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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這種混業經營模式已經成為金融發展的大趨勢。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各類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間隙中生存發展,在某種程度上出于脫法狀態,蘊含著極大的風險,因而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監督工作顯得尤為迫切。本文簡述了中國控股公司的立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構想,希望能夠制訂出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金融業總體上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不過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了“但書”,即“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使得在銀行業基礎上組建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間。金融業界和理論界對于與國際金融業接軌,修改《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法中的相關限制,逐步發展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呼聲日益高漲,并且也有一些切實可行的立法與政策建議。此外,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2003年9月召開了第一次聯席會議并簽署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該《備忘錄》第8條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背醪酱_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牽頭監管制度。
二、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問題和監管盲區
1.我國金融法制構架中缺少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規范。目前,我國仍舊秉持傳統的立法觀念,按照“宜粗不宜細”、“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原則開展立法活動。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問題上,直接導致立法嚴重滯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實踐了數年之后,尚無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計劃。
2.我國現行金融法制中監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缺位且制度設計失靈。首先監管制度供給不足。根據對上一問題的分析,我國目前尚無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的專門法律制度?!秱渫洝冯m然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但仍存在《備忘錄》不是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沒有強制力;對產業資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定不明確等問題。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討
1.立法模式
我認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應當借鑒這種整體修法的先進立法技術制定一部單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體修法的立法技術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所必需的條款,加入經營規則、監管制度等內容,從而形成內容完備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現代金融法律。
2.從法律上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
在我國,金融監管技術和手段并不發達,更應當將企業和銀行分離,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可參照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相關規定,其本質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純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從事具體的金融業務,而專事整個集團的戰略管理和風險控制,主持和協調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權控制為紐帶組建的金融集團,由于母公司沒有具體業務,其全部資金可用于對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資本運作方面具有較高效率。
3.監管機構之選擇
目前學界有一個共識,就是應當由綜合性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進行全面監管,而且該綜合性監管機構還應具有協調各專業監管機構的職能。但目前對綜合性監管機構采取新設一個金融監督委員會,還是將綜合性監管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仍有爭議。我贊成采取將綜合性監管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比較可取。因為,“一行三會”是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的客觀現實,賦予央行綜合監管職能適應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形勢,也避免了新設金融監管機構所帶的未知影響。
4.經營規范之構建
總的來說,對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幾方面的經營規則:
(1)轉投資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資、控制及管理金融相關事業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轉投資的對象只能以金融相關事業為限,從而保證金融控股公司以經營相關業務為主,以防止其跨業于實業部門。
(2)資本充足性要求。資本是金融機構賴以從事一切業務的基礎,也是應付意外事件的緩沖器。我國金融行業的資本充足率不高,在資金實力不足的情況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會把已經很脆弱的銀行風險擴散到整個集團,危險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據巴塞爾協議制定對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適用于銀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資產狀況。
(3)內部防火墻的制度安排。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管“防火墻”條款,如設置資金、業務和規模的“防火墻”,設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墻”,設置市場化管理的防火墻。
(4)子公司的救援機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在財務上應視為一體,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成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當其子公司財務發生困難時立法應當規定集團公司有救援的責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閉而造成金融市場的不安。
參考文獻
[1]黎四奇:《金融企業集團法律監管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2]西:《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國金融,2008年第七期.
