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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精致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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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精致管理

        第1篇:城鎮精致管理范文

        為了貫徹勞動部《就業登記規定》,加強對城鎮失業人員的管理,促進失業人員就業。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管理試行辦法》。現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管理試行辦法

        2.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檔案轉移通知書

        附件1: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鎮失業人員的管理,促進失業人員就業,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是: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及個體經濟組織;

        (二)具有北京市城鎮正式居民戶口,男年滿十六周歲至五十九周歲、女年滿十六周歲至四十九周歲,有勞動能力,目前無業,要求尋找職業的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類學校畢(結)業生中未能繼續升學人員;

        2.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退學學生;

        3.符合《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1994年市政府第7號令)規定范圍的失業職工;

        4.被其它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以及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

        5.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

        6.符合失業人員定義的其它人員。

        第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及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失業人員進行認定,提供就業服務,促進其就業。

        第四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是全市失業人員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全市城鎮勞動力資源;分析失業人員結構及狀況;制定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政策。

        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負責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失業人員的管理工作;定期統計分析失業人員狀況,指導失業人員就業。

        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負責為本地區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核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辦理就業手續等就業服務。

        街道(鎮)勞動科負責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街道(鎮)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機構和社會化服務機構,積極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

        第二章  失業登記

        第五條  失業人員要求就業,必須到本人戶口所在區(縣)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

        第六條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張;

        3.本人失業前身份的有關證明(畢業證書、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信、勞改勞教釋放證明、退學證明等);

        4.有專業技能人員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北京市就業訓練結業證書》及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其它證書。

        第七條  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享受以下權利:

        (一)享受職業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辦理就業手續等就業服務;

        (二)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職工,可申領失業救濟金;

        (三)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四)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退休。

        第八條  進行失業登記后的失業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每月向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報告失業情況;

        (二)定期接受職業指導;

        (三)積極參加職業介紹,失業6個月以上的人員要根據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推薦的崗位盡快就業;

        (四)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章  職業介紹與職業指導

        第九條  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應針對失業人員的具體情況積極開展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

        第十條  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后,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應及時將失業人員的有關情況錄入全市《失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并積極為失業人員推薦就業崗位。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應按時匯總分析。

        第十一條  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應建立崗位空缺信息調查制度,將崗位空缺信息及時輸入全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為失業人員求職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應建立面談咨詢服務制度,了解失業人員的狀況,解決求職中的問題。咨詢面談服務,每月至少一次。

        第十三條  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應建立對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定期跟蹤調查制度,組織其參加職業指導培訓班,根據個人特點幫助制定就業計劃,選擇職業技能培訓的方向。對享受失業救濟的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就業服務。

        第四章  職業培訓

        第十四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失業人員技術素質狀況、就業意向及就業崗位需求情況,定期向社會職業培訓信息,指導職業培訓機構調整培訓專業及培訓內容。

        第十五條  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職業培訓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的技術素質、就業意向、結合就業崗位需求實施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核發《北京市就業、轉業訓練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

        第十六條  北京市就業訓練定點校(以下簡稱“定點校”)是承擔失業人員轉業培訓的骨干學校,應根據職業培訓信息,及時調整培訓專業、制定培訓計劃、大綱,合理選用培訓教材,實施培訓。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參加轉業培訓,經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結業證書》。符合技術等級鑒定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申報技術等級鑒定,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結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是失業人員就業的有效憑證。

        第十八條  對失業人員的培訓應嚴格執行市勞動局、市物價局收費標準。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到“定點校”參加轉業培訓后就業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減、免學費待遇。

        第五章  失業救濟金的申領和發放

        第十九條  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接到失業人員檔案后,依據其檔案記載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及標準。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天以內,到本人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及有關手續,并按規定辦理申領失業救濟金手續。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從辦理申領失業救濟金手續次月起,按月持本人身份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到區(縣)勞動局指定的地點領取失業救濟金。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未按期辦理申領失業救濟金手續或辦理了申領手續后連續二個月未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停發其失業救濟金,并取消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連續兩個月以上不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失業人員,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可以認定其已經就業,并不再提供就業服務。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負責對本轄區內失業人員檔案的接收及轉移工作。

        街道(鎮)勞動科負責對失業人員檔案的保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用人單位在辦理失業人員檔案移交手續時,應持單位勞動部門介紹信、需要移交的檔案,在規定時間內,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區(縣)勞動部門辦理。具體移交手續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區(縣)勞動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接收就業轉失業職工檔案、中學畢業生、退學學生檔案及其它失業人員檔案。用人單位與因私出國人員及與被判刑或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按照移交失業職工檔案有關規定將檔案轉往該人出國前或被判刑、勞動教養前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就業、升學、參軍及戶口轉出原區(縣)或本市,區(縣)勞動部門均應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一)失業人員升學、參軍后,有關單位分別持《入學通知書》或《入伍通知書》辦理提取檔案手續;

        (二)失業人員就業后,用人單位持區(縣)勞動局蓋章的《招聘職工花名冊》辦理提取檔案手續;

        (三)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主在辦理了《用工簿》后,將雇主及招用的城鎮失業人員檔案另行管理;

        (四)失業人員因各種原因轉往外區(縣)或轉出本市時,憑公安部門開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區(縣)勞動局審核無誤后,開具《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檔案轉移通知書》(樣式附后),將檔案與《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管理卡片》一并于10日內轉往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

        (五)外省市用人單位招用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后,持當地省級勞動部門批準函及在本市辦理的用工手續,辦理提取檔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區(縣)勞動部門接收失業人員檔案后30日內,將檔案轉入失業人員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科。

        第二十九條  街道(鎮)勞動科根據檔案材料,為失業人員參軍、升學、自謀職業、參加職業技術培訓和文化補習出具證明材料,辦理有關手續;按照有關規定為申請出國的失業人員出具公證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街道(鎮)勞動科要建立分類管理的檔案庫。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未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不列入失業人員管理范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  1981年市勞動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鎮社會勞動力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文后,以前的有關文件中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2: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檔案轉移通知書

