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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孫智 單位:貴州師范大學法學院
站在著作權法教學的視角,我們需要全面審視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關注修法的重點、熱點和爭議的焦點,分析著作權法律體系的演變過程,探討傳統環境與網絡環境下的適應性問題,不僅是著作權法修訂工作的主要任務,同時也體現著著作權法課程教學的時代坐標。通過深入研究,若能深刻把握著作權演繹的時代特征,厘清著作權制度的現世價值,構架信息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學人的著作權知識體系,這對當世著作權保護工作的推進,對鼓勵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對于促進卓越知識產權法律人才的培養,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等等,都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使之從根本上有益于國家文化軟實力提升。
國外的著作權法課程教學研究現狀
目前,國外關于著作權課程教學研究主要是通過知識產權法學課程教學研究這一方式來體現的。然而,知識產權教育對于國內外許多學術教育機構來說還是一個比較新的領域,仍處于不斷的發展之中。正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高級顧問拉瑞•奧爾曼先生所言,“幾十年來,知識產權一直是少數法律專業人士的專有領域。通常,他們都是在以知識產權為基礎業務的公司工作或代表顧客處理與知識產權有關問題而獲得其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的。最好的情況,也只是在學習法律期間聽過知識產權的入門課程。直到最近,知識產權教育一直維持這樣的現狀。”盡管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或正在采取推動措施,使其知識產權立法和國家知識產權政策現代化,然而,對于革新和擴展知識產權教育的進展卻依然很緩慢,形成的較為顯著的成果國外也不多見。目前主要有高木善幸等所編著的《TeachingofIntellectualPropertyPrinciplesandMethods》(知識產權教學原則與方法)等。有關著作權課程教學研究的代表性論述和觀點如下:
匈牙利版權協會主席米哈依•菲徹爾博士在其所撰寫的《版權與相關權教學》一文中這樣認為,20世紀中葉,無論是本科生的課程還是研究生的課程,有關版權的內容似乎并不重要,在知識產權教學中有關版權部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概述版權保護的社會性——政治正當性、確認適用的國內法和國際條約([當時]一般只涉及《伯爾尼公約》),各項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以及對這些權利的例外與限制,保護期,版權合同,以及簡要闡述可采用的執行措施。后來,隨著版權及版權相關領域的快速地發展,包括《羅馬公約》以及許多國家對鄰接權的承認,許多可以用來創作和使用作品及相關權的新技術的出現,大規模盜版的出現,版權保護擴展到新的作品類型(例如,計算機程序、數據庫以及視頻游戲),版權產業對國民經濟以及國際貿易越來越重要,數字技術與因特網的成功給版權和相關權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版權和相關權的國際規范和國內立法以及其實際應用,都需要做出重大變革。在知識經濟的背景下,版權與相關權變得越來越重要,同時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對于知識產權的這一分支,我們現在顯然應給予更多的重視,這種重視也應在教學上得以充分體現。
美國圣路易士華盛頓大學知識產權和技術法課程項目的ThomasandKaroleGreen法學教授兼主任查爾斯•R.麥克馬尼斯博士在其所著的《講授知識產權當前的趨勢和未來的發展》一文中認為,知識產權乃至整個法律教育的最終目的不是簡單地傳授法律知識,而是交給學生將法律適用于新情況的必要的分析技能。因此,知識產權法教師的最主要的也是最具挑戰的工作之一,就是幫助法學學生發展能力,以分辨新出現的法律問題并預測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的未來發展。這個挑戰對于知識產權法教師來說顯得特別困難,因為知識產權法本身是不斷發展的。例如,TRIPS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貿易法的核心地帶,要求WTO各成員遵守一系列具體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的最低國際標準,并且規定,如果對于某個成員是否違反知識產權存在爭議,該爭議將提交WTO爭端解決程序進行處理。WIPO試圖就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最低標準,在其成員國間達成共識,但是沒有成功。僅在TRIPS生效的兩年后,WIPO就認為有必要召開一次國際會議,制定兩個新條約,以解決數字革命帶來的版權問題。這兩個條約分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及相關聯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以上這些代表著知識產權法教師們需要在相應的教學中講授新出現的國際知識產權問題。作為知識產權教學的一個重要方面,關于版權法的教學同樣如此。