[3]王文宇:《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論文關鍵詞 歐盟 監管團 跨境金融機構
歐盟作為世界上一體化程度最高的經濟體,在對跨境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的進展,突出體現在建立和完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合作與協調上,其中包括對監管團(Supervisory College)制度的推進,即以金融機構母國監管者為主導者,聯合其他東道國監管機構共同進行監管,以增強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流,促進跨境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
一、歐盟新金融監管架構中的監管團制度
金融危機使歐盟金融穩定架構經歷了嚴峻考驗,同時意識到宏、微觀金融審慎監管的有效配合,才能有效地維護歐盟的金融穩定。在《拉羅西埃爾報告》的基礎上,歐盟委員會在2009年5月27日了名為《關于歐盟金融監管》的通報(Communication),邀請有關各方對該通報擬進行的金融規制與監管改革發表意見和評論。該通報主要提出改革歐盟金融監管架構的兩大系統:一個是建立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ESRC),另一個是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ESFS)。五月通報(The Five Communication)指出監管團是監管體制的關鍵所在,因為它們將確保東道國與母國之間均衡的信息交流。
2009年6月19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德拉魯西埃報告》(de Larosie Report) 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2010年9月22日,歐洲議會通過了以此報告為基礎形成的金融改革法案。自此,歐盟建立了泛歐金融監管體系,該體系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行考量。從宏觀層面上而言,成立了由各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ESRB),其是依據歐共體條約第95條建立的一個全新且獨立的機構,主要負責對歐盟的金融體系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其涉及到整個歐洲市場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從微觀層面層面而言,成立了由各成員國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3個監管局,即升級危機前金融監管體系中的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EBC)、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監管委員會(EIOPC)、歐洲證券監管委員會(ESC),成立歐盟銀行監管當局(總部設在英國倫敦)、歐盟證券市場監管當局(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歐盟保險及職業年金監管當局(總部設在德國法蘭克福),負責對歐洲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進行區別化監管。這就從監管環境及體制上為聯合監管體制鋪平了道路。
對于監管團制度,《德拉魯西埃報告》(de Larosie Report)建議應該在所有主要的跨境機構建立監管團。《報告》指出,應該即刻改變監管團建立相對有限的局面,到2009年底,應該在歐盟境內的所有主要跨境機構建立由母國及東道國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監管團。歐盟第三層級委員會(the Level 3 Committees)都應參與到協調監管機制中來,即確定監管團的行為和定位監管團的功能,并且其自身應參與到監管團中進行相應協調。顯然,CEBS的權限得到了強化,其在監管方面具有更多的專有權力,且擴大了CRD所規定的有關監管團的相應任務。
二、歐盟對監管團制度的進一步推進
2009年1月,歐洲銀行業監督委員會(“CEBS”)更新了兩部2007年頒布的關于監管團實施指引的文件,在執行方面更加細節化。歐盟委員會在提供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建議時指出,監管團的建立將有利于加強東道國和母國之間的合作。歐盟于2009年2月金融監理改革報告(Thede Larosie Group report),其中指出在針對跨境金融機構監管的工具中,監管團應該作為首要選擇。同時,在其第18條建議中指出,監管團應該運用于所有主要的跨境金融機構,并建議這些機構于2009年底在歐盟境內全部設置監管團。2009年1月,歐盟委員會作出一個決定,即進一步加強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重構CEBS方面的監管合作作用。決定還要求委員會應該“在有關立法的具體規定或在監管當局的要求下,各監管當局之間應該進行協調或者便于相互間的協調。據此,CEBS具有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權。而在此之前,監管團成員達成一致就可以做出所有決定,除了協調和相互合作之外,沒有任何機制用于化解沖突。至少對歐盟境內的監管當局而言,2009年的決定允許CEBS來協調這些爭議。該決定還特別要求CEBS致力于確保監管團的有效和持續的運作,特別是通過設定監管團的運作指南,監測不同監管團的行動的一致性和分享最佳的監管方式。如今,CEBS享有確保監管團適用歐盟法的權力,對金融機構采取協調一致的措施,并且確??缇炽y行受到由不是成員組成的監管團的持續監管。
監管團是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用于合作與協調的永久論壇,其將有協議,以描述金融機構行為之間合作。對于銀行集團,正如在修改的資本要求指令(CRD)中所定義的,應該啟動合作進程。在運用監管團對跨境金融機構進行協調監管方面,修改的資本要求指令(CRD)和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起到了引領作用。根據CRD修訂版的規定,需要集中監管當局的力量以建立監管團。據此,監管團能夠交流關于金融機構的信息、主動執行監管任務、共同承擔責任并且對所負的金融機構推動監管審查項目。監管團的成員都來自于成員國的監管當局,該國系金融機構的分公司或重要分支機構的所在地。對于重要分支機構的所在國,其按先前的規定是沒有資格成為監管團的成員的。力量集中的監管者(theConsolidatingSupervisor)成為監管團的主席,其選擇參與的監管團成員、向EBA告知監管團的行動以及遵循任何保密協議的約束。
論文關鍵詞:宏觀;審慎監管;貨幣政策;調控
0 導語
為了保證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安全、穩定與效率,客觀上需要建設審慎的金融監管體系。審慎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否認金融監管,而是要加強金融監管,這種監管是建立在對尊重市場自主權的基礎之上,是一種審慎的監管。同時要求有更為深入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這個體系應更多的從宏觀角度對金融進行管理,尊重市場的調節和金融體系的效率,對市場的不完備進行補充。
