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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范文

        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

        第1篇: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范文

        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那么,怎樣的合同才能對當事人或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呢?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種經過合意的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產生約束力。《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在法律上就產生了約束有關當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個條件:(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地產合同是眾類合同中性質較為特殊的一類合同,此類合同的訂立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原《經濟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還應當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合同方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海南特區來說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產由于盲目開發、缺乏預見和規劃,使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熱、過快,加之當時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出臺滯后,造成海南房地產市場混亂,經濟活動無章可循,直到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這種現象才逐漸得以緩和,海南房地產市場也才開始逐漸步入正軌。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盡管在95年后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無法可依和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遺留下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方面的糾紛卻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個海南大氣候仍處于轉型、過渡階段,一些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其他活動仍然是不甚規范,法律法規在實際適用中存在有沖突,如此引起的糾紛亦很多。如何解決,關健在于如何認定因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涉及房地產活動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和這之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根據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現實狀況,在不違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對合同效力作出準確、合法、合理的認定,以便更好地解決現存的房地產糾紛。

        在此,筆者想首先介紹一個典型案例來具體分析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案情是:1991 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與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兩被告將位于海口市美舍河開發區白龍南路的宿舍樓一幢轉讓給原告,房屋為框架結構64套,建筑面積為6644平方米,共計房款為565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內,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幣100萬元,一個月后再付100萬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個月內付清。在原告付清房產轉讓款后五日內,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五次給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支付共計人民幣565萬元,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將宿舍樓交付給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的職工,現均已裝修入戶居住使用達四年,因兩被告一直未能給原告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遂成訟。再查:兩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行政劃撥用地,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原海口市國土局批準用于建設綜合服務大樓,作為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咨詢業務場所。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設立的,其經營范圍是開展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的咨詢業務;1992年該中心因歇業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從上述案例可見,原、被告所訂立的合同及合同內容有幾個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體上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無權訂立房屋預售合同;第二、該合同的標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劃撥用地,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依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第三,該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準的用途是建設綜合服務大樓,非住宅商業用地,而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經批準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和經營;第四、合同在訂立時,所建房屋也未達到當時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售條件。很顯然,原、被告訂立的合同違反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以及違反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完全符合認定無效合同的條件,本應當認定為是無效合同,按無效合同來處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個特殊的情節,即原告已將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職工們均已裝修入戶居住達四年之久,如按無效合同來處理-返還房產給兩被告,那么無辜職工們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實上在全案的審理過程中,職工們的反響是最強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原告及兩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最終該案以認定合同有效來判決,并經終審維持結案,筆者認為這樣處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達到了應有的社會效果。

        上述案例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中存在的連鎖關系,它讓我們清楚地看到審理此類案件不僅僅只是處理開發商與第一手買受方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要充分考慮以標的物為焦點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因為以買賣關系牽頭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層層相扣的,其中兼雜有抵押關系、租賃關系、合作關系等等,若處理不當,將會引起惡性循環。故結合此典型案例,筆者認為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遵循立法本意,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我國制定的原《經濟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統一《合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皬纳鲜龇梢幎ㄎ覀兛煽闯?,無論是以前的《經濟合同法》還是現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最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法律是發展和進步的保障,而穩定是一切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前提,兩者相輔相承,共同推動社會進一步向前發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為執法機關,我們的目的也就是為社會發展和進步掃清障礙,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社會的矛盾,調和不利因素,所以執法機關審案判案應該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穩定大局為本。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較快,各類經濟關系也紛呈復雜,最近中國又面臨加入WTO,經驗的不足和客觀形勢的影響使我國法律法規存在不甚完善和出臺滯后的現象,使法律本身和現實狀況存在差異和矛盾,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從絕對的法律角度說,合同確認無效是無疑的,但是一旦確認合同無效,矛盾就會激化,這就是沖突所在。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第一、諸如此類涉及到眾多的散戶的利益或內部集體的利益、買斷產權的、具有連鎖關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如果僅僅是因為土地轉讓、報建、規劃方面的手續欠缺或不全,而依據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據經濟狀況制定的規定,可以補辦、補全這些手續的,有關的合同應該認定有效,按有效合同來處理,依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這里筆者還想說明一點,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等。結合前述案例,被告沒有為原告方辦妥房產證,違反了合同約定,補辦手續就是采取違約責任中規定的補救措施的一個內容,這就是可以反過來說明手續的欠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因為法律在作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是允許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二、對于不涉及眾多散戶或內部職工利益的案件,如前例,假設原、被告在訂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業廳并未將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給職工,只是閑置著,或租賃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斷產權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不論是房屋被閑置著,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承租人依法可以繼續承租,抵押也只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并不必然導致抵押物的產權轉移,而且抵押權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這些情況都不盡然引起社會大面積的負面影響,而且作無效無理,在返還財產上也是實際可行的。

        (二)保護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上除了規定制訂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外,還著重強調了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過去的《經濟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體現,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條就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第五十條也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筆者認為在處理房地產開發經濟糾紛時應與立法原則一致,應該充分考慮保護善意相對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下面筆者從房地產糾紛的幾個類型來具體闡述。

        第一、房地產轉讓糾紛

        房地產轉讓糾紛是房地產糾紛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無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預售時,或者未領取預售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工程開發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般來說如果買方已經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關欠缺的手續可以補辦的,應維護買方的利益,除非是買方主張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果預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關手續、發展商亦不愿意承擔責任等情況,可按無效合同來處理。

        其次,由于行政機關或發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第一方買受人在未取得房產證之前又再次轉讓的情況;假如第一手買受人已明示或此后買受人已明知這一情況而以該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當支持。因為作為第一手買受人并無欺瞞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買受人已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狀況而仍愿意購買,并非不知情,不屬善意的范疇。而且對于第一手買受人來說,未能取得產權證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視為其已實際上取得產權,其利益應該受到保護。

        如果此后的買受人確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經入住,開發商有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合同可確認有效;如開發商無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則確認合同無效,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在確認合同無效時,對占用房屋居住的損失要依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第二、房屋租賃糾紛

        在海南經濟特區,流動人口眾多,房屋租賃行為也是比較活躍。在這一塊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爭議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產管理部門就房屋租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995 年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钡?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痹谠撧k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這之后也不甚規范,許多租賃行為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筆者認為在《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如果此租賃行為一直延續至《辦法》后,而依照省內的規定可以補辦的,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有效,以保護各方的利益,但應責令及時補辦。而《辦法》之后的租賃行為原則上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不可否認,在海南本地,租賃行為的隨意性很大,而且租賃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沒有有效的租賃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債的關系。所以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租賃行為,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租賃行為本身未持有異議,只是對租金的支付持有異議,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以保證出租人能合理地獲取租金,但也應責令補辦手續。

