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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間借貸指導案例范文

        民間借貸指導案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民間借貸指導案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民間借貸指導案例

        第1篇:民間借貸指導案例范文

        胡蘇亮,1988年出生,大學畢業剛一年,在家人支持下,在浙江溫州開了家數碼店。可最近,他的店遇到了資金周轉問題。

        借錢給小胡的是小朱,也是個80后,但小胡并不認識。小朱在溫州一家廣告公司上班,有些積蓄。“存銀行的話,收益太低了。”小朱說。

        根據雙方的意愿,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速貸邦”進行了撮合,小胡拿自己的家用轎車做抵押,借到了小朱的資金。

        這筆錢的運轉,是溫州綜合金融改革的一個小案例。

        拉開民間借貸陽光化序幕

        胡蘇亮告訴記者,他當時挑選了一家融資中介機構后,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證件登記完畢,就開始等待貸款評估。“我想用汽車作抵押,評估結果是最多可以貸款7萬元,但店里發展只需要5萬元。”

        作為溫州金融綜合改革的組成部分,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4月26日掛牌成立。這是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獲批后,在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進程中邁出的重要一步,也被視為溫州民資向陽光化探路的標志性一步。

        借貸登記中心經溫州市政府批復同意,由14家法人、8個自然人投資設立,注冊資金600萬元。中心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范圍包括信息登記、融資對接服務等。

        據了解,只要借貸登記金額突破1萬元,市民到登記服務中心進行備案登記都是免費的。中心負責人徐智潛說,登記中心是帶有公益色彩的純服務機構,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供求信息的登記和,同時幫助進行資金配對,為借貸雙方提供一個對接平臺。

        目前,在服務中心的二樓大廳,已經入駐的不僅有宜信、速貸邦等從事民間借貸融資對接業務的中介機構,還包括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華東公證處、溫州華正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等配套服務機構。

        “只要借貸符合法定利率,私下達成協議的借貸雙方就可以到中心完成登記。”溫州市鹿城區金融辦副主任姜輝說,通過登記中心備案后,民間借貸將被置于陽光下。

        徐智潛說,過去由于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者的月利息一度高達3分或者是4分,登記服務中心的成立可推動民間借貸的陽光化,通過市場競爭,有效地降低借款的利息。

        另一方面,由于以前民間借貸多為個人“私下協議”,一旦借款方沒有能力還款,貸款方會非常被動。而由于民間借貸信用系統缺失,借款方往往還會繼續借款,貸款方不得而知。“通過中心的登記,借款方一旦有逾期還款等不良記錄,就會被記錄在冊,影響其今后的借款資信。”徐智潛說。

        溫州市金融辦主任張震宇表示,成立登記中心的目的,就是讓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降低投資風險,“借貸雙方可以見面談利率、談條件。入住的貸款服務公司則提供公證、擔保以及法律等專業服務”。

        讓民間金融有合法身份

        雖然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只是嶄露頭角,但事實上溫州民間資金早已躍躍欲試。據悉,僅速貸邦一家中介機構,試營業一周,已經有5000余萬元出借資金前來登記,最少的10萬元,最多的500萬元。

        而在溫州,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批復至今僅一個月,除了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還成立了民間資本管理中心;在為新增30家小額貸款公司尋找主發起人中,一改以往的審核制,實行市場化招標制;為了助陣“金改”,面向全國競爭性選聘108名金融人才。張震宇認為,這都是金融領域中的新嘗試。

        據了解,溫州此次將重點推進五大領域金融改革創新:建立健全服務小微企業的金融組織體系;大力推進民間金融陽光化和規范化;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培育和發展地方資本市場;強地方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和風險防范。

        而完善地方金融組織體系、健全民間資本市場體系、創新金融服務體系、構建地方金融監管體系,被列為改革四大重點。

        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認為,溫州的金融問題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民間資本多,但投資渠道狹窄;二是溫州中小企業眾多,但融資渠道不暢;三是民間金融高利貸化嚴重,致使借貸企業不堪利息重負。

        據統計,溫州的民間資本高達6000億元人民幣。但資本的逐利性使得地下金融無序生長。

        “溫州問題是中國金融問題的一個縮影。”周德文說,“炒錢”之所以如此轟轟烈烈,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國目前的金融體制與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即金融壟斷和利率雙軌制。這可以說是造就了溫州民間炒錢現象的制度性溫床。

        “對于民間資本來說,本次金改設計了不少投資途徑。”張震宇說,讓不同量級的資本,進入不同領域。

        比如,對一般老百姓,政府拿出一些基礎設施項目,讓其參與基礎設施建設,以債券股份形式進入。對于擁有50萬元、100萬元或200萬元的群體,就可以進入產權交易市場;擁有千萬元級別的資本,可以參與新型的金融公司;除了這些,手頭有活錢,不管數額多少,都可以放到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陽光放貸。

        “這樣,民間資本可以堂堂正正地進入金融業,在金融業有了一席之地。民間金融有了合法身份,就不必灰色化生存。”溫州方興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方培林說。

        “局部試水為全面金融改革探路”

        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構想,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開展金融綜合改革。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體系。方案同時提出,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增強各類金融機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等目標,希望為地方金融規范化探路,為全國金融改革提供經驗。

        方案設置了包括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發展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研究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創新發展面向小微企業和“三農”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等12項任務。

        周德文認為,局部試水意在為全面金融改革探路。每一項任務對溫州金融改革都至關重要,有助于民間借貸的破冰。

        據了解,為推進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方案的實施指導和幫助協調工作,浙江省專門成立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領導小組,溫州市也將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協調小組”和若干工作推進組,協調和推進各項改革的具體工作。

        而圍繞如何讓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和實體經濟,溫州已列出了包括今年將新推3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設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等一攬子方案,并在全省率先推出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入圍資格招投標制度。

        在政策利好之下,溫州的民間資本也已順勢而為。繼去年溫州市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中心正式成立,溫州第一家民資管理公司甌海區信通民間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也已掛牌試營業。溫州樂清、瑞安等地的3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和1家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也將陸續掛牌經營。

        第2篇:民間借貸指導案例范文

        一、民間金融的主要形態

        我國民間金融形式多種多樣,按照組織化程度高低和風險大小不同,可以分為無組織形態、互形態和盈利性形態。一是民間金融的無組織形態。民間金融的無組織形態是指,以一對一或一對多為特征、融資雙方直接借貸資金的分散型民間融資活動。借貸關系主要在比較熟悉的人之間進行,是民間的一種無組織的拆借活動,也是我國民間金融最原始、最簡單的形態。民間金融的無組織形態主要包括私人借貸和民間集資。二是民間金融的互形態。民間金融的互形態是指,以小范圍的血緣和地緣相結合,成員間進行互助合作性融資的有組織的民間融資活動,主要為解決成員在生產和生活方面的臨時資金周轉問題。民間金融的互形態主要包括合會和民間合作金融組織等形式。三是民間金融的盈利性形態。民間金融的盈利性形態是指,以自有或社會資金、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作為第三方進行的商業性融資活動。盈利性形態的民間金融包括:典當行、私人錢莊、小額貸款公司、私募基金、融資性擔保公司、投資公司,以及互聯網金融中的P2P、眾籌和網絡小貸公司等。

        二、我國民間金融存在的合理性與問題

        (一)我國民間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第一,對民間金融的旺盛需求。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完善,我國中小微企業、個體經濟、“三農”經濟得到迅猛發展,城鄉居民的消費需求迅速擴張,由此形成了對融資的強大需求。而它們的融資需求,或由于正規金融分支機構的大量縮減和資金的集中調控而金融服務缺位,或由于正規金融貸款戰略的“抓大放小”而被排除在目標客戶之外,或由于正規金融的融資門檻較高而被拒之千里。這些經濟主體的融資需求只能轉向民間金融。

        第二,民間金融的自身特有優勢。首先,民間金融手續簡便。民間金融主要是以人際關系為基礎,維系交易雙方契約關系的往往是倫理、道德、傳統、宗族等非正式制度,因此民間金融要求有一定的誠信度,很少要求有規范的擔保。其次,民間金融融資快捷。民間融資沒有煩瑣的交易手續,交易過程快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再次,民間金融信息對稱。民間融資是以民間信用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可以通過各種非正式的信息渠道,詳盡地了解借款人的信譽、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甚至個人社會往來,更容易克服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種種問題。

        第三,大眾創新創業的有力助推器。民間金融自身充滿著創新的激情和活力;從推動“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看,由于處于創新、創業期的企業需要快捷的資金支持,同時又缺乏相應的財務等硬信息,正規金融很難及時出手相助。而門檻低、手續簡便、融資快捷正是民間金融的特有優勢,尤其是互聯網金融中的眾籌和P2P,能夠有力推動大眾創新創業。

        (二)我國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

        第一,經營的高風險性。一是民間金融的脆弱性。(1)資金來源的脆弱性。民間金融資金供給者多為小企業和普通老百姓,他們的收入較低,如果不能收回出借資金,將嚴重影響他們的生產生活。(2)資金中介機構的脆弱性。民間金融機構的規模偏小,缺乏政府信用的支持,即使經營良好,對于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的承受能力也有限。(3)借款人的脆弱性。求助于民間金融的往往都是規模小資金實力弱的中小微企業、個體戶及居民個人。二是民間金融的不規范性。民間金融手續不規范,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常是在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操作流程和手續較為簡單,過于依靠個人信用和道德約束,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的程序;自有資金比例低,長短期貸款結構不合理,容易陷入流動性危機。三是民間金融的投機性。由于缺乏金融監管者和政府的指導,民間金融活動具有投機性和盲目性。

        第二,弱化宏觀調控效果。在總量上,表現為信用的單向擴張性。當國家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時,由于對民間金融缺乏調控手段,加之民間金融的逐利本性,民間金融仍會繼續大量地進行融資活動以獲取高額回報,部分抵消了緊縮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應;當國家實施寬松的貨幣政策時,寬松貨幣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民間金融市場由有限的放松逐步變為超額度的擴張,增加了通貨膨脹的壓力。在結構上,當國家實施信貸政策調整,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布局時,部分民間資金流入限制產業或行業,使信貸政策的產業調整效果大打折扣。

        三、試尋我國民間金融的未來發展方向

        (一)引導民間金融向組織化方向發展

        非組織化的民間金融如自然人之間的個人借貸、企業與個人之間民間集資,是民間金融的簡單形態,具有分散性、隱蔽性、脆弱性和簡單化的特點。它的分散性加大了政府引導和監管的工作量,隱蔽性增加了政府引導和監管的難度,資金實力的脆弱性和手續的簡單化,加大了其經營風險。為此,有必要引導自然人之間的分散化的民間金融向組織化、機構化方向發展。組織化的經營方式,一方面可以實現對民間金融活動的適度監管,另一方面也能部分降低民間金融的經營風險。引導民間金融向組織化、機構化方向發展,需要創新建立形式多樣,基礎多元的民間金融組織,包括區域性、行業性和專業性的互助合作組織和小額信貸組織,以增加民間金融組織化、機構化的載體。