1 金融危機與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機的爆發及原因評析
2007年引爆于美國的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市場危機持續升級,影響逐漸加劇,最終演變成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表面上看,此次危機爆發于金融體系最完善、金融創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論和人才最豐富發達國家——美國,而且起端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市場這一金融創新領域。危機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發于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主要集中在貨幣和銀行的危機。然而,imf前首席經濟學家羅格夫等人根據有關金融危機的標準研究,通過將此次危機的資產價格、增長和政府債務等指標同二戰以來發生的重大金融危機進行一系列對比,研究結果表明此次危機和以往的危機并無本質差別。
但是在客觀忽略資產價格泡沫極度膨脹的通貨膨脹目標制的宏觀經濟理論,以及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微觀審慎監管理論的指導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監管的宏觀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資產價格泡沫,積聚系統性風險,在金融體系內埋下重大隱患。泡沫一旦破滅,積聚的風險迅速釋放,最終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給實體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
1.2 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危機爆發后,國際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深刻反思。為維護金融穩定,金融監管變革在所難免。綜合g20、fsb、bis和imf報告文件來看,金融監管改革目的是保證金融穩定,防止類似的危機的沖擊,預防系統性風險。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塊:
(1)增加資本和提高資本質量,同時改善流動性和緩沖機制,緩解資本監管順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維護金融穩定。
(3)增強會計準則實效性。
(4)改善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
(5)對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妥善處置。
(6)加強全球金融監管合作,強化遵循統一監管標準。其他方面還包括對沖基金、信用評級公司和證券化等方面的監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漸付諸行動并進行了效果評估,有些改革尚處在討論和研究階段,監管改革的機遇與挑戰并存。
當然,以往的微觀審慎監管對于保證單一機構安全,從而保護金融消費者(存款者和投資者)的利益有著積極意義。但是由于微觀監管的固有弱點表明了其不僅強化了順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在保證單個金融機構安全的同時卻有可能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因而需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隨著此次危機的爆發顯著上升。“宏觀審慎監管”目前尚無明確定義。據已有的文獻來看,宏觀審慎監管主要是相對“微觀審慎監管”而言,金融監管當局從金融體系而非單一機構的角度實施監管,降低金融危機發生的概念,維護金融穩定,密切關注金融體系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宏觀審慎監管同微觀審慎監管在監管目標、最終目標、風險性質的對待、機構間風險暴露相關性的重要性和審慎控制的實現方式上都有著本質區別。
當前,金融監管改革依然處在成型階段。為維護金融穩定,總的改革趨勢將向立足于微觀審慎監管的宏觀審慎監管模式的方向發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將體現在逆周期性監管政策工具的選用和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構建。
2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不足與改良
2.1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的形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也在不斷變革??偟脕碚f,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統一監管體制時期,人民銀行履行統一監管職能。
第二階段為統一監管向分業監管的過渡時期。1992年10月證監會的成立標志分業監管的開始,1998年保監會的成立標志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明確分工,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階段為1998年后的分業監管體制時期。
其中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一行三會”為基本格局的金融監管體系最終形成,即分業多頭監管的格局形成。為加強協調溝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監管網絡,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會簽署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在明確各自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席會機制。然而監管聯席會已長時間沒召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國務院副總理定期召開金融旬會來加強監管政策協調。
2.2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足