        對于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確有過錯或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可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提出的違約金、利息部分不予保護,對于出租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可視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補償的,這樣就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借主張合同無效而逃避租金的給付。

        第三、房屋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辦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質量糾紛

        房屋建筑質量糾紛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認為此問題產生于有效合同基礎上,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在這方面,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買受方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著重保護買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侵害買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

        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苯y一的《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钡?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無效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也應按上述規定來處理。概括起來,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一)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二)賠償損失,這些主要是針對過錯方而言的,對于非過錯方也并不需承擔法律后果,具體處理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也應遵循幾點。

        (一)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無效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引致的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按規定,租賃關系無效,承租方將房屋交還給出租方,并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里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就是,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沒有實際使用房屋的損失。從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像類似的情況,仍應考慮讓沒有過錯的承租人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因建筑質量引致的糾紛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在合同因此而確認無效后,出售方應賠償買受方的損失,但同時也應考慮買受方已實際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參照租賃的確認方式給予合理的使用補償。

        (二)避免累訟原則

        第2篇: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規范化對策

        一、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建設工程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合同的管理是貫穿在整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過程中,這包含著從項目設立之初的設計到項目竣工的驗收,期間所涉及到合作單位比較多,不僅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企業、造價咨詢企業還包括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商、分包商以及材料的供應商等。根據合同管理的相關階段,可將合同分為形成階段、簽訂階段、履行階段以及結算階段。上述的四個階段中,房地產企業建設工程的合同管理當中都存在中這樣那樣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問題。以下五點是筆者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總結出的問題:

        (一)房地產企業的法律意識普遍較為淡薄,相關的合同管理制度相當不健全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房地產企業中的合同管理也逐步得到建立并發展起來。我國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比較統一的合同法,工程的合同制度就以法規的角度得到確立,從此,雙方簽訂的合同就成為了各企業間契約關系的一種憑證。但是,目前我國的房地產企業的合同法律意識還是相當淡薄的,對于合同的管理往往都是持漠視的態度,更有甚者對合同和合同法律之間的關系還不清楚,依法來訂立合同并履行相關條約的意識還是欠缺的,這就埋下了較多的風險隱患。

        (二)在合同的形成過程中存在的管理問題

        房地產企業跟潛在的一些簽約方進行一系列的商務考察以及招標活動的階段就是合同的形成階段。這期間由于房地產企業的項目總體開發進度時間比較緊迫,所以部分企業在進行招標之前,缺乏了解、審查對方企業的實力、企業的資質以及項目施工水平等情況,有甚者在沒有進行商務考察的情況下就直接委托對方開展施工作業,由于合作對象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多次的更換施工單位有時會出現停工現象,這樣就勢必會給企業帶來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三)在合同的簽訂階段中存在的管理問題

        雙方在正式簽訂合同確定相互的契約關系階段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1、雙方經常簽訂陰陽合同,而陰合同不是降低了工程的價款、下浮了讓利或者增加了付款條件就是延長了付款的期限、縮短了工期或肢解了工程,這都存在著比較大的風險隱患。

        2、合同簽訂主體的資格審查相當不嚴。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合同主體要有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但是,在合同的實際簽訂中,部分企業對合同簽約的主體審查不嚴格,合同簽訂的對方人沒有授權委托書。這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

        3、在簽訂時存在合同的文本有漏洞,相關要素不齊全的問題。當前我國大部分的房產企業所簽訂的施工合同都是自行編制的,不是采用國家建設部和工商管理局所修訂完善的范本。這些自行編制的合同文本可能有以下幾個問題:由于合同管理人員的知識水平不一,可能存在漏洞的風險;簽訂時沒有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在合同中設立了一些霸王條款,使施工單位的相關責任義務增加,對施工單位的相關處罰變相加重;有些條款存在違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

        4、有些企業存在著先開展工程施工,然后再簽訂合同的問題。因為許多項目工程的工期進度比較緊張,所以存在著施工先行,然后再增補合同的現象,有的甚至是在施工竣工以后再補簽合同,進而導致了雙方在項目工程的質量、材料的單價、數量以及工期等方面的互相推卸責任的問題。

        (四)在合同的履行期間存在的管理問題

        在合同簽訂完成后,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施工并推進項目的開發的時期就是合同的履行階段。在這段時間內合同的管理主要存在著三個不重視的問題,即不重視合同的交底工作;不重視合同在簽訂以后的管理工資;不重視相關資料(證據)的法律效力。

        (五)合同的后評估被忽略

        合同的后評估任務主要做的就是總結一下合同的實際執行情況,總結推廣那些好的經驗,及時改正那些過時的而且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款,為以后的工程項目開發工作提供一定的參考作用。就目前我國的房地企業來說,很多都忽略了合同履行之后的相關后評估工作。

        二、房地產企業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規范化對策

        (一)增加房地產企業的法律意識,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合同管理制度

        1、房地產企業可以建立一整套能適應企業當前的發展狀況的而且比較切實可行的還能比較有效的調動相關責任人的一些合同管理制度,這樣才能保障企業的執行力,同時也避免了企業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變更合同的時候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另外,在一定程度上這也避免了企業人員的變動對于合同管理工作所產生的影響。

        2、房地產企業的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房地產項目開發以及招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使他們都能比較熟悉的使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房地產企業可以定期的組織并開展法律知識的專題講座使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意識得到逐步的強化。嚴格按照我國招投標和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絕不簽訂陰陽合同和私下合同,若必須簽訂協議,其中的一些重要條款也需要保持一致。

        (二)強化合同的管理工作

        房地產企業要重視施工合同范本的編制,對于那些國內外比較成熟的合同管理經驗要積極的吸收和采納,合同范本的編制要嚴謹,合同的條款表述要做到統一,從而避免了分公司和相關項目部門對條款任意改動所帶來的風險。合同的范本要經相關職能部門的的討論審核,并充分的吸收相關部門的所提的建議。要盡量做到用詞的嚴謹清晰,對于模糊的詞匯要慎用。合同的范本至少要包含以下六點內容:統一約定合同價款的支付;工程延誤處罰條款;詳盡約定工程質量的相關檢驗標準;雙方自身約束的條款;約定材料上漲問題;約定好項目設計的變更以及現場簽證所造成的工程量增減問題。

        (三)強化房地產企業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全工程管理工作

        合同的管理是貫穿于工程的全部過程中的,由于工程的質量、工程的工期以及工程的造價都是按照合同來執行的,所以合同的管理需全工程、全員,不斷的發現問題,積極的總結相關經驗,在問題出現的第一時間就要尋求解決辦法,使合同得到逐步的補充和完善。房地產要積極做好同項目的招投標公司以及監理公司的相互配合,工程項目的管理要嚴格按照的合同來執行,充分保證工程的質量標準能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的進度要符合合同中約定的進度,工程款要按時支付。

