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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

        工傷仲裁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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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仲裁申請書

        第1篇: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中山市大涌鎮**制衣廠

        經營場所:中山市大涌鎮嵐田村"坎頭壙"

        法定代表人:徐永航。

        被申請人:劉德全,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10226196707037395,住重慶市**市香龍鎮高壩村3組18號。

        申請撤銷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中勞仲案字[2013]446號仲裁裁決書的仲裁裁決,裁決申請人無需向被申請人支付任何費用。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裁決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中勞仲案字[2013]446號仲裁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醫療費884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60元、護理費5040元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審理時,被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了醫療費收據,但是其用藥清單并未提供,無法判斷其醫療費是否存在超出工傷的治療范圍及使用藥物是否屬于社保基金核準的范圍內,如果案涉的醫療費超出工傷的治療范圍及社保基金核準的用藥范圍,超出部分的費用應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根據《中山市工傷保險待遇表》的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被申請人應就他治療工傷的診療項目符合上述規定的標準而負有舉證責任。而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對此并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就做出裁決,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張超過該標準的醫療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其次,裁決書認定護理費5040元,而該筆費用在被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了醫療費收據已經有所體現,再次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醫療費屬于重復計算了護理費用,違反法律規定。

        且裁決書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護理費的依據為《關于確定我市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中府辦〔2011〕26號),然而該通知上沒有護理費的規定,此裁決為適用法律錯誤。

        再次,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5元/天標準過高。

        綜上所述,中山市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中勞仲案字[2013]446號仲裁裁決書的仲裁裁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請求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此致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2篇: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

        江蘇省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

        為《辦案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爭議。

        第三條 下列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事故傷亡賠償判定結論的傷殘人員或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與非法用工單位就工傷賠償發生的爭議;

        (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事故傷亡賠償判定結論的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與用人單位就賠償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發生的爭議。

        第四條 下列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的爭議;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補足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變更參保地發生的爭議;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

        第五條 非法用工單位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

        非法用工單位及其投資人或收益人或開辦單位作為共同當事人。

        非法用工單位列為當事人時,可以用其經營字號、商業品牌、對外使用的稱號(注明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以及原營業執照、登記、備案的名稱(注明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登記、備案)作為單位名稱,以主要經營者作為代表人。

        第六條 個人承包經營者非法招用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應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組織作為被申請人,將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第三人。

        第七條 勞動者當事人依照《辦案規則》第六條推舉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的,如勞動者當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作出變更、增加、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八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勞動者當事人委托除律師、法律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人參加仲裁活動的,公民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不收取當事人費用的承諾書。

        第九條 當事人主張仲裁時效中斷、中止的,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縣級市)、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除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以外的勞動爭議。

        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第五條所指的非法用工單位,有單位經營形態的,由單位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單位經營形態不明確或無經營形態的,由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直接受益人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說明理由并提供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當事人是否回避的決定,但采取口頭告知方式的,應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當事人在庭審開始后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的,如當事人提交了相應證據的,仲裁庭應休庭。如當事人未提交相應證據的,仲裁庭繼續審理。

        第十五條 舉證期限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期限,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天。

        第十六條 前款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若干特定原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和反證的期限。

        第十七條 依當事人申請,仲裁庭認為對專門性問題確需提交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的,鑒定費由提出鑒定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交,最終由因鑒定結論而承擔不利后果的當事人承擔。

        第十八條 期間,除《辦案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三日、五日為工作日外,其他期間以自然日計算。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在期間屆滿前交郵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間。

        第十九條 仲裁文書送達可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勞動者人數達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用人單位的,可采取布告形式送達仲裁文書。

        第二十條 以裁決方式結案的仲裁案件分正卷和副卷裝訂。立案審批表、組庭審批表、庭審提綱、調查提綱、案件討論筆錄、評議筆錄、結案審批表、延期審理審批表、仲裁文書 底稿等需要保密的內容應裝入副卷,當事人及人不得查閱、復印副卷內容。以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可以不分正、副卷裝訂。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供證明與被申請人具有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要求提供或補充證據。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場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收件回執上應載明收到仲裁申請書的日期、申請書的份數、證據材料的頁數。

