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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

        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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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

        第1篇: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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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這一變革,將會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稅收籌劃手段,從而以前那種“打擦邊球”、虛擬經濟業務減少所交稅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風險將會增大。為取得一份“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們有理由相信,公司會更加規范自己的行為,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

        【關鍵詞】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 稅收籌劃手段

        【本頁關鍵詞】歡迎論文投稿 省級期刊征稿

        【正文】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基于其公司性質, 應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公司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應當首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此基礎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方能將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若投資主體是自然人, 那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投資者還應就稅后分配利潤, 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表1 自然人創辦一人公司的稅負比較表應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率個人所得稅率實際稅率個人所得稅實際稅率不超過5000 元18% 20% 34.4% 5% 5%超過5000 元到1 萬元(含) 18% 20% 34.4% 15% 15%超過1 萬元到3 萬元(含) 18% 20% 34.4% 20% 20%超過3 萬元到5 萬元(含) 27% 20% 41.6% 25% 25%超過10 萬元33% 20% 46.4% 35% 35%一人公司個人獨資企業超過5 萬元到十萬元(含) 27% 20% 41.6% 30% 30%于是, 當一人公司惟一股東為自然人時, 就會出現對公司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惟一分配利潤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經濟性雙重征稅。而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萬元,高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因此,自然人設立一個一人公司,其稅負加重,進行稅收籌劃的難度也加大。2、新《公司法》所要求的“強制審計”,限制了稅收籌劃的手段與操作空間據新《公司法》第165 條規定:公司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表應該按法律法規制定。也就是說,從06 年1 月1 日開始,無論公司大小都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報表上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一變革,將會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稅收籌劃手段,從而以前那種“打擦邊球”、虛擬經濟業務減少所交稅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風險將會增大。為取得一份“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們有理由相信,公司會更加規范自己的行為,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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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

        關鍵詞:高校教師;納稅管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國知識分子越來越受到尊重,社會地位得到不斷提升,作為中國知識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師,其個人收入也得到了明顯提高,社會輿論對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師個稅納稅問題的關注程度、稅務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對于教師個稅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伴隨高校教師收入和個稅納稅額快速增長而不斷提高。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收入的現狀及特點

        近10年來,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呈現顯著增長的態勢。有統計顯示,2003年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年平均工資超過2.33萬元,在總體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國高校教師在個人收入上也體現出一些重要的特點。

        (一)、收入的個體差異顯著,呈現兩級分化的特點

        高校教師的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工資和崗位津貼。就此而言,也明顯具有拉開不同技術級別之間收入差距的傾向。以國內某211工程高校為例,最年輕的教師與老資格的在崗教授之間的最大工資差距約在3.3倍之內,學術地位最高的在崗教授的校內津貼與剛剛碩士研究生畢業任助教的校內津貼相比,級差達16.7倍。將制度性工資與校內津貼兩項相加,學術地位最高的老教授與新助教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內津貼制度的政策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級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

        教師從享有的社會資源中所獲經濟收入,也明顯地呈現出 "馬太效應"。即越是已獲得較多社會資源的人,越能獲得更多社會資源,獲得的社會資源越多,則越能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獲得社會資源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資本和經濟收入之后,他們就同時從總體上成為追求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階層學術資本、社會關系資本,而且這三種資本又是相輔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師中由于每個人享有的綜合資本的拉大,導致各自獲得的社會資源量相差越來越大,進而導致經濟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來源廣泛,工資性收入比例不斷降低

        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高校與社會的聯系程度逐漸提高。高校教師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象牙塔”內的有限區域。一些與社會和市場直接需求關系密切的應用性學科的教師,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經濟收入。有些社會地位和學術聲譽比較高的教師,還參與到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此外,還有一部分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工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如自辦公司收入、稿費、咨詢費、評審費等等。 隨著 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要求稅收監管及代收代繳部門在監管方法上也更為合理、科學,避免稅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當的個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師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師將本屬于個人消費的支出,通過開具與科研投入有關的發票,納入到科研經費進行報銷。例如,報銷在某大型購物商場一次性購買十余個打印機硒鼓的發票;研究基礎學科的教師到海南、桂林等旅游勝地進行調研等等。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不足,導致了這些不正?,F象的出現。

        二、當前高校教師個稅征繳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自行申報比率較低

        在我國目前的個稅征管體系下,個人所得稅采取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繳納方式。用這種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我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適用于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實踐中,這種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賴于大家納稅意識的提高。以天津市為例,2007年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僅有3.5萬人,與稅務部門掌握的應申報人群的數字相差較大。由于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部分高收入教師的收入多數屬于應自行申報的非工資性收入,其實際的申報效果則不得而至。

        (二)、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扣繳義務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量大、扣繳難度大

        以國內某著名大學為例,全校教職工超過4000人,全部的工資性收入、津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都通過校財務部門統一發放,而該校的直接從事個稅扣繳的財務工作人員僅10余人,其每月的個稅扣繳工作量應該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學校的科研經費、培訓收入等試行二級學院自行收支,而二級學院相關會計人員在個稅扣繳問題上往往不夠重視,導致扣繳工作難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中的勞務費、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稅率上也往往難以把握。導致部分教師的各類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監管上更加困難。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的對策思考及解決方法

        (一)、高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稅法規定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是國家法定的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為了提高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稅務部門定期對高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高校財務部門自身也需要對個稅扣繳工作提高認識,強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確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國家稅收和財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加強與教師的溝通,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財務部門及代扣代繳責任人深人稅法知識宣傳,提高廣大教師的納稅意識,降低工作的難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師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對自身扣繳工作的重要性進行宣傳,避免將財務部門與教師群體對立起來。對于積極進行個稅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樹立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在高校內形成依法納稅光榮的輿論導向。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繳的硬件和軟件

