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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救助應急方案范文

        醫療救助應急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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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救助應急方案

        第1篇:醫療救助應急方案范文

        為了維護項目穩定以及防止意外重大事件的發生,增強值班人員快速反應的能力,本項目部特編制春節期間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如下:

        一、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到做好春節期間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性。項目部要求全體值班人員高度重視春節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同時把穩定工作作為首要政治任務,真正負起責任,做到思想到位、領導到位、工作到位、保障到位。

        二、強化組織領導,項目部成立了春節期間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和應急搶險分隊,項目經理任組長,各分管、副職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各自分管工作,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確保各項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1、成立應急指揮小組和搶險分隊。

        組 長:xxx

        隊員:xxxxx、劉寶雙、李克迎 孫福明 及施工隊值班人員

        2、人員職責

        (1)組長職責:

        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全面負責,發生突發事件時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并負責指揮搶險救援以及與外界聯系。

        (2) 隊員職責:

        ①現場指揮搶險隊落實應急處置方案,防止發生次生災害或事故進一步擴大。

        ②根據現場情況,會同相關方確定處置方案。

        ③負責組織后勤保障、對外接待及傷員處理工作。

        (3)現場負責人職責:

        ①根據現場情況,提出搶險搶救及避免事故擴大的臨時應急方案和措施。

        ②指導搶險搶救組實施應急方案和措施。

        ③修補實施中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④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標明重點部位,向外部救援機構提供準確的搶險救援信息資料。

        ⑤負責應急過程的記錄與整理及對外聯絡。

        (4)綜合部職責:

        ① 設置事故現場警戒線,封鎖保護現場,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②維持工地內搶險救護的正常運作。

        ③保持搶險救援通道的暢通,引導搶險救援人員及車輛的進入。

        ④搶險救援結束后,封閉事故現場直到收到明確解除指令。

        (5)工程安全部職責:

        ①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感染等)。

        ② 使重度受傷者優先得到外部救援機構的救護。

        ③ 協助外部救援機構轉送受傷者至醫療機構,并指定人員進行護理。

        (6)機具物資部職責:

        ①保障各組人員必須的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

        ② 提供合格的搶險救援的物資及設備。

        3、在本工程范圍內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庫房、宿舍、食堂等公眾集聚場所作為重點,發現隱患,限令整改。

        4、強化值班。領導輪流帶班,工程安全部、綜合部實行24小時值班。各部室、各施工單位都要安排值班人員,保證信息暢通,遇重大問題及時向應急指揮組匯報。

        5、 各施工隊的負責人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各部室各施工隊要對自己管理的范圍負督查責任,因工作失職、玩忽職守,出現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和事故的,逐一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三、以保穩定、保安全目標為重點,全力做好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施工隊、各部門要隨時、準確掌握現場施工的進展情況和可能引發人員思想波動的不安定因素,對重點場所,重點部位進行排查梳理,有針對性的制定應急預案,及時出現在矛盾的最前沿,把矛盾控制在萌芽狀態。尤其要重視做好農民工的管理,及時發放工資、解決好后勤保障工作,強調“人性化”管理,保持職工和農民工的和諧關系,讓農民工工作的放心、走的舒心。

        四、抓安全防范措施,在組織安全專項安全檢查的基礎上,項目部要求各施工點要把施工安全制度層層落實,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完善和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對關鍵施工點要加強安全生產防護工作,全方位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到防范于未然。

        五、安全事故

        1、在春節期間,施工現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項目部值班領導及項目部管理人員應立即啟動本預案,積極組織:以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為中心,以施工現場應急搶險人員為重點,立即奔赴出事地點,聽從項目值班領導或工程安全部的指揮,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盡最大努力,控制現場,防止事態狀況擴大,同時由現場負責人求助專業救援隊伍,同時立即向有關領導和指揮部匯報

        2、項目值班的安全人員,應立即組織人員將傷病人員送往就近醫院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同時用電話通知項目部。

        3、協助上級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分析及其它工作。

        六、突發事件:施工現場及生活區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如外部挑釁、打架斗毆、火情火險等事故,所有現場搶險人員,必須立即趕赴出事第一現場,聽從項目部值班領導或工程安全部的指揮,采取有效應急措施進行救助,迅速控制局面,預防事態進一步擴展,同時立即向有關領匯報。必要時立即報警,求助:110、120、119、122專業營救隊伍救助。

        七、火災火警:施工現場及生活區一旦發生火情火災,要立即報警110和119,搶險人員應立即組織搶救,力爭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值班領導、值班員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招集項目義務消防隊員,火速從工地的四周攜帶滅火器材奔赴火災現場。

        2、值班領導要認真分析:確定火情嚴重,危險源大,應立即指派專人,通告工地所有施工人員,發生了火災。各施工隊及各班組在接到通告后,要迅速組織自己所有的人員,一個不留地撤離危險地段,忙中不亂,頭腦清醒,避免發生二次傷害。

        3、值班領導在火災現場,首先要了解判斷火災性質,如果是:施工用電起火,應立即切斷電源;油漆稀料起火,小心爆炸,避免二次傷人;木制物起火,可以使用消防用水撲救等。根據現場的火情,是否求助“火警119”,由值班領導決定。如需報警,應講清火災現場的地點、方位、區域、因何物起火、火勢大小、接車地點等。

        4、在報警以后,值班領導應立即指派兩名義務消防人員,到相關位置或路口指揮交通,迎接消防車輛;門崗人員立即敞開大門;現場負責人立即指派人員疏通消防通道。

        5、將消防車帶進現場,向消防戰士提供消火栓井的具置,協助消防官兵投入搶救工作。待火勢撲滅后,項目值班領導要組織義務消防人員,清理余火;保護好火災現場,搞好火災事故調查。

        八、盜竊、搶劫:盜竊分為內盜和外盜兩種,內盜是指各施工隊內部人員進行的盜竊,外盜是指由外部人員潛入施工場地進行盜竊。兩種情況都是作案者利用物主的麻痹大意而達到作案目的。因此,項目部應加強防范,在重點部位建立良好的警備措施,使作案者無機可乘,從而減少盜竊案的發生率。

        1、高度重視,積極預防。盜竊案件一般都由于物主和保衛人員的麻痹大意造成的。因此,我們必須在思想上繃緊一根弦,時刻保持高度警惕,保衛人員要熟悉所負責區間各個重點部位的位置、存放物件以及作案者逃離的線路,盡量做到不讓作案者有機可乘。

        2、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值班警戒。作為項目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除了對本標段重點部位進行必要的技術防范外,還要進行有效的警備防衛,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結合。

        3、一旦接到盜竊案報案后,綜合部人員要迅速趕赴現場,視案件情況對案件進行定性,并對當事人進行問話,查明失盜物品,并進行登記,如有必要,應報公安部門或110協助調查,盡可能追回失盜物品。

        九、現場準備

        1、應急小組人員電話必須保持暢通(后附值班人員通訊錄)。

        2、現場禁放煙花警示帶維護好。

        第2篇:醫療救助應急方案范文

        此次演練是海峽兩岸海上搜救力量在兩岸海上直航正式啟動以來,首次共同進行的大規模海陸空聯合搜救演練,也是海峽兩岸海上搜救力量首次共同策劃、共同組織、共同參與、共同合作、共同完成的大規模海上聯合搜救演練活動,標志著海峽兩岸海上搜救合作將在原閩臺海上搜救部門合作的基礎上邁上一個新臺階。

        演習意義

        隨著兩岸直航的不斷快速發展,兩岸人民交流和客貨船舶往來更加頻密,社會各界和兩岸同胞對海上交通安全和人命財產安全問題更加關心和重視,提高臺灣海峽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成為兩岸人民的共同期望。為此,海峽兩岸海上搜救部門進行積極努力,以有效保障臺灣海峽海上交通安全形勢穩定。此次兩岸大演練就是其中的一個具體步驟,是兩岸在海上交通安全和搜救領域交流合作的進一步推進和深化。

        據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主任翟久剛介紹,此次演練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海峽兩岸相關搜救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驗證兩岸直航航線搜救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海上應急反應能力,同時檢驗實際搜救指揮協調能力和搜救成效,更好地保障臺灣海峽海上運輸和作業安全,推動兩岸海上人命搜救更高層次的合作,使兩岸客貨運直航更安全、更清潔、更便捷。

        此次演練是海峽兩岸海上搜救力量在兩岸“大三通”后,首次圍繞臺灣海峽海上運輸和人命財產安全舉行的聯合演練,標志著海峽兩岸海上搜救合作在閩臺海上搜救部門合作的基礎上向前邁出一大步必將成為海峽兩岸海上搜救合作歷史上新的里程碑,也將成為海峽兩岸深化交流合作的新起點。

        演習陣容

        此次參演力量陣容龐大、前所未有,僅海上搜救單位參演人數就達到400多人,兩岸共動用了搜救船舶14艘、救助直升機3架,模擬事故船舶2艘:另外還有演練現場警戒船舶10艘。其他工作船舶7艘。其中,大陸方面主要參演船舶9艘、救助直升機2架:臺灣方面主要參演船舶5艘、救助直升機1架。

        這次演練的總指揮是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徐祖遠、中華搜救協會名譽理事長鄭樟雄擔任,副總指揮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陳愛平、中華搜救協會理事林福安擔任,演練執行指揮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陸鼎良、中華搜救協會顧問于哲鑫擔任,現場總指揮由廈門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肖躍華、金門海巡隊隊長楊紋寧擔任。雙方總指揮及邀請的嘉賓在演習現場同臺指揮和觀摩了本次演練。