盡管我國目前分業監管有利于提升監管專業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傳染效應,但如同大部分分業監管模式一樣,我國當前的監管體系存在不足。錢小安認為我國監管體系不足體現在監管重復與監管空缺并存、監管資源配置低效、監管協調機制較弱等方面。根據引發此次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方面的缺失,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來看,我國金融體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穩健的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系統性風險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對金融體系的數據信息進行整合、分析、檢測和評估,發現金融系統不穩定性的來源,發出風險警示。這就需要一個專門的分析平臺,一方面整合各微觀部門的信息數據,另一方面同時整合分析宏觀部門和微觀部門的信息數據。而目前,我國并沒有搭建這樣一個平臺。
其次,系統性風險防范不足,存在監管盲區。此次金融危機表明,由于缺乏對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集團)有效監管,致使這些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最終加劇金融危機程度。
最后,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不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需要先進監管理念的同時,還需要有效的完備的金融監管政策工具。而無論是在時間維度上的逆周期監管政策,還是在行業維度上的對系統性風險的有效監控政策,我國都存在不足。
2.3 我國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構建
在前面的章節中我們分析提出了我國在金融監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國未來的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構建中,我們要提出針對性的對策。總得來看,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有賴于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的搭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組織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協調機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觀審慎分析平臺,建立預警機制。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的構建,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預警,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這一環節的構建大體可分為四步。首先確定平臺,即明確微觀和宏觀數據整合分析的職能的具體承擔部門,可以是“一行三會”當中一個也可以新建一個部門。其二,信息數據的收集和平臺構建后,相關職能部門就得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相關信息數據的收集和整理,特別加強微觀和宏觀數據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統性風險變化趨勢。其三,系統性風險評估體系的構建。即從金融體系宏觀層面又從銀行、證券和保險等行業微觀層面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檢測與評估,加大各行業微觀層面風險評估對金融體系宏觀層面風險評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從時間維度上說,我國應完善包括逆周期貸款損失撥備和逆周期的信貸政策等在內的各種逆周期監管政策機制。同時,要加強對杠桿倍數的檢測,從微觀和宏觀角度有效控制金融體系的風險過度承擔。完善相機抉擇機制,有效避免危機擴大和擴散。從行業維度上說,要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監管立法,完善對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政策工具,有效監管金融創新、金融衍生產品。完善危機處理機制,設計多層次的應急處理監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最后,合理架構組織,健全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協調機制。組織結構鋪排,各部門政策協調是宏觀審慎監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關鍵因素。首先,系統性風險信息的獲得、預警機制的建立、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設定需要各部門明確職責并加強溝通協作。其二,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需要各部門的密切配合。組織架構設定對宏觀審慎監管的效果有極大的影響。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中的組織安排,首先是確定宏觀審慎分析平臺,作為宏觀審慎監管總的召集人;其次是三會要加強對各自監管行業的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結合意識;其三,要加強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同宏觀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最后,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實施部門要加強同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發改委等部門協調,制定科學的監管政策并有效執行,提高監管水平和效率,維護宏觀金融穩定。
3 宏觀審慎監管與貨幣政策調控的聯系
在金融監管中,有一項監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銀行監管。這是由于:首先,銀行業在金融體系占主體地位。其次,在各類金融機構中,銀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發金融危機的部門。因此,作為我國貨幣政策執行機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必然在宏觀的金融監管中占據極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機制改革中,基于對資本充足率監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約束監管機制。但在當前的新的金融運作形勢下,對于資金的過于嚴格的監管可能會導致雁行的信貸減少,進而導致整個社會總投資的下降,這自然不是金融監管希望的結果。
但是在新的宏觀審慎的監管機制下,政府實行貨幣調控政策則可以利用這樣較為完整系統的機制來進行整體的調控,不僅可以提高貨幣政策在有效引導國民經濟向更好的發展方向上進步,還可以在這一較為拔高的視角上有效的規避一些金融風險,更加有效的將我國經濟引導至又好又快發展的康莊大道!