        全文

        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檔案轉移通知單(存根)

        第    號:

        _______:

        茲將      同志檔案材料共      份,轉往__________________。

        經手人:_______區(縣)勞動局(蓋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第    號…………………………………

        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檔案轉移通知單第    號:

        _______:

        茲將      同志檔案材料轉去,請按檔案材料清單查收。(檔案編號:          )

        第2篇:城鎮精致管理范文

            現將《北京市城鎮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城鎮房屋修繕管理規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建設部《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加強本市城鎮房屋修繕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已接管驗收,并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產權的城鎮房屋的修繕管理。持有該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人(法人或自然人)、受權管理國有房屋的房屋產權人(以上統稱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經營單位、自管房單位(以上統稱修繕責任人)及房屋使用人(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修繕是指對已建成的一般民用房屋及其設備進行拆改、更新、翻修和維護。

            房屋修繕應符合本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和修繕規定、技術標準。對有特殊要求的房屋修繕,可參照本規定,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鎮房屋修繕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房屋修繕的法規和標準編制或修訂本市城鎮房屋修繕的管理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文件;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城鎮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在實施城市房屋修繕管理時,按照權限分工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修繕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并對房屋所有人、修繕責任人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組織編制房屋修繕的規劃、計劃,指導督促房屋所有人、修繕責任人落實房屋的查勘鑒定、保養修繕、安全渡汛和修繕資金;

            (三)指導各管房單位的房屋修繕管理工作,督促有關技術、施工管理規定的實施,對房屋修繕投資進行監控,對修繕工程質量、修繕工程定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推廣房屋修繕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組織業務技術培訓和信息交流;

            (五)依法調解和處理有關房屋修繕的爭議和糾紛。

            第五條  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和自管房單位的房屋修繕管理機構的職責,由其主管部門制定。其房屋修繕管理工作,由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指導與監督。

            第六條  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修繕房屋,是房屋所有人、修繕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

            房屋所有人、修繕責任人每年最少對房屋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掌握房屋完損狀況,按照修繕標準,有計劃地修繕房屋,做好防汛工作,發現房屋險情及時搶險修復。

            第七條  房屋承租人或共有產權的使用人應遵守租賃合同和其他有關規定,愛護房屋及其設備,未經房屋所有人、產權人或共有產權的其他所有人同意,不得拆改、破壞房屋結構和設備,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超載使用。如確屬需要,應按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第八條  其它修繕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租賃房屋的修繕,由租賃雙方約定修繕責任;

            (二)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繕,由受托人依委托合同承擔修繕責任;

            (三)代管房屋的修繕,由代管人依有關規定承擔修繕責任;

            (四)房屋所有人、修繕責任人與專業管理部門對水、電、污水、煤氣、供熱等其它設備的修繕范圍和責任的劃分,按有關文件界定。

            (五)因建設、綠化、人防、市政、電訊、供電、燃氣、自來水等專業部門的工程作業,影響現有房屋的安全和使用時,上述專業部門應與房屋所有人、修繕責任人簽定協議,按照協議由負有修繕責任的一方承擔責任;

            (六)在已經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或已確定危舊房改造地段內的房屋,產權已經變更的房屋修繕,由建設單位負責;產權尚未變更的房屋修繕,仍由原房屋所有人、修繕責任人承擔;

            (七)在保修期內的房屋修繕,按保修合同,由負有修繕責任的一方承擔;

            (八)異產毗連房屋的修繕、公有住宅售后的修繕、私有房屋的修繕及經房屋安全鑒定站(室)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修繕,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在房屋修繕時,該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鄰人必須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礙。規劃、綠化、市政、人防等有關部門,應按照規定給以積極配合和提供方便。有礙房屋修繕的違章建筑由建造者負責拆除。

            第十條  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根據房屋安全普查狀況,編制房屋修繕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自管房單位編制年度房屋修繕計劃和制定房屋修繕管理制度,按規定事項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房屋修繕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制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房屋結構、層數、用途分別統計的管房基數;

            (二)房屋及設備大、中修面積、受益戶數及主要修繕項目的工程量;

            (三)房屋及設備大修、中修、小修分類修繕投資的情況與分析;

            (四)在規劃或計劃期內改善房屋完損狀況的使用條件的總目標及實施步驟。

            第十二條  自管房單位及房產經營管理單位應在每年三月份以前報送本年度的房屋安全普查匯總、年度房屋修繕計劃及房屋修繕投資與主要修繕工程量完成情況統計表。

            城市私有房屋安全檢查匯總及修繕完成統計表,由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匯總上報市局。

            第十三條  房屋修繕資金投入必須滿足房屋安全住用和基本使用條件的需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改善居住條件。公有房屋修繕應建立房屋修繕基金制度,修繕資金需多方籌措,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分別列支,嚴禁挪用。房屋修繕基金主要的籌措途徑是:

            (一)房租收入或經營收入中按照規定應提取的維修費、折舊費;不收租金的房屋,亦按相應標準提取維修費、折舊費;

            (二)地方、上級財政或本單位應給予的政策性補貼;

            (三)出售住宅樓房的維修基金;

            (四)新接管房屋的返修費或甩項工程的補修費;

            (五)本單位多種經營收入的部分盈余;

            (六)國家和本市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用于房屋維修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私有房屋的修繕資金,由房屋所有人負責解決。用于出租私有房屋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北京市房屋修建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本市城鎮房屋的改建、擴建、翻建等修繕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范、規程和標準;依法辦理房屋所有人、修繕責任人的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并對工程設計、修繕單位的資質與營業范圍進行核查;對修繕單位的質量管理和工程質量進行巡回監督、重點抽查、竣工工程質量核定。

