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范文

        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

        第1篇: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范文

        關鍵詞:交通肇事;定罪與量刑;犯罪要件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11(C)-0237-02

        定罪和量刑是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對犯罪進行確認和評判的重要環節。定罪的最終目的是解決行為的犯罪性問題;而量刑則是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是否判處犯罪嫌疑人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刑罰輕重的確定與裁量。準確的定罪量刑不僅對實現刑罰的報應功能有積極的意義,對發揮刑罰本身的預防功能也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轟動一時的李啟銘一案,經由望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最終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然而,李啟銘一案引發的廣泛的爭議卻尚未停息。人們在追問,類似的犯罪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屬于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擬結合“犯罪四要件”對李啟銘一案進行詳細分析,以厘清對此到底應該定為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識。

        一、考察李啟銘案定罪與量刑的理論基礎

        我國刑法學界關于犯罪構成的主流理論有兩種。一種是德日兩國刑法中較為成熟的“犯罪三階層”理論,該理論是通過對構成要件的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進行判斷來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該理論有利于避免恣意適用刑法的危險,同時也有利于檢驗個案,但在我國刑法學界并沒有得到一致認可,在很多刑法教材中依然以傳統的“犯罪四要件說”為主要觀點,司法實踐時更是如此。所以,針對本案,我們依然沿用“犯罪四要件說”來進行分析。“犯罪四要件說”主要是通過對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客觀方面四個要件的分析評價,來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該犯罪成立理論體系從蘇聯傳入我國,在國內植根已久,在我國司法實踐領域有著較高的權威性和普遍的適用性,且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發展與進步。

        二、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與李啟銘案的定罪與量刑

        刑法第133條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屬于一種典型且高發的過失犯罪。

        要判斷某一犯罪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首先要看該案的犯罪主體是否達到法定年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至于行為人是無照駕駛還是偷開別人的機動車輛肇事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1]186。也就是說只要李啟銘不是未滿16周歲或者屬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就滿通肇事罪對主體的要求。

        其次,前面講到交通肇事罪屬于典型的過失犯罪,所以該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過失,只有肇事結果是行為人過失所致,才能成立本罪。李啟銘的肇事結果是酒后過于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超速行駛所造成,并不是他積極追求的,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第三,我們要看該案是否滿通肇事罪對時空范圍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之規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情況下只能發生在公共管理范圍之內,即公共交通道路上,而在諸如某一些廠礦、學校、單位內部這些公共交通管理之外開車肇事的,一般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2]184。但是,2003年10月1日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單位管轄內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地方也納入了“道路”的范疇。這就使得李啟銘一案出現了一個巨大的爭議:李啟銘交通肇事現場河北大學校園內的道路到底屬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說的“道路”范圍之內。關于這一點,筆者認為校園不屬于該“道路”的范圍。河北大學校內道路內限速5公里,社會車輛未經允許禁止入內,這表明校園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區間,有別于我們講到的公共交通場所。有些觀點認為5公里的限速不能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因為5公里實在太慢,比成年人的步速快不了多少,沒有現實意義,在此筆者需要說明的是,實際上,在到處都有人漫步的校園內驅車,高于步速的汽車時速加上汽車本身自重產生的慣性很容易造成傷亡。所以,校園等部分人流密集的場所5公里限速是合理的。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是允許公眾通行的地方,河北大學生活區門上標示為禁止外單位車輛入內,可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大學的校園不應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道路”范圍。如果真是這樣,那么李啟銘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再來從該罪成立的時間條件看李啟銘案,只有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而不是一般學車、練車過程中的交通事故才能被定性為交通肇事罪,而本案中,李啟銘是在驅車接送其女友過程中致人死傷的,故滿通肇事罪的時間要求。

        除上述幾個要件外,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且肇事行為必須造成的危害后果,即導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可見,單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犯規的行為,不構成本罪[3]540。本案中,李啟銘屬于醉酒駕車,且車速大大超過校園內5公里時速的限制(據目擊稱,應該在每小時120公里左右,鑒定結論是每小時45―59公里),通過三條減速帶后,李啟銘仍然加速行駛,撞飛受害者,不僅沒有下車查看受害人,而是揚長而去,直至被學生和保安堵截。其肇事行為造成一死一傷,符合了完全責任的犯罪后果條件。從整個過程來看,李啟銘應該負事故的完全責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的不可侵犯性,李啟銘的肇事行為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

        至此,李啟銘被判處交通肇事罪,除了由于《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定不明確導致的無法對其肇事現場是否屬于公共交通運輸的“道路”進行準確的定性外,其余定罪要件悉數滿足。

        在量刑方面,有人認為對于李啟銘的處罰較輕,有失公允。我們知道《刑法》133條對交通肇事罪共設了三個刑級,分別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李啟銘在一審中獲刑6年,也就是有該條規定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但筆者認為在此處將“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條件并不適宜。肇事后逃逸,一般是肇事者犯罪后本能反應的延伸,把“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實質上就是對犯罪后本能性延伸予以額外的否定評價。這樣做,無異于將“逃逸”定為一罪,與“肇事”一罪數罪并罰[4]197。至于逃逸致人死亡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受害者的死亡是由于李啟銘逃逸后沒有得到及時救治導致的,本著疑罪從無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則,不宜適用。而且,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確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不能離開控方指控的審判,否則將導致“控、辯、審”三方基本職能的混淆,而且容易侵害被告人的辯護權等諸多訴訟權利,置被告于不利地位。所以,望都縣人民法院依據檢方要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刑期為有期徒刑3至7年。

        三、李啟銘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

        無論是在判決結果公布前還是公布后,很多人都對為什么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李啟銘產生疑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啟銘違反交通法規醉酒駕車,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駛時,過于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輕信能夠避免危害后果的發生,屬于過度自信的過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啟銘對其駕車撞倒被害人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李啟銘酒后駕車在校園內超速行駛的行為對校園內的公共安全確實有所威脅,但其沒有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顧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繼續駕車沖撞,造成更為嚴重后果。因此,李啟銘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對其行為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四、對校園內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定性與量刑的思考

        李啟銘一案雖已塵埃落定,但它帶給我們的思考仍在延伸。這一案件不僅讓我們在新的刑法框架下重新審視校園交通事故的性質認定問題,更讓我們對校園交通安全產生了深切的關注。

        從本案中,我們發現相關法律對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仍然存在問題,判斷校園內的道路是否屬于公共交通范圍仍是司法實踐當中的一個難點,而對這一空間條件的判斷會導致我們在相同的法律依據下作出不同的犯罪判斷,繼而也會產生不同的量刑。而事實上,由于校園內的道路處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區間,且一般較之“道路”限速而言有著特殊的時速要求,因此理應作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道路”與“非道路”這兩個區域進一步明確區分,從而使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一個更為統一的判斷。至于具體的立法,可以依據其限速、所屬區域的特殊性、危害人群的特殊性等客觀標準予以規定,以真正達到罪與責相適應的目的和要求。

        總的來說,相比藥家鑫,本案中的李啟銘只是囂張跋扈了一點,并沒有刻意謀求受害者的死亡。他本人及其家人在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時,體現出對犯罪行為的正確認識和內心的悔恨,多少喚起了人們心中好生向善的一面。法院對于該案的公正裁決,可以教育和引導更多的人,可以感化和改變更多的人,這也必將是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有著巨大作用和深遠意義的事情。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作者簡介:尚鍇(1990― ),男,山東省臨沂人,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學生。

        參考文獻:

        [1]袁登明.刑法48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袁登明.刑法48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馬榮春.刑法完善論[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8.

        第2篇: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范文

        深圳汽車限購政策解讀一、深圳為什么要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

        (一)目前我市機動車增長迅猛,交通擁堵、交通污染等問題日趨嚴重

        1、機動車增長迅猛。截至20xx年12月20日,我市機動車保有量超過314萬輛,近5年年均增長率約16%,每公里道路機動車約500輛,車輛密度全國第一。20xx年,新增約37萬輛,增速達16.5%;20xx年新增約55萬輛,增速達20.9 %。

        2、擁堵形勢嚴峻。伴隨著機動車的持續快速增長,交通擁堵時長不斷上升,交通擁堵區域不斷擴大。據監測,我市中心城區晚高峰擁堵時長從20xx年的38分鐘上升至20xx年的55分鐘。原特區內形成了三橫六縱擁堵帶(三橫:濱河大道、深南大道、北環大道,六縱:南海大道、福龍路、皇崗路、上步路、文錦路、愛國路),晚高峰南海大道(工業七路-東濱路)車速下降至10公里/小時,皇崗路(筍崗-彩田)北行車速下降至15公里/小時,文錦路(筍崗-布心)北行車速下降至14公里/小時,愛國路(怡景-沿河)北行車速下降至9公里/小時,福龍-北環立交北行方向車速下降至14公里/小時,深南路(華富-上步)西行車速下降至10公里/小時。同時,原特區外中心城區交通擁堵狀況也持續加劇,梅林、布吉、南頭等關口瓶頸交通壓力進一步加大。

        3、尾氣污染嚴重。不斷增長的機動車和日益嚴重的交通擁堵對大氣環境構成了嚴重污染。據測算,目前機動車尾氣排放占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形成主要大氣污染源,成為導致灰霾天氣的重要原因。持續增加的尾氣排放嚴重影響了城市環境和市民生活質量。

        4、停車難問題突出。隨著機動車總量的快速攀升,停車位缺口不斷加大。據統計,目前我市停車位總計約104萬個,相比314萬的機動車總量,缺口達三分之二。停車難問題日益凸顯,車輛亂停亂放現象極為嚴重,擠占消防通道、行車道、人行道、綠化帶等公共空間,極大影響了消防安全、道路暢通、交通秩序和市容環境

        (二)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交通擁堵治理力度,但小汽車增長勢頭高居不下。

        為了應對小汽車的快速增長和不斷加劇的交通擁堵,近年來市政府先后出臺了《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書》、《深圳市治理交通擁堵24策》,推出了優先公交發展、再造慢行系統、持續交通基建、挖掘節點潛力、調控交通需求、綠色智慧出行、嚴格交通執法、提升交通文明等交通綜合治理策略,不斷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大交通擁堵治理力度。

        一是加快軌道建設。繼軌道一期、二期投入運營后,我市迅速啟動軌道三期建設。目前軌道7、9、11號線工程正在緊鑼密鼓建設之中,6、8、9、10號線和2、3、4、5、9號延長線前期工作也在抓緊推進。通過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市軌道交通已進入網絡化運營時代,核心城區軌道網密度達到1.6公里/平方公里,日均客運量超過280萬人次,均處于國內城市較高水平。

        二是加快道路建設。20xx年以來,沿江高速、新彩通道等47條道路建成通車,坪鹽通道、東部過境高速等23條道路加快建設,坂銀通道、南坪三期等一批重大項目開工在即,目前我市路網密度達到7.3公里/平方公里,處于國內大中城市領先水平。

        三是大力發展公交。20xx年以來,調整完善公交線路441條,優化新增公交專用道287公里,新建改造公交停靠站3634座,原特區外500米公交覆蓋率由20xx年的89%增加到20xx年的92%。深圳已成為全球第十一個、國內第四個日均公交客運量超過千萬人次的城市。

        四是大力開展交通綜治。20xx年以來,打通斷頭路88條,實施了170個片區的交通綜合改善,20xx年實施了交通擁堵綜合治理項目205個,局部交通擁堵狀況得到了緩解。

        五是加強交通管理。以法治通城行動為統籌,持續開展了八類重點車輛、十項30類違法、住宅區周邊停車秩序、獵虎行動、禁摩限電等十大專項整治,以剛性執法打造交通嚴管態勢;全方位倡導綠色出行、禮讓斑馬線、禮讓救護車等交通文明理念,以柔性宣傳營造文明守法出行氛圍;探索單向交通、潮汐車道、左轉待轉、借道左轉、排陣式信號控制等交通組織創新,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推出隱形戰車、隱形戰士、有獎舉報的兩隱一舉報措施,充分發動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參與交通文明創建,掀起了交通文明再提升的。

        六是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廣路邊停車收費管理工作。通過實施停車收費管理,凈化路面交通秩序,規范停車行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特區一體化進程加快,購車需求持續旺盛,小汽車增長勢頭居高不下。僅20xx、20xx兩年,我市新增機動車近100萬輛,相當于香港機動車總量的1.5倍。20xx年11月份機動車上牌6.8萬輛,同比增長63%;12月1日至20日,機動車上牌4.2萬輛,同比增長132%。盡管政府不斷加大投入,不斷加強交通資源供給,但依然遠遠跟不上小汽車快速增長對道路交通設施的需求,交通擁堵、尾氣排放污染等問題日趨嚴重,。

        (三)以征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為主要經濟手段的調控措施目前無法推行

        在大力推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交通發展的同時,我市借鑒倫敦、新加坡、香港等國際先進城市經驗,積極探索采取經濟杠桿手段,調控交通需求,緩解交通擁堵。前一階段,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市提出了擬征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調節交通出行、緩解交通擁堵的思路和措施。為充分聽取市民意見,先后召開了兩次聽證會。從聽證會情況看,征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存在較大爭議,大部分聽證代表不贊同,部分聽證代表提出了采取小汽車限購措施的建議。近期國家有關部門下發文件,對未列入國家、省兩級目錄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因此,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等經濟手段目前無法推行。

        (四)采取增量調控措施遏制小汽車增長,是現階段深圳治理交通擁堵的當務之急

        按照現有態勢,未來2年我市機動車還將新增約100萬輛,到20xx年底機動車保有量將超過400萬輛。據測算,屆時中心城區晚高峰擁堵時長將從20xx年的55分鐘拉長至92分鐘。深圳有限的城市空間資源將被不斷增長的小汽車所擠占,整個城市的運行效率、大氣環境、生活質量將嚴重惡化。借鑒國內相關大城市的經驗,現階段亟需采取增量調控措施控制小汽車增長,為采取綜合措施治理交通擁堵贏得時間和空間。

        二、我市實施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主要依據?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市政府可以實行機動車保有量增量調控措施,治理交通擁堵。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規定,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目前小汽車增量調控已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杭州等大城市實施,從這些城市的實施效果看,小汽車增速明顯減緩,交通惡化趨勢得到遏制,為實施綜合治堵和發展公共交通贏得了時間。

        三、關于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實施時間?

