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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安全用電條例范文

        安全用電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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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用電條例

        第1篇:安全用電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遵循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方針,實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并委托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具體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保障群眾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用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和遵章使用電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和違法使用電能的行為,有權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舉報。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意識。

        第八條對在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劃,統籌安排電力建設用地,不得在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內批準其他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

        第十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和電力交易場所的設施受法律保護。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保護范圍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電力交易場所設施包括計量、報價、交易、結算、監視、復核、預警、信息等設施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一條電力線路保護區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750千伏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桿塔及拉線基礎周圍15米內的區域。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電力線路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移動和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和危害電力設施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懸掛氣球、放風箏、垂釣;不得攀登變壓器臺架、桿塔和拉線。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款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征求電力企業的意見;涉及到相關部門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前款的作業事項需要電力企業提供協助時,電力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產生的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公用電力設施建成投產后,由電力企業統一維護管理。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電力企業可以使用、改造、擴建該供電設施。

        共用電力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協商確定,產權單位可以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電力企業維護管理。

        用戶專用的電力設施建成投產后,由用戶維護管理或者委托電力企業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設施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需要遷移其他設施或者要求其他設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電力企業應當與其協商,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及其他公共工程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確需遷移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協商并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稈植物。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因綠化需要種植低矮樹種的,應當事先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負責保持樹木的高度、寬度與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有危及線路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稈植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和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砍伐,給予所有者一次性補償。

        外力因素導致樹木傾斜,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對危及線路安全的樹木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應當通知樹木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并在三十日內告知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電力企業發現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消除危險,并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在遭遇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力企業可以先行采取緊急措施,防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事故發生或者最大程度減輕事故的危害,并立即報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電力企業實施緊急措施后,應當及時告知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條單位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經辦人須持單位介紹信和本人的身份證明,介紹信應當注明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數量、規格等;個人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需持其本人身份證明。

        收購單位不得回收來源不明的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收購單位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時,應當存留出售單位的介紹信,記錄出售人的身份證明和所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數量、規格等事項。

        第三章電能保護

        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和供電企業依法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供電質量、時間或者方式等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和供電企業在供用電合同別約定。

        第二十二條用戶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需經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加貼檢定標志。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竊電。

        禁止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

        禁止生產、銷售專門用于竊電的裝置。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竊電,是指以非法占用電能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實施下列不計或者少計電量的行為: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五)故意導致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用電;

        (六)使用竊電裝置用電;

        (七)使用非法充值的用電充值卡用電;

        (八)采用其他方式竊電。

        第二十五條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計算確定:

        (一)以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方法竊電的,按照所接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

        (二)以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八)項所列方法竊電的,可以根據情況,采用以下方法計算:

        1.按照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單位產品耗電量或者同類產品平均用電的單位產品耗電量乘以竊電者的產品產量,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減去用電計量裝置的抄見電量。

        2.按照竊電后用電計量裝置的抄見電量與竊電前正常的月平均用電量的差額,并根據實際用電變化確定;竊電前正常用電超過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月平均用電量;竊電前正常用電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正常用電時間計算月平均用電量。

        3.采用上述方法難以計算竊電量的,按照用電計量裝置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通過互感器竊電的,計算竊電量時還應當乘以相應的互感器倍率。

        (三)實際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按照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第二十六條竊電金額按照竊電量乘以竊電時的銷售目錄電價計算。

        竊電后轉售的,轉售電價高于銷售目錄電價的,按照轉售的價格計算;轉售電價低于銷售目錄電價的,按照銷售目錄電價計算。

        第二十七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用電檢查人員。用電檢查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對用戶用電情況進行檢查。

        用電檢查人員進行用電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用電檢查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涉嫌竊電行為時,可以當場予以制止,并收集、提取有關竊電行為的證據,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電力企業為制止竊電行為,可以中斷竊電用戶的用電,但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設備重大損失、人身傷害的措施;

        (三)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安全;

        (四)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電。

        用戶對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恢復供電的決定。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

        (一)被中斷供電的用戶停止竊電行為,并已補交電費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違約金;

        (二)被中斷供電的用戶提供了擔保;

        (三)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作出了恢復供電的決定。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執法活動,協調電力執法過程中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受理對違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三)查處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查處竊電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對投訴、舉報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確需延長的,經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電力法律、法規;