        稅務部門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可以幫助完善扣繳義務人扣繳系統的建設,進而實現稅務部門、扣繳義務人、銀行系統、個人信用系統的聯網,能完成對稅源的有效監控,達到收入一-申報一-繳納一-監控一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處理。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劃分個稅監管重點,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個稅的監管而言,實際上需要重點進行監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師的全部。占高校教師相當大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助教和講師,其收入相對不高,構成了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較少的教授、特別是知名教授則應該成為個稅監管的重點。有針對性的區別個稅的監管對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資源,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通過納稅籌劃進行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合理合法地調整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一)、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降低高校教師稅負

        根據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體系,現在假設:

        條件一,在24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 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條件二,在36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高校甲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高校乙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13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師在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內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每月實際收入不同,由此造成這兩種薪酬體系的稅收負擔不同,業績津貼制的稅負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業績津貼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年終所發放的超課時津貼可以和全年一次獎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國稅發[ 2005 ]9 號文件納稅;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期末的課程很少,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課程需要集中上課,以及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雖然教師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導論文,但指導論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導論文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等因素,使得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從而增加教師的稅收負擔。

        為此,從降低稅負角度來說,建議高校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體系至少有兩個優點: (1) 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2) 從管理上來說,業績津貼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備采用業績津貼制的條件,或者教職工不愿意采用這種薪酬體系,可以采用一種介于業績津貼制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之間的薪酬體系―――即按照每學期的總課時(含指導論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貼的話,則除以5) 確定每個月的課時量,以該課時量乘以標準課酬確定每個月的課酬收入(即一個學期內每個月的課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計基本收入確定每月收入總額,學期末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多退少補。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節等法定假日所耽擱的課程不調減實際工作量。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 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 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教師居房計劃,盡力解決教師住房問題。(3) 為教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教師的貸款利息負擔。(4) 為新調入教職工提供周轉房。(5) 提高教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教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學校,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使用權,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學校。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教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6) 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要通曉稅法,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

        結束語

        高校財務部門是稅務機關和高校教師中間的橋梁,既要嚴格扣繳,又要熱情服務。通過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漏稅行為,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不斷改進和完善,從長遠來看最終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搞好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參考文獻:

        [1] 李旭瑩 莫利萍, 杭州高校個人所得稅增快速 07年漲幅高達5成, biz.省略/05biz/system/2008/03/05/009268134.shtml

        [2] 譚勁松等,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J],管理世界,2003 年第9 期

        [3] 覃貽花,年所得12萬以上開始個稅申報 07年3.5萬人申報, news.省略/system/2008/01/09/002621382.shtml

        [4] 奚衛華,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北京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5] 蘇春林,納稅籌劃實務[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6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5 ] 9 號文)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code = 20050202163954269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2 號)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第3篇: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率;工資薪金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模式存在的問題

        稅率,稅制設計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個國家的直接收入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大小密切相關的事情。在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進一步討論,個人所得稅稅率已成為我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設計的重點之一。在稅率改革的過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則是稅制改革的目標。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采用的是分類,多元個稅稅率的方法進行征收,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以下方面:

        (1)個稅勞務所得的稅率設計復雜,有礙稅收公平

        根據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勞動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進行區分,進行稅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額累進稅率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稅率為20%。而這樣的稅率設計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累退效應和稅收負擔的橫向不均。舉一個簡單例子,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均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所得稅目,而上述分類所相對應的納稅人受到的稅負是不同的。這樣的復雜設計會加大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稅成本,同時也會導致稅負不均。

        (2)個稅資本利得的稅率差異,有礙稅收公平

        從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來源組成越發復雜,人們不僅僅只有工薪勞務收入,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所得大有增長的趨勢,占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較大比例。然而,利、股、紅同樣都是資本收益,但被劃分成不同的類別,并且它們所適用的稅率也不同,這樣的稅制設計缺陷會產生納稅人避稅行為,不利于公平稅負。此外,如財產繼承和股票轉讓所得,不包括在征稅范圍,而它們恰好屬于資本所得。這樣的現狀與我們的稅收制度設計的目的——實現公平稅負——是相悖的。

        (3)多元稅率設計會導致避稅行為增加,不利于國家稅收收入

        根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其中包含十一個應稅所得項目,而該十一個項目的稅率設計又不同,所以,在給定應稅所得的條件下,不同稅目的稅負大小不一。在復雜的現實情況中,有些個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據這樣的稅法界定漏洞,納稅人存在著避稅動機,將個人所得在稅目之間轉移,移花接木。這樣的避稅行為帶來的后果就是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稅收缺口的擴大。

        (4)累進稅率的邊際稅率高、級次多與稅收制度的復雜性

        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主要是為了實現量能負擔的目的,但我國在稅法制度設計的缺點,它的功能不能有效發揮,這特別體現在稅率累進檔次和累進級之間的差距上,我國的檔次較多,而級距較小,設計的過于復雜,這樣允許了更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所以不利于該組織的財政收入。高邊際稅率的負面影響對經濟,稅收征管級率過高帶來了很多麻煩。

        二、工資薪金稅率設計

        (1)費用扣除標準(免征額)

        雖然個稅稅率不設計費用扣除標準,但是我們認為個稅的設計必須將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個稅的作用。因此,我們在此首先對費用扣除標準進行討論。我們將2008年的全國收入的統計數據將其進行分組,可以得到表1結果。

        計算結果表明,根據城鎮居民的平均工資收入確定的中位數(半分點)相應的每月工資收入為160867元,該數據低于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三分之二的位點相應的收入為每月工資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對應為2600元。根據陳建東、蒲明的理論,考慮中低層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計扣除標準是比較合理的。但是,我們相信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是確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繼續作出相應的調整,以確保將不會受到影響,中等偏下的生活類標準。具體來說,一方面,考慮到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價格調整的影響,可以直接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另一方面,考慮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帳戶變化,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金額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關于邊際稅率

        為了培育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本文認為應該保留3%的低稅率,從而保證“寬稅基,低稅率”的理念能夠實現,而鑒于世界各國在最近十幾年來對個稅稅率的最高邊際稅負調低的經驗,目前我國個稅占財政收入的總比例僅為63%左右,在這一比例是很難發揮個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的。因此,根據表1和表2的數據,我們建議最高邊際稅負參考日本稅率降低到37%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

        參考文獻:

        [1] 崔志坤,個人所得稅稅率的國際比較及中國的選擇,[J],現代經濟探討2010(4);

        [2] 徐海鳴,關于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的思考,[J],會計之友2011(5);

        [3] 馬驍、陳建東、蒲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及調節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財貿經濟,2011年(3).

