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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國建筑施工行業普遍采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就是PPP模式,在推行PPP模式的過程中稅收政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和探討PPP模式下建筑工程稅務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基于此,本文從PPP模式在建筑工程中的應用入手,在分析了PPP模式下建筑工程稅務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有效解決PPP模式下建筑工程稅務問題的策略。
關鍵詞:PPP模式;建筑工程;稅務問題;融資階段;政府補貼
一、PPP在建筑工程中的應用
PPP模式主要是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公共私營合作”框架下,企業與政府之間建立起來的一種收益和風險共享的共贏模式,常見的幾種PPP模式包括TOT、BOT、BT和BOO等。這些PPP項目的共同特點是關聯主體較多,法律關系復雜。目前,我國建筑施工領域的PPP項目才剛剛起步,其具體經歷了以下四個發展階段:一是“BOT+EPC”模式,即:政府不參股,建筑工程的設計、融資和施工過程都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二是“BOT+EPC+股權合作”模式,即:政府出資,政府與建筑施工企業的收益與出資具有不一致性,但風險承擔與出資比例成正比。三是“BOT+EPC+政府補助”模式,即:該種模式主要是指政府對西部地區建筑企業中預期收益不高的項目進行補貼。四是“股權合作+政府補貼+BOT+EPC”模式,也就是以上第二種模式和第三種模式的綜合運用。
二、PPP模式下的建筑工程稅務應注意的問題
(一)融資階段
目前,我國企業常用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融資。我國財政部第36號文第27條第6款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及直接相關費用適用6%稅率,且不得抵扣銷項稅額。施工單位可根據資本化程度把貸款利息列入“在建工程”和“財務費用”兩個科目,在利潤表上,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總之,在PPP模式下施工單位必須綜合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選擇低成本策略。
(二)建設階段
建設階段,各種成本開支較多,待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較多。根據有關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及直接相關費用適用6%稅率,且不得抵扣銷項稅額,拆遷費用也不能取得符合抵扣要求的發票。同時,如果在建設期間出現項目虧損,應將其結轉到運營期。目前,企業所得稅政策要求虧損彌補的最高期限為5年,從PPP項目盈利平均水平來看,前期的項目虧損往往不能在后期充分抵扣。
(三)營運階段
該階段PPP項目常出現停車收入、廣告位出租收入等。停車收入可根據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等稅率上繳增值稅,稅率為10%;廣告位出租收入可根據經營租賃服務等稅率上繳增值稅,稅率為6%或10%。稅務籌劃要重點關注混合銷售的明細核算,這樣施工項目方才可根據不同的收入類型合理處理增值稅。筆者認為,應嚴格區分項目屬于公共產品還是準公共產品,前者的政府付費不征收增值稅,如果收到的補貼是可行性缺口補助,則應征收增值稅。
三、PPP模式下的建筑工程稅務問題的解決
(一)加強稅務政策研究
在PPP模式下,建設施工企業要加強對有關稅收政策的研究,包括在軌道交通、城市鐵路、公路等市政領域中對各種管理和稅收方面問題的研究。與此同時,還應學習借鑒其他行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并結合項目有關權限和責任,充分利用項目有關支持和優惠政策,以確保稅收政策的前瞻性。
(二)健全項目抵扣鏈條
“營改增”后,建筑施工企業要緊扣行業特性,充分考慮在稅收實務工作中合同、項目資金、發票等各方面因素,結合實際,構建可減少增值稅稅負的完善體系。一是拆遷成本方面。拆遷數額巨大且具有一定波動性,因此可使用房地產行業在拆遷方面的做法。二是利息方面。建筑施工企業應統籌考慮漸進性抵扣、國家財政承受能力、增值稅抵扣原理等方面。
(三)優化所得稅籌劃
首先,建議延長項目損失彌補期限。為更好地享受有關所得稅優惠政策,建筑施工企業應全面考慮利率水平、社會資本利用率、項目資金比例和平均運營成本等問題,有效延長項目虧損彌補期。其次,在目前我國大眾創新創業背景下,無形資產的載體不同,因此要考慮到時間尺度所描述的線性關系,對單一直線法描述的所得稅進行調整。
(四)研究政府補貼事宜
政府補貼關系到所得稅和增值稅兩個方面,為充分發揮稅收政策作用,對公共基礎設施領域的補貼,地方財政應免征增值稅。同時,在扣除攤銷和折舊之后再計算政府補貼所得,可切實解決財政補貼問題,使企業更好地享受免稅待遇,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共贏。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PPP模式下,建筑施工企業的稅務問題較為復雜,因此企業要在稅務形成之前做好各項稅收籌劃工作,增強工作的前瞻性。在籌劃稅收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有關稅收政策的學習和了解,這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統籌考慮,進而制定出符合目前稅收政策的納稅方案和策略,更加有效地解決建筑施工企業的稅務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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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霞陽 單位:漳州城投建工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