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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養老基金保值增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說,長期以來為保障基金安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養老基金只能存銀行和購買國債,歷年來基金收益率不僅低于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而且低于同期通貨膨脹率,導致龐大的資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近的《中國社會保險年度發展報告2014》,2014年末全國養老基金累計結余3.56萬億元,其中城鎮職工養老基金累計結余3.18萬億元,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累計結余3845億元。預計未來一個時期,基金累計結余規模還將持續擴大。
“特別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預計也將出臺實施,這將進一步增強養老基金的支付調劑能力并擴大基金累計結余規模。”金維剛說。
金維剛表示,政府通過利用養老基金結余的巨額資金進行投資和建設,可以控制消費支出,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抑制貨幣供給和通貨膨脹,有利于保持國民消費相對穩定,促進經濟恢復和發展。
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認為,在一些社會保障制度和資本市場比較健全的國家,養老基金都是重要的資金來源,通過市場化投資既實現了自身保值增值,又促進了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保險資金和養老基金是資本市場投資的長期性基金,而養老基金比保險資金還要穩定。養老基金幾十年不用考慮流動性的問題,是發現市場價值和實施價值投資的本源所在。”鄭秉文說,“從這個角度看,養老基金是所有國家資本市場價值投資的基石,其作用如同債市中的20年長期國債。”
據介紹,《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投資范圍較廣,主要體現在投資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購買國債、政策性或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等固定收益類投資品種,以及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
專家表示,養老基金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具有很強的低風險偏好,追求長期穩定收益,而且會有源源不斷的資金注入,很少頻繁換手,對短期投機心理將是巨大的抗衡力量,有利于減少股指波動幅度。因此養老基金投資將逐步成為資本市場的壓艙石。
養老基金入市風險可控
一些人擔心,養老金作為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障,入市后是否安全?專家對此表示,養老基金投資無法完全避免短期波動,但從中長期來看,投資將帶來豐厚回報。
上海住房公積金中心主任馬力說,這一管理辦法明確了基金的風險準備制度,規定受托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凈收益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養老金投資發生的虧損。同時對養老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章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托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范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托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并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于: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并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并。
(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并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范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備案機構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系統)開展備案工作。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申報承諾書,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妥善保存與已提交備案信息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章 備案程序
第五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準后,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第六條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名稱、注冊地址、企業類型、經營期限、投資行業、業務類型、經營范圍、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范圍、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組織機構構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變更;
(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姓名(名稱)、國籍/地區或地址(注冊地或注冊地址)、證照類型及號碼、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資金來源地、投資者類型變更;
(三)股權(股份)、合作權益變更;
(四)合并、分立、終止;
(五)外資企業財產權益對外抵押轉讓;
(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七)中外合作企業委托經營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減資等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
前述變更事項涉及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以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手續,需通過綜合管理系統上傳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二)外商投資企業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承諾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承諾書》;
(三)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外商投資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未委托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無需提供);
(五)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的,無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傳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營業執照簽發前已提交備案信息的,如投資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向備案機構就變化情況履行變更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經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且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辦理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同時失效。
第十條 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按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線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后,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備案機構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準確,或需要其對經營范圍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應一次性在線告知其在15個工作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提交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機構的備案時限。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信息,備案機構將在線告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完成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另行提出備案申請,已實施該設立或變更事項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另行提出。
備案機構應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備案結果,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在綜合管理系統中查詢備案結果信息。
第十二條 備案完成后,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材料(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 備案機構出具的《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
(一)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已提交設立或變更備案申報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事項;
(三)該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事項屬于備案范圍;
(四)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范圍。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可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國有資產、海關、稅務、工商、證券、外匯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協同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編號等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結果由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舉報采取書面形式,有明確的被舉報人,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七條 其他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監督檢查的建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建議后應當及時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對于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或曾有備案不實、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商務主管部門可依職權對其啟動檢查。
第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所填報的備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三)是否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四)是否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五)是否存在觸發國家安全審查的情形;
(六)是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
(七)是否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 檢查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材料,被檢查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人提供的財物或者服務,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誠信狀況的信息,應記入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其中,對于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備案不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誠信信息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商務部與相關部門共享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誠信信息。
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誠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可以查詢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中的自身誠信信息,如認為有關信息記錄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修正。經核查屬實的,予以修正。