            第十六條  房屋修繕單位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施工,服從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合同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房屋修繕單位在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須在24小時內上報,聽候調查解決,不得私自處理。

            第十七條  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管理處,負責本市房屋修繕定額的編制、修訂、補充,并對定額使用情況及修繕工程造價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類房屋修繕工程均應執行修繕工程定額、取費標準和相關規定計算工程造價。實行招投標的房屋修繕工程,招標單位亦應按上述規定編制標底。

            第十九條  房屋修繕工程的發包和承包雙方,必須依法簽定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

            施工合同要執行全市統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房屋所有人、修繕責任人,不按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修繕房屋,導致房屋及其設施發生危險的,由房地產管理局給予書面通知,限期修繕。逾期不修發生事故的,由責任者負賠償責任;

            (二)因阻礙房屋修繕造成損失的,由阻礙者負賠償責任;

            (三)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過失造成房屋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負賠償責任;

            (四)房屋修繕單位在施工中出現工程質量事故或對房屋、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3篇:城鎮精致管理范文

        通訊作者:李博

        【摘要】 目的 探討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門靜脈血栓形成的原因及診治方法。方法 筆者所在醫院2008年1月~2010年12月3年內收治的行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患者62例,其中術后出現門靜脈血栓4例,分析其臨床資料。結果 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門靜脈血栓的發生率為6.5%(4/62),4例患者化驗室檢查均出現血小板升高、白細胞增多、D-D 二聚體檢測陽性和凝血功能異常,經增強CT檢查確診為門靜脈血栓。通過抗凝血、溶栓治療好轉。結論 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門靜脈血栓的形成涉及因素很多,但及時確診并進行抗凝治療可以有很好的效果。

        【關鍵詞】 脾切除; 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 門靜脈血栓

        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形成門靜脈血栓( portal vein thrombosis, PVT ),及時的診斷和治療比較困難。筆者所在醫院2008年1月~2010年12月3年內收治的行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出現門靜脈血栓4例,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筆者所在醫院2008年1月~2010年12月3年內收治的行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的患者62例,男34例,女28例,年齡34~ 68歲( 平均46 歲)。臨床診斷為肝硬化門靜脈高壓癥。術后4例出現門靜脈血栓。

        1.2 臨床癥狀及輔助檢查 4例術后發生門靜脈血栓患者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發熱、腹痛、腹脹及惡心、嘔吐等癥狀,進行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增強CT 檢查,能夠發現血栓多分布于門靜脈和脾靜脈,可見脾靜脈的盲端增粗。4例術后發生門靜脈血栓患者的實驗室檢查情況見表1。

        1.3 治療方法 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確診門靜脈已形成血栓的患者立即進行低分子量肝素鈉靜脈輸注的抗凝治療,2 次/d,血栓較重者并用尿激酶靜脈滴注,進行溶栓。1~2 周后,取消靜脈滴注,口服小劑量阿司匹林預防凝血。

        表1 4例術后發生門靜脈血栓患者的實驗室檢查結果

        2 結果

        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門靜脈已形成血栓的4 例患者均好轉出院。

        3 討論

        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門靜脈血栓形成的原因非常復雜,大多認為與門靜脈系統血流動力學變化、凝血狀態、門靜脈系統局部血管的病理變化、手術對局部血管機械損傷、手術結扎時形成血管盲端、不合理使用凝血藥物及局部區域炎癥有關【sup】[1,2]【/sup】。

        脾切除后脾靜脈呈一盲端,該部位血流緩慢并有湍流形成,術中手術器械的鉗夾、擠壓造成脾靜脈內膜損傷,膠原纖維暴露,激活凝血系統形成脾靜脈血栓,并可向門靜脈主干蔓延。脾靜脈越粗,形成殘留盲袋血栓的機會越大。因此,脾切除后血流動力學發生了改變,血流變得緩慢并在一定部位出現湍流,這兩種現象在門靜脈系統血栓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sup】[3]【/sup】。本文所述的4位病例在進行影像學檢查確診時,均出現了脾靜脈明顯的增粗,形成了血栓。在肝硬化門靜脈高壓癥行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很難能夠成功預防血栓形成。但是,術后應嚴密監測患者的凝血狀態和血小板計數。脾切除后絕大多數患者血小板迅速升高,在 2周左右達峰值,以后逐漸降低。如果血小板計數>600×10【sup】9【/sup】/L,應行抗凝祛聚療法,包括口服潘生丁和阿司匹林、靜脈滴注低分子右旋糖酐及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等,可防止血栓形成或血栓進一步增大。

        血小板數量和質量出現異常是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門靜脈血栓形成的另一主要致病因素。當脾切除后,血小板濃度增高,有時可高達2倍以上,血小板濃度的高峰一般出現在術后1~2周內,約持續1周或更長。筆者所在醫院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無門靜脈血栓形成的58例中,在術后進行復查時,血小板值均沒有過于增高者;血栓形成的4例患者血小板數均大于500×10【sup】9【/sup】 /L。另有報道,纖維蛋白原( Fg )、PC 活性、D-D 二聚體均于手術后1 周內呈現上升趨勢,而于術后1~2 周又呈現下降趨勢,提示血液系統的高凝狀態于術后1 周左右到達高峰【sup】[2]【/sup】。本組4例血栓患者D-D 二聚體均陽性,表明D-D 二聚體的檢測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診斷和治療【sup】[4]【/sup】。蛋白C及纖溶酶原均在肝臟合成,由于肝硬化門靜脈高壓患者肝臟合成蛋白質的功能降低,其產生的抗凝血酶低下,血液處于高凝狀態。說明肝炎后肝硬化并脾亢患者中,血栓形成與凝血及抗凝機制的改變存在更為密切的相關性。此外,當肝細胞大量壞死,內毒素和組織因子釋放也可增加血栓形成。脾切除后過多使用促血小板聚集和全身抗纖溶等止血藥物,可能是血栓形成的外加因素【sup】[5]【/sup】。臨床醫生應對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后發生門靜脈血栓提高認識和警惕。本院的這4 例患者血栓形成時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發熱、腹痛、腹脹及惡心、嘔吐等癥狀,但臨床表現缺乏特異性,當患者術后出現不規則或持續不明原因的發熱及腹水增加且消退較慢等癥狀時,臨床醫生要警惕此癥的可能,并進行影像學確診。B超檢查方法簡便、結果可靠、無創傷,可作為常規術后復查。術后及時復查血常規、PT 及凝血功能等對診斷也有重要意義。無論是外傷行脾切除還是因門靜脈高壓癥、脾臟功能亢進行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手術中都要進行徹底的止血【sup】[6]【/sup】。術后盡量少用或不用止血藥。有臨床醫生甚至提倡脾切除術后常規應用低分子肝素。術后補足液體,維持有效血容量,改善微循環;預防性使用抗生素;積極治療原發病和合并癥,也有助于預防門靜脈血栓形成。血小板增高時可用阿司匹林和雙嘧達莫等抗血小板藥;恢復期早期適當下床活動等都對預防血栓形成有積極作用。一旦血栓形成應及早使用低分子肝素、尿激酶等進行溶栓抗凝治療。