        (三)熟悉電力業務知識,并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

        (四)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四條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電力設施安全及用戶用電情況;

        (二)要求用電單位提供與用電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查閱、復制必要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四)采用筆錄、錄音、照相、錄像、檢測等方式取得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文明執法,不得泄露檢查中獲知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竊電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應交電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補交電費;因竊電造成電力設施損壞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竊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制造、銷售專門用于竊電的裝置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專門用于竊電的裝置及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供電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破壞、損毀、盜竊電力設施以及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于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未予及時處理;

        (二)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三)利用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四)泄露電力用戶的商業秘密或者舉報人情況;

        (五)收繳、罰沒的財物據為己有;

        第2篇:安全用電條例范文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查處竊電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維護供用電秩序,查處、制止竊電行為。

        第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竊電。

        禁止脅迫、指使、教唆、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

        禁止生產、銷售、提供、使用竊電裝置。

        第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維護供用電秩序,舉報竊電行為。

        對舉報竊電的,應當給予保密;經查證舉報的竊電行為屬實的,供電企業應當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第五條以非法占用電能為目的,實施下列不計或者少計電量行為的,屬于竊電行為:

        (一)擅自在供用電設施上接線用電;

        (二)偽造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三)擅自開啟計量鑒定機構或經授權的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四)繞越或者損壞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五)雖不損壞用電計量裝置,但致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六)安裝竊電裝置用電;

        (七)采用其他方式竊電。

        第六條竊電時間能夠查明的,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擅自在供用電設施上接線用電的,按照所接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竊電時間計算;

        (二)以其他方式竊電的,按照計費電能表的最大額定電流值所對應的容量乘以竊電時間計算。

        在高電壓上竊電的,計算竊電量還應當乘以相應的倍率。

        第七條竊電時間難以查明的,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按照同類產品平均用電的單耗與竊電用戶生產的產品產量相乘,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再減去抄見電量;

        (二)在總表上竊電的,按照各分表電量之和減去總表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

        (三)按照該用戶正常月份的用電量減去竊電后的抄見電量。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竊電時間至少按180日計算,但最多不超過365日;生產經營用戶每日至少按12小時計算,其他用戶每日按6小時計算。

        第八條確定竊電金額的電價標準,按照國家或者省核定的當時當地的電價標準執行。

        第九條供電企業依法配備的用電檢查人員,應當按劃定的供電營業區范圍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進行用電檢查。

        用電檢查人員進行用電檢查,查處竊電行為時,不得少于兩人,并須先出示工作證和用電檢查證。被檢查的用戶不得拒絕。

        檢查中發現竊電行為應予處罰時,供電企業應當報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用電檢查人員檢查中發現用戶涉嫌竊電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關當事人和證人調查,制作調查筆錄;

        (二)查閱、復印有關資料;

        (三)采用錄像、攝影等手段收集竊電的證據;

        (四)查封竊電的裝置;

        (五)申請證據保全。

        第十一條經現場檢查確認用戶竊電的,供電企業應當予以制止,向其發出《制止竊電通知書》,并可以中止供電;同時應當報請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但是中止供電會導致用戶生產設備造成重大損害或者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除外。在對竊電者中止供電時,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電。

        竊電者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違約責任后,供電企業即應當恢復供電。

        用戶對中止供電有異議的,可以自被中止供電之日起15日內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對供電企業報送或者其他部門移送處理的竊電案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竊電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予以撤銷;

        (二)竊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竊電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電力用戶被竊電的,由竊電行為發生地的供電企業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查處,并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竊電者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竊電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竊電者停止違法行為、向供電企業交清電費;并處所竊電量的電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單位竊電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脅迫、指使、教唆、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不構成犯罪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生產、銷售、提供竊電裝置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竊電裝置和生產竊電裝置的設備;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因竊電行為造成供用電設施損壞、導致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或者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竊電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拒絕、阻礙用電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供電企業在查處竊電行為工作中,違法行使職權,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3篇:安全用電條例范文

        林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只是受人雇傭發送廣告短信,竟然構成犯罪,被法院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刑。