        本次演練緊圍繞“保障兩岸三通共建平安海峽”主題,主要內容包括船舶遇難求救、接警及險情信息核實,應急響應與溝通協調,搜救組織,海上搜尋,人命救助。醫療救護,船舶消防,善后與恢復等8個演練科目。

        演習特點

        據演練相關人員稱,此次演練具有三大特點:

        一是海峽兩岸海上搜救力量首次共同策劃、共同組織、共同參與、共同合作、共同完成的大規模海上聯合搜救演練。為順利開展此次演練,兩岸海上搜救部門進行了多次深度溝通協商,就演練的目的意義、具體科目和參演力量達成廣泛共識。

        二是演練內容針對性強。此次演練以兩岸直航可能發生的海上突發事件為背景。以海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消防為主,根據可能發生的情況,模擬了事故發生后,遇險船舶分別啟動報警。兩岸搜救機構同時收到報警信號。經核實險情后都啟動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程序)進行應對。

        三是海峽兩岸海上搜救力量首次同臺指揮、同臺觀摩、同臺解說、同臺演練。考慮到演練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演練區域設定于廈門與金門交界海域。具置是在廈門港4號錨地附近海域,主演練區域面積約6.2平方公里。演練現場布設海上觀禮臺,兩岸各派遣一名人員共同進行現場解說。雙方參演船舶、直升機在同一演練區域交錯分工進行搜救演練,共同配合、協同完成演練科目。

        演習看點

        此次演習。除了首次、規模龐大以外,還有相當的亮點可看。

        一是參演船只懸掛共同的“演習旗”。大陸參加演練的是交通運輸部所屬的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船只,臺灣方面則是“海巡署”派船參加,包括“金門”號等多艘海巡船艦和空勤總隊直升機等。為回避此次演練過程中的一些敏感問題,雙方參演船只均懸掛了此次的“演習旗”。

        二是臺灣方面的船艦。這次兩岸海巡部門舉行聯合演練,使臺灣“海巡署”的“金門”號艦成為了媒體關注的焦點。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金門”號全長65米。排水量500噸,航速30節,續航力為5200海里,載員30人,是臺灣“海巡署”的主力艦之一。“金門”號不依靠傳統的螺旋槳推進模式,而采用噴水推進系統。該艦的艦艉處還裝有一組輔助舵,加強了抗橫搖能力,提升了航行穩定性。由于要執行緝私、海難救助等任務,“金門”號還設計有警備救難小艇艦艉滑道收放系統,并配有獨立的醫療室和病房。

        三是媒體和外界稱演練隱藏“準軍事性質”。這種說法很大程度上與臺灣的“金門”號艦有關。因為“金門”號本身就是一艘武裝執法船,船上不僅配備有2挺機槍。還裝備一門帶護盾的機關炮。媒體評論認為,此舉為兩岸建立軍事互信跨出微妙且值得借鑒的一步兩岸可定期舉行海上救難搜救演練,雙方參與船只也可由地方政府向軍事層級過渡。

        四是專家稱是兩岸軍事合作的一個好開局。中國社科院臺研所資深研究員李家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次聯合搜救演練可以說是起步、是開始,有利于減少雙方的一些顧忌。也有利于打破兩岸軍事方面的尷尬局面,是兩岸軍事合作的一個好開局。”李家泉認為,兩岸如果在軍事上能合作,意義非常大。如果兩岸能在這方面加強合作。整個南海的形勢就不一樣了,太平島就可以利用了。

        演習過程

        9月16日9時30分,只見在臺灣海峽的廈門、金門海域,一艘從廈門開往臺灣的兩岸直航客船“虹達”號輪與一艘貨船“暢和”號輪因避讓不協調發生碰撞。“虹達”號輪上13名人員落水,10名旅客輕傷,1名旅客重傷,船體受損,有沉沒危險:而一旁的“暢和”號輪失火,黑煙滾滾。

        情況十分緊急。險情發生后,“虹達”號輪立即施放報警信號橙色煙幕彈。頃刻“虹達”號輪附近海域上空被橙色煙霧籠罩。在發生碰撞的第一時間,“虹達”號輪的船員向海中拋下救生圈,施放自帶的兩條救生筏,組織部分人員疏散撤離。

        接到報警信號后。兩岸搜救部門啟動遇險信息查證程序,相互通報收到的遇險信息。并進行查證。隨后,兩岸海上搜救機構啟動應急聯絡機制,協調搜救力量參與。

        9時35分,正在臺灣海峽中南部海域執行日常巡航任務的“海巡132”號接到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緊急趕到事故海域,擔任現場指揮船。“海巡132”號一路鳴笛,并施放船上附屬的救助艇實施救助。與此同時。臺灣海上搜救部門按照海上搜救應急方案要求也立即展開應急反應。

        9時36分。一架直升機隨后趕到,在事故海域上空投放救生包。救生包隨著水流方向,直接漂到落水人員附近。此時,兩岸海上搜救部門各自派出的海巡艇、專業救助船、救助直升機及相關救助力量陸續抵達事發海域,在大陸和臺灣現場指揮船的指揮協調下,共同搜尋遇險人員和失事船舶。與此同時,落水人員見直升機趕到,立即施放求救信號“紅色火焰”,直升機上人員隨后發現了落水人員。

        9時38分,直升機抵達落水人員正上方,直升機上放出一條繩索。一名救援人員緩緩而下。9時39允救援人員下水接住落水人員。9時40分,一名落水人員獲救。而此時,3艘來自金門的消防拖船也抵達現場,正緊急對失火的“暢和”號輪滅火。

        9時42分,救生筏內的4名遇險人員被一海巡艇成功救起。9時44分,臺灣的一架救助直升機趕到事故現場,救起一名海上落水人員。9時50分。一救助直升機往現場應急醫療站“海巡131”號緊急索降一名醫生,對受傷的獲救旅客實施救助。其中,一名重傷員由救助直升機緊急運送,抵岸送醫。

        10時02分,最后一名落水人員被發現,救助船艇拋下救生圈,救起落水人員。而失火的“暢和”號輪此時火焰也被撲滅。

        10時03分,兩岸的搜救船舶靠近并攏,實施人員轉移和交接。而此前,大陸海上搜救部門已調派“海巡1375”號運載應急小分隊靠上“虹達”號輪,潛水員對“虹達”號輪實施水下勘探檢查。并采取堵漏措施。排除險情后。海巡艇護航“虹達”號輪回港。

        10時30允中華搜救協會名譽理事長鄭樟雄宣布,經過1小時30分鐘的演練,船舶遇難求救、接警及險情信息核實,應急響應與溝通協調,搜救組織。海上搜尋,人命救助,醫療救護,船舶消防,善后與恢復等8個演練科目全部成功完成。

        隨后,參加演練的兩岸船舶和救助直升機集結編隊,緩緩通過指揮觀禮臺進行展示,從而證明兩岸搜救協作的互動與協作又邁出可喜的一步進入全面合作、共同維護臺灣海峽海上交通安全的新時期。

        演練資料

        隨著兩岸航運交流合作不斷擴大,兩岸海上搜救領域的交流也從無到有,合作逐步深化,實現聯合演練是雙方互動進一步密切的重要標志。

        1997年1月,大陸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與臺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在香港舉行會談。就船舶試點直航有關專業技術問題達成了一系列共識。當年11月。兩岸航運界就臺灣海峽水域海難救助問題進行磋商并取得了積極成果,包括設立24小時值班聯系熱線。

        2008年10月,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辦、廈門市海上搜救中心承辦了首次廈金航線海上搜救演習,特邀中華搜救協會、金門縣政府參加。演習約有300人參加。動用專業救助船、公務船、民間船舶和其他輔助船40余艘以及2架救助直升機,其中金門方面派出專業救助拖輪和直航客輪各1艘。

        2008年11月4日,海協會與海基會簽署了《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其中就海難救助事宜提出:“雙方積極推動海上搜救、打撈機構的合作,建立搜救聯系合作機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應及時通報,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及時實施救助。”當年12月15日,兩岸海上直通航線開通。由此,兩岸步入了全面直航時代,兩岸客貨船舶往來日趨頻密,也使得兩岸社會各界和廣大同胞更加關心海上交通安全和人命財產安全問題,提高臺灣海峽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成為兩岸航運界和搜救組織的共同責任。為此。大陸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積極舉措,努力提升臺灣海峽海上交通安全的軟硬件水平。

        在海上救助方面,2009年,在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指揮下僅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就在臺灣海峽海域組織實施海上搜救行動123次,救助遇險船舶138艘,救助遇險人數1219人。人命救助成功率達96.55%。

        第3篇:醫療救助應急方案范文

        突發事件如果應對不正確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因此科學的針對突發事件進行應急決策將對應急救援起到重要幫助。本文先分析了目前突發事件應急決策中存在的問題,說明了物聯網對突發事件應急決策的作用,并對基于物聯網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物聯網;突發事件;應急決策

        0 引言

        我國是一個易受自然災害的國家,同時各種突發事件出現的頻率也很高,針對突發事件的緊急救災工作可以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當前的應急救援工作,需要準確,快速地通報災害信息,爭取搶救時間,需要充分利用先進的現代科學技術。現在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物聯網技術已越來越多地引起人們的關注,基于物聯網的應急決策體系可以在通信技術和控制技術的基礎上,大大提高應急決策的效率,極大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1 突發事件應急決策中存在的問題

        突發事件可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所以為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需要采取應急措施以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應對緊急情況的方法是非常棘手的,有以下幾個原因。

        1.1 突發事件的發生難以預測

        突發事件的不可預測性,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很多突發事件很難預測,它的發生是完全出乎意料的,另一方面是有些突發事件可以被預見的,但只能又很短的時間留下來處理這個事件,所以處理難度也很大。不可預測性使緊急應急救援工作往往被向后推遲一段時間,使得正確的搶救不及時到位,在此期間突發事件的后果也日益惡化,從而使救援工作更加困難。