        第二十三條 對不符合《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堅持申請仲裁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在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書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要求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收件回執上對超過五日受理期限尚未作出決定予以確認,申請人可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辦案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撤銷案件的,應向當事人出具仲裁決定書,決定書中載明撤銷案件理由,并告之權利救濟途徑。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案件的決定書不服的,申請人可自收到撤銷案件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以及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予以并案處理。仲裁期限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并案處理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主動申請參加仲裁活動的,仲裁期限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仲裁案件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以及出現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仲裁期限中止計算。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勞動爭議作出裁決的,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繼續審理無異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繼續審理并在裁決書或調解書上敘明上述事實。一方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繼續審理有異議的,應書面提出終止審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作出確認超過審理期限并終結案件審理決定書,當事人可以據此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的,該勞動爭議案件適用終局裁決。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數項內容,分項計算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請求事項適用終局裁決規定;分項計算數額的確定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數額確定。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據以確定仲裁程序的裁決數額自最低工資標準公布之日起進行調整。

        依照分項計算數額的確定,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同時具有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對終局裁決事項與非終局裁決事項在裁決書中分別表述,作出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權利救濟途徑。

        第三十二條 依照《辦案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因計算錯誤、遺漏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裁決書予以補正的,應在仲裁裁決書未發生法律效力前進行補正,補正后應送達當事人,并應自送達之日起重新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第三十三條 依照《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由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五條及《辦案規則》第三十四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限制。

        第三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以及經當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適用特別簡易程序:

        (一)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當事人一方在三人以內的;

        (二)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單一,案件標的金額在一萬元以內;

        (三)案件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適用法律清楚明確的。

        第三十五條 適用特別簡易程序處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予以立案,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采用庭外調解或書面審理的方式在十五日內結案,結案方式為申請人自愿撤訴或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十五日內經兩次調解仍未解決爭議的,則轉入簡易程序處理,仲裁期限從轉入簡易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本實施細則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本實施細則施行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第3篇: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期滿不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4篇: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五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種。所謂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它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由用人單位繳納而勞動者本人不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它是指工傷保險在補償工傷職工時,不追究受害人責任,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個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社會保險法》實施一年來,人們對于該部法律所規定的險種、適用范圍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五險之一的工傷保險險種的進一步了解和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等情況,本人結合自己作為地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常年法律顧問在實際工作中的一點經驗和體會,向大家介紹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繳費主體、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步驟、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不服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等,便于大家在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給予一些幫助。

        一、《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工傷保險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

        《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因此,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申領工傷認定的程序

        首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即所謂的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裁二審制”。

        其次,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注意事項:《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四、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遼寧省內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并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2)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3)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通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不服工傷認定救濟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為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所有程序的歸宿。工傷職工依據所確定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謂先行支付,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七、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商業人身保險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生存保險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工傷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它是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用人單位都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它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而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

        3.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是由國家事先規定的,風險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是根據國家經濟狀況所決定的。而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的。

        第5篇: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為緩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為甲方的兼職仲裁員,并向乙方發放聘書。

        第二條 聘期為一年。聘期滿后根據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況可以續聘。

        第三條 甲乙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故雙方間的法律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甲方無需為乙方繳交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也無需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等規定支付乙方津貼、補貼、獎金等勞動待遇。

        第四條 聘期內,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使用甲方提供的辦案所需的辦公場所(主要為仲裁庭和辦公室),辦公設備(如電腦、打印機、電話等);

        (二)根據辦案數量和質量獲得勞務費。勞務費標準根據《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內上級通過有關規定對辦案補助標準進行調整的,乙方的辦案勞務費根據規定同步調整。

        (三)依法依規進行辦案,有權拒絕聘任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及其領導發出的有違法律法規的指令。

        (四)享有與甲方專職仲裁員同等的培訓、受教育的權利。

        (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根據甲方指導,自行安排有關文書的送達、開庭及書寫法律文書的時間。

        (六)在聘期內,若甲方不按規定或約定支付勞務費、不按要求提供辦案所需必要條件的,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

        第五條 聘期內,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聘任期間不得在本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中擔任人。

        (二)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根據法定標準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標準辦結甲方交辦的案件。

        (三)乙方在辦案時需獨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結案:

        1、從甲方立案人員中接受案件并簽名確認:

        2、根據甲方指導安排案件開庭時間及法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書副本、開庭通知書及答辯通知書等文書的送達事宜;