        深圳市于20xx年12月29日18時起,對全市行政區域內小汽車實行增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四、實行增量調控管理的小汽車是什么范圍?

        通告所稱小汽車,是指國家機動車類型分類規定所列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小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微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小于等于3500mm且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于等于 1000 mL 的載客汽車。大型、中型載客汽車、各類載貨汽車以及其它類型機動車不在調控之列。

        五、增量調控管理措施為何只針對小汽車?

        截至20xx年12月20日,我市機動車保有量近314萬輛,其中小汽車約占80%以上。根據我市現狀交通調查,高峰時段交通流量構成中,約90%是小汽車交通。由此可見,小汽車不但是機動車保有量構成的主體,也是我市道路交通出行的主體,是導致我市道路交通擁堵的主要因素。此外,運送同樣數量的乘客,公共交通與小汽車相比,可節省土地資源3/4,而尾氣排放只是小汽車的1/10,總體而言小汽車的運輸效率較低,尾氣排放較高。

        六、采用何種方式實施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增量指標通過無償搖號+有償競價方式取得。

        七、單位和個人用車是否都需要申請配置指標?

        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其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

        八、小汽車增量指標額度及配置比例如何確定?

        全市小汽車增量指標額度每年暫定為10萬個,視道路承載能力、大氣環境保護需要等情況適時調整。10萬個指標中,2萬個針對電動小汽車;其余8萬個為普通小汽車,50%搖號,50%競拍,并積極探索與碳排放交易相結合的競拍方式。通過增量調控不僅要解決控制小汽車增量問題,還要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體現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的政策導向,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推動美麗深圳建設。

        九、通告后,暫停辦理車輛登記的時間?

        自20xx年12月29日18時起,全市暫停辦理小汽車的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暫停期限不超過25天。符合《通告》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情形,辦理小汽車的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不受暫停限制。

        十、在20xx年12月29日18時前,市公安交警部門已正式受理但未辦結的小汽車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申請怎么辦?

        20xx年12月29日18時前市公安交警部門已正式受理但未辦結的小汽車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申請,可繼續辦理相關手續,無需申請辦理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

        十一、在20xx年12月29日18時前,單位和個人已簽訂購車合同但未辦理上牌的怎么辦?

        20xx年12月29日18時前,單位和個人已經與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簽訂車輛銷售合同(含二手車買賣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簽訂車輛銷售合同(含二手車買賣合同)并取得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含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門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車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申請的,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并取得公證證明后,可直接辦理車輛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無需申請辦理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

        十二、單位和個人如何辦理上述公證手續?

        單位、個人、二手小汽車交易市場經銷商按照本通告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進行公證的,應當于20xx年1月11日18時前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機構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于20xx年1月26日18時前出具公證證明,并將公證認定的車輛登記表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公安交警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經貿信息部門保存備查。

        市司法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明確申請公證條件、程序、提交材料等事項,并于20xx年12月31日18時前向社會公布。

        十三、辦理上述公證手續的費用由誰承擔?

        辦理上述公證事項無需繳交公證費用。

        十四、20xx年12月29日18時前的預售車如何確認?

        市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交警、經貿信息、國稅部門,到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交易市場),收取截至20xx年12月29日18時已經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含二手車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含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存單、定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臺賬和車輛銷售信息資料的復印件,對銷售合同進行備案審查,并于20xx年1月9日18時前將審查匯總的合同備案材料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公安交警部門、經貿信息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相關公證機構。其間,汽車經銷商須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預售車輛備案登記工作。

        十五、二手車經銷商存量二手小汽車怎么辦?

        截至20xx年12月29日18時的存量二手小汽車,經盤點登記,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商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取得公證證明后,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直接取得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

        十六、存量二手小汽車怎么確認?

        市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交警、經貿信息、國稅部門,應到各二手車交易市場,對截至20xx年12月29日18時的存量二手小汽車進行盤點,逐一將車輛信息進行備案造冊,20xx年1月9日18時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車登記證明,并將審核登記的存量二手小汽車匯總信息分別轉至市公安交警部門、經貿信息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公證機構保存備查。

        十七、存量二手小汽車交易的新車主如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存量二手小汽車進行交易的,新車主須憑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商按《通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所取得的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辦理轉移登記。

        十八、存量二手小汽車交易的原車主重新購車時是否需申請指標?

        存量二手小汽車進行交易的,原車主重新購置小汽車、小汽車過戶、非本市小汽車轉入本市的,須按規定申請取得本市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

        十九、汽車銷售經營者應履行什么義務?

        本市汽車銷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并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將有關政策告知購車人。嚴禁汽車銷售經營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取得本市小汽車注冊,一經發現將撤銷注冊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十、購車單位和個人應履行的義務?

        購車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通告要求辦理小汽車注冊手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采用虛假手段取得本市小汽車注冊,一經發現將撤銷注冊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3篇: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范文

        一、關于促進老年人與殘疾人活動的法律

        這里重點介紹日本的《關于促進高齡者、殘疾人等無障礙化的法律》(簡稱:無障礙法)。這里所講殘疾人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包括身體的殘缺者、認知能力的殘缺者甚至是精神方面的殘缺者。老年人雖然什么都不殘缺,但是由于身體關節器官的老化衰竭,生活與活動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老年人所處的狀態實際上與殘疾人是相類似的。“無障礙”一詞最早是1974年出現在聯合國關于殘疾人無障礙設計專家會議上提出的一個叫《無障礙設計》的報告,從此,“無障礙”一詞被廣泛使用。1982年,在聯合國大會上又通過了《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計劃》。1987年,意大利政府在聯合國提出了維護殘疾人權利國際條約,兩年以后,瑞典又在會上提出了維護殘疾人權利國際條約的提案,同年,瑞典的《關于殘疾人機會均等化的基準規則》被聯合國采納。2006年在聯合國大會上《關于促進維護殘疾人權利、尊嚴的一攬子綜合國際條約》正式被通過,成為世界各國通行的國際條約。日本《無障礙法》是2006年公布實施的。在此以前,有兩個類似的法律,即1994年的《關于促進高齡者、身體障礙者等自由利用特定建筑物的建設法》和2000年的《關于促進高齡者、身體障礙者等自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移動法》,前者主要是指政府、官廳、學校、醫院、劇場、百貨店、辦公樓等特殊公共建筑的利用而言的,后者主要是針對公共交通工具而言的。總之,這兩個法律都是為了解決老年人及殘疾人出行方便而制定的。《無障礙法》公布以后,這兩個法案就被廢除了。

        《無障礙法》的宗旨是,鑒于確保高齡者、殘疾人等的獨立日常生活以及社會活動的重要性,為了推進完善公共交通機構的旅客設施以及車輛、道路、公共停車場、公園設施,還有建筑物的構造及設備的設置,包括在一定的區域內的旅客設施、建筑物等以及這些設施之間的通道、車站廣場、連接道路以及其他設施等的一體化整頓而采取的措施和其他相應的措施,以此來促進高齡者、殘疾人等的身體移動以及設施利用方面的便捷性與安全性,從而有助于增進社會的公共福利。概括起來說,就是改善城市公共設施,使老年人及殘疾人能便捷、安全地利用這些公共設施,以增進他們的社會福利。這里所說的這些城市設施等都是城市規劃設計及建設方面的重要內容,其所要求的不僅是單體,更強調的是在一定范圍內的城市空間內的設施的完善。這種完善不僅僅是城市建設中,更重要的是在管理過程之中。

        該法律規定城市要有計劃地、綜合性地做好無障礙化的促進工作,主管大臣制定該法的基本方針,其基本方針有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方面是關于無障礙化的意義及目標。第二方面是關于為了無障礙化,設施設備管理者所應該采取的措施的基本事項。第三方面又分為五個基本事項,其一是關于重點整頓地區無障礙化的意義的說明;其二是關于重點整頓地區位置及其區域的基本事項;其三是關于與生活相關聯的設施及與生活相關聯的通道的無障礙化的基本事項;其四是關于為了讓與生活相關聯的設施、特定車輛以及與生活相關聯的通道等所形成的一般交通設施的無障礙化而應該實施的特定事業及其他相關事業;其五是在與上一條所規定的事業同時實施的土地區劃整頓事業、市街區再開發事業及其他市街地的開發事業中為無障礙化所要考慮的基本事項,以及關于停放自行車與其他車輛的停放設施整頓,以及其他重點整頓地區的無障礙化所必需的事項。第四方面是關于促進無障礙化政策的基本事項及其他關于促進無障礙化的事項。這其中第三項中的第五小點的區劃整頓事業與再開發事業是直接與城市規劃、建設及管理相關的。這個法令規定,這兩項開發事業是要依據《土地區劃整頓法》及《都市再開發法》這兩部專業法規來進行的,這說明了無障礙設計不僅僅是一個修個盲道、建個斜坡這樣簡單的問題。

        從行政責任的角度來講,國家應該與老年人、殘疾人等以及地方政府、相關設施管理者等相關方面進行協作,在基本方針和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必須制定出必要的政策以及適當的實施方法。同時,要通過教育、廣告等活動,讓國民深入了解無障礙化,并在實施過程中取得國民的支持與協作。而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政策,積極為無障礙化采取必要的措施。從設施設備管理者或提供者的角度來講,必須要為無障礙化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從國民的角度來講,要在深刻理解確保老年人及殘疾人的獨立生活及社會活動的重要性的基礎上,努力協助并確保這些設施能讓老人及殘疾人利用。從這些方面來看,日本整個社會對城市的無障礙化都負有法律責任,而將國民的法律責任也明確地寫在這里是非常有意義的。從我國的社會現狀來看,這一條恰恰是十分有必要的,因為一般人們都不關注無障礙設施,占用、堆物、停車的現象十分普遍,完全沒有認識到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因此,我國確實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規定。這部法規的第三章明確規定了“設施設備管理者應該為無障礙化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公共交通事業者、旅客設施及車輛管理相關者、道路管理者、道路以外停車場管理者、特定道路外停車場相關者、公園管理者以及特別、特定建筑物主等,他們都負有無障礙化的“適合標準義務”。有些部門還賦予了“標準適合命令”,如特別、特定建筑物相關的“標準適合命令”。再如,特定建筑物的業主應該努力承擔無障礙化的義務,以及對特定建筑物的維護保全計劃和計劃的變更等必須得到政府認定后方能執行。

        此外,對一些特定建筑物的容積率也有明確的規定。這一切說明,在城市建設與管理方面,這個法律對各相關管理者在義務與命令方面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另外,與該法規配套的法規有《關于促進高齡者、殘疾人等無障礙化的法律施行令綱要》及《關于促進高齡者、殘疾人等無障礙化的法律施行令》(簡稱:實施令)。這些法規對《無障礙法》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為該法的實施起到了指導作用,也對該法律的實施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如《實施令》中對特定公園設施的說明是:鏈接各處的公園道路及廣場、有屋頂的廣場、休憩處、露天劇場、露天音樂廳、停車場、廁所、飲水處、洗手處、管理處、廣告欄及標識等都要達到無障礙化的目標,以方便老人與殘疾人,形成一個全社會都來關心老人和殘疾人的社會氛圍。從上述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出,日本在城市無障礙空間環境規劃、建設及管理等方面是花大氣力加以推進的,明確了各層級的法律責任與義務,使國民都明白要善待老人和關愛殘疾人,更重要的是尊重他們的自主活動的權利,為他們提供便于生活與出行的城市空間環境,而這一切不僅僅是城市規劃、建設及管理者的工作。