        1.2 突發事件發生的情景信息沒有及時得到獲取

        緊急情況下情景信息對于救援決策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決策者可以利用這些信息調度應急救援資源,尋找最佳的救援策略。如果交通路況允許的基礎上,決策者可以調整救援車輛或裝載車行走路線,根據地理環境,選擇最佳的救援位置等。然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很多突發事件情景信息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緊急救援各個部門的聯動協同工作沒有做到位,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1.3 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數字化信息程度還很低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拯救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關鍵是盡快的作出正確的決策。科學完善的應急預案對于突發事件決策支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好得應急預案包含了一個簡潔明了的方式和相應的救援措施,這是救援部門進行的重要依據,對于應急預案的數字化工作,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

        2 物聯網對突發事件應急決策的作用

        2.1 有效解決信息和共享的問題

        物聯網能有效地解決信息的傳播,傳輸,共享的問題。如果是災害天氣,當地的氣候也許會對地面通訊和交通信息、傳輸和共享造成很大困難。物聯網系統能應用終端網絡收集、傳輸、集成和傳遞信息,從而實現信息有效共享,為災害救援提供重要幫助。

        2.2 有效解決應急信息系統性問題

        有效解決應急信息系統性問題。物聯網的定位、收集、傳輸技術支持下的應急決策信息平臺,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缺失、時滯、阻塞、局限等問題,使應急信息更加完整、系統,避免信息失真,提高應急決策的效率。

        2.3 有效解決應急信息網絡協作問題

        應急信息網絡的協作問題也是個重要問題。物聯網定位于收集和傳輸技術,可以支持應急決策信息平臺,應用物聯網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丟失、延遲、阻塞和限制等問題,避免信息失真,提高應急決策效率,對于應急決策有很大的幫助。

        3 基于物聯網的突發事件應急決策體系建設

        3.1 發展物聯網及相關的信息技術

        現在需要重點建設物聯網傳感網絡,傳輸網絡,應用網絡這三個方面。目前我國自主開發正在實施的獨立的全球衛星導航系統的建設對于應急決策有很大的幫助,該系統建設目標是:建立一個獨立的,穩定的,先進的技術體系,使用穩定可靠的覆蓋全球的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把重點放在手機,PC等終端設備和技術對于北斗衛星導航技術的應用。該技術體系現在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對于應急決策有很大的幫助,但相關研究仍然需要進一步加強。

        3.2 加強應急數據系統的建設

        目前,應急決策需要利用現有的網絡資源,連接各級應急決策機構,準確地收集系統所需的基本數據,并保持數據庫不斷地補充和更新。氣象,地質,醫療,交通等相關職能單位及應急決策系統必須實現及時更新,為確保專業數據的可靠性和正確性。

        3.3 完善應急決策相關的計劃和方案

        制定應急資源配置和應急行動發展的總體規劃、程序規范和安全方案。在總結過去的經驗和吸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所有的可能性,以及制定政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為不同層次不同等級的信息化管理提供幫助,結合事故和災害的緊急性和特殊性來指定方案,使應急方案和應急計劃能適應工作的進展。

        3.4 強化應急決策信息共享與各部門之間的協同工作

        建立應急決策信息平臺,通過該平臺可以連接到各省,各部門和各重點企業的應急決策信息系統和其他系統資源,實現跨區域的應急決策信息對接。確保應急信息平臺在不同層次和同一級別不同部門之間的業務協作和信息共享。加快應急決策信息的標準化,以確保每一個平臺,各級各部門之間信息在一個統一的標準格式或規范下進行共享,能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的有效信息傳輸,以確保應急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3.5 加強培養基于物聯網的應急決策相關的信息人才

        應急決策的相關人才需要的知識涉及多領域、多學科。應急決策的制定對相應人員有很高的要求,需要有相關的專業技術和很高水平的理論知識。為了培養這些人才,我國應加強政府機構和高校之間的合作,高等院校有針對性的培養應急決策相關信息的人才,開設有針對性的相關課程,政府提出有利的政策,加大對相關專業研發投入,政府和高校共同培養應急決策人才,并且不斷加強對社會人才進行的相關培訓。

        4 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物聯網技術將應用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物聯網技術應用到突發事件的應急決策領域,將對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災害損失方面產生深遠影響,因此這方面的研究是非常有意義的。

        【參考文獻】

        [1]楊繼東,黃衛東.物聯網在應急領域的應用分析[J].中國公共安全(綜合版).2011(Z1)

        [2]高昆,馬林藝,王麗.基于物聯網技術的應急管理平臺研究[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1(01)

        [3]范厚明,趙彤.我國突發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物流配送機制研究[J].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04).

        第4篇:醫療救助應急方案范文

        1.1編制目的

        確保冰雪災害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全面提高應對冰雪災害的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冰雪災害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工農業生產和城鄉居民生活安全有序。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基本原則

        1.3.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保障工農業生產和城鄉居民生活安全有序、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盡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冰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3.2統一指揮,協同處置。各級各部門落實責任,互相配合,協調一致,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冰雪災害應對工作。

        1.3.3科學應對,減少危害。依靠科技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冰雪災害應對工作的現代化水平,做好及時預測預警,做到及時響應和處置。

        1.4適用范圍

        1.4.1本預案所稱冰雪災害,是指受寒潮、低溫、大風、冰雹、霜凍等天氣影響而造成的大范圍降雪和冰凍災害,包括其次生、衍生災害。

        1.4.2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冰雪災害事件。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由常務副縣長任指揮長,分管副縣長、武裝部部長任副指揮長,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政府督查室、武裝部、宣傳部、發改局、監察局、氣象局、工業局、*局、建設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畜牧局、商務局、糧食局、財政局、教育局、衛生局、旅游局、安監局、廣電局、地方海事處、房產局、環保局、局、愛衛辦、電力局、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鐵通公司、消防大隊、武警中隊、明興水務、寧橫公司、*火車站、*汽車站及各鄉鎮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縣政府辦,由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交通安全組,由交通局局長兼任組長;城市管理組,由城管局局長兼任組長;市場供應組,由商務局局長兼任組長;消防安全組,由消防大隊隊長兼任組長;救災救濟組,由民政局局長兼任組長;社會治安組,由*局局長兼任組長;宣傳組,由宣傳部主管副部長兼任組長。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

        負責冰雪災害預測預警、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及抗災救災等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指導全縣開展冰雪災害應急工作。

        2.2.2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傳達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工作指令;具體協調處理冰雪災害應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會商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制定冰雪災害應急方案;適時對冰雪災害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完成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1)政府辦:組織制定冰雪災害應急方案;負責冰雪災害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會商、評估工作,及時將災情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并向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對災區的支持和幫助措施;提出防災抗災措施和建議;統一組織實施抗災、救災工作,并進行督促檢查。

        (2)發改局:安排重大抗災救災基建項目和災后基礎設施重建項目,協調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項目申報工作。加強價格監管,嚴厲打擊趁機漲價、哄抬物價行為,確保市場物價基本穩定。

        (3)監察局:依法依規對冰雪災害引發事故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4)氣象局:負責冰雪災害天氣的監測和預報、警報的,及時提供氣象服務信息;為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啟動和終止冰雪災害應急預案提供決策依據,及時向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氣象情況。

        (5)工業局:負責協調工業企業和電力等部門的災害防御及搶險救災工作。

        (6)*局:負責國道、省道、縣道等線路和城區道路的交通安全,加強對交通工具的檢查,嚴防超載和車輛帶病運輸;對因冰雪造成道路不通暢的地段,及時疏通道路;督促車輛駕駛員強化安全意識;加強冰雪惡劣氣候下的交通事故接、處警和施救等工作;組織做好災區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工作。

        (7)建設局:負責災后城市基礎設施恢復重建的項目確定和組織實施。督促建筑施工企業認真檢查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垂直運輸設施的基礎穩固和拉結及防風裝置,排除安全隱患;嚴防在建工地因冰雪造成山體滑坡和工程垮塌,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壓的臨時搭建物,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加強對公交車輛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加強公交車輛調度,確保市民安全、正常出行。

        (8)城管局:負責組織清除縣城區道路和綠化樹木上的積雪,確保道路暢通和市容市貌整潔,防止綠化樹木倒伏、折斷,做好綠化樹木的防雪、防凍保護工作;組織對大型戶外廣告牌進行檢查,嚴防安全事故發生;督促指導各沿街商鋪清掃積雪。

        (9)交通局:組織力量加大對縣、鄉道路的巡查力度,對事故多發、易發路段和橋梁進行嚴密監控;加強對交通工具的檢查,嚴防超載和車輛帶病運輸;對因冰雪造成道路不通暢的地段,及時組織清掃積雪、疏通道路;督促長途客運企業及時調整客車班次,嚴重積雪和冰凍、安全無保障的線路要堅決停運,對因惡劣天氣滯留的旅客,做好解釋工作,并及時疏散。

        (10)公路局:負責所管養公路、橋梁的安全、暢通工作。

        (11)寧橫公司:負責寧橫公路和大成橋高架橋的安全、暢通工作。

        (12)民政局:負責儲備救災物資,及時報請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指導救災捐贈等工作;組織基層民政工作人員察看敬老院、福利院、分散供養五保戶的住房,嚴防積雪壓垮房屋、傷亡事件發生,保障五保戶和災民特困戶等有吃有住和御寒衣被。

        (13)國土局:督促、指導加大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巡查力度,嚴防發生冰雪次生、衍生災害。

        (14)農業局:負責農業生產中冰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農民群眾采取行之有效的防凍保暖措施。