對于違反本辦法而產生的不誠信記錄,在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改正違法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3年內未再發生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移除該不誠信記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備案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務主管部門已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未完成審批且屬于備案范圍的,審批程序終止,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反壟斷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機構在辦理備案手續或監督檢查時認為該外商投資事項可能屬于國家安全審查范圍,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未向商務部提出國家安全審查申請的,備案機構應及時告知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商務部。
第三十二條 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四條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按照《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于本辦法生效前的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對本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20xx年第12號)同時廢止。
外商投資的定義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私人直接投資。 外商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外商,又稱為外國投資者,這里強調的是外國國籍,包括在中國境外、依照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此外,由于歷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還包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
第二條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外商投資租賃業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從事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第四條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商務部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管理部門。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將租賃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第八條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第九條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
第十條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向審批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七)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后7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三)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租賃業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租賃業務;
(二)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三)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四)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四)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五)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六)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進口租賃財產涉及配額、許可證等專項政策管理的,應由承租人或融資租賃公司按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財產,應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務部報送上一年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上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是對外商投資租賃業實行同業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組織。鼓勵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加入該委員會。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如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區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由區政府投資類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類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包括工程設計、招投標、組織施工等,紀檢、監察、發改委、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需要,選題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區內的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均納入監督管理范圍,領導小組可根據項目的規模、投資額、功能等因素,隨機抽取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是項目概預算情況以及項目施工中的簽證追加投資事項。
第六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以前,建設單位要將工程設計圖紙、招標方案和工程預算文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對于一般建設工程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相關文件資料后,整理報告領導小組及主要負責同志,并予以備案。
對涉及群眾關心的熱點項目和重點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相關文件資料后,報領導小組及主要負責同志。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列為監管項目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會議進行評審。
項目備案和領導小組列為監管項目的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建設單位。
第八條評審工程項目時,主要按照經濟性、安全性、實用性的原則,對項目的設計方案、工程預算進行評審,根據專業施工規范,以實計量,以量計價。
第九條專家評審會議審定的意見,作為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工程預算的主要參考。
第十條建設項目經過評審后,由建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按照低價中標或合理低價中標的原則組織招投標。
第十一條項目招標后要加強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每次追加預算超過3萬元需要現場簽證的,由建設單位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意見及本單位的處理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辦公室及時召集專家組及審計部門進行現場評審,明確是否給予確認。
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促進投資類企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加強投資類企業風險防范和監督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類企業的登記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投資類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名稱、經營范圍中含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等字樣的,且不具備開展金融、類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工商、發展改革、工信、商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建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聯系工作機制,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和違法行為的處置工作。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投資類企業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作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投資類企業應當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六條 投資類企業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理財、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小額信貸、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典當等金融、類金融業務活動。
第七條 投資類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經營范圍相對應。以投資及咨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在名稱中必須標明投資或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不以投資及咨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投資或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
第八條 投資類企業經營范圍按照其所從事的具體行業投資或項目投資核準,并標注依法需取得許可和備案的項目除外。
凡含有金融咨詢、金融投資、金融中介、理財及其他涉及金融、銀行等特許項目內容的或者融資等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經營范圍,一律不予核準。
第九條 投資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從業人員守則、項目投資流程、風險評估防范、財務管理、誠信經營等各項管理制度,并在企業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相關規定,建立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登記、查處投資類企業的相關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投資類企業開展檢查,排查風險隱患。通過日常監管、專項檢查、輿情監測等多種渠道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風險狀況,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和涉嫌違法線索,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檢查中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第十二條 投資類企業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業務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報告企業合并分立、股權變更等重大事項,并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投資類企業違法行為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
(二)要求當事人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說明并提供有關材料;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四)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開展金融業務的行為進行認定。
認定非法集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理。認定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銀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一)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二)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
第十六條 投資類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可以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投資類企業登記、備案手續的;
(二)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有違法行為的;
(四)泄露投資類企業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參與融資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投資類企業如何簡單理解投資類企業?
類似保險、基金,這類企業怎么進行投資?
