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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定義
保持內部審計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工作得以有效開展的前提和基礎。對于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定義,國內外均開展了廣泛的討論但目前還未達成一個統一的認識。Mutchier(2003)認為,獨立性與確認或咨詢服務所處的環境狀態有關。他將獨立性定義為“不存在威脅客觀性的重大利益沖突”,并指出,獨立性是對個人或團隊在提供確認服務時所處環境的期望特征,它要求個人或團隊避免存在重大的可能威脅客觀性的利益沖突,這種利益沖突既可能來源于個人或團隊的個別環境,也可能來源于確認服務所處的一般環境。本文采用李明輝(2009)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定義,即“是指內部審計活動所處的環境中不存在可能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判斷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因而能夠基于其自身的知識、經驗和技能自由地開展審計工作,依照相關的職業準則搜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依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做出客觀公正、不偏不倚的結論”。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因素及現狀分析
根據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內部審計的報告體制、內部審計的職能范圍、內部審計部門規模、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支持程度。內部審計的報告體制。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報告制度主要有五種體制,分別為向董事會或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報告、向監事會報告、向總經理報告、向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報告以及向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雙報告制度。研究表明,向董事會或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報告時內部審計部門具有更強的獨立性。朱榮恩等(2005)向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受訓的財務總監就企業審計部的隸屬關系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在152家被調查企業中,總體而言,審計部隸屬于總經理的比例最高,隸屬于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的分別為13.8%。耿建新(2006)對上市公司數據統計結果表明22%的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向董事會報告而仍然存在76%的內部審計部門向總經理報告。內部審計的職能范圍。IIA(1999)將“確認”和“咨詢”定位為內審的兩大主要職能,王光遠(2007)認為內部審計作為“確保受托責任的有效履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能可以概括為“監督、確認與咨詢”,而不僅僅是“確認”和“咨詢”。實證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職能范圍越大,對企業管理的參與程度越高,其獨立性越強。但目前來看,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職能范圍并未統一,不少上市公司仍將內部審計作為查處內部舞弊的職能工具,而未能將其評價和咨詢功能在公司內部加以拓展。內部審計部門規模。內部審計部門規模主要表現在內部審計部門經費、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專業素養、內部審計部門的行政級別。劉國常、郭慧(2008)研究表明,內部審計的規模與內部審計獨立性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根據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設立單獨的內部審計部門,并配置不低于三名的專業審計人員。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支持程度。現代內部審計的功能主要為更好的實現企業增值,因而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支持程度非常重要。實證研究分析表明,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支持程度越高,內部審計獨立性也越高。我國并未從法律層面提升內部審計地位,因而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并不重視,不少企業僅僅將其作為符合上市要求的門面工具,內部審計部門徒有虛名。
三、提高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建議
從認識和法律的高度重視內部審計。企業管理層應該認識到內部審計的重要性,內部審計部門設立的必要性,只有對其進行重視,才會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證它的獨立性。如果社會對內部審計的認識不足,法律應該對此進行引導,通過健全治理結構等方面重視內部審計的法律地位,從而推動社會對內部審計重要性的認識。從公司治理結構上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內部審計不應該成為上市公司應對相關法規的門面工具,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提出的加大自查力度實際上對內部審計的實際作用提出了要求。內部審計部門應該擁有直接向董事會報告的權利,并且應該設立在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下面,而不是從屬于總經理或者財務總監。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以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內部審計人員高水平的審計專業能力是保證其獨立性的基礎所在。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都未能發揮實效,因而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很低,對其專業技能的考核基本缺。
作者:蔡蘭 周瑞珍 郭雁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