        (15)明興水務:加大對縣城自來水網絡的巡查力度,防止因災造成嚴重的停水事故,做好城區供水網絡的防凍、搶修工作。

        (16)林業局:加強林區防寒救災工作,對林區進山道路實行封閉或半封閉管理,對林區房屋、橋梁、道路等進行隱患排查;指導農民群眾采取技術措施,做好果樹防寒防凍工作;配合清掃縣城區綠化樹木上積雪和防雪、防凍保護工作。

        (17)畜牧局:指導人民群眾、畜牧水產養殖基地做好生豬、耕牛等及其它牲畜、水產品防寒保暖工作。

        (18)商務局:加強物資調運和銷售工作,保障冰雪天氣日常生活物資的正常供應,特別是豬肉、蔬菜、食用油等主要生活物資的供應;保障成品油市場的正常供應。督促商業零售網點科學安排,保證正常營業,保障物資供應。

        (19)糧食局:保障冰雪災害期間的糧食供應。

        (20)財政局:負責冰雪災害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21)教育局:做好在校學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負責對學生進行冰雪災害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做好因災受損校舍恢復重建工作。

        (22)衛生局:組織調度衛生技術力量,及時搶救傷病員,做好災區衛生防疫工作。

        (23)旅游局:指導景區、景點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24)安監局: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會同消防等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露天生產設施和管道的防凍工作,嚴防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泄漏、爆炸和中毒事件發生。

        (25)廣電局:及時播發冰雪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等信息,做好有關冰雪災害的廣播電視宣傳動員和新聞報道工作;加大應急知識宣傳力度,做好冰雪災害應急宣傳工作。

        (26)地方海事處:督促、指導各航運單位和渡口加強安全防范工作;及時處置水上交通事故。

        (27)房產局:加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危舊直管公房的監管,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28)環保局:加強環境監測、風險評估工作,嚴防因冰雪災害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29)局:及時、妥善處置冰雪惡劣氣候期間發生的群體性上訪事件。

        (30)宣傳部:負責冰雪災害的信息和新聞宣傳工作。

        (31)愛衛辦:負責組織城區道路積雪的清融和檢查督促工作。

        (32)電業局:負責輸變電設施、線路的安全檢查,做好電力線路防凍融冰和送電安全工作,確保有序用電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33)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鐵通公司:加強通信線路的監管和防護,確保通信暢通,組織、協調災區應急通信保障。

        (34)武裝部:組織協調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援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35)武警中隊:組織實施抗災救災,協助*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36)消防大隊:組織實施搶險救災;負責公共場所、單位、居民的消防安全;協助做好危險化學品露天生產設施和管道的防凍工作,防止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泄漏、爆炸和中毒事故發生。

        (37)*汽車站:確保運輸暢通和客運汽車行車安全,負責因冰雪災害滯留旅客的解釋和安全轉運工作。

        (38)*火車站:確保運輸暢通和列車行車安全,負責因冰雪災害滯留旅客的解釋和安全轉運工作。

        (39)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當地冰雪災害的應對工作,協調相關單位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3預防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應急辦負責冰雪災害的監測、信息收集、預報預警和評估等工作,氣象局具體承擔冰雪天氣監測、預報、警報任務。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應急辦根據冰雪災害監測、預報、警報信息,對可能發生的冰雪災害,立即進行相關工作部署,并報縣人民政府和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

        3.2.2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對冰雪災害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達到預警啟動級別的,啟動預警命令。

        3.2.3縣有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公眾應按照冰雪災害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南,積極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冰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2.4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進行督促、檢查、指導,確保本預案的順利實施。

        3.3預警級別及

        3.3.1按照冰雪災害的影響范圍、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3.3.2Ⅳ級預警

        縣域內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冰雪天氣過程,24小時內可能出現對交通或農牧業有影響的降雪和道路結冰,并將造成一定危害和社會影響,由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Ⅳ級預警。

        3.3.3Ⅲ級預警

        縣域內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的冰雪天氣過程,12小時內可能出現對交通或農牧業有較大影響的降雪和道路結冰,并可能造成較大危害和社會影響,由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Ⅲ級預警。

        3.3.4Ⅱ級預警

        全縣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的冰雪天氣過程,6小時內可能出現對交通或農牧業有重大影響的降雪和道路結冰,或者已經出現對交通有較大影響的降雪和道路結冰并可能持續,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社會影響,由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Ⅱ級預警。

        3.3.5Ⅰ級預警

        全縣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大的冰雪天氣過程,4小時內可能出現對交通或農牧業有重大影響的降雪和道路結冰,或者已經出現對交通或農牧業有特大影響的降雪和道路結冰并可能持續,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Ⅰ級預警。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Ⅳ級響應

        一般冰雪災害發生后,由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迅速宣布進入Ⅳ級響應。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帶班值班制度,及時監測冰雪災害性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做好相應的應急響應工作,并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單位。

        4.1.2Ⅲ級響應

        較大冰雪災害發生后,由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迅速宣布進入Ⅲ級響應。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帶班值班制度,及時監測災害性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做好相應的應急響應工作,并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單位部門。

        4.1.3Ⅱ級響應

        重大冰雪災害發生后,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迅速宣布進入Ⅱ級響應。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帶班值班制度,按照統一部署,做好搶險救災工作,并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

        4.1.4Ⅰ級響應

        特大冰雪災害發生后,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迅速宣布進入Ⅰ級響應。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帶班值班制度,按照統一部署,做好搶險救災工作,并將災情和救災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甚至上級部門。

        4.2應急處置措施

        冰雪災害發生后,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指揮各成員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各崗位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4.2.1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各自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以及縣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搜尋搶救失蹤傷病人員,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4.2.2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對生活困難群眾進行排查,確保生活困難群眾有飯吃,有防寒衣被,有病能及時得到醫治;對因災倒房戶和住房困難戶,落實臨時性安置措施,動員親鄰互幫,確保無房戶、危房戶住上安全房;加大對災區和困難群眾的救助力度,幫助困難群眾度過生活難關。

        4.2.3衛生部門應緊急派遣救治隊伍搶救傷員,及時進行流行病、常見病的防治。

        4.2.4根據處置氣象災害的需要,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2.5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人員,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施設備進行保護。

        4.2.6必要時,應急指揮機構可以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向社會征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4.3信息共享和處理

        4.3.1冰雪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災情等信息實行分級上報,由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歸口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4.3.2冰雪災害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當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當即時上報。因客觀原因暫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時間了解情況,及時續報詳情。

        4.4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當對災害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并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和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需要公眾參與時,應當對公眾講解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4.5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各鄉鎮和各單位部門應當拓寬社會參與的渠道,充分動員社會力量,組織志愿者隊伍和公眾參與冰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4.6應急通信方式

        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并將值班電話、輔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向本級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告。

        4.7冰雪災害評估

        4.7.1冰雪災害發生地的冰雪災害應急指揮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冰雪災害評估。

        4.7.2重、特大冰雪災害評估由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

        4.7.3冰雪災害評估結果應當及時上報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和縣人民政府。

        4.8新聞

        4.8.1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將冰雪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4.8.2宣傳部負責指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依據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的信息,及時向社會冰雪災害預警信息、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4.9應急終止

        由預案啟動指令的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根據冰雪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和災情發展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應急響應。應急響應終止時,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冰雪災害發生后,災害發生地政府應當組織民政等有關部門申請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依法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對因參與重特大冰雪災害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1.2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冰雪災害現場的消毒與疫情監控的組織和指導工作。

        5.1.3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歸還被征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

        5.1.4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時調查、統計冰雪災害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冰雪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向縣政府和市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告,同時報上級相關部門,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5.1.5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專家組對冰雪災害成因及相關工作進行分析總結。

        5.2社會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并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5.3災害保險

        5.3.1氣象、民政部門應當為保險機構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提供準確的災情證明材料。

        5.3.2保險監管部門應當督促保險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賠付工作。

        6應急保障

        6.1資金保障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冰雪災害應急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應急處置專項資金。

        6.2通信保障

        6.2.1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國家氣象通信網為主體,無線傳輸方式為輔助,及時接收各類氣象資料,確保預報、警報、天氣實況、災情、救災情況的傳輸暢通。電信運營企業負責依法保障應急信息暢通。

        6.2.2應急救援現場應配備現場緊急通訊系統,與各級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保持通訊暢通,為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協助現場應急處置的通訊保障。

        6.3裝備保障

        縣直有關部門單位應儲備冰雪災害應急救援必需的專用物資、器材、工具等設備和裝備。

        6.4應急隊伍保障

        6.4.1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6.4.2*、消防、衛生等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6.4.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引導預備役部隊、民兵、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社會資源組建各類群眾性的應急救援隊伍,對冰雪災害進行先期處置。

        6.5交通運輸保障

        *交警部門負責對冰雪災害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運輸秩序;城管部門應及時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專業隊伍對受損道路設施進行搶修;必要時,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可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設施及相關裝備。

        6.6醫療衛生保障

        6.6.1衛生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冰雪災害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6.6.2按照“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原則組織實施應急救護。醫療急救機構負責院前急救;各級醫院負責后續專科救治;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7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冰雪災害專家人才庫,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并指導對社會公眾開展冰雪災害應急知識的教育和應急技能培訓。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習

        7.1.1各級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冰雪災害預警信號及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相關知識。

        7.1.2縣冰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有組織、有計劃地對本單位應急工作人員進行技術、服務、管理等方面的培訓,并組織進行應急演練。

        7.2獎勵與責任

        7.2.1獎勵

        對在防災、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2.2責任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按規定報告災情或虛報、瞞報、謊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處置職責,拒不配合、阻礙、干涉災情收集和救助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在應急處置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在應急處置中,指揮嚴重失誤,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7.3監督檢查