4 結語
[關鍵詞] 分業監管統一監管
一、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面臨的問題
1.我國現行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不符合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
從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來看,隨著混業經營趨勢的增強,金融業統一監管是基本的趨勢。英國在1986年通過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開始進行全面的金融改革,允許銀行兼營證券業務,形成多元化綜合金融企業集團。日本在1998年通過了《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允許各金融機構跨行業經營各種金融業務。美國在1999年通過了《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廢止了已實行了60多年之久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滲透,廢除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與混業經營的趨勢相適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轉向了統一監管模式,1996年以后,澳大利亞、冰島、韓國、英國、日本都開始實行統一監管模式。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案》賦予了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使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惟一一家聯邦機構,金融統一監管己若隱若現。
2.國內混業經營趨勢的加強使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發生變化
目前,我國己形成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現代化金融體系,金融結構也趨于復雜,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界逐漸模糊,分業監管模式的有效性受到嚴重挑戰?;鞓I經營在增強各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同時也加劇了金融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頭監管往往不能及時發現風險和有效控制風險,容易導致監管疏漏和監管缺位同時并存。
3.分業監管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
當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模式,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等。二是產業資本控股模式,比較典型的有山東電力集團、海爾集團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淡化了金融業各類業務的嚴格界限,推動了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滲透和融合,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增加了監管的成本。管制是有成本的,直接成本包括維持監管活動的費用,間接成本是被監管行為的執行成本。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機構對該公司各金融機構存在重復檢查和報告要求,加大了監管活動的成本,也加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執行成本。監管隊伍龐大,監管成本高,監管效率低。
(2)各監管機構信息不能共享,難以溝通和協調。各監管機構直屬國務院,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不存在上下級關系,各監管機構之間彼此獨立行動,信息不能共享,不能綜合評估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國務院實際上成了監管部門的信息匯總處理中心,高層決策部門獲得的是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分業信息,難以獲得各監管機構對該公司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綜合評估和總體判斷。
(3)監管真空。由于各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條塊分割,加之監管目標不完全一樣,金融控股公司不同的業務主體在業務交叉中鉆分業監管的空子,導致監管疏漏。隨著控股公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交叉滲透和相互融合,分業監管機構已不能完全覆蓋一些新型的金融機構,一些金融機構還逃避監管,產生“監管套利”行為,游離于法律和監管之外。
4.分業監管模式不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外資金融機構
當前,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外資金融機構實行混業經營,一些銀行集團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雖然是兩塊牌子或兩家機構,但同屬一個集團,可以互通信息、人員、調撥資金,我國分業監管模式難以對其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操作進行有效監管。
二、統一金融監管的優勢
1.統一金融監管模式順應了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至少參與銀行、證券和保險中兩個以上業務的機構,而且其業務往往跨國經營,這就促使監管當局尋找更有效的途徑有對其進行監管。如果對其采用分業監管,讓入懷疑不能從總體上衡量整個集團的風險;不能確保各分業監管之間沒有縫隙或漏洞;不能根除一些集團內的風險 ;也難于防止集團內某個機構危機和風險的擴散。當然,多個分業監管機構協調工作對金融集團進行監管也是可能的,但統一監管將能通過強制性,更好地保證監管工作的協調和信息共享,更容易堵塞監管漏洞和消除重復監管,也有助于國際監管的合作,因為各國之間只有一個監管聯系,省去了很多麻煩。
2.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能較好地解決金融機構套利行為
隨著金融混業的發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線日漸模糊,出現了提供類似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卻歸口完全不同的部門監管。由于不同監管部門監管要求的差異,會導致某些被監管者在提供特定服務或產品時具有競爭優勢,從而引發監管套利行為。 如果監管套利行為很普遍的話,各獨立監管機構為避免監管客戶的轉移和流失就會競相減輕監管負擔,從某些方面看這種競爭是有利的,但如果造成原有審慎性監管被削弱的話,卻不容忽視。而統一監管模式能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當然,從金融創新的角度看,適當的監管套利行為應該鼓勵,但應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現系統性危機的風險。
3.統一金融監管模式更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
監管效率是指由規模經濟帶來監管成本的降低而引發的效率提高。盡管一個監管組織的規模經濟很難以測量,但一般說來,較大規模的組織更有利于勞動力的專業化分工和投入品的集約化應用等。表現在統一監管模式中,就是可以從共享基礎設施、管理,以及輔助設施等方面節約成本,克服分業監管模式中相關的重復建設。另外,對于混業經營的被監管金融機構而言,其面臨單一監管機構,可以節約被重復監管的成本。Hawkeby (2000)認為,將多個分離的監管機構合并為一個機構獲得的規模報酬將會使得執行監管的成本下降成為可能。據Briault (1999, 2001)研究表明,1998年~2002年的四年間FSA每年的預算都在減少。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單一的組織結構簡單的監管機構,更有利他們對監管機構的識別,降低社會公眾識別、求訴的成本。
4.統一金融監管模式增強了監管彈性
從監管法令的角度來看,統一監管模式更具彈性。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為明確各方的責任,就需要對各機構的監管權限和責任進行清晰的、詳盡的界定,但又不可能事先對市場發展做出準確的預期。所以各個獨立的法定監管機構所依據的法令會在其處理特殊問題時留下管理權的不確定性,尤其當新的金融產品或機構出現而最初并沒有在法律中規定時。而在統一監管模式下,只需作原則性和概念性的規定,可以為監管制度的發展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法令的靈活性使監管當局能夠及時、準確地對市場發展或創新做出反應,并有效防范市場風險。此外,法令的不完備使得分業監管機構的監管領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交叉和漏洞,這樣各自的監管目標和責任不明確或不一致會造成各監管機構間的沖突。不過,即使各監管機構能有效的承擔各自的監管責任,但匯總起來未必能達到和諧一致的監管效果,在這種情況下,統一監管模式就有明顯的優勢。
5.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能較好的改善職責
分業監管模式下,在職責和權限上各監管機構可能存在重疊,因此,監管者之間有可能相互推諉責任,很難讓其中一個機構對出現的問題負責。而統一監管由于其管理結構單一,對于政府官員、產業界和公眾來說,除了這個監管機構外,沒有其他機構對金融監管事務負責了。
三、金融監管模式變革的路徑選擇
統一監管的最終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根據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分兩個階段最終實施。
