《左傳》昭公二十七云:“季子本封延陵,后復封州來,故曰延州來。”孔穎達疏《左傳》襄公三十一年亦云:“蓋并食二邑,故連言之。”杜預與孔穎達的說法是對的,這種現象在西周金文中也是存在的。周代受封土地后加“氏”的現象確實是存在的。 攸比鼎或稱為“從鼎”、“攸從鼎”等。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殷周金文集成》第5冊第2818號,中華書局,1985年。
至于第4簡“壽逨”后的“孑 匕”字,原整理者釋“孤”,筆者已在前面對全文重新釋讀隸定中在此字注釋下曾指出讀“孤”是不對的。此字右旁是“匕”而不是“瓜”,與第8簡中“孤”的寫法也是不同的。“壽逨”是吳國這次出征主帥的氏,“孑 匕”是他的名。此字雖不認識,但與季札之名“札”似乎并無關系。以此看來,孫毓、楊伯峻等說《左傳》哀公十年中救陳的吳國主帥“延州來季子”是季札的后人,承襲了其延、州來之地的氏稱是對的。從這些情況看,出土的楚竹書《吳命》與《左傳》哀公十年所記事件基本是一致的。
二、“不戰而屈人之兵”——吳救陳之役的戰略意義
關于前485年楚伐陳、吳救陳事件,因為楚竹書《吳命》所記更為詳細,所以《吳命》與《左傳》哀公十年不僅是上面所述表面上的相同,而且新出土的《吳命》為我們提供了這一事件的更多資料和信息。特別要指出的是,盡管這一事件在《左傳》等文獻中早有較為簡單的記載,但據筆者所見,過去并未見學者對這一事件的歷史背景及歷史意義進行分析,因此我認為有必要結合《吳命》的新資料作些較為深入的探討。
1.吳楚使臣對話分類及其吳楚撤軍時間的約定
關于前485年楚伐陳、吳救陳事件,《左傳》哀公十年所記是比較簡單的,吳國的主帥一番為民不愿交兵的高姿態表態之后,就主動撤軍了。其余信息就不清楚了。但楚簡《吳命》卻記載了兩國主帥或使臣之間的大量對話,使我們了解了更多的信息,也使我們知曉事情并不像《左傳》所說那么簡單。
為了更好地了解吳楚對話的內容,我們有必要把第一段雙方對話過程簡單做些區分。
楚方:“……二邑,非疾爿 因(因)安(焉)加之,而慎絕我二邑之好!先人又(有)言曰:‘馬醬(將)走,或童(動)之,速(仰)。’(灶)逨(來)告曰:……(原第1簡)
吳方:“……君之川心(順)之,則君之志也。兩君之弗川心(順),敢不芒(枉)道以告,吳青(請)成于楚。昔上天不中,降禍于我……”(原第3簡)
楚方:“……孤居保貝(保)系绔(褲)之中,亦唯君是望。君而或言若是,此則社禝(稷)……”(原第2簡)
吳方:“……古(故)甬(用)吏(使)其三臣,毋敢又(有)辶 辛(親)速(疏)之羽丌(忌),敢告后 刂(候)日。”
楚方:答曰:“三大夫辱命于寡君之仆,寡君一人……”(原第7簡)“以(堅)多(移)期,隹(惟)三夫=(大夫)丌(其)辱昏(問)之。今日隹(惟)不母心(敏)既立 卩(蒞)矣,自望日以往必五六日,皆采巾(敝)邑之期也。”(原第9簡前半)
從《吳命》第一段的對話我們可以看到,除了雙方的外交辭令外,吳方在第3簡中提出了“吳青(請)成于楚”的和談議案,并指出吳軍是繞道相告的,暗含吳軍不是專門來救援陳國與楚為敵的。楚方使臣在第2簡中則以其君的口吻同意了,此簡“此則社禝(稷)……”雖有殘缺,但可能是“之福也”一類的用語。吳方使臣在第7簡中所說“敢告后 刂(候)日”是最關鍵的用語,是要求楚國主帥確定撤離陳國的日期。“后 刂”字從“刀(刂)”“后”聲,匣母侯部,在此與同為匣母侯部的“候”為通假字,“(候)日”為“伺望時日”之義。 許慎:《說文解字》人部:“候,伺望也。”此句意為“敢問能告訴我們撤離陳國的日期嗎”。所說“毋敢又(有)辶 辛(親)速(疏)之羽丌(忌)”,是說吳國就不敢有親近陳國或疏遠楚國的忌諱。楚方在第7簡的后一句和第9簡的前半段中認真回答了吳國使臣的咄咄逼人問話,確定從望日(十五日)以后的五六日以內,皆是楚國要從陳國撤離的日期。特別是“以(堅)多(移)期”一句很重要,而過去整理者讀為“以賢多忌”,其義就難以明了。筆者認為“”上部為聲符,下部為形符,上部“臣 殳”為聲符, “臣 殳”與“臤”蓋為異體, 《說文解字》“臤”部“豎”字下引籀文“豎”作“”,并云“,籀文豎,從殳”。初以“臣”為聲, 《說文解字》“臤”部云:“臤,堅也。