        參 考 文 獻

        [1] Yoshida M, Watanabe Y, Horiuchi A, et al. Portal and splenic venou sthrombos is after splenectomy inpatients w ith hypersplenism.Hepatogastroen terology, 2009,56(90):538 -541.

        [2] 柯茂林,黃韜,王國斌.脾切除后門脈系統血栓形成的相關因素分析.中華肝膽外科雜志,2005,11(5):348-350.

        [3] 陳強譜,杜敏慶,邊風國,等.斷流術病人的血液流變學變化.中華實驗外科雜志,1995,12(1):21-22.

        [4] 鄧美海,鄧鵬,劉波,等.D-二聚體對門靜脈高壓癥術后門靜脈血栓形成的早期預測價值.中華實驗外科雜志,2006,23(6):1293-1295.

        [5] Soyer T,Ciftci AO,Tanyel FC,et al.Portal vein thrombos is after splenectomy in pediatric hematologic disease:risk factors, clinical features, and outcome. J Pediatr Surg, 2006,41(11):1899-1902.

        第4篇:城鎮精致管理范文

        關鍵詞:村鎮銀行 商業化經營目標 社會責任

        村鎮銀行擔負著促進城鄉金融協調發展的重任,因而如何在其經營管理過程中處理好商業化經營目標與承擔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成為了一個需要直面的問題。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選擇對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銀行的經營管理有其特殊性,需要遵循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三大原則。由于這三大原則之間即相互統一又有一定的矛盾,所以在銀行經營中一般是在確保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努力實現最大的盈利。這也可以作為銀行商業化經營目標的定義。

        社會責任的概念最初是由Bamard(1938)在《管理者的職能》一書中提出來的,根據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本文認為銀行的社會責任可以定義為商業銀行在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過程中,還需要注意維護政府、金融消費者、弱勢群體、社區等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比如說,一些有涉農業務的商業銀行的發展戰略中就包含了服務“三農”的宗旨,注重了對農民的服務。

        一、商業化經營目標與承擔社會責任的相互統一與對立

        事物都是矛盾統一體。商業化經營目標與承擔社會責任有相互統一的方面,這決定了銀行將兩者相結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同時,他們又有相互沖突的一方面,這決定了銀行兩者兼顧需要負擔一定的成本。

        (一)商業化經營目標與承擔社會責任相互統一于銀行的發展戰略之中,對于銀行的長遠發展和競爭優勢的打造均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哈佛大學的安德魯斯就曾將企業戰略劃分為了四個構成要素;市場機會、社會責任、公司實力、個人價值觀和渴望。他認為前兩個要素是企業的外部環境因素,而后兩者是企業的內部因素,只有更好地針對這四個要素配置企業資源,才能形成企業的競爭優勢。這顯示了除了打造企業實力、維護股東利益之外,社會責任對于銀行的經營同樣重要。

        一方面,銀行商業化經營目標的實現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支持、金融消費者的積極合作和包括弱勢群體在內的社會大眾的認可。這是與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的好壞密切相關的。承擔了社會責任才能夠贏得市場對企業實力的認可,獲得更為廣泛的市場機會,并幫助員工實現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統一,從而將影響企業發展的內外戰略要素合理配置,實現理想的商業化經營目標。所以,從長遠的角度看,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村鎮銀行商業化經營目標的實現。

        另一方面,承擔社會責任需要良好的企業實力為保障,以銀行前期商業化經營目標的實現為前提條件。如果處于內憂外患之境地,銀行往往自顧不暇,忙于為生存而奮斗,承擔社會責任就會心有余而力不足。從此次美國金融風暴就可以看出,由于銀行體系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作為資金渠道的重要作用,如果銀行較好地實現了流動性和安全性的經營目標,避免了金融風險的威脅,就確保了金融和經濟穩定,很好地履行了一項重要的社會責任,維護了各經濟個體的切身利益。而且銀行在優化配置資金資源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只要遵從了經濟金融政策的引導,銀行在實現盈利性這一經營目標的過程中,就已經發揮了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社會責任,推動了經濟各個體利益的增加。所以,村鎮銀行商業化經營目標的實現是承擔許多重要的社會責任的前提條件。

        (二)因為承擔某些社會責任需要銀行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而實現商業化經營目標注重效率和利潤,所以兩者之間又存在著一定時期內的對立