        林某受高某雇傭,租用一輛轎車安裝筆記本電腦和發射器材,向周圍的手機用戶群發廣告短信。轎車由高某委托的另外一人駕駛。當天下午,林某正為自己找到一份輕松的工作而興高采烈時,卻被公安機關人贓俱獲。經查,林某向17496個手機用戶發送廣告信息17496條,導致上述用戶的手機信息中斷近1小時。林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行為,法院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從輕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雇主高某更是罪責難逃,司法機關對其另案處理。不僅林某不理解,許多人也不理解,為什么林某只是受雇運用發射器群發廣告短信,竟然會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于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作出了具體解釋,規定如下: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林某違反《電信條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規定,使用“偽基站”設備發送廣告推銷短信,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1小時,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法院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對其定罪量刑完全正確。

        (北京 王軍和)

        第4篇:安全用電條例范文

        論文關鍵詞:供用電;合同;法律手段;電網;安全

        一、供用電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都對供用電合同做了明確和具體的闡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五條對供用電合同簽訂的時間、應具備的條款、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條至九十四條對簽訂供用電合同做了明確規定。在《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中都明確指出了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正式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合同。因此,供用電合同是以書面形式簽訂的供用電雙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書。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供電方式、供用電質量和供電時間;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供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合同的有效期限;違約責任;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書面形式可分為標準格式和非標準格式兩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電方式簡單,一般用電需求的用戶;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電方式特殊的用戶。”“省電力經營企業可根據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電壓等級不同,分類制定出適應不同類型用戶需要的標準格式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的實際需要,供電企業與各類電力用戶簽供用電合同文本最常見的有六種:高壓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低壓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10千伏以下的電力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躉購電合同(供電企業與農電系統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轉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轉供電和被轉供電三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臨時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基建工地等短期、臨時用電用戶簽訂的合同)。以上五種合同為標準格式文本。第六種是居民用電須知(供電企業告之居民用戶有關供用電相互責任義務的背書式合同)。

        此外,還有用戶自備電廠并網電量購銷合同、非供電企業所屬電廠供用電合同(與電力系統外的地方小水電、小火電廠簽訂的合同)、《電費交納協議》及《調度管理協議》等。

        二、金州供電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簽訂情況

        十幾年前,即20世紀最后兩年,金州供電分公司在營銷科設立了專職供用電合同管理員,負責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分公司用電檢查人員負責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工作。這些年來,金州供電分公司供用電合同工作從小到大、從無到有、從難到易,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10千伏及以上用戶的供用電合同簽訂率為 99.82%;380伏10千伏及以上低壓用戶的供用電合同簽訂率為90.6%。2005年以來新建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率100%,2006年以來臨時用電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率為100%。這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使分公司與占用電容量80%以上的大中用戶簽訂了供用電合同,雙方依法經營,用法律規范電力市場,為安全可靠供用電提供了法律保證。

        三、重點保證重要用戶安全供電

        電力用戶按照負荷性質可劃分為三類,保證一、二類用戶的供電安全是供電企業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09年對重要用戶加強管理的基礎上,2010年對重要用戶的管理又有新的突破。首先從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就對重要用戶的重要性加以約定,在雙方談合同條款時,對于用電方放棄重要用戶條款的,我們在供用電合同中沒有約定重要用戶,但在管理上一樣按照重要用戶對待。除此之外,金州供電分公司建立了重要用戶檔案,實行跟蹤管理,用電檢查員在巡視過程中也能做到重點巡視,重點管理。在重要用戶供用電合同中雙方約定了保證安全供電的技術措施:雙回路或多回路供電;專線供電;用電方自備發電機或自備發電機組;用電方自備非電措施。除此之外還約定:必須自備緊急保安電源。全面履行供用電合同給供用電雙方在安全供用電上都提出了約束條款,分公司為更好地保證重要用戶供電方式與供用電合同相符做出了很大努力,到目前為止可以保證所有重要用戶的供電電源和供電回路。

        通過幾年來對供用電合同工作的宣傳、培訓及召開重要用戶供用電合同會簽會,使生產、計劃、調度運行多個崗位的工作人員了解了分公司有多少個重要用戶,對雙方在安全供電上都有什么樣的保證措施,供電企業如何履行供用電合同條款有明確規定,做好重要用戶供電安全。

