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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加工貿易合同范文

        加工貿易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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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貿易合同

        第1篇:加工貿易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皮革進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皮革進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_________業務,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標的:_______________

        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

        擬出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出運港: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貨港: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方付款結算方式:___________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一)甲方職責

        1.負責與外商簽訂所有出口合同,并對合同的全部內容負責;

        2.負責安排生產、出運、交貨;

        3.負責向乙方提供工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稅繳款書及運費等正式發票;

        4.承擔業務的全部費用及風險,保證按合同條款(合同標的)的全部內容執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手續費(乙方收匯)。

        (二)乙方職責

        1.負責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內容對外簽訂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貨物商檢、報關、出運和結匯等工作所需的單據;

        3.負責出口結匯;

        4.結匯后一周內,將貨款轉付甲方帳戶。

        四、違約責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責任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五、甲方出具的擔保函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第2篇:加工貿易合同范文

        一、料件進口與供應物流

        加工貿易是以加工裝配為特征的進出口業務,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在與外方簽訂加工貿易合同后,經海關審批備案,方可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海關如何監管加工貿易所需料件按時如數進口并實施有效的物流管理,是保證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加工貿易企業目標實現的先決條件。

        (一)海關前期備案

        1. 企業備案內容。一是加工貿易企業備案,包括有能力開展加工貿易的生產制造企業,有料件進出和制成品出口渠道、委托具有生產制造能力的企業進行加工或組裝的中介機構如專業貿易公司的備案。二是中外方簽訂合同的備案,主要涉及外方提供的料件和設備、中方加工裝配的成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以及料件進口和制成品出口日期、口岸、運輸方式、用料定額、損耗率、工繳費標準支付方式、合同有效期限和違約、撤約、索賠、仲裁辦法等等內容。

        2. 海關審核審批。海關結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批件,對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備案內容尤其是對生產制造企業的能力和中介機構資質進行審核無訛后,核發具有法律效應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企業憑以辦理進出口業務。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是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免稅手續和核銷手續的主要憑證,經海關審核并簽章認可后的申報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準擅自涂改和偽造、撕毀。

        (二)企業進口料件物流管理

        1. 《登記手冊》管理。加工貿易《登記手冊》記錄著進口料件的數量和質量,是加工貿易企業物流管理的重要內容。《登記手冊》如有遺失,要及時向海關報告,將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單證交主管海關,經海關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補發《登記手冊》。在海關補發《登記手冊》前,加工貿易料件不得進口。如果中外雙方已登記備案的合同發生中止、延長、轉讓、變更等問題,加工貿易企業應于上述情況發生前并經主管機關批準確認后,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有關合同變更手續。

        2. 料件供應物流管理。加工貿易企業在完成海關前期備案后,即可按照與外方簽訂的合同,并依據企業生產進度組織料件進口。進口料件是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經營中供應鏈管理環節的供應物流,也是企業加工裝配生產活動的開始。南寧富士康公司生產需要的機電元器件、中石油欽州煉廠需要的原油等都屬于企業生產的料件,企業組織料件到生產基地的活動(確定原材料需求和供應商、購買、運輸、儲存)均為加工貿易企業料件供應物流管理。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加工貿易規模小,出口產品層次較低,企業進口料件集中在礦石、原油、電子元器件、布料等低值或初級料件等貨物,給供應物流管理中的運輸和倉儲帶來一定困難,對于企業而言,關鍵是如何將料件及時運送到位,以確保企業生產正常進行。

        (三)海關口岸物流管理

        1. 料件進口管理程序。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供應物流管理主要表現在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的現場查驗、征免稅管理和放行三個環節,這三個工作環節的監管依據是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海關的監管條件和批注。海關現場查驗的職責是查驗進口料件是否符合《登記手冊》所列項目和數量、質量要求,是否需要進口許可證和相關證件;征免稅管理要求核查進口料件是否符合國家征免稅規定;海關對進口料件實施放行后,由海關加工貿易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2. 進口料件物流管理。海關在履行口岸監管職責的同時,要求企業做好料件進口物流管理工作,如北海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以計算機及配件加工、手機生產測試、激光頭組裝加工等電子產品類為主,企業需要對加工裝配所需進口料件的具體物流活動進行詳細策劃,并與商務、海關、銀行等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和物流企業的運輸、倉儲、搬運保持聯系。

        二、加工裝配與生產物流

        加工貿易企業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等料件,經加工裝配后,將產品復出口,這一加工裝配常見的方式有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進料加工。海關對企業加工裝配過程中的料件使用情況必須進行中期核查,企業要做好生產物流管理工作。

        (一)企業生產物流管理

        1. 生產物流。加工貿易生產物流是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裝配過程中的物流活動,是加工裝配整個過程中的一部分。從生產屬性分析,生產物流起于原材料的投入,止于成品倉庫,其貫穿生產全過程。生產物流的物流屬性是生產原材料在生產系統各個生產階段的流動全過程,是生產系統動態表現。廣西興力達鞋業有限公司將鞋類加工貿易生產流程和生產物流同步進行管理,使企業生產物流管理對產品生產的時間和人力資源節約產生積極影響。

        2. 生產物流管理。加工貿易企業進口料件要遵守海關管理制度,專料專用,不得與國內其他料件串換使用,有專門的倉庫進行存放,做好詳細的料件進出庫記錄。在特殊情況下,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使用國內同品種、同規格、同等數量的料件頂替進口料件進行加工裝配的,應事先報經主管海關批準。加工貿易企業進口的料件不得在境內銷售,如因故必須轉為內銷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海關許可。

        (二)海關中期核查物流管理

        第3篇:加工貿易合同范文

        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采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托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手續后,憑規定單證向*申請解除監管,*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于向*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制成品屬于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經*批準,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征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征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于應當征收出口關稅的,*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第八條*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第二章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準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并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后,*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并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于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于*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于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并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統計。

        第二十二條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并按照*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營企業經*批準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并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外發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批準,可以不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外發加工業務:

        (一)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監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核準,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

        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限于同一企業,并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并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報核。

        第三十一條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并向*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受理報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核銷可以采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關長批準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征收稅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批準,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報告。

        *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對經核銷準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在核銷結案后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并、破產的,應當及時向*報告,并辦結*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法行為的,由*依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征收稅款出口后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4篇:加工貿易合同范文

        (一)不同部門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貿易管理涉及海關、質檢、外匯、稅務、外經貿等多個部門,部門間政策的協調一致對于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各部門分別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門政策協調機制,因此,部門間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加工貿易監管部門的工作效率和企業的運作。例如,由于退稅不及時,加工貿易“一日游”現象日趨嚴重,降低了企業運行效率,提高了企業運行成本,削弱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如果發揮現有保稅區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轉作用,境外“一日游”將大大減少。但是,海關與稅務部門對保稅區的規定是不配套的,海關認為貨物運到保稅區視同出口,但稅務部門認為只有貨物離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稅。稅務部門的這一規定,不僅使加工貿易境內“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礙了保稅區建立國際采購中心、發展國際物流業務。實際上,稅務部門關于退稅的規定,在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就存在差別,國內貨物進入出口加工區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在對加工貿易企業的問卷調查中,企業將“稅務、外匯、海關部門規定不配套”視為現行加工貿易政策與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問題(參見表1)。

        (二)深加工結轉政策不統一

        深加工結轉政策不統一已成為現行加工貿易政策的焦點問題。深加工結轉政策涉及面廣,據調查,山東約25%,江蘇、浙江約40%,福建、廣東約60%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結轉后再出口(《關于研究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據海關統計,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貿易企業涉及深加工結轉,結轉進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20%;蘇州市21%的加工貿易企業涉及深加工結轉,結轉進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1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規定,對深加工結轉業務,國家有關部門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但是,稅務部門認為,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屬于國內銷售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應該征收增值稅,出口時再予退稅;如果使用國產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結轉,不能退稅。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業的間接出口應統一執行中間環節征稅,出口環節退稅的政策。顯然,稅務部門的政策與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并不一致。

        對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結轉貨物實行“免、抵、退”政策,改變了以往的深加工結轉貨物保稅政策,在出口退稅手續繁瑣、周期長的問題仍沒解決的情況下,這種政策變化將直接打擊加工貿易企業國內加長國內產業鏈的積極性。這種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體執行政策中的混亂,不同地區的作法存在明顯的差別,大部分地區沒有征稅,有些地區采取掛帳,有些地區給予免稅。