打個比方,投資者買入一個投資類企業,基本上等于買入三種實力:
第一、該企業的杠桿能力;
第二、該企業的長期投資收益能力;
第三、該企業股價的波動投機收益;
前兩者,實際上是投資者真正應該關注的內在價值源泉;后者,實際上屬于市場投機收益。
買入投資類企業股權,其實質等同于借他人之手,運用杠桿,進行長期投資。
如果,以前兩者的角度審視投資類企業的內在價值,就相對簡單容易。
相對比較的基準是兩個:
第一、投資者自身的長期投資復合增長能力;
第二、社會融資的收益率;
選擇投資類企業的預期收益能力,就一定要比這兩者的實際效果要相對好。
為什么選擇類似伯克希爾這種企業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
關鍵在于獲取其以下兩種能力:
第一、杠桿;
第二、投資收益與資產配置能力;
在這兩方面存在強大綜合實力的投資類企業,是值得長期投資的。
伯克希爾的投資收益與資產配置能力,是最關鍵的,而不是其杠桿實力。
如果,投資者的長期投資收益能力基本保持在20%復合增長,那么,投資者在選擇下注投資類企業的時候,只需要分析該筆投資的杠桿投資收益能力,長期跑贏自己的能力有多強?或者,該筆投資下注,相對于社會融資的風險貼現調整后的優勢在哪?
你會發現,絕大部分情況下,投資者在尋找的實際上是市場股價波動的投機收益。
一個老故事再次上演,人們預見到未來將要看到的牛市,才會選擇高貝塔值的投資類企業。
既然,如此,為何不自行配置杠桿,押注自己?
基本上,優秀的投資類企業,都必須要在優秀的價格下買入,才有可能獲得比較滿意的長期投資收益。
原因很簡單,有沒有杠桿,怎么配置杠桿,長期投資復合增長率這個數據都存在天塹。
反而,某些上市公司股權,因為市場非理性會造成更高的相對投資收益率。
價值投資者,更容易挖掘,被嚴重低估的內在價值。
一個重大的難點擺在每一個大型投資類企業面前:如何有效投資數達萬億級資產,并獲得足夠強勁的長期投資收益率。
兩方面重要意義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實施《辦法》具有兩方面重要意義。
一方面,為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22號)、《中央編辦綜合司關于創業投資 基金管理職責問題意見的函》(編綜函字[2014]61號)和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提供操作 性管理規則,確立符合私募基金行業運作特點的適度監管制度,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為建立健全促進各類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體系奠定法律基礎,以便于下一步推動財稅、工商等部門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財政、稅收和工商 登記等相關政策,更好地促進私募基金發展,并發揮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運行、優化資源配置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項制度安排
《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五項制度安排。
一是明確了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二是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辦法》從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規定了適度的合格投資者標準。考慮到養老 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具備專業能力,并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將其視為合格投資者。為防止變相公開募集,《辦法》明確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對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辦法》將其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三是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具體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 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2)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3)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 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選擇向風險識別 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6)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 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規范投資運作行為的有關規則。具體包括:(1)要求根據或者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2)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安排基金托管事 項,如不進行托管,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3)提出了堅持專業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機制的要求;(4) 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的投資運作行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此外, 還在信息報送及重要文件資料保存方面進行了規定。
五是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明確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結合目前基金業協會已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已在網上公開的登記 備案流程,基金類別分為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于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 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單獨列出)。
(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至于 具體采取設子公司、事業部還是相對獨立管理團隊,可由市場自行決定。
(3)對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機構,不強制其加入基金業協會;對其從業 人員,不要求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證券基金的管理人機構則必須加入基金業協會,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4)私募 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5)對創業投資基金,《辦法》設專章進行特別規定,強調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
三大特點
《辦法》主要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體現了功能監管原則。《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 并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辦法》。同時,考慮到機構監管的特殊要求,《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是體現了適度監管原則。按照監管轉型的要求,《辦法》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于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 行事后行業信息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在基金托管環節,未強制要求基金財產進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環節,未要求進行公開信息披露,僅對需要向投資者披 露的重大事項進行了規定,其他事項均由相關當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中自行約定;在行業自律環節,充分發揮基金行業協會作用,進行統計監測 和糾紛調解等,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實現會員的自我管理。
三是體現了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為維護并激發私募基金行業活力,《辦法》秉承“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在總體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方面以及 信息披露方面,均規定了若干禁止從事的行為。如《辦法》第二十三條就私募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列出了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 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等九項禁止性規定。上述規定便于市場機構了解運作底 線,也便于其根據自身特點和投資者的具體情況,規定更高的運作標準。
公開征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58份書面反饋意見,總體來看,社會各界對《辦法》普遍認可,認為《辦法》符合監管轉型要求和市場化原則,體現了功能監管和適度監管的理念。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八項修改
根據市場意見,《辦法》主要作了八項修改。
一是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夠在各個環節適用《辦法》,將有關表述補充完善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二是為明確《辦法》與相關規定的關系,體現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協調配合,在第二條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表述。
三是刪除了自然人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