        四、走訪建材、冶金行業,對其安全隱患提出整改要求

        大連金州區有建材、冶金等生產企業110戶,66千伏用戶3戶;另外還有其他行業的小企業107戶。

        3戶66千伏建材、冶金生產企業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約定的是一類重要用戶,107戶小企業雖算不上重要用戶,保證安全供電也是十分重要的,為此近年來分公司領導和有關人員每年都要對這3家66千伏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和走訪,另外安排有關部門對其他行業的107戶小企業進行調查了解。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分別采取措施。

        3戶66千伏企業在受電電源上存在著沒有保安電源,受電線路自維,并有一塔雙回線情況。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起草了一份文件,直接送達到3戶企業。另外簽訂供用電合同時發現分公司存在雙回線同母線供電的情況,及時向分公司領導匯報,在分公司領導的安排下調度室和繼電室采取技術措施,實現不同母線的雙電源供電。

        107戶小企業中10千伏供電的88戶,供電總容量6944千伏安。其中100千伏安及以上的21戶;100千伏安以下的67戶,380V供電的19戶,設備總容量307千伏安。10千伏供電的88戶小企業中有66戶簽訂了供用電合同,2戶未簽訂供用電合同是因長期停產無人。19戶380伏供電的小企業全部簽訂了供用電合同。我們在供用電合同中都約定了由用戶自備發電機,保證在系統突然停電時解決井下供電問題。同時對調查了解到的安全隱患向局領導匯報,分公司做出了對一些線路保證供電安全的措施。同時將88戶小企業的用電情況報區政府有關部門。

        五、針對不同行業提出特別約定,保證安全供電

        金州區幾家大的醫院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提出醫用CT在電網系統事故重合閘時,造成設備燒損,修復費用昂貴。而系統事故重合成功是電力系統的一項重要指標,不能因為幾家醫院就改變繼電保護方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供用電合同特別約定中,要求用電方對醫用CT加裝失電壓延時裝置,如不采用失電壓延時裝置,造成的后果由用戶方負責。這樣在經濟上維護了供電企業的利益,在安全上保證了對其他企業的連續供電。

        高次諧波、沖擊電流、非對稱負荷對電力系統的危害十分嚴重,我們稱之為諧波污染。近年來軋鋼、鑄鋼企業用電猛增,這些企業向系統輸送高次諧波的機率極大。針對這個問題及時與省、市公司主管部門溝通,在供用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條款中增加了“用電方的諧波電流、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有影響或對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和妨礙時,用電方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時,供電企業可中止對其供電”的內容。

        六、把住新裝簽訂關安全供電有保障

        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除對原有用戶的合同進行補簽工作以外,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是做好供用電合同工作的關鍵。為了把住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關,我們制定了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通知單》。

        對經過報裝接電窗口辦理用電手續的新裝用戶,在辦理手續前簽訂供用電合同,否則不予辦理用電手續,這樣有90%的新裝用戶都在送電前簽訂了供用電合同。在送電前簽訂供用電合同后,使一些安全隱患在送電前得到有效的避免。

        對不經過報裝接電窗口辦理手續的新裝用戶,每月從營業信息系統中調取新裝用戶的戶名、數量,對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進行考核。基本上做到新裝用戶在送電前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5篇:安全用電條例范文

        摘要:宿舍是大學生業余休閑、平時學習、晚間休息的多功能場所,是大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大學生的宿舍安全管理是創設和諧宿舍的重要指標之一,也是平安校園建設的基礎。因此,我們應有針對性的引導大學新生學提高宿舍安全意識,創設安全的宿舍環境。

        關鍵詞:大學新生;和諧宿舍;宿舍安全

        高中生進入大學之后,不僅身份發生了變化,同時生活的環境也改變了。高中階段學生每天呆得時間最長的地方是班級,而大學教育采取的是學分制,學生上課的時間和教室都不固定,每天上完課就可以離開教室,這樣宿舍便成了大學生長久呆著的場所了。同時,大學的輔導員班主任也不會經常的去學生宿舍與學生見面,這樣對學生的自我管理要求相對高了很多,其中大學新生宿舍安全的自我管理問題尤為突出,因而加強大學生的宿舍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一、加強新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如今的大學新生都是90后的孩子,他們大都是家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物質條件相對都很好,在高中時代大多沒有住在學校的集體宿舍中,而是住在家中或者父母在學校周圍租房子陪讀,除了學習什么事情都不需要他們過問和操心,致使他們離開父母后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護意識比較弱,經常會出現意外傷害,甚至生命受到威脅的案例。