        二、區域完全生活圈的構筑

        2015年10月14日《新民晚報》頭版頭條刊登了某著名藝術家上下樓的難言之痛引發讀者關注,該文以《頂層設計解決多層房裝電梯難》為題進行了問題訴求式的報道。實際上多層房裝電梯難已不是今天才發生的問題,許多年來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現在遇到了“著名藝術家”也上下樓難了,新聞界就重新把它當作一回事來做頭版頭條的新聞了。看起來是一個安裝電梯的問題,但根本上是一個如何解決越來越迫切的老年社會中的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的應對問題。從東京中心地區的調查來看,老人們認為住地周邊的商店、朋友、鄰居,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等是十分重要的。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大量中心地區人口搬走了,不少小學、浴室由于利用者的減少而無奈停業,一些老人只能坐公交車到別的地方去洗澡,一些有傳統的老鋪也關門了,吃慣了的醬菜沒有地方買了,生活用品只能到車站等的大型超市去買,老年人的那種習慣了的溫馨的生活環境沒有了。另外,更令原住民中的老年人感到寂寞的是可以說家常里短的鄰居和朋友沒有了,人際間關系突然變得狹小了。由于經常獨處,有的老人甚至開始出現癡呆現象。這種城市中心空洞化現象給老年人的生活帶來了不便,于是,新型的城市生活圈成為城市改造的重要目標。青木仁在《構建舒適都市空間》一書中提出了“完全生活圈”的城市改造理念,認為日本絕大多數城市是沿著工業城市的道路發展過來的,而“生活城市規劃論”十分不足。城市不能以為,建設了道路、確保了公園、在空地上造起了房子就好了。怎樣才能建成一座好的城市,一定要從生活者的視角看才能得出結論。尤其是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健康管理、家政服務等方面的需求不斷增加,與新型的生活性結構相適應的城市生活空間便自然地成為城市的發展方向。

        作為完全生活圈的構想,是在一個生活區域范圍內,應該是住宅、商業、飯店、醫療與體育、圖書館、教育、電影院等文化設施,行政中心以及其他社會服務、公園、交通設施等一應俱全的。這完全是為了“生活者”的生活方便起見而構想的。而在將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區域完全生活圈內的生活者的大多數就是老年人,可以認為生活者的時代就是老年社會時代。經濟高度增長以來,日本社會開始出現了少子化現象,一方面核心家庭開始大量涌現,原來與家庭為中心的老人護理、以婦女為中心的家庭勞動變得日益困難。這樣,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讓老人能盡可能地獨立生活。為了讓老年人能盡可能獨立地生活,從前的標準家庭、以中堅力量為中心的經濟發展型城市、建筑及住宅的政策已經不能適應社會老齡化的需要了,真正意義上富裕的年老后的自理生活的住宅與空間,就要依賴于區域完全生活圈的構筑。

        完全生活圈的形成需要通過對現有城市社會的改造和再開發來完成。對于城市區域的完全生活化改造,首先重要的是對交通手段的改造。也就是說,要達到老人從家里出來能無障礙地到達他們自己想去的地方的目的。現代城市有了汽車以后,很多的城市建設項目是為汽車服務的,如高速公路、高架公路以及越來越寬的城市交通主干道,這樣的城市建設,確實為汽車的行駛帶來了方便,但給行人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高速公路的建設隔斷了原有的城市區域共同體,形成“對面能說話,相逢得半年”的現象,越來越寬的交通主干道給老人的穿越帶來不便,即使挖地下通道、建天橋,同樣對于年邁的老人來說是極其不便的,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老人的外出行動。為此,筆者曾居住過的日本新潟市的居民就堅決抵制快速道路的建設,以守衛市民自己的生活空間。同樣情況的上海虹梅南路滬閔路的立交建設,讓周邊的老百姓叫苦不迭。這一立交橋的建設方便了鐵道交通和汽車交通,雖為行人建設了通向三面的地下通道,但對于民眾來說依然是極大的不便。為此,在完全生活圈的改造建設過程中有必要讓區域的“生活者”作為主體參與進來,共同討論區域的發展規劃,讓區域的城市建設與發展能更好地滿足區域居民的生活需求,進一步完善完全生活圈的空間構筑。

        為了更好地形成完全生活圈,有必要建設新的地域型行政管理體制。日本的行政機關歷來的縱向結構的各部之間一定要形成一個更簡便的計劃調整、業務協調的體制,而最終要將各自為政的縱向體制轉換成以區域單位統合而成的地域性體制。要實現這樣一種體制,重要的是讓行政管理者都認識到立足于區域綜合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這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這需要實實在在地從觀念與理念上發生改變才能實現。用中國的語境角度來說,那就是要從心底里發出要為人民服務的想法來,才能真正做到為區域的“生活者”考慮。這是十分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城市行政管理的立足點放在哪里,城市空間的建設與管理就會朝那個方向發展。把城市行政管理立足點放在經濟建設方面,自然一切的政策行動都向經濟傾斜;而若能把人民的生活放在首位,自然政府行政的策略就會向“生活者”方面靠攏。上海市政府曾經提出的出門15分鐘公共生活圈的概念是與“完全生活圈”的理念相一致的,但這只是“完全生活圈”構想的一個部分,我們首先要讓老人能自由地出行,才能到達“公共文化圈”。

        三、規劃建設老人所喜愛的街道

        如上所述,為更好地建設好“完全城市圈”,其中一個重要的手段就是讓地方民眾尤其是老年人參與到城市規劃過程中來,其目的就是要建成一個讓老人喜歡的、能夠讓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生活空間環境。歷來,日本城市街區公共土地空間的建設是由行政部門來管理的,區域共同土地空間由町自治體管理,私人土地空間是由個人管理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慢慢地跨越了這樣的等級壁壘。行政所擁有的土地通過公園親子制度等方式轉由非政府組織來管理。公園親子制度是將公共用地當作養子,而町(區域)里的居民像養父母一樣以志愿者的形式來管理這些公共空間。這些公共土地空間可以是綠地也可以是公園,因為在町民生活的區域范圍內,就像整個區域的標志一樣,區域居民共同協作,大家都來愛護它,利用它,使之成為舒適優美的區域環境,日本有許多城市采用這種方式建設區域公園。如上所述,公園的管理是志愿形式,由自治體或由非政府組織來管理,行政可以提供或出借各類活動器具,而在活動中出現意外事故可以通過加入志愿者活動保險來加以保障,因此,可以放心地展開各類社區活動。這一制度為區域社會的環境空間建設與社會建設作出了貢獻,也有效地發揮了行政公共用地的社會價值,更重要的是有了一個供老年人活動的場所。另外,個人土地閑置以后,也開始由區域自治會來管理了,利用這些土地,改造成公共活動空間。在這些地區如公共咖啡吧那樣的場所開始增多,這種公共咖啡吧已成為區域居民活動的據點。從日本大分大學的調查來看,日本已經成立了公共咖啡吧的全國聯席會,機構設置在公益社團法人長壽社會文化協會內。到2011年初,日本各地已有這類公共咖啡吧158家,開設及運營模式主要有非營利組織、個人及任意團體等。開設目的列前三位的主要是搞活區域氛圍、為地區作貢獻和老年人的保健福利。以老人福利為主的運營者往往會得到來自行政的資金補助。

        從所在位置來看,45.4%的公共咖啡吧開設在住宅區內,有31.9%在商店街,還有4.9%開設在農村與山村,4.3%開設在郊外的干線道路邊上。從這些數字來看,更多的活動地點還是考慮到與市民生活結合在一起的,而且76.9%是開設在居民徒步的范圍內。從主要經營內容的空間來看,81.1%為“飲食區”,61.3%為“展示區”,57.7%為“販賣區”,其他的內容為“自由利用區”、“談話區”、“復印傳真區”、“電腦區”、“咨詢區”等。從經營者的情況來看,非營利組織與任意團體主要適用于“談話區”、“咨詢區”及“自由利用區”;而個人的主要的活動內容則是“販賣區”、“展示區”等。以保健福利為目的的和以保健福利及搞活地區的綜合目的的公共咖啡吧一般都具有“談話區”、“咨詢區”、“自由利用區”以及“復印傳真”、“電腦”等設施。從服務的具體內容來看,90.2%提供飲料,73.6%提供主食,69.9%提供各類講座,54.0%提供小商品與雜物,53.4%提供畫廊等展示活動,47.9%提供陪聊,42.9%提供物品的租賃,41.1%提供點心等,35.6%提供咨詢服務等。

        從服務內容來看十分充實,考慮到老人的寂寞,居然有近50%的公共咖啡吧設有陪聊服務,這一定是最適合老人的服務。而從利用者的情況來看也符合這一服務宗旨。從利用者的性別看,女性占77.0%,從年齡看,60歲以上的為52.9%,70歲以上的為42.0%,而非盈利機構開辦的以保健福利為主的,老年利用者的比例更高。利用者與利用者之間,以及利用者與管理人之間都是熟悉的占全體的61.0%,這也是老人們愿意去的重要原因之一。當然,這種經營形式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利用者人數如何擴大、從業人員如何確保,以及建筑老化的應對、經營赤字的消化等問題。上述可以看出,老齡社會的區域建設,一定要讓老年人感到地區的溫馨與長壽的幸福才行。而建設這樣的街道大概有這樣幾方面的要素,第一是構建醫療與護理相結合的體系;第二是活著的價值和工作的可能;第三是支撐生活的基礎建設。這些都是與城市規劃及管理直接有關的問題。在上述三個要素中,醫療與護理相結合的體系是老齡社會中最重要的要素,也是老人最關注的問題。如何讓城市的規劃與管理能滿足老齡社會的需求,讓城市成為老人所喜愛的城市,日本的有識之士們針對東京圈的特殊情況,提出了“老齡化危機回避的戰略”。報告認為,東京圈要做好醫療護理體制存在兩個制約。第一個制約是土地制約。醫療護理設施的設施需要適當規模的土地,而政府與地方政府所能提供的土地是有限的,尤其是東京都,要確保用地更為困難。第二個制約是醫療護理方面的人才制約。

        報告對此從兩方面提出了對策。對于人才不足的對策是一方面要積極引進人才,包括外國的護理人才;另一方面為降低“人才依存度”而要推進服務構造性改革,提高人才的附加值,充分發揮機器人的作用,以加強共通化的縱向服務的統合等方式來應對。而在城市區域規劃及管理方面需要以更為緊湊的城市構造為目標,城市機能要更加集約。在此理念下,老年人要相對集中地居住到能夠以步行或以公共交通能夠到達提供醫療護理機構及日常生活服務機構所在的地方去,這是需要做大量誘導工作的。其中要讓老年人搬家的一個要素,就是作為搬家本金的不動產價格的動向。而現實是,土地價格正在逐漸下滑,房屋價格也在下滑,而房屋拆除的費用也會降低,這樣老年人的遷居就困難了。為了防止這類問題,爭取早日搬遷,財稅政策要有所完善,政府收購的體制方針也要研究。在大規模的聚集居住區,要確保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加強醫療護理據點的整頓,促進年輕家庭的導入等,這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時,正在不斷增加的“空房子”如何活用是值得關注的。據調查,2013年在東京圈內約有200萬戶“空房子”,應該要促進這些“空房子”的宅基地的統合,將這些土地轉換為醫療護理據點的建設用地,可以說這是一舉兩得的方法。另外,要從更廣范圍來尋求解決之策,打破行政界線壁壘,綜合利用醫療護理服務。如東京與周邊的三個縣進行協調合作,共享資源。而老年人的集中居住與居住環境的確保也要納入到這樣的框架中進行研究。如果能很好地構筑起這樣一個平臺的話,不僅醫療護理問題,東京圈的災害對策以及交通問題都可能在這個平臺上得到解決。

        四、結語

        第4篇: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市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本市舊住房綜合改造、零星建設工程、臨時建設、郊區村民建房等按有關規定執行。特定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適用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

        第三條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按中心城分區規劃、新城總體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編制詳細規劃涉及建筑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區劃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四條本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分類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三)工業用地;

        (四)倉儲用地;

        (五)市政設施用地;

        (六)綠地。

        第五條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綠地。

        (一)第一類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層住宅為主、建筑密度較低、綠地率較高且環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類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三)第三類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第六條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一)行政辦公用地(C1),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二)商業金融業用地(C2),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游業和市場等用地;

        (三)文化娛樂用地(C3),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四)體育用地(C4),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五)醫療衛生用地(C5),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設計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第七條工業用地(M),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一)第一類工業用地(M1),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二)第二類工業用地(M2),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三)第三類工業用地(M3),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第八條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一)普通倉庫用地(W1),指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二)危險品倉庫用地(W2),指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第九條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的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和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一)供應設施用地(U1),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煤氣廠用地(納入工業用地);