        (二)引導民間金融向更高形態的遞次演進

        民間金融只在一定的社會網絡范圍(包括地域范圍和業務規模)內具有效率,一旦超越這一范圍,其交易成本就會加大,民間金融的交易成本呈現先降后升的“U”形狀態,但不同形態民間金融的“U”形狀態的位置不同。隨著社會網絡范圍的擴大,其客戶層次必然發生轉移,而不再是原來的金融弱勢群體。因而,社會網絡范圍擴大到一定程度后,必然尋求組織形式的進一步演進,其契約形式逐漸市場化,內部治理結構也逐漸復雜化。

        (三)引導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轉化

        日本、韓國、中國臺灣等國家及地區都曾經有一定規模的合會性質的金融組織經規范后,逐步轉化為中小企業銀行、共同信貸機構等正規金融機構,這些成功的案例值得我們借鑒。我國一些盈利性形態的民間金融經過不斷的規范和完善,發展到一定階段,待其能夠有效解決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問題后,可以將這部分民間金融引入正規金融市場,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可設立地方性金融機構比如村鎮銀行或者社區銀行,提供類似于民間借貸的零售型、人力資源密集型的社區金融服務。

        第3篇:民間借貸指導案例范文

        [關鍵詞] 農村 民間金融市場 問題 對策

        解決“三農”問題離不開有效的金融支持。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金融供給問題突出。尤其是在銀行的商業化改革之后,農戶和鄉鎮企業貨款困難問題進一步加劇。而國有金融組織的缺位為民間金融組織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間。非正規金融組織從實際產生的效果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農村經濟發展中農戶及一些鄉鎮企業金融服務上的空缺,促進了農村金融組織的創新和農村金融市場的開拓,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一、農村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民間借貸的敏感點就是利率,發生爭執的焦點也是利率。銀行利率是經過國家宏觀調控指導意見的一種執行利率,而市場利率是根據物價水平,盈利水平自然變動的利率。現在“不超過銀行四倍”的利率是以銀行利率為基準點的,雖然上下可浮動,但仍是“固定”到銀行利率基準點上的。這就難免有“銀行”導向之嫌,不利于市場利率導向作用的發揮。無論如何,民間借貸的利率應是市場化的,市場化利率是目前世界各國銀行追求的一個目標,民間借貸更應發揮其市場導向的優勢。

        2.農村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逐步從單純的借款活動中分離出來,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從而擾亂了金融秩序。農村地下金融沒有合法地位,只能在體制外畸形生長,很難滿足農村資金的需要,而且地下信用沒有法律保障,仍然是采用口頭約定的簡單形式,粗陋的形式與較高的利率,既制約了資金需求,也成為眾多法律糾紛的根源。而且地下金融沒有納入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國家無法掌握其規模和問題,潛伏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首先農村民間金融長期游離于國家政策法規之外,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對正常的金融秩序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其次,民間金融大部分都是鄉村鄰里、親朋好友等社會小團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信用域極其有限,資金規模往往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差。

        3.農村民間金融容易產生經濟糾紛。農村民間金融往往有兩種主要的形式,一是口頭約定型。二是簡單履約型。貸款期限或長或短,借款利率的高低憑雙方關系的深淺而定。民間借貸的債權人或者是礙于情面,不好意思獲取必要的證明手續或者是以獲得高額利息為目的,缺乏對借款對象的審查和對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錢,不論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錢弄到手。結果往往是債權人不能按期收回資金或根本無法收回,債務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從而引發債權、債務糾紛。

        4.農村民間金融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由于缺乏對每筆貸款貸前、貸中、貸后嚴格的調查,在貸款者對借款者的信譽及貸款用途難以知曉及控制,便會使農村民間金融風險加劇。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被銀行卡住以后,非正規金融便為其融通資金,使國家的調控手段大打折扣。民間金融機構脫離了人民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存在不規范,如高息攬存,盲目貸款,且民間借貸大都是在資金需求緊張迫切,銀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通常很高,民間借貸形成的貨幣流量也難以預測和控制。由于目前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機制還不完善,一是導致部分民間借貸演變為高利貸,給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不穩定因素;二是民間借貸活動在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干擾了金融機構業務的正常運轉,給國家的貨幣政策造成沖擊。

        5.民間金融目前還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民間金融在我國古代就已經存在,但建國以來政府對其活動經歷了由禁止、打擊、到默認而不提倡的過程。即使在改革開放以來,其一直作為地下經濟的一種灰色狀態生存。目前雖已引起重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也沒有明確的業務管理部門,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存在缺少法律統一規范與有效監管問題。希望經濟金融界人士討論如何引導、規范和發展民間金融。

        6.金融供給機制與農村金融需求錯位。隨著金融改革的不斷的深入,商業銀行城市化趨勢明顯,保留的農村基層機構目的在于吸收存款,成為城市吸納農村資金的渠道。郵政儲蓄資金也大部分從農村流出。農村信用社幾乎成為惟一支撐農村經發展的正規金融力量。但農村信用社受融資能力的制約,遠遠不能滿足農村金融需求;農村信用社經營商業化傾向,也影響了其為農村經濟服務的積極性。

        二、農村民間金融市場發展與規范的對策

        農村民間金融作為一種內生的制度安排,發揮了民間金融作用,促進了民間金融市場的形成。在彌補農村資金供求缺口、促進個體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擾亂了農村金融秋序,增加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因此,我們有必要規范發展農村民間金融,將其納入農村金融體系,并將過量的消費性信貸引向生產性信貸。

        1.明確民間金融的地位。民間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盡管現在的法律政策對民間金融仍然采取相對嚴厲的態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規金融已經占據的市場之間,民間金融仍然有廣闊的空間。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民間金融也是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而且具有自發性,在應對正規金融難以解決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時,民間金融有自己的獨特優勢,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要放棄用正規金融一統農村金融的設想,正確認識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互補作用。要有條件地允許民間金融的合法化,為發展農民自主參與的各種民間金融,提供良好的環境條件。可出臺監管部門受權規章,允許民間借貸在給定條件下合法存在,并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從而擴大政府財政稅收,嚴格限制和取締不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

        2.將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間金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問題,不單是一個金融問題,而是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大局的重要問題。農村信用社必須堅持服務“三農”。一是立足于農村社區的金融組織;二是他的功能是聚集農村、農民和農戶的資金,并通過金融手段在“三農”發展中進行配置;三是應當使農民貸款盡可能地方便,自覺選擇在“三農”中尋求資金出路;四是他能夠自動化、開放的和動態的制度安排,隨著 “三農”需求的變化而調整自己的組織結構和功能方向;五是組織體系應當具備自我風險控制能力,接受相應的監管約束。通過一系列改革措施,力爭將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基本解決農戶在農村信用社貸款難的問題。

        3.規范農村民間金融,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農村民間金融以其融資速度快,信息費用低,利率具有彈性,服務態度好,渠道廣,回收快,資金利用率高等優點而經久不衰,但其具有高利貸、高風險、金融欺詐、隱蔽性強、不可控制等缺點,有時會影響農村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會穩定。加強農村民間金融監管,是在農村市場金融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也是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農村民間金融監管和農村民間金融調控是促進農村民間金融健康發展和提高農村民間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要使農村民間金融活而不亂,實現發展、效率、穩定三者的最優結合,監管方式的科學化和調控方式的靈活有效是最為關鍵的一環。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準備金率和資金充足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的情況下,引導和鼓勵民營等多種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并納入到農村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以增加農村金融的服務供給,滿足三農融資需求。

        4.繼續支持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發展。在支持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發展方面,一是立足小額信貸組織僅依賴政府或捐助者的支持終會難以為繼的現實,建立合理的商業化運作方式,增強其交易風險防范和控制能力。二是鼓勵獨立的小額信貸專業非政府組織開展小額信貸,形成金融部門和扶貧部門宏觀管理和監控,穩定和發展一支小額信貸專業隊伍,建立長期為農村貧困人口提供基本金融信貸服務的機制。三是規范提高小額信貸運作機制,發展規模擴大、覆蓋面增加的有利時機,建立扶貧專業的機構,引入小組還款機制,促進信貸資金的良性運行。四是成立小額信貸行業協會。隨著小額信貸的不斷發展,有必要成立一個專門的協調機構來協調和引導小額信貸的發展,這將有利于不同機構之間的交流和合作,規范小額信貸的運作,盡快結束小額信貸各自為戰的局面。

        5.建立農村民間金觸機構存款保險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風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迫在眉睫。農村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保障農村存款和實現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開放民營銀行的前提條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護小儲戶,防止擠兌現象;二是為處置出現嚴重問題、破產或瀕于破產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為了降低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保護公眾信心。

        參考文獻:

        [1]張玉鳳:我國農村金融邊緣化問題的思考[J].閩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04)

        [2]浙江農村出現民間金融企業[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0,(S1)

        [3]杜 靜:應當積極發展農村民間金融[J].金融教學與研究 , 2005,(03)

        [4]謝魯江:論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狀況[J].廣東技術師范學院學報,2005.(01)

        第4篇:民間借貸指導案例范文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發展問題;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P2P網絡信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收錄日期:2016年3月19日

        一、研究問題及背景

        隨著民間借貸的興起和互聯網的發展,P2P網絡借貸應運而生,憑借其方便簡潔、能夠解決資金短缺問題、交易自主、成本低廉等特點,最大限度地為個人提供公開、直接、安全的小額信用交易,該市場不僅是對傳統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補充,還為普惠金融的實現提供了重要途徑,P2P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型的民間借貸形式被越來越多人重視。然而,伴隨著我國P2P網絡借貸的迅猛發展,其所面臨的各種問題也開始顯現,甚至影響到P2P網絡借貸的健康發展。因此,如何有法可依,針對行業存在的潛在風險和各種問題,分析造成問題的內在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從而確保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成了我們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情況促使我們要對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現狀及行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和思考,提出自己的見解。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夠為國內P2P行業相關者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P2P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興的民間金融出現至今剛滿10年,但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短期資金需求者的需要,這一新生事物的出現引起了眾多研究者的廣泛關注。在國外,基于研究背景的差異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學者們對P2P網絡借貸的研究更多的是體現在對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模式的比較和借貸雙方的行為分析的研究中。Zopa作為全球第一個P2P網絡借貸平臺,成為了市場模式研究的典型案例(Hulme,2006;Gonzalez & McAleer,2011)。Hulme(2006)以Zopa為例,對P2P網絡借貸的發展、風險控制機制和運作機制進行了研究,并對其未來發展進行了預期,認為社區的互動原則是平臺發展的基礎,借貸雙方及Zopa之間基于這種社區的理念,從而建立起互惠互利的“雙贏”局面。同時,Hulme還認為以Zopa為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將在未來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進一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Gonzalez & McAleer(2011)對比了美國的Prosper平臺和英國的Zopa平臺,結果顯示兩者在風險控制上存在共性,對不同的貸款周期、信用風險和貸款規模的項目實施不同的風險控制是平臺的重點,而投資人的策略、文化因素以及信譽對風險的影響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考慮。在美國Prosper平臺向研究者開放交易數據之后,對借貸雙方行為影響因素的研究逐漸成為目前P2P網絡借貸研究的熱點之一。Kumar(2007)基于Prosper數據分析“硬信息”對于借貸行為的作用影響,認為“硬信息”對于貸款的成功率、貸款利率、貸款的違約率均會產生顯著的影響。Ravina(2008)在對“硬信息”的分析基礎上,對借款人的生理特征信息與借貸交易行為的相關性進行研究,認為在“硬信息”相同的情況下,借款人的容貌和性別等生理特征的因素也可能成為影響借貸成功率及利率的因素之一,如果借款人的容貌相比其他借款人有優勢,那么該借款人對應的借款項目的成功率會越高,得到的利率也會更低。同時,Lin(2009)對社會資本信息等“軟信息”在借貸交易過程中的具體作用和影響進行分析研究,認為社交網絡在借貸活動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擁有豐富社會資源的人更容易獲得較低利率的貸款,并且貸款的違約率也更低。

