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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科學發展,統籌城鄉協調發展重要措施。本文概述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概況和必要性,通過數據資料介紹了近年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含義以及實施情況,客觀的分析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和觀念等方面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對于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途徑
1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是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其形式是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實現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型制度最終形成公平可持續健康發展的農村保障制度。本著多交多得的相關激勵機制來保證農村參保人的權益,實現農村養老金全國統籌平衡的原則,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以及醫療保險制度。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一直是我國社會的主體,農業、農村、農民的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問題,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傳統的農村養老模式和原有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阻礙了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的發展,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民生需要。雖然我國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問題做出了一些改革,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施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我國農村居民分布范圍廣,農民人口數量大,收入水平低,致使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施行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在農民自身方面,由于收入水平低,繳費壓力大,個人參保意識差,所以農村居民難以積極的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由于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健全,養老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體系和辦法不完善,致使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問題。
2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2.1適應人口老齡化的趨勢
隨著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使得農村傳統的依賴土地養老和家庭養老的保障功能大大的減弱,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的突出和嚴峻,農村老年人的日常基本生活保障面臨巨大的挑戰,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問題,建立健全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我國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的農村養老問題的有效途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統籌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必然選擇。而且我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隨著勞動力的減少,我國農村傳統的靠土地和家庭的養老方式不再能夠起到足夠的保障作用,面對農村“未富先老”的狀態,能夠使農村老年人老有所養,必須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建立健全的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2.2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的必然之路
我國城鄉發展不協調由來已久,縮小我國城鄉差距,解決發展中的不協調問題尤為重要,也是發展的迫切需要。在“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出“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其文中保障制度有效鏈接。”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的發展,城鄉居民生活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在不斷的擴大,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為3.13:1。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為5709元,而農村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則為563元,相差近10倍。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巨大差距已經成為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羈絆,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規范轉移支付制度,優化轉移支付結構,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一體化是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降低社會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途徑。
2.3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帶來的經濟效應
根據財政政策如果國家在經濟發展緩慢的時候,需要使用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其中之意就是促進居民的消費,加大投資的力度,隨著居民收入的不斷增長,城市居民的消費傾向再降低,城市消費的市場在不斷的減少,作為龐大的農村人口其消費市場非常廣闊,但是其消費的額度,只占到全國的1/3左右,因此,來擴大農村地區的內需是提高全國消費能力,促進經濟增長的新動力。當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不夠完備,因此農民對于未來自身的保障存有疑慮,尤其是一些年紀較大沒有勞動力沒有勞動能力收入較低的人,怕在未來養老過程當中,沒有充足的資金,因此,不敢多消費更無法擴大農村的內需。新型農村養老制度的建立,會促進農村老年有一個穩定的未來,來減少其未來收入不確定性的擔憂,促進農民的消費,擴大農村的消費市場,最終能夠促進我們國家內需經濟增長。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主要是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特別是擴大農村消費需求。黨中央、國務院出臺的一攬子計劃,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農民收入水平不高,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影響擴大農村消費需求的重要原因。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使農村老年人增加收入,這可以直接刺激農村居民消費。解除農民養老的后顧之憂,使農民愿意消費,敢于消費,最近擴大農村即期消費需求,進一步開擴和擴大農村消費市場,推動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形成人民安康、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良好局面。
3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途徑
3.1政府做好宣傳工作鼓勵農民參保
新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普及,需要我國政府給予正確的引導,做好前期的推廣工作,積極宣傳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好處,使得這一政策逐步的深入到農村當中,擴大農村居民對其的信任愿意投保,在相關的政策之下應該出臺一些針對不同地區的相應鼓勵政策,對于參保以金額較高的人群于鼓勵政策,應該向農民普及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知識,強化提升農民養老保險的意識,鼓勵農民都參保。加大宣傳,提高農民對養老保險的認識,針對農民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觀念守舊的問題,政府應該加大對于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農村居民的認識,增強現代社會養老模式觀念。宣傳工作具體落實到縣、鄉、村,并充分利用地方的媒體、網絡和廣播,做好輿論導向工作,逐漸改變農民的觀念,使農民普遍認識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本質、意義以及重要性并積極參加。同時,促進農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加大農業發展,增加農業投入,依靠科學技術,達到科技富農,通過實行農業支持和農業保護政策來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并采取一定措施,抑制通貨膨脹,控制物價上漲,進而提高農民的實際購買力。只有農民現在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才能為自己將來養老做計劃,才能積極的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3.2加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建設
我們國家已經出臺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但是其推廣仍然較慢存在一定的問題,我們應該制定出適用于現階段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其性質和原則,規定資金籌集的方式以及監管辦法,對于實施當中存在的問題給予盡快的解決,將法律與規則實施相配合,才能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完善法律法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國家通過立法手段,來保護國家公民的利益得以實現,無論是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德國,還是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善的其他發達國家,都是通過立法程序,來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隨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一些矛盾與問題逐漸的顯露出來,通過立法手段,建立健全的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確保社會公民能夠“老有所養”是我國政府的當務之急。建立健全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我過已經頒布了一些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立法層次較低,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都是國務院的條例和各部門的規章,法律約束力不足。建立健全的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填補我國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面立法上的漏洞,并且完善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的配套政策制度,并且以此為準,付諸落實,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具有可持續性。
3.3擴大資金籌集渠道加大政府轉移支付力度
確保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穩定來源,要增加資金籌集的方式,擴寬資金籌集的渠道,提供更加多的繳費等級供農民選擇。個人繳費的金額,應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農民的年均收入情況,按一定比例收取。并且政府加大調控力度,針對經濟發展不同地區實行分等級補貼。對于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實行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為主,政府給予低級別補貼;對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地區,實行以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高級別補貼。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的轉移支付,施行“高補貧、低補富”,充分發揮政府的調控作用,推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進程,使得不同地區,不同收入的農民都能享受到養老保險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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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金瑩 廖冬寧 單位:大連財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