        (二)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客運交通、貨運交通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三)郵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等設施用地;

        (四)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及糞便垃圾集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五)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地下構筑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設施用地。

        第十條綠地(G),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一)公共綠地(G1),指向公眾開放,有一定游憩設施或裝飾作用的綠化用地,包括各類公園和街頭綠地;

        (二)生產防護綠地(G2),指用于園林生產、隔離、衛生和安全防護等的綠化用地。

        第十一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按中心城分區規劃、新城總體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和本規定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以下簡稱《表一》)的規定執行。

        凡須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一》規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劃調整的有關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下同),應按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建筑基地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實施;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予審批。

        成片開發地區的詳細規劃,應先確定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成片開發地區內各類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參照本規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表二》)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建筑基地面積小于或等于3萬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在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中心城分區規劃中已經確定的,應按批準的規劃執行。

        尚無經批準的上述規劃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應按《表二》的規定執行;其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應按《表二》規定的指標折減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見本規定表三《建筑容積率折減率表》)執行。

        第十五條《表二》規定的指標為上限。單個建筑基地的具體建筑容量,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結合現狀情況、服務區位、交通區位、環境區位和土地價值等因素,進行綜合環境分析后確定。

        第十六條《表二》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筑基地。對混合類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后,按不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筑基地和綜合樓基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對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低層居住建筑為500平方米;

        (二)多層居住建筑、多層公共建筑為1000平方米;

        (三)高層居住建筑為2000平方米;

        (四)高層公共建筑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準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三)農村地區的村鎮建設,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達到前款規定面積的。

        第十九條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加層。

        第二十條中心城內的建筑基地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和本章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筑面積(建筑基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筑容積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積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允許增加的建筑面積(平方米)

        小于21.0

        大于、等于2,小于41.5

        核定建筑容積率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表二》和本章的有關規定確定。

        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方法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建筑物之間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設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廊道的凈寬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凈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寬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車輛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凈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內不得設置商業設施。

        凡符合前款規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標范圍。

        第四章建筑間距

        第二十二條建筑間距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和建筑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間距圖示見附錄三。

        第二十三條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和本市建設用地的實際使用情況,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下同〕,其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1.2倍。

        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內(不含45度),下同〕,其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主朝向一側遮擋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二)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2、東西向的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區不小于0.8倍;同時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3、建筑山墻寬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條多、低層居住建筑底層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間距計算不得扣除底層高度。

        第二十五條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4米。對按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按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條在第一類居住用地的低層獨立式住宅地區及其緊鄰地區進行新建、改建的,其間距不得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條高層居住建筑與低層獨立式住宅的間距,在規定范圍內保證受遮擋的低層獨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兩小時;與其他居住建筑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有關建筑日照的計算規則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為24米,其他地區為30米。

        2、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高層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

        (二)高層居住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為24米,其他地區為30米。

        2、高層居住建筑與其東(西)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南側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2、東西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筑與其東(西)側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較高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3、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層居住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層居住建筑的山墻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13米。

        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間距符合本條規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在符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層居住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為6米,低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多層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為8米,多、低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為13米。

        按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出的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條規定計算出的多、低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的,在同等條件下可按較小的間距控制,但須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日照條件。

        第二十九條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其建筑間距按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墻與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控制。

        第三十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其間距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2小時。

        第三十一條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

        2、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

        (二)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3米。

        (三)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0米。

        (四)低層非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但最小值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讓

        第三十二條沿建筑基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應符合本章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環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沿建筑基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筑的離界距離,按下表規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離。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須符合本條第(一)項離界距離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第四章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

        (三)界外是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筑的最小離界距離按照本條第(二)項居住建筑的離界距離控制,且建筑高度應同時符合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離界間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按上述離界間距退讓邊界,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要求確有困難的,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相應的施工技術論證部門評審,并由原設計單位簽字認定后,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其最小值應不小于3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

        相鄰新建高層商業辦公建筑地下室按規劃應設置連接通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4米,凈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關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第三十五條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

        第三十六條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條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多、低層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切點的連線算起)。

        第三十八條建筑物的圍墻、基礎、臺階、管線、陽臺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執行。

        在規定的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不得設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陽臺、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條在村鎮、城鎮范圍以外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除規劃另有規定外,隔離帶寬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國道、快速公路,兩側各50米;

        (二)主要公路,兩側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級公路,兩側各10米。

        公路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但可耕種或綠化;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辟服務性車道等。

        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條沿河道規劃藍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條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速鐵路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鐵路兩側的圍墻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

        (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沿磁懸浮交通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軌道中心線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軌道交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距離除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軌道交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邊線外側距離應符合軌道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離: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區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應符合電力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條沿城市道路兩側的貨運裝卸泊位應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設置,或設于建筑物底層。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觀控制

        第四十五條建筑物的高度、面寬及建筑景觀控制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中心城地區鼓勵建設9層至12層配設電梯的高層住宅。

        新建多、低層住宅宜采用坡頂屋面。

        新建住宅實行架空線入地敷設、圍墻透空透綠、空調器外機及附屬設施統一設置。

        第四十七條在有凈空高度控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經建筑和文物保護專家小組評議后核定。

        視線分析方法參見附錄二。

        第四十九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筑后退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L--建筑基地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離。

        計算方法見附錄二。

        第五十條建筑物的面寬,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上限值按較高建筑高度執行。

        第五十一條多、高層住宅的層高宜為2.8米,不應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條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圍墻高度不大于2.2米,并應透空設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內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綠地和停車

        第五十三條各類建筑基地內的綠地面積占基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綠地率)必須符合《**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規定的指標。

        第五十四條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兩側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

        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在居住用地中應不少于用地總面積的10%,在體育、醫療衛生和教育科研設計用地中應符合有關專業規定,在其他類別用地中應不少于5%。

        居住小區內每塊集中綠地的面積應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綠地面積在規定的建筑間距范圍之外。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共綠地或綠化隔離帶,不在建筑基地范圍內的,不得作為小區集中綠地計算。但中心城范圍內,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共綠地,由開發單位實施的,可按50%比例納入建筑基地面積,且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核定建筑面積(原建筑基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筑容積率)的20%。

        第五十五條一個街區內的集中綠地可按規定的指標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綜合平衡。在符合整個街區集中綠地指標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塊建筑基地內平均分布。集中綠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條位于浦西內環線以內的建筑基地,確實難以達到規定綠化指標的,可將屋面地栽綠化面積(每塊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綠地面積。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綠地面積,M--屋面地栽綠化面積,N--有效系數(見下表)。

        屋面標高與基地地面的高差(單位:米)有效系數(N)

        小于、等于1.50.70

        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

        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

        大于12.00

        第5篇: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范文

        關鍵詞 停車位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物權法

        作者簡介:林捷,貴州大學法學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國公民尤其是城市居民的私家車保有量在不斷增加。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城市居民的人均汽車保有量已經達到了發達國家的水平。私家車的增多體現了我國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費能力的提高,但這些繁榮的背后也帶來一系列城市病,最嚴重的弊端就是停車難。停車位對于私家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落后于私家車增長的速度,“停車難”幾乎成了所有大城市的通病。這種車位與車的矛盾在城市小區住宅內顯得尤為突出,甚至出現了停車位貴于汽車的現象。停車位常常成為業主之間、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爭議的對象,對于小區停車位而言,其作為“物”,最關鍵的是它的所有權問題,因此,對于解決日益矛盾的停車位糾紛,小區停車位的權屬問題是其最重要、最基本的問題。

        根據當前理論界的研究,小區停車位大致分為三類:車庫、規劃的停車位和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的停車位。對小區停車位權屬問題的研究,就是對這三類不同類型的停車位的所有權進行辨析。

        “所謂車庫,指隸屬于整個小區,具有獨立的空間、以存放車輛為目的的附屬建筑物”。車庫是小區停車位類型中最主要的部分,相對于規劃的停車位和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的停車位而言,車庫具有封閉性和構造、使用上的獨立性的特點,更重要的是,從車庫的定義中可以看出車庫是一種建筑物,是區分建筑物的配套設施。在講究生活質量的今天,車庫的價值遠遠超過其他類型的停車位,其已成為影響商品房銷售的重要因素之一。

        對于車庫的歸屬問題,解讀《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就可以得出初步的判斷。該條款對占用業主公共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明確規定屬于業主共有,對于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非屬于占用業主公共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庫原則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根據“誰投資誰受益,誰投資誰所有”的基本原理,“開發商基于建設小區這一事實行為,是附著于小區的最初所有權的主體,對車庫具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這是對車庫的初始權屬的認定,但隨著商品房的銷售,業主與開發商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于車庫的歸屬會產生相關約定,這種權屬會隨之轉移變動。開發商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對車庫的歸屬產生二次變更。在對車庫的權屬產生二次變更時,車庫的權屬從原先的默認的開發商所有轉變為多種形式,為了規范管理、交易安全,就需要對車庫單獨進行登記管理。根據車庫的特征,其空間構造的封閉性和使用上的獨立性,為對車庫進行管理登記創造了可能。根據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九十六條“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的規定,小區車庫的登記辦法可以適應房屋登記的辦法。雖然該辦法沒有明確規定車庫的權屬登記程序,但結合《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權屬明確了,則作為不動產的車庫權屬登記應當適用《房屋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

        規劃的停車位,就是在小區范圍內專門開辟出一些區域來滿足停車需要,該類型的停車位最大的特點是具有規劃前瞻性,該類型的停車位是開發商在建造小區時就已經規劃好的內容,因此與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車位相比,該類型的停車位在布局上具有合理科學性。根據停車位的方位不同,規劃的停車位又可具體分地面停車位和地下停車位。對于規劃的停車位的權屬,是學界爭議最大的話題。當前,學界大致有按買房時是否分攤來確定所有權說、開發商所有說、業主共有說三種主要觀點。

        按買房時是否按分攤來確定所有權,該學說認為不能籠統的將停車位的所有權確定為開發商所有或業主共有,而是要根據實際中是否按分攤來確定所有權。分攤又可分為是否將停車位的面積計入房屋的公攤面積和是否將停車位的建造成本計入住宅的開發成本兩種。

        對于將停車位的面積計入房屋的公攤面積,我國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住宅小區的停車位面積應當公攤至需要分攤的面積,故是否將停車位的面積分攤計入房屋的公攤面積是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自由選擇。當停車位的面積被當做公攤面積被分攤計入商品房銷售面積,那么業主在從開發商處購房時,即出錢購買了房屋本身及其配套設施,基于這個購買行為,停車位的權屬應為業主共有,就像小區的樓道一樣。當停車位的面積未被分攤至商品房的銷售面積,也即意味著業主購房項目中并且包括停車位,此時停車位根據誰開發誰受益原則,開發商基于建造小區這一事實行為,與車庫一樣,取得了停車位的初始權屬,停車位的所有權自然歸屬于開發商。該種說法體現了公平性的特點,但實際中也有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公共建筑面積計算原則,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可見并不是所有的停車位都可以計入公攤面積,例如層高2.20m以下的地下停車位,以及沒有上蓋的地面停車位是不能計入公攤面積,故真正能夠計入公攤面積的停車位的范圍是有限的,那些不能計入公攤面積的停車位基本排除了業主共有的可能性,也即不是所有的停車位的權屬都屬于業主共有。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所有的車位、車庫的面積都應計入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沒有硬性規定停車位的權屬,為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所有權留下了可能,反映出民法領域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對于將停車位的建造成本計入住宅的開發成本,如果開發商將建設停車位的成本計入房屋的建造成本,并讓業主承擔,那么業主在購買房屋時實際上購買的既有專有部分的房屋,又有共有部分的停車位,在這種情況下,停車位理所當然的屬于業主共有。此時開發商如果再將停車位獨立出售或出租既是違法的,侵犯了業主的共有權。如果開發商沒有將建設停車位的成本計入房屋的建造成本,那么停車位的權屬自然為開發商所有,業主只能通過與開發商的約定來獲得停車位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該學說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實際操作中效果欠佳。該學說實現的最大障礙是如何知曉開發商是否已將建設停車位的成本計入房屋的建造成本。對于購房者來說調查開發商的建造成本的難度不言而喻。對于房價本身而言,影響其高低的根本因素是市場的供需關系而不是建造成本,購房者并不能以支付了高房價來主張其對停車位的權屬。所有權只能由有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定,而不能以成本為判斷標準。在實踐中來看,絕大多數的開發商已經將停車位的建設成本計入房屋的建造成本,被購房者所承擔。在房屋銷售中,開發商處于強勢地位,購房者處于弱勢地位,如果根據是否停車位的建造成本計入住宅的開發成本來規定停車位的權屬,購房者勢必是利益受損害的一方,故該主張不應該被采納。