        (三)一些政策違背了鼓勵加工貿易加長國內產業鏈的方向

        加工貿易發展的方向是三個:即上規模、上檔次和提高附加價值。滿足第一個目標,需要結合我國的比較優勢,營造一個適合加工貿易發展的總體制度環境。針對第二個目標,則需要吸引技術水平更高的企業來華從事加工貿易,鼓勵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技術開發與產品升級。提高附加價值則需要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加長國內產業鏈,分別向上游零部件產業上溯和向下游物流業延伸,其中,最為重要的是鼓勵其提高國內采購率。提高附加價值不僅關系到我國從加工貿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實際經濟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貿易從“無根工業”變成根植于我國的產業,關系到我國經濟的長期發展。

        但是,近年來加工貿易政策的調整中,各個部門往往從本部門管理方便的角度出發,較多地關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業利用加工貿易政策“走私”、“騙退稅”,忽視了鼓勵企業提高國內采購率,有的政策客觀上甚至不利于鼓勵企業提高國內采購率。例如:

        出口退稅按計劃而不是按出口實績進行,導致欠退稅越來越多,加大了企業財務負擔,阻礙了加工貿易國內采購的積極性,是加工貿易中間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長期實行的對來料加工國內采購不退稅政策,降低了來料加工國內采購的積極性。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增值稅率很低,來料加工貿易與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大體相當,來料加工國內增值率為23.1%,比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高出2.22個百分點。2001年,來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為46.32%,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則已經達到61.58%,來料加工貿易的國內增值率已經比進料加工貿易低15.26個百分點。從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國內增值率變化的對比中可以看出,退稅政策對加工貿易的國內采購具有重要的影響。

        盡管我國政府近年來一直強調提高加工貿易的國內采購率,但因為我國現行政策中存在不少與鼓勵加工貿易提高國內采購率目標相矛盾的規定,加工貿易企業感覺現行政策與政府宣傳的目標不盡一致,從調查結果看,企業認為“鼓勵國內采購政策不明顯”是現行加工貿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問題。

        之所以出現政策調整方向與長期政策目標不一致的問題,從本質上講,暴露出我國現行政策制定機制的弊端。各個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往往從本部門的目標與管理出發,例如,海關關心的是如何加強監管力度防止走私,稅務部門關心的是如何防止稅收流失,對于如何鼓勵加工貿易加長國內產業鏈從而提高其對國民經濟貢獻這個根本的政策目標,卻考慮得較少。因此,部門的有關政策雖然有利于局部目標的實現,但卻有損于宏觀目標的實現,政策的機會成本相當高。要保證具體的政策規定有利于實現宏觀目標,就必須有超越部門之上的強有力政策協調機制。這正是目前我國政策制定機制中的一個重大缺陷。

        (四)加工貿易中的一些政策與管理手段不適應加工貿易發展的需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國際上對我國產業轉移的速度與力度均大大加強,我國加工貿易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但現行政策與管理手段未能針對加工貿易的新變化做出適當的調整,在實際運作中政策與管理不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

        傳統管理方法遠遠不能滿足以IT產業為代表的新興產業加工貿易發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來,以臺灣對大陸投資為導因,境外大量IT產業轉移到我國,從事出口加工貿易活動。目前,IT產品已經成為我國出口的第

        一大類商品。IT產業是一個國際分工非常明顯的行業,其運作具有“采購全球化、訂單電子化、生產零庫存”的特點,這就大大縮短了從采購到交貨的周期,對于貨物通關效率提出了比傳統產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國對加工貿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冊管理辦法,不能適應IT產業加工貿易的要求。例如,IT產品加工貿易只有電子訂單,沒有合同,為了適應加工貿易需要經外貿部門審批合同的規定,企業只好人為地編造一個毫無意義的合同;IT產品對通關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國通關效率不高,不少跨國公司將其高端產品的加工貿易放在中國境外進行,國內只能開展低端IT產品的加工貿易,這不利于實現我國提高加工貿易檔次的政策目標。蘇州和深圳已經開始了改革這種監管模式的嘗試。蘇州海關對關區內的四家IT企業進行了聯網管理。這些企業的特點是料件繁多,用手冊管理困難大。具體的監管程序是外經貿局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總量備案,海關與被監管企業實行聯網,海關直接從指定的數據庫提取數據,抽查核對產品單耗,定期查驗庫存,查驗時間與企業盤點一致,最后進行核算核銷,對差異進行核銷。深圳實行的是聯網保稅工廠的方式,即利用網絡和電子攝像技術對整個企業實行全封閉的監管,整個工廠相當于一個保稅區。與蘇州海關的做法相比,這種方式在防范結轉過程中的走私、“飛料”方面效果更明顯,但投入較大,一般的企業可能無法負擔。無論哪種方式,對大型加工貿易企業實行聯網監管是今后加工貿易管理發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盡快統一思想,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比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區間差異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損失。

        現行政策與管理規定不適應在華建立采購與配送業務中心的要求。隨著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中國形成了巨大的制造業能力,成為國際市場上勞動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國公司計劃在華建立采購配送中心,同時發展物流業務。但是,由于我國在保稅區退稅政策、保稅區(倉庫)監管等方面的規定不能適應這種要求,大大阻礙了加工貿易向下游產業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調整脫離了加工貿易企業發展的現實,政策效果低于預期

        以出口加工區政策為例。出口加工區是國際上不少國家采用的加工貿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國參照國際經驗建立出口加工區,有利于提高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水平與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區政策出臺以來,實際運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區入區企業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區有關規定脫離了加工貿易發展的實際。

        加工貿易企業遷入出口加工區的愿望比較低。從課題組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參見表2),86%的受調查企業不準備在出口加工區投資,準備將現有工廠搬入出口加工區的只占2.6%。

        現有加工貿易企業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參見表3)。對于現有企業而言,搬遷成本高昂,58%的受調查的企業將此作為不搬入出口加工區的原因。另外,31%的受調查企業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區政策而拒絕做出搬入的決定。除這兩項原因之外,某些具體的規定由于不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成為阻礙企業入區的原因。目前,越來越多的加工貿易企業都不再是“大進大出”的100%出口企業,兼顧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已經成為主流。出口加工區的管理政策,對于“大進大出”型的企業而言,監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對于與國內產業與市場有密切聯系的加工貿易企業,則存在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區企業可以不實行手冊管理,但區外的深加工結轉企業必須用手冊,區內企業沒手冊就無法與區外的企業做生意。對于部分產品內銷的加工貿易企業,出口加工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內銷,只需按進口零部件稅率補交進口零部件的關稅和增值稅。但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內銷產品時,補交關稅時適用成品關稅稅率,在大部分情況下,成品的關稅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將加大區內企業內銷的成本,削弱其在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力。總之,出口加工區的有關規定,實質上削弱了區內企業與國內市場的聯系,這對于大多數已經兼顧內外兩個市場的企業而言,是沒有吸引力的,而且,區內企業與國內市場聯系的削弱,與加長加工貿易產業鏈的發展目標也是不符合的。這就決定了出口加工區只適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貿易企業,而且國內采購不能太多,對于這樣的企業,區內監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優勢的。對于其他加工貿易企業,絕大部分仍然將留在區外,因此,出口加工區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貿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變目前已經存在的加工貿易“放養”現象。如果將出口加工區政策定位于給“大進大出”的100%出口型企業創造一個監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環境,出口加工區政策將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變加工貿易“放養”的狀態,加強對加工貿易的監管,則注定是不會取得明顯效果的。

        二、我國加工貿易政策未來調整的方向

        政策是對現實的反映,必須與時俱進,才能促進發展。加工貿易政策應該從我國加工貿易發展的現狀出發,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促進加工貿易充分發揮其技術升級、產業升級和加長產業鏈的潛力。為此,加工貿易政策應該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整:

        (一)對來料加工貿易出口的國內采購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2001年,來料加工貿易進口額為289億美元,占全部加工貿易進口額的30.7%。受現行來料加工國內采購不退稅政策的影響,來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比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低15個百分點。如果對來料加工貿易出口的國內采購實行退稅,將有力地促進來料加工貿易企業擴大使用國內料件,帶動國內上游產業的出口,加長加工貿易的國內產業鏈。按來料加工出口的國內采購率達到進料加工貿易國內采購率計算,2001年來料加工國內采購值約可增加44億美元,而且,隨著來料加工貿易出口的逐年增長,其國內采購值也將逐年增長。但需要強調的是,加工貿易國內價值鏈的延長與監管成本和風險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進加工貿易國內價值鏈延長的同時,要研究進一步提高監管效率的辦法。