        3、在庭審中以仲裁員身份參與審理案件;

        4、書寫調解或裁決法律文書;

        5、依法將調解或裁決法律文書送達至相關當事人;

        6、根據上級規范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標準將案卷進行歸檔。

        (四)乙方在辦案過程中,應愛護和合理使用辦案場所及相關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場所或物品毀壞的,應照價賠償。

        (五)維護甲方名譽和榮譽,若因乙方的不當言行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的,應通過賠禮道歉等方式以恢復甲方名譽或榮譽等。

        第六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可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嚴重違反庭審紀律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審理期限內完成辦案任務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盜、丟失、損毀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仲裁員培訓的;

        (五)其他不認真履行仲裁職責的行為。

        第七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予以解聘:

        (一)因個人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兼職仲裁員;

        (二)聘期內未能完成年度辦案任務的;

        (三)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32條規定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及有玩忽職守、濫用權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因上述第(三)、(四)項原因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甲方今后不再聘任。

        第八條解聘由甲方的辦案機構仲裁院提出,報經甲方同意后予以解聘。甲方對被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給予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按月支付兼職仲裁員的辦案勞務費。以當月結案數為計算基數,當月勞務費于次月的20日前予以發放。

        第十條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在辦案或從事與辦案有關的事宜時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傷害的,保險賠付責任外的損失甲方不再負擔。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協議未盡事宜,適用《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有關規范性文件未作規定的,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第6篇: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

        小伙癱瘓,病因與所從事職業無關

        蔣飛,1987年出生于重慶市萬州區一個偏僻農村,家境貧寒。父母作為農民只能靠僅有的幾畝農田養家糊口,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很是辛苦。2005年9月,蔣飛考取了河北化工醫藥職業技術學院。大三那年,海騰化工廠來學校招聘。由于所學專業與崗位相近,且平時在校表現優秀,他幸運地成為內丘縣該公司的苯加氫生產部的技術員。沒多久,小蔣愛崗敬業順利渡過了試用期,單位為他辦理了養老保險。

        “父母在,不遠游”,作為家中獨子父母卻在千里之外,那種“每逢佳節倍思親”的痛楚折磨著蔣飛。2010年1月22日,小蔣毅然地遞交了辭職報告,他在“離職原因”一欄中無奈地寫下“離家太遠”四個大字。父母因兒子的歸來整日喜形于色,這讓小蔣深切地體會到“有一種幸福叫陪伴”。元宵節過后,小蔣在市區找到一份工作。雖然這份工作他并不喜歡,但為了父母他覺得自己的委曲求全值得。孰料,新生活剛起步,他卻突然感到左腿無力,走路飄悠悠的。小蔣父母趕緊把他送到重慶三峽中心醫院檢查,結果被診斷為:缺血缺氧性腦病。

        在醫生的精心治療下,小蔣的病情得到控制。出院后,老蔣夫婦不忍看著被病痛折磨的兒子還要從事自己不喜歡的工作,于是又讓小蔣回到了原來的工作單位。“那天,小蔣一瘸一拐,走路很不平穩。他說,不妨礙工作……由于小蔣經驗豐富,我便讓他第二天上班了。”海騰公司領導回憶起小蔣返廠時的情景,如實說。令人意外的是,小蔣復職的第12天下午,便出現說話吃力、流口水,雙腿不能站立的癥狀。小蔣再次被送到河北醫科大學檢查,最終確診為:肝豆狀核變性。一年后,蔣飛的生命雖然保住了,可卻失去了走路能力,殘疾人聯合會將其定性為“肢體殘疾二級”。

        2010年7月31日,海騰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處分條例:“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5日的予以除名”的規定將蔣飛作除名處理,并張貼在公司大門口,部門主任還將除名的消息打電話告知了蔣飛。

        看到癱瘓的兒子成了“廢人”,小蔣父母終日以淚洗面。老兩口懷疑蔣飛是因長期接觸海騰公司的有毒、有害物質,染上的病痛。但是,市衛生檢測中心對海騰化工廠蔣飛曾工作的中控室進行空氣檢測,未發現苯、甲苯等有害氣體。市職業病鑒定中心對蔣飛送檢的患病材料出具了鑒定報告:“非職業性中毒。”