        開發商所有說和業主共有說是兩個相反的主張。主張業主共有說的認為,規劃的停車位是小區的共有部分,從物權法理論上說,規劃的停車位是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屬于業主共有,因此從該角度出發,規劃的停車位的所有權當然屬于業主共有。同時,該學說將停車位規定為業主共有,避免了因業主專有而導致部分業主私自處分停車位所帶來的風險,保障了小區的秩序安全。不同于車庫的獨立性和封閉性,規劃的停車性具有延展性和緊密連續性。對一部分停車位的處分勢必會對其他部分造成影響。業主共有說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現實中也存在著規劃的停車位屬于小區業主共有的現象,但縱觀該學說也發現不少疑問。該學說的理論依據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但對于規劃的停車位,并不是所有的部分都屬于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如果某個業主在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購買了某一部分的地面停車位或者地下停車位,那么根據物權法和合同法的規定,該業主就取得了這部分的停車位的專有所有權,即該部分的停車位就不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所謂的業主共有權就不存在了。該學說最大的弊端在于與物權變動理論存在矛盾。根據物權所有權的設立取得方式理論出發,開發商基于建造停車位的行為是一種非基于法律行為,根據該種行為,開發商自然從法律意義上取得了停車位的所有權。故規劃的停車位的所有權應如同車庫的所有權一樣,屬于開發商所有。盡管規劃的停車位的初始權屬歸開發商,但這并不意味著業主對該類型停車位沒有權利主張。與車庫的所有權理論相似,業主可以與開發商約定,通過買賣、租賃等多種方式,獲得停車位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采用繼受取得來對抗開發商的原始取得。隨著市場交易的不斷完善,規劃的停車位的權屬登記制度也將建立起來,這將是對業主權利的重要保障。

        第6篇: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范文

        著力優化城市化布局,努力實現新型城市化發展新突破。一是研究提出“十二五”時期加快推進新型城市化的目標任務。研究提出《浙江省人民政府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動推進浙江新型城市化發展合作意見》的行動計劃。總結“十一五”時期新型城市化發展的經驗,研究提出“十二五”時期新型城市化發展目標任務,繼續探索新型城市化發展體制機制創新,力爭在行政推動和政策激勵上取得新突破。籌備召開全省加快推進新型城市化工作會議。二是全面實施《浙江省城鎮體系規劃(2010-2020)》、加快形成“三群四區七核五級網絡化”的城鎮空間結構和大中小城市協調發展的城鎮體系,不斷優化空間發展布局,促進不同地區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共同發展。三是加快培育建設城市群和都市區

        完善城市群發展協調機制,全面實施《浙中城市群規劃》,加快《三門灣規劃》編制,著手開展臺州城市群規劃。培育提升杭州、寧波、溫州、金華-義烏四大都市區的核心功能,集聚高端要素,發展高端產業,加快建設現代化都市區。四是重點加強中心鎮和小城市規劃建設。力爭2012年底前修編完善全省200個中心鎮(除縣城以外)總體規劃,編制完成近期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化完善中心鎮、小城市建設發展標準研究,、加快中心鎮道路、給排水、燃氣、環衛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推動中心鎮基礎設施向周邊鄉鎮延伸覆蓋,引導有條件的中心鎮向小城市發展。

        著力推進區域城鄉統籌,努力實現城鄉規劃實施管理新突破。一是加快縣(市)域總體規劃的報批實施。積極配合省政府做好縣(市)域總體規劃審核審批工作,力爭盡早全部批準實施,進一步完善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市)域總體規劃的編制內容及強制性規定,進一步健全城鄉規劃實施機制。要根據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大平臺、大產業、大企業和大項目建設和實施海洋經濟戰略的要求,加快依法修編完善城鄉規劃。二是抓好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實施。督促和指導各地科學編制近期建設規劃,逐年編制城市年度項目建設計劃,會同省電力部門開展全省電力設施專項規劃實施評估,與省通信管理部門聯動推進城鄉通信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實施工作。貫徹實施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抗震減災工作的意見》,切實加強城市抗震設防工作,抗震設防地區城市抓緊開展城市抗震設防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并力爭兩年內完成,三是全面實施《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制定出臺相關配套制度。配合省政府制定出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管理規定,做好《浙江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認可辦法(試行)》修訂工作,制定《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開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貫徹實施的督查工作。繼續派駐第3批城鄉規劃督察員。四是大力推動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管理,重點抓好杭州、寧波、溫州等大城市和城市新區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2011年全省11個設區城市都要規劃建設一個以上上規模、上水平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試點示范工程(包括地下快速通道、停車場、城市管線共同溝以及其他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等),所有城市新區必須做到地上地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所有新建建筑必須做到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地下停車設施,、五是進一步提升村鎮規劃水平。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項目帶動村鎮規劃一體化”試點精神,結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要求,抓好鎮域規劃編制試點工作,不斷建立完善村鎮規劃技術標準體系,深入開展優秀村鎮規劃評比、農房優秀設計方案評選和“百千”服務活動,不斷提高村鎮規劃水平。力爭到2012年,修編完善4000個中心村規劃,逐步完善中心村鎮、沿線村鎮和保留特色村鎮規劃。

        著力加快公租房建設,努力實現城鄉住房保障新突破。一是以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為重點,著力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逐步擴大城鎮住房保障受益覆蓋面,抓好試點示范,突出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今年新建廉租住房受益家庭1萬戶以上,新開工建設各類保障性住房8萬套、500萬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租賃住房5萬套、300萬平方米以上,同時,新開工建設限價商品房等政策支持住房300萬平方米以上,改造老住宅區危舊房100萬平方米以上。要進一步強化督促檢查,抓好質量安全,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厲的后續管理,確保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合理配置,同時,加強立法調研,研究起草《浙江省城鎮住厲保障管理辦法》,力爭列入政屙2012年立法計劃。會同工商部門抓緊《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和《浙江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二是深入推進農村住房改造建設。圍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農村住房改造建設四年目標任務,完成農村住房改造建設30萬戶,完成農村困難家庭危屠改造4.2萬戶。、加快中心鎮域、中心村域的農房集聚集約改造建設,進一步加大農村住房改造建設在農村用地、農房產權、農村金融、投融資等體制機制方面的改革創新力度,修改和出臺《關于開展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工作指導意見》。繼續推進與省工商銀行合作,探索與省農發行等政策性銀行合作,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房改造建設,三是堅定不移貫徹落實房地產調控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房地產調控政策,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走勢,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啟動全省房地產監管分析信息平臺建設,完善房地產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全面貫徹實施《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積極研究制訂促進物業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爭取以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物業服務業會議,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四是進一步穩步擴大住厲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積極發展個人住房貸款,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和監督制度。研究制定住厲公積金工作人員準八、責效考核、責任追究和信息公開制度,要繼續完善公積金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公積金稽察員制度,組織開展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確保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著力提升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努力實現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新突破。一是著力破解城市交通擁堵。要指導支持杭州、寧渡和溫州等大城市加快完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加快地鐵和輕軌等大容量快速交通系統建設。要以城市快速道路建設為重點,加快城市道路網絡建設和停車場等靜態交通設

        施建設,進一步增強城市的可達性。二是繼續推進城鄉統籌基礎設施建設。在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不斷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覆蓋。同時,要積極爭取世行貸款錢塘江流域小城鎮環境綜合治理項目早日生效并全面開工實施。三是努力加強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加強城鎮供水設施配套建設,提高城市供水水質檢測能力。繼續推進國家級和省級節水型城市建設,加大對城市破舊供水管網的提升改造力度,降低管網漏損率,力爭全省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下降O.5個百分點。四是積極推動美麗鄉村行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大力推廣安吉等美麗鄉村建設做法,加快村莊整治和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加強農村綠色生態建設,保護特色村落和江南農房傳統文化建筑。加大農村危舊房整治力度,推廣垃圾和污水處理適用技術。

        著力推進綠色城鎮行動,努力實現建筑節能和生態資源保護新突破。一是積極發展綠色建筑和低碳城市建設。研究起草《關于積極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的若干意見》,籌備召開全省綠色建筑工作會議。加強綠色建筑及建筑節能工作制度建設,研究制訂民用建筑項目節能設計評估審查辦法、民用建筑項目節能專項驗收辦法、建設科技推廣管理辦法,積極推進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探索建立建筑節能監管、綠色建筑標準、新技術認證推廣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要繼續抓好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積極推進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加快全省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平臺建設。要進一步推進“綠色出行”。加大對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建設指導力度,積極推行城市公共自行車系統建設,做好公共交通尤其是軌道交通與自行車、步行等交通方式的銜接換乘。繼續開展“中國城市無車日”活動,宣傳倡導市民選擇綠色交通方式。二是加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力度,加快完善城區(縣城)管網建設和改造,完成城鎮污水管網1500公里以上。積極開展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加快鎮級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積極推進中心鎮及重點流域鄉鎮建設污水處理廠或就近接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今年,全省新建成60個建制鎮的污水處理設施,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設施建設和工藝改造,提高污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管理水平。三是進一步推進城鎮環衛基礎設施建設。要總結推廣杭州等地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試點經驗,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要求,完善末端無害化分類處理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大生活垃圾設施無害化提升改造力度。積極推進相關城市開展餐廚垃圾處理方式國家試點工作。加快研究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鞏固小液化氣站點治理整頓成果,建立長效機制。四是繼續推動園林城市創建。修訂完善《浙江省園林城市標準》和《浙江省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進一步加快國家級、省級園林城市創建,鞏固創建成果。積極開展園林城鎮創建,在全國率先建立市、縣、鎮三級園林城鎮體系。在城市新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城郊結合區域中大力加強園林綠化建設,積極采用立體綠化、垂直綠化、地形改造美化等多種方式,提高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發展水平。五是全面加強風景名勝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江郎山申遺工作取得突破為契機,指導杭州做好西湖中遺各項工作。加快推進《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修訂和《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調研工作。探索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動態監管信息系統。總結推廣臺州城市雕塑方面的做法和經驗,提升城市文化和品位。

        著力推動行業結構調整,努力實現建設產業轉型升級新突破。一是加快建筑業發展方式轉變。圍繞“建筑強省”戰略目標,要切實做到七個轉變。從偏重外延擴張量的增加向內涵發展質的提高轉變,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資金密集型轉變,從粗放型經營管理向集約型經營、精細化管理轉變,從單一房建和單純施工為主向大土木和工程總承包轉變,從三個市場一起抓向重點拓展省外、國外市場轉變,從偏重物質生產向構建和諧人文環境建設轉變,從偏重監管向監管服務并重轉變。全省建筑業總產值要確保年增長15%以上,增加值占全省GDP6%左右,省外產值占總產值50%以上。二是加快房地產業轉型升級,積極開展國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設和A級住宅性能認定,全面推廣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和全裝修住宅。以國家住宅產業化試點省建設為契機,積極推動房地產業向專業化、集團化、集約化、產業化方向發展。積極拓展房地產服務領域,積極引導房地產服務業向地下空間的延伸發展,加快構建和完善包括物業服務、房地產經紀、評估、咨詢、產權產籍管理、房產測繪、房屋拆遷、白蟻防治等在內的服務體系,實現房地產業發展從量的擴張向質的提升轉變。三是進一步提升勘察設計行業競爭力。探索開展省工程設計大師評選,激勵工程勘察設計創新創優,加快形成有利于工程勘察設計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環境。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評價標準,突出勘察設計水平在評標中的主體作用。加快工程創意設計園區建設,加強工程設計人員培養和管理,強化行業誠信建設,穩定勘察設計隊伍,推動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做強做大。嚴格執行勘察設計標準和規范,研究建立施工圖審查人員崗位資格管理制度,逐步將企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格與審查人員崗位資格相掛鉤,不斷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

        第7篇: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范文

        __年,我縣以建設新興__城市為引領,堅持城鄉布局統籌規劃、重大項目統籌推進,重點實施了25項“三重一大”城建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和93項城鄉重點工程,計劃總投資336.3億元,當年實際完成投資146.9億元,西北繞城公路、千萬噸港口工程三期、政務服務中心裝修工程等10項工程已竣工,徐沛快速通道工程沛縣段、安國濕地及導流工程、沛城地表水廠等62項工程全部完成年初下達的序時進度。城建重點工程建設基本上完成了全年建設目前任務。

        堅定不移實施“1+5+100”規劃,全面完成100個農村新型社區總體規劃修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鎮區主要街道、重要節點的建設整治規劃編制工作,推進城鄉規劃全覆蓋。一是高水平定位中心縣城。加快編制沛縣城市總體規劃,把城市規劃、城鎮規劃、村莊規劃統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推動土地利用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等“多規融合”,實現城鄉統一規劃、統籌發展。啟動沛公園北側、正陽路北延兩側安置區域規劃,加快編制沛北一體化發展規劃和重點功能片區規劃、重點地段景觀規劃、綠色生態規劃、城區交通規劃和各專項規劃。二是高標準規劃中心城鎮。圍繞市委、市政府“1+5+30”的新型城鎮發展體系,重點培育5個中心鎮向小城市發展,加快中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的制定和修編。三是高起點繪制新型農村社區。堅持“五化”引領,把優化調整鎮村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村莊環境整治規劃有機結合起來,把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和村莊環境整治工作結合起來,圍繞全縣100個新型農村社區,統籌推進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整治和公共服務配套建設。