四是為便于市場理解,明確“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五是為切實防范非法集資,增加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匯集他人資金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的規定。考慮到銀行理 財、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合格投資者標準要求較低,為防止監管套利,通過上述計劃將非合格投資者卷入,《辦法》將“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 管的投資計劃”修改為“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六是為更好體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將第十七條中的“向合格投資者說明”修改為“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為給合法匯集資金留出空間,將“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修改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八是為提高有關專業化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規定的針對性,將相關表述修改完善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未采納的三點意見
《辦法》沒有采納的意見主要有:
一是關于合格投資者標準。有意見認為《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比較適當,也有意見認為偏高。綜合考慮國際國內實際情況,為避免將不具備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卷入其中,《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標準。
二是關于宣傳推介。有意見認為《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方式限制過嚴。鑒于對私募基金宣傳推介的規定是沿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表述,且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門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變相公募方式作了趨嚴解釋,《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表述。按照《辦法》第十四 條,并不排除私募基金可以通過講座、報告會、短信、微信等可以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
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xx〕4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xx〕49號)有關規定,設立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發起、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引導基金。
第三條 PPP基金通過搭建政府投融資服務平臺,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農林和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投資運營,有效增加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
第四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決策、嚴控風險的原則,為提升決策效率,引入適度競爭,PPP基金設立采取分期設立方式實施運作管理。
第五條 PPP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基金投資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等。其中:社會募集資金最終規模原則上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比例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1%。
第二章 管理架構
第六條 PPP基金的管理架構由政府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公司組成。
第七條 省財政廳受省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作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資運營總體規劃(含基金規模設定、結構安排、投向重點、收益處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審定基金管理公司選擇方案并實施過程監督。
(四)根據本辦法審核受托管理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擬簽協議。
(五)監督PPP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決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決議作為PPP基金的受托管理機構,受省財政廳委托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分期發起設立基金。
(二)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審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四)監督基金運營管理,控制基金運營風險。
(五)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情況。
(六)選擇財政出資托管銀行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七)承辦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擇優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二)具備嚴格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管理運營產業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于2億元,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債權投入或融資擔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國家和省政府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相關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運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基金募集和投資運營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三)選擇基金托管銀行并報受托管理機構備案。
(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五)向受托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承辦受托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PPP基金設置不超過1年的開放期。開放期內如因經營需要,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體現有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或引入新出資人。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 PPP基金存續期原則上設定為8年,必要時經基金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審定可延展2年。
第十三條 PPP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企業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 建立PPP基金銀行托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國內選擇一家具有豐富基金托管經驗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或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作為基金托管銀行。托管銀行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相關承諾,并對基金重點支持項目給予融資優惠。
第十五條 圍繞我省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總體目標,基金重點投向全省推介項目,優先投向國家和全省示范項目。
第十六條 PPP基金采取股權投資、債權投入、融資擔保三種運作方式。
(一)股權投資。PPP基金通過股權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基金對單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股權投資不超過2億元;持有單個項目公司股份不超過項目公司注冊資本金的50%。基金原則上對投資項目只參股不控股。
(二)債權投入。PPP基金通過委托貸款方式對項目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以債權投入方式支持項目建設運營。基金對單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債權投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多不超過2億元。
(三)融資擔保。PPP基金對項目運作規范、內控制度健全、治理結構完善、風險防控有效、產出績效明顯,項目短期融資困難的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支持項目公司通過債權融資提升發展能力。
第十七條 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員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項目投資、管理、退出的相關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受托管理機構、社會資本出資方、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人員組成。其中:受托管理機構委派1名;社會資本出資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擬投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前,須由受托管理機構正式征求省財政廳意見。省財政廳負責對擬投項目PPP屬性予以認定,對不符合PPP特征的項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條 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項目股權投資分紅及轉讓增值收益。