從又,臣聲。”《說文解字》“豎”字下引籀文“豎”作“”,可見“臤”、“臣 殳”異體,皆以“臣”為聲。從“臤”得聲的“緊”古文獻可作“糹 臣”、“堅”、“賢”、“臤”(見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18頁“緊”下注),可證。可以讀為“堅(堅)”,是確定、肯定的意思; 《爾雅·釋詁下》:“堅,固也。”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虞戴德》“堅物”注云:“堅,定也。”《素問·腹中論》“其氣急疾堅勁”,王冰注云:“堅,定也,固也。”“多”可以讀為“移”(“移”字以“多”為聲符),其義則是要楚軍確定從陳國移軍的日期。與上下文的意思就完全合轍了。
從此我們可看到,關于前485年吳楚雙方在陳國的軍事行動,楚簡《吳命》提供的資料要遠比《左傳》哀公十年豐富。“吳走陳”雖也說明吳方先行離開了,但吳方在離開之前要求楚軍必須確定離開的日期;楚軍不得不明確地說撤離陳國在望日之后的五六天之內。可見吳軍的撤離并非《左傳》哀公十年所言那樣簡單地一走了事!而是表現了吳方主帥的強硬態度。這是《左傳》哀公十年所沒有的。
需要說明的是,從楚方使臣對話中,第7簡稱“寡君之仆”、“寡君一人”,明顯可見是以楚使臣的身份說話;但在第2簡中又說“孤居保貝(保)系绔(褲)之中”,又似乎是以楚君的身份說話。但這次楚國討伐陳國的軍事行動中,楚君并未親自率軍。對此現象如何解釋?筆者認為,使臣在對話中可以兼有兩種身份,《左傳》中也有這種使臣一方面可以代表君主說話,又可以完全以使臣自己身份發言。《左傳》僖公四年載楚使臣屈完與齊使臣管仲對話說:
春,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遂伐楚。楚子使與師言曰:“君處北海,寡人處南海,唯是風馬牛不相及也。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對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對曰:“貢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給?昭王之不復,君其問諸水濱。”……齊侯陳諸侯師之,與屈完乘而觀之。齊侯曰:“豈不谷是為,先君之好是繼。與不谷同好,如何?”對曰:“君惠徼福于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
從上文可見,楚國使臣屈完所說的“寡人處南海”與齊國使臣管仲所說“寡人是徵”、“ 寡人是問”句中“寡人”是指楚君與齊君,可見使臣是可以以君主身份講話的。但下文楚國使臣所說“寡君之罪也”、“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又是使臣以自己的身份講話。這樣我們也就明白春秋時使臣在對話中,其身份可以是雙重性的:有時是代表君主,有時又僅代表自己。 再看楚竹書《吳命》中第一段中的對話,也存在這種使臣隨意變換身份的現象。第7簡“寡君之仆”、“寡君一人”是以楚國使臣的身份說話,在第2簡中說“孤居(保)系绔(褲)之中”則是楚國使臣以自己楚君的身份講話。
2.前485年吳軍主動撤兵的原因
公元前485年吳軍主帥約楚軍一同撤離,并首先從陳國主動撤軍的事實,在《左傳》哀公十年和新出土楚竹書《吳命》的記述是相同的。但所記述過程、細節不盡相同。在《左傳》哀公十年中,吳軍主帥延州來季子把吳楚兩國軍隊在陳國遭遇的責任歸之于兩國君主,然后以“務德而安民”的高調首先撤離了。不過在《吳命》中,吳方的態度似乎比較強硬,要求在自己撤離之后,楚軍要承諾在一個限定的時間撤離。而且在第三段吳王對這一事件的評論并派使臣向周王的報告中,對楚國都是指責、批判的口吻。而且從《吳命》中我們還可看出,吳軍的撤離,并不是《左傳》哀公十年所說是吳軍主帥延州來季子的個人行為,而是吳國君臣統一的認識。這樣我們就需要探討一個似乎難以理解的問題:吳國當時實力強大,以至于與長期稱霸的晉國要爭霸并一決高低,但為何在陳國面對楚軍卻主動提出撤離的主張呢?