        [4] 陳建東、蒲明,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的研究,稅務研究

        第4篇: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國有商業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的爭奪戰中,稅務籌劃是不可忽視的關鍵點。本文通過對現行稅法相關的規定進行梳理,分析國有商業銀行在稅務籌劃中可利用的稅收政策及籌劃技巧,從而為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策略提出相應稅種的建議。

        稅務籌劃,是以稅收政策為依據,在對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情況全面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對投資、財務和其他經營活動的安排,達到合法降低稅收成本的經濟行為。而商業銀行的稅務籌劃,也是商業銀行整個財務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國有商業銀行的上市,一來可以壯大其資本實力,增強其國際競爭力;二來,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后將面臨著如何采用先進的技術改變傳統經營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務成本等考驗,而構成銀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稅收成本。因此,國有商業銀行要提高與外資銀行競爭的實力,稅收籌劃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稅負比較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但二者實際稅負還是存在很大差異。

        (一)營業稅

        我國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對外匯轉貸按利差征收營業稅。內資銀行的業務主要以人民幣貸款為主,轉貸款比例很低;而外資銀行則通常以外匯轉貸業務來規避營業稅,這實際上是采用內部定價規避稅收的手段,使外資銀行稅負遠低于內資銀行。a

        (二)企業所得稅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企業的所得稅統一為25%,但國有商業銀行呆壞賬核銷、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標準過嚴,審核程序繁瑣,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的實際稅負遠高于名義稅率。而外資銀行按照國際稅收慣例,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允許在稅前如實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國有商業銀行的職工多為中國公民,外資銀行的高管人員則有相當部分來自外國,且人員數量相對較少。我國個稅規定在華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可附加減除費用,對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境內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使外資銀行的職工實際稅負比我國商業銀行職工輕了很多。而員工個人所得稅相當于企業工資支出的組成部分,個人所得稅的最終負擔者還是企業。由此可見,在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制度下,國有商業銀行比外資銀行要承擔更多的個人所得稅負。

        (四)其他稅種

        外資銀行不需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各地為吸引外資在城市房地產稅等征收過程中,也對外資銀行實行了很多減免優惠,這更造成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稅負不均。

        總之,國有商業銀行承擔的實際稅負遠重于外資銀行。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只有做好稅務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才能獲得更好的發展。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也為國有銀行實施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行性。如貸款和轉貸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所應繳納的營業稅不同,貼現利息收入和金融往來利息收入免交營業稅,不同的資產負債結構即可導致不同的的稅負水平。

        三、可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免稅項目

        1.金融機構往來業務不征營業稅;2.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3.國有商業銀行按財政部核定的數額劃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4.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準予抵扣項目

        1.銀行(除中國銀行)從事外匯轉貸業務,下級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減去借款利息支出額計算營業額;2.銀行買賣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匯總計算并繳納營業稅;3.金融企業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若超過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4.金融企業壞賬、呆賬準備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以上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有商業銀行在制定投資決策、發展戰略時應有針對性地進行統籌謀劃,進一步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從而實現節稅目的。

        四、國有商業銀行稅務籌劃建議

        (一)營業稅的籌劃

        1.增加金融企業往來業務比例

        商業銀行可拓展票據轉貼現業務和同業拆借業務,在這些同業往來上多投放資金以獲得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同時減輕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

        國有商業銀行可在保證學生還貸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學貸款的業務,起到減輕稅負的效果。

        3.增加外匯轉貸業務

        由于轉貸業務的優惠政策,一筆外貸項目委托貸款所納營業稅,就比同額的信用貸款、抵押貸款或按揭貸款少。

        (二)所得稅的籌劃

        1.對利息收入的籌劃

        由于國債利息收入既免征企業所得稅,又免繳營業稅等稅金,國有商業銀行應充分利用此優惠政策,加大國債投資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為吸引轄區外納稅大戶,會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納稅額達到規定數額可享受獎金或其他形式的獎勵。因此,國有商業銀行若把幾個分支機構的貸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機構,就所有貸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該機構所在地區稅務機關納稅,則可享受當地政府頒發的數目可觀的獎金,相當于降低了稅負。

        2.及時確認利息費用

        商業銀行對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費用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若按季結息,季末計提利息按各存期檔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額,乘以結息日各相應存期檔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計入利息支出。如果結息日的掛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則少計了實際利息費用,使賬面利潤虛增,平添了稅收負擔。因此,國有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各戶存款的存入日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支出,及時正確地確認成本費用,于稅前列支。

        3.固定資產折舊

        盡量投資稅法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對未明確規定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盡量選擇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遲稅款,而后者則加速了固定資金的周轉期。

        (三)其他稅種的籌劃

        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國有商業銀行還需繳納城建稅等其他稅,如能對這些稅種進行籌劃,也可能減少稅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賬簿上能減少貼花件數,就可少用印花稅票。

        (四)其他建議

        除了針對稅種的籌劃,國有商業銀行在具體交易時也可在保證業務安全的前提下,選擇稅負最輕的途徑進行稅務籌劃。

        另外,加強與中介機構的合作,由專業人員進行策劃,也有助于稅收籌劃的合法性,避免稅務風險,從而帶動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稅收籌劃水平的提高,繼而實現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綜合競爭力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安體富:“兩法”合并的經濟效應分析,中國稅務報,2007-03-21