        在國內,由于我國的P2P網絡借貸起步較晚,所以在這方面的研究仍停滯在比較基礎的階段,根據學者們的研究內容,可將研究成果劃分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比較、制度建設、風險研究等方面。在網貸平臺的介紹、運營模式比較方面,劉文雅(2011)、王繼輝(2011)、王紫薇(2012)等認為孟加拉尤努斯教授首創小額借貸,P2P網絡借貸屬于小額借貸的網絡形式,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傳統金融體系中的空白;陳初(2010)對網絡借貸的經營模式進行了全面概括,將其分為四類:以企業網上行為參數為基礎的綜合授信;做銀行金融業務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務商;“P2P”網絡融資模式;專門為學生提供貸款的社區。在制度建設方面,吳曉光、曹一(2011)對加強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提出了幾項建議,其中包括:完善用戶識別機制;加強資金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反洗錢系統;加快信用評級體系建設;提高P2P網站的安全技術。在風險研究方面,郭弈(2011)、蘇莉娟等(2011)認為國內網絡借貸由于信用體系不健全、缺少抵押擔保、欠款逾期無人追償、第三方賬戶監管缺位,客戶資金安全難以保障;張玉梅(2010)認為P2P網絡借貸平臺不僅個人信用風險問題難以回避,而且借款者的借出成本較高,風險只能由借入者獨立承擔,這種形式對現行貨幣政策是一種挑戰。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國外對于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研究范圍和研究方法更加廣闊,結論分析也更深入。除了對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模式的比較,還包括了借貸雙方的行為分析、借貸成功的影響因素、社會資本信息在交易過程中的作用和影響,這些研究成果都與國外透明公開的信用評估機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監管體制以及社會習俗等因素密切相關,較為成熟、完善的研究成果為今后金融創新的研究領域提供了更多的研究基礎。而國內對于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研究主要集中在運營模式、制度建設和風險分析等方面,總體來說,國內學者對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研究更為宏觀,還較少對借貸雙方行為及其影響因素進行相關分析,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研究不夠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也有待進一步提高和擴大。這些差異也與國內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發展特點有關,P2P網絡借貸市場雖起步較晚,但其發展迅速,由于法律環境、信用環境的差異,在市場發展過程中暴露的風險和問題引起了學者的關注,成為了研究熱點。

        二、我國P2P網絡信貸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網絡借貸平臺雖然發展速度極快,但網絡借貸網站身份模糊,處于“無監管、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的“三無狀態”。現有金融政策法規不完備,對其沒有約束力,P2P網絡借貸行業面臨著法律問題、監管問題、運營問題等多重風險,隨著整體經濟環境的變化,很容易多重風險集中爆發。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從合法性看,P2P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在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都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而且還有一些關于民間借貸的特殊法律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然而,對于P2P網絡借貸這一新興的民間借貸形式,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加以規范和保護,相關立法的空白使其面臨業務定位、糾紛處理和風險防控等無法可依的局面。因此,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得到確認。

        P2P網絡借貸平臺雖然已在我國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其身份模糊,至今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也限制了自身發展。P2P貸款平臺目前基本上都是以兩種身份注冊:一是投資咨詢公司;二是網絡技術類的電子商務公司,但P2P借貸網站的實質是利用互聯網從事借貸中介等業務。至今,P2P網絡貸款性質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界定,其身份不明導致監管部門和面對網絡借貸糾紛的相關法律部門在這種法律法規缺失的狀態下,無法解決問題,同時,也讓原本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大量民間借貸被迫轉入地下,潛在風險加劇。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P2P網絡借貸行業亂象叢生,甚至部分網絡借貸平臺在高利潤的誘惑下利用網絡平臺從事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

        (二)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身份一直很模糊,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由此導致了P2P的監管真空,進一步加劇了網絡借貸業務的風險。

        1、監管缺位與監管錯位并存。一方面P2P從事的網絡借貸業務本質上屬于金融業務,理應納入中國銀監會的監管范圍,但由于迄今為止銀監會并未承擔P2P的監管責任,導致P2P真正的監管主體缺失;另一方面我國P2P大多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由并不具備金融監管能力的工商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責任,這形成了監管錯位問題。可見,我國P2P面臨著監管缺位和監管錯位的雙重困境,這些問題構成了P2P的潛在風險。

        2、監管內容不明確。此類網站只在工商部門、通信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機關網監部門注冊登記,經營范圍則是網絡信息技術。然而,從業務性質來看,其從事的卻明顯是金融中介業務。但網站確實不屬于金融機構,國家對民間借貸中介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所以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作為一般的經營企業進行管理,信息產業管理部門只從信息安全的角度對其實施管理,因而網絡借貸平臺實質上處于監管真空狀態。

        3、平臺提供的信息真偽難辨。P2P網絡借貸平臺屬于提供金融服務的中介機構,無進入門檻限制。在目前監管缺失的狀態下,網絡借貸平臺的數據系統無需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接,也就是說,借貸平臺的借款數據無法體現在公共信息平臺上,無法被人得知,監管機構就無法發現可疑交易。此外,P2P網絡借貸的資金來源于投資人正當渠道獲得的、閑散的資金,但是也不能排除其資金來源的不合法性,因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審查體系中并不對投資人的來源進行審查。同時,借貸雙方信息的真實性難以判斷,網絡環境的虛擬性導致難以評價借貸雙方信用狀況的真實性,有可能出現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冊多個賬戶騙取貸款的情況。因此,網絡借貸平臺極易成為不法分子洗錢的途徑。

        (三)運營方面存在的問題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是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也是P2P網絡借貸行業面臨的最大風險。在國外,信用評級和得分制度較為完善,個人信用有據可查;而在國內,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健全,P2P平臺無法通過調查手段準確獲得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只能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身份證明、收入證明、資金用途等資料判斷其還款能力的大小。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借款人可能因各種原因出現違約行為。此外,整個借貸行業會因為經濟發展的周期性波動而面臨周期性信用風險,在當前P2P模式下,由于缺乏制度約束,出資人短期內大規模撤走資金的風險是存在的,這種流動性風險一旦大規模爆發,會導致P2P無法繼續經營。

        2、安全性風險。安全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P2P網絡貸款中存在借款人進行金融詐騙和卷款跑路的資金安全風險;二是借款人面臨著信息泄露的隱私安全風險。在當前的P2P網絡借貸交易模式下,網絡借貸資金并不是從貸款人的賬戶直接轉入借款人的賬戶,必須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實現周轉,多數網絡信貸平臺通過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形式來完成,因此會發生資金沉淀。目前,沉淀資金的管理尚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那么在時間差和監管存在真空的情況下,金融詐騙、卷款跑路的道德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甚至會出現非法集資的情況。同時,在同業競爭的壓力下,未受監管的第三方賬戶資金可能被P2P網絡借貸公司挪用來投資獲利,從而引發操作風險。

        由于P2P網絡借貸平臺需要借款人填寫詳細的身份信息,業務流程中會涉及大量個人信息。而P2P網絡借貸平臺對個人信息管理不夠規范和嚴謹,又缺少監管機構的規范和監督,使得借款人填寫在網上的諸多重要信息存在被泄露或濫用的風險。2013年3月5日,開心貸平臺注冊用戶信息被惡意篡改,登記的提現賬戶被申請提現8,000元,經調查網絡借貸平臺被黑客侵入,并修改了部分資料。該事件顯示,網貸平臺技術薄弱,賬戶及個人信息的安全并沒有得到全面的保護。

        (四)市場及政策風險問題。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市場風險主要體現在高杠桿導致的壞賬和利率波動導致的不良貸款上。表1反映了國外相對成熟的借貸平臺Zopa和Prosper的壞賬率和收益率,由此可見高杠桿擔保甚至是無擔保對應較高的壞賬率和收益率。雖然P2P網絡借貸平臺多通過鼓勵分散貸款的方式對壞賬風險進行控制,但是對于整個P2P網絡借貸平臺而言,還是存在因為壞賬累積造成資金斷裂甚至公司破產的風險。(表1)

        另外,作為經營貨幣的公司,P2P網絡借貸平臺對利率的波動會十分敏感。當貨幣政策從緊,利率水平上升時,借款人從銀行借款的難度增大,轉向P2P網絡借貸平臺,P2P借貸業務規模會迅速擴大,呈現逆周期增長的特點。但是當貨幣政策過于緊縮時,雖然業務規模擴大,但是此時實體經濟會受到沖擊,企業或個人收入減少,違約概率升高,P2P平臺的不良貸款會增加,甚至引發流動性風險。

        政策風險即為宏觀調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弱化的風險。P2P網絡借貸公司雖然屬于信息中介公司,但是由于其中介對象是資金,具備一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屬性。由于P2P網絡借貸公司的資金運作并不受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的監管,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無從掌握P2P網絡借貸資金數量、投向及運營情況。隨著P2P網絡借貸公司業務的不斷發展,其資金規模也越來越大,在達到一定規模后,由于大量資金在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的統計范圍之外,使得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根據不完整的金融統計數據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削弱。

        目前,銀監會已經指出P2P網絡借貸公司可能存在影響宏觀調控效果,演變成非法集資和高利貸,被洗錢公司、傳銷組織利用,以及使民間資金流入限制性行業等問題。作為一種存在于正常金融體系外的資金借貸平臺,P2P網絡借貸平臺隨著規模的擴張勢必會對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產生沖擊。

        三、我國P2P網絡信貸發展中的問題原因分析

        通過對上述P2P網絡借貸行業和平臺存在問題的綜合分析,可以進一步探究其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來自以下方面: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在我國,P2P市場發展粗具雛形,因為它的“野蠻生長”和其“無監管、無標準、無門檻”特征引起的各種問題而被稱為金融業的“野孩子”。國內P2P行業始于2006年,最近幾年開始進入人們的視線,并不斷發展,但政府一直未對其進行管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給P2P網絡借貸平臺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問題。

        為什么政府一開始并未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管和約束呢?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這種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模式是引進于國外,大家都不確定其是否能夠在中國這片土壤環境下得以良好的發展,既然無法預料它的發展情況,也就無法對其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管;二是P2P網貸平臺發展伊始,行業處于初步創新中,變化速度會很快,監管的難度也很大,并且過早的監管可能會束縛和壓制它的發展;三是P2P理財公司發展初期規模比較小,盡管缺乏相應的監管,也不會對金融體系造成很大的影響,從而影響整個經濟的發展。就如同嬰幼兒時期的孩子一樣,政府在P2P網絡借貸發展之初,對其采取的是自由放養的教育模式。

        而如今,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已逐漸趨于成熟,尤其在2013年P2P網貸平臺賺足了眼球:一方面借助國家金融改革之風以及整個互聯網金融的爆發而名聲大噪;另一方面則因行業內頻頻曝出的違規及風險問題而備受爭議。因此,現在針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時機已經成熟,亟須政府或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監管主體,進一步完善網絡借貸法律規范,從而降低其存在著的法律風險。