(二)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投資收益。
(三)項目融資擔保產生的保費收益。
(四)間隙資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條 PPP基金按照優先與劣后的分層結構進行募集和損益分擔。財政出資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作為劣后級,其他出資人根據自愿原則也可作為劣后級。
第二十條 PPP基金根據不同投資運作方式退出。
(一)股權投資退出。股權投資優先由項目社會資本方回購。采取股權轉讓、到期清算等多種方式實施股權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
(二)債權投入退出。PPP基金對項目建設運營提供的債權投入,由項目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實現到期債務清償和債權退出。
(三)融資擔保退出。PPP基金對項目提供的融資擔保按照相關約定條件退出。
第二十一條 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凈收益或凈虧損,按出資人協議、基金章程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或分擔。
(一)清算后形成的凈收益,先按出資人約定的基礎收益進行分配;超額部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其中:財政出資收益的30%用于獎勵基金管理公司;財政出資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據出資人的分層結構予以分類讓渡。
(二)清算后形成的凈虧損,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損失;之后由其余劣后級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資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擔。
第二十二條 PPP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具體支付比例由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PPP基金存續期滿,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中介機構鑒證后報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審定,并報受托管理機構備案。財政出資人出資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規定全額繳省級金庫。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約定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監督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日常業務,對資金安全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 托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機構,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具備省級財政收支業務資格優先。
(二)擁有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托管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
(五)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六條 PPP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運營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或合伙人要求終止并經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
(二)PPP基金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PPP基金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按照基金設立進度,將資金撥付受托管理機構選定的托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出資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資人按出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出資額同步到位,其余出資采取承諾制,根據項目投資決策決議,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資人發出通知,出資人在收到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銀行按認繳比例支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 PPP基金管理公司對運營管理的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對自有資產與基金資產實行分塊管理,嚴格內部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 基金托管銀行應于會計年度結束1個月內,分別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資金托管報告。托管銀行發現資金異動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于會計年度結束3個月內,向受托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分別提交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于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向省財政廳轉報經審核確認的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PPP基金不得從事抵押、股票、期貨、債券、商業性房地產等投資活動;不得列支對外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業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單方決定退出基金;如無法實現退出,基金應當進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開展投資運營。
(二)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三)基金設立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
(四)投資領域不符合約定。
(五)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受托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應當接受省審計廳的審計檢查。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 受托管理機構定期對PPP基金投資運營績效實施考核評價;省財政廳對受托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檢查。
第三十七條 受托管理機構嚴格履行PPP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監控職責,當PPP基金投向偏離規定范圍或運營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時,應按照協議責令糾正或終止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條 受托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員在運營管理中出現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適用本辦法。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青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試行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具體地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式,由中外雙方商定。
第四條 青島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土地管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使用開發區內國有土地的管理。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審批權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歸國有土地后,再提供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可以按土地使用合同的規定自行開發,也可以委托開發單位開發。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商投資企業對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得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不得隨意動用、開采或破壞地上地下資源;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范圍;不得非法轉讓、轉租、轉借土地;不得非法進行房地產開發。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本市國有土地,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一)提報使用土地申請書。
外商投資企業持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立項批復及其他文件和圖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提報使用土地申請書。
(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1)中外雙方使用中方合營者原用場地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且中方合營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的,其場地使用費計算應與取得同類土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標準相同,并把有關土地使用條款列入企業合同。