        [2]張云鶯:淺析商業銀行的稅務籌劃,黑龍江金融,2006年04期

        [3]鄧亞璇:淺析新會計準則給中資銀行帶來的新挑戰,金融經濟,2007年24期

        [4]李恒,邱向前: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稅負效應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第7期

        第5篇: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

        摘要:2008年1月1日我國實施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本文從資產負債率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關系入手,研究在新的所得稅法規背景下,兩者的關系較原稅法背景下會發生怎樣的變化。用區間分析與回歸分析對假設進行檢驗,以總資產負債率、流動負債率、長期負債率作為負債率變量,分別檢驗其與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之間的關系,并與2005年一次相似研究的研究結論進行對比分析。旨在對新稅法背景下企業是否改變了所得稅籌劃中對負債的處理方式。

        關鍵詞:稅務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資產負債率;稅負率

        一.背景

        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會議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新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從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多項納稅行為做出了調整與修改,相關籌劃、計算、繳納行為都邁入了新的征程,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新稅法背景下,所得稅籌劃的理念、方法以及實際操作手段都必須跟進稅法改革、緊隨時代步伐。本文主要研究在新稅法背景下稅務籌劃在籌資活動中的應用,研究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率與稅負率之間的關系;同時與舊稅法下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率與稅負率的關系做出比較。

        一.稅法改革相關內容

        與改革前的所得稅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發生了許多的變化,下面就與資本結構密切相關的一些進行詳細闡述。

        1.內外資企業的統一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分別從稅率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上做出了調整,使得內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負上能夠公平競爭。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為33%,改革后規定的稅率為25%。同時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適用20%的稅率。除此之外,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內外資工資薪金稅前全額扣除,這樣就消除了內資企業在這方面承擔的不公平的稅額負擔。同時新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方式和范圍以及統一了內外資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

        2.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

        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將有利于國家扶持相關產業的發展,達到鞏固國策的效果。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0%。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國家需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并一同具體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除稅率外,新稅法還對收入、支出方面有相應的優惠政策。

        3.其他修改的內容

        新企業所得稅法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標準。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方式。并針對上市公司面臨的特殊情況對稅收條款進行了相應修改。

        二.籌資活動及其對應的稅務籌劃問題

        權益性融資里,發行股票一般可保證公司的最低資本需要、增強公司信譽。但發行新股時需考慮是否會影響公司的控股權和股票價格以免給企業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總的來說,發行股票的籌資風險也是比較低的,從稅負的角度來看,普通股股利從稅后利潤中支付,不具備抵稅作用。留存收益的最大優點是不會發生取得成本,但其資本成本率較高。留存收益的籌資風險也較低。從節稅角度分析,留存收益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故其承受稅后較高。

        債務性籌資里,銀行借款和發行債券都可幫助公司利用財務杠桿效應以及利息的減稅效應,幫助公司調賬資本結構且不分散股東的控制權。但銀行借款與發行債券都有很多的限制條件且籌資總額有限。從稅負角度分析,這兩種方式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可以起到避稅的作用,但這種作用只體現在對所得稅負這個絕對值上面,是否對稅負率,即,應納所得稅額/利潤產生影響,還要通過后文的實證分析來研究。融資租賃產生的利息也可在稅前扣除,但其資本成本率較高。

        一般來說,采用債權性籌資方式產生的籌資風險都比較大,遠高于權益性籌資方式。

        1977年,Modigliani和Miller在資本模型的基礎上加入了個人所得稅這項因素。依據企業借款可以產生節稅利益與個人擁有債權獲取利息收入后要交個人所得隨的矛盾,建立了米勒模型。

        Vg=Vu+[1–(1–(1–Tc)×(1–Te)/(1–Td)]×D……①

        其中:Vg:有負債公司的市值;Tc:公司所得稅率;Td:債權收益率;Vu:無負債公司的市值;Te:股權收益稅率;D:負債的市價

        由上式可以看出當時,企業負債融資可以增加價值。具體分析為:當債權收益稅率為1–(1–(1–Tc)×(1–Te)/(1–Td)>0或股權收益率大于等于債權收益率時,該不等式成立——企業負債籌資,可以增加價值。當股權收益稅率低于債權收益稅率并且債權收益稅率為累進稅率時,如果要滿足此時不等式仍然成立,那么要使投資者愿意購買債權,企業只有提高債權的利率,使投資者購債權獲得的課稅后的收益大于或等于購買股權并進行風險因素調整后獲得的課稅后收益。當企業負債融資越多,投資者的利息收人越高,課稅等級也越高,稅賦越來越重,最后Td的升高使1–(1–(1–Tc)×(1–Te)/(1–Td)>0不再成立時,企業負債籌資產生的節稅收益已不能抵補負債的利息開支,此時企業就會放棄負債籌資,否則企業的總價值就會下降。這樣負債與股權的均衡狀態就形成了,這個均衡狀態是由企業所得稅率、債權收益稅率以及投資者的課稅等級所決定的。

        三.假設的提出及檢驗

        存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的MM理論認為,在企業所得稅率、債券收益的所得稅率和企業的課稅等級的影響下,企業的債權與股權資本將最終趨于平衡。但這個結論并未能說明稅務法則的變化將如何影響債權資本與股權資本之間的平衡問題。文將按照王素榮老師與張新民老師的研究方法對我國上市公司稅負率與資產負債率之間的關系進行進一步的研究,選取數據為2008年-2010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得出新的研究結論的基礎上與王素榮老師、張新民老師的研究結論做對比分析,查看稅改后公司的資本結構與稅負的關系是否發生了變化,這對企業在新的稅務背景下合理高效進行安排籌資活動中的稅務籌劃具有重要意義。