        (四)合同管理需要聘用專業化較強的人才

        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也就意味著房地產企業需要設立相關的專門人員、專門機構來進行這項工作,不要再把合同的管理視為其他科室的工作。另外,由于合同的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知識面比較廣而且比較復雜,也需要企業招聘一些專業化較強的管理人才。采用公開招聘以及內部選拔的方式,把那些專業化較強的人才分配到公司的總部、分公司以及各崗位上輪崗,將有利于其更為系統的掌握管理知識。同時,企業也應該注重專業人才的培訓工作,以提高他們的管理水平。

        (五)企業可以建立相關的合同分析考核制度

        合同的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合同的履行情況要進行實時的跟蹤和總結,以避免可能會出現的一些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從這個角度來講,企業需要建立相關的合同分析考核制度比如,對項目工程進行定期的分析、實時核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并形成檢查報告。

        結論

        合同管理具有長期性,合同的管理內容比較龐雜、合同的管理所涉及的人員比較多、合同的管理展示了國家的干預性以及合同的管理具有較高的風險性等都是房地產企業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所具有的特殊性。從它的這些特性來說,房地產企業要做好法律知識的學習、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標準管理程序的制定工作。另外,企業還需要編制較為合理的合同范本并聘用專業化較強的管理人才,完善相關的合同分析考核制度等。

        參考文獻:

        [1]王廣馳.房地產企業工程合同管理的問題及對策[J].大眾科學.2008(11)

        第3篇: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市場;違法行為;責任

        近年來,隨著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逐步走向成熟,房地產業得到了迅猛發展,從國民經濟中的一個新產業、大產業逐漸上升成為重要支柱產業,在促進經濟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日益明顯和突出。但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專業性強、涉及面廣、法律關系復雜,一些單位或個人遵法、守法的觀念淡薄,惡意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致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制度得不到很好地貫徹落實;某些房地產主管機關也存在監管不嚴、查處不力的情況,個別主管部門以罰代法,使違法者受益,國家工作人員知法犯法,違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當前的住房制度改革,無不與土地、房屋有著密切的關系,產生了大量的房地產糾紛。[1]長此以往,違法行為和糾紛的大量存在必將嚴重損害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進而直接影響住宅建設和住宅消費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甚至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對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違法行為加以分析,明確其法律責任,為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一、房地產違法行為概述

        所謂房地產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2]房地產市場的違法行為則是指在房地產市場中大量存在的,違反國家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非法批準用地的違法行為;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違法行為;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違法行為;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

        違反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未取得開發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變相采用分解項目、不按時開竣工以及不履行銷售價格、套型面積等項目建設要求,延緩項目開發進度、囤積炒賣土地;不執行國家關于房地產項目資本金管理的規定,虛假出資、騙取貸款從事項目開發;不履行項目規劃審批條件,擅自變動建筑容積率等指標,增加建筑面積和層數獲取額外收益;串通房屋測繪機構,在面積計算中弄虛作假,或者擅自加大公攤面積,將分攤的公共面積再次出租或出售;不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面積糾紛;虛構或不向購房人出具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欺騙購房人,損害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囤積房源,哄抬房價;提供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誘騙消費者爭購。

        違反其它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違反《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以各種形式違法房地產廣告和房產信息,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升值或投資回報的用語,做出與戶口、入學有關的承諾,在預售商品房廣告中出現涉及裝修裝飾內容的用語;違反《合同法》,采用格式條款侵害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將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給幾個承包人,承包人又擅自將工程轉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業聲譽,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虛假招標;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房多賣,面積“縮水”,公共設施擅自變更等;違反《刑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交易等環節中進行欺詐和商業賄賂,隱瞞利潤,少繳稅款,偷稅漏稅。

        違反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主體有不同情況:一是與房地產事項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隱瞞房地產已被查封的情況而設定抵押權的公民,違反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等;二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房管部門;三是其它違法主體,如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他行政機關。

        二、房地產市場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主要承擔三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房地產的民事責任,是指房地產主體違法或者違約之后,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等。

        房地產關系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或退回,賠償損失,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十種民事責任方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條、第4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38條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明知或者應知虛假仍設計、制作、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睋?,對于違反《廣告法》的欺騙和誤導行為,購房者可以要求房地產商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履行承諾、賠償損失、退房等,這主要通過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各種形式體現出來。益。《

        2.行政責任

        房地產的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房地產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違反房地產行政管理秩序,主要指違反土地行政管理秩序和城市房地產行政管理秩序,由此而產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和管理相對人的責任。

        房地產行政管理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對于房地產行政管理相對人來說,其基本的行政責任形式是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這些行政處罰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但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能施行兩次以上罰款。

        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而言,其基本的行政責任形式是行政處分。包括對土地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和城市房地產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分,具體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應當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房地產關系中的犯罪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對個人犯罪,判處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房地產關系中的犯罪主體可能會觸犯的罪名包括: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占用耕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它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批準征用、占有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土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結論

        住房問題是民生問題,是一個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房地產市場大量存在的違法行為,損害了住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阻礙著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損害了房地產行業的整體形象,阻礙了住宅建設和住宅消費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甚至導致了房價的非理性上漲,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

        誠然,僅對房地產市場的違法行為及其責任做出明確還是不夠的,要開展房地產市場的專項整治,緊緊圍繞容易發生違法行為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區域進行全面清理,要以查處典型案例為工作突破口,通過查處典型案例,嚴厲懲處房地產市場中的違法行為,使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工作落到實處、收到實效,這對于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和降低高房價都大有裨益。

        解決房地產市場的違法問題,要靠健全法制和嚴格執法,也要靠更多的房地產市場主體誠實守信、依法開展工作。盡管房地產市場的違法現象很多,但對此也不能全盤否定,而是要進行引導,“凡是合理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是現實的東西都是合理的”,[3]要引導房地產市場主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遵守行業規則和市場規范的要求,加強自律,堅決杜絕房地產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行業發展起到示范作用;正確認識和判斷當前房地產市場形勢,自覺適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把長遠發展與市場的健康發展緊密聯系起來;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在工作中尊重、保護一切利益相關主體的權益,使自己的核心價值觀與國家提倡的價值觀、發展觀緊密結合起來。

        作者單位:山東政法學院經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王景琦.房地產訴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8-19.