        堅持北連西擴東進戰略,以“三重一大”重大城建項目和93項城建重點建設為抓手,全力加快建設新城區、改造提升老城區、完善配套開發區。今年,我縣城市建設計劃完成投資140億元,重點推進了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商貿物流等重點項目建設。一是拓展城市發展框架。按照“南北相連、東西貫通、中心成網、成環、四周通達”的要求,繼續完善新城區路網建設。按照十分鐘車程的要求,搶抓徐州實施“兩路兩河”工程的重大機遇,加快推進徐沛快速通道建設,力爭早日建成通車。隨著徐沛快速通道、環微山湖大道項目的快速推進,“兩路”建成后,沛縣將融入徐州市區半小時經濟圈,微山湖景區、沛縣城區和徐州市區之間將形成水系一體、路網貫通、城湖互動、山水相連的大__城市發展格局。二是完善市政設施建設。高標準修建了正陽路北延、漢城北路等6條城區主干道路網,隨著正陽北延、漢城北路等市政道路的加成通車,進一步延伸了新老城區、開發區南北向的道路,加快與漢源大道交叉貫通,實現了新城區北連與副城區、__新區對接步伐。三是加快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文化中心、老年公寓、新城人民醫院二期、新城政務服務中心、新城實驗學校等文化體育、教育衛生等功能性項目相繼建成,城市的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高。在充分考慮住房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需求的同時,實施了東環路及樊噲路路燈美化、亮化工程、門頭店招整治、垃圾中轉站建設、城區道路綠化、水更清等工程建設,進一步改善了居民生活環境,做美做靚__城市。四是加快城市商貿服務中心建設。通過繁榮城市產業,集聚人氣,提升活力,促進“以業興城、以城興業”,增強新城區城市發展活力和

        綜合競爭力。加快推進了德信九龍城、雨潤城市綜合體、僑城五星級酒店等一批重點商貿項目建設,通過大力發展精品百貨、大型超市,餐飲娛樂等多種業態的大型商業項目,打造主城區核心商圈,形成以商貿、服務業聚集區,以漢城路為中心的貫穿新老城區的商貿核心區逐步形成。結合國家關于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中等城市實施“1+3個100萬工程要求,在科學進行城市設計的基礎上,逐步對舊城區進行改造,完善各項配套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一是加快推棚戶區改造。今年以來,實施了沛初中北二期、漢城國際二期西區北側、申莊、孟橋、鼓樓市場、許閣、許塘坊、四堡、蔣莊、杈營園、那莊等21個項目,征收戶數約7360余戶,完成房屋征收面積約172萬平方米。在加快房屋征收的同時,積極加快推進安置房建設,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則在中央御景二期、九龍城B地塊、祥云紫金嘉苑小區等一批高檔小區配建安置房;實施了陽光四期、萬頃良田二期、毛莊小區二期、北孔莊安置等15個安置小區建設,全年共開工安置房144.2萬平方米,完成主體驗收125.5萬平方米。二是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和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努力實現城鎮人民安居樂業,建設紅光小區二期、民福園等住房保障工程,完成公共租賃住房240套、經濟適用住房400套、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151戶。三是加快推進住宅小區建設。全縣新開工僑城御景、雨潤城市綜合體、城投鼓樓國際廣場、漢街四方廣場、新都市華庭等一批高檔精品住宅小區,投資35億元,總面積達200余萬平方米,建成面積105萬平方米。

        一是加大村莊環境整治力度。今年省下達我縣整治任務496個,縣委、縣政府自定目標任務744個,年底全縣的1329個村必須全部達到省整治標準。完成整治任務的312個村已整治完成并通過驗收,省定任務剩余村將在12月底前結束整治。按照《江蘇省村莊環境整治考核評分辦法》對完成整治任務的村進行驗收,為確保高標準、高分通過驗收,縣村莊整治辦會同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城管、規劃、環保、園林、民政、水利等相關單位的分管負責人在7月8-9日,10月22-27日分別組織2次自查,目前,我縣已投入整治資金1237.8余萬元,動用挖掘機、鏟車、推土機、三輪車等機械約4759臺時,出動人力約2.8萬人次,新建道路1.2萬平方米,安裝路燈108盞,完成建筑物外體粉刷3.62萬平方米,疏浚河道坑塘104處,新增綠化面積1.6萬平方米,拆除違建15.5萬平方米,清除雜物、柴草堆等9058余處,清除垃圾7310噸,新增密 閉垃圾箱23個,新添置垃圾桶近780只,清理廣告5075處,新建公廁2座。二是積極引導群眾向新型農村社區居住。圍繞規劃確定的100個新型農村社區發展目標,積極開展指導工作,全縣各鎮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各項措施,統籌推進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整治和公共服務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資源向社區集中,引導鼓勵村民逐步向設施完善、功能齊全的新型農村社區集聚。目前全縣已啟動28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面積為33.83萬平方米。三是加速沛北一體化發展。堅持頂層設計的理念,加快實施楊屯鎮新鎮區建設、中德合作沛縣礦地一體化土地開發與利用工程、公共交通一體化工程、尾水導流和安國濕地工程,區域供水、暖、氣管網建設工程等一批事關沛北一體化發展的重點工程,著力推進沛北交通網、供水網、供電網、信息網、供氣網、市場網建設。結合沛北采煤塌陷村莊整體搬遷,加快完善沛北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布點工作。由中國規劃設計院上海分院設計的初步規劃成果已經形成。

        圍繞打造品牌城市,結合創建國家生態縣,精雕細琢城市景觀,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增強城市發展的軟實力。一是提升老城區面貌。配合 “城更靚”工程對新、老城區湯沐路、漢城路、東風路、正陽路、迎賓大道、蕭何路、湯沐路等34條道路,共修補瀝青砼路面2.3萬平方米,水泥砼路面8889平方米,更換路牙石9611米;完成正陽路改造、漢街小區排水改造工程;加大路燈維護力度,更換各類燈具1800余套,更換節能燈1300余只,完成了漢城南路路燈進行改造工程。建設了一批街頭綠地,提升城市面貌,讓居民享受更加舒適的生活空間。二是打造親水生態城。依托微山湖水資源優勢,加大城市水系建設,實施了尾水導流工程、水更清工程,整治楊屯南支河、姚樓河、蘇北堤河、豐沛界河等4條河流,讓水網環抱城市,實現城中有水、水中有城,逐步形成集親水、休閑、景觀于一體的城市生態體系,彰顯__生態城市特色。三是打造綠色園林城。以公園、河道、道路綠化為重點,加快千島濕地公園、安國濕地公園的建設,實施了鴻鵠園、鐵西公園等生態公園建設,完成了城區道路綠化補植工程,打造“城市綠肺”,形成了我縣生態文明建設的新亮點。

        按照縣委統一安排部署,自今年3月份以來,緊緊圍繞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聚焦“”、對照“五個無”,貫徹精神,扎實有序地推進教育實踐活動各個環節的工作,切實把規定動作做到位,把自選動作做扎實,整個活動有聲勢、有特色、有實效,全局10個黨支部,在職黨員188人,離退休黨員63人,做到了活動參與率100%,達到了預期目標,取得了重要成果。通過開展文風會風治理、“嚴紀律、正作風、作表率”等集中行動,不定期進行明察暗訪,推動黨員干部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市縣委10項規定,增強紀律意識,規范工作行為,注重工作實效,有效整治了作風之弊。在改進調查研究方面,嚴格落實調研制度,每位局班子成員牽頭主持1項重點調研課題,下基層調研時間每半月一次,注重傾聽群眾呼聲,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在改進文風會風方面,嚴格會議活動審批程序,從嚴控制各類會議活動,嚴格控制文件數量,不發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在規范“三公”經費使用方面,進一步規范公務接待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公款吃喝;規范車輛調度、車輛定點停放,防止了公車私用等現象發生,全局“三公”開支同比下降60%以上。

        根據縣委《關于在全縣開展十大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要求,為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推進全縣建筑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局近期對建筑市場存在的假借資質承攬工程、工程招標中的違規行為和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等問題進行了專項整治,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效果,使我縣的建筑市場秩序有了明顯的好轉。一是打擊非法轉包工程。對城區64項在建的工程施工單位資質進行了全面排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從重從快,查處了中盛

        公司、恒遠公司非法轉包小街子工程一案。全年共下達了建設工程檢查意見書107份,停工整改通知書22份,立案查處20件。二是嚴肅查處了招投標中的違規行為。加強“兩場”聯動,強化標后管理,加大了巡查力度,嚴厲打擊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對圍標串標行為保持嚴打的高壓態勢,形成不敢圍標串標的懲戒機制,今年公開招標建設工程59個標段,邀請招標 27個標段,直接發包47 個標段,異地評標10個標段,遠程協作13個標段。應招標工程和公開招標率均為100%;中標結果公示率100%;《施工合同備案率》100%。三是嚴厲打擊惡意拖欠農民工資行為。面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在工地設置舉報投訴信箱,對舉報投訴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浙江省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徐州澤涵置業有限公司、江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進行了查處,同時在江蘇省住建廳網站上計入不良行為記錄。今年以來共處理欠薪案件62起,涉及1210人,涉及金額3617.6萬元。總結__年城市建設工作,也有需要改進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城市規劃體系尚不完善。專項規劃的編制仍然滯后,規劃編制步伐需要進一步加快,規劃實施不到位,村鎮規劃管理水平需要進一步提升;城區道路、供水、排水、供氣、電力、通訊等行業規劃有待進一步統一協調,城市道路、排水等基礎設施滯后,城市空中管線沒有入地。二是城市建設受資金制約。受到國家大環境影響,房地產市場資金來源上的約束也日趨緊張,造成部分開發商壓縮開發面積,存在觀望心理。目前,我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主要還是依靠政府直接投資和向上爭取省市補資金,籌資渠道單一,缺少市場化運作的相關制度和措施。三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還不完善。城市功能還不完善,發展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供熱能力不足,熱力管道主要分布在湯沐路以南,不能滿足全縣供熱需求,缺少專門的供熱公司;老城區給排水管網陳舊老化,沒有真正實現雨污水分流;燃氣供應量已經不能滿足城市發展的需求;“綠”和“水”的建設離__城市所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城區缺少大型停車場,車輛的停放主要是在道路和人行道上,造成人行道板破損嚴重。四是對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還存有較大差距。存在未批先建、“先上車、后買票”現象,導致一定的安全、質量隱患,開發隊伍良莠不齊,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仍需提高。五是精品工程數量不多。這幾年我縣工程數量不少,也搞了不少大型工程,但沒有一項工程獲得國家“魯班獎”,新城行政中心也只是獲得江蘇省“揚子杯”,真正拿得出手的標志性建筑、有我縣地域特色的工程項目不多。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建設“實力沛縣、宜居沛縣、美麗沛縣、幸福沛縣、活力沛縣”的要求,主動適應新常態,迎接新挑戰。堅持以改革創新為發展動力,以完善體系、提升功能、注重內涵、協調發展為重點,大力實施城鎮化主導戰略,加速中心城區功能跨越提升,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注重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確保城鎮化發展成果惠及于民,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構建城鄉一體化新格局。繼續做大做強中心城區,有重點地推進中心鎮向小城市發展,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區為龍頭、以縣城為支撐、以小城鎮為基礎、新型社區為基礎的城鄉一體化新格局。

        2、提升城鄉一體化發展質量。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堅持以人為本、優化布局、生態文明、傳承文化等基本原則,以做大做強區域中心城市為重點,切實提高城鎮化發展質量。積極推進“北連、西擴、東進”,圍繞“1+5+100”城鄉一體化發展布局,著力做大縣城、做強中心鎮、做美新型社區,不斷提升全縣城鄉一體化發展水平。

        3、配套完善各類政策。協調推進戶籍、土地、社會保障等政策改革,不斷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安排,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同城同待遇”,進一步提高人口城鎮化水平。積極推進城市經營,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鎮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建設,建立多元可持續的資金保障。

        4、加大建筑市場整治力度。繼續開展建筑領域專項整治,嚴厲打擊假借資質承攬工程、工程招標中的違規行為和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等問題,進一步規范我縣建筑市場行為,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為全縣建設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計劃完成投254.7億元,加快__新區建設,實施96項城鄉建設重點工程,完成S427東延工程等城區道路100公里;完成棚戶區改造200萬平方米,房地產開發面積400萬平方米;實施綠化面積100萬平方米;提升老城區面貌,大力實施七彩街中支道路、曙光街、樊巷街等12條城區道路綜合改造,提升老城區形象,努力把老城區建設成一個交通便捷、環境優美、設施配套、功能完善、適宜人居、城市基礎設施水平達到省內一流、與__新區協調發展的現代化城區,加速中心城區功能跨越提升,力爭城鎮化率提高3個百分點,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形成與城鄉一體化發展趨勢相協調,奮力構建沛城為龍頭、重點鎮為支撐、新型社區為基礎的城鄉一體化新格局。