        (二)網上交易不易進行監管。除了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身份模糊,處于監管真空狀態,使其面臨監管主體和內容不明確的問題,造成監管無法可依之外,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自身的網絡交易形式也給監管帶來了很大困難。首先,借貸雙方信息的真實性難以監管。網絡環境的虛擬性導致難以評價借貸雙方信用狀況的真實性,不易進行監管;同時,借貸平臺的信息資料一般只有工商登記資料,這意味著如果沒有實地考察,對于網站的真偽很難辨別,極易被釣魚網站利用成為欺詐工具;其次,平臺的運營難以監管。一方面由于沒有明確的法規約束,我國P2P形成了多種運營模式,有的側重線上活動,有的側重線下活動,業務活動的差異性大,網絡借貸平臺的隱蔽性、匿名性、即時性使得監管部門對于資金流向的追蹤更加困難;另一方面P2P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員工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流動性較大,這些都增加了監管的難度。但由于信息披露與交易記錄上報機制缺失、客戶借款貨款用途審核力度不夠等原因也給洗錢犯罪分子的違法活動提供了廣泛的空間;最后,平臺的風險控制難以監管。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組成部分,擁有風險控制弱的特點。由于互聯網金融還沒有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不具備類似銀行的風控、合規和清收機制,不利于銀監會和央行等相關部門的監管,容易發生各類風險問題,現已有眾貸網、網贏天下等P2P網貸平臺宣布破產或停止服務。

        (三)行業門檻低,行業自律缺失

        1、行業門檻低。在P2P網絡借貸行業,準入門檻低是不爭的事實,可以說是目前國內金融領域準入門檻最低的。P2P網絡借貸公司至今沒有自己的資金門檻,在工商部注冊備案時,雖然不允許進行信貸經營備案,但是可以通過登記金融信息服務、電子商務等方式避開信貸業務要求,獲得工商牌照,并且互聯網IP地址信息備案也相當容易,幾乎沒有限制條件。不僅公司備案登記簡單,而且沒有場地經營限制,市場準入標準并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性質而有特殊要求。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準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增加了P2P網絡借貸平臺在運營過程中的風險,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另外,IT系統不牢靠,信息安全無保障也為P2P網貸平臺的運營帶來了風險。由于P2P行業門檻較低,目前很多從事P2P行業的從業者既非來自金融機構,也非來自互聯網行業,沒有自身的技術力量及核心技術,極易遭受不法分子黑客的攻擊。

        2、行業自律缺失。作為一個新興的互聯網金融市場,P2P網絡借貸行業迄今為止沒有國家認可的全國性協會組織,部分區域性小的行業協會也只有地方政府認可的身份,難以出臺整體行業規范指導市場。在沒有統一的行業經營范圍和從業人員資格標準的情況下,P2P網絡借貸平臺依據市場化的需要進行著自我探索,尋找新的經營模式與盈利點,探索著所謂的改革創新。2013年,在小額信貸聯盟的牽頭下,幾十家P2P網絡借貸公司簽訂了P2P行業公約,但也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行業標準。嚴格地說,至今P2P行業都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行業自律規范。這給予了P2P網站比較大的自由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球”的業務活動,對于P2P平臺的運營安全造成了威脅。

        (四)與P2P網絡借貸相關的金融基礎設施不夠完善。我國針對P2P網貸行業配套的金融基礎設施還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征信系統對P2P網貸公司的封閉性和征信系統的不完善。其中,前者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不向P2P網貸行業開放,P2P網貸既不能作為征信系統的數據采集源,也不能直接利用征信系統。正是由于征信系統的封閉性,P2P網貸公司的運營成本大大增加,借款人的違約成本減少,增加了P2P網貸公司的運營風險,對P2P網貸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不利,而且各P2P網貸公司之間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后者則導致P2P網貸行業面臨較高的信用風險;二是對于金融基礎問題沒有有效的解決方法。事實上,對于從事借貸業務的公司來說,發生壞賬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由于單純中介性P2P只提供交易平臺而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無法從根本上有效督促借款人及時還款,容易產生壞賬;復合中介型P2P則存在實現償付力與盈利間的平衡問題。同時,在缺乏外部約束和監督的條件下,多數P2P網絡借貸平臺對發生的壞賬無力追款,這進一步加劇了壞賬發生的可能,加大了市場風險;三是對P2P網絡借貸統計監管不足。一方面由于監管不足,高額利潤的驅使可能使P2P網絡借貸的資金流向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弱化政策執行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P2P網貸平臺的資金運作游離于政府部門的監控之外,在其發展至一定規模后,由于金融統計數據不完整,導致政府部門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果可能會受到影響。

        四、我國P2P網絡信貸健康發展的建議

        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的監管制度和平臺運營體系,加上P2P網絡借貸平臺有效的風險保障措施,能使P2P網絡借貸得到良性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正規金融機構的有益補充。P2P網絡借貸相關法律缺失、金融監管缺位、風險防范設施不足等成為制約我國P2P網絡借貸健康發展的主要因素,甚至可能引發一系列經濟和社會問題。為保證我國P2P網絡信貸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明確P2P網絡借貸的法律地位。P2P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型的民間借貸方式,目前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身份予以肯定。首先,制定P2P行業管理規范。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P2P網絡平臺管理辦法》,明確P2P的準入標準,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設立、組織形式、經營范圍、運行等內容做出規定,規范我國P2P行業的發展;其次,出臺P2P監管法規。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納入銀監會的監管范圍,應在出臺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管規則,將監管重點放在網絡借貸平臺的公眾資金管理方面。同時,也要賦予P2P網絡借貸平臺合法的身份,用法律法規對P2P網絡貸款的性質給予明確的界定,使其不再處于身份模糊的尷尬境地。明確P2P網貸平臺的法律地位,使其不僅可以享受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從而降低融資成本,增強盈利能力,還可以享受國家給予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增強其競爭力。

        只有政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制定專門針對P2P網絡借貸的法律條文和相關規范,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給予法律上的規范和指引,才能使相關的監管部門和法律部門在對P2P網絡借貸平臺進行監管和面對網絡借貸糾紛時有法可依,使P2P網絡借貸平臺擺脫監管真空的狀況,才能更好地規范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活動,從而促進其健康發展。可以說,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明確P2P網絡借貸的法律地位,是對P2P平臺進行監管等其他一切活動的基礎。

        (二)完善P2P網絡借貸監管制度

        首先,明確監管主體及其責任。明確“由誰來管”是P2P網絡借貸監管流程的第一步。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可以借鑒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模式,由于本質上P2P網絡借貸平臺屬于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所以指定央行和銀監會為主要監管部門,聯合一個指導意見,建立全國統一的規范標準,明確監管方、網站、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條件成熟時,應出臺專門的監管法規,明確P2P的監管主體、監管職責、監管形式等。采取央行和銀監會為主體,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輔助的監管體系,在具體管理上,可以授權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其次,明確監管內容。首先應確定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范圍,建議盡快制定《P2P網絡借貸業務指導意見》,將其經營范圍與業務范圍相統一,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性質作出明確的界定,從而使管理辦法具體化、可操作性強。

        最后,加強對網絡平臺提供信息的監管力度。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和無拘束性,使得平臺提供的信息真偽難辨,這也是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一大難題。因此,我們需要采取一些可行性強而且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對于網絡平臺信息的監管力度。例如,可以鼓勵公眾等各界成員對網絡平臺信息進行監督。公眾等各界成員監督,可以彌補政府和有關機構監管的盲區,有利于完善監管體系,加強市場透明度,對網絡平臺信息的監管起到很大作用。

        (三)完善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體系。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法律體系中,日常運營的規范和監管是基礎和根本。只有法律對其有一個正確、系統的規范指引,加之貸款平臺的自律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督,才能保證P2P網絡貸款平臺的健康發展,保障借貸關系中各方主體的切身利益,保護社會經濟發展的和諧穩定。

        首先,健全我國征信體系。我國應該加強信用體系的建設,從而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風險。我們可以效仿國外建立信用評級和得分制度,實施實名登記制度,將個人家庭背景、工作情況、消費情況等信息納入認證系統,合理劃分信用等級,形成連貫的個人信用認證體系。在借款人申請貸款,提交材料時,工作人員應當對各類材料進行細致檢查,以確認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同時,也要營造一個良好的P2P網絡借貸市場氛圍,加強誠信意識,減少欺詐行為。

        其次,完善資金管理機制。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資金管理與安全是公眾目前較為擔心的問題之一。由于在目前的資金交易過程中,P2P網絡平臺在某個時期出現了很大一部分沉淀資金,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與行政手段相結合對其加以監管,以保證公眾的資金安全。網絡平臺內部應建立嚴格的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資金轉賬流程,確認每一步資金的到位情況、責任人情況;對于用戶因轉賬而產生的在途資金則存入委托監管的銀行的無息監控賬戶中,由銀行對網絡信貸平臺的轉賬賬戶“專戶專款專用”的情況進行監控,按時出具托管報告,向監管部門提交。這不僅能夠提高客戶資金賬戶的透明度,降低發生金融詐騙和卷款跑路的資金安全風險,同時也能夠提升用戶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信任度。

        (四)規范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管理。由于與P2P網絡借貸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使得P2P網絡借貸在交易活動過程中面臨一系列的市場和政策等風險,因此需要我們規范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管理,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從而降低P2P網絡借貸過程中的風險。

        首先,明確行業門檻,加強行業自律。應制定P2P網絡借貸公司的行業標準以及準入門檻,改善P2P網絡借貸公司良莠不齊的現狀,為更好地規范P2P網絡借貸交易活動制定一個清晰的標準。同時,加強行業自律建設。目前,我國只存在有個別企業自發形成的企業聯盟等組織,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正規的行業協會。因此,應在此基礎上,著手建立全國性的、代表小額信貸服務中介機構共同利益、自律透明性強的行業協會,更好地協調、監督行業的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其次,加強網絡平臺信息安全硬件和軟件建設。一是用用戶名/密碼方式、動態口令、生物特征認證以及USB Key認證對用戶的身份進行認證,可以針對級別不同的用戶設計不同的身份認證方式,確保用戶身份的有效性與合法性;二是在平臺系統架構設計過程中,要注重控制風險和提高效率之間的權衡,保證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三是要加強網絡借貸平臺數據庫以及應用層面安全體系的建設,可采用TCP/IP協議中網絡層的防火墻技術、VPN技術以及用于保障互聯網數據傳輸安全性的SSL技術等多種技術手段,對信息傳輸過程進行加密,以保障用戶信息安全。

        主要參考文獻:

        [1]Lin.M.Peer-to-Peer Lending:An Empirical Study.Americas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2009.15th.

        [2]Ravina,E.The effect of beauty and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in credit inarkets.Working paper,2008.

        [3]Kumar S.Bank of One:Empirical Analysis of Peer-to-peer Financial Marketplaces[J].2007.

        [4]Laura Gonzalez,Kevin McAleer.Online Social Lending:A Peak at U S.Prosper & U.K.Zopa.Journal of Accounting,Finance and Economics,2011.