        本節研究采用2011年公布年報的深圳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資產總額、流動負債總額、長期負債總額、利潤總額、所得稅、所得稅返還的數據。剔除異常數據,最終得到196個可用樣本。樣本選好后分別計算了樣本公司的總負債比率、流動負債比率、長期負債比率和所得稅稅負比率,以備進行統計檢驗。

        通過區間分析與回歸分析本文驗證了假設,得出了如下結論:

        (1)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我國上市公司的整體稅負較2000年-2004年有了明顯的下降。(2)2008年-2011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資產負債率與企業所得稅稅負之間不存在負相關的關系,研究結果不相關。(3)2008年-2011年在深證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長期資產負債率、流動負債率與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之間不存在負相關的關系,研究結果不相關。

        四、建議

        1.通過比較2008年-2011年和2000年-2004年的研究結論可以得出稅務法規對主板上市的企業稅負的影響是巨大的。我國所得稅稅法改變之后,企業所得稅稅負率與多項負債率指標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負債率與稅負之間不存在負相關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不顯著。所以在新的稅法背景下,企業不可盲目迷信負債的稅盾作用,少用或不用負債稅盾來進行籌資活動的所得稅籌劃。

        2.實際上,在2000年-2004年王素榮老師的研究中,企業所得稅負率與負債率之間存在的是正相關的關系而非負相關,即,稅負率隨著負債率的增高而增高而非降低。所以,負債的利息雖然可以在稅前扣除,起到避稅的作用,但是這只是稅負絕對值的減少,對稅負率的影響并非如此,所以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中對負債的稅盾作用要有正確的認識。(作者單位:賽萊默水處理系統(沈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王素榮,張新民.資本結構和所得稅稅負關系實證研究,中國工業企業,2006,2.

        [2]王雪霞.基于新所得稅稅法的企業稅收籌劃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河北經貿大學,2009.

        第6篇: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

        【關鍵詞】稅務籌劃;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

        目前,為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我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稅收政策。但很多高新技術企業在新辦或申辦期間往往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了融資和手續審批上,而忽略了利用好優惠稅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工作。初創期就開展稅務籌劃可以充分享受國家產業政策,為實現高新技術企業可持續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一、高新技術企業界定標準

        高新技術企業是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及其生產的經濟實體。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根據國科發火字〔2008)172號文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l)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的特點及稅收籌劃的目標

        高新技術企業的初創期是企業將自己的構想或技術轉化為具體產品的時期,是企業進入市場、開拓市場的初級階段。這個時期企業的特點是一方面新產品能否得到社會的認可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企業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將研究開發的成果商業化,需要有大量的資金投入,企業處于高投入、低收益,現金流一般為負值的財務狀態,此時企業的首要目標是生存,相應的財務目標就是節約資金。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在初創期稅務籌劃的目標就是通過合理安排減輕稅負,緩解高投入帶來的資金緊張問題,以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稅務籌劃的具體應用

        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其創立的目的是在滿足某種市場需求的基礎上實現自身的生存與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的稅務籌劃應結合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基于企業長遠發展的全局觀念,站在企業整體利益上精心籌劃,并綜合考慮企業的稅負,才能達到有利于企業持續發展的目的。因此,如何選擇適當的投資地點、投資行業、如何選擇合理的投資規模、組織形式,如何籌集創業初期所需的大量資金,是初創期企業必須認真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稅務籌劃在投資地點選擇中的應用

        我國為了鼓勵某一行業、產業、地區的經濟發展,往往采用不同的稅收優惠辦法。通過把握不同區域的稅收差別待遇,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如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規定,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再者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項目的,地屬西部大開發地區的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減征或免征。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綜合考慮現行稅收政策,結合行業發展特點,選擇較低稅負的地區進行投資。

        (二)稅務籌劃在投資行業選擇中的應用

        不同國家、地區的稅法會體現出對某些行業的稅收優惠傾斜政策,這使得企業創建時進行投資行業的稅務籌劃具有現實意義。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和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等。企業要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就應在投資的行業方向上選擇技術創新、節能、節水、環保、農業開發等領域的項目。因此在投資地點一致的情況下,要選擇有發展前景且稅負相對較輕的行業投資。

        (三)稅務籌劃在投資規模選擇中的應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了規定一檔基準稅率(25%)外,還規定了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除直接減免稅額外),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比如對于享有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條例》界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小型微利企業分為小型微利工業企業和小型微利其他企業。前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三個條件;后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三個條件。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計劃創建享有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在實際操作中,高新技術企業在創建之初,選擇籌建大企業還是籌建小型微利企業,應權衡利弊得失、綜合考慮,切忌不顧企業的發展,為“節稅”而“節稅”,忽略了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目標。

        (四)稅務籌劃在組織形式選擇中的應用

        不同組織形式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進而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投資者在投資設立時可以選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種組織形式。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在稅收繳納環節,不只是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應將稅后利潤采用“分紅“形式再分配,再分配時,投資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制企業或獨資企業則不交企業所得稅,而只是在分紅人分得利潤收益后,繳納個人所得稅,從節稅”角度,后者組織形式當然更為有利。但對于規模較小的初創期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選擇公司企業則更有利些,原因有三:第一,國家的一些政策優惠都是針對公司企業的。若選擇合伙企業,則享受不到這些優惠條件。第二,高新技術企業以人力資本為主,員工報酬相對較高,業主個人所得也不例外,而國家并未對此給與任何優惠政策,因此,若選合伙企業,反會加重稅負。第三,高新技術企業屬高風險行業,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和較短的生命周期,因此,在這樣的高風險領域采用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制,無疑會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和不穩定性。因此,企業在初創期,應結合企業規模和發展要求,從管理角度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組織形式。

        (五)稅務籌劃在籌資方式選擇中的應用

        企業在初創期資金的需求量較大,因此,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是該時期企業的一項重大任務。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資本結構,進而影響企業的稅負水平,從納稅角度講,要講究納稅成本稅后收益。因此,企業在選擇籌資方式時應充分利用稅收擋板效應,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以獲取相應的稅收收益。