        縣政府辦、縣應急辦會同縣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根據情況變化,由縣政府辦、縣應急辦組織進行修訂和完善。

        8.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縣政府辦印發,縣政府辦負責解釋。

        第5篇:醫療救助應急方案范文

        一、目標任務

        (一)消滅或控制的重點傳染病。

        1、脊髓灰質炎。繼續鞏固無脊髓灰質炎成果,提高對輸入脊髓灰質炎野病毒的發現與反應能力;

        2、麻疹。發病率控制在1/10萬以內;

        3、艾滋病和其他性傳播疾病。進一步完善監測系統,規范預防與治療措施,控制艾滋病和其他性病流行與傳播;

        4、狂犬病。規范全縣狂犬病疫苗管理及接種工作,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滅、管、免”綜合防治措施,力爭不發生狂犬病;

        5、乙肝。繼續做好乙肝疫苗免疫工作,以縣為單位12月齡兒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種率達到90%以上,新生兒24小時內首針及時接種率達80%以上;

        6、結核病。全年完成新發涂陽肺結核病人385人,復治涂陽57人,涂陽結核病治愈率達95%,DOTS覆蓋率達100%。

        (二)有效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防止重大疫情發生。

        1、嚴防非典與人禽流感發生,一旦出現,立即采取綜合防控措施,確保疫情不擴散、不蔓延、不發生二代病例;

        2、加強疫情監測,嚴防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發生。一旦出現疫情,就地撲滅,杜絕二代病例和死亡病例;

        3、嚴防新發傳染病或我國尚未出現的傳染病的發生或輸入,嚴防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復燃;

        4、防止集體單位一周內發生甲肝(戊肝)5例、傷寒和副傷寒5例、麻疹10例、鉤體病5例、流行性出血熱5例、乙型腦炎5例、風疹10例、流感30例、腮腺炎10例、感染性腹瀉10例;防止集體單位三天內發生痢疾10例、流腦3例等傳染病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旦發生,及時控制。

        (三)有效預防和控制災后傳染病及其它因災疾病,做到災后無疫。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全縣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指揮長由縣長擔任,指揮部成員單位由衛生、公安、交通、民政、審計、財政、藥監、環保、城管、教育等部門構成,負責全縣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

        (二)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疾控部門要根據省、市下達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或縣衛生行政部門制訂的全縣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重點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流感樣病例監測和霍亂內外環境監測。

        (三)建立健全傳染病預警和疫情報告制度。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內外疫情動態及本縣傳染病監測、疫情報告情況,對本縣傳染病發生、流行做出科學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傳染病疫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進行報告,對隱瞞、謊報、緩報疫情的相關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疫情通報和公告。

        (四)明確傳染病預防控制要求。當傳染病發生流行時,由縣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力量,按照相應傳染病應急方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宣布疫區,并采取緊急措施:一是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是停工、停業、停課;三是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是控制或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是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各級疾控機構應立即派出防疫機動隊趕赴現場開展下列工作:(1)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2)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技術方案;(3)對病人、病原攜帶者、密切接觸者采樣,并負責樣本檢測工作;(4)指揮部下達的其他工作。

        2、各級醫療機構應開展下列工作:(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2)對疑似病人進行檢疫或留觀;(3)協助疾控部門對病人采樣;(4)指揮部下達的其他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1、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農林場要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切實擔負起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領導責任,建立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領導責任制,層層抓好落實。

        2、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的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全面完成傳染病預防控制任務。

        (1)衛生部門負責檢查督促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籌措和管理防疫防病藥品、物資,加強疫區、災區的飲水、飲食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組織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奔赴疫區、災區開展防病治病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宣傳工作。

        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研究預防控制傳染病的技術方案,進行技術指導,加強疫情監測,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報告疫情,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各級醫療機構要切實做好傳染病病人診斷、治療、隔離、消毒、報告工作,做好醫院污水處理,嚴防因污染導致疫情發生、流行。

        (2)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傳染病預防控制所需資金。

        (3)公安部門要按照撲滅疫情的要求做好疫區流動人口的管理、疫區的封鎖和交通管制及協助疾控部門強制隔離等工作。

        (4)交通、公路、鐵路等部門應保證交通暢通,并負責優先安排救災防病物資和醫療人員的運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衛生部門的要求認真做好疫區封鎖、交通管制及檢疫工作。

        (5)規劃建設部門按照防病撲疫的要求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建筑工地的防病工作。

        (6)環保部門重點做好水源污染監測與處置工作。

        (7)城管部門要督促加強城鎮垃圾的清掃和處理,確保城鎮環境的衛生。

        (8)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災民和困難人群的社會醫療救助、疫情流行期間死亡人員的報告,將募集救災防病所需藥品、器械納入賑災募捐工作。

        (9)醫藥部門負責防病藥品生產、儲存、供應。

        (10)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質量監督,確保防病治病藥品安全有效。

        (11)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學校衛生防病工作,開展學生常見病防治和健康教育,協助衛生部門搞好預防接種和傳染病防治;一旦發生疫情,做好隔離及緊急疫情處理的組織工作。#p#分頁標題#e#

        (12)廣播電視部門和新聞單位負責做好衛生宣傳和防病科普知識教育,免費刊登和播放緊急防病信息。

        (13)審計部門負責對防病經費、物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14)監察部門負責對重大疫情、中毒事故和其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的查處。

        3、加強縣、鎮、村三級衛生防疫網絡建設。加大財政投入,改善防疫設施,增強疾病監測能力、檢驗分析能力、應急處理能力,達到國家標準要求。加強鎮防保站(所)建設和管理,強化村衛生室的預防保健功能,扎實做好基層防疫防病工作。

        4、建立重大傳染病流行、重大中毒事故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不負責、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經費和物資保障

        1、根據省、市關于加快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政府保證衛生防疫防病機構的經常性撥款。

        2、對預防控制重點傳染病所必需的經費,如疫苗購置、冷鏈車和設備維修、傳染病監測、疫情、中毒事故和其它突發事件處理等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重點保證,并納入財政預算。

        3、民政部門要在救災募捐中安排5%以上的比例用于救災防病,民政、醫藥等部門接受的捐贈藥品要轉衛生部門統籌安排。

        4、充分發揮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的作用,組織發動社會募捐和爭取上級部門和國際支持援助。

        5、縣人民政府建立的藥品儲備,主要用于全縣重大災害和重大傳染病流行、中毒事故和其它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各鎮(鄉)人民政府也應建立藥品儲備。

        6、在災害和發生傳染病流行或重大中毒事故及其它突發事件期間,用于救災防病和傳染病預防及疫情處理的車輛優先通行。

        第6篇:醫療救助應急方案范文

        一、工作原則

        "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對重大災害的處理,由區政府統一指揮協調相關部門,保證對重大災害的有效控制和快速處置。

        "平戰結合,以平備戰"的原則。將事前預防與事后應急有機結合,按照戰時的要求,把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機防范水平。

        "依法管理,分級控制"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災害發生的具體情況實行三級預警,對重大突發危機事件的報告、控制實施依法管理和處置。

        "系統聯動,資源整合"的原則。發生重大災害,要充分利用和發揮現有資源作用,對已有的各類應急指揮機構、人員、設備、物資、信息、工作方式進行資源整合,保證實現區一級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的原則。各部門、各街辦要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危機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保證人力、物力、財力的儲備,一旦出現危機,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

        二、指揮系統及指揮協調職責

        1、指揮系統

        分三級設置重大災害指揮系統。災害即發,即自動生成搶險救災指揮部。指揮部視危機情況啟動對應的應急方案,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重大災情進行緊急救援。一級危機由區委書記、區長擔任總指揮,區委主管副書記、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區屬相關部門領導組成;二級危機由區委主管副書記、主管副區長擔任總指揮,成員由災害所在的街道和部門黨、政負責人、區屬相關部門領導組成;三級或三級以下事故在災害管理系統內依照工作職責處置。

        2、指揮協調職責

        (1)在總指揮的統一領導下,具體安排組織搶險應急救援預案的組織和實施;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據危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2)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危機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讓所有參與應急救援預案的組織和人員知道他們應盡的職責,指派專人保持聯系,使搶險應急救援預案不斷得到更新和完善。

        (3)根據危機情況,組織進行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

        (4)在搶險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和現場的主管人員保持密切聯系,定期通報災害現場的態勢。

        (5)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統計工作,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適時公告,將搶險救災政策及處置決定公布于眾,接受社會的監督。

        三、重大災害的啟動標準

        因災害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受傷5人以上,受災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受災人口超過50人。

        災害不構成以上危害程度,降為二級或三級標準,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四、預案適用范圍

        因自然災害而引起的突發事件:雹災、雪災、沙塵暴。上述災害在我區發生概率較低,一旦發生將給我區正常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民生產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上述災害超出有關職能部門有效處理能力,需要本區更多的職能部門做出響應、或本區域以外的職能機構給予援助時,即啟動本預案。

        五、維護社會秩序

        1、信息。災情發生后12小時內向社會有關信息。信息要指定新聞發言人,由新聞發言人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災情信息和救援情況、災區需求等,確認災情應對與恢復工作中潛在的各種問題。

        2、宣傳動員。由區委宣傳部負責救災宣傳和公眾教育,加強輿論引導,消除社會恐慌心理,宣傳自救互救知識和救援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好人好事。

        3、社會面控制。公安、政法等部門要加強對重點地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防止發生社會混亂和其他次生事件。

        4、市場保障。區商業、供銷、工商、糧食、物價等部門要依法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保證商品供應充足,物價穩定,市場秩序良好。

        5、政策支持。對于遭受損失的企業和個人,通過政策優惠、政府救濟、社會互助,從資金、技術、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救助。