        (二)完善深加工結轉政策

        深加工結轉涉及面廣,情況非常復雜。深加工結轉政策實質上涉及兩個問題,一是進口料件在國內加工后轉廠時,是否繼續實行保稅監管的政策,另一個問題則是對深加工過程中所采用的國產料件是否退稅。由于這兩個問題高度的復雜性,不同部門對深加工結轉政策調整存在不同意見。

        對于第一個問題,經貿主管部門傾向于維持現行的保(免)稅政策;財稅部門則主張實行“免、抵、退”政策;監管部門結合了上述兩種政策選擇,主張對部分優秀、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企業,繼續實行保稅監管的政策,對其他企業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則實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對于第二個問題,各部門分歧更大,經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對深加工結轉企業使用國產原材料逐環節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對加工貿易企業使用的國產原材料在結轉時給予退稅,由海關對結轉產品(其中含國產原材料成分)進行保稅監管;財稅部門認為逐環節采取“免、抵、退”政策稅收風險過大,操作困難;監管部門則認為如對國產材料進行保稅監管,將進一步加大監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結合各部門的意見,課題組認為,對于深加工結轉政策,應該統籌考慮,分步實施,短期內為了避免對加工貿易產生過大沖擊,應該總體上保持現行政策的穩定性,只作局部性改進,中長期則應該按照鼓勵加工貿易提高國內采購率和附加值的原則,以及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則,對現行政策進行根本調整。為了合理引導企業,確實落實吳儀同志“優化存量、控制增量,規范經營,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設計方案一經確定,就應該公布政策調整的內容和實施的時間表。

        具體而言,短期內(例如3年內):

        ———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仍維持現行政策,即對結轉環節視同出口,免征增值稅,由海關對結轉進口料件繼續實行保稅監管。

        ———對深加工結轉環節所采用的國產料件維持不征不退的辦法,增值稅進入產品成本。

        ———對銷售給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企業視為出口,即深加工結轉產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可以當作出口辦理核銷手續;國產品進入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可以給予出口退稅。

        ———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銷售給區外企業的產品視為進口,用于加工貿易的可以實行保稅監管。這樣,至少可以用“境內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節省加工貿易成本,同時,增加了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對企業的吸引力,引導企業逐漸進入區內。

        ———對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參照鋼材“以產頂進”做法,在生產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時視同出口并辦理增值稅退稅。

        中長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條,除此之外,另進行如下調整:

        ———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實行分類管理。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企業和區外實行電子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其深加工結轉實行保稅監管。其他加工貿易企業產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如要進行深加工結轉,海關對第一環節結轉企業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辦理。其他環節結轉,則視同國內銷售,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照章納稅。轉入企業將其作為國產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這樣,海關只需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企業和電子聯網企業的深加工實行聯網監管,監管效率將大大提高。

        ———對深加工結轉所用的國產料件實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現行不符合WTO有關規則的各級政府的出口獎勵政策,所結余資金用于對出口退稅不及時造成的企業利息損失進行補償。這樣,即使退稅有時滯,企業也不會承受過大的財務損失,實質上保證了及時退稅。

        ———足額退稅,將出口退稅率提高到與增值稅征收稅率相同,保證出口產品國內增值稅的零稅率。

        (三)促進加工貿易技術進步

        ———對高新技術產品實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現行的手冊、合同管理辦法,比較適合上下游企業關系穩定、價格變化慢的傳統產品加工貿易的管理,但不適應國際市場價格瞬息萬變、生產配套企業眾多的電子產品的加工貿易。因此,要適應電子信息產品等高新技術產品“采購全球化、訂單電子化、生產零庫存”的特點,改革現行的合同、手冊管理辦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審批環節,探索電子手冊管理辦法,提高監管效率。

        ———提高通關效率。上海海關實施的“大通關”試點,為提高口岸管理部門管理效率、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經驗。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加以總結,向全國各個口岸推廣。

        ———加強各監管部門工作的配合,提高監管效率。

        ———加工貿易的發展為在其基礎上進行技術開發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臺,國家應加強對技術、品牌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促進R&D活動的開展。

        (四)促進加工貿易向下游采購、配送領域延伸

        ———加工貿易的發展,使我國成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業基地之一。加工貿易出口的快速發展,為發展國際采購、配送業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是產業鏈條向下游延伸的內在要求。發展加工貿易的下游采購配送業務,將大大提高加工貿易在國內的附加價值。

        第5篇:加工貿易合同范文

        2006年11月,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公告了《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目錄對一些進出口商品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而今年4月5日三部委又聯合公告,公布了《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據了解,此次共有990種加工貿易類產品被列入禁止名單,這些商品主要涉及不可再生資源、部分化學原料和動物制成品等。其中,重柴油、部分柴油、燃料油及重油等多種能源首次出現在禁止進出口名單上。

        此前,具體禁止商品有804種,這次調整新增186種商品。除重柴油等多種能源產品之外,整張瀕危野生動物毛皮等產品也首次出現在禁止出口名單上。

        按照三部門的規定,除本次公告所列商品外,禁止為種植、養殖等出口產品而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開展加工貿易,禁止開展進口料件屬于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的加工貿易(如含內容的廢舊書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質的工業垃圾等)。

        針對《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出臺的政策背景、涉及商品范圍等問題,商務部產業司司長王琴華做出了詳細的解答。

        問:從事一般貿易進出口的企業是否受此公告的約束?

        答: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是禁止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相關商品,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兩種方式。同時,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也適用于加工貿易。但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進出口而沒有列入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企業仍可按一般貿易方式開展進出口業務。

        問:本次的公告與以前的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公告是什么關系?

        答:這次公布的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按照《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對此前公布的三個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2005年第105號、2006年第63號和82號公告)商品對應稅號進行了調整,同時增減了一些稅號商品,并整合為一個目錄。除稅目號有所修改外,其他有效期等原各項規定不變。

        問: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新增了哪些商品稅號?

        答: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新增了184個10位海關稅號商品,主要是2006年財稅字139、145號通知列明的已經取消出口退稅、但沒有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的商品和國際公約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例如化肥、部分油品(重柴油、蠟油等)、部分石材、鉛酸蓄電池、生毛皮類產品等。另外,由于2007年版進出口稅則目錄的商品分類有較大幅度的調整,有些商品稅號發生了變更,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新增商品包括了這部分新增或拆分的稅號。

        問: 我國目前已有多少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

        答:自1999年起,國家開始對加工貿易實行商品分類管理,按商品將加工貿易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和允許類。2004年至今,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環保總局已先后了四批禁止類公告,加上本次新增的禁止類商品,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共計1140個(10位碼)稅號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

        問:2007年禁止類目錄是否允許企業有過渡期?

        答:考慮到部分企業已簽訂了加工貿易合同,為減輕政策調整的影響,公告設定了過渡期,規定新增補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并在經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8年4月5日前執行完畢。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將不予延期,按內銷或海關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6篇:加工貿易合同范文

        傳統的工業化道路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進口替代戰略,另一種是出口導向戰略。

        而經濟全球化是以規則為基礎的(rule-basedglobalization)隨著各國日益融入世界經濟,就不得不越來越多地接受國際規則。經濟全球化規則的強化,對進口替代戰略與出口導向戰略均提出了嚴峻的挑戰。GATT/WTO中關于降低關稅水平、取消非關稅壁壘、實施國民待遇原則等一系列開放市場的要求,使發展中國家不再可能利用傳統手段有效保護國內市場,而這是進口替代戰略有效實施的基本前提,也是出口導向戰略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GATT/WTO關于反補貼、反傾銷等規則,則使出口導向的政策措施受到極大的約束。而且,隨著冷戰的結束,經濟競爭已經取代政治競爭成為國家利益的最高目標,美國也不可能像當年對待日韓那樣給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單方面的市場準入機會。可見,以往一些后起國家的工業化戰略,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難度越來越大,有的政策手段難以繼續使用,有的外部環境不再具備。傳統的工業化戰略面臨嚴峻的挑戰,必須尋求新的有效的工業化道路。

        經濟全球化在挑戰傳統的工業化戰略的同時,又為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帶來新的機遇。