        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常見的籌資渠道有:財政資金、金融機構貸款、企業自我積累、企業之間拆借等多種方式。這些籌資方式無論采用哪一種或幾種并用,都能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但從稅務籌劃角度看,應采取權益籌資方式。這是因為一方面初創期債權人出借資本要以較高的風險溢價為前提條件,籌資成本過高,企業發生財務危機的風險很大;另一方面初創期企業一般沒有或只有很少的應稅收益,利用負債經營不會給企業帶來節稅效應。在實際操作中,高新技術企業也可考慮申請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和政策性貸款,充分利用貸款利息減輕稅收負擔。比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政府專項基金。它作為政府對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的資助手段,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資金投入等方式,通過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業。

        當然,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初創期只是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應用的關鍵時期,高新技術企業還必須立足全局進行稅務籌劃,不能只著眼于節稅,更不能僅僅局限于某個稅種,某個時期。

        參考文獻

        [1]丁丁.軟件企業稅收籌劃探討[D].碩士論文,蘇州大學,2009.

        第7篇: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稅收籌劃是企業用足用好稅務政策的新課題,企業只要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國家各種稅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稅,從中得益的。本文依據現行稅法,探討了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如何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的問題。

        0引言

        稅收籌劃是國外稅務業和稅務咨詢業的重要內容。近幾年來,稅收籌劃在我國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這是由于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壓力不斷增大,促使企業不斷尋找降低成本、費用的方法和途徑。稅收支出是企業成本的一部分,通過稅收籌劃,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不失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認為,在實際應用中,企業只要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國家各種稅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稅,從中得益的。

        1稅收籌劃的涵義和特點

        稅收籌劃(taxplanning),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等事項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籌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理財行為。它是企業獨立自利的體現,也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稅收籌劃具有以下特點:

        1.1行為的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本質是一種法律行為,由稅收政策指導籌劃活動。即稅收籌劃是在國家法律許可范圍內,以稅法為依據,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在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時,做出承擔稅負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擇,是有別于避稅、偷稅、騙稅、逃稅的行為。

        1.2時間的超前性。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相對于企業納稅行為而言。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稅收籌劃是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如果經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款已確定,就必須嚴格依法納稅,再進行稅收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

        1.3現實的目的性。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取得節稅利益。企業的節稅利益可從兩方面獲?。阂皇沁x擇低稅負或總體收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二是滯延納稅時間。但稅收籌劃不能為節稅而節稅,必須與企業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保持一致,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為實現企業發展目標服務。

        1.4擇優性。企業在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中面臨幾種方案時,稅收籌劃就是在兩種或更多的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最佳的一種方案,以實現企業的最終經營目的。對納稅方案的擇優標準不是稅負的最小化而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人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1.6時效性。國家稅收政策是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適時地做出相應的變化,注重稅收政策的時效性。

        2企業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策略

        投資通常是指投入財力,以期望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獲得收益的行為。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其次要考慮所獲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收是投資收益的減項,應繳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最終收益。因此,有必要進行企業投資中的稅收籌劃。

        2.1投資決策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2.1.1投資地點的選擇。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時,應充分利用不同地區間的稅制差別或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對整體相對較低的地點進行投資,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由于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我國稅法對投資者在不同的地區進行投資時,也給予了不同的稅收優惠,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西部地區等的稅收政策比較優惠。這對于投資規模較大,投資期限較長,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影響較大。因此,投資者要根據需要,向這些地區進行投資,可以減輕稅收負擔。

        2.1.2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在我國,國家為了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和完善所得稅制,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只對其投資經營采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停征企業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要雙重納稅,公司的營業利潤一般課征25%的所得稅,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的稅后利潤,投資者還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當企業規模擴大后,是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別。一般來講,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較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優惠稅收政策。如組建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則組建分公司更為有利,可用虧損沖減總公司的盈利,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因此,在組建企業時,采用何種形式必須認真籌劃。

        2.1.3投資行業的選擇。在我國,稅法對不同的行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如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項目及基礎設施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所以,企業在進行投資時,要予以充分的考慮,結合實際情況,精心籌劃投資行業。

        2.2固定資產投資的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投資具有耗資多、時間長、風險大等特點,其稅收籌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投資于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抵稅的優惠待遇,減輕所得稅稅負。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顯得尤為重要。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如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法,可使得在資產使用前期提取的折舊較多,使得企業少納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隱性減稅的作用。延緩納稅對于企業來說,無疑是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降低了企業的資金成本。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凈殘值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由于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樣企業便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以此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②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不僅要考慮現行稅制的影響,還要考慮到稅制改革趨勢對投資的影響。按照對購入固定資產的不同處置方法,可把各國的增值稅分為三大類型,即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以及消費型增值稅。其中生產型增值稅是對購入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其折舊額仍作為增值額的一部分課稅。因為這種增值額的法定計算辦法是以國民生產總值的口徑為基礎的,故而稱之為生產型增值稅。我國現行增值稅便屬于此種類型。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經濟,加大調控力度而采用這種類型的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是對購入固定資產允許按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從生產型法定增值額中減去當期折舊額。因為這種增值額是以國民收入的口徑為標準計算出來的,所以稱之為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是對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允許從當期增值額中一次扣除。這相當于只對消費品部分進行課稅,故而又稱之為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的增值稅,依據其法定增值額(即增值稅稅基)的大小區分依次為:消費型最小,收入型較消費型大,生產型最大??紤]到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再加上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消費型增值稅,所以以后稅制改革的趨勢便是建立消費型增值稅。在進行固定投資籌劃時,如能準確預測到稅制改革的時間和方向,采取主動的態度適應稅制改革的動態趨勢,那么會使固定資產的法定增值額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稅率不變,增值稅額卻會因為稅基的變窄而減少。③在固定資產投資時,充分籌劃再投資項目。這種再投資優惠辦法主要是針對外國投資者而設的,對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類結合籌劃方式有較為現實的意義。