        六、搞好綜合保障

        災害發生后,區級各單位在區指揮部領導下,完成綜合保障任務。

        1、區農林水牧局做好搶險救災的組織實施工作。

        2、區衛生局做好緊急狀態下的醫療救治工作。

        3、區防疫站針對災害可能發生的疫情安排流調、隔離、消毒工作。

        4、區市容局做好垃圾清運處理工作。

        5、區交通局保證交通通暢。

        6、區建設局及時協調市級有關部門,保證水、電、氣暢通。

        7、區政府辦協調有關部門保證通訊暢通。

        8、區財政局設立處理災害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并視災害程度隨時增加資金的投入。

        9、應急專業隊伍要具備高素質、快速反應能力和足夠技能及良好裝備,事發后,迅速到達現場。

        10、社會單位和社區組建志愿者隊伍,在統一指揮下,接受指令,完成相應任務。

        11、糧食、民政部門根據不同災害種類,搞好物資儲備,并與有關部門建立產品供應聯盟關系等。

        12、區民政局做好接受社會捐贈的有關工作。

        七、重大災害請示報告制度

        重大災害發生后,危機源單位必須做到:

        第7篇:醫療救助應急方案范文

        (一)為了做好防范和處置因暴雨、洪水、臺風、干旱等造成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保證抗洪(臺)搶險、抗旱救災工作的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二)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洪澇臺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的預防及應急處置工作。

        (三)按照洪臺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水旱災害分為特別重大水旱災害、重大水旱災害、較大水旱災害和一般水旱災害。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旱災害:

        (1)較大范圍內(二個鄉鎮以上)24小時降雨量已超過150毫米,并且省、市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2)省、市氣象部門強熱帶風暴、臺風將嚴重影響本縣,并發出緊急警報。

        (3)-月份連續干旱7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嚴重偏少,水庫蓄水嚴重不足,飲水困難人數超過5萬人。

        (4)小(一)型以上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縣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標準洪水等險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其它特別情況需要啟動預案的。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水旱災害:

        (1)較大范圍內(一個鄉鎮以上)24小時降雨量達100-150毫米,并且省、市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2)省、市氣象部門強熱帶風暴、臺風將嚴重影響本縣。

        (3)-月份連續干旱5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嚴重偏少,水庫蓄水不足,梅汛期后連續干旱天數20天以上;飲水困難人數超過2萬人。

        (4)小(二)型以上水庫、重要山塘或主要河道、堤防出現嚴重險情。

        (5)縣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標準洪水等險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其它情況需要啟動預案的。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水旱災害:

        (1)較大范圍內(一個鄉鎮以上)24小時降雨量已超過80-100毫米,并且省、市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大雨或暴雨。

        (2)省、市氣象部門強熱帶風暴、臺風對我縣影響較大。

        (3)-月份連續干旱3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嚴重偏少,水庫蓄水不足,梅汛期后連續干旱在10天以上,飲水困難人數超過0.5萬人。

        (4)小型水庫、山塘出現險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縣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洪水等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6)其它情況需要啟動預案的。

        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水旱災害:

        (1)較大范圍內(一個鄉鎮以上)24小時降雨量已超過50-80毫米,并且省、市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大雨或暴雨。

        (2)省、市氣象部門強熱帶風暴、臺風對我縣影響較小。

        (3)-月份連續干旱2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嚴重偏少,水庫蓄水不足,飲水困難人數超過0.2萬人。

        (4)小型水庫、山塘出現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5)縣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洪水等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6)其它情況需要啟動預案的。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成立縣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由縣水務局、發改局、財政局、人武部、民政局、交通局、公安局、農業局、國土局、建設局、供電局、經貿局、教育局、衛生局、安監局、旅游局、武警中隊、氣象局、供銷社、廣電臺、電信局、人保公司、人壽公司、安文鎮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人武部、縣府辦、縣水務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

        主要職責:組織制訂完善防汛防旱預案,審定和批準蓄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水庫控運計劃、抗旱應急供水方案,制訂防汛防旱有關規定、規程、辦法等。組織開展防汛防旱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影響防汛防旱安全的有關問題。負責重要河道、水庫等洪水調度,抗旱應急供水調度;貫徹執行上級防汛抗旱調度命令和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抗旱應急供水方案。負責全縣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和解除緊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并協助做好災后處置、有關協調工作。執行縣委、縣政府下達的洪澇臺旱災害防災救災的任務。

        (二)縣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汛辦),負責防汛防旱日常工作,縣防汛辦設在縣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由水務局分管副局長兼任,確定一名專職副主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汛期月日至月日每天24小時值班,掌握汛情、旱情、災情,及時提供指揮決策,提出啟動洪、澇、臺、旱災害應急預案的建議。貫徹落實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示、命令。洪水、臺風、干旱預報、警報,編制險情、災情和搶險救災情況報告。督促、檢查、落實各項應急工作和執行搶險救災工作。做好有關信息、聯絡、接待等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三)縣防指下設應急工作組,各工作組劃分及主要職責:

        1、預測預報及信息組

        縣水務局牽頭,由縣防汛辦、縣氣象局、縣廣電臺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天氣報告,下達指揮部指令等。

        2、搶險救災組

        縣人武部牽頭,由縣水務局、交通局、供電局、建設局電信局、民政局、公安局、國土局、農業局、經貿局、教育局、安監局、旅游局、衛生局、武警中隊等單位和各鄉鎮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洪、澇、臺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搶險救災、人員轉移,災民安置等。

        3、抗旱救災組

        縣水務局牽頭,由縣建設局、農業局、民政局、衛生局、公安局、人武部等單位和各鄉鎮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干旱發生地鄉鎮政府的社會力量抗旱救災。

        4、應急物資和電力通訊保障組

        縣經貿局牽頭,由縣交通局、供電局、民政局、電信局、供銷社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儲備和調運應急防汛搶險救災物資、器材,保證電力供應、通訊暢通等。

        5、應急資金保障組

        縣財政局牽頭,由縣發改局、水務局、民政局、交通局、國土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籌措縣級救災資金,爭取上級財政的支持。

        6、醫療衛生保障組

        縣衛生局牽頭,由縣農業局、建設局、水務局、縣疾控中心、各醫療機構等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和災后疫情防治等。

        7、災后重建組

        縣發改局牽頭,由縣電信局、供電局、水務局、建設局、交通局、農業局、國土局、民政局、人保公司、人壽公司等單位和各鄉鎮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力量搶修災區的通信、電力、水利、供水、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恢復農業生產等。

        8、災情核查組

        縣防汛辦牽頭,由縣交通局、民政局、縣廣電臺、電信局、供電局、農業局、國土局、衛生局、建設局、旅游局、經貿局、人壽公司、人保公司等單位和各鄉鎮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核查災害損失情況。

        9、新聞宣傳報道組

        縣委宣傳部牽頭,由各新聞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宣傳報道抗災搶險中的先進事跡。

        (四)各鄉鎮政府和城鎮社區、行政村等基層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防旱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單位的防汛防旱和險情處置工作。每年汛期前(4月15日)將組織機構名單報縣防汛辦。

        三、預防和預警機制

        (一)防汛防臺檢查

        水庫、堤防和其他險工險段等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與安全監測監管制度。縣防指在汛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防汛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防汛安全問題的,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和整改。建設、電力、交通、通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市政、電力、交通、通訊等設施的防汛防臺檢查,發現問題,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處理。

        (二)工程預警信息報告及發出

        當水庫、山塘、河道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縣防汛辦。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縣防汛辦報告。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范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三)洪澇災情預警信息報告及發出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鄉鎮應及時向縣防汛辦報告洪澇受災情況,縣防汛辦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縣政府和上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對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生后3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省防指,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四)旱情預警信息報告及發出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有關鄉鎮政府及時向縣防汛辦報告旱情、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和用水情況。當發生干旱時,每天向縣防汛辦上報一次旱情。

        四、預防和預警行動

        (一)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組織機構,落實防汛防旱責任人、防汛防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伍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水庫、堤防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落實安全渡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水庫防洪預案、臺風暴雨防御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計劃、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防御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針對河道堤防險工險段,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河道、水庫、人工水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未經審批并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二)降雨實時預警

        水文氣象單位應加強降雨監測,當出現強降雨時,應及時向縣防汛辦報告。縣防指收到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關鄉鎮政府發出警報。鄉鎮政府和有關單位接到降雨警報后,應及時做好應急準備。

        (三)臺風暴雨災害預警

        根據《縣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規定(試行)》及時對臺風影響情況的預警警報。可能受臺風影響鄉鎮的防汛防旱機構應加強值班,研究防御對策,明確防御重點,及時將有關信息向社會,按防臺預案做好相關工作。

        (四)河道洪水預警

        1、當河道即將出現洪水時,應及時向縣防汛辦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當水庫大流量泄洪時,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向下游發出預警。

        2、各鄉鎮政府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

        (五)山洪災害預警

        有關鄉鎮政府、村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巡查預警員,汛期堅持巡查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巡查,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發出警報,轉移群眾,并報告縣防汛辦。

        (六)干旱災害預警

        當梅雨期降雨嚴重偏少或其他時段長時間干旱、水庫蓄水嚴重不足、河道水位偏低時,各鄉鎮政府應預警信息,做好抗旱的各項準備工作。

        (七)水利工程險情預警

        當水利工程發生險情或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報告縣防汛辦和當地鄉鎮政府,通過廣播、電視、電話、警報等方式,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發出警報,當地政府做好群眾轉移的有關工作。

        (八)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出現供水危機,由縣防指向社會公布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五、應急響應