        首先,隨著技術進步的加速,產品生命周期越來越短,制造業技術損耗風險越來越大,一些發達國家紛紛將傳統產業向國外轉移,為發展新經濟騰出空間。對發展中國家而言,產業的跨國轉移帶來了經濟發展的重大機遇。

        其次,經濟全球化帶來了商業模式的重大變革,跨國公司為了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取得競爭優勢,將其生產布局日益細化,與以往在各個國家進行產業間分工不同,經濟全球化的推進,使跨國公司可以將一個產品的不同生產環節按照成本最低的原則在全球范圍內配置。同時,跨國公司越來越專注于技術開發、品牌經營和營銷網絡的建設,將制造活動盡可能地以OEM(原廠委托制造)方式外包給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企業。由此帶來的變化是,發展中國家在制造業領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甚至成為一些高新技術產品的重要組裝與出口基地,產業內貿易取代產業間貿易越來越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新動力。

        第三,除了外來投資,更重要的是,發展中國家本土企業也得以越來越深地參與全球分工。以往,由于貿易保護程度較高,工業化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主要是垂直分工關系,產業間貿易是國際貿易的主導形式。發展中國家的工業企業,如果不借助政府的扶持或強力保護,只能從事紡織、輕工等傳統產業,重化工業、機電工業大規模出口的可能性很小。為了應付不斷強化的國際競爭壓力,跨國公司除了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生產能力外,還大規模采取外部采購(outsourcing)的辦法,來維持其在核心生產環節的競爭力,這就使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可以從跨國公司引進技術、管理。規范,在更多的產業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更深地參與國際分工。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路徑與手段均發生了一些明顯變化,一是發展中國家工業化進程可能實現跨越式發展,迅速在某些新興產業占據一席之地。二是發展中國家工業化的主要任務,從以往推進產業升級轉變為推進產業鏈條的升級。三是發展中國家政府推進工業化的政策,從以往以產業差別待遇和扶持為主轉變為創造一個有利于發揮比較優勢的投資環境。

        新選擇

        談到加工貿易,人們往往容易將其等同于中國實行的保稅進口加工復出動。從本質上講,加工貿易是指一國進口中間投入品,加工組裝后再出口的生產與貿易活動。由于各國在稅制、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的差別,各國關于加工貿易的政策、監管體制均有所不同。

        隨著國際分工不斷深化、產業內貿易、公司內貿易不斷發展,加工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跨國公司是經濟全球化的主導力量,1997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存量達到了1.6兆億美元,53000家跨國公司與其所屬的45萬家外國子公司的國際生產總值達到9.5兆億美元,外國子公司的加工產品出口額達到2兆億美元,占世界出口額的33.3%。跨國公司的公司內貿易在一國貿易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在很多發達國家的國際貿易中,一個從頭到尾產于一個國家之內的產品所占比重越來越低。

        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創造適合加工貿易發展的體制環境,促進加工貿易發展,是全球化條件下推進工業化的一條捷徑。首先,加工貿易是發展中國家接受跨國產業轉移的重要方式。發達國家對外轉移產業是分步的,而木可能一次將某個產業的上下游生產環節全部轉移出去。同時,發展中國家由于國內市場容量有限,決定了轉移進來的產業的市場不可能局限于發展中國家的國內市場,而必然有一部分是面向國際市場的。因此,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產業,相當大的比重是從事加工貿易的。如果沒有適合開展加工貿易的條件,即高效率的進出口體制、投入品與產品的價格不受扭曲,發達國家的企業就難以向這樣的國家轉移產業。可以說,加工貿易是將發展中國家勞動力資源優勢與發達國家資本技術優勢相結合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其次,加工貿易適應了國際分工深化的趨勢。由于國際分工從產業間分工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內生產環節分工為主,除了特定的產業,如國防工業,即使是發達國家,既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在一個國家內部形成某個產業完整的產業鏈。發展中國家更不可以在很多制造業中形成完整的產業鏈,因為在全球化背景下這樣的產業是沒有國際競爭力的。因此,只有采取加工貿易的方式,發展中國家才能抓住國際分工深化帶來的發展機遇,在具有比較優勢的生產環節形成組裝與制造能力,參與國際分工。第三,加工貿易的發展將使發展中國家在世界制造業分工中的地位不斷提高。盡管在加工貿易發展初期,發展中國家所從事的生產制造活動,大多是附加價值較低、技術含量較低的生產環節,但隨著加工貿易規模的擴大,產業集聚效應必然會導致產業鏈向上下游環節的延伸,同時還會將一些本土產業納入加工貿易引致的國際生產活動,從而不斷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更為重要的是,當產業鏈較短時,加工貿易的生產活動具有“無根工業”或“飛地工業”的特點,在外部條件發生變化時,如工資水平上漲后極易發生遷徙,隨著加工貿易產業鏈的不斷加長,產業相互配套,使加工貿易活動得以扎下根來,成為本土制造業的一部分,從而將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制造業分工中占有一席之地。

        巨大貢獻

        自從1970年代末我國實行加工貿易政策以來,加工貿易取得了“爆炸式”的增長。加工貿易進出口總額從1980年的16.66億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2414.37億美元,增長了約145倍。相應于此,加工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比重已經從1980年的4.4%提高到2001年的47.4%,加工貿易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更高達55.4%。

        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在促進經濟增長、就業、稅收、創匯等方面的巨大貢獻,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的認同,但是,加工貿易究竟是解決就業壓力等問題的權宜之計,還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國實現工業化的一條有效途徑?人們對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也正因為對這一問題認識上的分歧,使得加工貿易的戰略地位一直未得到明確認識,導致我國加工貿易政策搖擺不定,不僅不利于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經濟整體發展。

        透視我國加工貿易對工業化的作用,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第一,加工貿易直接帶動資源投入制造業,形成強大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制造業能力。首先,加工貿易將大量農村閑置勞動力納入制造業。由于我國尚沒有關于加工貿易的專門統計,因此難以給出加工貿易從業人數的準確數據,但是,按有關部門和研究成果估計,加工貿易從業人員超過千萬人,其中,絕大多數人員是從以往的農業部門轉入制造業的。其次,加工貿易吸引大量資金(特別是外商投資)進入我國的制造業。20多年來,我國實際利用外資金額超過4000億美元,截至1999年底,合同利用外資中59.6%投資于工業。按照這一比例估算,實際投資于工業的外商直接投資約為2400億美元。加工貿易的發展,形成了強大的制造業能力,2001年加工貿易凈出口額達到535億美元,占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增加值的比重達到16.5%。如果考慮到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在國內銷售的工業增加值,加工貿易對我國工業增加值的貢獻會更高。

        第二,加工貿易促進了我國產業結構升級。我國的加工貿易是以紡織服裝輕工等勞動密集型產業起步的,經過20多年的發展,加工貿易的產業結構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高新技術產品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考察加工貿易對產業結構升級的貢獻,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加工貿易帶來大量新產品、新技術,形成了新的產業。在從事加工貿易的外資企業中,技術水平普遍高于國內原有水平。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對加工貿易企業的問卷調查,加工貿易企業的技術水平達到母公司先進水平的占21%,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占47%。加工貿易發展直接帶來了新興制造業的發展。最好的例子就是我國IT產業的發展。IT產業是國際化程度最高的產業之一,因而最適合發展加工貿易,90年代以來,大量外商來華投資于IT制造業,從事加工貿易,其中既有INTEL、IBM、NOKIA等著名跨國公司,也有大量“隱姓埋名”為跨國公司從事OEM生產的臺資企業。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使我國從一個電子工業相對落后的國家,迅速崛起為世界IT產業最重要的硬件制造基地之一,對國際IT產品市場具有巨大的影響力。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帶來了我國出口結構的不斷改善,機電產品已經成為第一大類出口產品,2001年占我國出口總額的44.6%,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比重不斷提高,且保持強勁的勢頭。加工貿易是機電產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機電產品出口的約3/4是采取加工貿易方式取得的,在機電產品出口大市深圳,加工貿易出口占機電產品總出口的近90%,而其中高新技術產品出口近50%。