        協商解決,

        拿到救助金后單方毀約

        蔣飛父母不服,申請復議。省衛生廳請專家會診,鑒定結論仍是“無職業中毒”。這樣一來,突患“怪病”的蔣飛無法被認定為“職業病”,也就無法享受工傷賠償的待遇。此時,蔣家為給兒子治病花掉了全部積蓄,生活困窘,舉步維艱。老兩口申請縣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由海騰公司為蔣飛支付醫療費,但很快被駁回訴求。2012年6月8日,內丘縣法院的法官將當事人雙方拉回到協商的軌道上,蔣飛母親和海騰公司代表在《調解協議書》簽了字:由海騰公司支付蔣飛醫療費等共計10萬元;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

        經過兩年治療,蔣飛依然臥病在床,似乎再無康復的可能。老蔣反復琢磨調解書的內容,感到不公平。不甘心的老兩口不停地到有關部門奔走呼吁,申請法院再審。最終,邢臺市中級法院以沒有提供充分證據,駁回了再審申請。

        老蔣認真學習勞動法等法律后認為:海騰公司在蔣飛醫療期間內作出除名處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他們應與蔣飛恢復勞動關系,還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失I保險等費用,支付醫療期間工資6.8萬元及賠償金1.7萬元。

        他把這些訴求寫進勞動仲裁申請書中,但很快縣仲裁委員會又以超過時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還剩七天進入2016年元旦時,蔣飛父母得到一個好消息:內丘縣法院受理了蔣飛與海騰公司的勞動糾紛。老蔣聞訊后百感交集、眼里噙著淚水,他一趟趟找到律師,反復商討有關這場官司的法律問題。

        起初,法官采取簡易程序審理此案,但開庭后卻發現這起勞動糾紛案情極為復雜,當事人雙方爭執不休,情緒很激動。在海騰公司看來,以人道主義救助蔣飛10萬元,雙方已簽訂調解書“互不追究責任”,老蔣再次“純屬無理取鬧”。蔣飛父母認為,海騰公司不能就此撇下患病的蔣飛不管,應恢復與蔣飛的勞動關系,賠償蔣飛后續生活費用及繳納養老保險。

        內丘縣法院為查清事實,實現定紛止爭,決定將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理該案。合議庭成員先是審查原告提供的住院治療病例、MR診斷報告單等書證,發現報銷藥費單據都是蔣飛第一次的治療費共計4.8萬余元,并不是簽訂調解書后新產生的花銷,并且有的單據的年月日還有篡改痕跡。法官們又結合調解書內容分析,得出結論:原告的治療費及醫療期間工資之和不到5萬元,而海騰公司支付10萬元救助金,這份調解書并未侵害蔣飛的利益。

        厘清是非,

        患病期解除合同屬違法

        隨后,內丘縣法院先后兩次開庭審理了此案。合議庭成員對“海騰公司在蔣飛患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問題進行討論并達成共識:原告蔣飛患有嚴重疾病,存在住院治療事實,不屬于被告海騰公司的《員工手冊》上“無故曠工”情形。此外,被告海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書面送達勞動者,但被告只是讓原告所在的部門主任通知,是否通知到原告不能舉證。因此,被告海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和程序都不足,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規定,被告支付原告賠償金數額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按照原告在被告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由于蔣飛在海騰公司實際工作12.5天,試用期工資每月900元。因此,被告海騰公司應支付原告賠償金數額為900元。

        海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既然違法,法院是否該支持原告蔣飛恢復勞動關系的訴求?合議庭認為:原告所患疾病經醫療機構診斷為肝豆狀核變性,該病為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疾病,是先天性銅代謝障礙性疾病,目前無有效的治愈方法。從體檢報告看,原告仍存在語言障礙、肢體癱瘓等特征,所以,即使恢復勞動關系原告也難以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綜述,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無實質內容,對于原告的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那么,蔣飛辭職后又回原單位應聘上班僅12.5天就病倒了,該享受多長時間的醫療期?在醫療期間,該如何計算工資?主審法官介紹說: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醫療期,因此,蔣飛的法定醫療期為三個月。依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在醫療期內企業按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助費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邢臺市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為840元,所以蔣飛醫療期間工資為:840元/月×80%×3月=2016元。因海騰公司支付蔣飛醫療期工資已包含在調解書的救助金之內,海騰公司不再重復支付。