        第4篇: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范文

        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介服務方(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

        工商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案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州市有關規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第一條 本宗買賣房產狀況

        1.房屋座落:甲方房產座落于福州市_________區_________。

        2.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共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附屬間面積________平方米)。(詳見榕房權證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土地使用證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

        3.成交價格: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的買賣價格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成交細目:

        (1)配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家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墻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光體、廚衛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應保持其完整交付?!〉诙l 中介服務方承諾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不包含其他服務)。第三條 委托中介服務事項

        1.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雙方買賣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2.丙方應甲、乙雙方的要求,為其提供房產成交后服務。第四條 中介服務范圍:選擇下列第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助雙方簽訂本合同及房產轉讓協議并促成交易成功;

        3.房產行銷推介;

        4.為當事人代辦房產評估手續;

        5.代辦權屬過戶手續;

        6.為乙方辦理_________(注:填寫①商業銀行按揭貸款、②公積金貸款、③商業銀行和公積金組合貸款)手續;

        7.代辦房地產公證、見證手續;

        8.協助甲、乙雙方收集過戶資料和為其房地產買賣契約代書;

        9.協助辦理相關配套事宜,如水、電、管道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及物業交接過戶手續;

        10.協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移交;

        11.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條 中介服務段落

        1.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托時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議之日起結束;

        2.丙方提供的相關房產成交后的服務至甲、乙雙方辦結各項交易、過戶、交房、放款之日止。第六條 中介服務費(包含中介服務傭金和相關服務費)

        1.中介服務傭金:自甲、乙雙方簽訂 合同后______日內,丙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

        (1)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交易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三條有關款項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成交后服務手續。

        (1)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務費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務費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3.按揭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六款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乙方提供按揭服務。

        丙方收取乙方按揭服務費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第七條 當事人配合與保密

        1.丙方承諾按交易程序(另定補充協議)規定的工作日為甲、乙雙方妥善辦理有關事項。甲、乙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交易資料完整、真實、合法、有效,并按時向丙方交付有關資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有關事宜。若因甲、乙雙方提供的資料原因造成手續辦理的延誤或無法辦理,丙方無過錯的,由資料提供的延誤方承擔責任,丙方的工作日相應順延;

        2.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第八條 中介權益說明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傭金。第九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執照、《備案證》等,房地產經紀人應出示《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托,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 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積極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并如實告知房屋以配套設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進行房地產交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手續;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督促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轉讓信息;

        2.甲方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房屋權屬證書;

        (3)土地使用權證;

        (4)其它相關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告知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所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4.甲方應配合乙、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與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對上述房產現狀作充分了解,愿意購買上述房產;

        2.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內向丙方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材料;

        3.乙方應配合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第十二條 定金

        簽訂本合同時,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給甲方(定金可抵作購房款)。

        如果甲、乙雙方同意,可以選擇下列種方式確保交易安全:

        1.暫時將全部定金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收據;

        2.暫時將部分定金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元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其余定金直接交與甲方,丙甲兩方分別按照收取定金數額出具收據;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條 費用承擔方式

        2.土地證費:辦理甲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由_________承擔;過戶至乙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3.配套設施過戶費:配套設施的相關證件過戶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4.原始費用的結清:甲方應結清移交前的水、電、物業管理、_________等的費用。乙方在接收該房產時須驗收上述約定的各項交付細目,交接確認后甲方不再負責;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條 購房款及其他費用支付方式:按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議)規定的方式支付。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本合同簽訂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否則屬違約行為,乙方違約的其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丙方違約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的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金給甲、乙雙方違約金數額_______;

        2.甲方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及房屋轉讓協議補充所約定的交易程序規定的期限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按日萬分之_______);乙方如未能按照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可以選擇本條第1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日萬分之_______);

        4.丙方作為居間及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協會行規為準則為甲、乙雙方提供誠信服務的義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丙方作為甲、乙雙方授權的代管方,對所代管的資金及權屬資料的安全負責,若因丙方責任造成資金損失或資料遺失、損毀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在甲、乙雙方未改變上述交易條件,交易程序正常執行的情況下,丙方保證甲方如期收到上述全部房款,乙方如期接收該房產。因丙方工作不盡責,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收到房款或乙方不能如期接收房產過戶的丙方承擔違約責任第十六條 違 約處理時限

        自發生違約行為之日起超過10日,丙方即向違約方發出掛號信促其履約,寄出郵戳即日起超過15日仍未回復并履約的,依本合同相關條款處理。第十七條 本合同解除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本合同解除時,房屋轉讓補充協議同時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改變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責。在三方具結后,丙方將監管的房產權屬資料交還甲方,將監管的定金及購房款交還乙方,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項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條 生效條款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條 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各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咨詢。

        二、在福州市區范圍內,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 進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轉讓適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中選擇內容,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并應將選擇事項的序號大寫(壹、貳……)填入;對不選擇的內容,用橫線將其劃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各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第5篇: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范文

        一、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的基本情況

        我國的按揭業務參考的是香港的作法,按揭實際是為幫助房地產開發商和購房者完成樓宇買賣而由銀行提供抵押貸款的融資業務活動。銀行提供的這種貸款稱為住房按揭貸款。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件,海口市新華區法院從1998年開始受理后,呈逐年上升之勢。

        1.受理的基本情況

        該院從1998年開始受理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當年受理這類案件26件,訴訟標的額最小的為17萬元,最大的為74萬元;1999年受理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37件,訴訟標的額最小的為3.6萬元,最多的為80.17萬元。2000年僅上半年受理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為117件,訴訟標的數最小的為3萬余元,訴訟標的額最大的為219萬元。

        從1998年以來,該院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案中,所涉及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均為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基本一致,簽訂合同的時間為1993年底至1995底這段時間。原告的訴訟請求均為要求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確認抵押關系成立,判令購房者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判令房地產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理由均為購房者與房地產商違約,未按期償還按揭貸款及承擔保證責任,判決結果一般為確認購房者與房地產商未按期償還借款,應負違約責任,購房者應償還尚欠的本息。但對房地產商所應承擔的保證責任及購房者以所購住房抵押給銀行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則有不同的認識及判決結果。

        2.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1)原告均為銀行。該院1998年以來所受理的這類案件,原告大部分為中國建設銀行海南住房城建支行,部分為省工商銀行營業部。建行海南住房城建支行由原建行海南省房地產信貸部改建而成,原建行海南省房地產信貸部最早辦理全省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放貸后因追索按揭貸款,建行海南住房城建支行將被告在海口市的案件,除個別案件標的額超300萬元的以外,都訴至新華法院,因此,??谑薪^大部分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案均由該院審理。

        (2)被告均有兩個,一被告為個人購房者,這部分被告往往在合同履行初期都能按月還本付息,但隨后就不再還款,也不主動與按揭銀行聯系;另一被告為售房方的房地產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是作為保證人而被原告列為被告之一的。

        (3)被告下落不明、不應訴者多。作為房地產開發商的被告均出庭應訴,但作為個人購房者的被告,則大多下落不明。如1999年所受理的這類案件中,出庭應訴的購房者只有4個人,2人收到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其余的均為下落不明。這部分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有一部分仍在海口市,另一部分已到外地,但均已不居住在原住所及所購的住房,既未還款也未與銀行聯系,法院查找無著,無法直接送達,只能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按下落不明公告送達。有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約占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案件的81%,也就是說缺席判決的案件約占81%.