        常見大學新生集體宿舍中安全問題主要包括火災、丟東西、等用電、財產和人身安全。如在用電安全方面:很多新生喜歡洗頭后用吹風機吹干頭發,喜歡用電飯煲等電器產品在宿舍做飯,喜歡冬天天冷在床上鋪電熱毯等;在財產安全方面:常有新生把新買的蘋果手機、平板電腦、黃金首飾、名牌衣物、現金等貴重財物隨意亂放在宿舍;在人身安全方面:有些新生獨自在宿舍時不知道隨手插門,隨意讓陌生人進宿舍等。凡此種種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所以對剛踏入大學校門的新生們,進行全面的宿舍安全教育極其必要。

        二、新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可行性

        根據大學新生的年齡特點以及結合在實踐中新生宿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高校可以對新生進行全面的有針對性的安全知識入學教育。具體建議如下:

        (一)通過新生入學教育提高大學新生的宿舍安全意識

        大學新生的入學教育不能光靠理論灌輸,尤其在宿舍安全管理這一塊,如果純粹的向新生灌輸一系列的安全知識理論,學生往往會忽視,認為書上講的理論都是假的不會發生在現實中。所以,要想在新生的宿舍安全管理方面取得實質性的效果,在講解內容的選取方面必須結合全國高校宿舍安全管理中出現的種種現實案例,在此基礎上圖文并茂的有針對性的對他們進行講解和分析;在講解教師的選擇方面可以邀請高校保衛處的老師進行現身說法,因為他們專門從事學生的安全工作,對學生的安全問題了解的很透并且有說服力;在講解的方式方面可以進行師生互動,對某些具體的安全問題進行討論交流,使學生對宿舍安全知識了解的更加深刻。通過以上的宿舍安全管理入學教育,大學新生的宿舍安全意識會明顯的增強,并且也在以后的大學生活中有具體的行動提現。

        (二)針對宿舍用電、財產、人身安全進行專項教育

        大學新生宿舍管理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用電、財產、人身安全三個方面,為了使大學新生對這三個方面的安全問題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可以分別的進行專項教育。如在宿舍用電安全方面,提醒新生集體宿舍的線路不如家里的好,不能在宿舍用大功率的電器,那樣會導致跳閘斷電;不使用的電器應及時關閉拔掉插頭;冬天在宿舍不能使用電熱毯、取暖器等容易引起火災的違章電器;在宿舍長期沒人住的時候,應該關閉宿舍所有的電源。在宿舍財產安全方面,提醒新生將自己的貴重物品及時上鎖保管,不能隨便亂放;在宿舍無人或者睡覺時務必將宿舍上鎖,以防外人進入盜竊;自己的名牌衣服在外晾曬時要及時收回宿舍內;在樓道內遇到可以的人,及時向宿管阿姨報告。在人身安全方面,獨自在宿舍睡覺時,一定要關好門窗;不要隨意讓推銷人員進宿舍;不要隨意挽留他人在宿舍過夜;睡覺前檢查宿舍電器是否關閉等。

        (三)通過班會、團日活動等普及宿舍安全知識

        宿舍安全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活動,應該通過多種途徑普及大學新生的宿舍安全知識,如可以開展安全教育主題班會,向學生傳遞宿舍安全常識,同學之間相互交流身邊發生的安全實例,最終掌握宿舍安全知識。也可以利用團日活動,進行安全知識宣講,爭做安全大學生簽名等方式普及宿舍安全知識。

        (四)制定并學習有關宿舍安全管理條例

        沒有規則便不成方圓,在進行宿舍安全教育普及的同時,高校也應該制定規范的宿舍安全管理條例,對違反學校安全條例規定的學生進行必要的懲處,并組織全體新生認真學習學校的安全管理條例。如規定在宿舍隨意使用電飯鍋、取暖器等違章電器,隨意留宿他人等將會受到學校相應的處分,同時取消一切的評獎評優資格,這樣雙管齊下安全教育模式必定能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建設平安的大學校園。

        總之,大學生宿舍安全教育是新生入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考核平安校園的重要指標之一,各高校應該結合自身實際進行有針對的教育,使大學生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中學習、生活,進而實現自身的價值。(作者單位:鹽城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1]胡和平主編.新時期高校輔導員理論與工作指導手冊,中國教育出版社.2009年6月.