        銀行的商業化經營目標注重收益的最大化,這會使得銀行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為降低成本努力頗多;而且銀行的經營管理必須注重地域、時間、業務和服務對象分布上的效率,對地域中的高生產效率具有高度依賴性。但是為了承擔幫扶弱勢群體、服務“三農”、服務中小企業等社會責任,必然會帶來網點設置、業務種類結構方面的額外人力物力成本,這就形成了短期內利潤、效率最大化與成本上升的矛盾。這就使得村鎮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動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二、處理商業化經營目標與承擔社會責任兩者關系的原則和具體措施

        (一)原則

        因為商業化經營目標的實現與承擔社會責任相互統一于企業的發展戰略之中,對于村鎮銀行的長遠發展均有著重要的意義,所以在經營中對兩者進行兼顧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只有對兩者進行統籌安排,才能使其相互促進,真正實現村鎮銀行競爭優勢的持續增強和長遠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由于承擔社會責任與村鎮商業化經營目標的實現有一些利潤、效率最大化與成本增加的短期矛盾。所以對兩者的兼顧需要合理安排、動態調整,在不同的時期和地域區別對待,以求短期成本的最小化和長遠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村鎮銀行處理好商業化經營目標與承擔社會責任兩者關系的原則可以設定為:兼顧商業化經營目標與社會責任,長遠規劃,積極準備,統籌安排,總體上商業化經營目標優先,社會責任的承擔程度與企業實力、政策要求、社會需求相匹配,并隨著企業的發展而不斷調整,最終實現社會責任應擔必擔。

        (二)具體措施

        1.加快發展,推動整體實力的長足進步

        承擔服務“三農”的責任是需要村鎮銀行的強大企業實力為保證的。時值重慶進行城鄉統籌建設、保稅港開發、實現6+1產業振興的有利區域經濟環境。對這些條件的充分利用將有助于村鎮銀行加速發展,從而提升整體實力。所以,村鎮銀行目前需要聚精會神謀發展,優先實現商業化經營目標,因為只有在發展中才能更好地解決承擔社會責任的問題。

        2.根據經濟金融政策的指引,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以滿足政策的需要

        村鎮銀行是扎根在特定區域之中的,受相關政府部門的管理和指導,也是相關經濟金融政策得以有效實施的渠道之一。因此村鎮銀行的發展與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是個體與整體的關系;只有整體上的長足發展才更有利于個體的成長壯大。所以,村鎮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需要與經濟金融政策的指引相匹配。

        3.根據金融消費者和社會大眾的需求,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作為金融服務的對象,社會大眾的需求指引著企業發展的方向,是村鎮能夠快速發展的保障。因此,當金融消費者和社會大眾直接或者間接地需要銀行承擔某些社會責任時,村鎮銀行應該積極發現和接受這些需求,爭取商業化經營目標與社會責任有效結合。

        4.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應該與村鎮銀行的整體實力相匹配

        由于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不可忽視,村鎮銀行在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上可以量力而行,注意到與整體實力的協調。在需要提升利潤,擴大規模的關鍵時期適當減緩承擔社會責任程度的上升;隨著整體實力的增強不斷提高社會責任的承擔程度,以此實現商業化經營目標與社會責任相結合的動態路徑最優化。

        5.高瞻遠矚、未雨綢繆,為承擔社會責任積極進行發展規劃和準備

        銀行社會責任的承擔是大勢所趨,從2006年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國內銀行業首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和2007年上海銀監局的第一份指導性文件《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社會責任指導意見》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界以及管理部門對此的重視。所以,村鎮銀行需要積極對此展開發展規劃,借鑒國內外經驗認真準備,以便在必要的時刻更好地承擔起服務“三農”等社會責任。

        三、結論

        第5篇:城鎮精致管理范文

            現將市局在總結本市城鎮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工作基礎上制定的《北京市城鎮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實施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城鎮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實施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建設部《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科學地反映房屋的完損狀況;為城市房屋的危舊房改造、資產評估提供依據和

        基礎資料,并使房屋完損等級的評定便于操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鎮一般民用房屋的完損等級評定。在評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完損等級時,本規定可做參考。

            第三條  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鎮房屋完損等級評定的管理機關,按照權限分工,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產權證的直管公房管理單位和自管房單位。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水平是房屋所有人或房屋

        經營管理單位的責任。

            凡經本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產權的民用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均應按本規定對房屋進行完損等級評定,并根據評定結

        果落實房屋修繕項目,編制年度房屋修繕計劃,擬定房屋修繕設計方案。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經營管理單位須按下列要求對其所管房屋進行完損等級評定:

            1.完好房屋每三年評定一次;

            2.基本完好房屋每二年評定一次;

            3.其它房屋每年評定一次;

            第六條  各類房屋的完損等級狀況每年統計一次,按規定當年可以不進行評定的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按上年評定結果一并統計;房屋損

        壞部位修繕后,要重新評定,及時調整完損等級。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經營管理單位須按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的部署,將評定結果填寫統一的“北京市城鎮房屋安全普查(完

        損等級評定)匯總表(一)”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轄區房地產管理局(市級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報送市房地產管理局)。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于

        每年3月底前匯總報送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八條  根據房屋結構、裝修、設備三個組成部分的完好或損壞程度,房屋完損等級分為五類:

            1.完好房:結構構件安全可靠,整體性好,屋面或板縫不漏水,裝修、設備完整基本無損的房屋;雖存在一定的陳舊現象或個別構件有輕

        微損壞但在允許值之內,不影響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通過小修即能修復的房屋。

            2.基本完好房:結構構件安全可靠,個別部件的損壞程度稍有超過設計允許值但已穩定;屋面局部滲漏;裝修、設備基本良好,個別部位

        有影響使用的破損,通過在原有構件或部位上進行修補即可恢復使用功能的房屋。

            3.一般損壞房屋:個別結構構件變形、裂縫、腐蝕或老化,強度不足,存在危險隱患;屋面或板縫局部漏雨;外裝修和設備局部破損的房

        屋。

            4.嚴重損壞房:部分結構構件嚴重傾斜、開裂、變形或強度不足,個別構件已處于危險狀態;屋面或板縫嚴重漏雨;內外裝修、設備明顯

        損毀、殘缺;存在局部危險的房屋。

            5.危險房屋:主體結構構件的強度嚴重不足,穩定性很差,隨時有倒塌的可能,采用局部的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證安全,需要拆除、翻修或