        (4)個案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的較多。雖然該院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均為追索尚欠本息的案件,但由于個案所涉及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簽訂時間不同、期限不同,對擔保合同關系的效力、保證期限等方面所適用的法律均不同,處理結果亦有所不同。

        3.產生訴訟的主要原因

        從1998年以來,該院受理的涉及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件數量上升較快,經初步分析,產生糾紛引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因購房者與房地產商之間的糾紛,引起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銀行與購房者及房地產商簽訂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其前提是購房者已與房地產商簽訂了買賣合同,為了購房者支付部分購房款而由銀行提供按揭貸款。對購房者而言,這里主要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一為購房者與房地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另一個法律關系為購房者與銀行、房地產商的按揭關系,所涉及的兩種合同關系密切,但屬不同法律性質。而購房者因按揭貸款的目的是為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所以往往更看重與房地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一旦其就房屋交付的時間、質量等與房地產商發生糾紛,購房者就以房地產商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為由,不履行按揭還款義務。

        (2)因購房者自身的原因而不履行住房按揭貸款合同。有的購房者因對海南的經濟環境不滿意,而離開海南到別處發展,對原所購的房屋既不居住也不再還款;有的購房者因工作變動、下崗,每月按揭還款額較高等原因,無力償還按揭借款。

        (3)因房地產行情變動等原因,購房者不愿償還按揭貸款。因引起糾紛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簽訂的時間在1993年底至1995年,當時房地產尚有余溫,房價在當時看來不算高,但與這兩年相比,房價相對較高,而大部分的按揭期限均為五年,甚至更短,購房者每月等額償還的貸款額較大,購房者認為負擔較重,因而有些購房者轉而另行以低價購買其認為質量較好,房價便宜的住房而不履行原按揭貸款合同。

        二、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審理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注意區分按揭貸款糾紛中涉及的法律關系。

        從理論上分析,按揭貸款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較多。第一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購房者)因購房與房地產商發生的房屋買賣關系,第二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因支付購房款向銀行貸款而發生的借貸關系,第三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將所購房屋作為按月還本付息的擔保所發生的抵押關系,第四個法律關系是房地產商為保證按揭人清償貸款與銀行發生的保證關系,第五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按銀行指定險種向保險公司辦理所購房屋保險而發生的保險關系,第六個法律關系是按揭人不能按規定向銀行償還本息,由房地產商將房屋回購的關系?!糧W(〗參見李鍥:《試論按揭的法律屬性》,載《政法與法律》,1998年第3期?!糧W)〗從實踐來看,通常涉及的是前四種關系。正確界定因按揭產生的法律關系,是正確處理這類案件的前提。

        2.注意根據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簽訂履行的時間,確定法律適用及處理原則。

        為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的法律在不斷地修改、完善,近幾年來頒布了不少新的法律。由于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簽訂的時間、履行的期限不同,處理這類糾紛時適用的法律有可能不同,進而會影響到糾紛各方的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在所受理的這類糾紛案中,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簽訂時間跨度從1993年底至1995年底,同樣內容的合同、同樣的事由,其法律的適用與處理原則可能完全不同。

        (1)關于法律適用:1993年底至1995年1月1日前所簽訂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其處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經濟合同法》及最高法院1994年頒布的《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等,不能適用于199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擔保法》。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0月1日之前所簽訂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其處理適用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民法通則》及其《意見》、《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等。1995年10月1日之后簽訂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等,合同的履行期限跨過1999年10月1日的,可以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履行一章的規定。

        (2)關于處理原則

        ①關于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所涉及的購房及貸款行為,只要其不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一般認定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②對于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中涉及的購房者與按揭權人銀行的房屋抵押合同關系,依有關規定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應確認為有效;除了合同中約定不辦理抵押登記無效外,在1995年1月1日前所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不辦理抵押登記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不應以未辦理抵押登記而認定為無效;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所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應確認為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不能確定為無效。在審判實踐中對在這種情況下,抵押合同是尚未生效還是無效,有不同的認識。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非無效。抵押合同未生效與無效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未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具備生效的條件,合同尚不具備約束力,如生效的條件成就,合同即可生效,而無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等,自始就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有一種觀點認為,1995年1月1日前未辦理抵押登記,違反了國務院1990年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35條有關地上建筑物抵押應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規定,因而無效。但由于在此之前一直無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如何辦理抵押登記,因而無法依該條例規定的規范辦理抵押登記,不能以未登記為由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③房地產商作為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其處理原則是:保證合同有效的,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范圍、保證方式確定保證人的責任,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責任的,從共約定。對由于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其應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來確定,如適用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如適用《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則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對于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保證人對保證人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應適用《擔保法》的,因這類住房按揭貸款均用所購住房抵押,應注意根據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期限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應適用最高法院的《規定》,則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承擔保證責任,如應適用《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三、住房按揭貸款有關問題的分析

        (一)住房按揭貸款合同與傳統按揭的異同:

        從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糾紛案分析,海南省有關銀行所辦理的住房按揭貸款業務與傳統的按揭相同之處在于:采用按揭的方法,其目的均是為了取得銀行貸款,進而促使購房者與房地產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得以完成,采用按揭方法比一般的擔保貸款條件嚴格。以香港法律為例,房地產商以按揭方法出售商品房,必須具備的條件多達18項;〖ZW(〗見許合進,《略論住房按揭》,載《當代法學》,1999年第2期,第34頁?!糧W)〗而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4月28日頒發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和1998年5月9日頒發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對象、條件、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

        現住房按揭貸款合同與傳統按揭的不同之處在于:

        (1)傳統的按揭一般是約定樓宇所有權不直接轉讓給購房者,而是由購房者充當按揭人,把樓宇作按揭標的物,由按揭人用按揭的方法將樓宇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購房者保留贖回權),待銀行收回貸款本息后,按揭權人即銀行才將樓宇所有權讓渡給按揭人。而我省已開展的住房按揭貸款,其擔保方式一般為抵押加保證,即購房者除以所購住房抵押或采取質押外,房地產商必須作為購房者向銀行還本付息的保證人。而且購房者與房地產商在房屋買賣合同和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中,均未規定樓宇所有權的讓渡問題,而都約定所購房屋直接轉讓給購房者。

        (2)傳統的按揭一般不以住房儲蓄為前提,按揭權人銀行提供的是信貸資金貸款(以所購樓宇等按揭標的物),而現開展的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兩種,一種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購房者有住房公積金為前提;另一種為信貸資金貸款,又稱自營貸款,是銀行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二者在貸款利率、期限上均有不同,這在《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有明文規定。