        2.3通過縮小所得稅稅基,實現納稅籌劃。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資中盡可能延長投資期限,選擇分期投資方式,未到位的資金通過向銀行或其他機構貸款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稅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這樣就可以縮小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同時,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還可實現少投入資本、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效應的目的。②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提高債務資本的比例。增加貸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支出,同時可以減少投資風險,享受財務杠桿利益。③在投資方式中,應選擇設備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而不應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設備投資其折舊費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縮小所得稅稅基;無形資產攤銷費也可以作為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減小所得稅稅基。用設備投資,在投資資產計價中,可以通過資產評估提高設備價值。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等。由于計價方法不同,資產評估的價值也將隨之不同。在對外投資中,通過選擇評估方法,高估資產價值,不僅可以節省投資資本,還可以通過多列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縮小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

        3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進行稅收籌劃不能盲目,否則,將事與愿違。要有效地進行投資的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標,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新晨

        3.1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應該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達到少繳稅金,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則是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比如說,某企業準備投資一個項目,在稅收籌劃時,只考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選擇在某一個所得稅稅率較低的地區。但該項目所需原材料要從外地購入,使成本加大。該方案的實施可能使稅收降低的數額小于其他費用增加的數額。顯然,這種方案不是令人滿意的籌劃方案。

        3.2稅收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及時。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別,如何將前后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以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范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我們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參考文獻:

        [1]李大明.稅收籌劃.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2]劉蓉.《稅收籌劃》.中國稅務出版社,2008

        [3]黃鳳羽.稅收籌劃:策略、方法與案例.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

        [4]葉麗君.房地產企業集團的稅收籌劃.浙江金融,2004(4)

        第8篇: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

        蔡昌先生是國內著名的財稅專家、會計學博士、資深財稅管理顧問,價值管理(卓越理財模式)的倡導者,被業界譽為“用第三種眼光看稅收籌劃”的專家。任中國稅網、中華財稅信息網、中國陽光財稅網、,中財稅通稅收籌劃研究所、中經陽光稅收籌劃事務所、鼎利稅務師事務所等稅務顧問。曾主持全國性財稅專題講座百余場,主持研究課題及企業咨詢項目10余項,曾多次接受國內權威媒體專訪,擔任數十家企業的財務顧問。主要研究領域為財務會計、稅收籌劃、價值管理、企業激勵與評價等,曾先后在《新進財》、《中國稅務報》、《財務與會計》、《經濟論壇》、《中國稅務》等全國財經類刊物發表經濟管理論文150余篇,研究成果被廣泛轉載并多次獲獎。代表著作有《稅收籌劃方法與案例》《稅收籌劃――策略、技巧與運作》《資本運營》《盈余管理》《價值管理――增進現金流與提升企業價值》《解析會計難題》等20余部。

        《稅收籌劃規律》一書是蔡昌教授多年從事稅收籌劃研究和實踐操作的結晶,該書總結了有關稅收籌劃實務運作的規律、技術與技巧。書中對企業如何開展稅收籌劃進行了規律性的探索,把歸納演繹的研究范式引入稅收籌劃的研究和實踐操作,極大地豐富了稅收籌劃的理論架構,總結了稅收籌劃在微觀層面的實務操作技術,能夠有效地指導企業的財稅管理活動。是國內第一本總結稅收籌劃運作規律的務實性書籍,可以幫助讀者快速掌握稅收籌劃規律、28種操作技術,達到移植智慧思維,創造非凡成功的效果。

        作為稅收籌劃領域的后起之秀,蔡昌教授對稅收籌劃有獨特的見解。《中國稅務報》稱其為“用第三種眼光看稅收籌劃”:“稅收籌劃是企業管理的當然構成內容,不能離開企業的整體戰略來談籌劃,籌劃應服從企業的整體戰略。成功的籌劃離不開理論的指導,理論必須與企業的實際問題結合,在共性中尋求每個企業的個性方案,我們把這種認識稱為用第三種眼光看籌劃?!?/p>

        蔡昌教授認為:“稅收籌劃是致用之學,其實踐性很強,歸納和研究稅收籌劃規律是一種捷徑,可以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日趨復雜,稅收籌劃運作逐步深入到企業的多個層面,籌劃方案的系統性、技巧性要求越來越高。許多好的籌劃方案源自于一種靈感,大氣磅礴,渾然天成,看不到一絲雕琢的痕跡?!?/p>

        本書并不拘泥于稅制結構和稅收政策的細節,而是把稅收籌劃放到一個更為開闊的空間里,從更普遍的意義上探討了稅收籌劃的運作規律及其實踐應用的范式,從更深層次上提供了一個理解稅收籌劃與企業戰略、經營模式、產權重組、資本結構、資產定價之間彼此影響的分析框架,視角獨特而新穎,帶給大家一種清風撲面的感覺。

        [經典案例]:

        空調房屋捆綁銷售

        卓達房地產公司開展“購房屋,送空調”促銷活動,但這種銷售模式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假設房屋銷售價格為30萬元,空調價格為8000元。銷售房屋,房地產公司要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5%的營業稅,30萬元的房屋銷售收入要繳納1.5萬元營業稅。贈送的空調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征收率為4%,8000元空調要繳納320元的增值稅。同時,房地產公司還要為得到空調的個人代扣代繳1600元個人所得稅。因此,采用這種促銷方式,房地產公司每出售一套房子就要多繳納稅金1920元。

        很多商家經常采取“買一送一”或“買二百送三十”等方式銷售商品,在選擇促銷方式時,很少考慮到不同促銷方式之間稅負的差別,往往是到該繳稅時才發覺稅負重,于是一些企業以偷逃稅方式降低稅負,面臨嚴重的涉稅風險。如果企業通曉各種促銷方式的利弊,事先進行籌劃,采取規避措施,就有可能達到既促銷,又不加重稅負的目的。