        合議庭成員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社會保險法》等規定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補繳社會保險費也不屬于法院受案范疇。因此,原告要求海騰公司為蔣飛繳納養老保險的訴求不予處理。

        第7篇: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

        奶茶店員工合同協議書一

        甲方:____________奶茶店(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便于甲方投資經營的_______奶茶店能夠順利運營,甲方決定聘請乙方作為該店的營業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達成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執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續訂合同。

        二、工作崗位

        經雙方協商,乙方在合同期內于甲方經營的XX奶茶店內從事營業員工作。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變換乙方的工作內容,如雙方就工作變換達不成一致意見,則本合同自然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勞動保護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乙方因工負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工作時間

        按乙方所在奶茶店規定的營業時間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為員工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

        五、勞動報酬

        1、根據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為:

        基礎工資+職務津貼+通訊費+交通費+社保福利共計____元。

        六、如乙方未辦理社保卡,甲方有權代扣代交。

        合同期內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員工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后的一切后果由員工享有或承擔。

        七、勞動紀律

        1、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

        3、員工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4、員工如毀損或遺失公司財物的,依市場價格予以補償員工所在奶茶店的專柜,盤點少貨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丟失貨品的吊牌價的5折賠償給甲方;未知原因的,由乙方所在專柜的所有營業員共同賠償按吊牌價的5折賠償給甲方。

        八、規章制度

        《營業員手冊》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九、合同解除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a、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或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或嚴重失職;或收受客戶回扣的。

        b、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c、公司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多余職工或公司企業宣布解散。

        d、員工違反國家法律被認定有罪或被勞動教養的。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a、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或采取欺詐手段簽訂本合同的除外。

        c、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a、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b、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

        4、需經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提前10天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5、公司按本條1、項第b、第c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國家有規定應予經濟補償的,公司按該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奶茶店勞動合同范本奶茶店勞動合同范本

        6、員工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

        a、按正常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3月的月平均實得薪津計算;

        b、或按公司的實際損失計算,包括:公司招收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對公司的工作脫節而造成經營的經濟損失。

        7、甲方貨品從乙方所在奶茶店撤柜,失去銷售場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教育培訓

        公司鼓勵員工參加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類培訓,凡員工參加經公司同意的培訓,公司相應地予以報銷相關的培訓費用。如公司外派員工參加培訓,則雙方另訂培訓合同。

        十一、保密義務

        員工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之后對其在公司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公司、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商業秘密的義務。員工于離職辦理交接時,返還全部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的資料,包括記載著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十二、離職手續

        1、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公司指定人員。

        2、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須按公司規定填寫辦理《離職會簽單》。

        3、公司在員工辦完上述手續后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符合實際的評價,并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時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員工承擔:

        a、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妥離職手續的;

        b、員工未按時領取和簽收離職通知和離職證明的;

        c、員工不配合,致使公司無法將有關離職資料送達員工的。

        十三、合同無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本合同自始無效:

        1、根本違反法律法規的;

        2、員工在《就業申請書》上提供虛假信息,欺騙公司而簽訂本合同的;

        3、員工為任何不合法,不正當目的而進入公司企業工作的。

        十四、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雙方協商;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五、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為辦理社會保險使用,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簽約雙方已讀懂并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現自愿簽字確認。

        甲方:____________奶茶店代表人: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簽章)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地址:

        聯系電話:

        合同簽署地:

        合同簽署時間:二0___年___月____日訂

        奶茶店員工合同協議書二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計___個月。

        第二條 本合同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二、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

        第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

        三、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規定上下班。

        第七條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四、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和 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 乙方月工資標準為____元,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標準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等公司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一條 甲方于每月__日以貨幣形式,按照公司規定的月工資標準足額向乙方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天或延至節日假滿;以貨幣形式向乙方足額支付月實發獎金。

        五、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 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公司規程。

        第十四條 如乙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病,甲方則按《職業病防治法》等 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六、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第十六條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 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奶茶店勞動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 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 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 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續簽達成一致的;

        2. 甲方經營的狀況不佳或已經破產關閉;

        3. 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 明自己的意見,并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八、 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請仲裁。

        九、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執行。第二十六條 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的,依法執行新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自____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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