        其次,加工貿易提高了技術開發能力,促進了技術進步。據課題組調查,加工貿易企業中,有技術開發機構且能夠出口售技術專利的企業占1.27%,有技術開發機構并能提供企業所需大部分技術的企業占48.28%,這兩類合計比重達到近50%。另外,還有22.6%的企業有技術開發機構但只能提供企業所需部分技術。這些指標遠遠高于全國大中型企業的平均水平,1999年全國大中型企業有技術開發機構的只占32%。隨著加工貿易的不斷發展、競爭壓力的增強和投資環境的改善,大型跨國公司越來越重視在華設立研發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愛立信、IBM、英特爾、惠爾浦、富士康等知名跨國公司都已經在華設立了研究發展機構,從整體上提高了我國研發水平,在IT等新興產業中,尤其明顯。對技術開發的重視促進了加工貿易的技術進步,據課題組調查,近年來,技術有很大進步的加工貿易企業占29.9%,有一定進步的占61.5%,保持原狀或有一定退步的分別占有7.3%和1.3%。

        再次,加工貿易的技術與管理“外溢效應”促進了相關-企業的技術進步與產業升級。加工貿易的外溢效應主要通過三條途徑實現:第一條途徑是產品的擴散與競爭。由于大量加工貿易企業是兼顧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的,由加工貿易企業帶來的大量新產品投入國內市場,一方面培育了國內需求,另一方面也為國內企業開發與生產同類產品提供了示范,移動通訊市場的擴張與制造業的發展是最具說服力的例證。第二條途徑是加工企業對配套企業的訂貨要求與技術支持。國內企業之所以難以借助加工貿易進人國際市場,主要原因在于產品質量與交貨期達不到加工貿易企業的要求。據課題組調查,只有26.3%的加工貿易企業認為不必對配套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在認為需要對配套企業進行技術支持的加工貿易企業中,49%的企業對配套企業提供了技術支持,12.9%的企業準備提供技術支持。加工貿易的訂貨要求與技術支持,大大提高了國內配套企業的技術水平與產品質量,使其產品能夠達到國際市場的要求。第三條途徑就是技術與管理人員的流動,傳播了先進的技術與管理。

        第三,加工貿易推動了全國的工業化進程。首先,加工貿易的發展,培養了大量的能夠適應工業化大生產的熟練勞動力。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是加工貿易的一個重要特點,而且,加工貿易企業的工人主要是從農村進城的“打工者”。加工貿易企業將這些農村勞動力轉化為適應工業化大生產的熟練勞動力。一方面,加工貿易企業非常重視對員工的培訓,據課題組調查,只有8.9%的加工貿易企業沒有對員工提供培訓。另一方面,由于加工貿易企業面向國際市場,因此,其技術、質量、管理基本上都具備國際競爭力,其員工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親身體驗了工業化生產對工人的技能與紀律的要求,了解到面對國際市場的技術或管理。勞動力從加工貿易企業的流出,使得這些年輕的適應工業化的勞動力成為全社會推進工業化的寶貴財富。隨著我國勞動力市場的不斷完善,人員流動越來越普遍。加工貿易企業員工的流動性更強。據課題組調查,90%以上的企業存在員工流出。與大多數企業不同的是,大部分加工貿易企業的“打工者”在工作幾年后,往往會回到故鄉,其在打工期間學習到的工業化文明(如工業生產所要求的技能、紀律、意識、經營管理的知識等)隨之迅速擴散,這些回流的打工者不少人成為了鄉鎮企業的骨干,為廣大農村地區的工業化做出貢獻。

        其次,加工貿易的發展為我國培養了大批適應國際化競爭的技術與管理人才。為了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來華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大多實行人才本地化戰略,因此,大批本地員工走向了技術與管理的關鍵崗位,在實踐中得到鍛煉與提高,積累了面向國際市場生產與經營的寶貴經驗。而這些人才的流動則成為技術與管理擴散最為有效的途徑。據課題組調查,加工貿易企業流出的人員,首選仍然是外商投資企業,但有19.5%的企業認為其流出員工開始了自我創業,18.6%的企業認為其員工流向了私營企業,9.6%的企業認為其員工流向了國有企業。特別值得指出的是,近20%的加工貿易企業認為其流出員工開始了自我創業,說明加工貿易企業對于培養未來的企業家,同樣具有巨大的作用。

        最后,加工貿易創造的大量順差為進口先進設備提供了條件,有利于促進國家的工業化進程。我國加工貿易的發展,為國家創造了大量的外匯,為推進工業化提高了必備的條件。僅1993年一2001年9年間,加工貿易累計實現貿易順差2558.33億美元,而同期全國貿易順差總額僅1818.71億美元,加工貿易創造的貿易順差占全部貿易順差的比重高達140.7%。如果沒有加工貿易的發展,我國絕對不可能積累現在這么大量的外匯儲備,在亞洲金融危機中能否獨善其身并對區域經濟穩定做出貢獻,也是存有疑問的。

        1970年代末開始,我國實施了鼓勵發展加工貿易的政策,對用于加工貿易的進口實行保稅政策,免征進口關稅,同時對除少數敏感商品外絕大多數商品的進口取消配額等非關稅壁壘的限制。這些政策的實行,消除了我國高關稅、高非關稅壁壘政策對加工貿易進口的扭曲,使在華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可以與世界其他各國處于平等競爭的地位,從而充分發揮了我國在國際分工中的比較優勢。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與深化,和國內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加工貿易不斷發展壯大。針對不斷出現的新形勢,加工貿易政策也做出了相應調整,例如,1994年稅制改革后,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政策又納人了國內增值稅保稅的內容,針對加工貿易中存在的走私漏洞,引進了保證金臺帳制度、出口加工區政策等。加工貿易政策與監管體制的不斷調整與完善,是政府努力適應加工貿易發展要求的結果,對加工貿易的持續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近年來,加工貿易政策與監管體制中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從事加工貿易企業對現行政策與監管的意見越來越多,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同部門之間對加工貿易有關政策調整方向的分歧越來越大。實質上,這是由于加工貿易活動發生了很多新變化,對現行政策與監管體制提出了不少新要求。

        加工貿易的變化及對政策與監管的新要求,歸納起來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工貿易主體結構的變化: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加工貿易的主要力量

        加工貿易始于東南沿海地區的對外加工裝配活動,早期主要是以國內企業為主,雖然很多從事來料加工的國內企業實質上是由外商投資機器設備并進行生產管理的,但這些企業都掛靠在擁有外貿權的外貿公司旗下,由外貿公司負責其進出口手續。80年代外商投資企業在加工貿易中的比重一直不高,199o年才達到28.8%。隨著90年代初外商來華投資逐漸進人,外商投資企業在加工貿易中的比重迅速攀升,1994年即超過一半,達到56.l%。到2001年,外商投資企業在加工貿易中的比重已經達到73.3%。

        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內部,其結構也發生了較明顯的變化。80年代來華從事加工貿易的主要是港商,9O年代初中期大量臺商到大陸投資,90年代后期以來,越來越多的大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據統計,世界5O0強企業中,超過400家已經在我國進行了投資。

        加工貿易主體的變化,對加工貿易的貿易方式、市場結構、產品結構和產業鏈條結構等均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第二,貿易方式的變化:來料加工為主變為進料加工為主

        我國的加工貿易早期是以來料加工為主的,1980年來料加工進出口額為13.3億美元,占加工貿易總額的79.8%。來料加工的好處在于,中方企業不必為支付原材料采購費用,也不必為產品的銷路操心,這在中方企業規模有限、參與國際分工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具有特殊的優勢。到80年代末期,這種貿易方式的結構發生了改變,1989年進料加工進出口額首次超過來料加工貿易額,達到53.l%。隨后,進料加工所占比重逐年提高,到2001年達到了71.4%。

        進料加工比重的迅速提高,基本原因在于,外商投資企業比內資企業更傾向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2001年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占其加工貿易總額的85.8%,內資企業進料加工占其加工貿易總額的28.7%。隨著外商投資企業在加工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導致加工貿易整體格局從以來料加工為主變為以進料加工貿易為主。