        挑修的整棟房屋。

            危險房屋的評定須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進行。

            第九條  房屋完損等級的評定以幢(平房以棟)為評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評定工作應在對房屋全面檢查的基礎上

        進行,先評定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三個組成部分中各個分項的完損等級,再評定整幢(棟)房屋的完損等級。樓房除評定整幢房屋的完損

        等級外,還須按基礎、墻體、樓蓋及屋蓋四個分項評定其承重結構的完損等級,為便于操作,現將各分項標準的主要內容按照樓房、平房的不

        同項目列表附后。如該表仍不能滿足評定的需要,可依據建設部《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評定。

            進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的同時,要認真填寫評定記錄,匯總各種報表。房屋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計算:

                    完好房屋建筑面積+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積

            房屋完好率=--------------------×100%

                                    管房總建筑面積

            第十條  一幢(棟)房屋中各個分項完損等級的評定,應在逐間、逐構件、逐部位檢查的基礎上進行。當一個構件(或部位)有多種損壞

        內容時,以其中最嚴重的一種損壞內容評定該構件的完損程度;在一個分項中有多個部件,以其多數部件的完損程度評定該分項的完損等級。

        如果某一部件急需搶修,應在搶修以后予以評定。

            第十一條  在各分項完損等級評定的基礎上,依照下列規定評定該幢(棟)房屋的完損等級。

            1.樓房:承重結構的各分項及屋面必須是本等級或高于本等級,其它分項允許有一項或兩項低一個等級。

            2.平房:基礎、主體結構、屋面三個分項中的每一項,必須是本等級或高于本等級;除上述三個分項的其它分項,允許有一項或兩項低一

        個等級。

            3.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定為完好房:不符合抗8度地震要求的樓房;居住房屋無頂棚(混凝土樓板和加氣混凝土樓板除外)或紙頂棚

        ;干掛瓦屋面;存在附柁、附串檁、支附柱、人字屋架或加氣混凝土頂板加固;屋頂托席等現象。

            4.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定為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結構簡陋非正規建筑;地勢低洼嚴重積水;屋頂嚴重掉土;存在悠懸柁,臘簽瓜

        柱,碎磚墻上直接擱柁、擱檁等結構不合理現象,又未采取加固措施等。

            第十二條  一般房屋的完損等級,須由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評定;危險房和樓房中的嚴重損壞房,需由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評定;有特殊

        要求的房屋可指定專人評定。評定時要認真細致,準確記錄。記錄表需由評定人、制表人、復核人簽字,裝入房屋技術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表一:樓房完損等級評定標準

        -------------------------------

              項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

            |          |堅固,無損壞,有足夠|稍有超過允許范圍的  |

            |基礎      |承載能力            |不均勻沉降但已穩定  |

            |          |                    |                    |

            |          |                    |                    |    

            |-----|----------|----------|

            |          |                    |                    |

            |          |                    |                    |

            |          |梁、板、柱和混凝土墻|個別構件有輕微變    |

            |混凝土    |無損壞,無裂縫下垂  |形,細小裂縫,無表皮|

            |          |等                  |脫落                |

            |構件      |                    |                    |

          重|-----|----------|----------|

          結|          |無損壞、裂縫、下垂等|部分構件有輕微變    |

          構|  加氣    |                    |形,細小裂縫,無表皮|  

            |混凝土板  |                    |脫落                |      

            |-----|----------|----------|

            |          |屋架平直牢固,無傾  |屋架無變形,各結點  |

            |          |                    |銹斑                |

            |          |桿件平直、牢固,支撐|木屋架結點連接基本  |

            |木屋架    |點與支撐連接緊密    |齊全,有少量生銹;  |

            |          |                    |木構件稍有變形、裂  |

            |木構件    |                    |縫、傾斜,個別結點和|     

            |          |                    |                    |

            |          |                    |                    |

        第6篇:城鎮精致管理范文

            為了加強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根據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險發〔1998〕69號)文件有關規定,現就2001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問題做如下規定:

            1.北京市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2001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為準,其標準為月利率1.875‰(年利率2.25%÷12個月)。

            2.北京市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2001年1月1日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1月1日的活期存款利率為準,其標準為月利率0.825‰(年利率0.99%÷12個月)。

            3.請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機管理人員在北京市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系統維護模塊的保險利率調整中錄入如下數值:

                   調整日期        項目         利率

        第7篇:城鎮精致管理范文

            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又了1992年第11號令《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進一步理順了城鎮土地管理體制。《辦法》規定,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并辦理未開發使用的土地出讓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和辦理未開發土地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

            我們認為,北京市對城鎮土地的管理體制比較符合城鎮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有利于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為城市建設積累更多的資金,加快改善投資環境。現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轉發給你們,供參閱。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區、近郊區、遠郊區的城鎮(指建制鎮,下同)、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未開發使用的土地的出讓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和其他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計劃、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實施。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出讓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執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

            第十一條  協議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向預期受讓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二、預期受讓者取得資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讓方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

            三、出讓方接到第二項規定的文件后,應當在30天內答復。

            四、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后,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招標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投標日期3個月前向投標者發出招標書、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投標者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標書投入指定的標箱,標書內容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出讓金數額、付款方式等。

            三、投標者按照規定的日期、地點、金額、方式交付保證金。未中標者,保證金如數退還。

            四、由出讓方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評標和決標。

            不具備投標資格者的標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書以及超過投標截止日期送達的標書無效。

            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并簽發決標書。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