        第5篇:民間借貸指導案例范文

        “只貸不存”是商業化、市場化運作的機構,資金所有權、管理營運權與剩余索取權是高度統一的。所以,“只貸不存”的制度明顯優于民間小額信貸制度。這不僅給了民間借貸這種“草根金融”一個合法身份,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開辟了一個重要渠道,也為有組織的民間借貸提供了“陽光化”的可能,而且還帶來中國農村金融市場制度和組織形式的創新。它是農村金融市場一種新的組織資源,是我國農村金融建立在市場基礎上的實現真正開放的第一步。因此,盡管“只貸不存”機構還沒有問世,就已受到學界和投資者的高度關注。

        但是,中國農戶貸款需求到底有多大? “只貸不存”小額信貸貸給誰?在我國農村信用杜已經大面積開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今天,還留下了多大的小額信貸市場空間?以及“只貸不存”小額信貸怎么貸?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深入研討的。

        理論驗證

        農村金融需求升溫,產生和創造了新的小額信貸市場空間。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從本世紀初期開始,在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以來的發展滯緩以后,縣域經濟逐步回升,成長加快,金融需求增加;二是農村個體和私營經濟逐漸活躍,也產生了新的小額信貸市場空間;三是農戶家庭消費升溫,主要表現為教育消費、住房消費等的升溫。

        國有商業銀行收縮中西部地區農村機構網點,給小額信貸留下了部分市場空間。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加之市場化改革對利潤的要求,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日漸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區收縮力度較大。1998年以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撤并縣及縣以下機構5萬個左右,且還在繼續。同時,國有商業銀行現存的縣及縣以下機構,貸款權較小,僅發揮吸儲功能,每年以吸儲上存方式從農村流出的資金估計達3000億元。近年來,農業銀行基層營業部對農戶的新增放款額和貸款戶數已遠低于農村信用社,放款對象集中于有擔保、有抵押的個體工商戶,業務的重心放在清收陳欠貸款,農業銀行整體業務拓展對象已開始有組織地向城鎮轉移。

        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有限,超負荷經營的現實揭示了小額信貸市場空間的存在。目前有較多的農村信用社,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存貸比較高,表明農村信用社資金短缺嚴重,存在過度使用資金的問題。比如,2005年5月底貴州省TR地區10個縣(市、區)農村信用社的存貸比(見圖1),其全地區平均存貸比高達95.1%,其中三個縣農村信用社存貸比均超過100%。

        實證檢驗

        農村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市場占有率不高,留下的市場空間較大。1999年出臺的《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試圖在正規金融制度框架內推行過去主要由非政府組織推進的小額貸款,通過金融業務創新以改善對缺乏抵押和擔保能力的農產的金融服務,達到化解農產和農村中小型企業貸款融資難題的目的。2000年出臺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管理指導意見》、2001年出臺的《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直接推動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發展。2002年初以來,中國農村信用社領域普遍推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業務。

        據《中國金融年鑒》數據,截至2003年12月末,全國有97.6%的農村信用社開辦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貸款余額達1111.86億元;有5585萬農戶獲得了農產小額信用貸款,占有貸款需求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農產數的54.7%,占全部農產數的25%。到2004年底,中國2.3億農產中約1.2億農戶有貸款需求,在農村信用社有貸款的農戶超過6000萬,貸款覆蓋率占全部農戶的25%以上,占有貸款需求農戶的50%左右。在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貸款占比超過50%。這些數據說明農村小額貸款有較大的市場空間。

        已有的調研結論也表明農村小額信貸市場空間較大。農戶和農村中小型企業貸款融資難,一直是中國農村信貸市場面臨的突出問題。筆者在1998年對浙江、江蘇、河北、河南、陜西5省21個縣的365個農戶家庭的調研中發現,農戶從正規金融渠道(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僅占總借款次數的38.43%,占借款總次數61.57%的借款行為是通過非正規渠道實現的(其中合作基金會占0.6%、民間私人借貸渠道占60.96%)。

        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課題組2003年對安徽6個縣18個村的217個農產的問卷調查表明,在樣本農戶524筆借款中,沒有一筆借款來自商業銀行;來自農村信用社的借款有84筆,僅占16%;而民間借貸占79%。從借貸資金量上看,民間借貸約占80%,農村信用社僅占15%。四川社會科學院郭曉鳴2005對省內4個縣17個村243個農產的問卷調查表明,通過農村信用社和私人借貸方式借款的比例分別為33.5%和66.5%,民間借貸仍然是農產借款的主要來源。

        從農村小額信貸供給和需求角度的案例分析,看小額信貸的市場空間。筆者今年7月在貴州省TR地區從農村信用社和農產兩個角度考察了農村小額信貸的供給和需求狀況,其中鄉鎮農村信用社12個,問卷形式訪談農產503戶,得到的主要結論有四個:

        一是農戶對貸款需求面較高,且中低收入農產貸款需求尤為突出。樣本農產中89.04%(447戶)選擇了需要貸款,僅有10.96%的農戶選擇不需要貸款。其中,需要貸款的農戶主要集中在中低收入農戶群體(分別占需要貸款農產的57.27%和24.38%),不需要貸款的農戶主要是上中等收入農戶。但是,對選擇不需要貸款的農戶進一步的分析表明,在55戶選擇不需要貸款的農產中,僅有36戶是因為自有資金可以滿足需要而真正不需貸款(見表1)。因此,農戶需要貸款或者借款的面是相當大的,農戶的貸款需求面約為93%。

        但是較多有貸款需求的農戶沒有從銀行、農村信用社獲得貸款的經歷(見表2)。樣本農戶中,約68.92%的農戶曾經獲得過銀行、信用社的貸款,其中以中等收入農戶居多,但是上等收入農戶與下等收入農戶獲得貸款的情況差別不是十分顯著;30.88%的農戶沒有得到過貸款,原因很大程度是上等收入農產不需要貸款,中等收入尤其是下等收入農戶卻更多的是難以獲得貸款。

        三是農村信用社配給農戶的貸款的平均額度小于農產期望的貸款額度,貸款滿足率較低。在178戶被授信的農戶中(見表3),獲得5000元及以下額度的農戶占55.62%,獲得5000~10000元額度的農戶占35.96%,1萬~3萬元占6.1日%,3萬元以上額度

        僅為2.25%。對于被授予的貸款額度,56%的農戶認為很難滿足需要。

        對農戶期望的最大貸款額度的考察,有94個樣本農產做出回答(見表3)。其中30戶期望貸款的授信額度在3萬元以上,28戶期望授信額度在1萬~3萬元之間,20戶期望授信額度在5000~10000元間,另16戶認為貸款額度在5000元左右即可。超過60%的農戶期望獲得的貸款額度在1萬元以上。因此,較大部分農戶期望的貸款額度遠遠超過農村信用社配給的貸款額度。

        四是農產實際貸款額度較低,各地農產貸款覆蓋面差異較大。從筆者所在的研究小組對11個鄉鎮農村信用社向20個村的農產所提供的貸款統計看,90.2%的農產貸款額度均在1萬元以下,而高于1萬元的農戶貸款僅占9.8%。據其中資料完整的17個村的統計,2005年6月30日,農產平均貸款余額僅為4612.6元。與農戶貸款期望的額度比較,實際的貸款額度顯得過小,農戶貸款需求遠遠沒有得到滿足。

        同時,各村的農戶貸款平均額度和農產貸款的覆蓋面差異均較大。戶均貸款余額最高的村是11754.6元,該村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種植業發達,且多數農產貸款是為了建房;戶均貸款余額最低的村僅1507元,該村自然條件相對較差,且多數農戶貸款是為了發展種植業。

        在統計的20個村中,農村信用社對農戶的貸款覆蓋面差異較大。覆蓋面最高的村達63.6%,覆蓋面最低的村僅17%。

        在一定區域內,由于農戶距離農村信用社的遠近不同、所處的地理環境不同、經濟條件不同,貸款滿足度也有較大的差異。

        建議

        第6篇:民間借貸指導案例范文

        關鍵詞:網絡借貸;法律援助;平臺

        前言

        近幾年來,網絡貸款平臺在我國的發展十分迅速,它最早在孟家拉國出現,是一種經濟服務平臺,這種新發展的金融模式是由孟加拉國的格萊忙銀行的創始人發明的,建立之初專注于小額信貸服務,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融資信貸問題,這一經濟模式對于世界金融的創新有重大的影響,后來這一模式逐漸發展成熟,被歐美等國家吸收,發展速度加快。我國在2007年出現了第一家本土化的小額信貸網絡平臺。自此,網絡借貸平臺在我國迅速發展,短時間內成為我國金融界常用的交易平臺之一。但是由于網絡借貸這種新型的貸款模式在我國剛剛起步,法律體制各方面都不健全,因此,可能出現貸款用途無法掌握、非法挪用貸款、非法集資、違約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網絡借貸的長期、穩定發展,為了促進網絡借貸的長期、穩定發展,文章對網絡借貸法律援助網絡平臺進行研究,期望促進我國網絡借貸的健康發展。

        1網絡借貸法律援助平臺建設意義

        網絡借貸平臺的出現為中小企業借貸提供了一條新的路徑,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從全局來說,網絡借貸平臺有效增加了我國的金融供給,利于解決金融供給的結構性不足和總體性欠缺。在當前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背景下,P2P網絡借貸平臺充分利用信息技術互通共享的特點,實現了理財人和借款人的高效對接,其程序十分便捷,并且交易十分簡單,降低了交易成本,加速了信息傳播,也使中小微企業甚至是個體經營者融資成為可行的交易。網絡借貸平臺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供給,形成了市場多級生態的金融供給,有利于國民經濟平穩發展。同時,網絡借貸平臺的出現是民間借貸透明化運作的嘗試,是應對經濟低迷,保持經濟繼續可持續增長的有效手段。但是,當前網絡借貸平臺存在很多運營不規范的現象,法律糾紛案件數量上升,這對于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不利,同時損害了相關主體的權益。為了促進主體的維權,應當建設網絡貸款法律援助平臺,為他們提供相關的法律幫助,聘請專業律師在線解答他們的相關疑問,讓他們了解網絡借貸存在的風險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對平臺的約束,從而降低網絡借貸案件的發生率,促使網絡借貸平臺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2網絡借貸法律援助平臺總體設計

        2.1平臺設計要求

        (1)擴展性當前我國的網絡借貸案件逐年增多,涉及網絡借貸的糾紛每年都以極高的速度增加,案件的數量在不斷的飛速增長。由于案件數量的增長,網絡借貸維權援助的工作量也在不斷的增加,要求應用系統能夠承受由于業務量增長產生的負荷。這就要求網絡借貸平臺有良好的系統擴展能力,足以滿足今后不斷出現的新的業務需求。(2)可靠性本網絡借貸法律援助平臺在設計過程中采用B/S結構,即便有大量的客戶同時進行系統訪問,系統也能夠高效運行,應用緩存技術降低數據庫服務器的負載,采用SQLSERVER2008數據庫,確保數據庫的安全、穩定運行。(3)安全性由于整個網絡借貸法律援助平臺在網絡上運行,因此,應該考慮網絡外部和內部的攻擊問題。為了保證整個平臺的安全、穩定運行,需要建立一個安全保障體系。平臺采用CA認證技術作為網絡安全保證,確保了網絡借貸平臺信息的安全,采用B/S結構,應用服務器和數據庫服務器獨立存在,后臺數據庫和瀏覽器不能直接連接,保證了數據庫的安全。(4)互通性由于隨著技術的發展,平臺需要進行技術完善、變換組織結構和擴充工作內容,因此,平整在不同的應用軟件和網絡平臺上應該能夠實現數據相互通信和共享,便于整個平臺的運行。(5)可維護性要求軟件的代碼具備良好的說明文檔和注釋,支持和維護多個開發小組。