        [2]陳新榜.現代高校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的難點和對策,黑龍江科技信息.2008年第36期.

        第6篇:安全用電條例范文

        關鍵詞:市場環境;電力系統;經濟當量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7.154

        1 電力系統安全可靠性措施的經濟當量提出的背影及意義

        1.1 電力系統安全經濟當量提出的背景

        在經濟發展中為了滿足社日常生產經營中對于能源的需要,世界各國在現代化建設中都將電力系統的建設擺在了一個相對重要的位置。而隨著在發展中對于電力需求的不斷增加,供電系統的安全與穩定逐漸成為電力系統發展的重要方向。在實際情況,由于電力供應安全性出現問題往往會導致大規模供電安全事故,例如在1996年前后,美國西部電網所爆發三次大的供電事故。這些供電事故不僅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損失,還會引發一系列威脅到周圍居民人身及財產的安全事故。這一類供電安全事故的產生主要是由于在供電領域中經營目的的改變,隨著在經濟發展中電力市場的企業制改革,傳統的國有電力公司逐漸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組織。這樣一來,供電系統就從原先的可靠性優先逐漸轉變為經濟性優先。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供電系統的安全穩定就決定于市場中各供電組織在經濟效益方面的追求。因此,為了保證在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就需要制定經濟當量來為從事供電經營的經濟組織提供指導。

        1.2 電力系統安全經濟當量的重要意義

        首先,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重要保證,根據安全經濟當量的計算,供電公司能夠有效調整生產經營活動,通過電力調控來實現電力供應的相對穩定。其次,電力系統安全經濟當量的計算是保證供電公司在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前提下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基礎,通過電力系統安全經濟當量的計算,電力公司能夠最大程度的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在實現在兼顧經濟效益的同時保證供電系統的社會效益。最后,電力系統安全經濟當量的計算為國家在供電領域的宏觀調控提供了決策依據,從而為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中供電安全提供國家層面的管理與指導。

        2 市場環境下電力系統安全可靠性措施的經濟當量的計算

        2.1 安全可靠性措施的經濟性分析

        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對于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狀況來說,其最根本的追求就是實現各方面經濟效益的保證,在社會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只有保證了電力系統的穩定安全供電才能夠為各行各業及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提供需要的電力能源。但是,為了保證電力系統的穩定工作是需要供電公司在設備、技術及維護方面投入相當多的維護成本的。例如,按照我國的電力系統供應安全相關條例:在供電系統中必須保證備用電力容量在規定的定額之上,因此需要進行相關電力存儲備用機組的投入或者要支付用于維護備用機組的費用。我們可以發現,在實際情況中,國家條例中所強調的電力安全保證是要在保證經濟的前提下進行的,但這一種關系并沒有得到標準的量化,需要我們做好具體數據的計算與處理。在過去的電力管理條例中,對于供電安全的規劃中,安全性與經濟效益兩者是相互獨立,管理中首先要保證供電系統的安全性,經濟性并不是供電系統工作的重要因素。這一方法雖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電力系統的安全性,但是在實際情況中,不同供電公司之間的電力系統規模是存在較大差距的,所以如果單一的按照統一標準實行,那么在如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就大大不利于電力系統的長期發展,引發不正常的市場競爭。所以,在新的時代背景之下,我們需要將電力系統安全性與經濟性之間聯系起來討論,要將經濟性指標作為量化安全性問題的重要標準。

        2.2 系統運行中安全可靠性措施的經濟當量

        在實際情況中,由于電力系統國家安全條例的影響,電力系統在工作中常常處在一個無法實現最優工作狀態的情況之下,這主要體現在安全條例中規定的電力安全儲備會使在正常情況下的用電用戶實際供電量的減少,這一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f表示在實際情況中供電系統可能遭受的各種情況擾動,如設備故障、天氣災害影響等,F表示這一類情況的集合,表示在F中第f類擾動情況發生的概率,?p_mi表示用電用戶實際供電量的減少值。

        其次,在電力系統中,我們還需要計算供電可靠性的數值,也就是指電力系統向用戶持續不斷提供電力的能力,這一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表示在電力系統供電可靠性的具體數值,;ΔPfi為第f類擾動發生時導致的第i節點供(用)電量的變化量;Pi0為正常潮流情況下第i節點的供(用)電量。