        (二)住房按揭貸款操作中的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從住房按揭貸款糾紛案的審理情況看,住房按揭貸款的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按揭期限普遍太短。從我國的經濟發展、個人收入狀況和購房價來看,個人償付購房款的能力并不高,在已按規定支付首期不少于30%購房款的情況下,如實行的五年五成、二年五成按揭,每月還款額較高,超過一般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特別是在社會的轉型期,個人的收入起伏較大,大部分當被告的個人購房者系無力連續每月支付較高的貸款本息而違約的。

        (2)按揭人(購房者)與按揭權人(銀行)大都未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其原因在于銀行不主動,購房者不配合或房屋抵押登記部門對按揭標的物為期房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等,共結果可能導致抵押合同未生效,銀行無法行使優先受償權。

        (3)對保證人(房地產商)的保證方式約定不明。對保證方式的明確約定,有助于正確確定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稉7ā芬幎ūWC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而產生糾紛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中均未明確規定保證的具體方式,而代之以“無條件擔保責任”、“不可撤銷擔保責任”等字眼,以致訴訟中當事人和審判人員對這樣的約定是否屬于明確約定,或屬于哪一種保證方式有不同的看法。

        2完善住房按揭貸款機制的對策

        為啟動商品房市場,特別是為處置海南積壓房地產,解決空置房屋多,而居民購買能力不足的矛盾,完善住房按揭貸款機制是發展房地產業的一個重要的方面。

        (1)合理確定按揭比例和按揭期限

        如前所述,過低的按揭比例和期限,超過了一般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制約了居民對按揭貸款的需求,即使銀行發放了按揭貸款,也不能如期收回本息,按揭違約率高,使住房按揭業務的發展受到影響。從國外按揭業務的運作來看,按揭期限超過十年,按揭比例高于70%的情況比較普遍。(參見許合進,《略論住房按揭》,載《當代法學》,1999年第6期。)適當延長按揭期限,提高按揭比例,使首期付款與每月還款額降低,才能與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從而激發居民對按揭貸款的需求,減少按揭貸款違約率,有利于銀行按揭貸款業務的長期、健康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了首期付款的比例不低于30%,說明按揭的比例不高于70%,第十條規定: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0年。但實踐中不少是五年五成的按揭,增大了對購房者支付首期款與每月還款額的壓力。因此,銀行應合理確定按揭貸款期和比例,國家有關部門對按揭期限、比例的規定應再適當放寬。

        第6篇: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范文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服務方(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

        工商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案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州市有關規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宗買賣房產狀況

        1.房屋座落:甲方房產座落于福州市_________區_________。

        2.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共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附屬間面積________平方米)。(詳見榕房權證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土地使用證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

        3.成交價格: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的買賣價格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房產買賣價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轉讓價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成交細目:

        (1)配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家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家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墻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光體、廚衛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應保持其完整交付。

        第二條 中介服務方承諾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執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不包含其他服務)。

        第三條 委托中介服務事項

        1.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雙方買賣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2.丙方應甲、乙雙方的要求,為其提供房產成交后服務。

        第四條 中介服務范圍:選擇下列第[_________]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助雙方簽訂本合同及房產轉讓協議并促成交易成功;

        3.房產行銷推介;

        4.為當事人代辦房產評估手續;

        5.代辦權屬過戶手續;

        6.為乙方辦理_________(注:填寫①商業銀行按揭貸款、②公積金貸款、③商業銀行和公積金組合貸款)手續;

        7.代辦房地產公證、見證手續;

        8.協助甲、乙雙方收集過戶資料和為其房地產買賣契約代書;

        9.協助辦理相關配套事宜,如水、電、管道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及物業交接過戶手續;

        10.協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移交;

        11.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中介服務段落

        1.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托時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議之日起結束;

        2.丙方提供的相關房產成交后的服務至甲、乙雙方辦結各項交易、過戶、交房、放款之日止。

        第六條 中介服務費(包含中介服務傭金和相關服務費)

        1.中介服務傭金: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______日內,丙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

        (1)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交易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三條有關款項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成交后服務手續。

        (1)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務費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務費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3.按揭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六款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乙方提供按揭服務。

        丙方收取乙方按揭服務費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七條 當事人配合與保密

        1.丙方承諾按交易程序(另定補充協議)規定的工作日為甲、乙雙方妥善辦理有關事項。甲、乙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交易資料完整、真實、合法、有效,并按時向丙方交付有關資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有關事宜。若因甲、乙雙方提供的資料原因造成手續辦理的延誤或無法辦理,丙方無過錯的,由資料提供的延誤方承擔責任,丙方的工作日相應順延;

        2.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條 中介權益說明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傭金。

        第九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執照、《備案證》等,房地產經紀人應出示《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托,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積極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并如實告知房屋以配套設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進行房地產交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手續;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督促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轉讓信息;

        2.甲方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房屋權屬證書;

        (3)土地使用權證;

        (4)其它相關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告知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所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4.甲方應配合乙、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與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對上述房產現狀作充分了解,愿意購買上述房產;

        2.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內向丙方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材料;

        3.乙方應配合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定金

        簽訂本合同時,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給甲方(定金可抵作購房款)。

        如果甲、乙雙方同意,可以選擇下列[_________]種方式確保交易安全:

        1.暫時將全部定金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收據;

        2.暫時將部分定金_________(幣種)(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元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其余定金直接交與甲方,丙甲兩方分別按照收取定金數額出具收據;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費用承擔方式

        1.交易稅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2.土地證費:辦理甲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由_________承擔;過戶至乙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3.配套設施過戶費:配套設施的相關證件過戶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4.原始費用的結清:甲方應結清移交前的水、電、物業管理、_________等的費用。乙方在接收該房產時須驗收上述約定的各項交付細目,交接確認后甲方不再負責;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購房款及其他費用支付方式:按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議)規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本合同簽訂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否則屬違約行為,乙方違約的其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丙方違約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的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金給甲、乙雙方違約金數額_______;

        2.甲方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及房屋轉讓協議補充所約定的交易程序規定的期限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按日萬分之_______);乙方如未能按照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可以選擇本條第1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日萬分之_______);

        4.丙方作為居間及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協會行規為準則為甲、乙雙方提供誠信服務的義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丙方作為甲、乙雙方授權的代管方,對所代管的資金及權屬資料的安全負責,若因丙方責任造成資金損失或資料遺失、損毀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在甲、乙雙方未改變上述交易條件,交易程序正常執行的情況下,丙方保證甲方如期收到上述全部房款,乙方如期接收該房產。因丙方工作不盡責,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收到房款或乙方不能如期接收房產過戶的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違約處理時限