筆者認為,吳國派軍救援陳國以及主動從陳國撤軍,都是為吳國爭霸的目的服務的。
前485年,即魯哀公十年,楚惠王派軍伐陳,吳王夫差派兵救陳,正是吳國國勢鼎盛并著手建立霸主地位之際。而就在此時,齊國授人以柄。《左傳》哀公十年載,前485年春,“齊人弒悼公,赴于師。吳子三日哭于軍門之外”。可見齊人弒君事件使吳王夫差義憤填膺,立即約魯、邾、郯等國討伐齊國。但這次吳國出師不利,“徐承帥舟師,將自海入齊。齊人敗之,吳師乃還”。但吳國并沒有死心,《左傳》哀公十年載,此年秋“吳子使來復儆師”。這就是吳王派人到魯國告知為來年征伐齊國作準備。
對前485年齊國發生的弒君事件,當時另一個力爭霸主地位的晉國也馬上嗅到其中的政治作用,立即出兵向齊國興師問罪。《左傳》哀公十年載,“夏趙鞅帥師伐齊”。這是因為在吳、晉兩國君主看來,這種違背周禮、犯上作亂的弒君行為,在當時諸侯君主中影響極大,出兵向亂臣賊子問罪肯定能提高自己在諸侯之間的政治地位,可為爭霸活動增加相當分量的政治籌碼。這應即有實力爭霸的吳晉兩國爭先恐后伐齊的原因。
但就在吳國繼續準備伐齊的時候,另外一件令吳國煩心的事發生了。這就是楚軍從公元前486夏到485年冬連續兩次征伐吳人盟國陳國。《左傳》哀公九年載,“夏,楚人伐陳。陳即吳故也”。《春秋》哀公十年載,“冬,公子結帥師伐陳”。前485年吳國首次征齊失敗,為了爭霸,這樣的大好事又不能讓晉人獨占;但齊國這樣的大國又不可等閑視之,應予全力去對付。同時,楚國討伐已親附吳國的陳國這件事又不能不管。對此事不管,不僅會傷了與陳國的友好關系,也會使更多臣服吳國的小國寒心,也同樣會影響吳王夫差的稱霸事業。
在這種兩難選擇中,于是就出現了《左傳》哀公十年“吳延州來季子救陳”以及新出楚簡《吳命》所載事件,吳國派大軍壓境,卻又以高姿態撤軍,限定時日迫使楚軍撤離陳國。這樣做真是一箭三雕!結果不僅援助了臣服自己陳國,為日后爭霸獲得了政治籌碼;同時也為集中力量伐齊贏得了時間和精力。而且完成這樣的大好事吳國還不需費一兵一卒,實現了所謂“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孫子·謀攻》)的戰略目標!
3.吳國外交“屈人之兵”的戰略意義
公元前485年吳楚兩軍在陳國對陣,《左傳》哀公十年與楚簡《吳命》從不同角度描寫了這場吳人通過外交策略主動撤軍,從而達到迫使楚軍撤離陳境的目的。
前已說過,《左傳》哀公十年與《吳命》對這次事件的描寫是大同而小異。《左傳》哀公十年吳延州來季子在撤離陳國前對楚子期說:“二君不務德,而力爭諸侯,民何罪焉?我請退,以為子名,務德而安民。”吳軍主帥把這次兩軍對陣的責任歸于兩國國君,并把“務德而安民”的桂冠送給楚軍主帥子期,接著就主動撤離了。楚簡《吳命》第3簡所說“兩君之弗川心(順),敢不芒(枉)道以告,吳青(請)成于楚”,“兩君之弗川心(順)”似乎對兩君也有所指責,與《左傳》哀公十年“二君不務德,而力爭諸侯”的說法也比較接近。《吳命》所記吳方不僅“青(請)成于楚”,主動與楚和解;而且也有“吳走陳”的實際行動。首先離開陳國而且用的是“走”——我們知道古漢語中“走”是“跑”的意思,這就是說吳軍是跑著撤離的,此蓋即《左傳》哀公十年吳延州來季子對楚子期所說的“我請退,以為子名”,跑離陳國會讓人感覺是因畏敵如虎而逃離的,給對方一個很大的面子。
但是也要看到,楚簡《吳命》與《左傳》哀公十年也有一些不同處。主要不同是《吳命》不只是一味的柔順退讓,而是柔中帶剛,要求楚軍給一個撤退的期限:“敢告后 刂(候)日”(《吳命》第7簡)。楚方不得不說“自望日以往必五六日,皆采巾(敝)邑之期也”(第9簡)。這些言辭不見于《左傳》哀公十年,但筆者認為這是吳軍撤兵的前提條件,也是必不可少的。隨后楚軍也就在限定的日期內撤離了陳國,而吳國救陳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但如果站在楚軍方面看,為什么楚方會不打折扣地同意吳軍的和談協議呢?這就要從這時吳楚雙方的強弱之勢來分析。吳國從前538年馀祭時代起,與楚國斷斷續續地打了50多年的仗。到了吳王闔閭時代,吳楚強弱形勢才發生了根本性的轉折。《左傳》定公四年、《國語·楚語下》均記載說,前506年吳王闔閭聯合蔡、唐兩國,在柏舉大敗楚軍。吳軍乘勝追擊,五戰五捷,直達楚國郢都。楚國從此元氣大傷,一蹶不振。
而另一方面吳國這時則正處在爭霸的強勢狀態。《左傳》哀公元年與《國語·吳語》與《越語上》記載,前494年吳王夫差為父報仇,在夫椒大敗越國,越王勾踐通過吳太宰嚭求和,臣服吳國,極盡奴顏婢膝之能事。此后吳國為建立霸權不斷北上征討諸侯小國。《左傳》哀公元年載,其年八月吳國因與陳國舊怨而討伐陳國。《左傳》哀公二年載,前493年吳軍借入蔡納聘之機,不斷派軍進駐蔡國,蔡國不得不遷都于州來。《左傳》哀公七年(前488年)載,吳繼續北上,宋、魯臣服吳國,宋獻禮百牢;魯以獻百牢不合周禮力拒,但在吳人堅持要求下還是貢納百牢了事。《左傳》哀公八年(前487年)載,魯國討伐臣服吳的邾國,吳討伐魯國,攻克武城、東陽,魯與吳結盟才罷兵。到這時,地處中原的汝水流域的蔡國、潁水中游的陳國、睢水流域的宋國、洙泗流域的魯邾等國均已臣服吳國。這時吳北上爭霸,可以說是所向披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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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實現這一步歸功于始于20__年的上橋抽水站計算機監控及保護系統改造。改造后的上橋抽水站中控系統實行微機網絡管理,計算機監控系統實現了實時數據采集、處理與控制、操作指導與安全監視、順序事件記錄及事故處理、追憶等功能;微機保護系統科學地解決了大型同步電動機的失磁保護、失步保護等關鍵技術問題;實現了遠程遙控開停機,減少運行人員三分之二,操作人員坐在中控室中手點鼠標就可輕松完成,也可在異地對抽水站進行開停機操作。上橋抽水站中控系統在安徽省內泵站中處于領先地位,在國內亦屬先進水平,成為安徽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的一個亮點。