        最后,根據第m類安全性保障措施所需要投入的相關資金投入的經濟效益計算公式為:

        其中,為節點i的供電量增加1個單位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綜上三個公式計算,我們得出供電系統在保證安全可靠性的經濟當量計算公式為:

        在市場環境競爭中電力系統供應安全穩定所需的經濟當量計算對于實際情況中的電力供應調控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性與經濟性的重要指導。

        3 總結

        為了保證在經濟發展不斷提高的電力供應需求得到滿足,使電力供應能力不成為經濟發展建設的短板,需要我們重視起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轉工作的重要性。同時,為了兼顧供電系統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需要我們做好在市場競爭環境背景下的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所需要的電力儲備經濟當量,從而來為電力公司的經營發展提供一定的指導,來保證在經濟發展中的供電安全與穩定。對于我國而言同樣如此,電力系統安全可靠性措施的經濟當量的計算是政府相關部門及電力公司進行安全穩定供電調控的重要依據,我們必須正確認識這一計算的重要性,做好相關數據的收集以完成就算。

        參考文獻:

        第7篇:安全用電條例范文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租賃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房屋地址:

        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工作的具體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加強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甲方)與房屋承租戶(乙方)簽訂安全責任書。

        一、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消防法和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做好租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乙方對租賃的房屋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排查安全隱患,保障其生命和財產安全。

        三、乙方應遵守有關部門規定,做好防火、防盜、防毒、防汛、防災、用電、用氣等安全工作,嚴禁“三合一”,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隨意加大用電負荷,確保安全用電。嚴禁在樓道內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確保走廊、通道暢通;如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負經濟、法律等全部責任。

        四、乙方發現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甲方和公安機關。

        五、乙方有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六、承租房只能乙方自己使用,不能轉租、轉借轉讓他人。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承租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七、乙方不能私自改變房屋結構和設備,需要裝修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八、乙方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在開業前應向甲方出示已辦理消防批準文件及工商營業執照、開業許可證書等資料。

        九、乙方或其家人,應當遵守《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報送戶口所在地計生部門。

        十、本責任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縣社安辦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簽名:

        第8篇:安全用電條例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電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

        第六條

        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電信市場

        第一節 電信業務許可

        第七條

        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

        電信業務分類的具體劃分在本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列出。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目錄所列電信業務分類項目作局部調整,重新公布。

        第九條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運用新技術試辦《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新型電信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及相應的資源;

        (五)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電信網絡安全、電信資源可持續利用、環境保護和電信市場的競爭狀況等因素。

        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招標方式。

        第十三條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文件。申請經營的增值電信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變更經營主體、業務范圍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頒發許可證的機關提出申請,并辦理相應手續;停止經營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條

        經批準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持依法取得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專用電信網運營單位在所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節 電信網間互聯

        第十七條

        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運營單位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

        前款所稱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礎電信設施并且在電信業務市場中占有較大份額,能夠對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電信業務市場構成實質性影響的經營者。

        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非歧視和透明化的原則,制定包括網間互聯的程序、時限、非捆綁網絡元素目錄等內容的互聯規程。互聯規程應當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該互聯規程對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互聯互通活動具有約束力。

        第十九條

        公用電信網之間、公用電信網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網間互聯,由網間互聯雙方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網間互聯管理規定進行互聯協商,并訂立網間互聯協議。

        網間互聯協議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網間互聯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網間互聯協議的,自一方提出互聯要求之日起60日內,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網間互聯覆蓋范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協調;收到申請的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進行協調,促使網間互聯雙方達成協議;自網間互聯一方或者雙方申請協調之日起45日內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協調機關隨機邀請電信技術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公開論證并提出網間互聯方案。協調機關應當根據專家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方案作出決定,強制實現互聯互通。

        第二十一條

        網間互聯雙方必須在協議約定或者決定規定的時限內實現互聯互通。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斷互聯互通。網間互聯遇有通信技術障礙的,雙方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網間互聯雙方在互聯互通中發生爭議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和辦法處理。

        網間互聯的通信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服務質量不得低于本網內的同類業務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提供的同類業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