            開標、評標、決標,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五、中標者在規定日期內持中標證明書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標者原交付的保證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標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拍賣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拍賣日期3個月前公告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規劃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關資料的日期和進行拍賣的地點、日期。

            二、參加競投者應當在拍賣日期前3日內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有統一編號的應價牌。自制應價牌者,競投行為無效。

            三、拍賣時,主持人公布底價后,競投者以舉牌方式應價,價高者得。

            四、競投得中者應即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定金。當時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應價數額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權拍賣,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及地籍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和建筑容積率、密度、凈空限制等項規劃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建筑費用和發展面積的最低限度。

            四、環境保護、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設計要求。

            六、地塊的地面現狀。

            七、出讓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讓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義務和有關的法律責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不按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或出讓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另一方有權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予以糾正,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和城市規劃管理局批準,依法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或因債務清償及其他原因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抵押無效。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還土地使用證,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并依法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符合《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同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由房地產管理局依法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依法繼承的,繼承人應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8篇:城鎮精致管理范文

        【關鍵詞】 城市發展 國際化 養生目的地

        【作者單位】 江蘇如皋市政府辦公室綜合科。

        【中圖分類號】 F2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5103(2014)10-0013-02

        如皋建縣于東晉義熙七年,至今已有1600多年歷史,是長江三角洲最早見諸史冊的古邑、民國時期第一大縣。近年來,如皋堅持以經典規劃指導城市發展,以精致建設推進工程建設,以精明理念開發經營城市,以文化根基守護城市文脈,在轉型發展中實現華麗轉身。

        一、堅持以規劃為引領

        規劃是城市建設的靈魂和指南。正在由小城市向中等城市跨越的如皋,牢牢把規劃作為城市建設的龍頭,緊緊圍繞“建設宜居宜業生態城市、打造國際化養生目的地”的目標定位,按照“80平方公里,68萬人”的中等城市規模,堅持以“聯系”視角和“前瞻”思維科學編制了《如皋市城市總體規劃(2012-2030)》,進一步完善城市結構、布局和功能。近年來,如皋先后獲得了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國家園林城市等榮譽稱號。

        二、堅持以組團為路徑

        如皋在推進城市建設中堅決擯棄“越建越堵”、“邊建邊拆”的老路,而是以“多組團”取代傳統的“攤大餅”,堅持老城區功能疏解、高新區網格化加快建設、開發區同步發展推進的路徑,形成了“組團相接、生態相連”的城市發展態勢,有效緩解了交通擁堵、功能過分集中、城市基礎設施超負荷運行、城市管理難度日益加大等諸多城市“通病”。城市空間和功能結構實現了由單中心、高集聚向多中心、多組團發展格局的歷史性轉變,拉開了城市發展空間,完善了城市機構體系,提升了城市服務功能,促進了城市科學管理,推動了城市大規劃、大建設、大發展,實現了城市大輻射、大帶動、大繁榮。

        三、堅持以城鎮為依托

        堅持從城鄉一體發展的視角出發,以體現小城鎮的鮮明特色為目標,進一步完善“1146”城鎮結構體系,形成以中心城市為主體,如港新城為副中心,南通市級中心鎮和特色鎮為依托的區域整體發展格局。全面統籌重點鎮和特色鎮在空間共構、產業共謀、設施共建、功能共生等方面推進城鄉一體,充分考慮自身發展需要、現實基礎和自然稟賦,合理確定產業配套、功能定位、個性風格,提高各鎮間的關聯度和互補性,著力打造一批富有地方特色和比較優勢的工業商貿強鎮、文化旅游名鎮和生態宜居城鎮,實現特色經濟發展與特色城鎮建設互動并進。

        四、堅持以鄉村為根基

        發揮自然景觀、生態農業、餐飲文化等優勢,提升發展優質稻米、優質果蔬、優質畜禽、優質蠶桑等特色高效農業,加快塑造濱江漁村、歷史古村、特色經濟村等鄉村風貌,打造鄉村特色產業。發揮重點鎮、特色鎮的節點作用,推動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務向農村覆蓋、城市現代文明向農村輻射,努力做到相鄰城鎮間、鄉鎮與快速路網、行政村與鎮區快速通達的目標,使農民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樣的社區服務,形成和諧相融的現代城鄉形態。以美好城鄉建設行動為抓手,全面推進村莊環境整治,完善“四位一體”長效管護機制,打造整潔優美、舒適宜人的村莊環境,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加快建設規模適中、組團發展、生態優美的新農村。

        五、堅持以經營為策略

        如皋堅持把城市作為最大的國有資產進行整體經營,努力提升土地置換和儲備水平,做到“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出水”,走活經營城市這盤棋。在投資規模大幅度增加的情況下,政府負債率保持在科學合理的范圍內,積極組建城投、交投等投資公司,有效解決了高新區、龍游湖商務區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貸款。吸引和支持面廣量大的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撬動更多資金投入城市建設,為城市建設注入持久動力。

        六、堅持以精品為追求

        在城市建設中,如皋牢固樹立“精品城市”理念,堅持把“精心、精細、精致、精品”的要求,融入到城市建設的每一條道路、每一幢建筑、每一個主題公園、每一個市民廣場、每一個街景雕塑,努力做到使今天的城市建筑成為明天城市的符號和象征,把城市建設精品留給后人當財富。主動順應“高鐵時代”的來臨,積極與雨潤、金科、潤地利等民企開展戰略合作,拓展城市配套、專業服務、居住生活等功能,打造“無障礙”的國際化環境。大力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滿足智慧產業、高端人才不斷升級的服務需求,營造現代氣息更濃、人居品質更優的居住環境。