        1、大力推進城建重點工程建設,提升綜合承載能力

        以建設__新區為引領,繼續堅持實施北連西擴東進戰略,大力推進總投資254.7億元的96項城建在重點工程建設,確保年底一批城建重點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一是加快城市路網建設,提高城市交通承載能力。依托徐沛快速通道、湖西航道的輻射帶動作用,加快實施272省

        道徐州至沛縣公路、西環路修復工程、S427東延工程、屯北路工程、沛公路西延至龍河路等路網建設工程,力爭2015年底基本建成通車,為__新城全面建設拉開骨架,全面提高城市交通承載能力;同時,加快紅光路建設,力爭汛期前建成通車,為沿河以北區域和紅光北路東側區域的開發建設打開空間。實施城區主次干路網建設。做好曙光街西段、樊巷街、正陽小學北道路、新都市華庭西道路、漢城南路改造等12條城區道路建設和改造等,打通末端節點,改善城市“微循環”,提高現有路網使用率條,提升道路通行能力。二是加快城市功能設施建設,提升城市品質。圍繞夯實基礎、完善功能、優化服務,不斷提升新城區發展功能,發揮對周邊區域的輻射帶動功能。加快推進實驗小學、三中教學樓、樹人小學、新城學校、保安學校綜合訓練館等7所學校建設,力爭9月1日前交付使用。加快推進文化中心、特勤消防站、公交加氣站、停車場等文化體育、教育衛生等功能性項目建設,在充分考慮住房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需求的同時,加快推進以漢城路為中心的貫穿新老城區的德信九龍城、雨潤城市綜合體、僑城五星級酒店、漢城國際步行街、鼓樓廣場等商貿設施建設,打造主城區核心商圈,形成以商貿、服務業聚集區。

        三是加快棚戶區改造,改善城區居民生活條件。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3]108號)文件要求和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2013—2017年擬實施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計劃方案,加快推進雙靛池地塊、六中北西地塊、七洲集團地塊、啤酒廠北地塊、新實驗小學等7個地塊2600 戶,44.3萬平方米地塊的征收工作,集中開發建設中央御景二期、漢街四方廣場、中潤東方廣場、漢邦景城、易龍新漢城、城投御園、僑城御景、漢爵御園二期等400萬平方米的高檔住宅小區;加快推進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北孔莊二期等91萬平方米安置房建設,進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升城市景觀,迅速凝聚人氣。同時,加快紅光小區三、四期9.3萬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力爭年底交付使用,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有效解決城鎮中低收入群眾住房困難。

        四是高標準推進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打造生態宜居城市。以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和省級文明城市為引領,繼續加大力度實施鐵西公園、游園綠化工程、文化中心綠化工程、綠化隔離帶工程等游園和城區道路綠化補植等增綠工程,努力打造一批新的綠化精品工程。不斷提升綠地精細化管護水平,形成點、線、面、環相結合的組織完善、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的綠化系統。開展大沙河治理等河道疏浚整治開發,增強河網水體流動性,改善河道水質與水環境,打造特色河網原生態水系景觀與風格,構建碧水藍天工程。加大對城區老街道、小街巷的改造力度,實施道路硬化、道路街景美化和路燈亮化工程,建設一批小游園、街頭綠地,提升城市面貌,讓居民享受更加舒適的生活空間。

        2、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建設,加快城鎮化發展步伐

        一是引導新農村建設向社區集中。按照規劃確定的100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從政策、資金、項目、技術、信息、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同時,指導好新型設社區道路、學校、幼兒園、衛生室、供排水、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為群眾入住新型農村社區創造好基礎條件,以此鼓勵引導群眾到社區建房,促進人口集中。

        二是大力推進村莊環境整治。按照“六整治、六提升”和“三整治、一保障”的要求,各鎮根據目標任務,不斷創新機制、多措并舉,以三星級“康居鄉村”創建和美麗鄉村示范建設為抓手,強力推進全縣村莊環境整治工作。對全縣1329個自然村整治完成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對照省制定的整治標,查漏補缺保每個村莊道路硬化、排水溝渠、綠化美化都達到標準要求,整治一個,達標一個。同時,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集中時間、集中財力、集中資源,全力以赴抓整治,確保2015年4-5月份通過省市對我縣村莊環境整治工作進行全域驗收,立即移交城管部門進行長效管理,防止“臟亂差”問題出現回潮,切實鞏固整治成果。

        3、以精細精品建設,打造一批人民滿意工程

        加強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全面規范工程現場秩序,繼續深入開展文明施工專項整治工作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對在建工地的巡查和督查力度,對存在問題的項目整改情況進一步跟蹤落實,加強對污染多發的工地的監督檢查。以創建省級文明工地為引導,從規劃設計到工程建設、到施工現場等各個環節,制定嚴格的施工現場管理標準,推行精細化施工,特別是對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工程,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堅決清除施工現場,未經檢驗的建筑材料一律不準投入使用,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要求監理人員上報旁站監理方案備查,對施工安全的薄弱環節、隱患問題進行重點監督,及時發現和整改工程建設中的問題,在施工過程中切實做到精致、精細、精品,努力把工地打造成文明工地,把工程建成質量一流的精品工程,全力打造一批人民滿意工程,爭創一批省市優質工程,力爭“揚子杯”,爭創“魯班獎”。

        4、大力推進建筑市場專項整治,進一步依法規范市場秩序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我縣建筑工程承發包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發包、專業承包、平行發包要求,加大總承包模式推動力度,同時強化工程招標投標監管,以切實改變發承包隨意混亂局面。

        一是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法定程序。凡是未辦理施工圖審查、質安監手續、施工許可、合同備案等手續或手續缺失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對擅自開工建設、擅自投入使用行為,責令整改,并對當事主體、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項目負責人實施嚴厲處罰。把建筑施工違法分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專項治理作為今后兩年的工作重點,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原則,通過既有的市場綜合大檢查、稽查活動、專項檢查等措施開展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建設單位的肢解發包行為、施工單位的轉包分包、合同履行行為、單位或個人掛靠承攬工程及出借資質、資格證書等行為。

        二是加強安全文明施工。從工程圖紙設計審查、招標投標、竣工驗收備案等各個方面強化監管與服務。嚴把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質量安全監督、工程監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監管體系。開展安全文明施工,突出抓好抓好腳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土方工程、施工用電、起重機械、施工吊裝和施工機具安裝等關鍵環節的檢查驗收。

        三是認真做好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結合建筑市場專項整治,開展專項抽查,進一步加強日常巡視檢查。擴大日常巡視檢查覆蓋面,加強對農民工簽訂

        勞動合同及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設置舉報投訴信箱,加強舉報投訴接待力量,做好對舉報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對舉報投訴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及時查處一起。繼續完善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聯動機制:開發企業應提供清欠辦開據的“無拖欠”證明才能參加投標,施工企業提供清欠辦開據的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才能質監介入等,力爭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發生,有條件的企業要實行實名制“一卡通”,以后逐漸進行推廣。5、強化黨風廉政建設,塑造良好的隊伍形象

        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大精神為主旋律,圍繞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五大任務,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不斷提升我局黨建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一是以加強教育為切入點,營造勤政廉政的良好氛圍。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以黨員領導干部為重點,深入開展理想信念、黨紀、廉潔從政主題教育和從政道德教育活動,切實增強廉政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充分利用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和系列警示教育為抓手,發揮宣傳、教育和警示的功能,從反面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訓,繃緊廉潔自律這根弦,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能力,切實筑牢黨紀國法的“紅線”和拒腐防變的“防線”,進一步促進黨員干部廉潔從政,筑牢廉政“防火墻”。

        二是以完善制度為支撐點,構建公開規范的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構建“以制度管人、以流程管事”的剛性約束力,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聘請政協委員、人大代表、行風監督員,聽取效能建設、政風行風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發放問卷調查表、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及時了解和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住建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政風行風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做到“對投訴問題件件有落實、事事有答復”,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三是以從嚴執紀為關鍵點,全面提升黨員干部的執行力。針對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崗位和環節加大執紀檢查力度,突出抓好時間節點、特殊場所和關鍵人員,嚴格落實服務承諾、首問負責、限時辦結、失職追究等制度,徹底鏟除“吃拿卡要”和“四難”等不良現象,及時解決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理,繼續抓好招標投標、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房屋征收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嚴肅查處等違紀違法行為,確保全局黨員干部隊伍的清正廉潔。

        (一)加強組織領導,優化工作體制。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機構,全力抓好項目的組織實施,積極會同各有關部門要抓好重大城建基礎設施項目的方案審批、預算評審、項目驗收、督查考核等工作;同時,抽調精干力量,完善工作體系,對照目標任務,抓好措施落實,切實組織好重大項目建設,確保各項工程順利推進。

        (二)多方爭取、多元融資。積極主動向上爭取各種政策和土地指標,化解資源要素瓶頸。進一步深化機關工作效能,強化服務意識,以優異的服務保障項目快速推進,爭取更多的企業前來興業投資。積極探索城市經營模式,結合全區可開發用地,充分發揮各種投融資平臺作用,嘗試多種融資模式吸引外資、民資參與城市建設,保障建設資金源源不斷。

        第8篇: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范文

        20xx年深圳市網約車細則:解讀據深圳市交通委網站,《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xx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屆六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相比征求意見稿,《辦法》對燃油車輛的限制調整至軸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發動機功率限制;

        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從2650毫米調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對純電動車和混合動力小汽車取消了續航里程的限制。

        《辦法》并未強制要求駕駛員為本地戶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此外,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并強制報廢。

        20xx年深圳市網約車細則: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信息、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信及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人在取得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后,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五)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

        (六)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注冊的7座以下乘用車,登記注冊的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或者個人,且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2年;

        (三)車輛為軸距2650毫米以上的純電動小汽車;

        (四)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者近似;

        (七)車輛所有人承諾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事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并承諾由本人駕駛該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之日滿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款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輛,車輛所有人也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燃油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20xx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 依車輛所有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一)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二)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許可變更的,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并強制報廢。

        除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該個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網約車車輛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退出經營,或者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在網約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載明的初次領證日期至申請之日已滿3年;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戶籍和本市居住證信息、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信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并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相關證明材料清單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范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二)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三)具有營運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

        (五)車輛車載終端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絡服務平臺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車輛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通過網絡專線的方式傳輸至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時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網約車經營者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向處于載客狀態的車輛駕駛員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依法納稅,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三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2020年深圳市網約車細則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將車輛車載終端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約車網絡服務平臺;

        (四)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當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八)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九)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

        (十一)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二)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三)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第三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不得損壞車輛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利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并公布結果。

        服務質量測評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乘客對網約車服務進行投訴的,由網約車經營者先行處理。網絡車經營者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市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服務平臺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進行處置。

        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計量管理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人民銀行駐深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

        第四十三條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網絡服務平臺信息共享,與相關部門監管信息共享。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深圳信用網,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四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市交通運輸等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車載終端數據和依法向網約車經營者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四十六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從業資格的,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務的車輛未按照規定購買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

        (七)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處理制度的;

        (八)未按照規定向乘客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的;

        (九)明知車輛處于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的;

        (十)網約車經營活動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的;

        (十一)不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十三)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等嚴重違反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暫停或者終止運營時未按規定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或者向社會公告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罰款。

        第五十條 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在載客狀態時承接其他預約業務的;

        (四)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五)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五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由車輛所有人本人駕駛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車輛車載終端相關數據傳送至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

        (三)故意破壞、改裝或者擅自停用網約車車輛車載終端等相關設備的;或者發現車輛車載終端等設備功能故障、損壞,未在故障排除后運營的;

        (四)巡游攬客,或者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規定在網約車車輛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規收費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車輛所有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處5000元罰款,對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處10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網信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經營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20xx年12月28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車輛,車輛所有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申請辦理:

        (一)車輛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小汽車,或者軸距2650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動力小汽車;

        (二)車輛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事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并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不予延續;車輛所有人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將車輛更新為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車輛的,經申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新核發相應期限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五十九條 20xx年12月28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效期限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屆滿不予延續;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無需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考試,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重新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六十條 20xx年10月1日前已經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駕駛員,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可以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注冊前,應當先行注銷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

        第六十一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巡游出租汽車是指已經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營運牌照或者經營許可,噴涂、安裝了出租汽車專門標識,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出租汽車。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純電動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小汽車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純電動小汽車;混合動力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小汽車。