第一階段,即現階段。目前由于我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基本上處于合作階段,跨行業的金融產品比較少,因此,跨行業的監管問題較少且相對簡單。當前的任務主要是對國內日益發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體系。據此,構建我國雙層的金融監管體系(見圖1)。建立國務院直屬的國家金融監管局,由其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實施整體的綜合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有其獨立的組織體系與行政設置,其功能主要在于加強統一監管,增進信息溝通,提高綜合監管能力,防止監管漏洞。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依舊按照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各相關子公司業務實施專業化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有權對上述分業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通過建立這種雙層的金融監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確保在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實施有效的分業監管,另一方面在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監管職能部門后,不僅能夠使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在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又有利于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的監管,尤其是對其各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以及財務狀況實施重點監管,將金融控股公司蘊藏的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通過上述組織設計,應可有效解決我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過程中混業和分業經營行為并存而引發的監管難題。
第二個階段,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機構主要的組織形式時,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成為國家金融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由此,國家金融監管局將成為我國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進行監控,其下設置的各個金融行業的監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旗下各分業經營公司的監控,這樣,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成本和協調成本都大大降低,提高了對金融業的監管效率。 (見圖2)
依據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按“二步走”設想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加以變革,最終實現統一金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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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次貨危機警示我國金融監管:在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下,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管協調機制,而完善的協調機制有賴于一個良好的組織結構。有基于此,本文認為,針時我國分業監管格局下的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應該建立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組織結構。
一、問題的提出
2010年達沃斯經濟年會上,金融監管成為人們討論的的焦點。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海嘯給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上了生動的一課,改革現有的金融監管機制,特別是強調對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視,已經成為國內外眾多專家學者的共識。然而,對于如何構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不同的學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數是強調要進一步發揮政府公共監管機構的作用,而對于私人監管機構的媒體,獨立評級機構等卻很少提及。本文認為,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離不開私人監管部門,只有將公共監管與私人監管相結合,構建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組織結構,才成真正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作用。
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理念最早是應用于保險業,后來不斷擴展到整個金融業,其就是讓私人部門來幫組衡量公共部門的監管要求,并充當應對監管者與銀行業相勾結或掩蓋事實的制約力量。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主要是建立在“一行三會”的政府公共監管部門之上,代表私人監管的存款保險機構,獨立資信評級機構才剛剛起步,都很不完善。私人監管部門的缺位使得公共監管部門失去了一個外部監督的力量,金融監管協調成了純粹的政府公共監管部門間的內部“行政調整”,這制約了監管協調機制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缺陷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協凋機市}J主要提:建立在“一行三會”的公共監管機構之間,然而,在金融市場不斷創新的今天,公共監管在監管協調方面的不足引起了人們的擔比:
(一)部門利益嚴重
我國的監管協調機制建立在“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之下,但近些年來,隨著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業務不斷創新,金融業逐漸由分業走向混業經營。我國加人WTO后,金融市場變得更加開放,國內金融機構為增強自身競爭力逐步嘗試混業經營。在政績為先的行政文化驅使下,各監管機構為了促進自身部門利益的發展,一方面鼓勵業務上的創新,突破自身領域,不斷與其他部門形成業務交叉;另一方面又出于風險的考慮在監管方式和監管標準方面各執己見,各行其是,導致監管重疊和監管不一致,增加了協調的難度。
(二)部門間具體安排不完善
一是聯席會議安排不完善。盡管在2004年,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就聯合公布了《三大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然而,從實踐的效果上看聯席會議制度并不盡如意,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仍然大量存在。這一方面是因為聯席會議的參與主體過于狹小;另一方面是聯席會議的權威性不夠,協調后達成的安排沒有法律約束力。二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及標準不統一,導致監管部門間的信息不對稱,重復檢查、重復處理,監管合力不大。
(三)部門內存在“道德風險”
監管“俘獲說”認為,監管措施在實行之初可能還是有效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當被監管者變得對立法和行政的程序極其熟悉時,情況開始變化,監管機構會逐漸被它所監管的行業控制和主導,被后者利用來給自己謀求更高的收人。金融業是個高回報率的行業,資本的逐利性,使得擁有特許經營權的監管者,特別是一些監管高層容易與相關金融機構形成龐大的利益鏈條,2008年6月證監會前副主席“事件”以及受“事件”連帶出來的“肖時慶”案、“涌金系”案就是例證,這嚴重削弱了防"i周的效果。
(四)部門的行政色彩過于濃重
在進行監管協調時,協調的主體過于單一,都是政府性公共監管部門,協調的行政色彩過于濃重,私人監管部門,如獨立資信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等沒有參與其中。參與協調的主體過于單一使得協調的內容過于狹隘,協調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隱藏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降低了協調措施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三、措施建議
由于公共監管存在問題,本文認為進行金融監管協調應充分發揮私人監管機構,如獨立的評級機構,體等的作用,將公共監管與私人監管相結合,建立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組織結構。
1、要放寬獨立評級機構參與監管評級的限制,鼓勵其參與金融監管協調。信用評級應該是個包括多個角度評價的體系,不同的評級機構評定的側重點不盡相同,從各自的角度對金融機構做出評價也不一樣,這樣才能夠促成對金融機構全方位認識。針對我國獨立評級機構的現狀,本文認為一是要進一步為資信評級機構的發展創造條件,放寬商業評級機構的市場準人限制,打破“玻璃門”和“彈簧門”,或者適當引進境外著名評級機構進行參股,提高我國資信評級機構的專業性和權威性。二是保證資信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完全按市場來運營。