        2.2平臺網絡結構圖

        網絡借貸法律援助平臺的網絡結構采用了多臺服務器,見圖1,服務器包括應用服務器、WEB服務器和數據庫服務器,為了確保平臺的數據安全,采用了防火墻技術將內網和外網進行分類,應用服務器位于DMZ區。用戶在對平臺進行訪問時,外網的用戶只能訪問DMZ區,并且只允許指定的協議訪問。數據庫服務器位于防火墻的DMZ區,為了防止受到外網的攻擊,只允許應用服務器節點進入。

        3平臺軟件結構設計

        根據網絡借貸法律援助平臺的總體業務需求,應用B/S模式,也就是瀏覽器/服務器的體系結構,見圖2。該體系結構方便后期的內網、外網維護和軟件的,降低了后期的維護成本。根據圖2可知,平臺劃分為客戶層、表示層、業務層和數據層。客戶層也就是客戶端,通過計算機設備上的網絡瀏覽器,采用Http向應用服務器發送信息,并接收返回的結果。表示層的作用是進行信息交換,由ASP.NET提供服務。業務層使用C#開發,通過調用業務邏輯模塊程序,從數據庫查詢相關信息,并處理返回的數據信息。數據層是用于存儲軟件系統的數據的存儲倉庫,采用的數據庫為MicrosoftServer2008。

        4平臺功能模塊設計

        網絡借貸法律援助平臺有統一的運行環境、數據結構、業務流程。系統采用B/S模式,主要包括:網絡借貸案件管理模塊、網絡借貸政策法規模塊、在線咨詢模塊、系統維護模塊,如圖3所示。

        4.1網絡借貸法律案件管理模塊

        (1)案件登記案件登記模塊的主要作用就是實現網絡借貸案件的登記,平臺記錄下相關咨詢人的信息及案件的詳細內容,記錄在平臺的數據庫中,并且根據設定的條件判斷數據庫中是否存在重復案件,如果有重復案件,平臺管理人根據系統列出的案件列表進行處理。完成的操作如下:打開網絡借貸法律援助網絡平臺,登記案件,記錄相關的案件的違法情況、涉案人信息等相關的信息。登記案件信息之后,檢查該案件在網絡平臺中是否為重復案件,如果不是重復案件則對案件進行登記,將案件保存在數據庫中,同時生成案件編號;如果是重復案件,則將案件咨詢的問題保存。案件登記之后,志愿者律師對這些咨詢的問題進行一一回復。(2)案件處理案件處理模塊,主要是處理新登記的案件,志愿者律師填寫案件的處理意見,也可對未處理完成的案件完成后續操作。需要完成的操作如下,平臺中選取未處理的案件;同時顯示相關的咨詢信息,律師填寫處理意見,將處理意見保存到平臺數據庫中。(3)網絡借貸案例分析網絡借貸案例分析模塊中,精選了和法律規定相關的典型案例,幫助網絡借貸相關的執法部門和使用者全面了解網絡借貸中存在的風險和當前我國對于網絡借貸平臺的相關監管法律,有利于網絡借貸平臺使用者更準確的識別風險,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實用性。

        4.2網絡借貸政策法規模塊

        政策法規用于處理政策法規信息錄入、瀏覽、查找政策法規內容、打印等工作。政策法規管理操作如下記錄網絡借貸相關政策與法規內容,如《P2P網絡借貸平臺相關法律法規及案例》;根據政策法規類型瀏覽相關政策法規內容;輸入查詢條件,查找相關政策法規;打印政策法規內容。

        4.3在線咨詢模塊

        由于當前網絡借貸平臺還不規范,存在很多的法律問題,該咨詢模塊可以邀請一些律師志愿者在線解答網絡借貸法律問題,為他們提供法律指導,提高維權效率。

        4.4系統維護模塊設計

        本模塊包括系統管理、系統備份、權限、角色管理和基本資料輸入等。(1)用戶管理。系統管理員把用戶根據權限進行劃分,并對角色進行定義和管理;(2)日志管理。包括系統操作日志、系統安全日志、維護日志等;(3)數據管理。系統管理員負責資料數據的生成,數據維護和導出的管理。系統用戶可以根據權限設定導出相關數據。

        4.5平臺管理模塊

        平臺管理模塊主要是對平臺的信息進行維護,管理平臺的用戶,添加、刪除用戶等。

        5平臺登錄主界面的實現

        第7篇:民間借貸指導案例范文

        關鍵詞:邊緣金融業務;金融機構;企業

        相對正規金融而言,那些自發于民眾之間,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規邊緣,具有資金借貸性質的資金融通行為,稱為邊緣金融業務。

        目前,邊緣金融業務融資行為已經從當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給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決借款人一時的生產生活需要,演變成為以獲利為目的的信用借款、擔保及有價證券抵(質)押融資、動產或不動產抵押借款、企業集資、社會公眾集資、高利貸等隱性借貸業務。可以肯定,邊緣金融業務作為民間資金調劑的方式,對解決部分企業和居民生產生活中的資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其急、頻、短的特征,彌補了金融服務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企業融資難的壓力。但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著突出的問題,必須加以規范管理。

        一、邊緣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原因

        從企業融資角度看,邊緣金融業務的存在有其客觀性和體制性原因。從個人投資角度看,金融市場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資品種和投資渠道,從而為邊緣金融業務提供了大量資金來源。此外,國家對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國有商業銀行網點特別是縣域網點的收縮撤并也推動了邊緣金融業務的較快發展。

        (一)縣域個體、民營等小企業發展迅速,融資缺口較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小企業發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縣域和基層地區,小企業數量占全社會企業總數90%以上,產值占GDP的比重已由過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業貸款在全國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中占比不高,距離小企業貸款的實際需求還有很大差距。雖說經過幾年的發展,小企業已經擺脫了發展初期財務管理不正規、信息管理不透明狀況,走上了規范化軌道,自我約束力不斷增強,但這并沒有改變有關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者的印象,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大客戶集中的取向,使銀行越來越脫離了廣大小企業特別是微小企業,成為大企業的私人銀行,致使小企業融資缺口起來越大,給邊緣金融業務發展帶來了生存空間。

        (二)金融機構對企業和個人的融資渠道并不十分通暢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戰略在逐步面向“重點客戶、重點項目、重點地區、重點產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慮,不但大大上收了貸款權限,還在信貸管理上實行了嚴格準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性商業銀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傾向,這使得小企業、小客戶貸款難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縣域中小企業難以具備目前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很難提供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擔保或抵質押,盡而很難得到銀行、信用社的信貸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銀行利息從邊緣金融業務進行融資。

        (三)銀行業信息收集過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視“軟信息”在信貸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業被拒之門外

        邊緣金融業務經營者非常重視借方“軟信息”的收集,他們依靠人緣、地緣等關系獲取相關信息,從而有效解決了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些“軟信息”較之標準的企業“硬信息”(財務報表、抵押擔保及信用紀錄等),對正確決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國銀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業的財務報表、抵質押情況等“硬信息”,忽視對借款人的人品、還款意愿等“軟信息”的考查,導致不少有還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門外。同時,正在發展的中小企業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財產,且嫌辦理有效抵押或擔保的手續繁瑣,收費偏高,貸款審批時間長、環節多,因而不得不考慮邊緣金融業務融資。

        (四)銀行業激勵與約束制度的執行標準過高、過嚴

        近幾年,各銀行紛紛上收貸款權限,實行嚴格的信貸審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業銀行甚至不切實際地追求新增貸款“零風險”和“100%的收貸收息率”,片面實行“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由于信貸權限上收,了解中小企業“軟信息”的基層信貸員沒有貸款權力,卻要承擔100%的收貸收息責任;而遠離企業“軟信息”的上級行憑企業“硬信息”決定是否貸款。其后果是信貸人員貸款越多,收回的風險就越大,導致基層銀行機構慎貸、惜貸、懼貸,使得一些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無法獲取銀行貸款,不得不轉向邊緣金融業務市場融資。由于商業銀行上收貸款權,貸款審批主體遠離申請主體,從而加劇了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延長了貸款審批時間。而縣域中小企業貸款一般都具有時間急、頻率高、數額小的特點,許多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不求助邊緣金融業務。

        二、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邊緣金融業務游離于監管之外,容易誘發非法辦理金融業務行為,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終歲尾,企業和個人用錢的地方增多,在企業貸款難、無恰當的籌資渠道,而銀行等主要資金融部門貸款權收緊的情況下,邊緣金融業務就有了掙錢的對象和時機,一些部門或個人便私下抬錢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雖然這種做法是被嚴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貸有當物作質押或抵押,當物的價值遠高于貸款額,當不能按期收回貸款時,可以通過處理絕當物品而收回貸款,一般不會受到損失,從而使其業務違規難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發經濟糾紛

        邊緣金融業務行為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特別是在當前貸款利率相對較低的情況下,邊緣金融業務大多與高利貸聯系在一起,而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旦出現糾紛,就會影響社會穩定。(

        (三)從業人員專業知識不足,行業風險過高

        大多數從事邊緣金融業務的企業是以個人和中小企業為對象,主要經營房地產、黃金首飾、股票證券、古玩字畫、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業務,發展晚、規模小、資金實力不足。同時,由于大多數的業務經辦人員沒有金融工作經驗,對金融業務知識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對金融業務及金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業務違法,哪些業務不違法,從而造成行業經營風險增加。

        (四)影響金融業的正常發展,加大借款人的經營成本

        因違規辦理融資業務,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不僅造成存款分流,影響銀行信貸的擴張能力,加大銀行的信貸風險,同時因利率過高,造成行業利潤失衡,也加大了以經營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負擔,增加了經營風險。

        三、規范邊緣金融業務管理的幾點建議

        不難發現,在目前社會意識形態下的邊緣金融業務負面影響,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只要正確引導,以市場為導向,對邊緣金融業務加以規范,對非法融資加以遏制和制止,我們便可以完全掌握邊緣金融業務的相關情況,使其成為金融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會經濟發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體系,建立充分競爭的金融秩序為目標,促使正常邊緣金融業務在合法化環境下得到充分發展

        實踐證明,邊緣金融業務正逐步擴大其體外運行的體系,并發揮著銀行業金融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筆者建議:一是在正規金融機構過少,邊緣金融業務較為活躍地區,鼓勵成立社區(農村)合作組織內部的、不以盈利為唯一目的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以法律形式明確,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互助合作機構允許其承接政府支農資金,或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政策資金在鄉村基層的承接載體或二次轉貸單位,在保證國家農業資金直接投入到基層村社同時,加快對民間金融向社區(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機構的改制。二是適當發展典當機構,充分發揮其對民營經濟資金需求方便、靈活、快捷的融資作用。并對目前存在超業務范圍經營典當業務的寄售行、舊物行等不合法邊緣金融業務機構進行積極引導,創造多種條件將之“改良”為典當行或其他正當的邊緣金融業務機構。三是根據民間信用機構發育程度和邊緣金融業務法律法規,適時成立專門的民間信用管理組織,對機構化的邊緣金融業務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務,促進邊緣金融業務機構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充分競爭的現代金融秩序。