        網間互聯的費用結算與分攤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在規定標準之外加收費用。

        網間互聯的技術標準、費用結算辦法和具體管理規定,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 電信資費

        第二十三條

        電信資費標準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同時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電信業的發展和電信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四條

        電信資費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基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增值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市場競爭充分的電信業務,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電信資費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條

        政府定價的重要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幅度,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制定并公布施行。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標準幅度內,自主確定資費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應當采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準確、完備的業務成本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節 電信資源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電信資源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前款所稱電信資源,是指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電信網碼號等用于實現電信功能且有限的資源。

        第二十八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占有、使用電信資源,應當繳納電信資源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電信資源的分配,應當考慮電信資源規劃、用途和預期服務能力。

        分配電信資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賣的方式。

        取得電信資源使用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啟用所分配的資源,并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規模。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批準,不得擅自使用、轉讓、出租電信資源或者改變電信資源的用途。

        第三十條

        電信資源使用者依法取得電信網碼號資源后,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配合電信資源使用者實現其電信網碼號資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規對電信資源管理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電信服務

        第三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

        第三十二條

        電信用戶申請安裝、移裝電信終端設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其公布的時限內保證裝機開通;由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裝機開通的,應當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裝費、移裝費或者其他費用數額百分之一的比例,向電信用戶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三條

        電信用戶申告電信服務障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當及時通知電信用戶,并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但是,屬于電信終端設備的原因造成電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電信用戶要求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

        電信用戶出現異常的巨額電信費用時,電信業務經營者一經發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前款所稱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電信用戶此前三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用戶約定交納電信費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遲延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用、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

        第三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告知用戶,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因前款原因中斷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應減免用戶在電信服務中斷期間的相關費用。

        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電信業務經營者未及時告知用戶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經營本地電話業務和移動電話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公益性電信服務并保障通信線路暢通。

        第三十八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為需要通過中繼線接入其電信網的集團用戶,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務。

        未經批準,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擅自中斷接入服務。

        第三十九條

        第9篇:安全用電條例范文

        一、合同雙方:

        甲方:太和二建第一項目經理部

        乙方:電工作業班組

        二、承包內容:

        電氣工程,包括電照、電視、電話、配管、穿線、照明器具安裝配電箱安裝、避雷接地等施工圖紙所含概的內容。單位工程施工現場電氣設備的維護及臨時線路架設和維護。

        三、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材料供應,協調各種工序施工。

        2、乙方必須按設計、施工規范及施工技術交底要求施工,在施工中發現材料質量問題及時匯報。乙方要提前一周提出材料計劃,按時完成甲方安排的施工進度計劃,并配合其他專業施工。

        3、乙方必須保證安全施工,杜絕重大傷亡事故,避免輕傷事故發生。如乙方不按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發生事故的責任自負。

        4、乙方在施工中領取材料必須經過保管員準許,不準發生浪費和偷工減料現象,如發生浪費和不按設計施工,發生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

        5、乙方領用電動工具等小型工具要保管好,對于正常損壞(如炭刷用完,軸承損壞等)甲方負責維修,對于人為損壞(如摔壞外殼、摔彎軸承,因軸承損壞而燒壞轉子、定子等),乙方負責一切維修費。

        6、如乙方在施工中發生超出質量驗評標準一律不給計算工資,不合格的一律返工重作,并扣罰返工所用的材料費。

        7、乙方施工完的每道工序必須履行簽字手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月報工必須經項目經理、工長、技術員和質量檢查員簽字后才能生效。

        8、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有權拒絕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甲方提供安全保護用品。

        9、乙方簽訂協議后向甲方交付安全抵押金500元,要求乙方在施工中遵守安全法規及安全條例,班組作業完工后,未發生安全事故及未違反現場安全規定,此項押金如數退還。

        10、為保證現場文明施工,要求乙方在現場遵守文明施工條例,乙方向甲方交付抵押金500元,作業完工后乙方未違反文明施工條例,甲方將此項押金如數退還。

        11、乙方在施工中質量優良、節約材料、文明施工,在工程完工后甲方視乙方表現情況給予0.1-0.2元/M2獎勵。

        四、承包款結算方法:乙方在必須每月3日前報上月工作量,履行簽字手續后結算80%工資,工程完工后經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并向甲方交工后一次結清。

        五、合同一經簽定,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如單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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