        根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的水旱災害分級,啟動相應的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一)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指總指揮、副總指揮臨陣指揮,縣防指成員單位各就各位、各司其職,各應急工作組在縣防指的統一指揮下,積極開展救災搶險。縣防指部署搶險工作,并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工作組指導工作,根據需要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向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指揮部匯報有關情況,請求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臨陣指揮。必要時,報請省、市政府擴大應急。

        2、縣防汛辦加強值班力量及時掌握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的上傳下達工作。

        3、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啟動相應的Ⅰ級應急響應,由黨政主要領導主持,動員部署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工作;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做好巡查,組織人力、物力搶險救災,營救被洪水圍困群眾。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

        (二)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指副總指揮臨陣指揮,防汛、水務、氣象、國土資源、建設等縣防指主要成員單位進入搶險工作,副總指揮協調部署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工作,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工作組指導、部署相關工作。同時,派出專業人員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將情況報告總指揮,并上報上級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通報縣防指各成員單位。必要時,總指揮親臨指揮,部署相關工作。

        2、縣防汛辦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和洪水調度,并監督指導各鄉鎮的洪水調度,汛情、旱情通報。派出專業人員赴一線進行技術指導。

        3、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黨政主要領導部署搶險工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變化;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做好巡查,組織人力、物力搶險救災,營救被洪水圍困群眾。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及時將搶險情況上報縣防指。

        (三)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汛辦主任臨陣指揮,防汛、水務、氣象等縣防指主要成員單位參加搶險。有關鄉鎮政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上報。組織受災地區的人員轉移、搶險救災。縣防汛辦主任及時將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信息報告總指揮、副總指揮,并上報縣委、縣政府,通報縣防指各成員單位。

        2、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由分管領導組織抗災搶險工作,明確防御目標和重點。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的變化;根據預案做好危險地區群眾轉移的準備工作,做好巡查,組織人力、物力做好搶險救災準備。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及時將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情況上報縣防指。

        (四)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汛辦副主任臨陣指揮。有關鄉鎮政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上報。組織人員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縣防汛辦副主任及時將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信息報告總指揮、副總指揮。

        2、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由分管領導組織抗災搶險工作,明確防御目標和重點。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的變化;根據預案做好巡查,組織人力、物力做好搶險救災準備。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及時將防汛防臺抗旱情況上報縣防汛辦。

        (五)信息報送與處理

        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2、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險情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3、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防汛辦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可向上一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值班室上報。

        (六)指揮和調度

        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鄉鎮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縣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2、事發地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人員,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后,縣防指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七)搶險救災

        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的防汛防旱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縣防汛辦聯系。

        2、事發地的防汛防旱機構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報縣防汛指揮部決策。

        3、事發地防汛防旱機構應迅速調集本地的資源和力量,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河道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隊伍等實施。

        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責分工,由縣防指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八)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1、各鄉鎮政府應高度重視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縣防指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

        3、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防旱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事發地防汛防旱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指揮機構的指令,及時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5、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6、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鄉鎮政府和衛生部門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九)社會動員與參與

        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鄉鎮政府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縣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2、必要時當地鄉鎮政府可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十)信息與新聞宣傳

        1、防汛防旱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

        2、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動態等信息,由縣防指統一審核和;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汛辦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

        3、各鄉鎮的局部汛情、旱情、水利工程險情、災情及搶險救災的有關信息,由縣防指審核和;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指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

        (十一)應急結束

        當洪澇臺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時,縣防指視情宣布應急結束。

        六、應急保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電信局負責保障抗洪搶險現場通訊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絡。

        (二)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現險情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當地鄉鎮領導負責組織實施。

        (2)縣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儲備常規搶險器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以滿足搶險急需。

        2、應急隊伍保障

        (1)縣人武部組建一支50人應急搶險分隊。

        (2)各鄉鎮政府按照區域大小組建一支不少于30人的應急搶險隊伍。

        (3)小(一)型以上水庫及重點在建工程組建一支20人以上應急搶險分隊。

        3、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和防災人員轉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4、物資保障和調撥

        (1)縣防汛辦儲備救生衣25件,救生圈25只,救生繩3000米,土工布200平方米、鋤頭50把、鐵畚箕50只等搶險物資。

        (2)縣農資總公司儲備編織袋5000只,鋤頭20把,鐵畚箕30只。

        (3)五丈巖水庫儲備編織袋5000只,鋤頭50把,鐵畚箕300只。

        (4)各鄉鎮政府必須按照縣防指下達的防汛物資儲備任務要求,備足物資。

        (5)防汛物資按規定程序調撥,及時補充消耗物資。

        5、資金保障

        縣財政、發展改革、民政、水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措、落實,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以及相關金融機構救災、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的落實和信貸。

        6、避災場所保障

        各鄉鎮政府應當確定本地區的避災場所,設立標志,確保災害來臨時處于危險區域的群眾躲避。

        7、電力保障

        縣供電局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8、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局落實臨時搶險運輸貨車5輛、客車10輛,挖掘機5臺。

        9、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農業等部門負責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10、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防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防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鄉鎮政府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3)縣防指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防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考慮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鄉鎮政府應加強對防汛防旱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村、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關鍵時刻,各級行政領導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救災。

        (三)技術保障

        1、加強水文氣象預報系統建設,提高預報精確度。

        2、建立水庫防洪調度系統,實現實時制訂和優化洪水調度方案,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3、建立水雨情、洪水調度、水利工程搶險、水資源應急配置等專家庫,為防汛防旱指揮提供專家咨詢。

        (四)后勤保障

        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負責搶險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醫療、藥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時,縣經貿局牽頭,縣糧食、民政、交通、衛生等部門共同做好災區急需物資的調配工作。

        (五)宣傳、培訓與演練

        1、宣傳

        縣防汛防旱指揮部各組成部門和新聞部門應加強防汛防旱及避險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能力。

        2、培訓

        (1)縣防指要組織好培訓工作。

        (2)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3、演練

        (1)鄉鎮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練,一般每年舉行一次,由縣防指組織。

        七、善后工作

        (一)救災

        水旱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應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二)救濟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濟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三)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四)水毀工程修復

        (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

        (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五)環境保護

        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六)防汛搶險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七)補償機制

        對水庫根據防洪調度指令攔洪超蓄淹沒造成損失、因抗旱需要調用農業灌溉水源、水庫因抗旱保水影響正常效益發揮的,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償。

        (八)災后重建

        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及時開展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

        (九)防汛防旱工作評估

        各鄉鎮每年針對防汛防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防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八、附則

        (一)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各鄉鎮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防汛防旱應急預案,同時指導并督促行政村和企事業單位、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防汛防旱預案。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制定所屬水庫、堤防的險情應急處置預案,報當地政府和縣防指備案。

        第8篇:醫療救助應急方案范文

        關鍵詞:決策指揮系統;決策模式;演化階段

        中圖分類號:F29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2-0028-02

        1 分部門、分災種的危機管理決策支持系統

        我國防震減災系統應用和輔助決策系統的發展是與計算機技術,主要是GIS技術的發展相輔相成的。在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通過世行貸款開始了有關城市地理信息系統的開發研究。“九五”期間,結合950 項目(大中城市防震減災示范研究與應用),地震系統有關單位在烏魯木齊、天津、大連、合肥、自貢、泰安、福州、廈門等地建立了各自地區的“基于GIS的防震減災信息與輔助決策系統”,利用GIS等工具軟件,姚保華(2002)將區域地震環境、震害預測成果和應急輔助決策模塊等進行集成。云南地震局王景來(1999)將GIS應用到地震災害的評估提出將地震災害評估智能化或半智能化的設想,在此基礎上建立了玉溪地震減災信息系統。上海地震局宋俊高、火恩杰等(2000)將GIS應用到城市防震減災應急研究,以上海市寶山區為試點,建立了上海市防震減災應急決策信息系統。王曉青等(2004)利用現代通訊技術、GIS技術和信息處理技術,構建了基于GIS的地震現場災害損失評估系統,實現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現場災害損失的快速、動態評估,現場震情和災情信息的顯示以及各種信息的遠程交換。

        火災是各種災害中發生最頻繁且具有很強破壞性的一種。謝喚亮(1997)給出了基于GIS的決策支持系統的框架,并在南京市消防指揮中心初步實現。許云,任愛珠(2003)對虛擬現實技術(VR)在基于GIS的城市消防指揮系統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朱霽平(2004)建立城市火災應急決策支持系統,一旦發生火災,信息可以迅速傳遞到指揮中心,并快速模擬災害現場情況、預測災害發展趨勢,綜合各種要素,生成救援方案,有效調度和科學利用消防減災資源。

        國內防洪減災決策支持系統的研究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末期,特別是國家在“八五”期間安排的“八五”重點科技攻關項目――長江、黃河、淮河防洪減災DSS研究,出現了很多比較成功的成果,胡四一等(1996)在分析總結長江中下游防洪經驗和防洪決策流程的基礎上,研究防洪決策支持系統建立的開發模式、程序、方法、技術和應用模式,研制和開發了系統中總控管理――人機界面系統、數據庫、知識庫、系統接口和通訊軟件、洪水演進和調度仿真模型、防洪決策風險分析模型等,初步建立了可運行的原型系統,并通過聯機試驗運行、檢驗系統設計、推進分洪決策支持系統的實際應用。到20世紀90年代初,又有翁文斌等開發的安陽市防洪DSS,浙江省洪澇臺風災害預報及省級防洪調度決策系統、黃河防洪調度決策支持系統和長江防洪決策支持系統等投入運行。這些系統都以關系數據庫為核心,系統具有一定的可擴展性、可移植性。余達征等(1999)針對防洪減災DSS的不足和防洪減災決策的特點,將專家系統中的知識處理思想引入防洪減災DSS中以解決其不足之處。設計出智能型的城市防洪減災DSS。