1、據了解,居住證一般不能在一天內辦理下來的,需要15-30個工作日才能領到居住證。居住證的辦理需要申請人提供一些相關資料,并前往居住地轄區內的派出所進行辦理,資料提交后,還需要填寫一些表格,并且派出所一般還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資料的審核需要花費一些時間,并且辦理居住證件要制卡,制卡也需要花費時間。一般居住證的辦理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15日,若是遇到特殊情況,辦理時限會延長,但不得超過30天。
2、居住證的辦理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一些資料,最基本的是本人身份證、相片,但是居住證申請的緣由不同,遞交的資料也會存在差異。一般以住所申請的,要提供住址證明,比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住宿證明等等。以連續就讀申請的,一般需要提供學生證、連續就讀的材料等等。
3、此外居住證一般是需要申請人親自到場進行辦理的,若是有特殊情況,可出具委托證明讓他人代辦居住證,但是委托人除了要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身份證明和代辦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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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狗證需要帶狗狗打疫苗,辦理免疫證,然后去派出所或者網上申請狗證辦理。將所需資料,例如身份證正反面、居住證等等上傳,申請合格后帶狗狗去注射身份識別芯片。不同城市流程、要求不一樣,請根據本地要求處理。狗狗辦狗證,各地的流程大同小異,以長沙為例:
犬證辦理條件
1、飼養者需要保證一戶一犬。
2、申請者需要保證年滿18周歲。
3、居住地址(申請養犬地址)和提交的有效居住證明必須是同一個地址。
1、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所采取的一種措施,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因此居住證是當事人在該居住證所在地可以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主要憑證。如享用公共衛生服務,就業服務,培訓項目,申請保障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務便利。同時對于希望在當地入戶的當事人來說,居住證也是申請人申請常住戶口的重要證明之一。
2、《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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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居住證4s店不包上牌。一般都是需要辦居住證,按照正常程序辦個居住證要六個月之后才能下來。
2、但是買車的時候比較著急,這個時候可以找黃牛,通過黃牛可以到派出所打個居住證明一兩天時間就辦理下來了,我們拿著這個居住證明帶著車輛資料就是可以上牌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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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材料:
憑公安機關簽發、簽注的居住證、即可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
居住證丟失或未辦理居住證的,需提供以下兩方面的證明材料:
身份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供其中之一即可;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公安機關有效居住登記信息、勞動合同、工商執照、學生證或學籍證明、房產證等,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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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4、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