        外商投資企業傾向于進料加工方式的基本原因在于,隨著我國國內市場規模越來越大、開放程度越來越高,外商投資企業越來越注重兼顧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很多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在大量出口其產品的同時,也不斷增加在國內市場的銷售。兼顧兩個市場具有不少好處,一是可以通過市場規模的擴大實現生產的規模經濟,降低成本;二是可能擴大應付市場波動的回旋余地,例如,近幾年當國際IT市場萎縮時,國內市場的迅速擴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市場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三是保持外匯平衡或結余,在中國政府中樹立良好的出口企業形象。中國政府一貫鼓勵出口,加人WTO后雖然鼓勵手段大大弱化,但這一政策取向并未改變,外資企業深知政府的政策取向。中國加人WTO后,按照承諾已經修訂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條款,進一步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內銷。據課題組調查,沿海地區不少目前從事來料加工的所謂“三來一補”企業,都已經或正在考慮改變注冊,成為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同時可以內銷。可以預見,在不遠的未來,進料加工貿易的比重會進一步提高。

        越來越多的加工貿易企業兼顧出口與內銷,對我國加工貿易政策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百分之百出口的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對部分內銷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的監管要更為復雜。我國政府試圖通過建立“出口加工區”的方式來解決監管效率和防止走私的矛盾,但由于未能充分考慮大量外商投資企業兼顧內銷的趨勢,“出口加工區”計劃進展緩慢,據調查,一些進人區內的企業最終又要求退出。

        第三,產品結構的變化:從傳統產品為主變為機電產品為主

        早期我國的加工貿易以紡織、服裝、玩具、鞋帽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華從事加工貿易,機電產品在加工貿易中的比重越來越高,2O01年,加工貿易出口機電產品882.7億美元,占加工貿易出口總額的60%,占全部機電產品出口的74.3%。加工貿易出口中,計算機、通訊設備、視聽產品占有重要地位,不僅使加工貿易出口產品檔次大大提高,而且使我國出口產品結構大大改善。

        加工貿易產品結構的變化,對監管體制提出了新要求。我國現行的加工貿易監管辦法是在早期針對服裝等輕工產品的加工貿易發展起來的,手冊、合同等管理辦法針對傳統加工貿易產品是基本可以滿足需要的。但是,與傳統的服裝等產品相比,以IT產品為代表的機電產品生產具有“生產零庫存、采購全球化、訂單電子化”的特點,進口的中間投人品種類遠遠多于傳統的服裝等產品,同時對通關效率提出很高的要求。因此,對于很多從事機電產品加工裝配的企業而言,由于中間投人品種類多,手冊數量不夠,影響到企業的生產進度;很多企業進貨與出貨,均采用電子手段,根本沒有合同,為了應付管理部門,只好去作一份假合同,監管部門心知肚明,但受現行規定的約束,只好繼續要求企業提供這種沒有意義的合同;對于生產零庫存的企業而言,通關效率至關重要,上海IN-TEL曾經因為通關問題而停產,生產經營受到負面影響,不少跨國公司因為國內通關效率低下而不得不將其高端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放在香港,在內地只進行低端產品的加工貿易。上海市對外高橋保稅區內英特爾、JVC等49家大型跨國公司實施了“空運直通式”通關,通關時間由原來的平均96小時縮短為6小時,表明我國現行的通關管理體制還有很大的改進余地。

        第四,加工貿易國內采購明顯提高

        隨著加工貿易規模的不斷擴大,一方面,很多加工貿易企業在海外的配套企業也跟隨而來,在華投資設廠,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技術水平、產品質量均大大提高,同時,有關政府部門通過舉辦供貨會等方式為供需雙方牽線搭橋,因此,90年代中期以來,加工貿易逐漸改變了以往“大進大出”的格局,國內采購快速提高。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在1990年只有11%,1995年僅13.4%,而1998年已經提高到52.4%,ZO01年進一步提高到56.8%。加工貿易國內采購的不斷提高,在形成跨區域的采購網絡的同時,在我國沿海地區形成了一些產業特征明顯的產業聚集帶。

        由于國內采購有利于企業降低生產成本,國內采購已經成為加工貿易企業普遍的現象,根據課題組調查,高達46.2%的企業將國內采購作為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主要來源,高于其他采購方式。

        國內采購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國內配套產品檔次與附加價值有待提高。調查結果顯示,49.7%的企業國內采購的中間投人品是初級產品,40.9%的企業國內采購的投人品是勞動密集型產品,資本與技術密集型投人品僅占13.1%。二是國內采購在很多加工貿易企業采購中的比重還有待提高。將近一半(48.6%)的企業在國內采購原材料和零部件比重低于25%,約60%的企業在國內采購的機器設備的比重低于25%。

        出口退稅政策和深加工結轉政策是制約加工貿易國內采購率提高的主要政策因素。據調查,75.9%的企業憑增值稅發票向國內企業采購中間投人品,30.8%的企業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采購。出口退稅政策直接影響加工貿易企業是否進行國內采購的決策,由于來料加工不實行退稅,因此,與進料加工相比,來料加工國內采購率明顯偏低,國內采購比重高于50%的企業,進料加工企業中達到34.4%,而來料加工企業中只占20.5%。對于可以享受出口退稅的企業,出口退稅時間過長,占壓企業資金,也影響到企業國內采購行為,有的企業將本可以在國內采購的合同轉到境外采購,有的企業通過境外機構進行國內采購,即所謂的“香港一日游”。在課題組所列的10項影響國內采購的因素中,“出口退稅時間長”被受調查企業認為是第三位的障礙。

        深加工結轉一直是加工貿易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加工貿易管理中的一個難題。深加工結轉是加工貿易國內產業鏈不斷加長的結果,近年來深加工結轉發展勢頭很猛,以深圳為例,2002年1月-5月,加工貿易“轉廠”配套出口(轉出)20.3億美元,相當于同期加工貿易出口值的15.09%;“轉廠”配套進口(轉人)32.3億美元,相當于加工貿易進口值的35.1%,增長24.97%。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有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的附加價值。

        為了防止加工貿易企業利用深加工結轉進行走私,我國對深加工結轉業務實行嚴格的手冊管理辦法。這種手冊管理方式對采購渠道單一、品種簡單的企業比較適用,但對于越來越普遍的采購渠道較多、所需零部件繁多的企業而言,經常會遇到手冊不敷使用、采購不能如期完成的問題。例如,北京JVC在國內有50家配套企業,其中20家是深加工結轉關系,涉及250種零部件,受手冊不足的限制,部分中間投人品轉向國外采購或“香港一日游”。另外,目前關于轉廠必須由海關指定的保稅監管車運送的規定,不但增加了運輸成本,而且延長轉廠時間。據調查,深加工結轉手續繁瑣是影響企業進行國內采購的第四位障礙。

        對于結轉方式采購的國內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往對轉廠環節免征增值稅,從2000年開始對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結轉業務實行“免、抵、退”。在手續繁瑣問題沒有得到緩解的情況下,又將出口退稅問題5;人了深加工結轉業務之中,進一步影響了企業進行國內采購的積極性。

        總之,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和深加工結轉政策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加工貿易加長國內產業鏈的要求,越來越成為制約加工貿易企業采購的障礙。特別是近年的某些政策調整新動向,與國家鼓勵加工貿易延長國內產業鏈、推進工業化的宏觀目標是背道而馳的。

        第五,加工貿易向下游延伸勢頭初露端倪

        隨著加工貿易規模的持續擴大,我國初步顯現出世界級制造業基地的前景,跨國公司逐漸開始將作為重要的采購基地。為了降低成本,跨國公司開始考慮在華建立國際采購與配送中心。發展跨國公司的國際采購與配送中心業務,實質上是將加工貿易向下游產業鏈延伸,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加工貿易的國內價值鏈。同時,也有利于進一步利用跨國公司的國際營銷網絡,促進加工貿易的更快發展。例如,零銷業巨頭沃爾瑪(Wal-Mart)計劃在深圳建立國際采購與配送中心,每年可帶動出口100億美元。

        第7篇:加工貿易合同范文

        在進出口禁止目錄、貨物通關作業流程、關稅征管、保稅制度、海關稽查、出口加工區等很多方面,中國和越南兩國的海關制度極為相近,這為中國商家從事對越貿易、對越投資提供了獨特的便利。但是,越南政府在吸引外資、鼓勵出口型加工貿易方面有其獨特之處。

        稅收優惠

        與中國相比,越南在吸引外資、鼓勵加工貿易發展方面最為突出的特點是:其政策優惠幅度比中國的優惠幅度更大。

        在越南邊遠地區、山區、不發達地區、出口加工區投資的項目,以及地處工業園區內且產品100%出口的項目,從獲利年度起,8年內免繳所得稅,之后的所得稅稅率為10%。與中國原先的“二免三減”外加15%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越南的政策優惠幅度明顯更大。與中國少數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15%所得稅稅率以及普通外資享受的25%所得稅稅率相比,越南的優惠幅度更為明顯。

