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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策的落地生根,企業的創新能力成為企業增強競爭力的關鍵因素。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企業研發投入和科技成果的轉化,提高社會生產效率。首先,對促進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闡述。其次,針對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創新的影響進行深入剖析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針對性強的建議。
關鍵詞:稅收優惠;企業創新;所得稅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是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潮流的關鍵。但創新不確定性高,風險大,且具有外部溢出效應,僅靠市場力量難以有效激發企業持續創新活動。為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引導企業持續加強創新投入,政府出臺了諸多稅收優惠政策以彌補市場激勵不足。本文梳理了目前激勵企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針對性強的解決對策。
1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概述
稅收優惠是政府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工具,是激勵企業創新的一種手段,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雙創”稅收優惠政策及最新的政策改革分析目前促進企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1.1依據稅種分析,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稅與流轉稅。1.1.1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包括降低稅率,減免稅額,加計扣除以及加速折舊等方式,是鼓勵企業創新的核心手段,有利推動了企業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降低稅率,如對符合認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重點布局內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如對線寬小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關鍵材料、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及軟件企業在獲利后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是指對企業實際支出的基礎上加一定比例進行扣除。如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為獲得科學技術成果、新產品、改進新技術等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但未形成無形資產,在扣除的基礎上再加50%扣除,計入當期費用,而中小科技型企業的加計扣除比例為75%;對已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成本的150%進行攤銷。加速折舊則是通過縮短折舊年限、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方法加速計算折舊費用,如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購入時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六大行業四大領域重點行業購入的固定資產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創新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免征個人所得稅兩種主要方式。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個人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通過制訂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五個會計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除《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免納個人所得稅的適用情況之外,現有規章制度大多為鼓勵企業加強高新技術人力資本投入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而設立。1.1.2流轉稅稅收優惠是激勵企業創新的有效工具流轉稅稅收優惠方式主要包括退還增值稅、免征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進口消費稅等,主要目的是加強我國自主研發能力,推廣國產設備應用,支持進口國內無法提供的先進產品、技術或設備。增值稅退稅,如對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可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的優惠;免征進口增值稅、關稅以及消費稅等,如根據《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以及出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目的而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和消費稅,后來這一政策擴展到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2013年至2016年)。1.2按照稅收征收方式,分為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直接優惠是事后的直接減免,如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增值稅即征即退、所得稅稅率優惠等是對最終創新成果的激勵,直接優惠如稅率優惠的政策享受者主要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型技術服務業、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等。間接優惠是事前優惠,如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等優惠,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抵減,有利于激勵企業加大對研發環節的投入,加速新技術、新產品的創新或者改進新技術等。現行制度下,我國稅收優惠主要以直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為輔。
2優惠政策對企業創新的影響
2.1稅收優惠方式重直接優惠,輕間接優惠,易誘發政策投機行為,促進企業在事前進行尋找優惠,事后停滯不前的創新行為直接優惠是事后優惠,是對最終創新成果的優惠。政府事先公布享受政策的條件,企業據此進行“適度”的創新投入,一旦達到最低標準就停滯不前,缺乏繼續創新的動力。如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先認定、后享受政策,大多數企業一旦達到最低標準后,即可享受優惠政策,缺乏繼續創新的動力。一是因為政策的“一刀切”,不會因為超出最低標準而給予更多優惠。二是因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是一經認定,即可享受三年,無須年審,對企業當年的創新行為不產生直接約束,因此有的企業難免在獲得認定資格后的受惠期內陷入創新惰性,創新投入難以為繼。對于初創型企業,由于研發投入資金大,研發時間長,采用直接優惠方式難以享受稅收優惠,因此應該加大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力度,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資。2.2稅收優惠政策行業間存在較大差異高新技術企業、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幾乎覆蓋創新研發的各個環節,六大行業、四大重點領域享受較大的優惠,但對于輕工業、服務業、文化產業等的激勵作用不足。技術創新、企業創新并不應該只是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等產業,各行各業都有創新,都應該支持和鼓勵創新。現行政策對創投企業投資方面的優惠力度較低,如果創投企業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初創科技型企業能夠享受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但卻沒有對于投資其他非高新技術、非科技型企業的優惠。2.3稅收優惠認定標準過于嚴格,限制了部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國科發火〔2016〕32號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可知,其符合認定的條件必須滿足:注冊成立一年以上;企業的知識產權擁有所有權;核心技術屬于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研發等相關活動的科技人員占比達到要求即10%;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收入比重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創新能力符合要求等諸多條件。許多具有創新研發能力的企業雖然進行創新活動,但因為無法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無法享受低稅率優惠及其他政策優惠,顯然這很不合理。集成電路減免企業所得稅或低稅率同樣有著嚴格的標準,其他的稅率優惠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高門檻,使許多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優惠,阻礙創新產品產出,無法達到預期的創新效果。2.4創新激勵導向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不足,抑制了優秀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我國對于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設置了較高的門檻,根據主席令第48號規定只有省級、部委、軍級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給予創新人才的一般獎勵性獎金是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的。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高一級高達45%,創新導向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力度不足,會抑制人才創新的積極性,既不利于發揮其創新能力,也不利于企業研發、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3優化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3.1優化稅收結構,細化直接優惠政策,加大間接優惠比重,激勵創新。直接優惠的稅收方式雖然方便征收,但會直接減少國家稅收收入,易扭曲企業的決策,增加避稅動機,因此建議改變“一刀切”的直接優惠待遇,超出門檻線的企業按一定比例給予稅收返還或獎勵。間接優惠注重企業研發環節,對于研發活動的支持,一方面可考慮加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另一方面可借鑒國外經驗,允許企業提取研發準備金以降低研發成本,刺激企業加大創新投入,引導企業投資向著符合政府目標的方向進行,使企業考慮長期的經營計劃而非短期利益。通過加大間接優惠力度,優化直接優惠,逐步轉變為“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的稅收結構。3.2對不同行業設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致力于全行業減負,支持創新。稅收優惠不應只是局限于特定行業企業,應加大稅收優惠范圍,國家支持科技發展,對于未被納入高新技術企業范圍內的創新型企業應給予同樣的優惠力度,放寬優惠范圍,支持技術創新。同屬于文化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差異也較大,如動漫企業即征即退和軟件企業的稅率優惠、“兩免三減半”等優惠,而對于文化產業的其他領域如影視、美術等的稅收優惠較少,建議有針對性的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形成科學完善的稅收優惠管理體系,發揮好產業引導和資源配置作用,激勵各產業行業創新發展。3.3放寬享受相關優惠的條件,降低認定標準,促進創新。稅務部門應適當降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取消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地域限制,支持更多企業進行認定,促進企業爭取優惠、加大創新研發、享受更多優惠的良性反饋,激勵進行創新研發、轉化等活動。放寬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等享受低稅率及所得稅減免的條件,以使更多企業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激勵企業研發和技術成果轉讓。3.4加強創新型人才稅收優惠激勵力度,調動創新積極性。加大對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力度,調動優秀人才的創新積極性。如對企業給予創新職工的股票期權等獎勵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優惠;對于技術人才轉讓技術成果的收入可參照企業技術轉讓稅收優惠,在一定額度內給予個人減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創新人才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給予的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股權獎勵股票等獎勵時,可延期、分期或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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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2017年7月版本)[Z].
作者:王曉琳 周詠梅 單位:青島大學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