        自發生違約行為之日起超過10日,丙方即向違約方發出掛號信促其履約,寄出郵戳即日起超過15日仍未回復并履約的,依本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本合同解除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本合同解除時,房屋轉讓補充協議同時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改變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責。在三方具結后,丙方將監管的房產權屬資料交還甲方,將監管的定金及購房款交還乙方,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_________]項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生效條款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紀人資格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號碼: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件

        一、本合同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各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咨詢。

        二、在福州市區范圍內,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轉讓適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中選擇內容,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并應將選擇事項的序號大寫(壹、貳……)填入[];對不選擇的內容,用橫線將其劃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各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第7篇: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市場;經紀行為;問題對策

        房地產經紀行為主要的業務行為包括向想要進行房地產轉讓、開發、租賃、抵押等經濟活動的客戶或當事人進行有償提供介紹、的營業行為。房地產經紀行為主要與房地產的開發有關,對交易主體之間的緊密聯系有很大的積極作用,可以很好地活躍整個房產市場,促進房地產行業積極發展。目前,我國的房地產經紀行為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帶動房地產行業良性發展,是房地產經紀行為要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房地產經紀行為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房地產經紀行為的主要概況

        房地產經紀行為主要指的是,在經濟活動當中,房地產經紀為相對應的委托人提供詳細的房地產信息的商業行為。房地產市場目前處在不斷發展和細化的過程中,對應的房地產經紀行業也在不斷發展,并且表現出了一些主要特點。第一,房地產經紀行為具有豐富多樣的形式內容;第二,房地產經紀行為具有經濟性和報酬性,在房產的市場流通中收取一定傭金;第三,房地產經紀一般不進行直接的經營,只提供相對應的服務;第四,經紀行為有一定的不連貫性和非連續性。

        房地產市場目前處于深度發展之中,這樣的大發展環境會讓房地產市場進行進一步的細分,要求整個市場變得更有效率,以達到房產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降低整個行業的成本。房地產經紀行為從整個房地產市場細分出來,形成一個自己獨立存在的市場,體現了房產市場的大環境的具體需要。

        (二)房地產市場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第一,房地產經紀行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房地產經紀行業目前缺乏相對完善的法律和法規。雖然《合同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于房地產經紀的權責義務、法律地位、收取報酬等方面做了一些原則上的規定,但都沒有詳細規定房地產經紀的具體活動。一些城市雖然對于整個房地產經紀行業頒布了相關的規章制度,但總體來說沒有形成完善體系,相關規定的針對性不夠明顯,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很多問題沒有被囊括進去。

        相關的政府管理部門對于房地產經紀行業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在行業監管方面,很多管理部門職責分工不夠明確,各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夠順暢,監管工作因此缺乏統一性。由于政府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和不協調,很多部門的監管工作存在一定空白,使得監管部門不能很好地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監督,在一定層面上助長了市場的不正之風。

        第二,一些經紀機構信譽度較差。最近幾年,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投訴情況屢見不鮮,這與很多經紀行業機構的不完善有很大關系。有的經紀機構沒有辦理相應的資質證明;有的經紀人沒有較好的職業素養和道德素質,對于客戶多收傭金、賺差價。這些不規范行為的存在,給經紀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對于整個經紀行業也有著很大程度的阻礙。

        第三,一些經紀機構規模偏小、實力偏弱。房地產經紀行業的風險相對來說較小,不需要高昂的投資成本,因此很多經紀機構店面很小,實力也不是很強,經紀行業也成為了很多人的第一選擇。與大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相比較,房地產經紀行業無論是自身規模還是行業整體規模,都是相差甚遠。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規模不夠大,銷售能力也很有限,因此,很多房地產投資商不愿意將房產項目交給經紀機構代為處理。在某市的一次房地產經紀行業調查中,全市共有80多家房地產經紀機構,其中注冊資本在10萬元上下的有90%,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則僅為10%左右。在這些經紀機構中,很多都是一個負責人帶著幾個業務員進行操作。資本是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礎,沒有強大的資金資本作為后盾,經紀機構在面對大型的房產項目時只會束手無策,看著好的機會溜走。

        二、房地產經紀行為主要問題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對于房地產經紀行業來說,是進行管理的一個重要基礎和基本前提。政府部門及相關法律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適用于房地產經紀行業的配套政策,用健全的法律體系去嚴格規范經紀行業自身的行業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和良性循環。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全面規定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行為和日常運作,法規內容要對整個經紀行業進行全面覆蓋,讓經紀行業的每一個行為細節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完善了相關經紀行業的的法律法規基礎之上,相關監管部門要懂得合理運用法律政策,積極主動地對房地產經紀行業進行嚴格監管,切實履行自身的監管職能。相關的監管部門要努力實現各職能部門之間地協調合作,進行聯合監督,避免出現各個部門分工不明確、監管職能混亂的現象。

        表1 某市對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記分監管條例示意圖

        (二)提高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自身信譽度

        相關部門和房地產經紀行業自身都要努力去規范經紀行為,提高信譽度,完善行業認證和管理。房地產經紀行業應當做到嚴格取締非法行業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嚴格管理相對應的注冊工作人員,建立完善的賞罰機制。房地產經紀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成立自己的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去監督管理對應部門,在某些方面,代替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實現行業的自律和自我管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推動整個房地產經紀行業向前發展。

        (三)努力加大經紀行業的規模化發展力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模是企業追求的一個重要目標。房地產經紀行業,只有具備了一定的規模,才會有效降低自身的經營成本,這樣才能具備一定的競爭實力。在具備了競爭實力的基礎之上,經紀行業才會進一步進行提高和創新。各個房地產經紀機構還應該實現資源共享,分享房源信息,提高行業工作效率,一同將整個市場做大、做好,實現市場的規模效應和有序發展。

        結語:

        房地產經濟目前正在快速發展中,作為貫穿整個房地產經濟市場始終的房地產經紀行業,正在逐漸顯現自身的重要性,還將積極引導未來的行業發展走向。但房地產經紀行業目前還處在不成熟的發展階段,需要政府部門和行業自身不斷進行監管,發現問題并提出解決對策。這樣,才能創建一個規范、有序、健康的房地產經紀市場。

        參考文獻:

        [1]谷瑩瑩,劉曉麗.淺議當前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1(15).

        [2]李貴良.我國房地產經紀市場規范化發展研究綜述[J].市場論壇,2011(12).