        七、堅持以產業為支撐

        產業是立城之本,是城市綜合實力的象征。以產興城、依城促產是推動城市持續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如皋堅持以產城融合為導向,充分考慮產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城市產業區和生活功能區,推動產業與城市實現良性互動。針對城市新興業態不斷更新的現實,逐步提高金融商貿、旅游等現代服務業的比重,努力將城市建設成為居住、產業、休閑、娛樂、文化、旅游、生態的綜合體,不斷提高城市的內在動力和發展水平。全市形成了船舶海工及配套、新能源汽車及汽車零部件、新材料、紡織服裝等四大主導產業,高端裝備制造、電子信息、新能源、節能環保等四大新興產業,港口物流、軟件和信息服務、特色旅游、健康養老等四大現代服務業的產業體系。

        八、堅持以管理為準則

        “三分建設,七分管理”是城市發展的黃金定律。堅持網格化管理與信息化管理有機結合,推進執行管理重心下移,全面推進片長制,嚴格落實管理職責,真正做到“全覆蓋、無盲區、全天候”。加快數字城管平臺建設,將現代管理手段與網格化責任制相結合,促進城管執法由滯后向實時轉變,由粗放向精細轉變。堅持市場化與精細化緊密銜接,在環衛保潔等城市管理領域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切實做到變花錢養人到花錢做事。堅持日常化管理和專項整治互動并進,著力治違,對出現的違法建設零容忍;治亂,不斷提升城市管理的規范化水平;治臟,全面提高城市地面道路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潔水平;治堵,緩解市區交通擁堵難題;治暗,讓城市的夜晚更具魅力。

        九、堅持以均衡為要義

        如皋突出以人為本,堅持系統化設計、制度化安排、規范化建設、長效化推進,新增財力的70%以上用于民生改善,每年新辦十件為民實事,加快建立廣覆蓋、多層次、高水平、城鄉接軌的教育、就業、社保、醫療、住房、養老六大類城鄉公共服務體系,高質量實現民生“五有”目標。城鄉居民收入連續多年保持兩位數增長,教育、衛生設施和服務水平明顯改善提升,城鄉最低養老保險持續提標擴面,新農合全覆蓋。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供氣供水、垃圾和污水處理、寬帶網絡等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實現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

        第9篇:城鎮精致管理范文

        一、制定科學規劃,突出地方特色

        中心鎮規劃要引用城市規劃理念,要符合現實,著眼長遠,定位準確,突出特色,為指導中心鎮建設提供科學的法律依據。一是高起點編制中心鎮規劃。按照“規劃超前、建設細致、開發大膽、管理嚴格”的思路,立足“優”(優化布局)、“特”(特色明顯)、“精”(精致精細),高起點編制好中心鎮總體規劃,同時加強鎮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明確各區塊功能定位,科學構筑發展框架。中心鎮總規確定后,應嚴格按規劃實施,杜絕“領導變動,規劃重弄”的隨意性。二是加強對中心鎮總體規劃修編的指導。目前中心鎮總體規劃及各類詳規的編制,大多由各鎮請來省內外的一些高等院校或規劃設計單位的專家教授編制,這些專家教授一般都不是本地人,對當地的歷史、文化及資源稟賦等優勢了解不夠深入,有的甚至簡單搬用外地模式。因此,市和各縣(市)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主動承擔規劃編制指導和審查工作,對中心鎮的規劃進行逐個研究,既重視發揮院校、專家的作用,又認真聽取和采納當地干部群眾的意見,使各中心鎮的規劃更切合實際、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圍繞“中心”謀發展。應重視其作為區域性經濟中心的示范、集聚和輻射帶動作用,著重推進產業集聚,進一步擴大重點中心鎮的影響力。

        二、建立相互配套的政策平臺,提升中心鎮自我發展能力

        一是制定有利于加快中心鎮建設的財稅政策體系。按照新財政體制下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進一步理順縣(市)與中心鎮的財力分配關系,提高中心鎮稅收分成比例。建立并完善規費優惠激勵機制,將中心鎮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留成部分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產生的凈收益全額返還給中心鎮。中心鎮征收的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規費也應全部留給重點中心鎮。二是制定引導農事企業向中心鎮集聚的政策。工業集聚和人口集聚是城鎮化最主要的兩大平臺,而且工業集聚可以更好地引導人口集聚。三是制定引導農民變城鎮居民的各類保障政策。要使農民安心到城鎮定居,必須首先解決好他們的后顧之憂。要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盡快實現“新農合”、“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間的對接。進一步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轉換社會保障、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轉城鎮低保等工作,逐步提高被征地農民保障水平,使“城鎮化”對農民產生吸引力,努力消除農民對變市民的疑慮。

        三、大力發展支柱產業,進一步提升中心鎮自我發展能力

        城鎮建設的核心在于擴大城鎮規模,集聚人口。中心鎮實力和地位的提高,聚集功能和輻射功能的強化,基礎在產業、關鍵在產業、著力點在產業。這是立鎮之本、興鎮之基。擴大城鎮規模、集聚人口離不開龍頭企業的帶動和產業的支撐。一是大力打造龍頭企業,壯大工業園區,發揮其帶動作用。二是做大房地產業,發展商貿物流,形成各具特色的產業重鎮,強化產業載體支撐。三是進一步抓好“三集中”。加大在農村實行產業化、集約化經營,整合土地資源的力度,不斷推進工業向園區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農民向城鎮和集中區集中。

        四、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著力破解土地制約瓶頸

        土地是推進中心鎮建設的重要資源,也是制約中心鎮發展的瓶頸之一。一方面要從保護耕地出發,制定農村非農用地規劃,盡量少用耕地,對中心鎮發展確需占用耕地的,要從動態平衡出發,給予優先保證。支持和鼓勵中心鎮通過改造舊城,開展遷村并點、土地整理等,做好集中用地和集約用地。對大型的建設項目和重點項目,要從快優先安排用地指標。要建立和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統一收購閑置土地。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農民進入中心鎮后原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轉的途徑和管理方法,制訂和選擇科學合理的土地流轉方式。允許城區內集體土地使用權采取作價入股、出讓、轉讓等方式參與中心鎮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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