        卓達房地產公司也面臨著同樣的情況,如果通過籌劃,變換一下促銷方式,采取捆綁技術,就可以降低稅負。具體操作方案如下:采取房屋和空調捆綁銷售,即把原來的“購房屋、送空調”促銷模式改變為“銷售帶空調的房屋”,整體銷售價格仍然為30萬元,其實就是把空調價值加到了房屋價值里面。雖然看似簡單的文字游戲,但對納稅而言卻有天壤之別,房屋和空調變得不可分割,企業只需按房屋銷售價格繳納營業稅1.5萬元。

        第9篇:個人所得稅籌劃論文范文

        文章摘要: 稅收籌劃的廣泛意義在于由于國家尤許我國納稅人通過自前的稅收法律的各種規則來做稅收的策劃,在不違法和不違反相關條例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這些手段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行為。本文枕企業的籌資進行相關的研究,針對目前我國的稅收法律現狀,襯現代企業的籌資過程的稅收籌劃進行論述,以期望指導實踐。

        稅收籌劃具有合法、合理、籌劃、專業等特點。稅收籌劃與偷漏稅和避稅不同,而是一種解決目前企業全局稅收的最優化的方案;稅收籌劃是合法的納稅行為,是被國家和政府的稅收政策所鼓勵的;企業稅收籌的標準和方案應該以企業價值為核心而展開,服務于企業財務管理的最終目標。在企業的籌資行為中,不同的籌資行為和方案會對企業產生不同的影響,為企業帶來不同的稅收征繳的效果。企業籌資決策的主要目標是利用籌資體系來滿足目前企業的資金需求,達到資金成本的最低。

        一、企業權益籌資的稅收籌劃

            首先,我們在對企業留存收益的籌資進行籌劃。在目前我國稅法的規定之中,除去機會成本的因素以外,企業留存收益的資金成本還是很低。但是在稅負角度上來講,企業留存收益是企業稅后的利潤的一部分,所以企業留存收益的稅收標準一般較高。面對這樣的問題,企業在留存收益過大的時候,資金成本將會很大,企業的節稅的手段和效果還不是那么科學和完整。

            企業留存收益屬企業股東所有,我國稅收法律規定,企業稅收后利潤要提取相應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其余利潤要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才能確定分配標準,其中股東分紅和股利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所以要從股東的角度出發,同時顧全企業的長遠發展,企業擴大生產規模需要資金的時刻要經由股東大會的決定提取相應的盈余公積金,這樣就滿足了企業資本的需要。如企業把留存收益再次投人資本市場后,等于把股東的資本進行再次的投資,這樣既滿足了企業權益籌資的需要,又提高了股東的收益率,這么做的結果是一舉兩得。

            其次,我們對企業的股票的籌資進行籌劃。按照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股息的稅務征收工作是針對稅后利潤的。那么企業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月無息就下能享受相應的股息所得稅的收益,所以就加重了企業的稅負壓力,企業權益資本籌資的稅收籌劃空間就變得微乎其微了。但是根據稅法規定,外商企業允許在一定的期限內分歧繳納出資,所以企業就可以利用這樣一個時間段來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工作。具體操作程序是:企業分段注人注冊資本,在到位前股東按比例分享利潤。但資金不到位的話企業負債就會加大,企業相應的利潤就會變小,同時企業的負債的利息計算到企業費用之中,扣除了相應的賦稅。所以在股票籌資的過程中,我們要加強適度負債規模和比例的控制。

        二、企業負債籌資的稅收籌劃

        首先,企業間拆借籌資的稅收籌劃。企業為了籌資便利的需要在關聯為企業中產生借貸,在企業主要管理層要建立相應的財務樞紐來控制和操作企業關聯方拆借業務。如此操作的好處是對企業內部的資行優化整合,對債務和資本進行合理分配。對外部企業的整體籌資有信用和風險的保障,對內的話可以調節企業的資金和債務。這樣一來財務服務功能的強化可以節省相應的費用,同時則務樞紐給企業帶來的稅務效益和資金管理也不容小覷。具體操作是:在企業內部拆借過程之中,差別稅率的體現極為明顯,這樣企業可以轉移稅負。同時進行免稅和緩稅的操作,以便集中企業資金加人到企業發展的項目之中,進行利潤轉移工作。

        其次,企業銀行借貸款的稅收籌劃。在當今我國經濟環境之下,銀行借貸款是企業籌集資金的有效途徑,企業通過技術改良和支柱產業規劃等工作可以向銀行的地方政府籌集相應的預算經費,但借貸款的規模要視企業抵押和信用評級來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政策貸款和普通貸款的申請和利用就需要銀行借貸款的稅收籌劃工作來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工作。根據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向金融機構的借貸利息的支出按照實際產生額進行收稅,向非金融機構的借貸款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和同期的利率計算金融以內的數額進行相應的扣除,白藥之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企業的財務功能,加快企業借貸規模,加強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同時,企業還可以與銀行協議利率和貸款期限等。這樣一來經濟而決捷的本息了;!款的形式就可以加快企業銀行借貸款的稅收籌劃工作。

        三、企業資本結構選擇的稅收籌劃

            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應該以所有者權益的提高作為標準,所以企業的資本稅后的資本結構選擇將是企業稅收籌劃的楊和著眼點。在目前的法律條件下,企業稅收籌劃應該確立企業相應的負債規模和比例,同時進一步強化企業負債籌資的合理結構。在企業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企業要根據各種不同的資本結構情況在多種方案中選擇最優的稅收籌劃工作,同時在利用企業負債進行稅收籌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相關的國家規定,以規避相關的法律風險。

            首先,企業資本性的利息支出不應在稅前扣除。企業資本性的利息支出是在企業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范圍內而發生的借貸款行為利息,企業開辦期間的若干部分支出被包括在內。我國稅法明確規定資本性利息支出不納人費用一次性從應繳稅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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