        第8篇: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范文

        證券化是通過將信貸資產在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的條件下,將其通過投資銀行的整合與其他資產分離獨立作為一個資產組合在公開資本市場發行證券融通資金,加快金融機構房地產信貸資產流動,分擔信貸風險的金融創新工具。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美國為代表的資產出售模式;二、是德國為代表的資產抵押模式。鑒于我國在領土幅員,人口規模,經濟總量和對外貿易的結構上的實際情況,以及美國在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上的領先地位,我國應從美國房地產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教訓中借鑒吸收其成功成果,防范其金融創新帶來的投機風險,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狀況的房地產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建構,完善和健全立法技術,使我國的房地產產業和金融體系協調穩健的持續發展,深化產業結構的升級,提高金融產業在國際上的影響,維護中國的核心經濟利益。

        美國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和主要形式

        在美國人看來,當貸款人已經“創制”了一筆貸款,也就是說,將貸款金額交付給借款人并進行了抵押登記后,這筆貸款對貸款人來講是一筆財產,是一種要求將來給付的權利。自然它也可以像其它財產一樣轉讓給投資人。這樣的交易可以使資金流向那些需要貸款的人和地區。這是美國資產證券化的動因。美國住房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思路是:(1)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希望買房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同時借款人須以其所購房產為抵押物抵押給貸款人。(2)貸款人根據其融資需要,對信貸資產清理估算,將擬證券化資產與其它信貸資產分離,形成資產組合經評估后“真實出售”給特設機構,該資產組合與原所有人“破產隔離”,成為發行證券的基礎。貸款人成為發起人。(3)特設機構將所購得的若干資產組合分門別類整合成證券化資產,再行評估和信用增級。(4)特設機構與投資銀行簽訂證券承銷合同,公開發行證券。所募資金扣除各項服務費后作為對價支付給原貸款人,原貸款人也成為服務商,負責收取到期貸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給受托人。(5)特設機構與信托機構簽訂委托合同,由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管理證券化資產,監督服務商,并向投資人定期支付收益。(6)所發證券在市場公開交易。隨著金融業務的創新特別是衍生工具的使用,產生了許多資產證券化形式,但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是傳遞證券。另一類是抵押債券??傊?,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是個相當復雜和系統化的制度機制,涉及借款人、貸款人、特設機構、信托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評估機構、投資者等眾多主體,而如此復雜的系統化機制制度目的只有一個:保護投資者利益。

        我國與美國在房地產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建構上的比較和融合

        第9篇:房地產合同法律法規范文

        房地產公司的勞動合同閱讀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xx〕50號)和《省建設廳全面實施房地產企業行政許可業務電子化的通知》(蘇建辦〔20xx〕165號)有關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住房與房地產電子政務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平臺”)為江蘇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平臺。

        第三條 廳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第四條 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為全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實施部門,并負責指導、監督市縣房地產業主管部門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一般規定

        第六條 全省各房地產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子平臺,對所轄房地產業企業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核準和監管。

        第七條 全省各房地產業企業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一般通過電子平臺進行。同時按月填報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信息,作為今后實施行政許可時自動統計生產經營業績的依據。

        第八條 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時,需提供的材料目錄按相關資質管理規定執行。對電子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采取數字證書方式簽章。

        第十條 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后,主管部門認為需核驗原件的,企業應攜帶相關材料原件至主管部門核驗。

        市縣主管部門和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核驗原件的人員,核驗原件后,應在電子平臺中簽名備查。

        第十一條 申請資質延期、延續、重新核定等級、變更登記事項的企業,經市縣主管部門初審的,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原

        件由初審機關收回,集中交還省建設廳。省直企業自行交還省建設廳。

        第十二條 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上報電子材料和紙質材料。經部核準后,企業應當及時

        通過電子平臺向省建設廳備案后領證。

        第十三條 由省轄市核準的資質審批事項,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申請,主管部門通過電子平臺進行審核,并將核準的企業通過電子平臺報省建設廳備案。

        三、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五條 通過電子平臺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受理通知書、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決定書等均以電子文書形式通過電子平臺送達。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二、三、四級資質(含暫定等級)的證書由省轄市主管部門打印并送達。省直企業由省建設廳辦理。

        房地產估價機構二、三級資質(含暫定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二級資質證書由省建設廳打印送達。

        四、監督保障

        第十七條 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對市縣主管部門的工作質量和服務效能進行現場檢查;對電子平臺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合格后授予電子平臺的相關操作權利。

        第十八條 廳紀檢、監察部門通過電子平臺對房地產業行政許可工作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各市縣主管部門要選準配強電子平臺工作人員。人員調整時,應當先培訓后上崗,并提前報省建設廳備案授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附: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要求

        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要求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申報材料要求

        四、房地產業企業資質登記事項變更申報材料要求

        房地產勞務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求職者)

        為確立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它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并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_個月。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個月。

        乙方應在年月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后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后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于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愿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于: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

        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甲方應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本條(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固定)工資為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制度為準。

        3、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2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本合同應注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發薪時間延后5日,規避有時合理期間晚發工資的情況。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一)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三)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表現或行為,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乙方適當的獎懲和處理。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擬訂,無變化。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擬訂。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修訂。

        (六)乙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擬訂。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擬訂。

        (八)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擬訂。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擬訂。

        (十一)甲乙雙方應提前30天協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協商一致的,續訂勞動合同。

        (十二)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

        注:實際工作要嚴禁合同期滿后仍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以避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十三)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勞動合同的證明后10日內辦理工作交接(包括書面文件、物品、證件、電子文檔、欠(罰)款、工資的辦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時間進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續不齊備,甲方有權不予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亦有權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擬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無(失)效

        (一)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后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注:本條(一)主要針對招聘中員工欺詐(包括假學歷、雙重勞動關系等)的問題做出約定。可考慮在后面損害賠償條款約定欺詐員工對應的賠償責任。本條(二)主要針對先簽勞動合同后到崗用工的情形,若勞動者不以約到崗,簽訂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置的問題做出約定。

        第十條解除、終止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一)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本條(二)中約定的項目外,還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工資的%的部分(或規定:按照與同崗位員工工資標準的下一等級的差額部分。);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二)約定,應按照本條(二)中約定的第1項目中的招收錄用費用和第2項。

        注:對本條(二)(三)(四)而言,在于約勞動者的責任,以保證公司人力資源公司的順利開展和應對各種情況的法律后果。

        (五)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本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方與乙方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

        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就勞動合同未盡事項進行約定,但所約定內容不得與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相抵觸。

        (二)乙方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地點)不一致時(視為后者外派到前者進行工作),乙方同時適用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地點)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兩者有沖突的,優先適用前者。

        注:本條款解決的是異地工作人員(“外派”人員)規章制度適用的問題。

        (二)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三)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四)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來自:)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力。雙方另行簽訂《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合同》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注: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專項培訓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則約定,另行簽訂協議處理。

        第十三條其它事項

        (一)勞動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為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依據。

        (三)本合同共有_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四)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五)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房產公司勞動合同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個月。

        本合同--------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己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 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 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執行。

        第十條 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 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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