國內著作權法及其課程教學研究現狀分析
國內,隨著網絡數字技術變革帶來的時代挑戰和國情巨大變化,以及隨之而產生的著作權權能擴張和不同利益主體相關需求的加深,不斷地推動著我國著作權制度體系的變革與創新。從著作權法教學的視角來看,我們認為這些變化是能夠在著作權法課程設置、教學內容設計和教學方式變革上得到適時、合理體現的。誠然,目前國內專門針對著作權法教學研究的學者不多,但不能因此而認為國內沒有學者對作為著作權法教學內容的版權與鄰接權相關問題所進行的研究,兩者雖然視角不同,但內容不變,本質一樣,目的相同。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吳漢東教授認為,在互聯網逐步普及并日漸改變人們生活方式的今天,網絡產業已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與此同時,網絡產業所涉及的版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互聯網改變了傳統的信息擁有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格局,引發了版權擁有者與網絡技術產業之間的激烈沖突。網絡環境下,網絡音樂、網絡視頻及搜索引擎等網絡產物的蓬勃發展給版權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目前,我國在立法層面雖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聯網版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但仍需不斷地完善;從司法實務上看,雖已出現眾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決機制;就理論而言,網絡版權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權間接責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術中立原則等問題有待更深入地探討。例如,搜索引擎服務商“主觀認知”標準,新興網站存儲空間技術的替代責任,P2P技術條件下引誘侵權及最終用戶責任,現行數字圖書館運營模式下的版權侵權,網絡游戲軟件產業中的“私服”與“外掛”等網絡時代版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都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我們認為,這也是著作權法教學內容變革,尤其是網絡著作權教育教學革新的關鍵所在。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李明德教授長期從事著作權法的研究,他針對網絡時代著作權演變的關鍵性問題,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在《美國<版權法>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一文中指出,網絡環境中有關版權和鄰接杈保護的內容主要有三個:一是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向公眾傳播權”,或者表演者就其表演、錄音制品制作者就其錄音制品所享有的“向公眾提供權”;二是對于技術措施的保護,即作者、表演者和錄制者為了在網絡壞境中保護自己的作品、表演和錄音制品,有必要設置某些限制他人訪問或使用自己作品、表演和錄音制品的有效技術措施,而法律則應當對這些技術措施加以保護,防止他人加以規避;三是對于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即權利人為了授權的方便而在作品、錄音制品上附加的有關作者、表演者、錄制者的信息,以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客體的條件,而法律則應當對這些信息加以保護,防止他人刪除或修改。李明德教授闡述的三個方面是傳統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所不具備的,從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草案來看,此三個方面的相關問題草案都給予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這也必然會成為網絡著作權教育教學的重要方面。
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劉銀良博士在《論著作權法中作者經濟權利的重塑——以比較和實踐為視角》一文中認為,在著作權法中,作者經濟權利體系的構建有分解和概括兩種模式,他們分別以德國著作權法和美國知識產權法為模型,美國和英國版權法介于中間位置,即在分解基礎上適當概括,優點是邏輯清晰,體系簡潔。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案主要采取分解模式,為作者規定十余項經濟權利,但儼然密織的權力體系卻有疏漏,故有重塑的必要,這次修法特別需要賦予作者的演繹權、傳播權等。
以上學者的觀點和論述是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制度變革和創新的理性表達,反映了時代的渴望和制度的需求,充分體現了當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實際走向,同時也為當前我國高等法學院校法學專業著作權課程教學的選擇刻下了標尺,值得把著作權法的相關問題置入法學教育教學研究與法律人才培養冶煉的天平上度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