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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資產證劵化體制的轉變而言,發生改變的內容比較多,主要圍繞企業的印花稅、增值稅、所得稅這三個方面,通過規范分析、文獻分析等方法,對資產證劵化稅制問題提出建議。對于資產證券而言,不僅能夠對我國社會的經濟發展提供積極的推動作用,還能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穩定性造成一定的破壞,因此必須保證資產證劵化市場有序的開展。
一、原始權益人將資產真實銷售給SPV環節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企業所得稅。對于每一個企業而言,企業所得稅是必須要繳納的稅種之一,所以,當企業資產的賬面價格比原始權益人的轉讓資產小時,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應為資產轉讓者多出的部分。反之,資產轉讓者可以將其產生的損失,在本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扣除。這樣的稅收籌劃手段,導致企業開展資產證劵化模式的納稅人,對破產隔離的實施、風險管控的實施無法有效掌控,導致企業開展資產證劵化時,會面對巨大的風險。所以,為了促進資產證劵化完善,杜絕納稅人為了降低納稅額度,將交易模式改變為擔保融資的情況發生,應該免去資產證劵化中,真實銷售應該繳納的所得稅。(二)增值稅。企業在開展資產證劵化相關業務中,對于轉讓的根本而言,不僅可以轉讓債權類的資產,也可以是企業未來的受益權和收益權。因此,企業應該結合目前我國增值稅的繳納標準,明確以上資產的轉讓不在繳納增值稅的范圍內,在進行轉讓的過程中,不必繳納增值稅。(三)印花稅。當開展資產證劵化的資產信托權利,被信托資產證劵化的發起機構,給予受托機構的時候,不必繳納雙方簽訂信托合同的印花稅。我國稅收相關政策已經明確規定了信貸資產證劵化印花稅的繳納標準,但是,對企業資產證劵化印花稅的繳納標注并不明確。所以,應該參考信貸資產證劵化印花稅的繳納標準,不必繳納企業資產證劵化印花稅。
二、SPV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認購證券環節的稅收政策建議
第一,當SPV發行投資者認購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時,并不會產生所得,因此,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由于證券的發行和認購不再增值稅管理范圍內,因此不必繳納增值稅。第三,當企業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證券,交給受托機構進行發售時,可以不必繳納印花稅。在我國對資產證劵化稅收政策制定出明確規定之前,企業資產證劵化繳納印花稅的標準,應該根據信貸資產證劵化繳納印花稅的標準執行。
三、SPV獲取項目收益并支付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環節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符合上位法規定。在受托人對信托事務所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及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進行支付時,由于受托人會將先行墊付自身的固有財產,因此,在信托財產進行補償時,受托人享有優先補償的權益。這個規定的制定,從立法層面將,權利大于部門規章。所以,將企業管理人認定為企業納稅人的規章,應該與相關法律的內容一致。(二)符合金融行業風險隔離的要求。作為企業特殊目的載體,資產支持計劃相對獨立,會與基礎資產原始托管人、受托人、權益人、其他支持計劃等提供服務的機構具有的固有資產進行取區分。也就是說,當企業以上這些資產由于破產、撤銷、解散等各種原因進行清點、計算時,可以不必清算支持計劃資產,從而將風險有效隔離。(三)便于納稅申報。對于企業繳納的增值稅而言,應該分開申報每一個單獨的產品,這樣,每個產品都能進行單獨核算,對未來金融行業風險隔離的實現提供便利,這其中,稅金也要單獨核算。
四、投資人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并獲取收益環節的稅收政策建議
第一,在企業繳納所得稅的過程中,如果投資方是個人,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和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方是機構,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標準和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二者必須明確區分,不可相互混淆。第二,以增值稅的標準和要求為基礎,在轉讓未到期資產的管理產品時,所繳納增值稅的額度,應該根據金融商品轉讓標準實施。當產品的所有權屬于個人時,不必繳納增值稅。當產品的所有權屬于機構時,只需繳納收益轉讓部分的增值稅。第三,投資者在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過程中,不必繳納印花稅在我國對資產證劵化稅收政策制定出明確規定之前,企業資產證劵化繳納印花稅的標準,應該根據信貸資產證劵化繳納印花稅的標準執行。
五、結語
綜上所述,根據以上針對資產證劵化水質問題展開的全面分析,我們能夠明確的知道,通過使用各種先進的手段,使我國資產證劵化的發展模式逐漸朝著高效性、公平性、法治性的發向邁進,將資產證劵化轉變過程中,稅收存在的問題逐一解決,有效降低資產證劵化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稅收風險,進一步促進我國資產證劵化稅制模式的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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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瑞杰 單位:中鐵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