        2 城市危機管理決策支持系統

        2.1 城市危機管理決策支持系統理論研究

        韓燕暉將城市公共危機防范與救助系統分為指揮決策系統這一上位系統與預警系統、預案系統、信息系統、保障系統、動員系統、善后系統等六個下位系統。劉寧認為突發事件應急決策支持系統是用戶通過人機交互與系統主推理機連接,并借助規則、案例、模糊知識推理部分共同完成不同庫間的調用和內部推理求解。朱曉峰等根據政府決策支持系統的信息復雜程度和時效程度將其分為四大類:日常決策支持系統、宏觀決策支持系統、重大活動決策支持系統和危機決策支持系統。惠志斌構造了由危機信息管理預警、危機信息管理知識、危機管理指揮、危機管理反應、危機管理恢復等子系統構成的綜合性危機信息管理系統。谷巖,馮華綜介運用數據倉庫、聯機分析處理(OLAP)、數據挖掘、信息智能推拉等多種信息處理技術,以多種形式靈活地生成各種應急方案。徐志勝等以地理信息系統(G1S)為平臺,集成決策支持系統(DSS),研究開發了“基于G1S的城市公共安全應急決策支持系統”。唐裙裙認為應該采用五級架構,底層是硬件支持層;其次是基礎信息層;基于其上的是決策支撐平臺層;再上層是決策應用平臺層;最上層是用戶界面,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用戶進行設計。張茜公共危機管理決策支持系統的主要功能包括機理分析、預警預報、資源優化、綜合評價和決策建議。柳宗偉,景廣軍提出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我國城市危機管理機制創新的思路,即建立以統一機構(城市危機管理中心)為核心的調度統一、聯動協調、信息共享的城市綜合危機管理機制,研制實用的城市危機管理決策支持系統以支持該模式的高效運作。

        2.2 城市危機管理決策支持系統技術支撐

        在智能決策支持系統的算法研究方面,研究的焦點集中在GIS路徑優化、案例檢索算法以及數據挖掘等方面:黃詩峰等對災民撤退網絡流模型及其GIS模擬技術進行了深入研究;羅忠良對案例推理系統中案例檢索算法的改進進行了探討;馮興杰等對有關數據挖掘及其關聯規則算法進行了詳細地討論;陶靈皎,孫繼銀等對決策樹的算法進行詳細探討并針對自己的研究對象作了適當優化;王秀坤等設計了改進的EM算法并實現了在防洪決策中的應用。

        2.3 城市危機管理決策支持系統工程實踐

        2003年“非典”事件后,我國目前許多城市已經開始設置專門的應急管理機構,將應急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日常的工作來抓,使城市應急管理逐漸走上正規化和制度化的軌道。已建成的城市應急管理機構有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深圳市處置緊急事務委員會、廣州110社會聯動中心、武漢市110聯動服務中心、南寧市社會應急聯動中心等。城市危機管理信息系統一般由以下四個子系統,即應急指揮系統、應急業務處理系統、信息與資源共享系統、決策支持系統組成。管理決策支持系統作為城市危機管理信息系統的一個子系統,目前大多城市尚未進行專門建設。但在某些城市危機管理信息系統中包含了初步的輔助決策功能,下面分別對具有代表性的北京、天津、深圳、臺灣的城市危機管理信息系統中所包含的輔助決策功能進行介紹。

        北京市危機管理信息系統主要由以下子系統組成:①網絡通信子系統,比如有政府網、應急呼報警網;②信息數據庫子系統,城市地理環境數據庫、城市社會經濟數據庫、災害歷史數據庫;③應急評估數學模型子系統,危機事件潛勢預測模型、社會災變心理分析模型等;④對策預案子系統,綜合應急管理總體預案,單災種專業應急預案,預案實施決策流程;⑤專業救援子系統,比如醫療急救網、消防網自然災害現象救援保障,還有公共設施搶修隊,治安和反恐防爆隊。這里應急評估數學模型子系統和對策預案子系統就包含了初步的輔助決策功能。其應急指揮系統中心設計聯動國家減災中心、水利、氣象、地震、消防社區、單位重點區域,城市生命線系統管理部門,它有一些監測設備,比如現場空中監測,還有現場救援指揮車,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災害的動態顯示。還有應急對策的顯示系統,根據專家的意見和對策,進行會商結果,最后形成一個綜合的減災策指令。

        天津市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主要部門是防災應急指揮中心,配置有線、無線通信系統、指揮輔助決策系統、指揮辦公自動化系統、遠程圖像傳輸系統、綜合視訊系統、應急供電、供水系統、樓宇保安監控系統等,運用現代通信網絡和高技術手段,實現各類應急信息的收集、處理、整合,為市領導處置重大災害和突發事件實施應急指揮提供了基本平臺和手段。指揮中心在樓設置了專家會商室和相關單位、搶險專業組、應急救援隊工作室,可集中各險種專家和專業組、隊共同會商,為領導提供輔助決策。

        深圳市應急指揮系統的輔助決策概況:深圳政府特別重視對預案信息系統的設計和開發。深圳有關部門制定和修改了各項應急預案,明確各類突發事件分級分類定量標準,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并建成預案數據庫,納人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的“預案生成系統”。深圳市發生重特大突發性事件時,市領導不但可以在應急指揮中心通過視頻、音頻系統進行現場指揮,還通過地理信息系統和電子地圖了解事件發生地點的具置及周邊情況。同時,系統還將根據現場和數據庫中的各種數據,自動生成多個應急預案以供領導決策選擇。

        臺灣的災害管理決策支持系統研究結合了地理信息系統(GlS)、遙感(RS)、全球定位系統(GPS)以及日益成熟的網絡技術,建立一套整體性的防災救災決策支持系統。該系統使用災害生命周期法來進行決策支持系統整體架構的規劃,將災害從發生前至發生后的整個過程視為一個完整的災害管理循環周期,并進一步分析各階段所需的決策支持需求,運用模組化的概念規劃其中的各項子系統。完整的災害防救決策支持系統資料庫由地理資料庫、氣象水文觀測資料庫、歷史性災害資料庫、趨勢分析與境況模擬成果資料庫、詮釋資料庫等五大資料庫組成。臺灣是多發地震的地區,以該系統的地震知識管理為例,通過“案例式推理”的研究方法,搜集臺灣歷年來都市層級的地震防災救災相關研究(不含地質研究、地震工程)案例一百余例,并利用英國Wales大學所開發的CBR軟件caspian(1999),建置“地震防災救災文獻案例式查詢系統”,探討其應用于都市防災救災的可行性,初步獲得了良好的成果。

        參考文獻

        [1]姚保華,陶夏新.分布式防震減災系統的可行性[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2.10.

        [2]王曉青,丁香.基于GIS的地震現場災害損失評估系統[J].自然災害學報,2004, 13(1):118-125.

        [3]許云,任愛珠,潘國帥.基于GIS和VR的消防指揮系統研究[J].土木工程學報,2003,36(5):92-96.

        [4]朱霽平.基于GIS的城市火災應急空間決策支持系統和仿真模型[D].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

        [5]谷巖,馮華.智能化城市防災救災應急處理支持系統的研究[J].計算機工程與設計,2005,(6): 1503-1505.

        [6]徐志勝,馮凱,徐亮等. 基于GIS的城市公共安全應急決策支持系統的研究[J].安全與環境學報,2004,(6): 82-84.

        第9篇:醫療救助應急方案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許可和備案

        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十六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限制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和禁止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進口限制進出口目錄和禁止進出口目錄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口單位已經取得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進口單位具有進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其中,進口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應當具有原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

        (三)進口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四)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還應當具有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以及使用單位取得的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海關驗憑放射性同位素進口許可證辦理有關進口手續。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材料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依照國家有關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進口的放射源,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應當同時確定與其標號相對應的放射源編碼。

        第十九條申請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轉入單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已經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出、轉入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統一編碼。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與有關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持有放射源的單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應當在該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生產和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單位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

        第二十五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提供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證明材料,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護

        第二十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并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單位安全和防護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登記,作出妥善處理,不得留有安全隱患。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處理責任。變更前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約定中不得免除當事人的處理義務。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終止的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其未安全處理的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及時進行處理。所需經費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二條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Ⅳ類、Ⅴ類廢舊放射源進行包裝整備后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第三十三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第三十四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并設置。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或者顯示危險信號。

        第三十五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對放射性同位素貯存場所應當采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的安全措施。

        對放射源還應當根據其潛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應的多層防護和安全措施,并對可移動的放射源定期進行盤存,確保其處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第三十七條輻射防護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和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第三十九條金屬冶煉廠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時,應當采取必要的監測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熔入產品中。監測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章輻射事故應急處理

        第四十條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職責分工;

        (二)應急人員的組織、培訓以及應急和救助的裝備、資金、物資準備;

        (三)輻射事故分級與應急響應措施;

        (四)輻射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四十二條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第四十三條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

        (二)組織控制事故現場。

        第四十四條輻射事故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輻射事故的等級,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三)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定性定級、立案偵查和醫療應急情況。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輻射事故的性質和級別,負責有關國際信息通報工作。

        第四十五條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將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送至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或者請求醫院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配備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由從事輻射防護工作,具有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人員擔任。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應當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有關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或者批準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擅自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未經依法批準擅自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二)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三)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輻射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批準文件或者由原批準機關撤銷批準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二)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三)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

        (二)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

        (三)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或者實施退役,費用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軍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造成的職業病的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置,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殼里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里的放射性物質。

        轉讓,是指除進出口、回收活動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在不同持有者之間的轉移。

        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是指不以產生X射線為目的,但在生產或者使用過程中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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