(2)中外雙方使用中方合營者原用場地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且中方合營者未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的,應由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3)新辟場地(包括征用、劃撥土地和租賃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須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應當包括用地地點、四周界限、面積、用途、期限、開發建設的出資進度、場地使用費、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三)審批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合同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審批。土地管理局應從收到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報經政府批準后,劃撥土地。
外商投資企業持用地批準文件,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自批準用地之日起一年內,未按合同規定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吊銷其土地使用證,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繳納的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者,應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審批,但延長期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年限,以該企業經批準的經營年限為準。沒有規定企業經營期限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核定土地使用年限。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期滿或者提前終止用地,應交回土地使用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延長土地使用期限的,應在原定用地期滿前,持企業延期經營的批準文件,到原批準用地的土地管理局辦理延長用地期限手續。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到原批準用地的土地管理局辦理規劃允許的變更用地手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論使用新征土地還是中方合營者原用國有土地,均須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十五條 土地開發費,是指因使用土地而發生的征地、補償、拆遷、安置費用和為企業配套的公共設施分攤的費用。具體數額按《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關規定計收。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向國家逐年繳納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土地使用費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核收。其收費額,根據地理環境條件和土地用途確定(詳見附表)。各等級幅度內的收費額,由市土地管理局審核確定。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費自批準用地之日起計收。從批準用地之日起到本年度末不足半年的,免收土地使用費;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計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費賃土地管理局發給的繳款通知書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應繳納的土地使用費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如中國合營者以土地使用權折價作為投資,其土地使用費由中國合營者繳納;租賃房屋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其土地使用費由出租者繳納,如外商投資企業利用某一建筑物的部分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該企業所使用的建筑面積(包括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占該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使用面積,并按所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因不可抗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確實無力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經企業申請,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批準,可緩繳或減免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費自批準用地之日起五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發展、供需變化加以調整。但調整間隔時間不少于三年。每次調整幅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基數的百分之三十。
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改變之日起,按新用途標準計收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產品出口型或先進技術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土地使用費按標準的百分之三十給予優惠。
產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確認部門每年審核一次,發年達不到標準的,應在次年補繳上年度已經優惠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特殊用途的經縣經以上土地管理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臨時用地期滿后,由原批準部門收回臨時用地許可證。該地塊內的新建筑物如需拆除的,由外商投資企業負責拆除清理,恢復原貌,或繳納拆除清理費。
外商投資企業獲準臨時用地,應從獲準臨時用地之日起繳納土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和非臨時用地相同。
第二十五條 預約用地,須持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及有關證件,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申請預約用地登記,由其會同有關部門選定地塊,發給其土地使用預約證書。預約用地者應當從批準預約用地之日起,繳納該地塊年土地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的預約金。
地的預約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申請延長預約期限,應在期滿十天前向土地管理局提出。逾期不辦理申請延長預約用地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預約,已繳納的預約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因土地使用合同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前已經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凡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用地手續,申領土地使用證。其土地使用費,如原批文或合同中已經規定了標準和不調整期限的,仍按原規定執行;未規定的,從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按本辦法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仍未補辦用地手續的,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按照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投資舉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市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表一:
青島市土地等級劃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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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級│ 范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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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中山路、貴州路以南、北京路、天津路、費縣路、泰安路、肥城│
│ │路、廣西路、萊陽路、金口路、文登路、南海路、太平路、膠州│
│ 級 │路、湛山路。 │
├───┼────────────────────────────┤
│ 二 │市南區除一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熱河路、遼寧路、上海路、濟│
│ │陽路、冠縣路、大連路、延安一路、館陶路、新疆路、商河路、│
│ 級 │泰山路、市場三路、陽信路、德平路、聊城路、寧夏路、南京路│
│ │南段、山東路南段、四川路、青穴路(湛流干路)。 │
├───┼────────────────────────────┤
│ 三 │市北區除二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延安路、延安二路、威海路、│
│ │臺東一路、威海路、臺東三路、華陽路、人民路、鞍山路、杭州│
│ 級 │州、金華路。 │
├───┼────────────────────────────┤
│ 四 │臺東區、四方區除三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四流南路、四流中 │
│ │路、振華路、永平路、小白干路。 │
│ 級 │ │
├───┼────────────────────────────┤
│ 五 │滄口區除四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308國道( 城市規劃區內 │
│ │段),板橋坊河以北,嶗山城區、黃島城區。 │
│ 級 │ │
├───┼────────────────────────────┤
│ 六 │縣(市)城區 │
│ │ │
│ 級 │ │
├───┼────────────────────────────┤
│ 七 │青島市區及縣(市)城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
│ │ │
│ 級 │ │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