        在下述四個條件中,若能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則企業經批準后可獲得最長6年的免稅期,免稅期后的所得稅稅率為15%。這四個條件是: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產品50%以上出口;采用先進技術、工藝;雇用人員在500人以上。設在工業園區內且半數以上產品用于出口的企業,亦可享受這一政策。

        在用地、用電乃至國際長途電信服務等方面,對外資企業給予優先照顧,且實施優惠價格。

        若外資企業將所得利潤再投資于越南政府鼓勵的項目,或是在其投資經營活動結束后,將投資項目項下的固定資產無償轉讓給越南政府,則向該企業退還其已繳納的全部所得稅稅款。

        出口加工區

        為大力吸引外資,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越南政府積極建設、發展出口加工區、工業園區,推出了一些相關優惠政策。例如,外國投資商既可在出口加工區內購置土地、自建廠房,也可租用或購買已建成廠房;投資商可自行招聘員工,開展加工制造業務;越南海關對境外投資者以固定資產形式進口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交通工具等物品,一概免征進口關稅。

        目前,越南境內已投入使用的特殊關稅監管區域共有100個左右,落戶區內的加工制造企業來自新加坡、中國內地、中國臺灣、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主要分布在紡織服裝、制鞋、木制品加工、電子產品加工裝配等行業。加工貿易的發展不僅給越南帶來了外匯收入,同時還解決了大量的勞動力就業問題,帶動了上下游產業的發展。

        加工貿易政策

        越南的加工貿易政策主要涉及如下幾個方面:

        進出口經營權

        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是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業務的前提條件。企業在加工貿易各業務環節中,從原輔料進口到產品出口,均須接受海關檢查、監督和管理,并須根據相關規定繳納海關手續費。

        出口加工合同審批

        承接出口加工業務的企業,須與外國貨主簽訂加工合同,并呈送越南貿易部或各地區的進出口辦公室審批。加工合同及其附件須列明如下事項:加工要求、產品式樣和規格、原輔料的損耗量、原輔料的提供方式、機器設備的擔保方式、交貨方式、加工費支付方式及加工合同附件的執行時間。

        免稅政策

        越南海關對加工貿易業務實行免征進出口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包括:對來料加工、來樣加工項下的原材料、原輔料進口,免征進口稅,且所產產品免征出口稅;對進料加工項下的原輔料進口,免征進口稅,但企業須在90天內完成加工復出口,如不能按期復出口,則海關將依進口料件貨值的0.2%征收出口延誤稅,并征收未出口部分的進口關稅,到產品全部出口時再予退還。

        海關手續

        企業合同須經越南貿易部或各地區進出口辦公室批準后,方可借此辦理海關手續。為便于管理,對于加工貿易項下的原料進口、產品出口,除依現行商品進出口海關手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外,還須開列加工合同跟蹤管理備忘錄,后者相當于中國海關的來料加工手冊。

        處罰辦法

        加工企業若以加工貿易名義走私進口“飛料”,將被處以500萬-1000萬越盾的罰款,其全部所得將被沒收。情節嚴重的,可被處以最高1億越盾的罰款,并被暫停進出口許可一年。

        原輔料采購

        加工出口業務所需原輔料可全數由外商提供,也可部分由外商提供。不足部分可在越南市場上采購,但須根據相關規定繳納出口稅。除特殊情況(如加工金、銀等)外,海關須留取原輔料的樣品,以便與加工合同規定的出口產品進行核對。對于紡織、服裝等商品,海關可以檢查、核對其單位產品原輔料的消耗量。

        出口加工產品時,企業須向海關出示已在海關登記的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以及加工產品跟蹤管理備忘錄。這一過程相當于中國企業憑中國海關的加工貿易手冊辦理進出口手續。

        剩料處理

        加工貿易項下剩余的原材料、原輔料及次品,可退還給外國貨主;也可由海關根據委托方和承接方間的協議,將原輔料轉入另一個加工合同,并保證所進口的原輔料數量與實際出口的產品數量相符;亦可由企業向海關提出申請,在越南市場上出售相關料件,但須繳納進口稅(若相關商品屬配額管理或定向管理范疇,則須向貿易部提出申請);企業還可將相關料件贈予慈善機構,由接受單位以書面形式保證該批物品用于慈善活動,對于此類情形,海關免征進口環節稅;若剩余原輔料或次品無法再行利用,根據有關規定,此類料件可被銷毀。

        另外,若某一加工合同的原輔料進口尚未完結,但其產品出口數量已達到相關限定,則須停止其進口;如其繼續進口,則須再出口相應數量的產品。

        加工合同的核銷

        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執行完畢后,加工企業須與海關一道,就加工原輔料的進口數量、產品出口數量以及原輔料、加工產品的損壞、余缺數進行總結算。

        來料加工暫進機器設備的處理

        第8篇:加工貿易合同范文

        全球價值鏈理論從空間分配關系的角度出發,通過關注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在地域上的聚集或分散,探索產品的全球價值轉移規律,為研究地方產業集群在價值鏈中的定位和價值獲取現狀以及朝著戰略性環節升級提供了現實的理論框架。全球價值鏈分為采購商驅動(buyer—driven)和生產商驅動(producer—driven)兩種類型。“采購商驅動”的全球價值鏈所在的產業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尤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如紡織、服裝、玩具、家具等,其產品增值主要體現在品牌和營銷方面。“生產商驅動”的全球價值鏈則在資本、技術密集型的產業中普遍存在,如汽車和飛機制造、計算機、電子、通訊產業等,其利潤主要來自規模、產量和技術進步。發展中國家產業集群大都嵌入“購買商驅動”的全球價值鏈,主導企業在全球價值鏈治理中居于支配地位、全球化加劇了行業競爭,使得主導企業不斷擴展全球外包業務,在垂直非一體化的生產體系內,主導企業強化了全球價值鏈高端的設計和營銷環節,同時也將一一些非核心的生產和服務等業務分離出去,由此使得發展中國家有了融入到全球生產網絡中的機會。我國東南沿海的多數嵌入型產業集群,正是在國際產業轉移背景下,充分利用本地低成本的優勢,大量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實現的。比如,從我國廣東東莞的嵌入型IT產業集群的發展歷程看,它的出現與全球IT產業結構調整和轉移是分不開的。

        二、加工貿易升級的內涵

        將加工貿易置于全球生產網絡背景之下,基于加工貿易企業在全球生產網絡中的位置及其所從事的經濟活動可以很好地界定加工貿易升級的內涵并考察其升級狀況。從這種意義上講,加工貿易升級可以有以下幾層含義:①加工貿易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逐漸從低層次的簡單產品轉向同一產業內更復雜、更精細的產品,即產品升級。②更多的加工貿易企業融入世界高新技術產業網絡,使加工貿易逐步向高新技術產業轉移并實現產業的國際對接,即產業升級。③加工貿易企業所從事的價值鏈環節和增值活動向高附加值方向轉移,更多地把握戰略性環節和增值活動并營造出自己的生產網絡體系,即價值鏈升級,比如從生產到營銷、設計,從簡單裝配到OEM再到ODM、OBM。④加工貿易企業逐漸轉向采用更高效率的生產方法,不斷提高技術與管理能力,即企業能力升級,比如從傳統制造到CAM。⑤加工貿易企業在網絡中的角色逐漸向更高層級攀升,不斷提高在全球生產網絡中的地位和控制力,即企業網絡地位升級,比如從低層級供應商到高層級供應商再到合同制造商和品牌領導者。⑥加工貿易企業通過國內生產網絡的建立與延伸、向配套企業提供技術援助、員工流動等途徑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能力和效果不斷改善,即關聯與外溢效應升級。當然,以上六個方面是相互聯系的,其核心是加工貿易企業能力的提高。

        三、加工貿易升級的層次

        (一)微觀層面的升級包括產業鏈升級和加工貿易的主體升級

        我國加工貿易的產業鏈升級道路可以概括為:“簡單組裝一復雜組裝一零部件生產一產品研發一銷售一自主品牌”,從勞動密集型環節嵌入跨國公司的全球價值鏈,以“邊干邊學”的方式沿著價值鏈上下游延伸,發展自我知識產權和自我品牌,完成產業“蛻變”。在參與全球價值鏈的勞動密集型環節后,國內企業可以沿著“一般供應商一主要供應商一合同制造商一品牌領導者”的路徑不斷攀升,最終實現產業鏈的“蛻變”,成為加工貿易的主體。深圳長城計算機公司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二)宏觀層面的升級包括產業升級和區域升級