        第9篇:公共交通道路的認定范文

        它各類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對達不到比例的單位和部門,由地稅部門統一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監督各用人單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不實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又不繳納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采取行政制約措施。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殘疾特征合理安排工種,實行同工同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各用人單位對合同到期的殘疾職工,應優先續簽合同。

        對新開辦具有一定規模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5人以上的)及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本人為殘疾人的自主創業實體(福利企業除外),依法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殘疾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的,按照安排的殘疾人人數每人給予2000元以下一次性就業補助。(補助金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條穩定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渠道,認真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民政部門作為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指導,會同區殘聯定期對福利企業進行檢查;稅務部門要按國家對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應的稅收優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殘聯要積極配合,共同維護福利企業就業的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對持有《殘疾人證》的有勞動能力的弱智殘疾人,福利企業應予以接納,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任何所有制企業安排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并承擔社會福利企業應的社會義務,參照國有、集體企業享受有關稅收政策。社會力量開辦盲人按摩機構,集中安排盲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按福利企業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在加強殘疾人分散安排、集中安置就業的同時,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對轄區內至今尚未實現一人穩定就業的殘疾人家庭,要加強指導和服務,逐戶落實措施,要多形式開發適應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優先安排適應崗位要求的殘疾人,確保實現“有勞動能力的每個城鄉殘疾家庭至少有一個勞動力固定就業”的目標。

        第三條鼓勵、扶持殘疾人自謀職業。

        (一)工商部門對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免交開業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執照費及工本費。各集貿市場要優先安排殘疾人個體經營戶進場經營,市場管理部門應免收其攤位衛生費。

        (二)稅務部門對殘疾人員本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對個人從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征增值稅;對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按政策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征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個體創業符合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類優惠政策。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月銷售額不滿5000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殘疾程度為中度以上的(一、二、三級肢殘,一、二級盲殘,一級低視力,一、二、三級智殘,一、二、三級精神殘疾的殘疾人;1--6級<含>以上的轉業、復員、退伍的傷殘軍人),年交納個人所得稅不超過2000元的,減征比例為100%,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減征比例為50%。

        殘疾程度為輕度的殘疾人、7--10級以下的轉業、復員、退伍的傷殘軍人,減征幅度按上述人員的50%計算。

        (三)城管部門應在條件許可的臨時占道和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等行政許可方面為殘疾人個體從業提供方便。

        (四)對殘疾人自主創業個人獲區級表彰的獎勵5000元,獲市級表彰的獎勵10000元,獲省級表彰的獎勵30000元,獲國家級表彰的獎勵50000元。

        區殘聯對年1月1日以后己領取《營業執照》,正常經營三個月以上的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按《營業執照》中注冊資金的20%確定補貼金額,一次性給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補貼。對年1月1日后從事種養殖業六個月以上的殘疾人,為積極鼓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經本人申請、所在村、鎮審核,報區殘聯同意,視規模大小可以給予最低2000元,最高5000元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每戶限補助一次。(殘疾人在五年之內,不得重復享受)

        對免費為殘疾人創業初期提供孵化平臺,幫助殘疾人實現成功就業的服務機構或用人單位,視扶持自主創業人員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獎勵金、補助金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條鼓勵扶持殘疾人集中就業的企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采購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對從事農業生產的殘疾人,有關部門優先安排殘疾人貧困戶致富項目,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對需向銀行貸款用于創業就業的殘疾人經本人申請,所在鎮、街道審核,報經區殘聯同意可給予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00元,年限不超過3年的貸款貼息。

        對區殘聯認定的具有一定規模、安排一定數量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的扶貧基地,只要依法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并按期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安置殘疾人人數給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達到省級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標準的,由區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年給予不超過10000元的扶貧補助。

        第五條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各項服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全社會就業工作安排計劃,提供就業指導和幫助,其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服務。各級殘聯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每年與勞動部門舉辦殘疾人就業供需見面會1-2次,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平臺。各類職業技術培訓機構要為殘疾人培訓提供方便,并在培訓費用上給予適當減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并進行各類崗位技能培訓的,憑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殘聯部門認可的培訓證書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最高300元,二年內限補助一項培訓費用,勞動部門己給予培訓補助的項目不得再次補助。

        第六條提供就業援助和促進殘疾人增加收入。加強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增強殘疾人就業和創業能力,對難以實現就業的殘疾人列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提供就業援助。對農村殘疾人家庭要切實將國家關于扶貧開發政策措施和支農惠農政策落實到位,制定和完善針對殘疾人特點的扶貧政策措施,實現農村殘疾人轉移就業,促進殘疾人增加收入。

        人事部門要積極主動向用人單位優先推薦殘疾人,免收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系委托保管費和人才市場門票費。

        第七條建立殘疾人教育救助機制。教育部門要將可接受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全部納入授教范圍。完善殘疾學生的助學政策,保障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子女免費接受義務教育。

        學校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對寄宿的殘疾人學生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

        對殘疾人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殘疾人),一方戶口在本區,其子女戶口在外地的,允許其子女在本區借讀,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借讀費。

        經區、鎮殘聯同意,對參加社會上職業培訓、行業培訓、特殊技能培訓及種養業、家庭副業實用技術培訓的殘疾人的培訓費用給予補助,培訓費1000元以內的給予全額補助,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按50%補助,最高限額補助為2000元,三年內限補助一次培訓費。

        第八條資助和獎勵殘疾學生讀書成才。殘疾學生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含低保邊緣殘疾人家庭)區殘聯給予資助,標準為:接受全日制中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技工學校)每人每學期補助600元;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每人每學期補助1000元。所需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區殘聯要摸清本地失學殘疾兒童少年底數,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春蕾計劃”、“春雨行動”,要將救助失學殘疾兒童少年納入其中。

        第九條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

        (一)民政部門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應及時納入城鄉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殘疾人本人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執行。其中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按標準的120%全額救助,其他殘疾人實行差額救助。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贍)養人、無生活來源的“三無”殘疾人按標準的140%全額救助,并優先安排進敬老院或福利院供養。對未滿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單身重度殘疾人,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地庇護安養,所需費用由區、鎮兩級負擔。保證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能夠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關生活救助待遇。著力解決好重度、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做好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生活救助。

        (二)低保殘疾人家庭和低保邊緣殘疾人家庭憑區民政局發放的《低保證》和《低保邊緣證》每戶每月水費補貼5噸,電費補貼10度;管道煤氣費每次抄表數減收10立方米;免收有線電視初裝費和減半繳納有線電視收視費。

        (三)切實改善殘疾人家庭的居住條件。各地對建設的經濟適用房、中低價位商品房,符合購買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可優先購買。對殘疾人住房拆遷安置時,有關部門在現有安置房源基礎上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安置,對下肢殘疾人和盲人優先安排在底層,有條件的可根據需要修建無障礙通道。在拆遷時補償金不夠購買一套住房的困難殘疾人家庭,由當地政府在社會救助中給予特殊補貼,確保拆遷殘疾人有一套房子居住。

        對農村有建房能力并符合建房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建房,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宅基地,優先安置過渡房、優先幫助建好新居房。

        殘疾人租住的房屋,房產單位應優先維修。

        (四)對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貧困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生活補助。對具有本區戶籍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員(喪失勞動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殘疾人男18-60歲、女18-55歲),憑《重殘人員生活救助證》,按城鄉低保標準100%發放生活救助金。

        (五)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險政策。加強對按比例就業職工按規定參加各類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制定落實城鄉殘疾人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措施,確保每一個殘疾人真正實現老有所養目標。農村殘疾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自負部分由區、鎮兩級財政承擔,當殘疾人參加的農村養老保險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其個人自負50%,剩余的50%由區、鎮(街道)兩級財政各半承擔,納入低保的殘疾人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應優先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其個人繳納的保險金由區、鎮(街道)兩級財政各半承擔。按國家規定確保殘疾職工享受本單位其他職工同等待遇,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六)區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免費為貧困肢體殘疾人安裝普及型假肢;其他肢體殘疾人安裝假肢予以40%的補助;免費為低保家庭中的聾兒配戴普及型助聽器;白內障患者按《市區視覺光明行動實施意見》(政辦[]72號)文件精神,實行復明手術;免費向盲人贈送盲杖;免費向需要借助盲人導向設施的盲人贈送“盲人語音導向無線電接收器”;免費向下肢重度殘疾人一次性贈送一輛手推型輪椅。

        第十條建立殘疾人醫療保障網絡。

        (一)在企事業單位從業的殘疾人,其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殘疾人辦理醫療保險。

        (二)農村殘疾人全部納入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險范圍,殘疾人個人繳納保費部分由區、鎮二級財政按比例承擔。屬于農村低保戶的殘疾人享受待遇按區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殘疾人在醫療機構就醫,實行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配藥和住院,對持有患先天性腦癱、小兒麻痹后遺癥和持有殘疾人證的白內障患者到醫院進行康復醫療的,免收住院普通床位費。

        0—6歲殘疾兒童在區殘聯指定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康復費用由政府按有關規定全額支付,非低保的康復費用區補助50%,其他殘疾人康復費用區補助20%,實行先支后報。

        (四)對貧困殘疾人患大病享受應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費用仍過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視情況可給予每人年救助額不超過2000元的生活困難救助。

        (五)加強殘疾人康復服務與殘疾預防。衛生部門將社區殘疾人康復納入社區醫療衛生服務范圍,建立殘疾人醫療健康檔案,各級殘聯配合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訓練與服務,為社區中心提供康復器材,完善康復設施,各社區衛生服務站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各鎮(街道)要建立重度殘疾人庇護安養所(站),配合區兒童殘疾庇護中心和區精神殘疾人庇護中心做好殘疾人庇護安養服務。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

        計生、宣傳、安全、公安、衛生、民政、殘聯等有關部門做好普及殘疾預防知識,提高公眾殘疾預防意識,減少殘疾兒童出生率,強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和減少生產、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全面開展精神病防治康復。建立以政府撥款為主,社會、單位和個人多渠道籌資的精防康復經費投入機制,全區按轄區戶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0.7元投入經費,鎮(街道)也要安排一定的精神病防治經費。對非住院低保家庭(含低保邊緣家庭)中的精神病人,提供免費服藥。對入住區康復中心的低保(低保邊緣)困難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只收取生活伙食費,其它醫藥費用按關規定結保。

        發展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完善殘疾人社會福利政策,逐步擴大殘疾人社會福利范圍適當提高殘疾人社會福利水平,重點做好殘疾老人和殘疾兒童的福利服務。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殘疾人的社會福利和醫療康復事業。

        第十二條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貧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計劃。對本區戶籍嚴重殘疾的未婚獨生子女,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未收養子女且為低保家庭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嚴重傷殘,其子女未滿18周歲且為低保家庭的,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貧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計劃范圍。

        第十三條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村殘疾人合法權益,優先優惠對農村殘疾人進行征地補償。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基本生活保障、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子女受教育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享受優先優惠。

        第十四條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由區殘疾人維權站、鎮、街道殘疾人維權崗、村、社區殘疾人維權點,對殘疾人實行法律援助。法院根據殘疾人申請,酌情減免其訴訟費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對殘疾人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公證處對符合受理條件且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實行上門公證,并酌情減、免收費。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老齡協會等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支持殘疾人工作,維護殘疾職工、殘疾青年、殘疾婦女、殘疾兒童和殘疾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關心殘疾人的業余愛好和業余生活,繁榮殘疾人文化體育。

        (一)區內對社會開放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寺院、道觀等,憑《殘疾人證》免費參觀。

        (二)區內各公園、名勝景點對殘疾人免費游覽。

        (三)區殘疾人活動中心向全區殘疾人免費開放。實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殘疾人優惠開放。

        (四)對殘疾人開展組織形式多樣、健康有益的群眾性文化、藝術、娛樂活動,給予一定的經濟扶持,以此豐富殘疾人的精神生活,激發殘疾人參與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熱情和潛能。

        (五)殘疾人團體購票看電影,票價優惠,并允許攜帶代步工具進入電影院。

        第十六條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殘疾人可優先購買火車、汽車和輪船票,并優先進站。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作為代步工具的可免費停放公用停車場。

        第十七條民政部門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殘疾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免收婚姻登記費。

        第十八條大力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對新建的城區、鎮區主干道、大中型公眾建筑物、住宅樓、住宅小區、商場、賓館、金融單位、菜場、公園、公廁等,要推行無障礙設施建設;對已建造的缺乏無障礙設施要逐步加快無障礙改造,加快推進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密切關的住宅、社區、學校、福利機構、公共服務場所的無障礙建設和改造,必要時要對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新建星級賓館應配套設置(一定比例的)可供殘疾人使用的客房和衛生間等。建設、城管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日本亚洲中文无线码在线观看 | 久久国产精品二区视频 | 欧美韩国日本国产v | 日韩亚洲中文字幕第一页 | 正在播放国产厕所尿视频 | 日本中出中文在线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