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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口老齡化問題較為普遍。這再次將我國事業單位改革提上日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在文章中,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現實問題進行深度解析,同時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以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現實問題;發展策略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歷史與現實問題
(一)參保人員的范圍不明確
由于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范圍的明確沒有合理的依據和規范可遵循,而導致編制內人員和編制外人員的含混不清,本來應該屬于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卻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而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卻納入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同時,由于參保范圍的不明確,對改革前后個人繳費的處理,也存在很大問題。
(二)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和征繳基數不統一
首先,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不統一,部分地區將所有事業單位都作為養老保險征繳范疇,而部分地區僅將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納入養老保險范疇,且存在不為聘用制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現象。其次,養老保險的征繳基數各地也不統一,主要包括以人事部門核定的檔案工資為基數或以工資總額為基數兩種方式,基數標準相應地采取雙基數和單基數兩種形式,且由于事業單位員工工資會不定時有所調整,離退休人員也會有所變化,單位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也會相應有所調整。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缺乏有效的銜接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缺乏有效銜接主要表現在改革前和改革后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對接沒有及時跟進,改革對參保人員范圍的明確進而引發了員工在參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參與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區分,其中涉及到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問題,部分事業單位由于對相關政策的不熟悉和不合理的理解,而無法處理繳費年限的認定問題。此外,改革對部分員工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有所調整,而事業單位未能完全按照新的政策規定對加發退休費的問題進行處理。
(四)分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
當前,我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是省、市、縣為單位分級統籌的,這樣的形式存在最大的問題是統籌級次過低,這使得社會保險的調劑功能失去了作用,一些經濟欠發達,財政收入較低的地區,很難有基金的積累,也就缺失了相應的抗風險能力。而經濟的發展使得地區間的基金規模差距不斷擴大,這就加大了實現統籌范圍的難度和阻力。
(五)各級政府沒有有效分配和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職責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是各地區政府由省、市、縣逐層負責的一個過程,各有側重,其中,省級政府負責對養老保險的統籌管理并授權市級政府進行基金結余的管理,而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缺口則由轄區內的市、縣政府負責。但當前,由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制度的不完善,對養老保險基金及基金結余的管理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各級政府的職權也不規范。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策略研究
(一)明確參保人員的范圍
事業單位明確參保人員的范圍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針對當前要參加養老保險范圍的員工,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合理規范單位的編制和人事管理,在明確了工作人員身份后,嚴格遵守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相關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不符合編制要求的,要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另一方面,要對此前已經納入參保范圍的員工進行規范,對已納入參保范圍但不符合編制要求的員工,要將養老保險范圍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疇下,此前繳納的費用也要相應轉入。而對于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被核準領取養老金的人,可繼續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其間的個人繳費納入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此外,對于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要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二)規范、統一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和征繳基數
一方面,要規范養老保險的征繳范圍,根據國家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相關改革和規定,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事管理。另一方面,要統一養老保險的征繳基數,單位繳費基數的規范要以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為基礎,結合地區政府的相關規定,將本單位工資總額作為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基數則以“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助”和“績效工資”三部分組成,其中,“國家統一的津貼補助”主要是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技術的項目,這些項目在確定的時候,必須堅持與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相對應的原則。不符合以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的,如政策性補貼或獎勵性補貼,不能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有效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實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主要是指實現原統籌政策與省政府《實施意見》的良好銜接,要實現政策的規范統一。對于原統籌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要歸入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使用,使基金資產得到合理、優化的使用,避免資產的濫用和流失。結合省政府的《實施意見》,對于滿足事業單位編制條件并屬于基本養老保險條件范圍的員工,原統籌期間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在退休時,根據相關規定計發待遇,具體計發辦法,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
(四)全面統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增強抗風險能力
全面統籌完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在新的制度改革下需要著重注意對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部分員工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的調整。首先,關于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在改革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但在改革后納入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工作人員,在原統籌時期的實際繳費年限應給予確認,不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而與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第二,在改革前屬于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而在改革后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員工,則按照國家和地區政府的相關規定,在員工退休時,結合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來計發基本養老金。其次,關于部分員工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的調整,一方面,在改革前獲得勞模或相關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退休時給予一次性的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調出;而對于改革后獲得以上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則在職時就給予一次性的獎勵,而退休時不在給予補貼,獎勵所需的資金,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資金列支渠道。
(五)有效分配和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職責
要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合理分配并有效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職責。要以地區為單位實行統一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要有明確規定,不能輕易改變;制定合理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要確立合理的統籌項目和標準,并對養老金可調整的情況作出規定;要合理編制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各地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要進行妥善保管和調配;要完善養老保險業務的辦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在管理職責方面,養老保險的結余資金由該地區政府負責管理,而各市、縣內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由本轄區內的政府負責;養老保險資金的調劑、配置由省財政預算負責安排。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必須對屬于自己職權內的養老保險相關事業負起責任并合理安排,合理行使職權,以期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有效分配和管理,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真正落實。
三、結語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很長的發展歷史,其體系格局相對于今天的發展是過于陳舊,跟不上國家發展的步伐,其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及落后性。而我國事業單位只有充分看到制度不足帶來的危害,并且重視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問題,一步步找出制度的不合理現象,并追查其原因,再根據實際情況不斷的調整。同時,我國老齡化現象越來越突出,國家應積極執行并規范退休年齡政策,適當延長事業單位員工的退休年限,再通過養老基金增值的措施以解決養老資金的缺口問題,切實保障民生的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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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林 單位:寧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