2、要重視網絡媒體的監督作用,可以賦予這些社會中介機構直接向相關監管部門呈送意見的權利,并為其開設呈送意見的專門渠道,以便保障社會監督不受政治因素的左右和干擾。
[關鍵詞]次貸危機 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一、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強大動力
金融創新一詞在學術界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國內許多經濟學家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體制。金融創新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
1.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
金融創新有力地推動了金融發展,為廣闊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麗的風景。
(1)增強了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率、利率、有價證券價格的頻繁波動,給廣大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但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金融互換等新的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能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運用正確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2)提升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金融機構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搶得先機,積極地引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金融創新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整體運作效率,金融競爭或以推動新的金融創新。
2.金融創新的消極作用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推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一體化和資本流動國際化,任何一個國家在金融運行中出現問題都將迅速波及其他國家甚至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業,從而影響到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此次金融危機,源于美國、漫延歐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創新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工具多以表外業務進行,并不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時性和復雜性,這就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二、金融監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其行政權利,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管制和約束,以控制金融業整體風險,限制金融業過度競爭,促進金融業依法健康穩定運行。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存在著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監管尤為必要。
1.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離不開金融監管
金融業經營活動的失敗會導致全社會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運用者的失敗,破壞整個社會的信用鏈條,甚至會動搖貨幣制度,造成社會經濟的混亂。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才能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2.貫徹執行貨幣政策離不開金融監管
真實、及時、準確的信息數據是研究制定貨幣政策的前提條件,而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沒有金融監管或監管不力,就不能保證這一前提條件的實現。健全的金融微觀運行機制是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在內的金融監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觀運行機制。
3.金融監管可以防止金融風險的傳播
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監管不力,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沒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作保證,即使是制定了正確的貨幣政策,也不可能將其有效地實施,甚至還有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和危及社會的安定。因而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充分發揮防范風險化解危機的作用。
4.金融監管本身對金融創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機構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發展,總是千方百計繞開金融監管,在這個過程中就創造了許多新的金融工具。這些新的金融工具極大地促進了金融領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金融發展需創新與監管并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矛盾的統一體。必須妥善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把握好監管力度,通過制定適宜的監管政策,積極推動金融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1.提高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認識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體,在適度的金融監管下進行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推陳出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為金融監管帶來新的課題,帶來新的制度和規范,從而推動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沒有監管的創新和沒有創新的監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經濟的發展。
2.提升金融創新層次
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要引導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3.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彼此合作的協調機制和監管模式,進一步完善三者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規范和健全金融機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使監管體系、模式、手段不斷完善。同時將由側重于外部監管模式向既重視內部監管,也重視外部監管模式轉變。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當前,以逃避金融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迫在眉睫,加強與相關國家金融監管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我們需要金融創新來為經濟服務,但更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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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關鍵詞:外資銀行 銀行監管 對策
一、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論文出處(作者):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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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裳埜咝5妊芯繖C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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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健詞:次債危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完善