        (二)監管機構要從穩定和發展地方經濟的大局出發,共同強化邊緣金融業務的行業管理,努力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要明確界定正常邊緣金融業務與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的標準,筆者認為,是否影響社會穩定、是否影響金融秩序是判別正常與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的標準。如果業務發展不會帶來不良影響,則要將其追加為正常融資;如果有影響,通過跟蹤監管,無轉化可能的邊緣金融業務,則要堅決取締。二是要加強政策引導和窗口指導工作,引導轄內各金融機構爭取政策、簡化手續、下放權限,加大對中小企業和中小客戶的信貸支持力度,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局面。三是要強化金融市場秩序整頓,引導民間資金合理流動。四是要嚴厲打擊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資活動,嚴防邊緣金融業務成為詐騙、洗錢、炒賣外匯等非法活動的溫床。五是要加強金融輿論宣傳,倡導民眾向正規、合法的金融機構融資。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錢莊、亂集資等危害性,提高民眾金融風險意識。

        (三)按照市場要求對我國現行銀行業制度進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盡最大努力滿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壓縮非法融資的市場空間。邊緣金融業務與銀行信貸業務的發展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銀行信貸權限放松,則邊緣金融業務呈現萎縮態勢,銀行信貸收緊,則邊緣金融業務呈現增長態勢。所以,國有商業銀行各基層行要積極向上級部門匯報地區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爭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簡化貸款手續和審貸程序,方便和保證那些有市場、有效益、有產品、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以求銀企共贏。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則要立足地方,擺正市場發展定位,轉變經營觀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經營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業市場業務范圍,在認真落實小企業信貸指導意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尋求自身發展的良機,壓縮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空間。二是各商業銀行應按《中小企業貸款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立負責中小企業貸款的專門機構,采取工資獎金與貸款回收掛鉤、制定免責條款、廢除貸款責任追究終身制等辦法,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營銷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擴大小企業信貸服務范圍。同時還要借鑒邊緣金融業務的做法,貸前調查不僅要注意收集財務報表、抵押擔保等“硬信息”,還應關注企業負責人的人品、管理能力、還款意愿等“軟信息”,以與企業建立長期關系,發展關系型融資,開展循環信貸,提高服務質量。三是建議擴大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和自主定價權,根據企業風險狀況確定貸款利率,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對稱,切實解決貸款操作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四是公布信貸資金流向、地區資金緊缺度等相關信息,合理引導邊緣金融業務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間資本融資渠道,整合民間資本的運作,提高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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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周彬.關于民間借貸的思考[J].北方經貿,2002(1):28-29.

        第8篇:民間借貸指導案例范文

        【關鍵詞】中小企業;改善對策;融資環境;信用體系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經歷了歷史性的變革,我國中小企業得到了蓬勃發展,由國民經濟的“有益補充”地位和“拾遺補缺”作用提升到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且近年來其年產值增長率持續保持在30%左右,并高于國民經濟的年產值增長率。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相對于同等產值,中小企業可吸納的就業容量約為大企業的1.3倍,2014年,僅私營和個體就吸納就業人數約2.5億。

        但是,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也面臨著市場競爭能力弱、融資難等一些不容忽視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十多年來,浙江省的經濟發展速度都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人均國內生產水平一直占據中國第一,更是形成了獨具一格的“浙江模式”。而在浙江省,中小企業占其全省企業總數目的99%左右,這對于研究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及解決對策具有代表性意義。

        本文將在闡述浙江省中小企業所面臨的融資困境及分析其困境產生原因的基礎上,運用文獻研究法、宏微觀結合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從我國中小企業本身、相關融資機構和政府三個方面,提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對策。

        二、浙江省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概述

        浙江省大多數中小企業融資主要依靠內源融資但自有資金過少。依據《浙江省小企業經營與融資困境調研報告》(下文簡稱“報告”)可知,大多數小企業傾向于親友和民間借貸,其比例高達50%,通過銀行的占15%,通過典當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占8%,通過農村信用社的僅占6%。內源融資雖然具有自主性、低成本等優點,但也難以滿足企業發展的有效需求。

        浙江省大多數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過高并逐年攀升。2014年浙江省工商部門的《全省民營企業景氣指數二季度報告》指出,有52%接受調查的民營企業認為當前融資成本過高。在接受調查的中小企業中,有95%融資需求在一百萬以下,74%只需要一到五萬。一方面,由于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定義不同且借貸門檻較高,并且很多銀行講究“綜合貢獻度”,促使許多資金需求不足百萬的中小企業并沒有引起銀行的重視。這也使得部分達不到銀行融資標準的中小企業轉向了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利率更高。另一方面,我國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上浮基本都在30%左右,年利率更是高達8%,這導致即使達到銀行借貸要求的中小企業也面臨著融資成本過高的煩惱。

        資金鏈斷裂,引發“倒閉潮”。大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是無負債的,隨著企業業務與規模的不斷擴大,不得不進行融資。但由于外源融資渠道過窄、融資成本上升等原因,也導致很多中小企業難以獲得充足的資金,導致資金鏈斷裂,引發“倒閉潮”。根據“報告”可知,約有31%的倒閉企業是因為后續資金不到位,導致難以經營而破產的,其中溫州首當其沖。溫州是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實驗田與首發區,中小微企業約占其私企數量的99.8%。僅2011一年,溫州已有上百名企業因為資金鏈斷裂和老板沾染惡習等原因倒閉。至今,溫州仍未從這場極具特色的地域性經濟危機中擺脫出來,成為浙江省致力打造的“資本之都”。

        三、造成浙江省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內部原因

        中小企業的內部融資限制是導致其面臨融資困境的主要原因。相對于大企業而言,中小企業大多以家庭經營模式為主,生產規模小,經營管理水平低下,會計制度不完善,財務報表制定隨意,真實性較差。根據“報告”可知,97%以上的浙江省中小企業都是以家庭經營模式經營的,企業管理和會計人員也多是自家親朋好友,并不具備較高的從業水平和職業道德。這使得企業還不能作為一個真正的獨立法人對其盈虧負責,也導致其容易發生資金鏈斷裂等現象。

        自身融資需求特點導致融資成本上升。中小企業的融資突出特點是需求頻率高但資金量小,導致了單次融資成本較高。中小企業戶均貸款額與同行業的大企業相比僅占0.5%,次數卻是大企業的5倍以上,促使對中小企業的放貸成本是對大企業放貸成本的5-8倍。考慮到自身的經營利潤,銀行自然會更傾向于選擇大企I為服務對象并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要求和利率。

        過分依賴銀行貸款但難以獲得,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目前我國的企業要想通過資本市場發型股票進行直接融資,門檻較高,必須符合一系列嚴格的篩選條件,這使得大多數中小企業與直接融資無緣,從而不得不進行銀行貸款。其次,由于中小企業自身的經營特點導致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會計信息不透明,因此無法提供規范的財務信息,并且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都不太重視信用制度的建設,更沒有相應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進行評定,從而不能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根據“報告”可知,2013年,浙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為3.14%,高于同期不良貸款率0.42%。這無疑是造成浙江省中小企業難以獲得外源融資、陷入融資困境的一大原因。再者,考慮到上文提到的中小企業自身融資成本高于大企業,對銀行的利潤無益,也導致了銀行“惜貸”現狀。

        (二)外部原因

        雖說內部原因是導致我國中小企業陷入融資困境的主要原因,但外部原因也是不容忽視的。

        1.相關融資機構支持不足

        銀行缺乏對中小企業金融產品的創新,當前適用于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不多,雖然推出了存款、倉單和股權質押等新式金融產品,但仍無法充分滿足我國中小企業日漸增長的融資及其他金融服務的需求。

        當前我國的金融體系還不完善,缺少專門服務中小企業的機構。且政府仍未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對主要顧客為中小企業的銀行提供幫助,導致其未獲取政策性融資權,自身發展尚且難以保證,何談幫助中小企業進行融資。作者認為金融體系的這種錯位和斷層,更加重了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2.當前總體經濟環境對中小企業融資不利

        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不是現在才出現的問題,更不僅是我國獨自出現的問題,這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不過對于我國目前所面臨的困境而言,除了全球通有的一般性原因外,還有我國獨有的特殊性原因。

        從現在的經濟政策方面考慮,今后宏觀調控政策主要采用的是控制資金與土地使用等經濟調控和行政干預手段。隨著我國逐漸加大的倡導新工業化的力度,相信我國也會相應地在效率比、稀有能源的消耗、環保等方面進行宏觀調控。因為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都屬于拼價格、拼資源、拼土地才能取勝的勞動密集型行業,所以會受到相對于大公司更大的沖擊,融資的難度無疑是又明顯地上升了一個臺階。

        3.相P政策和法律不健全

        首先,民間融資法律地位模糊。國家仍未有明確法律法規規范民間借貸等中小企業賴以生存的融資方式,雖然我國民間融資能形成對銀行融資的功能互補,但由于其運作風險大且難以監管的原因,1994年,中央頒布法令,嚴禁向社會募集資金,這使得民間融資受到諸多限制。

        其次,盡管我國財政予以中小企業多種形式的幫助,但國家的宏觀政策仍傾向于大型企業,適用于中小企業的政策和法律仍不健全。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所得稅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但仍對中小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事實上是對中小企業實施了雙重征稅,自有資金難以累積而不得不進行外源融資。而外源融資又面臨著上文中提到的諸多困難,融資困境便應運而生。

        四、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對策

        (一)中小企業自身應對措施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一樣,中小企業自身的缺陷是產生其融資困境的首要原因,而其他外部原因是可以外部調節的,所以自身素質的提高是處理融資困境的首要方法,只有克服自身的弊端,才能為外部解決對策創造可行性條件。

        建立靈活有效的組織結構。建議采取簡便有效的直線制管理模式,從而提高管理效率。規范財務制度,及時提供準確客觀的財務報告,提高會計信息透明度,加強與銀行的信息交流。這樣能讓銀行更加相信中小企業的償貸能力,有利于提高借貸信用額度,促使銀行改變“惜貸”現狀。

        尋找新的融資渠道,嘗試新的融資方式。可以學習發達國家的中小企業,充分利用融資租賃,降低企業負債率。這樣可以保證企業正常運轉,避免資金鏈的斷裂。也可以加強中小企業產業聯盟,可以通過虛擬企業、供應鏈一體化或其他合理且有效的途徑,形成獨具特色的中小企業戰略聯盟,圍繞一種或多種產品,以營銷型的中小企業為龍頭,以眾多其他類型的中小企業為支持,努力建成生產經營一體化的中小企業融資聯盟,成員間互相提供融資擔保和支持。這樣不僅可以合理有效地增強成員的信貸承載能力和融資吸引力,也可以進一步降低各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疑慮,從而吸引更多的外源融資。

        (二)融資機構應對措施

        設立創新基金,創新金融產品。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專門的融資租賃或典當融資業務。這樣不僅可以滿足融資的渠道需求和金額需求,還可以促使其融資途徑多元化,降低融資風險。

        適當修改信用評級標準。作者認為各大國有銀行和信貸機構應該在遵循上文中提到的國家對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貸款程序,下放貸款審批權限,讓更多的中小企業具有融資資格,便于其資金的積累與再創造。

        (三)政府應對措施

        建立專門金融機構,建立中小企業銀行,培育中小金融機構,支持我國的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業的形成與發展。可以以城市商業銀行和各地城市信用社為基礎,盡快建立我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市場,提供專門金融服務,便于其獲得外源融資。