        第9篇:加工貿易合同范文

        調整加工貿易政策是緩解貿易順差的有效手段之一。7月23日,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聯合的《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44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其主要目的是抑制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產品出口過快增長,減少貿易摩擦,緩解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實現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保證金臺賬內涵的變化

        變化之一:擴大了限制類商品的管理范圍。1996年保證金臺賬制度實施以來,限制類商品僅為394種,此次將1853種降低出口退稅率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同時,目前限制類商品管理方式僅限制料件進口,政策調整后,限制類商品管理將增加對制成品出口的限制。

        變化之二:部分改變了對經營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的A類企業的信譽管理方式。按照現行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管理政策,對A類聯網監管企業,不實行保證金臺賬制度,商務主管部門在合理的產能范圍內僅作一次性審批;對A類非聯網監管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空轉”;對B類企業則按應征稅款的50%實行保證金臺賬實轉。政策調整后,將不再區分A、B類企業的信譽類別以及聯網與否,對東部地區經營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企業,一律按應征稅款的50%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C類企業仍維持100%臺賬實轉不變)。

        變化之三:由全國的區域統一管理模式變為區域差別管理模式。為體現區內外政策落差,將允許限制類商品繼續在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生產經營;為推進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地區的梯度轉移,對中西部地區將采取有別于東部地區的管理政策,擬對經營限制類商品生產的企業不再區分A、B類別均實行保證金臺賬“空轉”( C類企業仍維持100%臺賬實轉不變)。以企業為單元的聯網監管企業,由原來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調整為一律按照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管理。

        限制類商品管理方式的變化

        本次公布的限制類商品目錄共2247個十位海關商品編碼。其中,限制進口類商品編碼394個,是2007年之前的,限制出口類商品編碼1853個,均為本次新增的。新增商品類別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紡織紗線、布匹、家具、金屬粗加工產品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的產品。為此,隨本《公告》下發了配套的限制出口類商品目錄。其管理方式也隨之變化:

        管理環節的變化。2007年以前的限制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進口的方式進行管理的,而新增限制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方式進行管理。

        管理區域的政策差別變化。本次限制類商品管理方式調整后,對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按不同的比例計征臺賬保證金,體現了區域間的政策差別管理。

        臺賬保證金的征收企業范圍的變化。對東部地區的A、B類企業,均需按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50%征收臺賬保證金。對中西部地區的A、B類企業,則實行臺賬保證金“空轉”。

        因此,今后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管理包涵三個層次:

        一是〔1999〕35號文件(以下簡稱“35號文”)的管理層次;

        二是限制類商品對東部地區的管理層次;

        三是限制類商品對中西部地區的管理層次。

        限制類商品臺賬保證金管理原則

        《公告》第二條規定了限制類商品臺賬保證金的管理原則,包括臺賬保證金實轉的征收和退還、計征方式、不同類別企業以及不同區域間的差別管理。具體為:

        實轉臺賬保證金的征收,應要求企業在備案(變更)環節繳納臺賬保證金。

        實轉臺賬保證金的退還,應在企業辦理核銷結案手續后,將保證金及利息予以退還。其余情況下一律不予退還。

        企業按照海關管理類別繳納臺賬保證金。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目前35號文中的A類企業統一按照《公告》中A類企業的管理措施實行管理。

        限制進口類與限制出口類兩種限制類方式的保證金計算基數和相關稅率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對限制進口類的保證金計算。仍按35號文設定的原則辦理。即,將進口料件列入限制類,保證金的計算方法是按進口料件本身的金額作為基數、按照相應的進口關稅稅率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率計算所得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再按規定比例計征臺賬保證金。

        ――對限制出口類的保證金計算。考慮限制出口類商品所對應的進口料件多,保證金計算復雜,在落實對列入限制出口類商品實施保證金臺賬實轉的前提下,簡化具體計算操作。即,對限制出口類是將制成品列入限制類,保證金的計算方法是以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占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的比例作為權重,以按此權重計算的全部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為基數,按照綜合稅率計征保證金。綜合稅率目前暫按22%計算。

        在計算保證金過程中,為實現《公告》第八條對深加工結轉的例外,應注意A、B類企業限制出口類商品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并對臺賬保證金計征金額做相應調整(計算中應剔出)。

        《公告》所列限制進口類商品的臺賬保證金計征公式“應繳納臺賬保證金=全部限制進口類商品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50%”中,深加工結轉轉入的限制類進口料件不計入“全部限制進口類商品”;限制出口類商品的臺賬保證金計征公式“應繳納臺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綜合稅率×50%”中,深加工結轉轉出的限制類制成品備案金額不計入“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備案金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對限制進口類商品

        應繳納臺賬保證金=∑{非深加工結轉轉入的限制進口類商品備案金額×〔關稅稅率+(1+關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匯率×50%

        對限制出口類商品

        應繳納臺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非深加工結轉轉出的限制出口類商品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綜合稅率×匯率×50%

        C類企業繳納保證金

        C類企業應繳納臺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金額×〔關稅稅率+(1+關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公告》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當進口料件為限制進口類商品,且加工制成品為限制出口類商品時,只按限制進口類商品計征臺賬保證金,計征方法同第(一)項。”該條款是指,當某合同中既有限制進口類商品,又用于加工限制出口類商品的,對該合同只按限制進口類商品方式計征臺賬保證金。

        在此,還需注意兩點,一是經營企業及其加工企業必須同屬中西部地區的,方可適用中西部地區的限制類商品臺賬管理措施。二是在上報國務院請示同意啟用保付保函批復之前,保證金臺賬實轉僅限保證金一種形式。

        關于部門間的職責劃分

        《公告》第三條明確了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的職責劃分,規范了限制類商品的申請、審批方式,強調海關要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內容予以備案,并計征臺賬保證金。

        過渡管理措施

        《公告》第四條明確了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的過渡管理措施。

        2007年8月23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持齊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可按原臺賬保證金的規定在有效期內執行完畢。2007年8月23日前未向海關申請備案的,或向海關申請備案時所提供的備案材料不齊全而未被受理的,雖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但未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自動失效。主要是由于商務部門未在批準文件中對限制類商品予以標注,企業須重新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業務批準證,海關按新的限制類商品管理規定予以備案。

        按原規定執行的合同在有效期滿時仍未執行完畢的,不允許延期,但可要求企業對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等按內銷、結轉、退運、放棄等規定辦結相關手續后,對手冊進行核銷結案。同時,由于系統無法對新增部分的限制類商品單獨計征臺賬保證金,《公告》對按原規定執行的合同在有效期內的業務變更做出了明確規定,不允許對限制類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進行變更,但其他項目允許變更(如變更口岸、規格等)。

        《公告》前,中西部地區B類企業已征收的臺賬保證金,在其加工貿易手冊核銷前不予退還。

        加工貿易企業的資質認定

        《公告》第五條主要目的在于禁止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的增量,控制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的存量,即對東部地區新增經營企業不予批準其從事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對已經從事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的企業,商務部門按上一年度的數量予以審批。加工貿易企業是否有從事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的資質,由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認可,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辦理備案手續。

        例外條款

        《公告》第八條為例外條款,規定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加工不適用本公告,應按現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按規定與區外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的,同樣不適用本公告。

        此外,對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深加工結轉也不適用本公告,即是,對東部地區的A、B類企業,如以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限制進口類商品的,對該轉入項商品不按限制進口類商品計征臺賬保證金,如以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限制出口類商品的,對該轉出項商品不按限制出口類商品計征臺賬保證金。應注意的是,對C類企業,無論是否以深加工結轉方式進出口限制類商品,均應按全部備案進口料件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計征臺賬保證金。

        電子賬冊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的審批與備案

        按照《公告》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對涉及限制類商品的電子賬冊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的審批模式已發生變化,不再僅審批經營范圍,而是比照合同審批模式,增加審批企業某一時間段內全部(包括限制類及非限制類)進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等,同時,為了保證金征收的準確性,在《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中會增加限制類商品的標記和深加工結轉情況說明等內容;海關在為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時,要依《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內容計算并征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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