論文摘要:以2007年美國次債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帶給我們的啟示為視角,通過對我國現行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受此次危機的沖擊所顯現出來的問題的分析,提出了應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擴大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范圍,建立和健全銀行監管協調機構及信息共享制度等對策。以此促進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葷始于2007年的美國次債危機,它已經演化為一場全球性金融危機。2008年以來,受次債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已經陸續關閉了19家銀行。與此同時,我國主要柏刊銀國次級按揭債券的投資出現虧損,根據我國相關銀行的公開信息表明:中國銀行為89.65億美元、中國工商銀行為12.29億美元尸l比外,近年來我國的房價呈猛漲勢頭,特別是在沖拐吐大城市銀行業的不良貸款已經超過萬嘴乙元人民幣。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體系、現狀和缺陷進行梳理和整合,以此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1我國現行的銀刊監管法律制度
銀行監管,其本質是尸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是調整銀行業監督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深人了解我國現行的翁折了監管法律制度,這里從立法層次上闡述了現行規范銀行業的主要法律法規現狀。
1.1銀行業監管法律。銀行業監管法律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另外,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法律還有《票據法》以及《物權法》等;其他的,如與金融犯罪相關的有《刑法》。
1.2銀行業監管玫法規。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是規范不同性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開展的某些業務,例如:儲蓄、票據、現金和外匯。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有:妙卜匯管理條例》、《儲蓄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
1.3銀行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銀行業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二者主要是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業務的方方面面,例如:電子銀行二、金融市場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各個地方的地方法規、行業自律性規范以及相關國際規則中有關銀行業監管的內容也是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共同構建起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
2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2.1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不合理。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律法規中,行政規章所占比例過大,法律層次和效率低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中相互之間都存在著諸多不協調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制定的很多銀行監管規章過于局限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上,而沒有從提高監管質量的角度出發,實現效率監管,的衛給。
2.2立法上存在空白。債監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滯后性的影響,加之當前金融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觀上就出現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帶。我國銀行立創監管法律制度中,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外資銀行市場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夠完善以及金融機構市場的準人制度存在缺陷等。
2.3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市場退出機制的價值理念在于當銀行發生完’時,為了防止銀行倒閉,保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從總體上看,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幻街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沖卜,我國沒有專門關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兩法的規定均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從細節上看,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據右荀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規定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力式有接管、機構重組、被撤銷以及破產,而對予孟行良好的金融機構的主動退市行為則無任何法律規定。
2.4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機制不健全。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關于區域合作的相關機制是我國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形式實施的(到2008年底,銀監會與39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43個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監管合作協議)??诳梢坏┏霈F危機,這些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的“合作”卻不盡人意。
2.5銀行業監管協調效率低、信息不暢,法律約束力不強。各金融監管部門往往會從各自立場出發制定有關監管規則并推動其執行,而對其他產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全局的利益考慮則不全面。信息共享機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換、溝通協調渠道不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決策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3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劉策
3.1完善銀行業監管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提高鍘于業抵御金翩雙險能力。首先,要在系統審核的基礎上清理現行的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整合一部權威性的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匯編;其次,在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立、改、廢上要注重相關法律制度內部之間的協調性,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最后,要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監管政策進行法律化,要確保監管的適時性和穩定性。
3.2引人銀行監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滯后性。由于制定法在銀行業監管領域存在著局限勝,此時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有助于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確之處;也有助于在銀行監管中執行統一標準,維護銀行監管之公正,從而加強銀行監管的即時性。,
3.3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坦出的法律機制,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我國目前主要采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關閉撤銷。按照《巴塞爾楊L原則》的要求,應盡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管。因為《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法》中都有了關于“接管”的規定,因此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以規定加以完善和細化使其月拜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