        發展并管理民間b融資。“報告”中指出,僅2011年溫州民間融資規模高達1100億元以上,一半以上的企業和個人都參與到了民間融資當中。但由于民間融資的不規范性與高風險性也導致了溫州老板“跑路”事件,所以政府應該盡早在全國范圍內將民間融資納入合法且健康的軌道,促使其“陽光化”發展。

        完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系。可由政府帶頭,企業、銀行等機構共同成立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基金。并且適當降低貸款條件和利率,形成適合中小企業的辦事程序,解決上文提到的成本高的問題。也可以建立政府出資為主、中小企業自愿認購的擔保基金,利用該基金為中小企業向銀行取得貸款提供信用擔保,緩解中小企業因為信譽額度不足不得貸款的問題,也能保證銀行在中小企業無力償還貸款時獲得賠償,激勵其積極向中小企業貸款。

        五、結語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中國經濟經歷了歷史性的變革,我國中小企業對解決就業問題、拉動經濟增長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影響日益明顯。但是,近年來其也面臨著融資困境這一首要生存問題,本文認為解決這一重大難題需要中小企業、相關融資機構和政府三方的共同努力本文提出,中小企業自身應該采用靈活有效的組織結構、完善自身財務系統并積極尋找新的融資渠道。相關融資機構應該創新金融產品并建立合理一致的信用評級標準。政府應該進行相關制度改革并建立相對應的扶持機構。隨著三方的共同努力,我們有信心相信我國中小企業將會迎來更加蓬勃的明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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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北大國家發研究院聯合阿里巴巴課題組.浙江省小企業經營與融資困境調研報告[J].北京,2011

        第9篇:民間借貸指導案例范文

        關鍵詞:民間金融;誘導性制度變遷;積極作用

        中圖分類號:F832.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8)11-0028-03

        一、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雖然學術界已對民間金融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是迄今為止,對民間金融的內涵和外延界定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

        姜旭朝(2003)提出,凡是沒有經過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各種金融形式都為民間金融。這種說法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但是,在現實中,有許多金融機構如典當行,雖經過了工商管理部門的登記注冊,卻在國家正式的金融管理體制之外,應該列入民間金融的范疇。

        左柏云(2001)認為,民間金融是正式金融體制之外的,由單個國有企業單位、集體和個人所從事的合法的、半合法的或不合法的資金融通活動。

        胡德官(2005)認為,民間金融是相對政府金融或國有金融而言的。他認為民間金融產權必須是屬于民間所有的,并應由民間金融組織或個人獨立自主地開展金融服務以及與其相關的金融交易活動。民間金融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合理且合法的“非正規金融”;第二類是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第三類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

        綜上所述,在中國特定的經濟轉軌背景下,民間金融具有特殊的內涵,不同于外國文獻與國內學術界提出的“體制外金融”,也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地下金融”或“黑灰色金融”(宋冬林,2005)。本文認為,民間金融是指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及相關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民間金融機構包括民營經濟組織、集體或個人經營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分為兩類: 一類是極少數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正規金融機構,如民生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另一類的絕大部分是國家金融法規嚴厲禁止的非法金融組織,如各種金融互助會、私人錢莊等。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前者為準民間金融,后者才是真正的民間金融,本文所指的民間金融就是后者。

        二、誘導性制度變遷:民間金融制度的創新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迅速崛起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而政府主導的強制性金融制度變遷導致了正規金融部門對民營經濟金融服務供給的不足。下面借助Stiglitz和Weiss的擴展SW信貸配給模型來說明這一點。

        曲線S代表正規金融機構(國有銀行)資金供給線,D代表企業(國有企業)愿意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的資金需求線,R代表正規金融市場上的均衡利率,其應對的信貸量為Q。S1為民間金融的資金供給線,D1為不能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資金的民營經濟主體的資金需求曲線。D1在國有銀行供給線S的上方,民間金融提供資金的供給線S1高于S與D1相交于R1(R1>R)利率水平。民間金融信貸市場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存在金融抑制,由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R2不是等于R而是小于R,R2對應的信貸供給量和需求量分別為Q2和Q3,由此可得知在正規金融市場上資金的供給和需求之間出現一個差值Q3-Q2。也就是說,在民營經濟主體無法獲得正規金融支持的情況下,為了生存和發展不得不以較高的利息求助于民間金融。銀行利率浮動幅度極為有限,貸款者利率不能反映資本的稀缺程度以及資本的邊際生產率,從而導致正規金融機構無法為這些經濟主體提供貸款。

        新制度經濟學派認為,制度變革、制度轉型是一個經濟制度變遷的過程。制度變遷過程分為強制性變遷和誘導性變遷。誘導性變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相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實施,與此相反,強制性制度變遷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強制性變遷和誘導性變遷并不是截然分開的,一般來說,強制性變遷往往成為誘導性變遷的先導,而誘導性變遷更是常常引起更深程度的強制性變遷。制度變遷直接來源于制度不均衡的獲利機會,由原先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獲得機會引起,制度的選擇和變革依賴于整個社會各利益集團對于制度變遷的利益需求。利益集團對于創新制度的需求是決定制度變遷的重要力量,只要特定制度主體對于制度變遷的預期收益大于預期費用,他們就有足夠的動力去發動或支持制度安排的變遷,同時,一定的制度需求必須由相應的制度供給,否則,制度變革和變遷難以實現。由此得知,金融供給結構失衡意味著在現存制度下存在巨大的潛在利益空間,從而產生制度創新的需要。因為金融制度創新――民間金融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現有制度下供給不足,滿足民營經濟的金融需求,從而獲得豐厚的收益。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人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貧富差距不斷拉大、居民投資渠道非常狹窄的情況下,由于利益驅動,巨大的民間資金為誘導性金融制度變遷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三、民間金融對我國經濟的積極影響

        第一,民間金融促進了民營經濟的發展。由于制度安排、所有制歧視和信貸配給問題,我國民營經濟的融資困難可想而知,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民間金融為那些貸不到款的民營企業和個體戶提供資金,正解了其燃眉之急。無論是在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民間金融已經成為民營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為這些經濟主體提供創業時期所需的資本以及發展時期所需追加的資本。這些資金大多數用于生產性投資。可以說,正因為民間金融的存在和發展,滿足了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

        第二,民間金融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優化了資源配置。合理的金融結構能最大限度地將儲蓄轉化為投資,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在儲蓄向投資轉化的過程中,數量和質量同樣重要。我國在轉軌時期的信貸計劃、利率控制和控制貸款規模等各種形式的行政干預,從本質上將仍然排斥市場對資金的配置。也就是說在這一時期我國投資是以數量擴張型為主要特征,而投資的質量卻是在不斷下降。如果沒有非正式金融市場活動的存在,為信貸計劃所壟斷的資金就很難流入被排斥在信貸計劃外的有合理需求的行業,沒有足夠的資金推動,這些市場化的新興行業就不可能有效地運行。同時,由于社會資金依然低效地以計劃的方式在國有銀行體系進行配置,必然會影響到全社會范圍內的資金使用效率與經濟增長的潛力。民間金融有效滿足各種資金需求,事實上提高了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效率。

        第三,民間金融的發展為金融體系注入了市場因素和競爭因素,促進了正規金融的健康發展。民間金融發展已成為銀行系統的競爭者,對改革金融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資金市場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由于民間信用吸收存款的利率高,存款方式靈活,影響了專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存貸業務,使其融資力量相對縮小。事實上,越是民間信用蓬勃發展的地區,這種局面越明顯。這種競爭壓力的存在,促進正規金融進行制度創新,挖掘自身潛力,轉變經營意識,改善管理體制,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民間金融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育,推動正規金融市場和非正式金融市場的一體化,為經濟活動主體按照市場機制運行創造了較好的市場條件。非正規金融雖為現行法規所不容,卻適應了市場經濟的要求,是傳統的貨幣政策方式與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市場化的經濟運行方式之間相摩擦的資金表現形式。非正式金融市場活動的存在,常常成為正式金融市場發展的先驅。

        第五,民間金融對于中國漸進式的經濟制度變遷、加入WTO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以及中國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進程,將更有啟示意義。短期來說,民間金融在很大程度上爭奪國家壟斷的金融資源,民間金融與國有金融機構之間是競爭、淘汰的市場關系。但是,長期來看,從建立競爭性的市場經濟體制以及促進經濟增長的角度來看,中國民間金融絕不是對國有金融體制空洞的補充,它們是中國金融制度結構內的融資制度安排。隨著加入WTO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我們可以設想,在建立競爭性金融市場結構、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的前提下,競爭與合作、沖突與融合將成為民間金融與國有金融制度安排的主旋律,它們將共同促進中國金融制度的變遷過程。

        第六,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供求的矛盾,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加快了商業化改革步伐,出于資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綜合考慮,經營重心向大城市、大企業集中,大量經營網點被撤銷,農村信用社已成為政府主導農村金融市場的最后一個堡壘。然而, 一方面,受農村信用社信貸品種單一、資產負債比例的控制;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生產的弱質性, 形成農業貸款周期長、規模小、抵押品不足的特點,導致農民貸款難,農村金融供給嚴重不足。這種供需上的不平衡,催生了民間金融。民間金融在農村的發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金融資源供需上的矛盾,推動了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

        四、促進民間金融健康發展的幾點建議

        自2007年以來實施的緊縮性貨幣政策,使得許多中小企業出現了資金鏈斷裂的問題。浙江首當其沖,一面是企業融資難,一面是民資充裕;一面是銀根緊縮,一面是民間借貸風險高。如何求解這個不等式,是多年來一直困惑浙江的問題。2008年5月4日,國家銀監會、央行聯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7月15日,浙江省政府發出通知,啟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9月至10月,小額貸款公司經審核、依法注冊登記后即可正式開展業務。明年1月視實際情況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廣力度。據了解,浙江是銀監會、央行聯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后,首個對此作出正式反應的省份。

        為了更好地發揮民間金融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減少其負面影響,促進民間金融的健康發展,特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消除對民間金融的歧視。首先要認識到民間金融屬于基本性的金融制度,應該和正規金融并存,其地位和正規金融一樣。目前很多學者還是認為民間金融是對正規金融的一個補充,就象當時所持有的民營經濟是國有經濟的一個補充一樣。但事實證明,民營經濟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既然在經濟體制改革的認識上能夠清醒地認識到民營經濟的重要性,那么與民營經濟息息相關的民間金融也應該作為我國金融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不僅僅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成分。

        第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讓民間金融合法化。既然民間金融作為金融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國家立法部門應盡快制定“民間金融法”,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市場融資地位和手段,并通過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民間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可以參照香港的《放債人條例》和美國紐約州持牌放債人的監管辦法等。這些辦法特點是不禁止個人和公司放債,但要領取牌照,這些放貸機構均要受到監管,違規要處以刑罰。這些管理規定可供我國立法時參考借鑒,但也要考慮我國的國情和民間傳統。我國應在“民間金融法”中規定相應條款或制定專門法規,要求合約雙方必須簽訂規范的借貸契約并到相關管理部門登記。這樣做,既可以把民間金融納入管理部門的視野,準確把握民間金融交易的規模和發展動向,為經濟和金融宏觀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同時,可以也有效防止借貸糾紛,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間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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